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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3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 告 卯○○

甲○○寅○○己○○戊○○被 告 乙○○

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1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被告丙○○、少年葉○展、陳○奇、陳○翔及其等法定代理人給付之訴,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書慧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