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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易緝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崑城選任辯護人 蔡琇如律師

林石猛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884、33744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事 實

一、林崑城為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現已改制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第14期結業,曾擔任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庭長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等職務(下稱上開資歷背景),於民國(下同)85年離職轉任律師,在台北、嘉義、高雄等地區登錄執業,分別在台北市○○○路○段○○號7樓、嘉義市○○路○○號、高雄市○○路○○○○號等處設立據點,接受民眾委託訴訟案件。林崑城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期待官司能夠獲得勝訴之心理,竟罔顧法律規定及律師倫理規範,不惜以詆毀法官名譽及司法信譽之方式,來遂行其獲取不法利益之目的,而為下列行為:

(一)緣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所示林○○、吳○○、周○○、柳○○、曾○○、張○○、葉○、蔡○○、王○○、詹○○等人(以上10人合稱上開案件當事人)均為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後改任律師之陳○○之案件當事人或友人。上開案件當事人及陳○○本人,因分別犯有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刑事案件而先後經一、二審法院判決在案,自98年間起,恰逢渠等所涉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之際,上開案件當事人及陳○○,或希望二審無罪判決就此確定而冀求脫免罪責;或希望原審不利判決不要確定,冀求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或改判無罪、較輕刑度等原因,乃先後與陳○○謀議,由陳○○尋找管道欲分別向最高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承審上開案件的法官進行關說,以遂渠等上開案件勝訴之目的。陳○○因知悉林崑城具有上開資歷背景,認為林崑城為適當人選,遂詢問林崑城有無向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關說案件之管道。林崑城明知最高法院當時係秘密分案,外人根本無從知悉案件由何位法官承辦,其縱有上述資歷背景,然事實上並無任何管道得以聯繫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之承辦法官,為上開案件當事人及陳○○等人傳遞行賄、關說之意思。詎林崑城仍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陳○○謊稱因其具有上開資歷背景,故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熟識,常與最高法院法官打牌,甚至可以到最高法院探詢案件分案狀況而知悉案件之承辦法官為何人,再利用其人脈行賄承辦法官,以賄賂法官方式換取案件發回更審、延後發回時間或輕判等判決結果,以滿足上開案件當事人及陳○○之需求,而以此方式取信於陳○○。陳○○遂將此情形告知上開案件當事人,上開案件當事人及陳○○等人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遂由陳○○將上開案件當事人之姓名、所犯罪名及希冀獲致之判決結果等訊息告知林崑城,林崑城再以行動電話轉告曾任其律師事務所助理而不知情之黃○○(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復指示黃○○於每星期三、四、五下午5時許後,前往臺灣高等法院(台北市○○區○○○路○段○○○號)或最高法院(臺北市○○街○段○號)之公告欄處,觀看當日所貼出之判決公告,並要求黃○○確實於當日即時回報上開案件之判決結果,林崑城再利用上開案件當事人尚未收到法院以郵寄方式通知判決結果之時間差,製造其與承審法官或法院內部人員熟稔而可事先得知判決結果之假象,用以取信上開案件當事人及陳○○。林崑城自98年起至101年8月間止,遂以上列方式取得上開案件當事人及陳○○等人之信任,使渠等誤認林崑城確有管道及能力代為行賄承審法官,而藉此要求陳○○轉知上開案件當事人等人分別支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至250萬元不等作為行賄、關說法官相關之活動費用。乃由林○○、吳○○、周○○、柳○○、曾○○、張○○、葉○、蔡○○、王○○、詹○○分別交付行賄款項(現金)給陳○○,再由陳○○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路○○○號2樓集崴聯合法律事務所及高雄市○○路、南屏路口的統一便利超商等處,轉交上述現金給林崑城;陳○○本人亦因附表壹編號十一所示案件,分別交付80萬元及90萬元予林崑城。林崑城取得上開款項後,復向陳○○佯稱已聯絡伊在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之朋友即承辦法官,並已轉交行賄款項及傳達關說之意,彼等亦已允諾上開案件當事人將取得希冀之判決結果,使上開案件當事人及陳○○等人誤信林崑城已代為完成行賄、關說之行為。嗣上開案件判決後,若判決結果未能如案件當事人之期待,林崑城再編造其他理由搪塞卸責,並自行退回部分款項,或委由其不知情之配偶劉○○於100年6月13日、同年6月27日分別退回100萬元、60萬元款項給陳○○,其餘款項,則由林崑城收為己有。林崑城即以上述方式詐取金錢共計1670萬元(上開案件之當事人、案號、當事人希冀獲致之判決結果、詐騙金額、判決結果等均詳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

(二)緣郭○○因土地重劃區購置案件,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郭○○敗訴(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郭○○提出上訴,嗣於100年10月19日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郭○○之上訴駁回(99年度重上字第257號),郭○○復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並委任楊○○為訴訟代理人。郭○○與楊○○希冀取得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判決結果,乃謀議由楊○○尋找管道向最高法院司法人員關說上開案件。楊○○遂請林崑城協助向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進行關說,林崑城明知其無法聯繫最高法院之承審法官,傳遞行賄、關說之意思,詎仍向楊○○謊稱其與最高法院法官熟識,可利用其人脈行賄承審法官,並向楊○○詐稱:要以100萬元之行賄費用取得發回更審之判決結果,使楊○○與郭○○因而陷於錯誤,經楊○○與林崑城協商行賄費用減價為30萬元後,郭○○即將30萬元現金交付楊○○,由楊○○於不詳日期,在其位於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律師事務所內,將該筆費用轉交予林崑城收執。林崑城遂以此方式向郭○○詐得30萬元。嗣全案經最高法院於101年3月22日上訴駁回確定,林崑城始將詐得之30萬元經由楊○○退還予郭○○。

(三)馬○○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緣○○建設公司因大眾捷運系統事務案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之訴願決定,遂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38號判決○○建設公司敗訴,經○○建設公司提出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馬○○希冀○○建設公司取得勝訴結果,遂向林崑城詢問該案之法律見解,林崑城見有機可乘,遂轉知不知情之黃○○上開資訊,並指示黃○○自100年3月間起,於每星期三晚間前往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市○○○路○段○○○巷○號)公告欄處觀看當日貼出之判決公告,以此方式於100年12月15日得知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169號判決案件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旋即趕在馬○○收到最高行政法院所寄送之該案判決書前,告知馬○○判決內容,利用此時間差,使馬○○誤認林崑城可事先知悉判決結果,進而相信林崑城與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及內部人員熟識。林崑城復於100年12月15日後不詳時間,分別在台北市遠企飯店、麗緻飯店等處,向馬○○佯稱其因擔任過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與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均熟識,可代為聯繫承審法官,取得有利於○○建設公司之訴訟結果,馬○○遂要求林崑城代為聯絡、關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就上開行政訴訟案件給予有利於○○建設公司之判決。林崑城明知其無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傳遞行賄、關說之意思,卻仍向馬○○允諾、佯稱可向臺北高等行政法官進行關說,並向馬○○索取200萬元之行賄款項及關說費用,使馬○○陷於錯誤而於不詳時間,在遠企飯店交付上開行賄款項給林崑城,林崑城即以此方式向馬○○詐騙200萬元。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並發交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林崑城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表示願意認罪,被告與辯護人並請求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經本院合議庭當庭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被告並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院四卷第163-165頁)。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是本案卷內相關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方法依法均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院認事用法之判斷依據,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院四卷第119-120、163、172頁),並有下列人證、物證及書證在卷可參:

一、案件當事人林○○部分(附表壹編號一):

(一)人證:陳○○:

(1)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38頁反面)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4頁反面)

(3)101.10.12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77-178頁)

(4)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5)106.04.20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08-110頁)

(二)書、物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林○○相關訴訟資料及各類案件明細表(院一卷第43頁反面、第47頁)

二、案件當事人吳○○部分(附表壹編號二):

(一)人證:

1.陳○○: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2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3頁反面、44-45頁)

(3)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2.吳○○:

(1)101.08.26調查筆錄(偵一卷第75-76頁)

(二)書、物證:

1.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卷第46頁反面、49-54頁,如附表貳)

2.林崑城受託案件之清單及手寫備註內容(偵一卷第28頁)

3.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吳○○等人相關訴訟資料(院一卷第43、46頁)

三、案件當事人周○○部分(附表壹編號三):

(一)人證:

1.陳○○:

(1)101.08.21 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2頁反面、第36頁正反面)

(2)101.08.21 偵訊筆錄(偵一卷第38頁反面、43頁反面、45頁)

(3)101.10.12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78頁反面)

(4)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2.周○○: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78-81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83-86頁)

(二)書、物證:

1.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卷第55-61頁,如附表貳)

2.林崑城受託案件之清單及手寫備註內容(偵一卷第28-29頁)

3.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周○○等人相關資料(院一卷第42頁反面、第46頁)

四、案件當事人柳○○部分(附表壹編號四):

(一)人證:

1.陳○○: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2頁反面-33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5頁反面)

(3)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4)106.04.20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09-112頁)

(5)106.05.11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57-158頁)

(二)書、物證:

1.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卷第62-64頁,如附表貳)

五、案件當事人曾○○部分(附表壹編號五):

(一)人證:

1.陳○○: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3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6頁)

(3)101.10.12 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78 頁反面-179頁反面)

(4)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5)106.04.20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12-113頁)

(6)106.05.11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58-159頁)

2.曾○○

(1)101.08.28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19-120頁)

(2)101.08.28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22-123頁)

(二)書、物證:

1.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卷第65-77頁,如附表貳)

2.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曾○○等訴訟相關資料(院一卷第43、46頁)

六、案件當事人張○○部分(附表壹編號六):

(一)人證:

1.陳○○: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3頁反面)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4頁、46頁反面)

(3)101.10.12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80頁)

(4)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5)106.04.20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13頁)

(6)106.05.11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59頁)

(7)106.05.17審判筆錄(院四卷第56頁)

2.趙○○:

(1)106.05.17審判筆錄(院四卷第52-54頁)

(二)書、物證:

1.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卷第91-92頁,如附表貳)

2.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張○○訴訟資料(院一卷第43、46頁)

七、案件當事人葉○部分(附表壹編號七):

(一)人證:

1.陳○○:

(1)101.08.21 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3頁反面、第36頁正反面)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6頁正反面)

(3)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4)106.04.20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09-110頁)

(5)106.05.11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57-158頁)

2.葉○

(1)101.10.1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56-158頁)

(2)101.10.1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73頁)

(二)書、物證:

1.林崑城受託案件之清單及手寫備註內容(偵一卷第28-29頁)

2.(黃○○提出)黃○○於林崑城事務所期間撰狀案件一覽表(調查局卷第137頁)

3.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葉○相關訴訟資料(院一卷第42頁反面、第46頁)

八、案件當事人蔡○○部分(附表壹編號八):

(一)人證:

1.陳○○: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4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6頁反面)

(3)101.10.12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79頁反面)

(4)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5)106.04.20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13頁)

(6)106.05.11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59頁)

(7)106.05.17審判筆錄(院四卷第56頁)

(二)書、物證:

1.林崑城受託案件之清單及手寫備註內容(偵一卷第28頁)

2.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蔡○○等人訴訟相關資料(院一卷第43、46頁)

九、案件當事人王○○部分(附表壹編號九):

(一)人證:

1.陳○○: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4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7頁)

(3)101.10.12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80頁正反面)

(4)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2.王○○:

(1)101.08.23 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06 頁反面-107頁)

(二)書、物證:

1.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卷第93頁,如附表貳)

2.林崑城受託案件之清單及手寫備註內容(偵一卷第28頁)

3.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黃○○等人相關訴訟資料(院一卷第43、47頁)

十、案件當事人詹○○部分(附表壹編號十):

(一)人證:

1.陳○○:

(1)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4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6頁反面)

(3)101.10.12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80頁)

(4)101.10.12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84-185頁)

(5)106.04.20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13頁)

2.詹○○:

(1)101.10.19調查筆錄(調查局卷第27-28頁)

(2)101.10.19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74頁背面)

(二)書、物證:

1.林崑城受託案件之清單及手寫備註內容(偵一卷第28頁)

2.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詹○○訴訟資料(院一卷第43、47頁)

十一、案件當事人陳○○部分(附表壹編號十一):

(一)人證:

1.陳○○: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34頁反面-37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0、47頁)

(3)106.05.11審判筆錄(院三卷第160-161頁)

(二)書、物證:

1.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卷第78-90頁,如附表貳)

十二、案件當事人郭○○部分(附表壹編號十二):

(一)人證:

1.楊○○:

(1)101.10.1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59頁反面-160頁)

(2)101.10.1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68-170頁)

(3)106.04.06審判筆錄(院三卷第49-57頁背面)

(二)書、物證:(無)

十三、案件當事人馬○○部分(附表壹編號十三):

(一)人證:

1.馬○○:

(1)101.10.25偵訊筆錄(偵二卷第4-6頁)

(2)106.04.20審判筆錄(院三卷第99頁反面-107頁)

2.黃○○:

(1)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8頁反面)

(二)書、物證:

1.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卷第94-102頁,如附表貳)

十四、其他:

(一)人證:

1.黃○○: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50-55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8-59頁)

2.劉○○

(1)101.08.21調查筆錄(偵一卷第62-66頁)

(2)101.08.21偵訊筆錄(偵一卷第71-72頁)

3.李○○

(1)101.09.28調查筆錄(偵一卷第149-153頁)

4.林○○

(1)101.10.19調查筆錄(偵一卷第278-281頁)

(2)101.10.19偵訊筆錄(偵一卷第282-283頁)

5.林○○

(1)101.10.22調查筆錄(偵一卷第287-289頁)

(二)書、物證:

1、調查局蒐證照片

(1)100.06.27 劉○○照片(調查局卷第111-113頁)

(2)100.07.04 劉○○照片(調查局卷第115-118頁)

(3)柳○○照片100.07.01(調查局卷第114頁)

(4)林崑城與陳○○見面照片①100.10.06(調查局卷第119-122 頁)②100.11.15(調查局卷第123-125 頁)③100.09.09(調查局卷第126-127 頁)④100.12.08(調查局卷第128 頁)⑤101.02.09(調查局卷第129-130 頁)⑥101.02.17(調查局卷第131-132 頁)

2.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行101 年9 月26日(101 )京城開分字第287 號函暨林○○之開戶基本資料(偵一卷第193-202頁)

3.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

(1)收費計算表(偵一卷第218頁)

(2)台灣高等法院民刑庭配置表(偵一卷第221-231頁)

(3)最高法院人員配置表及電話號碼表(偵一卷第232-241頁)

(4)電話簿(偵一卷第242-269頁)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由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號令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則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準此,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定罰金數額應提高為30倍,即3萬元。是以新法之罰金刑部分顯較舊法為高,核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所為,均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且按:

(一)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行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因此,多次犯行,於修法前原論以常業犯之罪者,修法後究應論以基本之犯罪數罪抑或以包括之一罪論之,尚須依個案情況為斷,未能一概而論。除其基本之犯罪原具有集合犯性質,或其行為符合接續犯概念,得評價為包括之一罪外,仍應依實質數罪予以併合處罰,方符修法刪除常業犯之立法旨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故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類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而言,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本件即無以集合犯之概念評價被告所為各次犯行之餘地,先予敘明。

(二)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是以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之一罪,僅成立一個罪名;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99年台上字第6596號判例(決)意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及十一部分,各案件當事人均各有2件不同案件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而被告亦分別針對此同一當事人的2件不同案件先後向案件當事人及陳○○表示將以行賄、關說最高法院承辦法官方式獲得有利於案件當事人之判決結果,而施用詐術分別詐得各2筆不同之款項,由是足證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及十一部分,被告所為各別2次犯行,均係本於不同之犯意而為之,自應分別論以2罪,而無就被告對於同一案件當事人之2次犯行,分別僅論以一罪之餘地。再被告所為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總計18次犯行(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及十一部分均各2罪;其餘部分各1罪),均係在時間不同,空間有異之下,分別施用詐術而先後取得財物,其犯罪之時間及空間並無密接而難以區隔之情形,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參諸前開說明,自應分別獨立評價為數罪,予以分論併罰,始符合上開法律制度修正之意旨。故起訴書認被告所犯共計13罪(即將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及十一部分,各僅論以一罪)等語;又辯護人主張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部分,被告僅向陳○○一人施用詐術,其後接續詐得財物,故應論以接續犯而僅為一罪等語(院四卷第182頁),於法均有未合,難謂可採。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執業律師,並曾擔任檢察官及法官職務長達二十餘年,且如被告於審理中所自承:伊於大學3年級時即已考取司法官特考,25歲即分發擔任檢察官,後轉任法官,37歲即擔任地方法院庭長一職,未滿40歲即被派任高等法院法官,是其個人生涯發展,不僅順遂如意,並曾令其本人及家人深感榮耀;且其擔任檢察官及法官期間,雖然辛苦,但對於司法工作深感熱情,亦曾因為承辦案件努力付出及自覺對社會有所貢獻而覺感動(院四卷第179-180頁)。是被告上述之資歷與經驗,非僅為被告個人努力所致,實亦為其深受國家及司法體系培育與養成所獲結果。嗣被告因個人生涯規劃而卸下司法官職務,開設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而律師既被社會大眾稱之為「在野法曹」,顯見律師一職,並非純然以個人一己之利益為考量,律師因有與案件當事人直接對話與溝通之機會,並與社會各個階層之民眾可以廣泛交往,且具有一定的社會及經濟地位,復身具法律之專業知識,從而一言一行往往為民眾所信服,有一定之社會影響力,故律師執行職務非僅為案件當事人爭取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利(益),事實上兼有重大之社會責任與使命。再被告既曾長期擔任司法官工作而身處司法體系之中,應更能深刻體會絕大部分之法官非僅在其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盡忠職守,並且奉公守法,清白廉潔,忠誠地、努力地執行國家所賦予的審判工作;大部分法官基於對自己所撰寫判決書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及對於國家、社會、當事人,乃至於對自己良心與歷史有所交待之使命感,對於所承辦案件往往絞盡腦汁、挑燈夜戰、全力以赴,未敢有所懈怠;有些法官為了作好此份工作,以致難以兼顧家庭、休閒生活及己身健康,甚至有人為此身患重病、壯年折損、英年早逝者,亦所在多有。然可歎者,絕大部分法官之努力付出與犧牲奉獻,迄今仍未能獲得台灣社會大部分民眾的普遍信賴與高度肯定,此除司法體系長期以來與整體台灣社會缺乏溝通與對話的管道和機會,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不解」、進一步產生「誤解」,甚至許多積非成是的觀念深植人心、難以改變。此外,部分「司法黃牛」利用一般民眾涉訟之機會及訴訟當事人期待官司能夠獲得勝訴之心理,竟罔顧道德與法律規範,不惜以詆毀法官名譽及司法信譽之方式,從中詐騙案件當事人,以遂行其詐取不法利益之目的,亦係造成許多民眾對於司法產生誤解,進而無法信賴司法的原因之一。此種行為,非僅侵害受騙當事人的財產法益,並使絕大部分法官的戮力從公及辛勞付出所點滴累積的司法信譽,轉瞬之間化為烏有,並使法官群體及整體司法蒙受所謂「有5%到10%的法官會收錢」、「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不白之冤,故對於司法體系之傷害及國家法秩序之破壞,實不容小覷。以此角度審視本案,被告於轉任律師工作之後,非但未能利用接觸及服務當事人之機會,宣導正確之法律觀念及訴訟程序,以善盡律師身為「在野法曹」之社會責任,為求滿足個人私慾,卻反其道而行,藉其過去曾擔任多年司法官之資歷與背景,而向案件當事人騙稱其有管道可向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進行關說及行賄,以改變訴訟結果,並滿足案件當事人之心理期待,以此方式詐騙訴訟當事人而取得不法利益,是其所為,不僅侵害案件當事人之財產法益,並嚴重敗壞司法之信譽及廉潔性,令全體法官蒙受不白之冤,更污損了社會對於律師一職的高度期待與信賴,令全體律師蒙羞,復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之誤解與不信賴,惡性實屬非輕,故被告雖已認罪,其量刑仍不宜過低,期能使罪責相符,而罰當其罪,並令被告心生警惕,以達犯罪防制之目的。爰審酌上述情節及被告所詐騙之數額,復未賠償被害人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另審酌附表壹編號二之㈡、四之㈡、五、七、十一之㈠及十二部分,被告業於事後退還全部或部分款項,上開案件當事人受害部分業已獲得相當填補,及被告有為部分案件協助修改上訴書狀,暨考量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先遭羈押,嗣棄保潛逃至大陸地區多年之後,復主動回國投案,初始否認犯罪,經本院詰問證人完畢後始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戒。

四、沒收: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自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且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第51條第9款,另增訂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於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中各次詐騙所得金額共計1900萬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次所犯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附表壹編號二之㈡、四之㈡、五、七、十一之㈠及十二部分,被告業於事後退還全部或部分款項,此部分自應扣除而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其餘部分仍依法分別宣告沒收及追徵)。

(三)刑法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單一判決數罪併罰各罪所為沒收之諭知,法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倘再為沒收之諭知,恐有混淆新法沒收之性質,使人誤認沒收仍屬從刑,而有數罪併罰適用之疑慮,故不須再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決議參照)。準此,本件僅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主文欄分別宣告被告所犯罪名、處刑及沒收,而於被告定其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即不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犯罪事實┌──┬─────┬─────────┬─────┬─────┬─────┬────┬─────────┐│編號│案件當事人│案件當事人擬關說之│案件當事人│案件當事人│判決結果(│犯罪所得│ 主文欄 ││ │ │法院及案號 │希冀獲致之│被詐騙金額│判決日期)│(新臺幣)│ ││ │ │ │判決結果 │(新臺幣)│ │ │ │├──┼─────┼─┬───────┼─────┼─────┼─────┼────┼─────────┤│一 │林○○ │ │最高法院98年台│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字第4127號。│,發回臺灣│ │,發回臺灣│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高等法院高│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㈠│高雄分院97年重│雄分院。 │ │雄分院。 │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上更㈣字第79號│ │ │(98年7 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98年5 月7 日│ │ │23日)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判決有期徒刑15│ │ │ │ │,追徵其價額。 ││ │ │ │年) │ │ │ │ │ ││ │ ├─┼───────┼─────┼─────┼─────┼────┼─────────┤│ │ │ │最高法院99年台│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上訴駁回。│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字第880號。 │,發回臺灣│ │(99年2 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10 日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㈡│高雄分院98年重│雄分院。 │ │ │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上更㈤字第13號│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98年11月26日│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判決無期徒刑,│ │ │ │ │,追徵其價額。 ││ │ │ │褫奪公權終身)│ │ │ │ │ │├──┼─────┼─┼───────┼─────┼─────┼─────┼────┼─────────┤│二 │吳○○ │ │最高法院99台上│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6373號。 │,發回臺灣│ │,發回臺灣│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高等法院高│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㈠│高雄分院97年上│雄分院。 │ │雄分院。 │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訴字第1009號於│ │ │(99年10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97年10月15日判│ │ │14日)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決有期徒刑9 年│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最高法院101台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上訴駁回。│退還80萬│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1320號。 │,發回臺灣│ │(101 年3 │元。(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月22日) │罪所得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㈡│高雄分院99年上│雄分院。 │ │ │20萬元) │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更㈠字第200 號│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100 年1 月25│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判決有期徒刑│ │ │ │ │,追徵其價額。 ││ │ │ │8年6月) │ │ │ │ │ │├──┼─────┼─┼───────┼─────┼─────┼─────┼────┼─────────┤│三 │周○○ │ │最高法院100台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2644號。 │,發回臺灣│ │,發回臺灣│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高等法院高│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㈠│高雄分院98年上│雄分院。 │ │雄分院。 │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更㈠字第140 號│ │ │(100 年5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98年12月23日│ │ │月19日)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判決有期徒刑8 │ │ │ │ │,追徵其價額。 ││ │ │ │年2月) │ │ │ │ │ ││ │ ├─┼───────┼─────┼─────┼─────┼────┼─────────┤│ │ │ │最高法院101台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442號【起訴 │,發回臺灣│ │,發回臺灣│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書誤載為101台 │高等法院高│ │高等法院高│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㈡│上4422號】。(│雄分院。 │ │雄分院。 │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臺灣高等法院高│ │ │(101 年2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雄分院100年重 │ │ │月8 日)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上更㈡字第32號│ │ │ │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0年9月22日│ │ │ │ │ ││ │ │ │判決有期徒刑8 │ │ │ │ │ ││ │ │ │年2月) │ │ │ │ │ ││ │ │ │ │ │ │ │ │ │├──┼─────┼─┼───────┼─────┼─────┼─────┼────┼─────────┤│四 │柳○○ │ │最高法院99台上│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350號。 │,發回臺灣│ │,發回臺灣│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高等法院高│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㈠│高雄分院97年上│雄分院。 │ │雄分院。 │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訴字第2013號於│ │ │(99年1 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98年10月16日判│ │ │26日)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決有期徒刑2 年│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最高法院100台 │原判決撤銷│70萬元 │上訴駁回。│退還60萬│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3561號。 │,發回臺灣│ │(100 年6 │元。(犯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月30日) │罪所得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㈡│高雄分院99年上│雄分院。 │ │ │10萬元)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更㈠字第38號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99年11月10日判│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決有期徒刑1 年│ │ │ │ │追徵其價額。 ││ │ │ │8月) │ │ │ │ │ │├──┼─────┼─┼───────┼─────┼─────┼─────┼────┼─────────┤│五 │曾○○ │ │臺灣高等法院99│原判決撤銷│250萬元 │上訴駁回。│退還250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易2200號。 │,二審改判│ │(100 年6 │萬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臺灣士林地方│無罪。 │ │月7 日) │犯罪所得│月。 ││ │ │ │法院98年易字第│ │ │ │餘0) │ ││ │ │ │491 號於99年5 │ │ │ │ │ ││ │ │ │月14日判決有期│ │ │ │ │ ││ │ │ │徒刑5年6月) │ │ │ │ │ │├──┼─────┼─┼───────┼─────┼─────┼─────┼────┼─────────┤│六 │張○○ │ │最高法院101台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上訴駁回。│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3314號。 │,發回臺灣│ │(101 年6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月28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高雄分院100 年│雄分院。 │ │ │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上訴字第984 號│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100 年9 月20│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判決上訴駁回│ │ │ │ │,追徵其價額。 ││ │ │ │,緩刑2年) │ │ │ │ │ │├──┼─────┼─┼───────┼─────┼─────┼─────┼────┼─────────┤│七 │葉○ │ │最高法院100台 │拖延判決時│100萬元 │上訴駁回。│退還100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6610號。 │間,一年後│ │(100 年11│萬元。(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臺灣高等法院│再發回臺灣│ │月30日) │犯罪所得│ ││ │ │ │高雄分院98年上│高等法院高│ │ │餘0) │ ││ │ │ │訴字第1575號於│雄分院。 │ │ │ │ ││ │ │ │98年12月30日判│ │ │ │ │ ││ │ │ │決上訴駁回) │ │ │ │ │ │├──┼─────┼─┼───────┼─────┼─────┼─────┼────┼─────────┤│八 │蔡○○ │ │最高法院100台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原判決(蔡│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1304號。 │,發回臺灣│ │瑞湖部分)│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撤銷,發回│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高雄分院98年重│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上更㈡字第106 │ │ │院高雄分院│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號於98年12月17│ │ │(100 年3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判決有期徒刑│ │ │月17日) │ │,追徵其價額。 ││ │ │ │11年) │ │ │ │ │ │├──┼─────┼─┼───────┼─────┼─────┼─────┼────┼─────────┤│九 │王○○ │ │最高法院101台 │原判決撤銷│80萬元 │原判決撤銷│8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3706號。 │,發回臺灣│ │,發回臺灣│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台│ │高等法院台│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中分院99年重│中分院。 │ │中分院。(│ │臺幣捌拾萬元沒收,││ │ │ │上更㈡字第111 │ │ │101年7月19│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號於100 年12月│ │ │日)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15日判決有期徒│ │ │ │ │,追徵其價額。 ││ │ │ │刑1 年6月) │ │ │ │ │ │├──┼─────┼─┼───────┼─────┼─────┼─────┼────┼─────────┤│十 │詹○○ │ │最高法院101台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原判決撤銷│1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4896號。 │,發回臺灣│ │,發回臺灣│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台│ │高等法院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台南分院98年上│南分院。 │ │南分院。(│ │臺幣壹佰萬元沒收,││ │ │ │更㈠字第343 號│ │ │101年9月2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99年7 月30日│ │ │日)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判決原判決撤銷│ │ │ │ │,追徵其價額。 ││ │ │ │,改判有期徒刑│ │ │ │ │ ││ │ │ │12年) │ │ │ │ │ │├──┼─────┼─┼───────┼─────┼─────┼─────┼────┼─────────┤│十一│陳○○ │ │最高法院98台上│駁回檢方上│80萬元 │原判決撤銷│退還70萬│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5194號。 │訴而無罪確│ │,發回臺灣│元。(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臺灣高等法院│定。 │ │高等法院高│罪所得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㈠│高雄分院97年囑│ │ │雄分院。 │10萬元)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 │ │ │上訴字第7 號於│ │ │(98年9 月│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98年3 月24日判│ │ │10日)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決無罪)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最高法院101台 │原判決撤銷│90萬元 │原判決撤銷│9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4138號。 │,發回臺灣│ │,發回臺灣│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 │高等法院高│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㈡│高雄分院98年囑│雄分院。 │ │雄分院。 │ │臺幣玖拾萬元沒收,││ │ │ │上更㈠字第3 號│ │ │(101 年8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100 年6 月29│ │ │月9 日)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判決有期徒刑│ │ │ │ │,追徵其價額。 ││ │ │ │7年6月 ) │ │ │ │ │ │├──┼─────┼─┼───────┼─────┼─────┼─────┼────┼─────────┤│十二│郭○○ │ │最高法院101台 │原判決撤銷│30萬元 │上訴駁回。│退還30萬│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上374號。 │,發回臺灣│ │(101 年3 │元(犯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 │月22日 │所得餘0 │ ││ │ │ │99年重上字第 │ │ │ │元) │ ││ │ │ │257 號於100 年│ │ │ │ │ ││ │ │ │10月19日判決上│ │ │ │ │ ││ │ │ │訴駁回) │ │ │ │ │ │├──┼─────┼─┼───────┼─────┼─────┼─────┼────┼─────────┤│十三│馬○○ │ │臺北高等行政法│臺北高等行│200萬元 │原告撤回起│200萬元 │林崑城犯詐欺取財罪││ │ │ │院101年訴更一 │政法院改判│ │訴。(101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字第1號(臺北 │原告即○○│ │年12月25日│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高等行政法院98│建設股份有│ │) │ │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 │ │ │年訴字第1238號│限公司勝訴│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於98年12月31日│。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判決原告之駁回│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原告提起上訴│ │ │ │ │ ││ │ │ │,經最高行政法│ │ │ │ │ ││ │ │ │院100年判字第 │ │ │ │ │ ││ │ │ │2169號判決發回│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 │ │ │ │ ││ │ │ │院) │ │ │ │ │ │└──┴─────┴─┴───────┴─────┴─────┴─────┴────┴─────────┘附表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案件 │ 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A) │方│通話對象(B) │ 譯文 / 簡訊 │ 出 處 ││ │被告 │ │ │向│ │ │ │├──┼───┼─────┼──────┼─┼───────┼───────────┼───────┤│一 │吳○○│100/01/25 │陳○○ │←│000000000 │A:喂? │調查局卷第46頁││ │(附表│11:27:41│0000000000 │ │ │B:那個盧○○那件出來了│背面 ││ │壹編號│ │ │ │ │,我跟你講一下,吳○○│ ││ │二) │ │ │ │ │跟吳○○應執行8年6,盧│ ││ │ │ │ │ │ │○○跟李○○6年8,然後│ ││ │ │ │ │ │ │鐘○○的部分是上訴駁回│ ││ │ │ │ │ │ │。 │ ││ │ │ │ │ │ │A:好,OK。 │ ││ │ │ │ │ │ │B:你要跟他們講嗎? │ ││ │ │ │ │ │ │A:你有誰的電話? │ ││ │ │ │ │ │ │B:我有盧○○的電話。 │ ││ │ │ │ │ │ │A:那你打電話跟他講一下│ ││ │ │ │ │ │ │ 好了。 │ ││ │ │ │ │ │ │B:OK好,拜拜。 │ ││ │ ├─────┼──────┼─┼───────┼───────────┼───────┤│ │ │101/02/20 │陳○○ │←│林崑城 │○○兄:請您把吳○○的│調查局卷第49頁││ │ │12:59:09│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十張上訴補充理由狀寄給│背面 ││ │ │ │ │ │ │我,朋友說很樂觀 │ ││ │ ├─────┼──────┼─┼───────┼───────────┼───────┤│ │ │101/02/20 │陳○○ │←│林崑城 │○○兄:請您把吳○○的│調查局卷第49頁││ │ │13:04:14│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十張上訴補充理由狀寄給│背面 ││ │ │ │ │ │ │我,朋友說很樂觀 │ ││ │ ├─────┼──────┼─┼───────┼───────────┼───────┤│ │ │101/02/21 │陳○○ │←│林崑城 │○○兄,還有十張上訴補│調查局卷第50頁││ │ │11:11:56│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充理由狀,可以幫忙寄給│ ││ │ │ │ │ │ │我嗎?崑城拜託! │ ││ │ ├─────┼──────┼─┼───────┼───────────┼───────┤│ │ │101/02/21 │陳○○ │←│林崑城 │○○兄,還有十張上訴補│調查局卷第50頁││ │ │13:45:11│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充理由狀,可以幫忙寄給│ ││ │ │ │ │ │ │我嗎?崑城拜託! │ ││ │ ├─────┼──────┼─┼───────┼───────────┼───────┤│ │ │101/02/21 │陳○○ │←│林崑城 │○○兄,還有十張上訴補│調查局卷第50頁││ │ │16:19:17│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充理由狀,可以幫忙寄給│ ││ │ │ │ │ │ │我嗎?崑城拜託! │ ││ │ ├─────┼──────┼─┼───────┼───────────┼───────┤│ │ │101/02/21 │陳○○ │→│林崑城 │我盡量 │調查局卷第50頁││ │ │16:24:44│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2/21 │陳○○ │←│林崑城 │謝謝你!非常謝謝你!我│調查局卷第50頁││ │ │16:28:09│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會很努力幫你! │背面 ││ │ ├─────┼──────┼─┼───────┼───────────┼───────┤│ │ │101/03/21 │林崑城 │←│陳○○ │學長,我殷殷期盼的怎沒│調查局卷第51頁││ │ │10:08:48│0000000000 │ │0000000000 │下文? │ ││ │ ├─────┼──────┼─┼───────┼───────────┼───────┤│ │ │101/03/21 │林崑城 │→│陳○○ │很快會有消息 │調查局卷第51頁││ │ │10:1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3/21 │林崑城 │←│陳○○ │謝謝 │調查局卷第51頁││ │ │10:15:4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3/21 │林崑城 │←│陳○○ │我很努力 │調查局卷第51頁││ │ │10:17:2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3/22 │林崑城 │←│黃○○ │吳○○等殺人未遂等罪上│調查局卷第51頁││ │ │19:31:10│0000000000 │ │0000000000 │訴案。 │背面 ││ │ │ │ │ │ │主文:上訴駁回。(刑九│ ││ │ │ │ │ │ │庭) │ ││ │ ├─────┼──────┼─┼───────┼───────────┼───────┤│ │ │101/03/22 │林崑城 │→│黃○○ │不好? │調查局卷第51頁││ │ │19:32:48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2012/03/22│林崑城 │←│黃○○ │對被告來說是不好的 │調查局卷第51頁││ │ │19:34:31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2012/03/22│林崑城 │→│黃○○ │知道了 │調查局卷第51頁││ │ │19:36:19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2012/03/22│林崑城 │←│黃○○ │看完了,今天就這件。 │調查局卷第51頁││ │ │19:38:05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2012/03/22│林崑城 │→│黃○○ │謝謝,我會告訴你何時領│調查局卷第51頁││ │ │19:39:52 │0000000000 │ │0000000000 │獎! │背面 ││ │ ├─────┼──────┼─┼───────┼───────────┼───────┤│ │ │101/03/22 │林崑城 │→│陳○○ │A:喂,阿達仔。 │調查局卷第52頁││ │ │19:40:52│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嗨。 │ ││ │ │ │ │ │ │A:那個,那個,吳○○壞│ ││ │ │ │ │ │ │ 消息勒。 │ ││ │ │ │ │ │ │B:啊、、、 │ ││ │ │ │ │ │ │A:不過已經,超過,超過│ ││ │ │ │ │ │ │ 一年了啦,你叫他趕快│ ││ │ │ │ │ │ │ 先,走一下,哦。 │ ││ │ │ │ │ │ │B:嗯、、、你、哦! │ ││ │ ├─────┼──────┼─┼───────┼───────────┼───────┤│ │ │101/03/22 │林崑城 │←│陳○○ │好的 │調查局卷第52頁││ │ │19:42:2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3/22 │林崑城 │←│陳○○ │明天兩點我到台北車站,│調查局卷第52頁││ │ │19:49:24│0000000000 │ │0000000000 │我們必須好好研究一下對│ ││ │ │ │ │ │ │策,請準時會合。 │ ││ │ │ │ │ │ │(陸續傳了共5封) │ ││ │ ├─────┼──────┼─┼───────┼───────────┼───────┤│ │ │101/03/23 │林崑城 │→│陳○○ │我下週去高雄找你。 │調查局卷第52頁││ │ │10:13:31│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3/23 │林崑城 │←│陳○○ │學長,碰到問題不能讓我│調查局卷第52頁││ │ │12:10:01│0000000000 │ │0000000000 │感到你在閃,台灣不大我│背面-第53頁 ││ │ │ │ │ │ │的人脈找人不難,下週我│ ││ │ │ │ │ │ │等,我要知道我的資料流│ ││ │ │ │ │ │ │向何處,四月十六日後當│ ││ │ │ │ │ │ │然也可以知道,但我希望│ ││ │ │ │ │ │ │你 │ ││ │ │ │ │ │ │(陸續傳了共6封) │ ││ │ ├─────┼──────┼─┼───────┼───────────┼───────┤│ │ │101/03/23 │林崑城 │←│陳○○ │告知,再次強調,你可以│調查局卷第53頁││ │ │19:44: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打聽一下,我現在在高雄│背面 ││ │ │ │ │ │ │被列入新起強力角頭,兵│ ││ │ │ │ │ │ │強馬壯,但我一直尊敬你│ ││ │ │ │ │ │ │,希望你不要辜負我。 │ ││ │ ├─────┼──────┼─┼───────┼───────────┼───────┤│ │ │101/03/27 │林崑城 │←│陳○○ │學長,你要有準備,吳先│調查局卷第54頁││ │ │15:49:04│0000000000 │ │0000000000 │生很不平,要將卷宗拿回│ ││ │ │ │ │ │ │,溝通不好我們會上台北│ ││ │ │ │ │ │ │找你研究 │ ││ │ ├─────┼──────┼─┼───────┼───────────┼───────┤│ │ │101/03/28 │林崑城 │←│陳○○ │學長,你這兩天必須下來│調查局卷第54頁││ │ │13:52:32│0000000000 │ │0000000000 │一躺,我有一招解決方法│ ││ │ │ │ │ │ │,必須與你面談,急迫等│ ││ │ │ │ │ │ │你,吳先生只給十天,請│ ││ │ │ │ │ │ │盡速回覆。 │ ││ │ ├─────┼──────┼─┼───────┼───────────┼───────┤│ │ │101/03/28 │林崑城 │→│陳○○ │好的 │調查局卷第54頁││ │ │13:55:5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4/02 │林崑城 │←│陳○○ │學長,你什麼時候來 │調查局卷第54頁││ │ │09:59:01│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4/02 │林崑城 │→│陳○○ │我想以後一律先寫補充理│調查局卷第54頁││ │ │10:07:17│0000000000 │ │0000000000 │由,等到勝訴了,再請領│背面 ││ │ │ │ │ │ │撰狀費,請你多多接一些│ ││ │ │ │ │ │ │新案,我努力賺律師費來│ ││ │ │ │ │ │ │還你,對不起了,但是我│ ││ │ │ │ │ │ │有信心能幫忙你的! │ ││ │ ├─────┼──────┼─┼───────┼───────────┼───────┤│ │ │101/04/02 │林崑城 │←│陳○○ │我認同,但你還是要來一│調查局卷第54頁││ │ │10:09:59│0000000000 │ │0000000000 │趟,有些事要當面確認,│背面 ││ │ │ │ │ │ │別擔心,我有招。 │ ││ │ ├─────┼──────┼─┼───────┼───────────┼───────┤│ │ │101/04/02 │林崑城 │→│陳○○ │你說吧,我全聽你的!月│調查局卷第54頁││ │ │10:13:35│0000000000 │ │0000000000 │底以後,會容易一些許,│背面 ││ │ │ │ │ │ │你可以多多擴展業務! │ ││ │ ├─────┼──────┼─┼───────┼───────────┼───────┤│ │ │101/04/02 │林崑城 │←│陳○○ │我手上有確定的,你下來│調查局卷第54頁││ │ │10:15:11│0000000000 │ │0000000000 │一趟,我們詳談。 │背面 ││ │ ├─────┼──────┼─┼───────┼───────────┼───────┤│ │ │101/04/02 │林崑城 │→│陳○○ │好的,我安排時間 │調查局卷第54頁││ │ │10:17:05│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二 │周○○│100/05/19 │林崑城 │→│陳○○ │A:喂,○○,你有個朋友│調查局卷第55頁││ │(附表│18:57:57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周○○,他回去高雄│ ││ │壹編號│ │ │ │ │ 了。 │ ││ │三) │ │ │ │ │B:哦,怎麼,這樣子啊?│ ││ │ │ │ │ │ │A:他說,因為,人事可能│ ││ │ │ │ │ │ │ 有異動,所以他說不、│ ││ │ │ │ │ │ │ 、免得夜長夢多啦,他│ ││ │ │ │ │ │ │ 可能會被調到二樓去啦│ ││ │ │ │ │ │ │,所以他說、、 │ ││ │ │ │ │ │ │B:禮、禮、下禮拜一有沒│ ││ │ │ │ │ │ │ 有空可以找我?剛好我│ ││ │ │ │ │ │ │ 也要跟你討論另外那一│ ││ │ │ │ │ │ │ 個吳○○啊 │ ││ │ │ │ │ │ │A:吳○○哦,好,下禮拜│ ││ │ │ │ │ │ │ 、下禮拜二好不好? │ ││ │ │ │ │ │ │B:啊禮拜二我「朋友」要│ ││ │ │ │ │ │ │ 去台北開會哦,你要記│ ││ │ │ │ │ │ │ 得哦,學長。 │ ││ │ │ │ │ │ │A:禮拜二哦,對,那我是│ ││ │ │ │ │ │ │ 禮拜二去看你還是禮拜│ ││ │ │ │ │ │ │ 一? │ ││ │ │ │ │ │ │A:最好是禮拜一啦,資料│ ││ │ │ │ │ │ │順便讓你帶走,哦。 │ ││ │ │ │ │ │ │A:好好,那我禮拜一好了│ ││ │ │ │ │ │ │ ,禮拜一你幾點在? │ ││ │ │ │ │ │ │B:早上都在呀。 │ ││ │ │ │ │ │ │A:那我早上幾點、 │ ││ │ │ │ │ │ │B:啊!禮拜一我上台北,│ ││ │ │ │ │ │ │ 學長,禮拜一我上台北│ ││ │ │ │ │ │ │A:那禮拜一你來台北找我│ ││ │ ├─────┼──────┼─┼───────┼───────────┼───────┤│ │ │100/05/24 │陳○○ │←│周○○ │A:喂。 │調查局卷第55頁││ │ │17:23:22│0000000000 │ │0000000000 │B:達哥。 │背面 ││ │ │ │ │ │ │A:昭哥。 │ ││ │ │ │ │ │ │B:你甘有在忙? │ ││ │ │ │ │ │ │A:在舞廳。 │ ││ │ │ │ │ │ │B:在舞廳哦?我有一件很│ ││ │ │ │ │ │ │ 重要的事情要麻煩你說│ ││ │ │ │ │ │ │A:我現在在舞廳。 │ ││ │ │ │ │ │ │B:這樣哦,你酒不要喝太│ ││ │ │ │ │ │ │ 多,我有一件很重要的│ ││ │ │ │ │ │ │,今天一定要麻煩你。 │ ││ │ │ │ │ │ │A:好啊。 │ ││ │ ├─────┼──────┼─┼───────┼───────────┼───────┤│ │ │100/05/24 │陳○○ │←│周○○ │A:喂。 │調查局卷第55頁││ │ │21:02:21│0000000000 │ │0000000000 │B:達哥。 │背面-第56頁 ││ │ │ │ │ │ │A:昭哥。 │ ││ │ │ │ │ │ │B:給你吵到,抱歉。 │ ││ │ │ │ │ │ │A:我那個朋友,他要10點│ ││ │ │ │ │ │ │ 半才可以找我。 │ ││ │ │ │ │ │ │B: 10點半過去找你哩? │ ││ │ │ │ │ │ │A:他10點半才會回到高雄│ ││ │ │ │ │ │ │ 找我。 │ ││ │ │ │ │ │ │B:哦哦哦,啊他也是要當│ ││ │ │ │ │ │ │ 面講才方便。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B:啊我10點半,你講完的│ ││ │ │ │ │ │ │ 時候,我跟你問對方的│ ││ │ │ │ │ │ │ 電話,哦? │ ││ │ │ │ │ │ │A:OK。 │ ││ │ │ │ │ │ │B:不然你叫你朋友直接給│ ││ │ │ │ │ │ │ 他問,他如果跟他有到│ ││ │ │ │ │ │ │ 那,應該有到那啦哦 │ ││ │ ├─────┼──────┼─┼───────┼───────────┼───────┤│ │ │100/11/07 │陳○○ │→│林崑城 │大學長,有一件朋友拜託│調查局卷第56頁││ │ │10:21:11│0000000000 │ │0000000000 │寫補充上訴理由狀的案子│ ││ │ │ │ │ │ │,希望你有空下來一趟,│ ││ │ │ │ │ │ │訂好時間請通知,請儘快│ ││ │ │ │ │ │ │,謝謝。 │ ││ │ ├─────┼──────┼─┼───────┼───────────┼───────┤│ │ │100/11/07 │陳○○ │←│林崑城 │下週二去,若是來不及,│調查局卷第56頁││ │ │10:43:15│0000000000 │ │0000000000 │會先告訴你! │ ││ │ ├─────┼──────┼─┼───────┼───────────┼───────┤│ │ │100/11/07 │陳○○ │→│林崑城 │學長,我可否先傳真資料│調查局卷第56頁││ │ │10:57:49│0000000000 │ │0000000000 │給你?已到最高。 │ ││ │ ├─────┼──────┼─┼───────┼───────────┼───────┤│ │ │100/11/07 │陳○○ │←│林崑城 │我自己去拿! │調查局卷第56頁││ │ │10:59:3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11/11 │陳○○ │→│林崑城 │學長,何時來訪?請儘快│調查局卷第56頁││ │ │11:10:55│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11/11 │陳○○ │←│林崑城 │十一月十五日晚上十點鐘│調查局卷第56頁││ │ │11:16:42│0000000000 │ │0000000000 │文信路南屏路口見 │背面 ││ │ ├─────┼──────┼─┼───────┼───────────┼───────┤│ │ │100/11/11 │陳○○ │→│林崑城 │好。 │調查局卷第56頁││ │ │11:23:01│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11/15 │陳○○ │←│林崑城 │○○兄,我會晚二十分鐘│調查局卷第56頁││ │ │21:34:14│0000000000 │ │0000000000 │到 │背面 ││ │ ├─────┼──────┼─┼───────┼───────────┼───────┤│ │ │100/11/15 │陳○○ │→│林崑城 │那改十點四十分,我先去│調查局卷第56頁││ │ │21:40:30│0000000000 │ │0000000000 │別處再折返,謝謝。 │背面 ││ │ ├─────┼──────┼─┼───────┼───────────┼───────┤│ │ │100/11/15 │陳○○ │←│林崑城 │好的 │調查局卷第56頁││ │ │21:41:26│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11/16 │林崑城 │→│黃○○ │○○,今天有兩件新案拜│調查局卷第56頁││ │ │11:08:39│0000000000 │ │0000000000 │託你,希望能中樂透!一│背面 ││ │ │ │ │ │ │個是周○○、許○○毒品│ ││ │ │ │ │ │ │危害防制條例,只要看周│ ││ │ │ │ │ │ │○○一個人,高雄高分院│ ││ │ │ │ │ │ │判處八年,要求發回。另│ ││ │ │ │ │ │ │一個案件被告張○○偽造│ ││ │ │ │ │ │ │文書案高雄高分院判決六│ ││ │ │ │ │ │ │月,要發回,兩案件都是│ ││ │ │ │ │ │ │十一月中送最董事高法院│ ││ │ │ │ │ │ │,祝中獎! │ ││ │ ├─────┼──────┼─┼───────┼───────────┼───────┤│ │ │100/11/16 │林崑城 │→│黃○○ │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調查局卷第57頁││ │ │11:09:16│0000000000 │ │0000000000 │條例上訴案。 │ ││ │ │ │ │ │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 ││ │ │ │ │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 │ │ │ │ │(刑四庭)今天就這件。│ ││ │ ├─────┼──────┼─┼───────┼───────────┼───────┤│ │ │101/02/08 │林崑城 │→│黃○○ │勝訴乎? │調查局卷第57頁││ │ │18:48:3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2/08 │林崑城 │←│黃○○ │是。 │調查局卷第57頁││ │ │19:13:3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2/08 │林崑城 │→│黃○○ │謝謝你 │調查局卷第57頁││ │ │19:17:1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2/08 │林崑城 │←│黃○○ │不客氣 │調查局卷第57頁││ │ │19:17:4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2/08 │林崑城 │→│黃○○ │明天領獎金 │調查局卷第57頁││ │ │19:18:5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2/08 │林崑城 │→│陳○○ │(未接通、A在語音信箱 │調查局卷第57頁││ │ │19:19:19│0000000000 │ │0000000000 │留言:喂,阿達仔,那個│背面 ││ │ │ │ │ │ │,○○回去了,回去了哦│ ││ │ │ │ │ │ │,今天。) │ ││ │ ├─────┼──────┼─┼───────┼───────────┼───────┤│ │ │101/02/08 │林崑城 │→│陳○○ │周○○回去高雄了。 │調查局卷第57頁││ │ │19:23:11│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2/14 │林崑城 │→│陳○○ │明天或是後天去高雄?周│調查局卷第59頁││ │ │10:14:23│0000000000 │ │0000000000 │○○的兩個朋友的補充上│背面 ││ │ │ │ │ │ │訴理由可以寫了了嗎? │ ││ │ ├─────┼──────┼─┼───────┼───────────┼───────┤│ │ │101/02/15 │陳○○ │←│林崑城 │A:喂。 │調查局卷第60頁││ │ │10:28:45│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啊,○○。 │ ││ │ │ │ │ │ │A:嗨。 │ ││ │ │ │ │ │ │B:啊你那個,那個,「 │ ││ │ │ │ │ │ │ 訴狀」準備好了嗎? │ ││ │ │ │ │ │ │A:嗯,差不多,後天, │ ││ │ │ │ │ │ │ 後天一定好。 │ ││ │ │ │ │ │ │B:好,那我後天早上九 │ ││ │ │ │ │ │ │ 點到,好不好? │ ││ │ │ │ │ │ │A:好,OK。 │ ││ │ │ │ │ │ │B:後天早上九點,南屏 │ ││ │ │ │ │ │ │ 路哦。 │ ││ │ │ │ │ │ │A:好OK。 │ ││ │ │ │ │ │ │B:好,準備一下哦。 │ ││ │ │ │ │ │ │A:好。 │ ││ │ │ │ │ │ │B:有兩個,有兩份狀紙 │ ││ │ │ │ │ │ │ 吧? │ ││ │ │ │ │ │ │A:有一份啦,一份還沒 │ ││ │ │ │ │ │ │ 來,他有delay到。 │ ││ │ ├─────┼──────┼─┼───────┼───────────┼───────┤│ │ │ 101/02/15│陳○○ │←│林崑城 │○○吾兄:後天請先預備│調查局卷第60頁││ │ │10:47:57│0000000000 │ │0000000000 │二十份資料,其餘的書面│ ││ │ │ │ │ │ │先存放你家。 │ ││ │ ├─────┼──────┼─┼───────┼───────────┼───────┤│ │ │101/02/17 │林崑城 │→│陳○○ │ ○○兄,我一直在文信 │調查局卷第60頁││ │ │10:07:43│0000000000 │ │0000000000 │ 南屏等你,睡飽後請過 │背面 ││ │ │ │ │ │ │ 來一唔! │ ││ │ ├─────┼──────┼─┼───────┼───────────┼───────┤│ │ │101/02/17 │林崑城 │→│陳○○ │A:喂,○○,我還在這個│調查局卷第60頁││ │ │11:29:51│0000000000 │ │0000000000 │ 南屏路、文信路口這裡│背面 ││ │ │ │ │ │ │ 勒。 │ ││ │ │ │ │ │ │B:剛起來,等我一下。 │ ││ │ │ │ │ │ │A:好好,謝謝你,謝謝你│ │├──┼───┼─────┼──────┼─┼───────┼───────────┼───────┤│三 │柳○○│100/06/30 │林崑城 │←│黃○○ │許○○等常業詐欺上訴案│調查局卷第62頁││ │(附表│17:58: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主文:上訴駁回。(刑十│ ││ │壹編號│ │ │ │ │庭) │ ││ │四) ├─────┼──────┼─┼───────┼───────────┼───────┤│ │ │100/06/30 │林崑城 │←│黃○○ │還沒看完 │調查局卷第62頁││ │ │17:58:26│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06/30 │林崑城 │←│黃○○ │今天就只有這件 │調查局卷第62頁││ │ │18:18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06/30 │林崑城 │→│黃○○ │B:喂。 │調查局卷第62頁││ │ │18:38:08│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喂,○○,今天這件是│ ││ │ │ │ │ │ │ 柳○○那件是吧? │ ││ │ │ │ │ │ │B:對 │ ││ │ │ │ │ │ │A:全部都駁回哦? │ ││ │ │ │ │ │ │B:他就是這樣寫,就上訴│ ││ │ │ │ │ │ │ 駁回。 │ ││ │ │ │ │ │ │A:啊其他都沒有啦? │ ││ │ │ │ │ │ │B:對,沒有。 │ ││ │ │ │ │ │ │A:這是柳○○那一件嗎?│ ││ │ │ │ │ │ │B:對。 │ ││ │ │ │ │ │ │A:啊沒有其他的啦哦? │ ││ │ │ │ │ │ │B:沒有。 │ ││ │ │ │ │ │ │A:好,謝謝。 │ ││ │ ├─────┼──────┼─┼───────┼───────────┼───────┤│ │ │100/06/30 │林崑城 │→│陳○○ │A:那個柳○○考不及格,│調查局卷第62頁││ │ │18:52:45│0000000000 │ │0000000000 │ 因為他那個很久了,這│ ││ │ │ │ │ │ │ 個人跟我說這個不能再│ ││ │ │ │ │ │ │ 拖了,你跟他講一下。│ ││ │ │ │ │ │ │B:喔,這樣喔。 │ ││ │ │ │ │ │ │A:抱歉!抱歉! │ ││ │ ├─────┼──────┼─┼───────┼───────────┼───────┤│ │ │100/06/30 │林崑城 │←│陳○○ │學長,柳先生的五十分資│調查局卷第62頁││ │ │19:07:12│0000000000 │ │0000000000 │料請星期一送回給我,我│背面 ││ │ │ │ │ │ │真的無法再補給他了。 │ ││ │ ├─────┼──────┼─┼───────┼───────────┼───────┤│ │ │100/06/30 │林崑城 │→│陳○○ │下週一先給三十,很抱歉│調查局卷第62頁││ │ │19:21:3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07/01 │林崑城 │→│陳○○ │學長,剛跟柳先生談完,│調查局卷第62頁││ │ │14:15:16│0000000000 │ │0000000000 │他提醒資料是60份,我記│背面 ││ │ │ │ │ │ │錯了,下星期一外,他強│ ││ │ │ │ │ │ │烈希望剩下一個星期內。│ ││ │ ├─────┼──────┼─┼───────┼───────────┼───────┤│ │ │100/07/03 │林崑城 │→│劉○○ │B:那現在怎麼辦? │調查局卷第63頁││ │ │18:11:47│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沒、沒關係啦,明天妳│背面 ││ │ │ │ │ │ │ 就照上次我說的就好了│ ││ │ │ │ │ │ │B:三零哦? │ ││ │ │ │ │ │ │A:嘿啦、嘿啦 │ ││ │ ├─────┼──────┼─┼───────┼───────────┼───────┤│ │ │100/07/04 │陳○○ │←│000000000 │A:喂。 │調查局卷第64頁││ │ │14:55:39│0000000000 │ │ │B:你客人到了哦。 │ ││ │ │ │ │ │ │A:你請她聽一下。 │ ││ │ │ │ │ │ │B:好。 │ ││ │ │ │ │ │ │A:學嫂,我來不及回去,│ ││ │ │ │ │ │ │ 我叫事務所小姐先收起│ ││ │ │ │ │ │ │ 來,再跟學長聯絡哦。│ ││ │ │ │ │ │ │C:這樣啊,好好。 │ ││ │ │ │ │ │ │A:謝謝。 │ ││ │ │ │ │ │ │C:好好。 │ ││ │ │ │ │ │ │A:啊請小姐聽一下。? │ ││ │ │ │ │ │ │B:喂 │ ││ │ │ │ │ │ │A:小胖,她的東西先幫我│ ││ │ │ │ │ │ │ 收起來,我晚一點再進│ ││ │ │ │ │ │ │ 去拿。 │ ││ │ │ │ │ │ │B : OK,好。 │ │├──┼───┼─────┼──────┼─┼───────┼───────────┼───────┤│四 │曾○○│100/05/25 │陳○○ │→│林崑城 │A:大學長,啊你的助理會│調查局卷第65頁││ │(附表│14:21:0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不會來找我? │ ││ │壹編號│ │ │ │ │B:會會會,他大概四點半│ ││ │五) │ │ │ │ │ 到五點之間去找你。 │ ││ │ │ │ │ │ │B:那個昨天怎麼樣? │ ││ │ │ │ │ │ │A:開會呀,他,開會結束│ ││ │ │ │ │ │ │ 啦,再來你要給我消息│ ││ │ │ │ │ │ │ 哦。對啦,對啦,是,│ ││ │ │ │ │ │ │ 那一天? │ ││ │ │ │ │ │ │A:六月七號哦。 │ ││ │ │ │ │ │ │B:好好好,我知道。 │ ││ │ ├─────┼──────┼─┼───────┼───────────┼───────┤│ │ │100/05/25 │陳○○ │←│林崑城 │A:喂。 │調查局卷第65頁││ │ │14:22:38│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啊你要附那個二審書 │ ││ │ │ │ │ │ │ 類哦。 │ ││ │ │ │ │ │ │A:好。 │ ││ │ ├─────┼──────┼─┼───────┼───────────┼───────┤│ │ │100/05/25 │陳○○ │→│劉○○ │A:喂,喂,那個大嫂哦?│調查局卷第65頁││ │ │16:28:59│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對對對。 │ ││ │ │ │ │ │ │A:那妳現在在靠那個方位│ ││ │ │ │ │ │ │ ? │ ││ │ │ │ │ │ │B:那我到那個文信路跟南│ ││ │ │ │ │ │ │ 屏路那裡。 │ ││ │ │ │ │ │ │A:SEVEN?好,我差不多 │ ││ │ │ │ │ │ │ 還要十五分鐘才會到 │ ││ │ │ │ │ │ │ 哦。 │ ││ │ │ │ │ │ │B:哦好,那我45分。 │ ││ │ ├─────┼──────┼─┼───────┼───────────┼───────┤│ │ │100/05/25 │陳○○ │→│曾○○ │A:振董,達哥啦。 │調查局卷第65頁││ │ │16:59:19│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朋友和我聊天啦,說有│背面 ││ │ │ │ │ │ │ 照我們的意思寫資料啦│ ││ │ │ │ │ │ │,確定寫好會再告訴我。│ ││ │ │ │ │ │ │B: OK,了解。 │ ││ │ │ │ │ │ │A:跟你講一下。 │ ││ │ │ │ │ │ │B:OK,感謝你啊。 │ ││ │ ├─────┼──────┼─┼───────┼───────────┼───────┤│ │ │100/05/30 │陳○○ │→│林崑城 │大學長,開會結論?務必│調查局卷第65頁││ │ │11:56:23│0000000000 │ │0000000000 │回覆 │背面 ││ │ ├─────┼──────┼─┼───────┼───────────┼───────┤│ │ │100/05/30 │陳○○ │←│林崑城 │還在努力中 │調查局卷第65頁││ │ │12:37: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05/30 │陳○○ │→│林崑城 │大學長,務必了解提前告│調查局卷第65頁││ │ │12:57:3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知,至少可以會議再開,│背面 ││ │ │ │ │ │ │我好準備,拜託。 │ ││ │ ├─────┼──────┼─┼───────┼───────────┼───────┤│ │ │100/05/30 │陳○○ │←│林崑城 │好的 │調查局卷第65頁││ │ │13:16:4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06/03 │陳○○ │←│林崑城 │晚上等我消息,目前不樂│調查局卷第66頁││ │ │11:36: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觀,好朋友在最後努力中│ ││ │ ├─────┼──────┼─┼───────┼───────────┼───────┤│ │ │100/06/03 │陳○○ │→│林崑城 │好 │調查局卷第66頁││ │ │11:36:2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06/03 │陳○○ │←│林崑城 │邱兄努力的結果還是不過│調查局卷第66頁││ │ │21:35:2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06/03 │陳○○ │→│林崑城 │資料要還回原單位! │調查局卷第66頁││ │ │22:24:16│0000000000 │ │0000000000 │(陸續共傳了24封簡訊)│ ││ │ ├─────┼──────┼─┼───────┼───────────┼───────┤│ │ │100/06/06 │林崑城 │←│陳○○ │大學長,寫完狀子資料退│調查局卷第67頁││ │ │22:37:32│0000000000 │ │0000000000 │回太慢,又寫的不好,當│-第68頁背面 ││ │ │ │ │ │ │事人對我不爽,您讓我很│ ││ │ │ │ │ │ │難做,請立刻整理送回我│ ││ │ │ │ │ │ │的當事人在催,記得整卷│ ││ │ │ │ │ │ │有280頁,不要漏了。 │ ││ │ │ │ │ │ │(陸續共傳22封) │ ││ │ ├─────┼──────┼─┼───────┼───────────┼───────┤│ │ │100/06/07 │林崑城 │←│陳○○ │然被質疑完全沒做事! │調查局卷第68頁││ │ │07:26:1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陸續共傳6封) │背面 ││ │ ├─────┼──────┼─┼───────┼───────────┼───────┤│ │ │ 100/06/07│林崑城 │←│陳○○ │學長,結論未發表以前,│調查局卷第69頁││ │ │08:00:39│0000000000 │ │0000000000 │今早可否努力單純會議再│ ││ │ │ │ │ │ │開一次,這樣我比較好交│ ││ │ │ │ │ │ │待。另可否了解:是跟之│ ││ │ │ │ │ │ │前會議一樣?還是更糟?│ ││ │ │ │ │ │ │希望能在早上給我知道,│ ││ │ │ │ │ │ │不 │ ││ │ ├─────┼──────┼─┼───────┼───────────┼───────┤│ │ │100/06/07 │林崑城 │→│陳○○ │有可能更不好 │調查局卷第69頁││ │ │ 08:10:25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06/07 │陳○○ │→│曾○○ │A:嘿,俊董。 │調查局卷第72頁││ │ │11:01:49│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們那個十一點就宣判│背面-第73頁 ││ │ │ │ │ │ │ 了,應該宣判,應該會│ ││ │ │ │ │ │ │ 知道了耶。 │ ││ │ │ │ │ │ │A:所以我看我這一個學長│ ││ │ │ │ │ │ │ 不曉得是不是在給我裝│ ││ │ │ │ │ │ │ 孝維,還是怎樣。 │ ││ │ │ │ │ │ │B:哈哈哈,沒關係,問看│ ││ │ │ │ │ │ │ 看結果就好了,你說問│ ││ │ │ │ │ │ │ 一下結果就好了。 │ ││ │ │ │ │ │ │A:那個,啊你們「翰仔」│ ││ │ │ │ │ │ │ (音譯)有過去那邊問│ ││ │ │ │ │ │ │ 嗎? │ ││ │ │ │ │ │ │B:沒,他直接打電話去問│ ││ │ │ │ │ │ │ ,他沒去,他說一點才│ ││ │ │ │ │ │ │ 會知道啦,幫我們問一│ ││ │ │ │ │ │ │ 下,看怎樣,OK。 │ ││ │ │ │ │ │ │A:好 │ ││ │ ├─────┼──────┼─┼───────┼───────────┼───────┤│ │ │100/06/07 │陳○○ │→│林崑城 │B:喂。 │調查局卷第69頁││ │ │11:04:53│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學長,他那個11點放榜│背面 ││ │ │ │ │ │ │ ,他們說打電話進去問│ ││ │ │ │ │ │ │ ,可能一點才會告知,│ ││ │ │ │ │ │ │ 看能不能事先知道結論│ ││ │ │ │ │ │ │ 就好,哦,我實在、、│ ││ │ │ │ │ │ │B:好啦。 │ ││ │ │ │ │ │ │A:馬上問結論給我,我至│ ││ │ │ │ │ │ │ 少跟人家先講啊。 │ ││ │ │ │ │ │ │B:好好好。 │ ││ │ ├─────┼──────┼─┼───────┼───────────┼───────┤│ │ │100/06/07 │陳○○ │→│曾○○ │B:問沒有哩? │調查局卷第73頁││ │ │12:03:52│0000000000 │ │0000000000 │A:那學長還問沒有,剛 │ ││ │ │ │ │ │ │ 才稍微電話裡忍不住 │ ││ │ │ │ │ │ │ 譙他,說幹勒你是給 │ ││ │ │ │ │ │ │ 我裝肖維。 │ ││ │ │ │ │ │ │B:呵呵,沒要緊啦,等 │ ││ │ │ │ │ │ │ 一點好了,OK,謝謝 │ ││ │ ├─────┼──────┼─┼───────┼───────────┼───────┤│ │ │100/06/07 │陳○○ │→│曾○○ │A:俊董耶,最晚禮拜一 │調查局卷第73頁││ │ │14:08:26│0000000000 │ │0000000000 │ 給你哦。 │背面 ││ │ │ │ │ │ │B:啊。 │ ││ │ │ │ │ │ │A:最晚啦,我最晚禮拜 │ ││ │ │ │ │ │ │ 一給你。 │ ││ │ │ │ │ │ │B:好,OK,OK。 │ ││ │ │ │ │ │ │A:抱歉抱歉 │ ││ │ ├─────┼──────┼─┼───────┼───────────┼───────┤│ │ │100/06/08 │林崑城 │←│劉○○ │A:哎呀,陳○○在追殺 │調查局卷第73頁││ │ │11:46:5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我勒。 │背面 ││ │ │ │ │ │ │B:哦,這樣子啊,那怎 │ ││ │ │ │ │ │ │ 麼辦? │ ││ │ │ │ │ │ │A:我不知道啊,他叫我 │ ││ │ │ │ │ │ │ 要還他很多錢啊。 │ ││ │ │ │ │ │ │B:喊這樣子啊,嗯,嗯 │ ││ │ │ │ │ │ │ 。 │ ││ │ │ │ │ │ │A:唉!你今天去看兒子 │ ││ │ │ │ │ │ │ 跟女兒還有我帳戶裡 │ ││ │ │ │ │ │ │ 面還有多少錢。 │ ││ │ │ │ │ │ │B:你、你那個帳戶? │ ││ │ │ │ │ │ │A:我的華南啊。 │ ││ │ ├─────┼──────┼─┼───────┼───────────┼───────┤│ │ │100/06/08 │林崑城 │←│劉○○ │A:你禮拜一去,要注意 │調查局卷第74頁││ │ │12:12:3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安全哦 │正背面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A:他如果罵我,就讓他 │ ││ │ │ │ │ │ │ 罵啦,他如果說要對 │ ││ │ │ │ │ │ │ 妳不利,你就哭啦。 │ ││ │ │ │ │ │ │B:哦哦。 │ ││ │ │ │ │ │ │A:你會啦哦? │ ││ │ │ │ │ │ │B:哦哦。 │ ││ │ │ │ │ │ │A:他如果說下禮拜再給 │ ││ │ │ │ │ │ │ 他,你就說好我們再 │ ││ │ │ │ │ │ │ 匯給他哦。 │ ││ │ │ │ │ │ │B:好好。 │ ││ │ ├─────┼──────┼─┼───────┼───────────┼───────┤│ │ │100/06/13 │林崑城 │←│劉○○ │B:我老婆,好了啦。 │調查局卷第74頁││ │ │16:06:52│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好了,他有說什麼嗎 │背面 ││ │ │ │ │ │ │? │ ││ │ │ │ │ │ │B:請你跟他聯絡啦。 │ ││ │ │ │ │ │ │A:好,有沒有,有沒有 │ ││ │ │ │ │ │ │ 罵妳? │ ││ │ │ │ │ │ │B:沒有啦,很好啦。 │ ││ │ │ │ │ │ │A:好好好,他有沒有說 │ ││ │ │ │ │ │ │ 要怎麼樣? │ ││ │ │ │ │ │ │B:嗯,嗯,有,他說那 │ ││ │ │ │ │ │ │ 個,再補呀。 │ ││ │ │ │ │ │ │A:好好好。 │ ││ │ ├─────┼──────┼─┼───────┼───────────┼───────┤│ │ │100/06/16 │林崑城 │←│陳○○ │學長,下週一必須再補一│調查局卷第75頁││ │ │12:13:37│0000000000 │ │0000000000 │筆給我,我東牆補西牆,│背面 ││ │ │ │ │ │ │很辛苦的。 │ ││ │ ├─────┼──────┼─┼───────┼───────────┼───────┤│ │ │100/06/16 │林崑城 │→│陳○○ │我會努力 │調查局卷第75頁││ │ │13:09:0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06/20 │林崑城 │←│陳○○ │學長,計算後你還需補我│調查局卷第75頁││ │ │14:47:31│0000000000 │ │0000000000 │180,我部分向朋友調, │背面 ││ │ │ │ │ │ │還差曾先生部分,你請明│ ││ │ │ │ │ │ │確給我時間看怎回我,我│ ││ │ │ │ │ │ │背的很累,說給人聽大家│ ││ │ │ │ │ │ │都覺得很誇張,請務必給│ ││ │ │ │ │ │ │我時間表 │ ││ │ ├─────┼──────┼─┼───────┼───────────┼───────┤│ │ │100/06/20 │林崑城 │→│陳○○ │下週一會過去民生二路 │調查局卷第76頁││ │ │15:38:3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06/20 │林崑城 │←│陳○○ │好 │調查局卷第76頁││ │ │15:39: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06/21 │林崑城 │←│劉○○ │A:妳下禮拜一有事嗎? │調查局卷第76頁││ │ │11:59:41│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下禮拜,沒有啊。 │ ││ │ │ │ │ │ │A:下禮拜一三點再去看那│ ││ │ │ │ │ │ │ 個,那個人。 │ ││ │ │ │ │ │ │B:哦這樣子哦? │ ││ │ │ │ │ │ │A:我禮拜天再打給妳, │ ││ │ ├─────┼──────┼─┼───────┼───────────┼───────┤│ │ │100/06/23 │林崑城 │←│劉○○ │B:哦,這樣子哦,啊你要│調查局卷第76頁││ │ │12:05:1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給多少? │背面 ││ │ │ │ │ │ │A:六啦,六十。 │ ││ │ ├─────┼──────┼─┼───────┼───────────┼───────┤│ │ │100/06/27 │林崑城 │→│劉○○ │A:喂,郁玫。 │調查局卷第76頁││ │ │15:52:36│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嘿,老公。 │背面 ││ │ │ │ │ │ │A:怎麼樣? │ ││ │ │ │ │ │ │B:我都好了。 │ ││ │ │ │ │ │ │A:哦,啊他有生氣嗎? │ ││ │ │ │ │ │ │B:沒有啦。 │ ││ │ │ │ │ │ │A:沒有哦?好。 │ │├──┼───┼─────┼──────┼─┼───────┼───────────┼───────┤│五 │張○○│101/06/28 │林崑城 │←│黃○○ │張○○因張○○自訴偽造│調查局卷第91頁││ │(附表│19:35:56│0000000000 │ │0000000000 │文書上訴案。 │ ││ │壹編號│ │ │ │ │主文:上訴駁回。(刑八│ ││ │六) │ │ │ │ │庭) │ ││ │ ├─────┼──────┼─┼───────┼───────────┼───────┤│ │ │101/06/28 │林崑城 │←│黃○○ │張○○案不利, │調查局卷第91頁││ │ │19:38: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王勝民案要請您自行比對│背面 ││ │ │ │ │ │ │第一、二審主文才知道。│ ││ │ ├─────┼──────┼─┼───────┼───────────┼───────┤│ │ │101/06/28 │林崑城 │→│黃○○ │都不利,是嗎? │調查局卷第91頁││ │ │19:40:0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6/28 │林崑城 │→│黃○○ │張○○是不是被告? │調查局卷第91頁││ │ │19:45:4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6/28 │林崑城 │→│黃○○ │沒有民事的嗎?陳旭祥案│調查局卷第92頁││ │ │19:46:40│0000000000 │ │0000000000 │應該結案啦 │ ││ │ ├─────┼──────┼─┼───────┼───────────┼───────┤│ │ │101/06/28 │林崑城 │←│黃○○ │看主文的寫法是被告(自│調查局卷第92頁││ │ │19:47:52│0000000000 │ │0000000000 │訴人是張○○)。 │ ││ │ │ │ │ │ │今天就這兩件,沒有陳旭│ ││ │ │ │ │ │ │祥那件。 │ ││ │ ├─────┼──────┼─┼───────┼───────────┼───────┤│ │ │101/06/28 │陳○○ │←│林崑城 │張○○偽造文書案被最高│調查局卷第92頁││ │ │20:03:49│0000000000 │ │0000000000 │法院駁回 │ ││ │ ├─────┼──────┼─┼───────┼───────────┼───────┤│ │ │101/06/28 │陳○○ │→│林崑城 │學長,把資料準備一下給│調查局卷第92頁││ │ │20:11:01│0000000000 │ │0000000000 │我。 │ ││ │ ├─────┼──────┼─┼───────┼───────────┼───────┤│ │ │101/06/28 │陳○○ │→│林崑城 │學長,我呢? │調查局卷第92頁││ │ │20:12: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6/28 │陳○○ │←│林崑城 │你的很快會有消息! │調查局卷第92頁││ │ │20:13:4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6/28 │陳○○ │→│林崑城 │謝謝! │調查局卷第92頁││ │ │20:16:4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6/28 │陳○○ │←│林崑城 │份內之事 │調查局卷第92頁││ │ │20:17:4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六 │王○○│101/07/19 │林崑城 │←│黃○○ │王○○等貪汙上訴案: │調查局卷第93頁││ │(附表│19:43:05│0000000000 │ │0000000000 │主文:原判決關於王○○│ ││ │壹編號│ │ │ │ │、吳○○部分撤銷,發回│ ││ │九) │ │ │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 │ │ │ │ │(刑二庭)恭喜!這件您│ ││ │ │ │ │ │ │勝訴了!今天就只有這一│ ││ │ │ │ │ │ │件。 │ ││ │ ├─────┼──────┼─┼───────┼───────────┼───────┤│ │ │101/07/19 │林崑城 │→│黃○○ │謝謝你! │調查局卷第93頁││ │ │19:43:41│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7/19 │林崑城 │→│陳○○ │(未接通,進入語音信箱│調查局卷第93頁││ │ │19:55:01│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喂,阿達仔,那個台中│ ││ │ │ │ │ │ │ 王○○、吳○○回去了│ ││ │ │ │ │ │ │ ,恭喜你,哦) │ ││ │ ├─────┼──────┼─┼───────┼───────────┼───────┤│ │ │101/07/19 │林崑城 │→│陳○○ │A:那個,台中那個王○○│調查局卷第93頁││ │ │19:56:5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跟吳○○回家了,哦。│背面 ││ │ │ │ │ │ │B:好,謝謝,啊對,學長│ ││ │ │ │ │ │ │ 你何時來?我有狀紙要│ ││ │ │ │ │ │ │ 麻煩你勒? │ ││ │ │ │ │ │ │A:好好,我會過去找你哦│ ││ │ │ │ │ │ │ ,好好。 │ ││ │ ├─────┼──────┼─┼───────┼───────────┼───────┤│ │ │101/07/20 │林崑城 │→│劉○○ │我又存入20萬元到乖女兒│調查局卷第93頁││ │ │09:02:34│0000000000 │ │0000000000 │戶頭!請你匯款二萬元到│背面 ││ │ │ │ │ │ │彰化銀行! │ │├──┼───┼─────┼──────┼─┼───────┼───────────┼───────┤│七 │陳○○│100/06/29 │林崑城 │←│陳○○ │大學長,要事請商,請回│調查局卷第78頁││ │(附表│11:30:21│0000000000 │ │0000000000 │電。 │ ││ │壹編號├─────┼──────┼─┼───────┼───────────┼───────┤│ │十一)│100/06/29 │林崑城 │→│陳○○ │B:那個、那個剩下的就先│調查局卷第78頁││ │ │11:46:11│0000000000 │ │0000000000 │ 不用匯給我,我哦,今│正背面 ││ │ │ │ │ │ │ 天早上宣判哦,有改判│ ││ │ │ │ │ │ │ 圖利,他媽的!幹 │ ││ │ │ │ │ │ │A:那這樣子、、 │ ││ │ │ │ │ │ │B:亂七八糟,沒關係,所│ ││ │ │ │ │ │ │ 以哦,我需要你幫我寫│ ││ │ │ │ │ │ │ 狀紙啦,到時候,看你│ ││ │ │ │ │ │ │ 是剛好有下來找我一下│ ││ │ │ │ │ │ │ ,還是我可能下禮拜有│ ││ │ │ │ │ │ │ 空,我再專程上去找你│ ││ │ │ │ │ │ │ 。 │ ││ │ │ │ │ │ │A:不是,那現在是怎樣?│ ││ │ │ │ │ │ │ 有利嗎? │ ││ │ │ │ │ │ │B:不是,我啦,更一給我│ ││ │ │ │ │ │ │ 改判圖利啊。 │ ││ │ │ │ │ │ │A:哦這樣哦? │ ││ │ │ │ │ │ │B:所以到時候最高,要替│ ││ │ │ │ │ │ │ 我寫一下狀紙啊。 │ ││ │ │ │ │ │ │A:好啊好啊,哦你說你的│ ││ │ │ │ │ │ │ 部分哦? │ ││ │ │ │ │ │ │B:我的部分啊。 │ ││ │ │ │ │ │ │A:啊另外那個?那個蔡的│ ││ │ │ │ │ │ │ 呢?一樣啊,兩個,都│ ││ │ │ │ │ │ │ 把我和他綁一起啊。 │ ││ │ │ │ │ │ │A:我明天過去,啊你你 │ ││ │ │ │ │ │ │ 有接到 │ ││ │ │ │ │ │ │B:今天十一點才宣布而已│ ││ │ │ │ │ │ │ 啦,還沒接到啦。 │ ││ │ │ │ │ │ │A:啊還沒接到,要有那個│ ││ │ │ │ │ │ │ 東西勒。 │ ││ │ ├─────┼──────┼─┼───────┼───────────┼───────┤│ │ │100/08/15 │陳○○ │→│林崑城 │大學長,除了明天我上台│調查局卷第79頁││ │ │10:24:37│0000000000 │ │0000000000 │中以外,這幾天你那天親│ ││ │ │ │ │ │ │自有時間下來一趟?我有│ ││ │ │ │ │ │ │事必須和你研究。. │ ││ │ ├─────┼──────┼─┼───────┼───────────┼───────┤│ │ │100/08/15 │陳○○ │←│林崑城 │我叫內人過去你那裡,我│調查局卷第79頁││ │ │11:16:50 │0000000000 │ │0000000000 │已交代好了,今天下午三│ ││ │ │ │ │ │ │點到,可以嗎? │ ││ │ ├─────┼──────┼─┼───────┼───────────┼───────┤│ │ │100/08/15 │陳○○ │→│林崑城 │好 │調查局卷第79頁││ │ │11:19:53│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0/08/15 │劉○○ │←│林崑城 │B:哦哦哦,我告訴妳哦,│調查局卷第79頁││ │ │12:16:13│0000000000 │ │0000000000 │ 那個下午三點妳去民生│背面 ││ │ │ │ │ │ │ 二路那裡,妳那個聲請│ ││ │ │ │ │ │ │ 調查證據狀要讓他本人│ ││ │ │ │ │ │ │ 看和唸,看完後唸,然│ ││ │ │ │ │ │ │ 後拜託他幫我們打字後│ ││ │ │ │ │ │ │ 寄出,妳記得嗎?啊他│ ││ │ │ │ │ │ │ 交代的東西都帶回來,│ ││ │ │ │ │ │ │ 啊我會去瑋筠那邊找妳│ ││ │ │ │ │ │ │ 們,他交代的東西都帶│ ││ │ │ │ │ │ │ 回來,這樣。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B:三點,下午三點我跟 │ ││ │ │ │ │ │ │他約好了。 │ ││ │ ├─────┼──────┼─┼───────┼───────────┼───────┤│ │ │100/08/15 │劉○○ │→│林崑城 │A:我老婆,啊四零啦 │調查局卷第80頁││ │ │16:16:26│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好好好,OK,那妳把東│ ││ │ │ │ │ │ │ 西都帶著,書類也帶著│ ││ │ │ │ │ │ │,我會去女兒那裡,好。│ ││ │ │ │ │ │ │A:那、那40也要帶去是吧│ ││ │ │ │ │ │ │ ? │ ││ │ │ │ │ │ │B:不是、不是,妳明天早│ ││ │ │ │ │ │ │ 上匯到那個林○○的帳│ ││ │ │ │ │ │ │ 戶。 │ ││ │ │ │ │ │ │A:啊?啊? │ ││ │ │ │ │ │ │B:不是,那個不是給她的│ ││ │ │ │ │ │ │ ,我另外有用途的。 │ ││ │ ├─────┼──────┼─┼───────┼───────────┼───────┤│ │ │100/10/04 │林崑城 │←│陳○○ │大學長,麻煩幫我找的資│調查局卷第81頁││ │ │10:38:02│0000000000 │ │0000000000 │料請費心,一有眉目還望│ ││ │ │ │ │ │ │告知,謝謝。近期陸續有│ ││ │ │ │ │ │ │朋友要拜託寫上訴狀,到│ ││ │ │ │ │ │ │時還需麻煩你。 │ ││ │ ├─────┼──────┼─┼───────┼───────────┼───────┤│ │ │100/10/06 │林崑城 │←│陳○○ │大學長我的資料能不能用│調查局卷第83頁││ │ │16:06:03│0000000000 │ │0000000000 │,請務必盡最大力量儘速│背面 ││ │ │ │ │ │ │給我答案,不能拖,攸關│ ││ │ │ │ │ │ │存活,不能用我必須另尋│ ││ │ │ │ │ │ │資料,不要耽誤到,拜託│ ││ │ │ │ │ │ │!謝謝! │ ││ │ ├─────┼──────┼─┼───────┼───────────┼───────┤│ │ │100/10/06 │林崑城 │→│陳○○ │非常努力工作中 │調查局卷第83頁││ │ │17:01:5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10/06 │林崑城 │←│陳○○ │我靜候佳音 │調查局卷第83頁││ │ │17:04:2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10/06 │林崑城 │→│陳○○ │好的 │調查局卷第83頁││ │ │17:41:3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1/08/09 │林崑城 │←│黃○○ │蔡○○等貪汙檢察官等上│調查局卷第89頁││ │ │19:34:30│0000000000 │ │0000000000 │訴案。 │背面 ││ │ │ │ │ │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 ││ │ │ │ │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 │ │ │ │ │(刑六庭) │ ││ │ ├─────┼──────┼─┼───────┼───────────┼───────┤│ │ │101/08/09 │林崑城 │ │黃○○ │是不是陳○○?全部都發│調查局卷第90頁││ │ │19:36:45│0000000000 │→│0000000000 │回嗎? │ ││ │ ├─────┼──────┼─┼───────┼───────────┼───────┤│ │ │101/08/09 │林崑城 │←│黃○○ │全部都發回。 │調查局卷第90頁││ │ │19:37:16│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8/09 │林崑城 │→│黃○○ │包括陳○○嗎? │調查局卷第90頁││ │ │19:37:5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101/08/09 │林崑城 │←│黃○○ │主文沒特別寫出陳○○,│調查局卷第90頁││ │ │19:39:29│0000000000 │ │0000000000 │不過沒有任何上訴被駁回│ ││ │ │ │ │ │ │的部分,就是全部發回了│ ││ │ │ │ │ │ │。 │ ││ │ ├─────┼──────┼─┼───────┼───────────┼───────┤│ │ │101/08/09 │林崑城 │→│陳○○ │B:對啊,有什麼進展嗎?│調查局卷第90頁││ │ │19:42:52│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就是要告訴你好消息啊│背面 ││ │ │ │ │ │ │ ,明天早上一起講好了│ ││ │ │ │ │ │ │ 。 │ ││ │ │ │ │ │ │B:我的是不是? │ ││ │ │ │ │ │ │A:對對對對,恭喜恭喜。│ ││ │ │ │ │ │ │B:好,那明天早上九點等│ ││ │ │ │ │ │ │ 你 │ ││ │ │ │ │ │ │A:但是,我另外還有要 │ ││ │ │ │ │ │ │ 跟你講的啦,哦。 │ ││ │ │ │ │ │ │B:好,謝謝勒,學長。 │ ││ │ │ │ │ │ │A:但是,另外,另外有那│ ││ │ │ │ │ │ │ 個啦,另外有加那個啦│ ││ │ │ │ │ │ │ ,哦。 │ ││ │ │ │ │ │ │B:加什麼? │ ││ │ │ │ │ │ │A:明天早上跟你講啦。 │ ││ │ │ │ │ │ │B:啊?啊?加什麼?我不│ ││ │ │ │ │ │ │ 懂耶。 │ ││ │ │ │ │ │ │A:不是啦,就是那個上訴│ ││ │ │ │ │ │ │ 理由要再補幾張啦。 │ ││ │ │ │ │ │ │B:哦,哦,還要再補哦?│ ││ │ │ │ │ │ │A:對啦,明天早上跟你講│ ││ │ │ │ │ │ │ 啦。 │ ││ │ │ │ │ │ │B:好,0K,學長!是補我│ ││ │ │ │ │ │ │ 的上訴理由狀哦? │ ││ │ │ │ │ │ │A:對啦!明天再跟你說啦│ │├──┼───┼─────┼──────┼─┼───────┼───────────┼───────┤│八 │馬○○│100/05/24 │林崑城 │←│馬○○ │A:喂。 │調查局卷第94頁││ │(附表│16:57:25│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馬○○。 │ ││ │壹編號│ │ │ │ │A:哦哦,我知道,我努力│ ││ │十三)│ │ │ │ │ 中,我努力中。 │ ││ │ │ │ │ │ │B:繼續「看書」、繼續「│ ││ │ │ │ │ │ │ 看書」。 │ ││ │ │ │ │ │ │A:好,OK。 │ ││ │ ├─────┼──────┼─┼───────┼───────────┼───────┤│ │ │100/05/27 │林崑城 │←│馬○○ │A:喂。 │調查局卷第94頁││ │ │14:36:55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書看完了沒有? │ ││ │ │ │ │ │ │A:還沒,還努力中,因為│ ││ │ │ │ │ │ │ 有狠多人的意見,所以│ ││ │ │ │ │ │ │ 要每一個去拜訪,看那│ ││ │ │ │ │ │ │ 個書比較好。 │ ││ │ │ │ │ │ │B:OK,好。 │ ││ │ │ │ │ │ │A:謝謝。 │ ││ │ ├─────┼──────┼─┼───────┼───────────┼───────┤│ │ │100/05/31 │林崑城 │←│馬○○ │(馬○○進入林員語音信│調查局卷第94頁││ │ │18:46:44│0000000000 │ │0000000000 │箱留言:崑城,你的書看│ ││ │ │ │ │ │ │完了嗎?希望能保持聯繫│ ││ │ │ │ │ │ │,讓我瞭解一下,謝謝)│ ││ │ ├─────┼──────┼─┼───────┼───────────┼───────┤│ │ │100/05/31 │林崑城 │→│馬○○ │非常努力中 │調查局卷第94頁││ │ │19:20:5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 │ 100/06/02│林崑城 │←│馬○○ │A:喂。 │調查局卷第99頁││ │ │12:30:30│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書看完了沒有? │ ││ │ │ │ │ │ │A:哈哈,我知道,因為要│ ││ │ │ │ │ │ │ 一個一個看,所以哦,│ ││ │ │ │ │ │ │ 我會通知你啦。 │ ││ │ │ │ │ │ │B:OK。 │ ││ │ │ │ │ │ │A:好好。 │ ││ │ ├─────┼──────┼─┼───────┼───────────┼───────┤│ │ │100/06/22 │林崑城 │→│馬○○ │非常努力中,請等待好消│調查局卷第99頁││ │ │13:06:29│0000000000 │ │0000000000 │息。 │ ││ │ ├─────┼──────┼─┼───────┼───────────┼───────┤│ │ │100/07/01 │林崑城 │←│馬○○ │A:喂。 │調查局卷第99頁││ │ │13:44:50│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崑城啊。 │背面 ││ │ │ │ │ │ │A:有!有!有! │ ││ │ │ │ │ │ │B:書、書看完了沒有? │ ││ │ │ │ │ │ │A:認真努力看,最近可能│ ││ │ │ │ │ │ │ 會有消息,我會告訴你│ ││ │ │ │ │ │ │ 的,哦。 │ ││ │ │ │ │ │ │B:我們要不要碰一次面?│ ││ │ │ │ │ │ │A:不用,不用,我認真努│ ││ │ │ │ │ │ │ 力就是啦。 │ ││ │ │ │ │ │ │B:你認真努力哦,好,希│ ││ │ │ │ │ │ │ 望不要再碰面。 │ ││ │ │ │ │ │ │A:好好,謝謝。 │ ││ │ ├─────┼──────┼─┼───────┼───────────┼───────┤│ │ │100/08/08 │林崑城 │→│馬○○ │努力中,快有消息了! │調查局卷第99頁││ │ │16:53:2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背面 ││ │ ├─────┼──────┼─┼───────┼───────────┼───────┤│ │ │100/08/08 │林崑城 │←│馬○○ │見面討論讀者心得8/11下│調查局卷第99頁││ │ │16:56:10│0000000000 │ │0000000000 │午4時 │背面 ││ │ │ │ │ │ │ │ ││ │ ├─────┼──────┼─┼───────┼───────────┼───────┤│ │ │100/12/20 │林崑城 │→│馬○○ │馬兄:自昨晚起就聯絡不│調查局卷第99頁││ │ │14:07:17│0000000000 │ │0000000000 │到您,案子已經贏了,崑│背面 ││ │ │ │ │ │ │城上。 │ ││ │ ├─────┼──────┼─┼───────┼───────────┼───────┤│ │ │100/12/20 │林崑城 │→│馬○○ │(未接通,進入馬○○語 │調查局卷第99頁││ │ │16:01:13│0000000000 │ │0000000000 │音信箱:喂,馬董,我林│背面 ││ │ │ │ │ │ │崑城,嗯,明天可以見個│ ││ │ │ │ │ │ │面嗎?那個,那個書還差│ ││ │ │ │ │ │ │一本,謝謝。)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