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勞安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展鳳工程有限公司被 告 兼代 表 人 陳茂進被 告 楊榮武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20886 號、第28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