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 告 歐陽曾盛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李承書律師被 告 陳源和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