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宏家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宏家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宏家因涉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2項第3款強盜擄人勒贖結合犯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另自承其於案發前因為吸毒之需要,而住於朋友陳政賢家中,足認其無一定之住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若未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101條1項1、3款規定,自104年12月3日起羈押,並於105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參酌證人鍾佳霖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被告於案發後曾至屏東車站詢問伊有無地方可以讓被告住,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