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瑩宸企業有限公司上 訴 人即 被 告兼 代表人 莊美霞共 同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3 月18日105 年度簡字第537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8253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莊美霞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非法排放廢水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瑩宸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非法排放廢水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緩刑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莊美霞係「瑩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瑩宸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 號,業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登記解散)」之負責人,瑩宸公司工廠址設高雄市○○區○○街○○巷○ ○○ 號,從事金屬表面之電鍍業務,屬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電鍍業,為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事業。瑩宸公司領有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下稱環保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有效期間自102 年12月18日起至107 年12月17日止),且公司負責人莊美霞明知電鍍製程所生廢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使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符合水汙染防治法之管制標準後,再於核准登記之排放口加以排放,始屬適法。詎莊美霞明知上情,竟為節省廢水處理成本,於不詳時間,基於繞流排放含有超標有害健康物質廢水之犯意,在瑩宸公司上址工廠之集水井設置暗管,使電鍍作業產生之部分廢水,不經工廠內之廢水處理設備,而係由該暗管直接排放至工廠外對面馬路之排水溝,以此方式將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事業廢水,繞流排放至工廠外之地面水體。嗣於104 年5 月12日8 時55分許,經環保局派員前往瑩宸公司上址工廠執行稽查作業,並以投放追蹤劑至集水井及採集廢水等方法,發現前述繞流排放之情事,經檢驗該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內樣體含有害健康物質如下:鋅含量達25.6mg/L(標準值為5.0mg/ L)、總鉻含量達2.37mg/L(標準值為2.0mg/L ),均已超過放流水標準,始查知全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兼瑩宸公司代表人莊美霞(下稱被告莊美霞)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簡上卷第4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美霞固坦承其為瑩宸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工廠從事金屬表面之電鍍業務,屬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電鍍業,為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事業,且瑩宸公司領有環保局核發之水汙染防治許可證,而於104 年5 月12日8 時55分許,經環保局派員前往瑩宸公司上址工廠執行稽查作業,在該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內採集水體樣本並進行檢驗,結果測得該工廠所排放之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鋅含量達25.6 mg/L (標準值為5.0mg/ L)、總鉻含量達2.37mg/L(標準值為2.0mg/L ),均已超過放流水標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排放廢水之犯行,辯稱:公司工廠集水井絕無設置暗管繞流排放,僅有置於汙水處理槽排放廢水之單一管路,而當天環保局稽查發現工廠外排水溝內樣體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法定標準值,係因該工廠排放廢水之管路有破洞,造成部分廢水滲出未流入汙水處理槽所致,應是疏失,並非故意所為,且經環保局告知後立即修補該管路破洞,又環保局定期前往公司工廠突襲稽查,之前均符合廢水排放規定,從未查獲有設置暗管偷排廢水之情形,足認本次排放廢水超標應係前述管路破洞疏失所致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莊美霞確為瑩宸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工廠從事金屬表
面之電鍍業務,屬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電鍍業,為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事業,且瑩宸公司領有環保局核發之水汙染防治許可證,而於104 年5 月12日8 時55分許,經環保局派員前往瑩宸公司上址工廠執行稽查作業,在該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內採集水體樣本並進行檢驗,結果測得該工廠所排放之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鋅含量達25.6 mg/L (標準值為5.0mg/ L)、總鉻含量達2.37mg/L(標準值為2.0mg/L ),均已超過放流水標準各節,業據被告莊美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 至3 頁,偵卷第10至11頁,審訴卷第22頁,簡上卷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核與證人即環保稽查員000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6至17頁,簡上卷第60頁至第65頁反面、第92頁至第94頁反面、第173 頁反面至第174 頁反面),並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 年6 月1 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0435132901 號函(見警卷第15至16頁)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污染稽查紀錄(見警卷第17、19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測報告(見警卷第21、23、25頁)、91年8 月30日環署水字第0910059901號公告(見警卷第27頁)、放流水標準(見警卷第29至33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警卷第35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見警卷第37頁)、現場稽查照片(見警卷第39、41、43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莊美霞所經營之瑩宸公司工廠確有設置暗管繞流排放廢水之事實,理由詳述如下:
⒈證人即環保稽查員000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當時環保署
正在執行電鍍業專案稽查,先就各工廠申報的資料做勾稽,勾稽後發現瑩宸公司可能有異常情形,故於104 年5 月12日派員前往現場稽查,先去放流口採水,再進入工廠巡查。稽查部分,主要是確認有無繞流排放之情形,在四周查看有無異常情況,發現工廠正對面之水溝有擺放雜物,翻開雜物,就發現有一股水流從瑩宸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之集水井流到水溝裡,且流向是直直地流過來,我們懷疑是偷排,就先採集水體,再做追蹤劑測試,我們在集水井投入藍色追蹤劑,過一段時間後,確實在對面水溝看到藍色追蹤劑的水流流過來,然後,我們又在工廠作業區投入橘紅色追蹤劑,發現橘紅色追蹤劑流到集水井,再流到對面水溝,而且我們在集水井內發現一根管子,追蹤劑就是從該管子流出去,集水井很深,但管子比較上面,所以我們看的到該管子,集水井的水一部分從暗管排出,一部分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我們認為上開藍色追蹤劑測試資料足以證明被告公司有使用暗管偷排廢水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6至1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所謂「繞流」係指沒有依照正常汙水處理程序,或是未經許可放流口,直接將廢水排出去;而正常程序係由集水井到下一個單元,再到下一個單元,處理完之後,從合法放流口排出。當天稽查時,看到狀況是被告公司工廠之廢水未經處理,直接由集水井流到對面馬路溝渠,為求慎重,我們有做追蹤測試,分二步驟,先在集水井投放藍色追蹤劑,因為是在集水井發現繞流,且繞流方向係正對汙水處理設施方向,所以懷疑係從集水井排出來,過一段時間,對面馬路溝渠內果然出現藍色追蹤劑之水流,接著,在作業區投入橘紅色追蹤劑,而作業區的水流到集水井即出現橘紅色追蹤劑,該橘紅色追蹤劑之水流又流至對面馬路溝渠內,證明被告公司工廠集水井有暗管將集水井的水直接繞流到對面馬路溝渠排放之情形,另外,使用鐵絲穿過集水井內暗管圓孔,證明該圓孔與集水井係相通,可以視為一體;當天在放流口有採到一組水,表示工廠排放部分的水有依照合法程序處理排放,且放流口所採樣水體檢測報告除鋅含量7.18mg/L超過標準值
5 mg/L外,其餘均符合標準,但對面馬路溝渠繞流排放所採樣水體檢測報告光是鋅含量就高達25.6mg/L,可見放流口的水是處理過比較乾淨的等語綦詳(見簡上卷第60頁至第65頁反面、第92頁至第94頁反面、第173 頁反面至第174 頁反面),並有卷附上開檢測報告(放流口採樣部分,見警卷第21頁;放流口對面溝渠採樣部分,見警卷第23頁)可佐。據此,環保稽查人員到場先在合法放流口採集樣體,巡查四周發現對面馬路排水溝內水流方向疑似從瑩宸公司工廠集水井流出,遂在對面排水溝內採集樣體,而後在該工廠集水井內發現暗管圓孔,懷疑瑩宸公司工廠有設置暗管偷排廢水之情形,為求慎重,當場立即進行追蹤劑測試,分別在集水井旁圓孔投入藍色追蹤劑、工廠作業區地溝內投入橘紅色追蹤劑,證實不論是集水井含有藍色追蹤劑的水,或是工廠作業區內含有橘紅色追蹤劑的水,均直接流向對面馬路排水溝內排出。嗣後檢測報告亦顯示瑩宸公司工廠有部分廢水經過處理後由合法放流口排出,另有部分廢水未經處理直接由暗管繞流至對面排水溝排出。
⒉本院於105 年8 月16日審理時當庭勘驗環保局於104 年5 月
12日8 時55分許,派員前往瑩宸公司上址工廠執行稽查作業所拍攝之錄影光碟畫面如附件所示,此有勘驗筆錄及錄影光碟畫面翻拍照片存卷可佐(見簡上卷第87頁反面至第91頁、第134 至第169 頁)。由勘驗上開錄影光碟結果可知,環保稽查員執行本案稽查時全程錄影,⑴瑩宸公司工廠集水井右側有ㄇ型管連接至地面下,環保稽查員巡查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有堆置雜物之情形,將雜物移開後,發現該排水溝內水體有浮油,遂採集該排水溝內之水體進行檢測(詳如附件⑴所示00:00:02至00:02:41,畫面翻拍照片見簡上卷第
134 頁至第139 頁反面);⑵環保稽查員在收集工廠集水井右側ㄇ型管內之水體時,發現ㄇ型管後方地面上覆有淺藍色帆布及褐色帆布,要求工廠員工將該帆布掀開,進而發現該處有一個洞口,環保稽查員便要求該員工將ㄇ型管採樣口開關關閉(詳如附件⑴所示00:04:48至00:08:44,畫面翻拍照片見簡上卷第139 頁反面至第145 頁反面);⑶環保稽查員就在前揭洞口倒入藍色追蹤劑,該藍色追蹤劑遂流向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內,因此確認該工廠集水井附近地面之可疑洞口與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係相通(詳如附件⑵至⑸所示,畫面翻拍照片見簡上卷第146 頁反面至第150 頁反面);⑷環保稽查員在工廠作業區內之地溝倒入橘紅色追蹤劑,確認該橘紅色追蹤劑流經前揭洞口後,亦直接流向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內無誤(詳如附件⑺所示,畫面翻拍照片見簡上卷第153 頁至第154 頁反面);⑸環保稽查員使用長鐵絲穿過前揭可疑洞口與工廠集水井,確認該洞口與工廠集水井亦是相通(詳如附件⑻所示,畫面翻拍照片見簡上卷第15
5 頁正、反面)。⒊由證人000上開證述與現場錄影光碟勘驗內容互核以觀,
環保稽查人員巡查瑩宸公司工廠四周,發現對面馬路排水溝附近堆置雜物,而在工廠集水井附近地面亦有覆蓋帆布掩飾可疑洞口之情形,經環保稽查人員在工廠集水井旁發現之洞口與工廠內作業區分別投放藍色追蹤劑、橘紅色追蹤劑後,上開追蹤劑均直接流向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內,且前揭洞口與工廠集水井間可任由長鐵絲穿過證明二者係相互連通,足徵被告莊美霞公司工廠集水井與對面馬路排水溝之地面下確有設置暗管相通連,使集水井部分的水經由該暗管繞流排放至對面馬路排水溝,彰彰甚明。
三、被告莊美霞雖以上情置辯。惟查:㈠被告兼瑩宸公司代表人莊美霞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同
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見審訴卷第22頁)。嗣後翻異其詞,於本院審理時改稱:環保稽查人員發現管路有破洞,集水井的水才會滲出未流入汙水處理槽,直接流到對面馬路排水溝,嗣環保稽查人員複查時已經封住該破洞;又我是經過之前律師勸說,他說我沒有證據,且若是認罪可以刑度較輕,所以我才認罪,我上訴是因為我確實沒有排暗管云云。然查,證人即環保稽查員000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稽查過程中沒有人跟被告莊美霞說過管線有破洞,導致集水井的水流出去,且被告莊美霞當時陳述意見也沒有提及管線有破洞因此流出去之情形等語(見簡上卷第64頁),且上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 年5 月12日水污染稽查紀錄明確記載有使用專管(地面暗管)排放作業廢水,並無任何管線破洞之記載(見警卷第17、19頁),又翌(13)日複查結果,亦記載「⒈本案係該公司經本局於104 年5 月12日於原水池利用地下專管(暗管)繞流排放廠區作業廢水到對面排水溝渠經本局查獲在案。⒉稽查時,現場查察上述暗管,業者已用水泥進行封閉該管線。」,此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 年5 月13日水污染稽查紀錄及現場照片存卷足憑(見簡上卷第102至106 頁)。益徵環保稽查人員自始至終認定被告莊美霞公司工廠排放廢水至對面馬路排水溝全係因被告莊美霞公司工廠設置暗管繞流排放之故,且複查報告明確指出該公司工廠嗣後用水泥封閉的是「暗管管線」,而非被告莊美霞辯稱之管線破洞。又,被告莊美霞於本院審理時始終無法具體說明「管線破洞」所指為何,徒託空言,礙難採信。
㈡再者,被告莊美霞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之前民國60、70年間
工廠廢水係直接從一個溝渠排到對面水溝等語(見簡上卷第
178 頁正、反面)。而查,被告莊美霞公司工廠與對面水溝間已鋪設馬路,此有上開現場稽查照片存卷可佐,是被告莊美霞所指上開溝渠早已因馬路舖設而填平,自不可能繼續連通被告莊美霞公司工廠與對面水溝。倘非該公司工廠集水井內設置暗管與對面水溝相連接,二處有馬路橫亙其中,環保稽查員在工廠集水井、作業區內分別投入追蹤劑,豈可能發生含有追蹤劑之水逕自流向工廠外對面馬路排水溝內?是被告莊美霞辯稱未設置暗管云云,應是事後推諉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㈢至被告莊美霞辯稱之前環保局稽查廢水排放均合乎標準,並
未發現有設置暗管情形云云,然查,證人即環保稽查員000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瑩宸公司於本案查獲前一年內,稽查18次,有水汙、空汙、毒化物檢驗等不同稽查,而水的採驗有符合標準,也有不符合標準,不符合者有依法開罰;因為之前檢測到超過標準的水,係在合法放流口所採集,可能係操作上有疏忽或不慎,故在104 年5 月12日之前沒有對該公司工廠投放追蹤劑做稽查等語綦詳(見簡上卷第92至93頁),並有證人000庭呈瑩宸公司繞流稽查前一年(103 年5月13日至104 年5 月12日)至該公司稽查情況匯整表附卷足憑(見簡上卷第96至101 頁)。依上,被告莊美霞公司工廠於本案查獲設置暗管繞流排放前,於103 年12月30日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已有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遭環保局裁處之紀錄(見簡上卷第98頁),但因該次檢體係在合法放流口採集,並非如本案係在對面馬路排水溝發現可疑水流排放情形,故在本案查獲前,環保局對該公司工廠廢水排放稽查,未曾投放追蹤劑調查是否有設置暗管繞流排放之情節。是被告莊美霞上開所辯之前廢水排放稽查均符合標準,顯與事實不符,且尚不得因環保局之前未查獲暗管繞流而遽為有利被告莊美霞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兼瑩宸公司代表人莊美霞事後翻異原審自白,辯稱:本次排放廢水超標應係工廠排放廢水之管路破洞疏失所致,並未設置暗管繞流排放廢水云云,殊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按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 條第2 款之定義,「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是被告莊美霞為瑩宸公司負責人,瑩宸公司雖領有排放許可證,猶逕行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且違反18條之1 第1 項規定,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論處。是核被告莊美霞所為,係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2 項第2 款、同法第18條之1 第1項之未依登記核准之放流口排放及未經處理合於管制標準,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罪;被告瑩宸公司則因其負責人即被告莊美霞,執行業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
2 項之罪,依同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應科以同法第36條第
2 項之罰金。又被告莊美霞為被告瑩宸公司負責人,其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2 項之罪,應依同條第4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六、原審以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原審判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原審未及審酌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之犯罪所得應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詳後述),自有未洽。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上訴理由雖以無罪抗辯指摘原判決不當,然經本院認定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確有設置暗管繞流排放廢水之犯行,已如前述。是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以前揭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未及審酌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莊美霞明知其所經營公司從事電鍍業,在電鍍製程將產生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廢水,須經國家審認之廢水處理設備加以處理,並需確保排放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於維護生態體系及生活環境之情形下,兼顧個人及附近社群之健康安全,詎其明知上述事宜,竟於取得排放許可證後,猶為貪圖個人企業之便利、節省公司經營成本,私設暗管繞流排放廢水,致使附近居民將可能長期使用潛藏有害人體物質之水源,無形中增加染患病疾之風險,且無從防範,對社會法益侵害甚鉅,又被告莊美霞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飾詞猶辯,態度非佳。惟念其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尚可,末斟以被告莊美霞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喪偶、有
1 個兒子及1 個女兒均已成年、與公婆同住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另被告瑩宸公司固於104 年6 月11日登記解散,然其於清算範圍內,依公司法第25條之規定,視為未解散,該公司從事電鍍業,乃受國家環保機關管制之事業,當自行形成有效內部監督控管機制,確保公司營運恪守環保法規,維護公司工廠附近之生態機制及居民健康,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瑩宸公司猶任負責人於執行業務過程中,為設置暗管繞流排放廢水之違法情事,亦具可責之處,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第1 項之科處罰金負擔,以為警戒,量處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刑。至被告瑩宸公司係法人,無罰金易服勞役之問題,爰不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八、緩刑宣告㈠被告莊美霞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本院審酌被告莊美霞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另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乃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為健全其法紀觀念並預防再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5 款第8 款規定諭知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期能藉由服務地方機會重新培養健全處事及尊重法治之正確心態,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此外,被告莊美霞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併予指明。
㈡按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之適格;又緩
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瑩宸公司仍有受緩刑宣告之資格,縱其業已解散,然其仍於清算範圍內存續有法人格,猶具有宣告緩刑之實益,因而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
九、沒收部分㈠本件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行為後,刑法於104 年12月17日
增訂第38條之1 條文,其中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㈡查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繞流排放廢水所
獲取不法利得,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 年10月7 日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規定估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之規定,認定瑩宸公司自99年6 月至104 年5 月計5 年間,在102 年及103 年經發現有污泥產生量異常短少計3.967 公噸,依該公司與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清理費用每公噸1 萬3,00
0 元估算,依污泥短少量計算之經常性支出成本,此部份不法得利為5 萬1,571 元,又無法估算其他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因而認定瑩宸公司所獲取不法得利為5 萬1,571 元乙節,此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 年9 月7 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0539550100 號函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瑩宸公司污泥短少異常申報量、含重金屬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等件在卷足憑(見簡上卷第120 至133頁)。從而,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將工廠廢水部分經由合法放流口排出,部分經由暗管繞流非法排放,因此節省污泥清理所生之經常性支出成本,屬財產上之利益,是認被告莊美霞、瑩宸公司之犯罪所得應為5 萬1,571 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第1 項、第36條第2 項第2 款、第4 項、第39條第
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百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盈吉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三、違反第32條第1項規定。第1 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34條至本條第2 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第1項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34條至第3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附件 │├────────────────────────────┤│⑴MAH03924(放流口+雜物下之水溝) │├────────────────────────────┤│00:00:02畫面一開始拍攝被告工廠之集水井右方有ㄇ型管連接到││地面下。 ││00:00:06畫面往ㄇ型管左方之小集水井移去。 ││00:00:09畫面再往ㄇ型管左方之大集水井移去。 ││00:00:12畫面再回到ㄇ型管,拍攝其周遭之物。 ││00:00:14畫面再次拍攝ㄇ型管。 ││00:00:20畫面移到ㄇ型管(即工廠對面)前方之排水溝處。 ││00:00:25畫面拍攝排水溝之特寫。 ││(稽查人員間對話:「沒水啊。」、「嗯,有油啊。」) ││00:00:51稽查人員清潔排水溝內之石塊。 ││00:01:23稽查人員拿長鐵權收集排水溝內之水。 ││00:01:41稽查人員將收集到的水溝水倒入桶子裡。 ││00:01:50稽查人員再次拿長鐵權收集排水溝內之水。 ││00:01:54稽查人員再將收集到的水溝水倒入桶子裡。 ││00:02:04稽查人員第三次收集排水溝內之水。 ││00:01:54稽查人員復將收集到的水溝水倒入桶子裡。 ││00:02:15稽查人員第四次收集排水溝內之水。 ││00:02:17稽查人員續將收集到的水溝水倒入桶子裡,同時畫面往││工廠方向移去。 ││00:02:19稽查人員在被告工廠之集水井處查看。 ││00:02:22 畫面又回到稽查人員在收集排水溝之水的所在處。 ││00:02:28稽查人員繼續在收集排水溝之水。 ││00:02:34另一稽查人員右手拿相機、左手拿水質檢測器。 ││00:02:41稽查人員反覆在收集排水溝之水。 ││【其後畫面至00:04:43,一直在拍攝收集水之動作及特寫水溝,││故略。】 ││00:04:48畫面移到另名稽查人員在收集ㄇ型管內之水。 ││00:05:04另一稽查人員欲拿白色長桶給正在收集ㄇ型管內水之稽││查人員。 ││00:05:20畫面移到大集水井連接之大小管處。 ││00:05:32畫面持續拍攝大集水井連接之大小管。 ││00:05:46畫面拍攝到大集水井連接大小管最終的直立長管(即過││濾器旁之長管)。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稽查人員:「你們如果沒有過濾││的話,直接從這邊過去,也可以流出去嘛,對不對。」、員工:││「沒有沒有,它只有流到這一側,這一側。」、稽查人員:「我││知道啊,嗯呀。」、員工:「它就直接過濾啊。」、稽查人員:││「啊對啊,那如果沒有過濾的話,那還是可以排出去嘛。」、員││工:「不會不會。」、稽查人員:「不會,啊不然怎麼剛才你們││沒有過濾,還是有水?」) ││00:05:51畫面移到小集水井連接之水管處。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員工:「那以前留,留著,因為││那個那個…。」、稽查人員:「沒有沒有,不可能不可能,我們││都採了5 meter 的水了。」、員工:「除非它,它很滿啊,滿了││就出來了…。」、稽查人員:「對啊,滿了啊。」、員工:「滿││了就會就會…。」、稽查人員:「就會嘛,所以說,剛才你們沒││有做的話,水還是會排出去啊。」) ││00:06:01稽查人員正用白色桶子收集ㄇ型管內之水。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員工:「如果滿了的話,它就會││滿出去。」稽查人員:「現在還在做水,所以說它也沒有滿嘛。││」、員工:「沒有滿啊。」、稽查人員:「沒有滿,它還是不會││出來嘛。」、員工:「對對。」、稽查人員:「不然的話,量怎││麼那麼少。」員工:「因為孔很小啊。」另一稽查員:「孔很大││。」、稽查人員:「孔很大耶。」另一稽查員:「那孔很大。」││、員工:「那上面,上面孔很小耶。」) ││00:06:23有一名稽查人員蹲下去查看。 ││(稽查人員間對話。稽查人員:「可以看的到嗎?」、蹲下查看││之稽查員:「不是說沒有埋水管嗎?」) ││00:06:30蹲下去查看之稽查人員將白色桶子拿起來。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員工:「這可以用大一點啊,這││個可以調啊。」、稽查人員:「不用不用,你不用調啊,你看一││下在那邊。」) ││00:06:31身穿藍背心之員工走近小集水井。 ││00:06:31身穿藍背心之員工將小集水井上方之蓋子打開。 ││00:06:34身穿藍背心之員工將小集水井上方之蓋子打開。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員工:「這邊啊,從這邊出去啊││。」、稽查人員:「等一下,看一下。」) ││00:06:42畫面特寫小集水井內之白色圓型物。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稽查人員:「不用不用,你不用││動。」、員工:「它過濾網在這邊啊。」、稽查人員:「喔。」││、員工:「因為它從那邊過濾過來,再從這邊流過去。」) ││00:06:52畫面拍攝小集水井上方及其旁邊之大集水井。 ││(稽查人員:「只有這邊有嘛,對啊,所以量很小,所以剛剛你││們沒有做的時候,水還是有流到這個後方,這邊出去。」) ││00:06:59畫面拍攝小集水井後方之地面處。 ││【其後畫面持續拍攝該處附近,故略。】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稽查人員:「你們這個水是從那││邊出去。」、員工:「…。」、稽查人員:「不是啊,我是說這││邊啊,你們這個底下的啊。」、員工:「這邊的水喔。」、稽查││人員:「嗯。」、員工:「這邊就是…。」、稽查人員:「不是││啊,我是說這邊啊,這個底下的啊。」、員工:「這邊的水喔。││」、稽查人員:「嗯。」、員工:「這邊的是跟這邊相通啊。」││、稽查人員:「相通的嘛,所以相通流出去啊。」、員工:「沒││有沒有。」、稽查人員:「這邊耶。」、員工:「相通的啊。」││、稽查人員:「這邊都是油耶。」、員工:「那只有上面啊。」││、另一稽查員:「那你們這樣直接抽回去喔,抽回去那邊。」、││員工:「它抽回去濾心,下面那邊。」、稽查人員:「抽去那邊││。」、員工:「抽去…。」、稽查人員:「前面尼,前端喔。」││) ││00:07:36身穿藍背心之員工伸手將地面上之淺藍色帆布拿起來。││(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稽查人員:「這邊,你們要看一││下沒,你這給它打開,好嗎?」、員工:「這沒東西啊,這就下││面而已。」) ││00:07:48身穿藍背心之員工伸手將地面上覆蓋沙土之褐色帆布拿││起來。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稽查人員:「啊,這個耶,下面││耶,下面耶。」、員工:「這沒東西。」、稽查人員:「你開一││下,你布,布給它掀開,好嗎?」) ││00:07:52褐色帆布被掀起來地面樣子。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員工:「這都相通的啊。」、稽││查人員:「這有孔耶。」、員工:「嗯呀,孔是堵住的啊。」、││稽查人員:「堵住的喔。」、員工:「你看這支沒在漏,這沒在││用啊,沒有水啊。」、另一稽查員:「整個翻開好了啊。」、稽││查人員:「可以整個打開嗎?」) ││00:08:03身穿藍背心之員工將地面上之褐色帆布掀起來。 ││00:08:09褐色帆布被掀起來後,地面上有一個小洞,在員工所穿││綠色雨鞋中間。 ││00:08:12地面上之褐色帆布被掀起來後,地面上有一個小洞。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稽查人員:「這有湧水啊。」、││員工:「這堵住的,堵住的,現在堵住的啊。」、稽查人員:「││那怎會有水在流。」、員工:「水就從那邊流的啊,那裡面有那││個啊,就這樣深啊,在洞下面。」) ││00:08:12稽查人員指著ㄇ型管處。 ││(稽查人員:「他講它是到這邊堵住耶,抽到的會抽回去,沒關││係,這有那個,你給它關起來了啊。」) ││00:08:44身穿藍背心之員工將ㄇ型管之開關關起來。 ││(稽查人員:採樣門給它關起來啊。) ││00:08:57畫面移到工廠對面之排水溝處。 ││00:09:04畫面由排水溝處往工廠處拍攝。(身穿綠上衣之莊美霞││出現) │├────────────────────────────┤│⑵MAH03925(集水井旁洞口放藍色追蹤劑) │├────────────────────────────┤│00:00:10稽查人員將藍色追蹤劑倒入小集水井旁之洞裡。 ││00:00:35洞裡的水已呈藍色。 ││00:01:04稽查人員再次將藍色追蹤劑倒入洞裡。 ││00:02:11稽查人員將手電筒往洞裡照。 ││(稽查人員間對話。稽查人員:「耶,怎麼有水出來啊。」、另││一稽查員:「嗯啊,有水出來啊,喔,流出去了。」、稽查人員││:「他們的水弄出來的。」、另一稽查員:「嗯,他們的水弄出││來的。」) ││00:02:40 畫面持續拍攝洞口。 ││(稽查人員間對話。另一稽查員:「那倒灌耶。」、稽查人員:││「蛤。」、另一稽查員:「水倒灌。」、稽查人員:「水倒灌。││」、另一稽查員:「現在流水倒灌。」、其他稽查員:「那邊雨││水太大排不出去。」、稽查人員:「難怪排不出去。」、另一稽││查員:「對啊,送回來了啊,那也可以證明…。」、其他稽查員││:「它有回來了。」、另稽查員:「對。」、其他稽查員:「有││水進來了。」、另一稽查員:「對,它從那裡流進來的。」、其││他稽查員:「這邊有水進來了。」、稽查人員:「看這看的出來││,他們是說,這個是排到他們的,底下的那個儲槽,然後再打回││去他們的原本的…。」、另一稽查員:「原本是在這邊…。」、││稽查人員:「對,現在要確認說…。」) ││00:03:47 畫面移到拍攝小集水井上方。 ││00:03:56畫面拍攝小集水井上方後,又再次拍攝洞口處。 ││00:04:45畫面移到工廠對面的排水溝處。 │├────────────────────────────┤│⑶MAH03926 (對面排水溝出現藍色追蹤劑) │├────────────────────────────┤│00:00:05排水溝內的水呈現淡藍色。 ││00:00:30特寫排水溝內的水。 ││00:00:46畫面再回到小集水井旁的小洞裡,水已呈淺藍色。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稽查人員:「現在這個管子跟那││邊,那邊相通。」、員工:「沒有啊,又不過…。」、稽查人員││:「有啊,你看。」、另一稽查員:「去看那個追蹤劑啊。」、││稽查人員:「有追蹤劑啊,藍色,你來看一下,來,這邊,剛好││沒有雨了,來。」) ││00:01:10畫面移到工廠對面排水溝裡。 ││(稽查人員與工廠員工間對話。稽查人員:「你看,這整個都是││藍色的喔。」、員工:「嗯。」、稽查人員:「有沒有,是相通││的喔,喔,對不對。」) │├────────────────────────────┤│⑷MAH03927(對面排水溝出現藍色追蹤劑) │├────────────────────────────┤│此檔案共7 秒畫面,均為工廠對面排水溝處。 ││(稽查人員:「你們這都有那個,相連通,藍色的,下面都是藍││色。」) │├────────────────────────────┤│⑸MAH03928(對面排水溝+集水井旁洞口) │├────────────────────────────┤│00:00:06特寫工廠對面排水溝內之水。 ││00:00:19畫面再回到小集水井旁洞口。 ││(稽查人員請員工確認對面排水溝與集水井旁洞口是相通的,二││處都有藍色追蹤劑,但員工質疑是角度問題。) │├────────────────────────────┤│⑹MAH03937 │├────────────────────────────┤│00:00:00畫面拍攝工廠內集水區。 ││00:00:07畫面移到集水區下方的細管子,細管子上方有呈現出藍││色反應。 ││00:00:10畫面跟著細管子拍攝,稽查人員在旁採集水。 ││00:00:13工廠內有許多長條石頭質地的集水區。 ││00:00:19畫面拍攝工廠作業區之環境。 ││00:00:28畫面再次回到剛剛拍攝的稽查人員採集水之所在處。 ││00:00:28畫面特寫稽查人員採集的水特寫。 ││00:01:02畫面移到小集水井旁洞口。 │├────────────────────────────┤│⑺MAH03938(作業區放橘紅色追蹤劑) │├────────────────────────────┤│00:00:01稽查人員在工廠作業區內之地溝裡倒入橘紅色追蹤劑。││00:00:09工廠作業區內地溝裡的水已呈橘紅色,且水往畫面左方││流去。 ││00:00:09畫面移到小集水井旁洞口。 ││00:01:31洞口內出現橘紅色追蹤劑的水流。 ││00:01:56畫面再移到工廠對面排水溝。 ││00:03:33排水溝內出現橘紅色追蹤劑的水流。 ││00:03:51畫面特寫排水溝內的水。 ││00:04:29畫面返回到小集水井旁洞口,洞口內的水明顯呈現橘紅││色。 │├────────────────────────────┤│⑻MAH03939(利用鐵絲證明集水井旁洞口與集水區相通) │├────────────────────────────┤│00:00:00稽查人員拿前端彎曲之長鐵絲放入小集水井旁洞口。 ││00:00:01長鐵絲之前端出現在畫面左上方處。 ││00:00:05畫面特寫長鐵絲之前端處,表示工廠集水區和該洞口有││相通。 │├────────────────────────────┤│⑼MAH03940 │├────────────────────────────┤│此檔案共2秒畫面,僅有拍攝到地面。 │├────────────────────────────┤│⑽MAH03949(稽查人員向莊美霞說明稽查情形) │├────────────────────────────┤│00:00:00莊美霞左手摸額頭,似不舒服。 ││00:00:06稽查人員要莊美霞冷靜一下。 ││00:00:13莊美霞沒講話,僅左手揮動。 ││00:00:25稽查人員要莊美霞去辦公室坐一下,但莊美霞搖手表示││沒關係、等一下就好。穿藍色背心之員工跑過來站在莊美霞後面││。 ││00:00:46莊美霞欲起身,背後穿藍色背心之員工幫忙攙扶。 ││00:00:52莊美霞起身後,走去靠扶旁邊的鐵器。 ││00:00:58稽查人員請穿藍色背心之員工帶莊美霞進去休息。 ││00:01:00稽查人員手指著排水溝。 ││00:01:02畫面拉近拍攝小集水井旁洞口。 ││00:01:11稽查人員向穿藍色背心之員工說明情形。 ││00:01:38穿白襯衫之稽查人員走向穿藍色背心之員工旁邊。 ││00:01:45穿白襯衫之稽查人員手指著集水井講話。 ││00:01:56莊美霞趨前向穿白襯衫之稽查人員說明。 ││00:02:08穿白襯衫之稽查人員和莊美霞不斷地對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