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黃麗英相 對 人 張彥智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上午12時1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英雌書 記 官 陳家宏通 譯 陳紀含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聲 請 人 黃麗英 到相 對 人 張彥智 到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法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另肇事之機車相關財物損失由相對人自行負擔),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經聲請人如數點收無訛。(簽名:黃麗英)
(二)餘款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第一銀行鹽埕分行;受款戶名:黃麗英;受款帳號:000-00-000000 號),共分為十九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捌仟元(最後一期之數額不足新臺幣捌仟元,僅為新臺幣陸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就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在高雄市○○區○○○路與鼓山一路口發生之車禍糾紛,所涉之其餘請求權,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均全數拋棄。
三、聲請人願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過失傷害一案之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聲 請 人 黃麗英相 對 人 張彥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陳家宏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