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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7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7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志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審訴字第52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志文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4 年

6 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停止羈押,本院考量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本案業於104 年6 月25日適用協商程序而終結,定於104 年7 月9 日宣示判決,若限制被告住居於戶籍地,應能擔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裁判日期: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