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8號受 刑 人 黎國華上列受刑人因104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受刑人住所新竹縣竹北市○○路○○號7樓、居所苗栗縣○○鄉○○街○○號、桃園市○○○街○○巷○號3樓所在地均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主 文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