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聯趰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聯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8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3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9月2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