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0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中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李汶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建中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中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建均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緣義大醫院於民國103 年9 月起至104 年7 月間,將「癌症治療醫院」新建工程之消防設備工程部分,發包予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堡安公司)施作,另將機電設備工程部分,發包予聯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濠公司)施作,而被告則以建均工程行(登記負責人為陳o錦,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義,分別向堡安公司、聯濠公司承攬上開消防及機電設備工程,其中堡安公司與被告約定工人工資給付方式,係被告以點工方式派遣工人至工地現場從事消防設備工程之施作,依據實際工作人數,每半個月左右由堡安公司給付被告每名工人每日新臺幣(下同)2200元工資報酬,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明知附表所示鄭oo等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當天(上午8 時至下午5 時)僅有從事聯濠公司機電設備工程施工作業,當日晚間並無再趕工加班從事堡安公司消防設備工程施工作業,竟指示不知情工人鄭oo等人於上工期間,除在聯濠公司點工單簽名(上下班欄位)簽到退,另又在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上簽名(上下班欄位)簽到,製作附表所示日期之不實內容點工單,再每半個月據以向堡安公司行使以請領報酬,致堡安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建均工程行確實有如附表所示鄭oo等工人上工施作消防設備工程情事,於103 年12月31日起至104 年4月15日期間,因此多給付被告如附表所示鄭oo等人報酬,達134 工人數,共計29萬4800元(2200×134 =29萬4800),嗣堡安公司比對聯濠公司工人點工簽到表,始發現有人員重複簽到之情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堡安公司工程師宋oo、證人即義大醫院工務組組長黃o鋒、證人即建均工程行工人林o榮、吳0貴、李o亨、鄭oo、霍oo、陳o吉、潘o文、吳o修、證人即聯濠公司工務主任曾oo、證人即聯濠公司負責人林o福、證人即堡安公司工程師陳0宏之供述、建均工程行點工單、聯濠公司點工單、義大醫院104年12月3日義大醫院字第10402818號函、建均工程行請款總表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們只是1個小公司,我們在做只是取得應該得到的,我們不是像告訴人說的用不當方式詐欺,我們做聯濠公司是用晚上的時間施作工程的,但是隔天早上才簽聯濠公司的點工單,早上聯濠公司的工程師會驗收前一天晚上我們施作的工程,堡安公司的部分是早上施作工程,所有人員在施作當天的早上都會到堡安公司的工務所簽點工單,施作當天早上開工安會議及危害告知,由堡安公司工地主任告知我們要做什麼工程,我們再分配人員,如果我們今天來10個人,堡安公司的人和我在工務所協調後,再指示分配哪幾個工人做哪邊的工程,另外哪些工人要做哪些工程。
我們做完的話,堡安公司的工程師會巡視,可能是當天,可能是隔天巡視,堡安公司的工程師巡視主要是要確認當天有無工人來施作及是否有完成工程進度,確認後都會在點工單上簽上工程師他們自己的名字,堡安公司的工程師有時在當天簽,有時是隔天簽等語(院二卷第25至26頁)。經查:
㈠被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建均工程行之實際負責
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義大醫院於103 年9 月起至104 年7 月間,將「癌症治療醫院」新建工程之消防設備工程部分,發包予堡安公司施作,另將機電設備工程部分,發包予聯濠公司施作;被告以建均工程行名義,分別向堡安公司、聯濠公司承攬上開消防及機電設備工程,其中堡安公司與被告約定工人工資給付方式,係被告以點工方式派遣工人至工地現場從事消防設備工程之施作,依據實際工作人數,每半個月左右由堡安公司給付被告每名工人每日2200元工資報酬;被告以建均工程行名義,有依照附表編號1 至52所示之點工單日期,依照附表編號
1 至52所示之工人及工數,向堡安公司請領如附表編號1 至52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院二卷第28頁),且有證人鄭oo、陳o吉、霍oo、潘o文、林o榮、李o亨、吳o貴、吳o修、林o福、曾oo、黃o鋒證述在卷(警一卷第149至172頁、第241至249頁、第266至274頁、第288至299頁、第330至335頁、第339至344頁、第348至366頁、第417至425頁、第450至454頁、第475至479頁、偵一卷第111頁反面至114頁、第130頁反面至133頁反面、第145頁反面至146頁),並有義大醫院104年12月3日義大醫院字第10402818號函、建均工程行請款總表影本、建均工程行向堡安公司提出之請款資料及點工單在卷可佐(警二卷第1頁、偵一卷第20頁、院二卷第56至238頁、院三卷第3至21頁反面),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建均工程行點工單及聯濠公司點工單上,於附表編號1至52所示之日期,均有附表編號1至52所示工人之簽名乙情,有建均工程行點工單、聯濠公司點工單附卷可佐(警一卷第36至39頁、第41至52頁、第54至64頁、第66頁、第68至83頁、第85至104頁),亦堪認定。
㈡被告辯稱:我們做聯濠公司是用晚上的時間施作工程的,但是
隔天早上才簽聯濠公司的點工單,早上聯濠公司的工程師會驗收前一天晚上我們施作的工程,堡安公司的部分是早上施作工程. . . (問:在聯濠公司的點工單上面簽名的人,就是你所講晚上真的有做的工人?)是。(問:所謂的晚上是幾點到幾點、白天是幾點到幾點?)白天是早上8 點到下午5 點,晚上是下午5 點到晚上8 點。(問:晚上是下午5 點到晚上8 點,你在簽到簿怎麼簽?)我也同樣是記早上8 點到下午5 點,例如堡安消防公司及聯濠公司都要向義大醫院報出工,做哪個區域的工作,所以聯濠公司他必須在早上就跟義大醫院說會出幾個工人,所以必須要寫我們的工人從早上開始工作,因為義大醫院是早上就會詢問今天的工人數,但實際上我們晚上會幫聯濠公司完成他的工作. . . 我們是配合聯濠公司要呈報給義大醫院查看資料等語(院二卷第25至26頁、偵二卷第16至17頁、警一卷第13至34頁),核與證人曾oo證稱:(問:該點工工人鄭oo、陳o吉、霍oo、潘o文、林o榮、李o亨、吳榮貴、吳o修等8 人,在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攬高雄義大醫院癌症治療醫院新建工程施作電機工程《水電工程》之工作時間是為早上正常班或是晚上加班時段?)是晚上加班及假日之時段,他們早上是施作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問:該12份點工簽到表之簽到時間是08:00 及簽退時間是17:00 ,你能否解釋?)這是請領工資依據,實際施作時間是晚上加班時段及假日時段。(問:該點工工人鄭oo、陳o吉、霍oo、潘o文、林o榮、李o亨、吳0貴 、吳o修等8 人,施作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攬工程,你有無親自在場?)沒有,因我們所承攬工程在趕進度,臨時無法調度工人,只好請建均工程行陳建中幫我調度工人,利用下午17點以後之時段施作我們的工程. . . (問:為何你在警局說他們有在晚上或假日在那邊工作?)他們是早上做堡安公司的工作,下班以後做我的. . .(問:照這個點工表,從103 年12月一直到104 年4 月,這些人幾乎建均公司都跟你報說有工作?)他們都有在那邊工作,但是是晚上. . . (問:你晚上人有無在義大醫院癌症中心的案場?)沒有。(問:你為何認為這些工人有做?)因為隔天早上工作就做好了,而且是中仔說是這些工人晚上在做。(問:聯濠公司的簽到退都是早上8 點到下午17 : 00 ?)是我要求他必須要這樣記載,因為白天跟晚上的薪資不同,白天1 天算1800,晚上是算小時的,1 小時是工資除以6 ,也就是300。(問:建均公司都是照1 天1800向聯濠公司請款?)是等語相符(警一卷第477 至478 頁、偵一卷第145 頁反面至146 頁)。可知被告於聯濠公司點工單上記載簽到時間為早上8 時、簽退時間為下午5 時,係受證人曾oo之指示而為,則是否得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及聯濠公司點工單上,於附表編號1 至52所示之日期,均有附表編號1 至52所示工人之簽名乙情,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顯非無疑。
㈢又依照建均工程行向堡安公司請款之施工照片可知(院二卷第
72頁反面至73頁、第88頁、第89頁、第90頁、第91頁、第92頁、第97頁、第98頁、第99頁、第114 頁反面、第116 頁反面、第117 頁反面、第118 頁反面、第119 頁反面、第120 頁反面、第122 頁反面、第123 頁反面、第147 頁反面、第148 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第150 頁反面、第151 頁反面、第182 頁反面、第183 頁反面、第184 頁反面、第187 頁反面、第188頁反面、第189 頁反面、第190 頁反面、第191 頁反面、第19
2 頁反面、第205 頁反面、第206 頁反面、第207 頁反面、第
208 頁反面、第209 頁反面、第210 頁反面、第211 頁反面、第212 頁反面、第213 頁反面、第214 頁反面、第215 頁反面、第216 頁反面、第217 頁反面、院三卷第8 頁反面、第9 頁反面、第10頁反面、第11頁反面、第12頁反面、第13頁反面、第14頁反面、第15頁反面),附表所示之時間均有相對應之施工照片,足見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有指派工人施作堡安公司之工程,則被告是否真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不無疑義。
㈣又堡安公司與聯濠公司同為一處工程區域一節,此有證人即堡
安公司工地主任鄭景方、證人鄭oo、霍oo、潘o文、林國榮、李o亨、吳0貴 、林o福、宋oo、陳0宏、曾oo證述在卷(警一卷第145 頁、第172 頁、第274 頁、第298 頁、第
335 頁、第343 頁、第365 至366 頁、第453 至454 頁、第47
0 頁、第474 頁、第478 頁、院三卷第46頁反面),而堡安公司與聯濠公司之工務所亦在同一棟組合屋內乙情,有證人宋招漢、鄭景方證述可憑(偵二卷第100 頁、院三卷第41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㈤證人宋oo證稱:(問: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施作高雄義大
醫院癌症治療醫院新建工程之消防工程期間,你有無在現場?)有,我是自103 年10月1 日至今天止,我都有在工地現場.. . (問:該52份之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上之名單人員之簽名,是否由名單人員他們親自簽署?)是。(問:103 年12月31日至104 年4 月15日期間,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建均工程行施作何種工程?你有無發現建均工程行將所屬工人派調到其他包商之工程處所施作其他工程?)消防工程。沒有。(問:你有否看見建均工程行所屬工人簽署其他包商之點工單簽到表?)沒有. . . (問:建均工程行承包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承攬高雄義大醫院癌症治療中心新建工程之消防電工程之工程款請領,有需要經你核章?建均工程行由何人來向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工程款項?)要,需要我核章,是由陳建中請領工程款項. . . (問:你在工務所裏面有無看過建均工程行的工人跑去聯濠的工務所領料?)沒有。(問:你有無看過義大癌症醫案場裡面,建均工程行的工人跑去做聯濠公司的工地做事?)我們兩邊1 個是消防、1 個是水電,原則上是不同,但是管線是會重疊的,但我沒有看過堡安消防公司的工人去做插座的工作. . . (問:每天建均工程行的工人在工安講習的時候,工人的人數你們是沒確認的?)有確認. . . (問:在
103 年到104 年間,你在義大的工地現場任何職位?)現場工程師。(問:被告他們每天進場施作時,你都會到工地現場嗎?)我都會到。(問:建均工程行每天派的點工人數及當天的工作是何人決定?)現場經理。(問:現場經理是誰?)鄭景方,工地主任。(問:工人人數也是工地主任決定嗎?)對.. . (問:陳建中分配工人的工作後,你是否會從頭到尾都留在工地現場?)我們有很多包商,我無法單獨應付1 個人,我都是工地來來去去的,還要面對業主,不可能一直留在那裡。(問:所以無法一直看著建均工程行的部分?)對,沒有辦法。(問:建均工程行如果今天派了10個員工,這10個員工都會在點工單上簽名嗎?)會啊。(問:你在工地現場查看時,是否會去點一下現在正在施作的人數,跟一開始早上簽到的人數是否一樣這件事?)會啊,因為他們不是10個人都在同一樓層、同一地點,有可能哪裡幾個,我是要到處去看,或許我今天我看到9 個,有人跟我說有1 個去上廁所,我也不知道,因為我無法在同一個地點停留很久,買飲料、抽菸,很多情況都有可能發生。(問:當你剛好在施工的時間,是否有正在施作人數和點工單的人數不符的情況?)有啊. . . (問:工人在施作工程時,你是否看得出來是在做堡安公司還是聯濠公司的工程?)我如果在現場的話我看得出來. . . (問:你說的人數不符大概是少幾個人?)都是少1 、2 個而已. . . (問:建均工程行的員工在現場是否都有穿制服?)有。(問:你剛說你可以看得出來建均工程行的工人在做堡安公司或聯濠公司?)對。(問:你巡視現場時,有無看到過建均工程行的工人做聯濠公司的工作?)沒有。(問:你最晚幾點離開工地?)凌晨1 、2 點. . . (問:你剛剛說你在工地如果晚上沒有施工,你就會下班,你下班的時間為何?)大概都7 、8 點. . .(問:你剛剛說有時候你看建均工程行的員工跟點工的人數不符,通常都是1 、2 個會不見,通常是何原因?)他們會去買飲料、上廁所和抽菸。(問:你通常什麼時候去點他們的人員跟點工單上簽名是否符合?)我去巡視工地時,看是早上還是下午,點工單上有人數,他們都會穿建均工程行制服,我就會問他們今天是在哪裡做,做到哪裡、今天工作進度,今天工程是否能夠完成等等,我就會順便看一下人數,他們跟我面對面,幾個我就可以知道。(問:就是很明顯就點得出來?)對啊. . . 印象被告他們都是做我們堡安公司的工作等語(警一卷第468 至470 頁、偵二卷第100 頁正反面、院三卷第45頁反面至49頁反面、第51頁)。以及證人陳0宏證稱:(問: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施作高雄義大醫院癌症治療醫院新建工程之消防工程期間,你有無在現場?)有. . . (問:103 年12月31日至104 年4 月15日期間,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建均工程行施作何種工程?你有無發現建均工程行將所屬工人派調到其他包商之工程處所施作其他工程?)消防電系統工程。沒有。(問:你有否看見建均工程行所屬工人簽署其他包商之點工單簽到表?)沒有等語(警一卷第472 至473 頁)。㈥可知證人宋oo平時均會到工地現場監工,而因建均工程行之
工人在現場都會穿著制服,故證人宋oo可以明顯地清點人數,且證人宋oo亦可看出建均工程行之工人係在施作堡安公司或聯濠公司之工程,雖有時會發生施作人數與點工單人數不符之情況,但大概僅少1 至2 人,且原因係因工人去買飲料、上廁所或抽菸等,另在證人宋oo印象所及,建均工程行之工人均係施作堡安公司之工程。而證人陳0宏平時亦會到工地現場監工,且於103 年12月31日至104 年4 月15日期間,並未發現建均工程行有將工人指派至其他包商之工程處所施作其他工程之情形。
㈦證人鄭景方證稱:(問:你們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所需點工
工人之人數是由何人負責聯繫?你都是與哪間公司聯繫派遣工人?)是由本人負責聯繫,建均工程行陳建中. . . (問:工程現場有無工程師或監工人員在場?)工程現場有工地主任鄭景方我本人,工地工程師宋oo、陳0宏等人全程在工程現場. . . (問:建均工程行承包你們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承攬高雄義大醫院癌症治療中心新建工程消防電工程之工程款是否已請領?有無經你核章?建均工程行由何人來向你們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工程款項?)全部已請領完畢,有經我本人核章,是由陳建中請領工程款項. . . (問:你是否曾擔任告訴人公司承攬義大醫院癌症治療醫院消防設備工程的工地主任?)是。(問:你擔任時間為何?)103 年7 月份開始一直到義大整個消防檢查完畢。(問:工地主任的工作項目為何?)我那時擔任調度工、系統整合,如果下包有缺料,我要趕快幫他們催促那些料、整個進度的管控。(問:所以跟被告建均工程行協調點工人數是你負責?)對。(問:你如何決定每天向建均工程行叫多少工?)因為我之前跟被告有契約,中間我有離開一陣子去我們別的案子大林的工作場所,之後調回來我才知道,被告原本承接6 樓到RF的工作已經停下來,但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後來我再找被告,他認為合約契約的單價不太合理,他想希望要用點工的方式,他自己會去控管人員,每天應該要做到什麼程度及每天應該要出幾個工,他自己會去控管。我們很早之前是堡安公司的同事,我就想說他也知道我們要做的工作,因為他都做過,在義大的山上那邊的shopping mall、皇冠飯店都有做過,所以他對消防這一塊是很熟悉,我們會很放心,比如說他承接的6 樓到RF樓層,他應該要知道要做到什麼程度,因為我只跟他說大致上我們消檢時間、業主要我們趕工的時間、配合內部裝修的時間、什麼時候要封天花板,我們應該要做到什麼程度,他們都很清楚。(問:所以你會告訴被告工作進度,由被告自己決定派多少人手?)對,他會跟我說大致上這禮拜應該會有多少人。(問:你會每天跟被告確認每天要來的人數嗎?)不一定,因為有時我比較早到或比較晚到,但是基本上一個禮拜會跟被告碰面2 、3 次,我會跟他催促進度,說什麼時候、哪裡要做。(問:你清楚派來的員工每天的上工流程?要做什麼?)我底下有2 個工程師,我早上會比較晚到工地,所有的工人不止被告公司,因為我們那時點工很多人,不止有被告公司這1 包,還有水包,水包起碼有3 包至4 包,所以很多人,我們規定這些工人一進來之後就是先到我的工務所那邊簽到,有2 個工程師都會在那邊確認他們有沒有簽到。(問:所以確認簽到是由你底下的工程師?)對。(問:2 位工程師負責的名字?)陳0宏及宋oo。(問:所以照你剛所述,點工單簽到時你不一定會在場?)不一定,如果我早到的話會看他們簽。(問:但是工程師一定會在場?)對。(問:你是否知道被告所經營工程行的員工都會穿著制服?)會. . . (問:你是否知道聯濠公司的施工位置?)基本上他們和我們都是整棟的。(問:所以你去巡視現場,聯濠公司的施工你也看得到?)對。(問:你有無看到過在堡安公司的施工時間內,建均工程行有穿著制服在聯濠公司的工地施工過?)基本上在現場很難看得出來他現在是在做誰的工作,如果是配管的話,整個天花板都是管,有時候還要爬到天花板上,我只會知道那邊有人在工作,而且我不止要看建均工程行的,我那時候每天要巡視8 包的包商,所以我大致上看他們哪裡有在做,我就很放心再去下1 包了。(問:所以你只能確認他有在做,但不能確認他做的是堡安公司還是聯濠公司的?)對.. . (問:你們在每天上工前會做工安講習?)大致上講一下工安,就是所謂工具箱會議,簡單告知今天小心,哪裡要做,大概講一下。(問:工人參加工安講習都要簽名嗎?還是所謂簽名是簽點工單?還是另外有簽工安講習的簽到表?)好像就只有簽點工單。(問:每天被告分配各個工人的工作,工人開始去做之後,你會一直留在現場看工程進度嗎?)會,比如說早上我9 點進去,一直到基本上我每天晚上,從我進工地到消檢完,幾乎每天晚上最少都8 點半以後才從工地離開,我是最後離開的人. . . (問:就目前卷證來看,建均工程行幫你施作的工程,是否確實完工,有通過消防安檢?)後續我還幫他們收了好多缺失,依照他們承接樓層6 樓到RF3 樓的話,我只能大致上評斷他們完成的進度差不多85% 。(問:《提示院二卷第40頁發包工程合約書》這份合約書是否如你剛所述一開始有簽合約書,但後來點工部分並非根據這份合約書?)這份是發包的,這邊有寫工程範圍6 樓到RF及B1至B2樓消防系統安裝含測試驗收完成,因為我最後進去的,後來才知道他們這份合約應該是還沒有做完,但我進去時,他們那時候也都停擺都沒有做,因為私底下我跟被告算是朋友,我再打電話給被告,問為何不把這份合約履行完,他的意思是說,因為這份合約單價實在是不符成本,我就說OK,若他不符成本,我就回去跟公司報告這份被告真的做不起來,我們也在趕工,我們是不是用點工的方式直接給被告,由被告去管理。(問:就是你們用點工的方式繼續施作是沒有簽契約,提示這份契約書是在點工之前所簽的契約書?)對. . . 要工作時,我有跟建均工程行說過,他們要接聯濠公司工作,我這邊無法阻止,但我們這邊的人數、工作量和進度一定要控制好,不要說今天你們來了5 個人,結果你撥了只有3 個人給我,2 個人去做那邊。我要求的只有進度一定要趕上,其他包商的我會去再去管控,但是被告他們的進度最少一定要HOLD住,1 天幾個人是由他們自己去控管,你要出5 個人,你今天的進度要到哪裡,你要自己去想好,反正我的消檢時間是大致上到幾月,那時候都很趕了,所以要請他們自己拿捏好就好. . . 我是最後才知道點工表和聯濠公司的點工表的人員、日期是一模一樣的,在快消檢完的時候,公司打電話給我,請我回公司一趟,突然之間就拿出2 份,為什麼簽名的人和日期,兩邊都一樣。(問:兩邊都是一樣的話,你們的工作是否完成了80幾% ?)那時候是還在趕工,剛才審判長問的是他們最後完成了多少,是85% ,因為B1樓還有很多沒有收,頂樓只有器具有收,但是還有缺失在,模組盤也都還沒有裝,所以被告整體的工程只有完成85% 。(問:那是到什麼時候?)我知道是在104 年7 月份消檢前,他們停止沒有再做的時候,接下來一星期後就開始消檢,就一直忙消檢了。(問:所以建均工程行點工就是做到104 年7 月中旬?)應該對。(問:建均工程行的工人做到104 年7 月中旬離開案場時,工作完成多少?)就是剛剛說的差不多85% 。(問:所以你會認為建均工程行詐領工程款的原因,是在消檢之前,發現他們跟你們請款的點工單的人員及時間與聯濠公司完全重疊?)對等語(警一卷第144 至145 頁、院三卷第39頁反面至41頁反面、第42頁反面、第43頁反面至45頁)。
㈧自證人鄭景方上開證述可知,堡安公司之工程師宋oo、陳建
宏均會在工程現場,且係由證人宋oo、陳0宏確認建均工程行工人之簽到人數,證人鄭景方則會確認建均工程行之工程進度,而建均工程行於104 年7 月中旬離開案場時大約完成85%之工作進度。
㈨從而,證人宋oo、陳0宏既然均會至堡安公司之工地現場監
工,證人宋oo亦稱其可以明顯地清點人數,並可看出建均工程行之工人係在施作堡安公司或聯濠公司之工程,佐以堡安公司與聯濠公司同為一處工程區域,而工務所亦在同一棟組合屋內,倘被告所指派之工人未於白天(即上午8 時至下午5 時)至堡安公司施作,僅至聯濠公司施作,則被告本案被訴之施作時間長達3 個多月,證人宋oo、陳0宏豈有可能毫不知情?怎可能未向堡安公司反應?再者,證人鄭景方、宋oo均證稱建均工程行向堡安公司請領款項時,須經證人鄭景方、宋oo核章,若被告所指派之工人白天沒有至堡安公司施作,僅至聯濠公司施作,證人鄭景方、宋oo怎可能放心核章而使被告得以順利請款?證人宋oo、陳0宏、鄭景方豈不反而使自己陷於失職或其他法律責任之窘境?是以,被告是否真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著實令人質疑。
㈩又證人鄭景方雖證稱:(問:你在工務所或進出工務所時,有
無看到過建均工程行的員工進入聯濠公司工務所拿料領料的事情,而不是到你們堡安公司的工務所?)有啊,我印象蠻深的是快到中午10點多到11點,我有看過1 次,他們有到聯濠公司那邊去領燈具,我知道那時候他們有在承接聯濠公司的工作,但不知道他們做什麼等語(院三卷第41頁)。惟證人宋oo證稱:(問:你有無看過建均工程行的被告或工人去領聯濠公司的料?)我沒看過,我們的料會借來借去. . . (問:你剛說你們的料會借來借去,所以你們有時會去借聯濠公司的料來使用嗎?)會。(問:你們會叫工人自己去借嗎?)通常都是我們去借,我會帶工人去幫忙搬. . . (問:你剛說你們也會跟聯濠公司借料,是否讓下包廠商或工人自己去借,還是會由你們堡安公司的人去借?)由我們堡安公司的人去借。(問:所以不會叫廠商自己去借?)除非我在忙,但是這樣的次數很少等語(院三卷第47頁、第48頁正反面)。可知堡安公司與聯濠公司施工之材料會互相借來借去,有時堡安公司會向聯濠公司借料使用,通常係由堡安公司之人去借料,但當堡安公司之人在忙,也會有廠商自己去借之情形,則證人鄭景方雖稱曾看過
1 次建均工程行之工人至聯濠公司工務所領燈具,惟不排除可能係因堡安公司向聯濠公司借料,而由建均工程行之工人前去領料之情形,尚難以證人鄭景方此部分證言遽認被告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另證人鄭景方證稱建均工程行於104 年7 月中旬離開案場時大約完成85% 之工作進度一節,亦僅屬民事上不完全給付或物之瑕疵擔保等問題,尚難認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及意圖。
又證人鄭oo證稱:(問:你正常的上下班時間?)早上8 點
到下午5 點. . . (問:你印象中,在這個工程裡面,你有無加班過?)是有,但我記得不多。(問:如果晚上真的要加班,如何簽到退?)老闆自己會記,因為不多。(問:有無到3次?)應該有超過3 次,應該有超過5 次. . . (問:你到底加班幾次?)應該沒有超過10次等語(偵一卷第131 頁正反面);證人陳o吉證稱:(問:你們的工作時間?)8 點到5 點。(問:如果有加班,薪水怎麼算?)沒什麼加班. . . (問:你在義大醫院做這個工程,有無晚上加班的情形?)沒有。(問:星期日有無加班的情形?)有時有,有時沒有. . . (問:你在這個義大醫院的新建工程有無領過晚上的加班費?)沒有等語(偵一卷第132 頁反面至133 頁);證人霍oo證稱:(問:你在假日有無去加班過?)好像沒有。(問:你晚上有無加班過?)沒有。(問:你在義大醫院加班,簽到退如何簽?)我不知道,我沒有加班過。(問:加班的薪水如何計算?)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加班過等語(偵一卷第132 頁);證人潘o文證稱:(問:你的上下班時間?)上午8 點到下午
5 點。(問:加班薪水怎麼算?)沒有晚上加班。(問:有無星期日加班過?)好像沒有. . . (問:你確定你在義大醫院那邊是沒加班的?)是等語(偵一卷第133 頁正反面);證人林o榮證稱:(問:你103 年是否有到義大醫院做工程?)我是103 年11月做到104 年3 月,是建均工程行僱用我,是以日計薪,有做才有錢,1 天的薪水是1800元,每個月的薪水不固定,要看工期。1 天就是早上8 點到下午5 點。(問:如果下午5 點以後再做,薪水如何計算?)3 小時算半天。(問:你在做義大醫院的情形?)大部都是8 點到5 點,只有少數在趕工時會加班等語(偵一卷第112 頁);證人李o亨證稱:(問:你有無做過義大醫院的癌症工程?)103 年10月1 日開始做,做到104 年5 月中。是陳建中僱用我的。我是以日計薪,我
1 天約1300或1400。(問:加班怎麼算?)3 小時算半天。(問:你有無印象有加班?)沒什麼印象,不清楚. . . (問:
你正常的上班時間?)上午8 點到下午5 點等語(偵一卷第11
3 頁正反面);證人吳0貴 證稱:(問:你何時開始在建均工作?)做了好幾年,大約今年過年後就沒在建均做了。義大醫院的工程我去工作就是簽名,老闆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的薪水是以日計薪,1天是1800元,加班以小時計算,就是1800除8 小時計算,但是我們很少做夜工. . . (問:你印象中,你在義大癌症醫院加班的情形為何?)晚上很少,就算有也只有1 、2 次,因為我時間到就走,我星期日沒有做等語(偵一卷第112 頁反面至113 頁)。可知上開工人正常上班時間係早上8 時至下午5 時,而針對晚上與假日是否加班一事,有的稱較少加班或完全沒有加班,有的則稱已記不得。
惟本院起訴之事實係「被告明知附表所示鄭oo等人,於附表
所示日期當天(上午8 時至下午5 時)僅有從事聯濠公司機電設備工程施工作業,當日晚間並無再趕工加班從事堡安公司消防設備工程施工作業,竟指示不知情工人鄭oo等人於上工期間,除在聯濠公司點工單簽名(上下班欄位)簽到退,另又在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上簽名(上下班欄位)簽到,製作附表所示日期之不實內容點工單,再每半個月據以向堡安公司行使以請領報酬,致堡安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建均工程行確實有如附表所示鄭oo等工人上工施作消防設備工程情事,於10
3 年12月31日起至104 年4 月15日期間,因此多給付被告如附表所示鄭oo等人報酬,達134 工人數,共計29萬4800元」,涉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嫌。是以,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所行使之文書係「建均工程行點工單」,詐欺取財之對象係堡安公司,惟被告與證人曾oo已供稱堡安公司之工程係於上午8 時至下午5 時施作,且建均工程行之上開工人亦稱正常上班時間係早上8 時至下午5 時,則被告既然有於白天指派工人施作堡安公司之工程,則被告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難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
至於建均工程行之上開工人針對晚上與假日是否加班一事,有
的稱較少加班或完全沒有加班,有的則稱已記不得,惟被告是否有於晚上或假日指派工人至聯濠公司施作,以及為何於聯濠公司點工單上記載簽到時間為早上8 時、簽退時間為下午5 時等情,與本案起訴事實所載「請領款項之對象」、「行使之文書」、「文書行使之對象」均不相同,自非本案審理範圍,尚難以此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所指派如附表所示之工人未於白天施作堡安公司之工程,故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附表:
┌──┬───────┬───────────────┬──┬────┐│編號│點工單日期 │犯罪行為 │工數│詐取金額││ │ │ │ │(新臺幣││ │ │ │ │)元 │├──┼───────┼───────────────┼──┼────┤│1 │103年12月31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4 │8800 ││ │ │、霍oo、潘o文4人在該日建均 │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2 │104年1月2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4 │8800 ││ │ │、林o榮、李o亨4人在該日建均 │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3 │104年1月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4 │8800 ││ │ │、林o榮、李o亨4 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4 │104年1月5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3 │6600 ││ │ │、潘o文3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5 │104年1月6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4 │8800 ││ │ │、霍oo、潘o文4 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6 │104年1月7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4 │8800 ││ │ │、霍oo、潘o文4 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7 │104年1月1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吳0貴 、霍峻窖x3 │6600 ││ │ │、潘o文3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 │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8 │104年1月14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吳0貴 、霍峻窖x3 │6600 ││ │ │、潘o文3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 │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9 │104年1月15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霍oo│3 │6600 ││ │ │、潘o文3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 │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0 │104年1月16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霍oo│3 │6600 ││ │ │、陳o吉(起訴書原誤載為「潘再│ │ ││ │ │文」,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期日│ │ ││ │ │當庭更正)3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 │ ││ │ │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 │ ││ │ │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 │ ││ │ │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1 │104年1月19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4 │8800 ││ │ │、霍oo、潘o文4 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2 │104年1月20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4 │8800 ││ │ │、霍oo、潘o文4 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3 │104年1月21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4 │8800 ││ │ │、吳0貴 、潘o文4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4 │104年1月22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4 │8800 ││ │ │、吳0貴 、潘o文4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5 │104年1月2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4 │8800 ││ │ │、吳0貴 、潘o文4 人在該日建坎x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6 │104年1月26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4 │8800 ││ │ │、吳0貴 、潘o文4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7 │104年1月27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4 │8800 ││ │ │、吳0貴 、潘o文4人在該日建均│ │ ││ │ │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及「下│ │ ││ │ │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 │ ││ │ │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8 │104年2月9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3 │6600 ││ │ │、吳0貴 3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瞽x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19 │104年2月10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3 │6600 ││ │ │、吳0貴 3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瞽x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20 │104年2月11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3 │6600 ││ │ │、吳0貴 3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瞽x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21 │104年2月12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3 │6600 ││ │ │、吳0貴 3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瞽x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22 │104年2月1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3 │6600 ││ │ │、吳0貴 3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瞽x │ ││ │ │工單之「上班」欄及「下班」欄簽│ │ ││ │ │名,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 │ ││ │ │安公司請領工資。 │ │ │├──┼───────┼───────────────┼──┼────┤│23 │104年3月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1人在該 │1 │2200 ││ │ │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上班」欄│ │ ││ │ │及「下班」欄簽名,復以該不實內│ │ ││ │ │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工資。│ │ │├──┼───────┼───────────────┼──┼────┤│24 │104年3月4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潘o文│2 │4400 ││ │ │2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25 │104年3月5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o修│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26 │104年3月9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27 │104年3月10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28 │104年3月11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29 │104年3月12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30 │104年3月1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31 │104年3月14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陳o吉│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32 │104年3月16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潘o文│2 │4400 ││ │ │(起訴書原誤載為「陳o吉」,業│ │ ││ │ │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 │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 │ ││ │ │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 │ ││ │ │請領工資。 │ │ │├──┼───────┼───────────────┼──┼────┤│33 │104年3月17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34 │104年3月18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35 │104年3月19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 │上班」欄及「下班」欄簽名,復以│ │ ││ │ │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 │ ││ │ │領工資。 │ │ ││ │ │ │ │ │├──┼───────┼───────────────┼──┼────┤│36 │104年3月20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37 │104年3月21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38 │104年3月2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39 │104年3月24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 │ │ │ │ │├──┼───────┼───────────────┼──┼────┤│40 │104年3月25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41 │104年3月26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42 │104年3月27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43 │104年3月30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44 │104年3月31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45 │104年4月1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46 │104年4月2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吳o修1 人在該│1 │2200 ││ │ │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簽名」欄│ │ ││ │ │(起訴書原誤載為「『上班』欄及│ │ ││ │ │『下班』欄」,業經檢察官於本院│ │ ││ │ │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復以該│ │ ││ │ │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 │ ││ │ │工資。 │ │ │├──┼───────┼───────────────┼──┼────┤│47 │104年4月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1人在該 │1 │2200 ││ │ │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簽名」欄│ │ ││ │ │(起訴書原誤載為「『上班』欄及│ │ ││ │ │『下班』欄」,業經檢察官於本院│ │ ││ │ │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復以該│ │ ││ │ │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 │ ││ │ │工資。 │ │ │├──┼───────┼───────────────┼──┼────┤│48 │104年4月9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49 │104年4月10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50 │104年4月13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51 │104年4月14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鄭oo、吳0貴 x2 │4400 ││ │ │2 人在該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 │ ││ │ │簽名」欄(起訴書原誤載為「『上│ │ ││ │ │班』欄及『下班』欄」,業經檢察│ │ ││ │ │官於本院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 │ ││ │ │,復以該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 │ ││ │ │公司請領工資。 │ │ │├──┼───────┼───────────────┼──┼────┤│52 │104年4月15日 │陳建中指示不知情吳0貴 1人在該│1 │2200 ││ │ │日建均工程行點工單之「簽名」欄│ │ ││ │ │(起訴書原誤載為「『上班』欄及│ │ ││ │ │『下班』欄」,業經檢察官於本院│ │ ││ │ │準備期日當庭更正)簽名,復以該│ │ ││ │ │不實內容之點工單向堡安公司請領│ │ ││ │ │工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