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13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文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調偵字第1333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5 年度簡字第4242號,改分105 年度審易字第2134號),判決如下:
主 文洪文彬無罪。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案外人張季聆與雇主即告訴人「尊品商行」負責人梁瓊月發生勞資糾紛,被告洪文彬於民國105年1月26日13時30分許,陪同張季聆前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室(高雄市○鎮區鎮○路○ 號)調解時,因與告訴人施忠慶(尊品商行代表)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出入之調解室,以台語「賊仔惡人」、「惡質公司」等語,公然侮辱施忠慶與尊品商行,而損害其名譽,經施忠慶、尊品商行負責人梁瓊月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犯罪事實之存在,故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因而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亦無須於理由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理由詳如後述),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且無庸於判決理由中論敘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無非以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告訴人施忠慶於警詢中之指訴,及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作為證據。
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我當時是講台語『賊卡(較)惡人』,不是講『賊仔惡人』,因為本件勞資糾紛是張季聆當初去尊品商行應徵時,對方要她簽書面條約『未滿1 年離職須賠償8 萬元』,張季聆才畢業剛出社會,後來在尊品商行工作做不習慣,想要離職時,對方就要她賠償8 萬元。我覺得這種要求很不合理,陪張季聆去調解時,施慶忠遲到,一進來就為了委託書上資料沒寫清楚,與調解委員爭辯不休,已經讓我們等一段時間了。張季聆說她最後一個月薪水可以不要領,希望對方也不要再向她要
8 萬元賠償,但施忠慶口才很好,法律也很懂,一直講一直講,我認為都不實際,向他表示希望事情能夠圓滿解決,施忠慶得理不饒人就一直講,我才會說你們『惡質公司」、『賊卡(較)惡人』,意思是你們公司很過分」等語。經查:㈠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謂之「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
或文字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是以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於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但並非保護個人完全不受任何負面評價,若本身有某些爭議行為或態度,對於相對之合理負評,即不能認為惡意減損或貶低其客觀上應受之人格評價,自不成立本罪。從而,對於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所使用語言真正含意及一般使用習慣等,依社會一般人對該種語言使用之認知,而為客觀之綜合評價,更不應僅著眼於特定語詞,輕率認定構成公然侮辱。且個人名譽有無受損或遭貶抑,亦不能單依被害人主觀感情為斷,縱使言語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但由完整語句、事發背景及其前因後果,依社會通常觀念,認係對於被害人某些可議之行為或態度,所為尚屬合理之負評,而非刻意惡化應有之客觀評價,即不屬本罪處罰範圍,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不構成犯罪。
㈡本案係因案外人張季聆與雇主「尊品商行」發生勞資糾紛,
被告陪同張季聆前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調解,而與告訴人施忠慶發生爭論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570814800 號卷【下稱警卷】第5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175 號卷【下稱偵卷】第8頁背面、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134號卷【下稱審易卷】第
13、29頁),核與告訴人施忠慶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年4月19日高市勞關字第10532938600號函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見警卷第9 頁)、調解錄影光碟(偵卷光碟存放袋)為證。此部分之事實,固堪先予認定。㈢經本院於審判中當庭勘驗上開錄影檔,內容詳如附表所載,
並製有勘驗筆錄可參(見審易卷第23-27 頁)。依上開勘驗結果,錄影內容顯示告訴人施忠慶遲到進入調解室,隨即因委任狀上未記載「尊品商行」統一編號,而與調解委員爭論不休,致調解無法開始進行,復不斷指責案外人張季聆,且語氣態度強勢,而不予張季聆表示意見之機會,又數度表明拒絕調解,態度傲慢,終引發被告洪文彬不滿,而介入發言,惟告訴人仍不斷以言語及手勢激怒被告,被告於是說出「賊卡(較)惡人」(台語),但告訴人仍不斷爭論,並表示拒絕調解,甚至作出手勢驅趕被告及張季聆出去,神情不屑,被告見調解無望,起身準備帶同張季聆離去,並向張季聆說「我講給妳聽,這個惡質公司,妳就當作學一種經驗啦」(台語),其餘對話內容則詳如附表所載。
㈣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筆錄記載「賊仔惡人」,於本院勘驗時
復稱該句第二字尾音並不清楚,然經本院當庭反覆播放勘驗,確認被告當時所言,應為台語「賊卡(較)惡人」,而非「賊仔惡人」。又經本院函請「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鑑定有關台語「賊卡(較)惡人」之語意,鑑定意見略以:「台語俗諺『賊卡(較)惡人』,用在這句話的『賊』有兩個含意:⑴指無實在的人。⑵欺壓良民的人。又這句話的『人』則是指平常人(平凡的人)。『賊卡(較)惡人』是比喻加害人比受害人還要兇(卡歹)的意思,並非罵對方是『賊仔』(盜賊小偷)。例如:做賊喝掠賊(作賊喊抓賊)亦同樣不是罵對方是賊」等語(見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4242號卷【下稱簡字卷】第9 頁)。
㈤案外人張季聆因於「尊品商行」應徵時,簽立書面約定任職
未滿一年離職須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之同意書,遂於離職時遭「尊品商行」要求依約賠償,而求助於擔任里長之被告洪文彬陪同調解,已如前述。被告既認上開約定不合理,有欺壓初出社會之張季聆之嫌,其主觀上當然認為張季聆係被害人,而尊品商行則為加害人;於調解過程又遇告訴人以上述強勢之言語態度對待張季聆,經交涉無果,始以台語俗諺「賊卡(較)惡人」,形容告訴人於調解中之言行;依前述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鑑定意見,該句俗諺係指「加害人比被害人還要兇」之意,此與本件勞資糾紛及錄影內容所示調解過程相符,且依錄影內容顯示調解過程中告訴人之言語態度及各方對話全文,前後觀察比對,被告確係以上述台語俗諺形容告訴人說話態度及內容,均強勢壓過張季聆之意,而非辱罵告訴人為盜賊或小偷,顯然不具備刑法公然侮辱罪須有侮辱犯意之主觀要件。
㈥至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指稱:被告另以台語「惡質公司
」侮辱尊品商行,然依上述錄影內容,被告係因告訴人一再表示拒絕調解,甚至以手勢驅趕被告與張季聆,被告見調解無望,起身準備帶同張季聆離去時,始向張季聆說出「我講給妳聽,這個惡質公司,妳就當作學一種經驗啦」(台語),亦如前述。依當時情形及被告發言之全文及前後關聯性,被告所言顯然僅為勸慰張季聆之語,而非意在侮辱;更何況被告自始至終認為尊品商行於應徵時,要求張季聆簽立同意約定賠償條款,並於離職時要求張季聆依約賠償,並不合理,而有欺壓勞工之嫌,復於調解過程中,見告訴人代表尊品商行,而言語態度強勢傲慢,更令被告產生尊品商行強壓張季聆之印象,而以「惡質公司」稱之,固然刺耳難聽,然而確係因告訴人於調解過程之不理性言行,招致此一負面評價,並非被告刻意醜化或貶低其客觀上應有之社會評價,難認有何該當於刑法侮辱罪所須「侮辱」之客觀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侮辱之主觀犯意,及已達「侮辱」程度之客觀行為,應認其舉證容有未足,尚難論以公然侮辱罪。此外,本院依現存卷證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犯行,即屬犯罪不能證明。揆諸前述說明,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附表:
┌───────────────────────────┐│105 年1 月26日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錄影內容: │├───────────────────────────┤│⑴13時31分34秒至13時33分5 秒: ││ 洪文彬與張季聆進入調解室,在會議桌右側比肩而坐,開始││ 閒聊,兩人神情輕鬆,張季聆面帶笑容。 │├───────────────────────────┤│⑵13時33分6秒至13時35分15秒: ││ 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委)進入調解室,居中而坐,洪、張││ 二人向調委打招呼後,繼續閒聊。 │├───────────────────────────┤│⑶13時35分15秒至13時36分30秒: ││ 施忠慶穿著拖鞋、手中拿著資料進入調解室,走到洪文彬與││ 張季聆對面(即會議桌左側),將資料放桌上,表示自己是││ 受委託人,拿起1 張文書遞交調委後,雙手插在褲袋站立,││ 面朝施忠慶與張季聆方向。調委閱覽施所遞交之文書。施忠││ 慶再遞交健保卡予調委後,拉椅子坐下。洪文彬與張季聆則││ 坐在原位,洪看手機,張面對施不語。 │├───────────────────────────┤│⑷13時36分31秒至13時41分42秒: ││ 調 委:(對施說話)商場統編的部分? ││ 施忠慶:那不是有資料嗎?我不知道,我只是受委任人。調││ 調 委:受委任人本來就應該要知道的啊。 ││ 施忠慶:那她寫的啊,她的個人資料我怎麼會曉得。 ││ 調 委:公司的資料你受委任人應該要知道啊。 ││ 施忠慶:(用力搖頭) ││ 調 委:這個是你提供過來的。 ││ 施忠慶:對,如果你不要的話就結束啊!調解就結束,因為││ 我還要看。 ││ 調 委:你... ││ 施忠慶:(提高音量,向調委揮動手臂,語氣激動)不是啊││ ,你現在要我提供資料,那你打電話給她啊,打給││ 梁瓊月,上面不是有電話給你嗎?這個東西我跟你││ 講,我只是受委任這份東西,她的那些資料我不清││ 楚,沒有法律上說我應該要清楚她的資料(施雙手││ 不斷揮動)。 ││ 調 委:不是... ││ 施忠慶:(指著調委,提高音量)因為她,這她的自身商場││ ,她是代表人啊。 ││ 調 委:不是,這份資料... ││ 施忠慶:(指著調委手上資料,語調高亢,態度激動)啊、││ 對啊,我是針對她受委託的,它只是一個法人,我││ 是針對... ,法人沒有裁決權,我是針對自然人受││ 委託的,法人給她嘛(講話時雙手不斷揮動)! ││ 調 委:沒有嘛... ││ 施忠慶:這法人嘛,它法人的個人資料我不清楚,那你如果││ 認為我違法或怎麼樣的話,那就...(兩手一攤) ││ ,就沒辦法,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加大音量,││ 略顯激動)那統一編號不是我開的公司,它是法人││ ,所有事情,那我們來說法律問題,至品(尊品)││ 商場是法人,法人是不會有動作的,要被告也是,││ 她告的是公司的話...(講話時不斷揮動雙手) ││ 調 委:我相信你,我相信你所講那麼多。 ││ 施忠慶:(對調委說)那你今天來... ?(音量提高,語氣││ 不耐)我不知道啦,我就事實上跟你講我不知道啦││ ,我知道我就跟你講啊,那你現在叫我給你統一編││ 號(台語)... ││ 調 委:那你要跟她聯繫啊,啊這是你拿過來的啊(把資料││ 放在施面前) ││ 施忠慶:(兩手一攤)那沒辦法,她沒寫啊,她沒寫我怎麼││ 知道勒。 ││ 調 委:那是你拿過來的。 ││ 施忠慶:(兩手一攤)那現在怎麼辦呢?你說現在怎麼辦?││ 調 委:你把它弄清楚啊。 ││ 施忠慶:沒辦法弄清楚,現在就沒辦法清楚啊! ││ 調 委:你還有受任權嗎?你還有權受任嗎? ││ 施忠慶:(指向桌上資料,語氣不悅)受任是自然人受任,││ 不然請法務過來嘛,你如果這樣講的話,你這樣講││ 不對(向調委揮手),你就要請法務過來,我跟你││ 講...(指向桌上資料)。 ││ 調 委:這件是我處理的。 ││ 施忠慶:(提高音量,語氣不滿)對,但是我跟你講,我也││ 有權提出異議啊,你處理是你處理,我也有權提出││ 異議啊。你這樣我覺得,第一,在勞工局這邊以前││ 就有了,就有統一編號,你可以叫勞工局調統一編││ 號下來。 ││ 調 委:那是你要填好。 ││ 施忠慶:(提高音量,語氣激動)不是我要填好,是她要填││ 好,她沒有填好不代表是我的錯。那叫我填好,我││ 又不是當事人,我只是受委任人,你可以指責她,││ 不能指責我(手來回比劃,態度激動)。 ││ 調 委:(沉默,看手上資料) ││ 施忠慶:資料不完備是她的責任,你去找她,不是找我,你││ 要是這樣認為,那就不用講了(台語)。 ││ 調 委:嗯。 ││ 施忠慶:因為勞工局就有資料,她不是第一次被檢舉,很多││ 人就是這樣學了,就在那邊,就在那邊產生爭執,││ 那你如果認為這樣,調解就沒有意義。 ││ 調 委:(轉向詢問張季聆)張小姐你認為這個會要開嗎?││ 因為他這個受任人... ││ 施忠慶:那就改期啊,我是無所謂啊(開始動手收拾桌面資││ 料) ││ 調 委:那就結束掉? ││ 施忠慶:對啊,我無所謂啊,我身分證不見了,我還要回去││ 找身分證。 ││ 調 委:(將資料拿回去) ││ 張季聆:那他就不完全開會...,那他就是...就是通過? ││ 施忠慶:(對調委說話,音量略大)她說是法律效力啦,其││ 實是沒差,因為她是自然人,她現在是法人的資料││ 不齊全,不代表自然人資料不齊全,(加大音量)││ 她連印章都印上去了啊,那你就向裡面調,承辦人││ 那邊有資料,你又不肯,那我就沒辦法了(兩手一││ 攤)。 ││ 調 委:我有講這樣嗎? ││ 施忠慶:有啊... (大聲)都有錄音嘛,大家調光碟起來看││ 嘛。 ││ 調 委:你聽聽....。 ││ 施忠慶:我剛剛...,我這些都有錄音(對調委說話,手指 ││ 用力比畫),我跟你講一件事情,調解委員,基本││ 上,調解這種調解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本來就應該││ 以文字為之,如果你覺得文字不完備,你隨時可以││ 取消調解,這是你的權利啊!我不否認、我不否認││ 這份文件不完備,(音量提高,右手來回揮動,態││ 度激動)但你不能指責說是我的行為錯誤,我沒有││ 義務去替她填那些資料,法律就是這樣子,這份資││ 料是我應該填的嗎?填錯是我的責任還是她的責任││ ?你叫我填基本上就不對,東西不是我的啊,我為││ 什麼幫她填?(音量加大,態度激動憤怒)你去聯││ 絡她,或者我聯絡她,你沒有辦法強迫我聯絡她填││ ,你憑什麼強迫我?東西又不是我的東西(台語)││ ,你最好強迫我替他填這些資料(台語),或者強││ 迫我去聯絡他,我不肯啊(兩手一攤),請依法辦││ 法,警方連線啊,你可以打110 報警也可以,我幫││ 你打,(態度傲慢,往後坐,頭上仰,大聲說話)││ 你調解委員本來就要尊重法律依法行政啊,你不是││ ... 你文件不完全,對、你說的文件不完備,那是││ 梁瓊月的責任,不是我的責任(台語) ││ 施忠慶:(指向張季聆)妳如果不肯就不要!(指向洪文彬││ )他如果不肯就不要!我無異議,改期而已啊( ││ 態度傲慢),我還要回去辦身分證(整理東西),││ (語氣一副隨便的樣子)看你們啊,你們兩個無異││ 議就無異議啊,有異議就取消啊,我無所謂(整理││ 東西),我本來就不接受調解啊,直接跟你講,我││ 可以拒絕和解,來這邊都多的。 ││ (施忠慶此段發言期間,其他人均沉默不語) │├───────────────────────────┤│⑸13時41分43秒至13時43分1秒: ││ 施忠慶:(對張季聆說話)妳懂嗎?我都不知道妳存證信函││ 寫了... 我直接跟妳挑明了說,妳叫什麼小姐、張││ 小姐,妳要寄存證信函,妳要告人家,都必須要完││ 備證據,第一,妳要告人家說... ││ 張季聆:我沒有要告... ││ 施忠慶:(大聲)沒有、你先聽我講! ││ 張季聆:我有要告喔? ││ 施忠慶:妳先聽我講完,妳存證信函已經先指責人家了,妳││ 沒有告?妳本來要去告,她沒有參加勞健保,違法││ 啊,妳怎麼不去提告?(提高音量)不用調解啊,││ 直接告,沒有參加勞保這裡可以告、沒有參加健保││ 去健保局告、沒有給付薪資去法院告,不用調解啊││ ,妳說妳是員工,她確實有,沒有替妳參加勞健保││ ... 她講的,法院跟勞工局都講究證據跟法律。 ││ 張季聆:有啊,我有去調我勞工局... ││ 施忠慶:(提高音量)那妳就去告嘛!我就請妳去告,就這││ 麼簡單(兩手一攤),妳認為妳對妳就去告! ││ 張季聆:你是想我...? ││ 施忠慶:我不用、我不用,拒絕調解。 ││ 張季聆:我只是要我的同意書交回而已。 ││ 施忠慶:(提高音量,搖頭)我不交回啦!我為什麼要交回││ ?這是妳簽的啊,我為什麼要交回? ││ 張季聆:為什麼不能交回?我就是要來這邊調解的。 ││ 施忠慶:誰給妳的,我拒絕調解啊!調解一定要調解成立嗎││ ?調解有調解不成立、也有拒絕調解。 │├───────────────────────────┤│⑹13時43分2秒至13時44分11秒: ││ 洪文彬:這個...這個我來溝通一下... ││ 施忠慶:(舉起右手揮動)不用溝通(台語)。 ││ 洪文彬:你公司這樣真鴨霸(台語)。 ││ 施忠慶:不是鴨霸(台語)。 ││ 洪文彬:你是代理人,你就沒有遵守公司的事項。 ││ 施忠慶:(大聲說話,聽不清楚) ││ 調 委:不要吵了、不要吵了... ││ 施忠慶:(提高音量,舉起右手)你不是當事人。 ││ 洪文彬:你也不是當事人。 ││ 施忠慶:不好意思,我有受委任。 ││ 洪文彬:我是里長。 ││ (施、洪二人大聲說話,無法辨識內容) ││ 施忠慶:(不斷揮動右手)你有辦法,關心不要變關說。 ││ 洪文彬:你黑白來(台語)。 ││ 施忠慶:你先聽我講、你先聽我講(調委制止洪繼續發言)││ ,我是很尊重你喔。 ││ 洪文彬:(拿起桌上資料)裡面員工... 內容規定怎樣就要││ 8 萬元(台語),這種要求有合理嗎? ││ 施忠慶:(大聲說話)聽我說、先聽我說,合不合理不是你││ 里長說了算,也不是我說了算(雙手用力揮動,神││ 情激動)。 ││ 洪文彬:對啊(台語)。 ││ 施忠慶:今天... (聲音不清楚,雙手不斷揮舞,語氣激動││ ),所以才說你可以去告。 ││ (施忠慶、洪文彬雙方同時大聲講話,無法辨識內容)。 ││ 施忠慶:今天調解場,我有權不接受調解(台語)。 │├───────────────────────────┤│⑺13時44分11秒至13時46分54秒: ││ (另位公務員進入調解室,勸雙方好好說話,調委也在旁勸││ 雙方好好講,雙方依舊同時大聲說話,無法辨識內容,施忠││ 慶不斷揮動雙手,神情激動) ││ 施忠慶:(雙手揮動)人家在勸你還是在勸我,你說就好了││【洪文彬:(台語)這個『賊卡惡人』(13時44分25秒)】 ││ (調委與另名公務員繼續勸雙方好好說) ││ 施忠慶:(仰頭揮手,轉向調委)我拒絕調解,就這麼簡單││ (將手上資料往桌上一丟)。 ││ 調 委:(對施忠慶說話)你拒絕調解你剛才所說的,你資││ 料也不完備。 ││ 施忠慶:(左手用力揮手,音量放大,神情態度不屑)對對││ 對對!你就寫資料不完全被拒絕調解嘛,你就寫這││ 樣,我簽一簽就走了嘛!(左手揮舞作驅趕動作)││ (施忠慶與張季聆見狀,從座位站起) ││ 調委:(對洪文彬與張季聆說話)你們先坐著。 ││ (對施忠慶說話)你資料不夠... ││ 施忠慶:(音量放大,左手一攤,隨便的樣子)資料不完備││ 、不適格, 改期嘛! ││ (施忠慶與調委大聲爭執,左手不斷向調委揮舞,對話內容││ 無法辨識) ││ 張季聆:不用改期了。 ││ 施忠慶:(雙手向張、洪揮動,態度激動)那就不用改期,││ 請你們去告,因為我已經告訴你們,你們可以用告││ 訴去主張你們的權利。(加大音量)因為你們去告││ ,臺灣有法律不是共產國家,你們可以隨時去提告││ ,說我怎樣都可以。 ││ 另位公務員:好好說啦。 ││ 施忠慶:(加大音量,神情激動)我本來就好好說啊!是啊││ ,... ││ (此時洪文彬從座位起身) ││ 施忠慶:(指著張季聆繼續講,音量加大)妳可以去提告啊││ ,去勞保局提告她沒有參加勞健保、法院提告她未││ 給付薪資都可以。 ││ (此時張季聆開始收拾隨身物品) ││ (施忠慶舉起左手揮動,對洪文彬作驅趕動作,神情不屑)││【洪文彬:(對著張季聆說話,台語)那個我講給妳聽,這個││ 『惡質公司』,妳就當作學一種經驗啦(13時45分││ 30秒)】。 ││ 施忠慶:(左手不斷用力揮舞,指向洪文彬,語帶威嚇)今││ 天沒有錄音喔,有錄音你今天就死了(台語) ││ (此時洪文彬轉身離開,超出錄影畫面以外) ││ 洪文彬:隨便你錄,你現在是在恐嚇嗎? ││ (此時調委起身追出,超出錄影畫面) ││ 施忠慶:(對著洪文彬方向大聲說話,神情憤怒)什麼惡質││ 公司,現在是怎樣,亂七八糟(語氣憤怒,音量極││ 大) ││ (此時調委回來,進入畫面) ││ 施忠慶:(指著張季聆,大聲說話)不用瞪我,我是告訴妳││ 可以用法律去解決,去主張妳的權利。(加大音量││ ,用力揮動左手)搞什麼,他又不是當事人,憑什││ 麼說話。 ││ 洪文彬:你也不是啊。 ││ 施忠慶:我是委任人(用力指向桌面)。 ││ (施忠慶與張季聆大聲說話,施不斷揮動左手,態度激動,││ 調委起身制止爭執) ││ 調 委:(拿起桌上資料,看著施忠慶)你要不要填? ││ 施忠慶:(語氣激動且憤怒)我沒有辦法填,這個不是我可││ 以填的東西,這是委任人必須要填的資料,不是我││ 受委任人要填的資料,你是法院的調解委員,你應││ 該要知道這個東西不是我能寫的東西(將手上資料││ 一丟,指向桌上資料)那是她的簽名,我可以代簽││ 嗎?法律的東西你比我懂嘛!起碼你有SEN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