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1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玉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續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湯玉清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湯玉清明知其使用之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為林清志,原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尚積欠銀行貸款,俗稱權利車)所懸掛之車牌號碼0000-00車牌0面(原車主為蕭詩穎,已於102年10月31日辦理換牌,原車牌0面並已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收回切毀),係身分不詳之某成年人所偽造,竟為貪圖免付停車費、過路費,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照之自用小客車,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該自用小客車停放在附表編號8-10所示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管理之公用停車場(格)內,或行駛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國道高速公路而行使該偽造之車牌,使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人員及交通○○○區○道○○○路局陷於錯誤,誤認該車為蕭詩穎所有,而獲得如附表所示免繳過路費及停車費用之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蕭詩穎、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汽車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取締違規車輛之正確性。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湯玉清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蕭詩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杜順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林玉春於警詢中、證人林清志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汽車委賣合約書、汽車讓渡合約書影本各1份。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4年6月17日竹監自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4年7月17日高市交停管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停車繳費或催繳資料表、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31日總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車輛通行交易明細、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受託機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及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7日總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之通行費資料各1份。
(五)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牌照2面。
三、按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認證,屬刑法第212 條規定之特種文書(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是核被告湯玉清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得利之行為,係以懸掛偽造之車牌,在密切時、地下所為,接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均應認屬接續犯,均以一罪論。又被告以一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得利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所需,竟貪圖小利,任意使用偽造之車牌,並施用詐術多次藉此免除給付停車費及過路費之義務,詐得不法利益,損及他人權益,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為被告犯本案所使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經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附表、┌──┬────────────┬────────────────┬───────┐│編號│ 日 期 │ 通 行 路 段 │通行費/停車費 ││ │ │ │ (新臺幣) │├──┼────────────┼────────────────┼───────┤│ 01 │104年1月3日下午1時40分 │五甲系統(連接台88)-鼎金系統( │14元 ││ │ │連接國10、大中路) │ ││ ├────────────┼────────────────┤ ││ │104年1月3日下午7時21分 │鼎金系統(連接國10、大中路)-瑞 │ ││ │ │隆路南下出口匝道 │ │├──┼────────────┼────────────────┼───────┤│ 02 │104年2月13日下午4時32分 │鼎金系統(連接國10、大中路)-高 │0元 ││ │ │雄(九如、建國路) │ │├──┼────────────┼────────────────┼───────┤│ 03 │104年2月15日下午3時12分 │五甲系統(連接台88)-楠梓(鳳楠 │7元 ││ │ │路) │ ││ ├────────────┼────────────────┤ ││ │104年2月15日下午6時50分 │楠梓(鳳楠路)-瑞隆路南下出口匝 │ ││ │ │道 │ │├──┼────────────┼────────────────┼───────┤│ 04 │104年2月21日上午9時43分 │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系統( │8元 ││ │ │連接國10、大中路) │ ││ ├────────────┼────────────────┤ ││ │104年2月21日下午7時11分 │鼎金系統(連接國10、大中路)-高 │ ││ │ │雄(九如、建國路) │ │├──┼────────────┼────────────────┼───────┤│ 05 │104年2月27日下午3時53分 │高雄(九如、建國路)-仁德系統( │60元 ││ │ │連接台86) │ ││ ├────────────┼────────────────┤ ││ │104年2月27日下午8時31分 │路竹-瑞隆路南下出口匝道 │ │├──┼────────────┼────────────────┼───────┤│ 06 │104年3月1日下午2時52分 │五甲系統(連接台88)-鼎金系統( │14元 ││ │ │連接國10、大中路) │ ││ ├────────────┼────────────────┤ ││ │104年3月1日下午6時46分 │鼎金系統(連接國10、大中路)-瑞 │ ││ │ │隆路南下出口匝道 │ │├──┼────────────┼────────────────┼───────┤│ 07 │104年3月23日上午8時48分 │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系統( │0元 ││ │ │連接國10、大中路) │ ││ ├────────────┼────────────────┤ ││ │104年3月23日下午1時20分 │鼎金系統(連接國10、大中路)-瑞 │ ││ │ │隆路南下出口匝道 │ │├──┼────────────┼────────────────┼───────┤│ 08 │104年2月13日下午3時58分 │文學路(停車) │15元 │├──┼────────────┼────────────────┼───────┤│ 09 │104年3月23日上午9時19分 │文學路(停車) │105元 │├──┼────────────┼────────────────┼───────┤│ 10 │104年3月28日上午11時42分│文學路(停車) │15元 │└──┴────────────┴────────────────┴───────┘附錄論罪之法條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