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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20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0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韋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韋廷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韋廷與鄭伊眉(住高雄市茄萣區)原係夫妻,後因故離婚。陳韋廷因不滿鄭伊眉拒絕讓其探視子女,竟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 巷○ 號之住處內,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上網,而分別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張貼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而以此散布該等文字之方式,指摘、傳述鄭伊眉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之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事項,足以貶損鄭伊眉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韋廷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伊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潘存庠、

陳俊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李咨儀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李咨儀之臉書網頁列印資料、簡訊翻拍照片。

三、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同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另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查被告陳韋廷於證人李咨儀之臉書動態消息網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文句內容;復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文句內容之簡訊予證人李咨儀、潘存庠、陳俊良,於客觀上自足使包含李咨儀、潘存庠、陳俊良在內之不特定人,就所指涉特定之具體事實有所知悉,已非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堪以比擬,此等流於人身攻擊之字眼,足使見聞內容之不特定人對告訴人鄭伊眉之名譽、及人格產生負面評價,應屬誹謗之文字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多次散布誹謗文字之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誹謗犯意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縱因子女探視問題而對告訴人有所不滿,卻不思以理性方式予以解決,竟為發洩自身情緒,率爾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句誹謗告訴人,而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權之觀念,其行為誠屬可議,復審酌被告係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且因被告與告訴人就和解金額意見不一致,而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時間 │方式 │散布之文字內容 │├──┼─────┼──────┼────────────┤│ 1 │民國104 年│在鄭伊眉之友│伊眉你都上那麼多次了。。││ │8 月8 日14│人李咨儀之臉│不放過我嗎? 潮吹眉你可以││ │時24分許 │書動態消息網│的小子加油阿。生過後四支││ │ │頁張貼右開文│手指也進得去。一天三次連││ │ │字內容 │續三個月我是過來人。你因││ │ │ │該很大吧不然怎麼能滿足他││ │ │ │。加油阿。怎麼來怎麼去。││ │ │ │剛開始甚麼都順你。結婚就││ │ │ │不同了。謝謝你我解脫了。││ │ │ │你當現成的爸爸還不夠嗎? ││ │ │ │我有別人了。祝你身體健康││ │ │ │喔。 │├──┼─────┼──────┼────────────┤│ 2 │同日14時34│以行動電話傳│伊眉你都上了這麼多次了。││ │分許 │送右開內容之│陳建富還沒離婚就在??? 。││ │ │簡訊至李咨儀│不放過我嗎? 潮吹眉你可以││ │ │之行動電話(│的小子加油阿。生過後四支││ │ │門號:0955**│手指也進得去。一天三次連││ │ │*787號) │續三個月我是過來人。你因││ │ │ │該很大吧不然怎麼能滿足他││ │ │ │。加油阿。怎麼來怎麼去。││ │ │ │剛開始甚麼都順你。結婚就││ │ │ │不同了。謝謝你我解脫了。││ │ │ │你當現成的爸爸還不夠嗎? ││ │ │ │我有別人。祝你身體健康喔││ │ │ │。我想快點跟他沒關係。 │├──┼─────┼──────┼────────────┤│ │同日14時32│以行動電話傳│伊眉你都上那麼多次了。。││ 3 │分許 │送右開內容之│不放過我嗎? 潮吹眉你可以││ │ │簡訊至鄭伊眉│的小子加油阿。生過後四支││ │ │之姊夫潘存庠│手指也進得去。一天三次連││ │ │之行動電話(│續三個月我是過來人。你因││ │ │門號:0933**│該很大吧不然怎麼能滿足他││ │ │*287號) │。加油阿。怎麼來怎麼去。││ │ │ │剛開始甚麼都順你。結婚就││ │ │ │不同了。謝謝你我解脫了。││ │ │ │你當現成的爸爸還不夠嗎? ││ │ │ │我有別人了。祝你身體健康││ │ │ │喔。。我想快點跟他關係 │├──┼─────┼──────┼────────────┤│ 4 │同日14時59│以行動電話傳│伊眉你都上了這麼多次了。││ │分許 │送右開內容之│陳建富還沒離婚就在??? 。││ │ │簡訊至鄭伊眉│不放過我嗎? 潮吹眉你可以││ │ │之上司陳俊良│的小子加油阿。生過後四支││ │ │之行動電話(│手指也進得去。一天三次上││ │ │門號:0933**│你連續三個月我是過來人。││ │ │*250號) │伊眉愛大懶覺你行吧不然怎││ │ │ │麼能滿足他。加油阿。怎麼││ │ │ │來怎麼去。剛開始甚麼都順││ │ │ │你。結婚就不同了。謝謝你││ │ │ │我解脫了。你當現成的爸爸││ │ │ │還不夠嗎? 我有別人。祝你││ │ │ │身體健康喔。我想快點跟他││ │ │ │沒關係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