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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勞安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勞安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展鳳工程有限公司被 告 兼代 表 人 陳茂進被 告 楊榮武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20886 號、第28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