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西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
622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西井(下稱聲請人)前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22 號案件,經調查局、檢察署扣押帳冊等證物39件,惟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判決無罪確定,為此聲請准予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號、第60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聲請人及被告何進丁、徐頤瑳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認屬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予以扣押之物,聲請人、被告何進丁嗣經檢察官認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提起公訴,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622 號判決不受理、無罪在案,嗣聲請人部分經檢察官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而徐頤瑳則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庭而遭通緝,此有本院前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上字第14號上訴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如附表一、二所示相關帳冊資料係檢察官偵辦聲請人及被告何進丁、徐頤瑳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所扣押之物,且仍有可能供日後確認聲請人、徐頤瑳是否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所需,自與本案存有關聯性。而本案目前既經檢察官上訴而未確定,且徐頤瑳仍遭檢察官通緝而未到案,依前揭查扣之情狀,上開扣押物復與其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存有關聯性,為日後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應認有繼續扣押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應俟本案經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況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所有人姓名欄係記載「何進丁」(見偵卷第7 頁反面至第9 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園林區清水寺涉嫌不法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當事人欄亦係由被告何進丁簽名(見調卷第412 至414 頁),是聲請人並非該部分扣押物品清單形式上記載之所有人,又未提出其始為所有人或保管人而得聲請發還之相關證明,是其聲請發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更難率准,併予指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羅婉怡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曠傑附表一┌──┬──────────────────┬───┐│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102年1-3月季報表 │1張 │├──┼──────────────────┼───┤│2 │蔡麗華申請資料 │8張 │├──┼──────────────────┼───┤│3 │工作人員名單 │1張 │├──┼──────────────────┼───┤│4 │塔位價目表 │1張 │├──┼──────────────────┼───┤│5 │申請塔位牌位空白表格 │10張 │├──┼──────────────────┼───┤│6 │清水寺管委監委聯席會議程資料 │18張 │├──┼──────────────────┼───┤│7 │清水寺塔位管理系統資料庫電磁紀錄光碟│1片 │├──┼──────────────────┼───┤│8 │牌位名冊 │1本 │├──┼──────────────────┼───┤│9 │塔位名冊 │5本 │├──┼──────────────────┼───┤│10 │牌位位置冊 │1本 │├──┼──────────────────┼───┤│11 │塔位位置冊 │5本 │├──┼──────────────────┼───┤│12 │99年憑證 │8本 │├──┼──────────────────┼───┤│13 │100年憑證 │12本 │├──┼──────────────────┼───┤│14 │101年憑證 │12本 │├──┼──────────────────┼───┤│15 │102年憑證 │8本 │├──┼──────────────────┼───┤│16 │月報表 │3本 │├──┼──────────────────┼───┤│17 │總分類帳 │2本 │├──┼──────────────────┼───┤│18 │冬令寒冬送暖救濟金 │1本 │├──┼──────────────────┼───┤│19 │郵局帳戶收支 │4本 │├──┼──────────────────┼───┤│20 │日記表 │32本 │├──┼──────────────────┼───┤│21 │感謝狀 │274本 │└──┴──────────────────┴───┘
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靈骨塔牌位申請書(94-97年) │12本 │├──┼──────────────────┼───┤│2 │靈骨塔牌位退位申請書(96-97年) │2本 │├──┼──────────────────┼───┤│3 │靈骨塔牌位名冊 │3本 │├──┼──────────────────┼───┤│4 │現金簿(94-97年) │4本 │├──┼──────────────────┼───┤│5 │明細分類帳(94-97年) │4本 │├──┼──────────────────┼───┤│6 │總分類帳(94-97年) │4本 │├──┼──────────────────┼───┤│7 │月報表(94-97年) │4本 │├──┼──────────────────┼───┤│8 │會計憑證(94年) │12本 │├──┼──────────────────┼───┤│9 │會計憑證(95年) │12本 │├──┼──────────────────┼───┤│10 │會計憑證(96年) │12本 │├──┼──────────────────┼───┤│11 │會計憑證(97年) │12本 │├──┼──────────────────┼───┤│12 │收入傳票(94-97年) │9本 │├──┼──────────────────┼───┤│13 │支出傳票(94-97年) │16本 │├──┼──────────────────┼───┤│14 │郵政劃撥存款單(94-97年) │4本 │├──┼──────────────────┼───┤│15 │感謝狀(94年) │9本 │├──┼──────────────────┼───┤│16 │感謝狀(95年) │10本 │├──┼──────────────────┼───┤│17 │感謝狀(96年) │8本 │├──┼──────────────────┼───┤│18 │感謝狀(97年) │9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