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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撤緩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2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斌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

2 年度易字第19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7 罪)、3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2 年,並於民國102年6 月2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

101 年5 月至7 月間,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22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2 月、2 月、3 月,於105 年5 月19日確定(下稱後案);另受刑人未依前案判決內容履行緩刑宣告所定賠償義務之負擔,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故法官應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節,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偶發或初犯被告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97 號(前

案)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7 罪)、3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2 年,並應分期賠償被害人陳還榮共新臺幣(下同)15萬元,前案並於102 年6 月2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前開緩刑宣告前之101 年5 月至7 月間,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222 號(後案)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2 月、2 月、3 月,於105 年5 月19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後案判決書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之事實,先以認定。

㈡聲請意旨固以:受刑人未依前案判決內容履行緩刑宣告所定

賠償義務之負擔,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請求撤銷緩刑宣告云云。然本院紬譯聲請意旨上開所指,乃依憑被害人陳還榮陳稱:受刑人迄今尚積欠2 筆5,000 元款項未給付等語為之論據;然受刑人之母親於102 年9 月、11月間,曾以郵局帳戶分別匯款5,000元至被害人陳還榮之農會帳戶,惟被害人並未發現,嗣經被害人確認後而屬誤會一場之事實,有受刑人提出之郵局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可見受刑人已在約定期間,賠償被害人陳還榮共15萬元完畢,是聲請意旨認為受刑人未依前案判決內容履行緩刑宣告所定賠償義務之負擔,而遽以聲請撤銷緩刑,即有誤會。

㈢聲請意旨又以: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

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請求撤銷緩刑宣告云云。惟本院衡酌受刑人在前案受緩刑之宣告前,已犯下後案,自難預知其所犯前案將來會獲緩刑宣告,而憑此遽論其為後案犯行時,有故違寬典、不知悔悟之情形;況前案係因受刑人坦承犯行,並願意分期賠償被害人陳還榮損失,法院因此給予緩刑宣告,並命受刑人應如期給付和解金等情,有本院前案判決書在卷可資參照,堪認前案宣告緩刑之原因,並不因後案之犯罪而有所變異,尚難僅憑被告於前案緩刑宣告前另犯後案,經法院判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一事,即遽以推認其前案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意旨所指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之事實及證據,均未能證明受刑人前案宣告之緩刑,有何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即難准許,均應駁回。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