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政賢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李勝琛律師被 告 楊明華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前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703號、第11243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部分;犯罪事實欄四即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二部分終結辯論,茲因此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宜與上開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偽造文書及違背建築術成規(國硯建案)部分一併辯結,故就上開原已辯論終結之二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 妍 懿
法 官 陳 俊 宏法 官 宋 恩 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 怜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