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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佳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及SIM卡壹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及SIM卡1片,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50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之行動電話1支及SIM卡1片,均為被告所有作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執聲卷第6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