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志明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志明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志明前因強盜殺人、加重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3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6月18日再次訊問被告後,仍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於104年6月18日當庭裁定被告應自10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