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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6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2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永達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被 告 鄭新助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律師被 告 簡煥宗選任辯護人 王怡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案起訴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之疑義,且系爭規定是否違憲為本案裁判之先決問題,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主文所示之日裁定停止審判,有上開裁定可參。惟此聲請業經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6月7日以111年憲裁字280號裁定諭知不受理在案,則本案原裁定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