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23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宛筠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雅文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