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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606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6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忠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 震書記官 黃盈菁通 譯 林啟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忠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檢驗後淨重共計貳點貳陸公克,含包裝袋叁只),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忠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2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及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於91年12月2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出所,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擅自持有、施用,竟為下列行為:

(一)於105年1月19日22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二)於105年1月18日21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5年1月19日21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岡山火車站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前淨重共計2.29公克,檢驗後淨重共計2.26公克,含包裝袋3只),嗣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請鑑定,鑑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後淨重共計

2.26公克,含包裝袋3只),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3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2-4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盈菁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