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46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63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美玲選任辯護人 方浩鍵律師

孫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

64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美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1.起訴書附表二:項目「1m跳板」、「3m跳板」及「跳台」之「男子A 組」欄之「白○豪」,均更正為「向○豪」(見101 年度他字第1119號卷《下稱他一卷》第148 頁背面、第147 頁背面、第146 頁)。項目「3m跳板」之「男子

B 組」欄補充「劉○哲」(對照他一卷第147 頁背面、10

2 年度他字第1118號卷第二宗《下稱他三卷》第201 頁)。

2.起訴書附表四:項目「3m跳板」之「侯○宇」應予刪除(有實際下水參賽,見102 年度他字第1118號卷第一宗《下稱他二卷》第184 頁表十六編號2 )。項目「跳台」之「女子C 組」應補充「張○芸」(對照他一卷第25頁及他二卷第185 頁表二十)。項目「跳台」之「男子公開組」之「陳○憲」應予刪除(有實際下水參賽,見他二卷第186頁表二十二編號1)。

㈡證據部分補充:

1.被告楊美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0頁)。

2.高雄市左營區明德國小101 年4 月24日高市明德訓輔字地0000000000號函、國立岡山高級中學101 年4 月26日岡中學字第1010002110號函、高雄市左營區屏山國民小學101年4 月26日高市屏山學字第1010000101號函、高雄市鹽埕忠孝國民小學101 年4 月26日高市忠孝學字第1017001271號函、高雄市三民區民族國民小學101 年4 月27日高市民族教字第1017000778號函、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國小101 年

4 月27日高市左營學字第101701470 號函、高雄市三民區陽明國民小學101 年4 月30日高市陽明總字第1010000167號函、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101 年5 月3 日高市福中訓字第1017001048號函、高雄市前金區前金國民小學101 年

5 月8 日高市前金教字第1017000657號函、高雄市立福誠高級中學101 年5 月9 日福中學字第1010002566號函(見他一卷第73頁至83頁)、新竹市政府102 年10月3 日府教體字第1020358137號函(見他三卷第168 頁)、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國民小學104 年9 月11日高市四維學字第10470295500 號函、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104 年12月1 日獅湖學字第10470715300 號函、高雄市左營區明德國民小學104 年11月9 日高市明德訓輔字第10470648200 號函、天主教道明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道00000000 00 0000000道000000000000000 號函、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104 年9 月16日高市左高學字第10470753700 號函、國立岡山高級中學104 年9 月29日岡中學字第1040004214號函、國立彰化師範大學104 年9 月30日體育字第1040001133號函、新北市三重區體育會花式跳水委員會104年10月6 日新北重體104 (花)字第006 號函、臺北市立大學104 年10月5 日北市大水字第10432067300 號函、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104 年10月8 日海科大圖字第1040013397號函(104 年度偵字第11648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2頁、第38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76頁、第93頁、第97頁、第104 頁、第106 頁、第108 頁)。

㈢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業經立法院修

正,並由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施行、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條前段規定,係得科或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規定提高罰金之法定刑度為得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並未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103 年6 月18日公布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規定。

㈣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

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定有明文。是關於犯罪所得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沒收之。查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一)所示3 次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各為97年度申領教練獎助金新臺幣(下同)2 萬6,000 元、98年度申領7 萬5,00

0 元、99年度申領5 萬元,均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依前揭規定,仍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與舊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定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49 條之1 、第

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103 年

6 月18日公布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3 款,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向法院求刑,經被告同意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1頁),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1648號被 告 楊美玲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2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美玲係國內唯一之專任跳水教練,並為民國97年度至100年度「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標賽」之籌備委員,負責製作該錦標賽之秩序冊(內容含比賽大會職員、審判委員、裁判人員、隊職員即參賽選手等名單、競賽規程、賽程表等,為比賽進行之依據)。

(一)楊美玲為使參賽選手人數符合各縣市政府所訂得請領獎助金之門檻,竟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97年間、98年間、99年間,明知附表一所示人員並未報名參加97年度之上開比賽、附表二所示人員並未報名參加98年度之上開比賽、附表三所示人員並未報名參加99年度之上開比賽,卻分別於製作上開比賽之97年度、98年度、99年度之秩序冊時,在高雄市中正國小辦公室等地,未經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人員之同意,將該等人員姓名不實登載於秩序冊參賽選手名單內(不實登載於秩序冊之年度、選手姓名、比賽項目等均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身為選手教練之楊美玲藉此擴大比賽規模而得符合各縣市政府請領獎助金之門檻,於97年度、98年度、99年度「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標賽」,分別持虛偽不實之秩序冊,提供予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並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各年度跳水教練之獎助金,致使高雄市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達請領獎助金之門檻,而同意撥款,楊美玲行使97年度、98年度、99年度不實登載之秩序冊,足生損害於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游泳協會管理之正確性及高雄市政府對於獎助金補助管理之正確性。其中97年度申領上開比賽之教練獎助金新臺幣(下同)2萬,6000 元,98年度申領7萬5,000元、99年度申領5萬元。

(二)另楊美玲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0年間,明知附表四所示人員並未報名參加100年度之上開比賽卻於製作上開比賽之100年度之秩序冊時,未經如附表四所示人員之同意,將該等人員姓名不實登載於秩序冊參賽選手名單內(不實登載於秩序冊之選手姓名、比賽項目等均如附表表四所示),提供予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足生損害於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游泳協會管理之正確性(100年度未申請任何獎助金)。

二、案經黃惠文、賴振飛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 待 證 事 實 │├──┼────────────┼──────────────┤│ 一 │被告楊美玲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製作97年度至100年 ││ │ │度之上開比賽秩序冊時,為了虛││ │ │增比賽人數藉使比賽規模達到各││ │ │縣市政府得請領獎助金之門檻,││ │ │因而擅自將該比賽之前年度之秩││ │ │序冊內之參賽選手資料,複製於││ │ │其所製作之97年度至100年度之 ││ │ │秩序冊內,以此方式將附表一至││ │ │附表四所示之選手名單不實登載││ │ │於97年度至100年度之秩序冊內 ││ │ │之事實。 │├──┼────────────┼──────────────┤│ 二 │證人即告發人賴振飛於檢察│證人賴振飛之子並未參加99年度││ │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100年度之「全國總統盃分齡 ││ │ │跳水錦標賽」,卻名列於該99年││ │ │度、100年度之該比賽之秩序冊 ││ │ │之參賽選手名單內之事實。 │├──┼────────────┼──────────────┤│ 三 │證人即告發人黃惠文於檢察│「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標賽」││ │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之秩序冊內所列名之參賽選手名││ │ │單有不實情形之事實。 │├──┼────────────┼──────────────┤│ 四 │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影潭(另│證人巫影潭係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為不起訴處分)於檢察事務│跳水委員會之總幹事,證人巫影││ │官詢問時之證述 │潭與被告均為「全國總統盃分齡││ │ │跳水錦標賽」之籌備委員,而被││ │ │告係負責製作該比賽之秩序冊之││ │ │事實。 │├──┼────────────┼──────────────┤│ 五 │㈠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02年 │綜合比對左列資料,確認附表一││ │ 10月28日游雄發字第 │所示列名於97年度秩序冊內之選││ │ 0000000000號函附之97年│手名單係屬不實之事實。 ││ │ 度實際下水出賽之選手名│ ││ │ 單暨比賽成積。 │ ││ │㈡「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 ││ │ 標賽」之97年度秩序冊1 │ ││ │ 本。 │ │├──┼────────────┼──────────────┤│ 六 │㈠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02年 │綜合比對左列資料,確認附表二││ │ 10月28日游雄發字第 │所示列名於98年度秩序冊內之選││ │ 0000000000號函附之98年│手名單係屬不實之事實。 ││ │ 度實際下水出賽之選手名│ ││ │ 單暨比賽成積。 │ ││ │㈡「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 ││ │ 標賽」之98年度報名費收│ ││ │ 據1本。 │ ││ │㈢「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 ││ │ 標賽」之98年度秩序冊1 │ ││ │ 本。 │ │├──┼────────────┼──────────────┤│ 七 │㈠高雄市苓雅區中正國民小│經函詢左列學校所得函復內容,││ │ 學104年9月18日高市中正│並比對「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 │ 學字第10470625700號函 │標賽」之99年度報名費收據,確││ │ 。 │認附表三所示列名於99年度秩序││ │㈡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冊內之選手名單係屬不實之事實││ │ 學104年9月24日高市莊敬│。 ││ │ 學字第10470162900號函 │ ││ │ 。 │ ││ │㈢高雄市小港區漢民國民小│ ││ │ 學104年9月11日高市漢民│ ││ │ 總字第10470573700號函 │ ││ │ 。 │ ││ │㈣高雄市三民區陽明國民小│ ││ │ 學104年9月14日高市陽明│ ││ │ 學字第10470605600號函 │ ││ │ 。 │ ││ │㈤新竹市東區東園國民小學│ ││ │ 104年9月15日新園國教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㈥高雄市前金區前金國民小│ ││ │ 學104年9月23日高市前金│ ││ │ 教字第10470566400號函 │ ││ │ 。 │ ││ │㈦高雄市鳳山區忠孝國民小│ ││ │ 學104年9月15日鳳忠國學│ ││ │ 字第10470565400號函。 │ ││ │㈧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國民小│ ││ │ 學104年9月22日高市左小│ ││ │ 學字第1047058550 0號函│ ││ │ 。 │ ││ │㈨高雄市前鎮區明正國民小│ ││ │ 學104年11月9日高市明正│ ││ │ 學字第10470665500號函 │ ││ │ 。 │ ││ │㈩高雄市三民區民族國民小│ ││ │ 學104年11月5日高市民族│ ││ │ 學字第10470661800號函 │ ││ │ 。 │ ││ │高雄市龍華國民中學104 │ ││ │ 年9月22日高市龍中學字 │ ││ │ 第00000000000號函。 │ ││ │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 │ ││ │ 104年9月23日高市福中學│ ││ │ 字第10470541000號函。 │ ││ │高雄市立大寮國民中學 │ ││ │ 104年10月5日高市大中學│ ││ │ 字第10470670200號函。 │ ││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 ││ │ 104年11月4日高市正中學│ ││ │ 字第10470888500號函。 │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9│ ││ │ 月18日桃教體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 │ ││ │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 ││ │ 市普門高級中學104年9月│ ││ │ 21日普學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 │ ││ │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 ││ │ 104年9月18日彰精中學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嘉義市私立興華高級中學│ ││ │ 104年9月18日興中學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 │ ││ │高雄市立福誠高級中學 │ ││ │ 104年10月12日福中學字 │ ││ │ 第00000000000號函。 │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 ││ │ 級中學104年11月11日高 │ ││ │ 師大附中學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 │ ││ │臺北市立大學104年10月5│ ││ │ 日北市大水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 │ ││ │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 ││ │ 會104年11月7日(10 4)│ ││ │ 臺慧救字第0000000 00號│ ││ │ 函。 │ ││ │實踐大學104年11月9日實│ ││ │ 高體字第1040013379號函│ ││ │ 。 │ ││ │「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 ││ │ 標賽」之99年度報名費收│ ││ │ 據1本。 │ ││ │「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 ││ │ 標賽」之99年度秩序冊1 │ ││ │ 本。 │ │├──┼────────────┼──────────────┤│ 八 │㈠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02年9│綜合比對左列資料,確認附表四││ │ 月5日游雄發字第 │所示列名於100年度秩序冊內之 ││ │ 0000000000號函附之100 │選手名單係屬不實之事實。 ││ │ 年度參賽選手成績暨計分│ ││ │ 表 │ ││ │ 。 │ ││ │㈡「全國總統盃分齡跳水錦│ ││ │ 標賽」之100年度秩序冊1│ ││ │ 本。 │ │├──┼────────────┼──────────────┤│ 九 │高雄市體育處102年8月16日│被告虛增97年度、98年度、99年││ │高市體競字第00000000000 │度之秩序冊參賽選手人數,藉此││ │號函、102年9月6日高市體 │擴大比賽規模以達高雄市政府規││ │競字第10270918000號函附 │定之得申請獎助金門檻後,再持││ │被告向高雄市政府申請97年│不實之秩序冊向高雄市政府申請││ │度、98年度、99年度等3年 │教練的獎助金各2萬,600元、7萬││ │度之申請獎助金及獎助金審│5,000元及5萬元之事實。 ││ │查表等資料。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等罪嫌。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間,主要行為合致,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所侵害之法益不同,請論以想像競合犯,請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罰。被告前後分別於97年間、98年間、99年間為詐欺取財行為,及100年間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均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惟請審酌被告為國內少見跳水教練為維持比賽之規模,始出此下策,且自始均坦承,以複製方式虛增參賽名額,所詐金額非多,各等情,為適當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施 昱 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 亞 裴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97年度秩序冊之不實選手名單一覽表┌───┬─────┬──────────────────┐│ 項目 │ 組別 │ 名列秩序冊上卻未參與比賽之選手姓名 │├───┼─────┼──────────────────┤│1m跳板│女子公開組│呂○、楊○萩、柯○曲、李○蓉、陳○穎││ ├─────┼──────────────────┤│ │ 女子A組 │林○儀、吳○琳、林○怡、吳○柔、柯○││ │ │雯 ││ ├─────┼──────────────────┤│ │ 女子B組 │諸○伶、郭○君、洪○婷 ││ ├─────┼──────────────────┤│ │ 女子C組 │趙○儷、歐○、楓○竹、黃○、莊○庭、││ │ │許○萍、侯○玲、施○均、藍 ││ ├─────┼──────────────────┤│ │ 女子D組 │周○婷、劉○、王○羚、郭○萱 │├───┼─────┼──────────────────┤│1m跳板│男子公開組│顏○烜、林○翔、董○剛、林○合 ││ ├─────┼──────────────────┤│ │ 男子A組 │許○凱、蘇○橋、白○豪 ││ ├─────┼──────────────────┤│ │ 男子B組 │李○恆、劉○龍、黃○銘、吳○翰 ││ ├─────┼──────────────────┤│ │ 男子C組 │黃○智、吳○冕、陳○、董○維、許○得││ ├─────┼──────────────────┤│ │ 男子D組 │王○柏、董○岳、蔡○澧、沈○弘、吳○││ │ │益、劉○ │├───┼─────┼──────────────────┤│3m跳板│女子公開組│呂○、楊○萩、柯○曲、李○蓉、林○婷││ │ │、陳○穎 ││ ├─────┼──────────────────┤│ │ 女子A組 │呂○、林○儀、吳○琳、林○怡、吳○柔││ │ │、柯○雯 ││ ├─────┼──────────────────┤│ │ 女子B組 │諸○伶、郭○君、洪○婷 ││ ├─────┼──────────────────┤│ │ 女子C組 │趙○儷、歐○、楓○竹、黃○、莊○庭、││ │ │許○萍、侯○玲、施○均、藍○ ││ ├─────┼──────────────────┤│ │ 女子D組 │周○婷、劉○、王○羚、郭○萱 │├───┼─────┼──────────────────┤│3m跳板│男子公開組│顏○烜、林○翔、董○剛、林○合 ││ ├─────┼──────────────────┤│ │ 男子A組 │許○凱、蘇○橋、白○豪 ││ ├─────┼──────────────────┤│ │ 男子B組 │李○恆、劉○龍、黃○銘、吳○翰 ││ ├─────┼──────────────────┤│ │ 男子C組 │黃○智、吳○冕、陳○、董○維、許○得││ ├─────┼──────────────────┤│ │ 男子D組 │劉○、王○柏、董○岳、蔡○澧、沈○弘││ │ │、吳○益、劉○ │├───┼─────┼──────────────────┤│ 跳台 │女子公開組│呂○、楊○萩、柯○曲、李○蓉、林○婷││ │ │、陳○穎 ││ ├─────┼──────────────────┤│ │ 女子A組 │呂○、林○儀、吳○琳、林○怡、吳○柔││ │ │、柯○雯 ││ ├─────┼──────────────────┤│ │ 女子B組 │諸○伶、郭○君、洪○婷 ││ ├─────┼──────────────────┤│ │ 女子C組 │趙○儷、歐○、王○寧、楓○竹、黃○、││ │ │莊○庭、許○萍、侯○玲、施○均、藍○││ ├─────┼──────────────────┤│ │ 女子D組 │周○婷、王○玟、劉○、王○羚、郭○萱│├───┼─────┼──────────────────┤│ 跳台 │男子公開組│林○翔、董○剛、林○合 ││ ├─────┼──────────────────┤│ │ 男子A組 │許○凱、蘇○橋、白○豪 ││ ├─────┼──────────────────┤│ │ 男子B組 │李○恆、劉○龍、黃○銘、吳○翰 ││ ├─────┼──────────────────┤│ │ 男子C組 │黃○智、吳○冕、陳○、董○維、許○得││ ├─────┼──────────────────┤│ │ 男子D組 │劉○、王○柏、董○岳、蔡○澧、沈○弘││ │ │、吳○益、劉○ │└───┴─────┴──────────────────┘附表二:98年度秩序冊之不實選手名單一覽表┌───┬─────┬──────────────────┐│ 項目 │ 組別 │ 名列秩序冊上卻未參與比賽之選手姓名 │├───┼─────┼──────────────────┤│1m跳板│女子公開組│呂○、楊○萩、柯○曲、李○蓉、林○婷││ │ │、林○婷、呂○、謝○蓁 ││ ├─────┼──────────────────┤│ │ 女子A組 │吳○琳、陳○、林○怡、吳○柔、柯○雯││ │ │ 、林○儀 ││ ├─────┼──────────────────┤│ │ 女子B組 │黃○儀、蕭○、賴○燕、林○涵、諸○伶││ │ │、黃○賓、洪○婷、莊○如、莊○雲 ││ ├─────┼──────────────────┤│ │ 女子C組 │王○寧、楓○竹、黃○、莊○庭、施○均││ │ │、藍○ ││ ├─────┼──────────────────┤│ │ 女子D組 │田○、劉○、王○羚、郭○萱、王○玟、││ │ │林○玟、林○君 │├───┼─────┼──────────────────┤│1m跳板│男子公開組│謝○霖、陳○瑜、吳○融、林○合、葉○││ │ │谷 ││ ├─────┼──────────────────┤│ │ 男子A組 │許○凱、陳○均、白○豪、蘇○橋 ││ ├─────┼──────────────────┤│ │ 男子B組 │徐○謙、楊○逸、林○恩、黃○威、林○││ │ │明、郭○堯、魏○桓、李○傑、劉○哲 ││ ├─────┼──────────────────┤│ │ 男子C組 │黃○智、吳○冕、陳○、董○維、沈○弘││ ├─────┼──────────────────┤│ │ 男子D組 │王○柏、董○岳、蔡○澧、吳○益、林○││ │ │宸 │├───┼─────┼──────────────────┤│3m跳板│女子公開組│呂○、楊○萩、柯○曲、李○蓉、林○婷││ │ │、林○婷、呂○、謝○蓁 ││ ├─────┼──────────────────┤│ │ 女子A組 │林○儀、吳○琳、陳○、林○怡、吳○柔││ │ │、柯○雯 ││ ├─────┼──────────────────┤│ │ 女子B組 │黃○儀、蕭○、賴○燕、林○涵、諸○伶││ │ │黃○賓、洪○婷、莊○如、莊○雲 ││ ├─────┼──────────────────┤│ │ 女子C組 │王○寧、楓○竹、黃○、莊○庭、施○均││ │ │、藍○ ││ ├─────┼──────────────────┤│ │ 女子D組 │田○、劉○、王○羚、郭○萱、王○玟、││ │ │林○玟、林○君 │├───┼─────┼──────────────────┤│3m跳板│男子公開組│謝○霖、陳○瑜、吳○融、林○合、葉○││ │ │谷 ││ ├─────┼──────────────────┤│ │ 男子A組 │許○凱、陳○均、蘇○橋、白○豪 ││ ├─────┼──────────────────┤│ │ 男子B組 │徐○謙、楊○逸、林○恩、黃○威、林○││ │ │明、郭○堯、魏○桓、李○傑 ││ ├─────┼──────────────────┤│ │ 男子C組 │黃○智、吳○冕、陳○、董○維、沈○弘││ ├─────┼──────────────────┤│ │ 男子D組 │王○柏、董○岳、蔡○澧、吳○益、林○││ │ │宸 │├───┼─────┼──────────────────┤│ 跳台 │女子公開組│呂○、楊○萩、柯○曲、李○蓉、林○婷││ │ │、林○婷、呂○、謝○蓁 ││ ├─────┼──────────────────┤│ │ 女子A組 │林○儀、吳○琳、陳○、林○怡、吳○柔││ │ │、柯○雯 ││ ├─────┼──────────────────┤│ │ 女子B組 │黃○儀、蕭○、賴○燕、林○涵、諸○伶││ │ │、黃○賓、洪○婷、莊○如、莊○雲 ││ ├─────┼──────────────────┤│ │ 女子C組 │林○儀、王○寧、楓○竹、黃○、莊○庭││ │ │、施○均、藍○ ││ ├─────┼──────────────────┤│ │ 女子D組 │田○、劉○、王○玟、王○羚、郭○萱、││ │ │林○玟、林○君 │├───┼─────┼──────────────────┤│ 跳台 │男子公開組│陳○瑜、林○合、葉○谷 ││ ├─────┼──────────────────┤│ │ 男子A組 │許○凱、陳○均、蘇○橋、白○豪 ││ ├─────┼──────────────────┤│ │ 男子B組 │徐○謙、楊○逸、林○恩、黃○威、林○││ │ │明、郭○堯、魏○桓、李○傑、劉○哲 ││ ├─────┼──────────────────┤│ │ 男子C組 │黃○智、吳○冕、陳○、董○維、沈○弘││ ├─────┼──────────────────┤│ │ 男子D組 │王○柏、董○岳、蔡○澧、吳○益、林○││ │ │宸 │└───┴─────┴──────────────────┘附表三:99年度秩序冊之不實選手名單一覽表┌───┬─────┬──────────────────┐│ 項目 │ 組別 │ 名列秩序冊上卻未參與比賽之選手姓名 │├───┼─────┼──────────────────┤│1m跳板│女子公開組│呂○、林○婷、呂○、容○如 ││ ├─────┼──────────────────┤│ │ 女子A組 │吳○琳、林○怡、吳○柔、柯○雯、林○││ │ │儀 ││ ├─────┼──────────────────┤│ │ 女子C組 │王○寧、楓○竹、施○均、曾○瑄 ││ ├─────┼──────────────────┤│ │ 女子D組 │王○羚、林○玟、林○君 │├───┼─────┼──────────────────┤│1m跳板│男子公開組│林○合、賴○孚 ││ ├─────┼──────────────────┤│ │ 男子A組 │許○凱、陳○均、蘇○橋 ││ ├─────┼──────────────────┤│ │ 男子B組 │林○恩、黃○威、王○評、李○恆、許○││ │ │全、陳○、顏○信 ││ ├─────┼──────────────────┤│ │ 男子C組 │黃○智、王○柏、吳○冕、董○維、沈○││ │ │弘、向○豪 ││ ├─────┼──────────────────┤│ │ 男子D組 │蔡○中、董○岳、蔡○澧、林○宸 │├───┼─────┼──────────────────┤│3m跳板│女子公開組│呂○、林○婷、呂○、容○如 ││ ├─────┼──────────────────┤│ │ 女子A組 │吳○琳、林○怡、吳○柔、柯○雯、林○││ │ │儀 ││ ├─────┼──────────────────┤│ │ 女子C組 │王○寧、楓○竹、施○均、曾○瑄 ││ ├─────┼──────────────────┤│ │ 女子D組 │王○羚、林○玟、林○君 │├───┼─────┼──────────────────┤│3m跳板│男子公開組│林○合、賴○孚 ││ ├─────┼──────────────────┤│ │ 男子A組 │許○凱、陳○均、蘇○橋 ││ ├─────┼──────────────────┤│ │ 男子B組 │顏○信、林○恩、黃○威、王○評、李○││ │ │恆、許○全、陳○ ││ ├─────┼──────────────────┤│ │ 男子C組 │黃○智、王○柏、吳○冕、董○維、沈○││ │ │弘、向○豪 ││ ├─────┼──────────────────┤│ │ 男子D組 │蔡○中、董○岳、蔡○澧、林○宸 │├───┼─────┼──────────────────┤│ 跳台 │女子公開組│呂○、林○婷、呂○、容○如 ││ ├─────┼──────────────────┤│ │ 女子A組 │吳○琳、林○怡、吳○柔、柯○雯、林○││ │ │儀 ││ ├─────┼──────────────────┤│ │ 女子C組 │王○寧、楓○竹、施○均、曾○瑄 ││ ├─────┼──────────────────┤│ │ 女子D組 │王○羚、林○玟、林○君 │├───┼─────┼──────────────────┤│ 跳台 │男子公開組│林○合、賴○孚 ││ ├─────┼──────────────────┤│ │ 男子A組 │許○凱、陳○均、蘇○橋 ││ ├─────┼──────────────────┤│ │ 男子B組 │顏○信、林○恩、黃○威、王○評、李○││ │ │恆、許○全、陳○ ││ ├─────┼──────────────────┤│ │ 男子C組 │黃○智、王○柏、吳○冕、董○維、沈○││ │ │弘、向○豪 ││ ├─────┼──────────────────┤│ │ 男子D組 │蔡○中、董○岳、蔡○澧、林○宸 │└───┴─────┴──────────────────┘附表四:100年度秩序冊之不實選手名單一覽表┌───┬─────┬──────────────────┐│ 項目 │ 組別 │ 名列秩序冊上卻未參與比賽之選手姓名 │├───┼─────┼──────────────────┤│1m跳板│女子公開組│鄭○文、劉○雯、呂○、楊○萩、柯○曲││ │ │、李○蓉、呂○、容○如 ││ ├─────┼──────────────────┤│ │ 女子A組 │柯○雲、柯○婷、吳○琳、林○怡、吳○││ │ │柔、柯○雯 ││ ├─────┼──────────────────┤│ │ 女子C組 │方○閔、王○寧、楓○竹、黃○、王○、││ │ │施○均、藍○ ││ ├─────┼──────────────────┤│ │ 女子D組 │田○、王○羚、王○玟、林○玟、林○君│├───┼─────┼──────────────────┤│1m跳板│男子公開組│蔡○珣、林○慶、賴○孚、陳○儒 ││ ├─────┼──────────────────┤│ │ 男子A組 │許○凱、顏○明、林○國、陳○豪、王○││ │ │評、蘇○橋 ││ ├─────┼──────────────────┤│ │ 男子B組 │周○宇、陳○、林○能、蕭○宏、謝○成││ │ │、劉○哲、李○傑、林○恩、楊○逸 ││ ├─────┼──────────────────┤│ │ 男子C組 │王○柏、黃○智、吳○冕、沈○弘 ││ ├─────┼──────────────────┤│ │ 男子D組 │王○享、蔡○澧、吳○益、林○宸 │├───┼─────┼──────────────────┤│3m跳板│女子公開組│鄭○文、劉○雯、呂○、楊○萩、柯○曲││ │ │、李○蓉、呂○、容○如 ││ ├─────┼──────────────────┤│ │ 女子A組 │柯○雲、柯○婷、吳○琳、林○怡、吳○││ │ │柔、柯○雯 ││ ├─────┼──────────────────┤│ │ 女子C組 │方○閔、王○寧、楓○竹、黃○、施○均││ │ │、藍○、王○ ││ ├─────┼──────────────────┤│ │ 女子D組 │田○、王○羚、王○玟、林○玟、林○君│├───┼─────┼──────────────────┤│3m跳板│男子公開組│蔡○珣、周○安、林○慶、賴○孚、陳○││ │ │儒 ││ ├─────┼──────────────────┤│ │ 男子A組 │許○凱、顏○明、林○國、陳○豪、蘇○││ │ │橋、王○評 ││ ├─────┼──────────────────┤│ │ 男子B組 │周○宇、陳○、林○能、蕭○宏、謝○成││ │ │、劉○哲、林○恩、李○傑、侯○宇、蕭││ │ │○議、許○誠、楊○逸 ││ ├─────┼──────────────────┤│ │ 男子C組 │黃○智、吳○冕、王○柏、沈○弘 ││ ├─────┼──────────────────┤│ │ 男子D組 │蔡○中、王○享、蔡○澧、吳○益、林○││ │ │宸 │├───┼─────┼──────────────────┤│ 跳台 │女子公開組│鄭○文、劉○雯、呂○、楊○萩、柯○曲││ │ │、李○蓉、呂○、容○如 ││ ├─────┼──────────────────┤│ │ 女子A組 │張○涵、黃○鈺、柯○雲、柯○婷、吳○││ │ │琳、林○怡、吳○柔、柯○雯 ││ ├─────┼──────────────────┤│ │ 女子C組 │方○閔、王○寧、胡○璇、楓○竹、王○││ │ │、黃○、施○均、藍○ ││ ├─────┼──────────────────┤│ │ 女子D組 │江○、羅○杉、李○臻、田○、劉○甄、││ │ │王○玟、王○羚、林○玟、林○君 │├───┼─────┼──────────────────┤│ 跳台 │男子公開組│陳○憲、王○欣、林○慶、賴○孚、陳○││ │ │儒 ││ ├─────┼──────────────────┤│ │ 男子A組 │許○凱、顏○明、林○國、陳○豪、鄭○││ │ │德、蘇○橋、王○評 ││ ├─────┼──────────────────┤│ │ 男子B組 │周○宇、陳○、林○能、蕭○宏、謝○成││ │ │、劉○哲、李○傑、侯○宇、許○嘉、劉││ │ │○哲、蕭○議、許○誠、林○恩、楊○逸││ ├─────┼──────────────────┤│ │ 男子C組 │王○柏、黃○智、吳○冕、沈○弘 ││ ├─────┼──────────────────┤│ │ 男子D組 │蔡○中、林○程、王○享、蔡○澧、吳○││ │ │益、林○宸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