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黃郭鳳玉
黃明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博為、陳銘修、高家駿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105 年度矚訴字第1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翔利昇號漁船VDR 壹架及翔利昇號漁船衛星航跡儀主機(含遙控器)壹組均准予發還黃郭鳳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矚訴字第1 號被告許博為、陳銘修、高家駿被訴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經扣押「翔利昇號漁船VDR 1 架」及「翔利昇號漁船衛星航跡儀主機(含遙控器)1 組」在案,該等扣案物屬聲請人黃郭鳳玉所有,並由聲請人黃明泉保管中,由於該等扣案物係記錄翔利昇號漁船過去之航行資料及航行路線之海底狀況,為聲請人等進行海上漁撈作業之重要參考資料,並無扣押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等所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翔利昇號漁船VDR 1 架」及「翔利昇號漁船衛星航跡儀主機(含遙控器)1 組」,為告訴人黃郭鳳玉所有,並由告訴人黃明泉保管中,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翔利昇號漁船)漁業執照各1 份附卷可憑(偵二卷第79、169 頁)。本院斟酌聲請意旨及全案情節,認並無繼續扣押該等扣案物之必要,且檢察官亦建議准予發還,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10月26日雄檢欽律105 軍偵46字第96308 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5 頁),揆諸首揭法條意旨,因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不待案件終結,予以發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玉霜附表┌──┬───────────────────┬──┐│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 1 │翔利昇號漁船VDR │1 架│├──┼───────────────────┼──┤│ 2 │翔利昇號漁船衛星航跡儀主機(含遙控器)│1 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