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37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O TRONG THANH (中文譯名:吳重成)
LE VAN THONG(中文譯名:黎文通)NGUYEN VAN NAM(中文譯名:阮文男)TRAN ANH CHUNG(中文譯名:陳英總)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重成、黎文通、阮文男、陳英總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重成等4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04年3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嗣因被告4人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4年3月4日裁定延長收容,有該院104年度延收字第28號、第29號、第30號及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可佐,是渠等既經延長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則羈押原因顯已消滅,本院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