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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7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9號聲 請 人 黃麗鄉

張玉枝洪麗香辜俊富謝順昌朱玉婷陳玨蓉謝常嚴陳顯堂趙秀娥麥戴秀基麥埕墉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聲請解凍帳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麥盛創與葉鼎南、賴聰明及蘇達修等人(下稱麥盛創等人)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現由本院以民國10

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下稱本案),本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凍結聲請人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惟因系爭帳戶均係聲請人等自用,而非提供麥盛創等人所設之「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下稱互助會)使用,且帳戶內均為聲請人等之自有資金,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審理事實有關,自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即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發還系爭帳戶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係因檢察官認麥盛創等人共同成立前揭互助會,涉嫌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於偵查期間扣押系爭帳戶,嗣本案起訴之被告並未包括聲請人等,惟於起訴書內載明聲請人黃麗鄉、洪麗香、辜俊富、陳玨蓉、謝常嚴、陳顯堂及趙秀娥(下稱聲請人黃麗鄉等人)均另案偵查中(見起訴書第7 頁),且其等所聲請解凍之帳戶亦均列於起訴書附表內,以作為證明麥盛創等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使用;另聲請人張玉枝、謝順昌、朱玉婷、麥戴秀基及麥埕墉(下稱聲請人張玉枝等人)則均非本案被告,其等聲請解凍之帳戶亦未列於起訴書內。經本院函詢檢察官扣押系爭帳戶之情形,則函覆稱:聲請人張玉枝、麥埕墉為互助會之處長,聲請人謝順昌為本案被告謝趙錦姿之子,且聲請人張玉枝等人遭查扣之系爭帳戶於犯罪期間有大額現金之提存;聲請人黃麗鄉等人均為互助會之處長,其等遭查扣之系爭帳戶於犯罪期間亦有大額現金之提存;又互助會處長級以上幹部多達97位,共有會員2,524 人,相關資金流向、證人尚待調查釐清,陸續亦有被害人提出告訴,經該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20104 、2877

2 號、104 年度他字第846 、886 號繼續偵辦中,故系爭帳戶乃偵查犯罪、保全證據所需,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項、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有繼續扣押之必要等語,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3 月27日雄檢瑞藏103 偵20104 字第23870 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黃麗鄉等人所聲請解凍之系爭帳戶,業經檢察官列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即可為證據之物,且其等尚有另案偵查中,並經檢察官認為系爭帳戶乃偵查犯罪、保全證據所需而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則本院自無從將系爭帳戶逕予發還聲請人黃麗鄉等人;另聲請人張玉枝等人之系爭帳戶則非檢察官用以作為本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係因尚有另案偵查中,為偵查犯罪必要始繼續扣押系爭帳戶,故聲請人張玉枝等人自應另依其他法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扣押物,乃其等竟向本院提出聲請,即有違誤,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盧聰明附表┌──┬─────────┬─────┬─────────┐│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 戶 名 │ 帳 號 │├──┼─────────┼─────┼─────────┤│ 一 │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 黃麗鄉 │ 000000000000 ││ │行 │ │ │├──┼─────────┼─────┼─────────┤│ 二 │ 同 上 │ 同 上 │ 000000000000 │├──┼─────────┼─────┼─────────┤│ 三 │ 同 上 │ 同 上 │ 000000000000 │├──┼─────────┼─────┼─────────┤│ 四 │陽信銀行大公分行 │ 同 上 │ 000000000000 │├──┼─────────┼─────┼─────────┤│ 五 │臺灣銀行 │ 張玉枝 │ 000000000000 │├──┼─────────┼─────┼─────────┤│ 六 │ 同 上 │ 同 上 │ 000000000000 │├──┼─────────┼─────┼─────────┤│ 七 │合作金庫銀行大樹分│ 同 上 │ 000000000000 ││ │行 │ │ │├──┼─────────┼─────┼─────────┤│ 八 │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 洪麗香 │ 0000000000000 ││ │行 │ │ │├──┼─────────┼─────┼─────────┤│ 九 │合作金庫銀行五甲分│ 同 上 │ 0000000000000 ││ │行 │ │ │├──┼─────────┼─────┼─────────┤│ 十 │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 辜俊富 │ 000000000000 ││ │行 │ │ │├──┼─────────┼─────┼─────────┤│十一│ 同 上 │ 同 上 │ 000000000000 │├──┼─────────┼─────┼─────────┤│十二│ 同 上 │ 同 上 │ 0000000000000 │├──┼─────────┼─────┼─────────┤│十三│大眾銀行鳳山分行 │ 同 上 │ 000000000000 │├──┼─────────┼─────┼─────────┤│十四│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 謝順昌 │ 000000000000 ││ │行 │ │ │├──┼─────────┼─────┼─────────┤│十五│臺灣銀行 │ 朱玉婷 │ 000000000000 │├──┼─────────┼─────┼─────────┤│十六│大眾銀行五甲簡易型│ 陳玨蓉 │ 000000000000 ││ │分行 │ │ │├──┼─────────┼─────┼─────────┤│十七│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 謝常嚴 │ 000000000000 ││ │行 │ │ │├──┼─────────┼─────┼─────────┤│十八│大眾銀行苓雅分行 │ 陳顯堂 │ 000000000000 │├──┼─────────┼─────┼─────────┤│十九│聯邦銀行三民分行 │ 同 上 │ 000000000000 │├──┼─────────┼─────┼─────────┤│二十│大眾銀行苓雅分行 │ 趙秀娥 │ 000000000000 │├──┼─────────┼─────┼─────────┤│二一│臺北富邦銀行鳳山分│ 麥戴秀基 │ 000000000000 ││ │行 │ │ │├──┼─────────┼─────┼─────────┤│二二│台新銀行鳳山分行 │ 同 上 │ 00000000000000 │├──┼─────────┼─────┼─────────┤│二三│大眾銀行明誠分行 │ 麥埕墉 │ 0000000 │└──┴─────────┴─────┴─────────┘

裁判案由:聲請解凍帳戶
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