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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易緝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緝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陳月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722號、96年度偵緝字第943號、96年度偵緝字第2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趙陳月嬌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趙陳月嬌與其夫趙俊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確定,現執行中)及其子趙政一(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均明知趙政一未符合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市場承銷人之申請資格,且積欠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之外債,並無資力從事漁貨承銷,亦無開立公司申請漁市場承銷人執照之打算,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下列時間,以下列理由連續向下列之人為詐欺取財行為:

㈠於民國91年6月間某日,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

廠(下稱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先由趙俊傑以趙政一經營漁貨生意,正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貨批發執照需要資金,執照取得後前景看好且獲利無窮,獲利後即可償還高額之借款本息等理由,向趙俊傑同事林雅惠借款,後再以林雅惠急於取回借款之心理,佯稱趙政一申請漁貨批發執照之資金遭管制,須用錢解除管制,解除後之資金足以償還先前之借款本息,使林雅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交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121萬元之款項予趙俊傑、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㈡於91年11月間,趙陳月嬌在林雅惠住所透過林雅惠之引見,

向林雅惠之父林錕淮(已死亡)佯稱趙政一經營漁貨生意,正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貨批發執照,執照取得後前景看好且獲利無窮,並約定獲利後將償還1倍之借款本息等理由,使林錕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透過林雅惠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以現金或轉帳方式交付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393萬3000元之款項予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㈢趙陳月嬌透過林雅惠於91年8月10日,先向林淑琴以急需用

錢為由借款2萬5000元,之後林雅惠引介趙陳月嬌與林淑琴認識,趙陳月嬌即在林淑琴住處,以趙政一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漁貨批發執照,獲利後將償還豐厚之本息等理由,向林淑琴借款,復以趙政一申請漁牌需要交納稅金、費用、保管箱、賄賂相關行政官員、擔保金、漁會發票及其他與漁會相關事務需要資金,如不提供資金,先前所借之款項可能遭沒收等藉口,連續向林淑琴借款,使林淑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即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連續以現金、匯款、轉帳方式交付附表三所示金額,共計1074萬5500元之款項予趙俊傑、趙政一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㈣趙俊傑、趙陳月嬌復利用林淑琴、靳德輝夫婦急切取回先前

林淑琴所交付款項之心理,於93年間某日,在林淑琴住處,向林淑琴之夫靳德輝謊稱趙政一需要一筆錢整理稅收,當日下午若將稅收的錢收回,即可清償先前向林淑琴所借之金錢,並賠償林淑琴100萬元之損害,使靳德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故典當其所有之車輛1部得款如附表十一所示之25萬元,並在當鋪前將該25萬元款項全數交付予趙俊傑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惟嗣後趙俊傑、趙陳月嬌非但未清償前開積欠林淑琴之債務,亦未清償該筆25萬元借款。

㈤趙陳月嬌透過林雅惠、林淑琴於91年10月間認識黃淑真,並

以趙政一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漁貨批發執照,獲利後將償還1倍之本息等理由,向黃淑真借款,之後趙陳月嬌陸續於附表四所示期日,至黃淑真任教之學校或以電話聯絡黃淑真,佯稱趙政一辦漁會漁牌、繳漁會稅金、漁會保管箱、漁會發票、漁會擔保金、賄賂相關官員紅包需要資金,如無法完成手續,先前所借款項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等藉口,使黃淑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共414萬元之款項予趙政一、趙俊傑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㈥趙陳月嬌於91年7月間透過林雅惠認識馬桂仙,佯稱趙政一

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漁貨批發執照,並保證隔日必定歸還本息等理由,向馬桂仙借款,復以電話聯絡或透過林雅惠向馬桂仙謊稱趙政一作生意要交割漁貨、電腦連線及申請更換大牌照、小牌照及繳交稅金、手續費、紅包費等與漁會相關事務需要資金,如無法完成手續,先前所借款項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等藉口,使馬桂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五所示日期,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附表五所示金額共519萬3143元之款項予趙俊傑、趙政一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㈦趙陳月嬌於92年2月11日透過林雅惠認識馬陳來春,以趙政

一作漁會生意需要資金並保證隔日還款,向馬陳來春借款1萬元,嗣趙陳月嬌又向馬陳來春佯稱趙政一作漁會生意不會倒,且其銀行保險箱存有款項不會倒帳等藉口,於附表六所示期間,連續至馬陳來春住處借款,使馬陳來春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交付如附表六所示金額共720萬4000元之款項予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㈧趙陳月嬌透過林雅惠、馬桂仙之介紹認識馬桂芬,於92年4

月30日,先以趙政一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漁貨批發執照,並保證隔日即償還本息等理由,向馬桂芬借得款項後,復親自或以電話聯絡向馬桂芬謊稱趙政一作生意要交割漁貨、申請大牌照換小牌照及繳交海洋局等行政機關紅包費等與漁會相關事務需要資金,如無法完成手續,先前所借款項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等藉口,使馬桂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七所示日期,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附表七所示金額共501萬9000元予趙俊傑、趙政一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㈨趙俊傑於93年10月間某日,在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向多年

同事曾志臣表示其子趙政一作漁會生意申請牌照需繳交很多費用、稅金,並保證隔日歸還等為由,向曾志臣借得款項,嗣趙俊傑再以申請之牌照除大牌照外尚有小牌照,且需繳交稅金、保管金、保證金及賄賂行政機關官員,如不續借款項,資金將遭凍結而無法回收等藉口,連續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向曾志臣借款,使曾志臣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八所示金額共1000萬1070元予趙俊傑、趙政一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㈩趙陳月嬌於93年9月間,因須固定搭乘計程車四處借款而結

識葉泉宏,趙陳月嬌遂利用搭乘葉泉宏計程車之際,向葉泉宏佯稱趙政一在漁會作大盤商生意,送到菜市場給下游賣,趙政一做生意範圍在高雄市有7個市場,高雄縣有16個市場,屏東有1個冷凍市場,政府規定作這種生意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牌照,因此需要資金申請牌照等為由,向葉泉宏借款,並開立支票作為擔保,復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金、設定費、購買發票費用、漁工管理費,如未續借款項,資金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借款等藉口,使葉泉宏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九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九所示金額共646萬4120元予趙俊傑、趙政一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趙陳月嬌於93年7月間透過林雅惠介紹認識廖淑惠,趙陳月

嬌即連續於附表十所載期日,以電話向廖淑惠表示趙政一申請漁會牌照需要資金,並保證數日後必定歸還,且銀行保險箱存有漁會之保證金可供擔保等為由,使廖淑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連續交付如附表十所載金額共52萬元予趙陳月嬌、趙政一,而以之供趙政一花用。

趙俊傑於93年3月間某日,在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向多年

同事莊良賢表示其子趙政一作漁會生意需申請牌照,如果作起來獲利豐厚,惟申請漁會牌照、手續費、漁貨交割需要資金,事成獲利後即可償還借款為由,向莊良賢借款,嗣趙俊傑再以申請牌照下來即可償還借款,並保證屆時將支付1倍之本息等藉口,連續於附表十二所示時間向莊良賢借款,使莊良賢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十二所載金額共541萬元予趙俊傑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趙俊傑於91年6月間某日,在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向多年

同事馮和平表示其子趙政一作漁會生意申請牌照需要資金,向馮和平借款,嗣趙俊傑再以牌照尚未申辦好,如不提供資金,先前所借款項將遭管制而拿不回來等藉口,使馮和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連續於附表十三所示時間,交付附表十三所載金額共1252萬840元予趙俊傑及趙陳月嬌,而供趙政一花用。

以上共詐騙附表一至十三所示林雅惠等人之款項合計72,610,673元。

二、嗣趙政一、趙俊傑、趙陳月嬌未依約還款,亦無法交代資金流向,經林淑琴等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詐欺告訴後,趙政一、趙陳月嬌因傳拘未到案而遭通緝,並於96年2月7日經警緝獲到案,旋於翌日釋放,詎趙政一與趙陳月嬌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曾志臣急欲取回借款之心理,於96年2月9日某時,向曾志臣表示其有一筆資金存放於臺灣銀行保管箱,惟須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繳交手續費取得收據後,即可開啟保管箱償還先前所借款項,使曾志臣陷於錯誤,而交付5千元予趙政一及趙陳月嬌,其2人旋即以黑道追殺等藉口逃匿,曾志臣至此始知受騙。

三、案經林淑琴、葉泉宏、林雅惠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趙陳月嬌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對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5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3頁背面、第89、134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之不當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欄二之詐欺取財有罪部分:訊據被告趙陳月嬌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不識字,什麼都不懂,錢都是我先生借的,我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經查:

㈠被告趙陳月嬌與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於附表一至十三所

示時間,取得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被害人林雅惠等人分別所交付如附表一至十三各編號所載金額等款項之事實,除據證人即被害人林淑琴、靳德輝、黃淑真、馬桂仙、馬陳來春、馬桂芬、曾志臣、葉泉宏、廖淑惠、莊良賢、馮和平、林雅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98年度易字第1號案件審理時證述明確外,並有如附表一至十三之佐證資料欄所示之各證據附卷可稽(證據名稱、所在頁數均詳如附表一至十三之佐證資料欄所載),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林淑琴等人分別係家庭主婦、教師、公營事業員工等身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05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4頁),平日生活單純,不以放貸為生,且就借貸之時間、內容、金額均具體證述詳實,此據證人黃淑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所借款項都是標會所得,故記憶特別清楚等語(見本院98年度易字第1號卷(下稱98易1卷)第147頁);證人馬陳來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數筆款項是向妹妹馬陳來鳳所借,我不會開車,所以當天是由林雅惠開車載我與趙陳月嬌前往臺南向我妹妹借款等語(見本院98易1卷第138頁),應不致發生記憶不清而將貸予他人之款項誤記為本件借款之可能;且本院細譯上開證人林淑琴等人提出之匯款單、存摺資料、交易明細等細目,均為數萬元至數10萬元不等之金額,核與一般家庭生活支出所提領之款項有別,是證人林淑琴等人證述該筆款項係貸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等情,可信度自然極高;再參以證人林雅惠、林淑琴提出之當票、質借單等物,均係在多次借款與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等人而累積鉅額款項後所典當或質借,足認證人林雅惠、林淑琴因出借款項予被告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等人後已無積蓄,故以典當或質借家中貴重物品之方式而持續借款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等人,是證人林淑琴等人證述曾出借上開款項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等人所提出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匯款單、存摺明細等佐證資料,應可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錢都是我先生借的,我沒有拿到

錢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惟查,被告前供稱:我從91年至94年間有跟廖淑惠、靳德輝、莊良賢、曾志臣、馬陳來春、馬桂芬、黃淑真、葉泉宏、馮和平、馬桂仙、林淑琴借錢,我先生、兒子沒借,我跟他們說要做魚的生意沒有本錢才跟他們借,需要好幾百萬元,他們都知道我向他們借錢是我兒子要做生意的,我借時有對帳過,我因跑路記帳單據掉了,所以不記得借了多少錢,但是被害人那裡應該有資料。我跟莊良賢借錢,拿了現金才會開票給莊良賢,本來沒有開票,後來是因為借的款項有點多,我才開票給莊良賢。開始向馬桂仙他們借錢時有說要算他們二分利息,也有開本票,後來就沒再開了。我是坐葉泉宏計程車認識他的,葉泉宏知道我跟朋友調現金,就主動說要借我錢,我有說要算二分利息給他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674號卷(下稱偵四卷)第22、33-34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22號卷(下稱偵七卷)第15、58 -5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23號卷(下稱偵六卷)第29、35、4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趙政一證稱:因為我之前做大理石生意有虧錢,所以我才會透過我媽媽趙陳月嬌跟被害人借錢,我媽媽跟他們說等我魚貨生意穩定才還錢。我在91年至94年的營業成本大部分是父母交給我,我媽媽是家管,沒有收入,她交給我的錢是她向別人借的等語(見偵七卷第13-14頁、98易1卷第119頁及背面)、證人即同案被告趙俊傑證稱:我與靳德輝本來不認識,是趙陳月嬌跟靳德輝的太太談借錢的,都是趙陳月嬌在處理借貸事宜,借錢時都是她跟他們說,經由我的帳號出入,如果有匯款是匯入我的存摺、趙政一的存摺,而我的存摺是交由趙陳月嬌保管等語(見偵六卷第44-45頁、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379號卷(下稱審易卷)第170、259頁、第299頁背面)、證人林雅惠證稱:我跟趙俊傑是同事,趙俊傑要我幫忙找人借錢,91年間我開始借錢給趙陳月嬌,之後陸續介紹廖淑惠、馬桂仙、林淑琴給趙陳月嬌去借錢,一開始借錢時趙陳月嬌有開本票作為擔保。趙陳月嬌不會騎摩托車及腳踏車,所以趙陳月嬌要借錢,大部分都會叫我開車載她去。我後來已經沒有錢借給他們了,趙陳月嬌就問我可否向我爸爸林錕淮借錢,我從我爸爸那裡提領錢給趙陳月嬌等語(見偵六卷第34頁、偵七卷第58、72頁、審易卷第50頁、98易1卷第138頁背面)、證人廖淑惠證稱:林雅惠介紹趙陳月嬌給我認識,趙陳月嬌在93年7月間說她兒子趙政一要申請漁會的執照,需要錢,說過二天就可以還我,所以我就借錢給趙陳月嬌,她拿2張本票給我,1張34萬元是第一次借錢時拿給我,第2張70萬元是最後一次借錢時拿給我的。趙政一及趙俊傑2人我沒見過,都是林雅惠及趙陳月嬌一起來借錢等語(見偵二卷第48頁、審易卷第63頁、98易1卷第140頁背面)、證人莊良賢證稱:趙俊傑跟我是中油的同事,一開始都是趙俊傑跟我借錢,趙陳月嬌是以電話向我借錢,然後約在公司的車庫,我把錢拿給趙陳月嬌、趙政一,還有幾次趙陳月嬌是在銀行跟我拿錢等語(見偵二卷第47頁、審易卷第60頁)、證人曾志臣證稱:我跟趙俊傑是中油的同事,93年間他說他兒子趙政一從事漁貨,需要申請執照,要我借他錢,事後大多是趙陳月嬌打電話來向我借錢,如果是現金的話,大都是趙陳月嬌來中油廠拿,趙陳月嬌說她比較急,要拿給她兒子等語(見偵二卷第59頁、審易卷第61頁、98易1卷第187頁背面、本院卷第102-104頁)、證人馬陳來春證稱:92年間林雅惠說要借錢給趙陳月嬌幾天就還,之後林雅惠就帶趙陳月嬌來我家跟我借錢,錢都是林雅惠跟趙陳月嬌來拿走的等語(見審易卷第58頁、98易1卷第137頁)、證人馬桂芬證稱:林雅惠帶趙陳月嬌來向我借錢,我借了520幾萬元,其中有部分是銀行信貸,趙陳月嬌說會幫我們還銀行的利息。林雅惠或趙陳月嬌先打電話跟我確認借錢的事,之後再由林雅惠帶趙陳月嬌或趙陳月嬌帶趙俊傑、趙政一來向我拿錢,拿錢的地點有在我家、銀行、郵局或我上班的地方等語(見偵七卷第73頁、審易卷第58-5 9頁、98易1卷第132頁背面)、證人馬桂仙證稱:林雅惠跟趙陳月嬌一起來跟我聊天時,談到她兒子趙政一從事漁貨生意,需要資金申請執照,趙陳月嬌就透過林雅惠一直說借錢的事,並一再保證明天會還,所以我就借她錢,後來還找我妹馬桂芬及我母親馬陳來春借錢給她。

都是林雅惠先打電話來問我要不要借錢給趙家,我答應之後趙陳月嬌再打電話來確認,每次都是林雅惠帶趙陳月嬌來拿錢,因為趙陳月嬌不會騎機車。我都是拿現金較多,都是趙陳月嬌來我家拿等語(見偵二卷第59頁、審易卷第57頁、本院卷第105頁背面至第107頁)、證人黃淑真證稱:我是透過林淑琴認識林雅惠,再透過林雅惠認識趙陳月嬌。91年間,趙陳月嬌透過林雅惠及林淑琴來跟我說,趙陳月嬌的兒子趙政一要辦漁會的事項,需要一筆錢,因為我跟林淑琴是教會的教友,所以我相信林淑琴說的,借錢給趙陳月嬌。後來趙陳月嬌陸續打電話或是跟林雅惠一起來找我,她們說要趕快辦,若沒有辦下來,之前借的錢就會拿不回來,所以我繼續拿現金借給趙陳月嬌等語(見偵二卷第68頁、審易卷第61-62頁、98易1卷第145頁)、證人葉泉宏證稱:我開計程車,93年間因趙陳月嬌、趙俊傑叫我車子才認識他們。趙陳月嬌坐我的計程車向被害人借錢,事後我都會載趙陳月嬌把錢交給趙政一及趙俊傑。我看中油的退休員工都借她錢,我才借她錢等語(見偵二卷第70頁、偵六卷第35頁、98易1卷第192頁)、證人馮和平證稱:趙俊傑與我是中油同事,93年間他說他兒子在做漁貨的生意,需要資金,所以向我借錢。後來的借款是趙俊傑、趙陳月嬌與趙政一到我家來拿錢等語(見偵二卷第68頁、審易卷第67頁)、證人林淑琴證稱:91年8月10日林雅惠打電話跟我說朋友急用錢,林雅惠來跟我拿錢,第二次借錢才跟我說是趙陳月嬌要借錢,叫我直接把錢匯到趙俊傑的戶頭,之後趙陳月嬌她會自己或跟林雅惠來向我借錢,借款有時是匯到趙政一戶頭,有時匯到趙俊傑的戶頭,趙陳月嬌、趙政一、趙俊傑有時也會來我家拿錢或是約在外面等語(見審易卷第59頁、98易1卷第150頁背面)、證人靳德輝證稱:93年間趙俊傑、趙陳月嬌前往我住處借錢,我就將車拿去典當,並在當舖交錢予趙俊傑、趙陳月嬌等語(見審易卷第60頁)相符,則參照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上揭證人即被害人等之證述內容,可見被告於附表一至十三所示期間,確實有向所示被害人借款並取款之情,是認被告於本院始為上開與其前所供承內容迥異之辯稱,顯與事實不合,不足採信。至證人即同案被告趙俊傑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趙陳月嬌不識字也不會騎車,都是我向被害人借錢,他們匯款給我、拿現金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90-91、93頁),實與其前所為之歷次陳述均相違,且與上揭被害人等之證述均不符,顯見證人趙俊傑於本院接受交互詰問所為之證述,應係權衡利害得失後故為迴護被告之詞,自難認可採信,是無法僅以其於本院所為之上揭證詞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趙陳月嬌與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以同案被告趙政

一經營漁貨生意,正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貨批發執照,且設立食品加工公司需要資金等由,先後分別向附表一、三至十三所示證人林雅惠等人貸得款項等情,業據證人林雅惠證稱:一開始是中油同事趙俊傑向其表示趙政一作漁會生意,需要資金,並說好借2萬元還2千元之利息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943號卷(下稱偵八卷)第32、56頁);證人林淑琴證稱:一開始是林雅惠打電話來說朋友急著用錢,第2次才說是趙陳月嬌要借錢,林雅惠並表示趙政一做生意申請執照需要資金,趙陳月嬌僅表示事成之後不會失禮等語(見偵八卷第64頁、審易卷第59頁);證人黃淑真證稱:一開始是趙陳月嬌透過林雅惠、林淑琴來向其借款,說趙政一要辦漁貨批發執照的生意,需要一筆錢,其因相信教會教友林淑琴所以才出借款項等語(見偵二卷第68頁、審易卷第62頁);證人馬桂仙證稱:趙政一作漁貨生意需資金申請執照,其原本不願意,趙陳月嬌就透過林雅惠來講,並保證明日就還,所以其方借錢予趙陳月嬌等語(見偵二卷第59-60頁、審易卷第57頁);證人馬陳來春證稱:一開始是由林雅惠出面借錢,其原本不想借,但林雅惠說趙政一作漁會生意不會倒,趙陳月嬌也說銀行保險箱裡有錢不會倒,所以才出借款項等語(見審易卷第58頁);證人馬桂芬證稱:林雅惠透過其胞姐馬桂仙之關係向其借錢,說趙政一從事漁會生意需要資金,其因胞姐也出借的關係所以才同意借款予被告等人等語(見偵八卷第64頁、審易卷第59頁);證人曾志臣證稱:其與趙俊傑係中油公司多年同事,因趙俊傑說趙政一從事漁貨申請執照要交很多費用,其基於同事情誼就出錢幫忙等語(見偵二卷第59頁);證人葉泉宏證稱:因趙陳月嬌固定搭其計程車前往各處向人借款,趙陳月嬌便以趙政一在漁會做大盤商生意,送到菜市場給下游賣,趙政一做生意範圍在高雄市有7個市場,高雄縣有16個市場,屏東有1個冷凍市場,政府規定作這種生意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牌照,因此需要資金申請牌照等理由向其借款,並開立支票擔保,並保證明天就還,其因看到中油員工也都借趙陳月嬌錢才產生信任而同意出借款項等語(見偵八卷第64頁、審易卷第62、63頁);證人廖淑惠證稱:趙陳月嬌透過林雅惠向其借款,說趙政一申請漁會執照需要錢,過幾天就還,且趙陳月嬌還說漁會保險箱有很多錢,等執照一下來,就可以還清等語(見98易1卷第140-142頁);證人靳德輝證稱:趙政一等人以漁會申請執照為由向林淑琴借了多筆借款後,又以要整理稅收為由,向其借款,說要為大局著想,並保證當天下午就可以把錢回收,並賠償100萬元,其便將車典當,將25萬交予趙陳月嬌、趙俊傑等語(見偵六卷第44、45頁、審易卷第60頁、98易1卷第176、177頁);證人莊良賢證稱:

其與趙俊傑係多年同事,一開始趙俊傑說趙政一經營漁貨申請執照要錢周轉,執照下來立刻就可還錢,其基於多年同事情誼遂出錢幫助等語(見偵八卷第27頁);證人馮和平證稱:一開始是同事趙俊傑說趙政一經營漁貨申請執照需要資金,其基於多年同事情誼而出借款項,趙俊傑有說事成之後不會失禮等語(見偵二卷第68-69頁)明確。至附表二林錕淮部分雖因被害人林錕淮業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48頁),惟業據證人林雅惠證稱:其借予趙俊傑、趙陳月嬌款項後,趙陳月嬌又以漁會之事尚未處理好等為由向其借款,經其表示無錢可借,趙陳月嬌就說可否向其父林錕淮借款,經其聯絡林錕淮同意後,就從其父之存摺將錢領出交予趙陳月嬌等語(見偵二卷第69頁、審易卷第50頁),堪認被告係透過證人林雅惠引薦,以同案被告趙政一做漁會生意需要資金等為由,向證人林雅惠之父即被害人林錕淮借得附表二所示款項乙節,是被害人林錕淮既係透過證人林雅惠引薦而認識被告,並透過證人林雅惠將所借款項轉交予被告等人,證人林雅惠對被告係以何理由向被害人林錕淮借款一事自知之甚詳,自得以證人林雅惠之證述而佐證被害人林錕淮確有遭趙陳月嬌以上開理由借得款項一情。

㈣綜觀上開證人林淑琴等人所述情節,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

、趙俊傑起初均以同案被告趙政一漁貨生意、開立公司及申請執照需要資金等理由,而向同事或友人即證人林淑琴等人借款,然同案被告趙政一未具漁市場承銷人資格,亦不曾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承銷漁市場之執照,且查無以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等人名義申請設立登記為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之紀錄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趙政一陳稱在卷(見98易1卷第117-119頁),並有高雄區漁會95年1月4日高漁魚總字第0950000094號函、96年5月2日高漁魚總字第0960002906號函、法眼系統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等在卷可按(見偵二卷第23-28頁,偵六卷第55頁),顯見同案被告趙政並無開立公司、申請執照之打算,然被告竟仍以同案被告趙政一欲開立公司、申請執照等虛偽不實之理由向證人林淑琴等人訛詐款項,其上開所為自屬詐術無疑。

㈤況同案被告趙政一於89年間從事大理石生意,並負債虧損40

0萬元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趙政一陳稱在卷(見98易1卷第121頁),而被告及同案被告趙俊傑明知同案被告趙政一上開負債事實,卻於向證人林淑琴等人借款之初,隱瞞上情一節,業據同案被告趙政一陳稱:趙俊傑、趙陳月嬌都知道其投資大理石負債之事等語(見98易1卷第122頁),證人馬桂仙、馬桂芬、馬陳來春、廖淑惠亦分別證稱:趙陳月嬌來借錢時,並未提及趙政一有負債一事等語(見98易1卷第129、

132、137、141頁)明確,倘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確有資金,儘可以自身財力投資漁貨生意,實無須向人借款,甚至先後分向不同之對象商借款項,顯見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確有刻意隱瞞其等資力不佳之情事。從而,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於向附表一、三至十三所示被害人借款之初既未詳實告知同案被告趙政一業已積欠高額債務一事,復捏造上開不實之理由而向證人林淑琴等人訛詐款項,應認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於借款之初,其等主觀上即明知有上開不實事項,而猶以之詐欺證人林淑琴等人之不法所有意圖。

㈥再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於取得證人林淑琴等人交

付之款項後,復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金、設定費、手續費、市場規費、稅金、購買假發票費用及賄賂行政機關官員等經營漁貨相關事項連續向各該證人林淑琴等人商請借款,並以更高額之利息吸引證人林淑琴等人出借款項,如證人林淑琴等人表示不願續借,即佯稱資金都在保險箱,如無法繳清手續費,則證人林淑琴等人先前所借出之資金將遭凍結而無法取回等理由,連續向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證人林淑琴等人詐得借款等情,業據證人林淑琴證稱:其貸予趙陳月嬌款項後,趙陳月嬌又以趙政一做魚牌需要稅金、費用、保管箱及賄賂官員之資金,又說牌照被凍結,需擔保金,漁會發票、董事長退任、稅金、設定費等都需要錢,因為先前的借款有遲延清償之情事,故趙陳月嬌這次就約定償還1倍之本息,並以資金遭漁會管制,如未續貸予款項完成手續,先前遭管制的資金將無法取回,使其害怕而繼續出借款項予趙陳月嬌等人等語(見審易卷第59頁、98易1卷第149-151頁);證人黃淑真證稱:貸予趙陳月嬌款項後,趙陳月嬌又不斷以繳漁會稅金、保管箱、發票、擔保金及賄賂官員紅包等理由持續借款,又說如果不趕快辦,先前所借的錢就會拿不回來,其當時抱著手續趕快辦好取回本息的心態而持續借款等語(見偵二卷第68頁、審易卷第62頁、98易1卷第145、146頁);證人馬桂仙證稱:其貸予趙陳月嬌款項後,又以趙政一做生意要漁貨交割、電腦連線及更換牌照等理由持續借錢,叫其不要害怕,真的有在做生意,如不續借款項,遭漁會管制之資金無法動用,先前的投資將無法取回,其因感到害怕而繼續借錢等語(見審易卷第58頁、98易1卷第126-128頁);證人馬陳來春證稱:一開始是林雅惠出面替趙陳月嬌借錢,說過幾天就還,後來林雅惠又陸陸續續帶趙陳月嬌來借,說趙政一漁會的生意很好賺不會倒,且其保險箱裡有錢擔保,林雅惠說會負責拿錢來還等語(見審易卷第62頁、98易1卷第145、146頁);證人馬桂仙證稱:其因胞姐馬桂仙之關係貸予趙陳月嬌款項後,趙陳月嬌又以趙政一漁貨交割、更換牌照及紅包賄賂等理由持續向其借錢,又說資金遭管制不能動用,且臺灣銀行有放置一筆錢,如果資金有問題時可以解凍銀行裡的那一筆錢拿來償還等語(見審易號卷第58、59頁、98易1卷第132、133頁);證人曾志臣證稱:其出錢幫忙趙俊傑後,趙俊傑及趙陳月嬌又以更換牌照、繳納稅金、保證金及賄賂官員等理由持續向其借錢,趙陳月嬌還說如不再貸予款項,先前所借的錢都收不回來等語(見偵二卷第58頁、審易卷第61頁);證人葉泉宏證稱:其貸予趙陳月嬌款項後,趙陳月嬌又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金、設定費、購買發票費用、漁工管理費等理由持續向其借款,每次編的理由都不同,其不想借的時候,趙陳月嬌就以不繼續出借款項,資金將遭管制而拿回不來,使其害怕而陸續出借款項等語(見偵二卷第67頁、偵八卷第33頁、審易卷第62-63頁);證人莊良賢證稱:一開始是站在朋友立場出借款項予趙俊傑,後來趙俊傑又說漁會牌照及電腦輸送都需要經費,並保證執照辦好賺錢就可以馬上將錢還清,但趙俊傑等人事後都以錢再過2、3天就會下來等理由來搪塞等語(見偵六卷第29、30頁、審易卷第61頁、98易1卷第179頁);證人馮和平證稱:其基於同事關係陸陸續續借錢予趙俊傑,但因趙俊傑每次都說執照還沒辦好,還需要資金,如不續借,先前所借的錢都拿不回來等語(見偵二卷第67、68頁)明確。是依上開證人林淑琴等人所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以前揭謊言向上開證人借得款項後,猶食髓知味,不斷以申請漁會執照等虛構之經營漁貨相關事項連續向證人林淑琴等人訛詐款項,且為遂行其持續詐騙之情事,於證人林淑琴等人多次出借高額借款之後,利用上開人等害怕無法取回已借出款項之人性弱點,不斷以資金遭管制,如不續借款項,先前所借之款項將無法回收等理由,使證人林淑琴等人因害怕而持續出借款項,足認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等人上開所為,亦屬詐術無訛。

㈦另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於借款期間為免證人林淑

琴等人起疑,或提供漁市場之生鮮漁貨予證人品嚐,或攜同證人前往海洋局、漁會、辦事處虛晃一招以塑造同案被告趙政一確有於漁市場開立公司經營漁貨之假象,或謊稱銀行存有一大筆錢,如資金無法解凍,亦可以該筆款項清償借款等節,業據證人葉泉宏證稱:其搭載趙陳月嬌前往漁市場等地交付向被害人借得之款項時,趙政一都會拿一些生鮮漁貨請趙陳月嬌交予被害人,且趙陳月嬌僅有告知趙政一在漁會、漁市場裡面做生意,但都不讓其進去一探究竟,只讓其在外面等待等語(見偵六卷第72頁、98易1卷第192、193頁);證人馬桂芬證稱:趙陳月嬌及林雅惠都說趙政一真的有在做生意不用怕,且趙陳月嬌在臺灣銀行內有一筆錢,如果資金有問題,可以那筆錢償還借款,或叫大家明天去哪裡領錢,事後又以種種藉口爽約等語(見98易1卷第132、133頁)明確;顯見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為圓其上開謊言,仍不斷以塑造經營漁貨生意及存有大筆資金等假象矇騙證人林淑琴等人。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除以上開理由不斷圓其謊言外,其等於眼見已無法再隱瞞上開詐騙情事後,即以避不見面、開立大額本票、空頭支票或佯稱尚有大筆資金扣在法院、存在銀行保險箱等方式,逃避證人林淑琴等人追償借款之事實,業據證人馬桂仙證稱:趙陳月嬌一直說出借的款項沒有問題一定可以回收,但其要求趙政一出面時,趙陳月嬌就說心情不好不想洽談,亦不讓趙政一出面,之後被告趙政一等人眼見無法償還款項,就開立1紙3千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等語(見98易1卷第128-130頁),復提出同案被告趙政一開立之本票1紙為證(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09502000920號卷(下稱調一卷)第68頁);證人馬桂芬證稱:事發前,趙陳月嬌會叫大家明天去哪裡集合領錢,但事後又編造理由爽約,也不說趙政一之行蹤,所開立之3千萬本票迄今均未歸還等語(見98易1卷第133頁),復提出趙政一開立之本票1紙為證(見調一卷第68頁);證人林淑琴證稱:被告每次借款都在假日或半夜,以電腦當機無法完成手續等理由持續借款,趙俊傑還說大家幫忙趙政一最好,要以大局設想等語(見98易1卷第149、150頁),證人曾志臣證稱:趙陳月嬌於事發前為取得其信任,叫趙政一與其一同前往台銀簽字,但趙政一過不了多久就下來,後來又到海洋局說要修改稅務資料,請官員蓋章,等了一陣子趙政一又說那些資料讓官員自己改就好,就拿了面額1張4千6百多萬發票人為地球村開發公司之支票說可以去臺灣銀行兌現以清償借款,途中趙政一一直拖延時間,拖到下午3點半銀行關門至無法於當天提領,事後該張支票亦無法兌現等語(見偵二卷第58頁、98易1卷第185頁),復提出同案被告趙政一交付之空頭支票1紙為證(見調一卷第63頁),由上可見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明知證人林淑琴等人於借款之末已起疑心,上開申請執照開立公司經營漁貨之謊言將遭戳破,復以提高利息、開立高額支票擔保及偽稱有大筆資金存放於銀行保險箱等藉口,持續向證人林淑琴等人詐騙,並掩飾其先前之詐財理由。從而,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於借款之始即已知同案被告趙政一資力不佳且無意開立公司、申請執照經營漁貨,猶以之向證人林淑琴等人訛詐借款,復不斷以虛偽不實之漁貨經營事項,連續向上開人等施以詐術,並利用證人林淑琴等人害怕先前所借款項無法回收之心理,而接連不斷詐得款項,更以提高利息、開立高額支票擔保及佯稱有大筆資金存放於銀行保險箱等藉口以掩飾其等上開詐欺犯行,足證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自借款之始及至借款之末,均不斷以詐術行騙證人林淑琴等人之情,實堪認定。

㈧至證人林雅惠雖證稱:其雖有借款予趙俊傑等人,但趙俊傑

等人應該沒有施以詐術,本件應屬借貸關係,且其當初並沒有告趙俊傑的意思,是其他人提告時也將其列入,其認為趙俊傑仍有誠意要還錢等語(見98易1卷第110頁),似不以為其有遭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詐騙之情事。惟查,證人林雅惠於94年11月17日與證人葉泉宏、林淑琴等人一同前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等情,有該署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在卷可佐(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6179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頁),復於94年12月27日警詢中陳稱:趙俊傑以趙政一經營漁貨急需用錢為由向其借款,因屢借不還至此始知受騙等語(見調一卷第98頁背面),足認證人林雅惠於偵查之始,尚認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

一、趙俊傑有詐騙行為,此即與其上揭證述不甚一致;嗣證人林雅惠因證人林淑琴、黃淑真、馬桂仙、馬陳來春、馬桂芬等人均係透過證人林雅惠而認識被告,且證人林雅惠曾與被告一同前往向上開證人林淑琴等人借款,已如前述,證人林雅惠亦因此案而遭證人馬桂仙、葉泉宏提出共同詐欺之告訴等情,亦據證人林雅惠、馬桂仙、馬桂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98易1卷第110-111、128、134頁),雖證人林雅惠事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證人林雅惠對上開詐騙行為事先應不知情,且亦投入數百萬之款項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故應無共同詐欺犯行,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該署96年度偵字27972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查,惟證人林雅惠或尚因恐懼日後又遭證人馬桂仙等人提告,而成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共犯,故為迴護被告及同案被告趙俊傑、趙政一之證詞,亦屬事理之常;況證人林雅惠嗣後復改稱:趙俊傑、趙陳月嬌確實有說謊,每次說要還錢,叫其通知被害人集合,事後都沒有照實還等語(見98易1卷第144頁),益見證人林雅惠應係懼怕其他被害人誤認其為被告等人之共犯或恐遭其他被害人訴追而難以面對,因而為不實之證述等情,至為顯明,故自難以證人林雅惠前後有異之證述及恐懼己身遭訴追而迴護被告等人之證詞,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㈨又查,於本案借款發生期間,證人林雅惠、林淑琴係擔任教

職、證人黃淑真係幼稚園園長、證人曾志臣、莊良賢、馮和平係中油公司員工、證人馬桂仙、馬桂芬、葉泉宏等人均係有正當職業之人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1-頁),平日生活單純、非以放貸為生,另證人曾志臣、莊良賢、馮和平均係同案被告趙俊傑中油公司多年之同事;證人林雅惠、葉泉宏係被告及同案被告趙俊傑之朋友;證人林淑琴、黃淑真、馬桂仙、馬陳來春、馬桂芬、廖淑惠係經證人林雅惠引薦而認識並借款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等事實,已經本院詳述如上,雖上開證人等借款之始,固有約定一定報酬之利息,然審究上開證人曾志臣、莊良賢、馮和平、林雅惠、葉泉宏等人出借款項之動機,無非是因為相信多年同事或友人(即被告及同案被告趙俊傑)口中所稱其子即同案被告趙政一開立公司申請執照需要資金,基於同事、好友之情誼並信任被告及同案被告趙俊傑之人格始願出借款項;而證人林淑琴、黃淑真、馬桂仙、馬陳來春、馬桂芬則或係因相信好友即證人林雅惠之引薦,或因相信教會教友即證人林淑琴之介紹而出借款項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以從事其口中所謂之漁貨生意,今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於借款之初,刻意隱瞞其等資力、債信均不佳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趙政一供稱:其先前經營大理石生意有虧損400餘萬元等語(見98易1卷第121頁),及同案被告趙俊傑供稱:當時其因未按時繳納信用卡債,致債信不佳而無法向銀行借款等語(見98易1卷第331頁)明確;亦無開立公司、申請執照經營漁貨之打算,竟以上開事由,向證人林淑琴等人訛借款項,復不斷以經營漁貨生意等相關事項,連續詐騙證人林淑琴等人之借款,使證人林淑琴等人無從評估借貸之風險,又因生活單純誤信同事、友人之人格,終致不斷出借款項,更利用證人林淑琴等人害怕先前所借之款項無法收回之心理,而以資金現遭管制,如未續借款項致手續無法完成,先前所借款項將遭凍結,如該資金解凍即可一次償還先前所借本息之謊言,使得證人林淑琴等人一再出借款項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是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所為之上開詐術,自均有使證人林淑琴等人陷於錯誤之情事。

㈩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與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共同涉犯罪

事實一之詐欺取財犯行已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欄二之詐欺取財有罪部分: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跟曾志臣借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曾志臣證稱:在趙政一96年2月8日交保後隔天,趙陳月嬌說趙政一有大筆金錢放在裕誠路臺灣銀行保險箱內,倘得以順利領取,即可還清先前之借款,而邀約其等被害人在裕誠路臺灣銀行前等候,過了很久,馮和平才搭載趙政一、趙陳月嬌出現,說要上去2樓保險箱領錢,並以先繳清經濟部商業司之手續費使得領取之理由,向其等被害人要求4萬2千元之款項,其便託由林雅惠轉交5千元予趙政一、趙陳月嬌,之後趙政一就藉詞黑道追殺而逃匿等語明確(見98易1卷第264-265頁),經核與證人靳德輝96年2月25日之陳情函內容所述情節相符,有該陳情函附卷可查(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字第6號卷(下稱偵九卷)第2-3頁),參以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2人確於96年2月7日為警緝獲後,旋於翌日獲釋,且證人靳德輝上開陳情函,係於證人曾志臣遭詐騙後不久即提出,是就上開陳情函及被告獲釋之時間點相互比對,足認證人曾志臣所證述之情節應屬非虛;況該筆款項佔總詐騙金額之比例甚微,然證人曾志臣於證述時相當堅持確有該筆款項,並就該筆款項之時間、地點、交付款項之理由、內容均證述明確,應屬可信。又上開行為係由被告先佯稱以前往銀行保險箱領錢還款等理由,邀集證人曾志臣前往裕誠路臺灣銀行,再由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以積欠商業司借款之藉口,向證人曾志臣詐得5千元款項,是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就此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從而,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與同案被告趙政一共同向曾志臣詐取5千元之犯行,亦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之行為後,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刑法第28、33、51、55、56、67、68條於95年7月1日,第339條則於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就此部分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刑法。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被告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亦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同案被告趙俊傑、趙政一就犯罪事實一部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同案被告趙政一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亦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之前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觸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另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雖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其前開犯罪事實一部份犯行係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刑法連續犯之規定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而本件被告如犯罪事實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2月9日,自無連續犯適用之餘地,況被告如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係於被害人提告1年多後,於警緝獲釋放時,而再犯本次詐欺犯行,亦難認被告係基於前揭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或接續犯意,而為此部分之詐欺取財行為,是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上開所指,容有未恰,應予更正。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法賺取財

物,竟與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共同以開立公司承銷漁貨之謊言,向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被害人詐取款項,且於借款無法償還之際,一再利用被害人急欲取回借款之心理,繼續詐取被害人等人之款項,使被害人損害金額擴大,更於本案事發後逃匿無蹤,致被害人索償無門,所為已嚴重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戕害人際信任關係及良善本質,惡性非輕;且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欠佳,所詐得之金額高達數千萬元,被告至今未提出任何款項賠償被害人,被害人之損害未有彌補,並斟酌被告詐騙之價額甚高,犯罪手段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末被告如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行,雖均係於96年4月24日前

所犯,然因本院量處之刑已逾1年6月,爰就此部分均不予減刑。至被告如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亦係於96年4月24日前所犯,經核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法予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被告分別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5年5月25日、95年10月30日為高雄地檢署通緝,並分別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5年8月30日、96年2月9日緝獲,另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7年8月18日經本院通緝,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之105年12月21日緝獲,並無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緝獲之情形,故仍有減刑之適用)。

㈣另查被告為上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

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被告所犯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是否有利於被告,應依個別情況斟酌之,惟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即被告之請求與否,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本件被告所犯如主文所示之罪刑,有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規定,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相關沒收規定業經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

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事項概應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作為認定沒收與否之依據,合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如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

㈢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趙俊傑證稱:我跟趙陳月嬌向被害人

借的錢,都全數交給趙政一做生意使用等語(見98易1卷第123頁及背面、第303頁背面、本院卷第97頁背面),及證人即同案被告趙政一證稱:我在91年至94年的經營魚貨的成本大部分是父母交給我,因為我之前做大理石生意虧錢,所以才會透過我母親趙陳月嬌跟被害人借錢。我向被害人借的錢除了經營魚獲外,是拿來還錢給以前的債主,其餘的就從我母親借貸的資金分批撥款清償。我媽媽是家管,沒有收入,她交給我的錢是她向別人借的等語(見偵七卷第13-14頁、98易1卷第119頁及背面、第121頁、第122頁背面),堪認由被告及同案被告趙俊傑向被害人所收取之金錢應係交與同案被告趙政一使用,而同案被告趙政一自行收取之部分亦供其個人花用等情,又因本案既查無其他積極事證可資釋明被告實際是否獲有犯罪所得,是慮及被害人就其等所受財產損害,將來仍可對被告循民事損害賠償等制度尋求救濟,茍再對被告沒收其雖曾一度經手而得以支配,然目前並無證據證明仍在其支配範圍內之犯罪所得,勢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而顯有過苛之虞,依上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被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略以: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

明知同案被告趙政一未符合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市場承銷人之申請資格,且無資力從事漁貨承銷,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以同案被告趙政一要申請漁牌需要繳納稅金、費用、保管箱、賄賂相關行政官員、擔保金、漁會發票、及其他與漁會相關事務需要資金為由,向被害人林雅惠、林淑琴、靳德輝等人借款,使被害人林雅惠、林淑琴、靳德輝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即於如附表十四所示期間,陸續以現金、匯款、轉帳方式交付如附表十四所示金錢予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因認被告及同案被告趙政一、趙俊傑此部分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1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

被害人林雅惠、林淑琴、靳德輝之證述及華南銀行存款憑條、長安當鋪當票、台安當鋪收據、高雄市政府財產局動產質借所質借單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都不知道,我沒有拿到錢等語。經查:

⒈起訴及補充理由意旨固認證人林雅惠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

9所出借之款項係於不詳日期出借7萬元予被告等人,惟證人林雅惠證稱:該筆款項係於92年9月上旬向呂老師借5萬元交給趙陳月嬌,偵查中會說是7萬元是指係指其償還予呂老師連同本息共7萬元,實際上其僅出借5萬元而已等語(見98易1卷第108、109頁),顯見證人林雅惠已特定附表一編號9部分之款項應係其於92年9月上旬某日向他人借貸5萬元而交付與被告無訛,從而,證人林雅惠此部分既僅出借5萬元予被告等人,則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9逾此5萬元之2萬元部分(即附表十四編號1所示),自難認係被告等人詐騙所得。

⒉起訴及補充理由意旨又認證人林雅惠、林淑琴分別向長江當

鋪質借如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10所示25萬元、附表三編號102所示55萬元之款項,並將該款項分別出借予被告等人;惟上開借款係證人林雅惠、林淑琴一起前往長江當鋪而共同典當40萬元,並將該款項全數交予被告等情,業據證人林雅惠證稱:該次其以所有之自小客車連同林淑琴之金項鍊,一同前往長江當鋪典當40萬元交予趙陳月嬌,當初與林淑琴說好平分,惟其事後以25萬元之價格贖回其自小客車等語明確(見98易1卷第108、109頁);證人林淑琴證稱:該次其將與林雅惠共同典當之40萬元全都交給趙陳月嬌了,但林雅惠在該40萬中只佔有7萬元等語(見98易1卷第153頁),可見證人林雅惠、林淑琴當日係一同前往當舖典當40萬元並全數交予被告至明;雖證人林雅惠、林淑琴就該40萬中各佔多少比例之證詞不甚一致,然本院參酌證人林雅惠證述其以25萬元贖回自小客車等語觀之,認證人林雅惠證述2人平分等語較為可採,是證人林雅惠、林淑琴就此部分所出借之借款應各占20萬元始為適當。從而,證人林雅惠、林淑琴此部分既分別出借20萬元予被告等人,則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10逾此20萬元之5萬元部分(即附表十四編號2所示)及附表三編號102逾此20萬元之35萬元部分(即附表十四編號3所示),自均難認係被告等人詐騙所得。

⒊另經本院審核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33、34部分之款項,其

日期、金額與附表四編號2、3所示款項均大致相同,且經證人林淑琴證稱: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款項係其於92年2月7日所匯出沒錯,但該兩筆15萬、35萬元之款項係黃淑真所交付,其並未另外拿錢出來等語(見98易1卷第152頁),足認證人林淑琴於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款項確與證人黃淑真附表四編號2、3之款項重複,從而,證人林淑琴既未出借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款項(即附表十四編號4、5),自難認被告等人有何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

⒋起訴及補充理由意旨另認證人林淑琴於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

號101所示日期出借186萬5千元予被告等人,並以證人林淑琴所提高雄市政府財產局動產質借所質借單4紙資為佐證。

然觀之該質借單上所載日期,均係在94年11月17日證人林淑琴提出告訴之後,有該質借單上所載質借日期附卷可查(見98易1卷第204頁反面),且經證人林淑琴證稱:上開款項係其向質借所借出後陸陸續續貸予被告等人,這當中之金額可能有重複,但因時間久遠,其已忘記與前揭借款重複之筆數等語(見98易1卷第153-154、268頁),是證人林淑琴既無法確認該筆款項係何時、分幾次交予被告等人,且亦無法確認與其前揭借款有無重複,本於罪疑惟輕原則,自難以證人林淑琴上開有瑕疵之證述,即為被告此部分不利之認定,從而,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101所示186萬5千元之款項(即附表十四編號6),亦不能認係被告等人詐騙所得。

⒌再起訴及補充理由意旨認證人林淑琴於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

號95所示日期出借135萬5200元、證人靳德輝於93年8月13日出借28萬元予被告等人,惟依證人林淑琴所提出之證據(見證物卷附件三編號95),核與證人靳德輝提出之台安當鋪收據相同(見調一卷第33頁編號64),且審酌證人林淑琴、靳德輝2人之夫妻身分,則該2筆借款確有重複之可能;另證人靳德輝證稱:因趙俊傑聲稱要為大局著想,故其於93年8月13日在台安當鋪將汽車典當而貸得之25萬元均當場交付予趙俊傑等語(見98易1卷第175頁),而證人林淑琴亦證稱:該筆款項係典當汽車所得,並已將款項交給趙陳月嬌,因其事後償還本息至35萬2千元,且趙陳月嬌表示另賠償1百萬元,故才登載為135萬5200元等語(見98易1卷第153頁),本院依上開證人林淑琴、靳德輝之證詞及所提證據相互比對,認該筆款項應係證人靳德輝將前往台安當鋪典當車輛所得之款項出借予被告等人,且交付之金額亦僅有25萬元,非如證人林淑琴、靳德輝所述135萬5200元、28萬元等情,應可認定;從而,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95(即附表十四編號7所示)所示之款項自不能認係被告等人詐騙所得,而證人靳德輝逾此25萬元之3萬元部分(即附表十四編號8所示),亦難認係被告等人詐騙所得。

⒍綜上,本件公訴及補充意旨認被告所涉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8

所示詐欺取財罪嫌所憑之證據,尚無從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既認此部分所為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王令冠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表一:林雅惠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以下所稱「附││號│ │ │ │件」,係指卷附證物袋卷││ │ │ │ │內之附件) │├─┼──────┼────┼──────────┼───────────┤│ 1│91年6月 │2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2│91年7月12日 │3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世華銀行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0000000000號林雅惠帳│(附件一P.1、偵七卷第 ││ │ │ │戶提出現金3 萬元) │100頁)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3│91年7月22日 │3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世華銀行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0000000000號林雅惠帳│(附件一P.1、偵七卷第 ││ │ │ │戶提出現金3 萬元) │100頁)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4│91年7月25日 │5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世華銀行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0000000000號林雅惠帳│(附件一P.1、偵七卷第 ││ │ │ │戶提出現金5 萬元) │100頁)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5│91年8月30日 │2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65號帳戶提出現金2 萬│(附件一P.2、偵七卷第 ││ │ │ │元) │98頁)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6│91年8月30日 │2 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79號帳戶提出現金2 萬│(附件一P.2、偵七卷第 ││ │ │ │元) │99頁)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7│92年9月23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77號帳戶提出現金35萬│(附件一P.4、偵七卷第 ││ │ │ │元) │99頁)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8│93年3月24日 │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左列帳號存摺明細。 ││ │ │ │77號帳戶提出現金26萬│(附件一P.4、偵七卷第 ││ │ │ │元) │95頁背面)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9│92年9月上旬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某日 │ │(向友人借款)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10│92年5月6日 │20萬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向長江當舖質借) │典當收據(附件一P.5)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11│92年5月6日至│8萬元 │交付現金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 │93年3月間某 │ │(飾品質借) │借所質借單(質借金額:││ │日 │ │ │8萬)(附件一P.6、偵七││ │ │ │ │卷第101頁) ││ │ │ │ │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12│93年3月間某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日 │ │(向林雅惠堂姐借款)│林雅惠受害金額目錄表。│├─┼──────┴────┴──────────┴───────────┤│總│121 萬元 ││計│ │└─┴──────────────────────────────────┘┌────────────────────────────────────┐│附表二:林錕淮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 1│91年11月4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高雄縣橋頭鄉農會│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0000號林│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錕淮帳戶提出6 萬元)│二P.1) │├─┼──────┼────┼──────────┼───────────┤│ 2│91年11月8日 │37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元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提出現金37萬5000元)│二P.2、法務部調查局高 ││ │ │ │ │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09││ │ │ │ │000000000號卷(下稱調 ││ │ │ │ │二卷)第213頁) │├─┼──────┼────┼──────────┼───────────┤│ 3│91年11月13日│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號林錕淮│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帳戶提出現金15萬元)│二P.3、調二卷第212頁)│├─┼──────┼────┼──────────┼───────────┤│ 4│91年12月12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號林錕淮│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帳戶提出現金20萬元)│二P.3、調二卷第212頁)│├─┼──────┼────┼──────────┼───────────┤│ 5│91年12月13日│3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號林錕淮│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帳戶提出現金31萬元)│二P.3、調二卷第212頁)│├─┼──────┼────┼──────────┼───────────┤│ 6│91年12月18日│5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提出現金50萬元) │二P.2、調二卷第213頁)│├─┼──────┼────┼──────────┼───────────┤│ 7│91年12月20日│5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提出現金50萬元) │二P.2、調二卷第213頁)│├─┼──────┼────┼──────────┼───────────┤│ 8│91年12月24日│4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提出現金47萬元) │二P.2、調二卷第213頁)│├─┼──────┼────┼──────────┼───────────┤│ 9│92年1月2日 │3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提出現金31萬元) │二P.2、調二卷第213頁)│├─┼──────┼────┼──────────┼───────────┤│10│92年1月7日 │22萬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提出現金22萬元) │二P.2、調二卷第213頁)│├─┼──────┼────┼──────────┼───────────┤│11│92年1月27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0000號林錕淮│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帳戶提出現金15萬元)│二P.3、調二卷第212頁)│├─┼──────┼────┼──────────┼───────────┤│12│92年5月26日 │42萬元 │轉帳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提出現金42萬元) │二P.2、調二卷第213頁)│├─┼──────┼────┼──────────┼───────────┤│13│92年5月26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提出現金10萬元) │二P.2、調二卷第213頁)│├─┼──────┼────┼──────────┼───────────┤│14│92年10月3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郵局00000000000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42號林錕淮帳戶提出現│左列帳號存摺明細(附件││ │ │ │金10萬元) │二P.4) │├─┼──────┼────┼──────────┼───────────┤│15│92年11月10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 │ │(自中央信託局012620│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 │ │ │00000000號林錕淮帳戶│左列帳號存摺明細(調二││ │ │ │提出現金10萬元) │卷第213頁) │├─┼──────┼────┼──────────┼───────────┤│16│92或93年農曆│1萬8000 │交付現金 │證人林雅惠之證述。 ││ │年間 │元 │ │林錕淮受害金額目錄表。│├─┼──────┴────┴──────────┴───────────┤│總│393萬3000元 ││計│ │└─┴──────────────────────────────────┘┌────────────────────────────────────┐│附表三:林淑琴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 1│91年8月10日 │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2│91年8月14日 │8萬元 │匯款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附件三P.1-2) │├─┼──────┼────┼──────────┼───────────┤│ 3│91年8月22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 ││ │ │ │ │(附件三P.1-3) │├─┼──────┼────┼──────────┼───────────┤│ 4│91年8月26日 │8萬元 │匯款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附件三P.1-4) │├─┼──────┼────┼──────────┼───────────┤│ 5│91年8月29日 │4萬元 │匯款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附件三P.1-5) │├─┼──────┼────┼──────────┼───────────┤│ 6│91年8月30日 │10萬元 │匯款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附件三P.1-6) │├─┼──────┼────┼──────────┼───────────┤│ 7│91年8月30日 │4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 ││ │ │ │ │(附件三P.2-7) │├─┼──────┼────┼──────────┼───────────┤│ 8│91年9月2日 │10萬元 │匯款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附件三P.2-8) │├─┼──────┼────┼──────────┼───────────┤│ 9│91年9月3日 │17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 ││ │ │ │ │(附件三P.2-9) │├─┼──────┼────┼──────────┼───────────┤│10│91年9月9日 │42萬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 ││ │ │ │ │(附件三P.2-10) │├─┼──────┼────┼──────────┼───────────┤│11│91年9月12日 │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 ││ │ │ │ │(附件三P.2-11) │├─┼──────┼────┼──────────┼───────────┤│12│91年9月16日 │17萬元 │匯款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款申請書。 ││ │ │ │ │(附件三P.2-12) │├─┼──────┼────┼──────────┼───────────┤│13│91年9月17日 │3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 ││ │ │ │ │(附件三P.3-13) │├─┼──────┼────┼──────────┼───────────┤│14│91年9月19日 │3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 ││ │ │ │ │(附件三P.3-14) │├─┼──────┼────┼──────────┼───────────┤│15│91年9月24日 │14萬元 │匯款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 │ │ │ │(附件三P.3-15) │├─┼──────┼────┼──────────┼───────────┤│16│91年9月26日 │1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17│91年10月5日 │1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18│91年10月8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19│91年10月14日│12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4-19) │├─┼──────┼────┼──────────┼───────────┤│20│91年10月15日│25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4-20) │├─┼──────┼────┼──────────┼───────────┤│21│91年10月21日│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22│91年11月13日│15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4-22) │├─┼──────┼────┼──────────┼───────────┤│23│91年11月14日│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24│91年11月22日│8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4-24) │├─┼──────┼────┼──────────┼───────────┤│25│91年11月25日│12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5-25) │├─┼──────┼────┼──────────┼───────────┤│26│91年12月9日 │15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5-26) │├─┼──────┼────┼──────────┼───────────┤│27│91年12月10日│20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5-27) │├─┼──────┼────┼──────────┼───────────┤│28│92年1月7日 │4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5-28) │├─┼──────┼────┼──────────┼───────────┤│29│92年1月15日 │11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5-29) │├─┼──────┼────┼──────────┼───────────┤│30│92年1月21日 │15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5-30) │├─┼──────┼────┼──────────┼───────────┤│31│92年1月23日 │13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6-31) │├─┼──────┼────┼──────────┼───────────┤│32│92年1月30日 │14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6-32) │├─┼──────┼────┼──────────┼───────────┤│33│92年2月25日 │43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6-35) │├─┼──────┼────┼──────────┼───────────┤│34│92年3月3日 │20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6-36) │├─┼──────┼────┼──────────┼───────────┤│35│92年3月17日 │23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7-37) │├─┼──────┼────┼──────────┼───────────┤│36│92年3月27日 │5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7-38) │├─┼──────┼────┼──────────┼───────────┤│37│92年3月28日 │25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7-39) │├─┼──────┼────┼──────────┼───────────┤│38│92年4月21日 │8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7-40) │├─┼──────┼────┼──────────┼───────────┤│39│92年4月29日 │15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商業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7-41) │├─┼──────┼────┼──────────┼───────────┤│40│92年5月6日 │37萬元 │存入趙政一華南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 │ │ │款憑條副根。 ││ │ │ │ │(附件三P.7-42) │├─┼──────┼────┼──────────┼───────────┤│41│92年11月28日│2 萬元(│存入趙俊傑臺灣土地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起訴書誤│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載為20萬│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元) │ │憑條(附件三P.8-43) │├─┼──────┼────┼──────────┼───────────┤│42│93年6月17日 │2 萬元(│存入趙俊傑臺灣土地銀│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起訴書誤│行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載為20萬│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元) │ │憑條(附件三P.8-44) │├─┼──────┼────┼──────────┼───────────┤│43│93年5月4日 │2 萬7000│存入高明山帳戶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起訴│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書誤載為│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27萬元)│ │(附件三P.8-45) │├─┼──────┼────┼──────────┼───────────┤│44│93年5月23日 │9萬元 │存入趙政一女友陳彥伶│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附件三P.8-46) │├─┼──────┼────┼──────────┼───────────┤│45│93年4月初 │12萬元 │存入趙政一女友陳彥伶│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46│93年5月24日 │2萬元 │存入趙政一女友陳彥伶│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附件三P.8-48) │├─┼──────┼────┼──────────┼───────────┤│47│93年6月15日 │8萬元 │存入趙政一女友陳彥伶│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帳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附件三P.9-49) │├─┼──────┼────┼──────────┼───────────┤│48│93年7月27日 │5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9-50) │├─┼──────┼────┼──────────┼───────────┤│49│93年10月14日│6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9-51) │├─┼──────┼────┼──────────┼───────────┤│50│93年11月25日│9500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9-52) │├─┼──────┼────┼──────────┼───────────┤│51│93年12月6日 │2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9-53) │├─┼──────┼────┼──────────┼───────────┤│52│93年12月16日│2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參附件三P.9-54)│├─┼──────┼────┼──────────┼───────────┤│53│94年2月16日 │2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0-55) │├─┼──────┼────┼──────────┼───────────┤│54│94年2月18日 │16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0-56) │├─┼──────┼────┼──────────┼───────────┤│55│94年3月25日 │3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0-57) │├─┼──────┼────┼──────────┼───────────┤│56│94年4月18日 │6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0-58) │├─┼──────┼────┼──────────┼───────────┤│57│94年4月20日 │1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0-59) │├─┼──────┼────┼──────────┼───────────┤│58│94年4月19日 │5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0-60) │├─┼──────┼────┼──────────┼───────────┤│59│94年4月20日 │1萬3000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0-61) │├─┼──────┼────┼──────────┼───────────┤│60│94年4月22日 │20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0-62) │├─┼──────┼────┼──────────┼───────────┤│61│94年5月10日 │7萬元 │現金交付趙陳月嬌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62│94年6月10日 │5萬元 │現金交付趙陳月嬌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63│94年6月10日 │2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1-65) │├─┼──────┼────┼──────────┼───────────┤│64│94年6月17日 │9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1-66) │├─┼──────┼────┼──────────┼───────────┤│65│94年6月16日 │1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66│94年6月17日 │24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67│94年6月17日 │2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68│94年6月20日 │8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69│94年6月24日 │12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2-71) │├─┼──────┼────┼──────────┼───────────┤│70│94年6月27日 │5萬5000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2-72) │├─┼──────┼────┼──────────┼───────────┤│71│94年7月11日 │12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3-73) │├─┼──────┼────┼──────────┼───────────┤│72│94年7月11日 │8萬元 │存入林雅惠帳戶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3-74) │├─┼──────┼────┼──────────┼───────────┤│73│94年7月11日 │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74│94年7月21日 │5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3-76) │├─┼──────┼────┼──────────┼───────────┤│75│94年7月12日 │35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76│94年4月19日 │3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77│94年7月23日 │3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78│94年7月24日 │6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79│94年7月24日 │4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80│94年8月20日 │4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81│94年8月22日 │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82│94年8月23日 │8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4-82) │├─┼──────┼────┼──────────┼───────────┤│83│94年8月26日 │2萬5000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84│94年8月28日 │3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85│94年9月17日 │2萬5000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86│94年9月20日 │1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5-88) │├─┼──────┼────┼──────────┼───────────┤│87│94年9月22日 │1萬4000 │存入林雅惠帳戶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 │ │ │ │(附件三P.15-89) │├─┼──────┼────┼──────────┼───────────┤│88│94年10月6日 │1萬7000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5-90) │├─┼──────┼────┼──────────┼───────────┤│89│94年10月14日│2 萬元(│存入林雅惠帳戶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起訴書誤│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載為3 萬│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 │ │4000元)│ │(附件三P.16-91) │├─┼──────┼────┼──────────┼───────────┤│90│94年10月18日│3萬4000 │存入林雅惠帳戶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起訴│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書誤載為│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 │ │2 萬元)│ │(附件三P.16-92) │├─┼──────┼────┼──────────┼───────────┤│91│94年10月24日│1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6-93) │├─┼──────┼────┼──────────┼───────────┤│92│94年10月25日│2萬6000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三P.16-94) │├─┼──────┼────┼──────────┼───────────┤│93│93年1月7日 │7萬元 │存入趙俊傑土地銀行帳│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94│94年3月25日 │1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 ││ │ │ │ │(附件三P.17-97) │├─┼──────┼────┼──────────┼───────────┤│95│94年4月17日 │13萬5000│中國商銀信用卡預借現│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元 │金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96│94年4月15日 │13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97│94年4月16日 │1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98│92年5月6日 │2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林淑琴之證述。 ││ │ │ │(長安當鋪典當) │林淑琴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長江當鋪之當票2張。 ││ │ │ │ │(附件三P.17-102) │├─┼──────┴────┴──────────┴───────────┤│總│1074萬5500元 ││計│ │└─┴──────────────────────────────────┘┌────────────────────────────────────┐│附表四:黃淑真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1年11月29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附件四P.2、 ││ │ │ │ │調二卷第93頁) │├─┼──────┼────┼──────────┼───────────┤│2 │92年2月7日 │3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3) │├─┼──────┼────┼──────────┼───────────┤│3 │92年2月7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3) │├─┼──────┼────┼──────────┼───────────┤│4 │92年2月13日 │35萬元 │存入高明山帳戶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3) │├─┼──────┼────┼──────────┼───────────┤│5 │92年2月18日 │5萬元 │存入趙政一帳戶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4) │├─┼──────┼────┼──────────┼───────────┤│6 │92年2月25日 │1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4) │├─┼──────┼────┼──────────┼───────────┤│7 │92年2月25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附件四P.6) │├─┼──────┼────┼──────────┼───────────┤│8 │92年3月3日 │2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7) │├─┼──────┼────┼──────────┼───────────┤│9 │92年3月3日 │2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7) │├─┼──────┼────┼──────────┼───────────┤│10│92年7月3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11│92年11月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12│93年3月20日 │2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13│93年4月26日 │7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元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9) │├─┼──────┼────┼──────────┼───────────┤│14│93年5月5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15│93年6月16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16│93年6月30日 │9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趙俊傑簽發本票影本1張 ││ │ │ │ │(附件四P.10) │├─┼──────┼────┼──────────┼───────────┤│17│93年7月3日 │1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18│93年10月25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19│93年10月28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20│93年11月15日│10萬元 │存入趙俊傑帳戶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21│93年11月16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22│93年12月21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23│93年12月28日│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元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附件四P.12)│├─┼──────┼────┼──────────┼───────────┤│24│94年3月2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附件四P.13)│├─┼──────┼────┼──────────┼───────────┤│25│94年3月2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附件四P.15)│├─┼──────┼────┼──────────┼───────────┤│26│94年5月24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附件四P.16)│├─┼──────┼────┼──────────┼───────────┤│27│94年6月23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趙陳月嬌簽發之本票影本││ │ │ │ │1張(附件四P.17) │├─┼──────┼────┼──────────┼───────────┤│28│94年8月20日 │1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29│94年7月12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明細(附件四P.18)│├─┼──────┼────┼──────────┼───────────┤│30│92年7月19日 │15萬元 │存入趙政一帳戶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31│92年7月21日 │22萬元 │存入趙政一帳戶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32│92年2月7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20)│├─┼──────┼────┼──────────┼───────────┤│33│92年2月13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黃淑真之證述。 ││ │ │ │ │黃淑真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查詢(附件四P.21)│├─┼──────┴────┴──────────┴───────────┤│總│414萬元 ││計│ │└─┴──────────────────────────────────┘┌────────────────────────────────────┐│附表五:馬桂仙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1年7月30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本票(調二卷P.68) │├─┼──────┼────┼──────────┼───────────┤│2 │92年2月11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五P.8) │├─┼──────┼────┼──────────┼───────────┤│3 │92年3月24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五P.8) │├─┼──────┼────┼──────────┼───────────┤│4 │92年4月15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五P.9) │├─┼──────┼────┼──────────┼───────────┤│5 │92年5月26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五P.8) │├─┼──────┼────┼──────────┼───────────┤│6 │92年6月5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五P.10)│├─┼──────┼────┼──────────┼───────────┤│7 │92年6月5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五P.9) │├─┼──────┼────┼──────────┼───────────┤│8 │92年7月17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五P.10)│├─┼──────┼────┼──────────┼───────────┤│9 │92年8月5日 │3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明細(附件五P.12、││ │ │ │ │調二卷P.69) │├─┼──────┼────┼──────────┼───────────┤│10│92年8月18日 │35萬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明細(附件五P.12、││ │ │ │ │調二卷P.69) │├─┼──────┼────┼──────────┼───────────┤│11│92年8月22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明細(附件五P.12、││ │ │ │ │調二卷P.69) │├─┼──────┼────┼──────────┼───────────┤│12│92年8月26日 │1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活期儲蓄存款││ │ │ │ │存摺明細(附件五P.12、││ │ │ │ │調二卷P.69) │├─┼──────┼────┼──────────┼───────────┤│13│92年12月3日 │3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借款利息收據(保戶留││ │ │ │ │存證明用)(附件五P.13││ │ │ │ │、調二卷P.72) │├─┼──────┼────┼──────────┼───────────┤│14│92年12月8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借款利息收據(保戶留││ │ │ │ │存證明用)(附件五P.14││ │ │ │ │、調二卷P.72) │├─┼──────┼────┼──────────┼───────────┤│15│92年12月8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借款利息收據(保戶留││ │ │ │ │存證明用)(附件五P.14││ │ │ │ │、調二卷P.72) │├─┼──────┼────┼──────────┼───────────┤│16│93年1月8日 │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之壽險保單借款申請書││ │ │ │ │/借據(附件五P.15、調 ││ │ │ │ │二卷P.73) │├─┼──────┼────┼──────────┼───────────┤│17│93年1月8日 │5萬5000 │現金交付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元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借││ │ │ │ │款約定書(附件五P.16、││ │ │ │ │調二卷P.74) │├─┼──────┼────┼──────────┼───────────┤│18│93年5月14日 │10萬元 │存入趙俊傑帳戶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五P.17、調二││ │ │ │ │卷P.70) │├─┼──────┼────┼──────────┼───────────┤│19│93年10月13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五P.18) │├─┼──────┼────┼──────────┼───────────┤│20│93年10月14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五P.18) │├─┼──────┼────┼──────────┼───────────┤│21│93年10月15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五P.18) │├─┼──────┼────┼──────────┼───────────┤│22│93年10月27日│4萬86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元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繳款││ │ │ │ │明細單(附件五P.19) │├─┼──────┼────┼──────────┼───────────┤│23│93年12月10日│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附件五P.20、調││ │ │ │ │二卷P.81) │├─┼──────┼────┼──────────┼───────────┤│24│93年12月10日│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附││ │ │ │ │件五P.21、調二卷P.79)│├─┼──────┼────┼──────────┼───────────┤│25│93年12月16日│6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元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遠東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 │ │ │ │書(附件五P.22、調二卷││ │ │ │ │P.77) │├─┼──────┼────┼──────────┼───────────┤│26│93年12月26日│2萬2043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元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附件五P.20、調││ │ │ │ │二卷P.81) │├─┼──────┼────┼──────────┼───────────┤│27│93年12月31日│3萬27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元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附件五P.21) │├─┼──────┼────┼──────────┼───────────┤│28│94年2月19日 │1萬98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元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附件五P.23) │├─┼──────┼────┼──────────┼───────────┤│29│94年5月8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附件五P.25、調二卷P.││ │ │ │ │75) │├─┼──────┼────┼──────────┼───────────┤│30│94年5月12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暨收費收執表(附件五P ││ │ │ │ │.26、調二卷P.78) │├─┼──────┼────┼──────────┼───────────┤│31│94年6月8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五P.27) │├─┼──────┼────┼──────────┼───────────┤│32│94年6月9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五P.27-28) │├─┼──────┼────┼──────────┼───────────┤│33│94年6月10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五P.28) │├─┼──────┼────┼──────────┼───────────┤│34│94年6月15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五P.28) │├─┼──────┼────┼──────────┼───────────┤│35│94年6月9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附件五P.30、調二卷P.││ │ │ │ │76) │├─┼──────┼────┼──────────┼───────────┤│36│94年6月9日 │10萬元 │存入趙俊傑帳戶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五P.31、調二││ │ │ │ │卷P.71) │├─┼──────┼────┼──────────┼───────────┤│37│94年6月27日 │2萬元 │存入趙俊傑帳戶 │證人馬桂仙之證述。 ││ │ │ │ │馬桂仙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憑條(附件五P.32、調二││ │ │ │ │卷P.71) │├─┼──────┴────┴──────────┴───────────┤│總│519萬3143元 ││計│ │└─┴──────────────────────────────────┘┌────────────────────────────────────┐│附表六:馬陳來春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2年2月11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 ││ │ │ │ │簿儲金儲金簿(存摺)明││ │ │ │ │細(附件六P.7、調二卷 ││ │ │ │ │第58頁) │├─┼──────┼────┼──────────┼───────────┤│2 │92年2月18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六P.7、調二卷第 ││ │ │ │ │58頁) │├─┼──────┼────┼──────────┼───────────┤│3 │92年3月3 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六P.7) │├─┼──────┼────┼──────────┼───────────┤│4 │92年3月18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六P.7、調二卷第 ││ │ │ │ │58頁) │├─┼──────┼────┼──────────┼───────────┤│5 │92年3月31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六P.7、調二卷第 ││ │ │ │ │58頁) │├─┼──────┼────┼──────────┼───────────┤│6 │92年4月2日 │1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六P.7、調二卷第 ││ │ │ │ │58頁) │├─┼──────┼────┼──────────┼───────────┤│7 │92年4月8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六P.8) │├─┼──────┼────┼──────────┼───────────┤│8 │92年4月11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六P.8) │├─┼──────┼────┼──────────┼───────────┤│9 │92年4月28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六P.9) │├─┼──────┼────┼──────────┼───────────┤│10│92年5月22日 │20萬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六P.10)│├─┼──────┼────┼──────────┼───────────┤│11│92年5月27日 │1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元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六P.7) │├─┼──────┼────┼──────────┼───────────┤│12│92年5月29日 │10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六P.8) │├─┼──────┼────┼──────────┼───────────┤│13│92年6月16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六P.7) │├─┼──────┼────┼──────────┼───────────┤│14│92年7月11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六P.7) │├─┼──────┼────┼──────────┼───────────┤│15│92年8月4日 │6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六P.12、調二卷││ │ │ │ │第63頁) │├─┼──────┼────┼──────────┼───────────┤│16│92年8月7日 │1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六P.12、調二卷││ │ │ │ │第63頁) │├─┼──────┼────┼──────────┼───────────┤│17│92年8月11日 │30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附││ │ │ │ │件六P.14、調二卷第60頁││ │ │ │ │) │├─┼──────┼────┼──────────┼───────────┤│18│92年8月13日 │37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附││ │ │ │ │件六P.14、調二卷第60頁││ │ │ │ │) │├─┼──────┼────┼──────────┼───────────┤│19│92年8月27日 │4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附││ │ │ │ │件六P.14、調二卷第60頁││ │ │ │ │) │├─┼──────┼────┼──────────┼───────────┤│20│92年8月29日 │4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附││ │ │ │ │件六P.14、調二卷第60頁││ │ │ │ │) │├─┼──────┼────┼──────────┼───────────┤│21│92年9月1日 │42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元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參││ │ │ │ │附件六)p.14、調二卷第││ │ │ │ │60頁 │├─┼──────┼────┼──────────┼───────────┤│22│92年9月4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附││ │ │ │ │件六P.14、調二卷第60頁││ │ │ │ │) │├─┼──────┼────┼──────────┼───────────┤│23│92年9月5日 │3萬90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元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央信託局北高雄分局活││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附││ │ │ │ │件六P.14、調二卷第60頁││ │ │ │ │) │├─┼──────┼────┼──────────┼───────────┤│24│92年9月19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右昌分行存摺明││ │ │ │ │細(附件六P.16) │├─┼──────┼────┼──────────┼───────────┤│25│92年12月25日│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元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右昌分行存摺明││ │ │ │ │細(附件六P.16) │├─┼──────┼────┼──────────┼───────────┤│26│93年1月8日 │4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元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借││ │ │ │ │款約定書(附件六P.17、││ │ │ │ │調二卷第64頁) │├─┼──────┼────┼──────────┼───────────┤│27│93年5月27日 │1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六P.12、調二卷││ │ │ │ │第63頁) │├─┼──────┼────┼──────────┼───────────┤│28│93年8月11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29│93年8月17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30│93年10月20日│6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陳來春之證述。 ││ │ │ │ │馬陳來春受害金額目錄表│├─┼──────┴────┴──────────┴───────────┤│總│720萬4000元 ││計│ │└─┴──────────────────────────────────┘┌────────────────────────────────────┐│附表七:馬桂芬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2年4月30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2 │92年5月19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七P.13)│├─┼──────┼────┼──────────┼───────────┤│3 │92年5月22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4 │92年5月27日 │3萬20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元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5 │92年6月19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七P.14)│├─┼──────┼────┼──────────┼───────────┤│6 │92年6月26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 │ │ │ │動詳情表(附件七P.13)│├─┼──────┼────┼──────────┼───────────┤│7 │92年7月4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8 │92年7月10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9 │92年7月21日 │1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10│92年7月24日 │10萬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11│92年7月28日 │2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12│92年8月7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13│92年8月1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存簿││ │ │ │ │儲金儲金簿(存摺)明細││ │ │ │ │(附件七P.12、調二卷P.││ │ │ │ │27) │├─┼──────┼────┼──────────┼───────────┤│14│92年9月10日 │7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6、調二卷││ │ │ │ │P.30) │├─┼──────┼────┼──────────┼───────────┤│15│92年9月19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6、調二卷││ │ │ │ │P.30) │├─┼──────┼────┼──────────┼───────────┤│16│92年9月19日 │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右昌分行活期儲││ │ │ │ │蓄存款存摺明細(附件七││ │ │ │ │P.19、調二卷P.33) │├─┼──────┼────┼──────────┼───────────┤│17│92年9月29日 │8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6、調二卷││ │ │ │ │P.30) │├─┼──────┼────┼──────────┼───────────┤│18│92年10月6日 │8萬元 │存入趙俊傑帳戶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6-17、調 ││ │ │ │ │二卷P.30-31) │├─┼──────┼────┼──────────┼───────────┤│19│92年10月13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20│92年11月6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7、調二卷││ │ │ │ │P.31) │├─┼──────┼────┼──────────┼───────────┤│21│92年12月1日 │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7、調二卷││ │ │ │ │P.31) │├─┼──────┼────┼──────────┼───────────┤│22│92年12月10日│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7、調二卷││ │ │ │ │P.31) │├─┼──────┼────┼──────────┼───────────┤│23│92年12月12日│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7、調二卷││ │ │ │ │P.31) │├─┼──────┼────┼──────────┼───────────┤│24│92年12月23日│2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壽險貸款給付明細表。││ │ │ │ │(附件七P.20、調二卷P.││ │ │ │ │39) │├─┼──────┼────┼──────────┼───────────┤│25│92年12月25日│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元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右昌分行活期儲││ │ │ │ │蓄存款存摺明細(附件七││ │ │ │ │P.19、調二卷P.33) │├─┼──────┼────┼──────────┼───────────┤│26│93年1月2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7、調二卷││ │ │ │ │P.31) │├─┼──────┼────┼──────────┼───────────┤│27│93年1月5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7、調二卷││ │ │ │ │P.31) │├─┼──────┼────┼──────────┼───────────┤│28│93年1月5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壽險貸款給付明細表;││ │ │ │ │另加現金1000元(附件七││ │ │ │ │P.20、調二卷P.39) │├─┼──────┼────┼──────────┼───────────┤│29│93年1月12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7、調二卷││ │ │ │ │P.31) │├─┼──────┼────┼──────────┼───────────┤│30│93年6月24日 │3萬元 │匯入趙政一女友陳彥伶│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帳戶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第二聯││ │ │ │ │:匯款人收執(附件七P.││ │ │ │ │21、調二卷P.38) │├─┼──────┼────┼──────────┼───────────┤│31│93年10月15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七P.22) │├─┼──────┼────┼──────────┼───────────┤│32│93年10月18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七P.22) │├─┼──────┼────┼──────────┼───────────┤│33│93年10月19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七P.22) │├─┼──────┼────┼──────────┼───────────┤│34│93年12月2日 │2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明││ │ │ │ │細(附件七P.17、調二卷││ │ │ │ │P.31) │├─┼──────┼────┼──────────┼───────────┤│35│93年12月15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暨繳款書另加現金 ││ │ │ │ │1000元(附件七P.26、調││ │ │ │ │二卷P.40-41) │├─┼──────┼────┼──────────┼───────────┤│36│93年12月20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單(提款40,012元)││ │ │ │ │(附件七P.27) │├─┼──────┼────┼──────────┼───────────┤│37│93年12月27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單(提款39,012元)││ │ │ │ │(附件七P.27) │├─┼──────┼────┼──────────┼───────────┤│38│93年12月28日│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暨收費收執表(附件││ │ │ │ │七P.28、調二卷P.42-43 ││ │ │ │ │) │├─┼──────┼────┼──────────┼───────────┤│39│93年12月31日│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暨收費收執表(附件││ │ │ │ │七P.28、調二卷P.44) │├─┼──────┼────┼──────────┼───────────┤│40│94年1月5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暨收費收執表(附件││ │ │ │ │七P.29、調二卷P.44) │├─┼──────┼────┼──────────┼───────────┤│41│94年1月5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附件七P.30、調二卷P.││ │ │ │ │45) │├─┼──────┼────┼──────────┼───────────┤│42│94年1月7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附件七P.31、調二卷P.││ │ │ │ │45) │├─┼──────┼────┼──────────┼───────────┤│43│94年1月11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附件七P.31、調二卷P.││ │ │ │ │46) │├─┼──────┼────┼──────────┼───────────┤│44│94年1月11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匯豐銀行信用卡帳單(附││ │ │ │ │件七P.32、調二卷P.46)│├─┼──────┼────┼──────────┼───────────┤│45│94年2月21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交易││ │ │ │ │明細資料(附件七P.33、││ │ │ │ │調二卷P.47) │├─┼──────┼────┼──────────┼───────────┤│46│94年5月8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單(附件七P.34、調││ │ │ │ │二卷P.48-49) │├─┼──────┼────┼──────────┼───────────┤│47│94年5月12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單(附件七P.34、調││ │ │ │ │二卷P.49) │├─┼──────┼────┼──────────┼───────────┤│48│94年6月10日 │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暨繳款書(附件七P.││ │ │ │ │35、調二卷P.50) │├─┼──────┼────┼──────────┼───────────┤│49│94年6月10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暨收費收執表(附件││ │ │ │ │七P.36、調二卷P.50) │├─┼──────┼────┼──────────┼───────────┤│50│94年6月12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七P.23、調二卷P.││ │ │ │ │50-51) │├─┼──────┼────┼──────────┼───────────┤│51│94年6月13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單(附件七P.37、調││ │ │ │ │二卷P.52) │├─┼──────┼────┼──────────┼───────────┤│52│94年6月14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七P.23-24) │├─┼──────┼────┼──────────┼───────────┤│53│94年6月15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 │ │ │ │(附件七P.24) │├─┼──────┼────┼──────────┼───────────┤│54│94年6月24日 │5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附件七P.38) │├─┼──────┼────┼──────────┼───────────┤│55│94年6月25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附件七P.38) │├─┼──────┼────┼──────────┼───────────┤│56│94年6月27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附件七P.38) │├─┼──────┼────┼──────────┼───────────┤│57│94年6月30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明細單(附件七P.37) │├─┼──────┼────┼──────────┼───────────┤│58│94年7月4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馬桂芬之證述。 ││ │ │ │ │馬桂芬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對帳單(附件七P.38) │├─┼──────┴────┴──────────┴───────────┤│總│501萬9000元 ││計│ │└─┴──────────────────────────────────┘┌────────────────────────────────────┐│附表八:曾志臣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3年10月6日 │3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 │93年10月18日│6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 │93年10月25日│2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 │93年11月23日│2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 │93年12月16日│12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6 │94年1月7 日 │13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7 │94年1月27日 │32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8 │94年1月31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9 │94年2月5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10│94年2月16日 │16萬5015│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元 │現金給趙陳月嬌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附件八P.10││ │ │ │ │(A)) │├─┼──────┼────┼──────────┼───────────┤│11│94年2月16日 │11萬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現金給趙陳月嬌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附件八P.8 ││ │ │ │ │(B)) │├─┼──────┼────┼──────────┼───────────┤│12│94年2月16日 │14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13│94年2月16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14│94年2月18日 │8萬9745 │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元 │現金給趙陳月嬌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附件八P.7 ││ │ │ │ │(C)、調二卷第87頁) │├─┼──────┼────┼──────────┼───────────┤│15│94年2月18日 │1萬1580 │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元 │現金給趙陳月嬌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附件八P.8 ││ │ │ │ │(D)、調二卷第88頁) │├─┼──────┼────┼──────────┼───────────┤│16│94年2月22日 │32萬元 │現金交付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17│94年2月23日 │21萬元 │現金交付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18│94年2月27日 │40萬元 │現金交付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19│94年3月4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0│94年3月4日 │11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1│94年3月6日 │20萬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交付│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現金給趙陳月嬌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附件八P.10││ │ │ │ │(H)、調二卷第90頁) │├─┼──────┼────┼──────────┼───────────┤│22│94年3月8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3│94年3月15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4│94年3月23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5│94年3月31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6│94年4月6日 │3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7│94年4月12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8│94年4月5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29│94年4月11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0│94年4月20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1│94年4月25日 │18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2│94年4月27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3│94年5月6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4│94年5月11日 │10萬元(│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起訴書誤│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載為10元│ │ │├─┼──────┼────┼──────────┼───────────┤│35│94年5月13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6│94年5月20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7│94年5月27日 │9萬8000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元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38│94年5月30日 │12萬2720│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元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附件八P.9 ││ │ │ │ │(E)、調二卷第89頁) │├─┼──────┼────┼──────────┼───────────┤│39│94年6月8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0│94年6月14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1│94年6月23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2│94年7月6日 │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3│94年7月10日 │9440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附件八P.9 ││ │ │ │ │(F)、調二卷第89頁) │├─┼──────┼────┼──────────┼───────────┤│44│94年7月15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5│94年7月26日 │12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6│94年8月3日 │33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7│94年8月8日 │27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8│94年8月10日 │1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49│94年8月1日 │8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0│94年8月15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1│94年8月22日 │4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2│94年8月25日 │2萬4570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元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刷卡簽帳單(附件八P.9 ││ │ │ │ │(G)、調二卷第89頁) │├─┼──────┼────┼──────────┼───────────┤│53│94年9月5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4│94年9月12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5│94年9月15日 │6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6│94年10月14日│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7│94年11月2日 │3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政一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8│94年11月14日│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59│94年11月23日│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曾志臣之證述。 ││ │ │ │ │曾志臣受害金額目錄表。│├─┼──────┴────┴──────────┴───────────┤│總│1000萬1070元 ││計│ │└─┴──────────────────────────────────┘┌────────────────────────────────────┐│附表九:葉泉宏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3年9月27日 │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附││ │ │ │ │件九P.2、調二卷第94-97││ │ │ │ │頁) │├─┼──────┼────┼──────────┼───────────┤│2 │93年10月5日 │4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萬泰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2萬元)、國泰世華銀 ││ │ │ │ │行存摺存款交易查詢(5 ││ │ │ │ │萬9018元)、大眾銀行交││ │ │ │ │易查詢清單(4萬9200元 ││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 │ │ │ │動用明細對帳單(4萬元 ││ │ │ │ │)、中國信託11月份現金││ │ │ │ │卡繳款通知單(9000元)││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 │ │ │ │卡交易紀錄查詢(10萬元││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5萬3000元)、上海商 ││ │ │ │ │業儲蓄銀行信用卡消費明││ │ │ │ │細月結單(10萬元)。 ││ │ │ │ │(附件九P.3-10、調二卷││ │ │ │ │ 第98-105頁) │├─┼──────┼────┼──────────┼───────────┤│3 │93年10月6日 │33萬24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華商業銀行消金帳戶歷││ │ │ │ │史查詢(5萬元)、復華 ││ │ │ │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 │ │ │ │細(5000元)、存戶交易││ │ │ │ │明細表(19萬8000元)、││ │ │ │ │寶華銀行現金卡對帳單(││ │ │ │ │6萬9400元)(附件九P.1││ │ │ │ │1-14、調二卷第106-111 ││ │ │ │ │頁) │├─┼──────┼────┼──────────┼───────────┤│4 │93年10月7日 │38萬20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34萬 ││ │ │ │ │2000元)、聯邦銀行活期││ │ │ │ │儲蓄存款存摺明細(4萬 ││ │ │ │ │元)(附件九P.15-16、 ││ │ │ │ │調二卷第112-117頁) │├─┼──────┼────┼──────────┼───────────┤│5 │93年10月8日 │30萬87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附件九││ │ │ │ │P.17、調二卷第118-120 ││ │ │ │ │頁) │├─┼──────┼────┼──────────┼───────────┤│6 │93年10月11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8萬 ││ │ │ │ │0024元)、聯邦銀行信用││ │ │ │ │卡消費明細表(12萬元)││ │ │ │ │(附件九P.18-19、調二 ││ │ │ │ │卷第121-122頁) │├─┼──────┼────┼──────────┼───────────┤│7 │93年10月12日│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月份││ │ │ │ │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 │ │ │ │表(3萬8000元)、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11月份白金││ │ │ │ │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 │ │ │ │(12萬元;陳寶枝小姐)││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 │ │ │ │卡消費明細單(4萬6000 ││ │ │ │ │元;陳寶枝小姐)、玉山││ │ │ │ │銀行存摺明細(6000元;││ │ │ │ │陳寶枝)、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5萬元;陳寶枝 ││ │ │ │ │)(附件九P.21-25、調 ││ │ │ │ │二卷第123-127頁) │├─┼──────┼────┼──────────┼───────────┤│8 │93年10月14日│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9 │93年10月15日│16萬25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8萬元)、聯邦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 │ │ │8萬2500元;陳寶枝小姐 ││ │ │ │ │)(附件九P.26-27、調 ││ │ │ │ │二卷第128-129頁) │├─┼──────┼────┼──────────┼───────────┤│10│93年10月18日│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21萬││ │ │ │ │;陳寶枝)、華南商業銀││ │ │ │ │行貸款明細表(5萬元; ││ │ │ │ │陳寶枝)(附件九P.28-3││ │ │ │ │0、調二卷第130-132頁)│├─┼──────┼────┼──────────┼───────────┤│11│93年10月20日│31萬7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博愛分行活期儲││ │ │ │ │蓄存款存摺明細(28萬50││ │ │ │ │00元)、存戶交易明細表││ │ │ │ │(2萬5700元)(附件九 ││ │ │ │ │P.31-32、調二卷第133-1││ │ │ │ │34頁) │├─┼──────┼────┼──────────┼───────────┤│12│93年10月25日│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表(陳││ │ │ │ │寶枝)(附件九P.33、調││ │ │ │ │二卷第135頁) │├─┼──────┼────┼──────────┼───────────┤│13│93年10月29日│10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附件九P.35、調二││ │ │ │ │卷第136頁) │├─┼──────┼────┼──────────┼───────────┤│14│93年11月1日 │9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附件九P.36、調二││ │ │ │ │卷第137頁) │├─┼──────┼────┼──────────┼───────────┤│15│93年11月2日 │15萬80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消費明細單(7萬元;陳 ││ │ │ │ │寶枝小姐)、中華商業銀││ │ │ │ │行消金帳戶歷史查詢(4 ││ │ │ │ │萬9000元;陳寶枝)(附││ │ │ │ │件九P.37-38、調二卷第 ││ │ │ │ │138-139頁) │├─┼──────┼────┼──────────┼───────────┤│16│93年11月5日 │2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月份││ │ │ │ │白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 │ │ │ │執表(10萬元;陳兜留)││ │ │ │ │、聯邦銀行存摺明細(10││ │ │ │ │萬元;陳兜留)、玉山銀││ │ │ │ │行存摺明細(2萬元;陳 ││ │ │ │ │寶枝)(附件九P.39-41 ││ │ │ │ │、調二卷第141-143頁) │├─┼──────┼────┼──────────┼───────────┤│17│93年11月7日 │2萬6000 │現金交付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起訴│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書誤載為│ │銀行交易明細表(無)、││ │ │26萬元)│ │中華商業銀行消金帳戶歷││ │ │ │ │史查詢(2萬元)、台新 ││ │ │ │ │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交易││ │ │ │ │紀錄查詢(6000元;陳寶││ │ │ │ │枝)(附件九P.42-43、 ││ │ │ │ │調二卷第144-145頁) │├─┼──────┼────┼──────────┼───────────┤│18│93年11月9日 │19萬8000│現金交付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存款交││ │ │ │ │易查詢(6萬0017元)、 ││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10萬元;陳兜留││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 │ │ │ │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 │ │ │ │(3萬8012元;陳寶枝) ││ │ │ │ │(附件九P.44-46、調二 ││ │ │ │ │卷第146-149頁) │├─┼──────┼────┼──────────┼───────────┤│19│93年11月10日│9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陳兜留)(附件││ │ │ │ │九P.48、調二卷第150頁 ││ │ │ │ │) │├─┼──────┼────┼──────────┼───────────┤│20│93年11月12日│1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趙俊傑開立本票1張(附 ││ │ │ │ │件九P.49、調二卷第151 ││ │ │ │ │頁) │├─┼──────┼────┼──────────┼───────────┤│21│93年11月14日│3萬4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 │ │ │ │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3 ││ │ │ │ │萬4012元;陳寶枝)(附││ │ │ │ │件九P.50-51、調二卷第 ││ │ │ │ │152-153頁) │├─┼──────┼────┼──────────┼───────────┤│22│93年11月15日│1萬3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1萬 ││ │ │ │ │3006元;陳寶枝)(附件││ │ │ │ │九P.52、調二卷第154頁 ││ │ │ │ │) │├─┼──────┼────┼──────────┼───────────┤│23│93年11月16日│7萬86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1萬0900元)、匯豐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1張 ││ │ │ │ │(3萬5000元;陳寶枝) ││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1張(3萬2700元)(附件││ │ │ │ │九P.53-55、調二卷第155││ │ │ │ │-157頁) │├─┼──────┼────┼──────────┼───────────┤│24│93年11月18日│4萬36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1萬0900元)、匯豐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1張 ││ │ │ │ │(3萬2700元;陳寶枝) ││ │ │ │ │(附件九P.56-57、調二 ││ │ │ │ │卷第158-159頁) │├─┼──────┼────┼──────────┼───────────┤│25│93年11月19日│14萬48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1400元;陳兜留││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 │ │ │ │金卡交易紀錄查詢(陳寶││ │ │ │ │枝):2萬元;葉泉宏: ││ │ │ │ │10萬元)、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2萬3400元;陳 ││ │ │ │ │寶枝)(附件九P.59-62 ││ │ │ │ │、調二卷第160-163頁) │├─┼──────┼────┼──────────┼───────────┤│26│93年11月21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葉泉宏:││ │ │ │ │10萬元;陳寶枝):10萬││ │ │ │ │元)(附件九P.63-64、 ││ │ │ │ │調二卷第164-165頁) │├─┼──────┼────┼──────────┼───────────┤│27│93年11月23日│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陳寶枝:││ │ │ │ │8萬元)(附件九P.65、 ││ │ │ │ │調二卷第166頁) │├─┼──────┼────┼──────────┼───────────┤│28│93年11月30日│2萬18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陳寶枝)(附件九P.││ │ │ │ │66、調二卷第167頁) │├─┼──────┼────┼──────────┼───────────┤│29│93年12月3日 │10萬77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帳單(陳寶枝)(附件九││ │ │ │ │P.67、調二卷第168頁) │├─┼──────┼────┼──────────┼───────────┤│30│93年12月6日 │8萬850元│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 │ │ │ │、台北國商銀信用卡繳款││ │ │ │ │通知(1萬元;陳寶枝) ││ │ │ │ │(附件九P.68-69、調二 ││ │ │ │ │卷第169頁) │├─┼──────┼────┼──────────┼───────────┤│31│93年12月7日 │6萬54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繳款通知(陳寶枝)(附││ │ │ │ │件九P.71、調二卷第170 ││ │ │ │ │頁) │├─┼──────┼────┼──────────┼───────────┤│32│93年12月8日 │3萬815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帳單(陳寶枝)(附件九││ │ │ │ │P.72、調二卷第172頁) │├─┼──────┼────┼──────────┼───────────┤│33│93年12月9日 │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繳款通知(1萬3000元; ││ │ │ │ │陳寶枝)、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1萬2000元;陳 ││ │ │ │ │寶枝)(附件九P.73-74 ││ │ │ │ │、調二卷第171、173、17││ │ │ │ │4頁) │├─┼──────┼────┼──────────┼───────────┤│34│93年12月10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 │ │ │ │書(附件九P.75、調二卷││ │ │ │ │第175頁) │├─┼──────┼────┼──────────┼───────────┤│35│93年12月25日│1萬44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 │ │ │ │書(附件九P.76、調二卷││ │ │ │ │第176頁) │├─┼──────┼────┼──────────┼───────────┤│36│93年12月27日│4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附件九P.││ │ │ │ │77、調二卷第177頁) │├─┼──────┼────┼──────────┼───────────┤│37│93年12月28日│51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寶華銀行現金卡對帳單(││ │ │ │ │附件九P.79、調二卷第17││ │ │ │ │8頁) │├─┼──────┼────┼──────────┼───────────┤│38│93年12月31日│71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5000元;││ │ │ │ │陳寶枝)、大眾銀行交易││ │ │ │ │查詢清單(2100元;陳寶││ │ │ │ │枝)(附件九P.80-81、 ││ │ │ │ │調二卷第179-180頁) │├─┼──────┼────┼──────────┼───────────┤│39│94年1月3日 │5萬992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單(2000元)、台北││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及帳單(5萬7920元;陳 ││ │ │ │ │寶枝)(附件九P.82-83 ││ │ │ │ │、調二卷第181-182頁) │├─┼──────┼────┼──────────┼───────────┤│40│94年1月4日 │3萬98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94年2月份現金卡動用明 ││ │ │ │ │細暨繳款書(1800元)、││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1萬8000元 ││ │ │ │ │;陳寶枝)、台北富邦銀││ │ │ │ │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 │ │ │ │(2萬元;陳寶枝)(附 ││ │ │ │ │件九P.84-86、調二卷第 ││ │ │ │ │183-185頁) │├─┼──────┼────┼──────────┼───────────┤│41│94年1月5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87、調二卷第18││ │ │ │ │6頁) │├─┼──────┼────┼──────────┼───────────┤│42│94年1月7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交易││ │ │ │ │明細及帳單(陳寶枝)(││ │ │ │ │附件九P.88、調二卷第18││ │ │ │ │7頁) │├─┼──────┼────┼──────────┼───────────┤│43│94年1月10日 │2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寮中庄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證券交割存摺明細(││ │ │ │ │1萬元;陳寶枝)(附件 ││ │ │ │ │九P.90-91、調二卷第188││ │ │ │ │頁) │├─┼──────┼────┼──────────┼───────────┤│44│94年1月25日 │1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92、調二卷第18││ │ │ │ │9頁) │├─┼──────┼────┼──────────┼───────────┤│45│94年1月27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附件九P.93││ │ │ │ │、調二卷第190頁) │├─┼──────┼────┼──────────┼───────────┤│46│94年1月28日 │19萬80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94、調二卷第19││ │ │ │ │1頁) │├─┼──────┼────┼──────────┼───────────┤│47│94年1月31日 │4萬7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95、調二卷第19││ │ │ │ │2頁) │├─┼──────┼────┼──────────┼───────────┤│48│94年2月4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附件九P.96-97、 ││ │ │ │ │調二卷第193-194頁) │├─┼──────┼────┼──────────┼───────────┤│49│94年2月17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99、調二卷第19││ │ │ │ │5頁) │├─┼──────┼────┼──────────┼───────────┤│50│94年2月19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附件九P.10││ │ │ │ │0、調二卷第196頁) │├─┼──────┼────┼──────────┼───────────┤│51│94年2月21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101、調二卷第 ││ │ │ │ │197頁) │├─┼──────┼────┼──────────┼───────────┤│52│94年2月24日 │5000 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102、調二卷第 ││ │ │ │ │198頁) │├─┼──────┼────┼──────────┼───────────┤│53│94年3月3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103、調二卷第 ││ │ │ │ │199頁) │├─┼──────┼────┼──────────┼───────────┤│54│94年3月23日 │1萬300元│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台幣││ │ │ │ │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陳││ │ │ │ │寶枝)(附件九P.104、 ││ │ │ │ │調二卷第201頁) │├─┼──────┼────┼──────────┼───────────┤│55│94年3月30日 │2萬100元│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商業銀行客戶歷史明││ │ │ │ │細交易資料(存摺存款)││ │ │ │ │(附件九P.106、調二卷 ││ │ │ │ │第202頁) │├─┼──────┼────┼──────────┼───────────┤│56│94年4月6日 │2萬92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客戶歷史明細交││ │ │ │ │易資料(存摺存款)(附││ │ │ │ │件九P.107、調二卷第203││ │ │ │ │頁) │├─┼──────┼────┼──────────┼───────────┤│57│94年4月11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陳寶枝)(附││ │ │ │ │件九P.108、調二卷第204││ │ │ │ │頁) │├─┼──────┼────┼──────────┼───────────┤│58│94年4月14日 │6萬8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萬泰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 │ │ │ │細表(陳寶枝)(附件九││ │ │ │ │P.109、調二卷第205頁)│├─┼──────┼────┼──────────┼───────────┤│59│94年4月1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陳寶枝)(附││ │ │ │ │件九P.110、調二卷第206││ │ │ │ │頁) │├─┼──────┼────┼──────────┼───────────┤│60│94年4月16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起訴書誤載│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為96年,業經│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公訴檢察官當│ │ │金簿明細(7萬4000元; ││ │庭更正) │ │ │陳寶枝)、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證券交割存摺明細(││ │ │ │ │1萬元;陳寶枝)(附件 ││ │ │ │ │九P.111-112、調二卷第 ││ │ │ │ │207、209頁) │├─┼──────┼────┼──────────┼───────────┤│61│94年4月19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起訴書誤載│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為96年,業經│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公訴檢察官當│ │ │割存摺明細(5萬8000元 ││ │庭更正) │ │ │;陳寶枝)、台北富邦信││ │ │ │ │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60││ │ │ │ │00元;陳寶枝)、中國信││ │ │ │ │託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 │ │ │ │存款存摺明細(2萬元; ││ │ │ │ │陳寶枝;94年4月16日) ││ │ │ │ │(附件九P.114-116、調 ││ │ │ │ │二卷第210-211頁) │├─┼──────┴────┴──────────┴───────────┤│總│646萬4120元 ││計│ │└─┴──────────────────────────────────┘┌────────────────────────────────────┐│附表十:廖淑惠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3年7月2日 │1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廖淑惠之證述。 ││ │ │ │ │廖淑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趙陳月嬌簽發之本票1張 ││ │ │ │ │(附件十P.1背面) │├─┼──────┼────┼──────────┼───────────┤│2 │93年7月25日 │1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廖淑惠之證述。 ││ │ │ │ │廖淑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支票1張(附件十P.1背面││ │ │ │ │) │├─┼──────┼────┼──────────┼───────────┤│3 │93年9月24日 │1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廖淑惠之證述。 ││ │ │ │ │廖淑惠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趙政一簽發之本票1張 ││ │ │ │ │(附件十P.1背面) │├─┼──────┴────┴──────────┴───────────┤│總│52萬元 ││計│ │└─┴──────────────────────────────────┘┌────────────────────────────────────┐│附表十一:靳德輝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3年8月13日 │25萬元 │賓士車乙輛典當28萬元│證人靳德輝之證述。 ││ │ │ │,當鋪要預扣利息,所│靳德輝受害金額目錄表。││ │ │ │以典當當時實際拿到25│趙俊傑簽發收據1 張(調││ │ │ │萬元。 │二卷第25頁編號64) │├─┼──────┴────┴──────────┴───────────┤│總│25萬元 ││計│ │└─┴──────────────────────────────────┘┌────────────────────────────────────┐│附表十二:莊良賢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3年3月19日 │43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2 │93年3月24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3 │93年3月29日 │48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4 │93年4月5日 │23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5 │93年4月15日 │4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6 │93年4月28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7 │93年5月6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8 │93年5月11日 │4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9 │93年6月2日 │4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10│93年11月9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11│93年11月24日│2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12│94年3月29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13│94年4月6日 │6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14│94年4月15日 │2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15│94年4月19日 │17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趙│證人莊良賢之證述。 ││ │ │ │陳月嬌 │莊良賢受害金額目錄表。│├─┼──────┴────┴──────────┴───────────┤│總│541萬元 ││計│ │└─┴──────────────────────────────────┘┌────────────────────────────────────┐│附表十三:馮和平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1年6月26日 │6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19) │├─┼──────┼────┼──────────┼───────────┤│2 │92年6月17日 │5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1) │├─┼──────┼────┼──────────┼───────────┤│3 │92年10月21日│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4 │92年10月21日│7萬9000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5 │92年11月20日│40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1) │├─┼──────┼────┼──────────┼───────────┤│6 │92年11月6日 │21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7 │93年3月12日 │7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8 │93年4月22日 │5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 │ │ │ │(調二卷P.232) │├─┼──────┼────┼──────────┼───────────┤│9 │93年5月12日 │15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10│93年5月12日 │19萬3000│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11│93年5月27日 │12萬6000│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12│93年5月 │7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13│93年5月 │1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14│93年5月 │106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15│93年8月13日 │5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2) │├─┼──────┼────┼──────────┼───────────┤│16│93年8月10日 │6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17│93年9月16日 │3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2) │├─┼──────┼────┼──────────┼───────────┤│18│93年9月24日 │3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2) │├─┼──────┼────┼──────────┼───────────┤│19│93年9月以前 │10萬5872│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20│93年10月11日│8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3) │├─┼──────┼────┼──────────┼───────────┤│21│93年10月12日│8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3) │├─┼──────┼────┼──────────┼───────────┤│22│93年10月12日│18萬2806│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23│93年10月13日│12萬3142│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24│93年10月14日│11萬1906│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25│93年10月15日│33萬2596│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26│93年10月16日│9萬9761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27│93年10月17日│12萬4162│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28│93年10月18日│15萬7874│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29│93年10月19日│1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30│93年10月前 │30萬2495│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31│93年11月3日 │3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3) │├─┼──────┼────┼──────────┼───────────┤│32│93年11月以前│4萬6711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33│93年12月16日│7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4) │├─┼──────┼────┼──────────┼───────────┤│34│93年12月21日│7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4) │├─┼──────┼────┼──────────┼───────────┤│35│94年1月11日 │26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 │ │ │ │(調二卷P.233) │├─┼──────┼────┼──────────┼───────────┤│36│94年1月14日 │5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4) │├─┼──────┼────┼──────────┼───────────┤│37│94年1月28日 │29萬9970│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 │ │ │ │(調二卷P.233) │├─┼──────┼────┼──────────┼───────────┤│38│94年1月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39│94年2月 │7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40│94年4月14日 │5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5) │├─┼──────┼────┼──────────┼───────────┤│41│94年4月21日 │5萬4000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42│94年4月21日 │1萬8000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43│94年4月21日 │8萬1000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44│94年4月21日 │1萬8600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45│94年5月4日 │10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5) │├─┼──────┼────┼──────────┼───────────┤│46│94年5月4日 │22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47│94年5月7日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48│94年6月15日 │10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6) │├─┼──────┼────┼──────────┼───────────┤│49│94年6月15日 │5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5) │├─┼──────┼────┼──────────┼───────────┤│50│94年6月20日 │2萬5000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6) │├─┼──────┼────┼──────────┼───────────┤│51│94年6月20日 │2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7) │├─┼──────┼────┼──────────┼───────────┤│52│94年7月20日 │29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53│94年7月6日 │14萬2000│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54│94年7月6日 │48萬5000│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55│94年7月7日 │37萬5332│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56│94年7月8日 │44萬2613│交付現金給趙陳月嬌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57│94年7月 │2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58│94年8月 │15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59│94年9月20日 │7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0) │├─┼──────┼────┼──────────┼───────────┤│60│94年9月20日 │1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0) │├─┼──────┼────┼──────────┼───────────┤│61│94年9月22日 │1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0) │├─┼──────┼────┼──────────┼───────────┤│62│94年10月17日│6萬元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7) │├─┼──────┼────┼──────────┼───────────┤│63│94年10月20日│3萬4000 │匯款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元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 │(調二卷P.227) │├─┼──────┼────┼──────────┼───────────┤│64│94年11月02日│20萬元 │交付現金給趙俊傑 │證人馮和平之證述。 ││ │ │ │ │馮和平受害金額目錄表。│├─┼──────┴────┴──────────┴───────────┤│總│1252萬0840元 ││計│ │└─┴──────────────────────────────────┘┌────────────────────────────────────┐│附表十四: │├─┬─────┬───┬───┬─────────┬──────────┤│編│ 時 間 │金額 │借款人│佐證資料 │ 備 註 ││號│ │ │ │ │ │├─┼─────┼───┼───┼─────────┼──────────┤│ 1│92年9月上 │2萬元 │林雅惠│證人林雅惠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 │旬某日 │ │ │ │號9所示5萬元以外之其││ │ │ │ │ │餘款項 │├─┼─────┼───┼───┼─────────┼──────────┤│ 2│92年5月6日│5萬元 │林雅惠│證人林雅惠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 │ │ │ │長江當鋪當票2 張。│號10所示20萬元以外之││ │ │ │ │ │其餘款項 │├─┼─────┼───┼───┼─────────┼──────────┤│ 3│92年5月6日│35萬元│林淑琴│證人林淑琴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 │ │ │ │長江當鋪當票2 張。│號102所示20萬元以外 ││ │ │ │ │ │之其餘款項。 │├─┼─────┼───┼───┼─────────┼──────────┤│ 4│92年2月7日│15萬元│林淑琴│證人林淑琴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 │ │ │ │華南銀行存款憑條。│號33。 │├─┼─────┼───┼───┼─────────┼──────────┤│ 5│92年2月7日│35萬元│林淑琴│證人林淑琴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 │ │ │ │華南銀行存款憑條。│號34。 │├─┼─────┼───┼───┼─────────┼──────────┤│ 6│94年12月11│186萬 │林淑琴│證人林淑琴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 │日 │5000元│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號101。 ││ │ │ │ │產質借所質借單4 紙│ │├─┼─────┼───┼───┼─────────┼──────────┤│ 7│93年8月13 │135萬 │林淑琴│證人林淑琴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 │日 │5200元│ │台安當鋪收據。 │號95。 │├─┼─────┼───┼───┼─────────┼──────────┤│ 8│93年8月13 │3萬元 │靳德輝│證人靳德輝之證述。│即補充理由書犯罪事實││ │日 │ │ │台安當鋪收據。 │一、㈣所示25萬元以外││ │ │ │ │ │之其餘款項。 │└─┴─────┴───┴───┴─────────┴──────────┘┌────────────────────────────────────┐│附表十五: │├────┬──────┬──────┬───────────┬─────┤│相關變更│行為時法(舊│裁判時法(新│比 較 理 由 │備 註 ││條文 │法)之內容 │法)之內容 │ │ ││ │ │ │ │ ││ │ │ │ │ │├────┼──────┼──────┼───────────┼─────┤│【共同正│二人以上共同│二人以上共同│將「共同實施犯罪」之文│新法有利,││ 犯】刑 │實施犯罪之行│實行犯罪之行│字,修改為「共同實行犯│但不能割裂││ 法第28 │為者,皆為正│為者,皆為正│罪」。差別在於陰謀犯、│適用。 ││ 條 │犯。 │犯。 │預備犯,於修法後並不構│ ││ │ │ │成共同正犯,其餘共同正│ ││ │ │ │犯之型態則無影響。是新│ ││ │ │ │法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 ││ │ │ │較為有利。 │ │├────┼──────┼──────┼───────────┼─────┤│【連續犯│連續數行為而│(刪除) │新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被告先後多││】刑法第│犯同一之罪名│ │ │次之犯行,││56條 │者,以一罪論│ │ │依新法須分││ │。但得加重其│ │ │論併罰,依││ │刑至2分之1。│ │ │舊法則僅論││ │ │ │ │一罪,是舊││ │ │ │ │法有利。 │├────┼──────┼──────┼───────────┼─────┤│【定應執│宣告多數有期│宣告多數有期│新法修正後提高合併應執│舊法有利 ││行刑】刑│徒刑者,於各│徒刑者,於各│行之最高度刑期為30年,│ ││法第51條│刑中之最長期│刑中之最長期│且定應執行刑為科刑事項│ ││第5款 │以上,各刑合│以上,各刑合│,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 ││ │併之刑期以下│併之刑期以下│效果,屬法律變更,自應│ ││ │,定其刑期。│,定其刑期。│為新舊法之比較 │ ││ │但不得逾20年│但不得逾30年│ │ ││ │。 │。 │ │ │├────┼──────┼──────┼───────────┼─────┤│刑法第33│罰金:(銀元│罰金:新臺幣│罰金刑之下限,由銀元10│舊法有利 ││條第5款 │)1元以上。 │1000元以上,│元(依前述,也提高10倍│ ││ │ │以百元計算之│)即新臺幣30元,提高為│ ││ │ │。 │新臺幣1000元 │ │├────┼──────┼──────┼───────────┼─────┤│【罰金刑│刑法第68條:│刑法第67條:│新法罰金最高度及最低度│舊法有利 ││之加重】│僅加其最高度│其最高度及最│同加重之,舊法僅加重其│ ││ │。 │低度同加。 │最高度。 │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或│意圖為自己或│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舊法有利 ││339條第1│第三人不法之│第三人不法之│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 ││項 │所有,以詐術│所有,以詐術│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 ││ │使人將本人或│使人將本人或│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 ││ │第三人之物交│第三人之物交│金刑上限提高為五十萬元│ ││ │付者,處5年 │付者,處五年│ │ ││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 │ ││ │、拘役或科或│、拘役或科或│ │ ││ │併科1千元以 │併科五十萬元│ │ ││ │下罰金。 │以下罰金。 │ │ │├────┼──────┼──────┼───────────┼─────┤│刑法第 │(無) │犯第三百三十│本條新增,刑法第339條 │舊法有利 ││339條之4│ │九條詐欺罪而│之4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 │ ││第2款 │ │有下列情形之│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 │ ││ │ │一者,處一年│ │ ││ │ │以上七年以下│ │ ││ │ │有期徒刑,得│ │ ││ │ │併科一百萬元│ │ ││ │ │以下罰金: │ │ ││ │ │二、三人以上│ │ ││ │ │共同犯之。 │ │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