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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麥盛創

葉鼎南陳東宏謝趙錦姿賴羿全王月品張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聲請拍賣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均准予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麥盛創等人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現由本院以民國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下稱本案),本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查扣如附表編號1-8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該等車輛均係被告麥盛創等人從事吸金違反銀行法犯行之犯罪所得,且車輛價值將隨時間增加而遞減,現行之贓物庫環境亦不利於車輛保存,有減損其價值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 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點及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等規定,聲請拍賣附表編號1-8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等語。

二、按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沒收之;前項第1 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刑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鑑價,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亦有明文。蓋刑法雖以沒收作為剝奪犯罪所得之制度,經由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後,將人民財產權強制移轉國庫,惟基於成本效益及物盡其用之經濟法則及節能原則,如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仍放任其置於贓證物庫而令其喪失毀損,或過度花費以保管該扣押物,即與前述之經濟法則及節能原則有違,故有前揭規定之設。

三、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亦有明文。經查,附表編號1-8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均經檢察官以被告犯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及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違法吸金罪,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而扣押在案。茲檢察官以該等車輛業經查扣逾半年,均已無法正常發動,且車輛價值常隨時間增加而遞減,現行之贓物庫環境亦不利於車輛保存,有減損其價值之虞為由,聲請本院准許拍賣並保管其價金。經本院詢問附表編號1-8 所示之所有人後,均同意本院准許檢察官拍賣並保管價金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刑事陳報狀1 紙在卷可稽。另審酌本案被害人數多達兩千餘人,吸金金額將近新臺幣17億元,卷證資料甚多,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亦多達二十餘人,顯然審判程序並非短時間內得以終結。倘欲妥善保管附表編號1-8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則需有相當空間、足以遮風蔽雨之場所,在歷時非短之審判期間,不僅不易保管且耗費甚鉅,更無法避免車輛自然折舊之價值減損,則揆諸前揭說明,本於最有利於被告及被害人處置之原則,且不違反被告等之意願下,本院認有拍賣附表編號1-8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並保管其價金之必要,以避免被告或被害人之權益因刑事訴訟程序之扣押處分而受有過度之侵害。

四、至附表編號9 之所有人雖亦同意拍賣該車並保管其價金,惟檢察官於聲請拍賣該車後,隨即以該車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規定予以刑事扣押之物,不符同法第141 條得聲請拍賣之規定,而撤回拍賣該車之聲請,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5 月20日雄檢欽光104 蒞扣1 字第46311 號函

1 紙在卷可參,本院自無從逕予准許拍賣該車,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聰明附表:

┌──┬────┬─────┬─────┐│編號│ 車 號 │登記名義人│真正所有人│├──┼────┼─────┼─────┤│ 1 │AFY-7758│ 麥盛創 │ 葉鼎南 │├──┼────┼─────┼─────┤│ 2 │AFW-7758│ 陳東宏 │ 陳東宏 │├──┼────┼─────┼─────┤│ 3 │AJC-1509│ 林靜宜 │ 謝趙錦姿 │├──┼────┼─────┼─────┤│ 4 │ADB-6936│ 賴羿全 │ 賴羿全 │├──┼────┼─────┼─────┤│ 5 │AFZ-7803│ 賴羿全 │ 賴羿全 │├──┼────┼─────┼─────┤│ 6 │ADC-8553│ 王月品 │ 王月品 │├──┼────┼─────┼─────┤│ 7 │AGA-8113│ 王秋蓉 │ 王文興 │├──┼────┼─────┼─────┤│ 8 │AJA-3162│ 黃炳隆 │ 張淑惠 │├──┼────┼─────┼─────┤│ 9 │AHY-3877│ 黃建明 │ 陳淑蕙 │└──┴────┴─────┴─────┘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扣押物
裁判日期: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