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永清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永清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另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貳支(含SIM卡貳張及電池肆顆)及記事本壹本,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劉永清與陳誼畇(所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台上字第3818號駁回上訴確定)原係從事傳銷事業之夥伴關係,民國99年3 月22日前之某日,劉永清欲與他人共同投資股票、期貨及基金,需持續挹注資金,其與陳誼畇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竟仍共同基於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先由陳誼畇對外以:投資股票選擇權獲利甚高、穩定,每月可固定取得12% 或15%之紅利(部分達20%),本金於1年後返還;紅利每月分4期,各於每星期五給付(即每星期給付紅利3%或3.75%、5 %)為由,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此外,陳誼畇並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共犯範圍結構,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支(含SIM卡2張、電池4顆)及記事本1 本作為聯絡工具,招攬原投資者或他人擔任下線,向不特定之人邀約投資(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投資日期及共犯範圍等項,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陳誼畇收取各次投資款項後,即製作現金保管證明及簽發本票,直接或透過下線交付各投資者,並分別在其臺南市住處、臺南市○○路「國賓影城」及臺南市○○區○○路「北海道生鮮超市」對面等處,陸續將款項交付劉永清,由劉永清按每星期計算紅利,製作清單後,將紅利及清單交付陳誼畇,再由陳誼畇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給付紅利予投資者或下線。嗣下線續給付月息4%至12% 之紅利予其下線;下下線復扣一定比例之紅利後,給付予再下線,賺取差額,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劉永清、陳誼畇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億1,343萬元。其中宋玠誼、黃莉媛、汪宜庭(3 人所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1年8月,並均緩刑4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亦均明知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竟仍各與劉永清、及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共犯,共同基於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並以陳誼畇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2 支(含SIM卡2張、電池4顆)及記事本1本作為聯絡工具,而共同為下述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

ꆼ99年4 月12日前之某時,黃莉媛經由友人林秀美(未據起訴

)介紹認識陳誼畇後,即於99年4 月12日投資35萬元,擔任林秀美之下線;同日並招攬下線汪宜庭以其子李福豪名義,投資100 萬元(即附表三編號23)。林秀美向陳誼畇收取月息15% 紅利後,再給付黃莉媛月息7%,賺取差額;而汪宜庭之紅利,則由黃莉媛扣月息2%後,再交付汪宜庭月息5%(後為7%;99年5月14日、6月11日再改由陳誼畇分別給付8%、10%)。嗣99年4 月21日(即黃莉媛第2筆投資款日期)之前某日,黃莉媛即脫離林秀美之下線,直接招攬施惠貞、宋玠誼、林楨花、何瑞玲、汪宜庭、鍾秋珠、柯素雲投資(詳附表一編號1至5、7、16;附表三編號1至7、18至21、22、24、2

6 );或透過下線汪宜庭招攬劉坤國、黃台珍、汪仰真、黃朱美玉(詳附表二編號84、附表四)投資;透過下線林楨花招攬如附表三編號8 至17所示人員投資;透過下線何瑞玲招攬林文斐投資(詳附表三編號25),並與陳誼畇約定如招攬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月息15%;如招攬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月息12%。其中汪宜庭部分,原由黃莉媛給付月息7%;自99年5月14日起及同年6月11日起,再改由陳誼畇分別給付8% 、10%,差額則由陳誼畇交付予黃莉媛。汪宜庭收受紅利後,再給付下線劉坤國、黃台珍、汪仰真、黃朱美玉月息7%,賺取差額。其餘施惠貞、宋玠誼、林楨花、何瑞玲、鍾秋珠、柯素雲等人,則由黃莉媛分別給付4%至12% 不等之月息後,賺取差額;林楨花、何瑞玲再分別交付下線月息4%、5%之紅利,賺取差額。黃莉媛以上開方式共同吸金金額達2,370萬元。

ꆼ99年5 月18日前之某時,宋玠誼經由友人黃莉媛介紹認識陳

誼畇後,即於99年5 月18日投資20萬元,擔任黃莉媛之下線。嗣99年5 月18日之後某日,宋玠誼即脫離黃莉媛,直接或透過下線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人員投資,並與陳誼畇約定如招攬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月息15%;如招攬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月息12%,宋玠誼收取紅利後,即給付下線月息5%至10% ,賺取差額。至下線收取紅利後,於扣除一定比例之月息後,將餘額給付下下線,賺取差額。宋玠誼以上開方式共同吸金金額高達5,900萬元。

ꆼ99年4月12日,汪宜庭以其子李福豪名義,投資100萬元(即

附表三編號 23),擔任黃莉媛下線後,自99年4月底某日起,直接招攬劉坤國、黃台珍、汪仰真、黃朱美玉(詳附表二編號84、附表四)投資。紅利原由黃莉媛給付月息7%;自99年5月14日起及同年6月11日起,再改由陳誼畇分別給付8%、10% ,差額則由陳誼畇交付予黃莉媛。汪宜庭收受紅利後,再給付下線劉坤國、黃台珍、汪仰真、黃朱美玉月息7%,賺取差額。汪宜庭以上開方式共同吸金金額達450萬元。

ꆼ嗣因劉永清、陳誼畇未如期給付紅利,宋玠誼遂於100年1月

10日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簡稱市調處)報案,除檢舉陳誼畇違法吸金之事外,並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己身犯罪之前,主動向調查人員坦承其曾招攬投資人投資之事,自首而接受裁判,市調處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汪宜庭、鍾秋珠、林文彬、蔡麗寶、殷美全、蕭子莉告訴、及陸吳金線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暨市調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亦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然倘符合法律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 條第2項、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劉永清及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另案共同被告(下簡稱共同被告)陳誼畇於前案(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及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1號案卷)之偵查及法院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因未經其交互詰問,故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查,共同被告陳誼畇於前案偵審中以被告身分所為陳述,因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亦當無違法可言;再觀之共同被告陳誼畇於前案偵審中之陳述內容,及全部卷證,亦無發現顯不可信之情事,復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而共同被告陳誼畇經本院以證人身分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其另因執行案件現經通緝中,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

127、129-139頁)在卷可參,是客觀上亦無法命其到案接受交互詰問;另被告及辯護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前案偵訊筆錄之作成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證人即另案共同被告陳誼畇於前案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前案法院審理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 款定有明文。證人陳誼畇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其現經通緝中,已如前述,足見其確有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之情形。而陳誼畇於前案調詢、檢察事務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內容,係客觀陳述如何收受投資款項以投資股票選擇權、外匯、及如何分配紅利予投資人等情,而此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復參以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訊問過程經全程錄音,且調查局人員及檢察事務官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製作筆錄,陳誼畇亦於筆錄上簽名捺印,參諸證人在案發時所處之環境,其能認知被告之行為內容,依憑個人知覺經驗所為之指訴,亦非出於不當之暗示,並未違背通常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由上開證人陳誼畇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參酌全部相關卷證,應可認有可信之特別狀況,是證人陳誼畇於前案調詢、及檢察事務官之證詞,應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定有明文。除上述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其他供述及非供述之傳聞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62、114-115、157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不適當情況,是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永清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辯稱:陳誼畇曾叫伊配合做多層次傳銷,並說要訓練伊當講師,伊因欠陳誼畇錢,乃依陳誼畇之要求,按照其提供之範本幫忙抄寫一些有金額及姓名的東西,但伊不知道內容為何;陳誼畇只說這些範本是以前作傳銷時留下來,並說伊要參與新案子,伊要抄寫,伊認為是被陳誼畇設計,並沒有與陳誼畇共同吸收資金、分配紅利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向人提及可出資操作外匯、或股票選擇權等,並約定給予一定比例之紅利情事:

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陳誼畇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時,陳稱:「我們二人與陳柚銘和洪崧耀在台南市○○路與公園路口的永豐金證券裡面碰面,劉永清當時跟我說洪崧耀股票選擇權很專業,可以找自己的親人跟洪崧耀一起來做,所以起先我找我姊夫、姪子姪女與我兩個兒子都有參加投資」、「他說這是投資股票選擇權,要去銀行下單」、「他說這有賺有賠,但他說獲利還算OK,可以給一個月12%的紅利,一週給一次,一次給3%。我姊夫那邊一個人是給20%,這個部分有劉永清親筆寫的帳單」等語(見101年度偵緝字第1640 號卷《下簡稱偵二卷》第137頁及反面);

(2)證人楊智元於本院證稱:被告約我們到台南公園路的永豐金銀行,並介紹一位洪老師即洪耀崧,由洪耀崧對我解說外匯、股票操盤之類,後來被告說他在洪老師那邊學了幾個月之後他學會操作股票選擇權及外匯,他有叫我們找幾個比較好的朋友進去操作,所以我在99年7、8月開始陸續投資,剛開始我先交5 萬元放在永豐金帳戶是給洪老師操作,後來陸續投資交給被告20萬元;被告叫我把錢交給他操作時,有說他操盤穩賺不賠,他說固定5%或6%,一開始我有拿到獲利,那時候是一星期發一次;之後我又陸續透過黃心慈投資125 萬元交給被告操作,所以我前後投資的金額共150 萬元都轉到黃心慈那邊等語(見本院卷第158頁反面-160頁、161頁反面-162頁、164頁反面-165頁)。

(3)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確有向人提及操作外匯、股票選擇權等,並約定給予一定比例紅利情事。

(二)被告有收受陳誼畇、楊智元等人交付之投資款項,並給予一定比例之紅利款項情事:

(1)此部分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憑:

1.證人陳誼畇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時,陳稱:「我本來只有找我的親人參加,後來我在高雄這邊剛好有朋友聽到,他們又另外再找人投資,高雄、屏東這邊的投資人都會把錢交給我,我收了多少錢就如數轉交給劉永清」、「都在台南市○○○街○○○巷○號我的店裡及台南市○○區○○路的北海道生鮮超市外面及台南市○○路國賓影城後門路邊,我每次收到時就馬上交付給劉永清,我之後要補提出的資料就是劉永清有寫收到多少錢及每個人要給多少紅利,他會照他寫的紅利給我,我再轉交給投資人,後面投資人變多了,他就沒有辦法這樣寫,所以只寫總額,沒有細目」、「那個字跡確實是他的」、「(劉永清都如何給你紅利?)大家都是拿差別%,..他是直接拿現金紅利給我」、「劉永清他會額外用包紅包的方式給我一些錢」(以上見偵二卷第137 頁反面-138頁)、「(你投資的錢都交給誰? )交給劉永清.我兒子名義的是30萬元。都是交現金」、「我把我的錢交給劉永清,由他去操盤」、「劉永清跟我說股票選擇權這個商品本小利大,獲利不錯,可以投資」、「(你自己的獲利是誰拿給你的?)劉永清。他每週給我5%,一個月領20%,但是金額要用計算機算,NO3 上面的帳單有記載」、「我交錢給劉永清,是投資款,劉永清每個禮拜五會寫這份文件給我,因為要發紅利給投資人」等語(以上見偵二卷第196-197頁)。

2.證人楊智元於本院證稱:我親自交給被告操盤的金額是20萬元,分三、四次在台南市○○街交付,我也有看到趙林美麗因為要投資股票選擇權而交錢給被告,我也曾經載陳誼畇到高雄向投資人收錢後看到陳誼畇把收來的錢交給被告;被告找我投資操作股票選擇權時有說要給固定5%或6%的獲利,一開始被告也有把獲利給我,那時候是一個星期發一次,我曾經看過趙林美麗、黃心慈、陳貞都有去向被告拿過利息錢;我前後總共投資150 萬元,第1筆5萬元是先放在永豐金銀行由洪老師操作,後來該筆由洪老師那邊轉出來交予被告操作,之後陸續交20萬元予被告操作,其餘125 萬元是透過黃心慈轉交給被告操作投資,所以除了剛開始交予被告的25萬元,被告有跟我會帳幾筆算利息5%外,因為之後150 萬元都轉到黃心慈那邊,就由黃心慈會帳等語(見本院卷第160 頁及反面、161頁反面-162、163-165頁)。

3.證人陳誼畇提出、且為被告承認為其字跡之款項收受、分配資料1份(見偵二卷第146-158頁)。

(2)雖被告辯稱:上開紅利手稿資料是數次依照陳誼畇之範本抄寫,伊不知道內容云云。然觀之:

1.該份手稿,其中部分手稿上方記載有「6/11周五」、「99.6.18(周五)」、「7.2(周五)」、「7.9(周五)」等字樣,而各該頁手稿下方,均有人名及一定之計算式,如「ꆼ林美緣30x0.12/4=9000」、「ꆼ 黃心慈230x0.2=115000」、「ꆼ陳貞260x0.12=78000」、「ꆼ宋玠誼20x0.15/4=7500」等(見偵二卷第149、151、153、155 頁),顯見該份資料為各該人依一定比例可得分配之數額。而依上開日期之記載及各該人一定金額之分配,亦與上開證人楊智元所述其剛開始投資交付25萬元款項予被告時,是「一個星期發一次利息」之情形相合。是被告既自稱有數次應陳誼畇之要求以鉛筆抄寫(見本院卷第190 頁),則其何以不知該內容係為計算一定之比例數額、及各該數額係為各該人所可獲得之部分? 是被告所辯不知內容為何,已堪質疑。

2.再就該份手稿內有記載「土地公20萬」、「+10 土地公」、「100000(土地公)」等語(見偵二卷第146、149、152 頁),亦與證人陳誼畇於偵查中所述:「劉永清他會額外用包紅包的方式給我一些錢,紅包袋上『都會寫土地公』要給道場用」等語相合(見偵二卷第138 頁及反面)。是倘如被告於本院所辯:「她說要做多層次傳銷,要設計程式跟制度出來」(見本院卷第190 頁),則何以該份手稿內未見有何敘述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及程式,反而是依一定比例計算(如「○x0.2」、「○x0.12」、「○x0.15/4」、「○x0.12/4 」)而對於某人可獲得數額之分配?

3.另依該份手稿中記載之「本金增加」、「歸還30萬」、「另還1 萬剩80」、「2406月底x0.15=36」、「6/9日入30萬」、「正確6.11領半星期」、「6月份210萬月領(31.5)」、「多15000」、「$344625# 未拿」、「30000(北京)」、「利息」、「6/9 日入」、「10萬月領」等語(見偵二卷第

147、149、151-153、155頁),亦均係記載各該日期收入、支出等事項,均無關於多層次傳銷之制度或內容、程式之說明,被告既然親自多次書寫該份資料,不管是如其所述陳誼畇要其抄寫,或自行書寫與陳誼畇對帳之用,自不可能不知悉該份手稿之內容,其仍為不知悉內容之抗辯,顯然為脫卸之詞。

4.況倘如被告所辯:因陳誼畇很忙,叫伊按照相同的資料幫忙以鉛筆抄寫,然後再塗改云云,則2 人何不以影印之方式先影印後再塗改,而需由被告浪費時間抄寫? 又該份手稿上計載計算金額之日期為99年5至7月間,有該份手稿上之日期可稽(見偵二卷第147、151頁),而此亦與證人徐豊淮於本院證稱有多位投資人自99年6 月開始陸續匯款到其帳戶內等語、及證人楊智元於本院證稱:於99年7、8月開始陸續投資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16頁及反面、159頁反面)之投資時間相近。是依該份手稿上記載之日期,則又何以會如被告於本院所辯:「她說抄的東西是以前她作傳銷時留下來的」(見本院卷第115頁)?顯見被告所辯均係避重就輕卸責之詞,已不足採信。

(3)雖被告又辯稱陳誼畇匯給伊的款項是借款,因伊欠陳誼畇錢沒還,被陳誼畇設計云云。然被告已自承借款沒有書寫本票、借據,亦未約定利息(見本院卷第115、211頁反面),則陳誼畇匯入被告帳戶款項是否純屬借款,自難僅憑被告個人片面之詞即遽以採信,需再進一步確認其所述與相關事證是否相合。依:ꆼ卷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簡稱上海商銀)活期儲蓄存款憑條所示「送款人為陳誼畇」存入「戶名為劉永清」帳戶之款項,分別有10萬元、50萬元,而該存入日期則分別為「99年5 月24日」、「99年12月27日」等情(見偵二卷第142-143 頁),顯與被告於本院所述「我欠她大約七十萬元,.她是用匯款方式給我的,是在『99年前借』的,她匯了一筆二十萬元、一筆五十萬元」(見本院卷第211 頁反面)不合。ꆼ卷附被告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下簡稱合庫新營分行)之帳戶交易明細,陳誼畇固於98年9月30日、10月9日無摺現款存入185,000元、230,000 元,有該行函文、交易明細及存款憑條附卷可稽(見偵二卷第125、129-130、161頁),惟此金額合計亦與被告所述在99年前借70萬元不合。ꆼ被告於本院所述是99年前向陳誼畇借款70萬元,惟其於偵查中卻稱:「我從陳誼畇那邊唯一拿到的款項是『99年間』向她借款70萬元,她是匯款到我的上海銀行帳戶給我,一筆20萬元、一筆50萬元..除此之外,我並沒有從陳誼畇處拿到其他的款項」等語(見偵二卷第196 頁反面),可見被告前後於偵審所述借款之時間不一致,且其所述收受陳誼畇之款項(只有70萬元),亦與上開2 個銀行之陳誼畇存入明細(上開存入明細合計1,015,000 元)不合。

顯見被告所辯因借款欠錢未還遭設計乙事,已不足採信。

(4)再證人陳誼畇於偵查中證稱:伊以兒子名義投資交予被告操盤之款項30萬元並沒有收據等語(見偵二卷第196 頁),亦與證人楊智元於本院證稱:「(當你把錢交給被告時,被告有無寫字據或便條紙表示有收到你的25萬元或多少錢? )沒有」、「(你陸續交25萬元給被告是你本人自己拿給被告,被告收到時有無寫字據表示他有收到這些錢及這些錢是為了做何使用?)沒有,那時候該25 萬元是被告要幫我操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64 頁反面),足見被告於收受他人之投資款項時,並未書立字據以供證明,是亦難以其未書立或簽收任何字據即認其未收受陳誼畇或楊智元之投資款。雖被告於本院辯稱:楊智元有匯過2 次款項予伊,共計約三、四十萬元,這是楊智元叫伊去幫忙找古董紙鈔的費用,伊花掉了約十幾萬元,還了二十五萬元,沒有還的部分是跟楊智元借的云云(見本院卷第115 頁反面),然證人楊智元於偵查中證稱:伊與劉永清之間沒有金錢糾紛,98年11月12日匯入劉永清上海永康分行帳戶的50萬元,是劉永清向我丈母娘黃心慈的借款,黃心慈叫伊以伊名義匯款給劉永清,至於匯入劉永清合庫新營分行日期分別為98年11月12日、13日、27日之款項50萬元、20萬元、25萬元,都是要給劉永清去操作外匯用途,這些款項也是黃心慈請請伊去匯等語,並有上開2 銀行之交易明細、及存入憑條在卷可稽(見偵二卷113、117、122-123、141、161-162 頁),是被告上開辯稱亦與證據不合,尚難採信。

(5)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被告顯有收受陳誼畇、楊智元等人交付之投資款項,並給予一定比例之紅利款項情事。

(三)被告與陳誼畇、宋玠誼等人有共同犯意聯絡,由陳誼畇等人以如事實欄所載之下線、下下線等方式吸引投資人收受投資款後,由陳誼畇將款項交予被告,再由被告計算紅利製作清單後,將紅利及清單交予陳誼畇,由陳誼畇給付紅利予投資者或下線:

(1)陳誼畇於99年3 月22日前之某日起,對外以:投資股票選擇權獲利甚高、穩定,每月可固定取得12%或15%之紅利(部分達20%),本金於1 年後返還;紅利每月分4期,各於每星期五給付(即每星期給付紅利3%或3.75%、5% )為由,直接或招攬原投資者或他人擔任下線,向不特定之人邀約投資,致各投資人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投資人名義投資(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及日期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陳誼畇收取各次投資款項後,即製作現金保管證明及本票,直接或透過下線交付各投資者,並分別在其臺南市住處、臺南市○○路「國賓影城」及臺南市○○區○○路「北海道生鮮超市」對面等處,陸續將款項交付被告,由被告按每星期計算紅利,製作清單後,將紅利及清單交付陳誼畇,再由陳誼畇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給付紅利予投資者或下線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誼畇、宋玠誼、黃莉媛、汪宜庭等人均於另案即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1號(下簡稱另案本院,即影院卷 )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法院101年金上重訴字第1號(下簡稱另案高分院,即影上訴卷)中供述在卷(見影院一卷第15頁、影上訴一卷第31頁及反面、影上訴二卷第78頁反面),核與證人蔡貴幸、蔡麗寶、殷美全、蕭子莉、鍾秋珠、林文彬、何瑞玲、柯素雲、紀向曦、許清文、李松江、林楨花(不含調詢)、張林美媛、陳貞、施惠貞、林文斐、劉坤國於另案調詢、偵查或另案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100 年度他字第7616號卷第6-7頁、100年度他字第2508號卷《下簡稱影他四卷》第11頁、100年度他字第2509 號卷《下簡稱影他五卷》第7頁、100年度他字第2510號卷《下簡稱影他六卷》第17-18頁、100年度他字第2193號卷《下簡稱影他二卷》第3、21-22頁、100年度他字第2234 號卷《下簡稱影他三卷》第20-21頁;影院二卷第55-57頁、第80頁以下、影院四卷第26頁背面以下;100年度他字第1019 號卷《下簡稱他字卷》第55-64;100年度偵字第3484號卷《下簡稱影偵一卷》第4-8、10-12、13-1至13-5、15-23、25-34、255-257、261-2

63、269-271、272-273、277-279頁;影院三卷第9-12頁);並有現金保管條、本票及收據在卷可稽(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11號卷第3頁以下、影他四卷第3頁以下、影他五卷第1頁以下、影他六卷第4頁以下、影他二卷第6-13頁、影他三卷第5-14頁、他字卷第10-15、26-33、75-83頁;影院一卷第82-83頁;影偵一卷第60-161、258-

260、265-268頁以下;100年度偵字第15542號第18-16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2)又如附表一編號20至54、附表二編號99所示之投資人及投資金額;附表四編號1 所示黃台珍之投資金額30萬元部分,固無現金保管證明、本票或收據可資證明。惟依陳誼畇提出之紅利分派清單(詳見影偵一卷第193頁至第205頁),其上確實記載如附表一編號20至54、附表二編號99所示之投資人及投資金額暨黃台珍之投資金額30萬元。且因該清單上記載黃莉媛、汪仰真、被告汪宜庭、劉坤國、鍾秋珠、宋玠誼、林文斐、曾李良、王耀田、張富美、黃秋菊、羅明珠、曾雍雅、翟自立、林碧珠、景聖禾等人之投資金額,均核與該投資人之現金保管證明及本票相符,顯見該紅利分派清單之記載,洵屬真實。是如附表一編號20至54、附表二編號99所示之投資人及投資金額;黃台珍之投資金額30萬元,應堪認定【其中附表一編號21徐豊淮、附表二編號99之蘇雪月部分,投資金額固與陳誼畇認係30萬元(詳見影院一卷第56頁)、宋玠誼提出之下線名單(詳影院一卷第48頁之D ),均不相符。惟因並無其他現金保管證明及本票可資佐證,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僅認定徐豊淮、蘇雪月各投資20萬元、70萬元】。

再者,附表二編號48所示林文彬之投資金額40萬元、附表三編號26所示柯素雲之投資金額50萬元部分,雖亦無現金保管證明及本票可資佐證,惟因上開投資金額業已出金,並將現金保管證明及本票返還陳誼畇之事實,已據證人林文彬、柯素雲證述如上,尚難因無該證明文件,即認林文彬、柯素雲未參與投資。此外,證人陳貞於警詢中證稱:前後計投資300萬元等語(詳影偵一卷第262頁第2行至第3行);且依證人陳貞所提出之本票計有10張(詳同上卷第265頁至第268頁),其中9張票面金額合計280萬元;另1張則因放大影印,故僅印到上半部,未印到票面金額部分(詳同上卷第267頁 ),是在總投資金額為300 萬元之下,該未印到之票面金額應為20萬元。從而,加計附表一至附表四之投資金額,被告及陳誼畇共同總吸金金額高達1 億1,343萬元【附表一3,583萬元+宋玠誼吸金部分5,900萬元(即附表二部分:5,860萬元+林文彬已出金之40萬元=5,900萬元)+附表三1,530萬元+附表四330萬元=1億1,343萬元】,已超過1億元等情,洵堪認定。

(3)99年4 月12日前之某日,黃莉媛經由友人林秀美之介紹而認識陳誼畇後,即於99年4 月12日投資35萬元;同日汪宜庭亦以其子李福豪名義,投資100 萬元等情,業據證人黃莉媛、汪宜庭於調詢中陳述在卷(詳見他字卷第22頁第3行至第4行、第11行至第12行、第69頁第1行至第6行),並有現金保管條及本票可資佐證。又關於紅利給付部分,證人汪宜庭於調詢中陳稱:一開始係在黃莉媛名下,紅利係月利率5%等語(詳見他字卷第69頁第6-7行);且證人黃莉媛亦於偵查中陳述:林秀美給付7%,當時只進30萬元,嗣想多進,就至陳誼畇處等語(詳影偵一卷第248頁第14-15行)。則證人黃莉媛於投資30萬元之後,應已脫離林秀美之下線,在此之前,汪宜庭、黃莉媛如同時加入,並各擔任林秀美之下線,衡情林秀美應給付相同紅利即月息7%予汪宜庭、黃莉媛,汪宜庭又豈會僅得月息5%,並由黃莉媛支付,足見黃莉媛係汪宜庭之下線無訛,故林秀美給付紅利予黃莉媛後,黃莉媛先扣除月息2%,再將餘額支付汪宜庭,賺取差額利潤,洵可認定。職是,證人黃莉媛於另案本院審理時辯稱:汪宜庭非其下線云云,尚難採信。

(4)99年4 月21日之前某日,黃莉媛已脫離林秀美之下線,並與陳誼畇約定如招攬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月息15%;如招攬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月息12%等情,業據共同被告陳誼畇於另案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詳見影院四卷第299 頁背面第14-15 行)。又證人施惠貞、林楨花、何瑞玲、鍾秋珠、柯素雲、宋玠誼(僅第1 筆20萬元部分)等人,係經由黃莉媛之介紹而參與投資之事實,業據證人黃莉媛於調詢及另案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詳見他字卷第24頁第1-8 行;影院一卷第16頁第7 行),並經證人施惠貞、林楨花、何瑞玲、鍾秋珠、柯素雲、宋玠誼於另案調詢、偵查或另案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不含證人林楨花於調詢之陳述。證人施惠貞、林楨花、何瑞玲、鍾秋珠、柯素雲之證詞出處同上;宋玠誼部分,詳影偵一卷第37頁第12-13行、倒數第1行)。又因證人施惠貞係退休教師,年紀約60餘歲,高雄人,且投資款項為360萬元(詳見影偵一卷第269頁之基本資料欄、第270頁第1行至第2 行),核與黃莉媛所稱施老師之特徵相符(詳見他字卷第24頁第3 行以下),故證人施惠貞確係黃莉媛所稱之施老師甚明。另陳誼畇係給付黃莉媛月息12%或15%之紅利,惟黃莉媛卻給付證人施惠貞、林楨花、何瑞玲、鍾秋珠、柯素雲、宋玠誼等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5、7;附表三編號1至7、18至20、24、26 所示之月息(出處同前),低於陳誼畇所給付之紅利,黃莉媛確因招攬而獲得差額利潤,顯見上開證人及宋玠誼(20萬元部分),確係黃莉媛之下線。再者,黃莉媛嗣再透過下線林楨花招攬如附表三編號8 至17所示人員;透過下線何瑞玲招攬林文斐投資,並給付如附表三編號8 至

17、25所示月息等情,業據證人林楨花、林文斐於調詢或另案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見影院三卷第10頁背面第1-12行、第12頁第1行以下;影偵一卷第272頁倒數第1-4 行)。由於證人林楨花、何瑞玲給付予附表三編號8 至17所示人員、證人林文斐之紅利月息,低於黃莉媛所給付之紅利,亦足徵附表三編號8 至17所示之投資人、證人林文斐,確分別係證人林楨花、何瑞玲之下線,且為黃莉媛之下下線等情,亦可認定。

(5)證人汪宜庭固於調詢陳稱:投資總額超過500 萬元後,紅利月息7%,99年9月脫離黃莉媛名下,陳誼畇始給付紅利月息10%云云(詳見他字卷第69頁第7 行以下)。惟證人陳誼畇於另案本院審理中證陳:汪宜庭之紅利原由黃莉媛處理,嗣因汪宜庭、黃莉媛間有誤解,故改由伊處理,汪宜庭紅利係匯到李福豪合作金庫帳戶,都匯10%,另外計算2% 予黃莉媛等語(詳見影院二卷第59頁反面倒數第8行以下、第61頁第16-17行)。且證人劉坤國亦於另案本院審理中證陳:之前在汪宜庭住處,將120 萬元交付陳誼畇,紅利月息7%原由黃莉媛交付,嗣改由汪宜庭交付,之後因跟宋玠誼80萬元,故將該

120 萬元轉到宋玠誼處,並加20萬元,以媳婦涂詩薇名義投資等語(見影院二卷第55- 57頁)。觀之上開證詞,可知汪宜庭、劉坤國之紅利,係由陳誼畇給付黃莉媛後,再由黃莉媛交付,嗣因汪宜庭、黃莉媛2 人交惡,則改由陳誼畇匯款至汪宜庭之子李福豪合作金庫帳戶內。另觀之李福豪合作金庫鳳松分行帳戶(由另案共同被告汪宜庭所使用),99年5月14日、同年5月21日各有無摺現存94,000元存入;99年6月4日有無摺現存90,000元存入;99年6月11日起至同年8月16日止,每隔7日,各有無摺現存120,000元存入等情,有合作金庫鳳松分行100年10月4日合金鳳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影院四卷第10 -12頁)。因上開無摺現存日均為星期六,核與陳誼畇分派紅利之日期(星期五)相近。再者,依卷附之分派紅利清單;對照如附表三編號22、23及附表四所示之投資款,並加計證人劉坤國之120萬元,可知99年5 月14日、同年5月21日之投資款總計為470萬元,99年6 月11日起至同年8月16日止之投資款總計為480萬元。99年5月14日、同年5月21日無摺現存94,000元,與470萬元相較,恰為每星期利息2%,月息8%;99年6月11日起至同年8 月16日止之無摺現存120,000元,與480萬元相較,恰為每星期利息2.5%,月息10%。其中10%部分,恰與陳誼畇應給付汪宜庭月息10% 相符。顯見上開匯款應係陳誼畇匯予汪宜庭之紅利,而陳誼畇係99年5 月14日開始匯款,足徵汪宜庭至遲於99年5 月14日之前,即與黃莉媛交惡,陳誼畇並非於99年9月間,始給付汪宜庭10%,益認證人汪宜庭此部分之陳述,尚難憑採。在黃莉媛、汪宜庭交惡前(此時另案共同被告黃莉媛非林秀美下線),陳誼畇係給付黃莉媛月息15%之紅利(詳分派紅利清單),惟黃莉媛卻給付汪宜庭、證人劉坤國紅利月息7%,低於陳誼畇所給付之紅利,黃莉媛確因招攬而獲得差額利潤,顯見汪宜庭、證人劉坤國均係黃莉媛之下線。另在黃莉媛、汪宜庭交惡後,陳誼畇係給付汪宜庭月息8%或10%之紅利,惟汪宜庭確給付證人劉坤國、如附表四所示投資人(此部分非汪宜庭借名,詳後述)紅利月息7%,低於陳誼畇所給付之紅利,除汪宜庭確因招攬而獲得差額利潤外,黃莉媛亦至少獲得2%以上之利潤,顯見證人劉坤國、如附表四所示投資人,確係汪宜庭、黃莉媛之下線。綜上,黃莉媛共同吸金金額達2,370萬元(即附表三1,530萬元+附表四330 萬元+附表一編號1至5、7、16所示金額390萬元+附表二編號84劉坤國部分之120萬元=2,370萬元),洵可認定。

(6)99年5 月18日之後某日,宋玠誼即脫離黃莉媛之下線,並與陳誼畇約定如招攬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月息15%;如招攬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月息12%等情,業據人宋玠誼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影偵一卷第247頁第4-6行)。證人陳誼畇雖陳稱:係1,500萬元,而非1,000萬元云云。惟此部分除陳誼畇之陳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而宋玠誼所述1,000萬之標準,核與黃莉媛所述之標準相符,是應以證人宋玠誼上開陳述之1,000 萬元為準。又宋玠誼直接或透過下線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人員投資(宋玠誼雖提出下線名單,惟其中投資人、投資金額與起訴書附表二不符部分,宋玠誼認應以起訴書所載為準,詳見影院四卷第152頁第2行以下),宋玠誼收取紅利後,即給付下線月息5% 至10%,至下線收取紅利後,於扣除一定比例之月息後,將餘額給付下下線(紅利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證人許清文、林文彬、紀向曦、蕭子莉、李松江、劉坤國、蔡麗寶、殷美全於調詢、偵查或另案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證人證詞出處同上)。另陳誼畇係給付宋玠誼月息12%或15%之紅利,惟宋玠誼卻給付下線月息5%至10% ,低於陳誼畇所給付之紅利;下線收取紅利後,於扣除一定比例之月息後,將餘額給付下下線,宋玠誼及其下線確因招攬而分別獲得差額利潤,顯見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確係宋玠誼之下線或下下線甚明。從而,宋玠誼共同吸金金額達5,900萬元(即附表二5,860萬元+林文彬已出金之40萬元=5,900萬元),亦可認定。

(7)證人汪宜庭雖於另案本院審理時陳稱:附表四部分,係借用黃台珍、汪仰真及黃朱美玉之名稱投資云云;且證人黃台珍、汪仰真及黃朱美玉亦均於另案本院審理時證陳:汪宜庭借用其等名義投資云云(見影院一卷第73頁以下、第76頁背面以下;影院二卷第53-54 頁)。惟證人汪宜庭於調詢及偵查中自承:伊以個人及兒子李福豪名義投資180 萬元,另招攬汪仰真、黃台珍、黃朱美玉,並給付紅利月息7%,當陳宜畇給付月息10%紅利時,就賺取3%之紅利,之後無新下線,該3人係舊有下線,黃朱美玉已出金,參加幾個月後,就由其吃下來等語(詳見他字卷第69頁第13-16行、倒數第3行至第70頁第1行、第86頁倒數第2行至第87頁第1行、第87頁第14 行以下)。觀之上開陳述,證人汪宜庭既已明確陳述借用其子李福豪名義投資,倘其亦曾借用汪仰真、黃台珍、黃朱美玉之名義投資,理當應同時陳述亦借用該3 人名義投資,又豈會陳述該3 人係其下線。況汪宜庭如借用汪仰真、黃台珍、黃朱美玉之名義投資,該投資等同於自己投資,紅利亦自行收受,不應分配紅利予該3 人,遑論賺取差額。然汪宜庭卻給付紅利予該3 人,並賺取差額,且表示證人黃朱美玉已出金,實與借名投資之常情不符,則其此部分所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依陳誼畇之吸金模式,陳誼畇係給付紅利月息15%或12%予投資者(即直接下線),如該投資者即直接下線再行吸收下線,陳誼畇給付之成數不變,但該投資者即直接下線可扣除一定比例之紅利成數,再將餘額給付下線,賺取差額,以此類推。故投資者如未招攬下線,僅可獲得個人投資部分之紅利;但如招攬下線,不僅可獲得上開紅利,尚可獲得差額紅利。準此,如汪宜庭並未招攬下線,因僅可獲得個人投資部分之紅利,且紅利係以投資金額多寡計算,並無業績問題,亦無因借用他人名義投資,即可獲得較高之紅利。縱因投資金額達到一定金額,紅利成數較高,但以個人名義投資,亦可達到同一目的,實無借用汪仰真、黃台珍、黃朱美玉名義投資之必要。反之,如招攬下線,因可獲得差額利潤,招攬人數愈多,獲得差額利潤更多,反而存在業績之問題。是證人汪宜庭上開所述:為求業績,故借用名義投資云云,已難採信。又汪宜庭如係因業績問題,而須借用汪仰真、黃台珍、黃朱美玉等人名義投資,為何於借用該3人名義投資後,於99年12月16日,再以個人名義投資1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6),實有矛盾,更徵汪宜庭前開所辯,不可採信。此外,復參以:

1.依卷付現金保管證明及本票,該保管證明並無地址欄,雖有投資人身分證字號欄,但陳誼畇均未記載,顯見陳誼畇吸金時,充其量僅要求投資者提供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供其登載,但並未要求提供地址。汪宜庭既先投資,並領有該證明,自應知之甚詳。惟證人黃台珍於另案本院審理中卻證陳:汪宜庭借其名投資時,係抄身分證字號及地址予汪宜庭云云(見影院一卷第75頁倒數第4行至背面第5行),核與上情不符。

又99年11月10日,黃台珍曾匯款10萬元至李福豪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嗣於同日即有1 筆10萬元之款項,以黃台珍之名義,匯至楊智元合作金庫南永康分行(被告陳誼畇)之事實,有合作金庫鳳松分行100年10月4日合金鳳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交易明細;該分行100 年11月29日合金鳳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存款憑條;合作金庫南永康分行100年10月25日合金南永康存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影院四卷第10頁以下、第55頁以下、第76頁反面以下)。因該筆款項核與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11月10日之10萬元相符;而證人黃台珍復於另案本院審理中證稱:與汪宜庭無金錢往來等語(詳見影院一卷第74頁第10行至第13行)。足見證人黃台珍確曾參與投資,並非借名供汪宜庭投資,洵可認定。

2.依附表四編號2所示以汪仰真名義投資情形,於99年5月28日(含該日)前係投資160萬元;於99年8月10日(含該日)前係投資180 萬元;於99年11月4日(含該日)前係投資200萬元。如以汪宜庭所述支付下線月息7%計算,每星期利息1.75%,則160萬元、180萬元、200萬元之每星期利息,應各為28,000元、31,500元、35,000元。再觀之合作金庫鳳松分行100年11月29日合金鳳松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存款憑條(見影院四卷第65頁以下),汪宜庭自該帳戶領款後,曾分別匯款予證人汪仰真(銀行僅提供部分資料),其中於99年8月2日匯入28,000元、於99年9 月17日匯入31,500元、於99年10月1日匯入31,500 元、於99年11月12日匯入35,000元、於99年11月26日匯入35,000元、於99年12月6 日及10日各匯入35,000元、於99年12月13日匯入35,000元。核與汪宜庭應給付予下線之紅利相符,足見證人汪仰真確係參與投資,且為汪宜庭之下線甚明。至汪宜庭雖提出曾匯款12,000元予證人汪仰真之匯款文件,惟因匯款日期係在100年3月30日之後,並無法證明汪宜庭於99年間曾向證人汪仰真借款,約定每月利息12,000元;且倘確有此約定,為何99年間並未匯款12,000元,職是,汪宜庭上開所提出曾匯款12,000元予證人汪仰真之匯款文件,尚難執為汪宜庭有利之認定。

3.因證人汪仰真係汪宜庭之下線,且汪宜庭確實持有證人汪仰真投資款各20萬元之現金保管證明(詳見他字卷第72頁第8行以下),顯見汪宜庭縱持有證人汪仰真、黃台珍、黃朱美玉之現金保管條,亦不能證明汪宜庭係借名投資。綜上,汪宜庭、證人汪仰真、黃台珍、黃朱美玉等人此部分借名投資之陳述,均不可採信,證人汪仰真、黃台珍、黃朱美玉(指出金前)均係汪宜庭之下線,洵堪認定。從而,汪宜庭共同吸金金額達450萬元(即附表四330萬元+附表二編號84劉坤國部分120萬元=450萬元),亦可認定。

(8)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 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12 號判決意旨參照)。質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陳誼畇係以:配合「洪崧耀」(即洪永裕)老師操作股票、期貨及外匯等金融商品,利潤甚高,從事公益為由,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並提供試算獲利約63% 之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買賣報告書(投資名義人為陳柚銘),以取信投資人等情,業據證人宋玠誼、黃莉媛、汪宜庭於調詢中分別陳述明確(詳見他字卷第1019號卷第5 頁倒數第3行至第7頁第2行、第22頁第6行至第8行、第70頁倒數第8行以下),並有該買賣報告書在卷可參(見影偵一卷第54頁)。又證人洪永裕、陳柚銘並未幫被告投資股票等金融商品乙情,亦據證人陳柚銘、洪永裕於調詢中證陳明確(詳見影偵一卷第349頁倒數第3行以下、第356頁倒數第7行以下)。

且被告並未在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臺灣期貨交易所開戶交易乙節,復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8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3日台期交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參(參見影院一卷第59頁反面-60、63 頁反面)。觀之上開證據資料,被告與陳誼畇招攬投資之事由,確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惟依前開判決意旨,尚應參酌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有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以資判斷被告、陳誼畇係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業務罪或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尚難因此遽認渠等係犯詐欺取財罪。

2.陳誼畇無法如期給付投資者紅利後,曾於100年1月20日左右,撥打電話與被告聯絡,當陳誼畇詢問係在何證券公司操盤時,被告則回稱:「是和人家合併」、「是和那邊的大金主合併」、「他們投資標的有股市、國外基金幾個人操盤好幾10億,他們如果要問訊息,都會透過我這邊來問,他們那邊的經理說我們這邊說的超準」、「現在躲在山區也不太敢回去,除非我現在買賣有成功,因為我們現在是和人家大金額合併,對他們來說,如果虧個幾千萬是沒啥感覺,但我們這種小額的,虧個幾千萬就沒本金了」、「只是沒想到會那麼快發生,所以我們少賺到,變成我們這邊有欠到人家」、「大概就是這樣,不然其實一路走來也都蠻順利」、「業績是這樣浮出去,不是被扣住,如果被扣住的話,我們早就無法給人家」等語,有對話錄音譯文在卷可參(參見影偵一卷第207頁第10行至第14行、第18行、第208頁第6行至第7行、第20行至第21行、第24行至第26行、第209頁第7行)。觀之上開對話內容,被告係向陳誼畇說明投資金額已與大金主合併,投資股市、國外基金,原先投資順利,且提供消息準確,嗣因虧損,故無法支付紅利,積欠金錢。則被告為與他人共同投資股票而吸收資金,已非無據。且如由其他金主出面投資,被告並不當然須在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臺灣期貨交易所開戶。再者,99年初,被告曾多次向證人洪永裕請教期貨選擇權盤勢,次數達1、20次,期間約給付紅包6次,金額合計約

17、8 萬元,在證人洪永裕見到宋玠誼之前,被告已交付紅包3、4次等情,亦據證人洪永裕於另案調詢及另案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見影偵一卷第355 頁第13行至第15行;影院二卷第73頁第18行第19行、第74頁反面第6 行至第11行)。因黃莉媛、汪宜庭並未與證人洪永裕見面,而宋玠誼與證人洪永裕見面之前,劉永清於99年初即已多次請教證人洪永裕大盤趨勢,並交付紅包,足見劉永清並非一開始為達到招攬、取信投資人之目的,才刻意向證人洪永裕請教大盤趨勢。況證人洪永裕並未幫劉永清操作大盤乙節,業經證人洪永裕證述如前,陳誼畇或向投資人表示配合證人洪永裕操作股票、合作投資股票,操作積效良好;或向宋玠誼表示:係跟大戶進場等語(詳證人宋玠誼之陳述,見影偵一卷第248 頁倒數第10行),核與陳誼畇、及被告前開電話錄音內容相符,均未具體、明確表示係由證人洪永裕代為操作。而被告向證人洪永裕請教大盤趨勢後,再自行或與他人合資投資,亦屬配合或合作操作之型態。另宋玠誼與證人洪永裕見面時,洪永裕並未表示代劉永清操作,雙方僅談論大盤之趨勢,宋玠誼聽聞證人洪永裕講解後,認有獲利空間,即決定投資,顯見洪永裕解盤頗具專業水準,而被告依洪永裕之專業盤勢說明,與人合資操作股票,能否認被告、及陳誼畇施用詐術,已非無疑。至被告、陳誼畇雖曾提出試算獲利約63% 之元大公司買賣報告書(投資人為陳柚銘),用以取信投資人。惟陳柚銘93年間曾委託證人洪永裕操作,99年間雖未再委託洪永裕操作,但仍會請教洪永裕等情,業據證人洪永裕於另案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詳影院二卷第76頁反面倒數第6 行以下)。因陳柚銘經常向洪永裕請教盤勢,而獲得上開操作績效,故被告、陳誼畇提出上開文件,證明依證人洪永裕之盤勢說明投資股票,確有可能達到獲利之目的,亦難遽認係施用詐術。此外,被告、陳誼畇自99年3 月間開始吸金時起,至99年12月間停止給付紅利止,前後約7、8月,均如期給付12%或15%之紅利,初期投資者,獲得之紅利已接近本金,倘被告、陳誼畇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且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又豈會如此。從而,本院認被告、陳誼畇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而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9)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且為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立法目的,並參考當時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0條有關該2罪之刑責,修正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刑責。又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乃提高罰金刑度為1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其次,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1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足見該條項係就未經允許收受資金之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行為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其應處罰者乃違法吸金之事實,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參酌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3號、第1137號、第639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是加計附表一至附表四之投資金額,被告及陳誼畇共同吸金金額高達1億1,343萬元【附表一3,583萬元+宋玠誼吸金部分5,900萬元(即附表二部分:5,860萬元+林文彬已出金之40萬元=5,900萬元)+附表三1,530萬元+附表四330萬元=1億1,343萬元】,已超過1億元,應適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又被告及陳誼畇係給付月息15%或12%(年息180%或144%);且參諸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紅利,月息均在4%以上(年息48% ),已高出民法年息20%數倍,顯屬不相當之紅利或利息,足見被告及陳誼畇、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均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甚為明灼。

(10)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意旨參照)。因陳誼畇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給付紅利予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後,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分別給付月息4%至12%不等之紅利予其下線(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下下線復扣一定比例之紅利後,給付予再下線,均賺取差額,是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就其下線、下線招攬下下線部分,均分別與上線或下線成立共犯關係(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共犯範圍)。至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就其個人或借名投資部分,固屬被害人,惟就招攬下線、下線招攬下下線部分,既賺取差額紅利,已加入吸金集團獲利,即非屬被害人,而應認係犯罪行為人。再者,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雖未曾與被告接觸或討論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然本件係由被告先與陳誼畇商談吸金方式,再透過陳誼畇招攬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吸收下線、下下線,於間接之聯絡下,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被告、陳誼畇與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等人間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犯。

(11)就前開(1)至(10)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亦經另案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1號及另案高分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分別闡述甚詳,並經判決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偵二卷第31-59、66-81頁),而被告及辯護人亦對於此二份判決書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88頁反面-189頁《註:除爭執其為共犯及陳誼畇證據能力部分外》)。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部分:

(一)罪名:被告與陳誼畇、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等人共同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及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利息,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其中被告與陳誼畇2人犯罪所得逾1億元,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二)共犯:被告與陳誼畇、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等人各就其吸金金額,分別與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內所示共犯範圍欄內之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罪數: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被告與陳誼畇、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等人,分別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三、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准許,擅自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不僅對國家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亦損害影響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另參酌本件投資人之投資款項最後係由被告收取,再製作清單分配紅利,其吸收資金金額高達1億1,343元,卻於99年12月間即未再給付紅利款項,亦未返還投資資金;又被告於共同被告陳誼畇等人偵審期間,竟規避檢察官之傳喚拒不到庭說明,嗣經通緝到案後又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顯未見其悔意;復衡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另案查扣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 支(含SIM卡2張及電池4顆)及記事本1本,係共同被告陳誼畇所有(見他字卷第45之1頁、影偵一卷第306頁倒數第2 行),供陳誼畇聯絡投資人吸金所用(詳證人宋玠誼之陳述,參見他字卷第8頁倒數第3行以下;陳誼畇之陳述,參見影偵一卷卷第307頁第1行以下、第308頁第2行以下),亦為被告、及共同被告陳誼畇與黃莉媛、宋玠誼、汪宜庭等人共同違反本案銀行法犯行所用之物,依共犯理論,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二)末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本件犯罪所得於發還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如尚有餘,復屬於犯人者,始得沒收之。然本件並未扣得任何犯罪所得之物,且所吸收之資金,除發放投資人領取紅利外,並無從查證該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是尚無從認定有何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足以發還被害人或諭知沒收、追徵、抵償之情形,爰不另為發還、沒收、追徵、抵償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蕙芳

法官 顏珮珊法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陳誼畇吸金部分┌──┬────┬────┬────┬────┬────┬──────┐│ │告訴人/ │ │ │ │ │備註 ││序號│被害人 │投資日期│投資金額│本票號碼│共犯範圍│ ││ │姓 名 │ │ │ │ │ │├──┼────┼────┼────┼────┼────┼──────┤│ 1 │施惠貞 │99.8.11 │50萬元 │289058 │劉永清、│月息4%至8% ││ │ │ │ │ │陳誼畇、│因施惠貞係退││ │ │ │ │ │黃莉媛 │休教師,年紀││ │ │ │ │ │ │60餘歲,高雄││ │ │ │ │ │ │人,且投入款││ │ │ │ │ │ │項為360萬元 ││ │ │ │ │ │ │,核與黃莉媛││ │ │ │ │ │ │所稱施老師之││ │ │ │ │ │ │特徵相符(詳││ │ │ │ │ │ │100年度他字 ││ │ │ │ │ │ │卷第1019卷第││ │ │ │ │ │ │24頁第3行以 ││ │ │ │ │ │ │下),故施惠││ │ │ │ │ │ │貞應係黃莉媛││ │ │ │ │ │ │招攬。 │├──┼────┼────┼────┼────┼────┼──────┤│ 2 │蘇玟月 │99.8.17 │10萬元 │579582 │同上 │編號2至5部分││ │ ├────┼────┼────┤ │,係由施惠貞││ │ │99.8.18 │20萬元 │579583 │ │借名投資 ││ │ ├────┼────┼────┤ │月息4%至8% ││ │ │99.8.24 │10萬元 │252724 │ │ ││ │ ├────┼────┼────┤ │ ││ │ │99.9.17 │90萬元 │289033 │ │ ││ │ ├────┼────┼────┤ │ ││ │ │99.9.24 │10萬元 │689832 │ │ ││ │ ├────┼────┼────┤ │ ││ │ │99.10.20│30萬元 │673065 │ │ │├──┼────┼────┼────┼────┼────┼──────┤│ 3 │紀丁仁 │99.8.31 │30萬元 │689953 │同上 │月息4%至8% │├──┼────┼────┼────┼────┼────┼──────┤│ 4 │紀虎 │99.10.21│100萬元 │673062 │同上 │同上 │├──┼────┼────┼────┼────┼────┼──────┤│ 5 │王媃麗 │99.11.12│10萬元 │794329 │同上 │同上 │├──┼────┼────┼────┼────┼────┼──────┤│ 6 │陳貞 │99.3.22 │50萬元 │578695 │劉永清、│月息12%、15%││ │ ├────┼────┼────┤陳誼畇 │或10% ││ │ │99.3.30 │50萬元 │762145 │ │ ││ │ ├────┼────┼────┤ ├──────┤│ │ │99.7.13 │20萬元 │444364 │ │該本票僅有上││ │ │ │ │ │ │半部,因投資││ │ │ │ │ │ │總額300 萬元││ │ │ │ │ │ │,故該支票面││ │ │ │ │ │ │額應為20萬元││ │ │ │ │ │ │月息12%、15%││ │ │ │ │ │ │或10% ││ │ ├────┼────┼────┤ ├──────┤│ │ │99.4.5 │50萬元 │WG302932│ │月息12%、15%││ │ │ │ │0 │ │或10% ││ │ ├────┼────┼────┤ │ ││ │ │99.4.13 │10萬元 │478229 │ │ ││ │ ├────┼────┼────┤ │ ││ │ │99.4.20 │20萬元 │478230 │ │ ││ │ ├────┼────┼────┤ │ ││ │ │99.5.3 │35萬元 │478247 │ │ ││ │ ├────┼────┼────┤ │ ││ │ │99.5.4 │20萬元 │746253 │ │ ││ │ ├────┼────┼────┤ │ ││ │ │99.6.2 │25萬元 │746265 │ │ ││ │ ├────┼────┼────┤ │ ││ │ │99.7.19 │20萬元 │247741 │ │ │├──┼────┼────┼────┼────┼────┼──────┤│ 7 │宋玠誼 │99.5.18 │20萬元 │742505 │劉永清、│月息7%,由黃││ │ │ │ │ │陳誼畇、│莉媛交付,嗣││ │ │ │ │ │黃莉媛 │宋玠誼脫離黃││ │ │ │ │ │ │莉媛下線,招││ │ │ │ │ │ │攬金額在1000││ │ │ │ │ │ │萬元以下,月││ │ │ │ │ │ │息15% ;超過││ │ │ │ │ │ │1000萬元以上││ │ │ │ │ │ │,月息 12%。││ │ │ │ │ │ │99年9、10月 ││ │ │ │ │ │ │間,月息固定││ │ │ │ │ │ │為12%。 │├──┼────┼────┼────┼────┼────┼──────┤│ 8 │柳心詠 │99.11.8 │40萬元 │794242 │劉永清、│編號8至13部 ││ │ │ │ │ │陳誼畇 │分,係由宋玠││ │ │ │ │ │ │誼借名投資。││ │ │ │ │ │ │招攬金額在 ││ │ │ │ │ │ │1000萬元以下││ │ │ │ │ │ │,月息15%; ││ │ │ │ │ │ │超過1000萬元││ │ │ │ │ │ │以上,月息 ││ │ │ │ │ │ │12%。99年9、││ │ │ │ │ │ │10月間,月息││ │ │ │ │ │ │固定為12%。 │├──┼────┼────┼────┼────┼────┼──────┤│ 9 │沈招治 │99.11.2 │50萬元 │795266 │同上 │招攬金額在 ││ │ │ │ │ │ │1000萬元以下││ │ │ │ │ │ │,月息15%; ││ │ │ │ │ │ │超過1000萬元││ │ │ │ │ │ │以上,月息 ││ │ │ │ │ │ │12%。99年9、││ │ │ │ │ │ │10月間,月息││ │ │ │ │ │ │固定為12%。 │├──┼────┼────┼────┼────┼────┼──────┤│ 10 │景聖禾 │99.9.10 │50萬元 │689806 │同上 │同上 │├──┼────┼────┼────┼────┼────┼──────┤│ 11 │林心睿 │99.8.10 │20萬元 │289056 │同上 │同上 ││ │ ├────┼────┼────┤ │ ││ │ │99.9.4 │20萬元 │689970 │ │ ││ │ ├────┼────┼────┤ │ ││ │ │99.10.9 │20萬元 │795156 │ │ ││ │ ├────┼────┼────┤ │ ││ │ │99.10.23│3萬元 │794031 │ │ ││ │ ├────┼────┼────┤ │ ││ │ │99.11.2 │20萬元 │795256 │ │ │├──┼────┼────┼────┼────┼────┼──────┤│ 12 │張家榛 │99.10.4 │10萬元 │688979 │同上 │同上 │├──┼────┼────┼────┼────┼────┼──────┤│ 13 │宋宥瑱 │99.10.22│20萬元 │795141 │同上 │同上 │├──┼────┼────┼────┼────┼────┼──────┤│ 14 │黃莉媛 │99.4.12 │35萬元 │478244 │劉永清、│月息7%,由林││ │ │ │ │ │陳誼畇、│秀美交付,嗣││ │ │ │ │ │林秀美 │黃莉媛脫離林││ │ │ │ │ │ │秀美下線,招││ │ │ │ │ │ │攬金額在1000││ │ │ │ │ │ │萬元以下,月││ │ │ │ │ │ │息15%;超過 ││ │ │ │ │ │ │1000萬元以上││ │ │ │ │ │ │,月息12%。 ││ │ ├────┼────┼────┼────┼──────┤│ │ │99.4.21 │30萬元 │478232 │劉永清、│招攬金額在 ││ │ ├────┼────┼────┤陳誼畇 │1000萬元以下││ │ │99.4.27 │55萬元 │746251 │ │,月息15%; ││ │ ├────┼────┼────┤ │超過1000萬元││ │ │99.6.28 │30萬元 │444329 │ │以上,月息 ││ │ │ │ │ │ │12%。 │├──┼────┼────┼────┼────┼────┼──────┤│ 15 │王耀田 │99.5.31 │30萬元 │742509 │同上 │以下均係黃莉││ │ ├────┼────┼────┤ │媛借名投資招││ │ │99.6.10 │20萬元 │746274 │ │攬金額在1000││ │ ├────┼────┼────┤ │萬元以下,月││ │ │99.11.8 │50萬元 │794191 │ │息15%;超過 ││ │ ├────┼────┼────┤ │1000萬元以上││ │ │99.11.8 │50萬元 │794190 │ │,月息12%。 │├──┼────┼────┼────┼────┼────┼──────┤│ 16 │汪宜庭 │99.12.16│10萬元 │669748 │劉永清、│月息10% ││ │ │ │ │ │陳誼畇、│ ││ │ │ │ │ │黃莉媛 │ │├──┼────┼────┼────┼────┼────┼──────┤│ 17 │張林美援│99.4.23 │35萬元 │444345 │同上 │月息12% ││ │ ├────┼────┼────┤ │ ││ │ │99.8.1 │10萬元 │247714 │ │ ││ │ ├────┼────┼────┤ │ ││ │ │99.9.1 │10萬元 │689959 │ │ ││ │ ├────┼────┼────┤ │ ││ │ │99.12.10│15萬元 │227942 │ │ ││ │ ├────┼────┼────┤ │ ││ │ │99.11.1 │15萬元 │794350 │ │ ││ │ ├────┼────┼────┤ │ ││ │ │99.9.13 │10萬元 │689859 │ │ ││ │ ├────┼────┼────┤ │ ││ │ │99.12.30│150萬元 │ │ │ │├──┼────┼────┼────┼────┼────┼──────┤│ 18 │陸吳金線│99.6.15 │25萬元 │742524 │同上 │月息原為15% ││ │ ├────┼────┼────┤ │。 ││ │ │99.10.11│50萬元 │672969 │ │ │├──┼────┼────┼────┼────┼────┼──────┤│ 19 │蔡貴幸 │99.6.20 │45萬元 │626682 │同上 │月息原為15% ││ │(蔡沛凌)├────┼────┼────┤ │ ││ │ │99.6.20 │10萬元 │626683 │ │ ││ │ ├────┼────┼────┤ │ ││ │ │99.6.25 │20萬元 │626699 │ │ │├──┼────┼────┼────┼────┼────┼──────┤│ 20 │同俊建 │99年5、6│50萬元 │不詳 │同上 │月息20% ││ │(即代號 │月 │ │ │ │ ││ │「同」) │ │ │ │ │ │├──┼────┼────┼────┼────┼────┼──────┤│ 21 │徐豊淮 │同上 │20萬元 │不詳 │同上 │同上 ││ │(即代號 │ │ │ │ │ ││ │「NO3」)│ │ │ │ │ │├──┼────┼────┼────┼────┼────┼──────┤│ 22 │黃心慈 │同上 │260萬元 │不詳 │同上 │同上 │├──┼────┼────┼────┼────┼────┼──────┤│ 23 │學光敏 │同上時間│180萬元 │不詳 │同上 │ ││ │ │起 │ │ │ │ │├──┼────┼────┼────┼────┼────┼──────┤│ 24 │林美力 │99年5、6│310萬元 │不詳 │同上 │ ││ │(即代號 │月間 │ │ │ │ ││ │「美力」│ │ │ │ │ ││ │)及代號 │ │ │ │ │ ││ │「富美」│ │ │ │ │ │├──┼────┼────┼────┼────┼────┼──────┤│ 25 │代號「宗│同上 │40萬元 │不詳 │同上 │月息20% ││ │佑」 │ │ │ │ │ │├──┼────┼────┼────┼────┼────┼──────┤│ 26 │黃志騰 │99年間 │20萬元 │不詳 │同上 │ │├──┼────┼────┼────┼────┼────┼──────┤│ 27 │簡嘉誼 │同上 │40萬元 │不詳 │同上 │ │├──┼────┼────┼────┼────┼────┼──────┤│ 28 │潘雪玉 │同上 │100萬元 │不詳 │同上 │ │├──┼────┼────┼────┼────┼────┼──────┤│ 29 │張惠金 │同上 │5萬元 │不詳 │同上 │ │├──┼────┼────┼────┼────┼────┼──────┤│ 30 │黃惠屏 │同上 │60萬元 │不詳 │同上 │ │├──┼────┼────┼────┼────┼────┼──────┤│ 31 │畢美琪 │同上 │120萬元 │不詳 │同上 │ │├──┼────┼────┼────┼────┼────┼──────┤│ 32 │董弘道 │同上 │20萬元 │不詳 │同上 │ │├──┼────┼────┼────┼────┼────┼──────┤│ 33 │羅玉枝 │同上 │5萬元 │不詳 │同上 │ │├──┼────┼────┼────┼────┼────┼──────┤│ 34 │施美香 │同上 │60萬元 │不詳 │同上 │ │├──┼────┼────┼────┼────┼────┼──────┤│ 35 │葉錦桂 │同上 │50萬元 │不詳 │同上 │ │├──┼────┼────┼────┼────┼────┼──────┤│ 36 │洪秀嬌 │同上 │10萬元 │不詳 │同上 │ │├──┼────┼────┼────┼────┼────┼──────┤│ 37 │蘇燕華 │同上 │20萬元 │不詳 │同上 │ │├──┼────┼────┼────┼────┼────┼──────┤│ 38 │陳鈺長 │同上 │50萬元 │不詳 │同上 │ │├──┼────┼────┼────┼────┼────┼──────┤│ 39 │陳黃美花│同上 │60萬元 │不詳 │同上 │ │├──┼────┼────┼────┼────┼────┼──────┤│ 40 │李玉雲 │同上 │30萬元 │不詳 │同上 │ │├──┼────┼────┼────┼────┼────┼──────┤│ 41 │陳玉靜 │同上 │20萬元 │不詳 │同上 │ │├──┼────┼────┼────┼────┼────┼──────┤│ 42 │鄭麗敏 │同上 │70萬元 │不詳 │同上 │ │├──┼────┼────┼────┼────┼────┼──────┤│ 43 │林雪「鏡│同上 │10萬元 │不詳 │同上 │ ││ │」 │ │ │ │ │ │├──┼────┼────┼────┼────┼────┼──────┤│ 44 │徐秋英 │同上 │45萬元 │不詳 │同上 │ │├──┼────┼────┼────┼────┼────┼──────┤│ 45 │蘇采蓁 │同上 │50萬元 │不詳 │同上 │ │├──┼────┼────┼────┼────┼────┼──────┤│ 46 │李秀金 │同上 │10萬元 │不詳 │同上 │ │├──┼────┼────┼────┼────┼────┼──────┤│ 47 │許金葉 │同上 │10萬元 │不詳 │同上 │ │├──┼────┼────┼────┼────┼────┼──────┤│ 48 │許胡靜 │同上 │20萬元 │不詳 │同上 │ │├──┼────┼────┼────┼────┼────┼──────┤│ 49 │卓美鈴 │同上 │50萬元 │不詳 │同上 │ │├──┼────┼────┼────┼────┼────┼──────┤│ 50 │葉繼發 │同上 │20萬元 │不詳 │同上 │ │├──┼────┼────┼────┼────┼────┼──────┤│ 51 │蘇昀哲 │同上 │50萬元 │不詳 │同上 │ │├──┼────┼────┼────┼────┼────┼──────┤│ 52 │蘭秀枝 │同上 │10萬元 │不詳 │同上 │ │├──┼────┼────┼────┼────┼────┼──────┤│ 53 │許玨如 │同上 │20萬元 │不詳 │同上 │ │├──┼────┼────┼────┼────┼────┼──────┤│ 54 │傅國南 │同上 │50萬元 │不詳 │同上 │ │├──┴────┴────┼────┼────┴────┴──────┤│總 計│3583萬元│黃莉媛與劉永清、陳誼畇之共犯範圍││ │ │為390萬元 │└────────────┴────┴────────────────┘附表二:宋玠誼吸金部分┌──┬────┬────┬────┬────┬────┬──────┐│ │告訴人/ │ │ │ │ │ ││序號│被害人 │投資日期│投資金額│本票號碼│共犯範圍│備 註││ │姓名 │ │ │ │ │ │├──┼────┼────┼────┼────┼────┼──────┤│ 1 │羅明珠 │99.9.27 │20萬元 │689841 │劉永清、│ ││ │ ├────┼────┼────┤陳誼畇、│ ││ │ │99.10.18│85萬元 │795250 │宋玠誼 │ ││ │ ├────┼────┼────┤ │ ││ │ │99.11.1 │20萬元 │795290 │ │ ││ │ ├────┼────┼────┤ │ ││ │ │99.11.8 │150萬元 │794231 │ │ ││ │ ├────┼────┼────┤ │ ││ │ │99.11.10│50萬元 │794232 │ │ │├──┼────┼────┼────┼────┼────┼──────┤│ 2 │鄭明仁 │99.10.18│30萬元 │795245 │同上 │嗣因出金,由││ │ │ │ │ │ │宋玠誼墊付 │├──┼────┼────┼────┼────┼────┼──────┤│ 3 │吳銘光 │99.8.23 │10萬元 │252730 │同上 │現金保管證明││ │ ├────┼────┼────┤ │本票詳見 ││ │ │99.8.5 │60萬元 │289055 │ │100年度偵字 ││ │ ├────┼────┼────┤ │第60-61頁 ││ │ │99.9.17 │10萬元 │號碼無法│ │ ││ │ │ │ │辨識 │ │ ││ │ ├────┼────┼────┤ │ ││ │ │99.9.20 │40萬元 │689943 │ │ ││ │ │ │ │ │ │ │├──┼────┼────┼────┼────┼────┼──────┤│ 4 │李清俊 │99.9.27 │20萬元 │689849 │同上 │ ││ │ ├────┼────┼────┤ │ ││ │ │99.9.11 │10萬元 │689865 │ │ │├──┼────┼────┼────┼────┼────┼──────┤│ 5 │許清文 │99.9.7 │40萬元 │689975 │前2次交 │前2次交付款 ││ │ ├────┼────┼────┤付款項部│項部分,由鄭││ │ │99.10.9 │15萬元 │795155 │分: │明仁交付月息││ │ ├────┼────┼────┤劉永清、│5%或7%。之後││ │ │99.11.8 │17萬元 │794219 │陳誼畇、│款項由宋玠誼││ │ ├────┼────┼────┤宋玠誼、│交付9%。 ││ │ │99.11.15│3萬元 │794325 │鄭明仁 │ ││ │ ├────┼────┼────┤ │ ││ │ │99.11.30│20萬元 │286097 │之後交付│ │├──┼────┼────┼────┼────┤款項部分├──────┤│ 6 │許育詮 │99.9.13 │90萬元 │689872 │: │許育詮係許清││ │ ├────┼────┼────┤劉永清、│文之子,許清││ │ │99.10.5 │20萬元 │689000 │陳誼畇、│文表示約交付││ │ ├────┼────┼────┤宋玠誼 │款項500萬元 ││ │ │99.10.5 │200萬元 │688999 │ │,核與以許清││ │ ├────┼────┼────┤ │文、許育詮名││ │ │99.10.29│100萬元 │795288 │ │義交付款項之││ │ ├────┼────┼────┤ │總額大致相符││ │ │99.12.9 │10萬元 │227947 │ │,故利息部分││ │ │ │ │ │ │同上。 │├──┼────┼────┼────┼────┼────┼──────┤│ 7 │蔣蕙蓮 │99.11.21│10萬元 │787974 │劉永清、│月息5%,由李││ │ │ │ │ │陳誼畇、│松江交付,李││ │ │ │ │ │宋玠誼、│松江抽2% ││ │ │ │ │ │許清文、│ ││ │ │ │ │ │李松江 │ │├──┼────┼────┼────┼────┼────┼──────┤│ 8 │曾麗綺 │99.11.2 │3萬元 │795298 │劉永清、│ ││ │ │ │ │ │陳誼畇、│ ││ │ │ │ │ │宋玠誼 │ │├──┼────┼────┼────┼────┼────┼──────┤│ 9 │顏余美 │99.10.16│5萬元 │795228 │同上 │ │├──┼────┼────┼────┼────┼────┼──────┤│ 10 │林華妢 │99.10.21│4萬元 │795143 │同上 │ ││ │ ├────┼────┼────┤ │ ││ │ │99.11.4 │20萬元 │794075 │ │ ││ │ ├────┼────┼────┤ │ ││ │ │99.11.25│10萬元 │795164 │ │ │├──┼────┼────┼────┼────┼────┼──────┤│ 11 │廖秀盈 │99.10.16│6萬元 │795225 │同上 │ ││ │ ├────┼────┼────┤ │ ││ │ │99.10.21│10萬元 │673063 │ │ ││ │ ├────┼────┼────┤ │ ││ │ │99.11.25│14萬元 │794354 │ │ │├──┼────┼────┼────┼────┼────┼──────┤│ 12 │顏珮珍 │99.7.27 │30萬元 │496712 │同上 │ ││ │ ├────┼────┼────┤ │ ││ │ │99.8.3 │20萬元 │247721 │ │ │├──┼────┼────┼────┼────┼────┼──────┤│ 13 │楊惠齡 │99.12.1 │10萬元 │227991 │同上 │ │├──┼────┼────┼────┼────┼────┼──────┤│ 14 │李姝樵 │99.12.1 │10萬元 │227992 │同上 │ │├──┼────┼────┼────┼────┼────┼──────┤│ 15 │李乾明 │99.12.1 │10萬元 │227989 │同上 │ │├──┼────┼────┼────┼────┼────┼──────┤│ 16 │歐劉志 │99.7.27 │30萬元 │496725 │同上 │ │├──┼────┼────┼────┼────┼────┼──────┤│ 17 │曾玉娟 │99.7.27 │5萬元 │496701 │同上 │ ││ │ ├────┼────┼────┤ │ ││ │ │99.8.17 │5萬元 │252706 │ │ ││ │ ├────┼────┼────┤ │ ││ │ │99.9.4 │10萬元 │689969 │ │ ││ │ ├────┼────┼────┤ │ ││ │ │99.9.17 │20萬元 │號碼無法│ │ ││ │ │ │ │辨識 │ │ ││ │ ├────┼────┼────┤ │ ││ │ │99.10.4 │20萬元 │688993 │ │ │├──┼────┼────┼────┼────┼────┼──────┤│ 18 │李富儉 │99.9.10 │2萬元 │689813 │同上 │ ││ │ ├────┼────┼────┤ │ ││ │ │99.9.16 │4萬元 │號碼無法│ │ ││ │ │ │ │辨識 │ │ ││ │ ├────┼────┼────┤ │ ││ │ │99.9.25 │2萬元 │689948 │ │ ││ │ ├────┼────┼────┤ │ ││ │ │99.9.30 │2萬元 │689897 │ │ │├──┼────┼────┼────┼────┼────┼──────┤│ 19 │傅玉招 │99.8.12 │20萬元 │252703 │同上 │ ││ │ ├────┼────┼────┤ │ ││ │ │99.8.30 │20萬元 │252753 │ │ ││ │ ├────┼────┼────┤ │ ││ │ │99.10.18│20萬元 │795238 │ │ │├──┼────┼────┼────┼────┼────┼──────┤│ 20 │陳信妹 │99.10.29│10萬元 │795283 │同上 │ │├──┼────┼────┼────┼────┼────┼──────┤│ 21 │蕭賢輝 │99.11.3 │10萬元 │795271 │同上 │ ││ │ ├────┼────┼────┤ │ ││ │ │99.11.20│15萬元 │787932 │ │ │├──┼────┼────┼────┼────┼────┼──────┤│ 22 │龔岳明 │99.8.24 │10萬元 │252736 │同上 │ ││ │ ├────┼────┼────┤ │ ││ │ │99.10.21│30萬元 │795136 │ │ │├──┼────┼────┼────┼────┼────┼──────┤│ 23 │涂登耀 │99.8.30 │20萬元 │689954 │同上 │ ││ │ ├────┼────┼────┤ │ ││ │ │99.9.30 │20萬元 │672957 │ │ ││ │ ├────┼────┼────┤ │ ││ │ │99.10.22│20萬元 │795149 │ │ ││ │ ├────┼────┼────┤ │ ││ │ │99.11.3 │20萬元 │794073 │ │ │├──┼────┼────┼────┼────┼────┼──────┤│ 24 │曾鶴雲 │99.9.10 │18萬元 │689867 │同上 │ ││ │ ├────┼────┼────┤ │ ││ │ │99.9.16 │2萬元 │689929 │ │ ││ │ ├────┼────┼────┤ │ ││ │ │99.11.21│10萬元 │794364 │ │ │├──┼────┼────┼────┼────┼────┼──────┤│ 25 │曾陳阿保│99.9.17 │10萬元 │號碼無法│同上 │ ││ │ │ │ │辨識 │ │ │├──┼────┼────┼────┼────┼────┼──────┤│ 26 │曾葉淑慧│99.10.4 │10萬元 │688996 │同上 │ ││ │ ├────┼────┼────┤ │ ││ │ │99.10.4 │10萬元 │672951 │ │ ││ │ ├────┼────┼────┤ │ ││ │ │99.10.4 │30萬元 │672953 │ │ ││ │ ├────┼────┼────┤ │ ││ │ │99.10.4 │30萬元 │688997 │ │ ││ │ ├────┼────┼────┤ │ ││ │ │99.10.17│10萬元 │795230 │ │ ││ │ ├────┼────┼────┤ │ ││ │ │99.10.25│10萬元 │794033 │ │ │├──┼────┼────┼────┼────┼────┼──────┤│ 27 │李黃貴珠│99.10.21│10萬元 │795137 │同上 │ │├──┼────┼────┼────┼────┼────┼──────┤│ 28 │周素靖 │99.10.21│10萬元 │795138 │同上 │ │├──┼────┼────┼────┼────┼────┼──────┤│ 29 │曾郁棻 │99.11.5 │20萬元 │794215 │同上 │ ││ │ ├────┼────┼────┤ │ ││ │ │99.11.19│30萬元 │794286 │ │ │├──┼────┼────┼────┼────┼────┼──────┤│ 30 │邱金英 │99.11.11│10萬元 │794236 │同上 │ │├──┼────┼────┼────┼────┼────┼──────┤│ 31 │楊蕙鴻 │99.11.26│10萬元 │464051 │同上 │ │├──┼────┼────┼────┼────┼────┼──────┤│ 32 │蔡依靜 │99.11.1 │30萬元 │795292 │同上 │ │├──┼────┼────┼────┼────┼────┼──────┤│ 33 │楊碧燕 │99.7.30 │10萬元 │247707 │同上 │ │├──┼────┼────┼────┼────┼────┼──────┤│ 34 │謝女春 │99.11.8 │10萬元 │794222 │同上 │ ││ │ ├────┼────┼────┤ │ ││ │ │99.11.21│20萬元 │787950 │ │ │├──┼────┼────┼────┼────┼────┼──────┤│ 35 │李欣樺 │99.10.18│30萬元 │689902 │同上 │ │├──┼────┼────┼────┼────┼────┼──────┤│ 36 │吳家端 │99.11.5 │10萬元 │794209 │同上 │ ││ │ ├────┼────┼────┤ │ ││ │ │99.12.6 │10萬元 │227963 │ │ │├──┼────┼────┼────┼────┼────┼──────┤│ 37 │吳澄玥 │99.9.21 │100萬元 │689932 │同上 │ │├──┼────┼────┼────┼────┼────┼──────┤│ 38 │何智超 │99.11.15│10萬元 │794356 │同上 │ ││ │ ├────┼────┼────┤ │ ││ │ │99.11.16│20萬元 │794366 │ │ │├──┼────┼────┼────┼────┼────┼──────┤│ 39 │李哲逸 │99.11.25│50萬元 │795254 │同上 │ │├──┼────┼────┼────┼────┼────┼──────┤│ 40 │馬速珠 │99.11.19│10萬元 │794285 │同上 │ │├──┼────┼────┼────┼────┼────┼──────┤│ 41 │陳詠蓁 │99.11.16│12萬元 │794367 │同上 │ │├──┼────┼────┼────┼────┼────┼──────┤│ 42 │王韋文 │99.11.15│20萬元 │794353 │同上 │ │├──┼────┼────┼────┼────┼────┼──────┤│ 43 │陳金鐶 │99.7.27 │50萬元 │496713 │同上 │ ││ │ ├────┼────┼────┤ │ ││ │ │99.7.30 │20萬元 │247706 │ │ │├──┼────┼────┼────┼────┼────┼──────┤│ 44 │劉菊娣 │99.7.27 │10萬元 │496724 │同上 │ ││ │ ├────┼────┼────┤ │ ││ │ │99.9.7 │10萬元 │689801 │ │ ││ │ ├────┼────┼────┤ │ ││ │ │99.9.10 │12萬元 │689805 │ │ ││ │ ├────┼────┼────┤ │ ││ │ │99.9.27 │4萬元 │689844 │ │ ││ │ ├────┼────┼────┤ │ ││ │ │99.11.11│5萬元 │794241 │ │ │├──┼────┼────┼────┼────┼────┼──────┤│ 45 │傅張德元│99.9.10 │10萬元 │689812 │同上 │ ││ │ ├────┼────┼────┤ │ ││ │ │99.10.12│8萬元 │795175 │ │ │├──┼────┼────┼────┼────┼────┼──────┤│ 46 │黃德清 │99.10.5 │30萬元 │672956 │同上 │ ││ │ ├────┼────┼────┤ │ ││ │ │99.10.16│4萬元 │795223 │ │ ││ │ ├────┼────┼────┤ │ ││ │ │99.10.23│17萬元 │794032 │ │ ││ │ ├────┼────┼────┤ │ ││ │ │99.11.15│10萬元 │794322 │ │ │├──┼────┼────┼────┼────┼────┼──────┤│ 47 │鍾文振 │99.10.12│10萬元 │795173 │同上 │ ││ │ ├────┼────┼────┤ │ ││ │ │99.11.15│10萬元 │794323 │ │ │├──┼────┼────┼────┼────┼────┼──────┤│ 48 │林文彬 │99.7.27 │10萬元 │496715 │同上 │總金額原為 ││ │ ├────┼────┼────┤ │250萬元,但 ││ │ │99.8.17 │10萬元 │252705 │ │其中40萬元部││ │ ├────┼────┼────┤ │分業已出金,││ │ │99.8.30 │80萬元 │252755 │ │並返還本票及││ │ ├────┼────┼────┤ │現金保管證明││ │ │99.10.11│70萬元 │672975 │ │。每10萬元月││ │ ├────┼────┼────┤ │息2,250元, ││ │ │99.11.11│10萬元 │794239 │ │月息9%。 ││ │ ├────┼────┼────┤ │ ││ │ │99.7.27 │10萬元 │496720 │ │ ││ │ ├────┼────┼────┤ │ ││ │ │99.7.27 │10萬元 │496721 │ │ ││ │ ├────┼────┼────┤ │ ││ │ │99.7.27 │10萬元 │496722 │ │ │├──┼────┼────┼────┼────┼────┼──────┤│ 49 │紀向曦 │99.9.8 │70萬元 │689807 │同上 │月息9% ││ │ ├────┼────┼────┤ │ ││ │ │99.9.14 │200萬元 │689869 │ │ ││ │ ├────┼────┼────┤ │ ││ │ │99.9.16 │70萬元 │號碼無法│ │ ││ │ │ │ │辨識 │ │ │├──┼────┼────┼────┼────┼────┼──────┤│ 50 │盧都美 │99.9.10 │10萬元 │689808 │同上 │ │├──┼────┼────┼────┼────┼────┼──────┤│ 51 │林文馨 │99.9.30 │10萬元 │689893 │同上 │ ││ │ ├────┼────┼────┤ │ ││ │ │99.10.15│10萬元 │795135 │ │ │├──┼────┼────┼────┼────┼────┼──────┤│ 52 │林文婷 │99.10.22│30萬元 │795146 │同上 │ │├──┼────┼────┼────┼────┼────┼──────┤│ 53 │陳乃珠 │99.10.4 │20萬元 │689900 │同上 │ ││ │ ├────┼────┼────┤ │ ││ │ │99.11.8 │100萬元 │794368 │ │ │├──┼────┼────┼────┼────┼────┼──────┤│ 54 │蕭子莉 │99.9.4 │16萬元 │689972 │同上 │每10萬元月息││ │ │ │ │ │ │1,250元,月 ││ │ │ │ │ │ │息5%。 │├──┼────┼────┼────┼────┼────┼──────┤│ 55 │姜紹燕 │99.11.3 │10萬元 │795267 │同上 │同上 ││ │ ├────┼────┼────┤ │ ││ │ │99.12.6 │10萬元 │227952 │ │ │├──┼────┼────┼────┼────┼────┼──────┤│ 56 │王薇茜 │99.9.25 │150萬元 │689946 │同上 │蕭子莉借名投││ │ ├────┼────┼────┤ │資每10萬元月││ │ │99.9.25 │48萬元 │689947 │ │息1,250元, ││ │ ├────┼────┼────┤ │月息5%。 ││ │ │99.10.29│10萬元 │795259 │ │ │├──┼────┼────┼────┼────┼────┼──────┤│ 57 │王彥喧 │99.9.27 │50萬元 │689843 │同上 │每10萬元月息││ │ │ │ │ │ │1,250元,月 ││ │ │ │ │ │ │息5%。 │├──┼────┼────┼────┼────┼────┼──────┤│ 58 │王瑞誠 │99.12.6 │10萬元 │227954 │同上 │蕭子莉借名投││ │ │ │ │ │ │資。每10萬元││ │ │ │ │ │ │月息1,250元 ││ │ │ │ │ │ │,月息5%。 │├──┼────┼────┼────┼────┼────┼──────┤│ 59 │曾李良 │99.12.1 │10萬元 │227982 │同上 │ │├──┼────┼────┼────┼────┼────┼──────┤│ 60 │曾雍善 │99.11.5 │50萬元 │794213 │同上 │ │├──┼────┼────┼────┼────┼────┼──────┤│ 61 │曾雍雅 │99.7.5 │50萬元 │444356 │同上 │ ││ │ ├────┼────┼────┤ │ ││ │ │99.7.27 │10萬元 │496707 │ │ ││ │ ├────┼────┼────┤ │ ││ │ │99.9.10 │30萬元 │689822 │ │ ││ │ ├────┼────┼────┤ │ ││ │ │99.10.29│10萬元 │795286 │ │ │├──┼────┼────┼────┼────┼────┼──────┤│ 62 │謝英月 │99.10.22│10萬元 │795139 │同上 │ ││ │ ├────┼────┼────┤ │ ││ │ │99.11.10│30萬元 │794235 │ │ ││ │ ├────┼────┼────┤ │ ││ │ │99.12.9 │10萬元 │227943 │ │ │├──┼────┼────┼────┼────┼────┼──────┤│ 63 │蔡佳祐 │99.10.4 │77萬元 │688987 │同上 │ ││ │ ├────┼────┼────┤ │ ││ │ │99.10.23│6萬元 │794029 │ │ ││ │ ├────┼────┼────┤ │ ││ │ │99.11.15│2萬元 │794295 │ │ ││ │ ├────┼────┼────┤ │ ││ │ │99.12.9 │10萬元 │227950 │ │ │├──┼────┼────┼────┼────┼────┼──────┤│ 64 │張昱偉 │99.12.6 │25萬元 │227960 │劉永清、│月息5%,由李││ │ ├────┼────┼────┤陳誼畇、│松江交付,李││ │ │99.12.6 │25萬元 │227959 │宋玠誼、│松江抽2% ││ │ ├────┼────┼────┤許清文、│ ││ │ │99.12.6 │30萬元 │227962 │李松江 │ │├──┼────┼────┼────┼────┼────┼──────┤│ 65 │潘黃月霞│99.10.23│5萬元 │794030 │劉永清、│ ││ │ ├────┼────┼────┤陳誼畇、│ ││ │ │99.11.13│30萬元 │794355 │宋玠誼 │ │├──┼────┼────┼────┼────┼────┼──────┤│ 66 │張繼仁 │99.10.4 │20萬元 │688988 │同上 │ ││ │ ├────┼────┼────┤ │ ││ │ │99.10.18│5萬元 │673051 │ │ ││ │ ├────┼────┼────┤ │ ││ │ │99.10.23│50萬元 │794027 │ │ ││ │ ├────┼────┼────┤ │ ││ │ │99.10.23│12萬元 │794028 │ │ │├──┼────┼────┼────┼────┼────┼──────┤│ 67 │鍾國財 │99.11.30│20萬元 │286095 │劉永清、│月息5%,由李││ │ ├────┼────┼────┤陳誼畇、│松江交付,李││ │ │99.11.15│55萬元 │794293 │宋玠誼、│松江抽2% ││ │ ├────┼────┼────┤許清文、│ ││ │ │99.11.21│30萬元 │787947 │李松江 │ ││ │ ├────┼────┼────┤ │ ││ │ │99.11.21│30萬元 │787948 │ │ ││ │ ├────┼────┼────┤ │ ││ │ │99.11.21│33萬元 │787949 │ │ │├──┼────┼────┼────┼────┼────┼──────┤│ 68 │王錦 │99.10.18│25萬元 │795280 │劉永清、│ ││ │ ├────┼────┼────┤陳誼畇、│ ││ │ │99.10.18│14萬元 │795279 │宋玠誼 │ ││ │ ├────┼────┼────┤ │ ││ │ │99.11.15│15萬元 │794292 │ │ ││ │ ├────┼────┼────┤ │ ││ │ │99.11.15│20萬元 │794291 │ │ │├──┼────┼────┼────┼────┼────┼──────┤│ 69 │吳正淮 │99.11.5.│60萬元 │794217 │同上 │ │├──┼────┼────┼────┼────┼────┼──────┤│ 70 │陳素蘭 │99.11.1 │30萬元 │795291 │同上 │ │├──┼────┼────┼────┼────┼────┼──────┤│ 71 │李松江 │99.12.6 │10萬元 │227964 │劉永清、│月息7%,由許││ │ │ │ │ │陳誼畇、│清文交付,許││ │ │ │ │ │宋玠誼、│清文抽2% ││ │ │ │ │ │許清文 │ │├──┼────┼────┼────┼────┼────┼──────┤│ 72 │李欽開 │99.10.18│20萬元 │795237 │劉永清、│ ││ │ │ │ │ │陳誼畇、│ ││ │ │ │ │ │宋玠誼 │ │├──┼────┼────┼────┼────┼────┼──────┤│ 73 │李志亮 │99.11.5 │100萬元 │794216 │同上 │ │├──┼────┼────┼────┼────┼────┼──────┤│ 74 │何惠文 │99.11.18│110萬元 │794280 │同上 │ │├──┼────┼────┼────┼────┼────┼──────┤│ 75 │李思念 │99.11.11│120萬元 │794363 │同上 │ │├──┼────┼────┼────┼────┼────┼──────┤│ 76 │李志亮 │99.11.10│80萬元 │794233 │同上 │ │├──┼────┼────┼────┼────┼────┼──────┤│ 77 │李志中 │99.11.30│10萬元 │286089 │同上 │ │├──┼────┼────┼────┼────┼────┼──────┤│ 78 │鍾金清 │99.11.30│50萬元 │286094 │同上 │ │├──┼────┼────┼────┼────┼────┼──────┤│ 79 │鍾毓鶯 │99.11.15│20萬元 │794320 │同上 │ ││ │ ├────┼────┼────┤ │ ││ │ │99.11.15│80萬元 │794359 │ │ │├──┼────┼────┼────┼────┼────┼──────┤│ 80 │黃盛維 │99.11.18│120萬元 │794283 │同上 │ │├──┼────┼────┼────┼────┼────┼──────┤│ 81 │黃德江 │99.11.13│70萬元 │794313 │同上 │ ││ │ ├────┼────┼────┤ │ ││ │ │99.11.13│30萬元 │794315 │ │ │├──┼────┼────┼────┼────┼────┼──────┤│ 82 │林弘明 │99.5.31 │200萬元 │742510 │同上 │ │├──┼────┼────┼────┼────┼────┼──────┤│ 83 │劉張富美│99.6.13 │80萬元 │230903 │同上 │月息10%。劉 ││ │ │ │ │ │ │坤國借用其妻││ │ │ │ │ │ │劉張富美之名││ │ │ │ │ │ │義。 │├──┼────┼────┼────┼────┼────┼──────┤│ 84 │涂詩薇 │99.9.17 │140萬元 │689938 │轉至宋玠│涂詩薇為劉坤││ │ │ │ │ │誼前: │國之兒媳。劉││ │ │ │ │ │劉永清、│坤國於99年4 ││ │ │ │ │ │陳誼畇、│月底,曾投入││ │ │ │ │ │黃莉媛、│款項120萬元 ││ │ │ │ │ │汪宜庭 │,月息7%,該││ │ │ │ │ │ │利息原係由黃││ │ │ │ │ │轉至宋玠│莉媛交付,之││ │ │ │ │ │誼後: │後由汪宜庭交││ │ │ │ │ │劉永清、│付。嗣劉坤國││ │ │ │ │ │陳誼畇、│將該120萬元 ││ │ │ │ │ │宋玠誼 │轉至宋玠誼,││ │ │ │ │ │ │再投入款項20││ │ │ │ │ │ │萬元,合計 ││ │ │ │ │ │ │140萬元,並 ││ │ │ │ │ │ │借用涂詩薇名││ │ │ │ │ │ │義,月息10% ││ │ │ │ │ │ │,由宋玠誼交││ │ │ │ │ │ │付。 │├──┼────┼────┼────┼────┼────┼──────┤│ 85 │許偉銀 │99.7.27 │15萬元 │496705 │劉永清、│ ││ │ ├────┼────┼────┤陳誼畇、│ ││ │ │99.8.8 │22萬元 │289054 │宋玠誼 │ │├──┼────┼────┼────┼────┼────┼──────┤│ 86 │陳鶯芬 │99.8.8 │10萬元 │289057 │同上 │ ││ │ ├────┼────┼────┤ │ ││ │ │99.8.12 │10萬元 │252701 │ │ ││ │ ├────┼────┼────┤ │ ││ │ │99.9.17 │20萬元 │號碼無法│ │ ││ │ │ │ │辨識 │ │ │├──┼────┼────┼────┼────┼────┼──────┤│ 87 │蔡麗寶 │99.10.1 │10萬元 │672955 │同上 │每10萬元月息││ │ │ │ │ │ │2,250元,月 ││ │ │ │ │ │ │息9%。 │├──┼────┼────┼────┼────┼────┼──────┤│ 88 │郭憶慈 │99.10.4 │10萬元 │688980 │同上 │同上 │├──┼────┼────┼────┼────┼────┼──────┤│ 89 │沈鈺涵 │99.10.4 │20萬元 │795201 │同上 │ │├──┼────┼────┼────┼────┼────┼──────┤│ 90 │蔡徐昭玉│99.10.22│10萬元 │795147 │同上 │每10萬元月息││ │ │ │ │ │ │2,250元,月 ││ │ │ │ │ │ │息9%。 │├──┼────┼────┼────┼────┼────┼──────┤│ 91 │殷美全 │99.10.22│10萬元 │795140 │同上 │同上 ││ │ ├────┼────┼────┤ │ ││ │ │99.11.19│20萬元 │794287 │ │ │├──┼────┼────┼────┼────┼────┼──────┤│ 92 │吳美珠 │99.11.2 │6萬元 │795257 │同上 │ │├──┼────┼────┼────┼────┼────┼──────┤│ 93 │黃秋菊 │99.7.5 │10萬元 │444352 │同上 │ ││ │ ├────┼────┼────┤ │ ││ │ │99.7.27 │15萬元 │496708 │ │ ││ │ ├────┼────┼────┤ │ ││ │ │99.11.1 │10萬元 │795260 │ │ │├──┼────┼────┼────┼────┼────┼──────┤│ 94 │莊蕙華 │99.7.19 │25萬元 │247736 │同上 │ ││ │ ├────┼────┼────┤ │ ││ │ │99.7.14 │36萬元 │444373 │ │ │├──┼────┼────┼────┼────┼────┼──────┤│ 95 │楊美麗 │99.7.20 │65萬元 │247744 │同上 │ │├──┼────┼────┼────┼────┼────┼──────┤│ 96 │林碧珠 │99.7.5 │14萬元 │444355 │同上 │ │├──┼────┼────┼────┼────┼────┼──────┤│ 97 │翟自立 │99.7.5 │30萬元 │444354 │同上 │ │├──┼────┼────┼────┼────┼────┼──────┤│ 98 │趙碧蓮 │99.7.27 │30萬元 │496714 │同上 │ │├──┼────┼────┼────┼────┼────┼──────┤│ 99 │蘇雪月 │99年間 │70萬元 │不詳 │同上 │宋玠誼提出之││ │ │ │ │ │ │下線人員表,││ │ │ │ │ │ │已載明蘇雪月││ │ │ │ │ │ │為其下線,但││ │ │ │ │ │ │金額應以陳誼││ │ │ │ │ │ │畇於偵查中提││ │ │ │ │ │ │出之計算表為││ │ │ │ │ │ │準。 │├──┴────┴────┼────┼────┴────┴──────┤│總 計│5860萬元│黃莉媛、汪宜庭與劉永清、陳誼畇共││ │(再加計│犯範圍各為120萬元 ││ │林文彬已│ ││ │出金之40│ ││ │萬元,為│ ││ │5900萬元│ ││ │) │ │└────────────┴────┴────────────────┘附表三:黃莉媛吸金部分┌──┬────┬────┬────┬────┬────┬──────┐│ │告訴人/ │ │ │ │ │ ││序號│被害人 │投資日期│投資金額│本票號碼│共犯範圍│備 註││ │姓 名 │ │ │ │ │ │├──┼────┼────┼────┼────┼────┼──────┤│ 1 │林楨花 │99.6.28 │20萬元 │444331 │劉永清、│原月息為7%,││ │ ├────┼────┼────┤陳誼畇、│後調為月息8%││ │ │99.6.28 │20萬元 │444332 │黃莉媛 │。 │├──┼────┼────┼────┼────┼────┼──────┤│ 2 │張武德 │99.8.3 │20萬元 │247719 │同上 │編號2至6部分││ │ ├────┼────┼────┤ │,係林楨花借││ │ │99.11.15│50萬元 │673064 │ │名投資。原月││ │ │ │ │ │ │息為7%,後調││ │ │ │ │ │ │為月息8%。 │├──┼────┼────┼────┼────┼────┼──────┤│ 3 │張瑋純 │99.8.17 │30萬元 │289072 │同上 │原月息為7%,││ │ ├────┼────┼────┤ │後調為月息8%││ │ │99.8.17 │30萬元 │289074 │ │。 │├──┼────┼────┼────┼────┼────┼──────┤│ 4 │李宜靜 │99.8.30 │30萬元 │689952 │同上 │同上 ││ │ ├────┼────┼────┤ │ ││ │ │99.8.30 │30萬元 │689951 │ │ ││ │ ├────┼────┼────┤ │ ││ │ │99.9.13 │30萬元 │689858 │ │ │├──┼────┼────┼────┼────┼────┼──────┤│ 5 │林癸榮 │99.11.2 │30萬元 │794022 │同上 │同上 ││ │ ├────┼────┼────┤ │ ││ │ │99.11.2 │30萬元 │794016 │ │ │├──┼────┼────┼────┼────┼────┼──────┤│ 6 │黃慧文 │99.10.5 │20萬元 │689896 │同上 │同上 │├──┼────┼────┼────┼────┼────┼──────┤│ 7 │黃鎮城 │99.8.23 │20萬元 │252742 │劉永清、│由林楨花給付││ │ ├────┼────┼────┤陳誼畇、│月息4% ││ │ │99.8.30 │20萬元 │252748 │黃莉媛、│ ││ │ ├────┼────┼────┤林楨花 │ ││ │ │99.9.13 │20萬元 │689856 │ │ ││ │ ├────┼────┼────┤ │ ││ │ │99.9.27 │20萬元 │689828 │ │ ││ │ ├────┼────┼────┤ │ ││ │ │99.10.1 │30萬元 │689877 │ │ │├──┼────┼────┼────┼────┼────┼──────┤│ 8 │陳蓮勺 │99.10.25│30萬元 │673070 │同上 │由林楨花給付││ │ ├────┼────┼────┤ │月息4% ││ │ │99.10.25│30萬元 │673073 │ │ ││ │ ├────┼────┼────┤ │ ││ │ │99.11.15│20萬元 │794341 │ │ │├──┼────┼────┼────┼────┼────┼──────┤│ 9 │陳玉蟬 │99.10.7 │30萬元 │672965 │同上 │同上 ││ │ ├────┼────┼────┤ │ ││ │ │99.11.23│20萬元 │795224 │ │ │├──┼────┼────┼────┼────┼────┼──────┤│ 10 │戴美玉 │99.10.27│30萬元 │794034 │同上 │同上 ││ │ ├────┼────┼────┤ │ ││ │ │99.10.31│20萬元 │794023 │ │ ││ │ ├────┼────┼────┤ │ ││ │ │99.11.15│30萬元 │794337 │ │ │├──┼────┼────┼────┼────┼────┼──────┤│ 11 │郭文俊 │99.9.27 │20萬元 │689829 │同上 │編號11至13部││ │ ├────┼────┼────┤ │分,係由陳旂││ │ │99.9.27 │30萬元 │689830 │ │儀借名投資由││ │ │ │ │ │ │林楨花給付月││ │ │ │ │ │ │息4% │├──┼────┼────┼────┼────┼────┼──────┤│ 12 │陳思縈 │99.10.31│30萬元 │764011 │同上 │由林楨花給付││ │ │ │ │ │ │月息4% │├──┼────┼────┼────┼────┼────┼──────┤│ 13 │宋來勤 │99.10.31│20萬元 │764010 │同上 │同上 │├──┼────┼────┼────┼────┼────┼──────┤│ 14 │莊淑珍 │99.11.15│50萬元 │794340 │同上 │同上 │├──┼────┼────┼────┼────┼────┼──────┤│ 15 │ꆼ宗榮 │99.11.23│50萬元 │787946 │同上 │同上 │├──┼────┼────┼────┼────┼────┼──────┤│ 16 │李鸞英 │99.11.29│50萬元 │464070 │同上 │同上 │├──┼────┼────┼────┼────┼────┼──────┤│ 17 │朱麗宸 │99.8.10 │100萬元 │496750 │同上 │同上 ││ │ ├────┼────┼────┤ │ ││ │ │99.11.2 │30萬元 │795278 │ │ │├──┼────┼────┼────┼────┼────┼──────┤│ 18 │何瑞玲 │99.4.30 │10萬元 │478240 │劉永清、│月息8%或12% ││ │ ├────┼────┼────┤陳誼畇、│。 ││ │ │99.6.20 │40萬元 │626679 │黃莉媛 │ │├──┼────┼────┼────┼────┼────┼──────┤│ 19 │王明道 │99.8.23 │20萬元 │252716 │同上 │編號19至21部││ │ │ │ │ │ │分係何瑞玲借││ │ │ │ │ │ │名月息8%或 ││ │ │ │ │ │ │12%。 │├──┼────┼────┼────┼────┼────┼──────┤│ 20 │王尹柔 │99.10.1 │20萬元 │689891 │同上 │同上 │├──┼────┼────┼────┼────┼────┼──────┤│ 21 │何瑞珍 │99.11.1 │10萬元 │689905 │同上 │同上 │├──┼────┼────┼────┼────┼────┼──────┤│ 22 │汪宜庭 │99.4.21 │70萬元 │478234 │汪宜庭與│原為7%,99年││ │ │ │ │ │黃莉媛脫│5月14日起改 ││ │ │ │ │ │離林秀美│為8%,99年6 ││ │ │ │ │ │之前: │月11日起改為││ │ │ │ │ │劉永清、│10%。 ││ │ │ │ │ │陳誼畇、│ ││ │ │ │ │ │林秀美、│ ││ │ │ │ │ │黃莉媛 │ ││ │ │ │ │ │ │ ││ │ │ │ │ │汪宜庭與│ ││ │ │ │ │ │黃莉媛脫│ ││ │ │ │ │ │離林秀美│ ││ │ │ │ │ │之後: │ ││ │ │ │ │ │劉永清、│ ││ │ │ │ │ │陳誼畇、│ ││ │ │ │ │ │黃莉媛 │ │├──┼────┼────┼────┼────┼────┼──────┤│ 23 │李福豪 │99.4.12 │100萬元 │478242 │同上 │汪宜庭借名原││ │ │ │ │ │ │為5%、7%,99││ │ │ │ │ │ │年5月14日起 ││ │ │ │ │ │ │改為8%,99年││ │ │ │ │ │ │6月11日起改 ││ │ │ │ │ │ │為10%。 │├──┼────┼────┼────┼────┼────┼──────┤│ 24 │鍾秋珠 │99.7.5 │10萬元 │444341 │劉永清、│每10萬元月息││ │ ├────┼────┼────┤陳誼畇、│1,250元,月 ││ │ │99.8.31 │20萬元 │252770 │黃莉媛 │息5%。 ││ │ ├────┼────┼────┤ │ ││ │ │99.9.13 │20萬元 │689855 │ │ ││ │ ├────┼────┼────┤ │ ││ │ │99.10.14│30萬元 │795165 │ │ ││ │ ├────┼────┼────┤ │ ││ │ │99.11.4 │20萬元 │794069 │ │ ││ │ ├────┼────┼────┤ │ ││ │ │99.7.30 │10萬元 │247713 │ │ ││ │ ├────┼────┼────┤ │ ││ │ │99.4.30 │20萬元 │478241 │ │ ││ │ ├────┼────┼────┤ │ ││ │ │99.6.14 │20萬元 │742513 │ │ │├──┼────┼────┼────┼────┼────┼──────┤│ 25 │林文斐 │99.6.1 │10萬元 │746264 │劉永清、│月息5%,由何││ │ ├────┼────┼────┤陳誼畇、│瑞玲交付 ││ │ │99.7.14 │10萬元 │444371 │黃莉媛、│ ││ │ │ │ │ │何瑞玲 │ │├──┼────┼────┼────┼────┼────┼──────┤│ 26 │柯素雲 │99年6月 │50萬元( │本票已返│劉永清、│月息7%。 ││ │ │間 │已於99年│還陳誼畇│陳誼畇、│ ││ │ │ │9月出金)│ │黃莉媛 │ │├──┴────┴────┼────┼────┴────┴──────┤│總 計│1530萬元│ │└────────────┴────┴────────────────┘附表四:汪宜庭吸金部分┌──┬────┬────┬────┬────┬────┬──────┐│序號│被害人 │投資日期│投資金額│本票號碼│共犯範圍│備 註││ │姓 名 │ │ │ │ │ │├──┼────┼────┼────┼────┼────┼──────┤│ 1 │黃台珍 │99.9.17 │56萬元 │289032 │劉永清、│月息7% ││ │ ├────┼────┼────┤陳誼畇、│ ││ │ │99.11.10│10萬元 │794189 │黃莉媛、│ ││ │ ├────┼────┼────┤汪宜庭 │ ││ │ │99.10.15│4萬元 │795209 │ │ ││ │ ├────┼────┼────┤ │ ││ │ │99年5月 │30萬元 │ │ │ ││ │ │間某日 │ │ │ │ │├──┼────┼────┼────┼────┼────┼──────┤│ 2 │汪仰真 │99.8.10 │20萬元 │496733 │同上 │月息7% ││ │ ├────┼────┼────┤ │ ││ │ │99.11.4 │20萬元 │794053 │ │ ││ │ ├────┼────┼────┤ │ ││ │ │99.5.28 │10萬元 │746260 │ │ ││ │ ├────┼────┼────┤ │ ││ │ │99.4.21 │110萬元 │478231 │ │ ││ │ ├────┼────┼────┤ │ ││ │ │99.5.8 │40萬元 │746254 │ │ │├──┼────┼────┼────┼────┼────┼──────┤│ 3 │黃朱美玉│99.8.2 │30萬元 │247718 │同上 │月息7%,出金││ │ │ │ │ │ │後由汪庭宜承││ │ │ │ │ │ │受 ││ │ │ │ │ │ │ │├──┴────┴────┼────┼────┴────┴──────┤│總 計│330萬元 │黃莉媛共犯範圍亦為330萬元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