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27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永達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被 告 鄭新助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律師被 告 簡煥宗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律師
王怡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本件起訴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之疑義,而系爭規定是否違憲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