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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文釵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71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柯文釵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柯文釵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他人之邀而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成立空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有所預見,竟仍基於幫助他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個人身分證件資料、印章交予真實年籍不詳、綽號「豪哥」之成年男子,由「豪哥」(或委由不知情之他人)於民國95年8月4日向主管機關辦理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 樓林園菸酒有限公司(下稱林園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由柯文釵自該日起擔任林園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豪哥」實際負責林園公司全部業務,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林園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行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7年1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間某日止,在不詳地點,以林園公司之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以該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發票,而虛開如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53萬6,131元之發票共67 張,充作該等公司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並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持以向該管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129,476 元(發票張數、開立時間、虛偽銷售額及實際逃漏營業稅額情形,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文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尤建謀、許永騰、方礼先、連秋蘭、黃慶祥、劉麗姬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林園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柯文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託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地址高雄市○○區○○路○○號之照片、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函、勞工保險局函、林園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林園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清單等件在卷可佐。此外,如附表編號1-1至1-5部分,復有統一發票影本、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案件查核報告暨林園公司出具之承諾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101年1月10日及同年2 月13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2-1至2-5部分,復有寶威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101年11月8日刑事案件移送書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3-1至3-2部分,復有宏嘉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1年2月13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4-1至4-11部分,復有美昇達食品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101年9月4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5-1至5-

2 部分,復有德暉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3月23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6-1至6-8部分,復有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1年1月19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7-1至7-2部分,復有詠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9月10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8 部分,復有綠能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6月18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9-1至9-7部分,復有寶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4月18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10-1至10-8部分,復有世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101年7月11日函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11-1至11-9部分,復有碧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件可參;如附表編號12-1至12-9部分,復有力保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3月23日函等件可參,堪信被告之自白與真實相符,應予認定。

三、按公司乃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公司負責人則得代表公司對外為業務經營行為,其經營成敗涉及股東權益利害甚深。倘公司負責人係由未對公司實際出資,或未執行公司業務,抑或不負責公司經營之不相干人擔任,則該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人頭,對於公司存續在日常經營業務範圍內,可能從事不法行為,以藉由人頭負責人脫免責任,乃客觀上即易預見之情。被告為成年人,衡情均應有相當社會經歷,則被告擔任林園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對林園公司可能實際從事不法行為之情,斷無不知之理。又公司為營利事業,須依法繳納營業稅,並按營業稅法(現修正改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買受人作交易憑證,此發票不僅作為公司營業進項收入會計經過之憑證,且能使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業,在收受發票後,據為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金額與稅額,乃稅捐稽徵機關經常宣導,為一般社會上具備通常智識之人通知之事,是倘公司與他人無交易事實,卻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他營利事業使用,將幫助他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捐,亦為至明之理。而公司設立既以營利為目的,日常經營更無可能不銷售貨物、勞務以營收,自無可能完全不開立發票。由此,足以推知被告自承諾擔任林園公司登記負責人時起,對於此舉可能幫助他人在設立公司後,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他人供逃漏稅捐使用之犯罪,當有預見。是被告同意擔任林園公司登記負責人,顯然對於此舉可能幫助「豪哥」藉由林園公司從事前述犯行,有不確定之犯罪故意甚明。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商業會計法第

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參諸公司法第8條第1、2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之規定及立法意旨,並參酌犯罪之處罰,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及行為之有責性之法理,商業負責人之認定應著重於是否為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且為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因此,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原則上雖為公司登記之名義負責人,但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與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人不同時,自以處罰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人,方符公平正義原則及立法本意。故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係指實際負責人而言,如僅為登記之負責人,而非實際負責或參與商業業務之執行,尚非該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244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雖為林園公司自95年8月4日起之登記負責人,然其僅係提供名義予「豪哥」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何實際主導、參與林園公司之業務行為,依上開說明被告應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非刑法第215 條所稱「從事業務之人」。且被告單純擔任林園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尚不能與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等同視之,其所為並非本案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其等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前開犯行之事實,自無從認其等就本件犯行各與「豪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論以共同正犯。從而,被告既有幫助「豪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參照上開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所示公司,並幫助如附表所示公司供逃漏稅捐之用,其所違反之商業會計法與稅捐稽徵法之犯罪行為,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既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輕率聽從他人請求並擔任虛設行號之人頭負責人,助長他人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風氣,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良好;學歷為國中畢業;造成國家稅賦短收129,476 元,金額非鉅;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附表:林園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編號│買受人 │買受人 │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 │備註 ││ │ │統一編號 │ │ │ │ │ ││ │ │ │ │ │ │ │ │├──┼────┼──────┼────┼──────┼─────┼─────┼───────┤│1-1 │九州光電│第00000000號│97年3月 │YU00000000號│2萬666元 │1333元 │1.編號1-1短報 │├──┤科技有限│ ├────┼──────┼─────┼─────┤ 銷售額23萬 ││1-2 │公司 │ │97年3月 │YU00000000號│27萬9500元│1萬3975元 │ 9940元、稅額│├──┤ │ ├────┼──────┼─────┼─────┤ 1萬1997元。 ││1-3 │ │ │97年4月 │YU00000000號│26萬6600元│1萬3330元 │2.編號1-3折讓 │├──┤ │ ├────┼──────┼─────┼─────┤ 、退回。 ││1-4 │ │ │97年4月 │YU00000000號│22萬9600元│1萬1480元 │3.逃漏稅額共計│├──┤ │ ├────┼──────┼─────┼─────┤ :50,675元 ││1-5 │ │ │97年4月 │YU00000000號│23萬7800元│1萬1890元 │ │├──┼────┼──────┼────┼──────┼─────┼─────┼───────┤│2-1 │寶威國際│第00000000號│97年1月 │XU00000000號│21萬3200元│1萬660元 │虛設行號,無逃│├──┤有限公司│ ├────┼──────┼─────┼─────┤漏稅。 ││2-2 │ │ │97年1月 │XU00000000號│22萬5500元│1萬1275元 │ │├──┤ │ ├────┼──────┼─────┼─────┤ ││2-3 │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38萬400元 │1萬9020元 │ │├──┤ │ ├────┼──────┼─────┼─────┤ ││2-4 │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41萬2100元│2萬605元 │ │├──┤ │ ├────┼──────┼─────┼─────┤ ││2-5 │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34萬8700元│1萬7435元 │ │├──┼────┼──────┼────┼──────┼─────┼─────┼───────┤│3-1 │宏嘉興業│第00000000號│97年1月 │XU00000000號│23萬2050元│1萬1603元 │暫緩撤銷登記狀│├──┤有限公司│ ├────┼──────┼─────┼─────┤態,無逃漏稅。││3-2 │ │ │97年2月 │XU00000000號│23萬5200元│1萬1760元 │ │├──┼────┼──────┼────┼──────┼─────┼─────┼───────┤│4-1 │美昇達食│第00000000號│97年3月 │YU00000000號│24萬6000元│1萬2300元 │已廢止(撤銷)│├──┤品有限公│ ├────┼──────┼─────┼─────┤登記,無逃漏稅││4-2 │司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31萬9200元│1萬5960元 │。 │├──┤ │ ├────┼──────┼─────┼─────┤ ││4-3 │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45萬9200元│2萬2960元 │ │├──┤ │ ├────┼──────┼─────┼─────┤ ││4-4 │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41萬元 │2萬500元 │ │├──┤ │ ├────┼──────┼─────┼─────┤ ││4-5 │ │ │97年6月 │ZU00000000號│32萬7600元│1萬6380元 │ │├──┤ │ ├────┼──────┼─────┼─────┤ ││4-6 │ │ │97年6月 │ZU00000000號│44萬2800元│2萬2140元 │ │├──┤ │ ├────┼──────┼─────┼─────┤ ││4-7 │ │ │97年7月 │AU00000000號│32萬2400元│1萬6120元 │ │├──┤ │ ├────┼──────┼─────┼─────┤ ││4-8 │ │ │97年7月 │AU00000000號│33萬2800元│1萬6640元 │ │├──┤ │ ├────┼──────┼─────┼─────┤ ││4-9 │ │ │97年7月 │AU00000000號│31萬9000元│1萬5950元 │ │├──┤ │ ├────┼──────┼─────┼─────┤ ││4-10│ │ │97年8月 │AU00000000號│31萬750元 │1萬5538元 │ │├──┤ │ ├────┼──────┼─────┼─────┤ ││4-11│ │ │97年8月 │AU00000000號│32萬1750元│1萬6088元 │ │├──┼────┼──────┼────┼──────┼─────┼─────┼───────┤│5-1 │德暉國際│第00000000號│97年3月 │YU00000000號│27萬5200元│1萬3760元 │虛設行號,無逃│├──┤有限公司│ ├────┼──────┼─────┼─────┤漏稅。 ││5-2 │ │ │97年3月 │YU00000000號│26萬6600元│1萬3330元 │ │├──┼────┼──────┼────┼──────┼─────┼─────┼───────┤│6-1 │鴻嘉國際│第00000000號│97年1月 │XU00000000號│32萬9400元│1萬6470元 │已廢止(撤銷)│├──┤實業有限│ ├────┼──────┼─────┼─────┤登記,無逃漏稅││6-2 │公司 │ │97年1月 │XU00000000號│28萬4200元│1萬4210元 │。 │├──┤ │ ├────┼──────┼─────┼─────┤ ││6-3 │ │ │97年2月 │XU00000000號│38萬5200元│1萬9260元 │ │├──┤ │ ├────┼──────┼─────┼─────┤ ││6-4 │ │ │97年2月 │XU00000000號│34萬4500元│1萬7225元 │ │├──┤ │ ├────┼──────┼─────┼─────┤ ││6-5 │ │ │97年3月 │YU00000000號│32萬2500元│1萬6125元 │ │├──┤ │ ├────┼──────┼─────┼─────┤ ││6-6 │ │ │97年3月 │YU00000000號│27萬8800元│1萬3940元 │ │├──┤ │ ├────┼──────┼─────┼─────┤ ││6-7 │ │ │97年4月 │YU00000000號│30萬9600元│1萬5480元 │ │├──┤ │ ├────┼──────┼─────┼─────┤ ││6-8 │ │ │97年4月 │YU00000000號│27萬600元 │1萬3530元 │ │├──┼────┼──────┼────┼──────┼─────┼─────┼───────┤│7-1 │詠勝國際│第00000000號│97年3月 │YU00000000號│27萬9500元│1萬3975元 │虛設行號,無逃│├──┤企業有限│ ├────┼──────┼─────┼─────┤漏稅。 ││7-2 │公司 │ │97年3月 │YU00000000號│29萬6700元│1萬4835元 │ │├──┼────┼──────┼────┼──────┼─────┼─────┼───────┤│8 │綠能聯合│第00000000號│97年1月 │XU00000000號│19萬8400元│9920元 │虛設行號,無逃││ │能源科技│ │ │ │ │ │漏稅。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9-1 │寶勝國際│第00000000號│97年1月 │XU00000000號│21萬6000元│1萬800元 │虛設行號,無逃│├──┤事業有限│ ├────┼──────┼─────┼─────┤漏稅。 ││9-2 │公司 │ │97年1月 │XU00000000號│28萬9200元│1萬4460元 │ │├──┤ │ ├────┼──────┼─────┼─────┤ ││9-3 │ │ │97年1月 │XU00000000號│15萬9000元│7950元 │ │├──┤ │ ├────┼──────┼─────┼─────┤ ││9-4 │ │ │97年2月 │XU00000000號│21萬6000元│1萬800元 │ │├──┤ │ ├────┼──────┼─────┼─────┤ ││9-5 │ │ │97年2月 │XU00000000號│21萬7200元│1萬860元 │ │├──┤ │ ├────┼──────┼─────┼─────┤ ││9-6 │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23萬9200元│1萬1960元 │ │├──┤ │ ├────┼──────┼─────┼─────┤ ││9-7 │ │ │97年6月 │ZU00000000號│23萬4600元│1萬1730元 │ │├──┼────┼──────┼────┼──────┼─────┼─────┼───────┤│10-1│世育興業│第00000000號│97年10月│BU00000000號│16萬元 │8000元 │全部未申報,無│├──┤股份有限│ ├────┼──────┼─────┼─────┤逃漏稅。 ││10-2│公司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22萬5000元│1萬1250元 │ │├──┤ │ ├────┼──────┼─────┼─────┤ ││10-3│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19萬元 │9500元 │ │├──┤ │ ├────┼──────┼─────┼─────┤ ││10-4│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12萬5000元│6250元 │ │├──┤ │ ├────┼──────┼─────┼─────┤ ││10-5│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23萬元 │1萬1500元 │ │├──┤ │ ├────┼──────┼─────┼─────┤ ││10-6│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24萬元 │1萬2000元 │ │├──┤ │ ├────┼──────┼─────┼─────┤ ││10-7│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25萬5000元│1萬2750元 │ │├──┤ │ ├────┼──────┼─────┼─────┤ ││10-8│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7萬2000元 │3600元 │ │├──┼────┼──────┼────┼──────┼─────┼─────┼───────┤│11-1│碧山國際│第00000000號│97年1月 │XU00000000號│14萬4600元│7230元 │1.編號11-4折讓│├──┤貿易有限│ ├────┼──────┼─────┼─────┤ 、退回 ││11-2│公司 │ │97年1月 │XU00000000號│14萬9856元│7493元 │2.實際上用以扣│├──┤ │ ├────┼──────┼─────┼─────┤ 抵銷售額1,57││11-3│ │ │97年2月 │XU00000000號│16萬2900元│8145元 │ 6,012元,逃 │├──┤ │ ├────┼──────┼─────┼─────┤ 漏稅額78,801││11-4│ │ │97年2月 │XU00000000號│14萬9856元│7493元 │ 元。 │├──┤ │ ├────┼──────┼─────┼─────┤ ││11-5│ │ │97年3月 │YU00000000號│34萬元 │1萬7000元 │ │├──┤ │ ├────┼──────┼─────┼─────┤ ││11-6│ │ │97年3月 │YU00000000號│21萬8400元│1萬920元 │ │├──┤ │ ├────┼──────┼─────┼─────┤ ││11-7│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22萬6800元│1萬1340元 │ │├──┤ │ ├────┼──────┼─────┼─────┤ ││11-8│ │ │97年5月 │ZU00000000號│28萬8000元│1萬4400元 │ │├──┤ │ ├────┼──────┼─────┼─────┤ ││11-9│ │ │97年6月 │ZU00000000號│5萬8500元 │2925元 │ │├──┼────┼──────┼────┼──────┼─────┼─────┼───────┤│12-1│力保興業│第00000000號│97年7月 │AU00000000號│30萬2400元│1萬5120元 │虛設行號,無逃│├──┤有限公司│ ├────┼──────┼─────┼─────┤漏稅。 ││12-2│ │ │97年7月 │AU00000000號│31萬5250元│1萬5763元 │ │├──┤ │ ├────┼──────┼─────┼─────┤ ││12-3│ │ │97年8月 │AU00000000號│30萬7975元│1萬5399元 │ │├──┤ │ ├────┼──────┼─────┼─────┤ ││12-4│ │ │97年8月 │AU00000000號│30萬700元 │1萬5035元 │ │├──┤ │ ├────┼──────┼─────┼─────┤ ││12-5│ │ │97年8月 │AU00000000號│30萬7200元│1萬5360元 │ │├──┤ │ ├────┼──────┼─────┼─────┤ ││12-6│ │ │97年8月 │AU00000000號│31萬2000元│1萬5600元 │ │├──┤ │ ├────┼──────┼─────┼─────┤ ││12-7│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12萬元 │6000元 │ │├──┤ │ ├────┼──────┼─────┼─────┤ ││12-8│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9萬元 │4500元 │ │├──┤ │ ├────┼──────┼─────┼─────┤ ││12-9│ │ │97年10月│BU00000000號│11萬元 │5500元 │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