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竑毅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妨害祕密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1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之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且業經告訴人就全部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暨刑事陳述狀可按。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105年7月15日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薛博仁法 官 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