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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 告 高雄市美容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慕蘭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被 告 蘇守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洪毓良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