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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他調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他調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師健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師健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646號,裁定本件被告部分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已於115年2月16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事由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