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152號
103年度易字第595號104年度易字第1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筑勻
劉瑞祥鄭文成李宣儀鄭明溪上5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韡誠律師被 告 陳淑敏選任辯護人 周慶順律師被 告 宋佩雯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律師
楊承翰律師黃敘叡(原名黃青茂)律師被 告 童灩婷
劉佩娣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淑華律師被 告 周敏煌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被 告 林清玉
呂佩婷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被 告 李碧茹
楊德全顏淑熒陳銀惠郭泰宏程玉玲溫鎔鎂(原名溫純貞)林慧英鄭雅文黃雅櫻林蕙怡(原名林麗文)蔡素鈖上9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被 告 賴玉琴
賴玉淑盧麗安上3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孫安妮律師被 告 廖 庭
廖祖祥林貴霞上3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陳韋宏律師被 告 陳珮慈
鄭紫媛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被 告 黃繽慧
陳莉光魯博宏上3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被 告 陳淑玲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被 告 陳寧晏
陳善足蘇玲菁蘇芳楹陳永騰柯姿伃簡玉青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被 告 陳麗芳
楊佳鴻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被 告 林儷綺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被 告 郭宗正
蘇富益吳育承陳靜怡李康弘鄭敏郎李金榮吳遠東周政達鄭鈺樺郭尚恩徐錦強(原名徐晟翔)劉福榮陳振庭郭志偉任峻賢李佳衡莊文賢閻敬婷陳炎照吳啓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0152 、20176 、20188 、22578 、2276
6 、22790 、24918 、26259 、27026 、27111 、28360 、2932
5 、29326 號,下稱102 偵20152 號)、追加起訴(同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29326號、103年度偵字第1153、7666、10372、11173、11370號,下稱102偵29325號;103年度偵字第20010、20
011、20884號、104年度偵字第2656、2657、2658、2659號,下稱103偵20010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03年度偵字第20010、20011號,下稱103偵20010號;104年度偵字第15320號,下稱104偵15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陳淑敏、宋佩雯、童灩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貳拾參人,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3「罪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3「罪刑欄」所示之刑。
鄭明溪、李宣儀、周敏煌、呂佩婷、郭泰宏、賴玉琴、賴玉淑、盧麗安、陳寧晏、陳善足、劉佩娣、蘇玲菁、蘇芳楹、程玉玲、黃繽慧、陳莉光、魯博宏、溫鎔鎂、林慧英、陳永騰、柯姿伃、簡玉青、陳麗芳、蘇富益、吳育承、李康弘、陳珮慈、鄭紫媛、鄭敏郎、李金榮、吳遠東、周政達、徐錦強、黃雅櫻、廖祖祥、林貴霞、林蕙怡、任峻賢、劉福榮、蔡素鈖、閻敬婷、陳炎照、吳啟周等肆拾參人,均無罪。
陳銀惠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陳淑敏前因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累犯)。
二、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3 人於99年間至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下稱廣西南寧),先後加入「資本運作」(或稱「純資本運作」、「商務商會運作」、「陽光溫暖工程」,以下均稱「資本運作」,其運作方式詳如以下事實欄所載),其等以鄭筑勻為首,組成以鄭筑勻之行業名(即參加「資本運作」之暱稱)「ANGEL 」命名之「ANGEL 集團」,陸續招攬陳淑敏、宋佩雯、鄭雅文、楊佳鴻等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陳淑敏、宋佩雯、童灧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等陸續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陳淑敏、宋佩雯為首,約於10
1 年5 月間起與「ANGEL 集團」拆夥,組成以陳淑敏之行業名「火鶴」命名之「火鶴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蘇富益、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陸續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鄭雅文、楊佳鴻為首,亦約於101年5月間起與「ANGEL集團」拆夥,組成以鄭雅文之行業名「雲南」命名之「雲南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詎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陳淑敏、宋佩雯、童灩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23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資本運作」參加者),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其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之參加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共同對於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陷於錯誤,支付款項加入「資本運作」而受有損害(詐欺之方式、時間、地點、金額等,均詳如後述)。
三、「資本運作」之運作方式:㈠招攬新人過程(邀約、上課及導覽):由已加入「資本運作
」之成員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為其上課及導覽,上課內容大致有:⒈「全面分析」,係針對廣西南寧發展,及世界各國類似「資本運作」組織之介紹;⒉「框架」:係邀約新人加入時,老總、主任、經理等各層級(各層級提成分配詳如事實欄㈡所載)可領得之提成分配計算方式之分析;⒊「跟進」:如何邀約新人加入「資本運作」之說明;⒋「學習」(或稱「分享」):分享當初加入之經驗。並於課程中宣稱購買「一球」人民幣69,800元即可加入,並取得招攬下線分配提成之資格,該款項依「資本運作」之各層級分配後,各層級分配所得之款項是「資產重新分配」,透過此方式可「消費刺激經濟」,乃當地政府支持之行業。導覽行程中將廣西南寧「五象廣場」等公共建設與「資本運作」為不當連結,使受邀親友誤認「五象廣場」係當地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公共設施,或使受邀親友誤認邀人參與「資本運作」有助促進當地食衣住行之消費,發展景氣,故係大陸政府所鼓勵之行為。導覽行程並引領新人至當地夜市販賣俗稱「行業書」(即介紹「資本運作」之相關書籍,書籍內多有詳述各層級之提成分配方式及所得需繳稅10% 之事,並有大陸政府領導人之照片及有關經濟發展之講話摘要)之攤位翻閱、購買,以此方式使新人誤信「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所默許、支持。並向新人詐稱「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擺放在南寧之政策,資本運作之收入需繳稅,故係合法正當之行業,且提成分配分式透明公開,只要繳款人民幣69,800元,即可加入資本運作即可取得招攬下線之資格,並可藉由推薦新人加入、下線再推薦新人加入逐層分配提成。另向新人誆稱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
㈡主任、經理層級之晉升與提成分配(即前揭「框架」課程內容):
⒈層級晉升:投資人民幣69,800元購買「1 球」,即可加入
資本運作,加入即為主任,吸收3 名下線(術語為「滿3顆球」)可升任經理,下線滿23顆球即可晉升老總,老總則區分為1 、2 、3 、4 代,當下線晉升為1 代老總,該上線就往上晉升2 代老總,依此類推,成為4 代老總即「出局」。
⒉提成分配:參加者付出人民幣69,800元後,於次月會讓參
加者領取人民幣19,000元「返還金」(參加者領得此人民幣19,000元後,更增對「資本運作」之信賴,乃會繼續邀約親友加入)。主任層級,當第1 代參加者(即直接下線)加入時,可領人民幣6,612 元,第2 代參加者(即直接下線所邀約之下線,往後代數以此類推)加入時可領人民幣1,520 元,第3 代參加者以下加入時則不可領提成;經理層級,第1 代參加者(具備經理身份後加入傘下的下線)加入時,可領人民幣14,516元,第2 代參加者(具備經理身份後加入傘下之下線所邀約之下線,往後代數以此類推)加入時可領人民幣7,904 元,第3 代參加者加入時可領人民幣6,384 元,第4 代參加者以下加入時均不可領。
然在主任、經理之實領金額需扣除此機制所稱之「稅額」,以主任層級時第1 代參加者加入為例,其領取之人民幣6,612 元需扣除3,500 元「免稅額」後,將10%「繳稅」,故實領人民幣6,301 元〔計算式:6612- (0000-0000)*10%=6301 〕;而主任層級的第2 代參加者加入時,因僅領人民幣1,520 元,仍在所稱「3,500 元免稅額」以內,故可全額領取人民幣1,520 元。另誆稱1 代老總領
380 x21 份額,即7,980 元人民幣;2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7 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元人民幣;4 代老總領19x21 份額,即399 元人民幣(迨晉升老總後,始揭露真相詳如事實欄㈢所載)。
㈢真相揭露過程(告知各層級老總之實際提成與應負義務):
下線滿23顆球而晉級為1 代老總時,2 代以上之老總會在教導老總須知之「老總學習」、或每日下午在廣西南寧舉行之「老總會議」、或為祝賀晉升老總所舉辦之「老總餐」或私下聊天時,由2 代以上老總告知下列實情(有部分「資本運作」成員,係在晉升1 代老總前即被告知,亦有部分「資本運作」成員,則係在晉升至2 代老總以上才被告知):「資本運作並未繳稅10% 予大陸政府,原稱『繳稅10% 』之款項,實係4 代老總之提成;1 到3 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0,500元人民幣,並非『框架』所宣稱之『1 代老總領380x21份額,即7,980 元人民幣;2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
7 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且無扣除繳稅10% 」乙情。並要求老總每月有義務至少在大陸廣西南寧14天,當受邀者至廣西南寧時,老總間需互相協助為受邀者講授上開「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分享」課程或導覽等事。
四、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陳淑敏、宋佩雯、童灩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23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資本運作」參加者,分屬「angel集團」、「火鶴集團」及「雲南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或在「老總學習」時,或在「老總會議」中,或在「老總餐」上,或在私下聊天之場合,知悉:「『資本運作』所得並未繳稅10%予大陸政府,原稱繳稅10%之款項,實係4代老總之提成;1到3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0,500元人民幣,並非『框架』內所宣稱之『1代老總領380 x21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2代老總領57x21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代老總領38x21份額,即798元人民幣』,且無需扣除繳稅10 %」等事實,即知「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鼓勵之政策」均屬無據並非事實後,或為領得受邀者加入分配之提成,或為履行前揭老總義務,竟仍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其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之參加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或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或負責上課、或接送新人、或負責導覽、或私下聊天、或按其層級坐領提成等,而共同對於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複製」如上所載運作方式,訛稱:主任、經理的提成扣除3,500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實則由4代老總領取);1代老總領380 x21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2代老總領57x2 1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代老總領38x21份額,即798元人民幣;4代老總領19x21份額,即399元人民幣;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之政策等語。其等以此方式招攬受邀者加入「資本運作」,致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受邀者,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地陷於錯誤,而支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金額加入「資本運作」而受有損害,或再因誤信前揭詐術為真,陸續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並轉述上開不實說法勸說親友加入「資本運作」,而成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參加者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受邀者施用詐術之工具,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參加者則藉此分得受邀者加入繳付款項之提成。
五、經警蒐證後,分別由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雄市政府察局旗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花蓮縣政府警察大隊、及臺北市文山第一分局,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或經同意搜索而對附表四所示之鄭筑勻等人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六、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審判權之認定
一、本案被告陳淑敏、宋佩雯、童灩婷、周敏煌、林清玉、呂佩婷、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郭泰宏、賴玉琴、賴玉淑、黃繽慧、陳莉光、魯博宏、陳淑玲、盧麗安、陳寧晏、陳善足、程玉玲、劉佩娣、蘇玲菁、蘇芳楹、溫鎔鎂、林慧英、陳永騰、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李宣儀、鄭明溪、鄭雅文、楊佳鴻、廖庭、林儷綺、簡玉青、陳麗芳、郭宗正、蘇富益、吳育承、陳靜怡、李康弘、陳珮慈、鄭紫媛、廖祖祥、林貴霞、鄭敏郎、李金榮、吳遠東、周政達、鄭鈺樺、郭尚恩、徐錦強、黃雅櫻、林蕙怡、蔡素鈖、劉福榮、陳振庭、郭志偉、任峻賢、李佳衡、莊文賢、閻敬婷、陳炎照、吳啓周、柯姿伃、陳銀惠(下稱被告67人)被訴(含追加起訴、移送併辦)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為之,依憲法第4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同法第75條、刑法第4條之規定,被告67人均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本院對本案自有審判權(最高法院著有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判決裁判參照)。
貳、追加起訴之程序是否合法暨本案審理範圍(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範圍)之認定
一、追加起訴之程序是否合法:㈠被告鄭雅文等10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雖以:按「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固訂有明文。惟上開條文所訂「本案」之文字,從文義解釋上,自應嚴格解釋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因此,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05 號、99年上訴字第3922號、99年度上易字第268 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39 、540 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481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657、658 、661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原起訴案件,即檢察官以被告陳淑敏及其下線計27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犯詐欺罪嫌,提起公訴,與被告鄭雅文及其下線間所涉犯之詐欺罪嫌,兩者間之行為對象或所得分配,均無任何關聯;且兩案之供述證據或扣押之書證、物證亦無共通性可言,如果合併於一個審判程序,並無促進訴訟經濟之效果,揆諸前開說明,不應視為相牽連案件。兩集團如何「互相合作」,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並未指明;供述證據或扣押之書證、物證亦未顯現如何互相合作,以及有何共犯關係,洵難僅以空泛之「互相合作」4 字遽認兩案存有相牽連關係,從而,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鄭雅文及併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依刑事訴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等語。被告楊佳鴻之辯護人亦以: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之追加起訴應嚴格限制於「與本案」相牽連之案件。經查,被告楊佳鴻經公訴人追加起訴時,伊並無其他案件繫屬於法院,難認被告楊佳鴻之追加起訴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之情。且公訴人亦未具體敘明本件追加起訴被告楊佳鴻之部分,與「本案」有何相牽連關係,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之規定,故基於上述,被告楊佳鴻追加起訴部分不合法,請為不受理之判決等語。
㈡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
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 條所列之1.一人犯數罪;2.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3.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4.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另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加提獨立之新訴,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以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並不以直接相牽連為限。縱數案件彼此間並無直接相牽連關係,然如分別與他案件有相牽連關係,而分離審判,又可能發生重複調查或判決扞格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認各該案件均係相牽連案件,而得合併審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是否為相牽連案件,應自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為準(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查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2 偵
20152 號起訴書起訴陳淑敏、宋佩雯、童灩婷、周敏煌、林清玉、呂佩婷、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銀惠、郭泰宏、賴玉琴、賴玉淑、黃繽慧、陳莉光、魯博宏、陳淑玲、盧麗安、陳寧晏、陳善足、程玉玲、劉佩娣、蘇玲菁、蘇芳楹、溫鎔鎂、林慧英、陳永騰等27人(均「火鶴集團」成員),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㈤倒數第3 行記載:「陳淑敏等人應分就其等知悉真相後加入之新人共同負詐欺之責」等語,並以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記載有關被告陳淑敏等27人知悉真相(開始詐欺)之時間,及其等應自知悉真相後加入之被害人共同負詐欺之責,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152號案件審理(下稱本案)。嗣於本院審理中,同署檢察官以102 偵29325 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李宣儀、鄭明溪(上5 人,均「ANGEL 集團」成員)、鄭雅文、楊佳鴻、廖庭、林儷綺(上
4 人,均「雲南集團」成員)、柯姿妤、簡玉青、陳麗芳(上3 人,均「火鶴集團」成員)等12人,在該追加起書犯罪事實欄㈤倒數第6 行記載:「其等應分別就其知悉真相後加入之附表三(此名單即為先前起訴被告陳淑敏為首火鶴集團之下線名單)、附表四(本次追加起訴新增之下線名單)所列被害人共同負詐欺之責;又鄭筑勻、鄭文成、鄭明溪、劉瑞祥、李宣儀另就附表五共同負詐欺之責(火鶴集團及雲南集團與此部份無關)」等語,並以103 年度蒞字第15430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記載有關被告鄭筑勻等12人知悉真相(開始詐欺)之時間,及其等應自知悉真相後加入之被害人共同負詐欺之責,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95 號案件審理(下稱第一次追加案)。又於本院審理中,同署檢察官以103偵20010 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郭宗正、蘇富益、吳育承、陳靜怡、李康弘、陳珮慈、鄭紫媛、廖祖祥、林貴霞、鄭敏郎、李金榮、吳遠東、周政達、鄭鈺樺、郭尚恩、徐錦強、黃雅櫻、林蕙怡、蔡素鈖、劉福榮、陳振庭、郭志偉、任峻賢、李佳衡、莊文賢、閻敬婷、陳炎照、吳啓周等28人(均「雲南集團」成員),在該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㈤倒數第4 行記載:「其等應分別就其知悉真相後加入之附表三(先前起訴鄭雅文等人所列之下線名單)、附表四(本件起訴新增之下線名單)所列新人共同負詐欺之責」等語,並以
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記載有關被告郭宗正等28人知悉真相之時間,及其等應自知悉真相後加入之被害人共同負詐欺之責,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33 號案件審理(下稱第二次追加案)等情,有卷內各該案號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可憑。核自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形式上觀察,第一次追加起訴之被告簡玉青、陳麗芳等與本案起訴之被告陳淑敏等人,均屬「火鶴集團」成員,其等共同對被害人黃碧惠等犯詐欺取財犯行;第一次追加起訴之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李宣儀、鄭明溪(上5 人,均「ANGEL 集團」成員)、鄭雅文、楊佳鴻、廖庭、林儷綺(上
4 人,均「雲南集團」成員)等與本案起訴之被告陳淑敏等人共同對被害人劉哲彥等犯詐欺取財犯行;第二次追加起訴之被告郭宗正、蘇富益、吳育承、陳靜怡、李康弘、陳珮慈、鄭紫媛、廖祖祥、林貴霞、鄭敏郎、李金榮、吳遠東、周政達、鄭鈺樺、郭尚恩、徐錦強、黃雅櫻、林蕙怡、蔡素鈖、劉福榮、陳振庭、郭志偉、任峻賢、李佳衡、莊文賢、閻敬婷、陳炎照、吳啓周等28人(均「雲南集團」成員)則與第一次追加起訴之被告鄭雅文、楊佳鴻、廖庭、林儷綺(上
4 人,均「雲南集團」成員)共同對被害人陳錦慧等犯詐欺取財犯行。檢察官起訴、第一次追加起訴及第二次追加起訴所載犯行,如成立犯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款所定之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且上開案件(含本案及第一、二次追加起訴案)均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而被告鄭筑勻為首之「ANGEL 集團」,陸續招攬被告陳淑敏、宋佩雯、鄭雅文、楊佳鴻等下線加入「資本運作」;被告陳淑敏、宋佩雯等,約於101 年5 月間起與「ANGEL 集團」拆夥,組成「火鶴集團」;鄭雅文、楊佳鴻等,亦約於101 年5 月間起與「ANGEL 集團」拆夥,組成「雲南集團」,其等均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是本案及第一、二次追加起訴案之證據資料,均屬共通,予以合併審判,自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之要求,並節省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李宣儀、鄭明溪、鄭雅文、楊佳鴻、廖庭、林儷綺等重複出庭之勞費,亦符合訴訟迅速審判之目的。是辯護人辯稱檢察官第一次追加起訴及第二次追加起訴均不合法云云,容屬有誤,而不可採。綜此,檢察官就上開第一次追加起訴及第二次追加起訴部分,均於法有據,均應准許。本院就起訴書、第一次追加起訴書及第二次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自均具有管轄權。
二、本案審理範圍(起訴、第一次追加起訴、第二次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範圍)之認定:
㈠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檢察官102 偵20152 號起訴書(詳如103 年度蒞字第13913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所載)所起訴部分,102 偵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詳如103 年度蒞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103 偵20010 追加起訴書(詳如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第二次追加起訴部分,為本案起訴、第一次追加起訴及第二次追加起訴之範圍,業如前述,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㈡移送併辦部分:
⒈檢察官於本案審理中以103 偵20010 號併案意旨書(詳如
104 年度蒞字第3027號補充理由書所載)移送併辦關於被告鄭雅文、楊佳鴻、廖庭、林儷綺4 人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因與102 偵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詳如103 年度蒞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所載)關於被告鄭雅文、楊佳鴻、廖庭、林儷綺4 人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屬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⒉檢察官以103 偵20010 號併案意旨書(詳如104 年度蒞字
第3027號補充理由書)移送併辦關於被告陳淑敏、宋佩雯及簡玉青等3 人共同詐欺被害人王肇徽部分,除簡玉青部分,因本案認定無罪(詳如下述),此一部分之移送併辦,應予核退外,就被告陳淑敏、宋佩雯部分,均因各與前揭起訴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至104 年度蒞字第3027號補充理由書雖記載對被害人王肇徽共同為詐欺犯行之被告為27人,然除被告陳淑敏、宋佩雯及簡玉青等3 人以外,其餘被告既未記載於103 偵20010 號併案意旨書,亦無移送併辦之卷證資料,縱本院認其餘被告未共同對被害人王肇徽為詐欺取財犯行,亦無從核退,併此敘明。
⒊檢察官以103 年9 月18日雄簡瑞歲102 偵29325 字第9149
6 號函(見102 易1152院四卷第153 至158 頁)促請本院注意被害人傅泰龍、呂佳霖因加入「資本運作」遭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認定被告陳淑敏、宋佩雯、李碧茹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對被害人傅泰龍、呂佳霖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詳述如後),因與前揭起訴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逾此範圍之部分,除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情況,本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核予敘明。
參、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
⒈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之共同選任辯護人於103 年
10月7 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爭執證人謝淑美、蔣春香、胡寶珠、洪明徵、吳姃凌、薛向陽、李翊菁、林建沂、蔣台花、王台華、胡明福及謝佳均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嗣於104 年5 月1 日本院審理中,已不爭執證人胡寶珠、王台華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於104 年
5 月8 日本院審理中,已不爭執證人洪明徵、薛向陽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又前揭證人李翊菁、林建沂及蔣台花於警詢中之陳述,其中證人李翊菁、林建沂就其等加入「資本運作」及繳費經過,蔣台花就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之行為分擔細節,均與審判中之陳述未盡相符,而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亦未表示員警有何違法不當詢問之情形,且依警詢筆錄內容,均自為連續之陳述,員警並無誘導或反詰之情形,依其於警詢時陳述之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及條件觀察,已有真意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切保障,而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等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述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⒉被告陳淑敏之選任辯護人於103 年4 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及103 年4 月16日之準備書狀),爭執證人黃佳心、王福財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證人黃佳心、王福財於本院審理中雖經合法傳喚然均未到院結證,因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情形,是證人黃佳心、王福財於警詢時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規定明確。立法理由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及實行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⒈被告鄭茿勻、劉瑞祥、鄭文成之共同選任辯護人於103 年
10月7 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爭執證人謝淑美、梁逢秭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陳淑敏之選任辯護人於103年4 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103 年4 月16日之準備書狀),爭執證人李宥樺、郭秋足、葉昭儀、羅展琛、楊佳鴻等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查證人謝淑美、梁逢秭、李宥樺、郭秋足、葉昭儀、羅展琛、楊佳鴻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未表示檢察官有何違法或不當訊問之情形,依其陳述之客觀環境及條件觀察,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案(含第一次追加起訴、第二次追加起訴)審理期間逾1 年,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到院交互詰問之證人不下百人,然被告鄭茿勻、劉瑞祥、鄭文成及其等之共同選任辯護人、被告陳淑敏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審理中均未聲請傳訊證人謝淑美、梁逢秭、李宥樺、郭秋足、葉昭儀、羅展琛、楊佳鴻到庭詰問,而放棄行使對質詰問權,依上述規定,證人謝淑美、梁逢秭、李宥樺、郭秋足、葉昭儀、羅展琛、楊佳鴻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
⒉被告鄭茿勻、鄭文成之共同選任辯護人於103 年10月7 日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瑞祥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陳淑敏之選任辯護人於103 年4 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103 年4 月16日之準備書狀),爭執證人劉哲彥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瑞祥、證人劉哲彥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業經依法具結以偽證刑責擔保其等陳述之真實性,嗣於本院審理中復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賦予被告及辯護人反對詰問之機會,已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證人劉瑞祥、劉哲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未曾表示檢察官有何違法不當訊問之情事,且依偵訊筆錄所記錄其陳述時之各項客觀環境及條件,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㈢除前已提及之相關證據外,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之傳聞證
據之證據能力,公訴人、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不予爭執,且迄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認定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陳淑敏、宋佩雯、童灩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鄭雅文、楊佳鴻、廖庭、林儷綺、郭宗正、陳靜怡、鄭鈺樺、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23人有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及辯護人之答辯要旨:㈠訊據被告鄭筑勻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鄭明溪是我父親,他只是我的人頭,他不認識字,他也聽不懂這些東西,只是因為是我的人頭而變成被告。李宣儀沒有加入,也沒有帶過人,只是因為她是我的助理,幫我處理事務、管理餐廳,結果也變成被告。我們每一個人都不是自己憑空想像來做這個行業,我們都有一位推薦人,然後我們是被害人也是加害人,但我們完全沒有想要去成為加害人,我們也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就像今天我也看到所謂的被害人即以前我的下線,他們也不是我直接帶去的,他們底下有20幾個人,但他們卻是被害人坐在法庭上,他們也去了大陸20幾次,在那邊住了二年,但他們也可以推說他們什麼都不知道,他們是被騙的,他們是被害人,所以我覺得在這個過程中,就如同剛才被告童灩婷所述,為何只有她被告,而她上面的人卻沒有事情,其實有很多事情是我們不明白的,但是我們也正在經歷這個過程,我很不明白我上面的人都沒有事情,但為何我卻要承擔這些過程,但我相信最後一定會還給我一個非常好的結果,我是無罪的云云,其辯護人亦以:⑴起訴書所載系爭「資本運作」組織係以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鄭明溪、李宣儀等人為首,絕非事實:①本案被告鄭筑勻、劉瑞祥為夫妻,鄭文成為鄭筑勻胞弟,鄭明溪為鄭筑勻之父,李宣儀為鄭文成女友。鄭筑勻固不否認曾參與本案「資本運作」組織,惟「資本運作」乃廣西南寧行之有年之投資機制,被告等人最初亦係透過友人沈杏仙之介紹始加入「資本運作」,再藉由招攬下線始逐步向上提升為經理、老總,故被告等人最初亦僅為單純之參加投資者,其上線尚有沈杏仙、鍾景耀、楊富濠、佘遠瑩、蘇玉燕、馬秋鳳等人(渠等案件目前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金訴字11號案件審理中),足認被告鄭筑勻等人絕非起訴書所載「資本運作」組織之首謀者。②另查,起訴書載述:「資本運作之投資方式以人民幣6 萬9800元為1 球,加入即為主任,吸收3 名下線可升任經理,下線滿23球即可升任老總,老總則區分為1 、2 、3、4 代,當下線晉升為1 代老總,該上線就往上晉升2 代老總,依此類推,成為4 代老總即『出局』。」等語,亦見被告鄭筑勻對於「資本運作」均無實際經營管控之權力,僅係依照「資本運作」組織之運作規則,透過下線加入後而逐步晉升成為四代老總,萬無絕非起訴書被告鄭筑勻等人係所載「資本運作」組織首謀者之情事。⑵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鄭明溪、李宣儀等人絕無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時地,向「資本運作」投資人為詐欺之犯行:①本件「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下線之加入多透過上線之介紹招攬先前往廣西省南寧市參觀考察多日,並參與該犯罪集團所舉辦之說明會,充分瞭解該資本運作內容後始決定加入,參加人均已知悉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獲取獎金,甚至均可得而知並無實際投資標的存在,縱使該集團有以「純資本運作係經當地政府許可」或「資本募集係用以投資當地公共建設」為幌子,然參加人之所以據以決定參加,均係重在該制度僅要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取得獎金,甚至之後可因下線或下線之下線不斷拉攏加入再賺取獎金,早已深刻瞭解此制度即係俗稱之「金錢老鼠會」,重在以會員再行介紹他人入會所繳交之會金為主要資金來源,係屬類似多層次傳銷之組織體系。且於投資人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就「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並無實際投資標的存在等情,早已明確告知,使其知悉(此觀乎審理期日程序諸多證人證述可知),足認投資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當時,已充分了解純資本運作之實際內容,並無任何陷於錯誤之情形,自不得據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名相繩。再者,起訴書亦清楚載明:「(資本運作)投資人付出人民幣6 萬9800元後,於次月會讓新人領取人民幣1 萬9000元『返還金』。資本運作提成分紅方式:主任層級,當第1 代新人(即直接下線)加入時,可領人民幣6612元,第2 代新人(即直接下線所邀約之下線,往後代數以此類推)加入時可領人民幣1520元,第3 代新人以下加入時則不可領提成;經理層級,第1 代新人(具備經理身份後加入傘下的下線)加入時,可領人民幣1 萬4516元,第2 代新人(具備經理身份後加入傘下之下線所邀約之下線,往後代數以此類推)加入時可領人民幣7904元,第3 代新人加入時可領人民幣6384元,第4 代新人以下加入時均不可領。」且起訴書亦載明:「『資本運作』(或稱商務商會運作、陽光溫暖工程)係以介紹他人加入即可獲取獎金之運作模式,並無繳稅給大陸地區。『資本運作』成員邀約親友至大陸南寧,行程為參觀南寧市區及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 針對大陸廣西南寧發展,及世界各國類似『資本運作』組織之介紹;『框架』- 邀約新人加入時,老總、主任、經理(層級說明如後)可領得之提成分紅計算方式;『跟進』-如何邀約新人加入資本運作;『學習』(或稱「分享」)-分享當初加入之經驗。」等語,足認「資本運作」組織於投資人加入之初,即已清楚告知將來獲利來源及獎金分配方式,並依照該規則如實分配下線加入時繳納之投資款,萬無對投資人施以詐術之行為。②另就起訴書所載:「(資本運作)組織於主任、經理之實領金額需扣除此機制謊稱之『稅額』,以主任層級時第1 代新人加入為例,其領取之人民幣6612元需扣除3500元「免稅額」後,將10%「繳稅」,故實領人民幣6301元{ 計算方式6612- (0000-0000 )*10%=6301};而主任層級的第2 代新人加入時,因僅領人民幣1520元,仍在所稱『3500元免稅額』以內,故可全額領取人民幣1520元。然當升上老總後,再無扣除『稅收』之情,於第1 到
3 代老總時,每當傘下有新人加入時,提成均為人民幣1 萬
500 元,第4 代老總則領取前述繳稅10%之提成。」等語,進而論述被告等人確有施用詐術,涉犯詐欺之犯行,此亦有所誤會,蓋投資人之所以願意加入資本運作組織,著眼於未來介紹下線加入後獎金如何分配獲利,而非投資之資金如何被分配運用(有無繳稅10%之提成)或當地政府態度如何(係採取放任態度或有調控作為),且投資人本身既知其加入後再引薦下線加入即可獲得分配提成,反面推估,當然知悉其加入所繳納之69,800元自應為其上線分配領取,故不得以被告等人未告知四代老總提成數額,即作成被告等人成立詐欺犯行之認定。被告鄭筑勻等人實無有任何施用詐術之舉,渠等所招攬投入之人亦難認有何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事,實無由將被告等人以刑事詐欺罪相繩之。⑶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鄭明溪、李宣儀等人,亦無與鄭雅文為首之雲南集團及陳淑敏為首之火鶴集團就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至四所列下線名單投資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公訴人就此部分實欠缺明確舉證,無由責令被告等人負擔詐欺罪共同正犯之刑責。⑷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計畫」,非屬多層次傳銷與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所指「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或組織有別,自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本案純資本運作計畫之運作方式,係參加人加入上開純資本運作計畫後,就「純資本運作」獎金之發放,係依據參加人是否招攬下線,無須銷售任何商品或勞務,故參加人從事純資本運作行業,僅在於繳納費用及介紹他人加入並繳交費用,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任何商品或勞務。該「純資本運作」亦非透過會員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而建立銷售網路,實為一金錢老鼠會之行為,實與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所指「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或組織有間,自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係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被告等人並非前揭條文所規範之「行為人」,無由以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相繩:查本案被告鄭筑勻等五人,均非「資本運作」組織之主體負責人,亦未擔任「資本運作」組織之重要職務或有合意決定重大營運事項,均僅係「資本運作」之參加投資人,尚難認定達到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行為程度,而渠等再衍生之下線參與投資人,亦無客觀事證足認加入與上開被告積極擴散行為有關,經綜合判斷應無由認定屬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云云,為其辯護。
㈡訊據被告劉瑞祥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其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同被告鄭筑勻部分所載。
㈢訊據被告鄭文成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其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同被告鄭筑勻部分所載。
㈣訊據被告陳淑敏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一直認為這是大陸政支持的政策,那不是我一個經營,是很多人一起的。我是99年11月加入,100 年12月份升4 代老總,我是升4 代老總,
101 年1 月出局才知道沒有繳稅是我們其他經營的老總告訴我的。我是按照行業複製、按照所有的行業規定而來做這個工作,所以沒有所謂的沒有按照行業的規定云云,其辯護人亦以:⑴關於10%稅收是否影響參與人加入意願部分:依證人宋佩雯、解岱霓、李大琪、蘇芳楹、賴玉琴、李碧茹、林慧英、郭佳樺、謝涴庭、李維娟、凌利惠文、丁振家、洪秀枝、王凱嫻、吳佳玲等所述,其等均知該資本運作投入金額如何回收獲利方式,即以拉人參加,再從參加者所繳交之投入款,按上下線層級比例全部分配完畢,而佣金之分配方式,乃制度之傳承,制度創始人為大陸人士,非被告等人,被告等人加入依循而為,況且該佣金分配制度對參加人均一體適用,加入者均已知悉,復衡酌一般人在參加投資係具有高額暴利時自會詳加查證確認,而證人黃素菁、李大琪、賴玉琴、林慧英、郭佳樺、謝婉婷等人亦稱,該百分之十究屬稅收或分配予何人,並非渠等考量之重點,係經過自己實地考察,審慎評估過後才決定加入,足徵參加人不因是否繳納10%稅收,而影響加入意願。縱證人吳佳玲稱10%真的很重要,並於鈞院證稱:「(檢察官問:妳的意思是當時在招攬妳們加入時,有跟妳們說之後妳們領到的獎金要繳百分之十的稅金給大陸政府,是否如此?)進去就會先扣掉,就是我們交錢進去就會扣10%給政府,我們一個人交25萬元就會先從裡面扣10%給政府,所以他一直強調是政府。」、「(檢察官問:妳是否確定所謂的10%是指妳們買一球後,就要先拿買球錢的10%繳稅?)對。」、「檢察官問:所以妳的意思是被告他們說妳們買一球的金額,其中有百分之十是拿去要繳稅?)對,繳給政府的。」(104 年2 月13日審判筆錄第
9 、10頁)等語,惟此部分僅有證人吳佳玲之片面陳述,並無其他輔佐證據,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又其於第一次前往廣西南寧前已在網路上搜尋廣西南寧資本運作之資料,並心生懷疑,且經詢問後亦覺得網路資料和被告陳淑玲所講述的內容相差無幾,既然吳佳玲早因網路上蒐集到之資料而對資本運作產生強烈懷疑,豈有可能被被告陳淑玲那些和網路上講的差不多的事實說服,甚至於第一次前往就購買3 球? 再由吳佳玲之證詞可知其之所以甘冒風險加入資本運作,純粹係因有轉讓制度可隨時轉讓之緣故,難認渠等同意加入與「資本運作」在大陸是需繳稅有何重要關係而陷於錯誤,客觀上自有可能係受潛在利益之誘,未多加思索即決定加入,而難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且證人吳佳玲亦於鈞院證稱:「(被告陳淑敏選任辯護人問:三球的話隔月還妳多少錢?領回多少錢?)一顆球退7 萬元,21萬元。」,可知吳佳玲於加入隔月已領回返還金,足見被告等人純粹係依照資本運作之規則行事,並無詐騙之意圖。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被告分工),有關被告陳淑敏之詐欺時間100 年9 、10月部分,惟依被告陳淑敏於偵訊之證述於該期間僅懷疑沒有繳稅,直至100 年12月升4 代老總,101 年1 月出局才經由其他經營老總告知無繳稅之事,且事後立即向所有老總公開並無隱瞞。依被告陳淑敏於鈞院證稱:「(檢察官問:是否同意妳在偵查中所述妳傘下人加入,是否同意妳傘下的人跟的人跟妳說有講這百分之十是拿去繳稅的確會有助於招攬新人加入,是否同意妳傘下的人跟妳說的說法?)我完全不同意,因為從我升上老總之後,從沒有跟我任何一個傘下的人提過10%的事情,因為有次開會時,有人講,我就制止他們,事後我傘下的李碧茹詢問我,他的行業名稱叫同樂會,我說「同樂會,你明明知道來到這邊不是為了這10% 而來,大家在這邊吃喝玩樂才是你要來的目的,為什麼你要去講那個不是主要目的的10% ,我不能理解,明明你們大家都是為了這邊的發展,因為你們的到來會吃喝玩樂帶動他們的經濟,這才是政府真正的內涵,你為什麼不去講這個」、「(檢察官問:我們也很納悶為何妳們要一直講百分之十?)我個人不接受,從我升上老總之後,我從沒講過百分之十是什麼東西。」、「(檢察官問:妳沒講但是妳傘下的人有講?)所以我會制止。」、「(檢察官問:妳的制止方式很消極,妳根本沒有確定別人有無講這件事情?)我們對這個行業裡面的人沒有任何權力,我沒有能力可以決定不支薪給不聽話的人,行業就是時間到就要給他錢,我只是老總,我對任何人沒有任何權力,我只能說「因為我是你的老總,我只是希望我們維持這個秩序,你不要再講這些」。」(103 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第31、32頁)等語可知,縱其下線仍持續以10%稅金之說法招攬下線,惟被告僅為資本運作之參加者,對其他加入者之行為並無任何約束力,故實難期待被告之下線,於被告知悉並無繳稅事實後即停止以該等說法招攬下線。⑵關於告訴人並未受詐欺,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部分:依證人劉渼莉、張雅婷、解岱霓、李大琪、郭和昌、賴玉琴、李碧茹、林慧英、郭佳樺、謝涴庭、房東義、王潤?、廖鑛濡、傅泰龍、蔡宇桀、程宥嘉、黃雲香、宋佩雯、王凱嫻、呂佳玲等人之證述,本案系爭資本運作投資案於廣西南寧行之有年,規模龐大,參與之人數數以萬計,而被告陳淑敏僅單純參與投資者,並非系爭投資案最上線,且被告於102 年遭羈押、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顯不可能再參與系爭投資案運作,然迄今仍有其他團體繼續經營該投資案,顯見該投資案之制度規章根本非被告所能主導或施加影響,而收取之款項,依制度規章僅能依階級比例予以分配,無法自行分配運用,因此被告縱使有招攬下線、收取款項之行為,亦無法證明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被告等人縱曾向告訴人表示廣西南寧很繁榮,系爭投資案為政府默許經營,每年繳交10%稅收予政府等語,惟依上開說明,該10%稅收並非參加投資案之考量因素,且從被告及諸多證人之證述可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於當地之盛行,隨處可見行業員及行業員開設之店鋪,而於夜市中更到處可見大陸政府印製介紹資本運作之書籍,其內容記載大陸領導人對資本運作之介紹,復依上開證人所稱,當地銀行會為行業人服務,銀行經理有詢問是否上總,而餐廳天天開席,要吃飯前往餐廳報名即可,席間討論之內容大多與資本運作有關,並從中得知該資本運作為大陸默許之行業,有時甚至會有大陸官員前來敬酒等情事。是從當地人,諸如計程車司機、銀行員、餐廳員工等人對資本運作之態度,佐以大陸警方對資本運作查緝之行為觀之,實難察覺有違法之處,亦無從確認資本運作於中國是否不合法,因此被告等人主觀上認知為大陸政府默許系爭投資案,且屬有利可圖之投資。況且被告等人向下線介紹資本運作時,確實有將資本運作計畫之「獎金制度」及「獲利方式」告知告訴人,並無隱瞞該資本運作計畫之制度內容,且如上所述被告等人均因循上線推薦加入,投入款項均上繳再依制度分配予各階級,無法自由運用,惟告訴人加入該計畫後,於次月皆有領回1 萬
9 千元人民幣,之後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亦依獎金制度予以核發,因此被告於招攬下線所使用之言語,縱有誇大之情,然亦不能遽認主觀上有施用詐術之犯意,於客觀上難認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況依被告於偵查中陳述「(問:當你知道資本運作沒有繳稅的事實後,你為何沒有退出?)在當地看到的現象讓我們認定這個行業是可以進行的,我們夥伴是因為在當地看到了他自己認定可行的東西,絕不是因為這10%讓他門決定是否可加入的因素,排除掉當地南寧人外,幾乎都是在從事資本運作,所以這個工作一直不斷在當地運作,我個人也接觸過大陸對台統戰部主任,他也清楚告訴我們,他清楚瞭解臺灣人在當地作什麼,就我個人而言,你告訴我這是騙人的,但與我在當地所看到的真的不同,且公安臨檢前,都會先告知其他老總。現在會出問題,都是轉讓發生問題了,但這是下線或鄭筑昀的問題,且我也與宋佩雯達成共識,如果不能達成轉讓的人,都由我們二人接手負責。」(102 年11月29日訊問筆錄第7 頁)、「(法官問:出局之後作何事?)要協助下線的人發展,因為我們有卡到轉讓的機制,不論到第幾代都要協助下線轉讓,我們領過錢的人都有拿錢出來。」(民國102 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第2 頁),被告等人若真有詐欺意圖,又為何會拿錢協助下線轉讓?再者,告訴人等人均知系爭投資案運作模式,並非販售商品或投資當地公共建設獲利,而係靠「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之方式來獲利,而彼等加入系爭投資案無非希望藉此獲利,亦即告訴人等人加入系爭投資案,有招攬下線之行為,如同被告陳淑敏等人,加入系爭投資案並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以迅速致富,則告訴人等人並無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可言。
依上所述,被告等人既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為,告訴人等亦無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核予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⑶併案審理103年度易字第595 號部分:被告陳淑敏對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15320 號移送併案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從事「資本運作」直銷業務之事實,惟否認有詐欺之犯行。依本案告訴人王肇徽之證述,可知被告並非告訴人之直接上線,兩人不認識,未直接接觸,告訴人亦未具體指稱被告有以何不實內容招攬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再被告加入本案系爭運作資案時和告訴人相同,曾經繳納人民幣69800 元(約新台幣35萬元),都是上線引薦加入,並非系爭制度創辦人,被告收取之款項,依制度規章僅能依階級比例予以分配,無法自行分配運用,因此被告縱使有招攬下線、收取款項之行為,亦無法證明被告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⑷綜上所述,本案經交互詰問證人,其所顯現之事實,足徵被告所辯尚非無據,此外依「無罪推定」、「罪疑為輕」之刑事訴訟原則,而檢察官又無法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共同犯詐欺罪之犯行,請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云云,為其辯護。
㈤訊據被告宋佩雯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與我先生在這個案件均被羈押,但並非同時被羈押,我很想問看看這個案件到底是有多麼十惡不赦,需要夫妻二人均被羈押,而且我的孩子還未成年,然後更讓我匪夷所思的是羈押我及我先生的法官是同一個法官,我真的不懂到底為何羈押我與我先生的法官會是同一個法官?然後從這個案件開始到現在,我們有請律師幫我們聲請調閱監聽票,到現在本案已經快要結束了,鈞院都還沒有給我們核准,我是否可以合理懷疑我在這三個月被監聽的時間,檢察官是否有依法聲請監聽票,是否可以請鈞院查明,以讓我心服口服,再者,我於9 月2 日、10月1日、10月20日等這幾次偵訊、庭訊過程當中,我均有被上手銬,其中有一次是中國公安地檢來台考察的案子,在偵訊過程當中,我全程均被上手銬問訊,這很明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檢察官明顯知法、玩法、弄法,這種行為已經於2015年4 月15日遭監察院提出糾正,因為這種行為已經違反程序正義且貽笑國際,所以我請鈞院幫我主持正義。另外,請問檢察官、鈞院,如果這個案件在調查資本運作的10%、主任提成、經理提成及老總提成均全部已經交代完畢以後,將來南寧資本運作是否就可以運作了、是否就可以繼續做?到底是否合法,到底是誰被騙,有沒有辦法告訴我們到底是臺灣政府被中國政府騙了呢?合法不合法,六合彩、威力彩、大樂透是否合法?總統賭盤及職棒賭博是否合法?這個制度不是我們訂的,是大陸的遊戲規則,我們到的時候就是跟著人家走,我沒有詐欺的本意云云,其辯護人亦以:⑴被告宋佩雯並無詐欺告訴人李大琪之犯行,由李大琪之證述可知被告宋佩雯並無告知李大琪投資所得百分之十要繳稅之訊息,雖被告宋佩雯有告知李大琪這個行業是合法的等語,然係被告對本件純資本運作之主觀認知,難謂係以不實之資訊使李大琪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又,李大琪證稱對純資本運作合法性縱有懷疑,惟仍選擇加入,其主觀上係為獲取招攬下線獎金之目的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並非誤信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政府默許而加入,難認李大琪有受被告宋佩雯或其他被告詐欺而陷入錯誤之事實。⑵被告並無詐欺告訴人黃素菁之犯行,由黃素菁於審理中之證述可知,黃素菁並無接收到百分之十需繳稅等訊息,顯見此非黃素菁加入之主要原因,又無法證明被告宋佩雯曾向其表示該純資本運作係政府允許等語,難認黃素菁有受被告宋佩雯或其他被告詐欺而陷入錯誤之事實。⑶被告並無詐欺解岱霓之犯行:由解岱霓之證詞可知,被告宋佩雯並無告知解岱霓本件純資本運作需繳百分之十的稅金給政府等語,而僅係分享成功案例;且解岱霓於南寧當地之感受亦認為本件純資本運作係政府允許之組織,縱有懷疑是否真為政府許可,惟仍為獲利而拉人進來參加資本運作,對於提成實際如何分配,並不在意,其應取得之返還金及獎金亦如數取得,顯見解岱霓主觀上係為獲取招攬下線獎金之目的,始加入資本運作,並非誤信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政府允許而加入,難認解岱霓有受被告宋佩雯或其他被告詐欺而陷入錯誤之事實。⑷被告並無詐欺王福財之犯行:證人王福財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應不得做為證據。又王福財並未具體指稱上開內容係聽聞自何人,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宋佩雯與表示上開內容之人,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不得據此供述逕認被告宋佩雯有以不實之資訊使王福財陷於錯誤之犯行。⑸被告並無詐欺王肇徽之犯行,依證人王肇徽之證述可知王肇徽並非被告宋佩雯所招攬,被告宋佩雯亦未與王肇徽分享經驗,難認被告宋佩雯有施以何詐術使王肇徽陷入錯誤因而交付金錢之犯行;況王肇徽亦自承加入的原因主要是想要拉下線投資抽成,顯見其主觀上係為獲取招攬下線獎金之目的,始加入資本運作,並非誤信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政府允許、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而加入,難認王肇徽有受被告宋佩雯或其他被告詐欺而陷入錯誤之事實。⑹被告並無與其他被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查,參加本件「純資本運作」者均知悉其係一未推廣或銷售實體商品或勞務,參加人單純以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利之投資組織,對於獎金如何分配,組織亦有安排課程詳加說明。被告宋佩雯自知悉該10%實乃第四代老總之提成後,從未向任何人為政府有收取稅金之表示,僅有被告宋佩雯出於觀察廣西南寧當地之情況,向成員表示「這個行業是合法的」等語,且我國對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一事,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上易字第2604號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7 號判決等,認為不該當詐欺取財罪之見解可稽,被告宋佩雯認為本件純資本運作合法,尚屬有據;再者,本件純資本運作參加人,均出於自主意志下之決定而加入,其中縱有懷疑資本運作合法性者,然多數人主觀上為獲得利益仍選擇決定加入(如前述證人李大琪、解岱霓部分),難以逕認被告宋佩雯告知其他成員伊認為本件資本運作合法,即屬告知不實資訊而有施詐術致使成員陷入錯誤因而交付財物,而須負詐欺取財罪之責。次查,每位向成員分享之老總均係出於其自身經驗及認知、將傳承下來之資訊照本宣科傳達予成員,其中雖有需繳10%稅金之錯誤資訊,然並非上課分享之人均已明知實係第四代老總之提成,而有意圖使人陷於錯誤之主觀犯意,況被告宋佩雯對該他人分享之內容並無法預為審查或介入,實難驟認被告宋佩雯與該傳達不實資訊之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詐欺犯行。另查,被告宋佩雯為解訟息爭,已與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被害人清單,編號
2 陳念慈、編號3 周玉蘭、編號6 丁振家、編號9 王福財、編號15盧俐珊、編號16劉慧敏、編號19李宥樺及編號29李大琪等8 人成立和解(被證一),上開告訴人於和解書均表明拋棄對被告宋佩雯之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另被告宋佩雯已返還新台幣47萬元予起訴書附表一所列受害人編號29黃素菁(被證二);又被告宋佩雯有與其他下線鄭秋香、施汶珊、吳秋雲、許生鋒、沈光樺、郭明妍、林玟琪、吳國華、宋婉瑜、林香等10人成立和解(被證三),並另外協助21人轉讓其份額(被證四),併予敘明。上開成員大致均為被告宋佩雯之下線,足見宋佩雯有誠意協助尚未能從純資本運作獲利之成員降低其損失;被告宋佩雯雖未能與所有告訴人成立和解,然係因被告宋佩雯財力有限,前後已協助約30名成員轉讓資格,支付將近300 萬元(被證五),被告宋佩雯從純資本運作獲得之利益幾已無存,況每位加入之成員均清楚純資本運作之獎金分配方式及轉讓須自己尋找受讓人,組織成員僅係協助尋找受讓人而非義務等規定,故不能將未能獲利之風險及尋找受讓人之責任均委由被告宋佩雯或其他上線承擔,被告宋佩雯已盡其所能,望能平息本件純資本運作投資之紛爭云云,為其辯護。
㈥訊據被告童灩婷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當初覺得本件不是詐欺才會去做,他們不做的我都有在做轉讓的動作,我當初認為大陸的政策是合法的我才會去做。我是按照行業而來做這件事情,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想要詐騙任何人,我是出於善意想要去幫助在臺灣找不到機會的人,所以我才會做這件事情,我想要請教的是目前在庭被告其中有60幾位都是老總,為何只有我們十幾個人被羈押而已,然後做這個行業的人有十幾萬人,且也有好幾萬個老總都在做這個行業,為何他們卻都沒有事情?請諭知無罪判決云云,其辯護人亦以:⑴被告童灩婷並無任何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加入資本運作之行為,亦無與其他被告共謀或行為分擔詐欺犯行:①經查,被告係因朋友介紹才在偶然機會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投資金額為數十萬元。嗣後,因投資有獲利,被告遂陸續介紹家人、朋友作為下線。倘被告明知資本運作係詐騙行為,豈有可能自己投資造成自己也成為被害人?若被告所招攬之下線均係被害人,則被告又何嘗不是被害人,殊難想像被告一方面是被害人,另一方面又是加害人之詐騙手法。足徵被告系出於相信資本運作係可投資獲利才好意招攬其他親友加入,其本身不具詐欺犯意。②又查,被告並未以純資本運作是中國政府默許的,需納稅金等語招攬下線並致下線陷於錯誤而參與資本運作之行為本案除無任何下線指控被告曾以上開話術招攬他人加入資本運作,觀諸卷內相關資料亦無其他證據堪佐上情,是尚無從認定被告確有以上開話術吸引下線加入,自難遽指被告有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③本件被告固有招攬、介紹下線前往中國廣西南寧市參觀建設並由參與資本運作之人說明資本運作制度後加入該資本運作。惟查,被告所介紹之資本運作組織,其運作方式,純以介紹、招攬下線加入,並依序分配其下線、下下線(依此類推)入會者所繳納之入會費為獎金,且被告亦有明確告知下線,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之獲利方式,並無任何欺瞞或隱匿之情形。且廣西南寧市當地以此類似多層次傳銷投資相當盛行,路邊攤、夜市、書局到處可以買到所謂的行業書,而加入者對於組織運作均有至當地上課參觀,對於運作細節知之甚詳,自無所謂陷於錯誤之情。尤有甚者,若下線不想繼續從事資本運作,該制度還有退場機制,即投資者得將所買球數轉讓出去使其可拿回投資款項。此有證人呂佳玲審判期日(104年2 月6 日)證述「上線有協助他將三球轉讓出去」,亦有證人傅泰隆審判期日證述「事實上我們還是著重退場機制,如果錢拿不回,我們就會覺得被騙,但轉讓的話可以拿錢回來」。故難遽認被告有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致等人陷於錯誤,而投資「純資本運作」等情。④次查,被告明確告下線知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賺取獎金之多層次傳銷模式,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況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且招攬下線後,已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取得獎金等情,此經證人王凱嫻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可見被告有依純資本運作約定履行,尤難指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且證人蔡宇桀審判期日(104 年1 月16日)證述「當時你加入時應該明確知道資本運作是你拉人才可以提成分配賺錢的組織?證人蔡宇桀答:是的」、「你有這樣的懷疑,但還是帶你母親去看並且加入?證人蔡宇桀答:是,但應該是這麼說,我第二次帶我母親去的時候,因為他們跟我講我加入的話,我的傘下要有一個人頭,我才會叫我母親當我的人頭」、「所以即使你有懷疑,但還是讓你母親當你人頭?證人蔡宇桀答:是的」等語,顯見其充分知悉其獲利運作方式,每人均一比例朋分新加入會員所繳交款項,自難認其有何陷於錯誤可言。⑤復又,證人陳淑敏審判期日(103 年9 月26日)證述「實際領的金額要上了老總才知道,我們全部的380後面什麼的那些,所有行業書裡面就有列這些東西,所有也沒有隱瞞。」、「(提成與一開始說的不同)不會影響主任或經理的提成」、「升上一代老總提成會變多大家都很開心多分到錢,這是人之常情」等語。足徵下線加入後確實依照資本運作規則,按其階級均有取得所應分配之提成。被告並無以原先說法騙取升上老總之下線所應分配之提成,反而使新升上老總之下線獲得比預期更優渥的提成。職是之故,被告對於資金分配方式如任何詐騙行為,遑論被害人有所謂財產上所害可言,灼然甚明。⑥再者,證人陳淑敏審判期日(
103 年9 月26日)證述「我們從頭到尾都是制度的追隨者,不是創造者,所有東西都是延承下來的。上面延承這樣複製我們,我們就是這樣複製給下面的人。」、「這些都是傳承下來的,我買的行業書裡面每一本都講到要繳稅,我得到的複製,我們是跟著大陸人在做,他們這麼說,我們就這麼做,因為我們是在他們的土地上,不是在台灣。我們要照著他們的制度走,我所得到的複製就是這樣。我在這個行業當中只是追隨者不是創造者,我沒有那麼大的權力去跟大陸人說為什麼要這麼做。」等語。顯見所謂10%之繳稅名目係南寧當地數十年來傳承之資本運作規則,並非被告所創設,更無權可以更改,被告僅係按照規則運作。更何況,10%費用亦用於資本運作資金分配,被告並無私吞至自己口袋。甚且,10%名目並非下線加入的目的,也不影響下線各階層分得知提成。所有升上老總之下線知悉實際分配方式之後,也從未有人提出遭被告詐騙等情。據上各節,被告並無以10%之繳稅名目意圖訛詐下線,僅複製本身經驗招攬他人為下線,並無詐欺取財或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核與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⑦末查,依被害人程宥嘉於警詢時證稱去上課時,其上線、上課之夥伴沒有說要「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資本運作組織沒有說實際投資的標的或投資營利計畫,只說要重新分配款項等語,顯見縱運作組織未告知「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等語,依組織內其他的說明,相關參與者仍會參加資本組織運作,準此,尚難認「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為導致他人參與資本運作之原因,從而,縱如起訴書所述,資本投資運作曾向下線提及「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等語者,然10% 名目並非下線加入該資本運作之著眼點,所謂的真相並不影響被害人當初加入的目的,被害人亦非因詐術陷於錯誤致生之結果,故被告亦不構成詐欺罪,自是明確。⑵被告所加入之「純資本運作」非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對象:「純資本運作」並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所指之「多層次傳銷」,被告縱有出資加入「純資本運作」及招攬下線之行為,惟「純資本運作」已在南寧地區運作十數年之久,而被告於近3 年始加入純資本運作,並非該制度之創造者,更不可能可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故被告亦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即非該條之規範對象。綜上各節,被告並無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犯行,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與佯稱上開不實內容之人,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任何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上揭犯行,請依法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云云,為其辯護。
㈦訊據被告林清玉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當初會加入是因為陳淑敏的便宜行事用我的名字加入,我沒有帶人,所以我一直說我沒有參與云云。
㈧訊據被告李碧茹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主觀上從頭到尾都沒有要詐騙,而且我帶去的人沒有一個人我是用稅金10%請他們加入的,都是他們自我考察,然後他們自己在那邊看環境、現象,以及他們在夜市時有看到一些書籍買回去看,甚至於有些傘下還主動搭車去那邊住很多天且與當地人講話,然後回來告訴我說現象是怎麼樣,所以反而他們比我更清楚,另外,起初每一位新人都一樣,都跟我們後來去了之後的複製也一模一樣,只是差別在於我們上了老總,而新人還沒有上老總,但是複製的過程都一樣,我自己會覺得很恐慌就是我自己的朋友、姊姊,甚至我自己把工作辭掉,然後我們相信那邊,然後上了老總之後,是因為固定時間在開會,然後開會時間每個月去也都很安全,我自己有一個疑問是既然當地的書籍都有一些領導人的照片,且相對地外面也有公安局,為何都說這是老鼠會,可是卻沒有人去查緝,另外,我們打電話都有報人數及人名,為何都沒有自動去查緝?因為通訊是屬於國家,也因為這樣我都一直相信我沒有騙人。我看到那麼多跟我一樣的家庭是沒有前科,也是看起來很良善的人,但卻因為較早參加的人變成老總之後就是被告,較晚參加的人就是被害人,所以我覺得很恐慌、我也覺得怎麼會是這樣?為何我們的機場裡面沒有放一些預防的影片給我們看,直到我被羈押禁見時,我看到網路新聞,蕭美琴立委質詢花蓮那邊有一些航班,如果再繼續過去,有80%的人都是搭飛機過去做這份工作,為何不拿一些影片來預防,因為檢察官已經不知道要把被害人當做加害人來看,我說以上這些,可能對法官及審判長來說是多餘的話,但是對我們的心境來說,我們的家庭是媽媽、爸爸突然不見了,因為爸爸、媽媽已經被羈押禁見了,所以我希望法官審酌這件事情從北到南既然有很多判決是判處無罪,以及羈押禁見的部分,是否能把這件事情當做為一個特別案例來看待,因為我們不是一些作姦犯科的人,我們不懂法律,我們也不知道法律規章是怎麼樣,但是我可以說我們從頭到尾都不是為了要騙人而去,我們以為這是在幫助人,也是在幫助自己,既然如此,為何我們要遭受到很大壓力云云。
㈨訊據被告楊德全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被告李碧茹是我太太,我想說我們原本生活很正常,但是因為自從發生這些事情之後,生活就變了,之前檢察官一直跟我們說只要我們跟被害人和解,把錢賠給被害人,就會緩起訴沒有罪,結果我們借大筆錢還了那些被害人,我們還有簽本票給被害人,我們現在日子都不能過了,我們都已經把錢還給被害人了,為何我們還要被起訴?因為我們本來是很健康的家庭,結果現在每天都要吃安眠藥才能睡覺,每天都要在外面做苦力才能維持這個家庭,我不知道為何還有像我們這麼蠢的詐騙集團,既然把自己的錢都拿給被害人了,自己還要承擔這個罪過?我真的不知道為何法律沒有辦法保護好人,只是保護那些壞的有錢人嗎?我沒有詐欺犯意,我沒有騙過任何人云云。
㈩訊據被告顏淑熒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一直都沒有詐騙的想法,因為那天我有到偵查庭,事後我已經把所有的錢都還了,因為我真的沒有那個詐騙的意思云云。
訊據被告陳淑玲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們從事資本運作,在我們來回大陸的這段期間,我們都是正常管道出去的,我們不是偷渡過去的,如果政府或航空公司不允許或我們真的有在那邊做詐騙的話,應該會限制飛機不能這樣班班客滿的飛,而我們這些人也認定資本運作是兩岸所允許的一個工作。
另外,資本運作不能因為偵辦時間點而來論定所謂老總的罪,例如像我們從事這個資本運作的行業,有些人能力比較強一點,半年就升上老總,但有些人做了一年多卻可能還沒有升上老總,為何比較早升上老總的人就變成是所謂的加害者,但已經做了一年多還是一樣很努力朝老總的位階的人變成就是被害人。另外,在進進出去大陸的這一、二年時間,我們完全沒有被海關或公安來詢問我們在那邊的行為。我一直認為10%稅金也是屬於這項工作裡面的一個機制,因為這10%的錢並不是由其中某一個人獨享,而是由到了這個位階以後才能領到這筆錢,所以依我的認知,我覺得這10%是屬於我們工作範圍裡面的一部分。其辯護人則稱:被告並非此資本運作模式之首創者,被告在獲上線邀約投資之初亦深信此一資本運作模式倘努力經營,當可為自己(或自己召集之下線)帶來相當之獲利,故廣義而言,被告並不具詐欺故意,而下線亦非因陷於錯誤而投資,任何投資者最終究係獲利或虧損?均係依純資本運作計劃之制度進行,而非受詐欺之結果云云。
訊據被告鄭雅文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沒有詐欺的犯意云云;其辯護人亦以:⑴查被告鄭雅文固坦承有加入起訴書犯罪實欄所載之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參加之事實,然資本運作之組織並非被告所創設,亦非被告所能主導。被告係由其上線,以同樣方式邀約而加入,被告加入後亦複製同樣方式邀約下線參加,其被邀加入及邀人參加時,均認為係當地政府所默許之政策,如係知非法行業,豈會自己加入後再邀親朋好友參加?殊與常理有違。因此,被告邀約下線參加,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況資本運作模式是集合所有資金,依制度重新分配資金而已,沒有投資標的,所有資金存在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每月加以重新分配資金,沒有遭人中飽私囊之情形,運作模式純係以招攬下線賺取獎金,如果不想做可以轉讓退出,在未找到受讓之人時,權利仍屬存在,還可繼續做下去。而所謂之被害人確實亦於其加入後次月領回人民幣1 萬9000元,且如有再招攬其他下線加入,每人亦確實依照制度取得提成款等情,為被害人所不爭,亦即無論被告或被害人全係依照資本運作固定之模式及制度招攬下線及分配獎金,兩者均立於同等地位,招攬人亦係被招攬人,殊無互相詐騙之意思。雖老總之提成比上課所講及書上所載為多,然此係資金重新分配歸零之問題,每個成員進階到同樣階段,所領之提成均屬相同,並無何人受到詐騙而遭受財物損失。加入資本運作之成員均係到中國大陸廣西省南寧市參訪、上課及看到現象後,自行評估而加入,並非招攬人施用詐術所致等情。業據被害人董明昌、張天維、邱士哲、張正良證述在卷,足證被告鄭雅文受邀加入資本運作,嗣後以同樣方式邀人參加,並非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甚明。⑵被告鄭雅文升上第一代老總後,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1 列有被告鄭雅文知悉真相後加入之被害人共計31人,認被告鄭雅文應共同負詐欺罪責。惟被告鄭雅文否認對上開附表三所列之31位被害人有何之詐欺犯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應請檢察官擔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即應請檢察官舉證就前開附表三所列之31位被害人之加入,與被告鄭雅文有何關聯?何以被告鄭雅文有法律上應負防止之義務?及被告鄭雅文有何「能防止而不防止其加入」之事實?因此,在檢察官未指出證明之方法前,縱使被告鄭雅文升上第1 代老總得悉「資本運作」係屬詐欺行為(假設語氣,被告鄭雅文仍否認之),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亦不該當刑法第15條之消極不作為犯罪。況,被告鄭雅文於100 年6 月升上第1 代老總知悉檢察官所謂之真相後,即告知下線楊佳鴻、林儷綺、廖庭等人,業據林儷綺於103 年5 月28日警詢時供稱:「(你們是否於之前某個時間點,老總們共同討論並取得共識,要向老總級以下成員佈達10% 是行政管理費用而非稅金?)於100 年底。」、「(與此討論之老總有誰?)我、云南、廖庭、楊佳鴻。」等語,及廖庭於103 年4 月22日偵訊時供稱:「(既然是稅金,為何不是繳稅,而是由4 代老總領?)我加入時,大陸人說10% 是交給政府的,由鄭雅文上老總時,知道10% 不是交的稅金,而是由4 代老總領,要我們之後不要再說10% 是稅金。當我上任老總時,有做分享,我就說10% 是行政監督管理費,是由4 代老總領。」、「(於何時得知原稱繳稅部分係
4 代老總之提成?)鄭雅文上任,大家就有風聲。我在當經理時就知道是由4 代老總領取。上老總時,吃老總餐,有聽到,一到三代領10500 ,4 代領10% 。」;於鈞庭104 年3月6 日審理時結證稱:「(妳何時知道所謂的稅金事實上是
4 代老總的提成?)大概就是鄭雅文升上老總之後楊佳鴻告訴我的。」、「(當時妳是否升老總?)還沒。」、「(鄭雅文是在100 年6 月當上老總,所以妳得知這個訊息大概
100 年6 月左右?)我不曉得,應該是吧。」、「(請確認到底是鄭雅文或楊佳鴻跟妳說的?)是楊佳鴻跟我說鄭雅文有跟他說這些提成的部分。」等語明確,足證被告鄭雅文於
100 年6 月升上第1 代老總知悉檢察官所謂之真相後,即告知下線楊佳鴻、林儷綺、廖庭等人,被告鄭雅文實無詐欺之消極不作為犯之犯行。⑶查被告鄭雅文假設於升上第一代老總後,得知提成分紅扣除人民3500元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 給大陸,並非事實,實際上係給第四代老總之提成,未告知下線,致使下線誤認資本運作係屬合法行為,及第四代老總之提成均為1 萬500 元,比上課所講或書上所載為多等情,然被告鄭雅文因認此情係屬每個成員跟隨整個制度一起抽成,依規定比例領取獎金,並非其等所能主導,且每人達到同樣階段所得知之訊息均屬相同,每人達到同樣階段,所領取之提成亦均無不同,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依被告鄭雅文之學識、經驗,殊無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告知之情形。退一步言,縱令被告鄭雅文因未告知下線前開情事而有過失,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依據上開判例意旨,仍不成立犯罪。⑷由於資本運作之成員,分散各地,且至中國大陸南寧市之時間各自不同,如欲全部聚集一起開會佈達訊息,實有其困難之處,被告鄭雅文自100 年6 月升上第1 代老總後知悉檢察官所謂真相後,雖有直接與其下線楊佳鴻、林儷綺、廖庭告知,要其等轉達下線,已如前述,然終究無法全面佈達。因此,直至102 年下半年乃要求全部體系內之老總全面宣導等情,業經被告楊佳鴻於103 年4 月22日偵訊、被告林儷綺於103 年
7 月2 日偵訊,廖庭於103 年6 月6 日警詢時供述屬實,乃檢察官竟認被告鄭雅文於同案被告陳淑敏之火鶴集團被查獲後聯繫傘下老總串供滅證云云,不無誤會。⑸至於檢察官10
4 年3 月12日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1 所載,被告鄭雅文知悉真相後加入之被害人,依其中被害人張正良、蔡侑霖、杜智雄、陳治瑛等之證述,足證被害人張正良、蔡侑霖、杜智雄、陳治瑛等人加入資本運作時,並非被告知提成之10% 需繳納稅金,因此,其等殊無誤會提成之10% 需繳稅金而陷於錯誤之情形,檢察官仍認其等為被告鄭雅文之詐欺不作為犯之被害人,洵有未當。另被害人邱曉莉非屬雲南體系之下線,其亦不知屬於哪個體系之下線等情,業據證人邱曉莉證述在卷,足證被害人邱曉莉亦非被告鄭雅文之詐欺不作為犯之被害人無疑云云,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楊佳鴻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⑴被告楊佳鴻無不法意圖,被害人亦無陷於錯誤或受有損害:①查本案「純資本運作」制度在大陸廣西南寧地區已運作十數年,被告係因阿姨鄭雅雯介紹廣西南寧有賺錢的機會,才在偶然的機會被引薦加入,被告楊佳鴻雖嗣後又介紹數人做下線,惟下線多屬親友,絕無基於詐欺之意圖。且若被告明知資本運作為詐騙行為,豈有可能自己還投入資金造成自己被害?事實上,被告並不認為自己被騙,伊係真心相信以此種類似多層次傳銷或合會之方法,依照該遊戲規則,只要有心確實可以賺到錢,並基於此種正面心態才去找人當下線,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況且被告係受伊阿姨鄭雅文所招攬,並實際投入人民幣69800 元,如認被告所招攬之人均係被害人,則被告又何嘗非屬受害人,實殊難想像被告一方面是被害人、另一方面又是加害人!益徵被告係真心相信「資本運作」行業,轉而招攬其他親友加入,其本身不具有犯意,況被告所招攬者均為至親好友,更難認其有詐騙親友之動機。②依該制度之運作,下線到達一定人數後即升為老總,一直到升為四代老總後即「出局」,被告找下線時均有明確告知規則,下線也都完全瞭解「純資本運作」必須拉下線才能獲取佣金,且其下線達一定人數才能回本甚至獲利之事實,並無起訴書所述使人誤認投資行為確有進行當地建設之情。況被告等人所招攬之下線,在自行招攬其下線後,依規則均有獲取表定獎金,並未有人招攬下線後沒拿到相對應報酬,事後下線如欲退出,被告亦以人頭取代並退其款項,是以被告所招攬之下線並未有因此受害。再者,廣西南寧當地,以此種類似多層次傳銷虛擬投資相當盛行,路邊書報攤到處都有陳列類似書籍公開販售,而加入組織者均曾前往廣西聽取講師報告,對於組織內部運作細節詳情理當知之甚詳,自無所謂陷於錯誤之情。
⑵公訴人認被告楊佳鴻有利用詐術之行為,應有誤會。①查公訴人認被告楊佳鴻係以「投資當地公共建設」、「資本運作為大陸許可行業」、「老總實際資金分配方式與對新人所述不符」為詐術之方法云云,惟縱觀卷證資料,幾乎全數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被告於招攬新人時「沒有」說資金要投入當地公共建設或資本運作為大陸許可行業,且被害人等亦瞭解投入之資金會重新分配予上線,事實上,渠等加入之重點是為取得日後下線投入資金之「分配資金資格」,而非為投入大陸公共建設。況縱如公訴人所認被害人之加入本意係為投資建設而遭被告詐騙,惟卷證資料中亦未見其舉證提出被告楊佳鴻有製作如何之具體投資標的、投資報表或持股分配比例等書面資料供被害人參考,且為何被害人加入前後始終均未要求被告提出投資書面資料?亦核與事理相違。顯見被害人等加入之本意實係為取得日後分配資金之資格,然被告就此並無任何欺瞞、謊騙之行為,被害人加入後如確實依照資本運作之規則,按其階級均有取得所應分配之資金,既然被告對「投入資金取得分配資格」無任何詐騙之行為,遑論被害人有任何財產上之損害可言。又公訴人所謂被告楊佳鴻有老總實際分配資金方式與介紹新人加入時說法不一致之情,惟新人加入時之階級並非老總,須從主任、經理等循序漸進之方式,依次遞升至老總階級,渠等升任老總前分配取得之資金,確與被告所述之分配方法相符,亦未見公訴人舉證說明被告對主任、經理之資金分配方法有何說明不實之處,致新人於該階級遭受何財產上之損害。至於老總實際分配方法,於新人升任老總後,立即於老總餐會上公開說明老總階級資金分配之方式,渠等亦瞭解之後分配資金之方式,被告並無以原先之說法騙取升任老總後之新人所應分配取得之資金,實際上反而令新人取得比原先所預期更優渥之分配利益,難認被告有任何與詐欺罪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與結果。②又公訴人認被告楊佳鴻以「須繳稅10 %給大陸」,且「知悉真相後仍以上開詐術邀約他人或漠視容認不予澄清」云云,姑不論公訴人是否真有舉證證明被告有稱須繳稅之事實,然10% 之名目不論係稅金、行政費用,抑或之後公開說明係四代老總之行政管理費,均與被害人加入時所著眼欲取得「分配資金之資格」無涉,已如前述,況該10% 費用亦用於資金分配,被告楊佳鴻並無以此名目詐騙被害人,而將該10% 款項私侵入吞進自己口袋。再者,公訴人所謂之「真相」不告知,僅係老總階級實際分配之方式,按規則須於新人升至老總階級時告知,係十數年前所流傳下來之資本運作規則,並非被告楊佳鴻所創設,被告僅係按照規則運作,伊無任何以此方法作為訛詐被害人之意圖,該「真相」亦不影響被害人當初加入之目的。此從主任、經理階級之被害人,渠等雖提前知悉10% 之分配方式及老總實際分配方式,仍未質疑是否受到被告詐騙,灼然甚明。③次查公訴人以多名被害人之證述:「若知資本運作沒繳稅、台灣大陸政府均積極查緝,將不會加入資本運作」作為不利被告楊佳鴻之證據方法,惟此證述之提問係以假設因果及誘導為方法,利用已加入資本運作之被害人擔心於偵訊時可能被轉換為被告身分之惶恐,將所希望不利被告之答案列入問題,以問話中含答話之方式訊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對被害人而言,回答方式僅存肯否二種,且提問之字裡行間再再暗示加入資本運作係違法行為,試問,如何期待被害人為肯定加入之回答?此外,本案因檢警調查,始令被告及被害人等認資本運作似犯罪行為,然縱觀卷證資料內容,仍有大部分被害人不欲提出告訴,縱有少部份被害人希望退款退出資本運作,被告楊佳鴻亦陸續就欲退出之人為協商退款事宜,前後已退款超過新台幣500 萬元,事實上,於本案調查前,資本運作新人如欲退款,雖依規定僅得轉讓不得退款,被告仍自行出資為退款並以人頭代替之,從此更可見被告絕無詐欺罪之不法意圖。主觀犯意來說,被告他們的真意是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詐騙,法律效果上,鈞院可能會認為既然他們欺騙人家且還人家錢,這就是和解,且是將來從輕量刑、緩刑的問題,但是本案中資本運作規定每個人只要購買一球69800 元人民幣就可以取得加入並且招攬下線的資格,但是很多被告不只有購買一球而已,還會以其太太、先生、兒子、女兒名義來購買三球,所以他們自己下面的三球都是自己出錢的,可能出100 多萬元,如果他們的出發點是要去詐騙別人,其實只要交69800 元人民幣就就可以取得詐騙別人的門票,為何要出100 多萬元,然後再去詐騙別人?本案中每一個上下線的名字都非常清楚,每一個人都是自己的至親好友,沒有人可以跑得掉,每個人交了69800 元人民幣之後,每個人所交的69800 元人民幣是加到組織裡面,包括三代老總、四代老總去做分配,每一分錢均依照提成表來分配每一位應該分到錢的人的手上,沒有任何一分錢在任何一個環節被人A 走或被侵占,依照這樣的遊戲規則來運作,怎麼會有詐欺的問題呢?本案之前公訴檢察官特別針對所謂知悉10%後繼續去騙人,但它是不正確的,沒有人為了要去騙人,也沒有人為了10%是繳給政府的稅,如果今天告訴你所交的69800 元人民幣有90%都是政府抽稅,難道每個人就會很喜歡參加嗎?你交了69800 元人民幣,只剩下2000元在裡面操作,其他都是政府抽走,政府非常支持,如果是這樣,會影響每個人參加、且提高其參加意願嗎?這不可能的事,雖然這個遊戲制度設計者設計10%是有意誤導為好像政府是默許支持的,但是難道南寧政府或中國政府沒有默許支持嗎?關於此部分,檢察官沒有善盡舉證責任。中國是一個出版品出版時要先審查的國家,或許在夜市會有一般人亂賣,但在機場都有公開販賣所謂的行業書,且行業書上有中國大陸領導人宣導這個純資本運作鼓勵大家來盡量集資,如果以中國是一個出版品出版時要先審查的國家,行業書上印有領導人肖像來表彰導領導人是支持這個純資本運作的,且行業書可以公開在機場販售,我認為中國政府根本是明許的,而不是默許的問題。這個制度其實最早從民國80幾年就開始了,它是一種替南寧政府吸金的方式,其實南寧政府賺的是這些周邊的商機,包括本來是鳥不生蛋的地方,現在蓋了一大堆房子,臺灣人傻傻地都在那邊亂買,所以最終目的就是吸引人來跟錢來,但是在庭被告都不是這個遊戲的創始者,他們都只是裡面的一顆小螺絲,說他們有一點愚蠢,他們應該都是可以接受,因為他們就被吸引去了,然後就在那邊轉來轉去轉不出來,最後有些人就在這邊當被告,有些人則在旁邊當告訴人,而由鈞院來審理本案到底有無犯罪,實際上回到最原點,根本沒有任何施用詐術之情形云云,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林儷綺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其辯護人亦以:⑴被告並不知大陸有查緝資本運作之情,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情,所謂資本調控之說乃資本運作體系上層所告知,被告加入該體系故深信之,且被告升任第1 代老總後參加之老總會議,亦無人談及有大陸查緝違法之事,是被告顯無明知大陸有以之違法查緝卻加隱瞞之認識,故自無以之為詐術而行使之可言。
⑵再,被告從未告知下線或其他成員10% 稅收及第1 至3 代老總提成金額之事,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為此傳述行為,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有以此為詐術行使方法,亦屬可議;抑且,被告係在101 年1 月升任第1 代老總後,方始知悉上情,而被告知悉之後,即告知下線廖庭,而廖庭亦將之轉告其可以連繫之下線,業據廖庭於 鈞院104 年3 月6 日審判程序中作證證明在案,依此,亦足證被告並無以之對人行詐之意思。⑶尤其,資本運作制度之模式,乃邀人加入再依加入球(人)數之多寡,分配或取得事先由制度制定者制定之一定金額,因此,吸引加入者加入之關鍵誘因,乃在得分配或取得之「一定金額」是否符合加入者之主觀要求,至於此「一定金額」如何計算而得,僅供參考,當非加入者主要關心所在,蓋金額之決定方式,得有各種不同之說明或計算方式,只要分配或得取得之「一定金額」符合加入者之主觀需求,縱使計算或說明方式不甚合理,加入者應仍得接受;反之,倘若分配或得取得之一定金額不符加入者之主觀要求,則即使計算或說明方式如何合理,加入者當亦不致加入,此為一般經驗之常態,準此,本案縱依公訴意旨所認有10% 稅收及第1 至3 代老總提成金額之爭議情事,但此並不影響加入者依資本運作制度原先預定其所可得分配或取得之金額,而且,迨加入者成為第1 至3 老總及第4 代老總後,其亦仍得分配取得10500 元之提成及10% 之行政管理費,是以,由是言之,10% 稅收及第1 至3 代老總實際領得提成金額多寡,與加入者是否決定加入資本運作體系之關聯性,實甚薄弱,應不足構成「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二、又,正犯之本質乃在犯罪行為之支配,超脫被告可得合理支配範圍以外之事項,若令被告就之仍須負擔正犯刑責,實與行為責任理論相悖,顯然欠缺刑罰正當性,而共同正犯亦屬正犯之一種,依據上述行為支配理論,被告固應就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共同負責,但應仍以被告對其他共同正犯具行為支配可能之範圍為限,自屬當然。公訴人起訴認被告尚須就被告所屬下線廖庭以外之其他不同下線甚或其他不同體系之同案被告行為負責,惟查,被告就其他不同下線或不同體系之同案被告並不認識,毫無聯絡,對渠等無任何行為支配之可能,對於此等被告無支配可能之其餘同案被告,若令被告亦須負責,依上說明,實有未洽,據此,公訴人認被告尚須就渠等之行為負責,顯然不符共同正犯之本質,應不足取云云,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廖庭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有
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其辯護人亦以:⑴被告廖庭應無詐欺之主觀犯意:①被告廖庭本身認為資本運作制度係合法投資,非屬詐騙行為,如被告認為資本運作為詐騙行為,曷可能自己投資大量金錢,並邀約母親林貴霞、弟弟廖庭及好友們前往參與?顯然被告主觀上並不認為參與資本運作為詐欺行為,而不具詐欺之故意甚明。②此外,本件資本運作有一制度,亦即所招攬之下線欲退出時,應由其上線負起「轉讓」之責,並將下線之投資款全額退還。查證人劉振興曾於
104 年4 月17日審判程序證述:參加資本運作後約2 、3 個月因為沒有時間前往大陸,便退出資本運作,並被告廖庭有將全部投資款項返還,也就是所謂轉讓( 見103 年度易字第
595 號院三卷第75、76頁) 。自證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廖庭實係單純出資參與資本運作,並嚴格遵守資本運作之「轉讓」制度,如有下線意欲退出,被告會為其辦理轉讓,並返還投資款項。倘若被告意欲詐欺,豈會將已到手之利得返還予被害人?顯見被告等只是單純之投資者,並按照前人所訂定之規則執行資本運作,而確實不具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⑵被害人並未因被告等施行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①查被告從未向新人表示投資款是要從事公共建設,且被告本身確實深信資本運作有「調控」制度之存在,公訴人竟未舉證被告明知「調控」實即為查緝,亦未舉證被告明知資本運作與當地經濟繁榮無關,即逕認被告以上開「不實」事項欺騙被害人,應嫌速斷。②況被害人等既知系爭投資案之運作模式係靠「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之方式來獲利,彼等加入系爭投資案,無非希望藉此獲利,亦即被害人等加入資本運作並有招攬下線之行為,亦如同被告般加入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般,無非係為藉此獲取獎金之方式以迅速致富。難認有何誤信資本運作有何項「具體投資標的」而藉由「該投資標的」賺錢獲利之情形,自無陷於錯誤可言。
③此外,關於所謂10% 稅收及分,查證人董明昌於鈞院審理中證述:「( 你拉下線,你在乎的是上面的老總他們提成可以分到多少或你自己可以獲利分紅分到多少?) 當然是自己。( 所以你有上過『框架』課,但不記得一代老總是如何提成,是因為你只在乎自己按照制度可以分到多少?) 是的。
(你拉到下線之後,有按照制度來獲得他們跟你說你可以分到的那個數字嗎?) 有。( 你參加的動機是否是賺錢?) 是的。」( 見103 年度易字第595 號院二卷第279 頁) ;證人蔣春香證述:「( 你對於提成的分配即一到四代老總可以分配多少,妳是否有很瞭解?) 不瞭解,忘記了。( 一到四代老總分配多少,是否會影響妳參加的意願?) 我參加以後,我會覺得我以後要做到一代老總、二代老總,我也會領到那個錢,所以不會影響。」( 見103 年度易字第595 號院三卷第142 頁反面) ;證人陳秉壕證述:「( 你加入『資本運作』,是否因為你加入後邀下線加入可以分得獎金,而來參加『資本運作』?) 是的。( 你加入『資本運作』,後來他們跟你說要繳10% 稅金給政府,是否因為這10% 而對你加入有無影響?) 不會。」( 見103 年度易字第595 號院四卷第
139 頁) ;證人張連棕證述:「( 有無講到加入後分配的獎金有10% 要拿去繳稅這件事?) 沒有聽過」( 見103 年度易字第595 號院五卷第35頁反面) 等語。顯然證人等參加資本運作之目的乃係賺錢,渠等也是為了賺錢而交付財物,而並未確切了解第一、二、三代老總之提成確實為何。證人等所在意的是自己有無取得「分配投資款項之資格」,以及自己之分配比例為何,而該些決定是否投資之重要資訊,證人等均未有何認知錯誤。質言之,渠等均非因誤認老總之提成資訊而交付財物參與資本運作,亦即交付財物行為與誤認老總提成間,並不具因果關係。④末查,自上開證人證述,亦可知悉渠等對於10% 繳稅乙事懵懂不知,且判斷資本運作合法與否之關鍵不僅在於是否繳稅,更關乎當地從業人員、生活、市集所顯現之氛圍及現象。甚且,證人投資款項參與資本運作是為了賺錢,而不是為了繳稅,因此交付財物與繳稅間亦無因果關係,乃屬當然。⑶被害人均非被告所招攬:①查本件被告廖庭,於升上老總後,即未再招攬任何下線,何來明知稅收及老總提成等事項,卻故意告知新人不實資訊之行為?顯見被告未有詐欺犯行甚明。②另查本件公訴人於所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及併辦意旨書,認為被告廖庭與其他被告共同詐欺被害人,應共同負詐欺之責。惟查,其補充理由書及併辦意旨書所列之被害人,均非被告所招攬,被告與該些被害人皆係素不相識。且於補充理由書中亦未見公訴人有何舉證以說明被告如何與其他共同被告共謀詐欺,或於何時、何地向該些被害人講述課程、分享心得,或如何為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故公訴人所列之被害人之所以參加資本運作與被告既無關聯,且被告完全不知有該些被害人之存在,則公訴人遽認被告應負共同詐欺之責,實有不當。⑷查本件資本運作之運作方式,其獎金之發放,係依據參加人是否招攬下線,無須銷售商品,告參加人從事資本運作行業,僅在於繳納費用及介紹他人加入,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亦非透過會員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而建立銷售網路,自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有別,而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甚明云云,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郭宗正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完全沒有詐欺人的意思云云。
訊據被告陳靜怡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在運作資本運作的過程中,其實我們都是遵循這個行業的規範去做,我帶朋友過去,那邊的現線、整個行業及整個制度都是完全透明的,當我朋友回來之後,他們想一想就想在那邊找機會、想在那邊認識人脈,也是他們自己說要加入這個行業的,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也都與下線和解了,所以我不知道現在我為何還要被起訴,自始自終我都沒有意圖詐欺的行為云云。
訊據被告鄭鈺樺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從來沒有要騙人的意思,當初我知道時,我加入了,也是朋友自己跟我說他要跟我去看看,我有跟他說你先看清楚,要加入時再加入,然後還有一條線也是朋友,但是他不做時,我有去借錢來幫他轉讓,並把錢全數退還給他們,然後另有一條線是家人,我沒有騙他們云云。
訊據被告郭尚恩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覺得我從頭到尾從事這個行業都沒有要詐騙任何人財物的意圖,因為在所謂的組織圖裡面,我的上下左右都是我自己的家人,應該沒有自家人要騙自家人錢的理由,我從頭到尾是出於善意,但今天我被起訴,其實我也很無奈,我也投入很多的金額,我也賠償這些被害人了,且我生活也不很好過,所以請鈞院明察云云。
訊據被告陳振庭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當初我去從事這個行業時,我本來是想要過去從事美髮業,但是我過去看一看以後回來,我並沒有意圖要去欺騙任何人,且後來我太太去看了之後告訴我這個行業可以做,我也想要去了解,所以我的組織發展不好,另外,我也是帶我自己的小舅子、我的小姨子及我太太過去參加,我怎麼可能會欺騙我的家人,所以我並沒有意圖要欺騙任何人云云。
訊據被告郭志偉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沒有詐騙,我只對我的下線負責,我也已經全數跟我的下線和解了,請問為何我要被冠上詐騙的罪名?請鈞院還我清白云云。
訊據被告李佳衡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從頭到尾沒有詐欺別人的意思,我也是去考察南寧,我不知道為何就被冠上詐欺的罪名云云。
訊據被告莊文賢固坦認加入「資本運作」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我從頭到尾沒有詐欺的意思,且我帶去的朋友都是讓他們自行考察,他們是確定可行之後才加入的,我並沒有脅迫他們來參與這個行業云云。
二、經查:㈠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3 人於99年間至廣西南寧,先後加
入「資本運作」(其運作方式詳如以下㈡所述),其等以鄭筑勻為首,組成以鄭筑勻之行業名(即參加「資本運作」之暱稱)「ANGEL 」命名之「ANGEL 集團」,陸續招攬陳淑敏、宋佩雯、鄭雅文、楊佳鴻等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陳淑敏、宋佩雯、童灧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等陸續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陳淑敏、宋佩雯為首,約於101 年5 月間起與「ANGEL 集團」拆夥,組成以陳淑敏之行業名「火鶴」命名之「火鶴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蘇富益、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陸續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鄭雅文、楊佳鴻為首,亦約於101年5月間起與「ANGEL集團」拆夥,組成以鄭雅文之行業名「雲南」命名之「雲南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
⒈「資本運作」之運作方式:
⑴招攬新人過程(邀約、上課及導覽):由已加入「資本
運作」之成員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為其上課及導覽,上課內容大致有:1.「全面分析」,係針對大廣西南寧發展,及世界各國類似「資本運作」組織之介紹;2.「框架」:係邀約新人加入時,老總、主任、經理等各層級(各層級提成分配詳如事實欄㈡所載)可領得之提成分配計算方式;3.「跟進」:如何邀約新人加入「資本運作」;4.「學習」(或稱「分享」):分享當初加入之經驗。並於課程中宣稱購買「一球」即人民幣69,800元之金額交予「資本運作」成員,按照「資本運作」之各層級分配後,各層級分配所得之款項是「資產重新分配」,透過此方式可「消費刺激經濟」,乃當地政府支持之行業。導覽行程中將廣西南寧「五象廣場」等公共建設與「資本運作」為不當連結,使受邀親友誤認「五象廣場」係當地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公共設施,或使受邀親友誤認邀人參與「資本運作」有助促進當地食衣住行之消費,發展景氣,故係大陸政府所鼓勵之行為。導覽行程並引領新人至當地夜市販賣俗稱「行業書」(即介紹「資本運作」相之有關書籍,書籍內除記載各階層之提成分配之方式,所得需繳稅10% ,並多有大陸政府領導人之照片及有關經濟發展之講話摘要)之攤位,以此方式使新人誤信「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所默許、支持。並向新人詐稱「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擺放在南寧之政策,資本運作之收入需繳稅,故係合法正當之行業,且提成分配分式透明公開,只要繳款人民幣69,800元即可加入資本運作取得介紹他人加入之資格,並可藉由推薦新人加入、下線再推薦新人加入逐層分配提成。另向新人誆稱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
⑵主任、經理層級之晉升與提成分配(即前揭上課之「框架」內容):
①層級晉升:投資人民幣69,800元購買「1 球」,即可
加入資本運作,加入即為主任,吸收3 名下線(術語為「滿3 顆球」)可升任經理,下線滿23顆球即可晉升老總,老總則區分為1 、2 、3 、4 代,當下線晉升為1 代老總,該上線就往上晉升2 代老總,依此類推,成為4 代老總即「出局」。
②提成分配:新人付出人民幣69,800元後,於次月會讓
新人領取人民幣19,000元「返還金」(新人領得此人民幣19,000元後,更增對「資本運作」之信賴,乃會繼續邀約親友加入)。主任層級,當第1 代新人(即直接下線)加入時,可領人民幣6,612 元,第2 代新人(即直接下線所邀約之下線,往後代數以此類推)加入時可領人民幣1,520 元,第3 代新人以下加入時則不可領提成;經理層級,第1 代新人(具備經理身份後加入傘下的下線)加入時,可領人民幣1 萬4516元,第2 代新人(具備經理身份後加入傘下之下線所邀約之下線,往後代數以此類推)加入時可領人民幣7904元,第3 代新人加入時可領人民幣6384元,第4代新人以下加入時均不可領。然在主任、經理之實領金額需扣除此機制謊稱之「稅額」,以主任層級時第
1 代新人加入為例,其領取之人民幣6612元需扣除3500元「免稅額」後,將10%「繳稅」,故實領人民幣6301元〔計算式:6612- (0000 -0000)*10%=6301 〕;而主任層級的第2 代新人加入時,因僅領人民幣1520元,仍在所稱「3500元免稅額」以內,故可全額領取人民幣1520元,新人因見其收入確實扣除部分金額,更對繳稅之說深信不疑,繼續邀約親友加入。另誆稱1 代老總領380 (單位不明)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1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
4 代老總領19x21 份額,即399 元人民幣(迨晉升老總後,始揭露真相詳如事實欄㈢所載)⑶真相揭露過程(告知各層級老總之實際提成與應負義務
):下線滿23顆球而晉級為1 代老總時,2 代以上之老總會在教導老總須知之「老總學習」、或每日下午在廣西南寧舉行之「老總會議」、或為祝賀晉升老總所舉辦之「老總餐」時,由2 代以上老總告知下列實情(有部分「資本運作」成員,係在晉升1 代老總前即被告知,亦有部分「資本運作」成員,則係在晉升至2 代老總以上才被告知):資本運作並未繳稅10% 予大陸政府,原稱繳稅10% 之款項,實係4 代老總之提成;1 到3 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 萬500 元人民幣,並非「框架」內所宣稱之「1 代老總領380 (單位不明)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1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且無扣除繳稅10% 之情。並要求老總每月有義務至少待在大陸廣西南寧14天,當新人至廣西南寧參訪時,老總需互相協助為新人講授上開「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分享」之課程或相關導覽等情。
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資本運作」參加者(分屬「ange
l 集團」、「火鶴集團」及「雲南集團」成員),各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或在「老總學習」時,或在「老總會議」中,或在「老總餐」上,或在私下聊天之場合,知悉:「『資本運作』所得並未繳稅10% 予大陸政府,原稱繳稅10% 之款項,實係4 代老總之提成;1 到3 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 萬500 元人民幣,並非『框架』內所宣稱之『1 代老總領380 (單位不明)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1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且無需扣除繳稅10% 」等事實,從而,以其等一般理性之成年人之知識、經驗,可推知「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鼓勵之政策」均無依據而非事實後,竟仍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起,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同一線之其他已知悉真相者、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非同一線之其他已知悉真相且有行為分擔者(即附表二「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之各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或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或負責上課、或接送新人、或負責導覽、或私下聊天等,而共同對於受邀參加「資本運作」之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被害人「複製」如上所載運作方式,而向受邀者訛稱如下:㈠「資本運作」係政府默許、支持(即風險控制):主任、經理的提成扣除3,500 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實則未繳稅);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實則大陸政府確有查緝行動);「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之政策(實則大陸政府並無默許、支持)。㈡「資本運作」之各層級提成分配(即投資報酬):主任、經理的提成扣除3,500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實則由4代老總領取);1 代老總領380 (單位不明)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2 代老總領57x2 1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4 代老總領19x21 份額,即399 元人民幣(實則1 到3 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 萬500 元人民幣)等語。其等以此方式招攬受邀者新人加入「資本運作」,致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受邀者陷於錯誤,而支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加入「資本運作」而受有損害,或再因誤信前揭詐術為真,陸續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並轉述上開不實說法勸說親友加入「資本運作」,而成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參加者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受邀者施用詐術之工具,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參加者則藉此分得受邀者加入繳付款項之提成。
㈡此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即「已參加者」)所坦承在卷
(被告鄭筑勻、林清玉、陳靜怡、莊文賢除外,詳見以下㈠所載),經與附表二各證人即被害人(即「受邀者」)證述情節,互核相符(見以下㈥所載),復有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本案爭點如下:㈠各被告知悉真相之時間: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即「參加
者」)是否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知悉真相時間」起,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㈡各被告主觀上有無詐欺取財之犯意: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
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知悉真相時間」起,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主觀上各有無詐欺犯意?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依照「資本運作」傳承複製之規則行事,主觀上有無詐欺之犯意?㈢各被告主觀上與其他共犯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被告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知悉真相時間」起,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有無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其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之參加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或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或負責上課、或接送新人、或負責導覽、或私下聊天、或按其層級坐領提成等,而共同對於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複製」如上所載運作方式,而向受邀者訛稱如事實欄所載虛偽之事?㈣作為犯或不作為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分別自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知悉真相時間」起,有無告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作為義務?其消極不作為之行為是否構成詐術之行使?被告是否能作為而不作為,而有作為之義務?㈤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是否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陷於
錯誤?並致受有損害(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各「受邀者」加入之時間、交付之金額、付款之時地)?上開各被害人交付財物取得介紹分配之權利有無造成整體財產損失?上開各被害人若欲退出資本運作是否可以轉讓份額?若轉讓之後,是否即無財物損失而無受有損害?未轉讓之前,其權利是否仍然存在而無受有損害?
四、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23人雖各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㈠各被告知悉真相之時間: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是否分別自
附表二各編號「知悉真相時間」起,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⒈被告鄭筑勻部分:
⑴被告鄭筑勻於103 年1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你從
事廣西南寧純資本投資團隊是否負責講課?講課內容為何?)我有講過,內容就是跟他們聊天,我聊天的內容是『跟進』,我都只是聊我怎麼加入這個、拿別人成功的例子來講給別人聽」(見103 易595 警卷第62頁)、「99年5 、6 月間加入的」、「(問:你何時升上老總的?)99年底100 年初間」、「(問:你升上老總後,是否有負責為新人講課?)有時是會帶到我們那邊聊天,聊天內容主要是以加入的心路歷程」、「老總的提成是在他們升上後才會知道的,老總的提成有時是在還沒吃老總餐前,有先上的人他上面的人就會先告訴他,因為他們會先拿到薪資表,所以也會看到他們的提成是多少」等語(見103 易595 偵一卷第132 、133 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被告鄭茿勻之夫)劉瑞祥於102 年12
月2 日偵查中證稱:「是我太太鄭筑勻邀請我加入的」、「(問:你是否在吃老總餐時,就知道資本運作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是,這是老總餐的複製,上層會派其他的老總來講一些規矩,除了講沒有繳稅外,還有老總提成,1 到4 代是1 萬500 元。百分之十的部分,我只知道沒有繳稅,但誰領的我不清楚,另外還有百分之三的部分,他們說要上繳給地方保護費。老總的義務是要照顧下面的人,講解工作內容及如何帶人,每人每個月至少要在南寧待一個星期」、「(問:浙南名成的老總餐是否鄭筑勻主持的?)他有主持,別的老總也有主持」、「(問是否在該老總餐告訴新升上老總的人,這個組織並沒有繳稅的?)是。都是在老總餐時才會講,這都是上面的人一個一個傳承下來的」「(問:所以當上一代老總的人,就知道沒有繳稅了?)是。但不一定會知道錢到哪去了,因為都交給帳房了」、「問:升上
4 代老總,就會領取百分之十的提成?)應該是」、「繳稅部分,因上面的人一直這樣講,雖然老總餐有講到並沒有繳稅的事情,但我們不知道錢去哪裡了。我沒有具體講,但是下線他們還是會繼續講」等語(見103 易
595 偵三卷第75至78頁);其於104 年4 月10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大陸的老總有說什麼?)答:他們說10%是繳稅交給當地政府,他們一直都是這樣做」、「(問:你何時知道沒有繳稅的?)那是在吃『老總餐』時大陸的老總有說」、「(問:之前你於警詢時有陳述上老總會吃『老總餐』,當時就知道繳10%稅給當地政府,其實是被當地的四代老總分掉了,是否如此?)是的,我有這麼說」、「(問:你在偵查中有陳述一到四代老總是領10500 元,是否如此?)是的」、「(問:所以你升上老總之後才知道實際領到的提成與當初你加入時所提到的提成是不一樣的,也就是當初加入時所提到的一到三代老總的提成分配比例分別是380 、57、38,但後來實際上所領到的一到三代的提成均為10500元,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103 易595 院三卷第41頁背面至47頁背面)。
⑶證人梁逢秭於103 年1 月8 日偵查中結證:「(問:上
課是否有介紹資本運作必須繳稅給政府的?)是」、「(問:你在何時知道資本運作並沒有繳稅給政府?)
100 年8 月在我升上一代老總時,在老總會議時才有人講,當時我才知道」、「(問:你所稱的老總會議,是指每天下午在南寧的老總聚會還是指吃老總餐時?)我是指吃老總餐時。而我的老總餐在那一家吃的,餐廳名字我忘記了,當時主持的人有鄭筑勻邀請「彌勒佛」來主持的」、「(問:與你一起吃老總餐的人有誰?)陳淑敏、鄭筑勻的姑姑『雲南』(即鄭雅文)、鄭筑勻的表哥『永鑫』(即楊佳鴻)、還有別體系的『理事長』、『燕姐』這幾個人我確定與我一起吃老總餐,另宋佩雯的部分我不確定、「(問:鄭明溪、鄭文成、劉瑞祥是否有參加老總餐?)鄭文成、劉瑞祥我確定也有,但鄭明溪我不確定」、「(問:在你的老總餐會時,是誰告訴你們沒有繳稅的事?)當時主持的『彌勒佛』。他說升上老總後,為了避免愈高的老總領的愈少的情形,就不負責任,就改為一代到三代都領10500 元的人民幣,且告訴我們10% 的沒有上繳給國家,但沒交待這部分怎麼分。我是到101 年6 、7 月才知道原本所講的稅金金額(指加上免稅額的部分)是怎麼算,而我在101 年的農曆年後知道這10% 是第四代老總領走的」、「(問:當初你在上課時,聽到資本運作是要繳稅的,若你當初就知道資本運作是沒有繳稅,你是否還會加入?)我不會,在鄭筑勻邀約我時,就有向我說這行業是要繳稅的,當時我心想有繳稅這應是合法行業,後來我知道沒有繳稅後,就有向鄭筑勻問要不要在『框架』課程中刪除有繳稅這件事,但鄭筑勻還是說要講,當時我懷疑我們是否為逃漏稅。我自己再問其他人,若知道沒有繳稅的話是否會加入,約一半的人說還是會加入,但我自己是不會」、「(問:你當時加入資本運作時,鄭筑勻在資本運作的層級?)應該是很高的層級了。在我一開始加入時,鄭筑勻是否已知道沒有繳稅的事,這我不知道,但他是有告訴我這是要繳稅的,且我知道當時他已被檢調調查了,還被限制出境,我們有問他這有沒有問題,他說只要將轉讓作好就沒有問題了」等語(見103 易
595 偵三卷第124 至126 頁)。⑷依被告鄭筑勻之供述可知,其約於99年底、100 年初升
上一代老總,依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以100 年1 月為被告鄭茿勻升上一代老總時間為可採。又由證人即其夫劉瑞祥、證人即其下線梁逢秭等人之證述亦可知,斯時「資本運作」之參加者於升上一代老總時,即會被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再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宋佩雯等人,亦均證述其等被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時,被告鄭茿勻或在場或親自告知等事實(見以下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宋佩雯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6 之隨身碟內資料列印之「附件三:鄭文成房間搜出隨身碟內資料」(見103 易595 附件三卷)之薪資單中,確有記載「稅」等字,益足認被告鄭茿勻前揭所辯,應係卸責之詞,而不可採,其於100年1 月間升上一代老總時,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可認定。
⒉被告劉瑞祥部分:
⑴被告劉瑞祥於102 年12月2 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的上線鄭筑勻、沈杏仙有無明確向你說明加入該組織所繳付6 萬9800人民幣之投資標的物是要『投資當地南寧建設』、另告知『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等?)沒有,不是他們兩個說明的,但是上課的時候其他老總有講」、「(問:你是否知悉上線所供稱的『繳10% 給當地政府』其實是被當地的四代老總分掉?於何時得知的?)我知道,上老總有時候會吃老總餐,當時就知道了,詳細時間點我忘記了」等語(見103 易595 警卷第3 、5 、8 頁);其於同日偵查中供稱:「是我太太鄭筑勻邀請我加入的」、「(問:你是否在吃老總餐時,就知道資本運作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是,這是老總餐的複製,上層會派其他的老總來講一些規矩,除了講沒有繳稅外,還有老總提成,1 到4 代是1 萬500元。百分之十的部分,我只知道沒有繳稅,但誰領的我不清楚,另外還有百分之三的部分,他們說要上繳給地方保護費。老總的義務是要照顧下面的人,講解工作內容及如何帶人,每人每個月至少要在南寧待一個星期」、「(問:浙南名成的老總餐是否鄭筑勻主持的?)他有主持,別的老總也有主持」、「(問是否在該老總餐告訴新升上老總的人,這個組織並沒有繳稅的?)是。
都是在老總餐時才會講,這都是上面的人一個一個傳承下來的」「(問:所以當上一代老總的人,就知道沒有繳稅了?)是。但不一定會知道錢到哪去了,因為都交給帳房了」、「問:升上4 代老總,就會領取百分之十的提成?)應該是」、「繳稅部分,因上面的人一直這樣講,雖然老總餐有講到並沒有繳稅的事情,但我們不知道錢去哪裡了。我沒有具體講,但是下線他們還是會繼續講」等語(見103 易595 偵三卷第75至78頁)。
⑵證人梁逢秭於103 年1 月8 日偵查中中結證:「(問:
上課是否有介紹資本運作必須繳稅給政府的?)是」、「(問:你在何時知道資本運作並沒有繳稅給政府?)
100 年8 月在我升上一代老總時,在老總會議時才有人講,當時我才知道」、「(問:你所稱的老總會議,是指每天下午在南寧的老總聚會還是指吃老總餐時?)我是指吃老總餐時。而我的老總餐在那一家吃的,餐廳名字我忘記了,當時主持的人有鄭筑勻邀請「彌勒佛」來主持的」、「(問:與你一起吃老總餐的人有誰?)陳淑敏、鄭筑勻的姑姑『雲南』(即鄭雅文)、鄭筑勻的表哥『永鑫』(即楊佳鴻)、還有別體系的『理事長』、『燕姐』這幾個人我確定與我一起吃老總餐,另宋佩雯的部分我不確定、「(問:鄭明溪、鄭文成、劉瑞祥是否有參加老總餐?)鄭文成、劉瑞祥我確定也有,但鄭明溪我不確定」、「(問:在你的老總餐會時,是誰告訴你們沒有繳稅的事?)當時主持的『彌勒佛』。他說升上老總後,為了避免愈高的老總領的愈少的情形,就不負責任,就改為一代到三代都領10500 元的人民幣,且告訴我們10% 的沒有上繳給國家,但沒交待這部分怎麼分。我是到101 年6 、7 月才知道原本所講的稅金金額(指加上免稅額的部分)是怎麼算,而我在101 年的農曆年後知道這10% 是第四代老總領走的」、「(問:當初你在上課時,聽到資本運作是要繳稅的,若你當初就知道資本運作是沒有繳稅,你是否還會加入?)我不會,在鄭筑勻邀約我時,就有向我說這行業是要繳稅的,當時我心想有繳稅這應是合法行業,後來我知道沒有繳稅後,就有向鄭筑勻問要不要在『框架』課程中刪除有繳稅這件事,但鄭筑勻還是說要講,當時我懷疑我們是否為逃漏稅。我自己再問其他人,若知道沒有繳稅的話是否會加入,約一半的人說還是會加入,但我自己是不會」、「(問:你當時加入資本運作時,鄭筑勻在資本運作的層級?)應該是很高的層級了。在我一開始加入時,鄭筑勻是否已知道沒有繳稅的事,這我不知道,但他是有告訴我這是要繳稅的,且我知道當時他已被檢調調查了,還被限制出境,我們有問他這有沒有問題,他說只要將轉讓作好就沒有問題了」等語(見103 易
595 偵三卷第124 至126 頁)。⑶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6 之隨身碟內資料列印
之「附件三:鄭文成房間搜出隨身碟內資料」(見103易595 附件三卷)之薪資單中,確有記載「稅」等字。
綜此,被告劉瑞祥於100 年8 月間升上一代老總時,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可認定。
⒊被告鄭文成部分:
⑴被告鄭文成於103 年3 月12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我有參加過」、「(問:你在該團隊的職級為何?何時上老總的?)老總,我是二代老總。不太清楚」等語(見103 易595 警卷第67至74頁);其於同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是何時升上老總的?)101 年間升上老總的」、「問:你現在是幾代老總?)我也不了解」、「(問:是否有提到加入後不同階層的提成分配,例如主任、經理的各別提成?)有。(問:有無說主任、經理的提成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說要扣錢,但沒有說是要繳稅的,他們說這些電腦自己會算」、「(問:在你加入後,當你的下線有招攬新人加入後,你都會領到屬於你階層的提成?)是」、「(問:在你升上老總後,有無幫下線招攬的人新人上課?)我們是陪客人聊天」等語(見103 易595 偵四卷第11至14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被告鄭文成之姐夫)劉瑞祥於102 年
12月2 日偵查中證稱:「是我太太鄭筑勻邀請我加入的」、「(問:你是否在吃老總餐時,就知道資本運作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是,這是老總餐的複製,上層會派其他的老總來講一些規矩,除了講沒有繳稅外,還有老總提成,1 到4 代是1 萬500 元。百分之十的部分,我只知道沒有繳稅,但誰領的我不清楚,另外還有百分之三的部分,他們說要上繳給地方保護費。老總的義務是要照顧下面的人,講解工作內容及如何帶人,每人每個月至少要在南寧待一個星期」、「(問:浙南名成的老總餐是否鄭筑勻主持的?)他有主持,別的老總也有主持」、「(問是否在該老總餐告訴新升上老總的人,這個組織並沒有繳稅的?)是。都是在老總餐時才會講,這都是上面的人一個一個傳承下來的」「(問:所以當上一代老總的人,就知道沒有繳稅了?)是。但不一定會知道錢到哪去了,因為都交給帳房了」、「問:升上4 代老總,就會領取百分之十的提成?)應該是」、「繳稅部分,因上面的人一直這樣講,雖然老總餐有講到並沒有繳稅的事情,但我們不知道錢去哪裡了。我沒有具體講,但是下線他們還是會繼續講」等語(見103易595 偵三卷第75至78頁);其於104 年4 月10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大陸的老總有說什麼?)答:他們說10%是繳稅交給當地政府,他們一直都是這樣做」、「(問:你何時知道沒有繳稅的?)那是在吃『老總餐』時大陸的老總有說」、「(問:之前你於警詢時有陳述上老總會吃『老總餐』,當時就知道繳10%稅給當地政府,其實是被當地的四代老總分掉了,是否如此?)是的,我有這麼說」、「(問:你在偵查中有陳述一到四代老總是領10500 元,是否如此?)是的」、「(問:所以你升上老總之後才知道實際領到的提成與當初你加入時所提到的提成是不一樣的,也就是當初加入時所提到的一到三代老總的提成分配比例分別是380 、57、38,但後來實際上所領到的一到三代的提成均為1050
0 元,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103 易595 院三卷第41頁背面至47頁背面)。
⑶證人梁逢秭於103 年1 月8 日偵查中結證:「(問:上
課是否有介紹資本運作必須繳稅給政府的?)是」、「(問:你在何時知道資本運作並沒有繳稅給政府?)
100 年8 月在我升上一代老總時,在老總會議時才有人講,當時我才知道」、「(問:你所稱的老總會議,是指每天下午在南寧的老總聚會還是指吃老總餐時?)我是指吃老總餐時。而我的老總餐在那一家吃的,餐廳名字我忘記了,當時主持的人有鄭筑勻邀請「彌勒佛」來主持的」、「(問:與你一起吃老總餐的人有誰?)陳淑敏、鄭筑勻的姑姑『雲南』(即鄭雅文)、鄭筑勻的表哥『永鑫』(即楊佳鴻)、還有別體系的『理事長』、『燕姐』這幾個人我確定與我一起吃老總餐,另宋佩雯的部分我不確定、「(問:鄭明溪、鄭文成、劉瑞祥是否有參加老總餐?)鄭文成、劉瑞祥我確定也有,但鄭明溪我不確定」、「(問:在你的老總餐會時,是誰告訴你們沒有繳稅的事?)當時主持的『彌勒佛』。他說升上老總後,為了避免愈高的老總領的愈少的情形,就不負責任,就改為一代到三代都領10500 元的人民幣,且告訴我們10% 的沒有上繳給國家,但沒交待這部分怎麼分。我是到101 年6 、7 月才知道原本所講的稅金金額(指加上免稅額的部分)是怎麼算,而我在101 年的農曆年後知道這10% 是第四代老總領走的」、「(問:當初你在上課時,聽到資本運作是要繳稅的,若你當初就知道資本運作是沒有繳稅,你是否還會加入?)我不會,在鄭筑勻邀約我時,就有向我說這行業是要繳稅的,當時我心想有繳稅這應是合法行業,後來我知道沒有繳稅後,就有向鄭筑勻問要不要在『框架』課程中刪除有繳稅這件事,但鄭筑勻還是說要講,當時我懷疑我們是否為逃漏稅。我自己再問其他人,若知道沒有繳稅的話是否會加入,約一半的人說還是會加入,但我自己是不會」、「(問:你當時加入資本運作時,鄭筑勻在資本運作的層級?)應該是很高的層級了。在我一開始加入時,鄭筑勻是否已知道沒有繳稅的事,這我不知道,但他是有告訴我這是要繳稅的,且我知道當時他已被檢調調查了,還被限制出境,我們有問他這有沒有問題,他說只要將轉讓作好就沒有問題了」等語(見103 易
595 偵三卷第124 至126 頁)。⑷依被告鄭文成之辯解,其係於101 年的農曆年後始知事
實欄㈢之真相。然則依證人即其姐夫劉瑞祥、證人即其下線梁逢秭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鄭文成於100 年8月吃老總餐時,主持餐會之老總已告知在席之老總事實欄㈢之真相。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6 之隨身碟內資料列印之「附件三:鄭文成房間搜出隨身碟內資料」(見103 易595 附件三卷)之薪資單中,確有記載「稅」等字,是被告鄭文成辯稱係於101 年的農曆年後始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云云,容係卸責之詞,顯不可採。綜此,被告鄭文成於100 年8 月間升上一代老總時,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⒋被告陳淑敏部分:
⑴被告陳淑敏於102 年8 月24日本院調查庭中供稱:「我
於99年底加入,…於100 年底升上第四代老總,…我於
100 年3 月開始帶人,平均約壹個月去一次,協助我的下線帶新人,我會幫別人的下線上課」(見102 易1152押七卷第13頁);其於102 年11月29日偵查中供稱:「(問:你之前供稱,你是在鄭筑均離開後才知道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時間約是在101 年5 、6 月間,但事實上,你是否是在更早時就已知道了?)事實上鄭筑均從來沒有告訴我,是我自己私底下詢問其他老總是否有10% 被四代老總領去了,該老總向我說確實是有10% 給了四代老總,我就跑去問鄭筑均,她回答我這些事不是我可以問的,且說我聽到的10% 給四代老總的事是不實在的,我後來才知道因為鄭筑均有偷了我們的錢,她才不願意告訴我實情,這時間是在100 年9 月、10月間。
(問:所以,你在100 年9 月、10月間,你就有懷疑沒有繳稅的事實了?)是。我問鄭筑均時她說沒有後,我就沒有再追問了。(問:你何時升上四代老總的?)
100 年12月份。…(問:你為何會在100 年9 、10月間會懷疑沒有繳稅?)當時聽到一位外體系的人在講,我才去詢問鄭筑均是否真有此事。…(問:其他團隊的人來講課時,是否都稱資本運作是有繳稅的?)我對我自己團隊的人,包含陳淑玲等其他老總都有宣導說,你們不能講有繳稅的事,但他們還是講,我有向他們講,你們都已明知沒有繳稅的事了,就不能再繼續講有繳稅,想讓別人造成誤解的情形,我向他們講,雖每一個人加入的原因不會因為這10% ,但我傘下的人講,這10% 讓他們新人作起來比較不會擔心什麼事,讓他們較有信心。(問:其他團隊的人,你有無要求他們不能講?)每一個團隊有不同的文化,我自己沒有聽過他們如何講的,我也沒辦法要求其他團隊的人要怎麼說」等語(見10
2 易1152偵三卷第338 至342 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99年11月加入,100年12月份升4 代老總,我是升4 代老總,101 年1 月出局才知道沒有繳稅是我們其他經營的老總告訴我的」等語(見102 易1152院二卷第145 頁);其於103 年9 月26日本院審理時陳稱:「(問:該組識在招攬新人時,有無講到分配的方式會先扣除3500元免稅額,其餘的百分之十要拿去繳稅?)有。…(問:妳當初加入的時候,妳去上課時,妳的上線跟妳講的老總提成是哪一個?)前面那一個,即380 、57、38、19。(問:妳當初在加入的時候,妳在上課的時候講到老總的提成的比例是
380 、57、38、19,但是實際上一、二、三代老總分配的比例都一樣?)是。(問:是否知道為什麼講一套,實際上分的又是另一套?)不知道,因為我們從頭到尾都是制度的追隨者,不是創造者,所有的東西都是沿承下來的,上面沿承這樣複製我們,我們就是這樣複製給下面的人。…(問:妳的意思是說在還沒有當上老總之前也會知道分配方式,但是他所知道的分配方式是妳們一開始所講380 、57、38、19這個錯誤的分配方式?)是,這是在行業書裡面公開的資料。(問:當上老總之後才會知道老總實際分配金額?)是。(問:再跟妳確認一次,妳說這個組織在招攬新人時就是有跟新人表示獲利所得扣除免稅額後,獲利的百分之十要繳稅?)是。(問:實際上到底有無繳稅?)沒有。…(問:當妳知道百分之十不是繳稅,但妳還是讓這個組織用這種方式來講繳稅的原因是因為上面沿襲下來就是這樣子,妳就按照這樣作業,妳不想澄清?)…妳說我要去澄清,行業書裡面就是寫10% ,我要澄清什麼。(問:但妳知道妳們事實上就是沒有拿去繳稅啊?)我所得到的所有公開資訊中的10% 都是繳稅,我在新華書局、機場所買的行業書裡面講到10% 就是繳稅,檯面上就就是這樣。
…我是帶我自己的直接三個人,其他人不是我帶的。(問:那三個人是何人?)李碧茹,宋佩雯、呂佩婷。…(問:何謂老總房,進老總房學習是什麼意思?)就是要學習如何帶領自己的夥伴,等於你已經是一個leader,我們只是在過程中你該學的東西傳授給你。(問:進老總房要學習什麼?)訂工作、如何帶夥伴、食、住、行、租房子、進出安全、買棉被、買行業書、看現象。
(問:老總實際真正的提成金額是否進老總房學習後也會知道?)上老總後就會知道,因為隔月就會領到錢,領到錢就知道那個金額了。(問:進老總房時也會特別講這一部分?)會。(問:何人需要上老總房學習?)大經理層級,即介紹十五個以上夥伴的夥伴。(問:有十五個球就要進老總房學習預作老總的準備?)是。(問:然後上老總房就會教導一些妳剛所述的工作,也會知道實際老總提成金額?)是。(問:何謂老總餐?)就行業過去複製給我們的,我們再複製給新的老總。(問:何人可以吃老總餐?)上老總的人。(問:複製是否如同剛才提示給妳看的宋珮雯email 內容?)是。(問:老總餐就是宣示那些事項?)是。(問:除了賴玉琴之外,本案被告還有何人沒有吃過老總餐?)柯姿伃,如果是把春酒當作老總餐的話,呂佩婷有吃過春酒,但沒有吃過正式的老總複製餐。(問:老總餐是否每個月都會有?)不一定。(問:在老總餐也會提到宣稱要拿去繳稅的百分之十是要給四代老總這件事?)是。(問:何謂老總會議?)有夥伴來就要幫他們訂工作、安排他們的行程,如果你的朋友沒有來還是要進老總房,因為有可能其他的體系會訂你的工作。…(問:在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除了火鶴團是否還有其他團?)是。
(問:各團間相互支援、互相交流、資源共享的方式為何?)在講工作部分是彼此幫忙講。除了在講工作部分是彼此交流之外,你的新人不可能讓他幫你帶。(問:
所以考察、食衣住行原則上都是自己的團自己帶,但上課或分享的時候,A團可能會去上B團老總的課,B團的新人可能會去上A團老總的課?)是,導覽一定不是由我們行業裡面的人去講,外省人在那邊成立很多旅遊考察團,包括房地產旅遊考察團,跟著他們的團出去,他們就會講當地的發展,然後帶到工作。(問:為何不是由自己團的老總來做課程分享,而是A團對B團授課,B團對A團授課,用意為何?答:從以前他們就這樣了。
…我所有的資料全部搜集完之後,每一個老總把資料交給宋珮雯,全部的工程圖部分、包括工資表部分都是由宋珮雯整理出來給我。(問:妳的意思是工資表是宋佩雯整理的?)是。(問:周敏煌是否會協助宋佩雯整理工資表?他們夫妻有無協助我不清楚,在過程當中,我確實會請「周董」再次確認某些資料,我跟宋佩雯的狀況是可能我在南寧,她在高雄,或是她在南寧,我在高雄,在中國大陸沒有吃到飽的網路,都要回家才能上網,我們就達成以下的共識,我在南寧或在臺灣時有可能都在外面,我們找一個中間人,我把全部的資料都先交給中間人,宋珮雯跟那個人聯繫,那個人再把資料交給宋佩雯,總而言之,全部資料還是都在宋佩雯那邊。(問:妳跟宋佩雯之間會交流哪些資料?)工程圖、工資表。…(問:你的上線鄭筑勻、劉瑞祥何時離開?)2012年的6月底或7月初。…(問:後來檢察官問妳『妳於100年9月、10月間妳就有懷疑沒有繳稅的事實』,妳回答『是』,是否實在?)是。(問:妳說妳於100年12月升上四代老總,宋佩雯是101年1、2月升上四代老總,童灩婷於101年3、4月升上四代老總,日期是否正確?)大概是。…(問:提示警四卷113頁,主管餐的複製內容是否如宋佩雯的email內容?)是。(問:為何會說「大驚喜老總」,然後後面寫的老總的提成跟以前不一樣?)如果是用380、57、38、19分配的話,可能我們需要領很久,而且剛上老總有可能發展不是很穩定,開銷非常大。(問:簡單講升上老總之後就會告訴他們說他們的提成跟之前新人加入時講的不一樣,其實是領更多的,這是驚喜?)答:是,把全部的提成集中在前面的一、二、三代讓大家領多一點錢。(問:為何要立誓不能跟沒有上平台的人講這些事情,否則後果自負?)答:我沒有立誓過,我不清楚這是什麼意思,因為這是鄭筑筠複製給我們,因為跟行業書寫的不一樣,所以不能講。(問:會有什麼後果?)如果就利益來講,我本身是領到的人,我覺得對我來講是好處,還沒有升上老總的那些提成是固定的。…(問:主任、經理需要做什麼事情?)只要把他的新人帶過去。(問:但升上老總之後每個月要在大陸旅遊十四天,還要訂工作,所以要給他驚喜,他才會願意留在大陸做這些工作?)是,增加他的提成,他會覺得收入增加可以cover開銷。(問:一開始招募新人時,不是跟他說只要招募新人,不用做什麼事,跟一般傳銷不一樣,只要投入一次,妳不用一直投入,所以他當然願意加入,可是當他升上老總,妳要給他驚喜,他才願意留在那邊幫妳訂工作,講的又不一樣?)是,但我沒有想那麼多」等語(見102易1152院四卷第207至239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
「(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100 年7-8 月,當時稱為永鑫,後來改洪龍再改為永鑫。(問:何時升四代老總?)在101 年1-2 月。(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如每個月需到廣西南寧服務至少14天;綽號及聯絡方式列入集團通訊錄,當收到上課之邀請,需協助為新人上課等及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是。(問:是誰告訴你這些事?)鄭筑勻。(問:所以知道老總的錢比之前框架說的還多?)是。一到三代是1萬500 人民幣,四代老總領的是之前說的10% 稅收,這是我上了老總才知道。…(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何人?曾受誰邀約上課?)每月都有去,我負責都是跟進,我之前跟火鶴團配合,還有金山團、還有福田團及楊姐團。…(問:
是誰負責告知?)資深老總負責告知,在老總餐前就會講,只要升上老總就會讓他知道。(問:是誰表示要讓老總知道老總應該知道的事情?)在我參加老總餐時鄭筑勻就有跟我講,在我體系的老總,我在大陸時是我講,當這個老總升上老總就由我講,我不在時是其他老總講,比如由許建州、陳政庭」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六卷第31至35頁)⑶證人梁逢秭於103 年1 月8 日偵查中結證:「(問:上
課是否有介紹資本運作必須繳稅給政府的?)是」、「(問:你在何時知道資本運作並沒有繳稅給政府?)10
0 年8 月在我升上一代老總時,在老總會議時才有人講,當時我才知道」、「(問:你所稱的老總會議,是指每天下午在南寧的老總聚會還是指吃老總餐時?)我是指吃老總餐時。而我的老總餐在那一家吃的,餐廳名字我忘記了,當時主持的人有鄭筑勻邀請「彌勒佛」來主持的」、「(問:與你一起吃老總餐的人有誰?)陳淑敏、鄭筑勻的姑姑『雲南』(即鄭雅文)、鄭筑勻的表哥『永鑫』(即楊佳鴻)、還有別體系的『理事長』、『燕姐』這幾個人我確定與我一起吃老總餐,另宋佩雯的部分我不確定、「(問:鄭明溪、鄭文成、劉瑞祥是否有參加老總餐?)鄭文成、劉瑞祥我確定也有,但鄭明溪我不確定」、「(問:在你的老總餐會時,是誰告訴你們沒有繳稅的事?)當時主持的『彌勒佛』。他說升上老總後,為了避免愈高的老總領的愈少的情形,就不負責任,就改為一代到三代都領10500 元的人民幣,且告訴我們10% 的沒有上繳給國家,但沒交待這部分怎麼分。我是到101 年6 、7 月才知道原本所講的稅金金額(指加上免稅額的部分)是怎麼算,而我在101 年的農曆年後知道這10% 是第四代老總領走的」、「(問:
當初你在上課時,聽到資本運作是要繳稅的,若你當初就知道資本運作是沒有繳稅,你是否還會加入?)我不會,在鄭筑勻邀約我時,就有向我說這行業是要繳稅的,當時我心想有繳稅這應是合法行業,後來我知道沒有繳稅後,就有向鄭筑勻問要不要在『框架』課程中刪除有繳稅這件事,但鄭筑勻還是說要講,當時我懷疑我們是否為逃漏稅。我自己再問其他人,若知道沒有繳稅的話是否會加入,約一半的人說還是會加入,但我自己是不會」、「(問:你當時加入資本運作時,鄭筑勻在資本運作的層級?)應該是很高的層級了。在我一開始加入時,鄭筑勻是否已知道沒有繳稅的事,這我不知道,但他是有告訴我這是要繳稅的,且我知道當時他已被檢調調查了,還被限制出境,我們有問他這有沒有問題,他說只要將轉讓作好就沒有問題了」等語(見103 易59
5 偵三卷第124 至126 頁)。⑷依被告陳淑敏之辯解,其係於100 年9 、10月間才因聽
聞他人轉述才懷疑「資本運作」沒有繳稅之事,而向被告鄭筑勻求證,嗣又改稱其於101 年5 、6 月間才知事實欄㈢之真相。然則依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梁逢秭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陳淑敏於100 年8 月吃老總餐時,主持餐會之老總已告知在席之老總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被告陳淑敏辯稱其於101 年5 、6 月才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云云,容係卸責之詞,顯不可採。綜此,檢察官認被告陳淑敏於100 年9 、10月間,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尚堪採認。
5.被告宋佩雯部分:⑴被告宋佩雯於102 年9 月2 日偵查中供稱:「(問:你
們分到的錢是否說政府會扣稅?)我是聽鄭筑筠他們夫妻講的,而我取得的錢是已扣完稅的了。…(問:你們為何要繳稅?)鄭筑筠他們夫妻說這是政府的政策,要抽百分之10的稅金,我認為他們的說法是合理的。…公安要調控(即公安來調查)就會帶我們到警局,我自己也有到過警局一次」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27至29頁)、「(問:你是何時加入這資本運作的?)2011年6 月開始帶人過去,我自己加入是在那年的3 、4 月。(問:你何時當上老總?)2011年9 月。…(問:你在加入當時是否有人說這資本運作要繳稅給中國政府?)有,是劉瑞祥夫妻說的。我不知道原因,他們就是這們說的。(問:你在當上老總後,是否就有人告訴你這運作並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這錢其實是給四代老總分的?)這件事是我在當上四代老總才被人告知的,被告知並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劉瑞祥夫妻他們也告訴我,在還沒有到「四代老總」的職級時我們不能告訴他們是誰收取這10% 的錢。(問:你當上四代老總後,知道這10% 的錢並沒有繳給中國政府後,你的下線是否仍有繼續招攬下線?)是。(問:你是否因此也有收取分紅?)是。(問:你有無曾經告訴你的下線或澄清過,這10% 錢要繳給中國政府稅金的事是虛構的,其實這筆錢是你收取的?)我沒有澄清過。這是上面的人這樣教導的。…(問:你是在何時知道10% 的錢不是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我是在三代老總時才被告知的。另外,檢察官應追究劉瑞祥夫妻的責任。我在得知後人已位於三代、四代老總了,我能怎麼樣,當時我已退不下來了」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155 至157 頁);其於10
2 年10月3 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是大約於何時何場合知道這個行業其實並非當地政府所允許的?)在上四代老總的時候,應該是去年上半年的時候知道的,幾月份我不確定,應該差不多三、四月的時候,當時Angel 當面跟我講說『10% 是四代老總領的』我才知道的,劉瑞祥當時也在場,Cindy 應該早我兩個月左右就知道這件事了。…(問:你先生周敏煌綽號周董,在該組織中職級為何?角色為何?)他的職級也是老總。他的傘下是他的朋友周明相、周明德,還有黃建瑋,他們自己想來大陸玩,他們然後有來我們大陸住的地方,我跟我先生一起分享這個事業,後來他們才加入的。(問:你先生周敏煌有無參加過老總聚餐?)有,是我邀請他的,今年(指102 年)過年在高雄漢來飯店那次他就有參加」等語(見102 易1152警四卷第105 至109 頁)、「(問:附件3 有關「主管餐的複製」,內容「原本
380 ,57,38,19」這是何意?)這是行業書上所講的提成,也就是升上老總後的提成。380 是一代,57是二代,38是三代,19是四代,原本說是380 (人民幣)*21(份額),違個數字得出的人民幣再乘以人數就是一代老總的提成,其他代的算法也是如此。這是劉瑞祥當初算給我們聽的。(問:所謂一到三代都領一樣的金額,這是何意?)這是我們升上老總時,吃老總餐時,劉瑞祥告訴我們,其實我們台灣人領的提成是不一樣的,一到三代都是領一樣的,也就是500*21=1萬500 人民幣。(問:講「框架」時,是否會講老總的提成,也就是行業書上講的原本380 、57、38、19嗎?)會帶到。(問:為何框架時所講的老總提成與台灣人實際拿的老總提成是不一樣的?)這我也不知道,上面就這樣講,我們就這樣學。(問:所以,實際上老總的提成比新人以為的更多?)是。…(問:依附件三主管餐的複製,是否指升上老總餐的複製?)這是我複製劉瑞祥的口述所紀錄下來的。(問:其中所提到的主管責任義務,服務至少14天的意思?)是指在廣西南寧停留講工作的時間至少要有14天。(問:服務的內容有講工作、訂工作、調度及安排工作、開會凝聚,這些分別的意思?)「講工作」的意思是別人邀請時依各別專長去講課,「訂工作」是指要請誰來分享,「調度及安排」是指要請當地司機到機場接人,「開會凝聚」是指開會訂工作,會議幾乎每天會開,但時間是彈性的。(問:訂工作是否只有老總具有資格?)是。(問:是否只有有能力幫別人講課的老總才有「訂工作」的資格?)是。這是劉瑞祥講的」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366 至369 頁);其於102 年12月20日本院調查時供稱:「100 年3 月加入資本運作,101 年3 月升4 代老總。…(問:你何時知道資本運作沒有繳稅?)我升4 代老總」等語(102易1152院一卷第135 至137 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於103 年9 月26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該組識在招攬新人時,有無講到分配的方式會先扣除3500元免稅額,其餘的百分之十要拿去繳稅?)有。…(問:妳當初加入的時候,妳去上課時,妳的上線跟妳講的老總提成是哪一個?)前面那一個,即
380 、57、38、19。(問:妳當初在加入的時候,妳在上課的時候講到老總的提成的比例是380 、57、38、19,但是實際上一、二、三代老總分配的比例都一樣?)是。(問:是否知道為什麼講一套,實際上分的又是另一套?)不知道,因為我們從頭到尾都是制度的追隨者,不是創造者,所有的東西都是沿承下來的,上面沿承這樣複製我們,我們就是這樣複製給下面的人。…(問:妳的意思是說在還沒有當上老總之前也會知道分配方式,但是他所知道的分配方式是妳們一開始所講380 、
57、38、19這個錯誤的分配方式?)是,這是在行業書裡面公開的資料。(問:當上老總之後才會知道老總實際分配金額?)是。(問:再跟妳確認一次,妳說這個組織在招攬新人時就是有跟新人表示獲利所得扣除免稅額後,獲利的百分之十要繳稅?)是。(問:實際上到底有無繳稅?)沒有。…(問:當妳知道百分之十不是繳稅,但妳還是讓這個組織用這種方式來講繳稅的原因是因為上面沿襲下來就是這樣子,妳就按照這樣作業,妳不想澄清?)…妳說我要去澄清,行業書裡面就是寫10% ,我要澄清什麼。(問:但妳知道妳們事實上就是沒有拿去繳稅啊?)我所得到的所有公開資訊中的10%都是繳稅,我在新華書局、機場所買的行業書裡面講到10% 就是繳稅,檯面上就就是這樣。…我是帶我自己的直接三個人,其他人不是我帶的。(問:那三個人是何人?)李碧茹,宋佩雯、呂佩婷。…(問:何謂老總房,進老總房學習是什麼意思?)就是要學習如何帶領自己的夥伴,等於你已經是一個leader,我們只是在過程中你該學的東西傳授給你。(問:進老總房要學習什麼?)訂工作、如何帶夥伴、食、住、行、租房子、進出安全、買棉被、買行業書、看現象。(問:老總實際真正的提成金額是否進老總房學習後也會知道?)上老總後就會知道,因為隔月就會領到錢,領到錢就知道那個金額了。(問:進老總房時也會特別講這一部分?)會。(問:何人需要上老總房學習?)大經理層級,即介紹十五個以上夥伴的夥伴。(問:有十五個球就要進老總房學習預作老總的準備?)是。(問:然後上老總房就會教導一些妳剛所述的工作,也會知道實際老總提成金額?)是。(問:何謂老總餐?)就行業過去複製給我們的,我們再複製給新的老總。(問:何人可以吃老總餐?)上老總的人。(問:複製是否如同剛才提示給妳看的宋珮雯email 內容?)是。(問:老總餐就是宣示那些事項?)是。(問:除了賴玉琴之外,本案被告還有何人沒有吃過老總餐?)柯姿伃,如果是把春酒當作老總餐的話,呂佩婷有吃過春酒,但沒有吃過正式的老總複製餐。(問:老總餐是否每個月都會有?)不一定。(問:在老總餐也會提到宣稱要拿去繳稅的百分之十是要給四代老總這件事?)是。(問:何謂老總會議?)有夥伴來就要幫他們訂工作、安排他們的行程,如果你的朋友沒有來還是要進老總房,因為有可能其他的體系會訂你的工作。…(問:在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除了火鶴團是否還有其他團?)是。(問:各團間相互支援、互相交流、資源共享的方式為何?)在講工作部分是彼此幫忙講。除了在講工作部分是彼此交流之外,你的新人不可能讓他幫你帶。(問:所以考察、食衣住行原則上都是自己的團自己帶,但上課或分享的時候,A團可能會去上B團老總的課,B團的新人可能會去上A團老總的課?)是,導覽一定不是由我們行業裡面的人去講,外省人在那邊成立很多旅遊考察團,包括房地產旅遊考察團,跟著他們的團出去,他們就會講當地的發展,然後帶到工作。(問:為何不是由自己團的老總來做課程分享,而是A團對B團授課,B團對A團授課,用意為何?答:從以前他們就這樣了。…我所有的資料全部搜集完之後,每一個老總把資料交給宋珮雯,全部的工程圖部分、包括工資表部分都是由宋珮雯整理出來給我。
(問:妳的意思是工資表是宋佩雯整理的?)是。(問:周敏煌是否會協助宋佩雯整理工資表?他們夫妻有無協助我不清楚,在過程當中,我確實會請「周董」再次確認某些資料,我跟宋佩雯的狀況是可能我在南寧,她在高雄,或是她在南寧,我在高雄,在中國大陸沒有吃到飽的網路,都要回家才能上網,我們就達成以下的共識,我在南寧或在臺灣時有可能都在外面,我們找一個中間人,我把全部的資料都先交給中間人,宋珮雯跟那個人聯繫,那個人再把資料交給宋佩雯,總而言之,全部資料還是都在宋佩雯那邊。(問:妳跟宋佩雯之間會交流哪些資料?)工程圖、工資表。…(問:你的上線鄭筑勻、劉瑞祥何時離開?)2012年的6月底或7月初。
…(問:後來檢察官問妳『妳於100年9月、10月間妳就有懷疑沒有繳稅的事實』,妳回答『是』,是否實在?)是。(問:妳說妳於100年12月升上四代老總,宋佩雯是101年1、2月升上四代老總,童灩婷於101年3、4月升上四代老總,日期是否正確?)大概是。…(問:提示警四卷113頁,主管餐的複製內容是否如宋佩雯的email內容?)是。(問:為何會說「大驚喜老總」,然後後面寫的老總的提成跟以前不一樣?)如果是用
380、57、38、19分配的話,可能我們需要領很久,而且剛上老總有可能發展不是很穩定,開銷非常大。(問:簡單講升上老總之後就會告訴他們說他們的提成跟之前新人加入時講的不一樣,其實是領更多的,這是驚喜?)答:是,把全部的提成集中在前面的一、二、三代讓大家領多一點錢。(問:為何要立誓不能跟沒有上平台的人講這些事情,否則後果自負?)答:我沒有立誓過,我不清楚這是什麼意思,因為這是鄭筑筠複製給我們,因為跟行業書寫的不一樣,所以不能講。(問:會有什麼後果?)如果就利益來講,我本身是領到的人,我覺得對我來講是好處,還沒有升上老總的那些提成是固定的。…(問:主任、經理需要做什麼事情?)只要把他的新人帶過去。(問:但升上老總之後每個月要在大陸旅遊十四天,還要訂工作,所以要給他驚喜,他才會願意留在大陸做這些工作?)是,增加他的提成,他會覺得收入增加可以cover開銷。(問:一開始招募新人時,不是跟他說只要招募新人,不用做什麼事,跟一般傳銷不一樣,只要投入一次,妳不用一直投入,所以他當然願意加入,可是當他升上老總,妳要給他驚喜,他才願意留在那邊幫妳訂工作,講的又不一樣?)是,但我沒有想那麼多」等語(見102易1152院四卷第207至239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童灩婷於102 年9 月29日本院調查時證
稱:「(問:你升老總時是否有吃老總餐?)是,當時的老總餐是「angel 」主持的。(問:與你一起吃老總餐的人?)綽號「cindy 」的陳淑敏、「peggy 」的宋佩雯、「angel 」的鄭筑昀。其他人我不認識。(問:
在老總餐時是否有人講只有老總的人才能知道的事?)是,當時是angel 的鄭筑昀負責講的,講的內容例如如何「訂工作」,所謂訂工作就是指新人來大陸時所安排參觀的內,還有不能賭博、喝酒、亂搞關係,還有老總的提成為升上老總後會變為1 萬500 元的人民幣,四代領多少沒有講。(問:是否有提供電話表,讓你們訂工作時可以聯絡其他老總來上課?)有。(問:是否只有老總有資格訂工作?)是。(問:是否只有老總有資格對新人上課,例如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分享等課程?)是。(問:是否有規定老總應每月待在廣西南寧至少14天?)是。(問:是否有規定老總在大陸時,若有其他旁系人要求上課時,應該幫忙他們上課?)是。(問:是否升上老總時,名字就會被列入該張電話表?)是。(問:有那些旁系是你常去上課的?)只要邀請,我就會去。(問:李碧茹、陳淑敏、溫純貞、呂佩婷及你直屬的下線,若邀請你,你是否會去上課?)這些人我都認識,他們若邀請我去上課,我都會去與新人聊天分享。…(問:是否有講到獎金分配要扣百分之10的稅?)我在100 年6 月份加入時是這樣子說的。(問:是否有講3500元的人民幣是免稅額?)有。(問:在你升上老總時,是否就知道並沒有扣百分之10稅的事?)我是直到升上第四代老總時才知道的,我是在101 年3 月間才升上第四代老總的,當時是上面的人告訴我的,而我上面的是宋佩雯、陳淑敏、鄭筑昀,但我忘記是誰告訴我的。(問:你是否因為這行業一開始說是要繳稅給政府,才會加入?)是。(問:若你一開始參與時,就得知這並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會加入?)不會。(問:至少從101 年3 月你升上四代老總後,你就知道並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的事實?)是」(見102 易1152偵十卷第24至29頁)、「(問:何時知道所抽取10 %之金額沒有繳給大陸政府?)我於100 年6 月去的,隔年(指
101 年)3 月升上四代老總才知道的」等語(見102 易1152押二卷第8 頁)。
⑷依被告宋佩雯之辯解,其係於101 年3 月間晉升4 代老
總時,才由被告鄭筑勻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然依證人即同案被告(被告宋佩雯之上線)陳淑敏、童灩婷(被告宋佩雯之下線)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童灩婷係在
101 年3 月晉升4 代老總,被告宋佩雯既為被告童灩婷之上線,則被告宋佩雯晉升4 代老總時間至遲應為101年2 月,斯時被告鄭筑勻已告知被告宋佩雯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被告宋佩雯辯稱其於101 年3 、4 月間晉升
4 代老總時,才由被告鄭筑勻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云云,容係卸責之詞,顯不可採。綜此,檢察官認被告宋佩雯於101 年1 、2 月間,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尚堪採認。
6.被告童灩婷部分:⑴被告童灩婷於102 年9 月29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何時加入該組織?何時當上一代老總?)我是於100 年
6 月加入,我是於100 年11月當上一代老總。(問你當上老總後,於何時何地由何人幫你舉辦老總聚餐?當時參加的人有誰?何人頒發獎金給你?)是綽號「Angel」之人於約100 年12月幫我舉辦,當時參加的人有綽號「Peggy 」、「Cindy 」、現場總共約十人,但其他人我不知道姓名、綽號,是「Peggy 」頒發給我的。…(問:你是否於第一次參加老總聚餐,便已知道該組織並無繳稅給當地政府等情?)不知道,我是直到101 年3、4 月當上第四代老總才知道。…我有上課講「跟進」、跟進就是當地的現象,我都是講一些廣西的現象,讓大家來看這個行業; 我們大家都把人帶來當地、就會在當地消費如洗頭、抓腳、當地的政府就能有稅收,所以我都是請他們觀察當地現象,吸引大家加入。扣稅10%的部分一開始我當上老總的時後就沒在講、等到我上第四代老總的時後才知道10% 的稅是給四代領的,那時後我在講工作也沒有主動講」(見102 易1152警五卷第
134 至140 頁);其於同日本院調查時供稱:「(問:你升老總時是否有吃老總餐?)是,當時的老總餐是「angel 」主持的。(問:與你一起吃老總餐的人?)綽號「cindy 」的陳淑敏、「peggy 」的宋佩雯、「angel 」的鄭筑昀。其他人我不認識。(問:在老總餐時是否有人講只有老總的人才能知道的事?)是,當時是angel 的鄭筑昀負責講的,講的內容例如如何「訂工作」,所謂訂工作就是指新人來大陸時所安排參觀的內,還有不能賭博、喝酒、亂搞關係,還有老總的提成為升上老總後會變為1 萬500 元的人民幣,四代領多少沒有講。(問:是否有提供電話表,讓你們訂工作時可以聯絡其他老總來上課?)有。(問:是否只有老總有資格訂工作?)是。(問:是否只有老總有資格對新人上課,例如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分享等課程?)是。(問:是否有規定老總應每月待在廣西南寧至少14天?)是。(問:是否有規定老總在大陸時,若有其他旁系人要求上課時,應該幫忙他們上課?)是。(問:是否升上老總時,名字就會被列入該張電話表?)是。(問:
有那些旁系是你常去上課的?)只要邀請,我就會去。
(問:李碧茹、陳淑敏、溫純貞、呂佩婷及你直屬的下線,若邀請你,你是否會去上課?)這些人我都認識,他們若邀請我去上課,我都會去與新人聊天分享。…(問:是否有講到獎金分配要扣百分之10的稅?)我在
100 年6 月份加入時是這樣子說的。(問:是否有講3500元的人民幣是免稅額?)有。(問:在你升上老總時,是否就知道並沒有扣百分之10稅的事?)我是直到升上第四代老總時才知道的,我是在101 年3 月間才升上第四代老總的,當時是上面的人告訴我的,而我上面的是宋佩雯、陳淑敏、鄭筑昀,但我忘記是誰告訴我的。(問:你是否因為這行業一開始說是要繳稅給政府,才會加入?)是。(問:若你一開始參與時,就得知這並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會加入?)不會。(問:至少從101 年3 月你升上四代老總後,你就知道並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的事實?)是」(見102 易1152偵十卷第24至29頁)、「(問:何時知道所抽取10 %之金額沒有繳給大陸政府?)我於100 年6 月去的,隔年(指101年)3 月升上四代老總才知道的」等語(見102 易1152押二卷第8 頁)。
⑵綜此,檢察官認被告童灩婷於101 年3 、4 月間,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尚堪採認。
7.林清玉部分:⑴被告林清玉於102 年11月13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我有參與此組織,但是我沒有運作。(問:你在該組織的職級為何?何時上老總的?負責該組織之何種事務?)號稱老總,我不知道何時上老總,我沒有負責任何事務。(問:警方所查出火鶴團隊之名冊中,綽號『八霖』之人是否為你本人?後面之專長代碼8 代表何意?為何你為老總卻不需負責任何事務?)『八霖』之人就是我,代碼8 代表『學習』,因為我是當我太太陳淑敏之人頭,所以我不用負責事務,而是我太太負責。(問:請你詳述這廣西南寧資本運作傳銷其運作模式為何?)就是先投資69800 元人民幣,隔月可以得到返還19000 元返還金,加入時後就是主任; 依照規定往上升就是經理; 再來就是大經理、老總。一個人要找三個人加入。…(問:暨然都是你太太處理事務,為何你會清楚資本運作之傳銷模式?)因為我太太帶我去的時後,我有聽過一些人講工作。(問:你何時第一次前往廣西南寧?去過廣西南寧次數為何?目的為何?)我是於2011年9 月份時,那次我是去廣州,因為聽我太太都在工作,所以我過去瞭解、關心她。我總共去過廣西南寧約十來次,每次去的目的就是關心我太太。(問:你如何加入該組織?有無填申購書、開設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我有填申購書、開設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問:你聽其他人上課、分享時,有無明確聽說加入該組織所繳付69800 人民幣之投資標的物是要『投資當地南寧建設』,另告知『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等?)沒有說要『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我沒聽過『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
有說明『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問:你是否有招覽其他親友參加此資本運作?他們於何時加入?)我有找我的一位農校老師林榮源加入,應該是101 年8 月份加入的,這次我有陪他去廣西南寧。(問:你加入此行業的錢是從何而來?)是我太太陳淑敏幫我出的,他是借我當人頭」等語(見
102 易1152警四卷第58至60頁);其於同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有無到廣西南寧參與資本運作?)我有去過廣西南寧,但我沒有投資錢買過球。是當我太太陳淑敏的人頭。(問:你是何時到過廣西南寧?)100 年9月份左右,斷續有去過10次左右。(問:你有無上過課?)有。(問:誰幫你上課的?)忘記了,很久了。(問:他們是怎麼介紹資本運作的?)就是每人拿6 萬9800元人民幣加入後,隔月還1 萬9000元。(問:在你上課時是否有人向你講過,資本運作是要繳稅的?)我沒有注意。(問:你是否已是老總身分?)我是人頭。
(問:你有無幫人上課?)沒有。(問:你的綽號是否為『八霖』?)是。…(問:你參加過幾次的老總餐?)沒有。(問:對於證人蘇芳楹證稱,在101 年12月你有在漢神參加過老總餐?)沒有印象了,我有參加一次聚餐,但那是團聚。我不知道主持人的定義是什麼,現場很多人在講話,也沒有特別注意當天是否有新老總加入。因為很多是旁系,我沒有看過。(問:在該次餐會中,有無提到老總的提成?)我沒有認真聽,我沒有在管帳戶的,我不知道。…(問:你有無邀請過那些下線?)林榮源、張融彥。(問:邀請的時間?)林榮源的部分在101 年8 月份,張融彥是101 年12月,林榮源買
3 球,張融彥1 顆球。錢是在林榮源老師在橋頭區的家拿給我現金100 多萬的台幣,我再轉交給陳淑敏。張融彥的錢因為他是頂別人的位置,我直接將他要交的錢轉給被轉讓的人,交給他5 萬800 元的人民幣,這是在大陸交付的,但被轉讓的人名我忘記了。(問:你傘下有多少人?)張融彥1 個,林榮源3 個,林榮源後來再找了1 個,就這5 個」等語(見102 易1152偵十四卷第77至79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蘇芳楹於102 年10月7 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吃過老總餐?)一次,時間是在我上了老總後,應該是在101 年12月份,是在台灣漢神吃的。(提示嫌疑人指認表,問:101 年12月份當時的老總餐有誰你認識的?)陳寧晏、蘇玲菁、陳淑玲、陳淑敏、陳淑敏的老公、陳銀惠、陳銀惠的老公、呂佩婷、劉佩娣。(問:你警詢是否還有提到「米果」、「新豐夫婦」是指誰?)編號6 的楊德全及還有他的太太李碧茹」等語(見102易1152偵十二卷第133至136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莉光於102 年9 月3 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在老總聚會時,陳淑敏有表示百分之10是給四代老總的錢,並不是繳給中國政府的錢?這部分我沒有聽到,我是有聽到這是給四、五代老總打通關、打交情用的,是否四代老總拿走的,我們不曉得。(問:
所以,在老總會議時,你才知道原先所講百分之10是繳給中國政府的事是不實的,而是拿給老總的錢,不管是幾代?)是。(問:這是何人告訴你的?)這是cindy陳淑敏講的,在我升上一代老總就被告了。他們說老總才能知道老總應該知道的事,當時在場的人還有peggy、陳淑敏、童灩婷、陳銀惠、黃繽慧。(問:楊德全、李碧茹、陳淑玲是否知道百分之10是給老總的錢,而不是給中國政府的錢?)在高雄時我有看到楊德全、李碧茹及「小喬」吃老總餐,是楊德全升上老總時所聚的會,當時陳淑敏有向大家講這百分之10是給老總的,不是給中國政府的稅金,但我不知道陳淑敏所講的是給幾代老總。(問:陳淑敏在講時,是否也有強調這件事只能讓升上老總的人知道,不能讓非老總的人知道?)是」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206 頁)。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碧茹於102 年9 月6 日偵查中證稱:
「(問:你是在何時升上一代老總?)正式是在101 年
9 月。(問:二代老總的時間?)二代及三代老總同時是在101 年11月升上的。(問:對於陳淑敏證稱,在升上一代老總時,她都會告知之前教育新人時所提到的百分之10收入須扣稅給中國政府的部分是不實的,事實上是給四代老總的分成,有無意見?)當時我從一代升上三代老總只有一、二個月,我升上一代時沒有聚會,是在我升上三代老總時才與顏淑熒一起吃老總餐,當時是很多人上老總才一起吃的,時間我記不起來。(問:是否你、楊德全、顏淑熒、賴玉淑、程玉玲在101 年12月在漢神吃老總餐?)程玉玲我不認識,賴玉淑我沒印象,我與楊德全、顏淑熒是一起吃的。(問:同時在場的人有誰?)陳淑敏,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我是在10
1 年12月吃的老總餐」等語(見102 易1152偵八卷第33至35頁),其於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證稱:「(問:
當天是否你升上三代老總,楊德全升二代老總,顏淑熒升上一代老總的老總餐?)是。(問:當天陳淑敏是否有當場講解老總才能知道的事,即老總的權利義務,例如到大陸停留的時間,及接受他人訂班的相關事宜及老總的提成為1 萬500 元等事?)當天陳淑敏是講提成,訂班及停留的時間是之前在我升上老總後與人開會時,陳淑敏在那時就有教我了。(問:陳淑敏是否有當場講解原先表示要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其實是給四代老總的提成?)陳淑敏有說這10 %不是稅收,是給四代老總的。在這餐會之前,我本來以為10% 這是繳稅的錢,在當時我聽到的是四代老總領到的錢是所有人拿走後,包含主任、經理、老總拿完後,剩餘的錢才是四代老總的錢。但在餐會當天,陳淑敏確實是有講10% 不是繳稅的,且有特別強調,這件事不能讓還沒有上平台的人知道」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三卷第171 至172 頁)。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程玉玲於102 年9 月12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在101 年12月升上一代老總的嗎?)是。
(問:與你同時升上老總的人有誰?)「同樂會」的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賴玉淑這些人。(問:你們是否一起吃老總餐?)是。我們是在漢神的樓上吃的。…(問:陳淑敏亦表示在升上老總的老總餐時,他都會講這百分之10的錢是給老總的錢,而不是稅金的事,且在老總餐時會以白板介紹錢的分配流向,有無意見?)我同意這個說法。(問:所以你是在101 年12月的老總餐時就已得知百分之10不是給中國政府的稅收,而是給老總的錢了?)對。(問:與你同時升上老總的李碧茹、楊德全、賴玉淑、顏淑熒是否也都同時知道百分之10是給老總的錢而不是繳給中國政府的稅收?)應該是。(問:還有誰與你一起升上老總?)我知道還有一個綽號為『顏寧』的人。(問:當時是否陳淑敏本人告訴你及大家真相的?)是。(問:在場聽到的人還有誰?)我的直接上線陳寧宴,另楊德全、李碧茹、賴玉淑、顏淑熒都有在場,包含他們的上線應該也都會在場。(問:
你在老總餐知道真相後,是否仍繼續招攬新人加入?)有,吳淑惠帶李博士,李盈萱帶了湘惠,這二次我都有跟著過去,但後來他們都沒有加入」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297 至300 頁)。
⑹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於102 年10月2 日警詢時證稱:
「(問: 你們總共辦過幾次老總會議)今年(指102 年)只有一次,去年有三次,去年(指101 年)有兩次在大陸一次在台灣,在大陸那兩次應該都是在去年七、八、九月份內,第一次在大陸一家叫做浙南名城的餐廳聚會,當時有我、宥軒(按即宋佩雯)、小姿(按即童灩婷)、純貞(按即溫鎔鎂),還有純貞傘下的新科老總林慧英,我記得有請一個叫大帥的來做整個老總提成的複製; 第二次在百江漁火,有我、宥軒(按即宋佩雯)、佳鑫(按即陳銀惠)、小喬(按即陳淑玲)、喜樂(按即陳寧晏)這些已經上老總的,只要當時有在大陸的我都有邀請參加,那次有很多人,我不記得了; 第三次在台灣大概是去年十或十一月的事,在漢來,現場有我、Peggy (按即宋佩雯)、李碧茹、新豐(楊德全)、福樂(按即顏淑熒)、千手(按即蘇玲菁)、陳莉光,志惠(按即劉珮娣)、繽慧(按即黃繽慧)、彼得兔(按即程玉玲)好像也有去,其他的我不記得了。…(問:在四次老總聚餐裡都談了什麼內容?)前面兩次就是針對Angel 偷我們的錢跟如何算錢、如何領錢這件事情討論,包括10% 的提成不是給政府而是給四代老總的,這件事也有講到,我們認為上了一代的老總就應該讓他知道,所以我們有儘量這樣做,因為今年的過年這次有請了很多外體系的老總一起聚餐,所以今年年初這次聚餐我不確定有沒有提到這件事情,但是前面三次我確定一定有提到」等語(見102 易1152警四卷第48至51頁)。
⑺依被告林清玉之辯解,其僅係同案被告陳淑敏之人頭,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亦附和其詞。然被告林清玉亦自承依其曾受邀至廣西南寧聽課,知道「資本運作」之內容,且曾招攬下線,並取行業名「八霖」,堪認其並非僅係單純借名參與「資本運作」之人頭。又依被告林清玉之供述及證人蘇芳楹之證述,可知被告林清玉於101年12月曾參加高雄漢神大飯店之老總餐。再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莉光、李碧茹、程玉玲、陳淑敏等之證述,亦可知於該餐會確有宣布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被告林清玉辯稱其僅係人頭不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云云,容係卸責之詞,顯不可採。至起訴書認被告林清玉於101 年8月即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無非以被告林清玉於斯時已被列入講課名單主要論據,然被列入講課名單雖係屬實,縱無法逕行推論告林清玉於斯時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起訴書認林清玉於101 年8 月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事,尚難遽採。綜此,被告林清玉於10
1 年12月間,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至依起訴書之上下線名單並未將被告林清玉列入,是被告林清玉是否參與詐欺犯行,仍應視其有無與其他共犯有行為分擔而定(被害人郭和昌確有證述其收款之事,此部分容待後述)。
⒏被告李碧茹部分:
⑴被告李碧茹於102 年8 月24日警詢時供稱:「(問:是
何人介紹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101 年4 、5 月左右,陳淑敏帶我去的。這次去了南寧回來以後我就參加了。…(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我會說『這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有經驗的人說有順利的話,可以獲利六百萬人民幣』、『在這裡發展性真的很好』。其他的人有時會講到『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目前獲取多少返還金獲利?)我總共繳7次的69800 元人民幣,總共488600元人民幣,但我目前已轉出1 粒,剩六粒。目前大約賺55萬人民幣。但是管銷費用很高。管銷費用包含租房、機票等都要自己出錢。…(問:你是否有在廣西南寧開設中國工商銀行的個人帳戶?是誰帶你去開的?開設該帳戶的目的是否為收取返還金?)陳淑敏。是。(問: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直接下線分別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你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直接上線陳淑敏、他是4 代老總。直接下線有6 人,分別是楊德全、二代老總; 葉昭儀; 經理; 顏淑熒、一代老總; 李鈞貽、經理; 徐淑惠、經理; 羅展琛、經理。我是三代老總。」等語(見
102 易1152警三卷第59至62頁),其於102 年8 月24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有去過大陸廣西南寧?)有。(問:有無加入當地的資本運作組織?)有。(問:
你投入多少錢?)至少有新台幣二百萬元。(問:你在組織中的階層?)二代或三代老總。我先生楊德全也有參加,但都是我負責到大陸的。(問:你招攬的下線?)我姐姐李鈞貽、葉昭儀、羅展琛、徐淑惠、顏淑熒。
另外還有一個傅毓思,但他已退出,我用我自己的錢還他的。(問:你何時昇上老總的?)101 年8 月。(問:剛才你提到的下線分別是何時加入的?)葉昭儀、李鈞貽是101 年8 月,徐淑惠是101 年10月份、羅展琛是在我升上老總後才加入的,顏淑熒是在101 年6 月。…(問:有無人說領到的錢需扣稅?)在我升任老總前一直都認為是要扣稅的,後來我當老總後知道是沒有稅金後,我在邀約時都沒有講說稅金,我知道這百分之10的錢是給第四代老總的。(問:有無人向新來的人講這百分之10是稅金?)我是有聽其他人會這樣講,但上面的人陳淑敏告訴我們這百分之10不能向其他人講這百分之10是要給四代老總的。她的意思是說,別人在講這是繳稅金不要去釐清,我上平台時也有反應不要再講這10%是給政府的,這很心虛。只要上老總的人都知道這10%不是繳給政府的。但我不能確定是否為陳淑敏所講的,因為老總房內很多人,我不確定當時講的人是誰。(問:有無任何老總講,我們再也不要騙下線說,不要再講10% 是政府的稅金?)沒有人特別在開會時強調不要騙下線。(問:在當上老總前的人是否均認為收到的錢被扣掉的10% 是用來繳稅的?)是。…(問:既然你在升上老總後,這個機制是沒有繳稅的問題,繳稅是虛構是騙人的,你為何仍然去招攬徐淑惠及羅展琛?)徐淑惠在台灣的工作很辛苦,當時框架沒有提到10% 的事。(問:既然你已知道10% 繳稅是騙人的,你有無告訴徐淑惠、羅展琛這是騙人的?)沒有,因為我想他們兩位後來也會領固定的成數。…(問:在你升任老總後,明知這機制與大陸政府無關,還向新加入的成員虛構或繼續容認新加入會員誤解此機制,對於你的行為涉及詐欺,是否認罪?)就我個人而言,我的組織發展1 年多下來,並沒有積極的擴大發展。我在老總房聽到他們計算後,才知道這10% 分配的事,我認為在我知道後就應該停住我的腳步才對,不能再讓其他人加入,當時的我也覺得我怎麼講的東西與上課的東西不一樣。…(問:在他們二人誤解是合法時,當時你已明知這10 %不是合法的繳稅,而你仍繼續容任他們的誤解,是否如此?)這是我自己的錯。(問:如果你知道大陸政府是不允許這組織的,你是否會加入?)不會。(問:帶你入會時,陳淑敏有無對你講百分之10的去向?)沒有。都是帶我們去框架,在框架介紹時有講到這百分之10是繳稅,我的新人框架課程是陳淑敏安排的」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七卷第7 至9 頁),其於102 年9 月3 日偵查中供稱:
「(問:你在知情後是否仍定期到廣西南寧?)是。(問:你在廣西南寧從事何事?)我們必須去分享。因為我們有旁系在發展,我們必須去分享我們加入的過程。
(問:你所謂的旁系發展是指何人?)由陳淑敏整個團體發展下來的我們都要參與,未必是我的下線。(問:
你在加入時若已知道大陸政府是不允許的,且沒有繳稅的事實,你還會加入嗎?)若我知道中國不允許,當然不會加入。但這環境的紛圍讓我覺得整個廣西南寧整體環境是中國政府允許的,包含直飛」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七卷第7 至9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於
102 年8 月24日偵查中結證:「(問:所以,一代到四代的老總知道百分之10不是稅收,是要給四代老總的錢?)是,這是公開的,在快要升入老總前就會教育這些事(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24頁反面),其於103 年9月26日審理中結證:「(問:依妳剛才所述,升上老總後或升上老總前在大經理時應該就會知道百分之10事實上不是要拿來繳稅,而是四代老總的提成?)以我的狀況來講,我有去的話,我可能會在5 點開會,都是老總的情形下,我會詢問有誰不知道,但我們所有的夥伴都是交叉去,不是都在同一個時段去,大家都是交叉去,有誰沒去或是在老總餐當下沒有聽到我們複製的人可能就不知道。(問:妳不是說上老總房學習的時候就會知道?因為我會講,但是我們有三十幾個夥伴,包括大經理,不是每一個人都跟我同個時段在大陸服務,我們一直都不斷的交叉,可能我去了十五天,我離開了他到,他不是我複製的,也有可能在過程中沒有接受到我複製的內容」等語(見102易1152院四卷第207至239頁)。
⑵嗣被告李碧茹於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另稱:「(問:
你是否有參加101 年12月於漢神舉辦的老總餐?)月份我忘記了,但有吃。(問:當天是否你升上三代老總,楊德全升二代老總,顏淑熒升上一代老總的老總餐?)是。(問:當天陳淑敏是否有當場講解老總才能知道的事,即老總的權利義務,例如到大陸停留的時間,及接受他人訂班的相關事宜及老總的提成為1 萬500 元等事?)當天陳淑敏是講提成,訂班及停留的時間是之前在我升上老總後與人開會時,陳淑敏在那時就有教我了。(問:陳淑敏是否有當場講解原先表示要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其實是給四代老總的提成?)陳淑敏有說這10 %不是稅收,是給四代老總的。在這餐會之前,我本來以為10% 這是繳稅的錢,在當時我聽到的是四代老總領到的錢是所有人拿走後,包含主任、經理、老總拿完後,剩餘的錢才是四代老總的錢。但在餐會當天,陳淑敏確實是有講10% 不是繳稅的,且有特別強調,這件事不能讓還沒有上平台的人知道」(見102 易1152偵三卷第171至172 頁);再於104 年2 月13日本院審理時改稱:「我們真的是在12月與顏淑熒一起吃老總餐」、「8 月到9月我沒有去大陸」等語(見102易1152院六卷第198頁)。
⑶惟依被告李碧茹之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資料(見102易
1152院十一卷第185頁),其於101年8月10日出境至同年月17日入境,是被告李碧茹前揭所辯101年8、9月沒有去大陸,至102年12月吃漢神老總餐始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乃不可採。綜此,被告李碧茹於101年8月間,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⒐被告楊德全:
⑴被告楊德全於102 年8 月23日警詢時供稱:「(問:警
方執行搜索後有無查扣任何物品?作何用途?)警方查扣有關我在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商務商會投資相關資料一批,該資料是用作廣西省南寧市商務商會投資之流程、架構等資料。(問:你是否去過大陸廣西省南寧市?次數為何?)我自101 年4 月起迄今大約去過6 至7次。(問:你去大陸之目的為何?)我去廣西省南寧市的目的為『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問:是何人介紹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是陳淑敏介紹我跟我太太李碧茹於101 年4 月間加入。(問:你與陳淑敏是何關係?有無任何糾紛?)他是我上線及朋友關係,沒有任何糾紛。(問:你所參加的「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之傳銷組織是以何種手法來吸引民眾加入?敘述三晉制跟三大獎金?這個傳銷組織凡加入者都必須交錢申購一種叫做「份額」的東西。每個人只能購買21份,第1 份是3800元人民幣(500 元人民幣是日後會員至大陸地區住宿所需用品費用),從第2 份以後都是每份3300元人民幣,即3800x1+3300x20 =69800 元,交了69800 元人民幣申購21份額,下個月即可得到1900
0 元人民幣的返還。在臺灣只有三級,分主任、經理、老總三個職位,臺灣會員加入一開始就從21份額,所以一加入即為主任職位,之後主任再找二位主任即升為經理,待下線找足23個21份額後即升為老總,大陸會員即資本運作的五個級別是1-2 份為業務員級、3-9 份是業務組長級、10-54 份是主任級、55-4 79 份是經理級、
480 份以上是老總級。另有獎金制度,但我只知道我下線如果拉進一位新進主任我就有一筆6,612 元人民幣之獎金,另外還有間接獎金1,520 元人民幣,獎金呈倍增發展,加入的人愈多,所提成的收益也就愈多。(問:
你如何介紹下線加入該組織會員?)我們是以該投資案係大陸政府『在南寧大建設以消費帶動經濟』、『加入會員費用所得獎金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3 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匯何人戶頭?目前獲取多少返還金獲利?)我共繳交69,800元人民幣,當時是我太太處理的,我只知道他是用匯款的,但匯入帳戶我不知道,我加入該組織目前只賺取大約幾萬元人民幣,實際獲利都是我太太管理,所以我不知道。…(問:
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你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我跟我太太的上線及介紹人是陳淑敏,我只知道他也是老總職位,其他的我並不知道,我與我太太目前都是老總,我太太是二代老總,我則是一代老總」等語(見102 易1152警二卷第69至73頁),其於102 年8 月23日偵查中供稱:「(問:該組織有無講到你繳納的份額有百分之十要拿去繳稅的?)有。(問:該組織有無講到這個組織是中國領導人許可的?)有。…(問:你跟你太太都已經是「老總」了?)是。我是二代「老總」、我太太是三代「老總」,我拉的下線有羅展琛、徐淑蕙等人。我太太拉的下線顏淑熒、葉昭儀等人。顏淑熒已經是「老總」了。(問:
你跟你太太繳納的份額,是如何繳交的?)第一次繳納的份額是我們在台灣去陳淑敏家拿新台幣現金給她,之後繳的份額都是我太太在處理的。我有在大陸的中國工商銀行開戶,但帳戶都是我太太在管理的,帳戶明細我不清楚,但我知道我們獲利的錢會匯進該帳戶」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87至90頁),其於102 年9 月3日警詢時供稱:「(問:你何時當上老總?當上老總後新增的下線有誰?抽多少錢?)101 年10月。我當上老總後有邀我工作上的朋友羅展琛101 年12月加入這個組織。…(問:承上問,你帶羅展琛去大陸之後做了什麼?)先帶他去看廣西規劃館,讓他知道這邊是有建設的,第二天就帶他去上課,上全面分析、框架(抽成)、跟進(招攬),還會說每年3 、6 、9 月會大調控會抓人,其實不是真的抓人,這些新聞都是大陸政府發的假消息,目的只是不希望太多人過去,還有說加入的人繳的69800 元人民幣有10% 要扣稅,都是當地的老總在講這些,有規定我們帶去的人不能跟被帶去的人講這些。
(問:後來羅展琛加入後繳的69800 元人民幣,你抽到多少錢?)錢都是我老婆在過手的,我不知道。(問:
你上老總後,有無去參加老總聚會?)有,在大陸我參加過2 次,大概今年4 月去2 次,在大陸萊茵湖畔大樓,在佳欣的家(就是第1 次筆錄裡指認表裡的編號1 ),他招集的,現場有我跟我老婆,其他人我記不起來了; 在台灣我參加過1 次,是今年過年時候在成功路的五星級飯店,淑敏招集的,現場有我跟我老婆、佳欣、PEGGY 、小安、小喬、顏淑熒,還有第1 次筆錄裡指認表裡的編號16、17他們是姊妹,因為我上老總,所以淑敏給我老婆10000 元人民幣,我老婆再轉給我,我在給顏淑熒,因為當天顏淑熒也上老總」等語(見102 易1152警五卷第94至97頁),其於102 年9 月3 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有在大陸廣西南寧以陳淑敏為首的組織內擔任二代老總?)是。101 年10月升上老總。(問:你的老總餐在何處吃的?)高雄市○○路上吃的。
(問:與你一起吃老總餐的人有誰?)我、我老婆、peggy 、cindy 、顏淑熒、盧麗安,其他還有看過但不知道名字的人。(問:這是你升一代或二代老總?)我一升上就是二代老總,與顏淑熒一起升上來,他是一代老總。…」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215 至216 頁),其於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是否有參加101 年12月於漢神舉辦的老總餐?)有。(問:
當天是否你升上二代老總,顏淑熒升上一代老總,李碧茹升上三代老總的老總餐?)是。…(問:筆記最末頁的「接工作」內容是否也是你寫的?)是我寫的。…(問:所以你之前供稱去廣西南寧只是自己去旅遊,上課的部分都是李碧茹上課的,你完全不知道李碧茹去向何人上課,是否完全都是在說謊,事實上你也有幫人在上課?)是,我承認錯了。…(問:是否別人訂班時,你也會參加?)是,那是李碧茹叫我去幫人上課的。他們要求我們去廣西南寧21天,因為我們已有2 顆球上老總了(1 顆球上老總的要14天),加上李碧茹的身體又受不了,若沒去,又不給我們錢,我只好去幫別人上課,這些是李碧茹接的課」等語(見102易1152偵三卷第168至170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蘇芳楹於102 年10月7 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吃過老總餐?)一次,時間是在我上了老總後,應該是在101 年12月份,是在台灣漢神吃的。(提示嫌疑人指認表,問:101 年12月份當時的老總餐有誰你認識的?)陳寧晏、蘇玲菁、陳淑玲、陳淑敏、陳淑敏的老公、陳銀惠、陳銀惠的老公、呂佩婷、劉佩娣。(問:你警詢是否還有提到「米果」、「新豐夫婦」是指誰?)編號6 的楊德全及還有他的太太李碧茹」等語(見102易1152偵十二卷第133至136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莉光於102 年9 月3 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在老總聚會時,陳淑敏有表示百分之10是給四代老總的錢,並不是繳給中國政府的錢?這部分我沒有聽到,我是有聽到這是給四、五代老總打通關、打交情用的,是否四代老總拿走的,我們不曉得。(問:
所以,在老總會議時,你才知道原先所講百分之10是繳給中國政府的事是不實的,而是拿給老總的錢,不管是幾代?)是。(問:這是何人告訴你的?)這是cindy陳淑敏講的,在我升上一代老總就被告了。他們說老總才能知道老總應該知道的事,當時在場的人還有peggy、陳淑敏、童灩婷、陳銀惠、黃繽慧。(問:楊德全、李碧茹、陳淑玲是否知道百分之10是給老總的錢,而不是給中國政府的錢?)在高雄時我有看到楊德全、李碧茹及「小喬」吃老總餐,是楊德全升上老總時所聚的會,當時陳淑敏有向大家講這百分之10是給老總的,不是給中國政府的稅金,但我不知道陳淑敏所講的是給幾代老總。(問:陳淑敏在講時,是否也有強調這件事只能讓升上老總的人知道,不能讓非老總的人知道?)是」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206 頁)。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碧茹於102 年9 月6 日偵查中證稱:
「(問:你是在何時升上一代老總?)正式是在101 年
9 月。(問:二代老總的時間?)二代及三代老總同時是在101 年11月升上的。(問:對於陳淑敏證稱,在升上一代老總時,她都會告知之前教育新人時所提到的百分之10收入須扣稅給中國政府的部分是不實的,事實上是給四代老總的分成,有無意見?)當時我從一代升上三代老總只有一、二個月,我升上一代時沒有聚會,是在我升上三代老總時才與顏淑熒一起吃老總餐,當時是很多人上老總才一起吃的,時間我記不起來。(問:是否你、楊德全、顏淑熒、賴玉淑、程玉玲在101 年12月在漢神吃老總餐?)程玉玲我不認識,賴玉淑我沒印象,我與楊德全、顏淑熒是一起吃的。(問:同時在場的人有誰?)陳淑敏,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我是在10
1 年12月吃的老總餐」等語(見102 易1152偵八卷第33至35頁),其於102 年10月25日偵查中證稱:「(問:
當天是否你升上三代老總,楊德全升二代老總,顏淑熒升上一代老總的老總餐?)是。(問:當天陳淑敏是否有當場講解老總才能知道的事,即老總的權利義務,例如到大陸停留的時間,及接受他人訂班的相關事宜及老總的提成為1 萬500 元等事?)當天陳淑敏是講提成,訂班及停留的時間是之前在我升上老總後與人開會時,陳淑敏在那時就有教我了。(問:陳淑敏是否有當場講解原先表示要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其實是給四代老總的提成?)陳淑敏有說這10 %不是稅收,是給四代老總的。在這餐會之前,我本來以為10% 這是繳稅的錢,在當時我聽到的是四代老總領到的錢是所有人拿走後,包含主任、經理、老總拿完後,剩餘的錢才是四代老總的錢。但在餐會當天,陳淑敏確實是有講10% 不是繳稅的,且有特別強調,這件事不能讓還沒有上平台的人知道」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三卷第171 至172 頁)。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程玉玲於102 年9 月12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在101 年12月升上一代老總的嗎?)是。
(問:與你同時升上老總的人有誰?)「同樂會」的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賴玉淑這些人。(問:你們是否一起吃老總餐?)是。我們是在漢神的樓上吃的。…(問:陳淑敏亦表示在升上老總的老總餐時,他都會講這百分之10的錢是給老總的錢,而不是稅金的事,且在老總餐時會以白板介紹錢的分配流向,有無意見?)我同意這個說法。(問:所以你是在101 年12月的老總餐時就已得知百分之10不是給中國政府的稅收,而是給老總的錢了?)對。(問:與你同時升上老總的李碧茹、楊德全、賴玉淑、顏淑熒是否也都同時知道百分之10是給老總的錢而不是繳給中國政府的稅收?)應該是。(問:還有誰與你一起升上老總?)我知道還有一個綽號為『顏寧』的人。(問:當時是否陳淑敏本人告訴你及大家真相的?)是。(問:在場聽到的人還有誰?)我的直接上線陳寧宴,另楊德全、李碧茹、賴玉淑、顏淑熒都有在場,包含他們的上線應該也都會在場。(問:
你在老總餐知道真相後,是否仍繼續招攬新人加入?)有,吳淑惠帶李博士,李盈萱帶了湘惠,這二次我都有跟著過去,但後來他們都沒有加入」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297 至300 頁)。
⑹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於102 年10月2 日警詢時證稱:
「(問: 你們總共辦過幾次老總會議)今年(指102 年)只有一次,去年有三次,去年(指101 年)有兩次在大陸一次在台灣,在大陸那兩次應該都是在去年七、八、九月份內,第一次在大陸一家叫做浙南名城的餐廳聚會,當時有我、宥軒(按即宋佩雯)、小姿(按即童灩婷)、純貞(按即溫鎔鎂),還有純貞傘下的新科老總林慧英,我記得有請一個叫大帥的來做整個老總提成的複製; 第二次在百江漁火,有我、宥軒(按即宋佩雯)、佳鑫(按即陳銀惠)、小喬(按即陳淑玲)、喜樂(按即陳寧晏)這些已經上老總的,只要當時有在大陸的我都有邀請參加,那次有很多人,我不記得了; 第三次在台灣大概是去年十或十一月的事,在漢來,現場有我、Peggy (按即宋佩雯)、李碧茹、新豐(楊德全)、福樂(按即顏淑熒)、千手(按即蘇玲菁)、陳莉光,志惠(按即劉珮娣)、繽慧(按即黃繽慧)、彼得兔(按即程玉玲)好像也有去,其他的我不記得了。…(問:在四次老總聚餐裡都談了什麼內容?)前面兩次就是針對Angel 偷我們的錢跟如何算錢、如何領錢這件事情討論,包括10% 的提成不是給政府而是給四代老總的,這件事也有講到,我們認為上了一代的老總就應該讓他知道,所以我們有儘量這樣做,因為今年的過年這次有請了很多外體系的老總一起聚餐,所以今年年初這次聚餐我不確定有沒有提到這件事情,但是前面三次我確定一定有提到」等語(見102 易1152警四卷第48至51頁)。
⑺依被告楊德全之辯解,其僅係同案被告李碧茹之人頭,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碧茹亦附和其詞。然被告楊德全亦自承依其曾受邀至廣西南寧聽課,知道「資本運作」之內容,且曾招攬下線,並取行業名「新豐」,堪認其並非僅係單純借名參與「資本運作」之人頭。又依被告楊德全之供述及證人蘇芳楹之證述,可知被告楊德全於101年12月曾參加高雄漢神大飯店之老總餐。再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莉光、李碧茹、程玉玲、陳淑敏等之證述,亦可知於該餐會確有宣布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被告楊德全辯稱其僅係人頭不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云云,容係卸責之詞,顯不可採。至起訴書認被告楊德全於101 年10月即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無非以被告楊德全於斯時已被列入講課名單主要論據,然被列入講課名單雖係屬實,縱無法逕行推論告楊德全於斯時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起訴書認楊德全於101 年10月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事,尚難遽採。綜此,被告楊德全於10
1 年12月間,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⒑被告顏淑熒部分:
⑴被告顏淑熒於102 年11月1 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是否去過大陸廣西省南寧市?次數為何?)。有。從
101 年06月至今約10多次。(問:你去大陸廣西省南寧市的目的是否與『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有關?)是。(問:是何人介紹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大約10
0 年底李碧茹到我家有半年期間,跟我說他朋友參加中國政府工程建設,賺了很多錢,他就邀請我去,我在10
1 年06月份廣西南寧參觀旅遊,我到那邊,看到當地政府的規劃館、五象廣場、會展中心,到會展中心有大陸人士介紹這個行業,開車的司機、足療館人員及餐廳人員也有介紹這個行業,我於101 年06月底在中國大陸廣西南寧市加入。…(問:你參加這個資本運作之傳銷組織之職位為何?)我是第一代老總。(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直該資本運作?有哪些被害人?)有。組織圖中加我共有28個下線,其中有5顆球是我購買,有楊世銘、房東義、顏大景、楊和道及我。…(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匯何人戶頭?目前獲取多少返還金,獲利?)我買5 顆球,總共繳交新台幣130 萬元左右,由陳淑敏(心地)及李碧茹到我家外面收錢,第一次買3顆球,後來因房東義退出,由我購買,後來101 年10月份,以我兒子名義楊和道再買1 顆球。我總共獲得返還金約95000 元人民幣。…(問: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你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介紹人是李碧茹。我的直接上線是楊德全。我加入該組織時李碧茹是經理、楊德全是主任。我現在的職別是第一代老總。…(問:請你說明一下陳淑敏、李碧茹、楊德全在該集團的身分位階?與你及上下線關係為何?)陳淑敏位階最大,是第4 代老總,李碧茹是第
3 代老總、楊德全是第2 代老總,他們是我的上線關係。…(問:你是否參加老總聚餐?何時、何地參加?何人邀約?參加幾次?何人參加?)我在101 年12月份在高雄市漢來飯店參加餐會,共參加一次,是陳淑敏及李碧茹邀請我,現場有陳淑敏、李碧茹、楊德全、PEGGY(真實姓名我不知道)。大約10人左右參加,其他人我不認識。(問:你參加『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之組織,共獲利多少?錢在何處?)我還沒有獲利,在大陸沒有投資任何的項目。我投資金額加開銷共新台幣200 多萬,回收100 多萬,所以我還沒有獲利」等語(見102 易1152警五卷第103 至106 頁);其於102 年11月1 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有。當初邀請我的人是李碧茹。我是在101 年6 月去的,我自己買了5 球,以我及我先生楊世銘、顏大景(小兒子)、楊和道(大兒子)名義購入,他們都是我的人頭,他們沒有親自去大陸。後來房東義本來有說要參加,後來又不要參加了,我自己吸收買了那一球。每球6 萬9800元人民幣。在大陸須先支付3800元人民幣,回來再以台幣交給陳淑敏,我一開始是在6 月份買3 顆球,繳了台幣105 萬元給陳淑敏,第二次是在8 、9 月間房東義那次,後來我在10月份又以我兒子名義,兩次都差不多以台幣35萬元左右交錢給陳淑敏。…(問:在大陸時是否有上課?)有。
(問:課程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指廣西南寧的發展及世界各地類似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介紹、『框架』即指每拉一新人加入會分得多少錢之介紹、『跟進』即指加入後要如何拉人、如何向人介紹來南寧參加資本運作、『分享』即指其他老總來分享參加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的心路歷程等?)是。…(問:你為什麼想加入?)我們到後會參觀南寧,看到很多大陸不同省份的人來到這裡,還有很多餐廳繁榮開設,當地比較早到的大陸人有告訴我們,之前的南寧很窮,若我們吃喝玩樂在當地,就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當時我們以為這是中國政府支持的,銀行也都不放假的,連51假期也不放假,銀行人員也都知道我們要作什麼,自然就會認為這是真的。(問:在介紹「框架」時是否有提到每一筆收入都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收?)有。(問:是否有提到每筆收入還有3500元的免稅額?)有。…(問:
如果你當初知道這資本運作並沒有繳稅的事,你還會加入嗎?)不會。這是8 月底我的下線梁錦雲有被偵訊,他回來後告訴我這10% 並沒有繳稅,當時我聽到才知道,我知道後馬上告訴我的下線,並進行和解。(問:你的上線有誰?)陳淑敏、李碧茹、楊德全。(問:妳是在何時升上老總的?)101 年11月。(問:你的老總餐在何處吃的?)漢來酒店。當時是陳淑敏主持的。(問:與你同時升上老總的人有誰?)就我知道的有楊德全,其他人我不認識。我隔壁的綽號好像是是『山林』。
(問:同時升上老總的人是否也有『紫丁香』?)好像沒有,我不認識,不確定。我只確定有楊德全及在場人員還有peggy 。(問:在老總餐會中,是否陳淑敏有介紹老總的提成及升上老總的義務?)有,當時陳淑敏有講一代到三代老總的提成為1 萬500 元,還有講到每人每月應到大陸廣西南寧2 個禮拜。…(問:在資本運作中,是否有提醒你們大陸會有調控的舉止?)有。…(問:是否知道這根本就沒有繳稅給中國政府的事後,仍繼續招攬下線加入?)是」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三卷第223 至226 頁)⑵綜此,被告顏淑熒於101 年12月間,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⒒被告陳淑玲部分:
⑴被告陳淑玲於102 年8 月24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是否去過大陸廣西省南寧市?次數為何?,可提示或參考出入境資料)有。從100 年9 月至今約10多次。(問:你去大陸廣西省南寧市的目的是否與『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有關?)有。…(問:妳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有哪些被害人?)有,這個工作是一種傳承的工作,行業這樣教我我也這樣複製去告訴其他人,我一直覺得他是政府所允許的,這個10% 是我成為老總以後才知道這個金額是拿去打點公安用的,而不是完全拿去投資,後來我才知道原來是被四代老總抽走,我現在的位階是二代跟三代老總,我的錢都被陳銀惠、童灩婷(小芝)、宋佩雯、陳淑敏、Angel 、晴天(Angel 的先生)抽走。有林碧珍、王凱嫻、洪惠蘭、盧麗安、買寶慧、黃碧惠、王素芳、洪菁屏、曾寶玉、黃雲香、洪秀枝,林勤博、葉子菱、鍾英義,我會跟他們講說目前大陸很發展,有很多工作項目可以作,我有跟他們講說這個工作在這邊政府有課10 %的稅,所以會受到政府的保護。(問:請你詳述該組織新進人員所繳的69800 如何被上線分配抽成?)隔月該組織的資管會發還給新進人員19000 人民幣當作運作,這個事業的運作金,可以作為他運作時的管銷,讓他可以作為招募新進人員的運作基金,剩下50800 人民幣有分為6612(直階上線主任級別提成)、7904(直階上線經理級別提成)、2394(一代經理提成)、1596(二代經理提成)等金額由上線的主任跟經理還有四代老總分配提成獎金,至於老總的分配金額就是要依據當月份入行業的新夥伴人數而定,將所繳申購金分配完畢,一般一到三代老總是10500 ,而四代老總就是剛剛講的給當地政府的10% 稅金,行業還有說這裡面有部分金額是要付給資管中心作為記帳費用」等語(見102 易1152警三卷第2 至8 頁),其於102 年
8 月24日偵查中供稱:「(問:後來有無向你的下線表示這錢用來作公共建設、百業借款用?)是。我自己進來時上面的人這樣向我講,我自己也用這樣的方式向下線新加入的會員講,我認為在台灣是沒有犯法的,我想協助他們賺錢,我自己也是受害者。(問:對於你明知這錢與公共建設、百業貸款完全無關,卻仍向你的下線如此表示,使你的下線以為是在投資整個南寧建設,這行為涉嫌詐欺,有無認罪?)承認。(問:是否也有向下線表示有10% 的部分要用來繳稅?)他們說這10% 是用來繳稅打點用的,但在我升上二代老總後才知道錢是四代老總分配走了。…(問:為何要虛構中國大陸政府收稅的事實?)這是以前傳承下來的說法。我的上線是陳銀惠及「angel 」、陳淑敏、還有宋佩雯都是這樣子講的。…(問:在你升上老總後,就知道這組織與公共建設無關且無繳稅事實了?)在我升上二代老總後。有人升上老總不久就會舉辦老總餐,是在二代老總餐時講的,由主持人負責講的,之前主持的是「angel 」後來主持的人陳淑敏及宋佩雯」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七卷第15至17頁),其於102 年12月5 日偵查中供稱:「(問:你升上老總的時間?)100 年12月升上老總的。(問:當時劉瑞祥是否就有告知沒有繳稅的事?)當時劉瑞祥一直都是告知是有繳稅的,是在劉瑞祥與陳淑敏拆夥後,在某次的因緣際會中,才偶然得知的。…(問:
對於陳淑敏證稱,你在101 年6 月即劉瑞祥離開後,就已得知沒有繳稅的事實了,有無意見?)月份我不能確定,也不是在劉瑞祥離開後馬上就知道,在運作一段時間後的某次聚會才被告知的」等語(見102 易1152偵四卷第26至31頁);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於102 年9 月6 日偵查中結證:
「(問:有些辯稱是在二代老總才得知,有些人稱是在四代老總才會得知,有何意見?)這不是辯稱,以我個人而言,我是在101 年6 月才得知的,在我去年得知後,我完全公開馬上向所有的老總講,也請其他組織的老總來複製老總的模式,例如錢怎麼領、怎麼算,我是在帶領我的人離開後,我去詢問其他人才得知的,後來我公開的原因是我認為這沒有必要隱滿。(問:下列人:
陳銀惠、呂佩婷、楊德全、李碧茹、盧麗安、宋佩雯、賴玉琴、賴玉淑、溫純貞、陳淑玲、陳麗芳、陳莉光、蘇玲菁、童灩婷、顏淑熒、王凱嫻、林碧珍、洪惠蘭有那一些是在101 年6 月得知真相的?)陳銀惠、童灩婷、宋佩雯、陳淑玲至少在101 年6 月我確定他們知道,盧麗安有可能也是當時知道,但我不確定她上老總的時間點」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231 至235 頁)。
⑶依被告陳淑玲之辯解,其係於101 年6 月後某時才知悉
事實欄㈢之真相。然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淑敏之證述可知,被告陳淑敏於101 年6 月時,即已告知被告陳淑玲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被告陳淑玲辯稱其於101 年6月後某時才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云云,容係卸責之詞,顯不可採。綜此,被告陳淑玲於100 年6 月時,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⒓被告鄭雅文部分:
⑴被告鄭雅文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我有參加,我是雲南團的團長,但實際都是楊佳鴻在處理。(問: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angel鄭筑勻三年前以去廣西南寧考察商機名義邀我過去。…(問:你的上線angel 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有,都是當時大陸人講的。(問:下線的投資金額中,是否有某部分金額的10% ,是由第四代老總所獲得並分配?)是。(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我有跟我的下線講『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匯何人戶頭?目前獲取多少獲利?69800 元人民幣。1000萬台幣以上。錢都是楊佳鴻管的。…(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六卷第185 至189 頁),其於103 年4 月23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是,100 年前參加,交69800 元,在鄭筑勻台灣的家,交給鄭筑勻本人,我有用我姐姐鄭秋英的名字。…(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介紹廣西南寧之發展,例如廣西南寧是東協13加
1 之據點、南寧北部灣是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域等等、『框架』指下線加入時提成分配方式,例如主任提成、經理提成之計算方式、『跟進』及『學習』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或分享當時加入之心路歷程等經驗分享?)這四個課都有上,但分享時只有二個人在聽,不算上課。…(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有說被查是因為太高調,也有說是亂來。…(問:如果不是政府的政策會不會加入?)不會。(問:如果知道沒有繳稅事實會不會加入?)不會。(問:如果知道老總領比原本的還多是否會加入?)會。(問:如果知道台灣大陸都有查緝資本運作這不是調控還會加入嗎?)不會。…(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就知道沒有繳稅的事?)是」等語(見
103 易595 偵六卷第181 至183 頁),其於103 年7 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何時知道資本運作並沒有交稅?)是我100 年6 月升上老總。(問:是誰告訴你資本運作沒有交稅?)升上老總時會吃老總餐,吃老總餐時鄭筑勻有講資本運作本來說的稅金是四代老總拿。框架這些都是鄭筑勻在處理上課,因為我不是講框架的,所以稅金的事我沒有在講。…(問:鄭筑勻是否有說沒有交稅這件事只有升上老總才能知道,不能告訴不是老總的人?)是。…(問:鄭筑勻負責上的課是什麼?)跟進及學習。(問:劉瑞祥負責上什麼?)跟進及學習。…(問:鄭文成負責上什麼課?)跟進及學習。…(問:在以鄭筑勻為首時,負責老總電話表的人是誰?)在跟鄭筑勻分開之後,我們的組織是楊佳鴻負責,分開前是鄭筑勻,鄭筑勻幾乎什麼事情都不會讓我知道」等語(見103 易595 偵十卷第176 至178 頁),其於103年8 月7 日偵查中供稱:「(問:在脫離鄭筑芸之後,以你為首的資本運作是誰負責制作薪資表?)薪資表是交給楊佳鴻處理。…(問:是否有幾個老總有跟鄭筑芸談過錢不清楚,而正式跟鄭筑芸談過,錢不再上交給鄭筑芸?)有陳淑敏這線,綽號銀河(梁逢子)那線,還有我這線,就這三組。(問:脫離鄭筑芸之後,是否三組會共同制作老總名單?)制作我不清楚,但我們會交換老總名單。(問:交換老總名單的意思,是否指在接到邀請上課來電的老總,應協助上課?)是。時間許可會互相幫忙。…(問:如果你加入時知道資本運作說的交稅是騙人的是否還會加入?)不會」等語(見103 易
595 偵十卷第229 至231 頁),其於103 年8 月21日審理中供稱:「(問:你是雲南團的成員?)是的,我是99年底加入,是100 年6 、7 月間上一代老總,何時升為四代老總忘記了。剛上一代老總去吃老總餐時,被告鄭筑勻告知實際上沒有繳稅,並說不能告訴不是老總的人這件事。知道這件事之後還是有領提成,升上四代之後就沒有領提成了」等語(見院一卷第85至87頁)。⑵綜此,被告鄭雅文於100 年6 月升上老總時,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⒔被告楊佳鴻部分:
⑴被告楊佳鴻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我有參與。(問: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一開始是我阿姨鄭雅文在100 年3 月間邀約我到廣西南寧了解投資環境,並告訴我說有錢賺。以考察「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這個行業邀我過去投資。(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大約在100 年4 月份。大約新台幣100 萬左右。我大約於100 年4 月初在高雄市區將1 個份額的錢約新台幣32萬多交給我當時的上線鄭筑勻。(問:你加入『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這個組織之經過為何?)我阿姨鄭雅文要我過去大陸廣西南寧後,當時我們大約7-8 人前往,然後就有大陸人來介紹分享這個行業及制度,第一天我自行用餐,在鄭筑勻大陸租住處睡覺,第二天我阿姨鄭雅文帶我在南寧市導覽,有一大陸人士跟我介紹這個城市的建設,第三天某個老總家上課(姓名已忘記),有老總來給我們上課,老總說: 『這個錢沒有做任何投資,是依他們規定的制度比例分配』,其他的因為時間太久我已經不太記得了,上完課時該老總有畫組織圖給我看,跟我們說要怎麼招攬,錢要怎麼分配,後來幾天我們就四處遊玩了。…(問:你的上線鄭雅文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鄭雅文只有跟我說『如發展順遂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其他的都沒跟我提到。(問:下線的投資金額中,是否有某部分金額的10% ,是由第四代老總所獲得並分配?)是的沒錯。…(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六卷第40至46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鄭雅雯,他是我阿姨,他說有機會賺錢,投資30幾萬,他有說要參加資本運作。(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0 年4 月參加,繳錢給鄭筑勻,去鄭筑勻台灣的家裡給他的,交台幣現金32萬多給他。我用我媽媽鄭秋英名字,以32萬多加入。(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有。應該是鄭筑勻租的房子,我不知道是誰安排上課,都是鄭雅文陪我。(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介紹廣西南寧之發展,例如廣西南寧是東協13加1 之據點、南寧北部灣是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域等等、『框架』指下線加入時提成分配方式,例如主任提成、經理提成之計算方式、『跟進』及『學習』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或分享當時加入之心路歷程等經驗分享?)有。…(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當時去有聽到,我忘了他名字,有3 、
4 個是大陸人,1 、2 個台灣人。…(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百分之10才是稅額?)有,在說框架時有講到。(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說到調控的部分,說要控制避免人數超過成長率,大陸才會宏觀調控,沒有說是加入列管才會調控。…(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並非『調控』,一到三代老總每個均領1 萬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加入,因為我們去時是說是看現象,還有10 %是政府稅金,現在發覺不是,所以就不會做。(問:上線有誰?)鄭雅文,上的話不清楚,知道還有鄭筑勻及他先生劉瑞祥、他弟弟鄭文成。…(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100 年7-8 月,當時稱為永鑫,後來改洪龍再改為永鑫。(問:何時升四代老總?)在101 年1-2 月。(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如每個月需到廣西南寧服務至少14天;綽號及聯絡方式列入集團通訊錄,當收到上課之邀請,需協助為新人上課等及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是。(問:是誰告訴你這些事?)鄭筑勻。(問:所以知道老總的錢比之前框架說的還多?)是。一到三代是1 萬500 人民幣,四代老總領的是之前說的10% 稅收,這是我上了老總才知道。(問:是否有說這件事情只有老總身分的人才能知道,不能告訴非老總的人?)有這樣的講,我個人也是,但也有人告訴非老總的人,我跟鄭雅文說既然沒有收稅,就不要這樣講,我知道時就有跟蘇富益、林儷綺講,但沒有跟其他人講,但到了101 年初,我就跟全部的人講沒有繳稅,書上是說10% 繳稅,但我發現後就更正。(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何人?曾受誰邀約上課?)每月都有去,我負責都是跟進,我之前跟火鶴團配合,還有金山團、還有福田團及楊姐團。…(問:是否一直都知道大陸有查緝這個資本運作?)知道。(問:為何還一直做這個行業?)有些人還有在做,但不可能就一下子退出這個行業。(問:為何已經沒有繳稅還有收取10% ?)當初有討論不要收這10% 的錢,但因為我有當過四代有領過,如果有其他人升上四代沒領到不公平。…(問:何時開始改口說10%是行政費用?)102 年7-8 月才改口說是行政費用,10
1 年初我有告訴下線沒有10 %稅金。102 年7-8 月才討論這個10% 名目怎麼講。…(問:是否在102 年7-8 月沒升上老總的人都誤以為是10% 的稅金?)是。(問:
你跟誰討論10% 應改為行政規費?)許建州、蘇富益、郭宗正、顏雪玲、吳啟州、廖庭、李康弘等我們團裡面10來個老總一起討論。…(問:雲南團的老總是否升上老總時就知道10% 不是稅收?)是。(問:是誰負責告知?)資深老總負責告知,在老總餐前就會講,只要升上老總就會讓他知道。(問:是誰表示要讓老總知道老總應該知道的事情?)在我參加老總餐時鄭筑勻就有跟我講,在我體系的老總,我在大陸時是我講,當這個老總升上老總就由我講,我不在時是其他老總講,比如由許建州、陳政庭(見103 易595 偵六卷第31至35頁),其於103 年5 月26日警詢時供稱:「…編號2 我本人、四代老總,100 年8 月上老總。…(問:你們每個月下線的工程圖都向何人彙報?)都向我彙報」等語(見
103 易595 偵九卷第145 至147 頁,其於103 年5 月29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會把雲南團的老總名單提供其他在廣西南寧從事資本運作的集團?)是。(問:
集團的老總名單,是否你集中匯整?)是。(問:這些老總名單是否都是提供其他集團及雲南團老總當傘下有新人到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時,可以連絡名單上老總協助為新人上課的名單?)是。…(問:在雲南團內是否由你及沈嚴明負責收下線圖?)是。…(問:為何其他加入資本運作的新人在升上老總前,照框架課的說法,都是說資本運作的收入要交稅,而沈嚴明你從一開始就告訴他未交稅這件事?)我剛去時,上框架課及書上也有提到資本運作有交稅,但當我上了老總後才知道沒有交稅,錢是四代老總領的。我帶去的人我就有告訴他們,請他們不做錯誤的傳達,沈嚴明是我帶去的,我就有告訴他。我有告訴我自己下線,讓他們能清楚,因為人多可能有些人沒告訴到。(問:再跟你確認一次,你在上次偵訊時提到你傘下的資本運作,在102 年7 、8月才全面改稱10% 是行政費用?)在我上課時框架有說交稅,101 年初我們在框架課把10% 這個部分是交稅這部分拿掉,但沒有說明10% 做何使用,102 年7 、8 月才說是行政費用給四代老總做為管理1 、2 、3 代老總的費用。(問:為何101 年以後加入你傘下的新人,仍然誤以為資本運作有交稅且交稅有免稅額3500元?)應該是少數,有些是請別的體系的老總來講,那些老總可能還沒有修正說法。(問:既然在自己的體系的框架有刪除交稅的說法,為何要邀請仍然謊稱資本運作有交稅的別體系老總來為你們傘下的新人上課?)有些是其他老總邀請,不是我邀請,應該有很多新人知道沒有交稅」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180 至181 頁),其於
103 年6 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有無幫鄭雅文管理純資本運作的帳務?)有。…(問:你是否知道10% 的錢是第四代老總的提成?)剛開始不知道,上一代老總才知道」等語(見103 易595 押三卷第7 至9 頁),其於103 年8 月6 日偵查中供稱:「(問:以鄭雅文為首的雲南團是在何時與鄭筑芸脫離?)101 年5-6 月左右。正確月份不清楚,大概是那個時段。(問:在脫離之前下線加入的錢交給誰?)交給鄭筑芸,在台灣或大陸都有。(問:鄭筑芸請誰負責幫他收錢?)我只記得鄭文成。(問:在脫離鄭筑芸之前下線加入資本運作的組織圖交給誰?)交給鄭文成。…(問:在脫離鄭筑芸為首的資本運作後,你如何知悉提成分紅的計算方式?)簡單的每個人都會算。我是給大陸人算的,不是我算的,大陸有賣一種程式,是幫人計算資本運作薪資,我們是給人家算後,後來再整理不同體系薪資表,分給每個底下不同體系負責發放獎金的人」等語(見103 易
595 偵十卷第222 至224 頁)。⑵綜此,被告楊佳鴻於100 年8 月升上老總時,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⒕被告林儷綺部分:
⑴被告林儷綺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是
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或稱商務商會運作、溫暖陽光工程?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是。是朋友楊佳鴻於100 年3 月中旬跟我說他會到大陸看看市場,我跟他說我也想去,所以他就帶我去了。到廣西南寧是因為他有表姊在那邊,他才去那邊,我就跟他一起去南寧。我去是因為楊佳鴻是我好友,我也聽別人說大陸的市場很大,剛好楊佳鴻要去大陸,他沒有跟我說要去大陸做何事,剛好有這機會,才跟他去。…(問: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100 年3 月中旬加入,我繳了6萬9800元人民幣現金,在南寧市的一間餐廳內,我把錢交給一位不知道姓名的大陸人。交了之後並未開立收據,他們說繳了這些錢就取得參與這行業運作的資格。我還有以我父親林保三、母親林陳彩茶、妹妹林麗文及兒子殷紹捷名義當人頭加入,我總共繳了5 人共34萬9000元人民幣,隔一個月後每人可退1 萬9000元人民幣,大陸人說這是返還金,因為有些人交了錢之後怕沒有生活費,退這些錢是要當作生活費。…(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介紹廣西南寧之發展,例如廣西南寧是東協13加1 之據點、南寧北部灣是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域等等、『框架』指下線加入時提成分配方式,例如主任提成、經理提成之計算方式、『跟進』及『學習』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或分享當時加入之心路歷程經驗分享?)有上課,內容是介紹廣西南寧之發展,因為有東盟在那邊,所以南寧現在是大陸重點發展城市。
還有跟我們講解獎金分配方法,如有加入這行業,就具備主任資格,會先退我1 萬9000元,多拉一個人進來就會分配到6612元人民幣,拉第2 個人進來也可分配到6612元,加我自己總共有3 人時,就具備經理資格,我的下線有每拉一個人進來時,我就可分配到7904元人民幣,當我的下線加上我總共有23人時,我就可晉升老總,當老總時,若下線再拉一個人進來參加,我就可分配
1 萬500 元人民幣。老總總共有4 級,前3 級每拉一個人進來就可分配1 萬500 元,第4 級的老總可以得到6萬9800元人民幣扣除掉1 萬9000元及一些提成後的百分之十,當作是第4 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上課內容是宣導南寧的地方發展,希望我們到南寧投資,有的老總會分享他們如何加入這行業的過程及如何成功的,也會告訴我們如何去找新的人來加入。…(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騙組織,並非『調控』,保證轉讓係指要找到頂替者才能辦理轉讓,一到三代老總每個均領1 萬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有可能不會加入。當時加入是看到獎金分配不錯,且當時我覺得他們在分析調控時還滿合理化的,因為他們說人潮太多會引起通膨。…(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稱號?)100 年年底時。行業名稱叫儷綺。(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如每個月需到廣西南寧服務至少14天;綽號及聯絡方式列入集團通訊錄,當收到上課之邀請,需協助為新人上課等,及權利,如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我變成老總之後,在南寧有經營餐廳,所以大部分的時間都待那邊,也有去幫新人上課,就是把之前別人教我的經驗,交給新的人,叫新人在南寧市到處看看。我成為老總之後,就有大陸人來告訴我,老總的提成就是一、二、三代各領1 萬500 元人民幣,第4 代老總領百分之十的行政管理費。…(問:有無吃過老總餐?)有。100 年年底時,在南寧市的某間餐廳,現場有楊佳鴻、大陸人及他們邀請來的台灣人,但我只認識楊佳鴻。吃老總餐時就宣布1 、2 、3 代老總可各分配1 萬500 元,第4 代老總可分配百分之十的行政管理費,因為這些訊息在成為老總之前,是不會讓你知道的」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六卷第70至74頁),其於103 年5 月28日偵查中供稱:「…編號5 我本人、四代老總、100 年9 月上老總,…(問:你們何時才知道資本運作之10% 不是繳稅,而是給四代老總之行政管理費用?)我是於100 年底上老總,之前angel 以及大陸人都跟我們講此10% 是上繳給政府的稅金。但是我100年底上老總時吃老總餐才知道此10% 是給四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此後我就向下稱改成行政管理費,但是下線有沒有複製完成我不確定。(問:為何有許多證人是於
100 年底後才加入,但是他們接收到的資訊仍是10% 是上繳給政府的稅金?)因為我沒辦法確定下線有沒有複製完成。(問:承上問,你有向下線那些人佈達此事?何時佈達?是否有要求他們必須再向下佈達?)我只有向廖庭講,是於100 年底廖庭上老總後講的。沒有要求要廖庭再向下佈達。(問:廖庭上老總之時間和你上老總之時間相差多久?)他比我晚二個月。(問:那為何你上老總後已經知道10% 稅金實際上是行政管理費,卻直到兩個月後廖庭上老總時,才告知她此事,是否代表你只跟老總級成員佈達此事?)我的意思是我知道的時候就馬上跟廖庭講,而不是等廖庭升老總後才跟他講」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158 至161 頁),其於
103 年6 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有無聽過或說過純資本運作有10% 稅金或免稅額?)我剛去的時候,大陸人告訴我們是稅金的問題,所以100 年底我上老總時,我們知道10% 不是稅金,就有開始向下面人的說那是行政管理費。(問:你是否知道10拓是第4 代老總的提成?)我知道是第4 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是給第4代老總。…(問:楊佳鴻是否有跟你提過10% 是第4 代老總的提成?)有,是100 年底楊佳鴻說的」等語(見
103 易595 押三卷第16至18頁),其於103 年7 月2 日偵查中供稱:「(問:之前在102 年下半年度是否鄭雅文、楊佳鴻有召集其傘下資本運作的老總表示資本運作有交百分之十的部分不要再跟下線講說是給中國政府的稅金,要改稱是四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用?)以前我
100 年3 月份參加時有聽到百分之十是稅金,100 年底升上老總時當時的老總ANGEL (鄭筑芸)及大陸人有說並沒有交稅,是給四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用,我知悉後就向我傘下的老總廖庭布達,後來沒有特定講的對象。
直到102 年下半年鄭雅文有跟傘下的人全面宣導,不分對象是否為老總,說百分之十是給四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用。…(問:在資本運作期間,負責上課內容是什麼?)講學習及跟進。(問:是否有其他老總打電話給你,你就要幫忙負責上課?)是。(問:你幫忙那些老總上過課?)我們這裡就是鄭雅文傘下有幫紫媛、長鴻、重義、紫茵、宗正上課,其他團隊的有大帥、小范、大百合、孟菲、小菲。我們比較少跟自己團隊講課。…(問:若你當時知道資本運作並非中國政府政策,你是否會加入?)應該不會。…(問:你在偵訊時是否就照著串供講是行政管理費用?)我是講我們上課時聽到的都是稅金,上老總才知道是行政管理費用。(問:是否一到四代實際老總提成,都只有老總等級的人才能知道,不能跟非老總的人講?)是。我被告知是這樣」等語(見103 易595 偵十卷第62至64頁),其於103 年8 月21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是雲南團的成員?)是的,我是100 年3 月加入,我是100 年底左右升為一代老總,我不確定何時升為四代老總,我是100 年底的時候才知道我沒有繳稅,是被告鄭筑勻還有一些大陸人跟我這樣說,被告鄭筑勻他們有說不可以告訴不是老總的人。(問:你知道之後都沒有退出?)知道之後我都沒有跟其他人講過要繳稅的事情,但我還是繼續領提成,知道以後我們有各別宣導說10% 是行政管理費,各別就是沒有特定對象,有問才會講。我102 年就沒有去大陸,都在臺灣工作,我已經很久沒有領提成了」等語(見院一卷第81至83頁);⑵綜此,被告林儷綺於100 年12月升上老總時,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⒖被告廖庭部分:
⑴被告廖廷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你於
何時、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林儷綺在101.04.24中午左右帶我至廣西南寧市,在那邊待7天左右,我住在Angel老總租屋處(萬正社區),隔天林儷琦帶我去參加「全面分析」課程,下午上「框架」課程,第三、四天上「跟進」課程,第五天早上有人帶我們到中國工商銀行開戶,下午由當地人帶我們去參觀東盟十加一,第六天學習怎麼約人,我在101年5月,我拿現金給Angel在高雄市○○路租屋處給她,繳了人民幣6萬9千8百元,她再交給別人處理。本來去大陸之前我抱持懷疑的態度,但是開戶時工商銀行經理出來幫我們填資料,我覺得很訝異,想說這個投資能經過銀行,在大陸是合法的。我在大陸時有看到行業書,上面寫調控是為了控制人數,是怕太多人進入這個行業做的調控手段,並非真的違法,上面寫很多規矩,例如:沒有人有利益獨大者,隨時都有輪替等等,我才相信是合法的。…(問:下線的投資金額中,是否有某部分金額的10%,是由第四總所獲得並分配?)是。(問:你的上線林儷綺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沒有。上述『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是大陸人在上課時有說過,(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我只有講過「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匯何戶頭?目前獲取多少返還金獲利?)我在101年5月,我拿現金給Angel在高雄市○○路租屋處給她,繳了人民幣6萬9千8百元,她再交給別人處理,101年6月返人民幣19000元。…(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3易595偵六卷第101至108頁),其於103年4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針對筆錄中所說,有問及『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此是否指提成的10%?另外此10%的金額到底係何名目?你們的說法及你聽到的說法為何?)是指提成的10%沒錯。此10%真正的名目應該是行政監督管理費。一開始我進入此行業聽到的說法,是大陸老總跟我們說這個行業要抽提成的10%給政府當稅金,後來鄭雅雯一代老總的時後,就有說此行業要改變型態,從『資本運作』改作『商務商會』,所以10 %是由四代老總提領。(問:你當老總講課時,如何向他人言及此10%之名目?你如何向你的下線說明這10%?)如果有人問,我會說這是『行政監督管理費用』、『是四代領走的費用』,我向我的下線也是這樣說明」等語(見103易595偵六卷第110頁),其於103年4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繳費1球要69800元人民幣,隔月會退還19000元人民幣的返還金,我也想賺錢,就過去看看。101年4月去南寧考察,101年5月在台決定加入資本運作,當時我繳6萬9800人民幣,是用新台幣繳30幾萬,在高雄市○○路交給ANGEL,有另一個女子點完後就走了,我不知道誰。我有用我、我哥哥廖祖祥、外婆林黃罔愛、我媽媽林貴霞名義加入,共4球。隔月都有退1萬9000的返還金。我哥哥及媽媽在我不在時,也會幫忙分享,人家問他們怎麼來的,他們會將參加過程講出來。…(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介紹廣西南寧之發展,例如廣西南寧是東協13加1之據點、南寧北部灣是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域等等、『框架』指下線加入時提成分配方式,例如主任提成、經理提成之計算方式、『跟進』及『學習』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或分享當時加入之心路歷程等經驗分享?)有。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有框架,有跟進及學習。全面分析有提到南寧的政策及南寧是東協13加1的據點及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框架指財富重新分配的制度。跟進是說在路上及書局可買的行業書,印證中國有在支持這行業,學習是講要參加這行業要如何邀約。…(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百分之10才是稅額?)我第一次去時他們有提到領到的獎金10%要繳稅給中國政府,有提到稅金是收入先扣3500或2000人民幣免稅額後的10%是稅額。(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避免這行業的人太多,說怕通貨膨脹太快。有說被查緝的人將資本運作帶去台灣做,被利益獨大者獨享。…(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102年1月。庭妤。(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如每個月需到廣西南寧服務至少14天,綽號及聯絡方式列入集團通訊錄,當收到上課之邀請,需協助為新人上課等,及權利如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有。是。(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曾受誰邀約上課?)之前有。
負責學習、跟進。時間到老總都要去。(問:一到四代老總提成金額分別為何?一到三代老總是否為人民幣1萬500元,四代老總領取先前提到的稅金10%?是否說這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事,不能跟下線透露?)一到三代各10500,四代領主任、經理提成的10%。(問:四代老總領取先前提到的稅金10%?)是。(問:既然是稅金,為何不是繳稅,而是由四代老總領?)我加入時,大陸人說10%是交給政府的,由鄭雅文上任一代老總時,知道10%不是交的稅金,而是由四代老總所領走,要我們之後不要再說10%是稅金。當我上任老總時,才可以做分享,我就說10%是行政監督管理費,是由四代老總領走。(問:為何有參與者仍認為10%是交給中國政府?)不曉得。…(問:一到三代老總領得之提成是否較先前框架課時提到之分紅多?為何如此陳?)是。我是當老總才知道一到三代領10500,之前我以為一到三代分別領380、57、38X21分額。(問:於何時得知原稱繳稅部分係四代老總之提成?受誰告知?告知時、地?是否在吃老總餐時聽過一到四代提成計算方式?吃老總餐之時間、地點?)鄭雅文上任,大家就有風聲。我在當經理時就知道10%繳稅是由四代老總領取,我有聽到風聲,不記得何時聽到。上老總時吃老總餐,有聽到一到三代領10500,四代領那10%。(問:你下線仍以為10%是繳稅嗎?)他們進來時是由其他體系的人分享,我們不做直接分享。若我直接接觸,都不會說是要繳稅」等語(見103易595偵六卷第94至97頁),其於103年5月27日警詢時供稱:「(問:你的下線每個月所繳交之工程圖是交給誰?你再交給誰?)原本下線是交給我,我再交給林儷綺,但是因為我後來還是要交給楊佳鴻,所以我有時都跳過林儷綺直接交給楊佳鴻。(問:你們的工程圖是用何種方式繳交?目前工程圖在何處?)我們都是在大陸直接畫,交給angel(鄭筑勻),直到我們和鄭筑勻分開後,就交給楊佳鴻。我們的工程圖都銷毀了」等語(見103易595偵九卷第166至168頁),其於103年6月6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是於何時得知資本運作上繳10%之錢是給四代老總而非稅金?)我是於101年2月在高雄的河邊海產吃老總餐,那時候是由angel鄭筑勻主持,但是那時候她只講一、二、三代領10500元人民幣。所以是直到楊佳鴻於101年1月左右才偷偷稍微跟我提到。(問:你們傘下的資本運作是於何時開會決定全面改稱10%是行政費用?為何改口?最終決議內容為何?何人有參與此會?)於102年年中的時後開會決定如果有在框架分享的狀態下,一律講10%是四代領走,要在框架中講清楚。但是那個會議我沒去參加,是楊佳鴻告訴我的」等語(見103易595偵九卷第173至174頁),其於103年6月26日偵查中供稱:「(問:你在何時知道四代老總講的提呈,不是之前說的稅金?)100年底或101年初升上老總前,楊佳鴻有告訴過我。但我不相信,我想要等到老總餐時才確定。(問:楊佳鴻怎麼告訴你本來講的稅金不是稅金?)他說沒有扣稅金,是四代老總領走,他說是吃老總餐時鄭雅文或鄭筑芸告訴他的。…(問:一到四代老總的提呈分法,是否有表示只有老總才能知道,不能告訴非老總的人?)是。這是我在吃老總餐時聽到的」等語(見103易595偵九卷第261至262頁)。
⑵依被告廖庭供述其至遲於101 年1 月即由同案被告楊佳
鴻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被告廖庭在客觀上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至被告廖庭又辯稱伊不相信云云,容係其犯後卸責之詞,尚難憑採。綜此,被告廖庭於10
1 年1 月,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⒗被告郭宗正部分:
⑴被告郭宗正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於何時、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我在101. 03.15左右開始參與運作。我大概投資新台幣30萬,由楊佳鴻先幫我代墊該筆投資款項,他再從我的傭金扣除代墊新台幣30萬。(問:你於何時過去大陸廣西南寧?何人接待?見過何人?)我從101.03.15 左右過去大陸廣西南寧,都是由楊佳鴻安排接待並住在該地(萊因湖畔社區),第一天楊佳鴻帶我去該地點導覽投資地點,第二天在萊因湖畔社區楊佳鴻所有住處由一名綽號徐總來上課分享組織運作情形,第三天也是在楊佳鴻所有住處,由一名大陸籍女子綽號愛德華來傳授如何邀約朋友加入,上完課之後的某個晚上,我有問楊佳鴻要怎麼招攬,錢要怎麼分配,楊佳鴻有畫組織圖給我看,並跟我說提成(意指傭金部分)金額多少,如果我有邀約朋友參與該組織,我就能獲得多少提成金額,假如邀約一位朋友進來投資,我便能獲得提成獎金人民幣6612元。…(問:你的上線楊佳鴻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楊佳鴻他有跟我說10% 是第四代老總所運作費用,其他名義楊佳鴻都有跟我說過。(問:下線的投資金額中,是否有某部分金額的10% ,是由第四代老總所獲得並分配?)是的沒錯。(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我有以上述該名義吸收朋友進來投資參與運作。…(問: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你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我介紹人是楊佳鴻。直接上線是楊佳鴻。楊佳鴻他職務是老總。我目前職務是第四代老總。…(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比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4 易133 警二卷第43至54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你是否有以『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參加該投資?)我有以『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該名義向投資人宣稱」等語(見104 易133 警二卷第55至58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101.03.15 開始,我拿了台幣30萬。是楊佳鴻先幫我代墊,事後再由我的提成扣還給他。…(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等,由大陸的一個叫徐總的還有一個叫愛德華的女子幫我講課,全面分析就是政府建設、經濟等,框架就是跟我們講解如果有發展下線帶人進來加入的話提成怎麼分配,跟進就是有興趣的話會進一步教導怎麼拉人,學習就是教我們怎麼帶新人。(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沒有參觀五象廣場,但是有參觀東盟會址跟一些建設,主要是要讓新人瞭解這邊的確有在作建設,政府有在鼓勵資本運作。(問:楊佳鴻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百分之l0才是稅額?)我
100.12.31 第一次聽的時候都有這樣講。有提到3500元人民幣免稅額,多出來的部分才需要扣10% 的稅。(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上課的時候聽上課的人講的。…(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騙組織,並非『調控』,保證轉讓係指要找到頂替者才能辦理轉讓,一到三代老總每個均領10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問:目前在組織之層級?)四代老總。(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101.08.05 楊佳鴻打電話跟我說我10月10號開始領老總的提成。行業名我就是用我本名『宗正』。(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及權利?)是,因為我從事混泥土行業,無法長期離開台灣,我大部分時間都在台灣,其他線的人如果要約新人加入,會打電話給我,我就去幫忙遊說,大部分都是楊佳鴻打電話叫我去協助其他線。偶爾楊佳鴻的阿姨鄭雅文也會打給我,也是叫我去幫其他線。(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曾受誰邀約上課?)我還是會帶新人過去,我沒負責上課。(問:一到四代老總提成金額分別為何?一到三代老總是否為人民幣10500 元,四代老總領取先前提到的稅金10%?是否說這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事,不能跟下線透露?)一到三代都是領10500 元,四代就是領之前說的10% 的稅,四代老總領的10% 的稅,是我在升第一代老總之後楊佳鴻在跟我吃老總餐的時候我才知道的,老總餐是在大陸吃的,時間大概在101 年10月底左右,地點在南寧的仙葫區的金旺角大酒店,參加老總餐有我在警詢指認表上打勾的那些人。所以說四代老總領那10% 的稅金這部分是只有老總這個層級才知道的事」等語(見
104 易133 偵二卷第143 至146 頁)。⑵依被告郭宗正之供述,其係於101 年10月參加老總餐始
被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而起訴書認被告郭宗正於10
1 年4 、5 月即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無非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於103 年5 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現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供你指認,表中何人是老總?當上老總之時間為何?)編號1 鄭雅文、四代老總、
100 年6 、7 月上老總編號2 我本人、四代老總,100年8 月上老總編號3 廖庭,三代老總、101 年1 、2 月上老總編號4 郭宗正、三、四代老總、101 年4 、5 月上老總編號5 林儷琦、三、四代老總、100 年11、12月上老總編號6 蘇富益、一代老總、101 年5 月上老總編號8 顏雪鈴、一代老總、101 年3 、4 月上老總編號9徐晟翔、二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0黃雅櫻、一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1許健州、三、四代老總、101 年3 、4 月上老總編號12陳靜宜、三、四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3小寶、一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4許志鴻、二、三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5李佳衡、三、四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6球球、三、四代老總、不清楚編號17郭志偉、老總、不清楚編號18吳遠東(宇騰)、三四代老總、不清楚時間編號20郭尚恩、老總、不清楚編號21不清楚是不是老總編號22晨風、一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3任峻賢(金大福)、二三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4劉福榮、三四代老總、約101 年7 、8 、9 月146)編號25王詠德、二三代老總、101 年10月編號26沈嚴明、在蘇富益下線,不是老總、但是有在幫忙講班,他在人前也自稱老總編號27小炎,一二代老總、不清楚時間編號28蔡欣蓉、一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9陳振庭、三四代老總、101 年編號30鄭惠芬、我們成員、不清楚職階編號31吳啟周、一二代老總、約101 年12月編號32曾昱駿、二代老總、
101 年5 、6 月編號33行業名李菁、三四代老總、102年2 、3 月編號34李金榮(李金達)、一二代老總、不清楚時間,晚李菁約2 個月編號35李康弘、三四代老總、101 年7 、8 月編號36鄭紫媛(良緣)、二三代老總、102 年1 、2 月編號37涂耀文、二三代老總、101 年年中編號38林儷文(東岭)、一代老總、101 年7 、8月編號16球球、三四代老總、不清楚編號41太陽能、一代老總、102 年1 、2 月編號42林貴霞、二代老總、10
1 年11、12月編號43廖祖祥、一代老總、102 年8 、9月編號45劉瑞祥、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6鄭筑勻、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7鄭文成、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8鄭文成之女朋友、負責收加入資本運作的錢,她知道我們行業編號49顏瑋辰、一代老總、在徐晟翔之後編號55陳柏宏、一代老總、102 年8 、9 月」等語,為其主要論據。然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於該次警詢時,僅依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即可回憶數十名下線升老總之時間,其記憶是否正確,已然有疑。況縱認證人楊佳鴻上開所證屬實,亦僅能證明被告郭宗正於101 年4 、5 月上老總,尚難遽以推認被告郭宗正於101 年4 、5 月確已知悉實欄㈢之真相,是起訴書認被告郭宗正於101 年4 、5 月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事,尚難遽採。
⑶綜此,被告郭宗正自承其於101 年10月間,知悉事實欄
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至依起訴書所列被告郭宗正之被害人均非其下線,是被告郭宗正是否參與詐欺犯行,仍應視其有無與其他共犯有行為分擔而定(被害人蔣秋虹證述其確有講課之事,此部分容待後述)。
⒘被告陳靜怡部分:
⑴被告陳靜怡於103 年5 月7 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係經何人於何時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資本運作』?邀約理由為何?有無具體表示係要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我是於100 年底,我朋友許健洲,那時候以約我去大陸走走看看,看發展等名義邀約我去。在台灣就有跟我說要去參觀資本運作。(問:承上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跟進』、『學習』、『框架』等課程?)我有聽這些課程。上課內容是有『全面分析』、『跟進』、『學習』、『框架』等課程。(問:
你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許健洲安排。…(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有聽到。…(問:你係於何時升上老總,你的行業名為何?)102 年8 月分左右。紫茵。…(問:你升上老總之後,是否有被教育老總義務及權利,內容為何?)老總要出來講分享,要安排下線來大陸要住的地方。也有講到老總提成方式之計算。(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需按月前往南寧服務?你負責講授課程為何?曾受誰邀約前往上課?)需要按月前往南寧服務。我負責講「學習」、「規矩」,規矩就是講例如不可以賭博、喝酒等規矩。我有受「長鴻」、「永鑫」、「庭妤」、「小寶」等人邀約前往上課。(問:請說明一到四代老總提成金額分別為何?一到三代老總是否為人民幣1050
0 元,四代老總是否領取分紅金額之10% ,領取此10%之名目為何?)一到三代老總應該是領一樣,大概1 萬上下那個數字,四代老總是領取10% ,是行政監督管理費用。…(問:資本運作之10% 之行政監督管理部分,是否提到需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10% 才是?)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是有部分金額先扣除3500元人0民幣,再乘以10% ,這才是給四代之行政監督管理費。
(問:扣掉之3500元是何名目?)3500是叫「免稅額」。…(問:一到三代老總領得之提成是否較先前框架課時提到之分紅多?為何如此?)沒錯。但我不清楚為什麼。(問:你是否有吃過老總餐,時間、地點為何?有何人參與?餐會中有宣佈何種重要事項?)我有吃過老總餐,廣西南寧的一間叫『雲庭匯』的餐廳。時間是在我上平台隔月,也就是102 年9 月。永鑫、長鴻、庭妤都有參加,有講到老總的提成、升上老總要來南寧服務。…(問:是否有人提及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手段?)有提及調控,會被查緝就是因為有些人將他帶回台灣運作。(問:你總共繳了多少錢在該組織內?繳費的時間地點為何?如何付款?現場還有何人?錢最後交給誰?你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我共繳了3 顆球的錢,其中陳秋香、徐維哲及我利用他們的名字加入,他們是人頭,沒有參與實際運作。102 年8 月,我在臺灣拿3 顆球的現金給許健洲,在場的有永鑫(楊佳鴻)在場」等語,其於103 年5 月7 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或稱商務商會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朋友許健洲,他說去走走看看。(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0 年底,用現金繳給許健洲,繳69800 元人民幣,我買了3 球,所以繳了
102 萬的台幣給許健洲都是現金。我用我媽陳秋香及徐維哲做人頭。就是最初買的那三球。(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許健洲。(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內容就是剛才說的那樣。…(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百分之10才是稅額?)沒有。但有提到免稅額,每筆提成扣掉3500元乘以10% ,這筆錢給四代的行政管理費用。(問:這是框架課時講的嗎?)是,但我忘了時間。
(問:既然未交稅,為何有免稅額?)不知道。(問:
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有,避免人過多稀釋獲利的說法有聽過。另一個說法是因為有些人把資本運用拿回台灣做。…(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得知老總的提呈是10500 人民幣?)是。(問:
為何提呈分法跟之前講的不同?)不知道。…(問:是否有說老總的提呈要上老總的人才知道?)有。說是這樣說,但沒有上老總的我有跟他們這樣說。…(問:那裡吃老總餐?)102 年9 月份在南寧的雲庭匯餐廳,應該算許健洲負責主持,他帶我去的,是他跟我說老總的義務及提呈,當時升老總的只有我。(問:是否有帶新人買行業書?)有」等語(見104 易133 偵二卷第156至160 頁),其於103 年6 月16日警詢時供稱:「(問:你於第一次筆錄中陳述,你沒有聽過提成的10% 是要繳給中國政府之稅金,而是四代老總所領取的行政監督管理費,且你是於100 年底始加入資本運作,是否正確?)正確。(問:你是於何時得知10 %是給四代老總所領取的行政監督管理費? 是何人於何地告訴你?)是我於102 年9 月上平台的時後,於老總會餐的時候長鴻告訴我,10% 是給四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等語(見104易133 警二卷第123 至124 頁);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我有參與。(問: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一開始是我阿姨鄭雅文在100 年3 月間邀約我到廣西南寧了解投資環境,並告訴我說有錢賺。以考察「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這個行業邀我過去投資。(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大約在
100 年4 月份。大約新台幣100 萬左右。我大約於100年4 月初在高雄市區將1 個份額的錢約新台幣32萬多交給我當時的上線鄭筑勻。(問:你加入『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這個組織之經過為何?)我阿姨鄭雅文要我過去大陸廣西南寧後,當時我們大約7-8 人前往,然後就有大陸人來介紹分享這個行業及制度,第一天我自行用餐,在鄭筑勻大陸租住處睡覺,第二天我阿姨鄭雅文帶我在南寧市導覽,有一大陸人士跟我介紹這個城市的建設,第三天某個老總家上課(姓名已忘記),有老總來給我們上課,老總說: 『這個錢沒有做任何投資,是依他們規定的制度比例分配』,其他的因為時間太久我已經不太記得了,上完課時該老總有畫組織圖給我看,跟我們說要怎麼招攬,錢要怎麼分配,後來幾天我們就四處遊玩了。…(問:你的上線鄭雅文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鄭雅文只有跟我說『如發展順遂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其他的都沒跟我提到。(問:下線的投資金額中,是否有某部分金額的10% ,是由第四代老總所獲得並分配?)是的沒錯。
…(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六卷第40至46頁),其於10
3 年4 月22日偵查中證稱:「(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鄭雅雯,他是我阿姨,他說有機會賺錢,投資30幾萬,他有說要參加資本運作。(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0 年4 月參加,繳錢給鄭筑勻,去鄭筑勻台灣的家裡給他的,交台幣現金32萬多給他。我用我媽媽鄭秋英名字,以32萬多加入。
(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有。應該是鄭筑勻租的房子,我不知道是誰安排上課,都是鄭雅文陪我。(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介紹廣西南寧之發展,例如廣西南寧是東協13加1 之據點、南寧北部灣是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域等等、『框架』指下線加入時提成分配方式,例如主任提成、經理提成之計算方式、『跟進』及『學習』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或分享當時加入之心路歷程等經驗分享?)有。…(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當時去有聽到,我忘了他名字,有3 、4 個是大陸人,1 、2 個台灣人。…(問:
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百分之10才是稅額?)有,在說框架時有講到。(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說到調控的部分,說要控制避免人數超過成長率,大陸才會宏觀調控,沒有說是加入列管才會調控。…(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並非『調控』,一到三代老總每個均領1 萬
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加入,因為我們去時是說是看現象,還有10% 是政府稅金,現在發覺不是,所以就不會做。(問:上線有誰?)鄭雅文,上的話不清楚,知道還有鄭筑勻及他先生劉瑞祥、他弟弟鄭文成。…(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100 年7-8 月,當時稱為永鑫,後來改洪龍再改為永鑫。(問:何時升四代老總?)在101 年1-2 月。(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如每個月需到廣西南寧服務至少14天;綽號及聯絡方式列入集團通訊錄,當收到上課之邀請,需協助為新人上課等及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是。(問:是誰告訴你這些事?)鄭筑勻。(問:所以知道老總的錢比之前框架說的還多?)是。一到三代是1 萬500 人民幣,四代老總領的是之前說的10% 稅收,這是我上了老總才知道。(問:是否有說這件事情只有老總身分的人才能知道,不能告訴非老總的人?)有這樣的講,我個人也是,但也有人告訴非老總的人,我跟鄭雅文說既然沒有收稅,就不要這樣講,我知道時就有跟蘇富益、林儷綺講,但沒有跟其他人講,但到了101 年初,我就跟全部的人講沒有繳稅,書上是說10% 繳稅,但我發現後就更正。
(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何人?曾受誰邀約上課?)每月都有去,我負責都是跟進,我之前跟火鶴團配合,還有金山團、還有福田團及楊姐團。…(問:是否一直都知道大陸有查緝這個資本運作?)知道。(問:為何還一直做這個行業?)有些人還有在做,但不可能就一下子退出這個行業。(問:為何已經沒有繳稅還有收取10% ?)當初有討論不要收這10% 的錢,但因為我有當過四代有領過,如果有其他人升上四代沒領到不公平。…(問:何時開始改口說10% 是行政費用?)102 年7-8 月才改口說是行政費用,101 年初我有告訴下線沒有10 %稅金。102年7 -8月才討論這個10% 名目怎麼講。…(問:是否在
102 年7-8 月沒升上老總的人都誤以為是10% 的稅金?)是。(問:你跟誰討論10% 應改為行政規費?)許建州、蘇富益、郭宗正、顏雪玲、吳啟州、廖庭、李康弘等我們團裡面10來個老總一起討論。…(問:雲南團的老總是否升上老總時就知道10% 不是稅收?)是。(問:是誰負責告知?)資深老總負責告知,在老總餐前就會講,只要升上老總就會讓他知道。(問:是誰表示要讓老總知道老總應該知道的事情?)在我參加老總餐時鄭筑勻就有跟我講,在我體系的老總,我在大陸時是我講,當這個老總升上老總就由我講,我不在時是其他老總講,比如由許建州、陳政庭(見103 易595 偵六卷第31至35頁),其於103 年5 月26日警詢時證稱:「…編號2 我本人、四代老總,100 年8 月上老總。…(問:
你們每個月下線的工程圖都向何人彙報?)都向我彙報」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145 至147 頁,其於
103 年5 月29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會把雲南團的老總名單提供其他在廣西南寧從事資本運作的集團?)是。(問:集團的老總名單,是否你集中匯整?)是。(問:這些老總名單是否都是提供其他集團及雲南團老總當傘下有新人到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時,可以連絡名單上老總協助為新人上課的名單?)是。…(問:
在雲南團內是否由你及沈嚴明負責收下線圖?)是。…(問:為何其他加入資本運作的新人在升上老總前,照框架課的說法,都是說資本運作的收入要交稅,而沈嚴明你從一開始就告訴他未交稅這件事?)我剛去時,上框架課及書上也有提到資本運作有交稅,但當我上了老總後才知道沒有交稅,錢是四代老總領的。我帶去的人我就有告訴他們,請他們不做錯誤的傳達,沈嚴明是我帶去的,我就有告訴他。我有告訴我自己下線,讓他們能清楚,因為人多可能有些人沒告訴到。(問:再跟你確認一次,你在上次偵訊時提到你傘下的資本運作,在
102 年7 、8 月才全面改稱10% 是行政費用?)在我上課時框架有說交稅,101 年初我們在框架課把10% 這個部分是交稅這部分拿掉,但沒有說明10% 做何使用,
102 年7 、8 月才說是行政費用給四代老總做為管理1、2 、3 代老總的費用。(問:為何101 年以後加入你傘下的新人,仍然誤以為資本運作有交稅且交稅有免稅額3500元?)應該是少數,有些是請別的體系的老總來講,那些老總可能還沒有修正說法。(問:既然在自己的體系的框架有刪除交稅的說法,為何要邀請仍然謊稱資本運作有交稅的別體系老總來為你們傘下的新人上課?)有些是其他老總邀請,不是我邀請,應該有很多新人知道沒有交稅」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180 至
181 頁),其於103 年6 月18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有無幫鄭雅文管理純資本運作的帳務?)有。…(問:你是否知道10 %的錢是第四代老總的提成?)剛開始不知道,上一代老總才知道」等語(見103 易595 押三卷第7 至9 頁),其於103 年8 月6 日偵查中供稱:「(問:以鄭雅文為首的雲南團是在何時與鄭筑芸脫離?)101 年5-6 月左右。正確月份不清楚,大概是那個時段。(問:在脫離之前下線加入的錢交給誰?)交給鄭筑芸,在台灣或大陸都有。(問:鄭筑芸請誰負責幫他收錢?)我只記得鄭文成。(問:在脫離鄭筑芸之前下線加入資本運作的組織圖交給誰?)交給鄭文成。…(問:在脫離鄭筑芸為首的資本運作後,你如何知悉提成分紅的計算方式?)簡單的每個人都會算。我是給大陸人算的,不是我算的,大陸有賣一種程式,是幫人計算資本運作薪資,我們是給人家算後,後來再整理不同體系薪資表,分給每個底下不同體系負責發放獎金的人」等語(見103 易595 偵十卷第222 至224 頁)。
⑶依被告陳靜怡之供述,其加入時其上線未告知收入需扣
稅10% 云云,然此顯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之上開證述矛盾,是被告陳靜怡之供述,是否可採,已有可疑。
況被告陳靜怡又自承有3500元之免稅額之事,則倘其上線一開始未向其宣稱繳稅之事,又何來「免稅額」之說?是其所辯顯不可採。綜此,被告陳靜怡自承其於102年9 月經被告楊佳鴻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⒙被告陳振庭部分:
⑴被告陳振庭於103 年6 月5 日警詢時供稱:「(問: 你
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有,我是100 年4 月底5 月初的時候,鄭雅文帶我去的。…(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誰帶你去上課?)全面分析是彌勒佛上的,其他的課都是大陸人上的。第二趟我自己去的。(問:你係於何時升上老總,你的行業名為何?)我是100 年的8 月加入,加入後1年2 個月才上老總(101 年10月),班森。(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 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100 年的8 月加入。7 顆球。
我那時候第一次入球是叫我老婆帶去大陸給那邊的人。
之後都是在大陸把錢交給大麥的女友」等語(見103 年10月3 日104 易133 偵一卷第87至95頁),其於103 年10月3 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是鄭雅文告訴我從事美髮的,可以去看那邊的商機,就邀我去,我當時第一次去時,是水土不服,所以什麼都沒有聽到、看到,在三個月後,我自己再跑去看,在看了第二次後,我在100 年8 、9 月加入的。錢好像是angel 來收的,我繳了30幾萬,他們有派人來台北向我收取,angel 本名我不知道,好像是阿玲。…(問:在廣西南寧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介紹廣西南寧之發展,例如廣西南寧是東協13加
1 之據點、南寧北部灣是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域等等、『框架』指下線加入時提成分配方式,例如主任提成、經理、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跟進』及『學習』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或分享當時加入之心路歷程等經驗分享?)有。我是聽大陸體系講的。…(問:上課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大陸體系是說有。…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大陸體系好像有提到這個問題。…(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府默許的政策、並無繳稅,分錢也非照框照課所述,是否還會加入?)如果不違法的話,我想再做,在大陸我可能會繼續做,在台灣不會,我聽他們說在台灣是不合法,所以在大陸會順其自然的做,我是從事美髮的市場。(問:上線依次有誰?)鄭雅文,楊佳鴻算是我的主管,不是我的直接上線。…(問:升上老總要至少要有23顆球,為何你傘下沒有畫出23個球?)因為我做的不好,是李佳衡這條線使我成為老總,下線的名單是由李佳衡往下層層畫下去,所以我知道我下面有李佳衡,再下面我就不知道。(問:李佳衡的圖是否要交給你?)他是直接交給楊佳鴻。(問:在李佳衡未升上老總時,是否要交給你?)是。…(問:你在何時升老總?)102 年
4 月份,我是100 年8 月做的,做了1 年8 個月才升上老總。(問:你在警詢中表示是101 年10月升上老總,為何現在說是102 年4 月?)我只記得我是4 月或10月升的。…(問:是否在老總餐或老總會議中有說於升上老總之後的老總義務,如每個月需到廣西南寧服務至少14天;綽號及聯絡方式列入集團通訊錄,當收到上課之邀請,需協助為新人上課等及權利,如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我升的時候沒有講,後來是有講,升老總說我有義務、責任要服務,服務就是幫人家上課,服務如同上課,你有權利慎選你要上的課,但沒有權利拒絕別人的邀課,如果對方的體系不健全,如不注重形象、喝酒鬧事、服裝不整,我們是可以拒絕,我們要上課時,要問上面的人這可否接,我都問鄭雅文可不可以接。鄭雅文合作的體系有波蘿密、吳牧師,火鶴團後來我們與他們畫清界線,在火鶴團沒有被查獲前,我們就已經開始畫清界限,是上面交待的。(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曾受誰邀約上課?)沒有按月去,但確實有去南寧,人家叫我去,我就去。我在那邊有幫人上課,我都是上教育及AA製。…(問:對於你名字在101 年11月30日你的綽號班森就已列入老總名單,有無意見?提示2012年12月電話簿之附件)很模糊,我不敢肯定。(問:對於這張表與你在警詢中陳述你是在101 年11月升老總的陳述是吻合的,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在老總餐時,有無說一到四代老總提成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事,不能跟下線透露?)有」等語(見104 易133 偵一卷第87至95頁);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佳衡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證稱:
「(問:現提示犯罪嫌疑人照片供你指認,照片中編號幾為本案犯罪嫌疑人?)編號24號是長鴻,編號36號是東海,就是郭尚思,編號33號是球球,就是鄭鈺樺。(問:小嫻、東海、球球、胖胖、小研、小徐、大牛、大智、班森等9 人在該集團的職級為何?真實身分為何?)班森是我上線,球球是我下線,東海是球球的下線,其他人是認識只是跟我的架構沒關係」等語(見104 易
133 警一卷第47至57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
是陳振庭先帶我老婆游佐蓮去的,去之後換我老婆帶我到廣西南寧,沒有說明具體事由,只說那邊有發展的機會,說找三個人就可以賺錢,我老婆帶她朋友鄭鈺樺去之後鄭鈺樺也說要加入,我就好奇想去看看。(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是的,我去看完之後覺得不錯就在2011年9 月底加入了,我繳了69800 元的人民幣給陳振庭,地點在廣西南寧,是用現金繳的,我為了要讓自己升上老總後來有以人頭加入,人頭有四個分別是我岳母游范碧賢及我朋友張敬民、阿榮、阿順,阿順的本名好像叫彭萬順,人頭部分的繳費時間是在2011年
4 、5 月間,繳費是請別人幫我們帶人民幣的現金過去繳的,人頭沒有跟過去大陸,都是我親自去繳的,地點都是在大陸廣西南寧。(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都是陳振庭。(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學習都有上,但上課的人後續沒有互動,所以不認得。…(問:上線依次有誰?指認照片,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我只知道陳振庭,我都是直接跟他聯絡,陳振庭就是班森,我加入時陳振庭是經理。…(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2012年6 月成為老總,行業名是法拉利。(問:
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及權利?)有,要去上課,跟人家分享,一個月至少去二個禮拜,也有講到升上老總後一、二、三代的老總的提成均是10500 元,四代老總就是行政管理費10% 。(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曾受誰邀約上課?)有,我有到大陸去上課,找我去的人是別的體系的,行業名是愛德華、愛德家、黑龍江等,有很多人,因為我們有名單,我們就透過這個名單上的電話去找人幫我們上課,人家也會透過這個名單來找我上課。(問:一到四代老總提成金額分別為何?一到三代老總是否為人民幣10500 元,四代老總領取先前提到的行政管理費10% ?是否說這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事,不能跟下線透露?)是的,提成如上述,也有說這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不能過下線說。…(問:一到三代老總領得之提成是否較先前框架課時提到之分紅多?為何如此?)他們跟我說快速領錢就快速出局,因為我是領錢的,領的比框架課講的更多,對我來說沒有關係。(問:於何時得知原稱繳稅部分係四代老總之提成?受誰告知?告知時、地?是否在吃老總餐時聽過一到四代提成計算方式?吃老總餐之時間、地點?)上老總時在大陸時說的,是2012年6 月在南寧金旺角中式餐廳吃老總餐時說,當時是陳振庭跟我說的。(問:是否曾主動向下線澄清資本運作並無行政管理費,實際上是繳給四代老總?)沒有。問:你升上老總之後還有無扣10% 的行政管理費?)沒有。(問:你有無幫人家上框架課程?)沒有,我只有幫人家上課學習、跟進」等語(見104易133 偵二卷第328 至331 頁)⑶依被告陳振庭之供述,其雖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但
不確定時間,又依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佳衡之證述,可知係被告陳振庭於101 年6 月告知同案被告李佳衡事實欄㈢之真相,是被告陳振庭至遲於101 年6 月即已知事實欄㈢之真相,堪以認定,103 年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記載被告陳振庭於101 年10月始知事實欄㈢之真相,應予更正。
⒚被告李佳衡部分:
⑴被告李佳衡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現
提示犯罪嫌疑人照片供你指認,照片中編號幾為本案犯罪嫌疑人?)編號24號是長鴻,編號36號是東海,就是郭尚思,編號33號是球球,就是鄭鈺樺。(問:小嫻、東海、球球、胖胖、小研、小徐、大牛、大智、班森等
9 人在該集團的職級為何?真實身分為何?)班森是我上線,球球是我下線,東海是球球的下線,其他人是認識只是跟我的架構沒關係」等語(見104 易133 警一卷第47至57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是陳振庭先帶我老婆游佐蓮去的,去之後換我老婆帶我到廣西南寧,沒有說明具體事由,只說那邊有發展的機會,說找三個人就可以賺錢,我老婆帶她朋友鄭鈺樺去之後鄭鈺樺也說要加入,我就好奇想去看看。(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是的,我去看完之後覺得不錯就在2011年9 月底加入了,我繳了69800 元的人民幣給陳振庭,地點在廣西南寧,是用現金繳的,我為了要讓自己升上老總後來有以人頭加入,人頭有四個分別是我岳母游范碧賢及我朋友張敬民、阿榮、阿順,阿順的本名好像叫彭萬順,人頭部分的繳費時間是在2011年4 、5 月間,繳費是請別人幫我們帶人民幣的現金過去繳的,人頭沒有跟過去大陸,都是我親自去繳的,地點都是在大陸廣西南寧。(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都是陳振庭。(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學習都有上,但上課的人後續沒有互動,所以不認得。…(問:上線依次有誰?指認照片,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我只知道陳振庭,我都是直接跟他聯絡,陳振庭就是班森,我加入時陳振庭是經理。…(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2012年6 月成為老總,行業名是法拉利。(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及權利?)有,要去上課,跟人家分享,一個月至少去二個禮拜,也有講到升上老總後一、二、三代的老總的提成均是10500 元,四代老總就是行政管理費10% 。(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曾受誰邀約上課?)有,我有到大陸去上課,找我去的人是別的體系的,行業名是愛德華、愛德家、黑龍江等,有很多人,因為我們有名單,我們就透過這個名單上的電話去找人幫我們上課,人家也會透過這個名單來找我上課。(問:一到四代老總提成金額分別為何?一到三代老總是否為人民幣10500 元,四代老總領取先前提到的行政管理費10% ?是否說這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事,不能跟下線透露?)是的,提成如上述,也有說這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不能過下線說。…(問:一到三代老總領得之提成是否較先前框架課時提到之分紅多?為何如此?)他們跟我說快速領錢就快速出局,因為我是領錢的,領的比框架課講的更多,對我來說沒有關係。(問:於何時得知原稱繳稅部分係四代老總之提成?受誰告知?告知時、地?是否在吃老總餐時聽過一到四代提成計算方式?吃老總餐之時間、地點?)上老總時在大陸時說的,是2012年6 月在南寧金旺角中式餐廳吃老總餐時說,當時是陳振庭跟我說的。(問:是否曾主動向下線澄清資本運作並無行政管理費,實際上是繳給四代老總?)沒有。問:你升上老總之後還有無扣10% 的行政管理費?)沒有。(問:你有無幫人家上框架課程?)沒有,我只有幫人家上課學習、跟進」等語(見104 易133偵二卷第328 至331 頁)⑵綜此,被告李佳衡自承其於101 年6 月經同案被告陳振庭等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⒛被告鄭鈺華部分:
⑴被告鄭鈺華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在組織內的角色是老總、經理、主任?請畫出組織圖?)我在該組織裡面為第四代老總。我有畫一張組織架構圖給警方。(問: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是朋友李佳衡的老婆(游佐蓮)在101 年07或8 月份電話中詢問我要不要去大陸看一塊市場,我就跟他答應一起過去看看。就在101 年08月底由我跟李佳衡老婆一起過去大陸廣西南寧。游佐蓮就跟我說以考察名義過去大陸廣西看看。(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於
101 年09月初在大陸廣西就決定參與該組織運作。我總共投資新台幣150 萬元。我於101 年09月中旬先將新台幣30萬元匯給楊佳鴻,再於101 年10月將我弟弟鄭竣議充當人頭親自將新台幣33萬送至台北市○○街○○○路○○○○○號班森男子,另於102 年03月再將表姊夫郭秋生充當人頭將新台幣33萬元左右送至台北市○○街○○○路○○○○○號班森男子,於102 年6 月或7 月再將人頭媽媽李家稜及姊姊鄭適偵在大陸廣西以優頓將14萬人民幣匯給綽號班森。(問:你於何時過去大陸廣西南寧?何人接待?見過何人?)) 我於101 年08月底跟游佐蓮一起過去,我們一下車由綽號班森的太太惠惠來接待,再由惠惠帶我過去一位女子(年約50幾歲)他家住(萬鎮社區),第一天游佐蓮帶我四處導覽參觀,第二天大陸籍綽號愛德華男子來說明分享為什麼大陸會將資本運作放在廣西南寧建設,下午有一女子自稱理事長來跟我介紹如何吸收朋友加入組織運作及提成如何計算,另外跟我解說架構問題,第三天綽號大旗(譯音)來跟我分享他為何會至大陸廣西投資及大陸方面並沒有阻止該項投資案,而且台灣方面也有不少人到這邊投資,其中不知道哪一位老總說:『這個錢是去投資當地房地產等等事業,還要繳稅給當地政府,所以是合法的行業』、『這個行業是合法的,不然怎麼沒有人沒收你的台胞證,限制你的自由,新聞寫的那些負面消息,都是當地政府調控的手段』,但是我們在路上有看到標示這個行業是不合法的標語,老總說:『這是政府要調控的手法,是怕太多人進入這個行業做的調控手段,並非真的違法』,上完課之後的某個晚上,游佐蓮有跟我說如果我有意思加入的話,他要先幫我跟上面的人綽號雲南鄭雅文講保留名額。…(問:你的上線李佳衡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李佳衡他沒有以該『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招攬我參與該組織,是由其他老總告訴我上開名義招攬我參與。…(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匯何戶頭?目前獲取多少返還金獲利?)我總共投資新台幣150 萬元,繳款方式有親自面交及匯款(綽號班森帳戶),目前大概獲取人民幣36萬元,另外我有再以獲利之返還金人民幣16萬元購買一間房子。…(問: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你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我的介紹人就是游佐蓮。上線是李佳衡。游佐蓮他沒有參與該組織運作均由李佳衡運作。李佳衡是第三代老總。…(問:你共發展了多少下線?他們申購、轉讓的情況為何?)我共發展三個下線,其中一個鄭竣議是我弟弟我用來充當人,其餘郭尚恩、閻敬婷二個現在仍運作中,郭尚恩、閻敬婷並沒有申購、轉讓情形。…(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問:你在筆錄中稱『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費用,於何時由誰告訴你10% 變更為第四代老總運用之費用?)大概101.03.15 開始參與運作,由某位老總有告知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等我在101 年10月升上老總時,由李佳衡、班森告知我該10% 變更為第四代老總的費用」等語(見104 易133 警二卷第171 至182 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為何會有兩個老總身份?)我有拉3 個人,其中一個是我弟弟,那個部分是人頭,沒有在動,另外一條是郭尚思,他的這一條線我是四代,另外一條是閻敬婷,這一條線我是一部份二代一部份七代。(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101 年10月,行業名稱「球球」。(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及權利?)義務部分是要去服務,要去做分享,權利是有一個人進來的話可以分到10500 元人民幣。…(問:負責講授課程為?)我是負責學習。…(問:一到三代老總領人民幣10500 元,四代老總領取10% 的行政管理費用、是否說這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事,不能跟下線透露?)是。…(問:一到三代老總領得之提成是否較先前框架課時提到之分紅多?)是。(問:為何如此?)我也不知道,是當老總後才發現這樣。(問:是否有跟新加入的人講10 %是要繳稅之用?)一開始我加入時人家是跟我這樣講,一直到我當老總後,他們才說10% 是要繳行政管理費用,一開始我朋友來的時候我說10% 要繳稅,當我當老總的時候人家問我時,我就跟人家說這是行政管理費用。(問:
你於何時得知原稱繳稅部分係四代老總之提成)102 年初,我才聽我朋友李佳衡這樣說。(問:是否在吃老總餐時聽過一到四代提成計算方式?)有。(問:吃老總餐之時間、地點?)102 年初,地點是廣西南寧,餐廳我不記得了,而且陸陸續續也有聽說。…(問:你不是說分的錢有10% 要給四代老總做行政費用?)我們是把錢交給一個叫BENSON,他的真實名字我不知道,他是台灣人,我知道他姓陳,錢交給他後由他分下來。(問:
你的下線是何人?)郭尚恩、閻敬婷還有我弟弟鄭竣議,我弟弟是人頭,鄭竣議底下有一個郭秋生,但後來我把郭秋生的錢也退給他。…(問:你去幫別人上課時,有沒有說10% 是作何用?)我只有做分享,還沒有辦法講框架」等語(見104 易133 偵二卷第185 至187 頁)。
⑵綜此,被告鄭鈺樺自承其於101 年10月經同案被告李佳衡等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被告郭尚恩部分:
⑴被告郭尚恩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在組織內的角色是老總、經理、主任?請畫出組織圖?)我在組織內擔任老總(三代)職務。我已畫出組織圖提供予警方。(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我參與的是大陸廣西南寧的『商務商會』的名義運作。(問: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是我父親郭鴻喜跟我提到這件事,我去看過之後,我就決定參加,然後就在100 年10月左右,由我大嫂鄭鈺樺帶我過去大陸廣西南寧正式開始運作。(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贅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我是於100 年10月份開始參加資本運作。我投資人民幣69800 元,於100 年10月在新北市○住○○○○區○○路○○巷○○號1 樓)交付新臺幣34萬元(等值的人民幣)給我大嫂鄭鈺樺,當時我大嫂帶我過去大陸邀我去看,第一天去不認識的人家吃飯睡覺,第二天我大嫂就帶我在南寧市導覽,跟我介紹這個城市未來的發展性,第三天有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帶我去某棟大樓,並跟我介紹當地的發展性,如果投資會按照制度的比例分配,俄覺得該男子介紹的機制發展空間很大,加上我在當地逛逛後覺得未來發展空間很大,所以就決定投資。…(問:你的上線鄭鈺樺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獲利有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當時我第一次和大嫂鄭鈺樺去大陸時,有不認識的人跟我提到『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還有提成10% 是要給四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用,這是可以投資的行業。(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與該資本運作?)我告訴我的下線說『投資當地南寧房地產建設』、『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然後就帶我的下線去現場看,在大陸南寧(萊茵湖畔小區)我的住處,跟我要吸收的下線上課。
我的下線詳如我所畫的組織圖、工程圖。(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匯何帳戶?目前獲取多少返還金獲利?)我共繳交了69800元人民幣。當時是我直接交給大嫂鄭鈺樺。目前拿回19000 元人民幣。…(問: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你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我的介紹人是我大嫂鄭鈺樺。我的上線是鄭鈺樺,但我不知道她的直接上線是誰。…(詳如譯文,問:小嫻、球球、胖胖、小研、小徐、大牛、大智、班森等8人集團的職級為何?真實身分為何?)球球是我大嫂鄭鈺樺,也是我的上線,她在組織裡面是四代老總。其他的人我都不知道。…(問:范植盛、莊文賢、李佳衡在該集團的職級為何?)莊文賢是我下線第1 代老總,范植盛是我下線第5 代經理,李佳衡我只認識而已,他不是我的下線,應該是在鄭鈺樺的上線。…(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
104 易133 警二卷第109 至195 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有說是政府默許在台面下作,要低調,也說在外面不要宣揚張揚。…(問:其他參加資本運作的人都說這10% 是經理或主任提成扣掉免稅額後所繳的稅金,為何跟你說的不同?)我第一次去大陸的時候跟我講課的人也是這樣跟我說10% 是稅金。(問:何時才知道10 %不是稅金?)我當老總的時候才知道10% 不是稅金,而是給四代老總的錢。(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了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是,這只是一個手段要控制人數增長。(問:當初投入這筆錢,是因為你認為這是合法的?)是。(問:為何相信是合法的?)因為他們有說10% 稅金有給政府。(問:若你一開始就知道大陸沒有這個政策,也沒有稅金,是否還會加入?)不會。…(問:你的上線跟直接是誰?)上線是鄭鈺樺。直接下線是我哥哥郭志偉、我母親黃碧珍、我岳母莊芷宥,我哥哥跟我母親是人頭。我會以我母親及我哥當人頭是為了要當老總。…(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102 年2 月底成為老總,我大嫂鄭鈺樺跟我說我是老總的,並說4 月開始領老總的提成。我的行業名是東海。(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權利?)要。(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曾受誰邀約上課?)我每兩個星期就會去南寧兩三個星期,我在大陸時會有不認識的人打電話跟我講時間地點,我講的大部分是學習這個區塊。…(問:是否有去過老總餐?)有,102 年3 月去南寧市金旺角吃老總餐。(問:有無在老總餐知道什麼老總才會知道的事?)是,一個大陸口音的女子也是老總跟我們說的。(問:
參加老總餐之後知道什麼以前不知道的?)例如老總最少要去大陸待兩星期,要安排新人食宿,照顧新人食宿,要負責講課。(問:老總的提成方式是你在成為老總才知道?)我在還沒有成為老總之前已經知道老總一到三代提成是每個新人加入一到三代都可以領10500 元。
(問:第四代老總提成是主任、經理提成扣掉免稅額之後所謂10% 的稅金部分,是你成為老總才知道的?)是」等語(見104 易133 偵二卷第188 至191 頁)。
⑵依103 偵2001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之記載,被告
郭尚恩係於102 年2 月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然被告郭尚於102 年2 月升老總之事,雖據被告郭尚恩自承在卷,然無證據佐證被告郭尚恩於斯時已知事實欄㈢之真相。此外,復有如附表四編號197 所示之物扣案。綜此,以被告郭尚恩自承其於102 年3 月間,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憑採。
被告郭志偉部分:
⑴被告郭志偉於103 年6 月6 日警詢時供稱:「(問:你
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詳如出入境資料?)有。(問:你在組織內的角色是老總、經理、主任?請你畫出組織圖、工程圖?)為老總,我有畫大概的組織圖。(問:你何時前往大陸廣西南寧?與何人前往?請詳述前往之時間?)於前年前往7 或
8 次左右,與我老婆鄭鈺樺及我弟弟郭尚恩前往,第一次為101 年(詳細日期忘記了)至102 年4 或5 月左右就沒有過去了。(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若有,是否於參觀時帶團者向你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例如指四頭象代表上拉下推、左幫右扶,上面的大象代表成功者、廣場上的21顆大樹代表21份額?)那時後有參觀五象廣場,參觀時我老婆鄭鈺樺有告訴我稱有把五象廣場和資本運作做連結,讓我們覺得資本運作是政府支持的行業。(問:參觀南寧市時,你老婆鄭鈺樺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有。(問:你老婆鄭鈺樺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她有說資本運作是中國政府默許的行業、不違法。(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誰帶你去上課?為何你會去上?)我老婆鄭鈺樺帶我跟我弟弟郭尚恩去上課的,當時去聽認為不錯,又可以賺到錢。(問:你係於何時升上老總,你的行業名為何?)於102 年4 或5 月左右,為沈鎘。(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於廣西南寧參加的。我總共投資約新台幣34萬元左右,當時我將錢交給我老婆鄭鈺樺去處理的。…(問:你的上線老婆鄭鈺樺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理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有的,我第一次去的時侯101 年(詳細日期忘記了),她就有跟我說,後來我
102 年4 或5 月左右上老總後,我老婆才跟我說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其實是行政管理費。(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有,我的上線有我弟弟郭尚恩,我的下線為謝羽凡、郭鴻喜、王盈欽等人。(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目前獲利?)為新台幣34萬多元,沒有獲利,只是轉讓掉了。…(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4 易133 警一卷第18至24頁),其於103 年10月3 日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是,是我太太鄭鈺樺邀請我參加的。她要我去廣西南寧旅遊,我有參加廣西南寧資本運作,我是加入35萬元,我在台灣繳現金給鄭鈺樺,鄭鈺樺繳給誰我不知道。(問:在大陸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鄭鈺樺。(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介紹廣西南寧之發展,例如廣西南寧是東協13加1 之據點、南寧北部灣是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域等等、『框架』指下線加入時提成分配方式,例如主任提成、經理、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跟進』及『學習』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或分享當時加入之心路歷程等經驗分享?)是。(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是。…(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我只知道行政管理費,加入時沒有人說要繳稅。(改口)是鄭鈺樺有說到要繳稅,細節我不記得了,有說繳稅給中國政府,上課的老總也有講要繳稅給中國政府,但上課的老總我不認識。…(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府默許的政策、並無繳稅,分錢也非照框照課所述,是否還會加入?)我不會加入。(問:上線依次有誰?)郭尚恩、鄭鈺樺、法拉利、班森。(問:誰幫你上過課?)上開幾位都有幫我上過課,其實也不是上課,是聊資本運作。(問:你曾邀請的下線是否如你在警詢繪製的組織圖?)對。(問:你在何時升老總?)102 年4 月。(問:你是升上老總才開始上課的?)我升上老總就沒過去了,因為我想做自己的工作比較適合,那個賺錢比較慢。102 年4 月以後我再也沒有去過大陸。(問:升上老總後有無幫下線上過課?)沒有。(問:下線需要有23個球才能升老總,為何警詢中說你不足23顆?)其實這個行業我都是交給郭尚恩及鄭鈺樺處理,但理論上確實應該要有23個下線,但我不知道23個下線是誰。(問:老總餐是在何處吃的?)大陸,是大陸人主持的。(問:與你一起升老總的人有誰?)就我一個。(問:在場有哪些老總?)大陸人居多。(問:目前在組織之層級?)二代。(問:行業名?)沈鎬。(問:是否在老總餐或老總會議中有說於升上老總之後的老總義務,如每個月需到廣西南寧服務至少14天;綽號及聯絡方式列入集團通訊錄,當收到上課之邀請,需協助為新人上課等及權利如老總提成之計算方式?)老總餐時有講,是大陸人講的。…(問:在老總餐時,有無說一到四代老總提成是老總層級才能知道的事,不能跟下線透露?)有。(問:於得悉並無繳稅事實後仍按月前往南寧為其他新人上課並領得下線加入時之提成分紅一情涉犯詐欺是否認罪?)升上老總之後,我只有邀約一次,我是仍然可以領到老總提成。我有認罪」等語(見104 易133 偵一卷第74至79頁)。
⑵被告郭志偉嗣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未加入資本運作,僅
係郭尚恩之人頭云云,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尚恩亦附和其詞。然被告郭志偉亦自承依其曾受邀至廣西南寧聽課,知道「資本運作」之內容,且曾招攬下線,並取行業名「沈鎬」,堪認其並非僅係單純借名參與「資本運作」之人頭。是依被告郭志偉自承其於102 年4 月升老總使由同案被告鄭鈺樺告知事實欄㈢之真相,堪以採認。
被告莊文賢部分:
⑴被告莊文賢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問:何
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大約是2 年多前(大約是100 年12月左右),是我同事郭尚恩在台北市○○區○○街○○號我忘記了)邀我去參加大陸廣西南寧,當時我同事郭尚恩是跟我說去大陸走走,看看有什麼好經營工作,後來我就跟我老婆還有郭尚恩一起去大陸廣西南寧走走。(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我是在100 年12月份去大陸廣西南寧的時候就參加該資本運作。我總共投資金額是人民幣69800 元,我是在大陸廣西南寧的時候,就將人民幣7 萬元交給我的同事郭尚恩。另外我在101 年7 月份時,我用我老婆(林瑋星)名義又投資了人民幣69800 元(69800 元/21 股或份),也是一樣在大陸廣西南寧交給我同事郭尚恩。(問:承上問,你同事郭尚恩邀你去大陸廣西南寧時,是否有人負責上課分享、負責帶隊觀光、負責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分別是誰?又住在哪位老總家?)沒有上課分享,只有我同事郭尚恩帶我跟我老婆去觀光,沒有安排課程,安排我和我老婆起居的都是我同事郭尚恩1 人,那時候我是住在郭尚恩朋友的家,他朋友我不知道叫什麼名字。…(問: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你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是郭尚恩,直接上線也是郭尚恩。他的職別是老總。我目前的職別是老總。…(問:你為幾代老總,詳如莊文賢
103.01.13.16:56:04譯文?)我是一代老總」等語(見
104 易133 警一卷第115 至127 頁),其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有無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有,100 年12月加入,現在是一代老總。(問:誰找你加入?)郭尚恩,他是郭鴻喜的兒子,郭尚恩是承接郭鴻喜的份額。…(問:有無聽過全面分析?忘了誰講的,應該是老總。(問:全面分析內容?)南寧市以後會有甚麼發展及發展歷史,資本運作由來。…(問:
框架?)獎金分配,錢保也就是說這個投資可以持續運作,不會倒。…(問:每個人拿的獎金扣多少稅金?)沒有扣稅,是要繳10% 的行政管理費給四代老總。…(:你何時升上老總?)四月前102 年12月底。(問:何時吃老總餐?)當月吃老總餐。…(問:在警詢說若一開始就知道沒繳稅給中國政府,你就不會加入?)因為一開始就沒有繳稅給政府,而且他問我那個問題我不知道如何回答。…(問:郭尚恩有無跟你說10% 繳交給四代老總?)有」等語(見104 易133 偵二卷第319 至
321 頁)。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尚恩證稱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證
稱:「(問:你在組織內的角色是老總、經理、主任?請畫出組織圖?)我在組織內擔任老總(三代)職務。
我已畫出組織圖提供予警方。(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我參與的是大陸廣西南寧的『商務商會』的名義運作。(問: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是我父親郭鴻喜跟我提到這件事,我去看過之後,我就決定參加,然後就在100 年10月左右,由我大嫂鄭鈺樺帶我過去大陸廣西南寧正式開始運作。(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贅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我是於
100 年10月份開始參加資本運作。我投資人民幣69800元,於100 年10月在新北市○住○○○○區○○路○○巷○○號1 樓)交付新臺幣34萬元(等值的人民幣)給我大嫂鄭鈺樺,當時我大嫂帶我過去大陸邀我去看,第一天去不認識的人家吃飯睡覺,第二天我大嫂就帶我在南寧市導覽,跟我介紹這個城市未來的發展性,第三天有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帶我去某棟大樓,並跟我介紹當地的發展性,如果投資會按照制度的比例分配,俄覺得該男子介紹的機制發展空間很大,加上我在當地逛逛後覺得未來發展空間很大,所以就決定投資。…(問:你的上線鄭鈺樺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獲利有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當時我第一次和大嫂鄭鈺樺去大陸時,有不認識的人跟我提到『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還有提成10% 是要給四代老總的行政管理費用,這是可以投資的行業。(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與該資本運作?)我告訴我的下線說『投資當地南寧房地產建設』、『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然後就帶我的下線去現場看,在大陸南寧(萊茵湖畔小區)我的住處,跟我要吸收的下線上課。我的下線詳如我所畫的組織圖、工程圖。(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匯何帳戶?目前獲取多少返還金獲利?)我共繳交了69800 元人民幣。當時是我直接交給大嫂鄭鈺樺。目前拿回19000 元人民幣。…(問: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你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我的介紹人是我大嫂鄭鈺樺。我的上線是鄭鈺樺,但我不知道她的直接上線是誰。…(詳如譯文,問:小嫻、球球、胖胖、小研、小徐、大牛、大智、班森等8 人集團的職級為何?真實身分為何?)球球是我大嫂鄭鈺樺,也是我的上線,她在組織裡面是四代老總。其他的人我都不知道。…(問:范植盛、莊文賢、李佳衡在該集團的職級為何?)莊文賢是我下線第
1 代老總,范植盛是我下線第5 代經理,李佳衡我只認識而已,他不是我的下線,應該是在鄭鈺樺的上線。…(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4 易133 警二卷第109 至195 頁),其於
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證稱:「(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有說是政府默許在台面下作,要低調,也說在外面不要宣揚張揚。…(問:其他參加資本運作的人都說這10% 是經理或主任提成扣掉免稅額後所繳的稅金,為何跟你說的不同?)我第一次去大陸的時候跟我講課的人也是這樣跟我說10% 是稅金。(問:何時才知道10 %不是稅金?)我當老總的時候才知道10% 不是稅金,而是給四代老總的錢。(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了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是,這只是一個手段要控制人數增長。(問:當初投入這筆錢,是因為你認為這是合法的?)是。(問:為何相信是合法的?)因為他們有說10% 稅金有給政府。(問:若你一開始就知道大陸沒有這個政策,也沒有稅金,是否還會加入?)不會。…(問:你的上線跟直接是誰?)上線是鄭鈺樺。直接下線是我哥哥郭志偉、我母親黃碧珍、我岳母莊芷宥,我哥哥跟我母親是人頭。我會以我母親及我哥當人頭是為了要當老總。…(問:何時成為老總?行業名?)102 年
2 月底成為老總,我大嫂鄭鈺樺跟我說我是老總的,並說4 月開始領老總的提成。我的行業名是東海。(問:是否於升上老總之後被教育老總義務、權利?)要。(問:是否升上老總後即按月前往大陸南寧服務?負責講授課程為?曾受誰邀約上課?)我每兩個星期就會去南寧兩三個星期,我在大陸時會有不認識的人打電話跟我講時間地點,我講的大部分是學習這個區塊。…(問:
是否有去過老總餐?)有,102 年3 月去南寧市金旺角吃老總餐。(問:有無在老總餐知道什麼老總才會知道的事?)是,一個大陸口音的女子也是老總跟我們說的。(問:參加老總餐之後知道什麼以前不知道的?)例如老總最少要去大陸待兩星期,要安排新人食宿,照顧新人食宿,要負責講課。(問:老總的提成方式是你在成為老總才知道?)我在還沒有成為老總之前已經知道老總一到三代提成是每個新人加入一到三代都可以領10500 元。(問:第四代老總提成是主任、經理提成扣掉免稅額之後所謂10% 的稅金部分,是你成為老總才知道的?)是」等語(見104 易133 偵二卷第188 至191頁)。
⑶依被告莊文賢之供述,其加入時其上線未告知收入需扣
稅10% 云云,然此顯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即其上線)郭尚恩上開證述矛盾,是被告莊文賢之供述,顯不可採。
綜此,被告莊文賢供述其於102 年12月升老總吃老總餐,是被告莊文賢係於102 年12月吃老總餐食始知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堪以採認。
㈡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主觀上有無詐欺取財之犯意: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被告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知悉真相時間」起,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主觀上各有無詐欺犯意?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依照「資本運作」傳承複製之規則行事,主觀上有無詐欺之犯意?⒈衡以一般投資人進行投資時,必定會進行風險與報酬評估
,此所謂評估不一定是必須行諸書面或電腦運算之耗繁程序,也可能僅是存在投資人心中的小小盤算。茲就參加者向受邀者宣稱之風險及報酬均屬不實,論述如下:
⑴投資合法與否本即屬風險評估之一部份,甚至也可說對
大部分之投資人而言,此乃係最為基本之一部分。況本案投資地點位於廣西南寧,眾所周知該地政府並非民主法治健全之政體,投資人於該地進行投資時,對於投資合法性之評估益形重要,蓋若不慎觸法所需付出代價必定更為高昂,是合法與否堪可認定為受邀者是否參與本項投資之基本風險評估內容,此亦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即「受邀者」)所證述明確(詳下述)。反面思之,倘合法與否果真無足輕重,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何以需在導覽行程中將廣西南寧「五象廣場」等公共建設與「資本運作」為不當連結,使受邀親友誤認「五象廣場」係當地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公共設施,或使受邀親友誤認邀人參與「資本運作」有助促進當地食衣住行之消費,發展景氣,故係大陸政府所鼓勵之行為。且導覽行程並引領新人至當地夜市販賣俗稱「行業書」(即介紹「資本運作」相之有關書籍,書籍內除記載各階層之提成分配之方式,所得需繳稅10% ,並多有大陸政府領導人之照片及有關經濟發展之講話摘要)之攤位,並以此方式使新人誤信「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所默許、支持。並向新人詐稱「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擺放在南寧之政策,資本運作之收入需繳稅,故係合法正當之行業。由是,益足認合法與否確係受邀者是否參與本項投資之基本風險評估內容。
⑵又各層級分配之提成,乃屬報酬評估之範疇,蓋「資本
運作」之報酬無他,純係下線受邀者所繳納款項之分配爾。而「資本運作」向受邀者宣稱繳稅10% 之款項既非事實,此一「繳稅10% 」扣除前提計算下之各層級提成,乃均屬不實。亦即,在主任、經理層級之提成分配,既無扣稅之事,則此等層級之提成,在超過3500元免稅額之提成,乃遭訛扣10% 。而在1 到3 代老總層級,實際分配之提成均為1 萬500 元人民幣,並非「框架」內所宣稱之「1 代老總領380 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2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且未扣除繳稅10%,是此等層級之提成,亦屬不實。至於4 代老總,在行業書之記載、「框架」課程均係宣稱不領提成,然實際上卻領走主任、經理層級遭訛扣之10% 繳稅款項,是此一層級之提成,亦屬不實。綜此,「資本運作」各層級之提成分配,均屬不實,殆無疑義。而各層級之提成分配既係「資本運作」之核心要素,此一不實之宣稱,乃屬重要事項明確。是有關各層級之提成分配內容,堪可認定為受邀者是否參與本項投資之重要報酬評估內容。
且觀之被告宋佩雯寄件之「主管餐之複製」EMAIL 記載:「恭賀新上任主管媳婦熬成婆。開心大驚喜:【原本380,57,38,19】現在一二三代主管都領一樣的金額。因為遠從臺灣飄洋過海來此打拼,所以希望以『短、平、快』的速度,快速出局。三代都領一樣,就不會有分別心,共用一致的力度扶持傘下,使之快速出局。立誓:以上複製內容不得對未上平台的人轉述,連至親至友及枕邊人都不能說,否則後果自負…」等語(見
102 易1152警四卷第113 頁),可知各層級提成分配之不同,對「資本運作」參加者而言,乃係極為重要之事,否則有何「大驚喜」可言?又何需立誓不得對未上平台的人轉述?綜此,有關各層級之提成分配內容,堪可認定為受邀者是否參與本項投資之重要報酬評估內容無訛。
⒉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
間起,知悉:「『資本運作』所得並未繳稅10% 予大陸政府,原稱繳稅10% 之款項,實係4 代老總之提成;1 到3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 萬500 元人民幣,並非『框架』內所宣稱之『1 代老總領380 (單位不明)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1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且無需扣除繳稅10 %」等事實。從而,以其等一般理性成年人之知識、經驗,即可推知「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鼓勵之政策」等,均屬無據並非事實後,消極者可以選擇退出「資本運作」,也可以拒絕繼續領取下線受邀者加入所分得之提成;積極者可以逐一告知其他受騙之參加者,可以報警、訴訟救濟。然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告,均捨此不為,其等或為繼續領得受邀者加入分配之提成,或為履行前揭老總義務,仍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起,或消極繼續領取下線受邀者加入分配之提成,或積極履行「老總每月至少待在大陸廣西南寧14天,當新人至廣西南寧參訪時,老總需互相協助為新人講授上開『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分享』之課程或相關導覽」等義務,自堪認定其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至明。
⒊有辯護人以:「資本運作」是否繳稅、是否合法、是否政
府支持、默許及政府有無查緝等等並非投資人評估之重點。「框架」、「行業書」所述之「資本運作」各階層之提成分配縱屬不實,然參加人至各該層級,亦可領得各該層級應有之提成分配云云,為被告辯護。查,「資本運作」所宣稱之風險與報酬,既與實際風險及報酬均屬不同,無論係風險詐術或報酬詐術,有一成立,即屬詐術。又受邀者被詐騙之時間係其受邀至廣西南寧上課、導覽之時,斯時受邀者接收上開虛偽資訊,而上開虛偽資訊對其決定是否加入「資本運作」,乃有基本重要性。至受邀者於加入「資本運作」,甚至晉升至老總層級後,亦可能分得老總層級實際應領得之提成,乃係受邀者已被詐騙後可能發生之事,與判斷受邀者是否遭詐欺並無關係。況受邀者加入「資本運作」後,不一定皆能晉升至老總,且受邀者參加「資本運作」後,縱晉升至老總,且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即不應繼續參與此一詐騙行為,又何來領得晉升至老總應領得之提成?而斯時其若繼續參與「資本運作」,亦已屬詐欺之共犯,此與其先前受邀時是否遭詐騙乃屬二事,究不能混為一談,是辯護人前揭所辯,礙難憑採。然本院亦不能排除確有少部分投資人也許願意冒高風險去追逐高報酬,更有甚者,以身試法亦在所不惜,如本案認定有罪之「資本運作」參加人,及歷次證述均堅稱「資本運作」究竟是否是否繳稅、是否合法、是否政府支持、默許及政府有無查緝、是否如實告知各階層「提成分配方式」,均與其評估是否參加「資本運作」無關之參加人(詳無罪部分之論述),均屬之,併此說明。
⒋有辯護人又以:「資本運作」縱未繳稅,亦不代表不合法
,亦不代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告主觀上已知「資本運作」係不合法云云,為被告辯護。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在知悉「資本運作」實際上並未繳稅10% 此一客觀可驗證真偽之事後。從而,以其等一般理性之成年人之知識、經驗,即可推知「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鼓勵之政策」均屬無據並非事實。是辯護人上開所辯,乃不可採。
⒌附表二所示各被告依照「資本運作」傳承複製之規則行事
,主觀上有無詐欺之犯意:如前所述,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消極之方式,可以選擇退出「資本運作」,也可以拒絕繼續領取下線受邀者加入所分得之提成;積極之方式,可以逐一告知其他受騙之參加者,可以報警、訴訟救濟。然其等既捨此不為,自斯時起,已可認定其等主觀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不論「資本運作」傳承複製之規則如何,其本無任何強制力可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之自主意思既未受壓抑,斷無以此脫免其等主觀犯意之可言。
㈢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主觀上與其他共犯有無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知悉真相時間」起,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有無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其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之參加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或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或負責上課、或接送新人、或負責導覽、或私下聊天、或按其層級坐領提成等,而共同對於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複製」如上所載運作方式,而向受邀者訛稱如事實欄㈠㈡所載虛偽之事,而為行為分擔?查「資本運作」之參加者,在晉升至老總層級後,每月有義務至少待在大陸廣西南寧14天,當新人至廣西南寧參訪時,老總需互相協助為新人講授上開「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分享」之課程或相關導覽等事實,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所不爭執。亦即,「資本運作」為取得受邀者之信任,乃制度性由非上線之已參加者為受邀者上課。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被告在知悉事實欄㈢真相後,若未選擇退出「資本運作」,也未拒絕繼續領取下線受邀者加入所分得之提成,亦未逐一告知其他受騙之參加者或報警、訴訟救濟,甚而確實履行老總之上開義務(有部分未上老總者即開始講課、導覽等,亦同)。堪可認定其自附表二各編號「知悉真相時間」起,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有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之共犯)相互間,有直接或間接、明示或默示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就同一受邀者為詐欺取財犯行;或默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由其他已知悉真相者(即附表一「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或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同一受邀者為詐欺取財犯行;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之已參加者,邀約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以遂行其等詐欺之行為,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確。另有部分被告辯稱:其有告知下線勿再宣稱繳稅10% ,可能是旁系老總上課講到繳稅10% 之事云云,然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繳稅10% 既係明載於行業書,縱非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而係所邀約之旁系老總向受邀者宣稱繳稅10 %之事,然此既未超越彼等原計劃之範圍,本為附表二各編號被告所可預見,其等自仍應對其他共同正犯(如旁系老總)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㈣作為犯或或不作為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自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知悉真相時間」起,有無告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作為義務?其消極不作為是否構成詐術之行使?被告是否能作為而不作為,而有作為之義務?查,如前所述,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自附表二各編號「知悉真相時間」起,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或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或負責上課、或接送新人、或負責導覽、或私下聊天等,而共同對於受邀參加「資本運作」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複製」如上所載運作方式,而向被害人訛稱如事實欄㈠㈡所載虛偽之事,而為行為分擔。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所為乃係「作為犯」,僅係有部分行為非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自己親為,而是依其內部分工關係,由「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之共犯),對受邀者施用詐術。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縱然僅係單純坐領下線受邀者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亦係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辯護人上開所辯,顯有誤會,屬不可採。
㈤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是否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陷於
錯誤?並致受有損害(詳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各「受邀者」加入之時間、交付之金額、付款之時地)?上開各被害人交付財物取得介紹分配之權利有無造成整體財產損失?上開各被害人若欲退出資本運作是否可以轉讓份額?若轉讓之後,是否即無財物損失而無受有損害?未轉讓之前,其權利是否仍然存在而無受有損害?⒈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及本院之認定:
⑴「ANGEL集團」部分:
①證人即被害人謝淑美於102 年12月2 日偵查中結證:
「我是100 年6 月間受王丹青邀請去廣西南寧,但他們說這是商會商務運作,他們說以前才叫資本運作,現在已經改名。我一開始是在台灣付款35萬元現金給鄭筑勻。…,但我對這種沒興趣,所以先回來台灣。回台後王丹青、鄭筑勻又繼續勸說我,我才同意加入。…有說因為有繳稅,所以是合法的,要我們放心。…(問:鄭筑勻有無跟你提到會扣稅的事情?)有,還有他弟弟鄭文成,這都是我第一次去南寧上課時講的。(問:是否有人表示資本運作是中國政府的政策?)有。鄭筑勻、鄭文成、劉瑞祥都有說。(問:如果你知道這並無扣稅、也不是中國政府的政策,你還會入資本運作?)我不會。(問:你有表示說要轉讓?)有。我有表示說要轉讓,但他們不退我錢,而我朋友要轉讓部分,我自己吃下來」等語(見103 易59
5 偵三卷第20至21頁)。②證人即被害人李翊菁於102 年12月27日警詢時證稱:
「我應該是於去(101 )年2 月第一次去廣西南寧,…這次我有找我兒子林建沂一同前往,…去到廣西南寧後,就是由已經升上老總的鄭文成帶我們在南寧導覽,講南寧的發展性,另外鄭文成的父親鄭明溪也有負責帶導覽。之後鄭文成有安排我們上課,我記得上課的一位女老總就是鄭文成的姐姐鄭筑勻,上課的內容就是講有關廣西南寧的發展性很好,並說這個行業是當地政府默許的,要我們投入6 萬9800元人民幣做資本運作。…上課分享的老總我記得有鄭文成的姐姐鄭筑勻綽號Angel ,另外angel 的先生劉瑞祥也有在講課,我有給他上到課。另外帶隊觀光的人有鄭文成、鄭明溪,我和我兒子都是住鄭文成的房子。…鄭筑勻有說他們和政府有合作,要投資當地建設。有告知因為是『政府允許的行業』,所以『投入的錢會扣10% 的稅』,並且有說『可獲利台幣三千萬元』。另外我在高雄有遇到過鄭筑勻的先生劉瑞祥,他也是有跟我說這些錢是要投資當地建設,並說這是政府所允許的行業。…我印象中,我有幫我兒子林建沂繳1 顆球的錢,也就是6 萬9800元人民幣,總共我是繳70萬元新台幣,我是直接把所有錢一次從我合作金庫之帳戶直接匯到劉瑞祥台灣的帳戶。完款時間大約就是從大陸回來約不到一個月。…(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10% 給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我不會加入。…我去年年中就跟鄭筑勻說我要轉讓,她叫我認真打拼一點,並說這樣離開也沒有辦法拿錢還我」等語,其於104 年
5 月8 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是否知道在庭的被告中,幫妳上課的那兩位被告是誰?)(當庭指認被告鄭筑勻、被告劉瑞祥)這兩位我有看過。…(問:妳於警詢時有陳述帶妳去導覽的人是被告鄭文成、被告鄭明溪,是否正確?)他們兩個人也有。(問:所以妳陳述被告鄭筑勻、被告劉瑞祥有上課,也有帶妳去導覽?)是的,他們也有一起去。…(問:是否記得在妳上課時講師有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的、合法的?)有,他有說與政府合作的。…(問:妳於警詢時有陳述,上課時被告鄭筑勻有說『資本運作』是和政府合作的,也有說錢會扣10%稅金,是否實在?)實在。…(問:最後妳繳了多少錢?)000000元新台幣。…(問:是匯款給被告劉瑞祥?)是的。(問:妳是否會為了要賺錢而去從事違法的投資或違法的工作?)不會。(問:可以讓妳賺錢的投資或工作若是違法的,妳是否還會去做?)我不會去做。(問:妳於警詢時有陳述『資本運作』有說以後要拿獎金繳稅的這件事情,他們提到要繳稅的這件事情,是否會妳認為這應該是合法的?)有一點點。(問:妳覺得這是合法的,妳才會加入?)是的。(問:若當時妳知道『資本運作』實際上根本沒有繳稅金,他們提到的稅金實際上是拿去分給四代老總,妳是否還願意加入?)我不可能。…(問:妳於警詢時有陳述,上課時被告鄭筑勻、被告鄭文成、被告劉瑞祥會教妳們要如何拉人加入這個行業、教妳們要如何帶朋友去大同路那邊聽課,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103 易595 院四卷第47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林建沂於102 年12月25日警詢時證稱:
「我應該是於去(101 )年2 月第一次去廣西南寧,…我媽媽不認識字不會坐飛機,所以叫我陪她一同前往,所以我們二個都是第一次去,去到廣西南寧後,就是由已經升上老總的鄭文成帶我們在南寧導覽,講南寧的發展性,另外鄭文成的父親鄭明溪也有負責帶導覽,之後鄭文成有安排我們上課,上課的內容就是講有關廣西南寧的發展性很好,並說這個行業是當地出默許的,要我們投入6 萬9800元人民幣做資本運作。…分享的老總我印象中有位綽號『彌勒佛』的老總、鄭文成的姐姐鄭筑勻綽號Angel 、另外angel 的先生劉瑞祥也有在講課。另外帶隊觀光的人有鄭文成、鄭明溪,我和我母親都是住在鄭文成的房子。…我的介紹人、直接上線應該算是我的母親李翊菁。但是鄭筑勻跟我說為了讓我有機會升上老總,要我把我的母親李翊菁排在我的下線。我的直接下線有蔣春香、洪明徵。…老總有講說投資的這些錢是會依照一個分配表去分配。有告知因為是『政府允許的行業』,所以『投入的錢會扣10% 的稅』,並且有說『可獲利台幣三千萬元』。…(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10% 給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我不會加入」等語(見103 易59 5警卷第148 至154 頁),其於104 年5 月1 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你是否記得替你上課的老總是誰?被告鄭筑勻、鄭文成。(問:被告鄭筑勻、鄭文成都有替你上課,你是否記得被告鄭筑勻有上什麼課?)後面的「框架」。(問:你是否知道「框架」課的內容?是否講獎金的分配?)是的。(問:所以被告鄭筑勻是負責講獎金的分配?)是的。(問:被告鄭文成是負責什麼課程?)就是前面,這裡的發展建設如何。(問:之前警詢時,你有陳述被告劉瑞祥也有講課,請問你是否記得被告劉瑞祥是講什麼課程?)講什麼課我忘記了。(問:但是被告劉瑞祥有講課?)是的,然後他是導覽比較多。(問:被告劉瑞祥有無上課?)有。(問:所以被告鄭筑勻、鄭文成、劉瑞祥均有上課,被告劉瑞祥除了上課之外,還有帶隊去導覽?)是的。…(問:你在上課時,有無聽到老總有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之後獲利必須有10%要拿去繳稅的這件事情?)有。(問:「資本運作」的人宣稱獲利要繳稅的這件事情,是否會讓你認為因為要繳稅所以是合法的,你可以安心加入?)是的。(問:若你知道「資本運作」根本沒有繳稅,大陸政府實際上也沒有支持、默許,你是否還會願意加入?)不會。(問:後來你是買幾球加入的?)我跟我母親一起買的,他們好像說買二送一。(問:你跟你母親總共買了3 球?)是的。(問:你是否知道在你名下有幾球?)我的名下是1 球。(問:所以你母親名下是2 球?)是的。(問:加入的錢是交給誰?)交給被告劉瑞祥。…(問:這個匯款單是你經被告劉瑞祥的指示然後去匯款的?)是的。…(問:之前警詢時,你有陳述被告鄭筑勻、鄭文成、劉瑞祥均曾在聚會中教你們如何拉人進入此行業,並且指導你們如何帶朋友去大同路那邊,是否實在?)實在。(問:所以他們有舉辦這些聚會,並教你們如何邀新人加入,是否如此?)是的。…(問:之前警詢時,你有陳述被告鄭明溪、鄭文成均有負責帶導覽,是否如此?)是的。(問:當時他們帶導覽時,他們講的內容是什麼?他們說這邊有發展建設,有與政府結合,他們會影射一些書上所記載的與政府有關連,會讓人覺得好像真的有與政府配合發展」等語(見
103 易595 院三卷第219 頁)。④證人即被害人薛向陽於103 年1 月13日警詢時證稱:
「我應該是於前( 101)年2 月第一次去廣西南寧,…去到廣西南寧後,先是有人帶我們參觀南寧,也就是做一些導覽,講南寧的發展很棒,另外我們也有上課或者是說分享,上課的內容就是講有關廣西南寧的發展性很好,並說這個行業是當地政府所默許的,要我們投入6 萬98 00 元人民幣做資本運作,並說這些錢是用來投資當地的建設。…上課分享的老總我印象中有位綽號「彌勒佛」的老總、鄭文成的姐姐鄭筑勻綽號Angel 、另外angel 的先生劉瑞祥也有在講課。另外帶隊觀光的人有鄭文成,他是鄭筑勻的弟弟,我都是住鄭文成他們租的房子。…老總有講說6 萬9800元人民幣是要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有告知因為是『政府允許的行業』,所以『投入的錢會扣10% 的稅』,並且有說『可獲利台幣三千萬元』。…我完款的時間就在前年二月回國後不久,我是將現金拿去Angel 左營的家中,拿給鄭文成的女朋友李萱儀、綽號小米。…(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10% 給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我不會加入。…(問:你是否有參加過鄭筑勻等人所舉辦的聚會?聚會之目的、場所為何?)有的,我都是去鄭筑勻左營的家,去的目的大部分就是鄭筑勻會教我們怎麼說服朋友去南寧,並說我們直接跟朋友講可能人家不會相信,所以可以帶去他家讓她來講,因為他長期在大陸,別人也比較容易相信」等語(見10
3 易595 警卷第134 至140 頁)。⑤證人即被害人胡明福於104 年4 月24日審理中結證:
「(問:之前警詢時你有陳述你於101 年3 月經由謝淑美介紹去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否正確?)是的。(問:你加入後,你購買幾球?)1 球。…(問:有無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等這些課程?)有。…(問:之前警詢時你有陳述你去廣西南寧時,綽號大麥的老總有負責上課分享,綽號擎天的老總也負責上課分享,綽號ANGEL的老總有上課並帶你們去觀光導覽,住宿是綽號大麥安排的,是否正確?)是的。(問:你所謂的綽號大麥是指在庭哪位被告?)被告鄭文成(當庭轉頭指認)。(問:你所謂的綽號擎天是指在庭哪位被告?被告劉瑞祥(當庭轉頭指認)。(問:你所謂的綽號ANGEL 是指在庭哪位被告?)被告鄭筑勻(當庭轉頭指認)…(問:之前警詢時你有陳述你在上課時有聽到老總說這個投資是中國政府特許的,投資可以獲利上千萬元,並且因為這是當地特許的行業,所以有獲利要繳稅,是否正確?)對。(問:所以你於警詢時確實有陳述這是大陸政府所特許的,所以要繳稅?)對。(問:他們講到要繳稅的這件事情時,是否會讓你認為這應該是合法的,所以才要繳稅?)因為當時我在那邊上『框架』課,若有獲利,當然要繳稅,要在那邊開戶。(問:為何要繳稅?你認為繳稅是要繳給誰?)他們說當地就會扣稅。…(問:你的稅金要繳給誰?)應該是當地政府。…(問:所以當時你相信他們所說這是大陸政府特許的要繳稅,你才會願意加入,是否如此?)對,這也是誘因。…因為我覺得若有獲利繳稅是政府合法的,當初我剛過去時,我認為若有繳稅是合法的,所以因為是合法的,我才會去加入,若是不合法的,我為何要去加入「資本運作」。(問:你會加入的原因還是因為你想賺錢,是否如此?)賺錢是固然重要,但合不合法這是最先決條件,後來因為我發覺有問題,…(問:我的問題是當時你在廣西南寧時,有無人特別跟你強調這一定是合法的這樣說詞?)他們說是合法的,所以我才會去加入。(問:你所謂的他們是指誰?)跟我們上過課的人,還有帶團的人。(問:你有特別問過他們這合不合法的問題?)都有問過,就是因為合法的,且他們在那邊都說是合法的,所以我才會去加入,但事後我回來,我覺得認為不是很妥當,因為我繳錢,繳錢總是要有依據、要有簽字、要有單據給我們,但怎麼都沒有,所以我就覺得不對,因此我才會跟借我錢的朋友說請他跟我去一趟,去看看,去瞭解一下到底這是怎麼一回事,當下我也是先繳2 萬元才回來,回來後再補錢,但我就沒有補錢進去了,只有掛在那邊2 萬元,之後我一直說我要退出了,不然我不退出,後續的那些錢我要再補進去,就是因為我覺得很奇怪,所以我就沒有補後續的錢,只有繳了2 萬元而已」等語(見院三卷第154 至161 頁)。
⑥證人即被害人吳姃凌於104 年5 月8 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妳於警詢時有證述,妳於101 年3 月經胡明福介紹到廣西南參加「資本運作」,是否正確?)正確。(問:妳去廣西南寧時,有無在那邊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這些課程?)有。(問:是否記得替妳上課的老總是誰,還記得名字嗎?)有好幾個人,我不太記得了。他們都沒有講名字,只有講綽號,所以我都不知道名字。(問:妳於警詢時有陳述,當時上課分享的老總妳有印象有叫彌勒佛的,也有鄭筑勻,還有劉瑞祥,是否正確?)對。(問:所以被告鄭筑勻、被告劉瑞祥都有替妳上課?)有。…(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是與大陸政府合作的?)他們有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的,但是否有許可這兩個字我已經不記得了,但是有提到默許。(問:有無提到之後妳們的提成獎金要繳稅的這件事情?)他們有大概提到,因為我對這個不懂,我只知道感覺很像老鼠會的一個金字塔模式,可以分多少錢,然後繳多少,可以回饋多少,且我聽不太懂。…(問:妳在上課時,他們有無提到若台灣或大陸政府有對「資本運作」做查緝的動作,這事實上只是一個「調控」的手法?)有,他們說這只是一個假象,就是要故意控制人數不要那麼多。…(問:妳於警詢時有陳述,當時妳在那邊,被告鄭筑勻有拿一本介紹「資本運作」的書給妳看,然後有鼓吹在場的人邀約他們的親朋好友來加入這個行業,是否正確?)正確。…(問:妳剛才提到妳有先繳訂金,是否如此?當時在大陸上完課後,其實說真的那是一個氛圍,大家都鼓勵,我有繳訂金。(問:妳繳了多少錢?)我印象中記得繳了約2 或3 萬元新台幣,其實我已經不記得了,我只知道繳了約2 萬元。(問:後來妳的錢有無拿回來?)有,但不是被告鄭筑勻給我的,因為我辦好久,他們都沒有人處理給我。(問:後來何人拿給妳的?)是瓊妃(音譯)跟我說她先墊還給我。…(問:妳去上課時,上課的老總有無跟妳說「資本運作」是政府許可的行業?)他們有說是政府默許的,沒有說正面承認。(問:上課的老總有無提到參加可以賺到三千萬元新台幣?)有提過這樣的數字,甚至更多都有,他的意思是說做愈久,拉得人愈多,賺得錢就愈多,然後做完一個流程可以賺到這筆錢,可以再做第二組,然後又可以賺到另外一筆錢,總共做可以幾組、幾次,好像有一個流程,我不是很清楚」等語(見103 易595 院四卷第39至46頁)。
⑦證人即被害人蔣春香於104 年4 月24本院審理時結證
:「(問:妳有無加入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有。(問:妳是經何人介紹參加的?)我的上線是林建沂。…(問:當時警察提示給妳看出入境資料,經妳回想確實是100 年5 、6 月經由林建沂介紹到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否如此?)是的。(問:妳到廣西南寧時,有無去那邊上課?有無聽到一些老總在分享?)分享有。(問:是否記得有上什麼課?)比如『框架』如何運作。(問:是否有上『框架』課及『全面分析』?)對。(問:有無上『學習』、『跟進』?)有。(問:妳買幾球?)1 球。(問:
妳於100 年5 、6 月去廣西南寧,然後上課,之後就決定加入,是否如此?)是的。…(問:之前警詢時,妳有指認被告李宣儀是小米,被告鄭文成是麥可,被告劉瑞祥,妳是叫他瑞祥,被告鄭筑勻,妳是叫她老師、也有聽過別人叫她ANGEL ,是否實在?)實在。(問:妳去廣西南寧時,上開四人分別負責何事?)被告鄭文成安排住宿。(問:被告李宣儀是負責收錢?)她沒有在廣西南寧,她在台灣收錢。(問:所以妳在廣西南寧沒有見過被告李宣儀?)沒有。(問:被告劉瑞祥在那邊負責何事?)我印象中是照顧小孩,他的女兒都在那邊。(問:被告劉瑞祥在「資本運作」裡面負責何事?)我不清楚。(問:被告鄭筑勻負責何事?)她掌控全面,就是去的人要怎麼樣走行程,她要稍微瞭解一下。(問:被告鄭筑勻要安排新人來的行程?)對。…(問:妳去那邊是否有購買行業書?)有。(問:行業書上有無提到以後的獎金分配會有扣稅的這件事情?妳有無在行業書上看到該訊息?)忘記了,可能有吧。(問:妳在上課時,上課老總有無說『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行業?)有。(問:當時妳認為它是合法的、是大陸政府默許支持的,妳才會願意加入?)是的。(問:若妳知道它是不合法的,妳是否還會願意加入?)當然不會」等語(見103 易595 院三卷第116 至146 頁)。
⑧證人即被害人蔣台花於102 年12月13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 或類似的組織?)我是去年5 月去大陸,在那裹就寫申購書加入該組織。…(問:承上,負責上課分享、帶隊觀光、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分別是誰?又住在哪位老總家?)上課分享的是麥克,麥克在跟我講當地的發展,蔣春香負責帶隊觀光、安排課程、起居。…我記得那邊的老總有跟我說『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她們跟我說這是一種金錢的重新分配,但是誰講的我忘記了。…(問:你總共繳了多少錢在該組織內?完款的時間地點為何?何人帶你去?現場還有何人?錢最後交給誰?)去年6 月我跟我妹蔣春香在左營高鐵站裡面,我把6 萬9800元人民幣交給小米。(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其於104 年5 月1 日審理時結證:「…(問:替妳上課的老總是誰?)我不記得了。(問:綽號『麥克』之人是否是在庭被告鄭文成?)是的。(問:之前警詢時,妳有陳述被告鄭文成有在那邊上課『分享』,是否正確?)我不記得了。(問:之前警詢時,妳有無故意說不實在的話?)沒有。(問:妳之前於警詢時所述是否均按照妳記憶?)是的。(問:妳在廣西南寧是否有見過在庭被告鄭筑勻、劉瑞祥?)(轉頭回看被告鄭筑勻、劉瑞祥)有見過。…(問:妳在上課時,是否有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所默許、支持的,之後妳們的獎金必須有一部分要拿去繳稅的這件事情?)我不太清楚。(問:之前警詢時,妳有向警察表示妳記得那邊的老總有跟妳說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是中國政府所默許的,妳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之前警詢時,妳有陳述當時『資本運作』上課有提到賺到的錢要繳稅,請問『資本運作』的組織宣稱要繳稅的這件事情,是否會讓妳想到這應該是合法的,所以妳放心加入這個組織?)是的」等語(見院三卷第
220 頁)。⑨證人即被害人胡寶珠於102 年12月16日警詢時證稱:
「…我於去(101 )年6 月第一次去廣西南寧。那時因為我的朋友謝淑美告訴我說大陸廣西有一個投資行業不錯,邀我過去看。去到廣西南寧後,第一天他們是帶我們在南寧導覽,講南寧的發展性。約二天就開始上課,上課的內容就是講有關廣西南寧的未來發展性很好,現在有一個虛擬經濟在運作,並說大陸政府為了要讓廣西發展得很好,所以鼓勵臺灣人過去投資,如果投入6 萬9800元人民幣,順利出局的話可以賺得三千萬元台幣。…綽號大麥之鄭文成有帶我們去綽號『彌樂佛』老總那邊,聽他見證他自己在那邊發展的很好。主要是綽號『大麥』之鄭文成、綽號『angel 』之鄭筑勻負責我們大陸的行程、上課。而鄭筑勻的老公綽號『擎天』之劉瑞祥也都有幫鄭筑勻工作。…我自己買2 顆球…於當地上課的時後,我有聽到不知綽號的老總有講說『投資所得要扣稅』但我不知道是講多少百分比、『該投資係中國政府所特許的』、也有聽說『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至於『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我沒有聽說。並有說如果新聞有報導廣西南寧是『詐騙』、『老鼠會』的話,是一種宏觀調控,目的是不要讓太多加入此行業,以免獲利被瓜分。…我2 顆球的錢是分次參加,第一次我是去(10
1 )年6 月廣西回台後,親自將新台幣交到高雄市○○區○○路○○號『小米』之李宣儀,他是鄭文成之女朋友。第二次則是(101 )年6 月底我再加入一顆,也是親自將新台幣交○○○區○○路○○號『小米』之人」等語(見103 易595 警卷第114 至120 頁)。
⑩證人即被害人王台華於102 年12月12日警詢時證稱:
「我於去(101 )年6 月第一次去廣西南寧。那時因為我的朋友胡寶珠告訴我說大陸廣西有一個行業不錯,很適合我去看一看,去到廣西南寧後,第一天他們是帶我們在南寧導覽,講南寧的發展性,隔天就開始上課,上課的內容就是講有關廣西南寧的未來發展性很好,現在有一個虛擬經濟在運作,並說如果投入6萬9800元人民幣,順利出局的話可以賺得三千萬元台幣,並有說這是政府允許的行業。…有一位綽號『彌樂佛』的人上課分享。帶我們在南寧導覽的人是綽號『大麥』、綽號『ange l』,另外有一位綽號『擎天』之人,如果我們有疑問他會幫我們解答,課程、地點的安排都是聽「大麥」的安排。…(問:現提示指認表供你指認,真實姓名鄭文成、鄭筑勻、劉瑞祥、李宣儀等4 人,是否分別就是你所說綽號大麥、angel 、擎天、小米等人?)這四人就是分別為綽號大麥、angel 、擎天、小米等人無誤。…我自己買了三顆球…。於當地上課的時後,我有聽到不知綽號的老總有講說『投資所得要扣稅』,但我不知道是講多少百分比,『該投資係中國政府所特許的』,說因為中國需要發展,所以有這麼一個可以做不可以說的行業,也有聽說『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3 顆球的錢,也就是20萬9400元人民幣,…我去年6 月第一次繳錢,我是拿現金6 萬9800元人民幣去高雄市○○區○○路○○○ 號,這是angel 和擎天的住處,我現金是交給綽號小米之人。隔約一、二個月我第二次去廣西南寧考察後,返國又購買二顆球,這次是交大約70萬元現金新台幣,同樣是拿去左營給綽號小米之人,他現場還有放一台點鈔機在數錢。…(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我不會加入」等語(見
103 易595 警卷第168 至175 頁)。⑪證人即被害人謝佳均於104 年4 月24日本院審理中結
證:「(問:妳是否有參加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我有去參加,但是我沒有帶人進去。(問:妳是否記得何時、何人帶妳去參加的?)兩年前謝淑美帶我和被告鄭筑勻一起過去的。(問:之前警詢時妳有陳述,101 年8 月由謝淑美帶妳去廣西南寧,是否正確?)對。(問:當時被告鄭筑勻也有同行?)有。問:妳買幾球?1 球。…(問:所以妳有上課,但妳沒有上所有的課程?)對。(問:妳有上了什麼課程?)不知道,因為我去,我都沒有在聽,我只有聽到好像帶人去就是介紹廣西的一些建設。(問:既然妳都沒有聽,為何妳要加入?)因為當時我想說有一份工作,然後這個工作又很輕鬆。(問:是什麼工作?)就是像導遊之類的。(問:何人跟妳說有一份導遊的工作?)謝淑美帶我過去時,她有跟我說被告鄭筑勻說去那邊就是當導遊,只要介紹廣西的一些建設,然後有跟政府合作。(問:妳的意思是謝淑美帶妳去廣西南寧上課時,妳並沒有想要加入,是妳回來台灣後,被告鄭筑勻來跟妳說因為她們跟大陸當地政府有合作,所以介紹妳去那邊當導覽的工作,因為這樣妳才加入?)對。(問:妳因為相信被告鄭筑勻說她們跟大陸政府有合作,妳認為這是合法的,妳才願意加入?)對,因為我想說只要跟當地政府有合作應該表示台灣政府也成立。…(問:妳是否知道妳加入後妳這一線的老總有誰?)我知道的是她們說的小米、麥可,麥可就是被告鄭筑勻的弟弟被告鄭文成。(問:被告鄭文成是妳的上線?)對。(問:當初替妳們上課的老總是否是妳們這一線的老總?)不是。(問:妳去廣西南寧時,有無看到被告鄭筑勻?)有。(問:之前警詢時妳有陳述,妳去廣西南寧時,被告鄭筑勻有做「分享」課程,她是講師,是否實在?)我不知道她是不是講師,但她有上台跟我們講一些話。(問:被告鄭筑勻有跟妳們說什麼話?)我不記得了。(問:妳在上課時,有無聽到上課的老總說這個『資本運作』是廣西南寧政府支持、默許的,且在當地是合法的行業?)有。…(問:妳在當地有無見到綽號擎天的被告劉瑞祥?)沒有,我不知道妳說的劉瑞祥是哪位。(審判長請劉瑞祥站起來讓證人謝佳均指認,被告劉瑞祥站起)有看過。(問:之前警詢時妳有陳述上課分享的人有ANGEL 即被告鄭筑勻,也有被告劉瑞祥、鄭文成,請問他們三個人在大陸那邊都有上課?)他們有說話。(問:他們有對新人做演說,至於是不是上課妳不清楚?)對。(問:妳是否記得演說內容?)就是說到廣西他們帶我去看的建設,就是做導覽的工作,下次如果帶人去時介紹廣西南寧的一些建設,現在的建設到哪裡。(問:有無介紹「資本運作」裡面的一些組織架構?)有」等語(見103 易
595 院三卷第169 頁)。⑫證人即被害人洪明徵於103 年1 月14日警詢時證稱:
「林建沂(綽號可樂)於101 年年底藉看商機等名義邀請我去大陸廣西南寧,第一天可樂、擎天(ANGEL的老公)帶我去城市導覽,住在ANGEL (又綽號正心,大麥的姊姊,真實姓名是鄭筑勻)家,第二天可樂就帶我去某一個老總家(在萊因湖畔社區),由大麥(ANGEL 的弟弟)上課,第四天是擎天來上課,上課內容有講到這個行業的架構(抽成)、跟進(招攬),大麥在上課的時候有跟我講『這個行業是當地政府所允許的,所以要繳10% 的稅金給當地政府』,後來私聊的時候擎天也跟我說『這個行業是當地政府所允許的,所以要繳10% 的稅金給當地政府』,鄭筑勻是回來台灣會安排每週五在鄭筑勻家安排現金流等名稱的活動,我記得有一場在去年4 月,那天還蠻多人,在活動上鄭筑勻也會講『這個行業是當地政府所允許的,所以要繳10% 的稅金給當地政府』,鄭筑勻就是這個團的頭。(問:承上,負責上課分享、帶隊觀光、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分別是誰?又住在哪位老總家?)大麥。擎天負責上課分享,負責帶隊觀光是可樂跟洪龍。安排起居、活動、排班表、該講什麼話都是ANGEL 。…(問:你總共繳了多少錢在該組織內?完款的時間地點為何?何人帶你去?現場還有何人?錢最後交給誰?)6 萬9800元人民幣。我當時
101 年12月在大陸先交一份額3800元人民幣給當地老總JASON ,回來後約102 年1 月8 日我再拿剩下的20份額6600元人民幣去鄭筑勻家,拿給他們的會計小米跟鄭筑勻,當時擎天在大陸。他們都是一個在台灣。另一個就在大陸,相互分工。(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3 易
595 警卷第121 至126 頁)。綜上,觀之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並無關於「ANGEL 集團」上下線組織圖。在不知「ANGEL 集團」之上下線組織關係之前提下,乃無法以「ANGEL 集團」成員領得其下線之提成分配之事實,推知其有與其他「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之共犯)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而僅能以其確有參與詐欺個別受邀者,而確有詐欺犯行之行為分擔,推論其有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之共犯)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又上開「ANGEL 集團」受邀者,均明確證稱受邀時,「資本運作」之成員,確曾或向其等訛稱「資本運作」所得需繳稅10% 、或稱合法、或稱政府支持、默許、或稱政府查緝之新聞僅係「調控」、或所述之「資本運作」各階層之提成分配不實等,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支付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款項,致受有損害。綜此,上開「ANGEL 集團」受邀者指證有參與詐欺之行為分擔者,自應各就其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對各該受邀者負共同詐欺取財之責(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載)。
⑵「火鶴集團」部分:
①證人即被害人凌利惠文於102 年9 月13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並有加入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在101 年1 月的時候。(問:
你拿多少錢加入?)我投資了人民幣6 萬9800元,我將錢交給『嘉新』,是在台灣以現金交給她的,在場人員有賴玉琴及『cindy 』。(提示指認表,問:你所說的『嘉新』及『cindy 』分別為何?)編號1 號的陳銀惠及編號13的人。(問:誰邀請你到大陸介紹你加入資本運作的?)賴玉琴。(提示指認表,問:除了賴玉琴外,你在參與這資本運作期間,是否還有看到其他人?)有看到編號13號的『cindy 』(陳淑敏)、編號1 號的陳銀惠,編號14號的『peggy 』(宋佩雯),他們這幾人都會來給我們上課。(問:你第一次去大陸時是否有上課?課程是何人安排的?)有上課,但我不知道是誰安排的。(問:你在大陸廣西南寧住在誰家?)『嘉新』(陳銀惠)的家。(問:食宿由誰負責?)賴玉琴。…(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但我以為這是手續費,不過他們是說是繳稅的。(問:
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對。(問:
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你繳的錢也不會投資任何房地產,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
184 至185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不可採。
②證人即被害人陳念慈於102 年9 月13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在100 年12月去大陸,在101 年1 月加入。(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投資了1 顆,每顆球人民幣6 萬9800元,我將錢以現金方式交給盧麗安,在場人員還有陳淑玲。…(問:是否有提到加入後不同階層的提成分配,例如主任、經理、老總的各別提成?)有,但金額我忘記了。(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
說是繳給大陸那邊。(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說是3000萬元。(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五象廣場也與這行業無關,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打死我都不會」等語見偵二卷第172 至173 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周玉蘭於102 年9 月24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在100 年12月去大陸廣西參觀,約是
101 年1 月加入的,是盧麗安邀請我到大陸的,我在台灣是當保母,她邀請我去大陸觀光。(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起先投資了1 顆,我以台幣20幾萬元買1 顆球,錢是盧麗安帶我去高雄六合路上以現金交給一個小姐,我不知道那是誰。…(問:有無說五象廣場的興建是用來隱諭資本運作的嗎?)有,都有帶我們去看並介紹建物與資本運作所代表的意思。我們相信這是中國政府蓋來隱諭資本運作的,且說若是違法的,我們在機場就會被監聽被抓走了。…(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你警詢是否表示有投入二顆球?)是,另一個是我姪子周枝霖有去看,後來我以他的名義加入一球,錢是我自己出的。周枝霖加入的時間比陳素娟他們早。(問:你共買了幾顆球?)4 顆球,分別是最初加入時買一顆球,後來周枝霖想加入時,我自己付錢幫周枝霖買了一顆球,同時我自己再買一顆球,另外在陳素娟要退出時,我再買回一顆」等語(見10易1152偵二卷第267 至269 頁)。
④證人即被害人郭雅雯於102 年9 月11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我是在100 年12月去大陸的,在101 年2、3 月加入,以人民幣6 萬9800元加入。是在台灣時將現金付給呂佩婷帶我去見的人,但我不認識那個人。…(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這行業,這資本運作也不是中國政府推動的,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五象廣場與這資本運作無關係,你是否會加入?)不會。…(問:呂佩婷本人有無向你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另還有百分之10作為中國政府稅金的事?)他本人沒有說,是聽上課的老總講的。…(問:你有無要提出詐欺的告訴?)要。因為我認為當時的紛圍讓我覺得可以賺到錢,但實際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且百分之10是讓老總拿去的,我認為他們以稅金來講這10% 是不適當的」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73至74頁)。
⑤證人即被害人丁振家於103 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何時參加資本運作?)101 年1 月份。
(問:何人邀請你參加?)盧麗安…(問:你去上課時,有無聽到繳稅10% 及老總提成的課程?)有,他說10% 是繳給政府的,他們有講到什麼階級的提成都有。(問:你判斷資本運作是否合法有無被繳10% 稅給政府影響到,或是當場評估的結果?)都有,去看那邊的建設不錯,覺得好像是合法且是真的,才會加入這個行業。…(問:你剛說你有聽到資本運作的獲利要繳稅這件事情,是否在南寧上課時聽到的?)是。(問:是否在上框架課的時候聽到的?)是。(問:除了在框架課聽到獲利要繳稅之外,還有無在其他場合聽到資本運作的獲利要繳稅?)都是在南寧,當地的老總每天都會來幫我們上課,上課都會講。…(問:如果你當時知道框架課所講的提成分配方式是不實在,實際上的分配跟框架課所講的分配不一樣,是否還會加入資本運作?)應該不會。(問:上課時有無講到資本運作是政府支持默許的行業?)有。(問:你聽到他們說你們之後的獎金提成要繳稅,是否會讓你覺得因為要繳稅所以這個資本運作一定是合法的想法?)有。(問:如果你當時知道資本運作事實上沒有繳稅,這10% 的稅事實上是要給四代老總的提成,當時是否還會加入資本運作?)應該會,因為覺得那邊的發展跟他們講的真的有點符合,好像是政府默許的行業。(問:如果你知道事實上資本運作大陸政府根本沒有許可,是真的違法會查緝的,你還會願意加入嗎?)如果這樣應該不會。(問:你剛說你去那邊看,你覺得資本運作是合法的情形,是因為老總跟你們上課講的內容,讓你覺得資本運作在大陸是合法的?)是。…(問:你那時候參加是繳多少錢?)人民幣69800 元。(問:你說是跟盧麗安借的?)是,因為那時候我沒錢,她先幫我出」等語(見102 易1152院六卷第46至50頁)。
⑥證人即被害人郭佳樺於102 年9 月11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我是在101 年5 、6 月間左右加入的,以人民幣6 萬9800元加入。是在台灣時將現金付給呂佩婷帶我去見的人,但我不認識那個人。(問:誰邀請你到大陸加入資本運作的?)我姐姐郭雅雯先去,她回來後我詢問他,她叫我自己去,後來我與呂佩婷在
101 年2 、3 月一起去大陸的。(提示指認表,問:除了呂佩婷外,你在參與這資本運作期間,是否認識其他人?)編號13、16的人有見過。我有聽過編號13的賴玉琴對我上的課,當時我所住的房子應該是編號16的『cindy 』。(問:你在大陸南寧時何人安排你上課?)應該是呂佩婷,因為她與我一同去的。(問:你在大陸期間呂佩婷作何事?)呂佩婷有時在我旁邊上課,有時沒有,但逛夜市、逛五象廣場都有陪我。(問:你在大陸住在誰家?)住陳淑敏家。…(問:有無說獲得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這行業,這資本運作也不是中國政府推動的,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會加入?)不會。…(問:你的上線分別為誰?)我姐姐郭雅雯,再上線為呂佩婷,呂佩婷的上線為綽號『cindy 』陳淑敏。(問:呂佩婷本人有無跟你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另還有百分之10作為中國政府稅金的事?)她本人沒有說,是聽上課的老總講的。…(問:你在警詢時表示呂佩婷有說要扣百分之10的稅金,而剛才你說呂佩婷沒有講,是其他老總講的,請確認呂佩婷本人有無講?)她沒有講,是其他老總講,呂佩婷只講這政策為什麼要放在這邊」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60至62頁),其嗣於102 年10月31日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不可採。
⑦證人即被害人解岱霓於審理中結證:「(問:何人帶
妳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呂佩婷。…(問:上什麼課?)資本運作的東西,投資30萬元可以賺3 千萬元,用畫圖的方式,只要帶下面的朋友來這邊。…(問:有無講過資本運作跟大陸廣西南寧政府有何關係?)說是大陸政府默許的。(問:在何場合下有聽過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的?)上課的時候。(問:帶妳們去參觀公共建設的時候也有講?)也有。…(問:當初招攬妳們加入時,有無講過之後妳們所分配到的獎金在3500元免稅額之外,也有需要繳稅的部分?)有。(問:是否知道實際獎金分配方式是否如同他們當時在解說提成時的分配方式?)我只知道我去刷公營簿子所領到的錢是扣掉3500元然後再扣10% ,就是按照算式計算的。…(問:所以妳獲得的提成確實如他們所講的有免稅額,也有扣稅?)是。(問:當時妳怎麼繳份額,繳給何人?)我是繳現金給呂佩婷。…(問:在招攬妳的時候,該組織有無表示在當地公安的查緝只是為了調控?)有。…(問:一個加入就可以獲利的組織,該組織是否合法、是否會遭到政府查緝是否會影響妳加入的意願?)是。…(問: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在招攬妳時,有無跟妳講過這是大陸政府支持、有繳稅、是合法的?)有。問:是否係影響妳加入的考量因素?)很小,我是因為相信朋友帶我去看,我就沒有那麼在意,但如果我知道是違法當然不會加入。(問:如果妳當初知道該組織並不合法,大陸政府真的有在查緝,也根本沒有繳稅的事情,他們所聲稱的繳稅事實上是拿去給四代老總,妳還會加入這個組織嗎?)不會」等語(見102易1152院四卷第241至250頁)。
⑧證人即被害人陳麗芳於102 年8 月23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何時加入資本運作?)101 年2 月24日左右過去大陸,當初是陳寧晏邀我過去的。…(問:去到南寧後,是否有人跟你介紹投資?)是,第2 天有市區導覽,看南寧的建設跟東協的大使館,後面幾天就是講廣西的歷史,南寧在東協扮演的角色,其中會提到這個地方很需要人跟少少的資金,他會提到這是政府的政策,然後就提到制度、如何進階及獎金提層的方式,他說我們要交一筆錢可以取得一個資格,就是可以帶人,如果帶的人願意再取得資格,我就有提層獎金,他說提層獎金10% 要給政府、這是稅金。…(問:你加入當時交出多少錢?)21萬元人民幣,換算台幣約90幾萬將近100 萬元,他們是用21個份額叫一顆球,陳淑玲當時是我的上線,他叫我直接買3 顆球當經理,可以直接經理提層。(問:你在什麼時候交付90幾萬元?)101 年3 月1 日我從飛機場直接回家拿金子去變賣,金子變賣大約50萬元,另外從我郵局的帳戶提領4 、50萬元。(問:當時你錢交給誰?)陳淑玲、陳寧晏,我錢是交給陳淑玲,後來他們2個有帶我去把錢交給一個男生,我不認識那個人。…(問:錢是匯到何處給你?)匯到我工商銀行帳戶,而且他們說大陸的銀行是政府的,我們的獎金提層都是由銀行出入,可以代表這件事是政府在主導。(問:廣西那邊講解的人都會對每個去大陸的人這樣講嗎?)是,還會發給我們門號及儲值卡,並且說電信是政府的,也是要取信我們這是大陸政府許可,包含飛機交通的部分,都是政府在管,我們來都沒有人問我們來大陸做什麼事,很容易出關,都是要取信我們政府有支持。…(問:提層金的10% 是要繳稅。這部分是真的嗎?)不是真的,我後來也有跟我下線講這件事。(問:你為何知道這部分不是真的?)我是升上「老總」才知道,是其他「老總」在對談時我聽到的,我後來有發簡訊給所有下線告訴他們這件事。…(問:你當初會加入,是認為這件是政府在做,你才願意加入?)是,因為有交稅金,而且當地的發展非常蓬勃。(問:如果不是政府主導,你願意加入嗎?)當然不可能」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一卷第32至35頁)。
⑨證人即被害人姜美聖於102 年9 月11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並有加入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我是在101 年3 月去大陸並加入的,我拿6 萬9800元人民幣加入。(問:你是如何付?付給誰?)我是在台灣以現金匯給賴玉琴指定的帳號,…(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是有這樣說。(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你的投資根本沒有用在投資在大陸公共建設,且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這行業,你是否仍會加入?)不可能。(問:如果知道並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會加入?)也不會加入這行業。…(問:向你說投資用在公共建設,且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另須扣除百分之10作為中國政府稅金的事,陳銀惠、賴玉淑、賴玉琴是否都有講?)三個人都有講。…(問:你在警詢有提到
101 年中旬,賴玉琴向你收錢時她已是老總了,是收何人的錢?)是向我收錢,因為我投入二顆球,第一顆球及我姐姐加入時賴玉琴還不是老總,是在我投入第二顆球時賴玉琴才升為老總的。…(問:如果你當初知道中國大陸政府沒有支持,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會加入?)我不會加入」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22至23頁)。
⑩證人即被害人王麗櫻於102 年9 月13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我們家是分二批加入,我與張淵障一起先過去,後來帶我兒子張勝智、張勝傑過去。(問:你拿多少錢加入?)101 年4 月放錢的,我先放三顆球,每顆球人民幣6 萬9800元,第二次約是101 年5 月放的,前三顆球的名字是張淵障、張勝智、張勝傑,最後一顆是放王麗櫻的名字。(問:何人介紹你們去南寧的?)陳莉光。…(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他們是說默許的。
(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
(問:這投資為何會賺錢?)我認為這好像是跟會。(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仍會加入?)我會考慮」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221 至223 頁);證人即被害人張淵障於102 年9 月13日偵查中結證:「(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我們家是分二批加入,我與王麗櫻一起先過去,後來再帶我兒子張勝智、張勝傑過去。(問:你拿多少錢加入?)101 年4 月放錢的,王麗櫻先放三顆球,每顆人民幣6 萬9800元,第二次約是101 年5 月放的,前三顆球的名字是張淵障、張勝智、張勝傑,最後一顆是放王麗櫻的名字。…(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他們是說默許的。(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仍會加入?)我會考慮」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221 至223頁);證人即被害人張勝傑於102 年9 月13日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我們家是分二批加入,林麗櫻與張淵障(我父母)一起先過去,後來再帶我及張勝智過去。(問:你拿多少錢加入?)101 年4 月放錢的,王麗櫻先放三顆球,每顆人民幣6 萬9800元,第二次約是101 年
5 月放的,前三顆名字是張淵障、張勝智、張勝傑,最後一顆是放王麗櫻的名字。(問:何人介紹你們去南寧的?)陳莉光。…(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他們是說默許的。(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仍會加入?)若中國政府沒有支持我打死也不會加入」等語(見102易1152偵二卷第221至223頁)。
⑪證人即被害人饒紫瑜於102 年11月19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有。(問:請你詳述至大陸廣西南寧參與資本運作經過,敘述參加的經過?何人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交付給何人?)我去(101 )年3月份左右去廣西南寧。我的朋友程玉玲說大陸有賺錢的機會,並邀約我以旅遊去看廣西南寧有沒有機會可以發展,我們去的之後,程玉玲有安排我們參觀那邊的大使館、五象廣場等地,車上司機沿路有提示他們當地的建設。我們也有去上課,上框架,就是介紹都市的未來性,也有講到經理以下怎麼分配金錢;並且有說到這些錢不投資,因為投資有風險,所以這些錢是用來按照比例重新分配。並且因為說台灣很多老鼠會讓很多人誤解,所以如果要找朋友來的時後,先不要講要投入多少錢,讓朋友來看看有什麼機會可以投資。另外有講到這個行業是當地政府所默許的,尤於當地很多地方真的可以買到行業書,而程玉玲也帶我去買一些行業書,在那邊的感覺好像真的是政府默許的;我在101 年3 月在廣西南寧市買了一份申購書,金額是人民幣3800元,我買了3 棵球一球69800 元共計209400元,我是將錢交給陳寧晏收取,另外有提及要繳10% 的稅金。…(問:你的上線程玉玲有無明確向你說明,加入該組織所繳付69800 人民幣之投資標的物是要『投資當地南寧建設』?另外告知『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等?)有的,並告訴我說『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是政府默許的,有告知『投入的錢會扣10 %的稅』、並且有說『可獲利人民幣六百萬、即台幣三千萬元』。…(問: 你總共繳了多少錢在該組織內?完款的時間地點為何?何人帶你去?現場還有何人?錢最後交給誰?)我買了3 棵球一球69800 元共繳了209400元,錢都是在台灣陳寧晏家裡繳,收錢時陳淑玲陪同在場。…(問: 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10% 給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2易1152警十一卷第139 至141 頁)。
⑫證人即被害人謝涴庭於103 年10月31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有無加入資本運作?)有。…(問:妳於102 年9 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陳述,妳於101 年4月加入,是否如此?)是,4 、5 月份。(問:何人邀約妳加入?)林慧英。(問:妳加入幾個份額?)一個。…(問:林慧英有無跟妳講過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的?)她有無講這句話我忘記了,那時候我只想去當地看,因為我蠻固執的,要自己去看,如果要聽聽不完,要自己去看才明白。(問:有無聽過資本運作要繳10% 的稅金給地方政府這句話?)聽課的時候好像有聽到10% ,但沒注意聽,因為講那幾% 我忘記了。(問:當時有無看到一些資本運作的行業書?)有,而且我有買。(問:妳在何處看到行業書?)夜市、機場。(問:妳買了幾本?)我買了很多本。(問:妳有無看?)有。(問:妳看了之後?)看了之後覺得可以做,因為這麼好的事業,行業書上面都有國家領導人照片,這個怎麼可以偽造,這都有肖相權,我不知道對或不對,我看了之後覺得有國家領導人在背書,而且當地到處都有看板,一看就很明顯這個行業可以做。…(問:當時妳在上框架時有無聽到獎金分配方式?)有。(問:每個階層分配的比例都有跟妳講,例如經理分多少錢、主任分多少錢、老總分多少錢?)有。(問:行業書是否也有講到每個階層應該分配的比例?)有。(問:如果妳知道框架跟妳們講的獎金分配的金額與實際上分配金額不一樣是否會影響妳加入的意願?)會。…(問:當時如果妳知道大陸政府真的有在查緝資本運作,妳是否還會加入?)不會」等語(見102 易1152院五卷第218 至
223 頁)。⑬證人即被害人盧俐珊於104 年2 月13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妳是否有加入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有。(問:妳是否在101 年4 月經盧麗安介紹去廣西南寧?)對。(問:妳去南寧後,是購買幾球?)三球,實際上自己買一球。(問:妳替別人買二球?)是。(問:妳去南寧時,有無參加被告他們替妳安排的課程?)有。(問:這些課程是否有包括『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是。…(問:妳在上課時,課程中有無提到加入該組織後,每個階層獎金的分配方式?)有提到。(問:妳有無購買行業書?)有。(問:行業書裡面是否也有寫到每個階層獎金的分配方式?)是。…(問:如果妳當時知道上課跟妳講的老總獎金分配方式與實際上分配給老總的錢不一樣,是否會影響到妳要加入組織的意願?)也是會影響。(問:因為被告他們就是傳遞不實在的資訊給妳?)但他講的跟書有些有雷同。(問:書與上課講的一樣,但實際上分的不一樣,這樣就會影響到妳要加入的意願,是否如此?)也是會。(問:是否因為被告他們的誠信性有問題,講一套做一套?)會影響到。(問:妳在去廣西南寧的期間,上課時或是在其他場合當中有無組織的人員向妳們提到資本運作是政府支持、合法的行業?)有提到。(問:有無提到妳們之後的獎金有百分之十要拿去繳稅?)有。(問:妳聽到獎金要繳稅這件事情,是否會讓妳聯想到因為要繳稅,所以該組織應該是合法的?)也是會聯想到。(問:所以如果妳當初知道事實上資本運作根本大陸政府沒有許可,實際上有在查緝,所謂10%稅金事實上是拿去分給四代老總,如果妳當時知道這些資訊的話,是否會影響到妳要加入的意願?)假如當初我知道的話,我不會加入。…(問:妳之前於偵查中提到盧麗安曾經跟妳說過資本運作是大陸默許的行業,是否正確?)是」等語(見102 易1152院七卷第62至至71頁)。
⑭證人即被害人劉彗敏於102 年9 月13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在101 年4 月的時候。(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投資了3 顆,每顆球人民幣6 萬9800元,次月會返還1 萬9000元人民幣。我將錢以現金方式在台灣交給盧麗安帶我去見的人,那個人我不認識。…(問:他們怎麼介紹這個資本運作制度?)在大陸才向我講解,在台灣時只說有一個好機會,叫我們去看看能否賺大錢?在大陸時是老總來向我們上課,第一堂是『全面分析』,第二堂是框架,第三堂是跟進,說這是真的,在大陸沒有違法。所謂『全面分析』是介紹大陸南寧的發展現況及未來,但進到『框架』時才知道錢沒有投資出去,就講買幾粒球,下面要買幾條線,再介紹主任、經理等級的人可以分到多少。而「跟進」是教我們回台灣後如何邀請他們過來。…(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對。(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說是3000萬元。(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196 至197 頁)。
⑮證人即被害人劉哲彥於102 年11月19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饒紫瑜邀請我過去的,…(問:你以多少錢加入?錢支付的方式?)我共投資2 顆,每顆球人民幣6 萬9800元。第一顆球本來是饒紫瑜所投資的位置,她轉讓給我,我在101 年5 月份買下那顆球,第二顆球是在101 年7 月份買的。當時我同學曹智勇也在101 年7 月份加入,我才會再買一顆,為了升上經理,這樣提成會較多。(問:錢是如何付的?)這二次的錢都是在台灣以台幣現金交給陳寧晏。(問:你第一次去大陸廣西南寧時是否有上課?課程是何人安排的?)有,課程是陳寧晏、陳淑玲安排的。(問:課程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指廣西南寧的發展及世界各地類似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介紹、『框架』即指每拉一新人加入會分得多少錢之介紹、『跟進』即指加入後要如何拉人、如何向人介紹來南寧參加資本運作、『分享』即指其他老總來分享參加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的心路歷程等?)是。…(問:他們怎麼介紹這個資本運作制度?)在大陸時講得很模糊,聽得不是很懂,是說類似香港容許的賽馬及澳門容許的賭場這樣,南寧這地方中國政府也允許資本運作在此運行,且要繳稅給中國政府,還帶我們到銀行看開戶的情形,表示有很多人在開戶,導覽還帶我們看公共建設,說10% 拿來就是要投入公共建設的,一直說是政府允許的來要我們接受這行業。(問:是否有說要將投入的錢作為投資大陸公共建設?)說繳稅的錢撥款給建商,讓國家作公共建設。…(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是。
有說超過3500元的人民幣就要抽稅了。(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且也沒有繳稅及沒有投入公共建設的事實,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問:你的上線?)饒紫喻、程玉玲、陳寧晏、陳淑玲、陳銀惠、童灩婷」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305 至307 頁)。
⑯證人即被害人洪惠蘭於102 年8 月24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有參與當地的投資案?)有,但不是投資案,是資金重新分配。…(問:如何得知這個政策?)我一開始是和朋友林碧珍去大陸玩,我們去的時候剛好有台商在分享中國大陸的政策,說有一個資金重新分配的機制在南寧,我覺得跟跟會差不多,所以我就加入,我在大陸的時候有交6 萬9800人民幣給一個台商,他說錢會交到資管中心。…(問:何時加入妳所謂的資金重分配制度?)去年(101 年)4 、5月間。…(問:是否有說這個制度是大陸默許的行業?)有。(問:是否有表示大陸中央領導人也支持這個行業?)有,因為行業書上有印他們領導人的照片。(問:他們是否有表示說要繳百分之十的稅金給中國政府?)有,他們說要領的每一筆錢,都是繳百分之十給中國政府」等語(見偵一卷第102 至105 頁)。
⑰證人即被害人李宥樺於102 年9 月13日結證:「(問
: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在101 年5 月加入的。(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投資了1 顆,每顆球人民幣6 萬9800元,是陳念慈介紹我去的。…(問:你第一次去大陸時是否有上課?課程是何人安排的?)有,是盧麗安告訴我們應該上什麼課的。我去南寧三次,三次都有看到盧麗安。…(問:你在台灣是否也有參加南寧的老總講座嗎?)有。至少有三、五次。在講座中出現的老總有陳淑玲、盧麗安、『cindy 』、『紫羅蘭』(賴玉琴),他是今年7 月有當講座、『peggy 』都有,他們都講一些賺錢的方式,講這資本運作的好處,還有遇到一些問題要怎麼作,大家來分享。…(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五象廣場也與這行業無關,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等語(見102易1152偵二卷第159至160頁)。
⑱證人即被害人郭秋足於偵查中之結證:「(問:你是
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今年102 年4 、5 月時加入的。(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以台幣35萬元加入的,我將錢交給我姐姐郭佳樺。(問:你第一次去大陸時是否有上課?課程是何人安排的?)101 年7 、8 月間是第一次去大陸時有上課,都是郭佳樺安排的。而我是在今年才決定要加入的。…問:他們怎麼介紹這個資本運作制度?)說是政府默許的,要投資他們的建設,但沒有說是哪個建設。(問:是否有說要將投入的錢作為投資大陸公共建設?)是。…(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沒有。(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對。(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投入的錢並未投入公共建設,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問:在警詢是否稱有百分之10要繳稅給當地政府的事?)我去廣西南寧是有聽到百分之10要繳稅的事,剛才會回答沒有是聽錯檢察官的問題,以為是35% 」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240 至241 頁)。
⑲證人即被害人蔡宇桀於104 年1 月16日審理中結證:
「…(問:你警詢時證述你是在101 年5 月的時候加入的,是否實在?)確實時間忘記了。(問:當時講的是否實在?)實在。(問:你買了幾球?)答:10
1 年5 月我第一次去的時候,我買了二球,之後還有跟我母親一起去,我母親也買一球。(問:你買二球的錢是交給誰?)交給陳淑敏。(問:你去南寧的時候有無上他們的課程?)答:有。(問:你上的課程有無包括「框架」、「全面分析」、「跟進」、「學習」這些課程?)有。…(問:有無講到之後你們領到的獎金會有免稅額及有10%稅金的事情?)第一次我不知道,免稅額是我回台灣的時候,他們隔月把錢返還回來的時候,有告知有免稅額的事情。(問:為何你在警局時有證述說當時上課的時候有聽到大陸政府會扣10%稅金的事情?)他們有說扣稅是隔月返還金的時候會扣稅,沒有說免稅額。(問:扣10%稅金的事情,你是在什麼場合知道的,有無講到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應該有,但是是私底下講的,上完課的時候聊天聊到的。(問:你還記得是誰跟你講的嗎?)答:當時住在一起的是陳淑敏、呂佩婷,但是確切講的人,我沒有辦法記得到底是誰。(問:所以你第一次去的時候就有聽到說你們之後的獎金要繳稅的事情?)答:是的。…(問:你在南寧上課時,他們有無講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行業?)是。(問:如果你知道「資本運作」實際上根本沒有繳稅,大陸政府沒有默許,實際上有在查緝的,你還會加入嗎?)當然不會。…(問:你覺得你這樣有受騙?)我覺得有受騙。(問:你是指全部受騙還是公訴人所起訴10%稅金的部分受騙?)我認為第一個光是合法不合法的部分就已經受騙等」等語(見102易1152院六卷第218至224頁)。
⑳證人即被害人程宥嘉於102 年10月8 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何人找你去的?)有,是在101 年5 月的時候加入的,是傅建龍邀我過去的。…(問:你第一次去大陸時是否有上課?課程是何人安排的?)有上課,是傅建龍帶我去的。課程是誰安排的我不知道。(問:課程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指廣西南寧的發展及世界各地類似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介紹、『框架』指每拉一位新人加入的話,會分得多少錢的介紹、『跟進』指加入後要如何拉人、如何向人介紹來南寧參加資本運作、『分享』指其他老總來參加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的心路歷程?)都有。『框架』的課我有聽,但聽不清楚…(問:他們怎麼介紹這個資本運作制度?)傅建龍與我為工作的夥伴,他說要帶我去看大陸的市場,說這個中國國家的政策,我是不清楚是何種政策,但因為看到銀行全年無休,夜市有賣行業書,所以我覺得這行業是經中國國家允許而能從事的行業。…(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問:你的上線?)應該是謝婉婷。我不清楚傅建龍究竟是在我上面還是與我一起的。(問:你有無見過林慧英、林慧玲、溫純貞?)我只有見過林慧英,是在台灣,另我第一次去大陸時,林慧英也有與我們一起去,但上課時林慧英好像沒有與我們在一起上」等語(見102 易1152偵三卷第14至16頁)。
㉑證人即被害人王潤汋103年11月7日審理中結證:「(
問:是否有加入資本運作?)有。(問:是否記得何時加入?)101年5月。(問:何人邀約妳的?)林慧英。(問:妳加入多少份額?)自己先加入一個份額,之後陸續又加入兩個份額,總共三個份額。…(問:妳加入時有無跟妳說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有。(問:聽何人說的?)上課時有聽過,林慧英也有跟我提過,但她叫我自己去確認。…(答:我上課時有聽到要繳10%是給政府的稅收。)(問:上課何人講的?)我不知道,那些老總我都不認識,現在只記得稍微的內容,有說到10%是繳給政府的稅收。…(問:妳說妳於101年5月去,錢是何時交給林慧英?是否在臺灣?):是,錢是在臺灣繳的,我忘了是5月底或6月初。…(問:妳之前於警詢、偵查時證述,如果妳知道政府沒有默許這個行業,事實上也沒有繳稅,妳就不會加入,是否實在?)假設真的不是政府政策也沒有繳稅的話,我不會加入,因為這樣對我來說就不是合法的,我當初會加入是因為我認為這些現象是政府的政策我才加入。(問:所以妳當初是認為是合法的,妳才加入,如果是違法的,妳不會加入?)是。(問:妳當時去上課時,替妳講課的人有無強調過這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一個行業?)有。…(問:妳之前在偵查中陳述,如果她們說的這10%稅金不是拿去繳稅,妳覺得妳被騙,是否正確?)是。…(問:框架課有無講到各階層的提成分配,包括老總如何分配?)有。(問:行業書是否也有寫到?)有。(問:是否也有講到獎金會有免稅額及要扣稅的事情?)是,框架有講到10%的稅」等語(見102易1152院五卷第282頁)。
㉒證人即被害人李在德於102 年9 月17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101 年5 月加入的。(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買二顆球,每顆球人民幣6 萬9800元,我是在台灣以現金支付給到我家拿錢的溫純貞,折算台幣有66萬多元。另一球是以我母親的名字譚惠蘭的名義申購的。(問:誰介紹你去的?)溫純貞,她向我說她到大陸投資房地產,目前發展不錯,我想說身邊有一些錢,就跟著去看了。…(問:你在大陸廣西南寧住在誰家?)溫純真、林慧英帶我去的,但不知道是誰的家。…(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講。(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且也沒有繳稅的事,你是否仍會加入?)當然不會。…(問:你的上線?)林慧英當時說要將我擺在他的親戚下面,我不清楚我被擺在哪裡,陳永騰我對他沒印象,印象中見過一次面,但不熟。林慧英的上線應該是溫純貞,但我不確定」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262 頁)。
㉓證人即被害人李大淇於103 年9 月26日審理中結證:
「(問:何人招攬妳帶妳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我姐姐李宥樺。(問:妳到了廣西南寧之後有無上課?)有。…(問:有無講到在每個階層領不一樣的分配比例?)有。(問:有無講到加入組織後的獲利有3500元免稅額及要繳百分之10稅金?)有。…(問:
如果事實上當初她們跟妳宣稱的繳稅的事情不是真的,而是分給四代老總提成是否還會加入該組織?)不會。(問:為何不會?)因為我為何要憑白無故拿錢給她們。…(問:妳在警詢時說妳們在路上有看到資本運作是不合法行業的標語,妳有詢問「小安」,「小安」盧麗安說這是政府調控的手法,怕太多人進到這一行,不是真的違法,是否如此?)有。(問:妳於警詢時說「小安」說這個行業是政府合法的,否則為何要繳稅給政府?)是。(問:妳於警詢時說「小安」、「小喬」、Sandy 在大陸時都有跟妳說投資所得百分之十要繳稅,這個投資是政府默許的,投資可以獲利上千萬元,所述是否實在?)是。…(問:廣西南寧資本運作是否合法、是否會被查緝是否會影響妳加入的意願?)會。(問:當時該組織在招攬妳加入時,跟妳強調這是大陸政府支持,有繳稅,是合法的,是否影響妳加入的重要原因?)是。(問:當初如果妳知道該組織不合法,大陸政府有在查緝,也根本沒有繳稅,宣稱繳稅的百分之十是拿去給四代老總,妳是否還會加入嗎?)不會」等語(見102易1152院四卷第251頁背面至258頁)。
㉔證人即被害人郭潘金蓮於102 年9 月17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101 年7 月6 日加入的。(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以人民幣6 萬9800元買一球,約是台幣30幾萬元,錢我是在台灣以現金付給『小安』(即盧麗安)…(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講這句話,說這是合法的政府政策,我們就是聽到有課,我們才會以為這是合法的,又加上行業書上有領導人的照片。(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說是政府允許的。(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且也沒有繳稅的事,你是否仍會加八?)絕對不會。什麼事都一定要合法,不合法的事不能作。…(問:你有無表示要退出的想法?)沒有,我一直誤以為這是合法的,因為說這個要繳稅」等語(見102易1152偵二卷第251至252頁)。
㉕證人即被害人買寶慧於102 年9 月12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並有加入資本運作的行業?)我有加入,是在101 年7 月間加入的。(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是申購一顆球,即6 萬9800元的人民幣,錢我個人只拿2 萬元的台幣,其他的錢都是向陳淑玲借的。(問:誰邀請你到大陸介紹你加入資本運作的?)陳淑玲。…(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
(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
(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且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五象廣場也非他們所講,你繳的錢也不會投入公共建設,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84至85頁)。
㉖證人即被害人黃素菁於103 年9 月19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你是在何時加入本件的資本運作?)應該是兩年前的7 月,詳細時間我不太記得。(問:介紹你的人是何人?)介紹我的是陳麗芳,在場的是陳淑玲,兩位,陳淑玲大家都喊她「小喬」…(問:你當時買幾球?)一次進去就三球,換算台幣是100 多萬元,我當天給了100 萬元以上。(問:你之後是否有拉到下線?)有,因為我速度很快,隔沒幾天,應該不到一個月,我有帶人進去,後來馬上覺得不能做,我就趕快說我不能做了,但那個錢已經下來,所以那個錢同時又再買一個球,所以我事實上等於是四個球,我100 多萬元通通沒有拿回來就對了,好像是10
5 萬元。(問:你剛才說什麼錢下來?)因為我是在一個月的後面那裡,最後結算日的時候進去,所以隔
一、二天就馬上月結了,事實上我也應該領到一些錢,但我不記得是多少錢,而這些錢馬上再買下一個球。(問:那筆錢是否我剛才所述的返還金,就是進入後次月會有一筆返還金?)我不記得那個名詞。(問:有一筆錢,你拿那筆錢再去買第四顆球?)對,那到底是獎金或返還金我真的不記得。(問:有無看過資本運作相關的書籍?)有,陳淑玲有拿給我。…(問:你要做此決定時,當下你是否有考慮一陣子才做此決定?)應該有衝動,考慮的話不到一個禮拜,最主要是因為他們有跟我說這是政府許可,其實是沒有風險的,而且第二個因素是當你不做的時候,馬上會協助你轉讓,其實都拿得回來。…(問:你當初在加入該組織時,該組織有無傳達該組織是合法的,大陸政府在背後許可支持,並且所得百分之十要拿去繳稅這樣的訊息?)前面那段是,但百分之十這件事情我沒有印象。(問:有無講到繳稅這件事情?)沒有,但政府許可這件事情是幾乎每次都被提到。(問:在何種場合會提到這是政府許可?)答:就是講課的時候,還有私下下課在閒談的時候大概都會提到,互相經驗交流之類的都會提到。(問:你有聽過哪位老總提過?)幾乎每個老總都會講到。…(問:如果當初在上課時跟你們講的獎金分配方式,與後來實際上的獎金分配方式不同,例如本來老總只能分1 萬元,但事實上後來老總可以分更多,等於你們下面的人要做得很辛苦,老總可以一下分很多錢,這樣你是否還會加入?)其實一定不會加入,但在我去第一次的時候,我在第一次聽完「框架」組織結構的時候,我曾經問某個老總說我怎麼知道一定是這樣呢,他說你到了老總就知道,真的有人跟我講這句話,我基於信任,我說對啊,反正到老總就一定會知道,OK啊,如果我知道不會一樣的時候,我也不會加入。…(問:你當初在加入該組織時,有無人向你傳達訊息說如果大陸政府有在查緝的話,這只是『調控』,不是真的要抓你們?)一直都這樣講。…對,反正就是政府許可,就是覺得很穩當。…(問:你這些錢剛開始的三球是在何處交給何人?你之前的筆錄陳述是101 年7 月下旬在大昌路上的「阿官」火鍋店?)對。(問:現場有何人?)還有陳麗芳、陳淑玲,交給陳淑玲,我們三人在一起。…(問:你去上的課是否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學習』這些課程?)有。(問:所以當時的提成分紅計算就是上課的時候都有講到?)都會講到,對。(問:是否知道實際分紅方式與上課所述不同?)我不知道」等語(見102 易1152院四卷第129 至135 頁)。
㉗證人即被害人廖礦濡於104年1月16日審理中結證:(
「問:妳是否有參加「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有的。問:妳於警詢時證述妳是在101年7月時經由顏淑熒的介紹去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否實在?)是的。(問:妳到南寧後有無經當地的組織人員安排去上課?)他們有安排讓我們見一些人。(問:有安排課程嗎?有上課或是介紹組織的運作嗎?)有的。(問:是否還記得上什麼課程嗎?)一開始「全面分析」,然後有上「框架」,之後我們有一些疑問,有讓我們問問題,然後解答我們的疑問。(問:妳們有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這些課程嗎?)是的。…(問:當時替妳上課的老總,是妳這一線的老總嗎?)不是。(問:妳是買幾球?)我原本是買一球,之後我幫我姐姐做了一球。(問:妳錢交給誰,在那個地方,什麼時間交給誰?)有一個是我當初在大陸工作,我是用轉帳的,我是轉到陳淑敏的帳號。另外一個我是在台灣,我拿台幣給顏淑熒去幫我轉帳的。…(問:當時有無講到說以後妳們獲得的提成、獎金,會有免稅額及要繳稅的部分?)有的。…(問:妳當時去那邊有無買行業書?)有的。…(問:在上課的時間有無講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行業?)是,有的。(問:妳在上課時有聽到以後妳領的獎金、提成要繳稅,妳是否會認為「資本運作」是合法的?)是的,因為要繳稅,所以我認為是合法的。(問:如果妳當時知道實際上「資本運作」根本沒有繳稅的事情,「框架」課所講的繳稅部分,實際上是要拿給四代老總的獎金,妳是否還會加入這個組織?)應該不會,因為我在大陸工作過,那邊就是要繳稅,沒有繳稅,我是回不來的,因為要完稅證明。(問:我剛問的是如果繳稅的事情是騙人的,妳是否還會想要加入?)當時是有跟我們講要繳納10%的稅。(問:所以妳認為在這個部分欺騙妳的話,妳就不會想要加入「資本運作」?)是的。(問:如果妳知道大陸政府實際上有在查緝「資本運作」,有老總被公安抓去判刑,妳是否還會加入?)不會」等語(見院六卷第198至207頁)。
㉘證人即被害人吳佳玲於103 年4 月22日審理中結證:
「(問:是否有參加廣西南寧資本運作?)有。(問:妳之前於警詢稱妳是在101 年8 月11日經由陳麗芳介紹去廣西南寧,是否正確?)對。(問:妳在該時間去廣西南寧當地,有無參加被告他們所提供的課程?)有。(問:這些課程是否有包括「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對。…(問:妳在上這些課程當中,被告等人有無提到加入資本運作後,每個階層可以領到的提成或獎金的分配方式?)有說,但我們這群老師去都是在乎他一直在告訴我們那10%的稅是政府收的,我當初也印了一疊網路一些詐騙問陳淑玲及陳麗芳,後來我也告了陳麗芳,我一而再再而三確認有沒有跟這個一樣,因為這一路上都被說我們貪,但我們真的是要拿這些錢回來做教育的事情,所以我們很難過是因為後來就是騙我們,所以他說有告知清楚,但他一直說10%是政府做的事情,所以我們才放很大的心。(問:妳的意思是當時在招攬妳們加入時,有跟妳們說之後妳們領到的獎金要繳百分之十的稅金給大陸政府,是否如此?)進去就會先扣掉,就是我們交錢進去就會扣10%給政府,我們一個人交25萬元就會先從裡面扣10%給政府,所以他一直強調是政府。(問:妳這個資訊是上課時聽到的?)對,上課聽完回來確認,一而再再而三地確認,甚至我們都有錄音。(問:妳是向何人確認?)陳淑玲、陳麗芳,因為是我們的園長及老師。(問:妳是否確定所謂的10%是指妳們買一球後,就要先拿買球錢的10%繳稅?)對。(問:是這樣講的?)對。(問:請妳仔細回想,是否妳們加入後,妳們如果再招攬人進來會有獎金提成,之後妳們領到的獎金會先扣百分之十的稅給政府,然後剩下的才是妳們領的實額?是何種情形?)前面那個,坦白講其實我們進去根本就還沒有算要賺多少錢,我們只是一再確認是否可以做的,所以這10%我們聽得非常清楚,為何我們後來要去提告,甚至102 年7 月我已經要在機場開好記者會了,因為我知道他們當初講的轉讓都是騙人的。(問:所以妳的意思是被告他們說妳們買一球的金額,其中有百分之十是拿去要繳稅?)對,繳給政府的。(問:當初被告他們有跟妳們說到妳們繳納的錢要繳稅這件事情,是否會讓妳們覺得這是政府合法的才會需要繳稅?)對,而且剛開始像陳淑玲就會告訴我們說這是合法的,所以妳可以買三球就是99萬元,她告訴我「妳放心,只要妳覺得不適合,妳給我三到六個月時間,我會轉讓」,而且我當初還印了我剛才講的那疊東西,我一再確認。(問:妳印了何東西?)就是網路廣西南寧。(問:有在查緝廣西南寧那些?)對,全部,我們還一條一條問她。(問:妳是問陳淑玲?陳淑玲,因為那時候陳麗芳不太清楚,她也是剛進來,但我後來去年5 月告了陳麗芳,然後她們事實上就是上老總就知道10%是假的,但陳麗芳也沒有告訴我實情,所以我告了她,我當初有跟她們說只要這10%是假的,我要讓全世界知道妳們騙人,所以10%真的很重要,後面要賺多少錢我們根本就不care。
(問:妳當初會加入是否因為妳認為是合法、要繳稅的才會加入?)對。(問:妳剛才說妳當初要加入前,有先去網路上搜尋兩岸在查緝資本運作這些新聞給陳淑玲看,陳淑玲是如何回應妳?)她說那就是因為要控管一些人,就像網路上講的不想讓那麼多人進來,所以有那些東西,她就是說控管人數。(問:「調控」?)對,就講了那一堆。(問:所以妳再三確認是合法才願意加入?)對,…(問:如果妳當時知道上課時跟妳們講的每個階層分配的金額,尤其是老總分配的錢,以及行業書上講的老總分配的錢與實際上分給老總的錢不一樣,妳是否還會加入?)我覺得10%那個就不可以加入,根本別講到那個錢。(問:10%的部分是一個,如果在老總獎金分配方式也傳遞不真實的資訊給妳們,就是上課跟妳們講一套,但實際上發給老總的錢更多,如果妳當時知道實情,妳是否還會加入?行業書上每代老總獎金分配都有一個比例,但實際上分給一至三代老總的錢都是一樣的,都是比行業書及「框架」課跟妳們講的還要多,是否會影響妳要加入的意願,就是傳遞這樣不實在的資訊?答:不實在當然不可能再加入。(問:所以在招攬妳的過程中,如果該組織有傳遞不實在的資訊給妳就會影響到妳要加入該組織的意願,是否如此?)對。(問:除了妳剛才所述10%稅之外,在招攬妳的過程中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支持的行業?)對,有。…(問:被告他們很多地方都講不實在的訊息,其中一個訊息是百分之十要繳稅,但事實上是給四代老總,如果妳知道實情是這樣,妳是否會加入?)不可能。…(問:妳是交付99萬元台幣?)對。(問:
妳是否一次加入?)一次加入。…(問:妳第一次10
1 年8 月去就加入?)對。…(問:妳當初加入時,最主要考量的原因為何?)我在國中、國小是教英文的老師,我想要開廉價補習班,因為這件事情我有讓我爸媽知道,所以我就覺得我們是笨蛋,好像貪錢,但我們真的沒有貪錢,因為我們一再確認這兩個事情,當初他們一直告訴我們圓夢,然後要幫助貴人,我們就是那種乖乖聽話的老師,因為她是我們的園長,所以我一而再再而三講他們真的很可惡,她可以告訴我們10%是給幾代,可以讓我們選擇不參加,但她並沒有」等語(見102易1152院七卷第40至53頁)。
㉙證人即被害人鍾英義於103 年11月7 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是否曾參與南寧資本運作?)是。(問:你買了幾球?)一球。(問:是否曾經去南寧聽過課?)有。…(問:你第一次去有無上課?)有。(問:第一次有無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等課程?)第一次有。(問:第二次也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等課程?)前面有。(問:你第一次是否於101 年8 月去?)是。(問:你第一次上什麼課?第二次何時去上了什麼課?)第一次上了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學習。…(問:第二次何時去?)隔年102 年,但忘了確切時間。(問:你是第一次去就加入或是第二次去才加入?)第一次去就加入。(問:101 年去就加入?)是,我考慮好幾個月。(問:
你把錢交給何人?)盧麗安。(問:何時交給盧麗安?)10月。(問:所以你是8 月去,10月加入?)是。(問:你是回臺灣後才考慮加入或是在那邊就決定要加入?)臺灣。…(問:你在警詢時、偵查中陳述,你有聽到盧麗安、呂佩婷、陳銀惠都有說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的行業,也有繳稅這個部分,是否實在?)那時候可能是緊張的狀態之下講的。(問:當時你有具結,當時是否作不實證述,當時檢察官有拿照片給你指認,警察也有拿照片給你指認,你也都有指認,當時有無講不實在的話?)沒有。(問:所以當時所述都是實話?)是。(問:你於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你上課的時候有聽到提成的分配,也要繳稅,這是大陸政府默許的政策,是否實在?與你今天所述不一樣,究竟上課時有無提到大陸政府默許及繳稅?)上課有講到提成,繳稅的部分也有,可是默許的部分好像是我們在住所聊天的時候講的。(問:所以上課確實有聽到繳稅的事情?)是,繳稅給中國政府的部分。(問:你之前在警詢時陳述,如果你知道政府事實上沒有允許這個行業,提成也沒有繳稅,你就不會加入,是否實在?)我那時候在想如果沒有繳稅這是不當的行為,可是那時候我去是看到實際環境。(問:你當時認為這是合法的你才會加入?)是。(問:如果你知道它實際上是不合法的,你是否會加入?)現在講起來就真的不會加入,當時是看到那邊的環境氛圍。(問:如果你知道大陸政府真的沒有允許這件事情,有在查緝,你是否不會加入?)如果真的知道的話是真的不會。…(問:你剛提到中國政府支持默許這件事是後來到住所有人跟你講的,是否記得是何人跟你講這件事情?)盧麗安、「小喬」,有時候她們晚上會來住所喝茶、聊天。(問:有無聽過調控這件事情?)有。(問:是否在第一次去之前就有聽到或是第二次去才聽到?)第一次就有聽到」等語(見102 易1152院五卷第265 至274 頁)。
㉚證人即被害人房東義於103 年10月31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有無參加南寧資本運作?)有。(問:有無到南寧當地參觀?)有。(問:何人邀約妳去參觀?)顏淑縈。…(問:本來加入一口69800 元,隔月可以退款19000 元,你沒有付款,所以你沒有領回19000 元?)有。(問:但你不是說你沒有付款?)當時我不太想要提告,所以我有部分隱匿,事實上我有付款…(問:是否於101 年8 月經顏淑熒介紹去南寧?)是。(問:你去南寧有無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等課程?)有。…(問:當時你在上框架課時有無聽到每個階層的獎金如何分配,即主任、經理、老總如何分配?)有。(問:有無買行業書?)有。(問:行業書是否也有講到每個階層如何分配獎金?)有。(問:如果你知道框架課及行業書上所講的提成分配與實際上他們的提成分配不一樣,是否會影響你加入的意願?)也會。(問:如果講的跟實際上分的不一樣,你是否就不會加入?)是。(問:在講到框架課時有無講到你們之後的獎金有百分之10要繳稅這件事情?)有。(問:如果你知道實際上這10% 根本不是拿去繳稅,是給四代老總的提成,是否還會想加入?)不會。(問:你如果知道大陸政府真的有在查緝資本運作,是否還會加入資本運作?)不會」等語(見102易1152院五卷第230 頁)。
㉛證人即被害人梁錦芸於104 年2 月13日審理時結證:
「(問:是否有加入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有。(問:妳是否在101 年8 月經顏淑熒介紹到廣西南寧去的?)是。(問:妳去那邊後,是購買幾球?)一球。(問:當時到廣西南寧時,有無參加被告他們所提供的課程?)有。(問:這些課程是否有包括「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有。…(問:妳在那邊上課時,有無聽到被告他們跟妳們說資本運作是政府支持的合法行業?)有。(問:有無提到之後妳們領到的獎金有百分之十要拿去繳稅給大陸政府?)有。(問:被告他們當初向妳們提到要繳稅這件事情是否會讓妳覺得因為要繳稅,所以該組織應該是合法的?)會。(問:如果妳當時知道實際上根本沒有繳稅,所謂10%稅金實際上是拿去分給四代老總,妳是否還會要加入?)不會。(問:如果妳當時知道大陸政府根本沒有許可該行業,而是有在查緝該行業,妳是否還會願意加入資本運作?)(搖頭)。…(問:妳的錢是交給何人?)交給陳淑敏跟李碧茹,她們去我們家收的」等語(見102易1152院七卷第73頁)。
㉜證人即被害人葉昭儀於102 年9 月12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並有加入資本運作的行業?)我有加入,是在101 年8 月間加入的。
(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申購3 顆球,每球6 萬9800元的人民幣,錢我以現金支付給我的上線李碧茹及陳淑敏,是在台灣折算台幣付的。(問:誰邀請你到大陸介紹你加入這資本運作的?)李碧茹。李碧茹說在大陸有一個機會,沒說地點,叫我去大陸看看。(提示指認表,問:除了李碧茹外,你在參與這資本運作期間,是否還有看到其他人?)有看到編號6 號李碧茹的先生楊德全,還有編號13的陳淑敏,其他的人我不認得。(問:上開這些人是否都有向你介紹資本運作嗎?)在我回台灣後這些人都有與我見面,李碧茹有向我說2015年東盟要開跑了,有介紹南寧發展的歷史,楊德全只有在旁邊,這是101 年8 月的事,陳淑敏只是收錢的人,也沒有講。(問:你在大陸時的課程是何人安排的?)李碧茹會請陳淑敏安排。…(問:是否有提到加入後不同階層的提成分配?)上課時有提到主任、經理、老總各會領不同的提成。(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超過3500元人民幣才要扣這百分之10。
(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是沒有說,但有行業書說這是大陸政府所出版的,書店及夜市都有賣,是李碧茹帶我去逛的。(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成功出局所得到的錢加起來會得到600 萬人民幣。(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及支持這行業,且也沒有繳稅的事實,五象廣場也非他們所講,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問:李碧茹、陳淑敏、楊德全本人有無向你說這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沒有,這是上課的其他老總講的,還有書上寫的」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110 至111 頁)。
㉝證人即被害人李維娟於102 年9 月25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在101 年9 月份加入。(問:你去幾次大陸?)今年年初有去一次,去年有去了幾次,次數沒有數。(問:何人邀請你到大陸廣西南寧?)柯美麗。…我投資了2 顆球,以自己名義及我女兒謝佳馨的名義各買了一顆,每顆人民幣6 萬9800元,錢我是在台灣以現金方式付給不認識的人,柯美麗只向我說在麥當勞與一位『美女』見面收錢。(問:這二顆球付錢時間是一樣的嗎?)是。…(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我只知道有扣百分之10,也只知道說這是合法的這樣。
(問:他們怎麼形容這行業的合法性?)我忘記了。我只關心錢的部分,只知道10% 要扣。(問:是否有說收入的部分有3500元的人民幣是免稅額,超過3500元才要超過百分之10的稅收?)大概是如此,因為我有一段時間沒去了。(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是說合法,但沒有立法允許。(問:
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投入的錢並沒有繳稅的事實,這行業也非合法的,這樣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等語(見102易1152偵二卷第284 至286 頁)。
㉞證人即被害人黃雅錡於102 年12月4 日警詢時證稱:
「(問:妳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有。(問:請妳詳述至大陸廣西南寧參與資本運作經過,敘述參加的經過?何人邀約妳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妳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妳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我於去(101 )年10月去廣西南寧。
那時因為我的好朋友王妘暄跟我講說要去大陸投資事業,叫我陪她去大陸看一看。去到廣西南寧後,到達的第一天已經很晚了,第二天就有一台小巴士帶我們到處去看風景,就一有個人解說當地有成立外交館,帶我去看當地的建設,我就當做是坐車逛逛。…(問:妳在該『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目前的職別或級別為何?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為何人,屬於何人傘下,職位為何?妳可否提供妳在該組織的上下線組織圖?)我是最低階的層級,我沒有下線,我的介紹人妘暄,直接上線也是妘暄。…(問:妳的上線妘暄或其他講課的老總有無明確向妳說明加入該組織所繳付6 萬9,800 人民幣之投資標的物是要『投資當地南寧建設』,另告知『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等?)當初上課的時候老總有提到加入該組織要繳付6 萬9,800 人民幣,我不太確定有沒有聽到『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扣稅是我回到台灣之後我才知道的,不過『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上課的老總有提過。…(問:妳總共繳了多少錢在該組織內?完款的時間地點為何?何人帶妳去?現場還有何人?錢最後交給誰?)一顆球的錢也就是6 萬9,800 元人民幣,完款的地點是在台南市○○區○○路○段000 號1 樓前,那是我上班的地方,我把錢拿給妘暄,她幫我把錢拿給淑熒姐,因為淑熒還沒到約定的地點,我就先把錢交給妘暄,我就去上班了。…(問: 如果妳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10% 給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2 易1152警七卷第126 至128 頁)。
㉟證人即被害人洪秀枝於104 年2 月6 日審理中結證:
「(問:妳是否有參加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有。(問:妳是在何時由何人招攬到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小喬」陳淑玲、林碧真。(問:何時邀妳去的?)忘記了。(問:是否在101 年11月邀妳去的?)日期沒有記。(問:是否大概是101 年底?)是。
(問:妳到廣西南寧後,有無參加資本運作所提供的「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等課程?)都有。(問:妳當時是買幾球?)買一球。…(問:後來妳加入後,是否知道妳這線的老總有何人?)陳淑玲、童灩婷、宋佩雯,好像有四個,還有一個陳什麼不記得了。(問:妳加入後,妳這線的老總是否當初妳去廣西南寧替妳上課的那些老總?)是。(問:妳是否確定?是否記得當時妳第一次去廣西南寧上這些課程的老總是否後來妳加入後,妳自己這線的直線老總?)對,直線老總。(問:所以妳當時去廣西南寧時,是宋佩雯、童灩婷、陳淑玲替妳上課?)是。…(問:有無提到將來加入後,妳們所領到的提成獎金會有所謂的免稅額及必須要扣稅的事情?)扣10%吧。(問:是否說以後妳們的獎金要扣10%的稅?)好像是這樣。(問:是否有免稅額的部分?)不記得。(問:只記得以後獎金會有10%要扣稅?)是。(問:妳當時在聽到妳們以後獎金必須有10%拿去繳稅的事情時,是否會讓妳覺得資本運作是合法的,因為要繳稅?)只是聽他們講,我沒有想這麼多。(問:繳稅這件事情是否會讓妳覺得該組織是合法,所以才必須要繳稅?)應該是這樣。…(問:妳去廣西南寧時,在上課期間有無聽到被告他們表示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行業的訊息?)好像也是有聽過這樣。(問:除了上課時有講,有無聽到其他在當地的老總也有釋放這樣的訊息?妳除了在上課時有聽到此訊息,有無在其他場合聽到此訊息,就是說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合法的?)沒有。(問:就是在上課時聽到?)是。(問:妳之前於檢察官訊問時稱該組織有提到該投資是中國領導人許可的,檢察官問妳是何人講的,妳說是好幾個老總講的,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問:所以妳有聽過好幾個老總跟妳說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許可的,是否如此?)是。(問:是否記得這些老總是何人?哪些老總跟妳講過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許可的?)只知道人,看到人,名字我沒有辦法記起來。(問:妳剛才所述那些老總是否有跟妳講過?)有。(問:童灩婷、宋佩雯、陳淑玲是否都有講過?)是。…(問:妳剛才說妳其實不是很在意稅這件事情,如果妳當時知道所謂10%稅款事實上是拿給四代老總,當作四代老總的提成,就是跟妳說妳們的獎金10%要拿去繳稅,但這10%事實上是拿給四代老總,如果妳當時知道這件事情,是否會影響妳要加入的意願?)我就不要加入」等語(見102易1152院六卷第264 頁背面至272 頁)。
㊱證人即被害人徐淑惠於102 年9 月25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是在101 年11月的時候加入。(問:何人邀請你到大陸廣西南寧?)楊德全。他要我過去大陸看一個市場,我甚至一開始不知道是要到什麼地方,因為我有看到楊德全經濟上的改變,例如他住的房子、換車子等有改善,所以我認為他應該過得不錯,想過去看他所謂的市場。(問:你拿多少錢加入?)我投資了1 顆球,每顆球人民幣6 萬9800元,我是以台幣33萬多元以現金方式在台灣交給楊德全,在場還有一位我不認識的人。(問:李碧茹有無在場?)我交錢時沒看到李碧茹,但我認識李碧茹,在大陸或台灣都有看到李碧茹,我到大陸期間都是楊德全帶我們過去參觀及上課的,不清楚李碧茹在作何事。(問:與你同行的人還有誰?)第一次去大陸只有楊德全帶我去大陸廣西南寧。(問:你第一次去大陸時是否有上課?課程是何人安排的?)有上課,我不清楚是何人安排的,第一次去大陸時有上幾堂課,上課期間楊德全都有陪著我。…(問:是否有提到加入後不同階層的提成分配,例如主任、經理、老總的各別提成?)有。(問:有無說分到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有。都是在上課時講到的。…(問:有無說這投資成功可獲利上千萬元嗎?)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就這行業收稅,你是否仍會加入?)不會。若是違法私下的,我就不會加入。…(問:你在加入時,楊德全在資本運作是何階層?)當時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現在是老總。(問:你的上線?)李碧茹好像是楊德全的上線,李碧茹的上線是誰我不知道」等語(見102 易1152偵二卷第29
7 至298 頁)。㊲證人即被害人黃雲香於104 年2 月6 日審理中結證:
「(問:妳先生是否叫余性剛?)對。(問:妳有無加入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有。…(問:妳第一次是否於101 年11月去的?)應該是。(問:妳去了廣西南寧後,林碧真是否有帶妳去上課?)對,他們的活動我都有參加。(問:資本運作的活動妳都有參加?)對。(問:妳在那邊是否有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等課程?)有稍微聽。
(問:都有上?)對。(問:妳是買幾球?)一球。…(問:有無提到妳們加入後,領到的提成獎金有一個免稅額,百分之十要拿去繳稅這件事情?)有。(問:在上課時,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行業?)有,我有聽到。(問:提到要繳稅這件事情是否會讓妳聯想到這應該是合法的,所以才必須要繳稅?)他們有默許,然後繳稅,這應該是合法的。…(問:如果妳知道資本運作在大陸事實上是不合法的,大陸政府真的有在做查緝的動作,甚至有老總被公安抓去法院判刑,如果妳當時知道是這種情況的話,妳是否還願意加入?)不會再加入。(問:如果妳知道資本運作實際上根本沒有繳稅,所謂的10%稅額是拿去給四代老總分掉,是否會影響到妳要加入的意願?)會」等語(見院六卷第589 至295 頁);證人即被害人于性剛於102 年2 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警方偵辦林碧珍涉嫌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連鎖銷售或資本運作吸金涉嫌詐欺、銀行法等案,你是否曾遭該集團詐騙財物?)我有被他們詐騙過,去年的時候,林碧珍於101 年11月多帶我太太黃雲香去廣西南寧一趟,回來不久我太太就加入該詐騙集團,成為林碧珍的下線,在101 年12月6 林碧珍、我太太就帶我、榮子涵、另一個是綽號小喬女子的下線,一名女子名字我忘了(在高雄市○○路開髮廊的)、另一個是碧珍的下線綽號阿富的男子(在聯勤上班的),一行六個人前往廣西南寧,小喬沒跟我們同班機,但12月6 日當天小喬有到機場送機,後來隔了幾天,我們還在大陸的時候,小喬有過來,當時第一天早上碧珍跟當地集團的成員接洽,租了一部小巴帶我們到當地市區觀光看當地的建設,下午就帶我們去該集團老總級成員租的房間內上課,這幾天住的房間以及最後兩天上課的房間是小喬租的。(問:請你詳述於何時、何地遭該詐欺集團詐騙吸金?你遭詐騙多少錢?)第二、三天上課內容都是說廣西南寧當地建設有多好,第四天後開始講該集團獎金分配制度,上課地點都是該集團老總級租的房子約在15樓,地址我要回去再找找看,當時我有去跟該大樓房仲要到那間大樓的名片。當他們跟我講制度的時候,我就知道這是詐騙的,所以我沒有拿錢出來,然後來跟警方報案。(問:該集團成員有無向你誆稱所投資的金額係要『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讓你將該資本運作與公權力及當地繁榮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使你陷於錯誤?)是是是,就是這樣子」等語(見102 易1152警十卷第20至22頁)。
㊳證人即被害人王凱嫻於104 年2 月6 日審理中結證:
「(問:妳是否有參加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有。(問:妳於警詢時證述妳是在101 年12月間經陳淑玲的介紹到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否正確?)對。(問:妳當時是買幾球?)買一球。(問:妳到南寧時,有無在那邊上被告他們所提供的「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等課程?)有。…(問:妳之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有提到要扣10%的稅,當時所述是否正確?)我沒有印象。(問:但妳當時向檢察官所述是實在的?)是。(問:所以妳現在不記得,但當時應該是依照妳的記憶所述?)是。…(問:在上課時,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所支持默許的行業這件事情?)有。(問:除了上課時有聽到,在其他場合有無聽到該組織的其他人有這樣講?除了上課以外的老總,有無其他老總跟妳們講過這件事情?)就是上課的時候聽到的。(問:妳當時聽到妳們以後領到的提成有百分之十要拿去繳稅這件事情,是否會讓妳覺得資本運作是合法的,所以才必須要繳稅?)會。(問:如果知道實際上資本運作根本沒有繳稅,事實上是拿去分配給四代老總是否會影響妳要加入的意願?)會。(問:如果妳在決定要加入資本運作當時知道實際上資本運作根本沒有繳稅,所謂百分之十的稅款事實上是拿去分配給四代老總,是否會影響妳要加入的意願?)會。…(問:當下妳是否會很重視裡面某些提成部分有10%要繳稅這些資訊?)因為我覺得繳稅可能就是政府或是國家允許的。」等語(見102易1152院六卷第272 至278 頁)。
㊴證人即被害人羅展琛於102 年9 月11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有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的行業?有,我是在101 年12月加入的,我拿6 萬9800元人民幣加入。…是楊德全到我工廠找我拿的,我以新台幣付給楊德全的。(問:誰邀請你到大陸加入資本運作的?)楊德全。(提示指認表)(問:除了楊德全外,你在參與這資本運作期間,是否認識其他人?)還有李碧茹,我只認識他們夫妻,其他人就不熟悉。(問:你在大陸南寧時有無人安排你上課?)有。是楊德全安排的。(問:你在大陸期間楊德全、李碧茹分別作何事?)李碧茹我不清楚,是楊德全全程陪我上課、逛夜市、逛五象廣場都有。…(問:食宿由誰負責?)楊德全負責的。(問:有無說獲得的錢要扣除百分之10作為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這點有。
(問:有無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有。…(問:若你知道中國政府並沒有默許這行業,也沒有繳稅的事,你是否會加入?)不會(問:在大陸期間,有無其他老總對你上課?)有其他大陸的老總會上課。楊德全就只與我在旁邊。…(問:楊德全、李碧茹有無向你說這行業是中國政府默許支持的,另須靠百分之10作為中國政府稅金的事?)在大陸廣西當地沒有,在當地他們說要保持中立,所以他們都不會講,由其他老總來對我們講,是在台灣分享時,楊德全他們才有講這事。…後來楊德全自己向我講他已是老總了,但沒有講是第幾代的老總」等語(見102 易1152警七卷第43至46頁)。
㊵證人即被害人郭和昌於103 年10月17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你於警詢時證述你於102 年1 月7 日經張瓊惠的介紹到廣西南寧去聽資本運作,是否正確?)正確。…(問:是否記得你住在該處時有何人也在該場所?)顏淑熒及介紹人張瓊惠,及另外一個人『紫凌』。(問:你在該處的老總是何人?)『老爹』及顏淑熒。(問:你於102 年1 月7 日過去,何時加入?)回來之前就有先填寫申購單。(問:去的時候還沒有回臺灣就決定要加入?)是。(問:你的錢是交給何人?)張瓊惠帶我去交給另外一位綽號為『三鑫』的大哥。(問:你於警詢、偵訊時稱,當時是張瓊惠帶你去台南,你把相當於6 萬9 千8 百元人民幣的新台幣交給陳淑敏的老公,外號為「三鑫」的人,是否正確?)是。(問:當天你交錢的人有無在法庭上?)有(當庭指認林清玉)…(問:你於102 年1月過去,何時交錢給他?)過年之前。(問:有無超過一個月?)差不多一個多月。(問:你在廣西南寧時有無上課?)有。(問:你是否在住的地方上課?)住的地方也有,別的老總家也有。(問:是否知道哪位老總?)「Peggy 」,但我不知道本名。(問:
你到那邊上的課有哪些?)教我們怎麼算錢的課程。
(問:是否有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是。(問:是否記得上課的人是何人?)『老爹』、『Peggy 』。(問:『老爹』上哪一部分的課程?)我忘了,但我有聽過他的課。(問:『Peggy 』上何部分的課程?)框架。(問:框架是否在教錢怎麼分配、提成怎麼領?)是。(問:你上線的老總是否為顏淑熒、楊德全、李碧茹?)是。…(問:是否記得當時跟你講到一到四代老總的提成比例是380 、57、38、19去乘以21?)我忘記了。(問:當時跟你講的老總提成是每一代老總分的都一樣或不一樣?)不一樣。(問:在框架課時有無講到你之後分到的提成有免稅額且會扣稅?)我沒有聽他們講過。(問:如果他們實際上所分的提成分配與他們所講的框架課提成分配,是否還會加入?)不會。…(問:你去南寧期間,你剛說在聽框架課期間沒有聽過免稅額或扣稅的部分,有無在其他場合聽到資本提成有免稅額或扣稅的事情?)沒有。(問:你在南寧期間所上的課程中有無聽過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所支持的行業,查緝只是調控?)他們說是默認,沒有光明正大支持。(問:是否上課時候聽到的?)是。…(問:在上課時候有無聽到如果大陸公安有查緝只是調控?)有。…(問:如果你知道實際上大陸政府真的有在查緝資本運作是否還會加入?)不會」等語(見102 易1152院五卷第98至105 頁)。
㊶證人即被害人黃碧惠於104 年2 月6 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妳之前於警局陳述妳是在101 年3 月經過洪秀枝的介紹去南寧加入資本運作,是否如此?)是。(問:妳當時去南寧時,有無參加被告他們所提供的『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等課程?)…(問:妳於偵查中提到資本運作的人有跟妳們說妳們繳的錢是要拿去投資公共建設,是否如此?)有。…(問:上課時,有無提到資本運作在大陸是大陸政府支持許可的行業?)有。(問:如果妳當時知道實際上大陸政府根本沒有支持該行業,在大陸是有在查緝的,有老總被抓去判刑,妳是否還會加入?)(搖頭)不會。…(問:所以妳當時認為資本運作是合法的,妳才願意加入?)是」等語(見102易1152院六卷第302 頁)。
㊷證人即被害人呂佳霖於104 年1 月16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你有加入南寧「資本運作」?)是的。(問:你是在何時,透過何人的介紹加入的?)101年9 月或10月間,是透過房東義、傅泰龍他們。(問:你加入是買幾球?)買一球。(問:當時你有到廣西南寧嗎?)有。(問:你在那邊有上課嗎?)有。(問:你當時上課的課程有無包括『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學習』這些課程?)有。…(問:有無講到說你們加入後之後所領到的提成獎金有免稅額及有10%要拿去繳稅的事情?)有講到。(問:當你聽到之後領到的獎金有部分要拿去繳稅的事情,是否會讓你認為這組織是合法的,所以才必須要繳稅?)因為他們跟我說政府都知道,政府都知道的話就是合法的。(問:要繳稅的這部分是否會加強你認為這組織是合法的?)有,要繳稅的話就是合法的。…(問:你到南寧後有無買行業書?)我沒有買,是我上線買給我的。…(問:如果你當時知道這個組織根本沒有繳稅,大陸政府根本沒有允許,大陸政府有在查緝這個組織,你是否還會加入?)不會。…(問:所以你當時認為這個組織是合法的,你才願意加入?)當初認為是合法的,所以才會加入,違法的我不會加入」等語(見102 易1152院六卷第213 至218 頁)。
㊸證人即被害人傅泰龍於104 年1 月16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你有無參加南寧『資本運作』?)加入是我太太,我是去看房地產,都是我在跑,是房東義招攬我太太,房東義是我太太的姊夫。(問:房東義何時招攬你們去的?)確實時間點不清楚,我只知道是國慶日的前後。(問:你之前於警詢時證稱是101年10月29日參加的,是否實在?)應該是。(問:你到南寧後有參加他們所提供的課程嗎?)有。(問:你當時有無去上『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學習』這些課程?)有。…(問:你稱在101 年10月去南寧,你去那邊上完課之後就決定要加入了?)沒有,回來臺灣後一個月內,他們跟我說時間到了一定要加入,我當時沒有馬上加入。(問:那你何時決定加入的?)大約半個月之後,所以我是約11月加入的。…(問:有無講到加入後,你們的提成有免稅額,也會有一部分10%要繳稅的事情?)有。…(問:當時你去南寧有買行業書嗎?)我沒有買,是房東義買給我看的。…(問:你在南寧上課時,他們有無講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行業?)有。(問:你們的提成要繳稅,繳稅的部分是否會讓你認為南寧「資本運作」是合法的,所以才必須要繳稅?)是的。(問:如果你當時知道「資本運作」事實上沒有繳稅的事情,10%的稅金其實是全部拿給四代老總分掉,你還會加入這個組織嗎?)不會。…(問:你加入南寧「資本運作」這組織覺得有受騙嗎?)還是覺得有受騙。(問:為何覺得有受騙?)後來顏淑熒有拿錢來還我,她跟我說老總的錢沒有往上繳。
」等語(見102 易1152院六卷第207 至213 頁)。
㊹證人即被害人王肇徽於104 年10月15本院審理時結證
:「(問:你去中國投資是何人邀你去的?)張賢彬。(問:你到廣西南寧時,在場的被告有哪幾位你看過?)簡玉青。(問:簡玉青是否為負責接待你的?)是。(問:有無看過宋佩雯、陳淑敏?)我在那邊有見過一次宋佩雯…(問:當初你去投資的時候,對方怎麼跟你說明?)對方講說加入是人民幣69800 元,隔月會退還19000 元人民幣,他們說這是廣西南寧當地政府允許的,如果有賺到錢還要收10%的稅,所以這是合法的。…(問:如果你知道他們沒有將10%繳給中國政府,也知道這是不合法的,是否還會投資?)不會。(問:剛才檢察官問你時,你說對方有跟你講說要繳10%的稅金,這是誰跟你講的?)去那邊的時候,他們安排很多人輪流來跟我上課,是來上課的人跟我講的。…(問:你到南寧後,有無到夜市的書攤?)有。(問:有無看到一些行業書?)有。(問:行業書上面是否都有大陸領導人的照片?)有些有。…(問:依你的警詢筆錄,你是102 年4 月份跟張賢彬去大陸,到102 年8 月份才加入,中間有4 個月,這4 個月你是否有經過評估資本運作之後才加入的?)對方是一直利用誘惑,說賺多少,用這種方式讓我陷入陷阱,對方也講說保證如果自己認為不適合,可以申請轉讓,把錢拿回來,但事實並非如此,我申請那麼久也沒拿回來。(問:你後來會加入的原因為何?)對方跟我講說可以賺到三千萬元,然後說誰加入後,現在賺多少,我之所以會加入就是為了對方講的三千萬元。…(問:你剛稱你在大陸那邊有上課,簡玉青有無給你上課?)(當庭指認被告簡玉青)我們就是住她的地方,她本身沒有上課,但是有問題可以問她。(問:是否簡玉青不是幫你上課的人?)一般去的人不會直接幫你上課,都是叫別人幫你上。(問:你於警詢時稱你投資付錢的時間是102 年8 月20日,這個是否實在?)是,我錢是交給簡玉青的。
…(問:你剛稱上課的人有很多,每一個上課的說法都是說10%繳稅金嗎,有無不一樣的說法?)都是這樣講。(問:有沒有人跟你說過那10%是管理費?)沒有。…(問:你是否相信10%是繳給政府,所以才加入?)當時我是相信他們講這樣,不然就不會加入。…(問:他們在勸你加入的時候,有無跟你說這10%要幫助當地的建設?)沒有,他們的說法就賺的錢要繳10%給政府,所以這是合法的。(問:是否如果10%不會繳給政府,就算你可以賺到三千萬元,你也完全不會加入?)我如果知道那是非法的,我不可能會加入。(問:他們在上課的時候都有跟你講說提成如何分配,如果直接跟你講那10%是由第四代老總抽成的話。你覺得這樣是否有問題?)這個我不知道,因為他們一直強調這是合法的,我才會衝動。…(問:你所知道你的直接上線是何人?)邀約我去的是張賢彬。(問:你投資一球之後是何人的下線?)「吳柔寧」。(問:吳柔寧的上線是何人?)張賢彬。(問:張賢彬的上線是何人?)「黃暖秀」。(問:黃暖秀的上線是何人?)黃暖瑟。(問:黃暖瑟的上線是何人?)簡玉青。(問:簡玉青的上線是何人,有無在法庭?)(當庭指認被告宋佩雯)宋佩雯。(問:宋佩雯的上線是何人?)證人王肇徽答好像叫嚴雪玲,綽號是「火鶴」,但真名不清楚。(問:你於警局或地檢署有無看過「火鶴」來開庭?)有,第一次開庭有來。(問:提示併案警卷三民二分局00000000
000 號卷第28頁陳淑敏身分證影本照片,你講的火鶴是否為此人?)在那邊只見過一次面,就是她。(問:你如何知道上線的姓名?)簡玉青的名字我是問黃暖瑟的,因為黃暖瑟是她的下線,上面的名字也都是用問的,但有些好像也不太正確,都只知道綽號。當時我的錢交給簡玉青,我後面跟她講說我不要了,有向上面申請我要轉讓,經過很久都沒有消息,我就跟她講說如果不動作的話,我就要提告了,她一直跟我講說我的錢被檢調拿走了,之前開庭的時候,陳淑敏與宋佩雯也是這樣的講法,說我交的錢被檢調沒收了。…(問:除了是上線之外,宋佩雯有無直接跟你接觸或跟你收錢?)沒有,錢是簡玉青收,簡玉青跟我講說她把我的錢交給宋佩雯跟「火鶴」陳淑敏,我在那邊僅見過陳淑敏一次。(問:有無跟你說什麼?)晚上的時候有過來跟我們講一些事情,做一個開端的告知,就是先講說這邊有什麼機會很好賺,但剛開始也沒有講很清楚是什麼,就是漸進式的來進行,只說有一個很好的機會。…(問:你覺得在這整個過程中,你什麼地方受騙?)騙我們說這個資本運作的組織是合法的,像我們後面輾轉知道他們有被告,我就說我要退出,但是他們不讓我退出。(問:辯護人主張你明確知悉資本運作組織的運作方式,也是為了獲利才加入組織,因此你不是被害人,甚至你與被告是共犯才是。是否如此?)他騙我說這個組織是合法的,但是現在看起來是不合法的,而且說可以轉讓的部分也沒有幫我處理,如果有幫我處理,我也不會告他們。…(問:他們是否有叫你去買行業書或看行業書?)有。(問:買行業書或看行業書的用意為何?)就是要取得我的信任,所以才要我去買那種東西」等語(見102 易1152院七卷第218 至231 頁)。
綜上,觀之102 偵20152 起訴書附表三之上下線名單,可知「火鶴集團」上下線組織關係(被害人傅泰龍係顏淑熒之下線;被害人王肇徽係被告簡玉青之下線黃暖秀之下線;被害人黃碧惠係被告陳淑玲之下線;被害人丁振家係被告盧麗安之下線,被害人李在德係被告溫鎔鎂、林慧英之下線,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此為附表二編號4 至11所示被告(即火鶴集團成員)所不爭執。以此「火鶴集團」上下線組織關係,可推知「火鶴集團」成員領得其下線及下線之下線(以此類推)加入之提成分配之事。承上所述,可推知其有與其他「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之共犯)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又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被告,若另確有參與詐欺非其下線之個別受邀者,而確有詐欺犯行之行為分擔,亦可推論其有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之共犯)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再上開「火鶴集團」受邀者,均明確證稱受邀時,「資本運作」之成員,確曾或向其等訛稱「資本運作」所得需繳稅10% 、或稱合法、或稱政府支持、默許、或稱政府查緝之新聞僅係「調控」、或所述之「資本運作」各階層之提成分配不實等,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支付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款項,致受有損害。其中被告陳淑敏系「火鶴集團」之首,負責召開老總會議、舉辦老總餐會、進行老總教育、教導老總應知訊息等;被告宋佩雯在「火鶴集團」僅次於被告陳淑敏,負責協助召開老總會議、主持老總餐會、彙總最新老總名單、彙整每月最新下線組織圖、製作當月工資表等,此為其2 人所不爭執。綜此,被告陳淑敏、宋佩雯自應各就其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加入「火鶴集團」之被害人,均共同負詐欺取財之責;至被告童灩婷、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等,確有領得下線及下線之下線(以此類推)加入所分配之提成,自應各就其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所加入之下線及下線之下線(以此類推),負共同詐欺取財之責;另被告林清玉,因未列上下線名單,難以認定其確有領得和受邀者加入之提成分配,乃僅就受邀者指證其有參與詐欺之行為分擔者,對該受邀者(即郭和昌)負詐欺取財之責(以上詳如附表二編號4 至11所載)。
⑶「雲南集團」部分:
①證人即被害人謝雯雅於104 年7 月24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有無加入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有。(問:是否記得何時加入?)時間有點久,不太記得。(問:妳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稱100 年9 月份?)差不多在那時候。(問:妳前前後後加入幾顆球?)我自己一顆。(問:有無以其他名義加入?)我母親一顆,我母親有去過。(問:妳一顆,妳母親的名義一顆,是加入兩顆?)是。…(問:黃雅櫻邀約妳去南寧之後,妳在南寧是否有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這些課程?)是。(問:妳剛才陳述妳到該處有聽到老總說資本運作要繳稅給政府,所以是合法的?)是。(問:是否在上課時聽到的?)是。(問:妳要加入資本運作時,該組織合法與否對妳而言是否一個重要的考量?)會是個重要的考量。(問:所以當老總提到是合法的要繳稅,是否增加妳對該組織合法性的信心?)會,一定會增加這個信心。(問:除了繳稅的部分之外,上課時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放在南寧的政策,是政府支持的?)有。(問:有無提到如果之後有聽到一些負面消息或是講到這部分可能是違法的,這只是一個『調控』的手段?)有,這個也有講過。…(問:如果當初知道事實上該組織在南寧是不合法的,政府真的有在查緝,事實上也根本沒有繳稅這樣的事情,妳是否還會加入?)其實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因為當下就是看城市各方面覺得是OK的,當下一定會加入,但如果現在這樣問我,我覺得如果知道真的有在查,真的有人被抓,就是真的是不合法的,可能就不會加入,如果這是確定的,不是「調控」的話,可能就不會加入」等語(見104 易133 院三卷第151 至162 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劉映孜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問: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謝雯雅。…(問:是否因去大陸後才決定參加資本運作?)是。(問:何時參加?)2 年前。(問:繳費金額?)7 萬元人民幣。(問:繳費方式?)匯款,就是以7 萬乘以當時台灣銀行匯率。(問:繳費地點?繳給誰?)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帳號好像是謝雯雅給我的,應該是台灣的帳戶,是在高雄鳳山的銀行匯款的,但哪一家我忘記了。(問: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沒有,我只買一個單位。(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去到大陸後都找廖婷,都是由廖婷安排住的地方及每天的行程。(問:是否有上課?)是。(問: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問:「全面分析」的內容為何?)講當地的發展跟進步。(問:「框架」的內容為何?)帶人的提成,就是如何分配所得。(問:「跟進」及「學習」內容為何?)就是分享來這個地方那麼久的經驗分享。…(問:有沒有說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有,她說這是我們的薪水,但是要扣掉10% 上繳給政府的稅收。(問: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我沒有印象,只有說我們每次領的10% 要繳給政府。(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有,他們說台灣報導負面的消息是為了要調控,因為我們台灣人不能超過幾% 。…(問:
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騙組織,並非『調控』,保證轉讓係指要找到頂替者才能辦理轉讓、一到三代老總每個均領10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不會,我是想說那是合法的才加入,如果知道這是不合法我就不會加入。…(問:剛才指認之人中,有何人負責上課者,指認照片?)沒有,他們都是叫我們不認識沒看過的人來上課,…(問:繳稅這件事及合法這件事,對你當時加入是否具有重要性?)有,很重要」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八卷第31至33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陳秉豪於104 年5 月15日審理時結證:
「(問:你之前於警詢時有證述,你於101 年3 月經吳育承介紹去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否正確?)對。(問:你去廣西南寧,是否有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這些課程?)對。(問:課程內容有無講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中國領導人支持的行業?)有。(問:有無講到之後加入後的獲利提成必須有10%要拿去繳稅的這件事情?)有。…(問:後來你加入後是買幾球?)
1 球。(問:你的錢是交給誰?)我拿給吳育承。…(問:你去廣西南寧上課時,老總講到以後的獎金提成要繳稅的這件事情,是否會讓你聯想到因為要繳稅,所以這個組織應該是合法的,你可以放心加入?)會。(問:若當時你知道事實上「資本運作」根本沒有繳稅給政府,他們所謂的繳10%稅金事實上是分給四代老總,當作四代老總的獎金,你是否還會願意加入?)不會。…(問:若當時你知道老總上課時所講各階層提成分配的內容有欺騙你的情形,你是否還會願意加入?)不會。…(問:當時在介紹時有無講到,若台灣或大陸政府有做查緝的動作,這只是一個『調控』的手段?)有」等語(見院四卷第137 至141頁)。
④證人即被人王俊力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是我女友謝雯雅邀請我去的,他本身也有參加資本運作,他參加半年後,我看他有賺錢,才表示我也有興趣參加資本運作,我去南寧之前就知道他是參加廣西南寧的資本運作。(問: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101 年3 月底跟謝雯雅一起到南寧,當時我是回台灣後隔幾天,在高雄市拿了換算為6 萬9800元人民幣的台幣現金給老總,我忘記是拿給老總楊佳鴻或廖庭。我要去大陸之前就有向國泰世華銀行信貸。我還有以我母親的名義參加,我母親當時也有與我一起去大陸一次,但實際運作的是我。我母親的錢的部分,我也是在高雄市拿了換算為6 萬9800元人民幣的台幣現金給老總,我忘記是拿給老總楊佳鴻或廖庭。我母親算是我的下線。…(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上課。第二天是全面分析跟框架,第三天是跟進,第四天是學習,第五天我跟我母親及謝雯雅去遊玩,第六天就回來了。…(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第二天逛夜市時有買行業書,就認為資本運作或許是大陸政府默許的政策,第三天上跟進時,講師有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要推廣的政策。…(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百分之10是稅額?)都有。超過3500元才會扣稅。(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調控』是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或太過高調。…(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騙組織,並非『調控』、保證轉讓係指要找到頂替者才能辦理轉讓、一到三代老總每個人均領10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如不是大陸政府的政策,我不會加入。我以為扣稅是繳交給大陸政府,而大陸政府有默認資本運作,我才參與的,且我賺的錢確實有扣掉百分之十的稅收」等語(見偵八卷第205 至207 頁)。
⑤證人即被害人陳昭璁於104 年7 月31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你之前在警詢中證述,你於101 年4 月經李康弘介紹到廣西南寧去聽「資本運作」,之後在
5 、6 月份把買1 球的錢交給李康弘,是否正確?)是。…(問:你去那邊都沒有聽老總在分享一些事情?)有。…(問:你確實有聽老總在分享一些「資本運作」的介紹,是否如此?)是。(問:你聽老總在那邊分享『資本運作』的介紹時,有無講到『資本運作』的組織架構及裡面運作方式等部分?)有。…問:你聽到他們是如何介紹的?)好像說有書可以看。…(問:有無講到『資本運作』是南寧政府支持默許的行業?)書上有寫。(問:你是否有買書?)地攤都有在賣。李康弘有買書,我有看。(問:他們有帶你去夜市的地攤買書,是否如此?)有。…(問:書內是否有提到加入「資本運作」後以後分到的獎金有10%要拿去繳稅的這件事情?)好像有提到。…(問:何人帶你們去夜市買這些行業書?)李康弘帶我們去那邊吃東西,路邊攤都有。(問:我的問題是何人帶你們去夜市買行業書?)李康弘。…(問:你當時覺得他們有按照行業書上所寫的去做,有繳稅金、要如何分配,但若你當時知道事實上根本沒有繳稅、獎金分配方式也不是行業書上所寫的分配方式,你剛才表示你就不會加入,所以若你當時就知道這些情形,你還會覺得他們沒有騙人嗎?你還會覺得當時你加入是沒有受騙嗎?以一個常人想法,你是否還會加入?)可能就不會加入」等語(見103 易595 院五卷第28至34頁)。
⑥證人即被害人龔莉雯於103 年5 月15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到了廣西南寧後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1 年4-5 月參加,人民幣69800 元,我是在台灣交現金33萬多給廖庭。我沒有用人頭。(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廖庭及林儷綺。(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都有這些課。(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有,有說要交稅及免稅額。(問:上課時是否有提到收入要交10% 給四代老總?)沒有。(問:是否有說要交行政監督費用?)沒印象。(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對。…(問:若你知道資本運作是大陸及台灣都在查緝的行為,且繳稅的說法也是騙人的,是否會加入?)當然不會。(問:上線依次有誰?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上線依次是謝雯雅、黃雅櫻,曾淑慧、廖庭、林儷綺、楊佳鴻在我加入時的老總有廖庭以上都是老總」等語(見偵九卷第137至138 頁)。
⑦證人即被害人黃育娟於103 年5 月13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或稱商務商會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是,有參加。是龔莉雯邀請,他說要參觀工作機會,沒有說要參加資本運作。(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有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1 年5 月,我交了人民幣69800 元,換算匯率再交給楊佳鴻,交台幣現金約34-35 萬左右。我沒有用人頭參加資本運作。
…(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大概是說廣場是政府為了這個行業去做的,說幾個階梯代表資本運作階級,大象可能是踩鍋頭朝天,都是跟我們的行業的階級有關。我說的行業是指資本運作。(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沒印象是誰說的,因為來上課的都不是我們直接關係的上線來上課。…(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有。也有說到兔稅額3500元人民幣。(問:上課時是否有提到要交10% 給四代老總?)沒有。(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有。…(問:你交錢是101 年5 或
7 月?)101 年5 月底是我去參加,7 月才是我繳錢的時間。(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騙組織,並非『調控』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問:上線依次有誰?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龔莉雯、謝文雅、黃雅櫻、廖庭、林儷綺,楊佳鴻,另還有一個阿姨出局很久了。我加入時不清楚他們級別」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75至76頁)。
⑧證人即被害人陳建達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
101.08.14 去的,是我之前麵包店的同事范植盛邀我去的,當時我自己做泡芙擺攤在賣,范植盛跟我說大陸那邊的投資機會不錯,我女朋友當時在做飲料,我就想說到大陸那邊去看飲料店的投資機會。(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我確實因而參加這個資本運作,我是在101 年11或12月加入的,我當時繳了33萬元的台幣,後續退了近10萬元給我,我是在臺灣家中的樓下拿現金33萬元給范植盛。我沒有找其他人頭加入。…(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我有上到課,有聽到全面分析、框架這些,跟進、學習我沒有聽到,因為我還有去看飲料的市場,我沒有全程參與。…(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有說到這個是中國大陸政府支持的,所以我才會相信的,也有提到胡錦濤有支持,我回來也有跟我女朋友提起,但她沒有表示意見,我到現在對於這項投資是否是政府許可的還不太清楚。…(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百分之10才是稅額?)有聽到要繳稅,但我後續沒有找人進來,我也沒有拿到錢,我也不知道錢要怎麼扣,我想說如果要扣稅的話,應該是政府認證的。(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講到臺灣人數過多才會做查緝。…(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騙組織,並非『調控』,保證轉讓係指要找到頂替者才能辦理轉讓,一到三代老總每個均領10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如果我知道這個不是政府支持的政策,我就不會參加。(問:上線依次有誰?指認照片,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我只認識范植盛、莊文賢,我們三人之前都是同一個麵包店的,范植盛是經理,莊文賢的層級我不知道。…(問:有無補充?)我當初是因為說要課稅,我才相信是合法的,且我在大陸中國工商銀行開戶完全沒有受到阻撓,更讓我相信的,但今天卻被傳訊,讓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是真是假」等語(見104 易133 偵二卷第304 至306 頁)。
⑨證人即被害人郭哲維於103 年5 月14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或稱商務商會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參加。謝雯雅,他說看商機投資,他沒有說到資本運作的事。(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1 年9 月參加,我交了人民幣69800 元,交的方式是在台灣換算現金台幣約33-34萬,交給廖庭。在場有謝雯雅及王俊力。(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謝雯雅。(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都有這些課程。(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用五象廣場的建築,說到資本運作的門檻及怎麼上平台。(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問:上課有無提到資金會投入南寧公共建設或房地產?資金流向何處?)有。他們說我們投入的錢會到政府的帳戶,讓政府做投資建設,而我們會依在資本運作的位階高低來領提呈。(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有。有說要交稅但免稅額我沒印象,他們說要扣10% 。(問:上課時是否有提到收入要交10% 給四代老總?)沒有。是說10% 要給政府。(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有。…(問:在框架課時,是否說一代老總領7980元、380x 21 份額人民幣、二代老總領1197元、57x21 份額、三代老總領798 元、38x21 份額、四代老總399 元、19x 21份額人民幣?)有。(問:若你當時知道大部分交的錢,一到三代老總都是領10500 元,不是依框架課所述,你還會加入嗎?)不會。(問:若你知道資本運作沒有交稅,跟中國政策沒關係,你還會加入嗎?)不會。(問:上線依次有誰?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謝雯雅,黃雅櫻、廖庭、儷綺。廖庭、儷綺是老總,當時黃雅櫻是經理。…(問:謝雯雅、黃雅櫻、廖庭、儷綺是否有提到資本運作是中國政策,有交稅的事?)印象中都有」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
103 至104 頁)。⑩證人即被害人李佩玉於103 年5 月13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參加。多多就是謝雯雅,他說他在那裡很不錯,發展得很好,他沒有說到資本運作的事。(問:是否到了廣西南寧後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1 年
9 月參加,我交了人民幣69800 元,交的方式是在台灣換算現金台幣約30幾萬,交給王俊力及廖庭,還有一個人我忘了。我沒有用人頭參加資本運作。(問:
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多多跟王俊力。(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都有這些課。(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說有七道門,表示要參觀七天,但實際上我們參加6天,門下面有像梳子的東西,表示要梳理你的心情,要逆向思考,說有21顆樹,表示資本運作的分額,大象的頭朝工商銀行代表要賺錢,大象腳下有踩黑鍋,表示在賺錢之前會被當詐騙集團會背黑鍋。(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有。多多他們都有講。去參觀的每個人都有說,書上也有寫。…(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有,有說要交稅,免稅額也有講,但金額我不知道。(問:上課時是否有提到收入要交10%給四代老總?)沒有。(問:是否有說要交行政監督費用?)沒有。(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對。…(問:若你知道資本運作是大陸及台灣都在查緝的行為,且說繳稅的說法也是騙人的,是否會加入?)當然不會。(問:上線依次有誰?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多多及多多的媽媽,俊力及俊力的媽媽。我沒看到單子,我是誰的下線我不清楚,我這條線的老總有黃雅櫻及廖庭;雲南阿姨我不知道是否這條線的,我只知道他是老總,我不確定他現在是否還是老總。(提示指認表,問:負責上課者你有辦法指認嗎?)編號7 是達哥上全面分析、編號8 號雪玲是上框架課」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128 至129 頁)。
⑪證人即被害人黃彥翔於103 年5 月16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或稱商務商會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黃育娟,他說去看當地發展,去之前沒有說要參加資本運作。(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有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1 年9 月去的,10月參加,我台灣交了人民幣69800 元給一位老總叫廖庭,換算匯率台幣現金約34-35 萬左右。我沒有用人頭參加資本運作。(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黃育娟帶我去,是他安排。(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大概是說資本運作的重點,幾個人拉幾個人,把五象廣場的建築物拿來形容。(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上課老總說的,因為來上課的是旁系的,只上過一次課,不太有印象。…(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我有聽到10% 的東西,但沒有詳細了解是什麼。免稅額的部分沒有聽到。(問:你在警察局說有聽到要給政府10% 的稅金?為何現在說沒有?)有。我確實有聽到他們說要交稅,但是因為加入後,我從沒拿到錢,所以我不知道錢怎麼計算。(問:上課時是否有提到要交10% 給四代老總?)沒有。(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有說是調控,有說是為了控制行業人數。他們是說把這個東西當做在大陸是合法,在台灣不合法,那些人把它帶來台灣才會被抓。…(問:是否有表示因為有交稅給政府,所以資本運作是一個合法行業?)他們是有說在大陸是合法,但沒有提到因為交稅才合法。(問:你在警察局提到因為賺錢交稅是正常,且他們把稅金跟合法行業做連結,意指因為合法才要交稅?提示警訊筆錄)上面的意思,他們說這個在當地是合法,警局可能把交稅跟合法連在一起,我的意思是稅金我也不知道交去那裡,我也不知道他交稅給誰,稅金是有拿到錢的人才清楚,如果我曾拿過錢,而有交稅的話,而透過交稅的事情,我就可以判斷這件事是合法的。…(問:你交的69800 元是否由主任、經理、老總朋分?是否一代老總領7980元、380x21份額人民幣、二代老總領1197元、57x21 份額、三代老總領798 元、38x 21份額、四代老總領399元、19x21 份額人民幣?)是被主任、經理等人朋分。但數字的部分我沒有記得很清楚,大概是這樣,一代老總最多,慢慢變少。(問:如果你知道不是這麼分,那你還會加入嗎?)如果不是這樣分就是騙人的。(問:上課時是否有說要交10% 的錢,當四代老總當行政費用?)沒有。…(問:負責上課者,你在警察局有辦法指認嗎?)上課的老總只上過一次課,是旁系的老總,我無法指認」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77至79頁)。
⑫證人即被害人許亞東於103 年5 月15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參加。李佩玉,他說可必賺錢,他沒有說到資本運作的事。(問:是否到了廣西南寧後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有上課。101 年10月參加,不是警察局說的9 月,我交了34萬多的台幣,是在台灣交的,李佩玉帶我去一個辦公室交錢,那些人我都不認識。我沒有用人頭參加資本運作。(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李佩玉。(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都有這些課。(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對。都有講。…(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有,有說要交稅,免稅額我忘了。(問:上課時是否有提到收入要交10% 給四代老總?)沒有。(問:是否有說要交行政監督費用?)沒有。(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對。…(問:若你知道資本運作是大陸及台灣都在查緝的行為,且交稅的說法也是騙人的,是否會加入?)不會。(問:上線依次有誰?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我只知道李佩玉,上線有那些人我不知道。當時李佩玉是主任。(問:負責上課者,你有辦法指認嗎?提示指認表)沒辦法。我第一次去是10月去,第二次12月去,我只上過這二次的課,12月後就轉讓給我妹妹,101 年12月我就轉讓了。…(問:曾邀約誰加入?是否曾領得分紅?目前總計領得分紅?)我只有轉讓給我妹妹許幼雯,沒有邀約任何人」等語(見105 易595 偵九卷第131 至132 頁);證人即被害人許幼雯於103 年5 月15日結證:「(問:是否到了廣西南寧後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
1 年12月參加,沒有交錢,是我哥哥(按指許亞東)轉讓給我。(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李佩玉跟謝雯雅。(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都有這些課。(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問:上課有無提到資金會投入南寧公共建設或房地產?資金流向何處?)沒有。只說錢投進去是大家分配。(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好像都有,但不太記得。…(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對。…(問:你交的69800 元是否由主任、經理、老總朋分?是否一代老總領7980元380*21份額人民幣、二代老總領1197元57*21 份額、三代老總領798 元38* 21份額、四代老總領399 元19*21 份額人民幣?)是,有,他就是這樣講。(問:若你知道資本運作是大陸及台灣都在查緝的行為,且繳稅的說法也是騙人的,是否會加入?)不會。(問:若你知道老總領的錢不是照上課的講法分,你是否會加入?)不會,因為這樣騙人」等語(見103 易
595 偵九卷第134 至135 頁)。⑬證人即被害人何忠晏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在101 年10月至11月,我去5 、6 天,只去過一次,我們稱呼該組織廣西南寧組織資本運作。是張子融邀約我去的。他說那邊的市場,說那邊環境不錯,邀約我去投資,機票及住宿都是我自己出的。(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1 年10月至11月間。我繳人民幣69800 元,合新台幣35萬多元,我回台灣之後交現金給廖庭、楊佳鴻,張子融應該也有在場,我在六合路中東街的某咖啡廳交付的,時間在我回台後的1 至2 個月。我是以我自己的名義加入的。他們說如果我不要做了,這個行業有很多做,約1、2 個月就可以退全額給我,另外在繳費的隔月有退19000 元人民幣給我,說是之後我要去大陸廣西南寧的飛機票等開銷。(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張子融,我不太曉的他的事情。(問:張子融在廣西南寧組織的地位?)他是我的上線,我不知他有幾顆球,我認為他應該是經理我不太確定。(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為何?)有,帶我們去看環境,那邊的建設跟氛圍,建設有包含五象廣場,介紹說政府有支持,說有這麼多人來這邊投資,好像有全面分析的課程,分析這個組織怎麼均分錢的比例,有說到錢是由我直接上線均分,均分之後可以做資本運作。…(問:有無『跟進』、『學習』的課程?)有,「跟進」是指環境跟人進來的速度。『學習』是教如何帶人進來。(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說五象廣場是廣西南寧政府興建的,說政府有在支持資本運作,並有興建場所。(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如我之前所述。…(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有,有提到需要繳10 %,由中國政府課稅。(問:你是否知道台灣與大陸有查緝過這個資本運作?)有,我知道,因為張子融的遊說說他也做,我才參加,而這個查緝的行為是怕太多人加入所為的『調控』。…(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騙組織,並非『調控』、保證轉讓係指要找到頂替者才能辦理轉讓、一到三代老總每個均領10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我自己繳完沒多久,發現不是如他們所講的那樣,一開始我不曉得他們有沒有繳稅,後來我陸續知道中國政府真的在查緝該組織,如果我知道上開事實,我就不會加入該組織。…(問:上線依次有誰?指認照片)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楊佳鴻是編號2 、廖庭是編號3、編號15是張子融的上線顏瑋辰,顏瑋辰的上線是編號9 徐晟翔或3 號廖庭,我自編號9 徐晟翔及廖庭的口中得知他們的上線是編號2 楊佳鴻,編號1 是楊佳鴻的親戚,我不認識這個人。(問:他們之中有無人負責上課?)他們都在我被帶去的時候及我帶下線去南寧的時候有陪同在旁,我上的課不多,只有老總才會上課。(問:何人給你上過課?指認照片)楊佳鴻有上課,我不記得他上的是什麼課,楊佳鴻應該是老總。
⑭證人即被害人蔣秋虹於103 年5 月14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參加。王俊力他是以台商導覽為理由邀請,沒有說是參加資本運作。(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1 年11月參加,我交了人民幣69800 元,交的方式是在台灣換算現金台幣約34萬左右,交給廖庭,當時在場有王俊力,還有一個叫佳鴻的男生。我沒有用人頭參加資本運作。(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王俊力。(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有。(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是有介紹,五象廣場有21顆樹就代表資本運作的21個份額。(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對。…(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沒有很清楚,有聽到要交稅,但多少稅不清楚。免稅額有聽過,但免稅額金額多少沒有很清楚。(問:上課時是否有提到收入要交10% 給四代老總?)沒有。(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我有聽過調控。…(問:若你當時知道大部分交的錢都是由三個老總拿走,不是照上課的說法分錢,你還會加入嗎?)不會。(問:上線依次有誰?是否知悉加入時上線在組織之級別?)廖庭、佳鴻、俊力、多多、黃雅櫻。知道,廖庭、佳鴻、黃雅櫻是老總。多多及俊力不是老總。(問:如果你知道資本運作沒有交稅,不是中國政策,也不是中國政府所允許,分紅也不是這樣分,你是否會加入?)不會。(問:負責上課者,你有辦法指認嗎?提示照片)有。編號6 長富,上什麼課忘了,編號7 達哥,編號4 中正、編號8雪玲。這些人都有幫我上過課,中國政府政策或要交稅都是這些人講的。(問:廖庭、楊佳鴻、黃雅櫻是否有跟你提過上述資本運作有交稅是中國政府政策的說法?)有(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93至94頁)。
⑮證人即被害人林秀美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
「(問: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是。徐晟翔說他在廣西南寧做餐飲業,問我有無意願去看看投資,所以我在101 年12月跟徐晟翔去南寧,這是第一次。後來還有去共10到12次。去的之前他沒提到資本運作,到南寧後看餐廳,他提到還有一種事業可參考,問我要不要聽,我有去聽,是在講資本運作。(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回台後,徐晟翔說那是合法的,是台灣人去那邊做投資,徐晟翔說餐廳跟這種資本運作讓我二擇一,102 年2 、3月我再去南寧就參加資本運作。我回台灣後,在我建平七街住處,我拿新台幣約34萬給徐晟翔要繳入會的69800 人民幣,我不知道他如何繳給組織。我只有用我名字加入。隔月他有退1 萬9000人民幣到我在南寧開的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介紹廣西南寧發展)、『框架』(指下線加入時提成分配方式)、『跟進』及『學習』(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有。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全面分析有介紹南寧以後的發展及南寧是東協13加1 的據點,及大陸重點經濟發展區。框架我聽不懂。跟進及學習是講分享。…(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有,說是大陸默許存在,低調運作。…(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百分之10才是稅額?)沒有。他們有說10% ,但我不知道什麼意思。他們有說收入要扣掉免稅額3500,剩下的10% 他們沒說要繳給政府,說是他們的公共費用,可能是管理費用。(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要控制加入的人數,避免經濟泡沫化。沒提到被查緝的是太高調或沒加入列管。…(問:若知此並非中國政策、並無繳稅事實、台灣及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編組織,並非『調控』、保證轉讓係指要找到頂替者才能辦理轉讓、一到三代老總每個均領10500 元人民幣,原多於原本的分紅標準時,是否仍會加入?)不會,如果知道這不是中國默許的政策,我就不會加入。我心裡一直認為是合法的,信任徐晟翔。徐晟翔沒有講到繳稅給中國政府的事,老總也沒有。…(問:曾表示要退出?退出的情況?)有。徐晟翔幫我找到頂替的人,我不認識。我當初以我跟兒子林詣超名義加入兩球,兒子只是人頭,轉讓出去的是兒子的名義的,目前還有我名義的一球」等語(見104 易133 偵二卷第256 至258 頁)。
⑯證人即被害人潘淑貞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供稱:
「(問:現提示出入境資料,你於何時前往大陸地區?目的為何?)101 年12月份那一次去廣西我是和我朋友去玩,102 年1 月份去廣西南寧就是去參加南寧投資案的說明會。(問: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是我朋友闕阿莊在101 年12月在一位朋友家,以旅遊為由帶我到廣西南寧旅遊,然後102 年
1 月份去廣西南寧就是由闕阿莊帶我去參加南寧投資案的說明會。(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我是102 年1 月份去廣西南寧時參加南寧投資案的資本運作。我總共投資金額為新台幣35萬元,我是在大陸廣西南寧直接將新台幣35萬元交給闕阿莊的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八卷第171 至179 頁),其於104 年
3 月13日審理時結證:「(問:被告楊佳鴻有無跟妳提到『資本運作』要繳稅的事情?)我聽到有繳稅,我想說有繳稅應該是正當行業,我就說好,後來他說若後悔不想做了還可以退回來。…(問:在妳去大陸期間有無聽說要繳10%稅金給政府的這件事情?)我是有聽到要繳稅,我才會參加。(問:為何?)因為我沒有想很清楚,但我簡單想在台灣有繳稅就是正當行業。…(問:妳之前於警詢時稱妳去南寧上課時,老總說繳的錢要拿去投資房地產,要繳稅,是否如此?)是的(點頭)。(問:警詢時妳有提到他們有說要繳稅,所以妳認為是合法的,是否如此?)是的。(問:他們也有提到新聞上面的負面消息都是「調控」,是否如此?)是的。(問:所以上課時老總都有講到這些,是否如此?)是的。(問:當時妳認為是合法的,所以妳才願意加入,是否如此?)是的。…(問:若當時妳知道他們告訴妳們的老總獎金分配是不實在的,實際上給老總的錢並不是像上課所講的那樣,妳是否還會願意加入?)不會。(問:是否因為他們騙妳?)是的。…(問:之前妳於警詢時稱,妳上課那位江老總說這個錢是去投資當地房地產等事業,還要繳稅給政府,所以是合法的行業,是否如此?)是的。(問:然後妳也有提到老總再強調這個行業是合法的,新聞寫的那些負面消息都是當地政府『調控』的手段,是否如此?)是的。(問:當時闕阿莊是否有陪同妳上課?)是的」等語(見院二卷第308至316 頁)。
⑰證人即被害人陳錦慧於103 年5 月7 日偵查中結證:
「(問:你是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或稱商務商會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是陳靜怡說要去看工作。(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2 年12月用6 萬9800元人民幣現金參加,付給陳靜怡台幣35萬元,在台灣付款。有。我用林美容的人頭參加,他有去過大陸,他有去看廣西南寧但沒參加,所以我幫他交現金35萬元台幣。(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陳靜怡。(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是。內容就是剛才說的那樣。(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是。我只記得七道門中間有三顆樹,表示一天要見三個老總。(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這二種說法都有。…(問:若知資本運作並非中國政策、台灣中國均積極查緝資本運作之詐騙組織,並非『調控』,這樣你還會加入嗎?)不會。(問:如果知道五象廣場跟資本運作沒有關係,你是否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4 易133 偵二卷第260 至262 頁)。
⑱證人即被害人蘇怡親於103 年4 月25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你在組織內的職階為何?)我有參加,我的職階是主任。(問: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該『以投資廣西南寧為由之資本運作』?對方邀約的手法為何,藉旅遊、考察、投資當地建設等?)我是於101 年7 月,受綽號『州哥』、『長鴻』之人邀約,說有在大陸有類似導覽員的工作,邀我前往看看。(問:你所說之『州哥』、『長鴻』,經警方提示相片供你觀看,是否即是真實姓名『許健州』之男子?)經我觀看相片後,就是此人沒錯。(問:你前往南寧後,在當地的行程,所看到及所得知的訊息又是如何?)我去南寧的第一天,「州哥」帶我們導覽南寧市,跟我們介紹環境及發展。第二天開始就有帶我們去上課,上課的內容就變成講到「資本運作」,「框架」等和資本運作相關之課程。其中有的課程會讓我們聽起來覺得我們所要繳交資本運作的錢,和當地的發展好像有間接關係。雖然和我當初來南寧找工作的目地不一樣,但是因為我想說應該可以試試看。…(問:你是否知道你所投資的金額是如何分配,是否有某部分金額的10% ,是由第四代老總所獲得並分配?)我只記得一開始加入,隔月便可獲得19000 元人民幣的返還。但是我記得上課分享的老總中有講到,某部分金額10% 是要繳給政府的稅金,而這也代表這是合法的行業;另外我好像也有聽過第四代老總有領10% 的錢,但是我不清楚給政府的10%和給四代老總的10% 是共享或是各自領取。(問:你的介紹人是誰?直接上線是誰?他們分別是什麼職別?)介紹人、直接上線都是許健州。他現在已經是老總,之前帶我去的時後好像還不是。(問:你的上線許健州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所以是合法行為』、『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沒有說要投資,其他老總有講說『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所以是合法行為』、『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亦即資本運作係非法之行為,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一定不會」等語(見104 易133 警二卷第264至266 頁)。
⑲證人即被害人林育如於104 年8 月7 日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妳之前於警詢時證述,妳係於101 年7月經由鞏俐文邀約到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否正確?)正確。(問:妳去廣西南寧時,有無上『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學習』等這些課程?)答:有。…(問:妳之前於警詢時有陳述去南寧有人提到『資本運作』即商務商會運作是政府默許的行業,是否實在?)實在。…(問:妳之前於警詢時有陳述,妳上課時有聽到要繳10%稅給中國政府,是否實在?)實在。…(問:當時妳聽到要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會讓妳聯想到因為要繳稅,所以『資本運作』應該是一個合法的行業?)會。(問:有無提到如果大陸政府有在查緝或網路上有傳出要查緝『資本運作』的消息只是一個『調控』的手段,是否有聽過『調控』這個字眼?)有聽過。…(問:妳之前於警詢時有陳述,帶妳們去參觀『五象廣場』的人、帶團的人有說『五象廣場』是用來鼓勵『資本運作』的,21棵大樹是代表『資本運作』裡面的21個份額,是否如此?)是。(問:上課時有無介紹加入『資本運作』後每一個階層可以領到的獎金?)有,但是確切數字我忘記了。(問:所以上課時有提到每個階層要如何分配獎金的內容,但是實際如何分配妳現在不記得了?)是。(問:若當時妳知道對於獎金分配之方式,他們有做不實在的陳述是否會影響到妳要參加的意願?)會。(問:若當時妳知道大陸政府實際上真的有在查緝『資本運作』,是否還會願意加入?)不會。…(問:若當時妳知道他們跟妳們講要繳稅的這件事情,事實上根本是不實在的,根本沒有繳稅,所謂的稅金是拿去給四代老總當他們的獎金,是否還會願意加入?)不會。(問:後來買幾球?)買1 球」等語(見103 易595 院五卷第69至75頁)。
⑳證人即被害人郭佳昇於103 年6 月5 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我有參與。(問:你何時前往大陸廣西南寧?與何人前往?做何事?)於去年前往三次左右,與我朋友莊文賢一同前往,我們第一次是由他邀我稱到該處可以投資賺錢。(問:請詳述前往之時間?)第一次是於102 年3 或4 月左右(詳細日期忘了),與莊文賢一同前往,然後於廣西南寧認識綽號『東海』之男子,第二次102 年幾月真的忘記何時了,第三次是102 年11月份,此三次都是與莊文賢一同前往。…(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有,當地的人跟莊文賢均有告訴我們。(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有,當地的人跟莊文賢均有告訴我。(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誰帶你去上課?為何你會去上?)我有去上課,為莊文賢帶我前往上課的。(問:你有無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當時於102年3 或4 月左右,第一次從大陸廣西南寧回來時參加該資本運作,我總共投資新台幣約34萬多交付給莊文賢的,當時在台北市交給他的,當時有綽號叫東海之男子在場。…(問:你的上線莊文賢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有,他的上線可能是綽號東海、法拉利及球球等人都有跟我說過。…(問: 警方提示相片編號共73人相片供你指認,當中你是否知道他們在做何事?有無不法涉案人?)編號1 號為綽號法拉利、20號綽號東海、21為莊文賢、29為英文名班森、57號綽號為阿盛,都是在大陸那裡時看過,但我不知道他們真正的名字、編號71為我自己,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涉案或不法。…(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我知道,但那邊的人都說,只有在他們那邊才可以如此作資本運作」等語(見104 易133 警一卷第330 至
335 頁)。㉑證人即被害人陳麗菁於103 年6 月4 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何時前往大陸廣西南寧?與何人前往?做何事?)於去年前往四次左右.與我先生洪聖明與莊文賢一同前往,我們第一次是由陳建達邀我們去當地遊玩。(問:請詳述前往之時間?)第一次是於102年7 、8 月左右,與我先生與陳建達前往,然後於廣西南寧認識綽號東海之男子,第二次是9 月左右與我先生洪聖明與張永霖前往,第三次是10月份帶我母親前往遊玩,第四次約11月左右與張永霖前往看早餐店的生意。…(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有,當地的人跟陳建達均有告訴我們。(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有,當地的人跟陳建達均有告訴我們,但在夜市有看過這類書本。(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誰帶你去上課?為何你會去上?)我有去上課,為陳建達帶我們前往上課。(問:你有無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有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當時102 年7 月左右,第一次從大陸廣西南寧回來時將參加該資本運作我總共投資新台幣34萬多交付給陳建達的,當時在彰化王功芳漢路我先生的加油站交給陳建達的,當時有范植盛及綽號法拉利男子及球球女子在場。…(問:你的上線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有,我的上線是陳建達,陳建達的上線是莊文賢,莊文賢的上線應該是綽號東海之男子,陳建達、東海他們在102 年7 月我去大陸的時候都有跟我說『這是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莊文賢是102 年11月在LINE裡面跟我說這些。…(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我如果知道,就不會加入了。…(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是否有補充意見?)實在,希望我們能拿回遭騙的新台幣34萬元左右,因為那是我們辛苦賺的錢」等語(見104 易133 警一卷第409 至
415 頁);證人洪聖明於103 年6 月4 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詳如出入境資料)我有參加。…(問:你於何時前往大陸廣西南寧?你和誰一同前往?共去過幾次?)我共去過2 次,第1 次是在102 年7、8 月時,我跟我老婆陳麗菁去的,第2 次大約是
102 年9 月份的時候,我跟我老婆陳麗菁、張永霖3個人一起前往。(問: 你因何故會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第1 次去大陸廣西南寧市因為我老婆的朋友陳建達(原名陳佑輝)跟我老婆說大陸的投資環境還不錯,邀我們夫妻一起去那邊看看,順便看看房地產,後來陳建達就帶我們夫妻兩個人一起去大陸廣西南寧。第2 次是因為我帶我朋友張永霖去大陸看看,張永霖說也想去大陸看看廣西南寧的投資,所以我們夫妻兩個跟張永霖就一起去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有,是陳建達跟我們說的。(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有,當時是陳建達翻有關那裡夜市擺的書籍給我們看,陳建達一邊翻書一邊跟我們說這些話等等。(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誰帶你去上課?為何你會去上?)我有上過這些課程。我不知道是誰帶這些人來我們當時住的地方上課,當時我們是住在綽號球球女子的家裡,是有人來球球的家裡上課,陳建達就叫我們聽聽看這些課程。…(問:你係於何時升上老總,你的行業名為何?)我沒有升上老總,我沒有行業名。(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我在102 年8 月時去大陸廣西南寧參加,我共投入新臺幣34萬元左右(人民幣69800 元)。我是在回臺灣後,大約是在102 年8月底左右,我在我家裡(彰化縣○○鄉○○村○○鄰○○路○○段○○○ 號)交給綽號球球、東海、陳建達、法拉利等4 人,這4 個人都有經手,但最後到誰的手上我不清楚。(問:詳述當時你去大陸廣西南寧的行程?)當時是陳建達跟我說他一個朋友在大陸那邊做房地產做得不錯,邀我去看,第一天去球球老總家吃飯睡覺,第二天是陳建達帶我和我老婆陳麗菁在南寧市導覽,陳建達跟我介紹這個城市的建設,第三天陳建達跟我、我老婆在球球老總家(在萊因湖畔社區)上課,陳建達那個時候說會有老總來給我們上課,然後有其他的老總(我不清楚他叫什麼名字)就出現了,那個老總說:『這個錢是去投資當地房地產等等事業,還要繳稅給當地政府,所以是合法的行業』,球球老總也有說:『這個行業是合法的,不然怎麼沒有人沒收你的台胞證,限制你的自由,新聞寫的那些負面消息,都是當地政府調控的手段』,但是我們在路上有看到標示這個行業是不合法的標語,我有問陳建達,陳建達說:『這是政府要調控的手法,是怕太多人進入這個行業做的調控手段,並非真的違法。』,上完課之後的某個晚上,愛德華(音譯)畫組織圖給我看,跟我們說要怎麼招攬、錢要怎麼分配,他們還跟我們說,這個有點像老鼠會,他們還解釋說不是,還說如果是老鼠會,怎麼會有這麼多人,這個行業是政府合法的,阿不然幹嘛繳稅金給政府,就是因為我們有繳稅,政府怕太多人來做,會分食我們的利潤,所以會放出調控假消息,所以我就相信了。(問:承上問,負責上課分享、負責帶隊觀光、負責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分別是誰?又住在哪位老總家?)上課分享有很多人,帶隊觀光是陳建達,負責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是球球。…(問:你的上線陳佑輝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有,在102 年7 、8 月份的時候是陳建達帶我去上課,是老總愛德華(音譯)跟我們說的。(問:你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吸引下線參加人員參與該資本運作?)有,我下線只有張永霖一個人。…(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4 易133 警一卷第343 至351 頁)。
㉒證人即被害人張永霖於103 年4 月6 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詳如出入境資料)有。(問:你在組織內的角色是老總、經理、主任?)主任。(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若有,是否於參觀時帶團者向你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例如指四頭象代表上拉下推、左幫右扶,上面的大象代功者、廣場上的21顆大樹代表21份額?)那時後有參觀五象廣場,參觀時,有把五象廣場和資本運連結,讓我們覺得資本運作是政府支持的行業。(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對的。(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有一位上課的老總對我們說資本運作是中國政府默許的行業、不違法。(問:上述老總姓名為何?是否為台灣人?)姓名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一位台灣男子。(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誰帶你去上課?為何你會去上?)有。對。張麗菁。她跟我說要介紹朋友給我認識,說那邊有一個特殊行業可以做,所以我才一起去。(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102 年10-11 月間。新台幣34萬左右。在前述時間在彰化北斗一家餐廳內交給一位老總。…(問:承上問,負責上課分享、負責帶隊觀光、負責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分別是誰?又住在哪位老總家?)我不知道是誰。我是住在綽號BANSAN老總的家。…(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4 易13
3 警一卷第395 至401 頁)。㉓證人即被害人林婉潁於103 年6 月4 日警詢時證稱:
「(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詳如出入境資料)我有參加。…(問:你於何時前往大陸廣西南寧?你和誰一同前往?共去過幾次?)我共去過1 次,是在103 年1 月份年初的時候,我自己去的,我朋友張瀞方先在廣西南寧等我過去。…(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有,當時我在遊覽車上有聽到類似的話,還有在夜市有看到類似的書籍都有寫到相關政策等等。…(問: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資本運作的?你總共投資金額為何?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何人?)我在103 年1 月時去大陸廣西南寧參加,我是陸陸續續的分3 至4 次付款(有的用人民幣,有的用新台幣),共投入約新臺幣34萬元左右(人民幣6980
0 元)。我是在回臺灣後,大約是在103 年1 、2 月間左右,我都是在我公司(臺北市○○路○○號- 茂隆旅行社)樓下陸陸續續交給我朋友張瀞方一人。(問:詳述當時你去大陸廣西南寧的行程?)當時是張瀞方跟我說他一個朋友在大陸那邊做房地產或開店做得不錯,邀我去看,第一天去南寧市導覽,晚上在綽號東海(郭尚恩)還是莊文賢老總家(在萊因湖畔社區)吃飯睡覺,因為他們兩個有同時出現,我不清楚是誰的家。第二天張瀞方帶我南寧市的代售建商看房子,代售人員有跟我介紹這個城市的建設,第三天是張瀞方帶我到處走走看看,晚上去夜市逛逛,第三、四天的白天時,有去別的老總家(我不知道是誰),他們那些人有分享一些之前過往的經驗給我們,例如他們說在哪裡有投資房地產、開店、市場等等,因為我覺得那邊的市場是可以開店的,所以我才會請我朋友張瀞方幫我在大陸那邊投資,其中我有聽到那裡有講到調控的問題,後來我自己有上網找相關資訊,覺得有可能是像他們所說的,所以才沒有多想。(問:承上問,負責上課分享、負責帶隊觀光、負責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分別是誰?又住在哪位老總家?)上課分享有很多人,帶隊觀光是張瀞方,負責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是郭尚恩或是莊文賢,因為他們兩個有同時出現,我不清楚是哪個。…(問:你的上線張瀞方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103 年4 、5 月時,我記得我朋友張瀞方有跟我說過『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其他像是『投資當地南寧建設』、『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我沒有印象我朋友張瀞方有說過。…(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4 易133 警一卷第376 至
384 頁)。㉔證人即被害人莊芷宥於103 年6 月4 日警詢時供稱:
「(問:你有無參與大陸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組織或類似的組織?)我有參加。(問:你在組織內的角色是老總、經理、主任?請你畫出組織圖、工程圖?)我的角色是經理,我的上線是郭尚恩,他是老總。我的下線是莊淑珠及闕學宏及徐有庠。(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若有,是否於參觀時帶團者向你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我有經過。當時一些來上課老總經過廣場說,這廣場的用意就是當地及大陸政府用來鼓勵投資並說這是正常投資的用意。(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有的。(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一些上課的老總也有說資本運作是中國政府默許的行業、不違法。(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誰帶你去上課?為何你會去上?)有上這些課,是郭尚恩在2012年7 月底帶我去的,因為當時郭尚恩及上課的老總說只要拉三個人就可以變經理了,因為郭尚恩當時是說合法投資而且利潤不錯,所以我就去參加了。…(問:承上問,負責上課分享、負責帶隊觀光、負責安排課程、安排起居的老總分別是誰?又住在哪位老總家?)都是郭尚恩。…(問:你的上線郭尚恩有無利用『投資當地南寧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 』、『該投資係中國政府默許的』、『投資可獲利上千萬元』等名義向你招攬參加該投資?)有啦,郭尚恩有這樣說。…(問:你共繳交多少錢加入該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如何付款?目前獲利?)我一共投資兩球,總計新台幣67萬元,我在台灣直接拿現金給郭尚恩,我從頭到尾就是退我人民幣38000 元,沒有獲利。…(問:警方提示相片編號等相片供你指認,當中有無涉案人?)編號20郭尚恩,編號29是綽號班森老總,真實姓名我不知道(經查是陳振庭)。…(問:如果你知道中國政府不容許此資本運作,且此組織並無繳稅給中國政府,是否仍會加入此組織?)不會」等語(見104 易133 警一卷第437 至442 頁)。
綜上。觀之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之招攬下線名單及103 偵2001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五招攬下線名單,可知「雲南集團」上下線組織關係(被告郭尚恩係被告郭志偉之上線,起訴書誤載為被告郭志偉系被告郭尚恩之上線;被告鄭鈺樺係被告李佳衡之下線、被告閻敬婷之上線,上開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更正),此為附表二編號12至23所示被告(即雲南集團成員)所不爭執。以此「雲南集團」上下線組織關係,可推知「雲南集團」成員領得其下線及下線之下線(以此類推)加入之提成分配之事。承上所述,可推知其有與其他「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之共犯)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又附表二編號12至23所示被告,若另確有參與詐欺非其下線之個別受邀者,而確有詐欺犯行之行為分擔,亦可推論其有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各編號之「受邀者欄」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之共犯)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再上開「雲南集團」受邀者,均明確證稱受邀時,「資本運作」之成員,確曾或向其等訛稱「資本運作」所得需繳稅10% 、或稱合法、或稱政府支持、默許、或稱政府查緝之新聞僅係「調控」、或所述之「資本運作」各階層之提成分配不實等,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支付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款項,致受有損害。其中被告鄭雅文系「雲南集團」之首,負責召開老總會議、舉辦老總餐會、進行老總教育、教導老總應知訊息等;被告楊佳鴻在「雲南集團」僅次於被告鄭雅文,負責協助召開老總會議、主持老總餐會、彙總最新老總名單、彙整每月最新下線組織圖、製作當月工資表等,此為其2 人所不爭執。綜此,被告鄭雅文、楊佳鴻自應各就其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加入「雲南集團」之被害人,均共同負詐欺取財之責;至被告林儷綺、廖庭、陳靜怡、鄭鈺樺、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確有領得下線及下線之下線(以此類推)加入所分配之提成,自應各就其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所加入之下線及下線之下線(以此類推),負共同詐欺取財之責;另被告郭宗正,無證據可資證明其自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所加入之下線及下線之下線(以此類推)領得提成分配,乃僅就受邀者指證其有參與詐欺之行為分擔者,對該受邀者(即蔣秋虹)負詐欺取財之責(以上詳如附表二編號12至23所載)。
⒉綜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各被害人,因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被告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施以前揭詐術,因而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陷於錯誤,並致受有損害(詳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各「受邀者」加入之時間、交付之金額、付款之時地),堪以認定。
⒊辯護人又以:上開各被害人交付財物取得介紹受邀者加入
分配提成之權利有無造成整體財產損失?上開各被害人若欲退出資本運作是否可以轉讓份額,若轉讓之後,是否即無財物損失而無受有損害,未轉讓之前,其權利是否仍然存在而無受有損害云云,為被告辯護。然查,此受邀者繳款加入「資本運作」,取得所謂介紹受邀者加入以分配提成之「權利」,實係成為已知悉事實欄㈢者詐騙其他受邀者之「工具」,並需支出勞費,邀約親友加入,始能取得提成之分配,是被害人取得此擔任詐騙工具之「權利」,與其受邀參加時所認知之合法投資之「權利」,二者「權利」內涵,顯不合致,被害人自係受有整體財產損失。
至部分被害人嗣表示不願繼續參與「資本運作」,並轉讓此一「權利」,此僅係被害人遭詐騙並受有損害後,另將此一損害轉嫁予其他被害人,不能因此反謂被害人前未受有損害。此如同受騙花費鉅資購買假名牌錶之被害人,嗣縱將該假名牌錶轉賣他人,該被害人先前所受之損害已經成立,不可因該假名牌錶嗣後轉賣,即可謂先前已經受有之損害並不成立。綜此,辯護人前開所辯,均屬無理由,而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或在「老總學習」時,或在「老總會議」中,或在「老總餐」上,或在私下聊天之場合,知悉:「『資本運作』所得並未繳稅10% 予大陸政府,原稱繳稅10% 之款項,實係4 代老總之提成;1 到3 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 萬500元人民幣,並非『框架』內所宣稱之『1 代老總領380 (單位不明)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1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且無需扣除繳稅10 %」等事實,從而,以其等一般理性之成年人之知識、經驗,可推知「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鼓勵之政策」均屬無據並非事實後,或為領得受邀者加入分配之提成,或為履行前揭老總義務,竟仍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者(即附表二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或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或負責上課、或接送新人、或負責導覽、或私下聊天、或按其老總位階坐領提成等,而共同對於受邀參加「資本運作」之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被害人「複製」如上所載運作方式,而向受邀者訛稱如下:㈠「資本運作」係政府默許、支持(即風險控制):
主任、經理的提成扣除3,500 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實則未繳稅);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實則大陸政府確有查緝行動);「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之政策(實則大陸政府並無默許、支持)。㈡「資本運作」之各層級提成分配(即投資報酬):主任、經理的提成扣除3,500 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實則由4 代老總領取);1 代老總領380 (單位不明)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2 代老總領57x2 1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4 代老總領19x21 份額,即399 元人民幣(實則1到3 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 萬500 元人民幣)等語。其等以此方式招攬受邀者新人加入「資本運作」,致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受邀者,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陷於錯誤,而支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金額加入「資本運作」而受有損害,或再因誤信前揭詐術為真,陸續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並轉述上開不實說法勸說親友加入「資本運作」,而成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參加者向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受邀者施用詐術之工具,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參加者則藉此分得受邀者加入繳付款項之提成,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詐欺取財事證明確,其等詐欺取財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本次修法將原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提高至「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又103 年6 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3 人以上共同犯之,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本件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犯罪之時點在上開修法前,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
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犯意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已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明示或默示之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40 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釋字第一○九號解釋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陳淑敏、宋佩雯、童灩婷
、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23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資本運作」參加者)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中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陳淑敏、宋佩雯、林清玉、鄭雅文、楊佳鴻、郭宗正分別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時間知悉事實欄㈢真相後,與其他已知悉真相者(即附表一「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有直接或間接、明示或默示之犯意聯絡,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就同一受邀者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童灩婷、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林儷綺、廖庭、陳靜怡、鄭鈺樺、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各就其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後,仍領得下線及下線之下線(以此類推)加入所分配之提成,堪認有默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由其他已知悉真相者(即附表一「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或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同一受邀者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論以同謀共同正犯。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之已參加者,邀約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以遂行其等詐欺之行為,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㈣按所謂接續犯者,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故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分別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起至其等分別為警查獲時止,主觀上基於單一決意,持續為前開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及延續實行之特徵,客觀上縱有多次構成犯罪行為之舉措,仍應評價為接續犯而以一罪處斷。
㈤移送併辦暨退併辦部分:
⒈檢察官] 103 偵20010 號併案意旨書(104 年度蒞字第30
27號補充理由書)關於被告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部分;104 偵15320 號併案意旨書(103 年度蒞字第18
214 號補充理由書)關於被告陳淑敏、宋佩雯等2 人部分;103 年9 月18日雄簡瑞歲102 偵29325 字第91496 號函關於共同詐欺被害人傅泰龍、呂佳霖之被告部分,核與檢察官原起訴之前揭各該被告部分,屬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如前。
2.至檢察官104 偵15320 號併案意旨書(103 年度蒞字第18
214 號補充理由書)關於被告簡玉青部分,因起訴部分為無罪判決(詳如以下無罪部分),與併案部分既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予以退回(詳述如肆、退併辦部分)。
二、刑之加重及減輕被告陳淑敏前因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9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102 易1152院十一卷第1 頁以下)。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應論以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之行為並非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說明:㈠「資本運作」在臺灣之參加人數眾多,在臺灣各地院檢衍生
諸多刑事案件,司法實務對於「純資本運作」是否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亦見解分歧。本院基於下述理由,認「純資本運作」並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應無修正前該法變質多層次傳銷處罰規定之適用:
⒈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依修正前公
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故多層次傳銷業者,不只販賣商品或服務,還同時吸收人員加入銷售行列,並藉著階層利益扣緊組織,使消費者本身成為下一層之經營者,再分別運用其個別之人際關係,透過銷售商品與招募人員,期能層層發展出具有複製作用之行銷網路,提高銷售量。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正常之多層次傳銷除具前述之特色外,其經營目標係提高商品及勞務之銷售量,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來自於銷售商品之業績。惟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其銷售之商品及勞務於整個行銷計畫中虛化及空洞化,變得可有可無,反而鼓勵參加人竭力招募人員加入組織,促使參加人員得不斷從自己介紹加入之人員、或間接從其他人介紹進入之人員所給付之代價中抽取報酬並獲晉級之機會,故該事業或組織並非將商品或勞務推出市場賺取利潤以分享參加人,而係不斷從企業之外拉人進來,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尤其是高階成員),愈早加入者獲利愈多,失之公平。此種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並不重視銷售,並不具備合法經濟之功能。蓋人際網路總有飽和之時,惟變質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受到高利潤之驅使,並恐懼自己成為最後一隻老鼠,落得血本無歸的窘境,勢必無所不用其極,一旦人際關係飽和,無人可拉,類此組織勢必瀕臨崩潰,造成社會經濟秩序之動盪,且誘使社會人心趨向投機、射倖與詐騙,因此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應具有可責性。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遂規定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⒉由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上述規範架構以觀,修正前公平交
易法係於第8 條第1 項對於「多層次傳銷」為中性之定義,包含合法應受行政監督之多層次傳銷,以及非法應受刑事制裁之變質多層次傳銷,第23條始針對具有可責性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加以禁止。依規範目的而言,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之定義規定既未就多層次傳銷之違法性作出任何價值判斷,而僅係客觀描述多層次傳銷之各種類型,則該項規定本不應作限縮式的規範,但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在連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與「介紹他人參加他人之權利」時,卻以「及」而非「或」作為連接詞,導致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前提,必須同時具備從事推廣、銷售及介紹二者之行為,是倘一計畫、組織之運作結構中全無商品、勞務之推廣、銷售,即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之定義不合,而無該法之適用。參以103 年1 月29日公布施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 條、第5 條第1 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可知立法者於將「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自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中移除而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單獨立法時,仍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多層次傳銷」之要件。準此,「資本運作」此種並無任何商品、勞務之推廣、銷售之事業或組織,應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欲規範之「多層次傳銷」,縱其設有參加人介紹他人入會即發給獎金之制度,亦無法遽指其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得逕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
㈡綜上所述,「資本運作」並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所指之「多層次傳銷」,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縱均有出資加入「資本運作」及招攬下線之行為,亦難逕以修正前該法第23條、第35條第2 項之罪名相繩,附此敘明。
四、量刑依據及定執行刑㈠按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科
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49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不思以正當經營方法營利,竟以不正方法招攬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使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誤信係正當投資而紛紛投入金錢加入「資本運作」,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又衡以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3 人於99年間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鄭筑勻為首,組成以「ANGEL 集團」,陸續招攬陳淑敏、宋佩雯、鄭雅文、楊佳鴻等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陳淑敏、宋佩雯、童灧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等陸續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陳淑敏、宋佩雯為首,約於101年5 月間起與「ANGEL 集團」拆夥,組成「火鶴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蘇富益、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等陸續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鄭雅文、楊佳鴻為首,亦約於101年5月間起與「ANGEL集團」拆夥,組成「雲南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再酌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因其等詐欺取財犯行致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分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上開被害人因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損害(其中「ANGEL集團詐欺所得金額約折合新臺幣約5百多萬元;「火鶴集團」詐欺所得金額折合新臺幣約2千3百多萬元;「雲南集團」詐欺所得金額折合新臺幣約9百多萬元;總計折合新臺幣約3千8百多萬元,均以案發時匯率折算),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之情形如附表八所示。另考量被告鄭筑勻學歷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3易595警卷第57頁);被告劉瑞祥學歷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3易595警卷第1頁);被鄭文成學歷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3易595警卷第67頁);被告陳淑敏學歷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2易1152警一卷第1頁);被告宋佩雯學歷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2易1152警一卷第48頁);被告童灩婷學歷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102易1152警五卷第132頁);被告林清玉學歷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2易1152警四卷第58頁);被告李碧茹學歷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2易1152警五卷第1頁);被告楊德全學歷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102易1152警五卷第94頁);被告顏淑熒學歷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2易1152警五卷第103頁);被告陳淑玲學歷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2易1152警三卷第1頁);被告鄭雅文學歷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3易595警一卷第1頁);被告楊佳鴻學歷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3易595警一卷第19頁);被告林儷綺學歷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3易595併警二卷第2頁);被告廖庭學歷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103易595併警二卷第24頁);被告郭宗正學歷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103易595警一卷第43頁);被告陳靜怡學歷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3易595警一卷第101頁);被告鄭鈺樺學歷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103易595警一卷第146頁);被告郭尚恩學歷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103易595警一卷第157頁);被告陳振庭學歷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4易133警一卷第3頁);被告郭志偉學歷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104易133警一卷第18頁);被告李佳衡學歷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104易133警一卷第47頁);被告莊文賢學歷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104易133警一卷第115頁)等情。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7至10、16至23所示被告部分)部分,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緩刑:
附表一編號9 、10、11、15、17、23所示被告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廖庭、陳靜怡及莊文賢,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附表一編號9 、10、17、23所示被告楊德全、顏淑熒、陳靜怡及莊文賢之被害人均僅有1 人,且已與該被害人達成和解(詳如附表八所載);附表一編號11、15所示被告陳淑玲及廖庭之被害人分別為7人、10人,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告陳淑玲已與其中3 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損害(另賠償非本判決認定之被害人30多人,詳見102 易1152偵四卷第37至51、56、76、80頁),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告廖庭已與其中2 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另賠償非本判決認定之被害人10多人,詳見103 易595 偵十卷第114 至124 頁、院依卷第136 頁)。其等因一時貪念,以致犯罪,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部分)被害人所受損害,頗見悔意,經此偵查、審判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又對於偶然初犯且非重大犯罪之行為人,宜予自新之機會,避免此等初犯者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尚未達成教化效果,反而先造成身心不良影響,並因社會負面烙印,致難回歸社會生活正軌等諸多流弊。本院因認上開對於附表一編號
9 、10、17、23所示被告楊德全、顏淑熒、陳靜怡及莊文賢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對於附表一編號11、15所示被告陳淑玲及廖庭所宣告之刑,亦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另考量附表一編號9 、10、11、15、17、23所示被告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廖庭、陳靜怡及莊文賢,均欠缺法紀觀念,因而犯罪,應予其他社會型處遇,健全法紀觀念,避免再犯可能,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命附表一編號9 、10、17、23所示被告楊德全、顏淑熒、陳靜怡及莊文賢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1 場次;命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告陳淑玲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
2 場次;命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告廖庭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作為緩刑之負擔,用啟自新,並觀後效。
被告如違反上開緩刑之負擔,或於緩刑期間更犯罪,得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刑。
五、沒收: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32 、133 、135 所示之物,屬被告鄭筑勻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43 、14
4 、146 所示之物,屬被告劉瑞祥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 至12所示之物,屬被告陳淑敏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8所示之物,屬被告宋佩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
44、45、47所示之物,屬被告楊德全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7至81所示之物,屬被告陳淑玲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60 所示之物,屬被告林儷綺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53 、254 、259 所示之物,屬被告莊文賢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既非違禁物,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係供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告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無罪部分
壹、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3 人於99年間至廣西南寧,先後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鄭筑勻為首,組成「ANGEL 集團」,陸續招攬被告陳淑敏、宋佩雯、鄭雅文、楊佳鴻等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被告陳淑敏等人於101 年5 月與「ANGEL 集團」拆夥,以被告陳淑敏、宋佩雯為首,與被告童灧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組成「火鶴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且與「雲南集團」合作至102 年8 月;被告鄭雅文等人亦於101 年5 月與「ANGEL 集團」拆夥,以被告鄭雅文、楊佳鴻為首,與被告林儷綺、廖庭、郭宗正、蘇富益、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莊文賢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組成「雲南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且與「火鶴集團」合作至102年8月。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陳淑敏、童灧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等21人,除為上揭詐欺取財行為外,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等「ANGEL集團」成員,亦應分別自其等知悉事實欄㈢真相時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對「ANGEL集團」招攬之下線、對被告鄭雅文、陳淑敏及其等下線尚未與「ANGEL集團」拆夥(即101年5月)前招攬之下線負詐欺取財之責(以上詳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被告陳淑敏、童灧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等「火鶴集團」成員,另應分別自其等知悉事實欄㈢真相後,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對「火鶴集團」下線負詐欺取財之責(以上詳如附表五編號4至10所示);被告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郭宗正、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等「雲南集團」成員,亦應分別自其等知悉事實欄㈢真相時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對「雲南集團」招攬之下線負詐欺取財之責,被告鄭雅文、楊佳鴻、林儷綺、廖庭另應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對其等尚未與「ANGEL集團」拆夥(即101年5月)前「ANGEL集團」招攬之下線、其等尚未與「火鶴集團」結束分工(即102年8月)前「火鶴集團」招攬之下線負詐欺取財之責(以上詳如附表五編號11至21所示)。因認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既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被告此部分亦涉犯此部分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資本運作」為強化集團間聯繫支援,集團內有晉級為老總之新成員時,均會重新製作老總名單(僅少數人於擔任大經理時即被列名),載明老總適合上課之內容及老總之背景,並將名單分交各個老總,當有新人時至廣西南寧時,老總即可透過此份名單安排與新人背景相似之旁系老總上課,藉以產生共鳴,提高新人受騙之可能;且由其他旁系老總傳遞之不實訊息,遠較新人之直屬老總親自告知更易取信新人;又當新人見到眾多老總均從事此行業,並非僅有邀約自己的直系老總參與,更增加受騙之風險;而集團更可藉由此相互支援之方式,減低於訴訟時被指認之可能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之答辯如前,資不復贅。經查:
㈠被告鄭筑勻、劉瑞祥、鄭文成3 人於99年間至廣西南寧,先
後加入「資本運作」,其等以鄭筑勻為首,組成「ANGEL 集團」,陸續招攬被告陳淑敏、宋佩雯、鄭雅文、楊佳鴻等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被告陳淑敏等人於101 年5 月與「ANGEL 集團」拆夥,以被告陳淑敏、宋佩雯為首,與被告童灧婷、林清玉、李碧茹、楊德全、顏淑熒、陳淑玲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組成「火鶴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被告鄭雅文等人亦於101 年
5 月與「ANGEL 集團」拆夥,以被告鄭雅文、楊佳鴻為首,與被告林儷綺、廖庭、郭宗正、蘇富益、陳靜怡、鄭鈺華、郭尚恩、陳振庭、郭志偉、李佳衡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組成「雲南集團」,陸續招攬下線並利用下線再招攬下線(以此類推)加入「資本運作」等情,為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被告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尚堪認定。
㈡經查:
⒈被告鄭筑勻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1 所載,被告鄭筑勻另應共同對其於100 年1 月知悉實欄㈢真相後,至101年5 月與陳淑敏、鄭雅文等拆夥前,「火鶴集團」及「雲南集團」所招攬之下線(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並未記載「ANGEL 集團」之上下線組織圖,上開被害人與被告鄭茿勻之上下線關係仍屬不明,此觀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招攬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鄭茿勻有領取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鄭筑勻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鄭筑勻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以斯時「ANGEL集團」尚未拆夥,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鄭筑勻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鄭筑勻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鄭筑勻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鄭筑勻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鄭筑勻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⒉被告劉瑞祥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2 所載,被告劉瑞祥另應共同對「ANGEL 集團」之下線被害人蔣春香,並對其於100 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後,至101 年5 月與陳淑敏、鄭雅文等拆夥前,「火鶴集團」及「雲南集團」所招攬之下線(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ANGEL 集團」之上下線組織圖,上開被害人是否為被告劉瑞祥之下線仍屬不明,此觀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招攬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劉瑞祥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劉瑞祥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2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劉瑞祥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以斯時「ANGEL 集團」尚未拆夥,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劉瑞祥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劉瑞祥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劉瑞祥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劉瑞祥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劉瑞祥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⒊被告鄭文成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3 所載,被告鄭文成另應共同對「ANGEL 集團」之下線被害人吳姃凌,並對其於100 年8 月知悉實欄㈢真相後,至101 年5 月與陳淑敏、鄭雅文等拆夥前,「火鶴集團」及「雲南集團」所招攬之下線(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ANGEL 集團」之上下線組織圖,上開被害人是否為被告鄭文成之下線仍屬不明,此觀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招攬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鄭文成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鄭文成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3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鄭文成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以斯時「ANGEL 集團」尚未拆夥,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鄭文成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鄭文成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鄭文成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鄭文成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
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鄭文成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⒋被告陳淑敏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 所載,被告陳淑敏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4 所示被害人黃佳心、王福財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被告陳淑敏之選任辯護人於103 年4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103 年4 月16日之準備書狀),爭執證人黃佳心、王福財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證人黃佳心、王福財於本院審理中未經合法傳喚到院結證,因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情形,是證人黃佳心、王福財於警詢時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則依卷內現存證據,尚難認定黃佳心、王福財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⒌被告童灩婷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4 所載,被告童灩婷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5 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童灩婷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童灩婷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童灩婷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5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童灩婷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童灩婷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童灩婷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童灩婷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童灩婷應對其餘101 年3 、4 月間知悉事實欄㈢真相後所有廣西南寧受邀之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童灩婷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童灩婷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⒍被告林清玉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5 所載,被告林清玉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6 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林清玉之上下線,上開被害人是否為被告林清玉之下線仍屬不明,此觀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即知,是難認定被告林清玉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林清玉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6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林清玉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林清玉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林清玉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林清玉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林清玉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林清玉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林清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⒎被告李碧茹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7 所載,被告李碧茹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7 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李碧茹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李碧茹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李碧茹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7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李碧茹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李碧茹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李碧茹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李碧茹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李碧茹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李碧茹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李碧茹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⒏被告楊德全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8 所載,被告楊德全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8 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除羅展琛外,均非被告楊德全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楊德全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楊德全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8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楊德全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楊德全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楊德全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楊德全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楊德全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楊德全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又被害人羅展琛雖係被告楊德全之下線,然被害人羅展琛受騙加入「資本運作」之時間,與本院認定被告楊德全知悉事實欄㈢之時間,均係101 年12月間某日,依卷內資料,尚無從確知被告楊德全知悉事實欄㈢之時間在前。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楊德全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⒐被告顏淑熒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9 所載,被告顏淑熒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9 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並非被告顏淑熒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顏淑熒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顏淑熒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9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顏淑熒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顏淑熒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顏淑熒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顏淑熒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顏淑熒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顏淑熒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顏淑熒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⒑被告陳淑玲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6所載,被告陳淑玲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0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陳淑玲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陳淑玲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淑玲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0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淑玲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陳淑玲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陳淑玲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陳淑玲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陳淑玲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陳淑玲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陳淑玲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⒒被告鄭雅文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6 所載,被告鄭雅文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1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ANGEL 集團」之上下線組織圖,是其中由「ANGEL 集團」所招攬之下線被害人,是否為被告鄭雅文之下線仍屬不明,此觀該署
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招攬下線名單)即知,而由「火鶴集團」招攬之下線,顯非被告鄭雅文之下線,另證人即被害人邱曉莉亦證稱其非「雲南集團」、「ANGEL 」及「火鶴集團」之下線(詳如無罪部分所載),證人即被害人李碧蓮則證稱其未加入「資本運作」(詳如無罪部分所載),是難認定被告鄭雅文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鄭雅文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1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鄭雅文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以斯時「ANGEL 集團」尚未拆夥,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鄭雅文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鄭雅文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鄭雅文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鄭雅文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至證人即被害人劉玉珠、董明昌、梁秉倉、黃裕芳、謝佩燕、闕阿莊、宋佳靜、張天維、李孟霖、邱士哲、陳治瑛、張連棕、杜智雄、張正良、蔡侑霖等,或證稱被告未施用詐術、或證稱其未陷於錯誤(詳如無罪部分所載)。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鄭雅文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⒓被告楊佳鴻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7 所載,被告楊佳鴻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2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ANGEL 集團」之上下線組織圖,是其中由「ANGEL 集團」所招攬之下線被害人,是否為被告楊佳鴻之下線仍屬不明,此觀該署
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招攬下線名單)即知,而由「火鶴集團」招攬之下線,顯非被告楊佳鴻之下線,另證人即被害人邱曉莉亦證稱其非「雲南集團」、「ANGEL 」及「火鶴集團」之下線(詳如無罪部分所載),證人即被害人李碧蓮則證稱其未加入「資本運作」(詳如無罪部分所載)。是難認定被告楊佳鴻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楊佳鴻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2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楊佳鴻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以斯時「ANGEL 集團」尚未拆夥,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楊佳鴻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楊佳鴻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楊佳鴻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楊佳鴻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至證人即被害人劉玉珠、董明昌、梁秉倉、黃裕芳、謝佩燕、闕阿莊、宋佳靜、張天維、李孟霖、邱士哲、陳治瑛、張連棕、杜智雄、張正良、蔡侑霖等,或證稱被告未施用詐術、或證稱其未陷於錯誤(詳如無罪部分所載)。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楊佳鴻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⒔被告林儷綺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
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8 所載,被告林儷綺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3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ANGEL 集團」之上下線組織圖,是其中由「ANGEL 集團」所招攬之下線被害人,是否為被告林儷綺之下線仍屬不明,此觀該署
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招攬下線名單)即知,而由「火鶴集團」招攬之下線,顯非被告林儷綺之下線,另證人即被害人邱曉莉亦證稱其非「雲南集團」、「ANGEL 」及「火鶴集團」之下線(詳如無罪部分所載),證人即被害人李碧蓮則證稱其未加入「資本運作」(詳如無罪部分所載)。是難認定被告林儷綺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林儷綺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3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林儷綺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以斯時「ANGEL 集團」尚未拆夥,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林儷綺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林儷綺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林儷綺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林儷綺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至證人即被害人劉玉珠、董明昌、梁秉倉、黃裕芳、謝佩燕、闕阿莊、宋佳靜、張天維、李孟霖、邱士哲、陳治瑛、張連棕、杜智雄、張正良、蔡侑霖等,或證稱被告未施用詐術、或證稱其未陷於錯誤(詳如無罪部分所載)。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林儷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⒕被告廖庭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
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9 所載,被告廖庭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4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
102 偵29325 追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ANGEL 集團」之上下線組織圖,是其中由「ANGEL 集團」所招攬之下線被害人,是否為被告廖庭之下線仍屬不明,此觀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招攬下線名單)即知,而由「火鶴集團」招攬之下線,顯非被告廖庭之下線,另證人即被害人邱曉莉亦證稱其非「雲南集團」、「ANGEL 」及「火鶴集團」之下線(詳如無罪部分所載),證人即被害人李碧蓮則證稱其未加入「資本運作」(詳如無罪部分所載)。是難認定被告廖庭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廖庭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4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廖庭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以斯時「ANGEL 集團」尚未拆夥,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廖庭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廖庭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廖庭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廖庭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至證人即被害人劉玉珠、董明昌、梁秉倉、黃裕芳、謝佩燕、闕阿莊、宋佳靜、張天維、李孟霖、邱士哲、陳治瑛、張連棕、杜智雄、張正良、蔡侑霖等,或證稱被告未施用詐術、或證稱其未陷於錯誤(詳如無罪部分所載)。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廖庭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⒖被告郭宗正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蒞
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1 所載,被告郭宗正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5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害人,均非被告郭宗正之下線,此觀
103 偵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郭宗正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郭宗正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5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郭宗正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郭宗正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⒗被告陳靜怡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蒞
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4 所載,被告陳靜怡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6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害人,均非被告陳靜怡之下線,此觀
103 偵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陳靜怡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靜怡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6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靜怡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陳靜怡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⒘被告陳振庭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蒞
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21所載,被告陳振庭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7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害人,均非被告陳振庭之下線,此觀
103 偵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陳振庭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振庭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7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振庭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陳振庭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⒙被告李佳衡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蒞
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24所載,被告李佳衡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8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附表二編號17所示被害人,均非被告李佳衡之下線,此觀
103 偵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李佳衡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李佳衡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8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李佳衡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李佳衡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⒚被告鄭鈺華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蒞
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12所載,被告鄭鈺華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19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附表二編號18所示被害人,均非被告鄭鈺華之下線,此觀
103 偵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鄭鈺華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鄭鈺樺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19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鄭鈺華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鄭鈺華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⒛被告郭尚恩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蒞
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13所載,被告郭尚恩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20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害人,均非被告郭尚恩之下線,此觀
103 偵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郭尚恩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郭尚恩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20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郭尚恩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郭尚恩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被告郭志偉部分: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蒞
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22所載,被告郭志偉另應共同對附表五編號21所示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然查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均非被告郭志偉之下線,此觀
103 偵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下線名單即知,是難認定被告郭志偉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郭志偉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21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郭志偉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綜此,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檢察官此部分犯罪之舉證,尚有不足。惟追加起訴書既已載明被告郭志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鄭明溪、李宣儀等為「ANGEL 集團」之成員;被告周敏煌、呂佩婷、郭泰宏、賴玉琴、賴玉淑、黃繽慧、陳莉光、魯博宏、盧麗安、陳寧晏、陳善足、程玉玲、劉佩娣、蘇玲菁、蘇芳楹、溫純貞、林慧英、陳永騰、柯姿伃、簡玉青、陳麗芳等為「火鶴集團」之成員;被告蘇富益、吳育承、李康弘、陳珮慈、鄭紫媛、鄭敏郎、李金榮、吳遠東、周政達、徐錦強、黃雅櫻、廖祖祥、林貴霞、林蕙怡、任峻賢、劉福榮、蔡素鈖、閻敬婷、陳炎照、吳啟周等為「雲南集團」成員。其等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時間,或在「老總學習」時,或在「老總會議」中,或在「老總餐」上,或在私下聊天之場合,知悉:「『資本運作』所得並未繳稅10%予大陸政府,原稱繳稅10%之款項,實係4代老總之提成;1到3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萬500元人民幣,並非『框架』內所宣稱之『1代老總領380 x21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1代老總領57x21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代老總領38x21份額,即798元人民幣』,且無需扣除繳稅10 %」等事實。從而,即知「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鼓勵之政策」均屬無據並非事實後,或為領得受邀者加入分配之提成,或為履行前揭老總義務,竟仍分別自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時間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或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或負責上課、或接送新人、或負責導覽、或私下聊天、或按其老總位階坐領提成等,而共同對於受邀參加「資本運作」之如附表六各編號之被害人「複製」如上所載運作方式,而向受邀者訛稱如下:主任、經理的提成扣除3,500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1代老總領380 x21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2代老總領57x2 1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代老總領38x21份額,即798元人民幣;4代老總領19x21份額,即399元人民幣;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之政策等語。其等以此方式招攬受邀者加入「資本運作」,致如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之受邀者,於附表三、七各編號所示時、地陷於錯誤,而支付如附表三、七各編號所示金額加入「資本運作」而受有損害,或再因誤信前揭詐術為真,陸續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並轉述上開不實說法勸說親友加入「資本運作」,而成為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之參加者向如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之受邀者施用詐術之工具,如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之參加者則藉此分得受邀者加入繳付款項之提成。因認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既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附表六編號1 至43所示被告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鄭明溪、李宣儀等為「ANGEL 集團」之成員;被告周敏煌、呂佩婷、郭泰宏、賴玉琴、賴玉淑、黃繽慧、陳莉光、魯博宏、盧麗安、陳寧晏、陳善足、程玉玲、劉佩娣、蘇玲菁、蘇芳楹、溫純貞、林慧英、陳永騰、柯姿伃、簡玉青、陳麗芳等為「火鶴集團」之成員;被告蘇富益、吳育承、李康弘、陳珮慈、鄭紫媛、鄭敏郎、李金榮、吳遠東、周政達、徐錦強、黃雅櫻、廖祖祥、林貴霞、林蕙怡、任峻賢、劉福榮、蔡素鈖、閻敬婷、陳炎照、吳啟周等為「雲南集團」成員。而「資本運作」為強化集團間聯繫支援,集團內有晉級為老總之新成員時,均會重新製作老總名單(僅少數人於擔任大經理時即被列名),載明老總適合上課之內容及老總之背景,並將名單分交各個老總,當有新人時至廣西南寧時,老總即可透過此份名單安排與新人背景相似之旁系老總上課,藉以產生共鳴,提高新人受騙之可能;且由其他旁系老總傳遞之不實訊息,遠較新人之直屬老總親自告知更易取信新人;又當新人見到眾多老總均從事此行業,並非僅有邀約自己的直系老總參與,更增加受騙之風險;而集團更可藉由此相互支援之方式,減低於訴訟時被指認之可能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㈠附表六編號1 至43所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答辯:
⒈訊據被告鄭明溪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其辯護人
亦以:被告鄭明溪為同案被告鄭筑勻之父親,於「資本運作」體系內僅係被告鄭筑勻安插之人頭,雖有赴廣西南寧市協助被告鄭筑勻管理其所經營之餐廳,但並無實際參與「資本運作」任何活動,其主觀上亦無與其他被告共同詐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存在,均無由論以共同正犯等語,為其辯護。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4 所載,被告鄭明溪應就其於100 年12月知悉真相後始加入「資本運作」之被害人李翊菁、林建沂、薛向陽、胡明福、吳姃凌、蔣春香、蔣台花、胡寶珠、王台華、謝佳均、洪明徵(上11人,由「ANGEL 團」招攬)、丁振家、郭佳樺、解岱霓、王福財、陳麗芳、姜美聖、王麗櫻、張淵障、張勝傑、蔡寶麗、謝婉婷、盧俐珊、劉慧敏、劉哲彥(上14人,由「火鶴團」招攬)、劉映孜、陳秉壕、王俊力、陳昭璁(上開補充理由書誤載為「陳昭聰」,應予更正)(上4 人,為「雲南團」招攬)等與該等被害人之上線被告負共同詐欺之責。
然查,被告鄭明溪並非「ANGEL 團」之老總,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鄭明溪之上下線組織圖,且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鄭明溪之下線,此觀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即明。檢察官認被告鄭明溪於100 年12月知悉真相,無非係以在被告鄭文成房內查扣被告劉瑞祥所有之隨身碟,其中「12月」資料夾內之12月薪資資料已獨立列出「鄭明溪」之資料為據,然被告鄭明溪辯稱其僅係人頭,縱認被告鄭明溪有帶領新人參訪公共建設之客觀事實,然此部分之重點仍在於被告鄭明溪主觀上是否已知悉「資本運作」有詐欺被害人之事,而仍繼續與被告鄭筑勻等人有行為分擔?依罪疑唯輕之原則,尚難認被告鄭明溪有何構成詐欺之事等語,為其辯護。
⒉訊據被告李宣儀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加入也沒有帶人進入行業;其辯護人亦以:被告李宣儀係受僱於同案被告鄭筑勻公司之員工,平時聽從鄭筑勻之指示處理公司帳務,對於本案「資本運作」之資金款項並無知悉,其主觀上並無與其他被告共同詐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存在等語,為其辯護。
⒊訊據被告周敏煌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去那邊是要開發我的事業,我沒有加入資本運作,我太太宋佩雯她有加入,檢察官偵辦我就被捲進來了。從我的出入境資料,可以知道我一直都在臺灣擔任記者,所以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加入這個行業等語;其辯護人亦以:⑴按被告周敏煌並非起訴書所稱「資本運作」組織之成員,亦非「老總」,亦無任何「傘下」之成員,故根本無任何詐欺之情事。①起訴書第13頁:宋佩雯說周敏煌也是老總,此非屬真實。按102.2.18上午被告周敏煌在跑完並發完高雄市長陳菊新春團拜的新聞之後,接著趕著去跑高雄意誠堂大龜王遶街祈福活動,心地團隊之一的陳善足等人卻一直打電話要被告周敏煌過去吃一下春酒,基於人情,於13點左右被告周敏煌趕到漢來宴會廳現場,吃了幾道菜,寒暄一下子,1330左右就離開現場,然後趕回高雄市政府新聞記者室發大龜王的文字稿和相片。而該次老總會議差不多從1400開到1530,此時被告周敏煌都在記者室發稿,有中評社見報的「米麵製成重16噸全台大龜王高雄遶境」為證,標題下方時間為0000-00-00 00:50:35 。②起訴書第15頁:101 年11月8 日LINE的內容,以及與陳淑敏的LINE通話,多數內容是在談富迪(台中月朗國際電子商務公司)的事宜。(陳淑敏和宋佩雯傘下的體系架構圖,本來是使用紙本,隨著LINE軟體的普遍使用,紛紛改拍下圖檔傳LINE給他來統計異動人數,由於宋佩雯使用的是大陸山寨機,解析度不佳,所以才轉傳給使用IPHONE手的周敏煌幫忙統計,周基於夫妻情誼,有空幫她統計,有時沒空則沒處理。)③起訴書第37頁解岱霓部分、附表一第2 頁編號
8 解岱霓、附表一第4 頁編號22蔡宇桀:因配偶宋佩雯生理期,要被告載她到某咖啡廳聚會場所,本來在一樓室外抽菸,後來上二樓坐在最角落在宋佩雯。聚會結束後,有人介紹解小姐,她問被告周敏煌對純資本運作的看法?基於社交禮儀,簡單予以答覆。蔡先生拿自由時報周日版的新聞問新聞作業怎麼一回事?宋佩雯轉而介紹給被告周敏煌認識,被告遂將職場的情形據實相告。被告周敏煌並非主動或受遊前去參加該次聚會。④起訴書第41頁林慧英部分、附表二第2 頁童灩婷部分:宋佩雯於102.08.23 日被收押,被告周敏煌當晚隨即翻閱行業書《財富》等書、中國社科院院士丁耀華博士調查報告等書和網路資料,整理出〈純資本運作的沿革〉,附在宋佩雯的抗告書中,希望給檢方了解10% 稅金的沿革。童灩婷於102.09.28 日回國,院方不同意羈押而改採交保飭回。童之後問被告周敏煌整個羈押情況,被告周敏煌於是將這篇已於宋佩雯抗告書中出現的〈純資本運作的沿革〉傳給她參考。也就是說這篇〈純資本運作的沿革〉早於8 月底已出現在抗告公文書中,依時間邏輯順序而言,何來10月初的企圖扭轉詐欺的本質。⑤附表二編號1 陳淑敏之二、附表二編號2 宋佩雯之三、附表二編號4 周敏煌部分:陳淑敏體系在101.07脫離鄭筑勻、劉瑞祥體系,因事發突然,不太會算提成作帳,於是委託大陸體系的記帳士武媚娘作帳,截至101.12就結束委託。於是由各體系的二、三代老總自行作帳,再發放獎金。具有資管資格者有陳淑敏、宋佩雯、童灩婷、陳銀惠、陳淑玲、陳寧宴等6 人,完全和被告周敏煌無關。
檢警在被告周敏煌電腦外接硬碟中所查的〈框架〉、〈全面分析〉簡報檔,是上幾代或外省體系流傳下來,宋佩雯將它儲存在硬碟中備份。被告周敏煌自始至終沒有加入行業,如何晉升為老總,更遑論能夠講授全面分析,此純是檢方臆測之詞。⑥被告周敏煌從101.05.01 自中國時報離職後,曾於0505~0509 、0616~0626 、0706~0725 、0810~081 7、0907~0921 、1005 ~1026、1116~1130 去過大陸
7 次,籌備新事業。但自101.12.01 轉任中評社後,除
102.05 .12~5.19 曾赴山東採訪外,已一年多未曾多未曾到過南寧,沒有去南寧,又怎能發展體系?⑵周敏煌傘下沒有任何一顆球,雖然起訴書中記載同案被告宋佩雯有提到被告周敏煌是老總,其傘下有三顆球,但是沒有證據,被告周敏煌本身並沒有拿錢出來加入資本運作,也沒有去拉任何下線,因為被告周敏煌傘下沒有任何球,只是因為被告周敏煌是同案被告宋佩雯的先生,而同案被告宋佩雯本身有加入資本運作且是一位老總,當然夫妻之間有一些生活狀況,例如電腦有可能會共用或朋友會交流,這些都是很正常的,但是不能因為這樣就把被告周敏煌定位為老總。依卷內任何資料包括起訴書,沒有積極的證據據來證明被告周敏煌是一位老總。就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的問題,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在講制度分析,原則上被告周敏煌沒有去講過任何關於這個制度的問題,退步言之,即便被告周敏煌有去講過這個制度,也不構成共同正犯的問題,因為,第一、沒有詐欺的主觀犯意存在,第二、即便被告周敏煌有去講過這個制度,也只是把這個制度複製而來講給別人聽而已,被告周敏煌所講的也是依照書上的知識而用來傳述、轉述,並沒有加上任何變動的東西,我們不認為這是有一個詐術行為之實施,另外就幫助犯的問題,我們也不認為有構成幫助犯的問題,因為被告周敏煌只是把一個死的書本內容知識轉述出來而已,沒有加上他自己任何的思考或他自己主觀上的意念在裡面,所以我們不認為有幫助的故意等語,為其辯護。
⒋訊據被告呂佩婷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確實有參與資本運作,但我以為這個是大陸的政策才會參與,我是100 年11、12月加入,102 年3 月升1 代老總,102 年6 月升2 代老總,我並不知道資本運作沒有繳稅,我是102 年8 月23日被警察帶去偵訊,警察才告訴我資本運作實際上沒有繳稅等語,其辯護人亦以:⑴①被告並未對其下線有詐欺之行為②無詐欺之故意:被告因其舅媽陳淑敏之引介始了解此等純資本運作,且其於大陸地區之機場尚目睹相關書報雜誌提及此種投資方式,並依運作方式給付款項予下線,被告主觀上均相信尚難認被告有何詐欺之故意可言。③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於資本運作方案中,曾具體出資購買份額,且當郭佳樺不願繼續繼續參與方案時,被告更將款項還給郭佳樺等情,顯見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④被害人等人並未陷於錯誤:相關投資者均知悉資本運作案並無實際投資,僅係拉人進來,就可以賺錢,則一般人就是否確有政府支持許可一事已足引起一般人猜測懷疑,且一般參與者在加入時因惑於投資暴利而未詳加查證是否確為政府許可,自難認渠等對於該投資案予政府無關一事全不知悉,況相關參與者均於次月領得19000 元之人民幣及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故被告所為,在客觀上尚難認為有何施用詐術,致郭佳樺等參與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⑵「純資本運作」恰如其名,係為一純粹拉下線吸收資金,並將下線資金依組織內部層級重新分配之投資組織,該組織並未對外從事營業或投資,亦未銷售或推廣任何實體商品或勞務。並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所指之「多層次傳銷」等語,為其辯護。⒌訊據被告郭泰宏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其辯護人
亦以:查被告郭泰宏101 年6 月16日起才到中國大陸廣西省南寧市,有台胞證可稽,主要為照料體弱多病女友陳銀惠,嗣於101 年11月2 日與女友陳銀惠結婚後,陳銀惠才將其所投資之二粒球,其中一粒球改掛在被告郭泰宏名下等情,業經證人陳銀惠於鈞庭103 年10月17日審理時結證,足證被告郭泰宏並未加入資本運作組織,僅係陳銀惠借用被告郭泰宏名義,被告郭泰宏亦未邀人加入,而市區導覽係被告郭泰宏陪同陳銀惠出去,以便照料陳銀惠而已,被告郭泰宏殊無共同詐欺犯行等語,為其辯護。
⒍訊據被告溫鎔鎂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其辯護人
亦以:⑴被告溫鎔鎂、林慧英、程玉玲亦係由其上線,以同樣方式邀約而加入,被告等加入後亦複製同樣方式邀約下線參加,其等被邀加入及邀人參加時,均認為係當地政府所默許之政策,如係知非法行業,豈會自己加入後再邀親朋好友參加?殊與常理有違。因此,其等邀約下線參加,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況無論被告或被害人全係依照資本運作固定之模式及制度招攬下線及分配獎金,兩者均立於同等地位,招攬人亦係被招攬人,殊無互相詐騙之意思。雖老總之提成比上課所講及書上所載為多,然此係資金重新分配歸零之問題,每個成員進階到同樣階段,所領之提成均屬相同,並無何人受到詐騙而遭受財物損失。加入資本運作之成員均係到中國大陸廣西省南寧市參訪、上課及看到現象後,自行評估而加入,並非招攬人施用詐術所致。況商業投資,本來就是有賺有賠,資本運作亦然,殊難以個人沒有人脈、時間及個性不適而未能發展,以致賠錢,即認受到詐騙。⑵被告溫鎔鎂、林慧英、程玉玲升上第一代老總後,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24、25及編號20分別列有被告溫鎔鎂、林慧英及程玉玲知悉真相後加入之被害人10人、10人及2 人,認被告溫鎔鎂、林慧英及程玉玲應共同負詐欺罪責。惟被告溫鎔鎂、林慧英及程玉玲均否認對上開附表四所列被害人有何之詐欺犯行。⑶被告溫鎔鎂、林慧英、程玉玲因認每個成員跟隨整個制度一起抽成,依規定比例領取獎金,並非其等所能主導,且每人達到同樣階段所得知之訊息均屬相同,每人達到同樣階段,所領取之提成亦均無不同,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依被告溫鎔鎂、林慧英、程玉玲之學識、經驗,殊無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告知之情形,縱令被告溫鎔鎂、林慧英、程玉玲因未告知下線前開情事而有過失,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仍不成立犯罪。⑷至於檢察官於104 年6 月25日移送併案部分(即告訴人王肇徽部分),被告溫鎔鎂、林慧英、程玉玲雖有加入資本運作組織,惟無詐欺之犯意,且亦無對告訴人王肇徽有任何施詐之行為等語,為其辯護。
⒎訊據被告林慧英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每個人都是成年人,都是親自考察、自我評估、自我決定,而決定是來自於南寧的整個大現象,就是一個中國政府的政策,所以10%不是一個關鍵,而只是一個說法,另外,主觀上我們並沒有詐欺意圖,客觀上我們確實有經營商務商會等語;其辯護人亦以同上⒍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⒏訊據被告程玉玲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犯意,客觀的事實我承認,我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語;其辯護人亦以同上⒍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⒐訊據被告賴玉琴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當初我有看到南寧的各種現象,我相信那是南寧政府扶植的行業,所以我才去從事資本運作,我主觀上絕對沒有詐欺的意圖,否則我也不會帶著我妹妹賴玉淑一起去從事,且自從我升上老總之後,我也就沒有再找下線了。事後我也已經與下線做和解並返還金額,行業並不是我創造的,我也是遵循行業的制度在執行,但我卻被羈押了一百多天,而有些老總都沒有被羈押等語;其辯護人亦以:⑴被告等應無詐欺之主觀犯意:①被告賴玉琴、賴玉淑、盧麗安本身均認為資本運作制度係合法投資,非屬詐騙行為,如被告3 人認為資本運作為詐騙行為,曷可能自己投資大量金錢,並邀約親戚及好友們前往參與?②被告等均嚴格遵守資本運作之「轉讓」制度,如有下線意欲退出,被告等均會返還投資款項。倘若被告等意欲詐欺,豈會將已到手之利得返還予被害人?顯見被告等只是單純之投資者,並按照前人所訂定之規則執行資本運作,而確實不具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⑵被害人並未因被告等施行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①查被告3 人從未向新人表示投資款是要從事公共建設,且被告3 人本身確實深信資本運作有「調控」制度之存在,公訴人竟未舉證被告
3 人明知「調控」實即為查緝,亦未舉證被告3 人明知資本運作與當地經濟繁榮無關,即逕認被告3 人有以上開不實事項欺騙被害人,應嫌速斷。②況被害人等既知系爭投資案之運作模式係靠「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之方式來獲利,彼等加入系爭投資案,無非希望藉此獲利,亦即被害人等加入資本運作並有招攬下線之行為,亦如同被告3 人般加入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般,無非係為藉此獲取獎金之方式以迅速致富。難認有何誤信資本運作有何項「具體投資標的」而藉由「該投資標的」賺錢獲利之情形,自無陷於錯誤可言。③證人等參加資本運作之目的乃係賺錢,渠等也是為了賺錢而交付財物,而並未確切了解第一、二、三代老總之提成確實為何。證人等所在意的是自己有無取得「分配投資款項之資格」,以及自己之分配比例為何,而該些決定是否投資之重要資訊,證人等均未有何認知錯誤。質言之,渠等均非因誤認老總之提成資訊而交付財物,亦即交付財物行為與誤認老總提成間,並不具因果關係。
④自證人證述,亦可知悉渠等對於10% 繳稅乙事懵懂不知,且判斷資本運作合法與否之關鍵不僅在於是否繳稅,更關乎當地從業人員、生活、市集所顯現之氛圍及現象。且證人投資款項參與資本運作是為了賺錢,而不是為了繳稅,因此交付財物與繳稅間亦無因果關係甚明。⑶被害人均非被告等所招攬:①查本件被告3 人,於升上老總後,即未再招攬任何下線,何來明知稅收及老總提成等事項,卻故意告知新人不實資訊之行為?顯見被告3 人未有詐欺犯行甚明。②另查本件公訴人於102 年10月17日所提出之補充理由書,認為被告3 人與其他被告共同詐欺被害人,應共同負詐欺之責。惟查,其補充理由書附表四所列之被害人,均非被告3 人所招攬,被告3 人與該些被害人亦素不相識。且於補充理由書中亦未見公訴人有何舉證以說明被告3 人如何與其他共同被告共謀詐欺,或於何時、何地向該些被害人講述課程、分享心得,如何為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故被告3 人既與公訴人所列之被害人未有任何接觸,且被告3 人完全不知有該些被害人之存在,則公訴人遽認被告3 人應負共同詐欺之責,實有不當等語,為其辯護。
⒑訊據被告賴玉淑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犯意。我覺得南寧這個案件對我們這些人傷害太大了,政府應該是保護我們,而不是讓我們這些人再受到傷害,且應該要特別處理才對,我們去南寧看到那些現象,我們直覺這是可做的行業,因為我們是要去賺錢,我們並不是要去傷害任何人,希望鈞院能夠對我們這些人從輕量刑等語;其辯護人亦以同上⒐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⒒訊據被告盧麗安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的主觀犯意等語;其辯護人亦以同上⒐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⒓訊據被告陳珮慈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的犯意等語,其辯護人亦以:⑴被告陳珮慈、鄭紫媛應無詐欺之主觀犯意:①被告2 人本身認為資本運作制度係合法投資,非屬詐騙行為,如被告認為資本運作為詐騙行為,曷可能自己投資大量金錢,並邀約家人、好友們前往參與?顯然被告2 人主觀上並不認為參與資本運作為詐欺行為,而不具詐欺之故意甚明。②此外,本件資本運作有一制度,亦即所招攬之下線欲退出時,應由其上線負起「轉讓」之責,並將下線之投資款全額退還。被告陳珮慈、鄭紫媛實係單純出資參與資本運作,並嚴格遵守資本運作之「轉讓」制度,如有下線意欲退出,被告2 人會為其辦理轉讓,並返還投資款項。倘若被告2 人意欲詐欺,豈會將已到手之利得返還予被害人?顯見被告2 人只是單純之投資者,並按照前人所訂定之規則執行資本運作,而確實不具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⑵被害人並未因被告等施行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同廖庭部分答辯)三、被害人均非被告所招攬:①查本件被告陳珮慈係繼受母親之投資額,而被告陳珮慈、鄭紫媛於升上老總後,即未再招攬任何下線,是被告2 人何來明知稅收及老總提成等事項,卻故意告知新人不實資訊之行為?顯見被告2 人未有詐欺犯行甚明。②另查本件公訴人於104 年3 月12日所提出之補充理由書,認為被告2 人與其他被告共同詐欺被害人,應共同負詐欺之責。惟查,其補充理由書附表6 所列之被害人,均非被告2 人所招攬,被告與該些被害人亦不相識。且於補充理由書中亦未見公訴人舉證說明被告係如何與其他共同被告共謀詐欺詐騙該些被害人?或於何時、何地向該些被害人講述課程、分享心得?如何與同案被告為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分擔?既公訴人所列之被害人之所以參加資本運作與被告毫無關聯,被告2 人不認識亦不知有該些被害人之存在,則公訴人遽認被告2 人應負共同詐欺之責,實有不當等語,為其辯護。
⒔訊據被告鄭紫媛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的犯意等語;其辯護人亦以同上⒓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⒕訊據被告廖祖祥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參與資本運作等語;其辯護人亦以:⑴被告廖祖祥、林貴霞2 人應無詐欺之主觀犯意。⑵被害人並未因被告等施行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三、被害人均非被告所招攬:①查本件被告廖祖祥則係繼受姊姊廖唯穎之投資額,從未邀約任何下線,且代理妹妹廖庭之職務時,只有負責介紹新人如何於廣西南寧當地消費及分擔生活費用等細節。此外,被告廖祖祥、林貴霞掛名老總或升上老總後,均未招攬任何下線。②另查本件公訴人於104 年3月12日所提出之補充理由書附表6 所列之被害人,均非被告2 人所招攬,被告與該些被害人亦不相識。且於補充理由書中亦未見公訴人舉證說明被告係如何與其他共同被告共謀詐欺詐騙該些被害人?或於何時、何地向該些被害人講述課程、分享心得?如何與同案被告為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分擔?既公訴人所列之被害人之所以參加資本運作與被告毫無關聯,被告2 人不認識亦不知有該些被害人之存在等語,為其辯護。
⒖訊據被告林貴霞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從頭到尾沒有騙過人,如果我有意圖詐騙的行為,我不可能會把我子女帶過去一起從事這個行業;其辯護人亦以同上⒕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⒗訊據被告黃繽慧就原起訴的部分認罪,追加及併案的部分
否認犯罪等語;其辯護人則以:⑴被告黃繽慧、陳莉光、魯博宏就本案相關事實經過,自偵訊迄今,就所知情節坦承不諱,為節省司法資源,亦願意認罪,犯後態度良好,敬請鈞長賜念被告素行良好,均無前科紀錄,本身皆有正當職業,惟因一時失慮不察而誤信「資本運作」為合法投資,可改善自身及親友之家庭經濟狀況,不慎涉犯本案,誤觸法網;且被告黃繽慧個人投資約新臺幣400 萬元,被告陳莉光及魯博宏母子則投資約200 餘萬元,皆損失慘重,本身實亦為受害者,若自始知悉為詐騙案件,豈可能投資鉅額;又被告三人位階甚低,與其他被告並不熟識,鮮少往來,實際參與程度甚低,也未經手金錢,於本案角色邊緣,直至101 年12月間始約略聽聞繳稅乙事非真,但實際用途因層級過低而無從瞭解,且之後均未再邀約新人加入,涉案情節極微;另被告自案發迄今努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彌補損害,況查與被告相關之被害人王麗櫻、張淵障、張勝智、張勝傑等人皆表示沒有要提出詐欺告訴(偵卷第223 頁參照),渠等均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同意鈞院給予緩刑宣告。⑵至於,起訴書另認定「本資本運作集團詐騙之總額已逾新臺幣一億元」乙節,因檢察官迄未敘明計算方法及具體舉證其實,應不足採。⑶檢察官併辦告訴人王肇輝部分,因被告三人均不認識告訴人王肇輝,未曾與其有過任何接觸,且其稱加入資本運作時間為
102 年8 月21日,該時被告三人早已未再參與本案資本運作,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應不構成犯罪等語,為其辯護。
⒘訊據被告陳莉光就原起訴的部分認罪,追加及併案的部分
否認犯罪等語;其辯護人亦以同上⒗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⒙訊據被告魯博宏就原起訴的部分認罪,追加及併案的部分
否認犯罪等語;其辯護人亦以同上⒗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⒚訊據被告陳寧晏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們進行這個行業都是跟著制度在走,所以在過程當中我們沒有要去詐騙別人的意圖等語。
⒛訊據被告陳善足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從來沒有帶下線過去,我也沒有招攬人,我純粹是幫我女兒陳寧晏,本案資本運作從制度面看,它並沒有詐欺的本意,它也沒有犯罪的意圖等語。
訊據被告劉佩娣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知道有10%並沒有繳稅的時候,我的傘下就沒有招攬新人,我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其辯護人亦以:被告並無任何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加入資本運作之行為,亦無與其他被告共謀或行為分擔詐欺犯行:⑴被告係因朋友介紹才在偶然機會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投資金額為數十萬元。嗣後,因投資有獲利,被告遂陸續介紹家人、朋友作為下線。被告系出於相信資本運作係可投資獲利才好意招攬其他親友加入,其本身不具詐欺犯意。⑵被告並未以純資本運作是中國政府默許的,需納稅金等語招攬下線並致下線陷於錯誤而參與資本運作之行為本案除無任何下線指控被告曾以上開話術招攬他人加入資本運作,觀諸卷內相關資料亦無其他證據堪佐上情,是尚無從認定被告確有以上開話術吸引下線加入,自難遽指被告有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⑶被告所介紹之資本運作組織,其運作方式,純以介紹、招攬下線加入,並依序分配其下線、下下線(依此類推)入會者所繳納之入會費為獎金,且被告亦有明確告知下線,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之獲利方式,並無任何欺瞞或隱匿之情形。且廣西南寧市當地以此類似多層次傳銷投資相當盛行,路邊攤、夜市、書局到處可以買到所謂的行業書,而加入者對於組織運作均有至當地上課參觀,對於運作細節知之甚詳,自無所謂陷於錯誤之情。
尤有甚者,若下線不想繼續從事資本運作,該制度還有退場機制,即投資者得將所買球數轉讓出去使其可拿回投資款項。故難遽認被告有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致等人陷於錯誤,而投資「純資本運作」等情。⑷被告明確告下線知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賺取獎金之多層次傳銷模式,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況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且招攬下線後,已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取得獎金等情,此經證人王凱嫻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可見被告有依純資本運作約定履行,尤難指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⑸被告並無以原先說法騙取升上老總之下線所應分配之提成,反而使新升上老總之下線獲得比預期更優渥的提成。職是之故,被告對於資金分配方式如任何詐騙行為,遑論被害人有所謂財產上所害可言。⑹所謂10%之繳稅名目係南寧當地數十年來傳承之資本運作規則,並非被告所創設,更無權可以更改,被告僅係按照規則運作。
更何況,10%費用亦用於資本運作資金分配,被告並無私吞至自己口袋。甚且,10%名目並非下線加入的目的,也不影響下線各階層分得知提成。所有升上老總之下線知悉實際分配方式之後,也從未有人提出遭被告詐騙等情等語,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蘇玲菁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要詐騙他人的意圖,在整個過程當中,我純粹是想要去大陸做事業的發展,但是我不知道為何資本運作會變成被冠上一個詐欺的罪名,在整個事件當中,我的朋友或我的親戚朋友都是自願跟我一起去投資的,且我也都已經與下線做和解了,我也有陸陸續續做清償的動作,所以我沒有欺騙他人的意圖等語。
訊據被告蘇芳楹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在這個過程當中,我認為我沒有去欺騙我的親朋好友,我也把我拿到的錢去償還給我的親朋好友。我完全沒有想要害人的意圖,我也很無奈地說那些拿我們錢的上線不把錢償還給我,我還必須很努力去幫這些下線要回這些錢,我還必須被冠上詐欺的罪名,我會覺得很無奈,所以錢的部分我都已經處理好了,因此我不知道我有欺騙了他們什麼等語。
訊據被告陳永騰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南寧的案件我從頭到尾都是照著行業的規章去做事情,且我也沒有犯罪的意圖,只因為他們用獎金來誘惑我,而我把房子賣掉買上老總的名義,就變成我是加害人,但我覺得我應該是被害人而不是加害人,又只因為我們負責任幫忙下線去查證原因這個行業是否可以做,但檢察官卻起訴我去湮滅證據,我覺得很不公平,另外,賺到大錢的人沒有事情可以請律師,有的人甚至用人頭根本也沒有來開庭,為何他們都可以沒事,而我們這些比較安分守己的人為何要來開庭浪費時間等語。
訊據被告柯姿伃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把我自己的退休金都投入了,我根本不知道這個行業是害人的,我也沒有想要害人的意圖。然後當初我的推薦人帶我過去,我本來是想要過去開餐廳,我也不知道這個行業在台灣是不允許的,他們一直告訴我這個行業在大陸是灰色地帶,所以當初因為我是單親,我為了讓小孩能夠好過一點,我就覺得可以拼拼看,我也不知道投入下去會造成很大的傷害,包括我的姊姊、我的家人也都投入了,然後我也才剛升上老總就聽到原來10%並不是要給政府的稅金,且上面的老總就被檢察官收押了,所以當時我也感到很害怕,之後我也把我所拿到的傭金都退還給我的下線並全數和解等語。
訊據被告簡玉青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其辯護人
亦以:⑴被告所涉詐欺部分:①被告簡玉青於告訴人等投資本件資本運作前,尚不知悉資本運作實際上並無繳稅給大陸政府,業據其於警詢時供稱:「…直到102 年我們組織被警方查緝,我才知道這個行業沒有扣稅給政府」(
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偵卷第47頁反面);偵查中供稱:「我是在102 年8 月份知道宋珮雯他們被拘提後,經『小喬』的告知,我才知道這沒有繳稅」(同上偵卷第54頁)等語明確。②A 關於是否於老總聚餐中提及「10%是由第四代老總領取」乙情,陳淑敏於102 年10月2 日警詢中先稱:「(問:你們總共辦過幾次老總會議?)今年只有一次,去年有三次,去年有兩次在大陸一次在台灣…」、「前面三次(老總聚餐)我確定一定有提到(10%的提成不是給政府而是給第四代老總)」云云,嗣於102 年11月4 日警詢時改稱:「在台灣漢來的老總餐有二場,其中第一場我去做超份額的複製,所以我去拿白板,沒有聽到當時複製的老總『宋佩雯』有沒有做『10%是由第四代老總領取』的複製,所以我不清楚;第二場也是在漢來,此次也是宋佩雯在複製,我有離開現場去講電話,所以我不確定有沒有聽到『10%是由第四代老總領取』。」( 102年11月4 日警詢筆錄) 等語;其後於104 年4 月17日審理時復證稱:「(問:你的意思是這兩次你都無法確定有沒有講?)我只確定在那之前我們有講,第一次是我們要開會之前有確定那個內容,但是到現場有沒有講我不知道,第二次我確定是沒有講」等語,其前後所述已有反覆,尚難據而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B 另觀諸證人程玉玲於102年9 月12日警詢、偵查固陳稱:被告確有出席101 年12月間在漢神舉辦之老總餐,當時有講到原本10%之稅金其實是要繳給第四代老總云云;惟其於104 年4 月17日審理時先稱:「(問:妳與被告簡玉青是否同一時間升上去的?)我印象中好像一起吃『老總餐』的」、「我只有參加過
101 年的那次」等語,其後復改稱:「(問:妳剛才提到妳印象中陳善足有與妳一起參加那次漢神的老總餐聚會,但妳於偵查中卻沒有提到陳善足而是提到賴玉淑,何者為真?)可能我印象中記得的人就是陳善足,因為之前在警詢,然後偵查到檢察官那邊,所以我可能自己也有一些搞混,但我確定陳善足、陳寧宴及陳淑敏有在場,但其他人我不確定」等語,足徵證人就被告簡玉青有無參與101 年12月間之老總餐會乙事,並無法確定。且證人所述當次餐會有講到原本10%之稅金其實是要繳給第四代老總乙節,亦與證人陳淑敏前揭證述歧異,此外,曾參加該次漢來老總餐之同案被告蘇芳楹、陳善足、魯博宏、賴玉淑、呂佩婷等人亦均否認於餐會中有提及實際上沒有繳稅,原本10%之稅金其實是給第四代老總的提成等情,則縱被告確有參與101 年間於漢來飯店舉辦之老總餐會,惟亦難據此即認被告知悉「10%是由第四代老總領取」乙事。從而追加起訴書逕以被告曾參與101 年間於漢來飯店舉辦之老總餐聚,即謂被告確知悉「資本運作實際上並未繳稅給大陸政府」、「10%稅金是由第四代老總領取」等情,而遽指被告主觀上有施行詐術之犯意,容有率斷之虞。C 又被告簡玉青於邀約下線參與時,均僅告知「在大陸有一個機制可以賺錢,問他們要不要去走走看看」,而未以「資金是中國政府所默許,收入須納稅金」等語招攬下線加入,此觀證人蔣春香、謝佳均、胡明福、林建沂、李翊菁、吳姃凌、陳秉壕、柯美枝、王肇輝等人於審理時均稱未上過被告的課等情即足徵之。是縱下線至廣西南寧參與資金運作之課程說明時,上課之人有於課程中告以「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該投資係中國政府所默許」等語,惟亦非被告之行為,再依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淑敏於104 年4 月17日審理時證稱:「(問:妳是否知道綽號顏蘋、顏翎的被告簡玉青在大陸負責講授什麼課程?)講『學習』」;證人即同案被告宋佩雯104 年4 月24日審理時證稱:「(問:妳是否知道被告簡玉青都負責講授什麼課程?)『分享』,就是分享她是怎麼來的,她為何要來到廣西南寧,就是用分享的方式」等語,足徵被告確僅於上課時分享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而未以前開話術招攬告訴人等,從而亦難遽指其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③本件被告固有招攬、介紹下線前往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參觀建設,並由參與資本運作之人員說明資本運作之制度後,始加入資本運作,惟各該下線於加入資本運作前,均已知悉資本運作模式係以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並無實際投資標的存在,故下線在加入資本運作當時,已充分了解資本運作之實際內容,係由其續招攬到下線所繳之款項中來作獎金之分配,有證人蔣春香於審理時證稱:「(問:所以妳參加『資本運作』就是把妳所吸收來下線的錢來做一個金錢分配而已?)是的」;證人胡明福證稱:「(所以你在上課時,你就知道這其實就是在做一個金錢分配?)對」(104 年4 月24日審理筆錄);證人蔣台花證稱:「(問:是否要透過介紹人才有資產的重新分配?)是的」、「(問:若沒有介紹人,就沒有了?)是的」(104 年5 月1 日審理筆錄);證人李翊菁證稱:「(問:所以你有聽人家說『資本運作』需要招攬人進來才有錢可以領?)是的(點頭)」;證人吳姃凌證稱:「(問:妳是否知道妳所繳的錢後來有無拿去投資在實體公共建設上面?)沒有,因為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他們要投資實際的東西,他們只有說拉人就可以有錢」(104 年5 月8 日審理筆錄);證人陳秉壕證稱:「(問:所以你只知道你加入之後拉人有錢可以分?)是的」;證人邱士哲證稱:「(問:是否知道『資本運作』要邀約下線的人來參加才能分得獎金?)知道」、「(問:你加入的原因是否因為這樣可以分得獎金,所以有利可圖?)對」(104 年5 月15日審理筆錄);證人王肇徽證稱:「(問:你加入的時候,是否知道資本運作是以招攬下線來獲利?)我知道,他們說要找三個人進來,我才能獲利」、「(問:是否加入的原因主要是想要拉下線投資抽成?)是」(104 年10月15日審理筆錄)等語可稽,至所謂之10% 稅金或一至三代老總之款項如何分配,均僅係資本運作模式之細節,無關於資本運作模式之實質內容,要無使人陷於錯誤之情形,應尚與詐欺罪之要件有別。④末查,追加起訴書、移送併案意旨書固以被告簡玉青係與共同被告陳淑敏等人,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涉犯本件詐欺犯行,惟遍查相關卷證,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簡玉青與共同被告陳淑敏等人,係於何時、何地就追加起訴書、移送併案意旨書所載犯行達成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依卷附資料所示,除王肇徽有與被告接觸外,其餘告訴人均稱未曾見過亦不認識被告,是自難徒以被告簡玉青係屬共同被告陳淑敏等人之火鶴團成員,即遽認其與陳淑敏等人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⑵被告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本件資本運作模式,係以會員加入後是否有招攬下線為獲取獎金之唯一標準,而無任何商品、勞務之推廣、銷售之事業或組織,自不屬前開所述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範圍,難認被告有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得逕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等語,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陳麗芳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才是受害人,我跟我的下線知道的都一樣,甚至我把領來的提成獎金都借給我的下線,另外,在這之前我已經退出了,整個事情我沒有辦法解決的時候,我有打165 反詐騙電話,且當我知道時我就沒有再做這個行業等語。
訊據被告蘇富益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欺騙害人的意思,我於101 年101 、12月上老總楊佳鴻才告訴我原稱繳稅是第4 代老之提成等語。
訊據被告吳育承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完全沒有參與任何的犯罪事實,第一,於103 年6 月17日地檢署偵訊時,我並沒有認罪,我向檢察官表示如果行業有違法,我就不做了,如果你認為我有罪,我就有罪。
第二,我從未曾去過五象廣場,更無向任何人介紹過五象廣場的一切,我也未曾向任何人說明10%是大陸政府的稅收,我沒有參與任何金錢的分配,到目前我也從未曾對我所分配的錢有任何異議與疑問,我是實際的受害者,地檢署檢察官於偵訊時告訴我這行業是違法的不能做,要我與所有底下的人和解,我與我父親為了這句話就花了200 多萬元去與我所有底下的人和解,結果帶我去的人沒有事情,沒有被起訴,而本件要我不能做,又要我與所有底下的人和解,我底下完全沒有受害人,但又要起訴我,我是真正的受害者,目前臺灣在南寧從事這個行業還有幾千人,這些人繼續從事該行業賺錢,而我豈不是兩頭空,賠了夫人又折兵,試問國家法律規範與界線又如何使守法的我心服?懇請鈞院明察,並諭知無罪判決等語。
訊據被告李康弘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的犯意。我到南寧是因為去夜市看了行業書才決定加入的,因為我覺得行業書裡面有記載大陸政府默許資本運作這行業,所以我才去找我姪女過去參加,但我沒有欺騙別人。另外,我因為發展不好,所以我補了三個人頭才升上老總,以前我剛過去時確實大陸東北體系的老總有提及10%是用來繳納國家稅金的,但是當我升上老總之後才知道10%不是稅金,我第一時間就有跟我直接下線告知,接下來我有跟另外三個下線告知,因為他們沒有發展,所以我有主動借了100 多萬元來幫他們全額轉讓,我是以道德良心負責的態度來處理等語。
訊據被告鄭敏郎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的犯意。我本人的部分,我只有帶過一個最好的朋友過去,我現在都已經處理好了,錢也退還給他了,於去年3 月份我知道有可能上法院時,我就停止過去了,且我下線沒有一個人是受害者,我絕對不是加害者,我是非常善良的老百姓等語。
訊據被告李金榮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騙的行為,所以我不認罪等語。
訊據被告吳遠東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騙任何人的意圖與行為,我也已經都與所有的下線和解了,錢也退還給他們等語。
訊據被告周政達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從事這個行業從頭到尾都沒有要去欺騙任何人的意圖,因為我從事這行業從頭到尾都非常不順利,所以我在這個行業裡面的階級,不是檢察官所稱的老總,我只是一個經理的階級。再來,我沒有從事這個行業之後,我才知道10%稅金不是繳納給政府的,所以法院寄送給我的補充理由書上記載之一些後續被害人跟我完全沒有關係且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去欺騙任何人的意圖等語。
訊據被告徐錦強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詐騙任何人的意圖及行為,然後在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前,我就陸陸續續有償還給我下線了,所以我從頭到尾沒有詐欺的行為等語。
訊據被告黃雅櫻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其辯護人
亦以:⑴查被告黃雅櫻、蔡素鈖固有加入「資本運作」,及有邀約下線參加之事實,然其等邀約下線參加,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況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被害人謝雯雅,亦以同樣方式邀約附表三編號2 劉映孜、編號4 王俊力、編號6 龔莉雯、編號10郭哲維等四人加入資本運作,且謝雯雅亦知資本運作係要邀約下線加入才能獲利,沒有投資任何標的,行業書上都有政府領導的照片及語錄,看到這些書籍就覺得是他們政府允許才會出版,看完後經過自己之評估才加入,黃雅櫻邀約謝雯雅加入之方式,與謝雯雅邀約其下線加入之方式相同,這個方式沒有騙人,那時覺得是政府允許的,認為是政府的一個政策等情。⑵被告黃雅櫻、蔡素鈖升上第一代老總後,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15及編號23分別列有被告黃雅櫻及蔡素鈖知悉真相後加入之被害人9 人及4 人,認被告黃雅櫻及蔡素鈖應共同負詐欺罪責。惟被告黃雅櫻、蔡素鈖均否認有何消極不作為之詐欺犯行等語,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蔡素鈖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其辯護人亦以同上所載辯護意旨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林蕙怡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參與資本運作:其辯護人亦以:被告林蕙怡係被告林儷綺之胞妹。其於民國100 年底到中國大陸廣西省南寧市幫胞姊林儷綺煮飯,之後由林儷綺借取被告林蕙怡之名義加入資本運作。被告林蕙怡並無參與資本運作,殊無詐欺之犯行等語,為其辯護。
訊據被告任峻賢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從頭到尾沒有詐欺及害人的意思等語。
訊據被告劉福榮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的犯意等語。
訊據被告閻敬婷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的意圖,因為我是出於善意,我沒有想要去害人的意思,且我的部分現在也都沒有被害人,我也沒有再繼續從事這個行業等語。
訊據被告陳炎照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詐欺的犯意。到底所謂的加害者、被害者的定義為何,就檢察官提供的一些證據,到底檢察官有無實地考察去大陸執法,去了解起訴的證據內容,或是只由受害者所提供的證據,我相信大家都是清楚明白了解這個行業而加入的,沒有人脅迫或以詐術誘之。
訊據被告吳啟周堅詞否認有何涉犯詐欺等犯行,並辯稱:
我有參加資本運作,但我沒有詐欺的犯意。當時我朋友帶我去看這個行業時,我有去看了2 次,我是因為自己願意看這個行業所以我才加入的,我看的角度與其他被告看的角度不一樣,以我們台商看的角度是看銀行,為何到現在為止我沒有在做了,每個月還是哪幾個數字在跑,至於為何我還會知道,是因為我去南寧發展綠建築事業,因為綠建築是中國大陸國家發展的一個項目,我一年只有回來臺灣二、三趟而已,我臺灣的這些線都是我的親屬,我的線都是他們專門在跑,我都沒有運作,因為我很忙,我又很少回來臺灣,事實上我們當老闆的人對於這個行業有學到一些東西,給我們的啟示就是要怎麼做生意,怎麼會是變成騙人呢?如果這個行業是騙人的,錢進來就會一直分,包括主任、經理都有分到錢,所以如果是犯罪,連主任、經理都是犯罪,所有分到一塊錢的人都通通是犯罪,但是我本人認為這個行業是騙人的,連經理都要被判罪,因為這是你自己願意的,沒有人強迫,尤其我台商去看了2 次,我確認是沒有問題的,錢全部都是被第四次老總拿去,但是我不曉得,這有什麼問題等語。
㈡附表七所示受邀者是否陷於錯誤?並致生損害?茲分述如下:
⒈證人劉玉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妳之前於警詢時
證述,妳係於101 年4 月經由鄭紫媛介紹到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否正確?)正確。…(問:上課時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一個行業?)當時我也不知道,我只是抱著去玩的心理。(問:不管在上課或其他場合,有無人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一個行業?)大陸政府是否有支持我不知道,但是上課時我有聽到這個行業,但我不知道是什麼。(問:有無提到這是在那邊可以做的一個行業?)好像有。(問:可以做這個行業是代表什麼意思?是否代表合法的?)是否合法我不知道,好像是正當行業,他們說因為這個工作,我聽起來好像不錯。…(問:是否那邊的人有傳遞何訊息給妳,讓妳認為『資本運作』是合法的?)沒有訊息。(問:妳如何判斷合法與否?)我覺得反正錢不多,可以去做這些,我就去一次而,我就沒有做了,我不知道。…(問:妳在上課時,他們有無提到之後妳們的獎金或提成有10%要拿去繳稅?)我根本不知道,我沒有聽那麼清楚,我只是跟人家去上課,人家回來,我就回來。我沒有注意。…(問:妳到那邊,他們有無跟妳說如果有聽到一些查緝或『資本運作』是違法的消息,這只是一個『調控』手段?)我不知道,反正我只去一個星期,我就沒有再過去了,就是每天跟著去上課,回來我就回來,我也沒有聽到很清楚,我只是知道在上課而已,反正錢又可以拿回來,我就沒有注意那麼多。(問:買幾球?)1 球6 萬9800元人民幣。(問:後來有無退出轉讓?)有轉讓」等語(見103 易595 院五卷第75至80頁)。是依證人劉玉珠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調控等事,其自身亦不覺受騙,因難認證人劉珠玉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劉珠玉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⒉證人董明昌於104 年3 月6 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
:你有無加入『資本運作』?)有。(問:何時加入?)
101 年7 月。(問:何人邀約你的?)我母親。(問:你母親邀你去的?)是的。(問:你加入幾個球?)不知道,因為是我母親叫我去,然後我就是去瞭解。(問:是否你母親加入,然後由你繼承去做這個行業?)是的。(問:是否知道你母親加入幾個球?)我聽她說是3 個球吧,我不清楚。…(問:『資本運作』是你母親『王書華』所加入的?)是的。…(問:你之前於偵查中稱是你母親先加入,她叫你過去看,請問是否你母親先繳錢?)是的。
(問:後來你自己有無繳錢?)沒有。…(問:所以實際上你母親受邀去那邊之後,她就自己加入了,然後只是她後來沒有實際上去發展下線,卻交由你去發展下線?)是的。…(問:你母親說要請你過去那邊幫她發展下線,她要跟「資本運作」的人做何聲明,不然別人如何知道你要承繼你母親的那三個球?因為沒有讓渡書或轉讓書,如何可以證明你承接你母親的那三個球?)我母親叫我過去看,做是我做的,名字還是我母親的」等語(見103 易595院二卷第272 至280 頁)。是依證人董明昌所述,其乃承繼母親加入「資本運作」,然卷內並無其母親之證述可資判斷其母親是否遭受詐騙,依罪疑惟輕原則,尚難認定董明昌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⒊證人梁秉倉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問:有無
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有,我沒寫過任何加入的文件,也沒有投資任何的錢在裡面。…(問:你繳多少錢?)錢也不是我繳交的,是我媽媽繳交的,我媽媽也不是老總。…(問:你媽媽總共申購幾球?)三球,一個是我媽媽董紓雯,一個是我,一個是我姐姐梁楷芸。…(問:為何你在警詢時,你們並沒有參與這個投資?)因為申購的人不是我。是依證人梁秉倉所述,其乃母親以其名義繳款加入「資本運作」,然卷內並無其母親之證述可資判斷其母親是否遭受詐騙,依罪疑惟輕原則,尚難認定梁秉倉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⒋證人黃裕芳於103 年7 月22日警詢時證稱:「(問:你係
經何人於何時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資本運作』邀約理由為何?有無具體表示係要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我在101 年11月初由朋友周政達約我到大陸廣西南寧看商機,我在101 年11月跟他到廣西南寧…(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沒有,有人帶我們參觀當地建設,看當地發展,說這邊發展會很好。(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 若有,是否於參觀時向你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參觀五象廣場,但是當時帶團者的說明我不記得。(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沒有。(問:你們所投入的資金係要作何用途?(投資房地產、公共建設等?)我只知道有下線加入可以分得多少錢,其他我不知道。(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10% 才是稅額?)沒有。(問:為何需要扣稅給中國政府?是否這意味資本運作是合法之行業?)我不知道有扣稅的事情。
(問:是否有人提及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手段?)時間太久我不記得…(問:是否提出詐欺告訴及請求賠償?)我不要對他們提出詐欺告訴及請求賠償」等語(見103 易595 偵十卷第196 至198 頁)。是依證人黃裕芳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調控等事,因難認證人黃裕芳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黃裕芳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⒌證人謝佩燕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問:101.
12.20 是由陳柏宏帶你去廣西南寧,帶你到該處投資考察並邀約你參加的?)是。(問:總共投入人民幣14萬元共二球?)是。(問:102 年3 月初到廣西南寧時,是何人負責上課分享及何人帶隊觀光?『老總』為何人?)我是
101.12.20 第一次到廣西南寧,那一次確實有上課,但是我已經不記得負責上課之人的名字,也不記得『老總』為何人,102 年3 月到廣西南寧時,我只有將錢帶過去投資,這一次過去我並沒有上課。…(問:所以你剛開始就知道這個組織有可能是非法的?)我當時是認為中國政府是默許的,如果是非法的我不可能這樣子做。…(問:上線有告知你們說這個組織運作是投資廣西南寧建設,而且政府會扣稅10% ?)沒有。我記得他好像不是說政府會扣稅,他是說有10% 要給第四代『老總』。(問:10% 給第四代『老總』,這件事情是何時得知的?)今年初,這個是最新的說法。(問:所以你加入組織運作時還沒有人跟你講這10% 是要給第四代老總?)我沒有印象了,但是我確定今年初大家在聊天的時候有人提到10% 是要給第四代老總」等語(見103 易595 偵七卷第123 至124 頁)。依證人謝佩燕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等事,其自認係默許,因難認證人謝佩燕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謝佩燕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⒍證人邱曉莉於104 年8 月14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
妳於103 年4 月22日警詢時陳述,於101 年12月初余瑩珍帶妳到大陸探親,然後於102 年1 、2 月間加入『資本運作』,是否正確?)正確。(問:是否余瑩珍邀約妳參加?)是的。(問:妳於警詢時有陳述妳有一位朋友叫許健洲,是否如此?)是的。(問:許健洲是否妳在加入之後才認識的?)是的。(問:所以妳參加「資本運作」與許健洲無關,是否如此?)是的。(問:是否知道妳的老總是何人?)不知道。(問:是否為許健洲體系的人員?)不是。(問:在庭四位被告是否為妳們體系的人員?)我都沒有看過,我不認識。(問:是否知道妳們體系是叫什麼名字?)答:不知道。(問:有無聽過雲南的體系?)有。(問:是否為雲南體系的人員?)不是。(問:余瑩珍的上線是何人?)我不知道她的名字,我只知道當時余瑩珍都叫她姑姑。(問:妳加入『資本運作』這個組織,除了認識余瑩珍之外,還有認識何人?)我的上面只有余瑩珍所稱的姑姑,其他體系的人我知道有許健洲、謝佩燕、陳柏宏、陳靜怡。(問:在妳與許健洲的LINE裡面所講的『靜怡』係指何人?)陳靜怡。(問:『金龍』係指何人?)許健洲的朋友。(問:是否知道『金龍』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叫做『金龍』。…(問:妳剛才稱妳不是雲南團,是否知道妳是什麼團?)不知道。(問:為何會聽過雲南團?)我聽許建洲說的。(問:為何許建洲會跟妳提到雲南團?)他沒有跟我介紹,只是他在談話之中有提起過,我在旁邊有聽到,他沒有特別跟我提到。(問:為何許建洲會講到雲南團?許建洲是在講什麼才講到雲南團?)不記得了,因為很模糊了。…(問:妳之前於偵查中有陳述『法拉利』有負責上課分享,他有提到之後的分紅要繳稅10%給中國政府,妳所謂的『法拉利』係指何人?)『法拉利』是別的體系的老總,不是我們體系的老總。…(問:當初加入時,幫妳們上課的老總是否妳們這個體系的老總?)不是。(問:是否知道幫妳們上課的老總是哪一個體系的老總?)不記得了。(問:有無聽過雲南團或火鶴團或ANGEL 團等?)都不清楚。(問:妳們這個體系是什麼團,妳自己也不清楚,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103 易595 院五卷第128 至134 頁)。
依證人邱曉莉所述,其並非因「ANGEL 集團」、「雲南集團」、或「火鶴集團」邀約而參加「資本運作」,因難認證人邱曉莉有何因本案被告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邱曉莉係本件「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⒎證人闕阿莊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問:是否
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我有去廣西南寧過,沒有參加資本運作,我是去旅遊,101 年我去了三次,102 、103 年都沒有去過廣西南寧。(問:當時是跟何人前往廣西南寧?)第一次是跟我的表嫂桂芳(音),第二次是跟我妹妹闕純意、潘淑貞及我兒子黃威鋼,第三次是跟潘淑貞、吳嘉玲去。(問:我們已訊問潘淑貞,妳已具結作證卻所言不實,已涉及偽證罪有何意見?)我承認我有投資。…(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參觀五象廣場,但他們沒有講到政府支持這項投資。(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他們沒有說政府,但有說是大陸默許的,沒有提到大陸的國家領導人支持這項投資。(問:有無提到資金會投入南寧公共建設或房地產?有無具體指出是投資哪一項建設資金流向何處?)沒有。他們只有說一層一層往上推,每一層都分一些,但我沒有記住每一層分多少,我說的每一層就是經理、老總這一些。…(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百分之10才是稅額?)他們沒有提到需要繳稅、行政管理費、免稅額。(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我有聽他們說要調控,但我不知道調控的原因是什麼」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八卷第200 至202 頁)。
依證人闕阿莊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只講大陸默許,沒講政府默許)、調控(聽不懂)等事,因難認證人闕阿莊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闕阿莊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⒏證人宋佳靜於103 年5 月13日偵查中結證:「(問:是否
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或稱商務商會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參加。劉映孜,我看到他常去大陸,我說想跟他去看看,剛好我剛結束一份工作,他沒有說到資本運作的事。(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2 年3 月參加,我交了人民幣69800 元,交的方式是在台灣換算現金台幣約30幾萬,交給小雪就是林儷綺。我沒有用人頭參加資本運作。…(問: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是有介紹,但沒有鼓勵,我只聽到大象是成功的象徵,其他的沒有仔細聽。(問:上課時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沒有這樣講。(問:上課有無提到資金會投入南寧公共建設或房地產?資金流向何處?)沒有,資金就是分配。(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我後面才聽到監督管理費,但沒有聽說要交給政府。免稅額的部分沒有聽到。(問:上課時是否有提到要交10% 給四代老總?)有。是說監督管理費。(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人數避免稀釋獲利才會查緝?或稱因被查獲之人運行方式太高調或未經政府列管才被查緝?)我有聽過調控,但沒有說是為了控制行業人數。也沒有說是運行方式太過高調。(問:那調控是為什麼?)不知道。(問:所以有提到政府是會查緝資本運作?)調控是指台灣的調控,但什麼意思我不清楚」等語(見103 易595 偵九卷第80至82頁)。是依證人宋佳靜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調控等事,因難認證人宋佳靜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宋佳靜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⒐證人張天維於104 年3 月13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
有無加入「資本運作」?)有。…(問:你於警詢時稱
102 年8 月間?)是的。(問:當時何人邀約你的?)董明昌。(問:你加入幾顆球?)我是加3 顆球。…(問:
你看到這些行業書時,是否會覺得這是中國大陸所支持、允許的一些政策?)我自己認為是中國大陸允許的政策,所以我才加入的。(問:有無聽過所得超過3500元人民幣要繳納10%稅金給政府?)從我去到現在都沒有聽過。…(問:有無覺得加入「資本運作」是被騙?)沒有。…(問:有無印象要繳稅的這件事情?)沒有(搖頭)。…(問:你在上課或參加說明會或人家帶你到大陸南寧之後,「資本運作」裡面的人有無跟你提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支持的行業?)是我們自己去看現象,才覺得『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讓我們去運作的。(問:所以「資本運作」裡面的人都沒有講過『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支持的一個行業?)(點頭)。…(問:若當時你知道他們上課講的老總提成分配及行業書內記載的老總提成分配是不實在的,與實際上分的錢是不一樣的,是否會影響你要加入『資本運作』的意願?)我覺得我會加入,因為到了那個階層,我還是可以領到一樣的錢」等語(見103 易595 院二卷第301 至307 頁)。是依證人張天維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調控等事,因難認證人張天維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張天維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⒑證人李孟霖於103 年5 月6 日偵查中結證:「(問:你是
否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有,是陳靜怡邀約的,他說要去走走看看,他沒有說要去參觀資本運作,如果他說要去資本運作,我還是會去看。(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何時參加?繳費金額?繳費方式?繳費地點?繳給誰?有無以其他人頭加入?若有人頭名為?繳費方式、時、地?)有,102 年7 ,8 月加入,繳了69800 人民幣,直接拿給陳靜怡,是在台灣直接給他錢,給了34萬多的現金,還有一位在場者我不認識,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老總,我沒有用其他人頭加入。(問: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陳靜怡。(問: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有『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及『學習』?)是。(問:
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並於參觀時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興建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有去參觀,但沒有隱喻鼓勵資本運作。…(問:是否表示資本運作為大陸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沒有這樣講到。…(問:有無提到資本運作所領取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人民幣的百分之10才是稅額?)他們說10%是給四代老總的行政監督管理費用,沒印象有提到免稅額。…(問:是否表示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之人數,避免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才會加以查緝?或稱其他人被查獲運行方式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會被查緝?)有經過調控,調控是為了控制人數,為何控制人數我不知道」等語(見
103 易595 偵九卷第13至16頁)。是依證人李孟霖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調控等事,因難認證人李孟霖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李孟霖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⒒證人邱士哲於104 年5 月15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
你之前於警詢時證述,你於102 年7 月經陳俊成介紹去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是否正確?)是的。(問:你去廣西南寧上課時,有無上『全面分析』、『框架』、『學習』、『跟進』這些課程?)有。(問:課程內容有無講到「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領導人支持的合法行業?)有。(問:有無講到獲利必須要繳10%稅金的這件事情?)有。…(問:有無介紹南寧政府所興建的這些公共建設都是為了鼓勵『資本運作』的存在及運行?)有。
…(問:你剛才提到上課時,他們有講到獎金提成要繳稅的這件事情,他們所說要繳稅的這件事情是否會讓你聯想到因為要繳稅應該是合法的,可以放心加入?)不會。後來吳育承有跟我說那是四代老總的提成。(問:當初他們跟你說繳稅的這件事情,繳稅對你來說,繳稅是繳給誰?)繳給政府。(問:是否一個行業是合法的才要繳稅?)對。(問:你剛才提到後來吳育承有跟你說,吳育承是如何跟你說的?)他跟我說那是四代老總的提成。(問:吳育承是何時跟你說的?)我回來之後,他就跟我說了。(問:你之前於警詢時陳述是於102 年10月吳育承跟你說的,是否正確?)對。(問:當時吳育承是否已經是老總了?)是的。(問:若你在加入時知道事實上他們所說的繳稅是騙你的,事實上是拿去分給四代老總,是否會影響當初你要加入的意願?)不會。(問:為何你還會願意加入?)因為每個位階可以到每個位階的錢。(問:你認為他們在這方面欺騙你,不會影響到你要加入的意願?)不會。(問:所以你會同意把你的錢交給欺騙你的人拿去投資或做分配?)那也不算欺騙」等語(見103 易595 院四卷第141 至147 頁)。是依證人邱士哲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調控等事,其亦認此對其是否加入不生影響,因難認證人邱士哲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邱士哲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⒓證人李碧蓮於103 年4 月22日偵查中結證:「(問:是否
曾前往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赴廣西前是受誰邀約?邀約理由?有無具體表示係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沒有參加。在台灣是廖婷及林貴霞跟我講,後來我跟林貴霞去廣西南寧的,剛開始是她是跟我去那邊看看,環境很好,也有很多商機,一開始沒有說資本運作的事情。(問:是否因而參加資本運作?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我沒有參加資本運作。去那邊時就有大陸旅行社去接我們,因為我是跟林貴霞走的。(問:是否有上課?)我沒有上課。當天晚餐時就有一樣是台灣一起坐飛機過去的人問我們有無意願上課,說這邊有一賺錢的機會很不錯,這個工作是要飛來飛去,也有提到如果有朋友也可以找他們過來一起賺錢,如果我有意願才要講清楚一點,並說如果不願意的話沒有關係,後面就安排一這景點玩就好,除了林貴霞外,旅行社的人我都不認識,當天只有我與林貴霞及台灣過去的1 、2 個人而已。我是因為考慮二邊飛來飛去,我就沒有參與。我去那邊8 天,這中間我就沒有去上課,就自己找景點玩」等語(見103 易595 偵八卷第11至12頁)。依證人李碧蓮所述,其並未參加「資本運作」,因難認證人李碧蓮有何因本案被告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李碧蓮係本件「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⒔證人陳治瑛於103 年5 月28日警詢時證稱:「(問:你係
於何時,經何人於何時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資本運作』邀約理由為何?有無具體表示係要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不透明邀約、因為沒有現象可映證)是我朋友綽號竹子之陳韻竹於101 年11月左右邀約,那時後因為我要找工作,所以陳韻竹就說要帶我去大陸看一些工作,我也沒問他相關細節。我就於
101 年11月與陳韻竹一同前往。(問:承上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有上過這些課。…(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有。沒有明講,讓我們自己去看現象。…(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分別提及那些?)基本上不太會去明講。但是比如帶我們去夜市看資本運作的書、看現象,讓我們自己去體會這是合法的行業。…(問: 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或2000元人民幣的10% 才是稅額?)我沒有聽過有要繳交10% 的稅金。…」等語(見104 易
133 警二卷第第305 至307 頁),其於104 年8 月14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妳剛才稱妳加入之後才聽過10%是行政管理費,請確認是加入前或加入後才聽過10%是行政管理費的這件事情?)我真的想不太起來。(問:10%是否影響妳加入的重要因素?)應該不是。(問:當時妳聽到10%是行政管理費時,有無覺得被騙?)沒有,沒有什麼感覺」等語(見103 易595 院五卷第134 至139 頁)。是依證人陳治瑛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合法、默許等事,其亦認繳稅與否對其是否加入不生影響,因難認證人陳治瑛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陳治瑛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⒕證人張連棕於103 年7 月29日警詢時證稱:「(問:你係
於何時,經何人於何時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資本運作』邀約理由為何?有無具體表示係要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不透明邀約、因為沒有現象可證)我於102 年2 月到大陸廈門找朋友郭龍,他約我到廣西南寧看看及聽聽看商機,我就跟他到廣西南寧,郭龍沒有很具體表示商機爲何,第3 、4 天時郭龍有介紹李金榮讓我認識。(問:承上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有,都有上過。(問:你至大陸後是由誰安排起居、行程?)郭龍安排。(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沒有。(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參觀五象廣場?若有,是否於參觀時帶團者向你表示五象廣場係大陸政府用以隱喻鼓勵資本運作之意?例如指四頭象代表上拉下推、左幫右扶,上面的大象代表成功者、廣場上的21顆大樹代表21份額)有,他們又稱為主題廣場。沒有。(問:
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分別提及那些?)沒有。…(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之分紅需繳稅10% 給中國政府?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或2000元人民幣的10% 才是稅額?)沒有。沒有。(問:為何需要扣稅給中國政府?是否這意味資本運作是合法之行業?)沒有聽過扣稅的事情。(問:是否有人提及台灣及大陸政府查緝資本運作係『調控』(指政府為控制加入行業人數過多,稀釋獲利,而加以查緝)手段?或者是否有人稱資本運作會被查獲係因被查獲者太過高調,或沒加入政府列管才因此遭查緝?)沒有。
沒有」等語(見104 易133 警二卷第347 至349 頁)。是依證人張連棕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調控等事,因難認證人張連棕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張連棕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⒖證人杜智雄於103 年5 月21日警詢時證稱:「(問:你係
於何時,經何人於何時邀約你去廣西省南寧市參加『資本運作』邀約理由為何?有無具體表示係要前往廣西南寧參觀資本運作,或以其他事由邀約至大陸?)是我朋友謝佩燕於102 年3 月底左右邀約,他說大陸廣西南寧那邊有很多建設,有很多事業可以做,就邀請我過去看看商機。(問:承上問,你至大陸後是否有上課?上課內容是否有『全面分析』即介紹資本運作概要、『跟進』、『學習』教導如何邀約新人加入、『框架』等課程?)有上過這些課。…(問:參觀南寧市時,是否有向你們隱喻南寧市的進步發展,全仰賴政府推行商會商務的政策?)沒有。…(問: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之行業等語?分別提及那些?)沒有說到這些。…(問:是否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或2000元人民幣的10% 才是稅額?)好像是有扣幾千元的。有一個公式。但沒聽到免稅額」等語(見104 易133 警二卷第292 至295頁)。是依證人杜智雄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等事,因難認證人杜智雄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杜智雄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⒗證人張正良於104 年87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你於
何時經由何人去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答:102年4 月份朋友介紹我去廣西南寧參加『資本運作』。(問:你去廣西南寧時,有無上他們所提供的『全面分析』、『框架』、『跟進』、『學習』等這些課程?)有。(問:在上課時,課程內容有無介紹『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支持、默許的一個行業?)沒有。(問:他們是如何介紹『資本運作』的?)他們講這個東西讓我們知道,讓我們自己去看看這個東西在這邊是否能做,他們沒有說「資本運作」是大陸政府默許的,而是看自己是否覺得這在這邊是否可行,當下整個走完之後,我覺得是可行的,所以我就去參加。…(問:為何會認為它是合法的?)因為眼見為憑,他們再怎麼講,我也不會相信,我自己有跑出去跟一些大陸人聊天,這些大陸人有說這個東西是可行的且在地的大陸人也有在做,畢竟我想那邊是一黨專政的地方,在地的大陸人應該會比我們外地人還要怕這件事,所以我想要嘗試看看。(問:他們在招攬過程當中,這個『資本運作』組織的人員有無釋放出任何訊息讓你覺得『資本運作』在廣西南寧是合法的、可以做的?)基本上他們是叫我們自己去看,不是他們帶我去的,是我自己過去的,然後他們叫我自己去看,並說如果覺得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算了。…(問:在上課過程當中或其他人員介紹過程當中,有無聽到以後你們的獎金或提成有10%要拿去繳稅的這件事情?)沒有。(問:行業書內有無提到?)好像沒有,因為沒有看行業書。…(問:你有無聽過10%?)有。(問:10%是什麼?)當時警察詢問我10%是否所謂的國家稅金,我跟警察說不是,因為10%上面不知道是要做什麼的,有一個統籌說是行政費用。(問:所以你聽到該則訊息是在上課時聽到?)我不知道是在加入時他們有跟我講或是上課時聽到的。(問:是你剛加入就聽到該則訊息,或是你加入一陣子後才聽到該則訊息?)應該是加入之前就有講」等語(見103 易595 院五卷第80至87頁)。
是依證人張正良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等事,因難認證人張正良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張正良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⒘證人蔡宥霖於104 年8 月7 日本院審理時結證:「(問:
103 年5 月21日警詢時,警察有詢問你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為大陸政府之政策或默許之政策、是中國國家領導人支持之行業、是合法的行業等語,你答稱沒有聽過,但是書上有看到,當時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警察詢問你是否有人提及「資本運作」的分紅須繳稅10%給中國政府,是否有提到稅金計算方式是收入先扣除免稅額3500元或2000元人民幣的10%才是稅額,你答稱沒有聽過,你有聽到要繳10%行政管理費給四代老總,你沒有聽過免稅額,當時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
103 易595 院五卷第87至93頁)。是依證人蔡宥霖所述,其加入「資本運作」之過程,無人向其提及有關「資本運作」繳稅、合法、默許等事,行業書雖有寫合法、支持,其自身亦不覺受騙,因難認證人蔡宥霖有何陷於錯誤或致生損害之事,則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蔡宥霖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綜此,上開受邀者,或證稱其受邀時,「資本運作」之成員,未曾向其訛稱「資本運作」所得需繳稅10% 、亦未稱「資本運作」係合法、政府支持、默許,未為不實之「資本運作」階層之提成分配陳述等,或稱縱使為上開陳述,亦毫不影響其加入「資本運作」之意願,縱使受邀者前揭證述,不無可能係出於迴護被告之動機,然誠如前述,本院不能排除確有少部分投資人也許願意冒高風險去追逐高報酬,更有甚者,以身試法亦在所不惜,倘受邀者歷次證述均堅稱「資本運作」究竟是否是否繳稅、是否合法、是否政府支持、默許及政府有無查緝、是否如實告知各階層「提成分配方式」,均與其評估是否參加「資本運作」無關,且其歷次之證述並無自相矛盾、顯違常理之處,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上開受邀者既未有遭施行詐術之事,或縱遭施行詐術而與其加入「資本運作」並無因果關係,而無何陷於錯誤、受有損害之情,堪認其等均非本件「資本運作」之受害人。另被告陳淑敏之選任辯護人於103 年4 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103 年
4 月16日之準備書狀),爭執證人黃佳心、王福財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院結證,經聲請人捨棄傳喚,因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情形,是證人黃佳心、王福財於警詢時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則依卷內現存證據,亦難認定黃佳心、王福財係「資本運作」之被害人。
㈢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被告無罪之理由:
⒈被告鄭明溪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4 所載,被告鄭明溪應自100 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 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被告鄭明溪並非「ANGEL 團」之老總,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鄭明溪之上下線組織圖,無從認定上開被害人是否為被告鄭明溪之下線,此觀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即明。檢察官認被告鄭明溪於100 年12月知悉真相,無非係以附表四編號146 所示扣案隨身碟之列印資料(即103 易
595 附件三卷),其中「12月」資料夾內之12月薪資資料已獨立列出「鄭明溪」之資料,且被告鄭明溪亦不爭執其有導覽受邀者參訪南寧之事,為其主要論據,然縱認被告鄭明溪確有領薪並帶領受邀者參訪南寧之客觀事實,此部分之重點仍在於可否證明被告鄭明溪主觀上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而仍繼續為上開導覽行為?經遍閱全卷,仍無足夠證據可使本院形成被告鄭明溪已知悉事實欄㈢真相之心證。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鄭明溪有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鄭明溪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鄭明溪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鄭明溪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李宣儀部份: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編號5 所載,被告李宣儀應自101 年11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 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被告李宣儀並非「ANGEL 團」之老總,而係被告鄭茿勻之助理,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李宣儀之上下線組織圖,且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李宣儀之下線,此觀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即明。檢察官認被告李宣儀於101 年1 月知悉真相,無非係以被告李宣儀於斯時客觀上有協助被告鄭茿勻收取新人繳交之款項及聯絡事宜為據,然縱使被告李宣儀有有協助被告鄭茿勻收取新人繳交之款項及聯絡事宜之客觀事實,此部分之重點仍在於可否證明被告李宣儀主觀上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而仍繼續為上開收取新人繳交之款項及聯絡事宜行為?經遍閱全卷,仍無足夠證據可使本院形成被告李宣儀已知悉事實欄㈢真相之心證。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李宣儀有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李宣儀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李宣儀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李宣儀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⒊被告周敏煌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4 所載,被告周敏煌應自101 年8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 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被告周敏煌並非「火鶴集團」之老總,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周敏煌之上下線組織圖,且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周敏煌之下線,此觀該署102年度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即明。檢察官認被告周敏煌於101 年8 月知悉真相,無非係以周敏煌於101 年7月23日寄送主旨為「兩件事情報告」之EMAIL 與被告宋佩雯,而該EMAIL 之附件係「行業通訊錄」(見102 易1152偵三卷第85頁以下),並與被告陳淑敏等同案被告間有互傳LINE訊息,討論「資本運作」之事,為其主要論據。然被告周敏煌此舉固可認定其自101 年7 月23日起即有參與協助被告宋佩雯處理「資本運作」相關事務之客觀事實,且其確有向LINE「吃香喝辣」群組成員,宣傳「資本運作」應無觸法等事,被告周敏煌前揭舉動,確實足以使人懷疑其在「資本運作」中之角色為何?其參與之程度如何?惟此部分之重點仍在於可否證明被告周敏煌主觀上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而仍繼續為上開協助被告宋佩雯處理「資本運作」相關事務行為?經遍閱全卷,仍無足夠證據可使本院形成被告周敏煌已知悉事實欄㈢真相之心證。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周敏煌有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周敏煌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周敏煌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周敏煌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⒋被告呂佩婷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及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所載,被告呂佩婷應就其於101 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4 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呂佩婷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呂佩婷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呂佩婷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
4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呂佩婷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呂佩婷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呂佩婷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呂佩婷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呂佩婷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呂佩婷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呂佩婷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呂佩婷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呂佩婷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呂佩婷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⒌被告郭泰宏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及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所載,被告郭泰宏應就其於101 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5 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郭泰宏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郭泰宏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郭泰宏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
5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郭泰宏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郭泰宏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郭泰宏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郭泰宏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郭泰宏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郭泰宏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郭泰宏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郭泰宏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郭泰宏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郭泰宏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⒍被告溫鎔鎂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24所載,被告溫鎔鎂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6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溫鎔鎂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溫鎔鎂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溫鎔鎂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6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溫鎔鎂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溫鎔鎂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溫鎔鎂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溫鎔鎂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溫鎔鎂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溫鎔鎂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溫鎔鎂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溫鎔鎂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溫鎔鎂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溫鎔鎂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⒎被告林慧英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25所載,被告林慧英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7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林慧英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林慧英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林慧英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7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林慧英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林慧英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林慧英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林慧英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林慧英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林慧英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林慧英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慧英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林慧英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林慧英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⒏被告程玉玲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20所載,被告程玉玲應就其於101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8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程玉玲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程玉玲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程玉玲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8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程玉玲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程玉玲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程玉玲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程玉玲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程玉玲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程玉玲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程玉玲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程玉玲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程玉玲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程玉玲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⒐被告賴玉琴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1所載,被告賴玉琴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
9 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賴玉琴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賴玉琴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賴玉琴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9 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賴玉琴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賴玉琴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賴玉琴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賴玉琴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賴玉琴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賴玉琴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賴玉琴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賴玉琴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賴玉琴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賴玉琴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⒑被告賴玉淑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2所載,被告賴玉淑應就其於101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0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賴玉淑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賴玉淑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賴玉淑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0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賴玉淑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賴玉淑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賴玉淑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賴玉淑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賴玉淑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賴玉淑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賴玉淑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賴玉淑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賴玉淑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賴玉淑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⒒被告盧麗安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7所載,被告盧麗安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1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盧麗安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盧麗安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盧麗安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1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盧麗安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盧麗安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盧麗安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盧麗安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盧麗安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盧麗安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盧麗安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盧麗安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盧麗安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盧麗安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⒓被告陳珮慈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陳珮慈應就其於102 年2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2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陳珮慈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陳珮慈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珮慈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2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珮慈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陳珮慈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陳珮慈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陳珮慈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陳珮慈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陳珮慈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珮慈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珮慈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陳珮慈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陳珮慈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⒔被告鄭紫媛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鄭紫媛應就其於101 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3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鄭紫媛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鄭紫媛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鄭紫媛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3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鄭紫媛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鄭紫媛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鄭紫媛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鄭紫媛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鄭紫媛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鄭紫媛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鄭紫媛前開詐欺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鄭紫媛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鄭紫媛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鄭紫媛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⒕被告廖祖祥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廖祖祥應就其於102 年8 、9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4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廖祖祥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廖祖祥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廖祖祥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4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廖祖祥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廖祖祥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廖祖祥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廖祖祥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廖祖祥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廖祖祥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廖祖祥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廖祖祥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廖祖祥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廖祖祥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⒖被告林貴霞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林貴霞應就其於101 年11、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5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林貴霞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林貴霞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林貴霞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5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至其中受邀人宋佳靜雖係被告林貴霞之下線,然受邀人宋佳靜並無陷於錯誤、受有損害之事,業據證人宋佳靜證述如上。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林貴霞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林貴霞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林貴霞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林貴霞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林貴霞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林貴霞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林貴霞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貴霞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林貴霞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林貴霞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⒗被告黃繽慧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3所載,被告黃繽慧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6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黃繽慧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黃繽慧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黃繽慧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6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黃繽慧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黃繽慧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黃繽慧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黃繽慧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黃繽慧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黃繽慧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黃繽慧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黃繽慧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黃繽慧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黃繽慧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⒘被告陳莉光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4所載,被告陳莉光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7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陳莉光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陳莉光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莉光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7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莉光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陳莉光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陳莉光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陳莉光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陳莉光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陳莉光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莉光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莉光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陳莉光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陳莉光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⒙被告魯博宏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5所載,被告魯博宏應就其於101年10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8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魯博宏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魯博宏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魯博宏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8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魯博宏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魯博宏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魯博宏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魯博宏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魯博宏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魯博宏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魯博宏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魯博宏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魯博宏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魯博宏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⒚被告陳寧晏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8所載,被告陳寧晏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9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陳寧晏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陳寧晏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寧晏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19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寧晏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陳寧晏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陳寧晏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陳寧晏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陳寧晏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陳寧晏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寧晏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寧晏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陳寧晏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陳寧晏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⒛被告陳善足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9所載,被告陳善足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0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陳善足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陳善足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善足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0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善足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陳善足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陳善足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陳善足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陳善足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陳善足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善足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善足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陳善足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陳善足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劉佩娣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21所載,被告劉佩娣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1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劉佩娣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劉佩娣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劉佩娣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1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劉佩娣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劉佩娣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劉佩娣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劉佩娣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劉佩娣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劉佩娣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劉佩娣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劉佩娣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劉佩娣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劉佩娣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蘇玲菁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22所載,被告蘇玲菁應就其於101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2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蘇玲菁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蘇玲菁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蘇玲菁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2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蘇玲菁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蘇玲菁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蘇玲菁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蘇玲菁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蘇玲菁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蘇玲菁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蘇玲菁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蘇玲菁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蘇玲菁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蘇玲菁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蘇芳楹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23所載,被告蘇芳楹應就其於101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3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蘇芳楹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蘇芳楹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蘇芳楹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3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蘇芳楹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蘇芳楹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蘇芳楹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蘇芳楹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蘇芳楹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蘇芳楹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蘇芳楹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蘇芳楹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蘇芳楹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蘇芳楹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陳永騰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蒞字第13913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26所載,被告陳永騰應就其於102年3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4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陳永騰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陳永騰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永騰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4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永騰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陳永騰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陳永騰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陳永騰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陳永騰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陳永騰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永騰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永騰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陳永騰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陳永騰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柯姿伃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及103 年度蒞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柯姿妤並無就其於102 年7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應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者。是難認定被告柯姿伃有取得何一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柯姿伃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況依卷內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柯姿伃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柯姿伃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柯姿伃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柯姿伃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柯姿伃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柯姿伃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柯姿伃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柯姿伃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柯姿伃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柯姿伃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簡玉青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及103 年度蒞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簡玉青應就其於101 年11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應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6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簡玉青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簡玉青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簡玉青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4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簡玉青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簡玉青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簡玉青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簡玉青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簡玉青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簡玉青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簡玉青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簡玉青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簡玉青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簡玉青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至檢察官104 偵15320 號併案意旨書(103 年度蒞字第1821
4 號補充理由書)關於被告簡玉青部分,因起訴部分為無罪判決,與併案部分既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予以退回(詳述如肆、退併辦部分)。
被告陳麗芳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號追加起訴書及103 年度蒞字第15430 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陳麗芳應就其於101 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應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6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2 年偵字第20152 號起訴書附表三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陳麗芳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陳麗芳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麗芳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7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麗芳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陳麗芳同屬「火鶴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陳麗芳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陳麗芳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陳麗芳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陳麗芳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麗芳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麗芳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陳麗芳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陳麗芳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蘇富益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蘇富益應就其於101 年5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14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惟查,起訴書認被告蘇富益於101 年5 月即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無非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於103 年5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現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供你指認,表中何人是老總?當上老總之時間為何?)編號
1 鄭雅文、四代老總、100 年6 、7 月上老總編號2 我本人、四代老總,100 年8 月上老總編號3 廖庭,三代老總、101 年1 、2 月上老總編號4 郭宗正、三、四代老總、
101 年4 、5 月上老總編號5 林儷琦、三、四代老總、10
0 年11、12月上老總編號6 蘇富益、一代老總、101 年5月上老總編號8 顏雪鈴、一代老總、101 年3 、4 月上老總編號9 徐晟翔、二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0黃雅櫻、一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1許健州、三、四代老總、101 年3 、4 月上老總編號12陳靜宜、三、四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3小寶、一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4許志鴻、二、三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5李佳衡、三、四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6球球、三、四代老總、不清楚編號17郭志偉、老總、不清楚編號18吳遠東(宇騰)、三四代老總、不清楚時間編號20郭尚恩、老總、不清楚編號21不清楚是不是老總編號22晨風、一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3任峻賢(金大福)、二三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4劉福榮、三四代老總、約10
1 年7 、8 、9 月146)編號25王詠德、二三代老總、101年10月編號26沈嚴明、在蘇富益下線,不是老總、但是有在幫忙講班,他在人前也自稱老總編號27小炎,一二代老總、不清楚時間編號28蔡欣蓉、一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9陳振庭、三四代老總、101 年編號30鄭惠芬、我們成員、不清楚職階編號31吳啟周、一二代老總、約101 年12月編號32曾昱駿、二代老總、101 年5 、6 月編號33行業名李菁、三四代老總、102 年2 、3 月編號34李金榮(李金達)、一二代老總、不清楚時間,晚李菁約2 個月編號35李康弘、三四代老總、101 年7 、8 月編號36鄭紫媛(良緣)、二三代老總、102 年1 、2 月編號37涂耀文、二三代老總、101 年年中編號38林儷文(東岭)、一代老總、
101 年7 、8 月編號16球球、三四代老總、不清楚編號41太陽能、一代老總、102 年1 、2 月編號42林貴霞、二代老總、101 年11、12月編號43廖祖祥、一代老總、102 年
8 、9 月編號45劉瑞祥、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6鄭筑勻、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7鄭文成、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8鄭文成之女朋友、負責收加入資本運作的錢,她知道我們行業編號49顏瑋辰、一代老總、在徐晟翔之後編號55陳柏宏、一代老總、102 年8 、9 月」等語,為其主要論據。然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於該次警詢時,僅依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即回憶數十名下線升老總之時間,其記憶是否正確,已然有疑。況縱認證人楊佳鴻上開所證屬實,亦僅能證明被告蘇富益於101 年5 月上老總,尚難遽以推認被告蘇富益於
101 年5 月確已知悉實欄㈢之真相,是起訴書認被告蘇富益於101 年5 月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事,尚難遽採。綜此,被告蘇富益自承其於101 年11、12月間,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尚堪採認。又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蘇富益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蘇富益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蘇富益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8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蘇富益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證人蔣秋虹除外,詳如下述),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廖祖祥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廖祖祥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廖祖祥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廖祖祥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廖祖祥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而被害人蔣秋虹雖證述被告蘇富益曾為其上課之事,然被害人蔣秋虹受騙加入「資本運作」之時間為101 年11月,與本院認定被告蘇富益知悉事實欄㈢之時間,為101 年11、12月間某日,依卷內資料,尚無從確知被告蘇富益知悉事實欄㈢之時間在前。依罪疑唯輕之原則,尚難認被告蘇富益所為有何構成蔣秋虹詐欺之事。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蘇富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蘇富益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蘇富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蘇富益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吳育承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吳育承應就其於102 年4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29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吳育承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吳育承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吳育承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29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至其中受邀人黃裕芳雖係被告吳育承之下線,然受邀人黃裕芳並無陷於錯誤、受有損害之事,業據證人黃裕芳證述如上。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吳育承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吳育承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吳育承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吳育承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吳育承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吳育承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吳育承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吳育承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吳育承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吳育承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李康弘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李康弘應就其於101 年7 、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0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惟查,起訴書認被告李康弘於101 年7 、8 月即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無非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於
103 年5 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現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供你指認,表中何人是老總?當上老總之時間為何?)編號1 鄭雅文、四代老總、100 年6 、7 月上老總編號2 我本人、四代老總,100 年8 月上老總編號3 廖庭,三代老總、101 年1 、2 月上老總編號4 郭宗正、三、四代老總、101 年4 、5 月上老總編號5 林儷琦、三、四代老總、10 0年11、12月上老總編號6 蘇富益、一代老總、
101 年5 月上老總編號8 顏雪鈴、一代老總、101 年3 、
4 月上老總編號9 徐晟翔、二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0黃雅櫻、一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1許健州、三、四代老總、101 年3 、4 月上老總編號12陳靜宜、三、四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3小寶、一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4許志鴻、二、三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5李佳衡、三、四代老總、上老總時間不清楚編號16球球、三、四代老總、不清楚編號17郭志偉、老總、不清楚編號18吳遠東(宇騰)、三四代老總、不清楚時間編號20郭尚恩、老總、不清楚編號21不清楚是不是老總編號22晨風、一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3任峻賢(金大福)、二三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4劉福榮、三四代老總、約10 1年7 、8 、9 月146)編號25王詠德、二三代老總、101 年10月編號26沈嚴明、在蘇富益下線,不是老總、但是有在幫忙講班,他在人前也自稱老總編號27小炎,一二代老總、不清楚時間編號28蔡欣蓉、一代老總、不清楚編號29陳振庭、三四代老總、101 年編號30鄭惠芬、我們成員、不清楚職階編號31吳啟周、一二代老總、約101年12月編號32曾昱駿、二代老總、101 年5 、6 月編號33行業名李菁、三四代老總、102 年2 、3 月編號34李金榮(李金達)、一二代老總、不清楚時間,晚李菁約2 個月編號35李康弘、三四代老總、101 年7 、8 月編號36鄭紫媛(良緣)、二三代老總、102 年1 、2 月編號37涂耀文、二三代老總、101 年年中編號38林儷文(東岭)、一代老總、101 年7 、8 月編號16球球、三四代老總、不清楚編號41太陽能、一代老總、102 年1 、2 月編號42林貴霞、二代老總、101 年11、12月編號43廖祖祥、一代老總、
102 年8 、9 月編號45劉瑞祥、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6鄭筑勻、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7鄭文成、我的上線老總編號48鄭文成之女朋友、負責收加入資本運作的錢,她知道我們行業編號49顏瑋辰、一代老總、在徐晟翔之後編號55陳柏宏、一代老總、102 年8 、9 月」等語,為其主要論據。然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鴻於該次警詢時,僅依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即回憶數十名下線升老總之時間,其記憶是否正確,已然有疑。況縱認證人楊佳鴻上開所證屬實,亦僅能證明被告李康弘於101 年7 、8 月上老總,尚難遽以推認被告李康弘於101 年7 、8 月確已知悉實欄㈢之真相,是起訴書認被告李康弘於101 年7 、8 月即已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事,尚難遽採。綜此,被告李康弘自承其於
101 年12月間,知悉事實欄㈢之真相乙情,尚堪採認。又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李康弘之下線(受邀人張連棕除外,詳如下述),是難認定被告李康弘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李康弘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0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李康弘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李康弘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李康弘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李康弘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李康弘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李康弘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而受邀人張連棕雖係被告李康弘之下線,然受邀人張連棕並無陷於錯誤、受有損害之事,業據證人張連棕證述如上。依罪疑唯輕之原則,尚難認被告李康弘所為有何構成張連棕詐欺之事。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李康弘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李康弘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李康弘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鄭敏郎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鄭敏郎就其於102 年7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1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鄭敏郎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鄭敏郎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鄭敏郎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1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鄭敏郎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鄭敏郎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鄭敏郎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鄭敏郎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鄭敏郎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鄭敏郎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鄭敏郎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鄭敏郎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鄭敏郎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鄭敏郎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李金榮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李金榮應就其於102 年2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2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李金榮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李金榮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李金榮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2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李金榮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李金榮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李金榮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李金榮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李金榮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李金榮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李金榮前開詐欺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李金榮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李金榮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李金榮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吳遠東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吳遠東應就其於103 年1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3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吳遠東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吳遠東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吳遠東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3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吳遠東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吳遠東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吳遠東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吳遠東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吳遠東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吳遠東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吳遠東前開詐欺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吳遠東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吳遠東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吳遠東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周政達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周政達應就其於101 年11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4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周政達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周政達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周政達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4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周政達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周政達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周政達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周政達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周政達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周政達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周政達前開詐欺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周政達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周政達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周政達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徐錦強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徐錦強應就其於101 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5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徐錦強之下線(受邀人宋佳靜除外,詳如下述),是難認定被告徐錦強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徐錦強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5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徐錦強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徐錦強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徐錦強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徐錦強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徐錦強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徐錦強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而受邀人宋佳靜雖係被告徐錦強之下線,然受邀人宋佳靜並無陷於錯誤、受有損害之事,業據證人宋佳靜證述如上。依罪疑唯輕之原則,尚難認被告徐錦強所為有何構成宋佳靜詐欺之事。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徐錦強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徐錦強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徐錦強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黃雅櫻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黃雅櫻應就其於102 年4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6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黃雅櫻之下線,詳如下述),是難認定被告黃雅櫻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黃雅櫻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6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黃雅櫻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黃雅櫻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黃雅櫻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黃雅櫻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黃雅櫻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黃雅櫻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黃雅櫻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黃雅櫻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黃雅櫻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蔡素鈖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蔡素鈖應就其於102 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7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蔡素鈖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蔡素鈖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蔡素鈖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7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蔡素鈖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蔡素鈖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蔡素鈖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蔡素鈖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蔡素鈖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蔡素鈖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蔡素鈖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蔡素鈖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蔡素鈖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林蕙怡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林蕙怡應就其於101 年7 、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8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林蕙怡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林蕙怡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林蕙怡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8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林蕙怡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林蕙怡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林蕙怡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林蕙怡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林蕙怡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林蕙怡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蕙怡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林蕙怡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林蕙怡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任峻賢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任峻賢應就其於102 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39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任峻賢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任峻賢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任峻賢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39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任峻賢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任峻賢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任峻賢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任峻賢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任峻賢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任峻賢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任峻賢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任峻賢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任峻賢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劉福榮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劉福榮應就其於101 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40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劉福榮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劉福榮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劉福榮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40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劉福榮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劉福榮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劉福榮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劉福榮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劉福榮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劉福榮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劉福榮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劉福榮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劉福榮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閻敬婷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閻敬婷鈖應就其於102 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41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閻敬婷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閻敬婷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閻敬婷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41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閻敬婷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閻敬婷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閻敬婷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閻敬婷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閻敬婷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閻敬婷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閻敬婷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閻敬婷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閻敬婷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陳炎照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陳炎照應就其於101 年8 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42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陳炎照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陳炎照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陳炎照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42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陳炎照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陳炎照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陳炎照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陳炎照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陳炎照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陳炎照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炎照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陳炎照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陳炎照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吳啟周部分:
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及104 年度蒞字第3028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六所載,被告吳啟周應就其於101 年12月知悉事實欄㈢真相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對附表七編號43所示受邀者負共同詐欺之責。然查,依據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上下線組織圖所載,上開被害人均非被告吳啟周之下線,是難認定被告吳啟周有取得前揭被害人繳付款項之提成分配,而無法遽以認定被告吳啟周有何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共同詐欺附表七編號43所示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況依該等被害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證詞,亦均未指述被告吳啟周就前揭被害人加入「資本運作」,有何參與行為分擔之事,自不得僅前揭被害人與被告吳啟周同屬「雲南集團」,而「資本運作」會由非直系老總為受邀者上課,被告吳啟周可能曾對前揭被害人之加入「資本運作」施以助力,即遽令被告吳啟周共同對前揭被害人負詐欺取財之責,否則,豈非謂被告吳啟周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蓋「資本運作」大多由非直系老總上課,然其老總間互相支援並非僅限於同一集團間,而係橫跨不同集團間,則被告吳啟周既「可能」曾為不同集團之受邀者上課,是否亦應對斯時所有廣西南寧受邀參加之所有被害人負責?此一推論容有過度評價被告刑事責任之虞。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前開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吳啟周確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吳啟周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吳啟周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參、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銀惠為「火鶴集團」之成員,其於附表六編號44所示時間,或在「老總學習」時,或在「老總會議」中,或在「老總餐」上,或在私下聊天之場合,知悉:
「『資本運作』所得並未繳稅10% 予大陸政府,原稱繳稅10% 之款項,實係4 代老總之提成;1 到3 代老總分配之提成均為1 萬500 元人民幣,並非『框架』內所宣稱之『1 代老總領380 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1 代老總領57x21 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且無需扣除繳稅10 %」等事實。從而,即知「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鼓勵之政策」均屬無據並非事實後,或為領得受邀者加入分配之提成,或為履行前揭老總義務,竟仍分別自附表六編號44所示時間起,與其他已知悉真相之參加者(即附表二、六各編號「受邀者欄」內有記載同一受邀者)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相互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自己或由其他已知悉真相者,或利用其他不知悉真相者,依其內部之分工關係,或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或負責上課、或接送新人、或負責導覽、或私下聊天、或按其老總位階坐領提成等,而共同對於受邀參加「資本運作」之如附表六編號44所示之被害人「複製」如上所載運作方式,訛稱如下:主任、經理的提成扣除3,500 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1 代老總領38
0 x21 份額,即7980元人民幣;2 代老總領57 x21份額,即1197元人民幣;3 代老總領38x21 份額,即798 元人民幣;
4 代老總領19x21 份額,即399 元人民幣;新聞報導大陸政府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指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支持之政策等語。其以此方式招攬受邀者加入「資本運作」,致如附表六編號44所示之受邀者,於附表三、七各編號所示時、地陷於錯誤,而支付如附表三、七各編號所示金額加入「資本運作」而受有損害,或再因誤信前揭詐術為真,陸續邀約親友至廣西南寧,並轉述上開不實說法勸說親友加入「資本運作」,而成為被告陳銀惠向如附表六編號44所示之受邀者施用詐術之工具,如被告陳銀惠則藉此分得受邀者加入繳付款項之提成。因認被告陳銀惠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銀惠業於104 年1 月17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見102 易1152院六卷第296 頁)、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102 易1152院十二卷第206 、207 頁)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退併辦部分:
一、併辦意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15320 號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被告簡玉青明知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資本運作組織係以多層次傳銷模式,向新加入組織之會員(下稱新人)收取入會費之方式運作,所收款項並未投資當地政府硬體建設或投入其他合法投資管道,實際上新人所投資之款項,均用於上線會員之獎金分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 年4 月間,透過下線張賢彬邀請被害人王肇徽至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於○段期間,由被告簡玉青負責接待、安排參加投資說明會,並至南寧市區考察投資環境,於投資說明會上,再由與被告陳淑敏、宋佩雯、簡玉青有犯意聯絡之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老總」向被害人王肇徽說明投資方式,若投資人民幣6 萬9,800 元,次月可領回人民幣1 萬9,800 元,招攬
3 名新人投資,即可陸續取得投資紅利,被害人王肇徽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於102 年8 月21、22日,在高雄市○區○○○路與瀋陽街口之「珍典生活廚坊」,交付新臺幣35萬元予被告簡玉青,被告簡玉青再轉交予上線即被告宋佩雯、陳淑敏。嗣於103 年1 月間被害人王肇徽表示欲退出投資,被告簡玉青竟告以投資款項已交由被告宋佩雯、陳淑敏,並經檢調機關查扣,而無法直接退還,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簡玉青亦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且與被告簡玉青本案已追加起訴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請求併案審理等語。
二、按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案件須經起訴、上訴等訴訟上之請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所謂訴訟上之請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為之,如僅以公函請求併辦,其性質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訴訟上之請求,不得認有訴之存在。故檢察官以公函請求併辦部分,必須與起訴部分均成立犯罪,且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始得一併審判。如移送併辦部分不成立犯罪,或與起訴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無從併予審判,應將該併辦部分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104 年度台非字第137 號判決意旨可參)。本案被告簡玉青經追加起訴犯詐欺取財犯行,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與前述各檢察官移請併案部分不生同一案件或裁判上、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均無從併予審理。故上開併辦部分,皆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賴建旭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 │罪刑欄 │├──┼──────┼─────────────────┤│ 1 │事實欄暨附表│鄭筑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所載 │叁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32 、13││ │ │3 、13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2 │事實欄暨附表│劉瑞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2所載 │貳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43 、144 、││ │ │146 所示之物,均沒收。 │├──┼──────┼─────────────────┤│ 3 │事實欄暨附表│鄭文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3 所載│貳年。 │├──┼──────┼─────────────────┤│ 4 │事實欄暨附表│陳淑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二編號4 所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 ││ │ │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5 │事實欄暨附表│宋佩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5 所載│叁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8所示之物,││ │ │沒收之。 │├──┼──────┼─────────────────┤│ 6 │事實欄暨附表│童灩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6 所載│壹年肆月。 │├──┼──────┼─────────────────┤│ 7 │事實欄暨附表│林清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7 所載│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8 │事實欄暨附表│李碧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8 所載│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9 │事實欄暨附表│楊德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9 所載│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 │ │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扣案││ │ │如附表七編號44、45、47所示之物,均││ │ │沒收。 │├──┼──────┼─────────────────┤│ 10 │事實欄暨附表│顏淑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0所載│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 │ │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 11 │事實欄暨附表│陳淑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1所載│玖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 │ │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扣案如││ │ │附表七編號77至81所示之物,均沒收。│├──┼──────┼─────────────────┤│ 12 │事實欄暨附表│鄭雅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2所載│貳年。 │├──┼──────┼─────────────────┤│ 13 │事實欄暨附表│楊佳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3所載│貳年。 │├──┼──────┼─────────────────┤│ 14 │事實欄暨附表│林儷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4所載│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60 所示││ │ │之物,沒收之。 │├──┼──────┼─────────────────┤│ 15 │事實欄暨附表│廖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二編號15所載│年貳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 │ │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 │ │ │├──┼──────┼─────────────────┤│ 16 │事實欄暨附表│郭宗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6所載│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17 │事實欄暨附表│陳靜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7所載│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 │ │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 18 │事實欄暨附表│鄭鈺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8所載│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19 │事實欄暨附表│郭尚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19所載│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20 │事實欄暨附表│陳振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20所載│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21 │事實欄暨附表│郭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21所載│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22 │事實欄暨附表│李佳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22所載│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23 │事實欄暨附表│莊文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二編號23所載│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 │ │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扣案││ │ │如附表七編號253 、254 、259 所示之││ │ │物,均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