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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緝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緝字第65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春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763、33449、3486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建春共同犯走私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4「魚貨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陳建春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陳建春與李福進、呂福來、洪幼達、夏春來、林新才、陳加祥(李福進、呂福來、洪幼達等3人前業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1522號予以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各判決有期徒刑6月、4月、3月,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另李福進、呂福來、洪幼達、夏春來、林新才,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 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3月、5月、11月、2 月,上訴後迭次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確定;又陳加祥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95、97號,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 月,嗣均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分別擔任隆順36號漁船(編號:CT6-0587,起訴書誤載為CT-0587 )如附表所示職務,其等均明知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列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1次私運原產地為國外或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1 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 千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由李福進駕駛隆順36號漁船,搭載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航程期間即95年12月27日至96年11月22日之間,先後自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並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作業期間內之某日,駕駛上開漁船至我國領海12海哩以外如附表各編號「購買魚貨地點」所示海域,分別向國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均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列且逾公告數額之管制進口魚貨後,搬運裝載於船艙冷凍庫內,嗣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進港日期自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入港,偽稱該等魚獲均為「隆順36號」自行在上開作業海域捕撈之方式,共同私運上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嗣於高雄市小港區臨海新村漁港漁市場旁卸貨時,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下稱第五海岸巡防總隊)依法實施行政檢查時察覺有異,而揭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本件之證據名稱,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一、二)。

四、論罪科刑:㈠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私運」,係指未經許可

,擅自將逾行政院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自他國或大陸地區、公海等地,「私運」進入台灣地區之我國領海、領空(領土)而言,一經進入領海、領空,其犯罪即屬完成;而該條規定處罰私運逾行政院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進出口之行為,其成罪與否乃在該運送之管制物品有無逾公告數額,如所運送進出口之物品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數額者,未報運時,固為本法所處罰之對象,即使已報運而有所不實,應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因其形式上有無報關進出口而異(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64號判例參照)。是所謂申報必為據實申報始得排除私運管制物品之處罰,如未據實申報,仍屬於私運管制物品之行為。本案附表所示之漁產品,均係被告陳建春等人各於附表各編號所示「購買魚貨地點」附近,先後共同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取得,於申報時偽稱該魚獲係自行捕撈載運返港,已如上述,無論係於大陸地區及非大陸地區購買魚獲又未據實申報,自屬私運管制物品之行為無訛。又刑法第2 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此參司法院釋字第103 號解釋:「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2 條之適用」之意旨益明。次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行政院據此於92年10月23日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類管制進口項目包括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1 千公斤者。但報運進口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等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管制進口物品。而於97年2 月27日修正為一次私運獎券、彩券或彩票,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等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1 千公斤者,方屬管制進口物品。再於101年7月26日將之修正名稱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並自同年月30日起施行,原「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之管制進口物品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 項:「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1 千公斤者」。準此,本件被告行為後,上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之公告雖有變更,惟仍屬事實變更,被告行為時所私運進口之本件魚獲,既屬於當時之管制物品,自不因事後該管制物品項目公告之修正而有異。且被告行為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亦已於101年6月13日修正,並自同年7月30日起施行,修正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第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⑴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⑵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⑶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⑷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⑸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惟僅屬條文用語之調整,使該條例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更明確,條文之實質內容並未變動,自非法律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行為時,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魚獲均為海關進口稅則第三章之物品,報運進口魚貨重量超過1 千公斤,該魚貨仍屬管制物品,不因上開修改法令而生新舊法比較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再按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又被告等人購買魚貨之外海,因無精確證據可資證明是否已屬大陸地區,是尚難逕認本件係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口,是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走私罪。被告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14次走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㈡另檢察官於98年8 月12日以補充理由書敘明:「被告等人(

按即指呂福來、李福進、林新才、洪幼達、夏春來、陳加祥、本件被告陳建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航行至大陸福建地區某島嶼及廣東地區某地,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80條第1 項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等語(見檢察官98年度蒞字第11480 號補充理由書),惟按規劃並決定漁船之航行路徑及出海作業地點,理應屬船長即被告李福進之權限,而綜觀全卷,亦無事證顯示身為船員之被告參與本次航行路徑及出海作業地點之規劃,或對本次航線及作業地點有決定權或共同決定權,況被告等人購買魚貨之外海,因無精確證據可資證明是否已屬大陸地區,自不得僅以順隆36漁船航行出海之事實,遽認被告與船長李福進間,有共犯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犯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再者,檢察官就被告及李福進擔任順隆36號漁船船長,駕駛該船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並未予以提起公訴,自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本院自無庸審理,公訴檢察官以98年8 月12日補充理由書補充被告另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80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容有誤會,附此陳明。

㈢審酌被告除另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外,並無其他前科資

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按紀錄表1 份存卷可按,然其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共犯以出海捕魚為掩護,惟私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魚貨進入臺灣地區,數量甚鉅,對社會經濟秩序及食品衛生安全均有危害,並影響守法捕撈漁獲之漁民生計,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其以捕魚維生,近年漁業資源衰竭,謀生不易,始為本案犯行,且並非擔任船長,尚無共同規劃或決定漁船之航行路徑及出海作業地點,甚至連購買魚貨之數量亦無表意權,其僅係船員,涉案之程度較輕,為謀生計,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其等行為之可非難性非重,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稱:伊教育程度僅初中畢業、婚姻狀況已離婚等語(本院訴緝字第66號卷第33頁),及其他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㈣另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5 條雖規定:「本條例施

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行通緝者,自無上開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然查,被告係於上開減刑條例96年7月16日施行「後」,於99年4月7日經通緝,並於103年7月15日緝獲到案,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通緝案件移送書在卷可佐(本院訴緝字第65號卷第11頁),尚非不得予以減刑。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行,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規定,均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被告如附表編號5 所示犯行,出港時間雖為96年4月23日(於96年4月24日之前),惟進港時間為96年5月4日,又所謂走私乃非法私運管制物品至臺灣地區之行為,則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走私行為時自係96年5月4 日,尚不得依該條例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魚貨,係被告與附表各編號所示共犯等人在附表各編號所示地點購買所得,且無證據可資證明船主與被告、上揭共犯等人間,有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應認本件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為被告與如附表各編號共犯等人之單方面行為,尚與船主無關,且因本件「隆順36號漁船」入港進關後,即被海巡查緝單位查獲,魚貨尚未交付船主,所有權尚未移轉,則應認上開魚貨仍屬被告與前開共犯等人所共有,係上開人等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犯行所得之物,而遍查卷內並無上開魚獲業經海關予以行政沒入之資料(依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意旨,得由海關沒入之貨物,如經海關為沒入處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揆諸上述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將上開魚貨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慧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附表:

┌──┬────────┬───────┬────────┬────────┬──────┬──────┐│編號│出港之船員及職稱│ 進出港時間 │ 購買魚貨地點 │ 魚貨種類及數量 │ 漁業署判定 │ 主文 │├──┼────────┼───────┼────────┼────────┼──────┼──────┤│ 1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5度 │烏賊13噸 │非自行用底拖│陳建春共同犯││ │陳建春(船員) │95年12月27日 │北緯22度15分 │魷魚13噸 │網作業捕獲 │走私罪,處有││ │洪幼達(廚師) │進港時間: │ │紅魚4噸 │ │期徒刑貳月,││ │陳加祥(船員) │96年1月18日 │ │蝦菇0.25噸 │ │減為有期徒刑││ │林新才(輪機長)│ │ │以上總重30.25噸 │ │壹月。扣案如││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附表編號1「 ││ │ │ │ │0.8至0.9,總淨重│ │魚貨種類及數││ │ │ │ │約30.2噸) │ │量」欄所示之││ │ │ │ │ │ │物沒收。 │├──┼────────┼───────┼────────┼────────┼──────┼──────┤│ 2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7度20分 │巴朗10噸 │扁魚、烏賊、│陳建春共同犯││ │陳加祥(船員) │96年1月19日 │北緯22度50分 │烏賊3噸 │扒皮魚等魚貨│走私罪,處有││ │陳建春(船員) │進港時間: │ │鰻魚9噸 │,尚有實際作│期徒刑貳月,││ │洪幼達(廚師) │96年1月27日 │ │劍蝦3噸 │業則無法判定│減為有期徒刑││ │林新才(輪機長)│ │ │扁魚1噸 │,巴朗、鰻魚│壹月。扣案如││ │ │ │ │小卷1噸 │、劍蝦、小卷│附表編號2「 ││ │ │ │ │扒皮魚3噸 │等魚貨非自行│魚貨種類及數││ │ │ │ │以上總重30噸(乘│用底拖網作業│量」欄所示之││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捕獲 │物沒收。 ││ │ │ │ │至0.9,總淨重約 │ │ ││ │ │ │ │26.7噸) │ │ │├──┼────────┼───────┼────────┼────────┼──────┼──────┤│ 3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117度 │小卷10噸 │非自行用底拖│陳建春共同犯││ │陳加祥(船員) │96年3月5日 │11-20分 │章魚12噸 │網作業捕獲 │走私罪,處有││ │陳建春(船員) │進港時間: │北緯22度15-50分 │紅條魚8噸 │ │期徒刑貳月,││ │洪幼達(廚師) │96年3月20日 │ │軟絲12噸 │ │減為有期徒刑││ │林新才(輪機長)│ │ │以上總重42噸(乘│ │壹月。扣案如││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 │附表編號3「 ││ │ │ │ │至0.9,總淨重約 │ │魚貨種類及數││ │ │ │ │37.8噸) │ │量」欄所示之││ │ │ │ │ │ │物沒收。 │├──┼────────┼───────┼────────┼────────┼──────┼──────┤│ 4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7度25分 │下雜魚20噸 │非自行用底拖│陳建春共同犯││ │夏春來(船員) │96年4月8日 │北緯22度25分 │沙溜2噸 │網作業捕獲 │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皮刀魚3噸 │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4月19日 │ │青魚2噸 │ │減為有期徒刑││ │林新才(輪機長)│ │ │狗母3噸 │ │壹月。扣案如││ │ │ │ │沙蝦1噸 │ │附表編號4「 ││ │ │ │ │以上總毛重31噸 │ │魚貨種類及數││ │ │ │ │ │ │量」欄所示之││ │ │ │ │ │ │物沒收。 │├──┼────────┼───────┼────────┼────────┼──────┼──────┤│ 5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沙溜10噸 │非自行用底拖│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4月23日 │北緯22度30分 │雜魚20噸 │網作業捕獲 │走私罪,處有││ │夏春來(船員) │進港時間: │ │小卷3噸 │ │期徒刑貳月。││ │陳加祥(船員) │96年5月4日 │ │扁魚1噸 │ │扣案如附表編││ │陳建春(船員) │ │ │四破魚3噸 │ │號5「魚貨種 ││ │ │ │ │沙蝦0.5噸 │ │類及數量」欄││ │ │ │ │蝦仁0.5噸 │ │所示之物沒收││ │ │ │ │魚肉0.2噸 │ │。 ││ │ │ │ │以上總重38.2噸(│ │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 │ │0.8 至0.9,總淨 │ │ ││ │ │ │ │重約35.9噸) │ │ │├──┼────────┼───────┼────────┼────────┼──────┼──────┤│ 6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煙仔15噸 │非自行用底拖│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5月7日 │北緯22度30分 │沙溜10噸 │網作業捕獲 │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雜魚15噸 │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5月18日 │ │魷魚嘴0.05噸 │ │扣案如附表編││ │夏春來(船員) │ │ │小卷0.2噸 │ │號6「魚貨種 ││ │ │ │ │沙蝦仁0.2噸 │ │類及數量」欄││ │ │ │ │日月貝0.2噸 │ │所示之物沒收││ │ │ │ │螃蟹2噸 │ │。 ││ │ │ │ │以上總重42.65噸 │ │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 │約38.185噸) │ │ │├──┼────────┼───────┼────────┼────────┼──────┼──────┤│ 7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皮刀魚15噸 │非自行用底拖│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5月19日 │北緯22度30分 │雜魚0.1噸 │網作業捕獲 │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烏賊6噸 │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6月2日 │ │四破魚20噸 │ │扣案如附表編││ │夏春來(船員) │ │ │三目蟹2噸 │ │號7「魚貨種 ││ │ │ │ │巴朗10噸 │ │類及數量」欄││ │ │ │ │魚肉1噸 │ │所示之物沒收││ │ │ │ │以上總重44.5噸(│ │。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 │約40.14噸) │ │ │├──┼────────┼───────┼────────┼────────┼──────┼──────┤│ 8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巴朗30噸 │非自行用中層│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6月4日 │北緯22度30分 │沙溜11噸 │及底拖網作業│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沙蝦0.5噸 │捕獲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6月21日 │ │魷魚嘴0.5噸 │ │扣案如附表編││ │夏春來(船員) │ │ │蝦仁1噸 │ │號8 「魚貨種││ │ │ │ │以上總重43噸(乘│ │類及數量」欄││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 │所示之物沒收││ │ │ │ │至0.9,總淨重約 │ │。 ││ │ │ │ │39.65噸) │ │ │├──┼────────┼───────┼────────┼────────┼──────┼──────┤│ 9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度20分 │章魚15噸 │非自行用底拖│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6月23日 │北緯22度20分 │紅條魚6噸 │網作業捕獲 │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小卷15噸 │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7月8日 │ │海大蝦1噸 │ │扣案如附表編││ │夏春來(船員) │ │ │以上總重37噸(乘│ │號9 「魚貨種││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 │類及數量」欄││ │ │ │ │至0.9,總淨重約 │ │所示之物沒收││ │ │ │ │33.2噸) │ │。 │├──┼────────┼───────┼────────┼────────┼──────┼──────┤│ 10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度20分 │小管15噸 │非自行用中層│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7月9日 │北緯22度20分 │雜魚2噸 │及底拖網作業│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蝦仁0.7噸 │捕獲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7月20日 │ │扁魚3噸 │ │扣案如附表編││ │夏春來(船員) │ │ │三目蟹15噸 │ │號10「魚貨種││ │ │ │ │以上總重35.7噸(│ │類及數量」欄││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所示之物沒收││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 │約30.63噸) │ │ │├──┼────────┼───────┼────────┼────────┼──────┼──────┤│ 11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四破魚20噸 │非自行用中層│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7月23日 │北緯22度30分 │草蝦1噸 │及底拖網作業│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蝦仁0.6噸 │捕獲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8月3日 │ │三目蟹12噸 │ │扣案如附表編││ │ │ │ │以上總重33.6噸(│ │號11「魚貨種││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類及數量」欄││ │ │ │ │0.8至0.9,總淨重│ │所示之物沒收││ │ │ │ │約32.94噸) │ │。 │├──┼────────┼───────┼────────┼────────┼──────┼──────┤│ 12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度20分 │四破魚35噸 │非自行用底拖│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8月10日 │北緯22度20分 │大蝦2噸 │網作業捕獲 │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蝦仁1噸 │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8月29日 │ │扁魚4噸 │ │扣案如附表編││ │洪幼達(廚師) │ │ │以上總重42噸(乘│ │號12「魚貨種││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 │類及數量」欄││ │ │ │ │至0.9,總淨重約 │ │所示之物沒收││ │ │ │ │37.6噸) │ │。 │├──┼────────┼───────┼────────┼────────┼──────┼──────┤│13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鯖魚47.06噸 │非自行用中層│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8月31日 │北緯22度30分 │四破魚28.48頓 │及底拖網作業│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雜魚30.01頓 │捕獲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9月15日 │ │市仔(螃蟹)5.52頓│ │扣案如附表編││ │洪幼達(廚師) │ │ │蟹腳肉7.56頓 │ │號13「魚貨種││ │ │ │ │鱸蝦仁2.36頓 │ │類及數量」欄││ │ │ │ │花枝11.29頓 │ │所示之物沒收││ │ │ │ │斑節蝦50隻(約10 │ │。 ││ │ │ │ │公斤) │ │ ││ │ │ │ │以上總重132.29頓│ │ ││ │ │ │ │(含冰水包裝重)│ │ │├──┼────────┼───────┼────────┼────────┼──────┼──────┤│14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度20分 │三點蟹21.16噸 │非自行用中層│陳建春共同犯││ │呂福來(輪機長)│96年10月15日 │北緯22度20分 │蟹腳8.03噸 │及底拖網作業│走私罪,處有││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扁魚8.44噸 │捕獲 │期徒刑貳月。││ │陳建春(船員) │96年11月22日 │ │小管23.09噸 │ │扣案如附表編││ │洪幼達(廚師) │ │ │斑節蝦3.6噸 │ │號14「魚貨種││ │ │ │ │草蝦3.5噸 │ │類及數量」欄││ │ │ │ │以上總重67.82噸 │ │所示之物沒收││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 │約57.216噸) │ │ │└──┴────────┴───────┴────────┴────────┴──────┴──────┘附件一(即本件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30763號被 告 李福進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幼達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加祥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建春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呂福來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 同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福進係隆順36號(CT-0587)漁船船長,呂福來係該漁船輪機長,洪幼達、陳加祥、陳建春係該漁船船員,其等基於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96年 8月31日17時30分許,駕駛隆順36號漁船自高雄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某不詳時間,至南中國海域東經 118度30分、北緯22度30分附近之公海上,向國籍、船名不詳之漁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漁獲後,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該船艙內,嗣於96年9月15日11 時30分許,運送上開漁貨自高雄中和安檢所報關入港,並停泊於高雄市小港區臨海新村漁港,於同年9月23日6時許開始卸漁貨時,為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 5岸巡總隊查獲。

二、案經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台南市機動查緝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李福進之供述 │證明有於上開時地搭乘「隆順36號││ │ │」出港、入港,船上並載有如附表││ │ │所示漁獲之事實。 │├──┼──────────┼───────────────┤│ 2 │被告洪幼達之供述 │證明有於上開時地搭乘「隆順36號││ │ │」出港、入港,船上並載有如附表││ │ │所示漁獲之事實。 │├──┼──────────┼───────────────┤│ 3 │被告陳加祥之供述 │證明有於上開時地搭乘「隆順36號││ │ │」出港、入港,船上並載有如附表││ │ │所示漁獲之事實。 │├──┼──────────┼───────────────┤│ 4 │被告陳建春之供述 │證明有於上開時地搭乘「隆順36號││ │ │」出港、入港,船上並載有如附表││ │ │所示漁獲之事實。 │├──┼──────────┼───────────────┤│ 5 │被告呂福來之供述 │證明有於上開時地搭乘「隆順36號││ │ │」出港、入港,船上並載有如附表││ │ │所示漁獲之事實。 │├──┼──────────┼───────────────┤│ 6 │機漁船(含船員)進出│證明「隆順36號」有於上開時間由││ │港檢查表 │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 │ │港及進港之事實。 │├──┼──────────┼───────────────┤│ 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緝獲│證明「隆順36號」搭載進港如附表││ │漁船走私漁產品協助諮│所示之漁獲,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詢電話傳真1份 │漁業署判定後,均非自行用底拖網││ │ │作業捕獲之事實。 │├──┼──────────┼───────────────┤│ 8 │第五岸巡總隊中和安檢│證明「隆順36號」搭載如附表所示││ │所職務報告書1份、現 │漁獲進港時,該船所攜帶之漁網並││ │場查獲照片22張等 │無使用過痕跡,且揚網機操作並無││ │ │法順利使用。且所運漁獲中「花枝││ │ │」、「蟹腳肉」、「鱸蝦仁」等均││ │ │為去皮、去內臟、己剝殼之加工成││ │ │品等事實。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李福進、洪幼達、陳加祥、陳建春、呂福來等人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罪嫌。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文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所犯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附件二(即本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2、編號14所示犯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33449號96年度偵字第34864號被 告 李福進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呂福來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洪幼達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00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加祥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建春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被 告 夏春來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弄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新才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里○○路000巷0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福進等人均明知魚類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 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於擔任「隆順36號」(編號CT6-0587)漁船如附表所示之職位期間,於如附表所示出港時間,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不詳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作業海域,向國籍、船名不詳之漁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漁獲種類及數量,旋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搬上「隆順36號」後,再由如附表所示之出港船員,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船艙內,後於如附表所示之進港時間運送上開漁類進入高雄第二港口販售圖利。嗣於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將如附表所示之漁獲過磅稱重及拍照,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請求協助諮詢判定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李福進之供述 │證明有於如附表之時間搭乘「隆順││ │ │36號」漁船出港、入港,船上並載││ │ │有上開漁獲之事實。 │├──┼──────────┼───────────────┤│ 2 │被告呂福來之供述 │證明有於如附表之時間搭乘「隆順││ │ │36號」漁船出港、入港,船上並載││ │ │有上開漁獲之事實。 │├──┼──────────┼───────────────┤│ 3 │被告洪幼達之供述 │證明有於如附表之時間搭乘「隆順││ │ │36號」漁船出港、入港,船上並載││ │ │有上開漁獲之事實。 │├──┼──────────┼───────────────┤│ 4 │被告陳加祥之供述 │證明有於如附表之時間搭乘「隆順││ │ │36號」漁船出港、入港,船上並載││ │ │有上開漁獲之事實。 │├──┼──────────┼───────────────┤│ 5 │被告陳建春之供述 │證明有於如附表之時間搭乘「隆順││ │ │36號」漁船出港、入港,船上並載││ │ │有上開漁獲之事實。 │├──┼──────────┼───────────────┤│ 6 │被告夏春來之供述 │證明有於如附表之時間搭乘「隆順││ │ │36號」漁船出港、入港,船上並載││ │ │有上開漁獲之事實。 │├──┼──────────┼───────────────┤│ 7 │被告林新才之供述 │證明有於如附表之時間搭乘「隆順││ │ │36號」漁船出港、入港,船上並載││ │ │有上開漁獲之事實。 │├──┼──────────┼───────────────┤│ 8 │證人歐如屏、吳仲珽之│證明查獲「隆順36號」漁船私運管││ │證述 │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事實。 │├──┼──────────┼───────────────┤│ 9 │機漁船(含船員)進出│證明「隆順36號」漁船有於如附表││ │港檢查表1份、高雄市 │所示時間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 │一百噸以上漁船進出港│檢所報關出港及進港之事實。 ││ │申請書13份 │ │├──┼──────────┼───────────────┤│ 10 │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證明「隆順36號」漁船搭載進港如││ │行捕獲諮詢表8份、緝 │附表所示之漁獲經行政院農業委員││ │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協助│會漁業署判定後,均非自行用底拖││ │諮詢電話傳真13份 │網作業捕獲之事實。 │├──┼──────────┼───────────────┤│ 11 │小港區漁會臨海新村魚│證明「隆順36號」漁船於如附表編││ │市場進貨表、漁船(貨│號13所示之時間搭載如附表所示漁││ │)具領保管切結書、行│獲進港之事實。 ││ │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 ││ │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 ││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 │照片65張 │ │└──┴──────────┴───────────────┘

二、核被告李福進等7人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罪嫌。渠等所為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漁獲,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洪 信 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附表:

┌──┬────────┬───────┬────────┬────────┬──────┐│編號│出港之船員及職稱│進出港時間 │作業海域 │漁獲種類及數量 │漁業署諮詢 ││ │ │ │ │ │判定結果 │├──┼────────┼───────┼────────┼────────┼──────┤│ 1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5度 │烏賊13噸 │非自行用底拖││ │陳建春(船員) │95年12月27日 │北緯22度15分 │魷魚13噸 │網作業捕獲 ││ │洪幼達(廚師) │進港時間: │ │紅魚4噸 │ ││ │陳加祥(船員) │96年1月18日 │ │蝦菇0.25噸 │ ││ │林新才(輪機長)│ │ │以上總重30.25噸 │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約30.2噸) │ │├──┼────────┼───────┼────────┼────────┼──────┤│ 2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7度20分 │巴朗10噸 │扁魚、烏賊、││ │陳加祥(船員) │96年1月19日 │北緯22度50分 │烏賊3噸 │扒皮魚等魚貨││ │陳建春(船員) │進港時間: │ │鰻魚9噸 │,尚有實際作││ │洪幼達(廚師) │96年1月27日 │ │劍蝦3噸 │業則無法判定││ │林新才(輪機長)│ │ │扁魚1噸 │,巴朗、鰻魚││ │ │ │ │小卷1噸 │、劍蝦、小卷││ │ │ │ │扒皮魚3噸 │等魚貨非自行││ │ │ │ │以上總重30噸(乘│用底拖網作業││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捕獲 ││ │ │ │ │至0.9,總淨重約 │ ││ │ │ │ │26.7噸) │ │├──┼────────┼───────┼────────┼────────┼──────┤│ 3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117度 │小卷10噸 │非自行用底拖││ │陳加祥(船員) │96年3月5日 │11-20分 │章魚12噸 │網作業捕獲 ││ │陳建春(船員) │進港時間: │北緯22度15-50分 │紅條魚8噸 │ ││ │洪幼達(廚師) │96年3月20日 │ │軟絲12噸 │ ││ │林新才(輪機長)│ │ │以上總重42噸(乘│ ││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 ││ │ │ │ │至0.9,總淨重約 │ ││ │ │ │ │37.8噸) │ │├──┼────────┼───────┼────────┼────────┼──────┤│ 4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7度25分 │下雜魚20噸 │非自行用底拖││ │夏春來(船員) │96年4月8日 │北緯22度25分 │沙溜2噸 │網作業捕獲 ││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皮刀魚3噸 │ ││ │陳建春(船員) │96年4月19日 │ │青魚2噸 │ ││ │林新才(輪機長)│ │ │狗母3噸 │ ││ │ │ │ │沙蝦1噸 │ ││ │ │ │ │以上總毛重31噸 │ │├──┼────────┼───────┼────────┼────────┼──────┤│ 5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沙溜10噸 │非自行用底拖││ │呂福來(輪機長)│96年4月23日 │北緯22度30分 │雜魚20噸 │網作業捕獲 ││ │夏春來(船員) │進港時間: │ │小卷3噸 │ ││ │陳加祥(船員) │96年5月4日 │ │扁魚1噸 │ ││ │陳建春(船員) │ │ │四破魚3噸 │ ││ │ │ │ │沙蝦0.5噸 │ ││ │ │ │ │蝦仁0.5噸 │ ││ │ │ │ │魚肉0.2噸 │ ││ │ │ │ │以上總重38.2噸(│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 │0.8 至0.9,總淨 │ ││ │ │ │ │重約35.9噸) │ │├──┼────────┼───────┼────────┼────────┼──────┤│ 6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煙仔15噸 │非自行用底拖││ │呂福來(輪機長)│96年5月7日 │北緯22度30分 │沙溜10噸 │網作業捕獲 ││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雜魚15噸 │ ││ │陳建春(船員) │96年5月18日 │ │魷魚嘴0.05噸 │ ││ │夏春來(船員) │ │ │小卷0.2噸 │ ││ │ │ │ │沙蝦仁0.2噸 │ ││ │ │ │ │日月貝0.2噸 │ ││ │ │ │ │螃蟹2噸 │ ││ │ │ │ │以上總重42.65噸 │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約38.185噸) │ │├──┼────────┼───────┼────────┼────────┼──────┤│ 7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皮刀魚15噸 │非自行用底拖││ │呂福來(輪機長)│96年5月19日 │北緯22度30分 │雜魚0.1噸 │網作業捕獲 ││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烏賊6噸 │ ││ │陳建春(船員) │96年6月2日 │ │四破魚20噸 │ ││ │夏春來(船員) │ │ │三目蟹2噸 │ ││ │ │ │ │巴朗10噸 │ ││ │ │ │ │魚肉1噸 │ ││ │ │ │ │以上總重44.5噸(│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約40.14噸) │ │├──┼────────┼───────┼────────┼────────┼──────┤│ 8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巴朗30噸 │非自行用中層││ │呂福來(輪機長)│96年6月4日 │北緯22度30分 │沙溜11噸 │及底拖網作業││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沙蝦0.5噸 │捕獲 ││ │陳建春(船員) │96年6月21日 │ │魷魚嘴0.5噸 │ ││ │夏春來(船員) │ │ │蝦仁1噸 │ ││ │ │ │ │以上總重43噸(乘│ ││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 ││ │ │ │ │至0.9,總淨重約 │ ││ │ │ │ │39.65噸) │ │├──┼────────┼───────┼────────┼────────┼──────┤│ 9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度20分 │章魚15噸 │非自行用底拖││ │呂福來(輪機長)│96年6月23日 │北緯22度20分 │紅條魚6噸 │網作業捕獲 ││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小卷15噸 │ ││ │陳建春(船員) │96年7月8日 │ │海大蝦1噸 │ ││ │夏春來(船員) │ │ │以上總重37噸(乘│ ││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 ││ │ │ │ │至0.9,總淨重約 │ ││ │ │ │ │33.2噸) │ │├──┼────────┼───────┼────────┼────────┼──────┤│ 10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度20分 │小管15噸 │非自行用中層││ │呂福來(輪機長)│96年7月9日 │北緯22度20分 │雜魚2噸 │及底拖網作業││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蝦仁0.7噸 │捕獲 ││ │陳建春(船員) │96年7月20日 │ │扁魚3噸 │ ││ │夏春來(船員) │ │ │三目蟹15噸 │ ││ │ │ │ │以上總重35.7噸(│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約30.63噸) │ │├──┼────────┼───────┼────────┼────────┼──────┤│ 11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8度30分 │四破魚20噸 │非自行用中層││ │呂福來(輪機長)│96年7月23日 │北緯22度30分 │草蝦1噸 │及底拖網作業││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蝦仁0.6噸 │捕獲 ││ │陳建春(船員) │96年8月3日 │ │三目蟹12噸 │ ││ │ │ │ │以上總重33.6噸(│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約32.94噸) │ │├──┼────────┼───────┼────────┼────────┼──────┤│ 12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度20分 │四破魚35噸 │非自行用底拖││ │呂福來(輪機長)│96年8月10日 │北緯22度20分 │大蝦2噸 │網作業捕獲 ││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蝦仁1噸 │ ││ │陳建春(船員) │96年8月29日 │ │扁魚4噸 │ ││ │洪幼達(廚師) │ │ │以上總重42噸(乘│ ││ │ │ │ │上實物冰重比0.8 │ ││ │ │ │ │至0.9,總淨重約 │ ││ │ │ │ │37.6噸) │ │├──┼────────┼───────┼────────┼────────┼──────┤│ 13 │李福進(船長) │出港時間: │東經116度20分 │三點蟹21.16噸 │非自行用中層││ │呂福來(輪機長)│96年10月15日 │北緯22度20分 │蟹腳8.03噸 │及底拖網作業││ │陳加祥(船員) │進港時間: │ │扁魚8.44噸 │捕獲 ││ │陳建春(船員) │96年11月22日 │ │小管23.09噸 │ ││ │洪幼達(廚師) │ │ │斑節蝦3.6噸 │ ││ │ │ │ │草蝦3.5噸 │ ││ │ │ │ │以上總重67.82噸 │ ││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 ││ │ │ │ │0.8至0.9,總淨重│ ││ │ │ │ │約57.216噸) │ │└──┴────────┴───────┴────────┴────────┴──────┘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裁判日期: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