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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育彬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育彬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育彬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前有竊盜、搶奪、準強盜等前科,行為態樣皆與本案相仿,均係於騎乘機車時伺機搶奪被害人財物,故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3年2月13日起羈押3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於103年4月15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被告、檢察官俱未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審酌被告上揭行為型態對社會治安、人身安全之危害性,以及上揭羈押原因,認原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自103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裁判案由:搶奪
裁判日期: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