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王高痛原 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亮期原 告 王順成
王秀梅王麗花王秀琴王綉閔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被 告 蔡進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審以原告所請求關於醫療費、看護費、衛生日用品支出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