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32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金庫選任辯護人 張耀聰律師
王瀚誼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金庫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鄭子文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