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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8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86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功恆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被 告 史文榮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被 告 許乃薇選任辯護人 張競文律師被 告 劉亮妤

陳禾宸前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律師被 告 何兆偉

吳金得前 一 人義務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被 告 陳紫寧選任辯護人 蔡駿民律師被 告 鄧琬淑義務辯護人 劉玟欣律師被 告 吳崇禮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被 告 楊昶漛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蔡秀雲選任辯護人 黃小芬律師(法扶)被 告 楊進安選任辯護人 王恒正律師

王伊忱律師被 告 柯清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3年度偵字第16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功恆犯如附表甲㈠、㈢、㈣、㈥所示之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甲㈠、㈢、㈣、㈥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被訴如附表丙㈠所示部分均無罪。

史文榮犯如附表甲㈠至㈣所示之罪(共七罪),各處如附表甲㈠至㈣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共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被訴如附表丙㈡所示部分均無罪。

許乃薇犯如附表甲㈠、㈡、㈣所示之罪(共六罪),各處如附表甲㈠、㈡、㈣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禾宸犯如附表甲㈤至㈦所示之罪(共五罪),各處如附表甲㈤至㈦所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兆偉犯如附表甲㈠所示之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甲㈠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吳金得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紫寧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崇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秀雲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進安犯如附表甲㈥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甲㈥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柯清和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亮妤、鄧琬淑、楊昶漛均無罪。

事 實

一、陳功恆原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簡稱:民生醫院)復健科主治醫生,98年10月至高雄市天主教聖功醫院(簡稱:聖功醫院),擔任復健科醫生,看診為其主要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史文榮為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簡稱:勞寶公司)負責人,許乃薇自98年

8、9月起受雇於勞寶公司,擔任公司之執行人員,負責接洽保險客戶工作,從事代辦申請各項保險理賠補助業務。陳禾宸亦自行招攬保險業務,負責帶客戶至醫院就診取得醫療診斷證明書,協助申請保險給付。

二、何兆偉於98年6月1日前因工作期間,自台車摔落地面,至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治療,病症診斷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第五腰椎椎弓(板)骨折,復於98年6月5日行「第五腰椎椎板切除及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內固定併骨融合術」。住院期間,四肢肌肉及神經學症狀正常。98年6月13日出院時無遺存神經症狀,後續在高雄長庚門診治療,同年10月19日回診時,狀況隱定,無不良主訴,且下肢活動正常。詎史文榮、許乃薇、何兆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何兆偉依史文榮指示,並由許乃薇等勞寶公司員工陪同,自98年7月28日起多次到民生醫院復健科由陳功恆診治,暨由何兆偉於就診時,按許乃薇等勞寶公司人員指示,佯裝因上開疾症致軀幹活動受限極度不佳。陳功恆於診治期間雖已查覺何兆偉佯裝病情,其傷勢得因持續復健而逐步恢復,及何兆偉未拍正中姿勢的X光片,較不易精確測量腰椎角度;暨知何兆偉欲持診斷書請領保險給付。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的故意,將與當時何兆偉實際病情不符之「經X光檢測腰椎前屈13度,後屈8度,右側彎曲零度,左側彎曲零度,遺存明顯運動障礙」事項,載入98年10月9日開立的「民生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暨將「何兆偉之胸腰椎屈曲(前屈)13度、伸展(後屈)8度、活動範圍21度、脊椎遺存畸形,失能部位為腰椎」之不實事項,登記於同日開立之「民生B何兆偉勞保失能診斷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㈠、附表壹之一㈠1.3),足生損害於民生醫院。史文榮、許乃薇、何兆偉取得上開診斷書後,旋由許乃薇填寫申請書經何兆偉簽名後:

㈠、於98年10月20日,檢附民生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泰人壽公司),申請軀幹殘廢給付。致該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核准並給付殘廢保險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詳附表壹之一㈠1),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民生醫院。何兆偉取得保險給付後,即依約將所得保險金中之32萬元,以現金交付史文榮。

㈡、於98年10月20日,檢附民生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華山產險保險股份公司(簡稱:華山產物公司),申請軀幹殘廢給付,致該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原核准給付殘廢保險金40萬元,惟僅實際核發37萬2千元(詳附表壹之一㈠2),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民生醫院。何兆偉取得保險給付後,即依約將所得保險金中之14萬4000元,以現金交付史文榮。

㈢、於98年10月22日,檢附民生B何兆偉勞保失能診斷書等資料,向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巴黎人壽公司),申請軀幹殘廢給付(詳附表壹之一㈠3),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民生醫院。巴黎人壽公司因發覺何兆偉仍可完成小跑步、打壘球及蹲下撿球等動作,與申請理由有異,未予理賠,而訛詐未果。

㈣、於98年10月22日,檢附民生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係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美亞產物公司),申請殘廢給付(詳附表壹之一㈠4),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民生醫院。嗣經接獲巴黎人壽公司人員通知,美亞產物公司未予理賠而訛詐未果。

三、吳金得於98年3月23日因機車事故致左腕劇痛,經博正醫院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尺骨骨折,於同年3月23日進行放性復位術併鋼板及鋼釘固定手術,並於同年4月1日出院,出院後持續返診,恢復期間左手腕關節無特殊異常,仍可動作、彎曲。詎史文榮、許乃薇、吳金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吳金得依史文榮指示,並由吳姓等勞寶公司女員工陪同,自98年8月3日起多次至民生醫院復健科由陳功恆診治,及98年12月9日起多次由許乃薇陪同至聖功醫院復健科仍由陳功恆診治。吳金得於就診時,並依勞寶公司人員指示,佯裝因上開疾症致左手腕活動範圍極度不佳。致不知情之陳功恆誤認其確因前揭疾症致左手腕僵直失能,左手腕關節主動活動角度為0度,而將上開與病情不符之「僵直及活動角度」,登載於98年10月9日開立之民生C吳金得診斷證明書、99年1月13日開立之聖功T吳金得診斷證明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㈡、附表貳之一㈠1.2)。暨由勞寶公司人員於98年10月21日,持上開民生C吳金得診斷證明書及其他資料,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左上肢殘廢給付,經該公司駁回,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醫院。再接續於99年1月13日,由許乃薇持上開民生C吳金得診斷證明書、聖功T吳金得診斷證明書申請左上肢殘廢給付,再經該公司駁回,而訛詐未果。史文榮亦因此未能獲得原本與吳金得所約定成數之保險金。

四、陳紫寧因摔倒而於96年12月30日至安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兩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破裂,於96年12月31日進行部分椎弓切除及兩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切除手術治療,術後並接續復健治療。詎史文榮、陳紫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陳紫寧依史文榮指示,及由勞寶公司人員陪同,於98年5月26日起多次至民生醫院復健科由陳功恆診治,暨由陳紫寧按史文榮指示,於就診時隱瞞其上半身能活動的實際範圍,佯裝因上開疾症致腰椎活動範圍極度不佳。詎陳功恆雖明知陳紫寧所申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證明書,就脊柱失能已載明脊椎須經X光片診斷等語,且須脊柱「連續四個椎體或三個椎間盤」,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始屬顯著運動失能;喪失三分之一以上始屬運動失能。而依在民生醫院拍攝之X光片,陳紫寧腰椎縱有舊傷,應未達顯著運動失能。暨陳紫寧僅拍攝前後傾各1張X光片,未拍正中姿勢的X光片,較不易精確測量腰椎的活動角度,卻因陳紫寧欲儘快取得診斷書,陳功恆即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的故意,逕自測量角度。並將「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腰椎活動受限,前屈10度,後屈5度,左右側屈15度,且雙下肢無力及顯著運動障礙,且症狀固定」之不實事項(與當時得實際活動之角度明顯不符),記載於98年7月13日其所開立之民生E陳紫寧診斷證明書上;暨將陳紫寧「因上開疾患腰椎活動變差、失能部位為腰薦椎」等不實內容,登載於98年7月28日開立之民生F陳紫寧勞保失能診斷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

㈢、附表參之一㈠1、㈢7.9)。史文榮再指示公司某不知情員工,持民生F陳紫寧勞保失能診斷書等資料,於98年7月31日向勞保局詐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足生損害於該局及醫院。嗣因勞工保險局認依X光片所示,陳紫寧並無明顯影響活動範圍不符合請領規定,未予理賠(附表參之一㈠1),而訛詐未果,史文榮亦因此未能獲得原本與陳紫寧約定成數之保險金。

五、吳崇禮(原名吳宗明)於98年5月16日因意外事故至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簡稱:高醫)治療,經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復於98年5月19日起至98年5月25日止住院接受復位及內固定手術,手術後續進行復健治療,復健後恢復情形良好。詎史文榮、許乃薇、吳崇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吳崇禮依史文榮指示,及由許乃薇等勞寶公司女員工輪流陪同,於98年9月間多次至民生醫院復健科由陳功恆診治,及自98年10月29日起多次至聖功醫院復健科由陳功恆診治。暨由吳崇禮於就診時,按勞寶公司人員指示,佯裝因上開疾症致左手腕活動範圍極度不佳。陳功恆雖查覺吳崇禮佯裝跨大實際病情及欲藉此請領保險給付,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的故意,將「吳崇禮因上述疾患,導致左手腕僵直,屈曲及伸展活動角度小於5度,幾近無生理活動範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98年12月24日開立之聖功J吳崇禮診斷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㈤、附表肆之一㈠1),足生損害於該醫院。暨由許乃薇於98年12月24日,持上開診斷書及其他資料,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左上肢殘廢給付,致該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給付60萬元殘廢保險金,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醫院。

吳崇禮取得保險給付後,即再依約定將其中25萬元給予史文榮。

六、蔡秀雲於97年7月19日因車禍致左尺骨骨折,於博正醫院住院進行內固定手術。於98年8月12日經博正醫院X光確診尺骨骨折已癒合,於98年8月14日住院後移除內固定,之後多次門診及復健,術後恢復尚屬良好。詎陳禾宸、蔡秀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蔡秀雲依陳禾宸指示,及由陳禾宸陪同,自98年4月間起多次到民生醫院復健科由陳功恆診治。暨由蔡秀雲於就診時,依陳禾宸指示,佯裝左肩及左腕關節活動範圍極度不佳,而未誠實呈現其肩腕關節能活動的角度。致不知情之陳功恆誤認其確因前揭疾症及冷凍肩,導致左肩及左手腕僵硬失能,左肩關節活動角度只剩「屈曲45度、伸展0度,活動角度共45度」,左腕關節活動角度只剩「屈曲5度、伸展10度,活動角度共15度」,而將上開不實事項(明顯低於實際能活動的角度),登載於98年7月22日其開立之民生K蔡秀雲勞保失能診斷書、民生L蔡秀雲診斷證明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㈥、附表伍之一㈠1、㈢7)。旋即再由陳禾宸持上開民生K蔡秀雲勞保失能診斷書及其他資料,於98年7月29日向勞保局申請上肢失能給付。嗣經勞保局認不符合請領規定未予理賠(申請文件及駁回理由,詳附表伍之一㈠1所示),而訛詐未果,陳禾宸亦因此未能獲得原本與蔡秀雲約定成數之保險金。

七、楊進安於97年8月6日因騎車摔倒,致多處擦傷及右肩肩峰與鎖骨分離併肩峰與鎖骨和喙突與鎖骨韌帶完全斷裂,至安泰醫院住院進行內固定與韌帶修補手術,及經門診,於97年9月25因肩峰與鎖骨分離癒合後,住院移除內固定裝置,復健治療情形良好。詎陳禾宸、楊進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由楊進安依陳禾宸指示及由陳禾宸陪同,自98年3月30日起多次至民生醫院復健科由陳功恆診治,暨由楊進安於就診時,依陳禾宸指示佯裝右手肩肘活動範圍極度受限,致不知情之陳功恆誤認其確因前揭疾症致右肩與右腕僵直,而將與實情不符之「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右肩及右肘僵直。右肩曲度15度、可活動度數15度。右肘關節屈度40度、可活動曲數40度,失能部位為右上肢」事項,記載於98年7月23日開立之民生N楊進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㈦、附表陸之一㈠1)。及將前揭98年7月23日失能診斷書所載不實內容,記載於98年8月13日開立之民生O楊進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暨將與實際病情不符之「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右肩及右肘僵直、右肩關節活動角度、右肘關節活動角度(同上),症狀固定」事項,記載於98年8月13日所開立民生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㈦、附表陸之一㈠

2.3)。陳禾宸取得各該診斷書後,旋即:

㈠、於98年7月23日,由陳禾宸持民生N楊進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其他資料,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之上肢失能給付,足生損害於該局及醫院。經該局以「術後未逾一年,不符請領規定」駁回(詳附表陸之一㈠1)。旋再於98年8月13日,由陳禾宸接續持民生O楊進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其他資料,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之上肢失能給付。致勞工保險局承辦人陷於錯誤,認右肘關節無明顯病變不符合「2處關節喪失機能之要件」,而只就右肩關節(1處),發給第11等級之普通傷病失能給付160日共計23萬4128元(詳附表陸之一㈠2)。楊進安取得前揭勞工保險給付,即依約將所得保險金中之7萬238元給付予陳禾宸。

㈡、於98年8月21日前某日,陳禾宸持民生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右上肢殘廢保險給付。然國泰保險公司未予理賠,而訛詐未果(詳附表陸之一㈠3)。

㈢、於98年9月25日上午,陳禾宸、楊進安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推由楊進安再到聖功醫院門診,要求開立診斷書。因陳功恆已心疑為何楊進安迄未恢復,而安排X光檢查,依X光檢查結果右肘完好無損,應知楊進安於就診時佯裝病情,及欲持新開立之診斷書申請保險金。詎陳功恆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的故意,於當日開立之民生Q楊進安診斷證明書,仍虛偽記載「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右肩關節及右肘關節僵直,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15度,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為40度,病患的右肩及右肘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等不實內容(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㈦、附表陸之一㈠4),足生損害於該醫院。旋再於98年9月3日前某日,由陳禾宸持民生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明台產物公司申請上肢殘廢保險給付,嗣於98年9月25日後再補呈民生Q楊進安診斷證明書,致該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核准後給付30萬元殘廢保險金(詳附表陸之一㈠4)予楊進安,楊進安再依約給付9萬元予陳禾宸。

八、柯清合因滑倒致右腕劇痛,於97年6月23日至重仁骨科醫院住院,診斷右橈骨遠端骨折,當天進行復位術並以外固定器固定,於97年6月30日病況穩定出院,至97年8月5日門診時拔除外固定器,嗣進行復健治療,右腕關節活動有改善。並於98年9月10日,持高醫骨科林育全醫師在同年月5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右腕關節掌屈30度,背屈40度,可活動度數70度),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於同年10月6日獲准核付(第11-40項第13級失能,詳附表柒之一㈤)。詎陳禾宸、柯清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由柯清和依陳禾宸指示,於98年12月2日起至99年3月3日期間,多次由陳禾宸陪同至聖功醫院復建科由陳功恆診治,暨由柯清和依陳禾宸指示,在就診時佯裝右手腕關節活動角度惡化,致不知情之陳功恆誤認其確因前揭疾症導致右手腕僵硬失能,右腕關節退減為「屈曲20度、伸展(背屈)20度,可活動度數40度」。而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99年3月3日開立之聖功R柯清合勞保失能診斷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㈧、附表柒之一㈠1)。旋即再由陳禾宸持上開診斷書及其他資料,於99年3月9日向勞保局申請更高等級之失能給付。嗣因勞工保險局認為柯清合的右腕關節情況尚好,經治療應可改善不符合請領規定,未予理賠(申請文件及駁回理由,詳附表柒之一㈠1所示),而訛詐未果,陳禾宸亦因此未能獲得原本與柯清和約定成數的保險金。

九、案經國泰人壽公司、華山產物公司、巴黎人壽公司、美亞產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子】、證據能力:

壹、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何兆偉、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吳金得、陳紫寧,吳崇禮、蔡秀雲、楊進安、柯清和、陳功恆,就共同被告具結及警偵訊時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證據能力。審理時又未提及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貳、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官或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囑託鑑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情形,應有證據能力。本案經檢察官以100年1月10日99偵9407字21420號函囑託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偵四卷即99年偵字第18551號卷213頁),且實際鑑定之人為復健專科醫師(偵四卷150、151、254頁)。暨經本院以107年6月20日雄院和刑戌股105易865字0000000000號函囑託高雄長庚醫院鑑定(易字三卷30頁)。依上開規定,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及高雄長庚醫院之鑑定,均有證據能力。

【丑】、有罪部分:

壹、上開事實欄之二所示事實,業經何兆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吳金得、陳紫寧,吳崇禮、蔡秀雲、楊進安、柯清和、陳功恆,則坦承確於事實欄二至八所示時地,由何兆偉、吳金得、陳紫寧,吳崇禮、蔡秀雲、楊進安、柯清和,分別委由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代為辦理請領保險事宜,並於陳功恆看診後,持陳功恆開立之前揭診斷書,向勞保局及各該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給付或保險金獲准或駁回等事實,然均否認犯罪。被告陳功恆辯稱:我是依治療時所見情形及測量結果開立診斷書,並無明知病情不實仍記載於診斷書之情形等語。被告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吳金得、陳紫寧,吳崇禮、蔡秀雲、楊進安、柯清和則稱:患者就診時受疼痛影響,並未佯裝病情就醫,測量角度或拍攝X光時,有按醫師要求實際為彎屈動作等語置辯。

貳、何兆偉請領保險金部分:

一、經查:

㈠、被告何兆偉因腰椎及薦椎滑脫、腰椎椎弓骨折等疾症,先後在高雄長庚醫院、民生醫院等醫院就醫。暨委由勞寶公司之被告史文榮、許乃薇代為辦理,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各該診斷書等資料,向國泰人壽公司、華山產物公司、巴黎人壽公司、美亞產物公司,申請殘廢給付。經國泰人壽公司、華山產物公司核准,被告何兆偉再依約將部分款項交予史文榮;暨經巴黎人壽公司、美亞產物公司駁回聲請(詳如事實欄二)等情,業經被告何兆偉、史文榮、許乃薇、陳功恆陳明在卷,並有附表壹之一㈠㈢,附表壹之四所示書物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何兆偉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如附表壹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如附表壹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物證可佐。

㈢、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何兆偉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壹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

二、次查:

㈠、被告何兆偉向國泰人壽等4家公司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公司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壹之一㈠所示。

㈡、經比對上開申請項目及規定、病歷及診斷書、鑑定書、美國骨科醫師學會之腰椎正常活動範圍(附表壹之二㈠1⑵)結果。何兆偉是否佯裝不實病情請領殘廢保險金,主要涉及「脊柱運動障礙程度」,即胸椎下之前屈(正常80度)及後屈(後仰25度)、左右側屈(正常各35度)、左右旋轉,三種運動中之二種運動,是否已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2分之1以上」程度。

㈢、爰因被告陳功恆開立之前揭2紙診斷書,所載腰椎屈彎角度「前屈13度、後屈8度、左右側彎曲均為0度,遺存顯著運動障礙」,即「前屈後屈、左右側屈」2種運動,均已喪失2分之1以上,致應究明與實際病情是否相符。

三、再查:

㈠、被告何兆偉迭稱認罪,並證稱略以:診斷書上所寫診斷及醫囑,跟我當時身體狀況不是很吻合。因為開完刀好幾個月,不可能全彎,但可稍微彎及左右彎,但不清楚能多彎。進去拍X光時,醫生不太敢幫我彎,因為我說會痛。彎的時候,我有稍微保留,應該可以再彎下去一點,但有保留。(真的有騙醫生及保險人員,確實有偽裝你的傷勢嗎?)對,當時應該這樣子等語(詳本院109年4月30日上午審理筆錄)

㈡、本案經鑑定結果,何兆偉脊椎固定的節數,未達勞保險失能給付之「遺存顯著運動失能標準」。且何兆偉於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期間四肢肌力及神經學症狀正常,出院無遺存神經症狀,手術後無影響關節活動度之問題。98年10月19日最後一次至高雄長庚醫院回診時,狀況穩定,下肢活動正常。何兆偉的腰椎活動度,不會達到診斷書所載「前屈13度、後屈8度、左右側彎曲均為0度,遺存顯著運動障礙」情形,被告陳功恆開立的診斷書,明顯與醫療學理及高雄長庚醫院病歷不合(詳附表壹之二㈡、㈢鑑定報告)。

㈢、酌以被告何兆偉於98年11月25日,仍能從事打擊、跑壘等棒球運動(詳附表壹之一㈣3照片、6筆錄),益證其之3種腰椎運動角度並未喪失2分之1。為此,前揭由陳功恆開立之診斷書所載「腰椎之前揭屈彎角度」及「遺存顯著運動障礙」,確與被告何兆偉之實際病情顯不相符。

㈣、肌力雖非本次請領保險給付之判斷項目,但被告陳功恆看診時,被告何兆偉之雙下肢力僅「3分(學理:無法行走,須坐輪椅)」(詳附表壹之一㈢4病歷、附表壹之二㈠2學理)。然參酌被告何兆偉接受陳功恆診療之同段期間(98年7月28日至同年10月30日),被告何兆偉另曾於同年6月17日至10月19日至高雄長庚醫院回診時其「下肢活動正常」(詳附表壹之一㈢3病歷)之情形;實際上被告何兆偉亦能從事打擊跑壘(如前述)。而且,98年11月13日巴黎人壽公司派員訪視時,被告何兆偉竟「整個人站著不動,動作時刻意避開上半身前傾之角度」(詳附表壹之一㈣2調查報告)等情,應認被告何兆偉所為「到民生醫院就醫時,刻意佯裝病情」之自白,堪予採信。

四、又查:

㈠、被告陳功恆雖否認犯罪,然何兆偉於警訊時證稱:陳功恆有告訴我,我的腰部復健後情狀會好(警一卷292頁)。我有跟陳功恆說,我在騎腳踏車,他也建議我騎腳踏車;陳醫師也說復健會好(他卷204頁),我有告訴陳醫師,我在家有爬樓梯鍛鍊肌力,他建議我騎腳踏車,他只有向我說不可以游泳,並告訴我持續復健可以好起來(警一卷301、306頁)等語。本院審理時,何兆偉仍證稱:我沒有殘障,陳功恆醫生也說我會好,我去做復健時,因為我跟他說我有在運動,他說我這個慢慢做會好。是沒辦法像以前那麼激烈運動,但還是可以運動。(運動都還是沒有問題,可以恢復到可以運動的狀態,這是陳功恆跟你說的?)對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堪認被告何兆偉雖佯裝病情就醫,但被告陳功恆於診治時,既告知復健就可恢復;且由何兆偉所告知之運動情形,被告陳功恆應可知悉與其在診間呈現之下肢肌力(3分,無法行走,須輪椅)及軀幹活動情形明顯歧異,從而被告陳功恆應知被告何兆偉佯裝不實病情就醫。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診斷書當日,被告何兆偉曾拍攝X片(詳附表壹之一㈣7),被告陳功恆並稱診斷證明書所載角度是依當時測量所得之結果登載。然被告陳功恆亦稱:何兆偉有一張沒開到,X光師打電話給我說他好像很痛,少拍一張好不好,我認為反正左右側彎、前彎後仰都拍了,正中這一張沒拍也沒差,反正正中就是0度的話,前後左右加起來應該可算出來,所以X光師說他很痛,少拍一張好不好,我說好,就是沒正常那張就可以了,因為現在都是用電腦系統,回來之後我就去畫線量角度等語,暨稱:腰椎測量,基本上前傾及後傾,要有正中的那張,會比較準確。我覺得我那時候就是有點勉強。這測量方法可能有點錯誤,就是我沒有拍正常那張,沒有完成,但我還是量了,量的角度可能有誤差的。測量有錯誤,實際上有誤差,有點勉強,因為少了一張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

㈢、就為何要開立前揭2紙診斷書,陳功恆迭稱:我沒有什麼動機,就是他需要,因為病人一直「盧」,實際上我本來覺得是否還要再看久一點,但不知是何兆偉還是他們有人進來,他們說「這個已經發病超過一年了,可以開了」;(所以你本來也覺得可能還沒有吻合那個條件,但是他們一直希望要早一點開,你就依照這個請求開?)對,就是一直「盧」。就是病人一直拜託,說「已經發病那麼久,可以開了」,我覺得太早開立了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

五、綜據前揭事證,被告陳功恆診治時,知悉被告何兆偉之傷勢能因復健而逐步恢復,及知被告何兆偉佯裝不實病情就醫,暨少拍一張X光不宜開立診斷書,仍因病人一再要求即遽開診斷書,將前揭不實角度登載於診斷書,自屬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又陳功恆證稱:當時知道我開立的診斷書,與請領商業保險有關,我知道他要請領保險金;(你有沒有想過縱使你沒有做完,但是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會因為這樣,不需要付的而變成必須要付?)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等語(詳上開審理筆錄),堪信被告陳功恆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

六、再查:

㈠、被告史文榮、許乃薇雖均否認犯罪,然何兆偉於偵訊時證稱略以:在民生醫院看診時,許乃薇有事先告訴我照X光時,身體不要向前彎或向後仰,左右也不能彎(詳104年11月3日偵訊筆錄)。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許乃薇帶我做復健,曾跟我說,照X光時要刻意裝,就是講等一下進去照時,不要太彎。拍照的醫生會叫我彎,不彎的話,他會幫你壓彎,所以能彎多少就彎多少。壓下去會痛,當然會講。但是有像她講的,盡量不要很彎,有保留。(許乃薇有叫你,要比原來真正可以彎的角度再稍微少一點就對了?)對。(你本來可以彎比較下去,你有沒有因為聽了許乃薇的講法,你就彎稍微差一點點?)有等語,暨稱:保險公司人員來查看傷勢時,我有故意騙他。許乃薇有跟我講,保險公司的人來的時候,要偽裝腰部彎曲的角度,才可獲得理賠等語(詳上開審理筆錄),明確指證被告許乃薇授意其於保險公司人員訪視時,及於就醫拍攝X光時,要佯裝加重病情。

㈡、又何兆偉於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期間及出院時,肌力及神經學症狀正常,無遺存神經症狀,術後無影響關節活動度(如前述)。本院審理時,許乃薇既略稱:我自稱是何兆偉的妹妹,陪他進入長庚醫院診間,看他傷勢恢復的狀況。我也有拿紙條給長庚醫院醫生看,說要開診斷書。但長庚醫師不願意開診斷書,叫他要做復健。後來我就未陪何兆偉去長庚,因為史文榮跟我說改到民生醫院就診等語(詳上開審理筆錄),則被告許乃薇陪何兆偉至高雄長庚醫院回診時,已親見何兆偉之實際情況,應該明知何兆偉之下肢肌力與運動能力尚屬正常並無大礙,暨明知嗣改由被告陳功恆看診時,何兆偉下肢肌力僅3分及軀幹活動角度等病情定為佯裝。

㈢、扣案如附表壹之一㈣1所示「何兆偉紙條」之「診斷」及「醫囑」所載文字,是參照保險公司理賠條款,由被告史文榮口述,被告許乃薇打字並填妥角度後,於開立診斷書當日,經許乃薇帶至民生醫院診間,交予陳功恆參考後再取回等情,業經史文榮、許乃薇、何兆偉、陳功恆陳明在卷(詳上開審理筆錄)。酌以紙條上所載角度,已符請領殘廢保險金之要件。被告陳功恆亦證稱:這種角度用眼睛看不準,一般醫生不可能以目測,一定要測量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然被告史文榮竟稱:我知道保單條款的角度喪失二分之一才可以申請,所以我有跟許乃薇說,多少度以內才可以申請,超過就沒有辦法符合。我見過何兆偉,我請他彎腰,目測他大約的角度。紙條上前後屈、左右屈之數字,應該是許乃薇聽我的指示填寫的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則紙條所載角度,與渠等親見之何兆偉實際情況不同,所用測量方式又顯不合理,益足佐證被告史文榮、許乃薇確曾授意何兆偉,佯裝加重病情就醫,藉以詐領保險金無訛。

七、綜上所述,事實欄二所示被告何兆偉、史文榮、許乃薇、陳功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吳金得請領保險金部分:

一、經查:

㈠、被告吳金得因機車事故致左橈骨、尺骨骨折等疾症,先後在博正醫院、高醫、民生醫院、聖功醫院就醫。暨委由勞寶公司之被告史文榮代為辦理,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書等資料,接續2次以左上肢殘廢為由,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殘廢給付,均經國泰人壽公司以不符合請領規定,駁回申請(詳如事實欄三)等情,業經被告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陳功恆陳明在卷。並有附表貳之一㈠㈢、附表貳之四所示書物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吳金得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附表貳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附表貳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證可佐。

㈢、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吳金得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貳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且被告陳功恆於99年1月25日函覆國華人壽公司亦認「有內固定器,但通常不會影響關節活動」(詳附表貳之一㈣4)。

二、次查:

㈠、被告吳金得向國泰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公司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貳之一㈠所示。

㈡、經比對上開申請項目及規定、病歷診斷書、美國骨科醫師學會之腕關節正常活動範圍(附表貳之二㈠1⑶)結果,被告吳金得是否佯裝不實病情請領殘廢保險金,應僅涉及其腕關節(註:正常掌屈80度、背屈70度),是否達機能喪失(經六個月以上,永久僵硬或不能隨意活動)程度,而與其之手指機能是否永久完全喪失(經六個月以上)無關(詳附表貳之一㈡2所載)。

㈢、為此,應究明被告陳功恆看診時,被告吳金得之左手「腕關節」是否「完全無法活動」。即診斷書所載之左手腕「僵直」、左手腕關節主活動角度「0度」是否屬實。

三、再查:

㈠、本案經鑑定結果,被告吳金得之受傷部位及內固定位置,並非關節處,且術後恢復情況正常無合併症,不至於有診斷書所載「左手腕僵直、左手腕關節主活動角度0度」情形(詳附表貳之二㈡、㈢鑑定報告)。

㈡、酌以:

1、99年11月5日偵訊時,曾當庭拍攝被告吳金得的手腕彎曲程度。照片所示吳金得的左手能高舉過肩,左腕活動共約60度(掌屈20度+背屈40度),手指幾近全握(詳附表貳之一㈣5照片、附表貳之二㈡、㈢鑑定報告)。本院審理時,吳金得亦證稱:「(這張照片是在99年11月5日拍的,與妳在98年10月9日去民生醫院開診斷證明書時,妳的手腕有辦法彎曲的程度,與照片上的狀況,是否一樣?)那時候就差不多可以這樣彎。(上面兩張照片,是有叫妳將手稍微舉高,妳去民生醫院診斷時,妳的手有辦法舉成向照片這樣嗎?)有辦法。」,暨稱:去民生醫院看診並交紙條給醫生當天,醫生叫我伸手折給他看,當時我的手稍微能彎,就和照片上彎的程度差不多。醫生沒有幫我折,醫生叫我折給他看。(依照照片妳的手彎曲的角度,其實妳左手關節是可以動的?)有,這樣就有歪歪的了。(醫生開妳的左手關節主動活動角度是零,因為妳的手是可以動的,這跟妳當時的狀況是不符合的,是這樣嗎?)我可以動,但他給我寫不能動,我不知道,我也有彎給他等語(詳本院109年4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即自承於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其左手腕已能彎折及舉起。為此「民生C吳金得診斷證明書」、「聖功T吳金得診斷證明書」所載僵直及關節主活動角度0度,顯然與吳金得就診當時的實際病情不符。

2、被告吳金得於審理時曾證稱:依醫師建議,於車禍後半來才開始工作(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佐以勞寶公司案件進度表所載略以,98年7月3日客戶(吳金得)狀況恢復的不錯,想要回去工作,吳、蔡小姐說可以(詳附表貳之一㈣1)。則被告吳金得於陳功恆看診時,應無僅因略感疼痛就導致左手腕關節活動角度遽降為0度的可能。因此診斷書所載左手腕僵直腕關節活動角度0度,應與實際病情不符。

四、又查:

㈠、被告吳金得雖推稱在民生醫院就診時我彎給醫師看,不知道醫師寫不能動。然依扣案之勞寶公司案件進度表所載:「98年6月30日:成立職災,可是會清查身分,因投保單位與工作不符,告知客戶回診時,撐過半年,手動作不要太大。」(附表貳之一㈣1),即該公司人員明確告知被告吳金得,就醫時要佯裝病情(動作不要太大)及撐過半年。

㈡、況且,98年10月9日到民生醫院就醫時,被告吳金得的左手腕已能彎折及舉起(如前述)。然國泰人壽公司於98年10月26日派員訪視被告吳金得,所見及拍照之「吳金得手腕關節亦僵硬,無法自主彎曲轉動」情形(附表貳之一㈣2),仍與當時客觀病情歧異,卻與就醫時其呈現予被告陳功恆醫師觀看的情形相同。因此被告吳金得前揭辯詞應無足採,堪信被告吳金得係依勞寶公司人員授意,於就醫及保險公司人員訪視時均刻意佯裝加重病情,具詐欺取財犯意至明。

五、再查:

㈠、本院審理時,被告史文榮、許乃薇雖均否認犯罪,被告許乃薇並稱:吳佳倖離職後我才接辦吳金得的案子,扣案之案件進度表,98年12月23日以後才是我寫的,「98年6月30日告知客戶回診時,撐過半年,手動作不要太大」,是我接辦前其他員工所寫。至於98年10月9日診斷書(附表貳之二㈠1)上手寫的文字(完全僵直)也是吳佳倖寫的,她跟我說怕保險公司挑剔,希望醫師寫完整一點,這有給史文榮看過,後來因為陳功恆轉至聖功醫院任職,我就拿這份到聖功醫院重開,但陳功恆醫師說不能寫「完全」,所以聖功醫院的診斷書只寫「僵直」。我曾陪吳金得去聖功醫院,及代寫第二次(99年1月13日)的理賠申請書,至於98年10月9日民生醫院開立診斷書當天我陪何兆偉就醫,應該是吳佳倖陪被告吳金得去看診,我沒看過第一次(98年10月21日)的理賠申請書等語(詳本院109年4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

㈡、吳佳倖曾任職勞寶公司,固經史文榮證述在卷。且被告吳金得之案件進度表(警一卷394頁)前後筆跡歧異,卻適未記載98年9月2日至同年11月2日間之進行事項,致難藉比對同年10月9日事項之筆跡以確認當日係由何人陪吳金得看診。

然吳金得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指證98年10月9日係由被告許乃薇陪同到就診;被告亦自承當日適亦陪何兆偉前往民生醫院由陳功恆看診。何況吳佳倖曾將尚待續辦事項告知許乃薇,並由被告許乃薇接續陪同吳金得就醫及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險金;暨實際看過及知悉進度表所載「6月30日:成立職災,可是會清查身分,因投保單位與工作不符,告知客戶回診時,撐過半年,手動作不要太大。」等記載,業經被告許乃薇自承(如前述)。應認被告許乃薇知悉吳金得實際病情卻仍利用接辦前他人已進行行為相續進行,而共同以不實診斷書詐欺取財。

㈢、又被告史文榮自承案件進度表由其保管,且去過吳金得住處(同上開本院筆錄),則渠等應知吳金得手腕恢復良好,診斷書所載角度及僵直等病情定為佯裝。竟仍授意吳金得於就醫及保險公司人員訪視時刻意佯裝加重病情,被告史文榮、許乃薇、吳金得共同藉不實診斷書詐領保險金,至為明確。

六、又查:

㈠、被告陳功恆堅決否認犯罪,而病患即被告吳金得蓄意佯裝欺瞞醫師,原本就較難完全排除醫師誤診的可能。何況被告陳功恆初次診視及拍攝手腕X光之日期,距被告吳金得開刀出院僅隔約4個多月,且X光所示手腕內仍有鋼板固定(附表貳之一㈢1、4)。高雄長庚醫院鑑定意見又敘明「偵查中拍攝之左腕活動度及手指握合能力,需考慮吳金得於99年1月13日後復健治療」(詳附表貳之二㈢),則難逕認被告陳功恆診治時,必定能輕易確知吳金得左手腕關節的實際恢復程度。且被告陳功恆所稱:病患手腕關節活動角度,醫師多僅以目視及L形尺測量等語,與高醫林育全醫師證述相符。為此診斷書既載明係病患的「主動」角度,實際上醫師亦難要求病患密集拍攝X光或自費另以高階儀器檢驗。因此,本案既乏被告陳功恆診視時明知病患(吳金得)佯裝病情的相關證述或物證。則其開立之診斷書所載「左腕僵直及關節角度」雖與實際病情不符。依罪疑唯輕原則,僅能認與醫術良劣較有關,而難逕認被告陳功恆「明知」吳金得手腕的活動角度不實仍登載於診斷書。

㈡、況且,被告陳功恆就國華人壽公司受理吳金得之保險給付申請所為提問時,乃函覆「內固定器,仍復建中,通常不會影響關節活動。無法預測是否會遺留顯著運動障礙」等語,致國華人壽公司因而未同意給付保險金(附表貳之一㈣4),益證其主觀上並無出具不實診斷書以協助吳金得領取保險金之犯意。

七、綜上所述,事實欄三所示被告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共同利用不知情之被告陳功恆開立與實際病情不符之診斷書,用以詐領保險金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肆、陳紫寧請領保險金部分:

一、經查:

㈠、被告陳紫寧因腰椎及薦椎椎間盤等疾症,先後在阮綜合醫院、安泰醫院、民生醫院就醫。暨委由勞寶公司之被告史文榮代為辦理,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書等資料,以軀幹(脊椎)失能為由,向勞保局申請永久失能給付。經勞保局以傷勢不至於明顯影響活動範圍,不符合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之請領規定,駁回申請(詳事實欄四)等情,業經被告陳紫寧、史文榮、陳功恆陳明在卷。並有附表參之一㈠㈢、參之四所示書物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陳紫寧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附表參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附表參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證可佐。

㈢、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陳紫寧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參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

二、次查:

㈠、被告陳紫寧向勞保局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該局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參之一㈠所示,即認為依其傷勢不至於明顯影響脊柱之活動範圍,而駁回申請。

㈡、經比對上開申請項目規定、病歷及診斷書、鑑定書及前揭美國骨科醫師學會之腰椎正常活動範圍(附表壹之二㈠1⑵)結果,陳紫寧是否佯裝不實病情請領勞保給付,應涉及被告陳紫寧是否因前揭腰薦椎疾症,致脊柱「連續四個椎體或三個椎間盤」,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顯著運動失能)或三分之一以上(運動失能);而與陳紫寧雙下肢是否無力無關(詳如附表參之一㈡所載)。

㈢、本院審理時,被告陳功恆以證人身分證稱略以:其開立之陳紫寧診斷書,所載「顯著運動傷害」是在描述「軀幹的活動角度」,就是有明顯障礙即少於一半正常的角度;「症狀固定」也是描述「軀幹活動角度」的「受限症狀固定」:診斷書主要是描述軀幹活動,所以「顯著運動障礙」及「症狀固定」主要在描述「角度」(詳本院109年5月7日審理筆錄)。為此,應究明民生F陳紫寧勞保失能診斷書與民生E陳紫寧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陳紫寧「腰椎」活動度受限,前屈10度(正常80度)、後屈5度(正常25度)、左右側屈15度(正常各35度)。暨「失能部位:腰薦椎;導致腰椎活動變差」,是否屬實。致有釐清被告陳紫寧至民生醫院就診當時,其「腰椎」實際上「能活動之範圍(角度)」的必要。

三、再查:

㈠、本案鑑定結果,被告陳紫寧手術部位無涉脊椎上下面關節,應該不影響關節的活動範圍,診斷書所載腰椎活動度受限,前屈10度、後屈5度、左右側屈15度,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等情形,明顯與醫療學理及病歷不符(詳附表參之二㈡、㈢鑑定報告)。

㈡、酌以:

1、101年7月25日所拍攝,被告陳紫寧由市場徒步走到路旁的機車,牽車及發動機車的影片,經本院審理時勘驗結果略為:「牽車準備發動的過程,陳紫寧的身軀上半身有明顯低身向右傾逾45度之情形,且可持續長達10餘秒,之後順利騎車離開,整個過程中,與一般人牽車啟駛的狀況無明顯差異」(詳附表參之一㈣2)。過程中,陳紫寧向右傾彎腰角度(逾45度)及正常步行之動作,與診斷書所載「屈度(前屈10度、右屈15度)」及「雙肢下無力」情形,明顯不同。

2、被告陳紫寧當庭看過上開影片後,以證人身分證述略以:去民生醫院就診之前,我能彎腰的角度及動作,就跟勘驗影片看到的活動程度差不多,我有穿鐵衣就可以彎到這樣。去民生醫院看病時,都是自己開小客車或騎機車前往。97年1月10日從安泰醫院出院,約出院一年多以後,去民生醫院就診(98年5月26日)以前,我已經可以自己走路,不需坐輪椅,也可以自己騎機車,但還是要一直穿鐵衣:可以自己坐到椅子上再站起來不需他人幫扶,可自行處理洗澡、倒垃圾及日常生活行動。一開始從安泰醫院出院時可以走100公尺,去民生醫院就診前,最遠可以繞著學校運動場走1、2圈,1圈約400公尺,差不多可以走半個小時等語(詳本院109年5月7日審理筆錄)。即開始由被告陳功恆看診時,被告陳紫寧實際上能步行的動作及其上半身能活動的屈彎度,與前揭101年所拍攝的身軀活動情形相同。酌以被告陳功恆證稱略以:影片中的角度,我大約會寫45度到60度左右。診斷書所載的角度,可能做不到影片中的動作。若當時陳紫寧能夠作出影片中彎腰掛東西的動作,我就不會開出98年7月13日的診斷證明書。若能夠走30分鐘,我就會在病歷寫30分鐘,不會寫雙下肢無力等語(同上開本院審理筆錄)。因此前揭民生醫院診斷書所載「腰椎前屈10度、左右側屈15度、顯著運動障礙、失能」,與被告陳紫寧到該院復健當時的實際病情,明顯不符。

四、又查:

㈠、被告陳紫寧雖推稱:陳功恆叫我彎腰時,我就盡量彎給他看,因為有穿鐵衣,所以我應該有彎到影片中的角度,我沒有故意欺騙陳功恆及故意彎不下去;我不知道為何陳功恆寫不能動及雙下肢無力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然被告陳紫寧既稱陳功恆叫我彎腰時我有穿鐵衣,則應可排除「彎腰時未著鐵衣,以致彎腰角度驟減」的可能性,核先敘明。

㈡、況且:

1、「雙下肢肌力」雖非本次請領保險給付之判斷項目,但鑑定結果,依被告陳功恆看診的病歷所載,被告陳紫寧之雙下肢肌力僅「3至4分(學理:3分無法行走須坐輪椅,4分須他人扶助短暫行走)」,明顯與醫療原理及安泰醫院、阮綜合醫院病歷不符(詳附表參之二㈡㈢),更與被告陳紫寧自承就醫當時的日常體能及活動狀況(如前述),明顯歧異。

2、衡諸97年1月及3月間,被告陳紫寧就同一傷勢,曾分別持阮綜合醫院(核磁共振之檢查醫院)、安泰醫院(開刀)之診斷書向國泰醫院申請給付保險金,均經駁回(詳附表參之一㈢1至4,㈤)。經過一年多,第1次到民生醫院就診時,被告陳紫寧就「主訴」肌肉無力(詳附表參之一㈢5)。本院審理時陳紫寧並自承:就是因為保險一直請不下來才去民生醫院就醫等語,而勞寶公司的進度表更記載陳紫寧「沒信心、怕到頭一場空,有鼓勵信心」(詳附表參之一㈣1)等情,應認被告陳紫寧在民生醫院就醫時,刻意隱瞞其上半身能活動的實際範圍,以致在診間呈現的病情重於實際病情。

㈢、陳紫寧證稱:史文榮的小姨子在開理髮店,我去洗頭,剛好保險公司打電話給我說不理賠,史文榮的小姨子說她姐夫專門在辦保險,並打電話給史文榮,史文榮叫我拿保單給他看後說可以幫我辦理,他叫我去民生醫院,我是因為保險請不下來才去民生醫院等語。史文榮亦稱:我有在髮廊見過陳紫寧,之後我就派公司的人員與她聯絡。見面時我有看過她的彎腰情形及問她有無動過刀,當時她可以緩慢走路,但怕痛所以角度比影片中的角度小,她前傾約20至30度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即陳紫寧為請領保險而與史文榮見面,並依指示到民生醫院就診。然而不論是98年5月26日開始到民生醫院就診,或渠等正式簽約之98年7月(警一卷421頁),距陳紫寧開刀出院日期均已逾1年4個月以上。當時陳紫寧的行動及上半身活動範圍,與前揭影片情形差不多(如前述),而與診斷書所載「前屈10,雙下肢無力」病情明顯歧異。史文榮既曾親見陳紫寧之實際復元情況,竟又持上開與實際病情明顯不符的診斷書申請保險給付。且陳紫寧於民生醫院就診時又刻意隱瞞其上半身能活動的實際範圍(如前述),堪信被告陳紫寧是依勞寶公司之史文榮授意,於就診時蓄意佯裝加重病情,被告史文榮與陳紫寧共同佯裝病情就醫再持不實診斷書詐領保險金,至為明確。

五、再查:

㈠、被告陳功恆雖否認犯罪,並稱:我病人很多,時間過很久,我不記得開診斷證明書時,陳紫寧有無交紙條給我,但陳紫寧說她第一次拿紙條給我,我有問她「是要做保險的嗎」,應該是對的。至於為何我的診斷證明書寫外傷性椎間盤破裂,放射科X光報告卻只寫退化。X光片當場拍我當天會看,但還沒看到放射科醫師的報告,因為寫診斷書那天,X光報告還不會出來。因為病人那天就要.所以我未等到報告出來再開診斷書,我當時考量她開刀到我診斷已經一年七個月左右,所以我才覺得症狀固定。我寫的顯著運動障礙、固定角度是講脊椎,不是講下肢活動肌力。病人主訴說她是跌倒,痠痛、腰痛情形也符合她描述的狀況,X光是追蹤病情,X光沒辦法看椎間盤破裂,要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才看得到,所以連X光的醫師也沒說她有開刀,因為看不出來。陳紫寧來民生醫院看診時,應該有安泰醫院的診斷書。後來我看卷時,有看到開刀的安泰醫院診斷書也寫外傷性兩側第五腰椎、第一間椎的椎間盤破裂。會到椎間盤破裂,直覺是有受到蠻大創傷才會破裂。陳紫寧開刀部位多少會影響到關節活動,不可能沒有影響,我現在看診十幾年下來,開刀後絕對比正常差,10幾度我覺得真的有可能,很多人一輩子活在開刀之後的疼痛症候群裏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

㈡、陳紫寧證稱:就診時曾將勞寶公司交付之紙條,轉交予被告陳功恆觀看,並明確告知要用以申請保險金(詳附表參之一㈣3);陳功恆亦自承有問她「是要保險用」。應認被告陳功恆開立前揭2紙診斷書時,均知被告陳紫寧是要用以申請保險金。

㈢、被告陳功恆雖稱X光無法看到椎間盤破裂等語,但請領脊柱失能之勞工給付應該經由X光照片檢查,且依審核規定,本次申請給付須脊柱「連續四個椎體或三個椎間盤」,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顯著運動失能)或三分之一以上(運動失能),勞保局即以依民生醫院的X光片,脊椎無骨折等情形而駁回本次申請(詳附表參之一㈠、偵六卷31至33頁失能診斷書及申請書)。因此上開審核事項,應該藉X片就能輕易判讀。被告陳功恆既當場看過X光片才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當亦能判斷被告陳紫寧縱有舊傷,亦未達上開請領要件,竟仍逕予開立失能證明,於法應有未合。

㈣、況且,脊椎角度之測量,除拍攝前傾及後傾,另須有正中的那張X光片較為準確,前揭何兆偉就醫過程少拍一張X光,逕依所量角度開立診斷書,有違通常醫療常規等情,業經被告陳功恆自承(詳如前述)。98年7月13日就診時,被告陳紫寧雖曾拍攝2張X光片(即附表參之二㈡鑑定報告所附之X光片)。但被告陳功恆開立之陳紫寧診斷書,明確記載「前、後、左、右」的彎屈角度。本院審理時,經詢以「98年7月13日曾照過兩張X光,好像沒有做其他檢查,就只有用目測,再加上兩張X光而已嗎?」,被告陳功恆稱:我有請她做動作,我用量角器量。暨自承當日未及看到放射科醫師就上開X光片所寫意見,因為病人當日就要,所以就先開診斷證明書(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應認被告陳功恆僅拍2張X光片兼輔以量角器量測量,就逕予認定全部屈彎角度的檢驗方式有違常規。

㈣、從而,被告陳功恆明知少拍X光片,不宜逕量測角度開立診斷書,且依已拍X光片應能研判與請領要件尚有未合。甚至縱依其診治時之觀察,被告陳紫寧肌力持續進步。竟僅因病人要求而逕予開立,供持向勞保局申請保險金,應為明知不實而登載暨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

六、綜上所述,事實欄四所示被告陳紫寧、史文榮、陳功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伍、吳崇禮請領保險金部分:

一、經查:

㈠、被告吳崇禮因左手骨折,先後在小港醫院、高醫、民生醫院、聖功醫院就醫。暨委由勞寶公司之被告史文榮、許乃薇代為辦理,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書等資料,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殘廢保險給付。經國泰人壽公司核准,被告吳崇禮再依約將部分款項交予史文榮(詳如事實欄五)等情,業經被告吳崇禮、史文榮、許乃薇、陳功恆陳明。並有附表肆之一

㈠㈢、附表肆之四所示書物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吳崇禮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附表肆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附表肆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證可佐。

㈢、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吳崇禮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肆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

二、次查:

㈠、被告吳崇禮向國泰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該公司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肆之一㈠所示。

㈡、經比對上開項目規定、病歷及診斷書、鑑定書、美國骨科醫師學會之腕關節正常活動範圍(附表肆之二㈠1⑵)結果。被告吳崇禮是否佯裝不實病情請領上肢殘廢保險金,涉及其是否因左手骨折疾症致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殘廢等級項次8-3-6,一上肢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即達左手「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㈢、為此,應究明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及診斷書所載,被告吳崇禮之左手腕關節「僵直」,屈曲及伸展「小於5度(註:正常掌屈80度、背屈70度)」及「幾近無生理活動」,是否屬實。致有釐清被告吳崇禮至民生醫院就診當時,其左手腕關節實際上能活動之範圍(角度)的必要。

三、又查:

㈠、被告吳崇禮、史文榮、許乃薇、陳功恆雖均否認犯罪,被告吳崇禮、許乃薇、陳功恆,並各為如附表肆之一㈣4、5、6所示之陳述。

㈡、被告吳崇禮經高醫治療後,恢復狀況良好,無感染,復健後症狀有改善。其左手腕於98年10月21日在高醫就醫時,「活動度已達屈曲70度、伸展80度;活動度僅減少40%」。然於被告陳功恆看診時之角度,則為「98/9/8~98/9/28(民生醫院)伸展/屈曲:5/5度,內旋/外翻:15/15度,左側手指伸展/屈曲:10~15度」、「98/12/2~99/3/2(聖功),屈曲/伸展≦5度」,「活動度卻減少94%,幾無生理活動範圍」。復健後活動度反而越來越差,與醫療學理不符等情,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鑑定意見可佐(詳附表肆之二㈡)。被告雖爭執上開鑑定結論,但經本院再送請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亦認「上開鑑定內容符合醫療常規,除非病人有疼痛干擾活動,但若是疼痛則不宜記載切確之活動角度,而應記載無法評估」,暨認為「本件病人有傷及關節面,但病人就醫紀錄顯示其恢復良好,與陳功恆醫師紀錄截然不同」(詳附表肆之二㈢)。綜合上開2份鑑定報告,即若未受疼痛影響,則於被告陳功恆診治時,被告吳崇禮之左手腕關節,伸曲角度不可能只剩5度且幾乎無生理活動範圍。

㈢、酌以被告吳崇禮之左手腕活動度,於98年8月6日及同年9月3日至高醫復建時,分別為「屈曲60度、伸展60度」及「屈曲60度、伸展70度」。但同年9月8日及22日,到民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均大幅降為「伸展/屈曲:5/5度」。然不久後,即98年10月21日至高醫由陳俊凱醫師看診時,又立即改善遽增為「屈曲70度、伸展80度」。稍後於98年12月2日,到聖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又立即惡化驟降為「伸展/屈曲:5/5度」(詳附表肆之一㈢6至9.11.18)。被告吳崇禮之左手腕關節病情,竟於短期內隨著看診醫院及醫師不同,高低起伏遽鉅變化,明顯不合常情。本院審理時,陳功恆亦證稱略以:依98年8月至10月間之高醫復建紀錄,吳崇禮左手腕活動度,約有正常活動範圍的3分之2。以高醫98年10月21日吳崇禮就醫時之手腕活動角度,到同年11月24日我開立診斷書時,如此短期內應該不會退化變成僵直無法活動的程度等語(詳附表肆之一㈣6審理筆錄)。上開事證,已足認被告吳崇禮到民生醫院就診當時,並未誠實呈現其左手腕關節能活動的範圍(角度)。

㈣、況且:

1、勞寶公司之案件承辦進度書記載:「9/15:高醫劉'r開診斷書、寫傷病給付,說他沒達0度,要開還太早。不願多說。」,「11/20內容:林高田表示斷的地方未傷到關節,怕開了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並表示鋼釘可拔起,但跟現在沒甚麼差別,要復健。」(詳表肆之一㈣1)。核與當日劉晉瑋、林高田醫師開立之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均無傷及關節的記載(附表肆之一㈢7.16),並無歧異。依上開事證,堪信劉晉瑋醫師曾拒絕開立可供請領傷病給付之診斷書,林高田醫師更明確告知被告吳崇禮及陪診者,因為未傷到關節,若開立相關診斷書可能會涉及刑責。

2、案件承辦進度書另記載:「10/9:吳明峰say手與骨科較無關係,這需要繼續復健…有照X光,說骨頭看都沒問題。」,「10/21:高醫回診,陳俊凱表示請業務員如何判定何謂僵直?請醫生再開一療程,告知復健老師不要硬凹手(第一次給醫生看)。」,「11/12:民生黃主任表示他手還能動,最多只能寫活動受限,民生停止復健。」(詳附表肆之一㈣1)。核與被告吳崇禮確於98年10月9日及同年11月12日,到民生醫院骨科吳明峰、復健科黃雅凰醫師門診;暨與98年10月21日病歷所載「陳俊凱醫師看診,屈曲70度、伸展80度」、「黃雅凰醫師將當天門診記錄中之活動角度的記載全部刪除」之事證(詳附表肆之一㈢10.11.15)相符。是以,被告吳崇禮暨陪診者曾由吳明峰醫師明確告知,依X光檢查結果骨頭沒問題;及經陳俊凱醫師明示難認為有「僵直」情形;復經黃雅凰醫師明確告知「手能動,最多只能寫活動受限」。依各該醫師的診視結果,益證98年10月及11月間,被告吳崇禮明知其左腕關節之屈曲及伸展角度不可能小於5度。

㈤、綜據前揭物證及說明,被告吳崇禮到民生醫院、聖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其左手腕關節的伸屈活動角度,明顯不可能僅各剩5度且幾乎無生理活動範圍。

四、再查:

㈠、扣案之勞寶公司案件承辦進度書(詳附表肆之一㈣1),99年10月14日前之紀錄,雖係公司其他人員寫,但被告許乃薇接辦時確曾看過所載內容;至於99年10月14日以後之紀錄則係許乃薇所寫,許乃薇均有告知史文榮等情,業經許乃薇證述在卷(詳本院109年5月28日審理筆錄、附表肆之一㈣1說明欄)。

㈡、酌以案件進度表載明「9/22:(民生回診)陪診,提醒手角度要注意,有說朋友要介紹兼差的工作,告知會影響後續處理。」、「10/14:已在民生留10角度。」、「10/29:…吳'r目前晚上有在開聯結車,還蠻擔心領不到保險金。有安慰並打氣了。」(詳附表肆之一㈣1)。且被告吳崇禮於98年10月間就已開始實際駕駛聯結車,亦經吳崇禮、許乃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詳附表肆之一㈣4⑴、5⑴③)。應認98年9月至10月間,被告吳崇禮左手腕恢復狀況已得返回職場工作,但擔心會影響請領保險金。暨勞寶公司人員確曾授意被告吳崇禮就診時要注意手腕角度,並刻意在民生醫院就醫時留下10度之紀錄。

㈢、況且,依案件承辦進度表記載「11/24:陳功恆目前只願意寫僵硬,活動困難,陳'r有點覺得吳宗明太假了。」(詳附表肆之一㈣1)係許乃薇所寫,上開「陳R」就是陳功恆,業經史文榮、許乃薇證述在卷(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及附表肆之一㈣1說明欄),並與被告吳崇禮確於當日到聖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參附表肆之一㈢17)之客觀事證相符。

益證被告陳功恆於診治時及開立診斷書前,已明知被告吳崇禮明顯佯裝及跨大病情。

㈣、又國泰人壽公司於98年12月31日派員訪視時所見,被告吳崇禮只能5指向下,曲屈及伸展才5度,左手腕關節僵直(詳附表肆之一㈣2),與其就醫時呈現予陳功恆醫師觀看之情形相同,卻與當時其之客觀病情歧異。

㈤、綜據前揭物證及說明,酌以被告吳崇禮之左手腕關節的活動角度,於短期內隨著看診醫院及醫師不同而高低起伏遽鉅變化。且勞寶公司人員曾刻意提醒其就診時要注意手的角度,實際上在98年10月亦已開始駕車工作,甚至被告陳功恆看診時也曾認為其太假了等情,應可排除鑑定報告所指「因疼痛而影響手腕活動角度」之因素。暨堪信被告吳崇禮係依勞寶公司人員授意,於就醫及保險公司人員訪視時,均刻意佯裝加重病情。被告吳崇禮、許乃薇、史文榮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至為明確。

五、又查:

㈠、被告陳功恆雖否認犯罪,然衡諸高醫及民生醫院的多位醫師診視時,均能知悉被告吳崇禮未傷及左手骨頭、關節未達僵直程度,不願依其請求開立得供請領殘廢保險金的診斷書(如前述)。被告陳功恆於診治被告吳崇禮當時,為已具相當行醫經驗之醫師;98年9月8日及同年月24日門診時更曾拍攝被告吳崇禮手腕之X光片,應該亦能確知被告吳崇禮骨頭傷勢及復元情形。因此,縱使被告吳崇禮佯裝病情就醫,被告陳功恆應無輕易受騙及誤信的可能。

㈡、況且,被告陳功恆於98年11月24日看診時,就覺得「吳崇禮太假」,有前揭扣案物證可佐,應可佐證被告陳功恆於診治及開立診斷書以前,明知被告吳崇禮佯裝及跨大病情。為此,被告陳功恆明知吳崇禮佯病就診,仍將不實病情登載於診斷書以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至為灼然。

六、綜上所述,事實欄五所示被告吳崇禮、史文榮、許乃薇、陳功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陸、蔡秀雲請領保險金部分:

一、經查:

㈠、蔡秀雲因車禍致左尺骨骨折等疾症,先後在廣和骨科外科診所、博正醫院、王骨科診所、民生醫院、青彰復建科診所、高醫就醫。暨委由被告陳禾宸代為辦理,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失能診斷書等資料,向勞保局申請左上肢永久失能保險給付,經勞保局以「左腕尺骨骨折未傷及腕關節,不至於明顯影響關節活動範圍。另左肩關節無脫位畸形,亦無關節面破壞,且關節間隙在正常範圍,不致於永久性明顯影響關節活動功能,不符合請領規定」,駁回申請(詳事實欄之六)等情,業經被告蔡秀雲、陳禾宸、陳功恆陳明在卷,並有附表伍之一㈠㈢、附表伍之四所示書物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蔡秀雲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附表伍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附表伍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物證可佐。

㈢、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蔡秀雲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伍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

二、次查:

㈠、被告蔡秀雲向勞保局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該局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伍之一㈠所示。

㈡、經比對上開請領項目規定、病歷及診斷書、鑑定書、美國骨科醫師學會之「肩關節」正常活動角度為「屈曲(前舉)180度、伸展(後舉)60度」,「肘關節」正常活動角度為「屈曲150度、伸展0度」(附表伍之二㈠2)結果。被告蔡秀雲是否佯裝不實病情請領失能給付,涉及其因左尺骨骨折疾症及冷凍肩經治療一年以後,左手之「肩關節、腕關節(共2處)」,是否均達「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喪失機能,第7級失能)」,或均達「運動範圍(角度)喪失2分之1(顯著運動失能,第8級失能)」,或均達「運動範圍(角度)喪失3分之1(運動失能,第11級)」程度。

㈢、為此,應究明被告陳功恆看診時,縱認被告蔡秀雲左手尺骨骨折及罹患冷凍肩,但其左肩關節的活動角度是否「只剩屈曲45度、伸展0度,活動角度共45度」,及腕關節的活動角度是否「只剩屈曲5度、伸展10度,活動角度共15度」。

三、再查:

㈠、被告蔡秀雲、陳禾宸雖均否認犯罪,然蔡秀雲尺骨骨幹骨折,非傷及腕關節,術後恢復良好無合併症,內固定不影響腕關節活動,應無左腕活動受限的問題,也不會導致左肩、肘活動皆受限。依博正醫院所載,受傷處為前臂中段,較接近腕關節,後續的門診左手腕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陳功恆病歷雖記錄左肩、肘、腕活動皆受限,左腕活動度僅10~15度,左肩開始復健時屈曲60度,復健後只剩30-45度。但博正醫院病歷,蔡秀雲傷勢未影響左手三大關節之活動度。而且蔡秀雲復健後,左肩活動度反而越來越差,與醫療學理不符等情,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鑑定意見可佐(詳附表伍之二㈡)。被告雖爭執上開鑑定結論,但經本院再送請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亦認上開鑑定內容符合醫療常規(詳附表伍之二㈢)。綜合上開二份鑑定報告,均認被告陳功恆診治時,被告蔡秀雲的左手腕關節並未受傷;而且車禍所致左尺骨骨折,不會影響左手肩關節及腕關節的活動。

㈡、又:

1、衡諸常情,手術部位若有不適,病患一般多會向實際為其手術的醫師反應。被告蔡秀雲左手骨折,於97年間在博正醫院手術後,直至98年8月26日,仍陸續多次回該院門診及住院拆除固定器(詳附表伍之一㈢2.3.5.8.10至13)。何況,98年7、8月間,其因左手疾症同時在博正、民生醫院就診。設若左肩及左腕之活動角度及運動能力,於手術後確實極度受限,甚至長達近半年以上(即民生醫院就診之期間及情形),則98年8月到博正醫院回診時,應該會諮詢該院醫師的意見。然被告蔡秀雲證稱略以:我在博正醫院治療快一年時間,我沒有跟博正醫院的醫生講過說肩膀舉不起來等語(詳本院109年6月11日審理筆錄),所為顯與常情不符。

2、況且,左手腕關節部分,依98年7月及8月間蔡秀雲的就醫紀錄:當年7月1日及22日在民生醫院就診時,左腕活動極度受限(僅5度,5至10度),但不久後,即同年8月12日、20日、26日,回博正醫院拆除固定器的前後,其左手腕活動及手指活動,竟又回復正常。而且同年8月14日至17日在博正住院拆除固定器的期間,也無「腕關節異常」的情形。然稍後,於同年9月到民生醫院就診時,其腕關節之活動角度又異常極度受限(詳附表伍之一㈢6⑹.10至13.15)。被告蔡秀雲的腕關節病情,竟於短期內隨著看診醫院及醫師不同,高低起伏遽鉅變化,明顯不合常情。本院審理時,陳功恆亦證稱略以:依病歷摘要,蔡秀雲於98年8月12日博正醫院「左手腕活動正常、左手指活動可」,而我在同年7月22日「左手腕活動範圍15度」,這二者差距甚多,日期僅差距近一個月,其中一次記載不正確的機率比較大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即被告蔡秀雲在博正醫院、民生醫院就醫所呈現的病情,其中之一應為不實。

3,除此,本次聲請經駁回後約隔3個月,被告蔡秀雲再到高醫

就醫時,其左腕關節的活動角度又大幅改善至85度,而且高醫並未認定其肩關節受限(附表伍之一㈢16)。又98年9月8、9日富邦公司人員訪視時,被告蔡秀雲之左手腕曾向上彎(背曲)近85度。然數日後,即同年9月22日到民生醫院就診時,其左手腕背曲又僅剩5-10度(詳附表伍之一㈢15、㈣

1.2.4),短期內病情一再驟變,實難遽信。

4、何況,本院審理時蔡秀雲證稱:我車禍開刀完出院之後,要工作賣烤地瓜、整理家務拖地、掃地、洗衣,還要照顧中風的至親(涉隱私,詳卷),他生活沒辦法自理,起居、洗澡及上廁所都需要人攙扶。我平常的交通工具是摩托車,到醫院就診都騎摩托車去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陳功恆則證稱,若以民生醫院病歷所載之蔡秀雲手腕活動角度及肌力,要照顧該至親及騎車,會很勉強而且危險等語(同上開審理筆錄),益證民生醫院病歷所載之蔡秀雲病情,明顯不合理。

㈢、至於被告蔡秀雲雖推稱:到民生醫院就診時,左手腕可以動,但會痛不靈活等語。然被告蔡秀雲係手術後經過9個月才開始到民生醫院就診,當時其早已能從事工作及照顧家人等極耗費手臂力氣的動作。況且疼痛指數共10分,3分以下輕微疼痛,此為日常一般常識。而98年8月中旬蔡秀雲回博正醫院住院行拆除固定器之手術,手術後疼痛指數僅2分(附表伍之一㈢11)。則於被告陳功恆看診時,被告蔡秀雲豈有因為感疼痛而導致肩腕關節活動角度遽降的可能性。兼衡前揭病情異常遽變及日常生常之實情,前揭辯詞應無足採。綜據前揭就醫經過及說明,被告蔡秀雲於98年間在民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時,並未誠實呈現其左肩關節及左腕關節之活動角度。

四、又查:

㈠、申辦本件之保險過程,被告陳禾宸不僅實際到過被告蔡秀雲住處,且到過其工作的地瓜攤親見工作情形。暨曾陪被告蔡秀雲到民生醫院就醫,也知道其在博正醫院就醫。被告蔡秀雲並曾實際讓陳禾宸觀看其左手活動情形,業經陳禾宸、蔡秀雲陳明在卷(同上開本院審理筆錄),被告陳禾宸應該明知民生醫院診斷書所載之蔡秀雲左手及腕關節活動角度,與實際病情差異甚大。

㈡、酌以被告蔡秀雲雖稱陳禾宸未授意其在就診時欺騙陳功恆醫師,但蔡秀雲亦證稱略以:陳禾宸講一點點,他有說「妳就說妳這裡痛、不能拉直、動作不能太靈活」,他要我跟醫師講這樣,我記得應該是這樣。(妳說陳禾宸跟妳講怎樣?)因為他跟我說「妳有痛的地方,要跟醫生說妳有痛,妳真的很不靈活」,他只是叫我動作不要那麼大,不要那麼靈活,他叫我跟醫師說,妳這裡就是痛,這裡就是不能出力,說真的那時候是這樣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即陳禾宸曾明示其於就醫時說會痛,動作不要太大,不要太靈活不要太出力。然被告蔡秀雲係手術後經過九個月才到民生醫院就診,縱仍偶有輕微疼痛,亦不致於大幅影響其左肩肘關節的運動(如前述),何須強調及特別交代「就診時要說會痛,動作不要太大」。為此,堪信被告蔡秀雲、陳禾宸應是共同假藉疼痛,及刻意減低動作的範圍,佯裝加重病情。

㈢、況且,肌力雖非本次請領保險給付的判斷項目,但酌以民生醫院被告陳功恆看診時,被告蔡秀雲左腕肌力(2-),肩肌力為(2-分)。依醫療學理,肌力2分表示手只能垂放無法提起或活動(詳附表伍之一㈢6病歷、附表伍之二㈠)。與在同一時期,其尚能工作及照顧家人的實情(如前述),明顯不符。益證被告蔡秀雲、陳禾宸佯裝不實病情就醫,藉不符實情之診斷書向勞保局詐領失能給付。

五、又查:

㈠、被告陳功恆堅決否認犯罪及略稱:蔡秀雲的病歷記載「肩部粘連囊炎」就是俗稱的「五十肩」、「冷凍肩」,造成的原因有很多種。以蔡秀雲的情況,我覺得跟其尺骨骨折可能有間接關係,所謂繼發性,即可能在尺骨骨折當時,有衝擊力整個傳上來,身體有滾轉或其它撞擊,肩膀及手可能都會受傷;蔡秀雲的左肩關節部分,很大機率是因為她的尺骨骨折所造成的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

㈡、病患若蓄意跨大病情,未如實呈現肩腕關節的活動角度,確有誤導醫師之可能性。酌以本次左尺骨骨折手術後約1個月,被告蔡秀雲旋自97年8月16日至98年8月11日,在青彰復健科診所掛號44次,復健治療259次,經診斷為肘腕關節攣縮(附表伍之一㈢9)。期間甚長,診所的證明又非請領保險給付之主要憑證。衡情應係蔡秀雲自覺左手肩腕不適,才會從術後長期在診所復健。

㈢、因此,不論正確病因是否為冷凍肩,被告蔡秀雲在民生醫院就診時,骨折處之內固定器尚未拆除,且已長期在診所復健。民生醫院初診時,經超音波檢查結果,左肩關節又有慢性發炎現象(附表伍之一㈢6)。而病患手腕關節的活動角度,醫師多僅以目視及L形尺測量(如前述),實際上亦難要求病患密集拍攝X光或自費另以高階儀器檢驗。因此,本案既乏被告陳功恆於診視時明知病患蔡秀雲佯裝跨大病情之相關證述或物證,則其開立之診斷書所載左肩左腕僵硬及各該關節之活動角度,雖與實際病情不符。但既非全無依憑,依罪疑唯輕原則,僅能認與醫術良劣較有關,而難逕認被告陳功恆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診斷書。

六、綜上所述,事實欄六所示被告蔡秀雲、陳禾宸,共同利用不知情之被告陳功恆開立與實際病情(肩、腕關節活動角度)明顯不符之診斷書,用以詐領保險金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柒、楊進安請領保險金部分:

一、經查:

㈠、被告楊進安因騎車摔倒,致右肩肩峰與鎖骨分離併肩峰與鎖骨和喙突與鎖骨韌帶完全斷裂等疾症,先後在小港醫院、安泰醫院、民生醫院就醫。暨委由被告陳禾宸代為辦理,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書等資料,先後2次向勞保局申請上肢失能給付,勞保局先駁回,再准許部分給付。暨向國泰人壽公司、明台產物公司申請殘廢給付,國泰人壽公司駁回聲請,明台產物公司則予核准,被告楊進安再依約將所獲給付之部分款項交予陳禾宸(詳如事實欄六)等情,業經被告楊進安、陳禾宸、陳功恆陳明在卷,並有附表陸之一㈠㈢、附表陸之四所示書物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楊進安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附表陸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附表陸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證可佐。

㈢、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楊進安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陸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

二、次查:

㈠、被告楊進安向勞保局、國泰人壽公司、明台產物公司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公司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陸之一㈠所示。

㈡、經比對上開請領項目規定、病歷及診斷書、鑑定書、美國骨科醫師學會之「肩關節」正常活動角度為「屈曲(舉)180度、伸展(後舉)60度」,「肘關節」正常活動角度為「屈曲150度、伸展0度」(附表陸之二㈠1⑶.2)結果:

1、請領勞保失能給付是否不實:涉及被告楊進安前揭疾症經治療後一年後,右上肢之肩關節、肘關節(2處)運動範圍(角度),是否喪失2分之1(顯著運動失能,失能第8級)。

或肩(1處)關節運動範圍(角度),是否喪失2分之1(顯著運動失能,失能第11級)。

2、請領保險給付(國泰人壽公司)是否不實:涉及被告楊進安前揭疾症經治療六個月後,右上肢之肩關節、肘關節,2處或其中1處,是否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活動。

3、請領保險給付(明台產物公司)是否不實:涉及被告楊進安前揭疾症經治療後,右上肢之肩關節、肘關節(2處)之運動範圍(角度),是否喪失2分之1(顯著運動障礙)。

㈢、為此,應究明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及診斷書所載,被告楊進安之「右肘」關節之屈曲,是否只剩40度(喪失逾2分之1)」。及其右肩關節之活動角度,是否只剩「屈曲15度、伸展0度,可活動15度(喪失逾2分之1)」。

三、再查:

㈠、被告楊進安、陳禾宸雖均否認犯罪,然:⑴、肩關節部分:楊進安98年3月30日就診陳功恆醫師時,肩峰與鎖骨分離已癒合並移除內固定,且距97年8月6日受傷日已超過6個月。

加上個案非肩關節受損,若術後有些微影響肩關節活動,亦不至於會達到陳功恆醫師病歷及診斷書所載的僅剩下不到十分之一的活動度。⑵、肘關節部分:安泰醫院診斷未提及有肘關節問題,且98年9月25日民生醫院肘關節X光結果正常。在未傷及肘關節及肘關節X光結果正常的情況下,肘關節不可能僵直,活動度不可能僅剩40度,陳功恆醫師之診斷書與安泰病歷及民生醫院X光檢查結果不符等情,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鑑定意見可佐(詳附表陸之二㈡)。被告雖爭執上開鑑定結論,但經本院再送請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亦認上開鑑定內容符合醫療常規,暨補充敘明「臨床實務經驗上,肩關節以夾板、三角巾等固定,短期內肘關節可能僵硬,但復健治療約一至二個月後即可逐漸回復;本件病人受傷後逾一年仍顯著僵硬且活動度僅40度,與一般學理難謂相符」(詳附表陸之二㈢)。綜合上開二份鑑定報告,即均認被告陳功恆診治時,被告楊進安右手「肘關節」應未受損,且「肩關節」活動角度不可能只剩十分之一(15度)。

㈡、本院審理時,楊進安證稱略以:肩膀開刀後,我以三角巾等物固定的時間,應該有兩個月,但沒超過5個月。在98年農曆年前就已取下,所以我去民生醫院復健前就已取下。我在安泰醫院復健時,沒有提到有肘關節或右肩無力的問題。98年3月30日我去民生醫院就診前,因為肩膀開刀舉的角度會受限制,右手肘及右手腕則沒有受到影響,手腕及手肘都可以動,右手肘動的角度沒有問題,但手肘會痠等語。又楊進安當庭示範手術後直到民生醫院看診之期間,其右手所能平舉、前舉、後擺的角度,經陳功恆當庭測量結果為「屈曲65度」(詳本院109年6月18日審理筆錄),足見被告楊進安至民生醫院看診時,其右手肘應該可以正常舉動,且其右肩之屈曲角度也與診斷書所載「15度」明顯不符。因此鑑定報告所指右肘關節未受損,不可能僵直,活動角度也不可能只剩40度;而且右肩關節活動的角度不可能只剩十分之一等情,確與楊進安到民生醫院診時的實際恢復狀況相符。

㈢、酌以本院審理時,陳功恆證稱:依照我的診斷證明書所載情形,楊進安吃飯拿筷子會有困難,拿不到筷子(當肩關節角度15度、右肘關節40度的時候,這樣有辦法開2.3的休旅車嗎?)我覺得也有困難,生活上應該會影響很大。這樣的角度,生活上很多事情,都受到很明顯的影響等語。而楊進安亦證稱:我在安泰醫院復健時,沒有提到有肘關節或右肩無力的問題。我家住小港,但都自行開休旅車上下班及前往到民生醫院看診,吃飯不必由他人餵食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足見其到民生醫院就醫時,日常生活已能自理,應無診斷書所載右手機能嚴重喪失的情形。至於楊進安雖另稱:我盡量不用右手,而僅以左手開車及操作換檔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與常情明顯不符,實難逕予採信。並足佐證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書所載病情,確與被告楊進安當時的實際病情並不相符。

四、又查:

㈠、被告楊進安雖推稱:作動作會疼痛,並未佯裝病情就醫等語,然病患開刀後若長期疼痛達無法舉手的程度,多會向醫師尋求減解疼痛的方法。但楊進安竟稱:不曉得右手肘會痠的原因,我沒有問醫生(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此與一般人的就醫常習,並不相符。況且肌力雖然不是本次請領保險給付的判斷項目,但酌以民生醫院被告陳功恆看診時,被告楊進安的右臂肌力僅「2分(學理:手只能垂放無法提起或活動)」(詳附表陸之一㈢5病歷、附表陸之二㈠)。與同一時期其能駕車外出、自行用餐吃飯、自理生活之實情(如前述),明顯未合。兼衡明台產物公司派員訪視時,被告楊進安的右臂及右肘上舉角度,與其在民生醫院就診時的角度類似,而異於日常的活動角度。堪信被告楊進安到民生醫院就醫時,刻意佯裝加重病情。

㈡、又被告楊進安證稱:「(陳禾宸到你家去的時候,他有請你舉你的右手的情況給他看嗎?)有。(就是做像剛才你示範的那些動作嗎?)對。(你有照實做給他看嗎?)有等語(同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則被告陳禾宸應知楊進安的實際病情,明顯輕於診斷書所載病情,竟仍持診斷書代辦請領保險金,實難再推稱渠等無共同詐欺取財的犯意聯絡。況且被告陳禾宸介紹及陪同楊進安到民生醫院就醫,並於保險公司人員訪視時在場等情,亦經楊進安於警偵訊時證述明確,楊進安並稱:因為陳禾宸跟我說安泰醫院開立的診斷書無法認定失能項目,所以叫我去民生醫院找陳醫生開立診斷書等語(警一卷355頁)。堪信渠等明知實際開刀的安泰醫院所認定的傷勢不能請領失能給付,被告陳禾宸才授意楊進安改到民生醫院就診及開立能請領給付之診斷書。信渠等二人共同假藉疼痛刻意減低右肩動作範圍,及佯裝右肘亦有病情,藉不實診斷書詐領保險給付,事證明確。

五、被告陳功恆開立前揭4張診斷書,是否明知與楊進安就診時之實際病情不符,及有無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

㈠、鑑定意旨雖指出前揭民生醫院之4紙診斷書,有與醫學原理不符之處。然被告陳功恆堅決否認開立診斷書時,明知楊進安病情不實,並於本院審理(109年6月18日)時證稱略以:

1、安泰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有記載右肩脫臼,但沒寫手肘受傷,手肘部分是我觀察到才寫的。我記載的受傷的部位為肩膀、手指骨折及脫臼。

2、肩膀肌力3分要能舉完活動範圍及抵抗重力,這兩個條件都要達到,他只能舉一點點10度左右,所以我認為他的肌力不到3分就記2分。手肘正常活動角度為0度到145度,當時他手肘活動範圍從10度到60度間,相減差不多50度。

3、楊進安98年8月13日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右肘關節活動角度40度」,是指當時楊進安的右肘關節可以活動,但角度受限只有40度,不是完全不能動,40度是當天量的角度。

4、民生醫院98年3月30日到98年9月25日看診期間,4月18日肩膀(3張)、左食指(2張)有照X光。但這X光跟量測角度沒關係,角度量測主要還是用量角器及目測為主。

5、楊進安是骨折,神經沒有受損,主要不是因肌肉無力,肌肉無力有可能會影響到角度,但這個案件不會,因為他是骨折,會是單純囊縮或僵硬,不是肌力無力。

6、手肘看起來好像沒有直接傷害,但他受傷斷的地方蠻多,因為他是車禍,受到衝擊,右肩脫臼,肩膀韌帶全部斷裂,我想衝擊很大,有可能會傷及手肘或其它部位。或者因肩膀須固定不能動,固定久了手肘也會硬掉,這二種都有可能。因為他受傷不敢動就會僵硬,所以我不會懷疑他奇怪。我原來猜想有可能是他太久不敢動就僵硬掉了,但這種情形X光照不出來。

7、以夾板或三角巾固定,短暫發生短期肘關節僵硬,確如長庚醫院的鑑定報告,通常復健一、兩個月就可恢復。但我覺得有例外較久的情形,我不知道為什麼,可能是體質。因為固定而造成的僵直,臨床上不是所有患者都一定在一、兩月內恢復,這也要看復健積極度。手肘是全身最容易僵硬的關節,只要稍微不動,固定幾個禮拜它會硬半年,甚至很僵硬,要復健很久才喬得回來。

8、9月25日手肘照X光,是因為他的內固定器拔掉了,活動這麼差,是不是脫臼沒喬回去或什麼的。我要追蹤是否有脫臼及依舊脫臼的情形,如果有脫臼我會請他去補釘再重新處理。但檢查後如果病歷沒特別記,就是沒有我猜測那些情形。會直到9月25日手肘才照X光檢查,可能是一開始沒有完全受傷,從外觀上沒看到特別的突出或腫大,所以我就會覺得大概是固定太久,或者一開始有受傷沒有察覺。可能不是脫臼或骨折,畢竟外科已經看過了。可能是我最後覺得怎麼那麼久了還沒好不然看一下,或病人要求照,我現在忘記了。

9、如果病人自己可做完整角度只是會痛,這樣不算手肘僵硬及受限。

、(依照你剛才所述,其實是因為肩膀受傷,所以要固定,手肘也有可能因為固定久了就硬掉,如果你今天已經有認知是為了治療肩膀,所以在固定而讓手肘就硬掉的結果,那你還可以在沒有辦法排除這個原因之前,就寫說這樣手肘的問題也是導致於車禍造成,而且會「症狀固定」,甚至是「顯著運動傷害」嗎?而不是導因於你肩關節的治療嗎?)顯著是少於二分之一就是顯著了。基本上因為他受傷了,有固定而有活動受限,這是活動受限的原因之一,但也有可能在受傷當中而有受到的傷。(當時你可以直接排除這是固定過久所造成的一時性問題的理由是什麼?為了肩膀的診斷,綁了三角巾之後,有人手肘就永遠不能動了,你的意思是這樣嗎?)有可能當時有受傷,只是不是骨折這麼明顯的傷,還是軟組織的發炎等傷勢等語。

㈡、酌以被告楊進安於98年3月底,開始到民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復健。同年4月中旬雖已拍攝肩關節X光,但直到98年9月25日才拍攝右肘的X光及開立第4張診斷書。因此,在開立第1至第3張診斷證書以前,民生醫院並無楊進安的右肘X光片,難逕認被告陳功恆已明知楊進安的右肘關節正常無損。酌以被告陳功恆所書立供明台產物公司審核保險申請時參考之98年9月18日病情摘要,雖記載「現在治療效果不明顯」,但亦敘明「無法確定症狀永遠固定與否」(詳附陸一㈣3),應可佐證被告陳功恆主觀上,並無出具不實診斷書以協助領取保險金之犯意。為此,不論前3張診斷書所載之楊進安右手肩肘關節喪失機能程度,是否與實際病情相符。既乏被告陳功恆當時明知病患佯裝加重病情的相關證述或物證。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僅涉其當時的醫術良劣,而難逕認被告陳功恆明知病情不實仍開立診斷書,暨難遽認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

㈢、被告楊進安手術後隔約9個月,才到民生醫院就醫,到98年9月25日更已持續在民生醫院復健將近6月,一般而言,通常傷勢應改善。就檢察官所詢「為何直到9月25日手肘才照X光檢查」,被告陳功恆亦稱:可能是我最後覺得怎麼那麼久了還沒好,不然看一下等語(前揭五㈠之8),則開立98年9月25日診斷書當日,被告陳功恆對實際病情已非確信無疑。

然被告陳功恆開立98年9月25日第4紙診斷書前既先看過X光片,被告陳功恆亦稱:拍照後如果病歷沒特別記,就是沒有發現其猜測脫臼情形(如前揭五㈠之8),則當日觀看所拍攝的X光片後,被告陳功恆應能輕易知悉楊進安的右肘關節完好未受損及已排除脫臼等可能性,暨查知前3張診斷書所載右手肘機能與實情不同。詎其竟應病人要求立即開立與前3張幾乎無異的第4張診斷書供作請領保險金之用,應認被告陳功恆開立第4張診斷書,係明知病情不實而登載業務文書及具幫助詐欺取財的故意。

六、綜上所述,事實欄七㈠至㈡所示被告楊進安、陳禾宸共同利用不知情之被告陳功恆開立與實際病情明顯不符之診斷書,用以詐領保險金之犯行;及事實欄七㈢所示被告楊進安、陳禾宸、陳功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捌、柯清和請領保險金部分:

一、經查:

㈠、被告柯清合因滑倒右腕劇痛右橈骨遠端骨折等疾症,先後在原祿醫院、重仁骨科、高醫、聖功醫院就醫。柯清和於重仁醫院住院期間認識陳禾宸,出院後委由被告陳禾宸代為辦理,持高醫林育全醫師開立之「98年9月5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詳附表柒之一㈢8、㈤之1),申請勞保局失能給付,於98年10月6日核准,依職業傷病失能第13級給付13萬1697元(詳附表柒之一㈢8、㈤之1,簡稱:第一次申請)。旋再由被告陳禾宸代為辦理,於99年3月9日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聖功醫院99年3月2日勞保失能診斷書等資料,向勞保局申請「右手腕永久失能給付」,經勞保局以「同一部位失能,已請領第13級給付在案。此次申請右腕關節情況尚良好,治療應可改善,失能等級未提高」駁回申請(詳事實欄八,簡稱第二次申請)等情,業經被告柯清和、陳禾宸、陳功恆陳明在卷。並有附表柒之一㈠㈢㈤、柒之四所示書物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柯清和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附表柒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附表柒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證可佐。

㈢、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柯清和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柒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

二、次查;

㈠、被告柯清和因右手腕疾症,於98年及99年間,分持高醫、聖功醫院之勞工失能診斷書,先後2次向勞保局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該局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柒之一㈠、㈤所示。

㈡、經比對上開請領項目規定、病歷及診斷書、鑑定書、美國骨科醫師學會之腕關節正常活動角度為「掌屈80度,背屈70度,合計150度」(附表柒之二㈠1⑶)。暨領取第一次申請之給付後未滿半年,即再以「右腕關節喪失之活動角度惡化,已逾2分之1(即75度)」為由,提出本次申請,勞保局以「同一部位已請領第13級給付,右腕關節情況尚良好,失能等級未提高」駁回申請(如前述)等情。第二次即本次(99年)被告柯清和再以同一右腕傷勢申請失能給付,是否佯裝不實,涉及被告柯清和前揭疾症經治療後,是否由已請領之「13級(腕關節活動角度喪失3分之1)」惡化為「11級(腕關節活動角度喪失2分之1)」。

㈢、為此,應究明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及診斷書所載,被告柯清和之「右手腕僵直,屈曲20度、伸展20度,可活動40度(右手腕關節)」是否屬實。即被告柯清和到聖功醫院看診時,其右手腕關節活動角度,是否由98年間之「掌屈30度、背屈40度,合計70度(98年9月5日高醫失能診斷書)」,退減為99年間之「屈曲(掌屈)20度、伸展(背屈)20度,合計40度」。

三、再查:

㈠、被告柯清和、陳禾宸雖均否認犯罪,然依X光片及重仁骨科醫院所載,被告柯清和骨折處並非關節處,癒後良好已移除外固定器。復健後,97年9月12日右腕關節活動確實有改善。依醫療學理,98年12月2日其右腕活動角度不會變差。因此陳功恆醫師診斷書所載「屈曲、伸展各20度」,與醫療學理不符等情,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鑑定意見可佐(詳附表柒之二㈡)。被告雖爭執上開鑑定結論,但經本院再送請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亦認上開鑑定內容符合醫療常規,除非「病人怕痛而不敢動,因長時間未活動,可能發生關節攣縮,肌肉可能就萎縮」(詳附表柒之二㈢)。綜合上開二份鑑定報告,即若無「怕痛長期不動,導致關節攣縮、肌肉萎縮」的情形,則由被告陳功恆看診時,被告柯清和右手腕關節的伸曲角度不可能各只剩20度。

㈡、酌以本院審理時,被告柯清和雖先稱:重仁骨科手術後,手腕關節活動沒有改善等語。然依重仁骨科病歷所載,被告柯清和於該院住院手術,97年6月30日出院後,於同年9月12日回該院復健時,右腕關節活動改善(詳附表柒之一㈢5)。嗣經檢察官當場告知被告柯清和,其係「重仁骨科開刀後,經過約一年多,又到高醫看診」,並再詢以:開完刀後,手腕關節活動的角度,跟到高醫看診時活動的角度,都一樣,還是有改善很多?柯清合亦證稱:有改善不少,但還是痛等語。嗣檢察官再明確告知被告柯清和,其在高醫由林育全醫師看診、聖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的確切時間,並詢以「當時你的手腕關節在這三個月中,右手腕關節活動的情形是一樣還是有差別?」,被告柯清和稱:差不了多少,因為我在上班騎摩托車。痛,怎麼轉都痛。(不是問你痛不痛,是問你角度大概能夠彎多少?)角度都是一樣等語(詳本院109年7月23日審理筆錄)。即被告柯清和稱重仁骨科開刀以後,其右腕關節的活動確有逐漸改善。98年9至10月間到高醫由林育全醫師看診時,與稍後即98年底99年初到聖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其右腕關節的活動角度相同並未退化。

㈢、除此,陳禾宸亦證稱略以:「(99年3月時,柯清合他的手腕關節是比去高醫看的時候還糟糕嗎,不然為何要再去申請第二次?)那時候他的活動,跟剛進去高醫的活動,差沒有多少,沒有復原多少。(你的意思是去高醫看,跟去聖功醫院看,柯清合的右手腕關節活動角度是差不多,沒有改善?)對。」等語(同本院上開筆錄)。即亦稱98年到99年初,在高醫及聖功醫院看診時,被告柯清和的右腕關節並未退化,活動角度相同。

㈣、本院審理時陳功恆證稱:依病歷所載,我看診的這3個月沒有太大變化,也無肌肉攣縮的記載。及稱:「(正常來說,若沒有特殊情況,有無可能他原來活動的度數到70度,後來沒有去處理就惡化變成如你剛才所述的40度?剛剛你說他中間也有一個什麼外力,但我是說若正常來說,一般這種情況是會越來越好還是越來越差?)我覺得大部分應該是差不多就那個樣子,假設之前高醫測量是70度這個誤差範圍,大概差不多應該是這樣,除非他有其他原因。(但70度是可能維持或可能更好?)對。(但應該不會再退回去?)我覺得應該大部分都不太會,但很難說。」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即其亦認為一般情形,被告柯清和的右手腕關節活動角度,應該不會由98年間的70度,退化成99年初之40度。

㈤、林育全證稱略以:98年9月5日當天柯清合有拍X光,已經受傷1年多,骨折已經癒合。骨折除非位移很嚴重,不然骨頭本身不會影響到他右手腕關節的活動。大部分會影響都是周圍軟組織,包含韌帶、肌腱等等,可能因為手術或骨折後打石膏或用固定器固定期間沒有活動,這些軟組織會變得比較僵硬,會沾黏或叫作攣縮,就可能會影響到他的角度。開刀一年之後,仍有可能發生關節受限的情形。惡化都在受傷被固定完之後關節角度變小,石膏拆掉開始復健治療很多人的角度會改善,但改善到什麼程度、能不能回復到正常,就很難說,因人而異等語(詳本院上開審理筆錄)。即通常於拆除石膏後開始復健及活動,就會改善手腕關節之活動角度。

㈥、綜據上開書證及說明,依鑑定結果及陳功恆、林育全證述,均認被告柯清和至聖功醫院就診時,其右手腕關節通常應不至於退化而減少活動角度。被告柯清和、陳禾宸亦均稱,實際角度與98年9至10月間到高醫就醫時相同。除此,重仁醫院病歷亦記載出院後經復健,被告柯清和右手腕關節已有改善。本院審理時柯清和更稱:98、99年,至高醫、聖功就診及申請保險金時,係從事保全工作,負責值班收包裹、訪客登記、總機等工作,當時已能自己吃飯及騎摩托車等語(本院上開審理筆錄),顯無因怕痛而長期不敢活動的情形。為此,應得排除鑑定報告所指「因疼痛長期不動致肌肉攣縮」的因素。堪信被告柯清和至聖功醫院就診時,其呈現之右手腕關節活動角度,明顯低於實際能活動的角度。當時被告柯清和右手腕關節伸曲角度,實際上並未退化成各只剩20度。

四、又查:

㈠、柯清和證稱: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是陳禾宸拿給我的,說要給醫生寫嚴重一點,才會符合勞保給付標準等語(詳102年3月7日偵訊筆錄),即陳禾宸授意其就醫時應佯裝加裝病情,以便能請領保險金。

㈡、又被告柯清和持高醫診斷證明,於98年10月6日經核准領得保險金後,旋於同年12月間改至聖功醫院就診。而就換院復健的原因及經過,本院審理時柯清和證稱:陳禾宸覺得98年申請的錢太少,不合比例,所以99年又申請第二次。高醫已經開過一次了,第二次比較不適當。所以去別的醫院試試,再去聖功檢查看看,是否能再申請多一點等語,暨陳禾宸證稱:有時每個醫院的醫師認同的或許不一樣,再去做復健或許醫生有時候看法不同。就是復健看看有沒有機會再請領一次。去聖功看診時,有提供重仁骨科病歷,但沒有提供高醫病歷,沒有跟陳功恆說高醫曾診斷角度為70度等語(本院上開審理筆錄),足見渠等為請領更高額的失能給付,而刻意避開已開立證明之高醫,改至聖功醫院復健,並於被告陳功恆看診時,蓄意隱瞞高醫曾就腕關節開立較高活動角度之客觀事實。

㈢、衡諸刻意換院及蓄意隱瞞曾至高醫就醫之事證,暨被告柯清和至聖功醫院就診時,呈現之右手腕關節活動角度明顯低於實際能活動角度之事實,應足佐證前揭柯清和所稱陳禾宸授意其佯裝加裝病情等證述為可採。從而,被告柯清和、陳禾宸共同佯裝病情藉不實診斷證書請領保險金,事證明確。

五、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書所載「右關節之活動角度」,雖與柯清和之實際病情不符。然本院109年7月23日審理時,曾診治過柯清和及開立98年9月5日高醫勞工保險失能診斷證明之高醫骨科醫師,即鑑定人證人林育全醫師,證稱略以:

㈠、手腕角度的測量,基本上先由病人展示主動活動的角度給醫師,因為病人來門診是有病痛需要幫解決,所以我們不會在第一時間就懷疑他是欺騙。除非有較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就會把他的角度記錄下來,如果懷疑角度有問題,醫師用手幫他作活動,看角度跟他自己活動的角度是否相同。病人的手腕活動角度,原則上我是請病人動給我看。除非一開始就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手腕關節較少遇到不合理處,其他關節如髖關節或膝關節,例如病人能坐在侯診室的椅子至少就能彎到90度,進診間卻說他的髖關節或膝關節活動角度非常差,如髖關節連屈曲20度、30度都不行,這樣我就覺得不合理,就會加上被動式測量。

㈡、真的有疼痛或角度限制,會看他活動狀況,病患可能手術後有併發症疼痛或僵硬的問題,所以我也很難判斷實際角度是多少,只能以我在診間看到的活動角度加以記錄。如果病人假裝,即使用手去幫他做活動,他如果抵抗,也無法知道真實角度。就算我用手去測量,病患可能抵抗我,還是無法知道是因為疼痛抵抗或為了減少角度而抵抗。除非將病人麻醉再用被動方式測看角度,才較有辦法知道真實角度。

㈢、我們無法揣測病患想什麼,只能將看到的反應記在病歷上,例如彎到某個角度後會疼痛,我就在病歷記載他彎到20度、他會疼痛。若病患疼痛,並沒有強硬規定說醫師不能紀錄角度而一定要寫無法評估,每個醫師有不同記法,我的習慣仍會記錄角度,但有時會註記有疼痛狀況。

㈣、我開失能診斷證明書,右手腕的活動度數,原則上我是以目測病人主動的活動角度方式填寫角度。若需更精確的角度會以量角器量。我個人經驗,目測與量角器所量角度,一個角度可能差10度,但這沒有科學的證據與數據,況且每位醫師目測的角度也可能不同。比較嚴謹還是用量角器去量,但有時我們會便宜行事。

㈤、我開勞保及非勞保診斷證明書的標準一樣,就請病患盡量彎,原則上相信病患的表現是真的。如果有懷疑當然會跟病人溝通,說有什麼樣的問題,是否問題解決後再來重新看一次再評估整個狀況,我知道有些醫師會因為某些狀況拒絕開立。我開立的柯清和診斷書上的角度,應該是目測的角度。

六、本案尚乏被告陳功恆於診視時明知病患(柯清和)佯裝病情之相關證述或書證。衡諸病患手腕關節活動角度,醫師多僅以目視及L形尺測量(如前述),林育全已稱無其他工具檢驗,且目測與量角器測量每個角度可能差10度。病患即被告柯清和又蓄意佯裝欺瞞醫師,原即難排除誤診的可能。現有事證,難認被告陳功恆主觀上有出具不實診斷書以協助柯清和領取保險金之犯意。

七、綜上所述,事實欄八所示被告柯清和、陳禾宸共同利用不知情之被告陳功恆開立與實際病情(右腕關節活動角度)不符的診斷書,用以詐領保險金未遂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玖、論罪及利刑:

一、法律修正: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及施行,提高法定刑之罰金;暨增定刑法增定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自103年6月18日起施行。修正後規定較不利被告陳功恆、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何兆偉、吳金得、陳紫寧、吳崇禮、蔡秀雲、楊進安、柯清和。依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惟僅係將罰金刑明定為新台幣1萬5千元,實際刑度相同,非屬法律變更。

二、被告史文榮、陳禾宸、許乃薇、何兆偉、吳崇禮、楊進安、吳金得、蔡秀雲、柯清和、陳紫寧所犯罪名:

㈠、核被告史文榮所為,如事實欄二㈠及㈡、五所示3次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事實欄二㈢及㈣、四所示所示3次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事實欄三所示1次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陳禾宸所為,如事實六、七㈡、八所示3次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如事實七㈠所示1次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罪。如事實七㈢所示1次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核被告許乃薇所為,如事實欄二㈠及㈡、五所示3次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事實欄二㈢及㈣所示所示2次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事實欄三所示1次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㈣、核被告何兆偉所為,如事實欄二㈠、㈡所示2次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事實欄二㈢、㈣所示2次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核被告吳崇禮所為,如事實欄五所示1次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㈥、被告楊進安所為,如事實欄七㈠所示1次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七㈡所示1次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如事實欄㈢所示1次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㈦、核被告吳金得如事實欄三所示行為、被告蔡秀雲如事實欄六所示行為、被告柯清和如事實欄八所示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㈧、核被告陳紫寧如事實欄四所示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被告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何兆偉、吳金得、陳紫寧、吳崇禮、蔡秀雲、楊進安、柯清和,就前揭各次犯行,分別與附表甲備註欄「共同正犯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詳附表甲備註欄)。又事實欄三、六、七㈠至㈡、八之各共同正犯(詳附表甲備註欄),利用不知情之陳功恆開立不實診斷證明,遂行各該犯行,為間接正犯。

四、事實欄二之㈠㈡㈢㈣、四、五、七㈢所示,被告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何兆偉、陳紫寧、吳崇禮、楊進安之前揭犯行,均係一行為而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修正前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

五、被告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何兆偉、楊進安,就前揭各次犯行,分別所犯上開各罪,均各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刑之酌減:被告史文榮、陳禾宸、許乃薇、何兆偉、楊進安、吳金得、陳紫寧、蔡秀雲、柯清和,未獲取財物而不遂之前揭各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詳如前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七、被告陳功恆部分:

㈠、本案被告陳功恆明知不實而開立不實診斷書,供事實欄二、

四、五、七㈢所示之人使用,對渠等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功恆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構成要件行為,就詐欺取財部分應論以幫助犯。

㈡、核被告陳功恆如事實欄二所示,以一接續開立不實業務文書之行為,幫助何兆偉等人實行數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僅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幫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

㈢、核被告陳功恆所為,如事實欄四所示開立不實診斷書之1次行為,係一行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㈣、核被告陳功恆所為,如事實欄五、七㈢所示開立不實診斷書之2次行為,均係一行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均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

㈤、刑之酌減:被告陳功恆如事實欄二、五、七㈢所示3次幫助詐欺取財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如事實欄四所示1次幫助詐欺取財未遂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且正犯之犯行未獲取財物而不遂,依刑法第70條及同法第30條第2項、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八、審酌被告何兆偉坦承犯行未飾詞推諉,其餘被告則均否認犯罪。審理期間,被告何兆偉、楊進安已依調解筆錄償還各給付保險金之被害人;被告史文榮則就事實欄二㈡詐欺華山產物公司部分,依調解筆錄償還予保險安定基金(詳附表丁),減少各機關及公司人員因相關訴訟或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而須一再出庭應訊之煩累等犯罪後態度。兼衡各被告之教育、工作及經歷、家庭及經濟、健康(均涉隱私,詳卷)、品性(前科,詳卷),詐欺分工及所得金額等一切情狀。就各被告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及就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參酌犯罪後態度、詐欺金額等前揭一切情狀,就被告陳功恆、陳禾宸、許乃薇、何兆偉、楊進安所犯得科罰金之數罪,分別合併定各如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史文榮所犯之數罪,分別依是否得易科罰金,各自合併定如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被告何兆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科表可佐。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已依調解筆錄償還予各給付保險金之被害人(詳附表丁之一)。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其餘被告既否認犯行,本院認不宜為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十、未扣案如附表乙所示被告史文榮、陳禾宸、吳崇禮之犯罪所得(計算明細及說明,詳該附表),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客戶訴訟資料等文書資料為證物,並非違禁勿,無沒收必要,併此敘明,

拾、被告陳功恆不另為無罪諭知(即被訴幫助楊進安詐欺勞保局、國泰人壽公司)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功恆明知楊進安因車禍所致如事實欄七所示右肩傷勢,經住院門診復健,治療情形良好,竟為幫助楊進安請領保險殘障給付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將不實之楊進安右肩關節、右肘關節活動角度,遺存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等內容,登載於其開立之「民生N楊進安勞保失能診斷書」、「民生O楊進安勞保失能診斷書」、「民生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戊㈦1.2.3)。經陳禾宸、楊進安持以向勞工保險局詐領得失能給付23萬4128元,及向國泰人壽公司詐領殘廢保險給付,因該公司未理賠而訛詐未果(如事實欄七㈠、㈡所示)。而認被告陳功恆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未遂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陳功恆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及楊進安、陳禾宸之陳述,及附表陸之一㈠1.2.3所示申請資料、附表陸之二所示鑑定書為據。訊據被告陳功恆堅決否認明知不實而開立上開3張診斷書幫助楊進安等人向勞保局、國泰人壽公司詐領給付(辯解詳如前述)。

三、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功恆開立之民生N楊進安勞保失能診斷書、民生O楊進安勞保失能診斷書、民生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所載右肩關節及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等內容,確有不實。然現有事證,難認被告陳功恆為明知不實仍登載於上開3張診斷書上,業如前述。被告陳功恆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事實欄七㈢所示被告開立不實民生Q楊進安診斷證明書,幫助楊進安等人詐領明台產物公司保險給付之有罪部分,具一罪關係,就此被訴部分,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拾壹、不另為無罪諭知(被告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蔡秀雲、陳禾宸、楊進安、柯清和)

一、公訴意旨略以:就㈠、被告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共同持陳功恆開立之前揭診斷書,向國泰人壽公司詐領保險金未遂(事實欄三)。㈡、被告蔡秀雲、陳禾宸共同持陳功恆開立之前揭診斷書,向勞保局詐領失能給付未遂(事實欄六)。㈢、被告楊進安、陳禾宸,共同持陳功恆開立之前揭診斷書,向勞保局詐領失能給付既遂(事實欄七㈠);及共同持陳功恆開立之前揭診斷書,向國泰人壽公司詐領殘廢保險給付未遂(事實欄七㈡)。㈣、被告柯清合、陳禾宸,共同持陳功恆開立之前揭診斷書,向勞保局詐領保險金未遂(事實欄八)部分。被告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蔡秀雲、陳禾宸、楊進安、柯清和,就前揭所示各自行為,均另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同法第215條不實業務文書罪。

二、經查,被告陳功恆開立之前揭診斷書所載病情,雖與實際病情不符。然現有事證,難認被告陳功恆主觀上有出具不實診斷書之犯意,已敘明如前。上開診斷書縱有不實,既非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不實文書,則被告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蔡秀雲、陳禾宸、楊進安、柯清和,縱持以行使亦不應論以刑法第216條之行使不實業務文書罪。

三、稽諸上開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蔡秀雲、陳禾宸、楊進安、柯清和,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行使不實業務文書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就此被訴行使不實業務文書罪部分,原應為被告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蔡秀雲、陳禾宸、楊進安、柯清和無罪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事實欄三、六、七㈠、七㈡、八所示被告等人之詐欺取財既未遂之有罪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被訴部分,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寅】、無罪(被告陳功恆開立不實之診斷書,幫助詐欺事實欄

三、六、八所示失能給付、保險金部分):

一、公訴旨略以:被告陳功恆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故意,而為下列行為:㈠、明知吳金得病情不實,仍開立事實欄三所示診斷書,幫助吳金得等人詐欺國泰人壽公司。㈡、明知蔡秀雲病情不實,仍開立事實欄六所示診斷書,幫助蔡秀雲等人詐欺勞保局。㈢、明知柯清和病情不實,仍開立事實欄八所示診斷書,幫助柯清和等人詐欺勞保局。而認被告陳功恆就上開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語。

二、公訴人認為被告陳功恆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陳功恆、吳金得、蔡秀雲、柯清和、史文榮、許乃薇、陳禾宸之陳述,及各該申請資料及鑑定書為據。

三、訊據被告陳功恆堅決否認明知不實而開立上開診斷書,幫助事實欄三、六、八所示吳金得等人向國泰人壽公司、勞保局詐領失能給付及保險給付,並辯解詳如前述。

四、經查,被告陳功恆開立前揭診斷書所載病情,雖與實際病情不符。然本案乏被告陳功恆於診視時明知病患吳金得、蔡秀雲、柯清和佯裝病情之相關證述或書物證。現有事證,難認被告陳功恆主觀上有出具不實診斷書以協助渠等領取失能給付或保險金之犯意等情,已敘明如前。

五、稽諸上開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陳功恆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就此被訴部分,應為被告陳功恆無罪之判決。

【卯】、無罪(被告鄧琬淑、史文榮、劉亮妤、陳功恆以不實診斷證明,向國泰人壽公司詐欺取財未遂部分):

壹、公訴略旨略以:被告鄧琬淑於98年5月20日因意外事故至阮綜合醫院急診,經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於98年5月21日至同年月27日住院,期間未進行手術僅疼痛控制及臥床休息,復於98年6月6日至99年2月4日門診治療7次,治療期間無神經學症狀、肌力衰退或其他活動困難之情形。史文榮、劉亮妤明知鄧琬淑經醫師診療後已轉復健治療,未經醫師判定無好轉可能,為使鄧琬淑獲意外險殘障理賠,史文榮、劉亮妤、鄧琬淑竟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劉亮妤陪鄧琬淑前往聖功醫院門診,要求陳功恆開立殘廢診斷證明書。99年1月6日看診時,劉亮妤將已擬好殘廢用語之紙條交由鄧琬淑,並於看診時轉交陳功恆,請陳功恆依紙條開立診斷證明書。然劉亮妤認已開立之99年1月6日聖功G鄧琬淑診斷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㈣、附表捌之一㈠1)尚須修改,遂以鉛筆直接在該份診斷書繕改再交予鄧琬淑,於99年1月27日看診時轉交陳功恆,依照經鉛筆繕改之內容,開立99年1月27日聖功H鄧琬淑診斷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㈣、附表捌之一㈢15)。陳功恆明知附表捌之二㈠㈡所示醫療學理,而鄧琬淑於復健期間神經醫學檢查及肌力均正常。陳功恆竟為幫助鄧琬淑請領殘障給付,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9年2月4日聖功I鄧琬淑診斷書(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㈣、附表捌之一㈠1)上,不實記載「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脊椎疼痛,於98年10月29日至復健科求診到99年2月4日止共門診8次,復健治療共29次,經治療後其前屈角度為零度、後屈角度為12度、右屈為15度、左屈為15度,活動明顯受限」。嗣再由劉亮妤填寫保險給付申請書,檢附上開不實之99年1月6日及99年2月4日診斷書,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惟國泰人壽公司未予理賠,而訛詐未果。認被告鄧琬淑、史文榮、劉亮妤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陳功恆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貳、公訴人認為被告鄧琬淑、史文榮、劉亮妤、陳功恆有前揭犯行,係以渠等之陳述及附表捌之一㈠申請資料、附表捌之二鑑定書為據。

參、訊據被告鄧琬淑、史文榮、劉亮妤、陳功恆均堅決否認犯罪,辯稱:鄧琬淑並未佯裝病情就醫。被告鄧琬淑並另稱:98年5月從阮綜合出院之後,疼痛沒有改善,腳也有麻的情況,聽說聖功醫院陳功恆醫師比較厲害,所以去聖功醫院復健,那時候腰完全無法彎,穿著背架也不行,因為彎的時候很痛,所以不敢彎,但是腳沒有影響,走路沒有問題,不需拿任何輔具或坐輪椅,也不用他人攙扶,不是腳無力,而是走的時候會痛;回診有時搭計程車前往或請先生接送,可以自己扶著車門上下車;使用背架大約一年半,之後改用護腰;第一次在陳功恆那邊開診斷證明時,有照X光,也有叫我彎腰測量,當時沒有辦法彎很彎,到會痛的角度之後就彎不下去了,測量是用電腦儀器量X光片;保險公司有派員來訪查,當時也不太能彎等語。

肆、經查:

一、被告鄧琬淑因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先後在阮綜合醫院、聖功醫院就醫。暨委由勞寶公司之被告史文榮、劉亮妤代為辦理,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書等資料,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殘廢等保險給付。經該公司以不符合「條款約定之殘廢項目」駁回申請等情,業經被告鄧琬淑、史文榮、劉亮妤、陳功恆陳明在卷,並有相關申請書、診斷書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二、被告鄧琬淑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附表捌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附表捌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物證可佐。

三、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鄧琬淑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捌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

伍、次查:

一、被告鄧琬淑因前揭疾症,向國泰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該公司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捌之一㈠所示。

二、經比對上開項目規定及病歷、診斷書結果,鄧琬淑是否佯裝不實病情請領保險金,涉及被告鄧琬淑是否前揭胸椎壓迫性骨折疾症,致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礙(第7級,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左右迴旋,三種中有二種,喪失二分之一以上)。致應究明被告陳功恆看診時及診斷書所載,被告鄧琬淑「屈曲(前屈)0度、伸展(後屈)12度,左右傾(左右屈)均15度,活動明顯受限」,即鄧琬淑上半身軀幹活動範圍受限是否為真實,抑或係佯裝病情就醫。

三、又被告鄧琬淑投保及請領的給付為商業保險契約,其審核規定的字面文義(附表捌之一㈠1),與勞保之失能給付規定,並非一致,即未明定須「連續固定4個椎體及3個椎間盤以上」。為此,判斷被告鄧琬淑是否佯裝不實病情請領殘廢保險金而應擔負刑責,依罪疑唯輕原則,應按投保契約條款文義,以脊椎「運動角度」是否「受限」為據,而難逕認須如同勞保失能給付參考受傷的椎體數,併此敘明。

陸、再查:

一、本案經檢察官送鑑定結果,被告鄧琬淑之第十胸椎壓迫變形輕微,不會影響脊椎活動度,不至於有診斷書所載前揭「屈曲(前屈)0度、伸展(後屈)12度,左右傾(左右屈)均15度,活動明顯受限」等情,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鑑定意見可佐(詳附表捌之二㈡)。被告爭執上開鑑定結論,經本院再送請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認為上開鑑定內容大部分符合醫療常規,並補充略以:「然而,本件病人確實有因第十胸椎受傷較嚴重導致背部關節活動受限之情形,常見情形為關節疼痛導致難以執行動作;仍應考量本件病人有無因疼痛而不敢或難以活動之情形」(詳附表捌之二㈢),即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認為被告鄧琬淑之胸椎「變形輕微,不影響脊椎活動度」,但高雄長庚醫院則明確認定其胸椎受傷「嚴重,會導致背部關節活動受限、關節疼痛難執行動作」,二者略有歧異。為此,本院有參酌其他事證,釐清被告鄧琬淑在聖功醫院就醫時,有無假藉疼痛佯裝病情的必要。

二、衡諸被告鄧琬淑從阮綜合醫院出院後約五個月,就開始到聖功醫院復健,當時應尚未完全恢復,確有復健之必要。此與已出院一、二年後才特意到民生醫院或聖功醫院由被告陳功恆看診之情形,並不相同。況且,於聖功醫院開立診斷書前,被告鄧琬淑仍在該院復健之期間(98年10月29日起至99年1月6日):

㈠、鄧琬淑亦同時持續在阮綜合醫院門診,而經本院函詢綜合醫院,該院明確函覆略以:98年6月6日至99年2月4日間,先後七次門診時,病患(鄧琬淑)曾敘及背痛、右腳趾麻木及無法長期行走等狀況,依當時病況,有開立口服與外用止痛藥予鄧琬淑服用等語(附表捌之一㈢4)。除此,阮綜合醫院另函覆稱:病患較易有背痛之症狀(附表捌之一㈣4)。參酌阮綜合醫院上開病歷及函覆內容,應認高雄長庚醫院之「受傷嚴重,會導致背部關節活動受限、關節疼痛難執行動作」鑑定結論,應可採信。

㈡、扣案之勞寶公司案件進度書所載略以:(98年10月20日)霖園醫生建議開刀,阮綜合、小港覺得不必,阮綜合醫:如果還會痛,可能要在腰椎骨打釘固定,因為醫生有說先天性滑脫,又車禍才影響到。下半身會痛,有建議開刀。(98年10月29日)陪診(進去),敘述車禍受傷經過,醫生說如果還會痛可能要開刀,建議是不必要開,年輕人恢復快,先復健幾次之後再回門診(詳附表捌之一㈢5.6)。明確記載被告鄧琬淑確因疼痛而詢問數家醫院醫師,其是否須開刀治療的意見。而無類似「授意要求佯裝病情」或「自述病情好轉已恢復到得工作程度」之記載,亦可佐證高雄長庚醫院前揭鑑定結論為可採。

三、況且:

㈠、98年11月間被告鄧琬淑及其至親(涉穩私,姓名詳卷),另因高燒等疾病,同時住院一星期(附表捌之一㈢7)。此次住院雖與本案疾症無涉,但衡情應會影響該次住院前後(即98年10月底、11月間)的體力,因此益難僅因聖功醫院病歷記載其肌力不佳,就遽認被告鄧琬淑假藉疼痛佯裝病情至該院就醫。

㈡、至於卷附之被告鄧琬淑活動的翻拍照片,為101年7月所拍攝(附表玖之一㈣3),距意外受傷時間已逾3年;又無在聖功醫院就診的同一段時期,被告鄧琬淑已能正常活動的照片可供比對,顯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因此,不論被告劉亮妤是否曾告知被告鄧琬淑,保險公司人員訪視時動作不要太大。因扣案進度書並無不利於被告之記載,且參酌前揭詢問數家醫院醫師開刀意見之記載,則被告劉亮妤、史文榮若因此認為被告鄧琬淑係受傷影響軀幹活動範圍,亦非全無依憑。

㈢、至於公訴意旨雖指被告劉亮妤曾以筆加註於字條及診斷書上,於門診時交由被告陳功恆開立另一張診斷書。然本案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聖功G診斷書、聖功H診斷書、聖功I診斷書所載的活動度數,確難排除係鄧琬淑因第十胸椎受傷嚴重,導致背部關節活動受限、關節疼痛難執行動作之情形下所測得之角度。何況,診斷書上更已載明「導致脊椎疼痛」,即明示係「疼痛」情形下所測得的「角度」;本次申請又非勞保脊椎失能給付即未必須以X光確認脊柱椎體受損情形及數目;至於被告陳功恆病歷所載之被告鄧琬淑雙下肢肌力4分(學理為可於他人扶助下短暫行走),與阮綜合病歷所載「背痛、右腳趾麻木、無法長期行走」,並無明顯歧異,確難認渠等有何明知病情不實之情形。

四、從而,高雄長庚醫院明確認定被告鄧琬淑因胸椎受傷「嚴重」,會「導致背部關節活動受限、關節疼痛難執行動作」。實際上於聖功醫院就診同時,其亦因背痛、右腳趾麻木、無法長期行走等狀況,在阮綜合醫院就醫及服用止痛藥。同期間更曾諮詢不同醫院的醫師,評估是否要開刀治療。綜據現有書物證,應認被告鄧琬淑確因胸椎嚴重損傷,致其軀幹活動範圍極度受限,並未蓄意佯裝不實病情到聖功醫院就醫。且難認被告陳功恆於門診時;及被告史文榮、劉亮妤於代辦申請保險的過程,有何明知被告鄧琬淑病情不實的行為與認知。暨難認渠等有藉不實診斷書詐領保險金之詐欺及幫助詐欺的故意與行為。

柒、稽諸上開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鄧琬淑、史文榮、劉亮妤、陳功恆,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就此被訴部分,應為被告鄧琬淑、史文榮、劉亮妤、陳功恆無罪之判決。

【辰】、無罪(被告楊昶漛、史文榮、陳功恆以不實之診斷證書,向國泰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詐領保險金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昶漛於97年11月19發生意外事故至高雄榮總急診就醫,經診斷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於同年月19日起至97年12月4日止住院。於97年11月24行第一腰椎椎體切除併人工椎體置換及第十二胸椎至第二腰椎三節後側椎釘固定術,復於97年12月18起至98年7月7日止於骨科及復健科門診治療7次,再於98年12月21日起至99年8月12日止,因持續背痛及頸部痠痛、手麻等求診骨科與復健科,復健科雖診斷為頸椎滑脫,但不無活動及肌力缺損情形。被告史文榮得知被告楊昶漛經醫師診療後轉復健治療,未經判定無好轉可能,竟與被告楊昶漛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於98年10月12日,指派勞寶國際公司某執行人員,陪被告楊昶漛至民生醫院門診,看診時要求被告陳功恆開立殘廢診斷證明書。被告陳功恆知附表玖之二㈠㈡所示醫療學理,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8年10月12日開立之民生S楊昶漛診斷證明書,不實記載「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胸腰椎僵直,經X光檢測,胸腰椎前屈零度,後屈零度,左屈零度,右屈3度,遺存顯著運動障礙」(確切證書字號及內容:詳附表戊㈨、附表玖之一㈠1)。被告史文榮再持上開不實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殘廢給付,經獲准而詐得107萬5000元。暨向中國人壽公司申請殘廢給付,經獲准而詐得40萬元。被告楊昶漛再將按所得保險給付之2.5成,交付36萬餘元予被告史文榮。而認被告楊昶漛、史文榮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陳功恆係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貳、公訴人認為被告楊昶漛、史文榮、陳功恆有前揭犯行,係以渠等之陳述及附表玖之一㈠申請資料、附表玖之二鑑定書為據。

參、訊據被告楊昶漛、史文榮、陳功恆均堅決否認犯罪,均稱:楊昶漛並未佯裝病情就醫等語,被告史文榮另稱:楊昶漛很嚴重,脊椎有三個椎體手術,而且楊昶漛當時投保的契約,並未規定脊椎受傷之椎體數,只須脊椎前後(1組)、左右(1組)、左右旋(1組)三組運動角度,其中二組角度符合(即受限2分1)就可以理賠等語。

肆、經查:

一、被告楊昶漛因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先後在高雄榮總、民生醫院就醫。暨委由勞寶公司之被告史文榮代為辦理,先後於98年10月22日及23日,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民生S楊昶漛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國泰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申請殘廢給付,均獲准暨給付前揭保險金,楊昶漛再將所獲之部分保險金給付予史文榮等情,業經被告楊昶漛、史文榮、陳功恆陳明在卷。並有附表玖之一㈠㈢、玖之四所示書物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二、被告楊昶漛因前揭疾症,在各醫院就醫之病情及經過,詳附表玖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之「案情經過、就診經過」;暨歷次在各醫院接受醫療之時序,詳附表玖之一㈢等情,亦有各該附表所列書物證可佐。

三、經本院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及經檢察官囑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就被告楊昶漛前揭疾症及病歷鑑定結果,相關之醫療學理、鑑定意見,詳如附表玖之二所示,有鑑定報告可稽。

伍、次查:

一、被告楊昶漛因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於98年10月間,分持被告陳功恆開立之前揭診斷書,向國泰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之申請項目,暨上開公司之審核規定(部位)與核定結果(即准駁理由),詳如附表玖之一㈠1.2所示。

二、經比對上開請領項目規定、病歷及診斷書、鑑定書、美國骨科醫師學會資料結果,腰椎前屈、後仰活動,主要由腰椎第三至第五節負責,腰椎正常活動角度為「前屈80度,後仰25度,左右側屈各35度」(附表玖之二㈠1⑵)。而被告楊昶漛係以因前揭疾症導致「胸腰椎僵直」,經X光檢測「胸腰椎前屈0度,後屈0度,左屈0度,右屈3度,遺存顯著運動障礙」,即其「胸腰椎已喪失生理範圍逾2分1」為由,提出申請並獲國泰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核准給付。

三、保險犯罪防治中心鑑定報告,雖提到被告楊昶漛「脊椎固定的節數」,未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連續固定4個椎體及3個椎間盤以上」(詳後述)。然被告楊昶漛投保及請領的給付均為商業保險契約,並非勞保局的勞工失能給付。又:

㈠、經本院函詢國泰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結果,該兩公司分別以下列陳報狀所檢附之審核規定的字面文義,與勞工失能給付的規定,並非一致,即未明定須「連續固定4個椎體及3個椎間盤以上」(詳附表玖之一㈠1.2,院十二卷21、22頁,院十三卷38、42頁)。

㈡、就本院前揭函文所詢「依當時契約條款,是否如被告史文榮所稱楊昶漛的保單,未規定脊椎受傷之椎體數,只須脊椎前後(1組)、左右(1組)、左右旋(1組)三組運動角度,其中二組角度符合(即受限2分1)即可?」。國泰人壽公司109年10月15日陳報狀略稱:依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及長庚醫院就本案之鑑定報告,被告楊昶漛提出理賠申請之診斷書,與其實際體況是否相符,實有疑義。又被告楊昶漆雖自陳傷後迄今尚無法工作,惟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實際體況是否符合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之殘廢(失能)程度,難依前述尚有疑義之診斷書認定被告楊昶漆之殘廢(失能)等級」、「被告楊昶漛前以陳功恆醫師開立之診斷書,使國泰人壽公司誤認其符合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之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於在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兩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的殘廢(失能)程度,其認定係依契約條款約定頸柱是否完全僵直或胸椎以下之運動是否受限而為評估」等語(院十三卷10至11頁)。即並未明確指稱須參考受傷之椎體數,亦未完全肯認楊昶漛之傷勢必定無法獲任何理賠。中國人壽公司109年8月3日陳報狀則略稱:

「楊昶漆投保之瑞泰人壽經中國人壽併購,理賠係以中國人壽98年間之契約條款給付」等語(院十二卷9至12頁)。

㈢、為此,被告楊昶漛是否佯裝不實病情請領殘廢保險金而須擔負刑責,依罪疑唯輕原則,按投保契約條款文義,應以脊椎「運動角度」是否「受限」為據,而難逕認須如同勞保失能給付參考受傷的椎體數。

四、為此,僅應究明被告陳功恆看診當時及診斷書所載,被告楊昶漛「胸腰椎僵直,前屈0度,後屈0度,左屈0度,右屈3度」,是否定為虛假佯裝。

陸、再查:

一、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遺存顯著運動失能」係指脊柱「連續固定4個椎體及3個椎間盤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2分之1以上」。而被告楊昶漛「切除併人工椎體置換及第十二胸椎至第二腰椎三節後側椎釘固定術」,其脊椎「固定的節數」未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而且「固定的椎體範圍,並非負責身體前屈後仰,不致於影響其前屈後仰之活動角度,應該不致於達到被告陳功恆診斷書所載角度的情形,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鑑定意見可佐(詳附表玖之二㈡)。被告爭執上開鑑定結論,經本院再送請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認為上開鑑定內容部分符合醫療常規,並補充略以:「脊柱本身或周圍之軟組織損傷,皆有因損傷之疼痛或損傷本身而導致關節活動度下降之情形。如病人是因為疼痛而導致不敢動或無法活動關節,建議此部分應在病歷上詳實紀載,且活動度部分應寫無法評估」(詳附表玖之二㈢)。綜合上開二份鑑定報告,應認脊柱本身或周圍軟織損傷確可能導致關節活動度下降,及因疼痛而不敢動或無法活動關節」。為此,有釐清被告楊旭漛當時之實際病情及疼痛情形的必要。

二、扣案之勞寶公司案件進度表書,明確記載「其他的都會痛」。至於進度書雖另記載「媽說現在好多了(98年8月19日)」(附表玖之一㈣1),然被告楊旭漛於97年11月中旬受傷後,直至99年8月間,長期持續在高雄榮總就醫及門診治療接近二年(附表玖之一㈢),依高雄榮總就醫紀錄所示:

㈠、被告楊旭漛開始到民生醫院就診之前的一個月,98年7月7日高雄榮總孫淑芬、陳文玲醫師門診時,肌電圖檢查結果「右側坐骨神經嚴重病變」,復健科孫淑芬醫師並開立「病患(楊旭漛)確因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術後,存有顯著運動障礙」之診斷證明書(詳附表玖之一㈢3)。高雄榮總並函覆本院略以「右側坐骨神經嚴重病變會疼痛,依個人疼痛或酸麻程度不等,有可能影響運動。98年7月7日病歷雖無明顯下肢活動度或肌力減退、述及上半身關節及活動角度的相關記載,但有記載主訴背痛及兩下肢無力及麻,穿載泰勒式背架(詳附表附表玖之一㈣6)。即被告楊旭漛確有麻痛下肢無力情形,肌電圖檢查結果右側坐骨神經嚴重病變,患者會因該病變而感到疼痛。該院醫師亦認為被告楊旭漛因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即本案之疾症)而存有顯著運動障礙。

㈡、衡情患者若佯裝病情就醫,則於領得保險金後,較無再長期就醫的必要。然被告楊旭漛於98年11月及12月間領得國泰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給付之保險金(附表玖之一㈠1.2)之後,仍因持續背痛及頸部痠痛、手麻等,求診高雄榮總骨科與復健科,並經該院復健科診斷為「頸椎滑脫」(詳附表玖之一㈢8)。而經本院函詢結果,高雄榮總明確函覆略以:98年至99年病歷雖未記載楊昶漛之上半身活動情形,但病歷有記載「頸椎C5/6椎間狹窄及手背、手腕麻」(附表玖之一㈣6)。即被告楊旭漛於領得保險金後,仍長期在實際手術的高雄榮總就醫,並經診斷為「頸椎滑脫」。

㈢、綜據上開就醫紀錄,被告楊旭漛確因第一腰椎爆裂性性骨折及所致嚴重神經病變、背頸手麻痛、下肢無力等疾症,持續長期在高雄榮總就醫,該院依肌電圖檢查結果,亦認已達「存有顯著運動障礙」程度,甚至另診斷認為其「頸椎滑脫」。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亦認「脊柱損傷會導致疼痛、關節活動度下降」,則實難遽認被告楊旭漛於民生醫院就診時及98年10月間保險公司人員訪視時(附表玖之一㈣4.5),有何假藉疼痛佯裝病情的行徑,暨難認被告陳功恆明知其就診時病情有何不實。

三、保險犯罪防制治中心雖另指被告楊昶漛「切除及固定之脊椎節數」未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然本案投保之保險契約並無脊椎節數之類似規定(如前述),況且高雄榮總另明確診斷被告楊旭漛「頸椎滑脫」及「右側坐骨神經嚴重病變」,當時又有長期麻痛的現象,依罪疑唯輕原則,本院難遽認與審核規定之「頸柱強直」歧異。

四、又被告楊旭漛略稱:車禍後又逢家庭變故,對人生不抱希望,無求生意念,甚至曾經被強制送醫,國泰理賠申請書應該是我母親幫我簽的等情(涉個人隱私,詳本院109年6月4日審理筆錄)。酌以被告史文榮證稱:當時他家境很可憐,他母親在旁很真誠請他做我判斷的重點,保單是他母親拿給我看的,事實上他很嚴重,他是三個椎體有做手術,我認為符合等語(同上開本院審理筆錄),與勞寶公司案件進度表「媽」之記載並無歧異。且經本院當庭比對筆跡,國泰人壽公司申請書上筆跡亦與被告筆跡不符(附表玖之一㈣7),則被告楊旭漛前揭陳述似非虛言,而益難認其主觀上有佯病詐欺保險金之故意。

柒、稽諸上開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楊昶漛、史文榮、陳功恆,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就此被訴部分應為被告楊昶漛、史文榮、陳功恆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起訴,檢察官李文和、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 號│判 決 主 文│備 註│├─┬─┼───────────────────────┼────────────────┤│㈠│1│⑴、何兆偉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⑴、事實欄二㈠:詐欺國泰人壽公司││、│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80萬元。 ││事│ │⑵、史文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⑵、共同正犯:何兆偉、史文榮、許││實│ │ 年。犯罪所得新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 乃薇。 ││欄│ │ 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⑶、何兆偉已還52萬8千元(其中48 ││二│ │ 額。 │ 萬元為本金,餘款為利息)。 ││ │ │⑶、許乃薇共同修正前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⑴、何兆偉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⑴、事實欄二㈡:詐欺華山產物公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既遂(實領37萬2000││ │ │⑵、史文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元,詳附表丁一⑵)││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共同正犯:何兆偉、史文榮、許││ │ │⑶、許乃薇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乃薇。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何兆偉已還33萬4800元 ││ │ │ │⑷、史文榮已還3萬7200元 ││ ├─┼───────────────────────┼────────────────┤│ │3│⑴、何兆偉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⑴、事實欄二㈢:詐欺巴黎人壽公司││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遂。 ││ │ │ 。 │⑵、共同正犯:何兆偉、史文榮、許││ │ │⑵、史文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乃薇。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⑶、許乃薇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⑴、何兆偉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⑴、事實欄二㈣:詐欺美亞產物公司││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遂。 ││ │ │ 。 │⑵、共同正犯:何兆偉、史文榮、許││ │ │⑵、史文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乃薇。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⑶、許乃薇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5│陳功恆幫助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⑴、事實欄二:一行為幫助詐欺國泰││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人壽公司、華山產物公司(均既││ │ │ │ 遂),及巴黎人壽、美亞產物公││ │ │ │ 司(均未遂)。 │├─┼─┼───────────────────────┼────────────────┤│㈡│1│⑴、吳金得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⑴、事實欄三:詐欺國泰人壽公司未││、│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遂 ││事│ │ 。 │⑵、共同正犯:吳金得、史文榮、許││實│ │⑵、史文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乃薇。 ││欄│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 。 │ ││ │ │⑶、許乃薇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㈢│1│⑴、陳紫寧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⑴、事實欄四:詐欺勞保局未遂。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共同正犯:陳紫寧、史文榮。 ││事│ │ 。 │ ││實│ │⑵、史文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欄│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 。 │ ││ ├─┼───────────────────────┼────────────────┤│ │2│陳功恆幫助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⑴、事實欄四:幫助詐欺勞保局未遂││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㈣│1│⑴、吳崇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⑴、事實欄五:詐欺國泰人壽公司60││、│ │ 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 萬元,既遂。 ││事│ │ 一部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共同正犯:吳崇禮、史文榮、許││實│ │ 。 │ 乃薇。 ││欄│ │⑵、史文榮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⑶、60萬元:迄未返還。 ││五│ │ 壹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⑶、許乃薇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陳功恆幫助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⑴、事實欄五:幫助詐欺國泰人壽公││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司既遂。 │├─┼─┼───────────────────────┼────────────────┤│㈤│1│⑴、蔡秀雲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⑴、事實欄六:詐欺勞保局,未遂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共同正犯:蔡秀雲、陳禾宸 ││事│ │ 。 │ ││實│ │⑵、陳禾宸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欄│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 │ 。 │ │├─┼─┼───────────────────────┼────────────────┤│㈥│1│⑴、楊進安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⑴、事實欄七㈠:詐欺勞保局23萬41││、│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元既遂。 ││事│ │⑵、陳禾宸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⑵、共同正犯:楊進安、陳禾宸 ││實│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楊進安已償還23萬4128元。 ││欄├─┼───────────────────────┼────────────────┤│七│2│⑴、楊進安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⑴、事實欄七㈡:詐欺國泰人壽公司││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遂。 ││ │ │ 。 │⑵、共同正犯:楊進安、陳禾宸 ││ │ │⑵、陳禾宸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⑴、楊進安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⑴、事實欄七㈢:詐欺明台產物公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萬元既遂。 ││ │ │⑵、陳禾宸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⑵、共同正犯:楊進安、陳禾宸。 ││ │ │ 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⑶、楊進安已償還21萬元。 ││ │ │ 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陳功恆幫助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⑴、事實欄七㈢:幫助詐欺明台產物││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公司部分,被告陳功恆有罪 ││ │ │ │⑵、至於被訴「幫助詐欺勞保局、國││ │ │ │ 泰人壽公司」部分,被告陳功恆││ │ │ │ 不另為無罪諭知。 │├─┼─┼───────────────────────┼────────────────┤│㈦│1│⑴、柯清和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⑴、事實欄八:詐欺勞保局未遂。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共同正犯:柯清和、陳禾宸。 ││事│ │ 。 │ ││實│ │⑵、陳禾宸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八│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乙: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 │├─┬───────────┬──────┬───────────────────────┤│ │應沒收人及金額(新台幣)│犯罪事實 │說明及計算明細 │├─┼───────────┼──────┼───────────────────────┤│1│⑴、何兆偉:0元 │事實欄二㈠,│國泰人壽核撥予何兆偉之保險金80萬元: ││ │⑵、史文榮:32萬元 │國泰人壽公司│⑴、何兆偉分得48萬元部分業與國泰調解成立,並已││ │ │ │ 全部返還。 ││ │ │ │⑵、史文榮分得32萬元部分全額未還。 │├─┼───────────┼──────┼───────────────────────┤│2│⑴、何兆偉:0元 │事實欄二㈡,│華山產險實際核撥予何兆偉之保險金37萬2000元,由││ │⑵、史文榮:0元 │華山產物公司│何兆偉返還33萬4800元、史文榮返還3萬7200元,已 ││ │ │ │全部返還。 │├─┼───────────┼──────┼───────────────────────┤│3│⑴、吳崇禮:35萬元 │事實欄五, │國泰人壽核撥予吳崇禮之保險金60萬元,全部未返還││ │⑵、史文榮:25萬元 │國泰人壽公司│。 │├─┼───────────┼──────┼───────────────────────┤│4│⑴、楊進安:0元 │事實欄七之㈠│勞保局核撥予楊進安之保險金23萬4128元,已由楊進││ │⑵、陳禾宸:0元 │,勞保局 │安全部返還。 │├─┼───────────┼──────┼───────────────────────┤│5│⑴、楊進安:0元 │事實欄七之㈢│明台產險核撥予楊進安之保險金30萬元: ││ │⑵、陳禾宸:9萬元 │,明台產物公│⑴、楊進安分得21萬元部分業與明台調解成立,並已││ │ │司 │ 全部返還。 ││ │ │ │⑵、陳禾宸分得9萬元部分全額未還。 │├─┴───────────┴──────┴───────────────────────┤│備註: ││被告應沒收金額之計算原則如下: ││①、共犯所還金額,不列為被告所還金額。 ││②、本表2之保險金,由共犯史文榮償還部分,餘由共犯何兆偉全部償還;本表4之保險金,由共犯││ 楊進安全部償還。上開雖非被告史文榮、陳禾宸所還,惟被告史文榮、陳禾宸日後有遭共犯何兆││ 偉、楊進安追償其內部應分擔額之可能,為免過苛,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故上開保險金均不再││ 諭知沒收。 │└────────────────────────────────────────────┘┌────────────────────────────────────────────┐│附表丙:被告陳功恆、被告史文榮無罪 │├─┬─────┬────────────────────────────────────┤│ │被告姓名 │被 訴 之 起 訴 事 實 │├─┼─────┼────────────────────────────────────┤│㈠│被告陳功恆│⑴、開立事實欄三所示不實診斷證明,幫助吳金得等人詐欺國泰人壽公司部分。 ││ │ ├────────────────────────────────────┤│ │ │⑵、開立事實欄六所示不實診斷證明,幫助蔡秀雲等人詐欺勞保局部分。 ││ │ ├────────────────────────────────────┤│ │ │⑶、開立事實欄八所示不實診斷證明,幫助柯清和等人詐欺勞保局部分。 ││ │ ├────────────────────────────────────┤│ │ │⑷、開立不實診斷書,幫助鄧琬淑等人詐欺國泰人壽公司未遂(卯) ││ │ ├────────────────────────────────────┤│ │ │⑸、開立不實診斷書,幫助楊昶漛等人詐欺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公司既遂(辰)。│├─┼─────┼────────────────────────────────────┤│㈡│被告史文榮│⑴、與鄧琬淑等人共同詐欺國泰人壽公司未遂(卯)。 ││ │ ├────────────────────────────────────┤│ │ │⑵、與楊昶漛等人共同詐欺國泰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既遂(辰)。 │└─┴─────┴────────────────────────────────────┘┌────────────────────────────────────────────┐│附表丁:起訴書所載之請領及本院審理時和解、還款情形 │├───┬─────┬─────┬────────┬───────────────────┤│編 號│ 申 請 │結果/金額 │各被告之犯罪所得│ 備註及和解、還款情形 ││ │ │(新台幣)│ (新台幣) │ │├─┬─┼─────┼─────┼────────┼───────────────────┤│一│1│於98年10月│准許 │何兆偉48萬元 │⑴、事實欄二之㈠ ││、│ │20日,向國│80萬元 │ │⑵、國泰人壽與何兆偉於107年1月29日以本││何│ │泰人壽公司│ ├────────┤ 院105附民649號調解成立: ││兆│ │申請殘廢保│ │史文榮32萬元 │ ①、何兆偉應給付國泰人壽52萬8,000元 ││偉│ │險金。 │ │【再另與訴外人劉│ ,業於108年12月27日全部返還(見 ││ │ │ │ │道遠(原名劉晉宏│ 易三卷17-17反頁、易六卷221頁,易││ │ │ │ │)拆分】 │ 十五卷?頁)。 ││ │ │ │ │ │ ②、國泰人壽對何兆偉本件其餘民事請求││ │ │ │ │ │ 權均拋棄,但不包含對其他連帶債務││ │ │ │ │ │ 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民事請求權││ │ │ │ │ │ (即國泰人壽未拋棄對陳功恆、史文││ │ │ │ │ │ 榮、許乃薇、民生醫院之請求)。 ││ ├─┼─────┼─────┼────────┼───────────────────┤│ │2│於98年10月│准許 │何兆偉22萬8000元│⑴、事實欄二之㈡ ││ │ │20日,向華│40萬元 │ │⑵、華山產險(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展中心││ │ │山產險公司│ │ │ )與何兆偉於106年3月4日以本院106年││ │ │申請殘廢保│(惟依「財├────────┤ 雄司保險簡調字1號調解成立,何兆偉 ││ │ │險金。 │團法人保險│史文榮14萬4000元│ 應給付華山產險33萬4800元(華山產險││ │ │ │安定基金對│【再另與訴外人劉│ 實際核撥理賠款37萬2000元,打九折以││ │ │ │財產保險業│道遠(原名劉晉宏│ 33萬4800元成立調解,其餘請求權拋棄││ │ │ │動用範圍及│)拆分】 │ ),何兆偉業於108年11月15日全部給 ││ │ │ │限額規定」│ │ 付完畢(易六卷217-219、269-271頁、││ │ │ │及華山產險│ │ 易七卷443-444頁)。 ││ │ │ │債權分配結│ │⑶、華山產險與史文榮於109年5月18日以本││ │ │ │果,實際核│ │ 院109年附民字406號調解成立,史文榮││ │ │ │撥理賠款37│ │ 應給付華山產險37200元,史文榮於109││ │ │ │萬2000元)│ │ 年5月27日已全部返還(易八卷417-418││ │ │ │ │ │ 頁、易十五卷)。 ││ ├─┼─────┼─────┼────────┼───────────────────┤│ │3│於98年10月│駁回 │無 │事實欄二之㈢ ││ │ │22日,向巴│ │ │ ││ │ │黎人壽公司│ │ │ ││ │ │申請殘廢保│ │ │ ││ │ │險金。 │ │ │ ││ ├─┼─────┼─────┼────────┼───────────────────┤│ │4│於98年10月│駁回 │無 │事實欄二之㈣ ││ │ │22日,向美│ │ │ ││ │ │亞產險公司│ │ │ ││ │ │申請殘廢保│ │ │ ││ │ │險金。 │ │ │ │├─┼─┼─────┼─────┼────────┼───────────────────┤│二│1│於98年10月│駁回 │無 │事實欄三 ││、│ │21日,向國│ │ │ ││吳│ │泰人壽公司│ │ │ ││金│ │申請殘廢保│ │ │ ││得│ │險金。 │ │ │ │├─┼─┼─────┼─────┼────────┼───────────────────┤│三│1│於98年7月 │駁回 │無 │事實欄四 ││、│ │31日,向勞│ │ │ ││陳│ │保局申請勞│ │ │ ││紫│ │工保險失能│ │ │ ││寧│ │給付。 │ │ │ │├─┼─┼─────┼─────┼────────┼───────────────────┤│四│1│於98年12月│准許 │吳崇禮35萬元 │⑴、事實欄五 ││、│ │24日,向國│60萬元 │ │⑵、左揭國泰人壽核撥之60萬元保險金全部││吳│ │泰人壽公司│ ├────────┤ 未返還。 ││崇│ │申請殘廢保│ │史文榮25萬元 │ ││禮│ │險金。 │ │ │ │├─┼─┼─────┼─────┼────────┼───────────────────┤│五│1│於98年7月 │駁回 │無 │事實欄六 ││、│ │29日,向勞│ │ │ ││蔡│ │保局申請勞│ │ │ ││秀│ │工保險失能│ │ │ ││雲│ │給付。 │ │ │ │├─┼─┼─────┼─────┼────────┼───────────────────┤│六│1│於98年7月 │右肩失能部│楊進安163,890元 │⑴、事實欄七之㈠ ││、│ │23日、同年│分准許23萬│ │⑵、左揭勞保局核撥之右肩失能給付保險金││楊│ │8月13日, │4,128元; │ │ ,楊進安、陳禾宸各分得七成163,890 ││進│ │向勞保局申│右肘失能部├────────┤ 元、三成70,238元(以四捨五入計)。││安│ │請11等級失│分駁回 │陳禾宸70,238元 │⑶、勞保局與楊進安於106年6月20日以本院││ │ │能給付 │ │ │ 10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調解成立,楊進││ │ │ │ │ │ 安應給付勞保局23萬4,128元;楊進安 ││ │ │ │ │ │ 業於107年9月12日全部返還(見易六卷││ │ │ │ │ │ 223、277-278頁)。 ││ ├─┼─────┼─────┼────────┼───────────────────┤│ │2│於98年8 月│駁回 │無 │事實欄七之㈡ ││ │ │21日前某日│ │ │ ││ │ │,向國泰人│ │ │ ││ │ │壽公司申請│ │ │ ││ │ │殘廢保險 │ │ │ ││ ├─┼─────┼─────┼────────┼───────────────────┤│ │3│於98年9月3│准許 │楊進安21萬元 │⑴、事實欄七之㈢ ││ │ │日前某日,│30萬元 │ │⑵、明台產險與楊進安於109年6月12日以本││ │ │向明台產物│ ├────────┤ 院109年附民字482號調解成立: ││ │ │公司申請殘│ │陳禾宸9萬元 │ ①、楊進安應給付明台產險21萬元;楊進││ │ │廢保險給付│ │ │ 安業於109年6月12日全部返還(易六││ │ │ │ │ │ 卷259-260、易九卷213-215頁)。 ││ │ │ │ │ │ ②、明台產險對何兆偉本件其餘民事請求││ │ │ │ │ │ 權均拋棄,但不包含對其他被告陳功││ │ │ │ │ │ 恆、陳禾宸、連帶債務人或應負賠償││ │ │ │ │ │ 責任之人民事請求權(明台產險表示││ │ │ │ │ │ 保留對陳功恆、陳禾宸9萬元之求償 ││ │ │ │ │ │ ,易九卷255頁)。 │├─┼─┼─────┼─────┼────────┼───────────────────┤│七│1│於99年3月9│駁回 │無 │事實欄八 ││、│ │日,向勞保│ │ │ ││柯│ │局申請勞保│ │ │ ││清│ │失能給付 │ │ │ ││和│ │ │ │ │ │└─┴─┴─────┴─────┴────────┴───────────────────┘┌────────────────────────────────────────────┐│附表戊、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勞保失能診斷書對照表 │├───┬────────────────┬─────────────┬────┬────┤│編 號│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勞保│ 簡 稱 │頁 次 │備 註││ │失能診斷書(全稱) │ │ │ │├─┬─┼────────────────┼─────────────┼────┼────┤│㈠│1│民生醫院98年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 │警一卷 │ ││何│ │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15頁 │ ││兆├─┼────────────────┼─────────────┼────┼────┤│偉│2│民生醫院98年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B何兆偉勞保失能診斷書│警一卷 │ ││ │ │第08832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18頁 │ │├─┼─┼────────────────┼─────────────┼────┼────┤│㈡│1│民生醫院98年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C吳金得診斷證明書 │易十四卷│ ││吳│ │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185頁 │ ││金├─┼────────────────┼─────────────┼────┼────┤│得│2│ │聖功D吳金得診斷證明書 │警一卷 │ ││ │ │ │ │398頁(即│ ││ │ │聖功醫院98年12月9日第54786號診斷│ │附表貳之│ ││ │ │證明書(未寫角度) │ │一㈢7就 │ ││ │ │ │ │診開立之│ ││ │ │ │ │診斷書)│ ││ ├─┼────────────────┼─────────────┼────┤ ││ │3│聖功醫院99年1月13日第55627號診斷│聖功T吳金得診斷證明書 │警一卷34│ ││ │ │證明書 │ │頁 │ │├─┼─┼────────────────┼─────────────┼────┼────┤│㈢│1│民生醫院98年7月13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E陳紫寧診斷證明書 │警一卷 │ ││陳│ │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417頁 │ ││紫│ │ │依勞保理賠資料所示,陳紫寧│ │ ││寧│ │ │未持本證明書向勞保申請理賠│ │ ││ ├─┼────────────────┼─────────────┼────┼────┤│ │2│民生醫院98年7月28日高市民醫體檢 │民生F陳紫寧勞保失能診斷書│偵六卷32│ ││ │ │字第06477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32反頁 │ │├─┼─┼────────────────┼─────────────┼────┼────┤│㈣│1│聖功醫院99年1月6日第55428號診斷 │聖功G鄧琬淑診斷書 │警一卷 │ ││鄧│ │證明書 │ │439頁 │ ││琬├─┼────────────────┼─────────────┼────┼────┤│淑│2│聖功醫院99年1月27日第55982號診斷│聖功H鄧琬淑診斷書 │警一卷 │ ││ │ │證明書 ├─────────────┤440頁 │ ││ │ │ │依國泰理賠資料所示,鄧琬淑│ │ ││ │ │ │未持本紙證明書向國泰申請理│ │ ││ │ │ │賠。 │ │ ││ ├─┼────────────────┼─────────────┼────┼────┤│ │3│聖功醫院99年2月4日第56198號診斷 │聖功I鄧琬淑診斷書 │警一卷 │ ││ │ │證明書 │ │441頁 │ │├─┼─┼────────────────┼─────────────┼────┼────┤│㈤│1│聖功醫院98年12月24日第55139號診 │聖功J吳崇禮診斷書 │易十四卷│ ││吳│ │斷證明書 │ │149頁 │ ││崇│ │ │ │ │ ││禮│ │ │ │ │ │├─┼─┼────────────────┼─────────────┼────┼────┤│㈥│1│民生醫院98年7月22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K蔡秀雲勞保失能診斷書│偵六卷6 │ ││蔡│ │第06334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反-7頁 │ ││秀│ │ │本案事實欄之七,申請勞保所│ │ ││雲│ │ │用,起訴書將日期誤載為98年│ │ ││ │ │ │9月22日。 │ │ ││ ├─┼────────────────┼─────────────┼────┤ ││ │2│民生醫院98年7月22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L蔡秀雲診斷證明書 │警一卷22│ ││ │ │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頁 │ ││ │ │ │向富邦公司申請「附表伍之一│ │ ││ │ │ │㈤1給付所用,非供申請本案 │ │ ││ │ │ │本案事實欄之七之勞保所用 │ │ ││ ├─┼────────────────┼─────────────┼────┼────┤│ │3│民生醫院98年9月22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M蔡秀雲診斷證明書 │警一卷23│ ││ │ │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頁 │ ││ │ │ │向富邦公司申請「附表伍之一│ │ ││ │ │ │㈤1給付所用,非供申請本案 │ │ ││ │ │ │本案事實欄之七之勞保所用 │ │ │├─┼─┼────────────────┼─────────────┼────┼────┤│㈦│1│民生醫院98年7月23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N楊進安勞保失能診斷書│偵六卷13│ ││楊│ │第06361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頁 │ ││進├─┼────────────────┼─────────────┼────┼────┤│安│2│民生醫院98年8月13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O楊進安勞保失能診斷書│偵六卷16│ ││ │ │第06960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反-17頁 │ ││ ├─┼────────────────┼─────────────┼────┼────┤│ │3│民生醫院98年8月13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 │易十三卷│ ││ │ │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48頁 │ ││ ├─┼────────────────┼─────────────┼────┼────┤│ │4│民生醫院98年9月25日高市民醫診字 │民生Q楊進安診斷證明書 │易十一卷│ ││ │ │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489頁 │ │├─┼─┼────────────────┼─────────────┼────┼────┤│㈧│1│聖功醫院99年3月3日勞工保險失能診│聖功R柯清合勞保失能診斷書│偵六卷22│ ││柯│ │斷書 │ │反-23頁 │ ││清│ │ │ │ │ ││合│ │ │ │ │ │├─┼─┼────────────────┼─────────────┼────┼────┤│㈨│1│民生醫院98年10月12日高市民醫診字│民生S楊昶漛診斷證明書 │警一卷 │ ││楊│ │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563頁 │ ││昶│ │ │ │ │ ││漛│ │ │ │ │ │└─┴─┴────────────────┴─────────────┴────┴────┘┌────────────────────────────────────────────┐│ 附表己:相關法令解釋 │├─┬─────────┬───────────────────────────┬────┤│編│本院函詢對象、事項│ 函 覆 結 果 │證據出處││號│ │ │ │├─┼─────────┼───────────────────────────┼────┤│一│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7月10日保職失字第10910073300號函 │易十一卷││ │局: │復略以: │9-106頁 ││ │㈠、勞保局於97、98│1、有關本局於97、98年間受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所需之│ ││ │ 年間受理勞工保│ 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明書,有無限制須何醫療分級以上或│ ││ │ 險失能給付申請│ 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始得開立一節: │ ││ │ 所需之勞工保險│ ⑴、查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施行,「殘廢給付」更│ ││ │ 失能診斷書及診│ 名為「失能給付」。又查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 ││ │ 斷證明書,有無│ 會9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6 │ ││ │ 限制需何醫療分│ 條第1項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者,應備書件為殘廢給付 │ ││ │ 級以上或教學醫│ 申請書、給付收據、殘廢診斷書;經X光檢查者,應附 │ ││ │ 院評鑑合格之醫│ X光照片。嗣該會97年12月25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施 │ ││ │ 院始得開立?若│ 行細則第68條第1項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書件 │ ││ │ 有,請檢附相關│ 為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 ││ │ 法規依據提供本│ 查者,應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至診斷證明書並│ ││ │ 院參考。 │ 非申請殘廢給付或失能給付應備書件,合先敘明。 │ ││ │㈡、高雄市立民生醫│ ⑵、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14日修正發 │ ││ │ 院、博正醫院及│ 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第2項規定略以,殘 │ ││ │ 青彰復健科診所│ 廢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障│ ││ │ 於97、98年間之│ 害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 │ 醫療分級中分別│ 告者,其出具殘廢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 ││ │ 為何等級之醫院│ 屬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又依98年│ ││ │ ?又是否為醫師│ 1月1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第1項授權訂│ ││ │ 、醫事人員類教│ 定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開具診 │ ││ │ 學醫院評鑑合格│ 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 ││ │ 之醫院?勞保局│ 表則依失能種類分別訂定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 │ ││ │ 之判斷依據為何│2、又有關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博正醫院及青彰復健科診所於│ ││ │ ?請檢附相關資│ 97、98年間,分別為何等級之醫院一節,查衛生福利部醫│ ││ │ 料提供本院參考│ 事司官方網站公布之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 ││ │ 。 │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博正醫院於該期間分別係新制醫院評│ ││ │㈢、又上開醫院、診│ 鑑合格暨乙類教學醫院、地區醫院(非教學醫院),至青│ ││ │ 所於97、98年間│ 彰復健科診所係屬基層診所,非屬前述評鑑合格之醫院。│ ││ │ 之醫療分級及教│3、至有關上開醫院、診所於97、98年間是否符合開立失能診│ ││ │ 學醫院評鑑結果│ 斷書之醫院等級,及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是否得據以向本局│ ││ │ ,是否符合可以│ 請領失能給付一節: │ ││ │ 開立勞工保險失│ ⑴、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上肢機能失能」規定,殘│ ││ │ 能診斷書之醫院│ 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 ││ │ 等級?亦即上開│ 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又查98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保│ ││ │ 醫院、診所當時│ 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上肢機能失能」規定,失能診斷│ ││ │ 所開立之勞工保│ 書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 ││ │ 險失能診斷書或│ 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 ││ │ 診斷證明書是否│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 ││ │ 均得據以向貴局│ ⑵、被保險人蔡秀雲因左肩冷凍肩、左尺骨骨折,於98年7 │ ││ │ 請領勞工保險失│ 月間申請上肢機能失能給付,依前揭規定,得持高雄市│ ││ │ 能給付? │ 立民生醫院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申請失能給付,│ ││ │ │ 至博正醫院、青彰復健科診所則不符合開具上肢機能失│ ││ │ │ 能診斷書之醫療機構層級。 │ ││ │ │4、隨文檢送「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別於92年5 │ ││ │ │ 月14日及97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98年1月1日施行之│ ││ │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93至96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 ││ │ │ 醫院評鑑合格名單」各1份供參。 │ │├─┼─────────┼───────────────────────────┼────┤│二│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交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易十五卷││ │員會保險局: │109年11月3日壽會貴字第1091107846號函復略以: │365-366 ││ │㈠、97至99年間就關│1、金管會95年8月1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正旨│頁 ││ │ 節部位之「僵直│ 揭附表,將修正前附表(下稱舊表)第2級項目「8兩上肢│ ││ │ 」、「僵硬」有│ 、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 ││ │ 無統一明確之定│ 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調整項目名稱為「8上肢 │ ││ │ 義、解釋?又關│ 、上肢機能障害」、項次調整為「8-3-2」並增列項次8-3│ ││ │ 節失能、殘廢之│ -1至8-3-13,以上肢之肩、肘、腕關節遺存一定程度害(│ ││ │ 認定標準、給付│ 永久喪失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永久遺存運動障│ ││ │ 標準為何? │ 害)為要件,舊表項目對應適用之附註為「註5.關節機能│ ││ │㈡、依中國人壽人身│ 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 │ 意外傷害保險附│ ;…(略)」;至修正後附表第8(上肢機能障害)相關 │ ││ │ 約保險單條款之│ 附註為「註9.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喪失機能』 │ ││ │ 【附件一】失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⑴一上肢肩、肘│ ││ │ 程度與保險金給│ 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略)」、「9-3.以生│ ││ │ 付表之軀幹項目│ 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⑴│ ││ │ 編碼7-1-1所載 │ 『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⑵│ ││ │ 「脊柱永久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1/2以上者、 │ ││ │ 顯著運動障害者│ ⑶『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1/3以上者」、 │ ││ │ 」、7-1-2所載 │ 「9-4.運動限制之測定:⑴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 ││ │ 「脊柱永久遺存 │ 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 ││ │ 運動障害者」,│ 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 ││ │ 則自95年後就「│ 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略)」。貴院函詢「僵直」│ ││ │ 永久」有無統一│ 、「僵硬」,於上肢若干關節機能部分,僅約定於永久完│ ││ │ 明確之定義、解│ 全喪失之情形,無論在舊表附註所稱之關節不能隨意識活│ ││ │ 釋? │ 動,或新表附註所稱之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其實質內容│ ││ │ │ 並無差異。 │ ││ │ │2、按依舊表「註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6個月以後│ ││ │ │ 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95年8月10日修正後附表將該項 │ ││ │ │ 附註修正為「註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 ││ │ │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6個月治 │ ││ │ │ 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嗣│ ││ │ │ 該會以104年5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函再修 │ ││ │ │ 正附表,修正該附註文字為「註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 ││ │ │ 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 │ │ 日起,並經6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 │ ││ │ │ 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 │ │ 」。是依現行附表約定,被保險人之相關機能障害若非立│ ││ │ │ 即可判定者,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經6個月治療後 │ ││ │ │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者,可視個案情│ ││ │ │ 形審核是否構成遺存一定程度障害情形,進而認定是否符│ ││ │ │ 合相關失能程度。 │ │└─┴─────────┴───────────────────────────┴────┘┌────────────────────────────────────────────────┐│壹之一【被告陳功恆、史文榮、許乃薇、何兆偉】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10月│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殘廢 │Ⅰ、殘廢部位:軀幹(脊柱運動障│易十三卷││、│20日申請│ 年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 │ 害)。 │13-46頁 ││國│ │ 00630號診斷證明書(★民生 │ │ (註7:7-1.脊柱運動障害: │ ││泰│ │ 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 │ │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人│ │ ①、診斷:第五腰椎弓骨折,第│ │ 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 ││壽│ │ 五節腰椎第一節薦椎滑脫,│ │ 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 ││ │ │ 術後。 │ │ 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於民│ │ 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 │ │ 國98年7月28日導致至本院 │ │ 一以上者。) │ ││ │ │ 接受治療,經X光檢測腰椎 │ │Ⅱ、項次、殘廢程度、殘廢等級:│ ││ │ │ 前屈13度,後屈8度,右側 │ │ A、項次7-1-1: │ ││ │ │ 彎屈零度,左側彎曲零度,│ │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 │ │ 遺存明顯運動障礙。 │ │ 者(第七級)。 │ ││ │ │⑵、長庚醫院98年10月19日診字第│ │ │ ││ │ │ 41646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笫5腰枝椎板骨折、 │ │ │ ││ │ │ 腰椎第5節薦椎第一節滑脫 │ │ │ ││ │ │ 。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病,於│ │ │ ││ │ │ 民國98年6月1日於本院住院│ │ │ ││ │ │ ,98年6月5日接受腰椎第5 │ │ │ ││ │ │ 節薦椎笫一節固定手術治療│ │ │ ││ │ │ ,並在腦神經外科病房住院│ │ │ ││ │ │ 接受檢查與治療,現於民國│ │ │ ││ │ │ 98年6月13日出院,宜於門 │ │ │ ││ │ │ 診持續追蹤治療,需背架使│ │ │ ││ │ │ 用3至6個月,宜休養3至6個│ │ │ ││ │ │ 月不宜彎腰提重物,病患曾│ │ │ ││ │ │ 於98-04-15、98-04-22、98│ │ │ ││ │ │ -06-17,98-07-15、98-08-│ │ │ ││ │ │ 12、98-09-07、98-10-05至│ │ │ ││ │ │ 本院門診治療。 │ │ │ ││ │ │⑶、長庚98年11月4日出具之病患 │ │ │ ││ │ │ 就醫診療結果摘錄報告: │ │ │ ││ │ │ ①、何兆偉主訴:下背痛。 │ │ │ ││ │ │ ②、98年6月1日至12日住院13天│ │ │ ││ │ │ ,診斷結果:腰椎滑脫(第│ │ │ ││ │ │ 五腰椎、第一薦椎)、第五│ │ │ ││ │ │ 腰椎椎板骨折。 │ │ │ ││ │ │ ③、腰椎前後屈曲活動度:神經│ │ │ ││ │ │ 外科一般不作活動度(角度│ │ │ ││ │ │ )之測量,臨床上二節椎體│ │ │ ││ │ │ 離合應強調神經之功能。 │ │ │ ││ │ │⑷、蕭達福骨科98年12月2日出具 │ │ │ ││ │ │ 之病歷內容摘要表: │ │ │ ││ │ │ ①、何兆偉主訴:尾椎骨疼痛(│ │ │ ││ │ │ 摔傷)。 │ │ │ ││ │ │ ②、診斷:脊椎椎弓解離。 │ │ │ ││ │ │ ③、歷次門診均主訴腰部疼痛、│ │ │ ││ │ │ 右腳麻;治療:復健、拿藥│ │ │ ││ │ │ 。 │ │ │ ││ │ │⑸、國泰人壽98年11月2日殘廢狀 │ │ │ ││ │ │ 況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肢 │ │ │ ││ │ │ 體活動能力。 │ │ │ ││ ├────┼───────────────┴────┴───────────────┤ ││ │98年11月│准駁理由: │ ││ │30日審定│、合計應給付80萬元。 │ ││ │准予給付│、何兆偉提供長庚醫院手術前後光碟片,醫鑑骨折一般為外傷導致(第五腰椎之│ ││ │(12月1 │ 骨折,較不影響日常活動)。 │ ││ │日匯付)│、依X光會醫鑑確有腰脊骨折,研判應為意外所致。本件給付七級殘。 │ │├─┼────┼───────────────┬────┬───────────────┼────┤│2│98年10月│⑴、何兆偉自述說明書 │殘廢 │Ⅰ、殘廢部位:軀幹(脊柱運動障│易十一卷││、│20日申請│⑵、長庚醫院98年10月19日診字第│ │ 害)。 │153-166 ││華│ │ 41646號診斷證明書: │ │ (註7:7-1.脊柱運動障害: │頁 ││山│ │ ①、診斷:笫5腰枝椎板骨折、 │ │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產│ │ 腰椎第5節薦椎第一節滑脫 │ │ 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 ││險│ │ 。 │ │ 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病,於│ │ 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 ││ │ │ 民國98年6月1日於本院住院│ │ 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 │ │ ,98年6月5日接受腰椎第5 │ │ 一以上者。) │ ││ │ │ 節薦椎笫一節固定手術治療│ │Ⅱ、項次、殘廢程度、殘廢等級:│ ││ │ │ ,並在腦神經外科病房住院│ │ A、項次7-1-1: │ ││ │ │ 接受檢查與治療,現於民國│ │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 │ │ 98年6月13日出院,宜於門 │ │ 者(第七級)。 │ ││ │ │ 診持續追蹤治療,需背架使│ │ │ ││ │ │ 用3至6個月,宜休養3至6個│ │ │ ││ │ │ 月不宜彎腰提重物,病患曾│ │ │ ││ │ │ 於98-04-15、98-04-22、98│ │ │ ││ │ │ -06-17,98-07-15、98-08-│ │ │ ││ │ │ 12、98-09-07、98-10-05至│ │ │ ││ │ │ 本院門診治療。 │ │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 │ │ ││ │ │ 年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 │ │ ││ │ │ 00630號診斷證明書(★民生 │ │ │ ││ │ │ 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第五腰椎弓骨折,第│ │ │ ││ │ │ 五節腰椎第一節薦椎滑脫,│ │ │ ││ │ │ 術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於民│ │ │ ││ │ │ 國98年7月28日導致至本院 │ │ │ ││ │ │ 接受治療,經X光檢測腰椎 │ │ │ ││ │ │ 前屈13度,後屈8度,右側 │ │ │ ││ │ │ 彎屈零度,左側彎曲零度,│ │ │ ││ │ │ 遺存明顯運動障礙。 │ │ │ ││ │ │⑷、達福骨外科診所98年6月30日 │ │ │ ││ │ │ 達字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①、診斷:第五腰椎弓骨折。 │ │ │ ││ │ │ ②、醫囑:病人因上述病因於97│ │ │ ││ │ │ 年4月30日至98年3月30日門│ │ │ ││ │ │ 診治療共8次、復健治療共 │ │ │ ││ │ │ 6次。 │ │ │ ││ ├────┼───────────────┴────┴───────────────┤ ││ │98年12月│准駁理由: │ ││ │10日審定│、何兆偉工作時由工作車跌落地面受傷,詳細情形詳何兆偉之說明書。 │ ││ │准予給付│、何兆偉受傷後陸續在達福骨外科診所、高雄長庚醫院與高雄民生醫院就醫,目│ ││ │(12月23│ 前診斷出腰椎活動受限,遺存顯著運動障礙,符合殘廢等級表中7-1-1 級,應│ ││ │日匯付)│ 賠付40萬元(100萬元×40%=40萬元。)。 │ ││ │ │、惟華山產險受理本案後,雖核定可理賠40萬元,但由於清理期間,依「財團法│ ││ │ │ 人保險安定基金對財產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理賠9成即36萬元,其餘4│ ││ │ │ 萬元登記為債權。華山產險於101年11月28日公告第一次債權分配,分配比例 │ ││ │ │ 30%,於101年12月14日再匯1萬2千元,共理賠37萬2千元(詳院七卷443頁,華│ ││ │ │ 山產物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9年5月8日109保清二字0017號│ ││ │ │ 函) │ ││ │ ├────────────────────────────────────┤ ││ │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 ││ │ │ 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結果│ ││ │ │ 為基準判定。依據上述定義可知,事後是否回復及仍有一定之恢復之可能當然│ ││ │ │ 為保險公司殘廢給付判斷重點。惟被保險人何兆偉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除提│ ││ │ │ 出上述診斷證明書外,尚透過立委辦公室證明其確實符合殘廢等級要求迅速理│ ││ │ │ 賠(詳本公司109年7月20日109保清二字第0022號函附件二、說明書);再者 │ ││ │ │ ,被保險人何兆偉均未表示其有復原之可能,以致本公司陷於判斷錯誤,而給│ ││ │ │ 付保險金(華山產險嗣函覆本院之內容,易十一卷493-494頁)。 │ │├─┼────┼───────────────┬────┬───────────────┼────┤│3│98年10月│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殘廢 │Ⅰ、殘廢部位:軀幹(脊柱運動障│他卷47- ││、│22日 │ 年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88│ │ 害)。 │68、78- ││巴│ │ 32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註7:7-1.脊柱運動障害: │89頁 ││黎│ │ 民生B何兆偉勞保失能診斷書│ │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人│ │ ): │ │ 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 ││壽│ │ ①、病名:第五腰椎弓骨折,第│ │ 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 ││ │ │ 五腰椎第一節薦椎滑脫,術│ │ 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 ││ │※(未記│ 後。 │ │ 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 │載申請日│ ②、失能部位:腰椎。 │ │ 一以上者。) │ ││ │,上開日│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 │Ⅱ、項次、殘廢程度、殘廢等級:│ ││ │期為同時│ 導致軀幹活動受限。 │ │ A、項次7-1-1: │ ││ │提出之調│ ④、脊柱失能:經X光片診斷腰 │ │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 │閱病歷授│ 椎有明顯之骨折;脊柱自腰│ │ 者(第七級)。 │ ││ │權書簽署│ 椎第5椎體至薦椎第1椎體共│ │ │ ││ │日) │ 有2個椎體固定;胸腰椎屈 │ │ │ ││ │ │ 曲(前屈)13度,伸展(後│ │ │ ││ │ │ 屈)8度,活動範圍21度, │ │ │ ││ │ │ 脊柱遺存畸形。 │ │ │ ││ │ │⑵、民生醫院病歷摘要。 │ │ │ ││ │ │⑶、巴黎人壽審核工作表、理賠部│ │ │ ││ │ │ 調查報告。 │ │ │ ││ │ │⑷、長庚醫院出院病歷摘要、X光 │ │ │ ││ │ │ 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X光片 │ │ │ ││ │ │ 。 │ │ │ ││ ├────┼───────────────┴────┴───────────────┤ ││ │不予給付│准駁理由: │ ││ │(日期不│、卷內無准駁相關書面證據。 │ ││ │詳) ├────────────────────────────────────┤ ││ │ │、巴黎人壽告訴代理人偵訊筆錄略以:本件是殘廢件,惟公司派員訪查時發現何│ ││ │ │ 兆偉可以打棒球、做彎腰、旋轉的動作,所以未理賠等語(偵四卷101頁)。 │ │├─┼────┼───────────────┬────┬───────────────┼────┤│4│98年10月│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殘廢 │Ⅰ、為台勤員工及其眷屬安全福利│警一卷 ││、│22日申請│ 年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 │ 方案一般意外傷害保險(依殘│693-701 ││南│ │ 00630號診斷證明書(★ 民生│ │ 廢等級給付)方案C。 │頁、他卷││山│ │ 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 │ │ │102-109 ││產│ │ ①、診斷:第五腰椎弓骨折,第│ │ │頁 ││險│ │ 五節腰椎第一節薦椎滑脫,│ │ │ ││︵│ │ 術後。 │ │ │ ││原│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於民│ │ │ ││美│ │ 國98年7月28日導致至本院 │ │ │ ││亞│ │ 接受治療,經X光檢測腰椎 │ │ │ ││產│ │ 前屈13度,後屈8度,右側 │ │ │ ││險│ │ 彎屈零度,左側彎曲零度,│ │ │ ││、│ │ 遺存明顯運動障礙。 │ │ │ ││友│ │⑵、長庚醫院98年10月19日診字第│ │ │ ││邦│ │ 41646號診斷證明書: │ │ │ ││產│ │ ①、診斷:笫5腰枝椎板骨折、 │ │ │ ││險│ │ 腰椎第5節薦椎第一節滑脫 │ │ │ ││︶│ │ 。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病,於│ │ │ ││ │ │ 民國98年6月1日於本院住院│ │ │ ││ │ │ ,98年6月5日接受腰椎第5 │ │ │ ││ │ │ 節薦椎笫一節固定手術治療│ │ │ ││ │ │ ,並在腦神經外科病房住院│ │ │ ││ │ │ 接受檢查與治療,現於民國│ │ │ ││ │ │ 98年6月13日出院,宜於門 │ │ │ ││ │ │ 診持續追蹤治療,需背架使│ │ │ ││ │ │ 用3至6個月,宜休養3至6個│ │ │ ││ │ │ 月不宜彎腰提重物,病患曾│ │ │ ││ │ │ 於98-04-15、98-04-22、98│ │ │ ││ │ │ -06-17,98-07-15、98-08-│ │ │ ││ │ │ 12、98-09-07、98-10-05至│ │ │ ││ │ │ 本院門診治療。 │ │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 │ │ ││ │ │ 年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88│ │ │ ││ │ │ 32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 ││ │ │ 民生B何兆偉勞保失能診斷書│ │ │ ││ │ │ ): │ │ │ ││ │ │ ①、病名:第五腰椎弓骨折,第│ │ │ ││ │ │ 五腰椎第一節薦椎滑脫,術│ │ │ ││ │ │ 後。 │ │ │ ││ │ │ ②、失能部位:腰椎。 │ │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 │ │ ││ │ │ 導致軀幹活動受限。 │ │ │ ││ │ │ ④、脊柱失能:經X光片診斷腰 │ │ │ ││ │ │ 椎有明顯之骨折;脊柱自腰│ │ │ ││ │ │ 椎第5椎體至薦椎第1椎體共│ │ │ ││ │ │ 有2個椎體固定;胸腰椎屈 │ │ │ ││ │ │ 曲(前屈)13度,伸展(後│ │ │ ││ │ │ 屈)8度,活動範圍21度, │ │ │ ││ │ │ 脊柱遺存畸形。 │ │ │ ││ │ │⑷、達福骨外科診所98年4月30日 │ │ │ ││ │ │ 達字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①、診斷:第五腰椎弓骨折。 │ │ │ ││ │ │ ②、醫囑:病人因上述病因於97│ │ │ ││ │ │ 年4月30日至98年3月30日門│ │ │ ││ │ │ 診治療共8次、復健治療共 │ │ │ ││ │ │ 6次。 │ │ │ ││ │ │⑸、達福骨外科診所病歷表。 │ │ │ ││ ├────┼───────────────┴────┴───────────────┤ ││ │不予給付│准駁理由: │ ││ │(日期不│、卷內無准駁相關書面證據。 │ ││ │詳) ├────────────────────────────────────┤ ││ │ │、美亞產險告訴代理人警詢筆錄略以:本公司於98年11月13日及25日2次派員至 │ ││ │ │ 何兆偉住家及附近處所勘查,發現何兆偉行動自如,並無腰椎殘廢情事,且法│ ││ │ │ 國巴黎人壽調查人員已有發現何兆偉有詐欺的嫌疑,通知本公司知悉,因此本│ ││ │ │ 件何兆偉申請之保險還未予理賠(見警一卷685頁)。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略:無其他補充說明 │├─┴──────────────────────────────────────────────┤│㈢、被告何兆偉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97/4/30 │達福骨外│⑴、達福骨外科診所診斷為第五腰椎椎弓骨折│ │他卷102 ││ │至 │科診所 │ ,於該診所門診、復健多次。 │ │、104-10││ │98/3/30 │ │⑵、達福骨外科診所98年4月30日開立達字000│ │5頁;易 ││ │、 │ │ 04637號診斷證明書: │ │十一卷 ││ │98/4/30 │ │ ①、診斷:第五腰椎弓骨折。 │ │160頁 ││ │、 │ │ ②、醫囑:病人因上述病因於97年4月30日 │ │ ││ │98/6/30 │ │ 至98年3月30日門診治療共8次、復健治│ │ ││ │ │ │ 療共6次。 │ │ ││ │ │ │⑶、達福骨外科診所98年6月30日開立達字000│ │ ││ │ │ │ 0486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第五腰椎弓骨折。 │ │ ││ │ │ │ ②、醫囑:病人因上述病因於97年4月30日 │ │ ││ │ │ │ 至98年3月30日門診治療共8次、復健治│ │ ││ │ │ │ 療共6次。 │ │ │├─┼────┼────┼────────────────────┼──────────┼────┤│2│98/4/15 │長庚醫院│⑴、4/15起至高雄長庚門診。 │ │偵二卷8 ││ │至 │ │⑵、因腰部疼痛加劇,6/1-6/13於高雄長庚住│ │-57頁 ││ │98/6/13 │ │ 院: │ │ ││ │ │ │ ①、診斷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第五│ │ ││ │ │ │ 腰椎椎弓骨折。 │ │ ││ │ │ │ ②、6/5行第五腰椎椎板切除、第五腰椎及 │ │ ││ │ │ │ 第一薦椎內固定併骨融合術。 │ │ ││ │ │ │ ③、上開住院期間醫師病程記錄及護理記錄│ │ ││ │ │ │ 均記載: │ │ ││ │ │ │ A、四肢肌力及神經學症狀正常。 │ │ ││ │ │ │ B、出院無遺存神經症狀。 │ │ ││ │ │ │⑶、6/13出院,後續門診治療。 │ │ │├─┼────┼────┼────────────────────┼──────────┼────┤│3│98/6/17 │長庚醫院│⑴、門診治療(98/6/17、7/15、8/12、9/ 7 │左揭⑴,詳長庚診斷書│他卷136 ││ │至 │ │ 、10/ 15、10/19)。 │所載。 │頁 ││ │98/10/19│ │⑵、10/19最後一次高雄長庚回診追蹤,何兆 │ │ ││ │ │ │ 偉狀況穩定無不良主訴,且下肢活動正常│ │ ││ │ │ │ ,應無運動障礙情形。 │ │ │├─┼────┼────┼────────────────────┼──────────┼────┤│4│98/7/28 │民生醫院│⑴、7/28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病歷記載:│左揭⑷為申請本表㈠、│警一卷42││ │至 │ │ ①、軀幹活動受限 │1、2、4之診斷證明│-54、60-││ │98/10/9 │ │ ②、雙下肢肌力3-分, │書;左揭⑸為申請本表│61頁、易││ │ │ │ ③、活動情形:坐下無需他人協助、站立需│㈠、3、4之勞保失能│十三卷16││ │ │ │ 他人協助、行走於他人協助下僅維持3 │診斷書 │頁 ││ │ │ │ 分鐘、右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有麻感│ │ ││ │ │ │ 。 │ │ ││ │ │ │⑵、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98/8/4、13、20│ │ ││ │ │ │ 、27;9/3、17、24;10/1、9),病歷紀│ │ ││ │ │ │ 錄: │ │ ││ │ │ │ ①、雙下肢肌力仍維持3-分。 │ │ ││ │ │ │ ②、活動持續時間及需他人協助程度均較改│ │ ││ │ │ │ 善。 │ │ ││ │ │ │⑶、10/9放射科檢查。 │ │ ││ │ │ │⑷、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 │ ││ │ │ │ 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 │ │ ││ │ │ │ 書(★民生A何兆偉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第五腰椎弓骨折,第五節腰椎第│ │ ││ │ │ │ 一節薦椎滑脫,術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於民國98年7月2│ │ ││ │ │ │ 8日導致至本院接受治療,經X光檢測腰│ │ ││ │ │ │ 椎前屈13度,後屈8度,右側彎屈零度 │ │ ││ │ │ │ ,左側彎曲零度,遺存明顯運動障礙。│ │ ││ │ │ │⑸、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 │ ││ │ │ │ 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8832號勞工保險失能│ │ ││ │ │ │ 診斷書(★民生B何兆偉勞保失能診斷書│ │ ││ │ │ │ ): │ │ ││ │ │ │ ①、病名:第五腰椎弓骨折,第五腰椎第一│ │ ││ │ │ │ 節薦椎滑脫,術後。 │ │ ││ │ │ │ ②、失能部位:腰椎。 │ │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軀幹活│ │ ││ │ │ │ 動受限。 │ │ ││ │ │ │ ④、脊柱失能:經X光片診斷腰椎有明顯之 │ │ ││ │ │ │ 骨折;脊柱自腰椎第5椎體至薦椎第1椎│ │ ││ │ │ │ 體共有2個椎體固定;胸腰椎屈曲(前 │ │ ││ │ │ │ 屈)13度,伸展(後屈)8度,活動範 │ │ ││ │ │ │ 圍21度,脊柱遺存畸形。 │ │ │├─┼────┼────┼────────────────────┼──────────┼────┤│5│98/10/16│民生醫院│⑴、復健科黃雅凰醫師門診(98/10/16、30)│ │警一卷56││ │、 │ │ 。 │ │-59頁 ││ │98/10/30│ │⑵、10/30放射科檢查。 │ │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TO:何兆偉紙條 │為何兆偉至民生醫院就診時,許乃薇提供予陳│ │警一卷32││ │ │功恆之紙條,內容: │ │頁 ││ │ │「To:何兆偉先生 │ │ ││ │ │診斷: │ │ ││ │ │⒈第五節腰椎弓骨折 │ │ ││ │ │⒉第五節腰椎第一節薦椎滑脫(術後) │ │ ││ │ │ │ │ ││ │ │醫囑: │ │ ││ │ │病患於98年7 月28日來本院開始復健治療,治│ │ ││ │ │療後經X 光檢測,病人腰椎前屈15度,後屈5 │ │ ││ │ │度,左屈10度,右屈12度,遺存顯著運動障礙│ │ ││ │ │。」 │ │ │├─┼─────────┼────────────────────┼──────────┼────┤│2│巴黎人壽理賠部98年│查證時間98年11月13日,於何兆偉住家,調查│ │他卷67頁││ │11月13日調查報告 │員請何兆偉做動作如下: │ │ ││ │ │⑴、做「前屈、後屈、左屈、右屈、左旋及右│ │ ││ │ │ 旋」等動作,何兆偉言明會痛無法動,就│ │ ││ │ │ 整個人站著不動,顯然有所抗拒。 │ │ ││ │ │⑵、何兆偉做「起立及坐下」之動作,上半身│ │ ││ │ │ 保持直的坐下及直的起立,也是刻意避開│ │ ││ │ │ 上半身前傾之角度。 │ │ ││ │ │⑶、請何兆偉撿「地上之遙控器」,上半身保│ │ ││ │ │ 持直的蹲下及直的起立‧,利用雙腿3大 │ │ ││ │ │ 關節做直的蹲下及直的起立的動作,又是│ │ ││ │ │ 刻意避開上半身前傾之角度。 │ │ ││ │ │⑷、請何兆偉坐著「穿及脫襪子」,何兆偉將│ │ ││ │ │ 上半身坐直,索性將右腳直接抬上來並盤│ │ ││ │ │ 腿穿襪子及直接盤腿脫襪子。 │ │ ││ │ │⑸、最後請何兆偉示範「上、下摩托車」,何│ │ ││ │ │ 兆偉將上半身保持直的側身坐上機車及側│ │ ││ │ │ 身下機車,明顯的避開上半身前傾之角度│ │ ││ │ │ 。 │ │ │├─┼─────────┼────────────────────┼──────────┼────┤│3│何兆偉打棒球影像擷│拍攝日期為98年11月25日,照片顯示: │左揭照片為巴黎人壽訪│警一卷11││ │取照片 │⑴、圖1:何兆偉打擊前之準備動作,有做左 │視勘查時錄影取得 │頁 ││ │ │ 右旋轉。 │ │ ││ │ │⑵、圖2:何兆偉打擊後上壘,屈膝準備跑步 │ │ ││ │ │ 動作。 │ │ ││ │ │⑶、圖3、5:何兆偉跑步動作至1壘。 │ │ ││ │ │⑷、圖4:何兆偉揮棒打擊動作。 │ │ │├─┼─────────┼────────────────────┼──────────┼────┤│4│民生醫院99年4月19 │左揭函文回覆: │ │警一卷62││ │日高市民醫病字第09│本院開立診斷書並無特定之標準作業流程,依│ │頁 ││ │00000000號函 │各醫師就其專業判定開立。對於腰椎屈度量測│ │ ││ │ │,分為靜態與動態,一般常見是靜態之脊柱側│ │ ││ │ │彎,角度為固定並依據X光片去量測角度。若 │ │ ││ │ │為動態的活動角度,則幾乎很少會寫到腰椎活│ │ ││ │ │動角度,因差異及變異太大,需視病患之配合│ │ ││ │ │度,若患者有特殊目的且不配合之狀態下,醫│ │ ││ │ │師很難評估。因患者看診時間短,很難明暸患│ │ ││ │ │者確實狀況,若真的必須寫時也可能參酌幫患│ │ ││ │ │者治療之治療師的評估,或依站立及彎腰狀況│ │ ││ │ │下拍攝之X光片的比較,得到的數據也只能作 │ │ ││ │ │為參考而已,因此幾乎沒寫過此類個案。 │ │ │├─┼─────────┼────────────────────┼──────────┼────┤│5│長庚醫院99年3月5日│長庚醫院函覆說明何兆偉之病情如下: │ │他卷136 ││ │(99)長庚院高字第 │⑴、何兆偉因第5腰椎及第1薦椎間有退化性脊│ │頁 ││ │930964號函 │ 椎病變而入院治療,入院時四肢肌力評估│ │ ││ │ │ 皆為5分(滿分),顯難謂有殘障程度情 │ │ ││ │ │ 形。 │ │ ││ │ │⑵、依病歷記載,何兆偉於98年10月19日最後│ │ ││ │ │ 1次回診時,狀況穩定,無不良主訴,而 │ │ ││ │ │ 且下肢活動正常,應無運動障礙情形。 │ │ ││ │ │⑶、以何兆偉病情觀之,復健治療似無必要性│ │ ││ │ │ ,但必須穿著背架3至6個月。 │ │ │├─┼─────────┼────────────────────┼──────────┼────┤│6│巴黎人壽告訴代理人│巴黎人壽告訴代理人98年12月14日於警詢中之│ │警一卷 ││ │於警詢中之陳述 │陳述略以: │ │676-677 ││ │ │98年11月25日勘查時洽好發現何兆偉所參加之│ │頁 ││ │ │球隊(台勤公司)與港龍航空之球隊,於下午│ │ ││ │ │14時有友誼賽,發現何兆偉有參與球賽,並擔│ │ ││ │ │任打擊與裁判,其間亦見其大力揮棒,擊出1 │ │ ││ │ │壘安打,並快速跑步至1壘安全上壘,與98年 │ │ ││ │ │11月13日勘查所見、所述全然不一,並無腰椎│ │ ││ │ │殘障之現象等語。 │ │ │├─┼─────────┼────────────────────┼──────────┼────┤│7│證人蘇信元於警詢中│證人即民生醫院放射科放射師蘇信元99年3月 │ │警一卷 ││ │之證述 │16日於警詢中之陳述略以: │ │577-578 ││ │ │⑴、何兆偉於10月9日照四張X光,其中2張( │ │頁 ││ │ │ 胸腰椎側面、由前向後),另2張陳功恆 │ │ ││ │ │ 特別要求左右兩邊共2張(正面前向後, │ │ ││ │ │ 向左彎,向右彎)。 │ │ ││ │ │⑵、前屈、後屈,民生常在照,左右側彎一般│ │ ││ │ │ 都是醫學中心在照,民生很少照。 │ │ │└─┴─────────┴────────────────────┴──────────┴────┘┌────────────────────────────────────────────────┐│壹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史文榮、許乃薇、何兆偉】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鑑定報告之│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學│ 鑑定結論 │ │ ││ │ 理(即起訴書所載之醫│ │ │ ││號│ 療學理) │ │ │ │├─┼────────────┼─────────────────┼──────────┼────┤│1│⑴、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表│⑴、何兆偉進行第五腰椎椎板切除及第│⑴、左揭㈠之醫療學理│置外卷6-││ │ 准附表,「遺存明顯運│ 五腰椎及第一薦椎內固定併骨融合│ ,與一般醫學常規│10頁;易││ │ 動失能」係指脊柱連續│ 術,尚未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相符。 │三卷45頁││ │ 固定四個脊體及三個椎│ 「遺存顯著運動失能」之情形。 │⑵、左揭㈡之鑑定內容│ ││ │ 間盤以上,且喪失生理│⑵、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期間醫師病程記│ ,與一般醫學常規│ ││ │ 範為二分之一以上者。│ 錄及護理記錄均記載四肢肌力及神│ 相符。 │ ││ │⑵、依美國骨科醫師學會資│ 經學症狀正常,出院無遺存神經症│ │ ││ │ 料,腰椎正常活動範圍│ 狀,手術後亦未見有嚴重感染、骨│ │ ││ │ :前屈80度、後仰25度│ 髓炎或其他併發症等會影響關節活│ │ ││ │ ,左右側屈各35度。 │ 動度之問題。 │ │ ││ │⑶、受傷程度未造成神經、│⑶、高雄長庚醫院於99/3/5回覆刑事局│ │ ││ │ 骨骼、肌肉、韌帶、血│ 函文亦指出,何兆偉於98/10/19最│ │ ││ │ 管、皮膚嚴重損傷時,│ 後一次回診追蹤,狀況穩定無不良│ │ ││ │ 不會導致關節活動障礙│ 主訴,且下肢活動正常,應無運動│ │ ││ │ ,四肢肌力可達正常,│ 障礙情形。 │ │ ││ │ 不影響其行走、跑步、│⑷、綜上,何兆偉脊椎固定的節數除未│ │ ││ │ 、上下樓梯等。倘手術│ 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遺存│ │ ││ │ 後有感染、出現神經壓│ 顯著運動失能」外,依高雄長庚醫│ │ ││ │ 迫症狀惡化情形時,應│ 院所認定並無運動障礙的情形來看│ │ ││ │ 另進行檢查,探查惡化│ ,何兆偉腰椎的活動度亦不至於會│ │ ││ │ 之原因並適時給予治療│ 達到陳功恆醫師診斷書所載【…經│ │ ││ │ 。 │ X光檢測腰椎前屈13度、後屈8度、│ │ ││ │ │ 左右側彎屈0度,遺存明顯運動障 │ │ ││ │ │ 礙】及【…躺幹前屈15度、後屈5 │ │ ││ │ │ 度、左右側彎屈5度,遺存明顯運 │ │ ││ │ │ 動障礙…】之情形,故該診斷書明│ │ ││ │ │ 顯與醫療學理及高雄長庚醫院病歷│ │ ││ │ │ 不符。 │ │ │├─┼────────────┼─────────────────┤ │ ││2│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代表│⑴、何兆偉於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期間醫│ │ ││ │的意義: │ 師病程記錄及護理記錄均記載四肢│ │ ││ │0分:肉無自主收縮。 │ 肌力及神經學症狀正常,出院無遺│ │ ││ │1分:有肌肉收縮,但無任│ 存神經症狀,且其99/3/5回覆刑事│ │ ││ │ 何關節活動(上下肢│ 局函文亦指出,何兆偉於98/10/19│ │ ││ │ :完全癱軟於床上)│ 最後一次回診追蹤,狀況穩定無不│ │ ││ │ 。 │ 良主訴,且下肢活動正常,應無運│ │ ││ │2分:無法抵抗重力,但在│ 動障礙情形,惟陳功恆醫師於民生│ │ ││ │ 水平上可做關節活動│ 醫院的門診病歷皆記載何兆偉雙下│ │ ││ │ (上肢:只能垂放,│ 肢肌力3-分。 │ │ ││ │ 無法提起;下肢:只│⑵、綜上,依醫療學理,雙下肢肌力3 │ │ ││ │ 能於床上輕微水平移│ 分者都需坐輪椅,無法行走,更何│ │ ││ │ 動)。 │ 況何兆偉雙下肢肌力3-分還較3分 │ │ ││ │3分:可抵抗重力,並可整│ 肌力來的差,故陳功恆醫師門診病│ │ ││ │ 的關節活動(上肢:│ 歷所載明顯與高雄長庚醫院所記錄│ │ ││ │ 只能短暫抬起/高度 │ 的四肢肌力及下肢活動正常不符。│ │ ││ │ 於肩;下肢:必須坐│ │ │ ││ │ 輪椅,無法行走)。│ │ │ ││ │4分:可抵抗中等程度阻及│ │ │ ││ │ 可做完整的關節活動│ │ │ ││ │ (上肢:只能短暫抬│ │ │ ││ │ 起;下肢:可於他人│ │ │ ││ │ 扶助下,短暫行走)│ │ │ ││ │ 。 │ │ │ ││ │5分:可抵抗強大阻力及做│ │ │ ││ │ 完整的關節活動(上│ │ │ ││ │ 下肢:完全正常活動│ │ │ ││ │ )。 │ │ │ │├─┼────────────┼─────────────────┼──────────┤ ││3│(無) │依筆錄所附之影像資料,何兆偉可打棒│(無) │ ││ │ │球、跑步,其下肢肌力需滿分或肢體活│ │ ││ │ │動度良好才可自由活動及執行扭腰揮棒│ │ ││ │ │等動作,顯然與陳功恆醫師病歷及診斷│ │ ││ │ │書所載的雙下肢肌力3-分、腰椎前屈13│ │ ││ │ │度、後屈8度、左右側彎屈0度,遺存明│ │ ││ │ │顯運動障礙等狀況不符。 │ │ │└─┴────────────┴─────────────────┴──────────┴────┘┌────────────────────────────────────────────────┐│壹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何兆偉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⑴、個案經達福骨外科診所診斷為第五腰椎椎弓骨折,自97/4/30~98/3/30門診復健多次。因腰部疼痛加││、│ 劇,98/6/1至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治療並行手術,診斷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第五腰椎椎弓骨折││案│ ,98/6/5行第五腰椎椎板切除及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內固定併骨融合術,於98/6/13出院,後續門診 ││情│ 治療數次。 ││經│⑵、98/7/28~98/10/30至民生醫院復健科求治數次,自98/12/1~99/1/25間再改至聖功醫院復健科門診3││過│ 次。 ││ │⑶、98/10/9由民生醫院陳功恆醫師開立【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第五腰椎椎弓骨折術後;經X光檢測││ │ 腰椎前屈13度、後屈8度、左右側彎屈0度,遺存明顯運動障礙】之診斷書。(下略) │├─┼──────────────────────────────────────────────┤│㈡│1、達福骨外科診所病歷: ││、│ 診斷為第五腰椎椎弓骨折,自97/4/30~98/3/30門診復健多次。 ││就│2、高雄長庚醫院病歷: ││診│ ⑴、個案自98/4/15起至高雄長庚門診治療,因腰部疼痛加劇,於98/6/1始住院,診斷為第五腰椎及第 ││經│ 一薦椎滑脫、第五腰椎椎弓骨折,98/6 /5行第五腰椎椎板切除、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內固定併骨 ││過│ 融合術,於98/6/13出院,後續門診治療數次。 ││ │ ⑵、住院期間醫師病程記錄及護理記錄均記載四肢肌力及神經學症狀正常,出院無遺存神經症狀。 ││ │ ⑶、另依99/3/5回覆刑事局函文指出,個案於98/10/ 19最後一次回診追蹤,個案狀況穩定無不良主訴 ││ │ ,且下肢活動正常,應無運動障礙情形。 ││ │3、民生醫院病歷: ││ │ ⑴、個案於98/7/28至陳功恆醫師門診初診,病歷記載軀幹活動受限,雙下肢肌力3-分,活動情形為坐 ││ │ 下無需他人協助,站立需他人協助,行走於他人協助下僅維持3分鐘,右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有 ││ │ 麻感 。 ││ │ ⑵、後續門診記錄變化: ││ │ ①、98/8/4~98/10/1門診記錄雙下肢肌力仍維持3-分,活動持續時間及需他人協助程度均較改善。 ││ │ ②、98/10/9陳功恆醫師開立診斷書【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第五腰椎椎弓骨折術後;經X光檢測││ │ 腰椎前屈13度、後屈8度、左右側彎屈0度,遺存明顯運動障礙】。 ││ │4、(略) │└─┴──────────────────────────────────────────────┘┌────────────────────────────────────────────────┐│壹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何兆偉打棒球影像擷取照片(警一卷11頁) │ ││、│2、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警一卷15頁) │ ││警│3、略 │ ││、│4、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警一卷18-19頁) │ ││偵│5、TO:何兆偉紙條(警一卷32頁) │ ││卷│6、何兆偉X光照片4張(警一卷40-41頁) │ ││ │7、民生醫院何兆偉病歷(警一卷42-57頁、偵一卷89-98反頁) │ ││ │8、民生醫院何兆偉放射科檢查報告(警一卷58-61頁) │ ││ │9、略 │ ││ │、被告何兆偉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警一卷297-298頁) │ ││ │、佳迪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新傷害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要保書(警│ ││ │ 一卷678頁) │ ││ │、何兆偉傳真予美亞產險公司理賠部朱美玲之匯款明細表及申訴書(警一卷689-692頁 │ ││ │ ) │ ││ │、友邦產險個人/團體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警一卷693頁) │ ││ │、高雄長庚診斷證明書(警一卷695頁) │ ││ │、何兆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警一卷699頁) │ ││ │、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警一卷708頁) │ ││ │、國泰公司理賠申請書(警一卷712頁) │ ││ │、被告何兆偉民生醫院病歷摘要(他卷49-56頁) │ ││ │、巴黎人壽理賠申請書(他卷P57頁) │ ││ │、被告何兆偉長庚紀念醫院出院病歷摘要(他卷58-65頁) │ ││ │、巴黎人壽公司理賠部調查報告(他卷66-89頁) │ ││ │、達福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表(他卷102、104-105頁) │ ││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99年3月5日(99)長庚院高字第930964號函(他卷136頁) │ ││ │、國泰公司101年1月4日國壽字第101010112號函暨何兆偉保險給付附表、理賠申請書、│ ││ │ 相關診斷書(偵一卷230-235頁) │ ││ │、高雄長庚101年3月3日(101)長庚院高字第B13470號函暨被告何兆偉病歷資料暨(偵│ ││ │ 二卷7-57頁) │ ││ │、國泰公司103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3012119號函暨所附理賠狀況一覽表(偵六卷273、│ ││ │ 276頁) │ ││ │、保險犯罪防治中心醫學鑑定報告(置外卷6-10頁) │ ││ │、巴黎人壽理賠申請書(他卷70頁) │ ││ │、巴黎人壽(carfid)殘廢項目及程度表(他卷81頁) │ ││ │、民生醫院99年4月19日高市民醫病字第0900000000號函(警一卷62頁) │ │├─┼───────────────────────────────────────┼──────┤│㈡│1、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易十三卷31-46頁) │ ││、│2、何兆偉國泰人壽98年6月17日理賠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國泰人壽醫療 │ ││院│ 簽擬單、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9日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 │ ││卷│ 念醫院98年10月19日診斷證明書、長庚醫院98年11月4日出具之(國泰人壽查詢)病 │ ││ │ 患就醫診療結果摘錄報告、蕭達福骨科98年12月2日出具之病歷內容摘要表、國泰人 │ ││ │ 壽98.11.02殘廢狀況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國泰人壽98.11.02殘廢狀況訪問表-肢體│ ││ │ 活動能力、何兆偉陳情書及國泰人壽回覆會辦單(易十三卷13-24頁) │ ││ │3、何兆偉國泰人壽98年10月20日理賠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單號碼G300│ ││ │ 000000號團體契約情報系統電腦頁面資料(易十三卷26、29-30頁) │ ││ │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月4日國壽字第101010112號函暨何兆偉保險給付附│ ││ │ 表、理賠申請書、相關診斷書(偵一卷230-235頁) │ ││ │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3012119號函暨理賠狀況一覽表 │ ││ │ (偵六卷273、276頁) │ ││ │6、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9年4月10日(109) │ ││ │ 保清字第0010號函及被告何兆偉還款紀錄(易六卷217-219頁) │ ││ │7、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9年5月8日(109)保│ ││ │ 清㈡字第0017號函暨所附安定基金墊付金額受領維護及賠案資料、華山第一次分配名│ ││ │ 冊-臺幣匯款明細表(匯撥分配款)(易七卷443-447頁) │ ││ │8、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9年7月20日(109) │ ││ │ 保清㈡字第0022號函暨附件一:華山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要保書(含被保險│ ││ │ 人明細表)、附件二:理賠理算書、理賠部出險報告書、出差申請單、傷害險理賠申│ ││ │ 請書、說明書、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華山產物團體│ ││ │ 傷害保險(標準型)明細表、附件三: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傷害保險(標│ ││ │ 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易十一卷127-170頁) │ ││ │9、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9年7月28日(109) │ ││ │ 保清㈡字第0023號函(易十一卷493-494頁) │ ││ │、國泰人壽與何兆偉105年度附民字第649號調解筆錄(易三卷17-17反頁) │ ││ │、華山產險與何兆偉106年度雄司保險簡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易六卷269-271頁) │ ││ │、華山產險與史文榮109年度附民字第406號調解筆錄(易八卷417-418頁) │ │└─┴───────────────────────────────────────┴──────┘┌────────────────────────────────────────────────┐│貳之一【被告陳功恆、史文榮、許乃薇、吳金得】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10月│⑴、博正醫院98年4月1日診字第95│殘廢 │Ⅰ、殘廢部位:左上肢 │易十四卷││、│21日申請│ 34診斷證明書: │ │Ⅱ、等級、殘廢程度: │183-220 ││國│ │ ①、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 │ │ A、第二級、項別8: │、357-41││泰│ │ ②、醫囑:98年3月23日入院, │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1頁 ││人│ │ 當日手術行開放性復位併鋼│ │ 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壽│ │ 板及鋼釘固定,外包半片石│ │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 │ │ 膏,支托帶使用,98年4月1│ │ 失者(註五:關節機能喪失│ ││ │ │ 日出院,轉門診續治療,共│ │ 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 ││ │ │ 計住院10天。 │ │ 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 │ B、第三級、項別10: │ ││ │ │ 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00│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 ││ │ │ 631號診斷證明書(★民生C │ │ 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 ││ │ │ 吳金得診斷證明書): │ │ 完全喪失者。 │ ││ │ │ ①、診斷:左側橈骨合併尺骨之│ │ C、第四級、項別17: │ ││ │ │ 遠端閉鎖性骨折,內固定術│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 ││ │ │ 後。 │ │ 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失者。 │ ││ │ │ 左手腕僵直,左手腕關節主│ │ D、第五級、項別23: │ ││ │ │ 動活動角度為0度。 │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 ││ │ │⑶、調查報告書(調取博正醫院病│ │ 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 ││ │ │ 歷單、病歷、出院病歷摘要、│ │ 失者。 │ ││ │ │ 手術紀錄)。 │ │ E、第五級、項別24: │ ││ │ │⑷、民生醫院查詢病患就醫診療結│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 ││ │ │ 果摘錄報告(註:原看診醫師│ │ 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 │ 陳功恆已於98年10月16日離職│ │ F、第六級、項別27: │ ││ │ │ ,由其他醫師代理回覆)。 │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 ││ │ │⑸、98年10月26日殘廢狀況訪問表│ │ 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 ││ │ │ -日常生活情況。 │ │ 指以上缺失者。 │ ││ │ │⑹、98年11月27日醫務意見單。 │ │ G、第六級、項別28: │ ││ │ │⑺、短期死亡、重大疾病及醫療件│ │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 ││ │ │ 醫鑑照會單。 │ │ 全喪失者。 │ ││ │ │⑻、殘廢理賠作業資料。 │ │ H、註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 ││ │ │ │ │ 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 ││ │ │ │ │ 能仍完全喪失者。 │ ││ ├────┼───────────────┴────┴───────────────┤ ││ │98年12月│准駁理由: │ ││ │9 日審定│吳金得因左橈尺骨骨折申請二~六級殘廢保險金,由於不符合殘廢項目,無法給付│ ││ │不予給付│保險金。 │ │├─┼────┼───────────────┬────┬───────────────┼────┤│2│99年1 月│⑴、博正醫院98年4月17日診字第1│意外事故│Ⅰ、殘廢部位:左上肢 │易十四卷││、│13日申請│ 0060號診斷證明書: │、殘廢 │Ⅱ、等級、殘廢程度: │201-209 ││國│ │ ①、診斷:左橈尺骨骨折。 │ │ 第四級、項別17: │、357-41││泰│ │ ②、醫囑:患者於98年3 月23日│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1頁 ││人│ │ 至98年4月1日住院手術鋼板│ │ 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壽│ │ 固定至98年4月17日共4次門│ │ (註五: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 ││ │ │ 診。 │ │ 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 │ 意識活動而言)。 │ ││ │ │ 10月9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00│ │ │ ││ │ │ 631號診斷證明書(★民生C │ │ │ ││ │ │ 吳金得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左側橈骨合併尺骨之│ │ │ ││ │ │ 遠端閉鎖性骨折,內固定術│ │ │ ││ │ │ 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 ││ │ │ 左手腕僵直,左手腕關節主│ │ │ ││ │ │ 動活動角度為0度。 │ │ │ ││ │ │⑶、聖功醫院99年1月13日第85627│ │ │ ││ │ │ 號診斷證明書(★聖功T吳金│ │ │ ││ │ │ 得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左側遠端橈股及尺骨│ │ │ ││ │ │ 骨折,內固定器術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至本│ │ │ ││ │ │ 院門診復健治療,現左手腕│ │ │ ││ │ │ 關節僵直,主動活動角度0 │ │ │ ││ │ │ 度。 │ │ │ ││ │ │⑷、理賠檢核表 │ │ │ ││ ├────┼───────────────┴────┴───────────────┤ ││ │99年2 月│准駁理由: │ ││ │9 日審定│吳金得因治療左橈尺骨骨折申請殘廢保險金,由於目前身體傷情尚未符合殘廢五表│ ││ │不予給付│內定的第8360項殘廢項目(依調查員錄影影像會醫鑑,因為有活動角度,不符合殘│ ││ │ │廢項目),故無法給付保險金。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左手腕「關節」活動「角度」:與是否佯裝不實詐領保險金有關 │├─┼──────────────────────────────────────────────┤│2│國泰人壽公司駁回申請之理由,雖有提到「申請二~六級」,且五到六級係「手指」功能,但: ││ │⑴、被告陳功恆開立之民生C、聖功T診斷書,均未記載「手指」情形 ││ │⑵、博正醫院之紀錄,吳金得手指「可彎不可握」(詳附表貳之一㈢1),且被告於國泰公司人員訪視時 ││ │ 視「掌指能彎成半球,掌指伸展正常」(詳附表貳之一㈣2),就「手指伸屈似程度」難逕認刻意佯 ││ │ 裝。 │├─┴──────────────────────────────────────────────┤│㈢、被告吳金得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98/3/23 │博正醫院│⑴、98/3/23入博正醫院住院: │左揭⑷即申請本表㈠、│偵二卷 ││ │至 │ │ ①、X光顯示:左橈骨折,斷裂骨頭分離,│1所附之診斷證明書。│125-131 ││ │98/4/1 │ │ 尺骨骨折。 │ │頁、易十││ │ │ │ ②、手術將橈骨分離之骨頭恢復位置,橈骨│ │四卷184 ││ │ │ │ 以鋼板固定。 │ │頁 ││ │ │ │⑵、98/3/29~3/31住院期間,評估: │ │ ││ │ │ │ ①、左手活動情況為拇指可翹起。 │ │ ││ │ │ │ ②、3/31護理紀錄:第2-5手指可彎不可全 │ │ ││ │ │ │ 握。 │ │ ││ │ │ │⑶、98/4/1博正醫院出院,出院當時狀況: │ │ ││ │ │ │ ①、術後肢體神經血循正常。 │ │ ││ │ │ │ ②、手術傷口及肢體逐漸穩定。 │ │ ││ │ │ │⑷、98/4/1開立診字第9534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 │ │ ││ │ │ │ ②、醫囑:98年3月23日入院,當日手術行 │ │ ││ │ │ │ 開放性復位併鋼板及鋼釘固定,外包半│ │ ││ │ │ │ 片石膏,支托帶使用,98年4月1日出院│ │ ││ │ │ │ ,轉門診續治療,共計住院10天。 │ │ │├─┼────┼────┼────────────────────┼──────────┼────┤│2│98/4/3 │博正醫院│⑴、至博正醫院門診(4/3、4/6、4/8、4/17 │左揭⑵即申請本表㈠、│偵二卷 ││ │至 │ │ ),追蹤復原狀況。 │2所附之診斷證明書。│132-132 ││ │98/4/17 │ │⑵、98/4/17開立診字第10060號診斷證明書:│ │反頁 ││ │ │ │ ①、診斷:左橈尺骨骨折。 │ │ ││ │ │ │ ②、醫囑:患者於98年3 月23日至98年4月1│ │ ││ │ │ │ 日住院手術鋼板固定至98年4月17日共4│ │ ││ │ │ │ 次門診。 │ │ │├─┼────┼────┼────────────────────┼──────────┼────┤│3│98/6月中│高醫 │陳崇桓醫師 │案件進度表所載內容 │警一卷 ││ │、 │ │ │ │394頁 ││ │98/7/22 │ │ │ │ │├─┼────┼────┼────────────────────┼──────────┼────┤│4│98/8/3 │民生醫院│初診,復健,復健科陳功恆醫師診治: │ │警一卷 ││ │ │ │⑴、X光檢查結果: │ │399頁 ││ │ │ │ ①、骨折處已癒合。 │ │ ││ │ │ │ ②、鋼板仍固定中。 │ │ ││ │ │ │⑵、陳功恆醫師評估吳金得左手活動狀況:左│ │ ││ │ │ │ 腕及第2-5指活動受限制,活動近0度。 │ │ │├─┼────┼────┼────────────────────┼──────────┼────┤│5│98/9/7 │民生醫院│⑴、復建二次(98/9/7、10/9)。 │左揭⑶即申請本表㈠、│警一卷 ││ │、 │ │⑵、10/9陳功恆醫師評估吳金得左手活動狀況│1、2所附之診斷證明│33、400 ││ │98/10/9 │ │ : │書。 │-401頁;││ │ │ │ ①、左腕及第2-5指活動受限制。 │ │易十四卷││ │ │ │ ②、腕關節活動3~6度。 │ │185頁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9日高 │ │ ││ │ │ │ 市民醫診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民生C吳金得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左側橈骨合併尺骨之遠端閉鎖性│ │ ││ │ │ │ 骨折,內固定術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左手腕僵直│ │ ││ │ │ │ ,左手腕關節主動活動角度為0度。 │ │ ││ │ │ │⑷、上開診斷證明書之醫囑嗣以鉛筆修改為:│ │ ││ │ │ │ 病患因上述疾患「至本院門診復健治療,│ │ ││ │ │ │ 現左手腕關節完全僵直,主動活動角度0 │ │ ││ │ │ │ 度」(即加上「至本院門診復健」、「完│ │ ││ │ │ │ 全」等內容)。 │ │ │├─┼────┼────┼────────────────────┼──────────┼────┤│6│98/11/17│民生醫院│至民生醫院復健,改由復健科黃雅凰醫師診治│ │警一卷 ││ │ │ │,其評估吳金得左手活動狀況為左腕及第2-5 │ │402頁 ││ │ │ │指活動受限制。 │ │ │├─┼────┼────┼────────────────────┼──────────┼────┤│7│98/12/9 │聖功醫院│⑴、至聖功醫院門診治療,由復建科陳功恆醫│ │警一卷 ││ │ │ │ 師診治,其評估個案: │ │398頁 ││ │ │ │ ①、左腕關節活動0度 │※左揭⑵雖為起訴書所│ ││ │ │ │ ②、左手肌力3分 │列陳功恆所開立之診斷│ ││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8年12月9日聖 │證明書,惟依保險公司│ ││ │ │ │ 功醫院第54786號診斷證明書(★聖功D │理賠資料所示,吳金得│ ││ │ │ │ 吳金得診斷證明書): │並未持該紙證明書向國│ ││ │ │ │ ①、診斷:左側遠端橈骨及尺骨骨折,內固│泰申請理賠。 │ ││ │ │ │ 器術後。 │ │ ││ │ │ │ ②、醫囑:因上述疾患導致左手僵硬,不宜│ │ ││ │ │ │ 做粗重之工作,建議持續復健治療。 │ │ │├─┼────┼────┼────────────────────┼──────────┼────┤│8│98/12/23│聖功醫院│掛聖功回診 │案件進度表所載內容 │警一卷 ││ │、 │ │ │ │394頁 ││ │99/1/8 │ │ │ │ │├─┼────┼────┼────────────────────┼──────────┼────┤│9│99/1/13 │聖功醫院│⑴、陳功恆醫師診治。 │即申請本表㈠、2所附│警一卷 ││ │ │ │⑵、98/12/9至99/1/13復健治療4次,左腕關 │之診斷證明書 │167頁 ││ │ │ │ 節活動度仍為0度。 │ │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99年1月13日第85627號診│ │ ││ │ │ │ 斷證明書(聖功T吳金得診斷證明書):│ │ ││ │ │ │ ①、診斷:左側遠端橈股及尺骨骨折,內固│ │ ││ │ │ │ 定器術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至本院門診復健│ │ ││ │ │ │ 治療,現左手腕關節僵直,主動活動角│ │ ││ │ │ │ 度0度。 │ │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案件進度表 │左揭案件進度表所載內容: │ │警一卷 ││ │ │⑴、98年6月30日: │ │394頁 ││ │ │ 成立職災,可是會清查身分,因投保單位│ │ ││ │ │ 與工作不符,告知客戶回診時,撐過半年│ │ ││ │ │ ,手動作不要太大。 │ │ ││ │ │⑵、98年7月3日: │ │ ││ │ │ ①、客戶問上次排7月15日回診,但醫師休 │ │ ││ │ │ 息,現在要掛什麼時侯? │ │ ││ │ │ ②、客戶狀況恢復的不錯,想要回去工作,│ │ ││ │ │ 吳、蔡小姐說可以。 │ │ ││ │ │⑶、98年7月30日: │ │ ││ │ │ 告知安排民生。 │ │ │├─┼─────────┼────────────────────┼──────────┼────┤│2│國泰人壽98年10月26│⑴、訪視日期:98年10月26日 │ │易十四卷││ │日殘廢狀況訪視表- │⑵、吳金得核殘狀況: │ │195頁 ││ │日常生活情況暨訪視│ 左手腕關節機能僵硬,無法自主彎曲轉動│ │ ││ │現場拍攝照片 │ ,左手掌指只能彎曲成半球狀,掌指伸展│ │ ││ │ │ 正常。除左手腕關節機能喪失外,其他關│ │ ││ │ │ 節伸屈機能正常。 │ │ ││ │ │⑶、所拍照片顯示:吳金得左手腕關節機能僵│ │ ││ │ │ 硬,左手掌指只能彎曲成半球狀。 │ │ │├─┼─────────┼────────────────────┼──────────┼────┤│3│國泰人壽98年11月27│醫師意見: │ │易十四卷││ │日醫務意見單 │⑴、傷部位是否造成日後殘廢,移除固定後再│ │196頁 ││ │ │ 評估。 │ │ ││ │ │⑵、骨折-簡單鋼板手術,目前固定中,需待 │ │ ││ │ │ 鋼板移除。 │ │ │├─┼─────────┼────────────────────┼──────────┼────┤│4│國華人壽醫療院所病│陳功恆紀錄病患吳金得: │ │警一卷 ││ │歷摘要咨詢(99年1 │⑴、主訴:左手腕疼痛及僵硬。 │ │409頁 ││ │月25日) │⑵、診斷:左側遠端橈股骨折、內固定器術後│ │ ││ │ │ 、左側遠端尺骨骨折。 │ │ ││ │ │⑶、左手腕關節有裝置內固定器,目前還在,│ │ ││ │ │ 現仍復健中,但通常固定器不會影響關節│ │ ││ │ │ 活動。 │ │ ││ │ │⑷、左手腕之關節活動,無法預測是否會遺留│ │ ││ │ │ 顯著運動障礙。 │ │ ││ │ │⑸、左手腕關節活動是否受限,係以目測檢驗│ │ ││ │ │ 。 │ │ ││ │ │⑹、左手腕關節活動屈曲0度、伸展0度、活動│ │ ││ │ │ 範圍0度。 │ │ │├─┼─────────┼────────────────────┼──────────┼────┤│5│99年11月5日於高雄 │ │ │偵四卷86││ │地檢署當庭拍攝手腕│ │ │、87頁 ││ │彎曲程度之照片 │ │ │ │└─┴─────────┴────────────────────┴──────────┴────┘┌────────────────────────────────────────────────┐│貳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史文榮、許乃薇、吳金得】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鑑定報告之│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學│ 鑑定結論 │ │ ││ │ 理(即起訴書所載之醫│ │ │ ││號│ 療學理) │ │ │ │├─┼────────────┼─────────────────┼──────────┼────┤│1│⑴、影響關節機能或活動度│⑴、依博正醫院病歷,吳金得於98/3/2│⑴、左揭㈠之醫療學理│置外卷1-││ │ 的原因: │ 9~3/31住院期間,護理人員評估 │ ,與一般醫學常規│5頁;易 ││ │ ①、傷害的位置在關節處│ 左手活動情況為第2-5手指可彎不 │ 相符。 │三卷45- ││ │ 或鄰近關節位置。 │ 可全握;98/3/31出院病摘載明術 │⑵、左揭㈡之鑑定內容│46頁、易││ │ ②、造成關節損毀或控制│ 後肢體神經血循正常,手術傷口及│ ,大部分符合一般│十五卷 ││ │ 關節的神經、骨骼、│ 肢體逐漸穩定。 │ 醫學常規,惟需考│365-366 ││ │ 肌肉、韌帶、血管、│⑵、依X光片顯示,骨折處及鋼板、鋼 │ 慮吳金得是否於99│頁 ││ │ 皮膚嚴重損傷。 │ 釘固定位置並非關節處。 │ 年1月13日之後開 │ ││ │ ③、有內固定或外固定器│⑶、惟陳功恆醫師自98/8/3~99/1/13 │ 始積極接受復健治│ ││ │ 。 │ 皆評估吳金得左腕及第2-5指活動 │ 療,其左腕活動度│ ││ │ ④、有後遺症【癒合不良│ 受限制,活動近0度,左腕關節活 │ 有顯著進步,致手│ ││ │ 、骨髓炎…】。 │ 動0~6度,左手肌力3分,並2次開│ 指有能力握合。 │ ││ │ ⑤、有合併症【交感神經│ 立【左腕關節完全僵直、主動活動│ │ ││ │ 錯亂(RSD)、沾黏 │ 角度零度】之診斷書。 │ │ ││ │ 、纖維…】 │⑷、依99/11/5筆錄照片顯示,吳金得 │ │ ││ │⑵、判斷關節活動障礙的時│ 左手可高舉過肩,左腕活動共有60│ │ ││ │ 間點:暫時性與永久性│ 度(掌屈20度+背屈40度),手指│ │ ││ │ 。橈骨或尺骨骨折後,│ 幾近全握。 │ │ ││ │ 關節暫時性減少部分活│⑸、綜上,吳金得傷害部位及內固定位│ │ ││ │ 動度屬於可能發生情形│ 置並非關節處,且術後恢復情況正│ │ ││ │ ,但是經過復健及適當│ 常無合併症,應不至於達到陳功恆│ │ ││ │ 治療後,大致可恢復正│ 醫師病歷及診斷書所載之內容,若│ │ ││ │ 常。 │ 真如陳功恆醫師所評估之結果,吳│ │ ││ │⑶、依美國骨科醫師學會資│ 金得於99/11/5出庭應訊時的照片 │ │ ││ │ 料,腕關節正常的活動│ ,其左手就不可能高舉過肩,且左│ │ ││ │ 範圍:掌屈80度、背屈│ 腕活動就不可能有60度,故陳功恆│ │ ││ │ 70度。 │ 醫師之記錄明顯與醫療學理及事實│ │ ││ │⑷、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 不符。 │ │ ││ │ 代表的意義: │ │ │ ││ │0分:肉無自主收縮。 │ │ │ ││ │1分:有肌肉收縮,但無任│ │ │ ││ │ 何關節活動(上下肢│ │ │ ││ │ :完全癱軟於床上)│ │ │ ││ │ 。 │ │ │ ││ │2分:無法抵抗重力,但在│ │ │ ││ │ 水平上可做關節活動│ │ │ ││ │ (上肢:只能垂放,│ │ │ ││ │ 無法提起;下肢:只│ │ │ ││ │ 能於床上輕微水平移│ │ │ ││ │ 動)。 │ │ │ ││ │3分:可抵抗重力,並可整│ │ │ ││ │ 的關節活動(上肢:│ │ │ ││ │ 只能短暫抬起/高度 │ │ │ ││ │ 於肩;下肢:必須坐│ │ │ ││ │ 輪椅,無法行走)。│ │ │ ││ │4分:可抵抗中等程度阻及│ │ │ ││ │ 可做完整的關節活動│ │ │ ││ │ (上肢:只能短暫抬│ │ │ ││ │ 起;下肢:可於他人│ │ │ ││ │ 扶助下,短暫行走)│ │ │ ││ │ 。 │ │ │ ││ │5分:可抵抗強大阻力及做│ │ │ ││ │ 完整的關節活動(上│ │ │ ││ │ 下肢:完全正常活動│ │ │ ││ │ )。 │ │ │ ││ │⑸、透過手術固定,骨折處│ │ │ ││ │ 將自行修復,約需6~ │ │ │ ││ │ 8周後骨折處會癒合, │ │ │ ││ │ 此段期間,手部肌力完│ │ │ ││ │ 全不受影響,僅有腕關│ │ │ ││ │ 節活動範圍短期間受到│ │ │ ││ │ 限制。隨著時間復原及│ │ │ ││ │ 復健治療,手部活動情│ │ │ ││ │ 形會逐漸趨向正常,倘│ │ │ ││ │ 恢復程度異常或停滯,│ │ │ ││ │ 應作神經、肌肉等相關│ │ │ ││ │ 檢查,確定是否有衍生│ │ │ ││ │ 其它合併症。 │ │ │ │└─┴────────────┴─────────────────┴──────────┴────┘┌────────────────────────────────────────────────┐│貳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吳金得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1、個案98/3/23因機車事故致左腕劇痛,至博正醫院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尺骨骨折,於98/3/23行開放││、│ 性復位術併鋼板及鋼釘固定手術並於98/ 4/1出院,出院後返診4次,恢復期間無特殊異常。 ││案│2、98/8/3至民生醫院復健科門診首次就診,陳功恆醫師評估其左腕及第2-5指活動受限近0度,98/8/3~││情│ 98/11/17在該院進行復健共4次,於98/10/9開立【左腕關節完全僵直、主動活動角度零度】之診斷書││經│ 。 ││過│3、98/12/9改至聖功醫院健科門診就診,陳功恆醫師仍評估其左腕及第2-5指活動受限,腕活動0度,持 ││ │ 續進行復健,99/1/13開立【左腕關節完全僵直、主動活動角度零度】之診斷書。 │├─┼──────────────────────────────────────────────┤│㈡│1、博正醫院病歷: ││、│ ⑴、98/3/23入院,X光檢查發現左橈骨折,斷裂骨頭分離,尺骨骨折;當日進行手術,將橈骨分離之骨││就│ 頭恢復位置,橈骨以鋼板加以固定。 ││診│ ⑵、98/3/29~3/31住院期間評估左手活動情況為拇指可翹起,第2-5手指可彎不可全握。 ││經│ ⑶、98/3/31出院,出院當時狀況為術後肢體神經血循正常,手術傷口及肢體逐漸穩定。 ││過│ ⑷、98/4/3~4/17門診追蹤復原狀況。 ││ │2、民生醫院病歷: ││ │ ⑴、98/8/3至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X光檢查結果骨折處已癒合,鋼板仍固定中,其評估個案左手活 ││ │ 動狀況為左腕及第2-5指活動受限制,活動近0度。 ││ │ ⑵、98/10/9陳功恆醫師評估個案左手活動狀況為左腕及第2-5指活動受限制,腕關節活動3~6度,並開││ │ 立【左腕關節完全僵直、主動活動角度零度】之診斷書。 ││ │ ⑶、98/11/17改由黃雅凰醫師診治,評估個案左手活動狀況為左腕及第2-5指活動受限制。 ││ │3、聖功醫院病歷: ││ │ 98/12/9改至該院的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其評估個案左腕關節活動0度,左手肌力3分,復健治療 ││ │ 共計4次,直至99/1/13左腕關節活動仍為0度,並開立【左腕關節完全僵直、主動活動角度零度】之 ││ │ 診斷書。 │└─┴──────────────────────────────────────────────┘┌────────────────────────────────────────────────┐│貳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吳金得98年10月9日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警一卷33頁,上有手寫之字) │ ││、│2、吳金得民生醫院病歷(警一卷399至405頁、偵一卷107-110反頁) │ ││警│3、吳金得聖功醫院病歷(警一卷406至411頁、偵一卷152-153反頁) │ ││、│4、國華人壽99年1月25日醫療院所病歷摘要咨詢(警一卷49頁) │ ││偵│5、聖功醫院98年12月9日陳功恒開立之診斷證書(警一卷398頁) │ ││卷│6、聖功醫院99年1月13日陳功恒開立之診斷證書(警一卷397頁) │ ││ │7、99年11月5日吳金得於地檢署時拍攝手腕彎曲照片(偵四卷86、87頁) │ ││ │8、案件進度表(警一卷394頁) │ ││ │9、案件承辦進度書(警一卷395頁) │ ││ │、吳金得98年10月21日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暨博正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高雄民生醫│ ││ │ 院診斷證明書及查詢病患就醫診療結果摘錄報告、醫務意見單(偵七卷90-98反頁) │ ││ │、吳金得99年1月13日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偵七卷97-98反頁) │ ││ │、吳金得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警一卷392-393頁) │ ││ │、國泰人壽101年1月4日國壽字第101010112號函暨吳金得保險給付附表、理賠申請書、│ ││ │ 相關診斷證明書(偵一卷231、236-246頁) │ ││ │、博正醫院101年2月2日101博仁字第10號函暨被告吳金得病歷(偵二卷125-132反頁) │ ││ │、國泰公司103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3012119號函暨所附理賠狀況一覽表(偵六卷273、│ ││ │ 276頁) │ ││ │、保險犯罪防治中心醫學鑑定報告(置外卷P1-5) │ │├─┼───────────────────────────────────────┼──────┤│㈡│1、國泰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契約條款、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國泰溫心住院日 │ ││、│ 額保險附約暨附表、國泰平安保險附約、國泰新溫心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暨附表、│ ││院│ 國泰保險費豁免附約(易十四卷357-411頁) │ ││卷│2、國泰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易十四卷353-356頁)│ ││ │3、吳金得國泰人壽98年10月21日理賠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博正醫院98年│ ││ │ 4月1日診斷證明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9日診斷證明書、國泰人壽98年11月 │ ││ │ 25日調查報告書、博正醫院病歷單、博正醫院病歷、出院病歷摘要、博正醫院手術記│ ││ │ 錄、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查詢病患就醫診療結果摘錄報告、國泰人壽98.10.26殘廢狀況│ ││ │ 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醫務意見單、短期死亡、重大疾病及醫療件醫鑑照會單、殘 │ ││ │ 廢理賠作業資料、國泰人壽98年12月9日拒賠函、吳金得98年12月15日申訴書、保戶 │ ││ │ 申訴科受理申訴案件會辦報告表(易十四卷183-200頁) │ ││ │4、吳金得國泰人壽99年1月13日理賠申請書、博正醫院98年4月17日診斷證明書、高雄市│ ││ │ 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9日診斷證明書、聖功醫院99年1月13日診斷證明書、理賠檢核表│ ││ │ 、理賠簽擬內容、國泰人壽99年2月9日拒賠函(易十四卷201-209頁) │ │└─┴───────────────────────────────────────┴──────┘┌────────────────────────────────────────────────┐│參之一【被告陳功恆、史文榮、陳紫寧】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7月 │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因第五腰│Ⅰ、失能部位:軀幹(脊柱畸形或│偵六卷31││、│31日申請│ 年7月28日高市民醫體檢字第 │椎及第一│ 運動失能) │-33反頁 ││勞│ │ 06477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薦椎椎間│Ⅱ、失能等級: │、易十一││保│ │ (★民生F陳紫寧勞保失能診│盤破裂而│ A、8-1:脊柱遺存顯著運動失 │卷79頁 ││ │ │ 斷書): │,申請一│ B、8-2:脊柱遺存運動失能者 │ ││ │ │ ①、傷病名稱:第五腰椎及第一│次領取失│ (第九級)。 │ ││ │ │ 薦椎椎間盤破裂,執行手術│能給付。│Ⅲ、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 │ │ 。 │ │ 「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失能│ ││ │ │ ②、失能部位:腰薦椎。 │ │ 審核第三點規定,脊柱失能須│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 │ 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 ││ │ │ 導致腰椎活動變差。 │ │ 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畸│ ││ │ │⑵、民生醫院98年7月28日X光片影│ │ 形或明顯病變者,應依下列規│ ││ │ │ 像。 │ │ 定審定: │ ││ │ │⑶、安泰醫院98年4月29日診斷證 │ │ A、「遺存顯著運動失能」,係│ ││ │ │ 明書: │ │ 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 ││ │ │ ①、病名:外傷性兩側第五腰椎│ │ 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 ││ │ │ 、第一薦椎椎間盤破裂。 │ │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 ││ │ │ ②、醫囑:該員於96年12月30日│ │ 以上者。 │ ││ │ │ 住院行兩側第五腰椎、第一│ │ B、「遺存運動失能」,係指脊│ ││ │ │ 薦椎部份椎弓切除手術和椎│ │ 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 ││ │ │ 盤切除手術,至97年1月10 │ │ 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 ││ │ │ 日出院,共住12日,96年12│ │ 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 ││ │ │ 月8日、12月15日、12月20 │ │ 者。 │ ││ │ │ 日、97年1月17日、1月31日│ │ C、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 ││ │ │ 、2月16日、2月23日、3月2│ │ 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 ││ │ │ 2日、3月25日、4月26日、5│ │ 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 ││ │ │ 月31日、7月5日、8月19日 │ │ │ ││ │ │ 、98年2月27日、4月29日門│ │ │ ││ │ │ 診共15次。 │ │ │ ││ ├────┼───────────────┴────┴───────────────┤ ││ │98年9月 │准駁理由: │ ││ │11日審定│被保險人陳紫寧因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破裂,執行手術申請失能給付案,據│ ││ │不予給付│所送民生醫院98年7月28日出具之失能診斷書及X光片審查,其脊椎無骨折、脫位 │ ││ │ │、畸形,亦無固定融合痕跡,無椎節粘連,不至於明顯影響活動範圍,不符合勞工│ ││ │ │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失能審核第三點第①、②(即上開│ ││ │ │A、B)項請領規定,所請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依上開准駁理由及申請項目,與陳紫寧雙下肢肌力,並無直接關連。 │├─┼──────────────────────────────────────────────┤│2│被告陳功恆開立之上開失能診斷書所載「椎間盤破裂」,雖與民生醫院放射科報告所載「退化」(附表參││ │之一㈢7),並不相同。但上開安泰醫院診斷書所載,被告陳紫寧確因「椎間盤破裂」至該院手術。此病 ││ │名之記載,應無不實。 │├─┴──────────────────────────────────────────────┤│㈢、被告陳紫寧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96/12/12│阮綜合醫│⑴、核磁共振檢查報告指出:第五腰椎、第一│ │偵一卷 ││ │ │院 │ 薦椎退化性椎體向後移位,可能造成右側│ │253頁 ││ │ │ │ 椎體膨出影響薦椎第一節壓迫神經根。另│ │ ││ │ │ │ 腰椎第二節至第一薦椎退化性疾病。 │ │ ││ │ │ │⑵、神經電氣生理檢查結果正常。 │ │ │├─┼────┼────┼────────────────────┼──────────┼────┤│2│96/12/15│安泰醫院│⑴、門診求診,主訴因嚴重下背痛反射至左腿│ │偵三卷 ││ │、 │ │ 已多年。 │ │172頁 ││ │96/12/20│ │⑵、診斷為左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 │ ││ │ │ │ 出。 │ │ │├─┼────┼────┼────────────────────┼──────────┼────┤│3│96/12/30│安泰醫院│⑴、住院,診斷為兩側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 │偵二卷91││ │至 │ │ 間盤破裂,翌(31)日執行部分椎弓切除│ │-101頁 ││ │97/1/10 │ │ 及兩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切除手│ │ ││ │ │ │ 術。 │ │ ││ │ │ │⑵、護理紀錄記載:個案96/12/30步行入病房│ │ ││ │ │ │ ;97/1/2(開刀後第3天)起,即可偶下 │ │ ││ │ │ │ 床活動。 │ │ ││ │ │ │⑶、陳紫寧於97年1月10日出院,出院病歷摘 │ │ ││ │ │ │ 要記載:個案下背痛多年,且感覺輻射痛│ │ ││ │ │ │ 至雙腳,另曾至他院求診藥物治療,並稱│ │ ││ │ │ │ 本次因工作受傷,且麻痛加劇、行走困難│ │ ││ │ │ │ ,故住院手術治療。 │ │ │├─┼────┼────┼────────────────────┼──────────┼────┤│4│97/1/17 │安泰醫院│⑴、門診4次(97/1/17、1/31、2/16、2/23)│左揭⑸為申請本表㈤、│偵三卷17││ │至 │ │ ,主訴:下背疼痛仍然明顯。 │1所附之診斷證明書;│3-175反 ││ │98/4/29 │ │⑵、門診5次(97/3/22、3/25、4/26、5/31、│左揭⑹為申請本表㈤、│頁;偵一││ │ │ │ 7/5),主訴:下背疼痛仍然明顯及左側 │2所附之診斷證明書;│卷251、2││ │ │ │ 坐骨神經痛。 │左揭⑺為申請本表㈠、│53頁;偵││ │ │ │⑶、門診1次(97/8/9),主訴:下背疼痛仍 │1所附之診斷證明書。│六卷31反││ │ │ │ 然明顯及左側坐骨神經痛、脖子痛。 │ │頁 ││ │ │ │⑷、門診2次(98/2/27、4/29)。 │ │ ││ │ │ │⑸、97/1/17日開立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病名:兩側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 │ ││ │ │ │ 破裂。 │ │ ││ │ │ │ ②、醫囑:病人於96年12月30日住院行兩側│ │ ││ │ │ │ 第五腰椎、第一薦椎部份椎弓切除手術│ │ ││ │ │ │ 和椎盤切除手術至97年1月10日出院, │ │ ││ │ │ │ 共住12日,另門診96年12月8日、15日 │ │ ││ │ │ │ 、20日及97年1月17日共4次。 │ │ ││ │ │ │⑹、97/2/29日開立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病名:腰椎椎間軟骨突出。 │ │ ││ │ │ │ ②、醫囑:病患於96年12月10日、12月12日│ │ ││ │ │ │ 、97年2月29日到院接受復健科門診治療 │ │ ││ │ │ │ 共3次。 │ │ ││ │ │ │⑺、97/4/29開立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病名:外傷性兩側第五腰椎、第一薦椎│ │ ││ │ │ │ 椎間盤破裂。 │ │ ││ │ │ │ ②、醫囑:該員於96年12月30日住院行兩側│ │ ││ │ │ │ 第五腰椎、第一薦椎部份椎弓切除手術│ │ ││ │ │ │ 和椎盤切除手術,至97年1月10日出院 │ │ ││ │ │ │ ,共住12日,96年12月8日、12月15日 │ │ ││ │ │ │ 、12月20日、97年1月17日、1月31日、│ │ ││ │ │ │ 2月16日、2月23日、3月22日、3月25日│ │ ││ │ │ │ 、4月26日、5月31日、7月5日、8月19 │ │ ││ │ │ │ 日、98年2月27日、4月29日門診共15次│ │ ││ │ │ │ 。 │ │ │├─┼────┼────┼────────────────────┼──────────┼────┤│5│98/5/26 │民生醫院│⑴、於陳功恆醫師門診初診,病歷紀錄:主訴│ │警一卷 ││ │ │ │ 自96年12月後,因摔倒意外事故,造成雙│ │423頁 ││ │ │ │ 腳虛弱酸麻,肌肉力量衰弱,並記載96/ │ │ ││ │ │ │ 12/30在安泰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第一腰椎 │ │ ││ │ │ │ 及第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執行椎弓切除及│ │ ││ │ │ │ 椎間盤切除手術。 │ │ ││ │ │ │⑵、醫師觀察記載:描述軀幹活動度受限、雙│ │ ││ │ │ │ 下肢肌力3-分、活動情形為坐下無需他人│ │ ││ │ │ │ 協助,站立需他人協助,行走於他人協助│ │ ││ │ │ │ 下僅維持5分鐘。 │ │ │├─┼────┼────┼────────────────────┼──────────┼────┤│6│98/6/11 │民生醫院│於陳功恆醫師門診求診,病歷紀錄顯示: │ │警一卷 ││ │至 │ │⑴、右下肢肌力進步至4分。 │ │424-426 ││ │98/7/2 │ │⑵、活動持續時間進步至8分鐘。 │ │頁 ││ │ │ │⑶、自述下背痛有改善。 │ │ │├─┼────┼────┼────────────────────┼──────────┼────┤│7│98/7/13 │民生醫院│⑴、於陳功恆醫師門診求診,病歷記錄:相關│ │警一卷 ││ │ │ │ 活動功能之持續時間再進步至12分鐘。 │ │417、431││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98年7月13日高市民醫診 │ │頁 ││ │ │ │ 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民生E陳│※左揭⑵雖為起訴書所│ ││ │ │ │ 紫寧診斷證明書): │列陳功恆所開立之診斷│ ││ │ │ │ ①、病名:外傷性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證明書,惟依勞保理賠│ ││ │ │ │ 盤破裂,執行兩側第五腰椎、第一薦椎│資料所示,陳紫寧並未│ ││ │ │ │ 部份椎弓切除及椎間盤切除手術。 │持該紙證明書向勞保申│ ││ │ │ │ ②、醫囑:因上述疾患致腰椎活動度受限,│請理賠。 │ ││ │ │ │ 前屈10度、後屈5度、左右側屈15度且 │ │ ││ │ │ │ 雙下肢無力及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 │ ││ │ │ │⑶、本次門診病歷未有記載活動受限範圍及角│ │ ││ │ │ │ 度之記錄。 │ │ ││ │ │ │⑷、腰薦椎X光報告顯示為: │ │ ││ │ │ │ ①、退化性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疾病│ │ ││ │ │ │ 。 │ │ ││ │ │ │ ②、腰椎椎間盤病變(影像略)。 │ │ │├─┼────┼────┼────────────────────┼──────────┼────┤│8│98/7/22 │安泰醫院│門診求診,病歷紀錄:主訴左腿疼痛及麻。 │ │偵三卷 ││ │ │ │ │ │176頁 │├─┼────┼────┼────────────────────┼──────────┼────┤│9│98/7/27 │民生醫院│⑴、於陳功恆醫師門診求診,病歷紀錄:軀幹│左揭⑶即申請本表㈠、│警一卷 ││ │、 │ │ 活動度限制度數(屈曲/伸展:10/5度; │1所附之勞保失能診斷│428頁、 ││ │98/7/28 │ │ 左右側曲:15/15度)。 │書 │偵六卷31││ │ │ │⑵、本次開立殘廢鑑定甲種診斷書。 │ │-32反頁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年7月28日 │ │ ││ │ │ │ 高市民醫體檢字第06477號勞工保險失能 │ │ ││ │ │ │ 診斷書(★民生F陳紫寧勞保失能診斷書│ │ ││ │ │ │ ): │ │ ││ │ │ │ ①、傷病名稱: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 │ ││ │ │ │ 破裂,執行手術。 │ │ ││ │ │ │ ②、失能部位:腰薦椎。 │ │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腰椎活│ │ ││ │ │ │ 動變差。 │ │ │├─┼────┼────┼────────────────────┼──────────┼────┤││98/8/20 │民生醫院│門診求診,病歷紀錄無變化。 │ │警一卷 ││ │、 │ │ │ │429-430 ││ │98/9/14 │ │ │ │頁 │├─┼────┼────┼────────────────────┼──────────┼────┤││99/8/13 │安泰醫院│門診求診,病歷紀錄:自訴右下背疼痛,2個 │ │偵三卷 ││ │ │ │月前至重仁醫院行腰椎椎間盤手術。 │ │177反頁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委任契約書、勞寶國│被告陳紫寧委託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辦│左揭資料雖記明陳紫寧│警一卷 ││ │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理96年12月8日意外事件所衍生之國泰人壽腰 │自述腰部仍會疼痛等語│421頁、 ││ │案件進度書2份 │椎障礙金、勞保腰椎障礙金,該案件進度書上│,但並未記載有無法行│易七卷 ││ │ │記載:「98.8.28,腰還是會痛,積蓄都因此 │走之情形。 │425至428││ │ │傷病而花光了」、「98.9.1來電,覺做復健、│ │頁 ││ │ │打針身體會舒服些,2、3日沒空要去車城辦事│ │ ││ │ │,沒信心,怕到頭來一場空,有鼓勵給信心,│ │ ││ │ │有在作申訴中」、「98.9.14,告知有事無法 │ │ ││ │ │陪診,他說可自己回門診,情況如何會電話連│ │ ││ │ │絡」等內容。 │ │ │├─┼─────────┼────────────────────┼──────────┼────┤│2│陳紫寧101年7月25日│自該段影像3分20秒起(畫面右下角所顯示時 │被告陳紫寧牽車啟駛的│偵五卷39││ │騎乘機車影像勘驗報│間為2012.07.25.11:29)陳紫寧左手提著壹袋│狀況與一般人無明顯差│至40頁 ││ │告及翻拍照片16張 │物品站在市場前,往市場觀望一陣子後轉身,│異。 │ ││ │ │走回自己停放在道路旁的機車,在牽車準備發│ │ ││ │ │動的過程中,陳紫寧的身軀上半身有明顯低身│被告陳紫寧於109年5月│ ││ │ │向右傾逾45度之情形,且可持續長達10餘秒(│7日審理時證稱:去民 │ ││ │ │3分39秒到3分51秒),之後順利騎車離開,在│生醫院就診前滿活動程│ ││ │ │整個過程中畫面所示的狀況與一般人牽車啟駛│度就跟勘驗不多,有穿│ ││ │ │的狀況無明顯差異,且畫面另可以顯示當時陳│鐵衣就可以,看病時都│ ││ │ │紫寧係穿著有跟之涼鞋(詳本院109年5月7日 │是自己開車或騎車前往│ ││ │ │審理時,當場勘驗之筆錄)。 │。 │ │├─┼─────────┼────────────────────┼──────────┼────┤│3│被告陳紫寧於本院審│被告陳紫寧於109年5月7日本院審中具結證述 │ │易七卷 ││ │理中之證述 │略以: │ │336至346││ │ │去民生醫院看病時都是自己開車或騎車前往;│ │頁、351 ││ │ │史文榮派來陪診的小姐曾經拿一張紙條給我,│ │至352頁 ││ │ │叫我交給陳功恆醫師,印象中有一次,陳功恆│ │、358 ││ │ │問我是不是保險要用的,我就說對;陳功恆只│ │ ││ │ │有在我第一次98年5月26日去民生醫院看診時 │ │ ││ │ │有叫我彎腰(側彎)給他看,後來就沒有了等│ │ ││ │ │語。 │ │ │├─┴─────────┴────────────────────┴──────────┴────┤│㈤、非本案申請之相關保險 │├─┬────┬───────────────┬────┬───────────────┬────┤│ │ 日期 │ 所附具體資料及診斷證明書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7年1月 │⑴、安泰醫院97年1月17日診斷證 │壽險傷害│卷內查無相關契約條款。 │偵一卷23││、│21日申請│ 明書: │醫療給付│ │1、247至││國│ │ ①、病名:兩側第五腰椎、第一│ │ │251頁; ││泰│ │ 薦椎椎間盤破裂。 │ │ │易七卷35││人│ │ ②、醫囑:病人於96年12月30日│ │ │7頁;警 ││壽│ │ 住院行兩側第五腰椎、第一│ │ │一卷422 ││ │ │ 薦椎部份椎弓切除手術和椎│ │ │頁 ││ │ │ 盤切除手術至97年1月10日 │ │ │ ││ │ │ 出院,共住12日,另門診96│ │ │ ││ │ │ 年12月8日、15日、20日及 │ │ │ ││ │ │ 97年1月17日共4次。 │ │ │ ││ ├────┼───────────────┴────┴───────────────┤ ││ │不給付(│准駁理由:所患屬疾病,不符理賠規定。 │ ││ │日期不詳│ │ ││ │) │ │ │├─┼────┼───────────────┬────┬───────────────┼────┤│2│97年3月4│⑴、阮綜合醫院97年2月29日診斷 │壽險傷害│卷內查無相關契約條款。 │偵一卷23││、│日申請 │ 證明書: │醫療給付│ │1、251至││國│ │ ①、病名:腰椎椎間軟骨突出。│ │ │253頁; ││泰│ │ ②、醫囑:病人因上述疾病於96│ │ │易七卷35││人│ │ 年12月10日、96年12月12日│ │ │7頁;警 ││壽│ │ 、97年2月29日來本院復健 │ │ │一卷422 ││ │ │ 科門診求診共3次。 │ │ │頁 ││ ├────┼───────────────┴────┴───────────────┤ ││ │不給付(│准駁理由:所患屬疾病,不符理賠規定。 │ ││ │日期不詳│ │ ││ │) │ │ │└─┴────┴────────────────────────────────────┴────┘┌────────────────────────────────────────────────┐│參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史文榮、陳紫寧】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鑑定報告之│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學│ 鑑定結論 │ │ ││ │ 理(即起訴書所載之醫│ │ │ ││號│ 療學理) │ │ │ │├─┼────────────┼─────────────────┼──────────┼────┤│1│⑴、僅行椎弓切除及椎間盤│⑴、陳紫寧96年12月12日於阮綜合醫院│一、左揭㈠之醫療學理│置外卷12││ │ 切除手術治療,而未行│ 之神經電氣生理檢查結果正常。依│ ,與一般醫學常規│-20頁、 ││ │ 固定或融合術,亦無涉│ 安泰醫院護理記錄記載,陳紫寧96│ 相符。 │易三卷46││ │ 脊椎上下面關節之損害│ 年12月30日步行入病房,96年12月│二、左揭㈡之鑑定內容│-47頁 ││ │ ,應不影響關節活動範│ 31日行部分椎弓切除及兩側第五腰│ ,與一般醫學常規│ ││ │ 圍。 │ 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切除術後未見│ 相符。 │ ││ │⑵、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 有嚴重感染、骨髓炎或其他併發症│ │ ││ │ 代表的意義: │ 等會影響關節活動度之問題,且依│ │ ││ │0分:肌肉無自主縮。 │ 其病歷所載個案恢復狀況良好,開│ │ ││ │1分:有肌肉收縮但無任何│ 刀後第3 天即可自行下床活動。惟│ │ ││ │ 關節活動(上下肢:│ 陳功恆醫師卻於病歷記載軀幹活動│ │ ││ │ 全癱軟於床上)。 │ 度受限、雙下肢肌力3-~4分、活 │ │ ││ │2分:無法抵抗重力,但在│ 動情形為坐下無需他人協助,站立│ │ ││ │ 水平面上可做關節活│ 需他人協助,行走於他人協助下僅│ │ ││ │ 動(上肢:只能垂放│ 維持5 ~12分鐘,並開立【外傷性│ │ ││ │ ,無法提起;下肢:│ 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破裂,│ │ ││ │ 只能於床上輕微水平│ 執行兩側第五腰椎、第一薦椎部份│ │ ││ │ 移動)。 │ 椎弓切除及椎間盤切除手術;因上│ │ ││ │3分:可抵抗重力並可做完│ 述疾患致腰椎活動度受限,前屈 │ │ ││ │ 整的關節活動(上肢│ 10度、後屈5 度、左右側屈15度且│ │ ││ │ :只能短暫抬起/高 │ 雙下肢無力及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 │ ││ │ 度低於肩;下肢:必│ 定】診斷書。 │ │ ││ │ 須坐輪椅,無法行走│⑵、綜上,依醫療學理,陳紫寧手術部│ │ ││ │ )。 │ 位無涉脊椎上下面關節,應不影響│ │ ││ │4分:可抵抗中等度阻力及│ 關節活動範圍,且依阮綜合醫院之│ │ ││ │ 可做完整的關節活動│ 神經電氣生理檢查結果正常,安泰│ │ ││ │ (上肢:只能短暫抬│ 醫院病歷亦記錄個案住院當天係步│ │ ││ │ 起;下肢:可於他人│ 行入病房,開刀後第3天即可自行 │ │ ││ │ 扶助下,短暫行走)│ 下床活動,故陳功恆醫師病歷記載│ │ ││ │ 。 │ 雙下肢肌力3-~4分,行走於他人 │ │ ││ │5分:可抵抗強大力及可做│ 協助下僅維持5~12分鐘,及診斷 │ │ ││ │ 完整的關節活動(上│ 書所載腰椎活動度受限,前屈10度│ │ ││ │ 下肢:完全正常活動│ 、後屈5度、左右側屈15度且雙下 │ │ ││ │ )。 │ 肢無力及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等│ │ ││ │ │ 情形,明顯與醫療學理及阮綜合醫│ │ ││ │ │ 院、安泰醫院病歷不符。 │ │ │├─┼────────────┼─────────────────┤ │ ││2│復健治療之黃金時期為事故│⑴、陳紫寧於96年12月31日手術後遲至│ │ ││ │發生後或手術後半年,超過│ 98年5月26日首次求治民生醫院陳 │ │ ││ │一年後之復健治療其病況或│ 功恆醫師,其復健的時間點已超過│ │ ││ │身體機能已達固定狀,且無│ 復健黃金期,對病況應無積極效果│ │ ││ │積極效果。 │ ,但依陳紫寧在民生醫院的第二次│ │ ││ │ │ 門診記錄(98年6月11日),陳功 │ │ ││ │ │ 恆醫師卻載明肌力及活動持續時間│ │ ││ │ │ 有改善情形(右下肢肌力由3-分進│ │ ││ │ │ 步至4分,活動維持時間由5分鐘進│ │ ││ │ │ 步至8分鐘),且於98年7月13日的│ │ ││ │ │ 門診紀錄,陳紫寧活動持續時間又│ │ ││ │ │ 進步至12分鐘,若陳紫寧病況有所│ │ ││ │ │ 改善,依醫療學理應持續治療並觀│ │ ││ │ │ 察,但陳功恆醫師卻於同日開出【│ │ ││ │ │ …雙下肢無力及顯著運動障礙症狀│ │ ││ │ │ 固定】的診斷書。 │ │ ││ │ │⑵、綜上,陳紫寧復健始期已超過復健│ │ ││ │ │ 黃金期,即使有肢體殘留症狀應不│ │ ││ │ │ 會改善,若真有改善亦應持續治療│ │ ││ │ │ 並觀察,而非立即開立【…雙下肢│ │ ││ │ │ 無力及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的│ │ ││ │ │ 診斷書,此與醫療學理不符。 │ │ │└─┴────────────┴─────────────────┴──────────┴────┘┌────────────────────────────────────────────────┐│參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陳紫寧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1、個案96/12/30因故至安泰醫院就診,經診斷兩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破裂,於96/12/30~97/1││、│ /10住院,行部分椎弓切除及兩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切除手術治療,後續復健治療及門診追 ││案│ 蹤於安泰醫院及民生醫院進行,另依筆錄曾於至重仁醫院開刀。 ││情│2、98/7/13由民生醫院陳功恆醫師開立【外傷性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破裂,執行兩側第五腰椎、 ││經│ 第一薦椎部份椎弓切除及椎間盤切除手術;因上述疾患致腰椎活動度受限,前屈10度、後屈5度、左 ││過│ 右側屈15度且雙下肢無力及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之診斷書。 │├─┼──────────────────────────────────────────────┤│㈡│1、阮綜合醫院病歷(僅有核磁共振及神經電氣生理檢查): ││、│ ⑴、96/12/12核磁共振檢查報告指出第五腰椎、第一薦椎退化性椎體向後移位,可能造成右側椎體膨出││就│ 影響薦椎第一節壓迫神經根。另腰椎第二節至第一薦椎退化性疾病。 ││診│ ⑵、96/12/12神經電氣生理檢查結果正常。 ││經│2、安泰醫院病歷: ││過│ ⑴、個案係於96/12/15因嚴重下背痛反射至左腿已多年至門診求診,診斷為左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 │ 間盤突出,96/12/30住院,診斷為兩側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破裂,96/12/31行部分椎弓切除││ │ 及兩側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切除手術。 ││ │ ⑵、依護理記錄記載,個案96/12/30步行入病房,97/1/2(開刀後第3天)起,即可偶下床活動,住院 ││ │ 至97/01/10出院。 ││ │ ⑶、出院病歷摘要記載,個案下背痛多年,且感覺輻射痛至雙腳另曾至他院求診藥物治療,並稱本次因││ │ 工作受傷,且麻痛加劇、行走困難,故住院手術治療。 ││ │ ⑷、98/7/22~98/12/28門診記載為左腿疼痛及麻;99/8/13門診紀錄右下背疼痛,2個月前至重仁醫院 ││ │ 行腰椎椎間盤手術。 ││ │3、民生醫院病歷: ││ │ ⑴、個案98/5/26於陳功恆醫師門診初診,記錄主訴自96/12後因摔倒意外事故,造成雙腳虛弱酸麻,肌││ │ 肉力量衰弱,並記載96/12/30在安泰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第一腰椎及第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執行椎弓││ │ 切除及椎間盤切除手術,醫師觀察記載描述軀幹活動度受限、雙下肢肌力3-分、活動情形為坐下無││ │ 需他人協助,站立需他人協助,行走於他人協助下僅維持5分鐘。 ││ │ ⑵、後續門診記錄變化: ││ │ ①、98/6/11~98/7/2右下肢肌力進步至4分,活動持續時間進步至8分鐘。自述下背痛有改善。 ││ │ ②、98/7/13相關活動功能之持續時間再進步至12分鐘,惟本次開立【外傷性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 ││ │ 間盤破裂,執行兩側第五腰椎、第一薦椎部份椎弓切除及椎間盤切除手術;因上述疾患致腰椎活││ │ 動度受限,前屈10度、後屈5度、左右側屈15度且雙下肢無力及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之診斷 ││ │ 書,且於門診病歷未有記載活動受限範圍及角度之記錄。 ││ │ ③、98/7/27記錄躺幹活動度限制度數(屈曲/伸展:10/5度;左右側屈:15/15度),並開立殘廢鑑 ││ │ 定甲種診斷書。 ││ │ ④、98/8/20、98/9/14門診記錄無變化。 ││ │ ⑶、98/7/13腰薦椎X光報告為: ││ │ ①、退化性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疾病, ││ │ ②、腰椎椎間盤病變(影像略)。 │└─┴──────────────────────────────────────────────┘┌────────────────────────────────────────────────┐│參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民生醫院陳紫寧病歷(警一卷423-430頁) │ ││、│2、民生醫院陳紫寧放射科檢查報告(警一卷431頁) │ ││警│3、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警一卷417頁) │ ││、│4、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9年9月24日高市民醫病字第0990006093號函暨陳紫寧病歷影本( │ ││偵│ 偵一卷111-115頁) │ ││卷│5、安泰醫院101年2月10日醫總字第4163號函暨被告陳紫寧病歷(偵二卷80、91-101頁)│ ││ │6、安泰醫院101年3月28日醫總字第4173號函暨被告陳紫寧病歷(偵三卷170-188頁) │ ││ │7、國泰人壽申訴書(警一卷422頁) │ ││ │8、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月4日國壽字第101010112號函暨陳紫寧保險給付附│ ││ │ 表、理賠申請書、相關診斷書(偵一卷231、P247-253頁) │ ││ │9、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3012119號函暨所附理賠狀況一 │ ││ │ 覽表(偵六卷273、276頁) │ ││ │、國泰人壽之保戶請領「殘廢」保險金簡表暨理賠申請書(偵五卷137-150頁) │ ││ │、勞工保險局102年12月24日保給殘字第10210243670號函(偵六卷3頁) │ ││ │、勞工保險局98年9月11日保給殘字第09860706380號函暨所附被告陳紫寧勞工保險失能│ ││ │ 給付申請書(98.07.31)、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98.07.28)(偵六卷31-33反頁) │ ││ │、案件進度(警一卷418-419頁) │ ││ │、委任契約書(警一卷421頁) │ ││ │、被告陳紫寧騎乘機車影像翻拍照片16張(偵五卷39-40頁) │ ││ │、陳紫寧醫療鑑定報告(偵八卷98-102頁) │ ││ │、保險犯罪防治中心醫學鑑定報告(置外卷12-20頁) │ ││ │、陳紫寧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警一卷415-416頁) │ │└─┴───────────────────────────────────────┴──────┘┌────────────────────────────────────────────────┐│肆之一【被告陳功恆、史文榮、許乃薇、吳崇禮(原名吳宗明)】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12月│⑴、志易企業行公司證明書 │殘廢 │Ⅰ、殘廢部位:上肢(上肢機能障│易八卷 ││、│24日 │⑵、高醫98年5月25日診字第98052│ │ 害)。 │181-196 ││國│ │ 5099號診斷證明書: │ │Ⅱ、殘廢等級: │卷;易十││泰│ │ ①、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 │ │ A、項次8-3-6: │四141-16││人│ │ ②、醫囑:於98年5月19日,因 │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5頁;易 ││壽│ │ 意外造成上述骨折,入院接│ │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十五264 ││ │ │ 受復位及內固定手術,於98│ │ 者(第八級)。 │頁 ││ │ │ 年5月25日出院,共住院7天│ │ B、註9: │ ││ │ │ 。 │ │ a、9-1.「一上肢肩、肘及腕│ ││ │ │⑶、高醫99年1月19日診字第99011│ │ 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 ││ │ │ 9118號診斷證明書: │ │ 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 ││ │ │ ①、診斷:左橈尺骨遠端骨折。│ │ 列情況者: │ ││ │ │ ②、醫囑:於98年5月16日急診 │ │ α、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 ││ │ │ 診治,於98年5月19日門診 │ │ 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 │ │ ,於5月19日入院,5月20日│ │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 ││ │ │ 接受手術復位及鋼板鋼釘內│ │ 機能者。 │ ││ │ │ 固定,於98年5月25日出院 │ │ β、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 ││ │ │ ,目前鋼釘鋼板不需拔除,│ │ 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 │ │ 左腕關節僵硬與鋼板鋼釘內│ │ 。 │ ││ │ │ 固定並無關聯。 │ │ b、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 ││ │ │⑷、高醫99年2月8日病歷摘要表:│ │ 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 │ │ ①、主訴:從樓梯跌下。 │ │ ,規定如下: │ ││ │ │ ②、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98│ │ α、「喪失機能」,係指關│ ││ │ │ 年5月19日至98年5月25日住│ │ 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 │ │ 院診療。 │ │ 狀態者。 │ ││ │ │ ③、內固定可選擇拔除或不拔除│ │ C、9-4.運動限制之測定: │ ││ │ │ ,若選擇拔除,一年後可拔│ │ α、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 ││ │ │ 除。 │ │ 圍為基準。機能(運動│ ││ │ │ ④、目前活動度約為健側之60% │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 ││ │ │ 。 │ │ 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 ││ │ │ ⑤、98年5月19日之後,繼續在 │ │ 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 ││ │ │ 骨科門診5次、復健科門診7│ │ 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 ││ │ │ 次、物理治療復健36次。 │ │ 動之可能連動範園參考│ ││ │ │⑸、高醫出院病歷摘要 │ │ 決定之。 │ ││ │ │⑹、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8年│ │ β、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 ││ │ │ 12月24日第55139號診斷證明 │ │ 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 │ │ 書(★聖功J吳崇禮診斷書)│ │ ,作適宜之決定。 │ ││ │ │ : │ │Ⅲ、依福利團體傷害保險批註條款│ ││ │ │ ①、診斷:左側遠端橈骨骨折,│ │ 「傷害保險職業傷害加倍給付 │ ││ │ │ 內固定器術後。 │ │ 標準」加倍給付。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 ││ │ │ 左手腕關節僵直,其屈曲及│ │ │ ││ │ │ 伸展活動角度小於5度,幾 │ │ │ ││ │ │ 近無生理活動範圍,於民國│ │ │ ││ │ │ 98年10月29日至本院求診並│ │ │ ││ │ │ 繼續接受治療中。 │ │ │ ││ │ │⑺、聖功醫院98年12月30日查詢病│ │ │ ││ │ │ 患就醫診療結果摘錄報告: │ │ │ ││ │ │ ①、吳崇禮左手腕僵直,屈曲及│ │ │ ││ │ │ 伸展角度均小於5度。 │ │ │ ││ │ │ ②、固定器可於手術後1到2年後│ │ │ ││ │ │ 移除,或不需要移除,要視│ │ │ ││ │ │ 骨折癒合情形及骨科醫師的│ │ │ ││ │ │ 判斷。 │ │ │ ││ │ │ ③、拔除後之活動機能及活動度│ │ │ ││ │ │ 尚無法判斷。 │ │ │ ││ │ │⑻、聖功醫院99年1月20日陳功恆 │ │ │ ││ │ │ 醫師病歷內容摘要: │ │ │ ││ │ │ ①、主訴:左手腕及手指僵硬,│ │ │ ││ │ │ 從98年5月16日橈骨骨折後 │ │ │ ││ │ │ 。 │ │ │ ││ │ │ ②、診斷:左側橈骨遠端骨折,│ │ │ ││ │ │ 內固定器術後。 │ │ │ ││ │ │ ③、左手腕僵硬,其活動角度(│ │ │ ││ │ │ 現在)小於5度;98年10月 │ │ │ ││ │ │ 29日至99年1月11日,共門 │ │ │ ││ │ │ 診7次;98年12月29日至99 │ │ │ ││ │ │ 年1月19日,共物理治療40 │ │ │ ││ │ │ 次。 │ │ │ ││ │ │⑼、國泰人壽98年12月31日調查報│ │ │ ││ │ │ 告書、醫務意見單、醫療簽擬│ │ │ ││ │ │ 單 │ │ │ ││ ├────┼───────────────┴────┴───────────────┤ ││ │99年1 月│准駁理由: │ ││ │5 日審定│、吳崇禮98年5月19日因清洗貨櫃下梯意外,治療迄今經鑑定且交查、醫鑑符合 │ ││ │准予給付│ 殘廢新表8-3-6項次8級30%之殘廢等項。 │ ││ │(同年月│、給付傷害死殘60萬元(依批註傷害保險職業傷害加倍給付,100萬×30%×2= │ ││ │22日匯付│ 60萬元)。 │ ││ │) ├────────────────────────────────────┤ ││ │ │、吳崇禮於事故發生時任職於志易企業行,依該公司於國泰人壽所投保之福利團│ ││ │ │ 體傷害保險約定,倘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意外事故所致意外傷害,則國泰人壽│ ││ │ │ 應給付相關保險理賠金,至於跌落地點是為「樓梯」或「貨櫃」,並不影響理│ ││ │ │ 賠之認定(詳國泰人壽109年10月26日陳報狀)。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略,無其他補充說明。 │├─┴──────────────────────────────────────────────┤│㈢、被告吳崇禮(原名吳宗明)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98/5/16 │小港醫院│自樓梯跌落,至小港醫院急診,後轉送高醫。│被告吳崇禮於109年5月│易八卷 ││ │ │ │ │28日審理供述之內容。│231頁 │├─┼────┼────┼────────────────────┼──────────┼────┤│2│98/5/16 │高醫 │急診診治。 │ │偵二卷 ││ │ │ │ │ │277頁 │├─┼────┼────┼────────────────────┼──────────┼────┤│3│98/5/19 │高醫 │⑴、98年5月19日高醫門診,住院治療。 │左揭⑶為申請本表㈠、│偵二卷 ││ │至 │ │⑵、98年5月20日: │1之診斷證明書 │274-277 ││ │98/5/25 │ │ ①、接受復位及鋼板鋼釘內固定手術 │ │反頁;易││ │ │ │ ②、護理記錄記載:恢復狀況良好,無感染│ │十四卷 ││ │ │ │ 等情況。 │ │143頁 ││ │ │ │⑶、98年5月25日出院,並開立診字第0000000│ │ ││ │ │ │ 99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 │ │ ││ │ │ │ ②、醫囑:於98年5月19日,因意外造成上 │ │ ││ │ │ │ 述骨折,入院接受復位及內固定手術,│ │ ││ │ │ │ 於98年5月25日出院,共住院7天。 │ │ │├─┼────┼────┼────────────────────┼──────────┼────┤│4│98/6/2 │高醫 │⑴、高醫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 │ │偵二卷 ││ │ │ │⑵、病歷記載:目前左腕關節僵硬,需避免負│ │277反頁 ││ │ │ │ 重及劇烈運動,須繼續追蹤診治,復健及│ │ ││ │ │ │ 休養約3個月。 │ │ │├─┼────┼────┼────────────────────┼──────────┼────┤│5│98/7/14 │高醫 │⑴、98年7月14日高醫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 │ │偵二卷 ││ │至 │ │⑵、98年7月23日高醫復健科莊世鴻醫師門診 │ │278頁 ││ │98/7/30 │ │ (復建日期:7/23、24、27、28、29、30│ │ ││ │ │ │ )。 │ │ │├─┼────┼────┼────────────────────┼──────────┼────┤│6│98/8/4 │高醫 │⑴、復健科劉晉瑋醫師門診(復建日期:8/4 │ │偵二卷 ││ │至 │ │ 、6、7、10、12、13)。 │ │278反頁 ││ │98/8/13 │ │⑵、98年8月6日高醫「職能骨骼肌肉復健診療│ │;偵二卷││ │ │ │ 記錄」記載: │ │313頁 ││ │ │ │ ①、手腕活動度:屈曲60度、伸展60度。 │ │ ││ │ │ │ ②、肌力:抓握2、側捏握2。 │ │ │├─┼────┼────┼────────────────────┼──────────┼────┤│7│98/8/18 │高醫 │⑴、復健科劉晉瑋醫師門診(復建日期:8/18│ │偵二卷 ││ │至 │ │ 、19、20、21、24、28),門診記錄個案│ │313、317││ │98/9/15 │ │ 主訴經復健後病症有改善。 │ │、278反 ││ │ │ │⑵、復健科劉晉瑋醫師門診(復建日期:9/1 │ │-279反頁││ │ │ │ 、3、4、7、10、11)。 │ │ ││ │ │ │⑶、復健科劉晉瑋醫師門診(復建日期:9/15│ │ ││ │ │ │ 、16、17、18、22、23、10/13)。 │ │ ││ │ │ │⑷、9/3高醫「職能骨骼肌肉復健診療記錄」 │ │ ││ │ │ │ 記載: │ │ ││ │ │ │ ①、手腕活動度:屈曲60度、伸展70度。 │ │ ││ │ │ │ ②、肌力:抓握3、側捏握2、指腹捏握2、 │ │ ││ │ │ │ 指尖捏握2。 │ │ ││ │ │ │⑸、9/15劉晉瑋醫師開立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 │ ││ │ │ │ (偵二卷247頁): │ │ ││ │ │ │ ①、診斷名稱:左側橈骨骨折術後。 │ │ ││ │ │ │ ②、醫療經過:病患於98年5月20日於本院 │ │ ││ │ │ │ 骨科接受手術鋼板鋼釘內固定,目前仍│ │ ││ │ │ │ 在復健中。 │ │ ││ │ │ │ ③、目前傷勢影響工作情形:目前左手腕因│ │ ││ │ │ │ 橈骨骨折,尚未完全癒合,目前無法工│ │ ││ │ │ │ 作。 │ │ ││ │ │ │ ④、何時可恢復工作:尚無法工作。 │ │ ││ │ │ │ ⑤、醫囑:建議繼續復健治療。 │ │ │├─┼────┼────┼────────────────────┼──────────┼────┤│8│98/9/8 │民生醫院│復健科陳功恒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主訴: │ │126頁、 ││ │ │ │ ①、98年5月16日事故後,左手指及左手腕 │ │置外卷22││ │ │ │ 僵硬。 │ │-23頁 ││ │ │ │ ②、於高醫診斷左橈骨骨折行復位內固定術│ │ ││ │ │ │ 後。 │ │ ││ │ │ │ ③、左手腕於復健後仍持續疼痛。 │ │ ││ │ │ │⑵、醫師觀察記錄: │ │ ││ │ │ │ ①、左手腕關節活動度受限 │ │ ││ │ │ │ Ⅰ、伸展/屈曲:5/5度 │ │ ││ │ │ │ Ⅱ、內旋/外翻:15/15度。 │ │ ││ │ │ │ ②、左側手指:伸展/屈曲:10度。 │ │ ││ │ │ │⑶、有拍左手腕X光影像。 │ │ │├─┼────┼────┼────────────────────┼──────────┼────┤│9│98/9/22 │民生醫院│復健科陳功恒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主訴:左手腕於復健後仍持續疼痛。 │ │126反頁 ││ │ │ │⑵、醫師觀察記錄: │ │ ││ │ │ │ ①、左手腕情況同上。 │ │ ││ │ │ │ ②、左側手指:伸展/屈曲:10度改善至15 │ │ ││ │ │ │ 度。 │ │ │├─┼────┼────┼────────────────────┼──────────┼────┤││98/9/24 │民生醫院│復健科陳功恒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主訴:左手腕於復健後仍持續疼痛。 │ │127-127 ││ │98/9/28 │ │⑵、醫師觀察記錄: │ │反頁 ││ │ │ │ ①、左手腕疼痛腫脹加劇,疑移位。 │ │ ││ │ │ │ ②、其餘概述同上。 │ │ ││ │ │ │⑶、9/24有拍左手腕X光影像。 │ │ ││ ├────┼────┼────────────────────┼──────────┼────┤│ │98/10/9 │民生醫院│骨科吳明峰醫師 │ │偵一卷 ││ │ │ │ │ │128頁 │├─┼────┼────┼────────────────────┼──────────┼────┤││98/10/21│高醫 │⑴、復健科陳俊凱醫師門診(復建日期:10/2│ │偵二卷 ││ │ │ │ 1、26、28、11/2、6、10)。 │ │279反頁 ││ │ │ │⑵、98年10月21日高醫「職能骨骼肌肉復健診│ │;偵二卷││ │ │ │ 療記錄」記載: │ │310頁 ││ │ │ │ ①、手腕活動度:屈曲70度、伸展80度。 │ │ ││ │ │ │ ②、肌力:抓握3、側捏握3、指腹捏握3、 │ │ ││ │ │ │ 指尖捏握3。 │ │ │├─┼────┼────┼────────────────────┼──────────┼────┤││98/10/29│聖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主訴 │ │167反頁 ││ │ │ │ ①、從98/5/16事故後左手指及左手腕僵硬 │ │ ││ │ │ │ ②、高醫診斷左橈骨骨折行復位內固定術後│ │ ││ │ │ │ 。 │ │ ││ │ │ │⑵、醫師觀察紀錄: │ │ ││ │ │ │ ①、左側手腕關節柔軟 │ │ ││ │ │ │ ②、且輕微腫脹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 │ ││ │ │ │ 受限。 │ │ ││ │ │ │⑶、備註:職能治療部分註記「先不要作手腕│ │ ││ │ │ │ 治療」。 │ │ ││ │ │ │⑷、歷次門診記錄,均主訴:左手腕持續僵硬│ │ ││ │ │ │ ,但左手手指關節活動度逐漸改善。 │ │ │├─┼────┼────┼────────────────────┼──────────┼────┤││98/11/09│聖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醫師觀察紀錄: │ │167反頁 ││ │ │ │ ①、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 │ │ ││ │ │ │ ②、第四、五指活動度受限狀況改善。 │ │ ││ │ │ │⑵、備註: │ │ ││ │ │ │ ①、持續註記不要作手腕治療 │ │ ││ │ │ │ ②、主訴指關節活動度改善。 │ │ │├─┼────┼────┼────────────────────┼──────────┼────┤││98/11/11│高醫 │復建科陳俊凱醫師門診。 │ │偵二卷 ││ │ │ │ │ │280頁 │├─┼────┼────┼────────────────────┼──────────┼────┤││98/11/12│民生醫院│轉由復健科黃雅凰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黃雅凰醫師嗣將當天門診記錄中之活動角│ │128反頁 ││ │ │ │ 度的記載全部刪除。 │ │ ││ │ │ │⑵、主訴「左手腕於復健後仍持續疼痛」。 │ │ │├─┼────┼────┼────────────────────┼──────────┼────┤││98/11/20│高醫 │⑴、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 │ │偵二卷 ││ │ │ │⑵、11/20林高田醫師開立勞工保險傷病診斷 │ │280-280 ││ │ │ │ 書: │ │反、314 ││ │ │ │ ①、診斷名稱:左橈尺骨遠端骨折。 │ │頁 ││ │ │ │ ②、醫療經過:病患於98年5月16日到本院 │ │ ││ │ │ │ 急診診治,於98年5月19日門診,於5月│ │ ││ │ │ │ 19日入院,5月20日接受手術復健及鋼 │ │ ││ │ │ │ 板鋼釘內固定,於98年5月25日出院, │ │ ││ │ │ │ 繼續門診治療。 │ │ ││ │ │ │ ③、目前傷勢影響工作情形:需繼續復健治│ │ ││ │ │ │ 療。 │ │ ││ │ │ │ ④、何時可恢復工作:尚無法評估。 │ │ ││ │ │ │ ⑤、醫囑:骨折癒合需開刀取出內固定。 │ │ │├─┼────┼────┼────────────────────┼──────────┼────┤││98/11/24│聖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醫師觀察紀錄: │ │168頁、 ││ │ │ │ ①、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 │ │警一卷 ││ │ │ │ ②、左手指活動度受限狀況均改善。 │ │513頁 ││ │ │ │⑵、備註:主訴指關節活動度均改善。 │ │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98年11月24日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 │ │ ①、診斷: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內固定器術│ │ ││ │ │ │ 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左手腕關節│ │ ││ │ │ │ 及左手指關節僵硬,且活動困難,於民│ │ ││ │ │ │ 國98年10月29日至本院求診並接受治療│ │ ││ │ │ │ ,仍持續接受治療中。 │ │ │├─┼────┼────┼────────────────────┼──────────┼────┤││98/12/2 │聖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醫師觀察紀錄: │ │168頁 ││ │ │ │ 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屈曲/ │ │ ││ │ │ │ 伸展≦5度),第五指症狀改善。 │ │ │├─┼────┼────┼────────────────────┼──────────┼────┤││98/12/15│聖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 │ │⑴、醫師觀察紀錄: │ │168反頁 ││ │ │ │ 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屈曲/ │ │ ││ │ │ │ 伸展≦5度),第五指症狀改善(同上開 │ │ ││ │ │ │ )。 │ │ ││ │ │ │⑵、備註:手腕開始嘗試被動關節活動。 │ │ │├─┼────┼────┼────────────────────┼──────────┼────┤││98/12/24│聖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左揭⑵為申請本表㈠、│偵一卷 ││ │ │ │⑴、醫師觀察紀錄: │1之診斷證明書 │168反頁 ││ │ │ │ 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屈曲/ │ │、易十四││ │ │ │ 伸展≦5度),第五指症狀改善(同上開 │ │卷149頁 ││ │ │ │ )。 │ │ ││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8年12月24日第│ │ ││ │ │ │ 55139號診斷證明書(★聖功J吳崇禮診 │ │ ││ │ │ │ 斷書): │ │ ││ │ │ │ ①、診斷: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內固定器術│ │ ││ │ │ │ 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左手腕關節│ │ ││ │ │ │ 僵直,其屈曲及伸展活動角度小於5度 │ │ ││ │ │ │ ,幾近無生理活動範圍,於民國98年10│ │ ││ │ │ │ 月29日至本院求診並繼續接受治療中。│ │ │├─┼────┼────┼────────────────────┼──────────┼────┤││98/12/30│ │聖功醫院陳功恆醫師98年12月30日函覆國泰人│ │易十四卷││ │ │ │壽查詢病患吳崇禮就醫診療結果摘錄報告: │ │151頁 ││ │ │ │⑴、吳崇禮左手腕僵直,屈曲及伸展角度均小│ │ ││ │ │ │ 於5度。 │ │ ││ │ │ │⑵、固定器可於手術後1到2年後移除,或不需│ │ ││ │ │ │ 要移除,要視骨折癒合情形及骨科醫師的│ │ ││ │ │ │ 判斷。 │ │ ││ │ │ │⑶、拔除後之活動機能及活動度尚無法判斷。│ │ │├─┼────┼────┼────────────────────┼──────────┼────┤││99/1/11 │聖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至 │ │⑴、醫師觀察紀錄: │ │169-169 ││ │99/3/2 │ │ 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屈曲/ │ │反頁 ││ │ │ │ 伸展≦5度),第五指症狀改善(同上開 │ │ ││ │ │ │ )。 │ │ ││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9年1月11日診 │ │ ││ │ │ │ 斷證明書(內容同上開)。 │ │ │├─┼────┼────┼────────────────────┼──────────┼────┤││99/1/19 │高醫 │⑴、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 │左揭⑵為申請本表㈠、│偵二卷 ││ │ │ │⑵、林高田醫師開立高醫99年1月19日診斷證 │1之診斷證明書 │280反頁 ││ │ │ │ 明書: │ │;易十四││ │ │ │ ①、診斷:左橈尺骨遠端骨折。 │ │卷144頁 ││ │ │ │ ②、醫囑:於98年5月16日急診診治,於98 │ │ ││ │ │ │ 年5月19日門診,於5月19日入院,5月2│ │ ││ │ │ │ 0日接受手術復位及鋼板鋼釘內固定, │ │ ││ │ │ │ 於98年5月25日出院,目前鋼釘鋼板不 │ │ ││ │ │ │ 需拔除,左腕關節僵硬與鋼板鋼釘內固│ │ ││ │ │ │ 定並無關聯。 │ │ │├─┼────┼────┼────────────────────┼──────────┼────┤││99/1/20 │ │聖功醫院陳功恆醫師99年1月20日函覆國泰人 │ │易十四卷││ │ │ │壽吳崇禮病歷內容摘要: │ │150頁 ││ │ │ │⑴、主訴:左手腕及手指僵硬,從98年5月16 │ │ ││ │ │ │ 日橈骨骨折後。 │ │ ││ │ │ │⑵、診斷: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內固定器術後│ │ ││ │ │ │ 。 │ │ ││ │ │ │⑶、左手腕僵硬,其活動角度(現在)小於5 │ │ ││ │ │ │ 度;98年10月29日至99年1月11日,共門 │ │ ││ │ │ │ 診7次;98年12月29日至99年1月19日,共│ │ ││ │ │ │ 物理治療40次。 │ │ │├─┼────┼────┼────────────────────┼──────────┼────┤││99/2/8 │ │高醫林高田醫師99年2月8日函覆國泰人壽吳崇│ │易十四卷││ │ │ │禮病歷摘要表: │ │145頁 ││ │ │ │⑴、主訴:從樓梯跌下。 │ │ ││ │ │ │⑵、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98年5月19日至9│ │ ││ │ │ │ 8年5月25日住院診療。 │ │ ││ │ │ │⑶、備註: │ │ ││ │ │ │ ①、內固定可選擇拔除或不拔除,若選擇拔│ │ ││ │ │ │ 除,一年後可拔除。 │ │ ││ │ │ │ ②、目前活動度約為健側之60%。 │ │ ││ │ │ │ ③、98年5月19日之後,繼續在骨科門診5次│ │ ││ │ │ │ 、復健科門診7次、物理治療復健36次 │ │ ││ │ │ │ 。 │ │ │├─┼────┼────┼────────────────────┼──────────┼────┤││99/3/16 │高醫 │⑴、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 │ │偵二卷 ││ │ │ │⑵、林高田醫師開立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 │ │281、311││ │ │ │ ①、診斷名稱:左橈骨遠端骨折。 │ │頁 ││ │ │ │ ②、醫療經過:病患於98年5月19日入院, │ │ ││ │ │ │ 於98年5月20日接受手術復位及鋼板鋼 │ │ ││ │ │ │ 釘內固定,於98年5月25日出院。 │ │ ││ │ │ │ ③、目前傷勢影響工作情形:骨折未癒合前│ │ ││ │ │ │ 無法工作。 │ │ ││ │ │ │ ④、何時可恢復工作:尚無法預估。 │ │ ││ │ │ │ ⑤、醫囑:尚須復健及門診繼續追蹤診治。│ │ │├─┼────┼────┼────────────────────┼──────────┼────┤││99/3/19 │高醫 │⑴、復健科翁銘正醫師門診(復建日期:3/19│ │偵二卷28││ │至 │ │ )。 │ │1反-283 ││ │99/5/14 │ │⑵、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復建日期:4/6) │ │頁 ││ │ │ │ 。 │ │ ││ │ │ │⑶、復健科翁銘正醫師門診(復建日期:4/9 │ │ ││ │ │ │ 、14、20、23、27、28)。 │ │ ││ │ │ │⑷、復健科翁銘正醫師門診(復建日期:4/29│ │ ││ │ │ │ )。 │ │ ││ │ │ │⑸、復健科翁銘正醫師門診(復建日期:5/14│ │ ││ │ │ │ 、17、18、19、20、21)。 │ │ │├─┼────┼────┼────────────────────┼──────────┼────┤││99/5/21 │高醫 │⑴、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 │ │偵二卷 ││ │ │ │ 門診記錄,記載要求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 │283、308││ │ │ │ 斷書,但只有骨折未喪失功能。 │ │反頁 ││ │ │ │⑵、林高田醫師開立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 │ │ ││ │ │ │ ①、診斷名稱:左橈骨尺骨遠端骨折。 │ │ ││ │ │ │ ②、醫療經過:於98年5月16日急診診治, │ │ ││ │ │ │ 於98年5月19日門診,5月19日入院,於│ │ ││ │ │ │ 5月20日接受手術,復位及鋼板鋼釘內 │ │ ││ │ │ │ 固定,於98年5月25日出院,門診追蹤 │ │ ││ │ │ │ 診治。 │ │ ││ │ │ │ ③、醫囑:骨折已癒合,可取出內固物。 │ │ │├─┼────┼────┼────────────────────┼──────────┼────┤││99/5/29 │高醫 │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 │ │偵二卷 ││ │ │ │ │ │283反頁 │├─┼────┼────┼────────────────────┼──────────┼────┤││99/7/2 │高醫 │⑴、骨科林高田醫師門診。 │ │偵二卷 ││ │ │ │⑵、林高田醫師開立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 │ │285、301││ │ │ │ ①、診斷名稱:左橈骨尺骨遠端骨折,已癒│ │反頁 ││ │ │ │ 合。 │ │ ││ │ │ │ ②、醫療經過:住院拔除內固定。 │ │ ││ │ │ │ ③、目前傷勢影響工作情形:骨折已癒合,│ │ ││ │ │ │ 預計自99年7月2日起可恢復工作。 │ │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案件進度表 │⑴、9/15內容: │被告許乃薇於109年5月│警一卷 ││ │ │ 高醫劉'r開診斷書、寫傷病給付,說他沒│28日審理證述略以: │514-515 ││ │ │ 達0度,要開還太早。不願多說。 │Ⅰ這份是勞寶公司執行│頁;易八││ │ │⑵、9/22內容: │ 人員負責做紀錄,要│卷317-31││ │ │ (民生回診)陪診,提醒手角度要注意,│ 回報帶病人看診狀況│8頁 ││ │ │ 有說朋友要介紹兼差的工作,告知會影響│ ,我從10月14日寫到│ ││ │ │ 後續處理。 │ 11月25日,都是照實│ ││ │ │⑶、10/9內容: │ 寫的,之前的記錄我│ ││ │ │ 吳明峰say手與骨科較無關係,南需要繼 │ 也會看過,瞭解案件│ ││ │ │ 續復建…有照X光,說骨頭看都沒問題。 │ 的狀況。 │ ││ │ │⑷、10/14內容: │Ⅱ10月29日的「吳`r」│ ││ │ │ 已在民生留10角度。 │ 是吳崇禮;11月9日 │ ││ │ │⑸、10/21內容: │ 民生「黃主任」,與│ ││ │ │ 高醫回診,陳俊凱表示請業務員如何判定│ 11月12日民生的黃主│ ││ │ │ 何謂僵直?請醫生再開一療程,告知復健│ 任是同一人;11月11│ ││ │ │ 老師不要硬凹手(第一次給醫生看)。 │ 日「陳`r」是陳俊凱│ ││ │ │⑹、10/29內容: │ 醫師或陳功恆醫師我│ ││ │ │ 聖功初診,陳醫生有判定他手的鋼釘應該│ 無法確定,「林`r」│ ││ │ │ 有鬆掉,建議回高醫林高田看一次,吳'r│ 是林高田醫師;11月│ ││ │ │ 目前晚上有在開聯結車,還蠻擔心領不到│ 24日後面有提到一個│ ││ │ │ 保險金。有安慰並打氣了。 │ 「陳`r」,因為前面│ ││ │ │⑺、11/11內容: │ 有寫聖功,應該是陳│ ││ │ │ 高醫陳`r表示回去找林`r問是否要拔除鋼│ 功恆。 │ ││ │ │ 釘,因為有可能是因為固定器而受限關節│Ⅲ98年9月22日「陪診 │ ││ │ │ 的活動。 │ ,提醒手的角度要注│ ││ │ │⑻、11/12內容: │ 意,有說朋友要介紹│ ││ │ │ 民生黃主任表示他手還能動,最多只能寫│ 兼差的工作,告知會│ ││ │ │ 「活動受限」,民生停止復健。 │ 影響後續處理」,我│ ││ │ │⑼、11/20內容: │ 不清楚之前的執行是│ ││ │ │ 林高田表示斷的地方未傷到關節,怕開了│ 怎麼跟吳崇禮講的,│ ││ │ │ 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並表示鋼釘可拔起│ 但我記得史文榮都會│ ││ │ │ ,但跟現在沒甚麼差別,要復健。 │ 跟客戶提到,如果角│ ││ │ │⑽、11/24內容: │ 度超過的話就會請不│ ││ │ │ 陳功恆目前只願意寫僵硬,活動困難,陳│ 到。 │ ││ │ │ 'r有點覺得吳宗明太假了。 │ │ │├─┼─────────┼────────────────────┼──────────┼────┤│2│國泰人壽98/12/31 │吳崇禮掌曲背曲均為0度,只能5指向下;其屈│依照片所示被告吳崇禮│易八卷 ││ │調查報告書及照片 │曲及伸展才有5度活動範圍,左手腕關節僵直 │手指能動,手掌完全伸│289頁 ││ │ │,現內有鋼釘固定。 │直、無屈。 │ │├─┼─────────┼────────────────────┼──────────┼────┤│3│民生醫院98年11月12│復健科黃雅凰醫師門診: │ │偵一卷 ││ │日門診紀錄 │⑴、當天門診記錄中之活動角度的記載全部刪│ │128反頁 ││ │ │ 除。 │ │ ││ │ │⑵、主訴「左手腕於復健後仍持續疼痛」。 │ │ │├─┼─────────┼────────────────────┼──────────┼────┤│4│被告吳崇禮於本院審│被告吳崇禮於109年5月28日審理證述略以: │ │易八卷 ││ │理中之證述 │⑴、98年10月的時候,我有在開聯結車,是在│ │212-238 ││ │ │ 船邊底下作業接駁貨櫃,按照電腦的指示│ │頁 ││ │ │ 去巡視,時速不快,可以只用一隻手操作│ │ ││ │ │ ,左手只是稍微輔助一下。 │ │ ││ │ │⑵、98年11月20日我跟許乃薇去看林高田醫師│ │ ││ │ │ ,這次是為了要開診斷證明書,但最後沒│ │ ││ │ │ 開成功,我不知道林高田醫師有沒有說受│ │ ││ │ │ 傷的地方沒有傷到關節,他怕開了會有偽│ │ ││ │ │ 造文書的問題等語。 │ │ │├─┼─────────┼────────────────────┼──────────┼────┤│5│被告許乃薇於本院審│被告許乃薇於109年5月28日本院審理中具結證│ │易八卷 ││ │理中之證述 │述略以: │ │239-258 ││ │ │⑴、就上開案件進度表,證稱: │ │頁 ││ │ │ ①、98年9月22日「陪診,提醒手的角度要 │ │ ││ │ │ 注意,有說朋友要介紹兼差的工作,告│ │ ││ │ │ 知會影響後續處理」,我不清楚之前的│ │ ││ │ │ 執行是怎麼跟吳崇禮講的,但我記得史│ │ ││ │ │ 文榮都會跟客戶提到,如果角度超過的│ │ ││ │ │ 話就會請不到。 │ │ ││ │ │ ②、98年10月21日的部分,我當時有陪同吳│ │ ││ │ │ 崇禮一起進去診間,請陳俊凱醫師開立│ │ ││ │ │ 診斷證明書,結果反而陳俊凱醫師請你│ │ ││ │ │ 們回去問業務員何謂「僵直」,等於用│ │ ││ │ │ 這個理由拒絕開立診斷證明書。 │ │ ││ │ │ ③、98年10月29日有寫到「吳`r目前晚上有│ │ ││ │ │ 在開聯結車,還蠻擔心領不到保險金」│ │ ││ │ │ 乙事,是吳崇禮跟我說的,當時他說左│ │ ││ │ │ 手受傷的情形單手可以開聯結車,會擔│ │ ││ │ │ 心領不到保險金是怕他有在工作有收入│ │ ││ │ │ 。 │ │ ││ │ │ ④、11月12日民生醫院的黃主任表示,吳崇│ │ ││ │ │ 禮的手還能動,做多只能寫活動受限,│ │ ││ │ │ 當時我有進去陪診,我跟吳崇禮應該都│ │ ││ │ │ 有直接聽到醫生這樣講。 │ │ ││ │ │ ⑤、98年11月20日記載「林高田表示斷的地│ │ ││ │ │ 方未傷到關節,怕開了會有偽造文書的│ │ ││ │ │ 刑責,並表示鋼釘可拔起,但跟現在沒│ │ ││ │ │ 什麼差別」,也是我有跟吳崇禮進去陪│ │ ││ │ │ 診,這些事醫生會直接在診間講,所以│ │ ││ │ │ 我跟吳崇禮都聽得到;當天原來要請林│ │ ││ │ │ 高田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以便請領保│ │ ││ │ │ 險給付,但醫生當下給我的感覺就是不│ │ ││ │ │ 想幫病人開任何診斷書,因為他覺得吳│ │ ││ │ │ 崇禮要復健,所以他不想開。 │ │ ││ │ │ ⑥、98年11月24日的欄位記載「陳功恆目前│ │ ││ │ │ 只願意寫僵硬,活動困難,陳'r有點覺│ │ ││ │ │ 得吳宗明太假了」,可能是他用了什麼│ │ ││ │ │ ,我的反應是覺得太假,因為有時候這│ │ ││ │ │ 個部分我會夾雜自己的感覺進去記載。│ │ ││ │ │⑵、本件我跟吳崇禮接觸的時候,他的手沒有│ │ ││ │ │ 到完全不能動,但是角度不大,而且那時│ │ ││ │ │ 候還有鋼釘;我帶吳崇禮去陳功恆醫師那│ │ ││ │ │ 邊就診之前,不會跟他講要誇大左手腕的│ │ ││ │ │ 傷勢,或者叫他左手腕盡量不要動,頂多│ │ ││ │ │ 只是跟他說「你如果手痛了要跟醫生講」│ │ ││ │ │ 這樣。 │ │ ││ │ │⑶、國泰人壽吳崇禮的理賠申請書上面基本資│ │ ││ │ │ 料是我填寫送件的,下面簽名是吳崇禮本│ │ ││ │ │ 人簽名,診斷書上面雖然有記載要持續追│ │ ││ │ │ 蹤治療,但是否符合保險契約我不懂,是│ │ ││ │ │ 史文榮叫我送送看我就送送看;但前開黃│ │ ││ │ │ 主任說只能寫活動受限、林高田醫師說可│ │ ││ │ │ 能會有刑責、陳功恆醫師表示只願意寫僵│ │ ││ │ │ 直以及陳'r覺得吳崇禮太假等節,我都有│ │ ││ │ │ 跟史文榮講等語。 │ │ │├─┼─────────┼────────────────────┼──────────┼────┤│6│被告陳功恆於本院審│被告陳功恆於109年5月28日審理證述略以: │ │易八卷 ││ │理中之證述 │⑴、吳崇禮復健時,高醫有就其手腕關節活動│ │259-275 ││ │ │ 角度做紀錄,8月6日的角度為60-0-60,9│ │頁 ││ │ │ 月3日為60-0-70,10月21日的角度為70-0│ │ ││ │ │ -80,即吳崇禮左手腕的活動度大概可以 │ │ ││ │ │ 使用到正常角度的三分之二。 │ │ ││ │ │⑵、吳崇禮的左手腕於98年10月21日在高醫復│ │ ││ │ │ 健時的活動角度,兩個加起來大概150度 │ │ ││ │ │ ,而於98年11月24日我開立診斷證明書時│ │ ││ │ │ 退化到變成僵硬、幾乎無法活動,但這麼│ │ ││ │ │ 短的時間應該不會產生這麼大的變化;也│ │ ││ │ │ 有可能他在高醫時是做被動的關節活動,│ │ ││ │ │ 比如做復健的時候治療師應拗下去的角度│ │ ││ │ │ ,但主動角度才是他真正可以動的角度;│ │ ││ │ │ 就診斷證明書來看,吳崇禮還沒有達到殘│ │ ││ │ │ 障,我有註明他還在復健當中,我只是敘│ │ ││ │ │ 述病情他是不是僵直、疼痛等語。 │ │ │└─┴─────────┴────────────────────┴──────────┴────┘┌────────────────────────────────────────────────┐│肆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史文榮、許乃薇、吳崇禮(原名吳宗明)】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鑑定報告之│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學│ 鑑定結論 │ │ ││ │ 理(即起訴書所載之醫│ │ │ ││號│ 療學理) │ │ │ │├─┼────────────┼─────────────────┼──────────┼────┤│1│⑴、判斷關節活動障礙的時│⑴、依高醫病歷中的護理記錄所載,吳│⑴、遠端橈骨骨折,若│置外卷21││ │ 間點:暫時性與永久性│ 崇禮恢復狀況良好,無感染,且門│ 骨折關節面並未受│-27頁; ││ │ 。橈骨或尺骨骨折後,│ 診記錄亦記載個案主述經復健後症│ 損,癒合後確實會│易三卷48││ │ 關節暫時性減少部分活│ 狀有改善。 │ 如同起訴狀所言,│-49頁 ││ │ 動度屬於可能發生情形│⑵、高醫98/10/21「職能骨骼肌肉復健│ 理應逐漸恢復,然│ ││ │ ,但是經過復健及適當│ 診療記錄」載明左手腕活動度屈曲│ 而,骨折型態若為│ ││ │ 治療後,大致可恢復正│ 70度/伸展80度。 │ 粉碎性骨折或傷及│ ││ │ 常。 │⑶、99/2/8高醫醫師於回覆保險公司的│ 關節面,後續關節│ ││ │⑵、依美國骨科醫師學會資│ 函文中載明目前活動度約健側之 │ 僵硬並不少見,由│ ││ │ 料,腕關節正常的活動│ 60%。 │ 於缺少個案影像,│ ││ │ 範圍:掌屈80度、背屈│⑷、98/9/8~98/9/28陳功恆醫師於民 │ 難以判斷,勢必如│ ││ │ 70度。 │ 生醫院門診記錄記載左手腕關節活│ 同左揭㈡保險犯罪│ ││ │⑶、復健目的主在改善或維│ 動度受限,伸展/屈曲:5/5度,內│ 防治中心醫學鑑定│ ││ │ 持關節機能及活動度,│ 旋/外翻:15/15度,左側手指伸展│ 報告之疑慮,左揭│ ││ │ 經過復健會恢復,應不│ /屈曲:10~15度。但98/11/12轉 │ ㈠之醫療學理,與│ ││ │ 會越來越差。 │ 由黃雅凰醫師看診時,其將當天門│ 一般常規相符。 │ ││ │ │ 診記錄中伸展/屈曲:5/5度,內旋│⑵、本件經檢視卷證資│ ││ │ │ /外翻:15/15度,左側手指伸展/ │ 料,並參閱其就醫│ ││ │ │ 屈曲10~15度之活動角度的記載全│ X光影像,認為本 │ ││ │ │ 部刪除。 │ 件病人有傷及關節│ ││ │ │⑸、另陳功恆醫師於98/12/2~99/3/2 │ 面,但病人就醫紀│ ││ │ │ 的聖功醫院門診記錄記載左側手腕│ 錄顯示其恢復良好│ ││ │ │ 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屈曲/伸 │ ,且與陳功恆醫師│ ││ │ │ 展≦5度,且開立【左手腕關節僵 │ 紀錄戴然不同,因│ ││ │ │ 直,屈曲及伸展活動角度小於5度 │ 此,認定左揭㈡之│ ││ │ │ ,幾無生理活動範圍】之診斷書。│ 鑑定內容大部分符│ ││ │ │⑹、綜上,依高醫資料,吳崇禮98/10/│ 合醫療常規,除非│ ││ │ │ 21的左手腕活動度已可達屈曲70度│ 本件病人有疼痛干│ ││ │ │ ,伸展80度,且活動度約為健側之│ 擾活動,但若是有│ ││ │ │ 60%,換言之,活動度僅減少40%,│ 疼痛,病歷紀錄則│ ││ │ │ 但陳功恆醫師記載的活動度卻減少│ 不宜記載切確之活│ ││ │ │ 94%,幾無生理活動範圍,吳崇禮 │ 動角度,而應改記│ ││ │ │ 在復健後,活動度反而越來越差,│ 載「無法評估( │ ││ │ │ 與醫療學理不符;另同院黃雅凰醫│ Not accessed)」│ ││ │ │ 師將活動角度的記載全部刪除,顯│ 。 │ ││ │ │ 示其可能亦不認同陳功恆醫師所載│ │ ││ │ │ 之活動角度,因此陳功恒醫師於病│ │ ││ │ │ 歷及診斷書所載之內容與另2位醫 │ │ ││ │ │ 師的認定不同。 │ │ │└─┴────────────┴─────────────────┴──────────┴────┘┌────────────────────────────────────────────────┐│肆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吳崇禮(原名吳宗明)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1、個案98/5/16因意外事故至高醫求治,經診斷左橈骨遠端骨折,98/5/19~98/5/25住院接受復位及內 ││、│ 固定手術,後續復健治療及門診追蹤於高醫、民生醫院及聖功醫院進行。 ││案│2、98/9/8就診陳功恆醫師門診並進行復健治療,陳功恆醫師於98/12/24開立【左手腕關節僵直,屈曲及││情│ 伸展活動角度小於5度,幾無生理活動範圍】之診斷書。 ││經│ ││過│ │├─┼──────────────────────────────────────────────┤│㈡│1、高醫病歷 ││、│ ⑴、個案於98/5/16自樓梯跌落,當日至小港醫院急診,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骨折,經小港醫院夾板固 ││就│ 定後離院並安排門診追蹤。 ││診│ ⑵、98/5/19至高醫門診並住院治療,於98/5/20接受復位及鋼板鋼釘內固定手術,護理記錄記載恢復狀││經│ 況良好,無感染等情況,98/5/25出院。 ││過│ ⑶、自98/8/18~98/9/15的門診記錄記載個案主訴經復健後病症有改善。 ││ │ ⑷、98/8/6「職能骨骼肌肉復健診療記錄」載明左手腕活動度屈曲60度/伸展60度。 ││ │ ⑸、98/9/3「職能骨骼肌肉復健診療記錄」載明左手腕活動度屈曲60度/伸展70度。 ││ │ ⑹、98/10/21「職能骨骼肌肉復健診療記錄」載明左手腕活動度屈曲70度/伸展80度。 ││ │ ⑺、主治醫師林高田於99/2/8回覆保險公司的「病歷摘要表」中載明: ││ │ ①、內固定可選擇拔除或不拔除,若選擇拔除1年後可拔除。 ││ │ ②、目前活動度約為健側之60%。 ││ │ ③、98/5/19之後,繼續在骨科門診5次及復健科門診及物理治療,門診7次,復健36次。 ││ │ ⑻、99/5/21門診記錄記載要求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但只有骨折未尚失功能。 ││ │ ⑼、99/7/2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載明住院拔除內固定,骨折已癒合,可恢復工作。 ││ │2、民生醫院病歷: ││ │ ⑴、個案於98/9/8陳功恆醫師門診初診,主訴從98/5/16事故後左手指及左手腕僵硬,並於高醫診斷左 ││ │ 橈骨骨折行復位內固定術後。歷次門診均主訴左手腕於復健後仍持續疼痛,門診記錄摘要如下: ││ │ ①、門診日期98/9/8,醫師觀察記錄: ││ │ A、左手腕關節活動度受限,伸展/屈曲:5/5度,內旋/外翻:15/15度。 ││ │ B、左側手指伸展/屈曲:10度。 ││ │ ②、門診日期98/9/22,醫師觀察記錄: ││ │ A、左手腕情況同上。 ││ │ B、左側手指伸展/屈曲:10度改善至15度。 ││ │ ③、門診日期98/9/24、98/9/28,醫師觀察記錄: ││ │ A、左手腕疼痛腫脹加劇,疑移位。 ││ │ B、其餘概述同上。 ││ │ ④、門診日期98/11/12,醫師觀察記錄: ││ │ 轉由黃雅凰醫師看診,其將當天門診記錄中之活動角度的記載全部刪除。 ││ │ ⑵、98/9/8民生醫院左手腕X光影像(略)。 ││ │3、聖功醫院病歷: ││ │ ⑴、個案於98/10/29轉至聖功醫院陳功恆醫師門診,主訴從98/5/16事故後左手指及左手腕僵硬,並於 ││ │ 高醫診斷左橈骨骨折行復位內固定術後。歷次門診記錄均主訴左手腕持續僵硬,但左手手指關節活││ │ 動度逐漸改善。 ││ │ ⑵、門診記錄摘要如下: ││ │ ①、門診日期98/10/29,醫師觀察記錄: ││ │ 左側手腕關節柔軟且輕微腫脹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 ││ │ 備註:職能治療部分註記「先不要作手腕治療」。 ││ │ ②、門診日期98/11/09,醫師觀察記錄: ││ │ 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第四、五指活動度受限狀況改善。 ││ │ 備註:持續註記不要作手腕治療,主訴指關節活動度改善。 ││ │ ③、門診日期98/11/24,醫師觀察記錄: ││ │ 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左手指活動度受限狀況均改善。 ││ │ 備註:主訴指關節活動度均改善。 ││ │ ④、門診日期98/12/2 ,醫師觀察記錄: ││ │ 左側手腕及左側手指活動度受限(屈曲/伸展≦5度),第五指症狀改善)。 ││ │ ⑤、門診日期98/12/15 ,醫師觀察記錄: ││ │ 同上。 ││ │ 備註:手腕開始嘗試被動關節活動。 ││ │ ⑥、門診日期98/12/24 ,醫師觀察記錄: ││ │ 同上。 ││ │ 備註:開立【左手腕關節僵直,屈曲及伸展活動角度小於5度,幾無生理活動範圍】診斷書。 ││ │ ⑦、門診日期99/1/11~99/3/2 ,醫師觀察記錄: ││ │ 同上。 ││ │ 備註:再次開立同上內容之診斷書。 ││ │ ⑶、98/12/30陳功恆醫師於保險公司的回函中載明病患左手腕僵直、屈曲及伸展角度均≦5度。 │└─┴──────────────────────────────────────────────┘┌────────────────────────────────────────────────┐│肆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高醫門診醫療費用收據2張(警一卷512頁) │ ││、│2、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警一卷513頁) │ ││警│3、案件進度(警一卷514-515頁) │ ││、│4、聖功醫院吳宗明病歷(警一卷516-522頁) │ ││偵│5、高醫101年2月23日高醫附行字第1010000725號函暨被告吳宗明病歷(偵二卷205-271 │ ││卷│ 反頁) │ ││ │6、高醫101年3月15日高醫附行字第1010001066號函暨被告吳宗明病歷(偵二卷273-376 │ ││ │ 反頁) │ ││ │7、吳宗明左手活動影像翻拍照片16張(偵五卷41-42頁) │ ││ │8、國泰人壽103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3012119號函暨所附理賠狀況一覽表(偵六卷273、│ ││ │ 276頁) │ ││ │9、國泰103年2月27日國壽字第103022757號函暨被告吳崇禮之理賠申請書、醫務意見單 │ ││ │ 、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98.12.24)、陳功恆醫師出具之病歷內容摘要、查詢病患就│ ││ │ 醫診療結果摘要報告(偵七卷73-80反頁) │ ││ │、保險犯罪防治中心醫學鑑定報告(置外卷21-27頁) │ ││ │、吳宗明民生醫院病歷(偵一卷126-128反頁) │ ││ │、吳宗明聖功醫院病歷(偵一卷167-170反頁) │ │├─┼───────────────────────────────────────┼──────┤│㈡│1、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易八卷181-196頁) │ ││、│2、志易企業行團體保險要保書、國泰人壽團體保險招攬報告書(易八卷197-200頁) │ ││院│3、吳崇禮(原名吳宗明)國泰人壽98年12月24日理賠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 ││卷│ 、志易企業行公司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5月25日診斷證明書 │ ││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9年1月19日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 │ ││ │ 紀念醫院病歷摘要表暨出院病歷摘要、聖功醫院98年12月24日診斷證明書、聖功醫院│ ││ │ 病歷內容摘要、聖功醫院98年12月30日查詢病患就醫診療結果摘錄報告、吳宗明左側│ ││ │ 遠端橈骨骨折醫院復健之求診記錄內容、福利團體傷害保險批註條款、勞工保險局98│ ││ │ 年8月5日保給核字第098021149721號函暨機能障害表、國泰人壽98年12月31日調查報│ ││ │ 告書、國泰人壽行政中心審查醫師醫務意見單、國泰人壽醫療簽擬單、保單號碼G300│ ││ │ 000000號團體契約情報系統電腦頁面資料(易十四卷141-165頁) │ ││ │4、高雄市立小港醫院109年10月22日高醫港品字第1090303548號函(易十二卷465頁) │ ││ │5、吳崇禮案件承辦進度書(易八卷315-318頁) │ ││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調解案件109年7月22日簡要紀錄表(易十一卷461頁) │ ││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調解案件109年8月5日簡要紀錄表(易十一卷465頁) │ │└─┴───────────────────────────────────────┴──────┘┌────────────────────────────────────────────────┐│伍之一【被告陳功恆、陳禾宸、蔡秀雲】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7月 │⑴、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因左肩冷│Ⅰ、失能部位:上肢(上肢機能失│偵六卷6 ││、│29日申請│ 7月22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6334│凍肩、左│ 能)。 │-9反頁;││勞│ │ 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民│尺骨骨折│Ⅱ、失能等級: │易十一卷││保│ │ 生K蔡秀雲勞保失能診斷書)│而永久失│ A、11-27: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84-85頁 ││ │ │ : │能,申請│ ,有二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 │ │ ①、病名:左肩冷凍肩、左尺骨│一次領取│ 第七級)。 │ ││ │ │ 骨折。 │失能給付│ B、11-33: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 ││ │ │ ②、失能部位:左肩、左手腕。│。 │ ,有二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 │ 失能者(第八級)。 │ ││ │ │ 導致左肩及左手腕僵硬。 │ │ C、11-39: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左肩關│ │ ,有二大關節遺存運動失能│ ││ │ │ 節屈曲45度、伸展0度、可 │ │ 者(第十一級)。 │ ││ │ │ 活動度數45度;左腕關節屈│ │Ⅲ、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 │ │ 曲5度、伸展10度、可活動 │ │ 上肢機能失能」失能審核規定│ ││ │ │ 度數15度。 │ │ : │ ││ │ │⑵、博正醫院98年7月28日診字第 │ │ A、第一點:「三大關節」係指│ ││ │ │ 12535號診斷證明書: │ │ 「肩關節」、「肘關節」、│ ││ │ │ ①、診斷:左尺骨骨折。 │ │ 「腕關節」。 │ ││ │ │ ②、醫囑:於97年7月19日急診 │ │ B、第五點:上肢機能失能,須│ ││ │ │ 入院,97年7月19日至97年7│ │ 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認定│ ││ │ │ 月23日共住院5天,手術內 │ │ ;如經手術,須術後一年,│ ││ │ │ 鋼板固定,至97年09月23日│ │ 始得認定。以生理運動範圍│ ││ │ │ 共5次門診治療。 │ │ ,作審定關節機能失能之標│ ││ │ │⑶、青彰復健科診所98年9月1日診│ │ 準,規定如下: │ ││ │ │ 斷證明書: │ │ a、「喪失機能」,係指關節│ ││ │ │ ①、診斷:左尺骨骨折術後併肘│ │ 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 ││ │ │ 、腕關節攣縮。 │ │ 者。 │ ││ │ │ ②、醫囑:98年4月18日至98年9│ │ b、「顯著運動失能」,係指│ ││ │ │ 月1日間共掛號13次,復健 │ │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 │ │ 治療82次。 │ │ 一以上者。 │ ││ │ │⑷、光碟片 │ │ c、「運動失能」,係指喪失│ ││ │ │⑸、相關病歷資料 │ │ 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 ││ │ │ │ │ 上者。 │ ││ │ │ │ │ C、第六點:運動限制之測定:│ ││ │ │ │ │ a、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 ││ │ │ │ │ 為基準。機能(運動)失│ ││ │ │ │ │ 能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 ││ │ │ │ │ 用自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 │ │ │ │ 如有心因性因素或失能原│ ││ │ │ │ │ 因與程度不明確時,則須│ ││ │ │ │ │ 由他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 ││ │ │ │ │ 圍參考決定之。 │ ││ │ │ │ │ b、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 ││ │ │ │ │ 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 ││ │ │ │ │ 適宜之決定。 │ ││ ├────┼───────────────┴────┴───────────────┤ ││ │98年10月│准駁理由: │ ││ │13日審定│、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經│ ││ │不予給付│ 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 │ │ 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請領失能給付。 │ ││ │ │、蔡秀雲因左肩冷凍肩及左尺骨骨折申請失能給付案,據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 ││ │ │ 7 月22日出具之失能診斷書、博正醫院及青彰復健科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 │ │ 光碟片及相關病歷資料等審查,蔡秀雲左腕尺骨骨折術後未損及腕關節,不至│ ││ │ │ 於明顯影響關節活動範圍;另蔡秀雲左肩關節無脫位畸形,亦無關節面破壞,│ ││ │ │ 且關節間隙在正常範圍,故不至於永久性明顯影響關節活動功能,所患均不符│ ││ │ │ 前揭請領規定,所請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略,無其他補充說明。 │├─┴──────────────────────────────────────────────┤│㈢、被告蔡秀雲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97/7/19 │廣和骨科│因車禍致左尺骨骨幹骨折,以石膏固定處理。│保險犯罪防治中心蔡秀│置外卷65││ │ │外科診所│ │雲醫療鑑定報告所載內│頁 ││ │ │ │ │容 │ │├─┼────┼────┼────────────────────┤ │ ││2│97/7/19 │博正醫院│住院行鋼板內固定手術。 │ │ ││ │至 │ │ │ │ ││ │97/7/23 │ │ │ │ │├─┼────┼────┼────────────────────┤ │ ││3│97/7/25 │博正醫院│門診追縱(97/7/25、7/29、8/12、8/13、8/1│ │ ││ │至 │ │4、8/19、8/20、8/26)。 │ │ ││ │97/8/26 │ │ │ │ │├─┼────┼────┼────────────────────┼──────────┼────┤│4│97/9/2 │王骨科診│門診治療並X光檢查確認。 │ │偵二卷73││ │ │所 │ │ │-75頁 │├─┼────┼────┼────────────────────┼──────────┼────┤│5│97/9/8 │博正醫院│⑴、門診追縱(97/9/8、9/23、98/3/4)。 │保險犯罪防治中心蔡秀│置外卷65││ │至 │ │⑵、98/3/4開立診斷證明書。 │雲醫療鑑定報告所載內│頁 ││ │98/3/4 │ │ │容 │ │├─┼────┼────┼────────────────────┼──────────┼────┤│6│98/4/22 │民生醫院│⑴、至民生醫院就診復健,由復健科陳功恆醫│ │警一卷 ││ │至 │ │ 師診治。 │ │343-348 ││ │98/9/25 │ │⑵、98/4/22至98/9/25共門診7次、復健24次 │ │頁 ││ │ │ │ 。 │ │ ││ │ │ ├────────────────────┼──────────┼────┤│ │ │ │⑶、98/4/22復健: │ │警一卷 ││ │ │ │ ①、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343頁 ││ │ │ │ Ⅰ、左肩活動受限,屈曲60度,外旋15度│ │ ││ │ │ │ ,內旋10度。 │ │ ││ │ │ │ Ⅱ、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度。 │ │ ││ │ │ │ Ⅲ、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度。│ │ ││ │ │ │ Ⅳ、左肩肌力2-分。 │ │ ││ │ │ │ Ⅴ、左腕肌力2-分。 │ │ ││ │ │ │ ②、超音波報告:左肩骨關節:右棘上肌慢│ │ ││ │ │ │ 性發炎。 │ │ ││ │ │ ├────────────────────┼──────────┼────┤│ │ │ │⑷、98/5/13復健,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警一卷 ││ │ │ │ : │ │344頁 ││ │ │ │ Ⅰ、左肩活動受限,屈曲30-45度,外旋 │ │ ││ │ │ │ 15度,內旋10度。 │ │ ││ │ │ │ Ⅱ、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度。 │ │ ││ │ │ │ Ⅲ、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10 │ │ ││ │ │ │ 度。 │ │ ││ │ │ │ Ⅳ、左肩肌力2-分 │ │ ││ │ │ │ Ⅴ、左腕肌力2-分。 │ │ ││ │ │ ├────────────────────┼──────────┼────┤│ │ │ │⑸、98/6/10復健,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警一卷 ││ │ │ │ : │ │345頁 ││ │ │ │ Ⅰ、左肩活動受限,屈曲30-45度,外旋 │ │ ││ │ │ │ 15度,內旋10度。 │ │ ││ │ │ │ Ⅱ、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100度。 │ │ ││ │ │ │ Ⅲ、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10 │ │ ││ │ │ │ 度。 │ │ ││ │ │ │ Ⅳ、左肩肌力2-分 │ │ ││ │ │ │ Ⅴ、左腕肌力2-分。 │ │ ││ │ │ ├────────────────────┼──────────┼────┤│ │ │ │⑹、98/7/1、98/7/22復建,病歷上活動度與 │ │警一卷 ││ │ │ │ 肌力紀載: │ │346-347 ││ │ │ │ Ⅰ、左肩活動受限,屈曲30-45度,外旋 │ │頁 ││ │ │ │ 15度,內旋10度。 │ │ ││ │ │ │ Ⅱ、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90度。 │ │ ││ │ │ │ Ⅲ、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10 │ │ ││ │ │ │ 度。 │ │ ││ │ │ │ Ⅳ、左肩肌力2-分 │ │ ││ │ │ │ Ⅴ、左腕肌力2-分。 │ │ │├─┼────┼────┼────────────────────┼──────────┼────┤│7│98/7/22 │民生醫院│⑴、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7月22日高 │左揭⑴為申請本表㈠、│警一卷 ││ │ │ │ 市民醫診字第06334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 │1所附之失能診斷書;│22頁;偵││ │ │ │ 書(★民生K蔡秀雲勞保失能診斷書):│ │六卷6反-││ │ │ │ ①、病名:左肩冷凍肩、左尺骨骨折。 │ │7頁 ││ │ │ │ ②、失能部位:左肩、左手腕。 │ │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左肩│ │ ││ │ │ │ 及左手腕僵硬。 │ │ ││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左肩關節屈曲45│ │ ││ │ │ │ 度、伸展0度、可活動度數45度;左 │ │ ││ │ │ │ 腕關節屈曲5度、伸展10度、可活動 │ │ ││ │ │ │ 度數15度。 │ │ ││ │ │ ├────────────────────┼──────────┤ ││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7月22日高 │左揭⑵為申請本表㈤、│ ││ │ │ │ 市民醫診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所附之診斷證明書 │ ││ │ │ │ 民生L蔡秀雲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左尺骨遠端閉鎖性骨折,術後,左側│ │ ││ │ │ │ 冷凍肩。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左肩關節│ │ ││ │ │ │ 及左手腕關節僵直,左肩關節活動 │ │ ││ │ │ │ 範圍45度,左手腕活動範圍15度,症│ │ ││ │ │ │ 狀固定。 │ │ │├─┼────┼────┼────────────────────┼──────────┼────┤│8│98/7/28 │博正醫院│開立98年7月28日診字第12535號診斷證明書:│ │偵六卷7 ││ │ │ │①、診斷:左尺骨骨折。 │ │反頁 ││ │ │ │②、醫囑:於97年7月19日急診入院,97年7月│ │ ││ │ │ │ 19日至97年7月23日共住院5天,手術內鋼│ │ ││ │ │ │ 板固定,至97年09月23日共5次門診治療 │ │ ││ │ │ │ 。 │ │ │├─┼────┼────┼────────────────────┼──────────┼────┤│9│98/8/11 │青彰復健│洪振雄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 │偵一卷 ││ │ │科診所 │①、病名:左尺骨骨折術後,肘、腕關節攣縮│ │272頁 ││ │ │ │ 。 │ │ ││ │ │ │②、醫囑:97年8月16日至98年8月11日間共掛│ │ ││ │ │ │ 號44次,復健治療259次。 │ │ │├─┼────┼────┼────────────────────┼──────────┼────┤││98/8/12 │博正醫院│門診: │ │偵二卷 ││ │ │ │⑴、主訴左手腕疼痛。 │ │67反頁 ││ │ │ │⑵、理學檢查:左手腕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 │ ││ │ │ │ 。 │ │ ││ │ │ │⑶、X光結果,左腕骨折術後已癒合。 │ │ │├─┼────┼────┼────────────────────┼──────────┼────┤│⒒│98/8/14 │博正醫院│⑴、8/14-8/17住院,拔除內固定器,主治為 │ │偵一卷27││ │至 │ │ 骨科張烜文醫師。 │ │1頁;偵 ││ │98/8/17 │ │⑵、8/15住院期間,會痛指數5分。 │ │二卷68-7││ │ │ │⑶、8/17術後,肢體神經血循正常,手術傷口│ │0頁;易 ││ │ │ │ 照護狀況逐漸穩定而出院。會痛指數2分 │ │十五卷32││ │ │ │ 。 │ │5-357頁 ││ │ │ │⑷、張烜文醫師開立98年8月17日診字第12958│ │ ││ │ │ │ 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病名:左前臂尺骨遠端骨折術後已癒。│ │ ││ │ │ │ ②、醫囑:98年8月14日入院;當日手術行 │ │ ││ │ │ │ 拔除內固定器,98年8月17日出院,轉 │ │ ││ │ │ │ 門診續治療,共計住院4天。 │ │ │├─┼────┼────┼────────────────────┼──────────┼────┤││98/8/20 │博正醫院│門診換藥: │ │偵二卷 ││ │ │ │⑴、主訴:術後情形良好。 │ │71頁 ││ │ │ │⑵、理學檢查:左手腕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 │ ││ │ │ │ 。 │ │ │├─┼────┼────┼────────────────────┼──────────┼────┤││98/8/26 │博正醫院│門診拆線: │ │偵二卷 ││ │ │ │⑴、主訴:術後情形良好。 │ │71頁 ││ │ │ │⑵、理學檢查:左手腕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 │ ││ │ │ │ 。 │ │ │├─┼────┼────┼────────────────────┼──────────┼────┤││98/9/1 │青彰復健│青彰復健科診所開立98年9月1日診斷證明書:│ │偵六卷8 ││ │ │科診所 │⑴、診斷:左尺骨骨折術後併肘、腕關節攣縮│ │頁 ││ │ │ │ 。 │ │ ││ │ │ │⑵、醫囑:98年4月18日至98年9月1日間共掛 │ │ ││ │ │ │ 號13次,復健治療82次。 │ │ │├─┼────┼────┼────────────────────┼──────────┼────┤││98/9/22 │民生醫院│⑴、復健,復健科陳功恆醫師診治: │左揭⑵為申請本表㈤、│警一卷 ││ │ │ │ ①、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1所附之診斷證明書 │23、348 ││ │ │ │ Ⅰ、左肩活動受限,屈曲30-45度,外旋 │ │頁;偵五││ │ │ │ 15度,內旋10度。 │ │卷77頁 ││ │ │ │ Ⅱ、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90度。 │ │ ││ │ │ │ Ⅲ、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10 │ │ ││ │ │ │ 度。 │ │ ││ │ │ │ Ⅳ、左肩肌力2-分 │ │ ││ │ │ │ Ⅴ、左腕肌力2-分。 │ │ ││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9月22日高 │ │ ││ │ │ │ 市民醫診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民生M蔡秀雲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左側冷凍肩,左側尺骨遠端閉鎖│ │ ││ │ │ │ 性骨折。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左肩僵硬及│ │ ││ │ │ │ 左手腕僵硬,非神經傳導檢查及肌電圖│ │ ││ │ │ │ 檢查之適應症,所以不需要做上述之檢│ │ ││ │ │ │ 查項目。 │ │ │├─┼────┼────┼────────────────────┼──────────┼────┤││99/1/16 │高醫 │⑴、至高醫就診,主治為林育全醫師。 │左揭⑵為申請本表㈤、│偵六卷10││ │ │ │⑵、林育全醫師開立99年1月6日勞工保險失能│2所附之失能診斷書 │反-11頁 ││ │ │ │ 診斷書: │ │、易十二││ │ │ │ ①、病名:左側尺骨骨折癒合併腕關節活動│ │卷469-47││ │ │ │ 受限。 │ │2頁 ││ │ │ │ ②、失能部位:左腕關節。 │ │ ││ │ │ │ ③、治療經過:97年7月19日於博正醫院手 │ │ ││ │ │ │ 術。 │ │ ││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左腕關節屈曲45度│ │ ││ │ │ │ 、伸展40度、可活動度數85度。 │ │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蔡秀雲98年9月9日向│照片顯示: │即本附表㈣之4⑵照片 │警一卷9 ││ │富邦人壽查驗員展示│⑴、已無外傷(已復原)。 │ │頁、偵一││ │左手腕及左肩無法上│⑵、左手腕向下可彎15度。 │ │卷209反 ││ │抬之照片 │⑶、左手腕向上可達85度。 │ │-210頁 ││ │ │⑷、左肩可向上約50度。 │ │ ││ │ │⑸、肌肉皆無萎縮。 │ │ │├─┼─────────┼────────────────────┼──────────┼────┤│2│蔡秀雲販賣烤地瓜影│照片顯示: │即本附表㈣之4⑴照片 │警一卷9 ││ │像擷取照片共10張 │蔡秀雲左手臂可上抬角度與上開㈣、1照片所│ │頁 ││ │ │示不一。 │ │ │├─┼─────────┼────────────────────┼──────────┼────┤│3│陳禾宸手寫「(蔡秀│ │ │警一卷 ││ │雲部份)腕關節活動│ │ │267頁 ││ │角度?立書人:陳禾│ │ │ ││ │宸」字條 │ │ │ │├─┼─────────┼────────────────────┼──────────┼────┤│4│富邦人壽(原安泰人│⑴、98年9月9日殘廢調查報告書: │即本附表㈤之1駁回所 │偵一卷 ││ │壽)殘廢調查報告書│ 蔡秀雲傷勢狀況:左尺骨骨折術,目前傷│用之證物。 │207-213 ││ │暨訪視現場照片、側│ 勢已結疤,已不紅腫,但蔡秀雲表示,左│ │頁 ││ │查調查報告書、理賠│ 腕關節活動受限,但經測試,左腕關節活│ │ ││ │承辦人意見 │ 動並非僵直,其左腕向上可達85度,向下│ │ ││ │ │ 也有15度,肌肉皆無萎縮(詳見偵一209 │ │ ││ │ │ 反-210圖片)。另保戶也表示左肩活動也│ │ ││ │ │ 受傷,但經測試,其左肩可上抬約50度,│ │ ││ │ │ 且後來跟拍至烤地瓜店(林南街7號), │ │ ││ │ │ 發現保戶之左肩活動正常且自然。 │ │ ││ │ │⑵、98年9月9日側查調查報告書: │ │ ││ │ │ 經觀察蔡秀雲之左手活動自然,且左手可│ │ ││ │ │ 抬放至桌上,故活動度超過四十五度。 │ │ ││ │ │⑶、98年10月9 日死殘理賠承辦人意見: │ │ ││ │ │ 蔡秀雲於97年7 月19日已申請意外傷害,│ │ ││ │ │ 復又殘廢理賠;依其診斷書提及其左肩、│ │ ││ │ │ 左手腕關節僵直,左肩活動45度、左手腕│ │ ││ │ │ 活動15度,然查證核傷,其無肌肉萎縮情│ │ ││ │ │ 事,且左肩、左手腕活動角度大於診斷書│ │ ││ │ │ 所載;另蔡秀雲仍在工作(販賣烤地瓜)│ │ ││ │ │ ,側訪得知其左手並無明顯生活上障礙,│ │ ││ │ │ 建議本件以傷勢不符及逾180 日予以拒賠│ │ ││ │ │ 。 │ │ │├─┴─────────┴────────────────────┴──────────┴────┤│㈤、非本案申請之相關保險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8月 │⑴、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殘廢 │Ⅰ、依殘廢保險金給付第9條第1項│偵一卷 ││、│17日申請│ 7月22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00│ │ 規定: │207-213 ││富│ │ 475號診斷證明書(★民生L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頁;偵五││邦│ │ 蔡秀雲診斷證明書): │ │ 遭受第7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卷76-78 ││人│ │ ①、診斷:左尺骨遠端閉鎖性骨│ │ 故致其身找蒙受傷害,並自意│頁 ││壽│ │ 折,術後,左側冷凍肩。 │ │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以內致成附表所列28項殘廢程│ ││原│ │ 左肩關節及左手腕關節僵直│ │ 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 ││安│ │ ,左肩關節活動範圍45度,│ │ 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 ││泰│ │ 左手腕活動範圍15度,症狀│ │ 付比例計算。 │ ││人│ │ 固定。 │ │Ⅱ、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壽│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 │ A、第四級、項別17:一上肢三│ ││︶│ │ 9月22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00│ │ 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 ││ │ │ 596號診斷證明書(★ 民生M│ │ 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 │ │ 蔡秀雲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左側冷凍肩,左側尺│ │ │ ││ │ │ 骨遠端閉鎖性骨折。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 ││ │ │ 左肩僵硬及左手腕僵硬,非│ │ │ ││ │ │ 神經傳導檢查及肌電圖檢查│ │ │ ││ │ │ 之適應症,所以不需要做上│ │ │ ││ │ │ 述之檢查項目。 │ │ │ ││ │ │⑶、保險公司查詢診療資料摘要 │ │ │ ││ │ │⑷、殘廢調查報告書暨訪視現場照│ │ │ ││ │ │ 片 │ │ │ ││ │ │⑸、側查調查報告書 │ │ │ ││ │ │⑹、死殘理賠作業試算資料 │ │ │ ││ ├────┼───────────────┴────┴───────────────┤ ││ │98年10月│准駁理由: │ ││ │9日審定 │、98年9月9日殘廢調查報告書(略):如本附表㈣之4 │ ││ │不予給付│、98年9月9日側查調查報告書(略):如本附表㈣之4 │ ││ │ │、98年10月9日死殘理賠承辦人意見(略):如本附表㈣之4 │ ││ │ │、98年10月9日函覆蔡秀雲: │ ││ │ │ 因「左尺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左側冷凍肩」接受治療而申請殘廢保險金給付,│ ││ │ │ 惟因目前的身體狀況,尚不符合契約條款中第9條的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 ││ │ │ 有效期間內遭受第7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 │ ││ │ │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28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 │ ││ │ │ 付殘廢保險金…」,因此無法給付殘廢保險金。 │ │├─┼────┼───────────────┬────┬───────────────┼────┤│2│99年1月 │⑴、高醫林育全醫師開立99年1月6│因左側尺│Ⅰ、失能部位:上肢(上肢機能失│偵六卷10││、│20日申請│ 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骨骨折癒│ 能)。 │-12頁; ││勞│ │ ①、病名:左側尺骨骨折癒合併│合併腕關│Ⅱ、失能等級: │易十一卷││保│ │ 腕關節活動受限。 │節活動受│ A、11-28: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84-85頁 ││ │ │ ②、失能部位:左腕關節。 │限而永久│ ,有一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 │ │ ③、治療經過:97年7月19日於 │失能,申│ 第九級)。 │ ││ │ │ 博正醫院手術。 │請一次領│ B、11-34: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左腕關│取失能給│ ,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 │ │ 節屈曲45度、伸展40度、可│付。 │ 失能者(第十一級)。 │ ││ │ │ 活動度數85度。 │ │ C、11-40: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 ││ │ │⑵、X光照片 │ │ ,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失能│ ││ │ │⑶、博正醫院98年7月28日診斷證 │ │ 者(第十三級)。 │ ││ │ │ 明書: │ │Ⅲ、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 │ │ ①、診斷:左尺骨骨折。 │ │ 上肢機能失能」失能審核規定│ ││ │ │ ②、醫囑:於97年7 月19日急診│ │ :(略),同附表伍之一㈠ │ ││ │ │ 入院,97年7月19日至97年7│ │ │ ││ │ │ 月23日共住院5 天,手術內│ │ │ ││ │ │ 鋼板固定,至97年09月23日│ │ │ ││ │ │ 共5次門診治療。 │ │ │ ││ │ ├───────────────┤ │ │ ││ │ │註:上開⑴、①診斷為「左側尺骨│ │ │ ││ │ │骨折術後癒合併左腕關節活動受限│ │ │ ││ │ │」。當時其左腕關節有關節活動受│ │ │ ││ │ │限(或稱關節攣縮)之現象,此乃│ │ │ ││ │ │根據當時病人之關節活動表現及醫│ │ │ ││ │ │師視診之結果,並紀載於病歷紀錄│ │ │ ││ │ │中(詳高醫109年10月22日高醫附 │ │ │ ││ │ │法字第0000000005號函,易十二卷│ │ │ ││ │ │467頁)。 │ │ │ ││ ├────┼───────────────┴────┴───────────────┤ ││ │99年3 月│准駁理由: │ ││ │8 日審定│、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經│ ││ │不予給付│ 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 │ │ 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請領失能給付。 │ ││ │ │、蔡秀雲因左側尺骨骨折癒合併腕關節活動受限申請失能給付案,據所送財團法│ ││ │ │ 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9年1月16日出具之失能診斷書及X光照│ ││ │ │ 片審查,蔡秀雲左腕尺骨骨折已復位及癒合良好,關節情況亦好,應有相當之│ ││ │ │ 功能恢復,不符合前揭請領規定,所請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 │└─┴────┴────────────────────────────────────┴────┘┌────────────────────────────────────────────────┐│伍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陳禾宸、蔡秀雲】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鑑定報告之│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學│ 鑑定結論 │ │ ││ │ 理(即起訴書所載之醫│ │ │ ││號│ 療學理) │ │ │ │├─┼────────────┼─────────────────┼──────────┼────┤│1│⑴、影響關節機能或活動度│⑴、蔡秀雲是尺骨骨幹骨折非腕關節,│⑴、左揭㈠之醫療學理│置外卷65││ │ 的原因: │ 雖於博正醫院行鋼板內固定手術,│ ,與一般常規相符│-69頁、 ││ │ ①、傷害的位置在關節處│ 但內固定位置不影響腕關節的活動│ 。 │易三卷53││ │ 或鄰近關節位置。 │ 力,且術後恢復良好,後續無其他│⑵、左揭㈡之鑑定內容│-54頁 ││ │ ②、造成關節損毀或控制│ 合併症。 │ ,符合一般醫學常│ ││ │ 關節的神經、骨骼、│⑵、惟陳功恆醫師卻於病歷記載左肩、│ 規。 │ ││ │ 肌肉、韌帶、血管、│ 肘、腕活動皆受限。 │ │ ││ │ 皮膚嚴重損傷。 │⑶、綜上,依醫療學理,個案非傷及腕│ │ ││ │ ③、有內固定或外固定器│ 關節,術後恢復良好無合併症,內│ │ ││ │ 。 │ 固定不影響腕關節活動,應無陳功│ │ ││ │ ④、有後遺症【癒合不良│ 恆醫師記載的左腕活動受限的問題│ │ ││ │ 、骨髓炎…】。 │ ,亦不會導致左肩、肘活動皆受限│ │ ││ │ ⑤、有合併症【交感神經│ 。 │ │ ││ │ 錯亂(RSD)、沾黏 │ │ │ ││ │ 、纖維化…】 │ │ │ │├─┼────────────┼─────────────────┤ │ ││2│依美國骨科醫師學會資料,│⑴、依博正醫院所載,受傷之處為前臂│ │ ││ │上肢關節正常的活動範圍:│ 中段,比較接近腕關節,後績的門│ │ ││ │⑴、肩關節: │ 診病歷記載左手腕活動正常,手指│ │ ││ │ ①、屈曲(前舉)180度 │ 活動可。 │ │ ││ │ ②、伸展(後舉)60 │⑵、惟陳功恆醫師除於病歷記錄左肩、│ │ ││ │⑵、肘關節: │ 肘、腕活動皆受限外,左腕活動度│ │ ││ │ ①、屈曲150度 │ 亦記載僅10~15度,且左肩開始復│ │ ││ │ ②、伸展0度 │ 健時屈曲還有60度,但復健後卻只│ │ ││ │⑶、腕關節: │ 剩30-45度。另還開立【…左側冰 │ │ ││ │ ①、掌屈80度 │ 凍肩而導致左肩關節及左手腕關節│ │ ││ │ ②、背屈70度 │ 僵直,左肩關節活動範圍45度,左│ │ ││ │ │ 手腕活動範圍15度,症狀固定】的│ │ ││ │ │ 診斷書。 │ │ ││ │ │⑶、綜上,依博正醫院病歷,蔡秀雲傷│ │ ││ │ │ 勢並未影響左手三大關節之活動度│ │ ││ │ │ ,故陳功恒醫師於病歷及診斷書所│ │ ││ │ │ 記錄之內容與該院認定有明顯差異│ │ ││ │ │ ;另復健目的主在改善或維持關節│ │ ││ │ │ 機能及活動度,蔡秀雲復健後,左│ │ ││ │ │ 肩活動度反而越來越差,顯示陳功│ │ ││ │ │ 恆醫師所載與醫療學理不符。 │ │ │├─┼────────────┼─────────────────┤ │ ││3│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代表│⑴、依博正醫院門診病歷所載,左手腕│ │ ││ │的意義: │ 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但陳功恆│ │ ││ │0分:肉無自主收縮。 │ 醫師於病歷上載左腕肌力2-,左手│ │ ││ │1分:有肌肉收縮,但無任│ 指肌力1-2分,肩肌力為2-分、肩 │ │ ││ │ 何關節活動(上下肢│ 關節活動度復健後為30~45度。 │ │ ││ │ :完全癱軟於床上)│⑵、綜上,依醫療學理,肌力2分表示 │ │ ││ │ 。 │ 手只能垂放無法提起或活動,在肩│ │ ││ │2分:無法抵抗重力,但在│ 部無法抬起的情況下,不可能還能│ │ ││ │ 水平上可做關節活動│ 測量肩有30~45度的活動度,故陳│ │ ││ │ (上肢:只能垂放,│ 功恆醫師於病歷所載除與博正醫院│ │ ││ │ 無法提起;下肢:只│ 的認定有明顯差異外,自己所記錄│ │ ││ │ 能於床上輕微水平移│ 的內容亦相互矛盾。 │ │ ││ │ 動)。 │ │ │ ││ │3分:可抵抗重力,並可整│ │ │ ││ │ 的關節活動(上肢:│ │ │ ││ │ 只能短暫抬起/高度 │ │ │ ││ │ 於肩;下肢:必須坐│ │ │ ││ │ 輪椅,無法行走)。│ │ │ ││ │4分:可抵抗中等程度阻及│ │ │ ││ │ 可做完整的關節活動│ │ │ ││ │ (上肢:只能短暫抬│ │ │ ││ │ 起;下肢:可於他人│ │ │ ││ │ 扶助下,短暫行走)│ │ │ ││ │ 。 │ │ │ ││ │5分:可抵抗強大阻力及做│ │ │ ││ │ 完整的關節活動(上│ │ │ ││ │ 下肢:完全正常活動│ │ │ ││ │ )。 │ │ │ │├─┼────────────┼─────────────────┤ │ ││4│ │病歷記載矛盾: │ │ ││ │ │⑴、事故當時依博正醫院所載受傷之處│ │ ││ │ │ 為靠近腕關節,但轉至陳功恆醫師│ │ ││ │ │ 門診復健時,又多增加肘與肩關節│ │ ││ │ │ 的問題,肩的部份為慢性發炎所致│ │ ││ │ │ ,此與意外無關。 │ │ ││ │ │⑵、原受傷開刀的博正醫院98/8/12、9│ │ ││ │ │ 8/8/20、98/8/26門診病歷上載左 │ │ ││ │ │ 手腕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但在│ │ ││ │ │ 陳功恆醫師98/4/22、98/5/13、98│ │ ││ │ │ /6/10、98/7/1、98/7/22、98/9/2│ │ ││ │ │ 2 門診病歷上卻載左腕活動度僅10│ │ ││ │ │ -15度,二家醫院活動度認定有明 │ │ ││ │ │ 顯差異。 │ │ │└─┴────────────┴─────────────────┴──────────┴────┘┌────────────────────────────────────────────────┐│伍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蔡秀雲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個案97/7/19因車禍致左尺骨骨折住院行內固定手術,98/8/12經X光確診尺骨骨折已癒合,98/8/14住院拔││、│除內固定,之後多次門診及復健,98/7/22開立診斷書【左尺骨遠端閉鎖性骨折,術後,左側冰凍肩而導 ││案│致左肩關節及左手腕關節僵直,左肩關節活動範圍45度,左手腕活動範圍15度,症狀固定】而提出意外殘││情│廢保險金申請。 ││經│ ││過│ │├─┼──────────────────────────────────────────────┤│㈡│1、廣和骨科外科診所病歷:00/7/19因車禍致左尺骨骨幹骨折而以石膏固定處理。 ││、│2、博正醫院病歷 ││就│ ⑴、97/7/19~97/7/23住院行鋼板內固定手術。 ││診│ ⑵、97/7/25、97/7/29、97/8/12、97/8/13、97/8/14、97/8/19、97/8/20、97/8/26、97/9/8、97/9/2││經│ 3門診追縱。 ││過│ ⑶、98/3/4、98/7/28門診並開立診斷書。 ││ │ ⑷、98/8/12門診檢查左手腕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X光結果左腕骨折術後已癒合。 ││ │ ⑸、98/8/14住院拔除內固定器,主治醫師為骨科張烜文醫師。 ││ │ ⑹、98/8/17術後肢體神經血循正常,手術傷口照護狀況逐漸穩定而出院。 ││ │ ⑺、98/8/20門診換藥且理學檢查左手腕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 ││ │ ⑻、98/8/26門診拆線且理學檢查左手腕活動正常,手指活動可。 ││ │3、王外科醫院病歷:00/9/2門診追蹤。 ││ │4、民生醫院病歷: ││ │ 98/4/22開始就診陳功恆醫師進行復健,至98/9/25共門診7次、復健24次。 ││ │ 復健期間上肢活動度與肌力及影像報告如下: ││ │ ⑴、復健日期98/4/22: ││ │ ①、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左肩活動受限,屈曲60度,外旋15度,內旋10度。 ││ │ 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度。 ││ │ 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度。 ││ │ 左肩肌力2-分、左腕肌力2-分。 ││ │ ②、超音波報告: ││ │ 左肩骨關節:右棘上肌慢性發炎。 ││ │ ⑵、復健日期98/5/13: ││ │ ①、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左肩活動受限,屈曲30-45度,外旋15度,內旋10度。 ││ │ 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度。 ││ │ 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10度。 ││ │ 左肩肌力2-分、左腕肌力2-分。 ││ │ ⑶、復健日期98/6/10: ││ │ ①、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左肩活動受限,屈曲30-45度,外旋15度,內旋10度。 ││ │ 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100度。 ││ │ 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10度。 ││ │ 左肩肌力2-分、左腕肌力2-分。 ││ │ ⑷、復健日期98/7/1、98/7/22、98/9/22: ││ │ ①、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左肩活動受限,屈曲30-45度,外旋15度,內旋10度。 ││ │ 左肘活動受限,屈曲80-90度。 ││ │ 左腕活動受限,掌曲5度,背曲5-10度。 ││ │ 左肩肌力2-分、左腕肌力2-分。 │└─┴──────────────────────────────────────────────┘┌────────────────────────────────────────────────┐│伍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勞工保險局102年12月24日保給殘字第10210243670號函暨所附蔡秀雲98年7月30日收 │ ││、│ 文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博正醫院98年7月28 │ ││警│ 日診斷證明書、青彰復健科診所98年9月1日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98年10月13日保│ ││、│ 給殘字第09860792010號函(偵六卷3-9反頁) │ ││偵│2、蔡秀雲99年1月21日收文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卷│ 、博正醫院98年7月28日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98年3月8日保給殘字第00000000000│ ││ │ 號函、蔡秀雲失能給付受理編審清單(偵六卷10-12反頁) │ ││ │3、被告蔡秀雲富邦人壽死殘理賠相關作業文件(偵一卷207-213頁) │ ││ │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9日富壽諮詢字第1000002916號函暨蔡秀雲理賠│ ││ │ 保險金申請書、相關診斷書及收據(偵一卷267-303頁) │ ││ │5、ING安泰人壽個人/團體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暨報備單(偵五卷78頁) │ ││ │6、民生醫院98年7月22日診斷證明書(警一卷22頁) │ ││ │7、民生醫院98年9月22日診斷證明書(警一卷23頁) │ ││ │8、民生醫院蔡秀雲門診病歷(警一卷343-348頁、偵一99-102反頁) │ ││ │9、民生醫院復健科骨骼肌肉系統超音波檢查報告(警一卷349-350頁) │ ││ │、博正醫院101年2月2日101博人字第10號函暨被告蔡秀雲病歷(偵二卷66-71頁) │ ││ │、王骨科被告蔡秀雲病歷(偵二卷73-74頁) │ ││ │、蔡秀雲賣地瓜影像擷取照片10張(警一卷9頁) │ ││ │、被告蔡秀雲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警一卷336-337頁) │ ││ │、保險犯罪防治中心醫學鑑定報告(置外卷65-69頁) │ │├─┼───────────────────────────────────────┼──────┤│㈡│1、蔡秀雲客戶資料卡(易八卷393頁) │ ││、│2、青彰復健科診所109年9月29日青彰函字第1090929號函、蔡秀雲清彰復健科診所病歷 │ ││院│ 表(易十二卷243-325頁) │ ││卷│3、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9年10月22日高醫附法字第000000000│ ││ │ 5號函暨所附蔡秀雲高醫病歷(易十二卷471-472頁) │ ││ │4、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109年10月23日阮醫教字第1090000686號函暨所附蔡 │ ││ │ 秀雲博正醫院病歷、勞工保險局98年11月10日保給傷字第09860858721號函(易十五 │ ││ │ 卷319-363頁) │ │└─┴───────────────────────────────────────┴──────┘┌────────────────────────────────────────────────┐│陸之一【被告陳功恆、陳禾宸、楊進安】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7月 │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因右旋轉│Ⅰ、失能部位:上肢(上肢機能失│偵六卷13││、│23日申請│ 年7月23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63│肌袖破裂│ 能)。 │-16頁、 ││勞│ │ 61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右肩脫│Ⅱ、失能等級: │易十一卷││保│ │ 民生N楊進安勞保失能診斷書│臼及右肩│ A、11-33: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84頁 ││ │ │ ): │峰鎖骨脫│ ,有二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 │ │ ①、傷病名稱:右旋轉肌袖破裂│臼而永久│ 失能者(第八級)。 │ ││ │ │ 、右肩脫臼及右肩峰鎖骨脫│失能,申│ B、11-34: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 ││ │ │ 臼,術後。 │請一次領│ ,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 │ │ ②、失能部位:右上肢。 │取失能給│ 失能者(第十一級)。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付。 │Ⅲ、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 │ │ 導致右肩及右肘僵直。 │ │ 上肢機能失能」失能審核規定│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右肩關│ │ : │ ││ │ │ 節屈曲15度、伸展0度、可 │ │ A、第一點:「三大關節」係指│ ││ │ │ 活動度數15度;右肘關節屈│ │ 「肩關節」、「肘關節」、│ ││ │ │ 曲40度、伸展0度、可活動 │ │ 「腕關節」。 │ ││ │ │ 度數40度。 │ │ B、第五點:上肢機能失能,須│ ││ │ │⑵、安泰醫院97年10月11日安乙診│ │ 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認定│ ││ │ │ 字第961808號診斷證明書: │ │ ;如經手術,須術後一年,│ ││ │ │ ①、病名: │ │ 始得認定。以生理運動範圍│ ││ │ │ 右肩肩峰與鎖骨分離併肩峰│ │ ,作審定關節機能失能之標│ ││ │ │ 與鎖骨和喙突與鎖骨韌帶完│ │ 準,規定如下: │ ││ │ │ 全斷裂、右肩脫臼徒手復位│ │ a、「喪失機能」,係指關節│ ││ │ │ 手術術後和部份旋轉袖破裂│ │ 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 ││ │ │ 、左手第二指近端指骨關節│ │ 者。 │ ││ │ │ 脫臼徒手復位手術術後合併│ │ b、「顯著運動失能」,係指│ ││ │ │ 中段指骨骨折。 │ │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 │ │ ②、醫囑:該員於97年8月7日至│ │ 一以上者。 │ ││ │ │ 本院住院行右肩開放性復位│ │ c、「運動失能」,係指喪失│ ││ │ │ 及置放內固定手術及左肩峰│ │ 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 ││ │ │ 與鎖骨和喙突與鎖骨韌帶修│ │ 上者。 │ ││ │ │ 補術,於97年8月15日出院 │ │ C、第六點:運動限制之測定:│ ││ │ │ ,共9日;又於97年9月25日│ │ a、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 ││ │ │ 至本院住院行內固定移除手│ │ 為基準。機能(運動)失│ ││ │ │ 術,於97年9月27日出院, │ │ 能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 ││ │ │ 共計3日;門診於97年8月7 │ │ 用自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 │ │ 日至97年10月11日,共計3 │ │ 如有心因性因素或失能原│ ││ │ │ 次。 │ │ 因與程度不明確時,則須│ ││ │ │ │ │ 由他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 ││ │ │ │ │ 圍參考決定之。 │ ││ │ │ │ │ b、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 ││ │ │ │ │ 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 ││ │ │ │ │ 適宜之決定。 │ ││ ├────┼───────────────┴────┴───────────────┤ ││ │98年7月 │准駁理由: │ ││ │31日審定│楊進安因右旋轉肌袖破裂、右肩脫臼及右肩峰鎖骨脫臼術後申請失能給付案,據民│ ││ │不予給付│生醫院98年月7月23日出具之失能診斷書及安泰醫院97年10月11日出具之乙種診斷 │ ││ │ │證明書審查,楊進安於97年8月7日接受右肩開放性復位及置放內固定手術、左肩峰│ ││ │ │與鎖骨和喙突與鎖骨韌帶修補術,於98年7月23日診斷失能時,術後尚未1年以上,│ ││ │ │不符前揭請領規定,所請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 │├─┼────┼───────────────┬────┬───────────────┼────┤│2│98年8月 │⑴、陳功恆醫師所開立民生醫院98│因右旋轉│同上開1審核規定 │偵六卷16││、│13日申請│ 年8月13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69│肌袖破裂│ │-18頁、 ││勞│ │ 60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右肩脫│ │易十一卷││保│ │ 民生O楊進安勞保失能診斷書│臼及右肩│ │84頁 ││ │ │ ): │峰鎖骨脫│ │ ││ │ │ ①、傷病名稱:右旋轉肌袖破裂│臼而永久│ │ ││ │ │ 及右肩脫臼及右肩峰鎖骨脫│失能,申│ │ ││ │ │ 臼。 │請一次領│ │ ││ │ │ ②、失能部位:右上肢。 │取失能給│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付。 │ │ ││ │ │ 導致右肩及右肘僵直。 │ │ │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右肩關│ │ │ ││ │ │ 節屈曲15度、伸展0度、可 │ │ │ ││ │ │ 活動度數15度;右肘關節屈│ │ │ ││ │ │ 曲40度、伸展0度、可活動 │ │ │ ││ │ │ 度數40度。 │ │ │ ││ │ │⑵、安泰醫院97年10月11日安乙診│ │ │ ││ │ │ 字第961808號診斷證明書 │ │ │ ││ │ │⑶、安泰醫院X光片 │ │ │ ││ ├────┼───────────────┴────┴───────────────┤ ││ │98年10月│准駁理由: │ ││ │21日審定│、楊進安申請失能給付案,經審查(右肩)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 │ ││ │部分准許│ R11-34項,按診斷永久失能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1等級普│ ││ │、部分不│ 通傷病失能給付160日計234,128元,已於98年10月21日核付。 │ ││ │予給付 │、又據所送資料審查,楊進安右肘關節無明顯影像病變、無骨折或脫位、無關節│ ││ │ │ 損傷,不至於明顯影響活動功能,不符前揭請領規定,所請領失能給付應不予│ ││ │ │ 給付。 │ │├─┼────┼───────────────┬────┬───────────────┼────┤│3│98年8月 │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殘廢 │Ⅰ、殘廢部位:右上肢 │易十三卷││、│21日前某│ 年8月13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 │Ⅱ、等級、殘廢程度: │47-52、 ││國│日申請 │ 00511號診斷證明書(★民生 │ │ A、第二級、項別8: │197-229 ││泰│ │ 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 │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頁 ││人│(未載申│ ①、病名:右旋轉肌袖破裂、右│ │ 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壽│請日期,│ 肩脫臼及右肩峰鎖骨關節脫│ │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 │國泰人壽│ 臼,術後。 │ │ 失者(註五:關節機能喪失│ ││ │於98年8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 ││ │月21日收│ 右肩關節及右肘關節僵直,│ │ 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 │件受理)│ 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15度,│ │B、第三級、項別10: │ ││ │ │ 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為40度,│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 ││ │ │ 症狀固定。 │ │ 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 ││ │ │⑵、國泰人壽98年8月31日殘廢狀 │ │ 完全喪失者。 │ ││ │ │ 況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 │ │ C、第四級、項別17: │ ││ │ │⑶、國泰人壽醫務意見單醫師意見│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 ││ │ │ :8311-8級,30%,舊表無。 │ │ 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 ││ │ │ │ │ 失者 │ ││ │ │ │ │ D、第五級、項別23: │ ││ │ │ │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 ││ │ │ │ │ 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 ││ │ │ │ │ 失者。 │ ││ │ │ │ │ E、第五級、項別24: │ ││ │ │ │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 ││ │ │ │ │ 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 │ │ │ F、第六級、項別27: │ ││ │ │ │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 ││ │ │ │ │ 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 ││ │ │ │ │ 指以上缺失者。 │ ││ │ │ │ │ G、第六級、項別28: │ ││ │ │ │ │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 ││ │ │ │ │ 全喪失者。 │ ││ │ │ │ │ H、註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 ││ │ │ │ │ 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 ││ │ │ │ │ 能仍完全喪失者。 │ ││ ├────┼───────────────┴────┴───────────────┤ ││ │98年9月 │准駁理由: │ ││ │21日審定│楊進安因右肩旋轉肌袖破裂申請二~六級殘廢保險金,惟目前身體的機能雖有不便│ ││ │不予給付│,但仍未永久完全喪失,尚與條款約定有所差異,故無法給付保險金。 │ │├─┼────┼───────────────┬────┬───────────────┼────┤│4│98年9月 │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殘廢 │Ⅰ、殘廢部位:上肢(上肢機能障│易十一卷││、│3日前某 │ 年8月13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 │ 害) │479-491 ││明│日申請 │ 00511號診斷證明書(★民生 │ │Ⅱ、殘廢程度、殘廢等級: │頁、偵七││台│ │ 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 │ │ A、項次8-3-11: │卷141、 ││產│(未載申│ ①、病名:右旋轉肌袖破裂、右│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142頁 ││險│請日期,│ 肩脫臼及右肩峰鎖骨關節脫│ │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 │明台產險│ 臼,術後。 │ │ 動障害者(第八級)。 │ ││ │於98年9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B、註9-2.「一上肢肩、肘及腕│ ││ │月3日收 │ 右肩關節及右肘關節僵直,│ │ 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 │件受理)│ 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15度,│ │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 ││ │ │ 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為40度,│ │ 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 │ │ 症狀固定。 │ │ : │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 │ a、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 ││ │ │ 年9月25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0│ │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 │ │ 00602號診斷證明書(★民生 │ │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 ││ │ │ Q楊進安診斷證明書): │ │ 能者。 │ ││ │ │ ①、病名:右旋轉肌袖破裂、右│ │ b、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 ││ │ │ 肩脫臼及右肩峰鎖骨關節脫│ │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 │ 臼,術後。 │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C、註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 ││ │ │ 右肩關節及右肘關節僵直,│ │ 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 │ │ 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15度,│ │ 規定如下:「顯著運動障害│ ││ │ │ 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為40度,│ │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 │ │ 症狀固定。 │ │ 二分之一以上者。 │ ││ │ │⑶、民生醫院陳功恆醫師98年9月 │ │ D、註9-4.運動限制之測定: │ ││ │ │ 18日紀錄之楊進安病情摘要 │ │ a、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 ││ │ │⑷、理賠人員訪查報告 │ │ 為基準,機能(運動)障│ ││ │ │⑸、索引富邦產險已賠付意外殘廢│ │ 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 ││ │ │ 理賠金 │ │ 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 │ │ │ │ 如障害程度不明顯時,則│ ││ │ │ │ │ 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 ││ │ │ │ │ 範圍參考決定之。 │ ││ │ │ │ │ b、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 ││ │ │ │ │ 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 ││ │ │ │ │ 適宜之決定。 │ ││ │ │ │ │ │ ││ │ │ │ │(註:楊進安投保當時要保書已逾│ ││ │ │ │ │左揭保險公司文件保存時效並已依│ ││ │ │ │ │規定銷毀,故該公司僅以當時隨案│ ││ │ │ │ │檢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及現│ ││ │ │ │ │行條款供參) │ ││ ├────┼───────────────┴────┴───────────────┤ ││ │98年10月│准駁理由: │ ││ │審訂准予│、楊進安因騎車不慎摔倒造成右肩旋轉肌袖破裂,右肩關節脫臼及右肩峰鎖骨關│ ││ │給付 │ 節脫臼,因右肩關節及右肘關節僵直,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15度,右肘關節活│ ││ │ │ 動角度為40度症狀固定,申請殘廢理賠金。 │ ││ │ │、根據診斷書賠付殘廢理賠金$1,000,000×30%=$300,000元,於98年10月准予 │ ││ │ │ 賠付。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略,無其他補充說明。 │├─┴──────────────────────────────────────────────┤│㈢、被告楊進安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97/8/6 │小港醫院│至小港醫院急診治療: │為安泰醫院病歷中提及│偵二卷81││ │ │ │⑴、騎車摔傷,多處擦傷出血及右肩與左食指│之內容。 │-90頁 ││ │ │ │ 疼痛。 │ │ ││ │ │ │⑵、治療及做徒手復位及鋁板固定處理。 │ │ ││ │ │ │⑶、傷勢未改善,97/8/7轉至安泰醫院。 │ │ │├─┼────┼────┼────────────────────┼──────────┼────┤│2│97/8/7 │安泰醫院│於安泰醫院住院,主治醫師為骨科郭光宏醫師│ │偵二卷81││ │至 │ │。 │ │-90頁 ││ │97/8/15 │ │⑴、97/8/8做肩關節攝影檢查,檢查結果為:│ │ ││ │ │ │ 右旋轉肌斷裂。 │ │ ││ │ │ │⑵、97/8/11行肩部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與韌 │ │ ││ │ │ │ 帶修補手術。 │ │ │├─┼────┼────┼────────────────────┼──────────┼────┤│3│97/9/25 │安泰醫院│於安泰醫院住院,因肩峰與鎖骨分離癒合而住│ │偵二卷81││ │至 │ │院移除內固定。 │ │ ││ │97/9/27 │ │ │ │ │├─┼────┼────┼────────────────────┼──────────┼────┤│4│97/10/11│安泰醫院│至安泰醫院回診,開診斷證明書,病名: │為申請本表㈠、1、2│偵六卷14││ │ │ │⑴、右肩肩峰與鎖骨分離併肩峰與鎖骨和喙突│之診斷證明書。 │反頁 ││ │ │ │ 與鎖骨韌帶完全斷裂。 │ │ ││ │ │ │⑵、右肩脫臼徒手復位手術術後和部份旋轉袖│ │ ││ │ │ │ 破裂。 │ │ ││ │ │ │⑶、左手第二指近端指骨關節脫臼徒手復位手│ │ ││ │ │ │ 術術後合併中段指骨骨折。 │ │ │├─┼────┼────┼────────────────────┼──────────┼────┤│5│98/3/30 │民生醫院│主治醫師為復健科陳功恆醫師: │左揭⑶為申請本表㈠、│警一卷24││ │至 │ │⑴、開始復健,98/3/30至98/9/25共復健7次 │1之勞保失能診斷書;│、367-37││ │98/9/25 │ │ 。 │左揭⑷為申請本表㈠、│5頁;易 ││ │ │ │⑵、復健期間上肢活動度與肌力及影像報告如│2之勞保失能診斷書;│十一卷 ││ │ │ │ 下: │左揭⑸為申請本表㈠、│489、491││ │ │ │ ①、復健日期98/3/30,病歷上活動度 │3、4之診斷證明書;│頁 ││ │ │ │ 與肌力紀載: │左揭⑹為申請本表㈠、│ ││ │ │ │ Ⅰ、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4之診斷證明書。 │ ││ │ │ │ 10度,痛(+)。 │ │ ││ │ │ │ Ⅱ、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60度,痛(+)。 │ │ ││ │ │ │ Ⅲ、右肩肌力2分。 │ │ ││ │ │ │ ②、復健日期98/4/18,病歷上活動度與肌 │ │ ││ │ │ │ 力紀載: │ │ ││ │ │ │ Ⅰ、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15度,肩活動力改善 │ │ ││ │ │ │ Ⅱ、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40度,痛(+)。 │ │ ││ │ │ │ Ⅲ、右肩肌力2分。 │ │ ││ │ │ │ ③、復健日期98/6/6、98/7/11,病歷上活 │ │ ││ │ │ │ 動度與肌力紀載: │ │ ││ │ │ │ Ⅰ、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15度,肩活動力改善。 │ │ ││ │ │ │ Ⅱ、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40度,痛(+)。 │ │ ││ │ │ │ Ⅲ、右肩肌力2分。 │ │ ││ │ │ │ ④、復健日期98/7/23,病歷上活動度與肌 │ │ ││ │ │ │ 力紀載: │ │ ││ │ │ │ Ⅰ、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15度,痛(+)。 │ │ ││ │ │ │ Ⅱ、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40度,痛(+)。 │ │ ││ │ │ │ Ⅲ、右肩肌力2分。 │ │ ││ │ │ │ Ⅳ、98/7/23回診,開立勞工保險失能 │ │ ││ │ │ │ 診斷書: │ │ ││ │ │ │ 右肩曲度15度、可活動度數15度、│ │ ││ │ │ │ 、右肘屈度40度、可活動度數40度│ │ ││ │ │ │ 。失能部位為右上肢。 │ │ ││ │ │ │ ⑤、復健日期98/8/13、98/9/25,病歷上活│ │ ││ │ │ │ 動度與肌力紀載: │ │ ││ │ │ │ Ⅰ、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15度,痛(+)。 │ │ ││ │ │ │ Ⅱ、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 │ │ ││ │ │ │ 10-40度,痛(+)。 │ │ ││ │ │ │ Ⅲ、右肩肌力2分。 │ │ ││ │ │ │ Ⅳ、X光檢查報告:9/25肘關節:正常 │ │ ││ │ │ │ 。 │ │ ││ │ │ │ Ⅴ、98/8/13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 │ │ ││ │ │ │ A、因右肩旋轉肌袖破裂、右肩關│ │ ││ │ │ │ 節脫臼及右肩峰鎖骨關節脫臼│ │ ││ │ │ │ 導致右肩及右肘關節僵直。 │ │ ││ │ │ │ B、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15度。 │ │ ││ │ │ │ C、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為40度。 │ │ ││ │ │ │ D、症狀固定。 │ │ ││ │ │ │ Ⅵ、98/9/25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 │ │ ││ │ │ │ A、右肩旋轉肌袖破裂、右肩關節│ │ ││ │ │ │ 脫臼及右肩峰鎖骨關節脫臼,│ │ ││ │ │ │ 術後。 │ │ ││ │ │ │ B、因上述疾患導致右肩及右肘關│ │ ││ │ │ │ 節僵直,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 │ ││ │ │ │ 15度,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為40│ │ ││ │ │ │ 度,病患的右肩及右肘關節遺│ │ ││ │ │ │ 存顯著運動障礙,症狀固定。│ │ ││ │ │ │⑶、98/7/23回診,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 │ │ ││ │ │ │ 98年7月23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6361號勞工│ │ ││ │ │ │ 保險失能診斷書(★民生N楊進安勞保失│ │ ││ │ │ │ 能診斷書)。 │ │ ││ │ │ │⑷、98/8/13回診,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 │ │ ││ │ │ │ 98年8月13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6960號勞工│ │ ││ │ │ │ 保險失能診斷書(★民生O楊進安勞保失│ │ ││ │ │ │ 能診斷書)。 │ │ ││ │ │ │⑸、98/8/13回診,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 │ │ ││ │ │ │ 98年8月13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0000000號 │ │ ││ │ │ │ 診斷證明書(★民生P楊進安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 │ │⑹、98/9/25回診,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 │ │ ││ │ │ │ 98年9月25日高市民醫診字第00000000號 │ │ ││ │ │ │ 診斷證明書(★民生Q楊進安診斷證明書│ │ ││ │ │ │ )。 │ │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陳禾宸手寫「(楊進│ │ │警一卷 ││ │安部份)肩關節活動│ │ │267頁 ││ │角度?肘關節活動角│ │ │ ││ │度?立書人:陳禾宸│ │ │ ││ │」字條 │ │ │ │├─┼─────────┼────────────────────┼──────────┼────┤│2│富邦人壽正查核傷調│左揭富邦人壽正查核傷調查報告書記載: │ │偵一卷 ││ │查報告書及訪視現場│⑴、參考照片及影片,楊進安右手肌肉發達(│ │217反頁 ││ │照片 │ 包括小手臂及上臂二頭肌)不可能活動角│ │ ││ │ │ 度局限於15度及40度,況且楊進安受傷的│ │ ││ │ │ 是肩關節,肘關節根本沒有受傷及任何治│ │ ││ │ │ 療,怎麼活動角度剩下40度,詢問保戶也│ │ ││ │ │ 說不出所以然。 │ │ ││ │ │⑵、至於為何到民生醫院治療,也是說朋友介│ │ ││ │ │ 紹,並說明有在民生醫院復健,如果有空│ │ ││ │ │ 下班會去,似乎也不太合理,診斷書並無│ │ ││ │ │ 載明楊進安有復建紀錄。 │ │ │├─┼─────────┼────────────────────┼──────────┼────┤│3│民生醫院陳功恆醫師│⑴、楊進安主述:右肩及右肘僵直、疼痛及無│ │偵七卷 ││ │98年9 月18日紀錄之│ 力。 │ │141頁 ││ │楊進安病情摘要 │⑵、檢查: │ │ ││ │ │ ①、右肩屈曲約10~15度。 │ │ ││ │ │ ②、右肘屈曲可到40度左右。 │ │ ││ │ │ ③、治療過程中,右肩非常緊且僵硬,給予│ │ ││ │ │ 被動活動治療,其效果有限,且進步不│ │ ││ │ │ 明顯,楊進安的右肘比較有彈性,但恢│ │ ││ │ │ 復成效仍有限。 │ │ ││ │ │ ④、現在右肩沒有固定器。 │ │ ││ │ │ ⑤、現在治療效果不明顯,但無法確定症狀│ │ ││ │ │ 永遠固定與否。 │ │ ││ │ │ ⑥、有右肩X光,無肌電圖報告(因為不需 │ │ ││ │ │ 要做)。 │ │ │├─┼─────────┼────────────────────┼──────────┼────┤│4│明台產險公司查證報│左揭明台產險公司查證報告記載: │ │偵七卷 ││ │告及訪視現場照片 │⑴、經觀察楊進安右肩關節及右側手肘關節僵│ │142-144 ││ │ │ 硬,右臂上舉角度大約15~20度,手肘上│ │頁 ││ │ │ 舉角度則約40~50度,但因須耗費相當氣│ │ ││ │ │ 力維持姿勢,故無法持久,據楊進安表示│ │ ││ │ │ 雖持續復健至今病情仍無重大進展。 │ │ ││ │ │⑵、楊進安仍有相當能力可自行應付飲食及排│ │ ││ │ │ 泄等事宜,唯盥洗、著衣等活動仍須他人│ │ ││ │ │ 從旁協助。 │ │ ││ │ │⑶、楊進安目前在高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鋐錕│ │ ││ │ │ 實業擔任生產課長一職,負責行政管理等│ │ ││ │ │ 工作,但其行動不便,日常業務常須仰賴│ │ ││ │ │ 同事協助。 │ │ │├─┼─────────┼────────────────────┼──────────┼────┤│5│楊進安客戶資料卡 │⑴、勞保: │※卷內無富邦產險資料│易八卷 ││ │ │ ①、98/7/23寄、7/29審核中、8/30不給付 │(理賠入款90萬元),│394-397 ││ │ │ 。 │無法判斷是否以同一傷│頁 ││ │ │ ②、98/8/13寄、8/19審核中、8/24補件、 │病申請(易字卷八395 │ ││ │ │ 9/7寄、9/14補件、9/15補件、9/28寄X│頁) │ ││ │ │ 光(肘)、10/6送醫生、核定10/26入 │ │ ││ │ │ 。 │ │ ││ │ │⑵、富邦人壽(原安泰人壽): │ │ ││ │ │ 98/8/18寄、8/27業務簽同意調病歷、9/1│ │ ││ │ │ 3已看過人、9/27補神經傳導、肌電圖、 │ │ ││ │ │ 10/15已告知申請過產險。 │ │ ││ │ │⑶、明台產險: │ │ ││ │ │ 98/9/1寄、9/22處理中,要寫遺存顯著運│ │ ││ │ │ 動障礙,要看人、9/28診斷書寄出、10/9│ │ ││ │ │ 下午2-3點看人、10/23說已送會計做帳、│ │ ││ │ │ 10/27入款。 │ │ │├─┼─────────┼────────────────────┼──────────┼────┤│6│被告楊進安於本院審│被告楊進安於109年6月18日本院審中具結證述│ │易九卷 ││ │理中之證述 │略以: │ │131-136 ││ │ │⑴、是陳禾宸告知我說只要滿1年就可以申請 │ │頁 ││ │ │ 可以符合的診斷證明書,陳禾宸請我跟陳│ │ ││ │ │ 功恆申請開立診斷證明書當天,有交付一│ │ ││ │ │ 張紙條給我,請我提供給陳功恆醫師看,│ │ ││ │ │ 只有開診斷證明書這一次陳禾宸有給我紙│ │ ││ │ │ 條;後來我把那張紙條交給陳功恆醫師後│ │ ││ │ │ ,陳功恆叫我把紙條放桌上,我有聽了醫│ │ ││ │ │ 生說今天要開診斷書,就叫我到診間外面│ │ ││ │ │ 等,之後護士就叫我進去,將診斷證明書│ │ ││ │ │ 交給我,我就再轉交給陳禾宸辦理。 │ │ ││ │ │⑵、開立診斷證明書當天,陳功恆沒有對我的│ │ ││ │ │ 右肩或身體做任何診斷,就直接開診斷證│ │ ││ │ │ 明書。 │ │ ││ │ │⑶、98年7月23日及98年8月13日均有開立一張│ │ ││ │ │ 失能診斷書,陳功恆直接依照紙條去開立│ │ ││ │ │ 診斷證明書是哪次,我已沒有印象。 │ │ ││ │ │⑷、我去診間的時候,就是依照陳功恆醫師的│ │ ││ │ │ 指示怎麼舉、怎麼抬,當時我的右手肘活│ │ ││ │ │ 動都沒有問題、並沒有受限,但是會痠痛│ │ ││ │ │ 。譬如我舉到或彎到一個地方,我就跟他│ │ ││ │ │ 說會痠痛,但還是可以再舉。 │ │ │├─┼─────────┼────────────────────┼──────────┼────┤│7│楊進安109年6月18日│ │陳功恆當庭量測該角度│易九卷 ││ │當庭拍攝模擬至民生│ │為屈曲65度。 │223-227 ││ │醫院看診期間右手活│ │ │頁 ││ │動角度照片共3張 │ │ │ │└─┴─────────┴────────────────────┴──────────┴────┘┌────────────────────────────────────────────────┐│陸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陳禾宸、楊進安】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鑑定報告之│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學│ 鑑定結論 │ │ ││ │ 理(即起訴書所載之醫│ │ │ ││號│ 療學理) │ │ │ │├─┼────────────┼─────────────────┼──────────┼────┤│1│⑴、醫療學理上影響關節機│⑴、楊進安97/8/6事故的傷勢位置鄰近│⑴、左揭㈠之醫療學理│置外卷59││ │ 能或活動度之原因: │ 肩關節但非肩關節受損,且已行肩│ ,與一般常規相符│-64頁、 ││ │ ①、傷害的位置在關節處│ 峰鎖骨關節固定與韌帶修補手術,│ 。 │易三卷51││ │ 或鄰近關節位置。 │ 雖因有旋轉袖破裂的問題,但對肩│⑵、左揭㈡之鑑定內容│-53頁 ││ │ ②、造成關節損毀控制關│ 關節活動力屬暫時性的影響,其影│ 提及「在未傷及肘│ ││ │ 節的神經、骨骼、肌│ 響時間約3至6個月,之後活動力是│ 關節及肘關節X光 │ ││ │ 肉、韌帶、血管、皮│ 可回復的,且依安泰醫院病歷所載│ 結果正常情況下,│ ││ │ 廣嚴重損。 │ 97/9/25因肩峰與鎖骨分離癒合故 │ 肘關節不可能僵直│ ││ │ ③、有內固定或外固定器│ 已移除內固定。 │ ,且其活動度亦不│ ││ │ 。 │⑵、惟98/3/3~98/9/25於陳功恆醫師 │ 可能僅剩40度」,│ ││ │ ④、有後遺症【癒合不良│ 的門診記錄,右肩活動受限,屈曲│ 然而臨床實務經驗│ ││ │ 、骨髓…】。 │ 10~15度,並開立【…導致右肩…│ 上,肩關節受傷病│ ││ │ ⑤、有合併症【交感神經│ 關節僵直,…,症狀固定】的診斷│ 人通常應接受夾板│ ││ │ 錯亂(RSD、萎縮、 │ 書。 │ 、三角巾等方式固│ ││ │ 沾黏、纖維化…】。│⑶、依筆錄中99/3/1所蒐證的照片顯示│ 定患處,此易使患│ ││ │⑵、判斷關節活動障礙的時│ ,楊進安右手可高舉。 │ 肢活動度下降,故│ ││ │ 間點:暫時性與永久性│⑷、綜上,依安泰醫院病歷及醫療學理│ 確實有可能在短期│ ││ │ 。 │ ,楊進安98/3/30就診陳功恆醫師 │ 內發生肘關節僵硬│ ││ │⑶、美國骨科醫師學會資料│ 時,肩峰與鎖骨分離已癒合並移除│ 之情形,惟此通常│ ││ │ ,肩關節正常的活動範│ 內固定,且距97/8/6受傷日已超過│ 屬短暫病情表徵,│ ││ │ 圍:屈曲(舉)180度 │ 6個月,加上個案非肩關節受損, │ 經復健治療約一至│ ││ │ 、伸展(後舉)60度。│ 若術後有些微影響肩關節活動,亦│ 二個月後即可逐漸│ ││ │ │ 不至於會達到陳功恆醫師病歷及診│ 回復;本件病人在│ ││ │ │ 斷書所載的僅剩下不到十分之一的│ 受傷後逾一年仍有│ ││ │ │ 活動度,且依99/3/1的蒐證照片來│ 顯著僵硬且活動度│ ││ │ │ 看,楊進安右手可高舉,與陳功恒│ 僅有40度,與一般│ ││ │ │ 醫師記載的右肩關節活動角度僅剩│ 學理難謂相符,除│ ││ │ │ 15度不符。 │ 此部分本鑑定團隊│ │├─┼────────────┼─────────────────┤ 與「保險犯罪防治│ ││2│依美國骨科醫師學會資料,│⑴、安泰醫院診斷為右肩肩峰與鎖骨分│ 中心醫學鑑定報告│ ││ │肘關節正常的活動範圍:屈│ 離併肩峰與鎖骨和喙突與鎖骨韌帶│ 」意見相左外,餘│ ││ │曲150度、伸展0度。 │ 完全斷裂,未提及有肘關節的問題│ 意見均與該鑑定報│ ││ │ │ 。惟陳功恆醫師的門診記錄不但記│ 告採相同見解。 │ ││ │ │ 載右肘活動受限,屈曲10-40度開 │ │ ││ │ │ 立【…右肘關節僵直,…右肘節活│ │ ││ │ │ 動角度為40度,症狀固定】的診斷│ │ ││ │ │ 書。 │ │ ││ │ │⑵、98/9/25民生醫院肘關節X光結果為│ │ ││ │ │ 正常。 │ │ ││ │ │⑶、綜上,在未傷及肘關節及肘關節X │ │ ││ │ │ 光結果正常的情況下,肘關節不可│ │ ││ │ │ 能僵直,且其活動度亦不可能僅剩│ │ ││ │ │ 40度,故陳功恆醫師的病歷記錄及│ │ ││ │ │ 診斷書與安泰醫院的病歷及同院的│ │ ││ │ │ X光檢查結果不符。 │ │ │├─┼────────────┼─────────────────┤ │ ││3│⑴、復健目的主改善或維持│⑴、依陳功恆醫師病歷所載,98/3/30 │ │ ││ │ 關節機能及活動度,經│ 的右肩肌力2分,經復健後,於98/│ │ ││ │ 過復健會恢復,應不會│ 7/23其右肩肌力仍有2分,但98/8/│ │ ││ │ 來越差。 │ 13卻降為2-分。 │ │ ││ │⑵、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⑵、另陳功恆醫師病歷記載,98/3/30 │ │ ││ │ 代表的意義: │ ~98/9/25的右肩屈曲活動10~15 │ │ ││ │0分:肉無自主收縮。 │ 度。 │ │ ││ │1分:有肌肉收縮,但無任│⑶、依筆錄中99/3/1所蒐證的照片顯示│ │ ││ │ 何關節活動(上下肢│ ,楊進安操作推高機時,右手臂施│ │ ││ │ :完全癱軟於床上)│ 力正常。 │ │ ││ │ 。 │⑷、綜上,依醫療學理,復健會改善或│ │ ││ │2分:無法抵抗重力,但在│ 維持關節機能及活動度,但楊進安│ │ ││ │ 水平上可做關節活動│ 求診陳功恆醫師進行復健後,肩的│ │ ││ │ (上肢:只能垂放,│ 肌力反而是變差,且肩的肌力2分 │ │ ││ │ 無法提起;下肢:只│ 表示手只能垂放無法提起或活動,│ │ ││ │ 能於床上輕微水平移│ 在肩部無法抬起的情況下,不可能│ │ ││ │ 動)。 │ 還能測量肩有10~15度的活動度,│ │ ││ │3分:可抵抗重力,並可整│ 且還能操作推高機,故陳功恆醫師│ │ ││ │ 的關節活動(上肢:│ 病歷所載除與醫療學理及事實不符│ │ ││ │ 只能短暫抬起/高度 │ 外,自己所記錄的內容亦相互矛盾│ │ ││ │ 於肩;下肢:必須坐│ 。 │ │ ││ │ 輪椅,無法行走)。│ │ │ ││ │4分:可抵抗中等程度阻及│ │ │ ││ │ 可做完整的關節活動│ │ │ ││ │ (上肢:只能短暫抬│ │ │ ││ │ 起;下肢:可於他人│ │ │ ││ │ 扶助下,短暫行走)│ │ │ ││ │ 。 │ │ │ ││ │5分:可抵抗強大阻力及做│ │ │ ││ │ 完整的關節活動(上│ │ │ ││ │ 下肢:完全正常活動│ │ │ ││ │ )。 │ │ │ │├─┼────────────┼─────────────────┤ │ ││4│ │病歷記載矛盾: │ │ ││ │ │事故當時依安泰醫院所載受傷之處為肩│ │ ││ │ │,但轉求診陳功恆醫師後又增加肘關節│ │ ││ │ │的問題,二家醫院認定有明顯差異。 │ │ │└─┴────────────┴─────────────────┴──────────┴────┘┌────────────────────────────────────────────────┐│陸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楊進安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個案自97/8/6因騎車摔倒致多處擦傷及右肩肩峰與鎖骨分離併肩峰與鎖骨和喙突與鎖骨韌帶完全斷裂( ││、│Grade 3),住院行內固定與韌帶修補手術,經3次門診,97/9/25因肩峰與鎖骨分離癒合,故住院拔除內 ││案│固定。98/3/30至98/9/25共進行7次復健,98/8/13開立診斷書【因右肩旋轉肌袖破裂、右肩關節脫臼及右││情│肩峰鎖骨關節脫臼導致右肩及右肘關節僵直,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15度,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為40度,症狀││經│固定】。 ││過│ │├─┼──────────────────────────────────────────────┤│㈡│1、小港醫院【為安泰醫院病歷中提及之內容】: ││、│ 97/8/6因騎車摔傷多處擦傷出血及右肩與左食指疼痛而至小港醫院急診治療並做徒手復位及鋁板固定││就│ 處理,因傷勢未改善而於97/8/7轉至安泰醫院。 ││診│2、安泰醫院病歷: ││經│ ⑴、97/8/7~97/8/15住院,主治醫師為骨科郭光宏醫師。 ││過│ ⑵、97/8/8做肩關節攝影檢查,檢查結果為:右旋轉肌斷裂。 ││ │ ⑶、97/8/11行肩部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與韌帶修補手術。 ││ │ ⑷、97/9/25~97/9/27因肩峰與鎖骨分離瘢合而住院移除內固定。 ││ │ ⑸、97/10/11回診並開立診斷書【右肩肩峰與鎖骨分離併肩峰與鎖骨和喙突與鎖骨韌帶完全斷裂、右肩││ │ 脫臼徒手復位手術術後和部份旋轉袖破裂、左手第二指近端指骨關節脫臼徒手復位手術術後合併中││ │ 段指骨骨折】。 ││ │3、民生醫院病歷: ││ │ ⑴、98/3/30開始復健,至98/9/25共復健7次,主治醫師為復健科陳功恒醫師。 ││ │ ⑵、復健期間上肢活動度與肌力及影像報告如下: ││ │ ①、復健日期98/3/30,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度,痛(+);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60度,痛││ │ (+);右肩肌力2分。 ││ │ ②、復健日期98/4/18,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15度,肩活動力改善;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 │ 40度,痛(+);右肩肌力2分。 ││ │ ③、復健日期98/6/6、98/7/11, 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15度,肩活動力改善;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 │ 40度,痛(+);右肩肌力2分。 ││ │ ④、復健日期98/7/23,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15度,痛(+);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40度 ││ │ ,痛(+);右肩肌力2分。 ││ │ ⑤、復健日期98/8/13、98/9/25,病歷上活動度與肌力紀載: ││ │ A、右肩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15度,痛(+);右肘活動受限,屈曲(flexion)10 -40││ │ 度,痛(+);右肩肌力2分。 ││ │ B、X光檢查報告:9/25肘關節:正常。 ││ │ ⑶、98/8/13回診並開立診斷書【因右肩旋轉肌袖破裂、右肩關節脫臼及右肩峰鎖骨關節脫臼導致右肩 ││ │ 及右肘關節僵直,右肩關節活動角度為15度,右肘關節活動角度為40度,症狀固定】。 │└─┴──────────────────────────────────────────────┘┌────────────────────────────────────────────────┐│陸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勞工保險局102年12月24日保給殘字第10210243670號函暨所附98年7月23日勞工保險 │ ││、│ 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98年7月23日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 │ ││警│ 斷書、安泰醫院97年10月11日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98年7月31日保給殘字第09860│ ││、│ 000000號函、98年8月13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98年8月13日高雄市│ ││偵│ 立民生醫院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安泰醫院97年10月11日診斷證明書、勞工保│ ││卷│ 險局98年10月21日保給核字第098031027937號函(偵六卷3、13-18頁) │ ││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3012119號函暨理賠狀況一覽表 │ ││ │ (偵六卷273、276頁) │ ││ │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8日明個理字第10300201號函暨被告楊進安理賠│ ││ │ 申請書、高雄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98.08.13、98.09.25)病歷摘要、查證報告(偵│ ││ │ 七卷135-144頁) │ ││ │4、楊進安富邦人壽死殘理賠相關作業文件(偵一卷214-219頁) │ ││ │5、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9日富壽諮詢字第1000002916號函暨所附楊進安│ ││ │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相關診斷書及收據(偵一卷267、304-313頁) │ ││ │6、ING安泰人壽個人/團體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暨報備單(偵五卷80頁) │ ││ │7、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8月13日診斷證明書(警一卷24頁) │ ││ │8、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楊進安病歷、放射科檢查報告(警一卷367-375頁、偵0000-000反│ ││ │ 頁) │ ││ │9、安泰醫院101年2月10日醫總字第4163號函暨所附楊進安病歷(偵二卷80-90頁) │ ││ │、 │ ││ │、被告楊進安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警一卷360-361頁) │ ││ │、保險犯罪防治中心楊進安醫療鑑定報告(置外卷59-64頁) │ │├─┼───────────────────────────────────────┼──────┤│㈡│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4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36551號函(易六卷223頁) │ ││、│2、楊進安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人身保險要保書、國泰鍾愛終身壽險契約│ ││院│ 條款、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國泰保險費豁免附約(易十三卷197-229頁) │ ││卷│3、楊進安國泰人壽98年8月間理賠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高雄市立民生醫 │ ││ │ 院98年8月13日診斷證明書、國泰人壽98.08.31殘廢狀況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國泰│ ││ │ 人壽行政中心審查醫師醫務意見單、國泰人壽拒賠函(易十三卷47-52頁) │ ││ │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07月28日(109)明高理字第00548號函暨所附團體 │ ││ │ 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理賠審查表、事故人承保資料、投保證明書(易十一卷477-48│ ││ │ 5頁) │ ││ │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4日(109)明高理字第00746號函暨所附明台 │ ││ │ 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現行條款)(易十二卷457-464頁) │ ││ │6、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9月25日診斷證明書(易十一卷489頁) │ ││ │7、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9月18日楊進安病情摘要(易十一卷491頁) │ ││ │8、106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555號調解筆錄(易六卷277-278頁) │ ││ │9、楊進安客戶資料卡(易八卷394-397頁)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易九卷215頁) │ ││ │、楊進安109年6月18日當庭拍攝右手活動角度照片3張(易九卷223-227頁) │ ││ │、量角器照片4張(易九卷228-235頁) │ ││ │、109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736號調解筆錄(易九卷259-260頁)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7日刑偵八(四)字第1090070733號函(易九卷461│ ││ │ 頁) │ │└─┴───────────────────────────────────────┴──────┘┌────────────────────────────────────────────────┐│柒之一【被告陳功恆、陳禾宸、柯清合】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9年3月 │⑴、重仁骨科醫院98年9月2日診斷│因右橈骨│Ⅰ、失能部位:右手腕。 │偵六卷22││、│9日申請 │ 證明書 │遠端骨折│Ⅱ、失能等級: │-24頁; ││勞│ │ ①、診斷: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而永久失│ A、11-34: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易十一卷││保│ │ 折。 │能,申請│ ,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84-85頁 ││ │ │ ②、醫囑:97年6 月23日住院手│一次領取│ 失能者(第十一級)。 │ ││ │ │ 術外固定器及鋼針內固定至│失能給付│ B、11-40: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 ││ │ │ 97年6月30日出院止,住院 │。 │ ,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失能│ ││ │ │ 治療共8天。 │ │ 者(第十三級)。 │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之聖功醫院99│ │Ⅲ、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 │ │ 年3月3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上肢機能失能」失能審核規定│ ││ │ │ (★聖功R柯清合勞保失能診│ │ : │ ││ │ │ 斷書): │ │ A、第一點:「三大關節」係指│ ││ │ │ ①、病名:右橈骨遠端骨折。 │ │ 「肩關節」、「肘關節」、│ ││ │ │ ②、失能部位:右手腕。 │ │ 「腕關節」。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 │ B、第五點:上肢機能失能,須│ ││ │ │ 導致右手腕僵硬。 │ │ 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認定│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右腕關│ │ ;如經手術,須術後一年,│ ││ │ │ 節屈曲20度、伸展20度、可│ │ 始得認定。以生理運動範圍│ ││ │ │ 活動度數40度。 │ │ ,作審定關節機能失能之標│ ││ │ │ │ │ 準,規定如下: │ ││ │ │ │ │ a、「喪失機能」,係指關節│ ││ │ │ │ │ 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 ││ │ │ │ │ 者。 │ ││ │ │ │ │ b、「顯著運動失能」,係指│ ││ │ │ │ │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 │ │ │ │ 一以上者。 │ ││ │ │ │ │ c、「運動失能」,係指喪失│ ││ │ │ │ │ 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 ││ │ │ │ │ 上者。 │ ││ │ │ │ │ C、第六點:運動限制之測定:│ ││ │ │ │ │ a、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 ││ │ │ │ │ 為基準。機能(運動)失│ ││ │ │ │ │ 能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 ││ │ │ │ │ 用自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 │ │ │ │ 如有心因性因素或失能原│ ││ │ │ │ │ 因與程度不明確時,則須│ ││ │ │ │ │ 由他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 ││ │ │ │ │ 圍參考決定之。 │ ││ │ │ │ │ b、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 ││ │ │ │ │ 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 ││ │ │ │ │ 適宜之決定。 │ ││ │ │ │ │Ⅳ、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第1 │ ││ │ │ │ │ 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身體原│ ││ │ │ │ │ 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 ││ │ │ │ │ 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 ││ │ │ │ │ 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 ││ │ │ │ │ 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 ││ │ │ │ │ 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 ││ │ │ │ │ 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 ││ │ │ │ │ 之給付標準。」;另勞工保險│ ││ │ │ │ │ 殘廢給付現已修正為失能給付│ ││ │ │ │ │ 。 │ ││ ├────┼───────────────┴────┴───────────────┤ ││ │99年4月 │准駁理由: │ ││ │21日審定│柯清合因右橈骨端骨折申請失能給付案,經查其於98年10月間已因同一部位失能,│ ││ │不予給付│依殘廢給付標準附表第11-40項請領第13等級失能給付在案(即本表㈤、1)。此 │ ││ │ │次申請,據聖功醫院99年3月3日之失能診斷書審查,柯清合右腕關節情況尚好,治│ ││ │ │療應仍可改善,失能等級並未提高,所請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詳如判決理由欄所載,無其他補充 │├─┴──────────────────────────────────────────────┤│㈢、被告柯清合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不詳 │原祿醫院│柯清合滑倒後,右腕劇痛,至原祿醫院行徒手│重仁骨科醫院病歷所載│偵二卷 ││ │ │ │整復,並住院四天,返家後疼痛情況未改善。│內容。 │111反頁 │├─┼────┼────┼────────────────────┼──────────┼────┤│2│97/6/23 │重仁骨科│⑴、至重仁骨科醫院住院,診斷為右橈骨遠端│ │偵二卷 ││ │至 │ │ 骨折,當天進行復位術並以外固定器固定│ │104-116 ││ │97/6/30 │ │ 。 │ │反頁 ││ │ │ │⑵、97/6/30病況穩定出院。 │ │ │├─┼────┼────┼────────────────────┼──────────┼────┤│3│97/7/2 │重仁骨科│⑴、柯清合至門診換藥、復健共12次(7/2 、│ │偵二卷 ││ │至 │ │ 7/4 、7/6 、7/9 、7/11、7/14、7/18、│ │113-115 ││ │97/8/5 │ │ 7/21、7/25、7/28、8/1、8/5)。 │ │反頁 ││ │ │ │⑵、7/25門診X光追蹤,骨折處癒合情況良好 │ │ ││ │ │ │ 。 │ │ ││ │ │ │⑶、8/5 門診拔除外固定器,進行復健治療。│ │ │├─┼────┼────┼────────────────────┼──────────┼────┤│4│97/8/7 │重仁骨科│門診共5 次(8/7、8/12、8/19、8/28痛風、 │ │偵二卷 ││ │至 │ │9/5復健)。 │ │117-117 ││ │97/9/5 │ │ │ │反頁 │├─┼────┼────┼────────────────────┼──────────┼────┤│5│97/9/12 │重仁骨科│門診復健治療,右腕關節活動改善。 │ │偵二卷 ││ │ │ │ │ │117反頁 │├─┼────┼────┼────────────────────┼──────────┼────┤│6│97/9/22 │重仁骨科│門診共4次(9/22復健、10/1、10/6復健、 │ │偵二卷 ││ │至 │ │10/20復健)。 │ │117反- ││ │97/10/20│ │ │ │118頁 │├─┼────┼────┼────────────────────┼──────────┼────┤│7│98/9/2 │重仁骨科│重仁骨科醫院98年9月2日開立診斷證明書: │即申請本表㈤、1之勞│偵六卷23││ │ │ │⑴、診斷: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保所附之診斷證明書,│反頁 ││ │ │ │⑵、醫囑:97年6月23日住院手術外固定器及 │惟該紙診斷證明書僅敘│ ││ │ │ │ 鋼針內固定至97年6月30日出院止,住院 │明柯清合骨折及住院,│ ││ │ │ │ 治療共8天。 │並無腕關節角度、僵直│ ││ │ │ │ │、失能等內容。 │ │├─┼────┼────┼────────────────────┼──────────┼────┤│8│98/9/5 │高醫 │⑴、柯清合第一次到高醫骨科門診就診。 │即申請本表㈤、1之勞│偵六卷20││ │ │ │⑵、高醫98年9月5日林育全醫師開立勞工保險│保所附之失能診斷書 │頁;易十││ │ │ │ 失能診斷書: │ │卷63、64││ │ │ │ ①、病名:右遠端橈骨骨折癒合併右腕關節│ │頁 ││ │ │ │ 活動受限。 │ │ ││ │ │ │ ②、失能部位:右腕關節。 │ │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右手腕│ │ ││ │ │ │ 僵硬。 │ │ ││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右腕關節掌屈30度│ │ ││ │ │ │ 、背屈40度、可活動度數70度。 │ │ │├─┼────┼────┼────────────────────┼──────────┼────┤│9│98/10/2 │高醫 │骨科林育全醫師開藥。 │ │易十卷64││ │、 │ │ │ │頁 ││ │98/10/28│ │ │ │ │├─┼────┼────┼────────────────────┼──────────┼────┤││98/12/2 │聖功醫院│⑴、98/12/2陳功恆醫師門診,評估柯清合右 │可活動角度比98年9月 │警一卷 ││ │至 │ │ 腕活動受限。 │間於高醫就診時差。 │382-388 ││ │99/3/3 │ │⑵、陳功恆醫師門診,復健治療4次(98/12/2│ │頁 ││ │ │ │ 、12/30、99/2/10、3/3);復健期間右 │ │ ││ │ │ │ 腕關節活動受限,屈曲及伸展各20度。 │ │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9年3月3日勞工│ │ ││ │ │ │ 保險失能診斷書(★聖功R柯清合勞保失│ │ ││ │ │ │ 能診斷書): │ │ ││ │ │ │ ①、病名:右橈骨遠端骨折。 │ │ ││ │ │ │ ②、失能部位:右手腕。 │ │ ││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右手腕│ │ ││ │ │ │ 僵硬。 │ │ ││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右腕關節屈曲20度│ │ ││ │ │ │ 、伸展20度、可活動度數40度。 │ │ │├─┼────┼────┼────────────────────┼──────────┼────┤││99/3/17 │高醫 │骨科張瑞根醫師開藥(99/3/17、4/9、5/10、│左揭高醫所開立的乃是│易十卷65││ │至 │ │9/27)。 │治療腰痛和退化性膝關│頁;易十││ │99/9/27 │ │ │節炎的藥物(詳陳功恆│二卷328 ││ │ │ │ │109年10月5日陳報狀)│頁 ││ │ │ │ │。 │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101年8月2日柯清合 │ │ │偵卷五32││ │右手活動影像翻拍照│ │ │-33頁 ││ │片共16張 │ │ │ │├─┼─────────┼────────────────────┼──────────┼────┤│2│被告柯清合證述 │109年7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述略以:保險犯│ │109年7月││ │ │罪防制中心鑑定書照片(置外卷32-36頁), │ │23日審理││ │ │第五兩張「側拍影像截錄圖」(即上開1之照│ │筆錄 ││ │ │片),是伊在保全公司上班的時候,苓雅分局│ │ ││ │ │去拍的,是伊在當保全員當時被拍到的角度,│ │ ││ │ │這個角度比伊去陳功恆那邊或高醫時好等語。│ │ │├─┴─────────┴────────────────────┴──────────┴────┤│㈤、非本案申請之相關保險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9月 │⑴、高醫98年9月5日勞工保險失能│因右遠端│Ⅰ、失能部位:上肢(上肢機能失│偵六卷19││、│10日申請│ 診斷書: │橈骨骨折│ 能)。 │-21頁; ││勞│ │ ①、病名:右遠端橈骨骨折癒合│癒合併右│Ⅱ、失能等級: │易十一卷││保│ │ 併右腕關節活動受限。 │腕關節活│ A、11-40: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84-85頁 ││ │ │ ②、失能部位:右腕關節。 │動受限而│ ,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失能│ ││ │ │ ③、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患│永久失能│ 者(第十三級)。 │ ││ │ │ 導致右手腕僵硬。 │,一次領│Ⅲ、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 │ │ ④、關節活動範圍度數:右腕關│取失能給│ 上肢機能失能」失能審核規定│ ││ │ │ 節掌屈30度、背屈40度、可│付。 │ : │ ││ │ │ 活動度數70度。 │ │ A、第一點:「三大關節」係指│ ││ │ │⑵、重仁骨科醫院98年9月2日診斷│ │ 「肩關節」、「肘關節」、│ ││ │ │ 證明書 │ │ 「腕關節」。 │ ││ │ │ ①、診斷: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 │ B、第五點:上肢機能失能,須│ ││ │ │ 折。 │ │ 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認定│ ││ │ │ ②、醫囑:97年6 月23日住院手│ │ ;如經手術,須術後一年,│ ││ │ │ 術外固定器及鋼針內固定至│ │ 始得認定。以生理運動範圍│ ││ │ │ 97年6月30日出院止,住院 │ │ ,作審定關節機能失能之標│ ││ │ │ 治療共8天。 │ │ 準,規定如下:「運動失能│ ││ │ │ │ │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 ││ │ │ │ │ 三分之一以上者。 │ ││ ├────┼───────────────┴────┴───────────────┤ ││ │98年10月│准駁理由: │ ││ │6 日審定│柯清合申請失能給付案,經勞保局審查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R11-40項│ ││ │准予給付│,按診斷永久失能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 ││ │ │463.3元),發給13等級職業傷病失能給付90日計131,697元,已於98年10月6日核付│ ││ │ │。 │ │└─┴────┴────────────────────────────────────┴────┘┌────────────────────────────────────────────────┐│柒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陳禾宸、柯清合】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鑑定報告之│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學│ 鑑定結論 │ │ ││ │ 理(即起訴書所載之醫│ │ │ ││號│ 療學理) │ │ │ │├─┼────────────┼─────────────────┼──────────┼────┤│1│⑴、醫療學理上判斷關節活│⑴、柯清合97/7/25在重仁骨科醫院X光│⑴、左揭㈠之醫療學理│置外卷32││ │ 動障礙之時間點:暫時│ 檢查的結果為骨折處癒:合情況良 │ ,與一般常規相符│-36頁、 ││ │ 性與永久性。橈骨或尺│ 好,於97/8/5移除外固定器,97/9│ 。然而,就臨床經│易三卷53││ │ 骨骨折本身造成關節暫│ /12門診記錄記載右腕關節活動改 │ 驗,部分病人可能│-54頁 ││ │ 時性減少部分活動度屬│ 善。 │ 會因為怕痛而不敢│ ││ │ 於可能發生情形,若使│⑵、惟98/12/2~99/3/3陳功恆醫師於 │ 動,因長時間未活│ ││ │ 用外固定器固定,手腕│ 門診病歷記載右腕關節活動受限,│ 動,可能發生關節│ ││ │ 暫時性僵硬有可能,但│ 屈曲及伸展各20度,並於99/3/3開│ 攣縮,肌肉可能就│ ││ │ 是經過復健及適當治療│ 立【右手腕僵硬、右腕關節屈曲/ │ 萎縮,故病人病情│ ││ │ 後,大致可恢復正常。│ 伸展20度/20度,可活動度數40度 │ 變化仍應依病人實│ ││ │⑵、影響關節機能或活動度│ 】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際病情為準。 │ ││ │ 的原因: │⑶、依X光片顯示,骨折處並非關節處 │⑵、左揭㈡之鑑定內容│ ││ │ ①、傷害的位置在關節處│ 。 │ ,經參閱柯清合側│ ││ │ 或鄰近關節位置。 │⑷、綜上,依重仁骨科醫院所載,柯清│ 拍影像截錄,其右│ ││ │ ②、造成關節損毀或控制│ 合受傷位置並非關節處,且癒後良│ 手腕關節活動度經│ ││ │ 關節的神經、骨骼、│ 好並已移除外固定器,經復健後,│ 測量為45度(手腕│ ││ │ 肌肉、韌帶、血管、│ 在97/9/12時,右腕關節活動確實 │ 關節活動度是尺骨│ ││ │ 皮膚嚴重損傷。 │ 有改善,依醫療學理,理應不會到│ 與第五「掌骨」的│ ││ │ ③、有內固定或外固定器│ 98 /12/2其右腕活動角度又變差,│ 夾角,而非尺骨「│ ││ │ 。 │ 因此陳功恆醫師病歷及診斷書所載│ 指骨」的夾角),│ ││ │ ④、有後遺症【癒合不良│ 之屈曲、伸展僅各20度的情形應與│ 其餘鑑定內容皆符│ ││ │ 、骨髓炎…】。 │ 醫療學理不符。 │ 合一般醫學常規。│ ││ │ ⑤、有合併症【交感神經│ │ │ ││ │ 錯亂(RSD)、沾黏 │ │ │ ││ │ 、纖維化…】 │ │ │ ││ │⑶、依美國骨科醫師學會資│ │ │ ││ │ 料,腕關節正常的活動│ │ │ ││ │ 範圍:掌屈80度、背屈│ │ │ ││ │ 70度。 │ │ │ │└─┴────────────┴─────────────────┴──────────┴────┘┌────────────────────────────────────────────────┐│柒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柯清合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1、個案滑倒致右腕劇痛,於原祿醫院住院四天未改善,97/6/23至重仁骨科醫院住院,診斷右橈骨遠端 ││、│ 骨折,當天進行復位術並以外固定器固定,97/6/30病況穩定出院。97/8/5門診拔除外固定器,進行 ││案│ 復健治療。 ││情│2、98/12/2至聖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其評估個案右腕活動受限,98/12/2~99/3/3進行復健治││經│ 療共計4次。99/3/3陳功恆醫師開立【右手腕僵硬、右腕關節屈曲/伸展20度/20度,可活動度數40度 ││過│ 】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個案以此再度向勞保局提出失能給付申請,勞保局以其右腕關節情況尚好││ │ ,治療應仍可改善,失能等級並未提高為由不予給付。(勞保局於98/10已因同一部位失能,依殘廢 ││ │ 給付標準附表第11-40項請領第13等級失能給付在案)。 │├─┼──────────────────────────────────────────────┤│㈡│1、重仁骨科醫院病歷: ││、│ ⑴、97/6/23入院,X光檢查發現右橈骨遠端骨折;當日進行手術並以外固定器固定。 ││就│ ⑵、97/6/30病情穩定出院。 ││診│ ⑶、97/7/2~97/8/5返回門診換藥並進行復健共12次。 ││經│ ⑷、97/7/25門診X光追蹤,結果骨折處癒合情況良好。 ││過│ ⑸、97/8/5門診拔除外固定器。 ││ │ ⑹、97/9/12門診復健治療記錄記載右腕關節活動改善。 ││ │㈡、聖功醫院病歷: ││ │ ⑴、98/12/2~99/3/3至陳功恆醫師門診進行復健治療共計4次,復健期間右腕關節活動受限,屈曲及伸││ │ 展各20度。 ││ │ ⑵、99/3/3陳功恆醫師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右手腕僵直、右腕屈曲及伸展角度各20度】。 │└─┴──────────────────────────────────────────────┘┌────────────────────────────────────────────────┐│柒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勞工保險局102年12月24日保給殘字第10210243670號函(偵六卷3頁) │ ││、│2、柯清合99年3月9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暨所附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 ││警│ 院99年3月3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重仁骨科醫院98年9月2日診斷證明書、勞│ ││、│ 工保險局99年4月21日保給核字第09960254940號函、失能給付受理編審清單(偵六卷│ ││偵│ 22-24反頁) │ ││卷│3、聖功醫院柯清合病歷(警一卷381-383、386-388頁、偵一卷144-151頁) │ ││ │4、聖功醫院99年3月3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警一卷384-385頁) │ ││ │5、重仁骨科醫院101年2月7日仁字第6號函暨所附柯清合病歷(偵二卷103-122頁) │ ││ │6、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2年8月10日診斷證明書(易二卷164頁) │ ││ │7、柯清合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警一卷380頁) │ ││ │8、被告柯清合右手活動影像翻拍照片16張(偵五卷32-33頁) │ ││ │9、保險犯罪防治中心柯清合醫療鑑定報告(置外卷32-36頁) │ │├─┼───────────────────────────────────────┼──────┤│㈡│1、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9年7月10日高醫附法字第0000000000│ ││、│ 號函暨所附柯清合98年9月5日起至107年6月23日期間病歷影本、影像光碟(易十卷59│ ││院│ -446頁) │ ││卷│2、柯清合客戶資料卡(易八卷398頁) │ │└─┴───────────────────────────────────────┴──────┘┌────────────────────────────────────────────────┐│捌之一【被告陳功恆、史文榮、劉亮妤、鄧琬淑】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9年1月6│⑴、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9年│因意外事│Ⅰ、失能部位:軀幹(脊柱永久遺│警一卷 ││、│日申請 │ 1月6日第55428號診斷證明書 │故所致殘│ 存顯著運動障害) │438頁、 ││國│ │ (★聖功G鄧琬淑診斷書):│廢保險金│Ⅱ、失能等級: │易十三卷││泰│ │ ①、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生活照│ ①、依國泰人壽殘廢給付標準表│129頁反 ││人│ │ 。 │護保險金│ 項目7「軀幹」項次第7-1-1│面、133 ││壽│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頁反面、││ │ │ 胸腰椎疼痛及活動範圍障礙│ │ 害(殘廢等級第七級)」,│255至259││ │ │ ,其屈曲角度為0度,伸展 │ │ 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頁、275 ││ │ │ 角度為12度,右側傾為15度│ │ 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至287頁 ││ │ │ ,左側傾為15度。 │ │ 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偵六卷││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9年│ │ 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274至276││ │ │ 2月4日第56198號診斷證明書 │ │ 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頁 ││ │ │ (★聖功I鄧琬淑診斷書):│ │ ②、另參酌日本關於「胸腰椎」│ ││ │ │ ①、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 殘障鑑定標準,其參考可動│ ││ │ │ 。 │ │ 生理範圍,屈曲為45度、伸│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展30度、左/右側彎各50度 │ ││ │ │ 脊椎疼痛,於98年10月29日│ │ 、左/右旋各40度。 │ ││ │ │ 至復健科求診到99年2月4日│ │ ③、及參酌勞保局關於「胸腰椎│ ││ │ │ 止共門診8次,復健治療共 │ │ 」殘障標準,其參考可動生│ ││ │ │ 29次,經治療後其前屈角度│ │ 理範圍,屈曲為130至135度│ ││ │ │ 為0度、後屈角度為12度、 │ │ 、後屈為145至150度、左/ │ ││ │ │ 右屈為15度、左屈為15度,│ │ 右屈各為135至140度、左/ │ ││ │ │ 活動明顯受限。 │ │ 右旋各為50至55度。 │ ││ │ │⑶、阮綜合醫院99年2月4日第1206│ │ │ ││ │ │ 79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病名: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 │ ││ │ │ 。 │ │ │ ││ │ │ ②、醫囑:病人於98年5月20日 │ │ │ ││ │ │ ,因車禍受傷,被119救護 │ │ │ ││ │ │ 車送至本急診。於98年5月 │ │ │ ││ │ │ 21日住院,98年5月27日出 │ │ │ ││ │ │ 院,共計住院7日,住院期 │ │ │ ││ │ │ 間需看護照顧。脊椎不宜負│ │ │ ││ │ │ 重及劇烈活動3個月。宜背 │ │ │ ││ │ │ 架使用3個月。於98年6月6 │ │ │ ││ │ │ 日至99年2月4日門診共治療│ │ │ ││ │ │ 7次。宜復健治療。 │ │ │ ││ ├────┼───────────────┴────┴───────────────┤ ││ │99年2月 │准駁理由: │ ││ │11日審定│目前身體傷情尚未符合條款約定的第7-1-1項殘廢項目。 │ ││ │不予給付│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略:無其他補充說明 │├─┴──────────────────────────────────────────────┤│㈢、被告鄧琬淑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98/5/20 │阮綜合醫│⑴、因意外事故至急診求診,主訴車禍致後背│ │偵七卷 ││ │ │院 │ 痛。 │ │101頁正 ││ │ │ │⑵、經診斷為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 │反面 │├─┼────┼────┼────────────────────┼──────────┼────┤│2│98/5/21 │阮綜合醫│⑴、因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於98年5月21日 │ │偵七卷 ││ │至 │院 │ 至同年5月27日住院治療。 │ │101頁正 ││ │98/5/27 │ │⑵、住院期間未手術。 │ │反面 ││ │ │ │⑶、住院病歷摘要紀錄: │ │ ││ │ │ │ ①、其神經檢查及肌力均正常 │ │ ││ │ │ │ ②、住院期間主要為臥床休養及疼痛控制,│ │ ││ │ │ │ 未有神經學症狀、肌力衰退或其他活動│ │ ││ │ │ │ 困難之情形。 │ │ │├─┼────┼────┼────────────────────┼──────────┼────┤│3│98/5/28 │阮綜合醫│⑴、門診治療 │ │偵二卷 ││ │ │院 │⑵、口訴疼痛情況已獲得改善,其疼痛強度降│ │149頁正 ││ │ │ │ 低至1-2分。 │ │反面 │├─┼────┼────┼────────────────────┼──────────┼────┤│4│98/6/6 │阮綜合醫│⑴、門診治療7次。 │左揭⑵即申請本表㈠、│偵二卷 ││ │至 │院 │⑵、99年2月4日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98年│1所附之診斷證明書 │150頁反 ││ │99/2/4 │ │ 6月6日至99年2月4日門診治療7次,宜使 │ │面;易十││ │ │ │ 用背架3個月,宜復健治療。 │ │二卷第37││ │ │ ├────────────────────┤ │5頁 ││ │ │ │⑶、查病患鄧琬淑98年至99年間於本院門診共│ │ ││ │ │ │ 治療7次,其日期分別為民國98年6月6日 │ │ ││ │ │ │ 、同年7月2日、同年7月9日、同年7月30 │ │ ││ │ │ │ 日、同年10月20日、同年11月19日及民國│ │ ││ │ │ │ 99年2月4日。病患就診時曾敘及背痛、右│ │ ││ │ │ │ 腳趾麻木及無法長期行走等狀況,故依當│ │ ││ │ │ │ 時病況,開立口服與外用止痛藥予其使 │ │ ││ │ │ │ 用(詳阮綜合醫院109年10月21日阮醫教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易十二卷第375頁 │ │ ││ │ │ │ )。 │ │ │├─┼────┼────┼────────────────────┼──────────┼────┤│5│98/10/20│ │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案件進度表記載:│ │警一卷 ││ │ │ │⑴、陪診,印國泰保單、三聯單、2張證明( │ │443頁 ││ │ │ │ 小港、霖園),霖園醫生建議開刀,阮綜│ │ ││ │ │ │ 合、小港是覺得不必要,阮綜合醫:如果│ │ ││ │ │ │ 還會痛,可能要在腰椎骨打釘固定,因為│ │ ││ │ │ │ 醫生有說先天性滑脫,又車禍才影響到。│ │ ││ │ │ │⑵、下半身會痛,有建議開刀。 │ │ │├─┼────┼────┼────────────────────┼──────────┼────┤│6│98/10/29│聖功醫院│⑴、於陳功恆醫師門診初診。 │ │警一卷 ││ │ │ │⑵、門診紀錄個案主訴自98年5月因事故現雙 │ │443頁 ││ │ │ │ 腳虛弱酸麻無力,經醫師觀察個案軀幹活│ │ ││ │ │ │ 動力受限疼痛,使用背架中,雙下肢肌力│ │ ││ │ │ │ 3~4分,第三腰椎至第一薦椎感覺麻痺, │ │ ││ │ │ │ 抬腿困難。 │ │ ││ │ │ ├────────────────────┤ │ ││ │ │ │⑶、另依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案件進度│ │ ││ │ │ │ 表記載:陪診(進去),敘述車禍受傷經│ │ ││ │ │ │ 過,醫生說如果還會痛可能要開刀,建議│ │ ││ │ │ │ 是不必要開年輕人恢復快,先復健幾次之│ │ ││ │ │ │ 後再回門診。 │ │ │├─┼────┼────┼────────────────────┼──────────┼────┤│7│98/11/5 │阮綜合醫│⑴、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案件進度表記│ │警一卷 ││ │至 │院 │ 載:98年11月6日,自己跟兒子住院感冒 │ │443頁; ││ │98/11/12│ │ 導致腎出血,等出院再回診。98年11月12│ │易十二卷││ │ │ │ 日出院。 │ │第375頁 ││ │ │ ├────────────────────┤ │ ││ │ │ │⑵、鄧琬淑曾於民國98年11月5日至12日間, │ │ ││ │ │ │ 因急性化膿性扁桃腺發炎併發高燒、嘔吐│ │ ││ │ │ │ 及腹痛等症狀,於本院住院治療,出院後│ │ ││ │ │ │ 於同年11月21日至本院門診追蹤一次。該│ │ ││ │ │ │ 疾病並不會造成病患有疼痛、麻而影響動│ │ ││ │ │ │ 作行走之情形。依當時病況,曾因病患之│ │ ││ │ │ │ 喉嚨疼痛而開立pandol止痛藥予其使用(│ │ ││ │ │ │ 詳阮綜合醫院109年10月21日阮醫教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易十二卷第375頁)。 │ │ │├─┼────┼────┼────────────────────┼──────────┼────┤│8│98/11/19│阮綜合醫│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案件進度表記載:│ │警一卷 ││ │ │院 │回阮綜合開診斷書。 │ │443頁 │├─┼────┼────┼────────────────────┼──────────┼────┤│9│98/11/27│聖功醫院│第二次回診陳功恆醫師門診。 │ │警一卷 ││ │ │ │ │ │445頁 │├─┼────┼────┼────────────────────┼──────────┼────┤││98/12/15│聖功醫院│第三次及第四次回診陳功恆醫師門診。 │ │警一卷 ││ │ │ │ │ │446頁 │├─┼────┼────┼────────────────────┼──────────┼────┤││99/1/6 │聖功醫院│⑴、第五次回診陳功恆醫師門診。 │Ⅰ、左揭⑶即申請本表│警一卷 ││ │ │ │⑵、X光片檢查結果(陳功恆醫師手寫記載)│ ㈠、1所附之診斷│447至450││ │ │ │ : │ 證明書。 │頁、偵七││ │ │ │ ①、< T12-L4> Nature curve at 32°。 │Ⅱ、診斷證明書「醫囑│卷102頁 ││ │ │ │ ②、< T12-L4> Flexion(屈曲)angle at │ 」部分有以鉛筆刪│;易十二││ │ │ │ 32°,ROM(關節活動度)= 0°。 │ 改:胸腰椎刪改為│卷327-32││ │ │ │ ③、<T12-L4> Extension(伸展)angle at│ 「脊椎」,屈曲刪│9頁 ││ │ │ │ 44°,ROM(關節活動度)=12°。 │ 改為「前屈」,伸│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9年1月6日第55│ 展刪改為「後屈」│ ││ │ │ │ 428號診斷證明書(★聖功G鄧琬淑診斷 │ ,右側傾刪改為「│ ││ │ │ │ 書): │ 右屈」,左側傾刪│ ││ │ │ │ ①、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 改為「左屈」。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胸腰椎疼痛│ │ ││ │ │ │ 及活動範圍障礙,其屈曲角度為0度, │ │ ││ │ │ │ 伸展角度為12度,右側傾為15度,左側│ │ ││ │ │ │ 傾為15度。 │ │ ││ │ │ ├────────────────────┤ │ ││ │ │ │⑷、陳功恆醫師就上開⑵、⑶所為之說明: │ │ ││ │ │ │ ①、「〈T12-L4〉nature curve at 32°」│ │ ││ │ │ │ 意指:病人在自然狀態下(無前屈;無│ │ ││ │ │ │ 後屈),胸椎第12節和腰椎第4節的夾 │ │ ││ │ │ │ 角為32度。 │ │ ││ │ │ │ ②、「〈T12-L4〉flexion angle at 32° │ │ ││ │ │ │ ,ROM=0°」意指:病人軀幹屈曲(前│ │ ││ │ │ │ 屈)時,胸椎第12節和腰椎第4節的夾 │ │ ││ │ │ │ 角為32度。因此,前屈活動範圍(ROM │ │ ││ │ │ │ )為前屈的脊椎夾角減自然狀態的脊椎│ │ ││ │ │ │ 夾角(32度減32度),所以前屈活動角│ │ ││ │ │ │ 度記零度。 │ │ ││ │ │ │ ③、「〈T12-L4〉Extension angle at │ │ ││ │ │ │ 44°,ROM=12°」意指:病人驅幹伸展│ │ ││ │ │ │ (後屈)時,胸椎第12節和腰椎第4節 │ │ ││ │ │ │ 的夾角為44度。因此,後屈活動範圍(│ │ ││ │ │ │ ROM)為後屈的脊椎夾角減自然狀態的 │ │ ││ │ │ │ 脊椎夾角(44度減32度),所以後屈活│ │ ││ │ │ │ 動角度記12度。 │ │ ││ │ │ │ ④、因此上開⑵鄧琬淑X光照片上之手寫記 │ │ ││ │ │ │ 載內容與上開⑶診斷證明書所記載之角│ │ ││ │ │ │ 度並沒有不符。 │ │ ││ │ │ │ (詳陳功恆109年10月5日刑事陳報狀,│ │ ││ │ │ │ 易十二卷327-329頁) │ │ │├─┼────┼────┼────────────────────┼──────────┼────┤││99/1/12 │聖功醫院│國泰人壽函詢聖功醫院陳功恆醫師有關鄧琬淑│ │偵七卷 ││ │ │ │之病況情形,陳功恆回覆如下: │ │103頁 ││ │ │ │⑴、初診:98年10月29日,主訴:背痛及軀幹│ │ ││ │ │ │ 僵硬合併雙下肢無力及麻痛,診斷為:胸│ │ ││ │ │ │ 椎第十節壓迫性骨折。 │ │ ││ │ │ │⑵、99年1月6日X光檢查結果:軀幹(腰椎)│ │ ││ │ │ │ 活動角度為0度、伸展角度為12度、左右 │ │ ││ │ │ │ 側傾角度各15度。 │ │ │├─┼────┼────┼────────────────────┼──────────┼────┤││99/1/25 │聖功醫院│⑴、第六次回診陳功恆醫師門診。 │ │警一卷 ││ │ │ │⑵、1/25開立診斷證明書: │ │451頁 ││ │ │ │ ①、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胸腰椎疼痛│ │ ││ │ │ │ 於98年10月29日至復健科求診,到99年│ │ ││ │ │ │ 1月25日止共計門診6次,復健治療共24│ │ ││ │ │ │ 次。 │ │ │├─┼────┼────┼────────────────────┼──────────┼────┤││99/1/26 │ │勞寶公司案件進度記載:「1/26(國泰)承辦│ │警一卷 ││ │ │ │人問胸椎那裡有符合殘廢等級?醫生說活動正│ │438頁 ││ │ │ │常」等內容。 │ │ │├─┼────┼────┼────────────────────┼──────────┼────┤││99 1/27 │聖功醫院│⑴、第七次回診陳功恆醫師門診。 │ │警一卷 ││ │ │ │⑵、1/27開立診斷證明書(★聖功H鄧琬淑診│ │452、438││ │ │ │ 斷書): │ │頁 ││ │ │ │ ①、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胸腰部脊椎│ │ ││ │ │ │ 疼痛及活動範圍障礙,其前屈角度為0 │ │ ││ │ │ │ 度、後屈角度為12度、右屈為15度、左│ │ ││ │ │ │ 屈為15度。 │ │ ││ │ │ │⑶、勞寶公司案件進度記載:「1/27等聖功回│ │ ││ │ │ │ 文,有傳修改診斷、條款給承辦看」等內│ │ ││ │ │ │ 容。 │ │ │├─┼────┼────┼────────────────────┼──────────┼────┤││99/2/4 │聖功醫院│⑴、第八次回診陳功恆醫師門診。 │ │警一卷 ││ │ │ │⑵、陳功恆醫師開立聖功醫院99年2月4日第56│ │452頁、 ││ │ │ │ 198號診斷證明書(★聖功I鄧琬淑診斷 │ │偵七卷 ││ │ │ │ 書): │ │102頁反 ││ │ │ │ ①、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 │面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脊椎疼痛,│ │ ││ │ │ │ 於98年10月29日至復健科求診到99年2 │ │ ││ │ │ │ 月4日止共門診8次,復健治療共29次,│ │ ││ │ │ │ 經治療後其前屈角度為0度、後屈角度 │ │ ││ │ │ │ 為12度、右屈為15度、左屈為15度,活│ │ ││ │ │ │ 動明顯受限。 │ │ ││ │ ├────┼────────────────────┼──────────┼────┤│ │ │阮綜合醫│⑴、開立阮綜合醫院99年2月4日第120679號診│ │易十三卷││ │ │院 │ 斷證明書: │ │259頁 ││ │ │ │ ①、病名: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 │ ││ │ │ │ ②、醫囑:病人於98年5月20日,因車禍受 │ │ ││ │ │ │ 傷,被119救護車送至本急診。於98年 │ │ ││ │ │ │ 5月21日住院,98年5月27日出院,共計│ │ ││ │ │ │ 住院7日,住院期間需看護照顧。脊椎 │ │ ││ │ │ │ 不宜負重及劇烈活動3個月。宜背架使 │ │ ││ │ │ │ 用3個月。於98年6月6日至99年2月4日 │ │ ││ │ │ │ 門診共治療7次。宜復健治療。 │ │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被告鄧琬淑委託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辦│ │警一卷 ││ │限公司案件進度書 │理98年5月20日意外事件所衍生之國泰人壽胸 │ │438、443││ │ │腰椎障礙金,該案件進度書上記載: │ │頁 ││ │ │⑴、10/20陪診,印國泰保單、三聯單、2張證│ │ ││ │ │ 明(霖園、小港),霖園醫生建議開刀,│ │ ││ │ │ 阮綜合、小港是覺得不必要,阮綜合醫:│ │ ││ │ │ 如果還會痛,可能要在腰椎骨打釘固定,│ │ ││ │ │ 因為醫生有說先天性滑脫,又車禍才影響│ │ ││ │ │ 到。下半身會痛,有建議開刀。 │ │ ││ │ │⑵、10/29陪診(進去),敘述車禍受傷經過 │ │ ││ │ │ ,醫生說如果還會痛可能要開刀,建議是│ │ ││ │ │ 不必要開年輕人恢復快,先復健幾次之後│ │ ││ │ │ 再回門診。 │ │ │├─┼─────────┼────────────────────┼──────────┼────┤│2│國泰人壽殘廢狀況訪│說明欄記載:經聯繫約定1月14日14時前往, │ │偵七卷 ││ │問表-日常生活情況│職提早前往,住處門是由保戶開門,看起來還│ │106頁 ││ │ │好,身上未穿鐵衣,問是保險人員她馬上不回│ │ ││ │ │應就走到裡面房間穿起鐵衣再出來。當日有拍│ │ ││ │ │攝保戶活動度相關照片,可左旋約15-20度、 │ │ ││ │ │右旋15-20度、左側約15度、右側15度、胸椎0│ │ ││ │ │度,自述胸椎0度只能頭部可屈曲15度。 │ │ │├─┼─────────┼────────────────────┼──────────┼────┤│3│被告鄧琬淑101年7月│ │ │偵五卷34││ │24日活動影像翻拍照│ │ │至35頁 ││ │片16張 │ │ │ │├─┼─────────┼────────────────────┼──────────┼────┤│4│阮綜合醫院99年2月 │國泰人壽發函查詢下列內容: │ │偵七卷 ││ │21日回覆病況說明 │⑷、依貴院98/7診斷病患胸椎骨折無法復原原│ │100頁反 ││ │ │ 來形狀,骨折追蹤至今是否已癒合?胸椎│ │面 ││ │ │ 無法復原形狀有何影響? │ │ ││ │ │ 答:骨折目前已癒合。病人有駝背,學理│ │ ││ │ │ 上,病患較易有背痛之症狀,將來可│ │ ││ │ │ 能易有退化性關節炎。 │ │ ││ │ │(函文其餘內容,詳卷) │ │ │├─┼─────────┼────────────────────┼──────────┼────┤│5│被告鄧琬淑99年11月│被告鄧琬淑於99年11月5日偵訊時陳稱:「( │ │偵四卷95││ │5日偵訊筆錄及當庭 │當時無法往前彎?)對。」、「(現在?)可│ │至96頁、││ │拍攝彎曲狀態照片2 │以了,改善很多了。」等語,並當庭拍攝前屈│ │易八卷70││ │張 │活動度之照片,嗣於本院109年5月21日審理中│ │頁 ││ │ │證稱:在照片上這個角度是比之前進不很多等│ │ ││ │ │語。 │ │ │└─┴─────────┴────────────────────┴──────────┴────┘┌────────────────────────────────────────────────┐│捌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史文榮、劉亮妤、鄧琬淑】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醫│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醫療鑑定報告│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療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 之鑑定結論 │ │ ││ │ 學理(即起訴書所載之│ │ │ ││號│ 醫療學理) │ │ │ │├─┼────────────┼─────────────────┼──────────┼────┤│1│第10胸椎被肋骨支撐限制,│⑴、鄧琬淑98/5/20於阮綜合醫院檢查 │⑴、左揭㈠之醫療學理│置外卷53││ │本身活動度極小,受傷亦無│ 結果為第十胸椎輕微壓迫,僅約一│ 大部分與一般醫學│-58頁; ││ │影響 │ 半塌陷,未手術,病歷記錄其神經│ 常規相符,然而,│易三卷45││ │ │ 檢查及肌力均正常。 │ 本件病人確實有因│- 46頁 ││ │ │⑵、惟陳功恆醫師卻於98/10/29初診門│ 第十胸椎受傷較嚴│ ││ │ │ 診記錄軀幹活動力受限,使用背架│ 重導致背部關節活│ ││ │ │ 中,雙下肢肌力3~4分,第三腰椎│ 動受限之情形,常│ ││ │ │ 至第一薦椎感覺麻痺,抬腿困難,│ 見情形為關節疼痛│ ││ │ │ 並於99/1/6開立【第十胸椎壓迫性│ 導致難以執行動作│ ││ │ │ 骨折…,導致胸腰椎疼痛及活動範│ ,但若是因疼痛而│ ││ │ │ 圍障礙,其屈曲/伸展:0/12度; │ 無法測量活動度,│ ││ │ │ 左右側屈:15/15度】診斷書。 │ 一般常規通常會於│ ││ │ │⑶、綜上,鄧琬淑的第十胸椎壓迫變形│ 病歷記載:「無法│ ││ │ │ 屬於輕微,僅約一半塌陷,不會影│ 評估(Not │ ││ │ │ 響脊椎活動度,且阮綜合醫院病歷│ accessed)」,而│ ││ │ │ 亦記載神經檢查及肌力正常,故陳│ 非記載,在疼痛下│ ││ │ │ 功恆醫師門診記錄、診斷書所載與│ 勉強而為之關節活│ ││ │ │ 醫學學理及阮綜合醫院不符。 │ 動度。 │ │├─┼────────────┼─────────────────┤⑵、左揭㈡之鑑定內容│ ││2│第十胸椎神經分佈在肚臍周│⑴、鄧琬淑於阮綜合醫院入、出院的神│ ,大部分符合一般│ ││ │圍,神經壓迫症狀為肚臍附│ 經學檢查及肌力狀態均正常。 │ 醫學常規,但仍應│ ││ │近感覺麻痺,與下肢肌力及│⑵、惟陳功恆醫師卻於門診記錄記載第│ 考量本件病人有無│ ││ │感覺無關。 │ 三腰椎至第一薦椎感覺麻痒,抬腿│ 因疼痛而不敢或難│ ││ │ │ 困難,診斷書亦提及胸腰椎疼痛及│ 以活動之情形,但│ ││ │ │ 活動範圍障礙。 │ 既然如此,就診紀│ ││ │ │⑶、綜上,鄧琬淑於阮綜合醫院神經學│ 錄(病歷)不宜記│ ││ │ │ 檢查及肌力正常,若真有第十胸椎│ 載可能有誤差的活│ ││ │ │ 神經壓迫,亦僅會肚臍周圍感覺麻│ 動角度。 │ ││ │ │ 痺,並不會如陳功恆醫師所提及的│ │ ││ │ │ 第三腰椎至第一薦椎感覺麻痺,抬│ │ ││ │ │ 腿困難、胸腰椎疼痛及活動範圍障│ │ ││ │ │ 礙等情形,故明顯與醫學常理不符│ │ ││ │ │ 。 │ │ │├─┼────────────┼─────────────────┤ │ ││3│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代表│⑴、鄧琬淑於阮綜合醫院入、出院的神│ │ ││ │的意義: │ 經學檢查及肌力狀態均正常。 │ │ ││ │0分:肉無自主收縮。 │⑵、依筆錄所附之影像資料,個案可站│ │ ││ │1分:有肌肉收縮,但無任│ 立。 │ │ ││ │ 何關節活動(上下肢│⑶、惟陳功恆醫師卻於門診記錄記載雙│ │ ││ │ :完全癱軟於床上)│ 下肢肌力3~4分。 │ │ ││ │ 。 │ │ │ ││ │2分:無法抵抗重力,但在│ │ │ ││ │ 水平上可做關節活動│ │ │ ││ │ (上肢:只能垂放,│ │ │ ││ │ 無法提起;下肢:只│ │ │ ││ │ 能於床上輕微水平移│ │ │ ││ │ 動)。 │ │ │ ││ │3分:可抵抗重力,並可整│ │ │ ││ │ 的關節活動(上肢:│ │ │ ││ │ 只能短暫抬起/高度 │ │ │ ││ │ 於肩;下肢:必須坐│ │ │ ││ │ 輪椅,無法行走)。│ │ │ ││ │4分:可抵抗中等程度阻及│ │ │ ││ │ 可做完整的關節活動│ │ │ ││ │ (上肢:只能短暫抬│ │ │ ││ │ 起;下肢:可於他人│ │ │ ││ │ 扶助下,短暫行走)│ │ │ ││ │ 。 │ │ │ ││ │5分:可抵抗強大阻力及做│ │ │ ││ │ 完整的關節活動(上│ │ │ ││ │ 下肢:完全正常活動│ │ │ ││ │ )。 │ │ │ │└─┴────────────┴─────────────────┴──────────┴────┘┌────────────────────────────────────────────────┐│捌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鄧琬淑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1、個案98/5/20因意外事故至阮綜合醫院急診就診,經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於98/5/21~98/5/27 ││、│ 住院期間未手術僅疼痛控制及臥床休息,98/6/6~99/2/4門診治療7次。 ││案│2、98/10/29起於聖功醫院復健治療及門診追縱,99/1/6由聖功醫院陳功恆醫師開立【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情│ 折;因上述疾患致胸腰椎疼痛及活動範圍障礙,前屈為0度、後屈12度、左右側屈15度,活動明顯受 ││經│ 限】診斷書,99/1/27、99/2/4又開立【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因上述疾患致脊椎疼痛及活動範圍障 ││過│ 礙,前屈為0度、後屈12度、左右側屈15度,活動明顯受限】之診斷書。 │├─┼──────────────────────────────────────────────┤│㈡│1、阮綜合醫院病歷: ││、│ ⑴、個案98/5/20因意外事故至阮綜合醫院急診就診,主訴車禍致後背痛,經診斷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 ││就│ 後住院治療,住院病歷摘要記錄其神經檢查及肌力均正常,住院期間主要為臥床休養及疼痛控制,││診│ 未有神經學症狀、肌力衰退或其他活動困難之情形。 ││經│ ⑵、99/2/4診斷書記載98/6/6~99/2/4門診治療7次,宜使用背架三個月,宜復健治療。 ││過│2、聖功醫院病歷: ││ │ ⑴、98/10/29起於陳功恆醫師門診初診,門診記錄個案主訴自98/5因事故現雙腳虛弱酸麻無力,經醫師││ │ 觀察個案軀幹活動力受限疼痛,使用背架中,雙下肢肌力3~4分,第三腰椎至第一薦椎感覺麻痺,││ │ 抬腿困難。 ││ │ ⑵、後續門診記錄變化: ││ │ 98/11/27~99/5/31共8次門診,99/1/6主訴背痛更加嚴重,並為了開立保險診斷書要求光影像測量││ │ 軀體活動度,陳功恆醫師遂開了【第十胸椎壓迫性骨折…,導致胸腰椎疼痛及活動範圍障礙,其屈││ │ 曲/伸展:0/12度;左右側屈:15/15度】之診斷書。 │└─┴──────────────────────────────────────────────┘┌────────────────────────────────────────────────┐│捌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被告鄧琬淑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警一卷436-437頁) │ ││、│2、案件進度(警一卷438頁) │ ││警│3、聖功醫院99年1月6日診斷證明書(警一卷439頁) │ ││、│4、聖功醫院99年1月27日診斷證明書(警一卷440頁) │ ││偵│5、醫院診斷證明書(警一卷441頁) │ ││卷│6、案件進度書(警一卷442-443頁) │ ││ │7、聖功醫院鄧琬淑病歷(警一卷444-454頁、偵一卷154-159反頁) │ ││ │8、99年11月5日當庭拍攝彎曲狀態照片2張(偵四卷95-96頁) │ ││ │9、國泰公司101年1月4日國壽字第101010112號函暨所附鄧琬淑保險給付附表、理賠申請│ ││ │ 書、相關診斷書(偵一卷231、254-261頁) │ ││ │、阮綜合醫院101年2月1日阮醫教字第1010000061號函暨所附被告鄧琬淑病歷(偵二卷 │ ││ │ 134-150反頁) │ ││ │、被告鄧琬淑活動影像翻拍照片16張(偵五卷34-35頁) │ ││ │、國泰公司103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3012119號函暨所附理賠狀況一覽表(偵六卷273、│ ││ │ 276頁) │ ││ │、國泰公司103年2月27日國壽字第103022757號函暨被告鄧琬淑之理賠申請書、阮綜合 │ ││ │ 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表、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小港醫院病歷內容摘要│ ││ │ 、醫務意見單(偵七卷99-107反頁) │ ││ │⒕、保險犯罪防治中心醫學鑑定報告(置外卷53-58頁) │ │├─┼───────────────────────────────────────┼──────┤│㈡│1、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契約條款、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 ││、│ 約、平安保險附約(易十四卷47-80頁)。 │ ││院│2、國泰人壽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業務員招攬訪問│ ││卷│ 報告書暨自行生調表、聲明書(易十四卷27-31頁)。 │ ││ │3、國泰人壽新康順一0一終身壽險契約條款及附表一、二、國泰人壽全心住院日額健康│ ││ │ 保險附約及手術項目給付表、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 ││ │ 款(甲)、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丙)、附表│ ││ │ 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附表二:中英文疾病名稱(易十四卷91-137頁)。 │ ││ │4、國泰人壽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同│ ││ │ 意書、業務員招攬訪問報告書暨自行生調表、商品建議書檢核表、人壽保險投保人須│ ││ │ 知(易十四卷81-88頁)。 │ ││ │5、鄧琬淑國泰人壽99年1月6日理賠申請書暨所附聖功醫院99年1月6日、2月4日診斷證明│ ││ │ 書、阮綜合醫院99年2月4日診斷證明書、阮綜合醫院醫師函覆鄧琬淑之傷情內容、阮│ ││ │ 綜合醫院病歷摘要表、聖功醫院病歷內容摘要暨該院病歷、小港醫院病歷內容摘要、│ ││ │ 國泰人壽99.01.14殘廢狀況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身體各位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 ││ │ 表、國泰人壽殘廢給付標準表、國泰人壽行政中心審查醫師醫務意見單2份、國泰人 │ ││ │ 壽理賠簽擬結果、國泰人壽拒賠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 (易十三卷255-278、317頁) │ ││ │6、阮綜合醫院109年10月21日阮醫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阮綜合醫院鄧琬淑病歷 │ ││ │ (易字卷十二第375-453頁) │ │└─┴───────────────────────────────────────┴──────┘┌────────────────────────────────────────────────┐│玖之一【被告陳功恆、史文榮、楊昶漛】 │├────────────────────────────────────────────────┤│㈠、本案申請之保險(★即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 日期 │ 所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 │申請項目│ 審核規定(部位) │證據出處│├─┼────┼───────────────┼────┼───────────────┼────┤│1│98年10月│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殘廢 │Ⅰ、依國泰人壽「殘廢程度與保險│易十四卷││、│22日申請│ 年10月12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 │ 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等級、項│421-428 ││國│ │ 000000號診斷證明書(★民生│ │ 別、殘廢程度: │頁、易九││泰│ │ S楊昶漛診斷證明書): │ │ A、第四級、項別16:脊柱永留│卷343-34││人│ │ ①、診斷: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 │ 顯著運動障礙者。 │4頁、偵 ││壽│ │ ,內固定器術後。 │ │ B、註十: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六卷276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指頸柱完全強直,或於在胸│頁 ││ │ │ 胸腰椎僵直,經X光檢測, │ │ 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 ││ │ │ 胸腰椎前屈0度,後屈0度,│ │ 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中,兩種│ ││ │ │ 左屈0度,右屈3度,遺存顯│ │ 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 ││ │ │ 著運動障礙。 │ │ 分之一以下者。 │ ││ │ │⑵、國泰人壽98年10月27日殘廢狀│ │ │ ││ │ │ 況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98 │ │ │ ││ │ │ 年11月17日調查報告書 │ │ │ ││ │ │⑶、高雄榮總出院病歷摘要 │ │ │ ││ ├────┼───────────────┴────┴───────────────┤ ││ │98年11月│准駁理由: │ ││ │25日審定│、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給付殘廢保險金83萬5,000元,保單號碼: │ ││ │准予給付│ 0000000000號給付殘廢保險金24萬元,合計107萬5,000元。 │ ││ │ ├────────────────────────────────────┤ ││ │ │、詳國泰人壽公司109年10月15日陳報狀(易十三卷第10-11頁)。 │ │├─┼────┼───────────────┬────┬───────────────┼────┤│2│98年10月│⑴、陳功恆醫師開立之民生醫院98│殘廢 │【原瑞泰人壽理賠條款】 │偵六卷25││、│23日申請│ 年10月12日高市民醫診字第94│ │Ⅰ、依瑞泰人壽「殘廢程度與保險│7頁;偵 ││中│ │ 000000號診斷證明書(★民生│ │ 金給付表」所列等級、項別、│七卷29-3││國│ │ S楊昶漛診斷證明書): │ │ 殘廢程度、給付比例: │5頁;偵 ││人│ │ ①、診斷: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 │ A、第四級、第十六項: │十一卷17││壽│ │ ,內固定器術後。 │ │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7-208頁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 │ 者,給付比例35%。 │;易九卷││原│ │ 胸腰椎僵直,經X光檢測, │ │ B、註十: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 │347-355 ││瑞│ │ 胸腰椎前屈0度,後屈0度,│ │ 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 │頁;易十││泰│ │ 左屈0度,右屈3度,遺存顯│ │ 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 │二卷16-3││人│ │ 著運動障礙。 │ │ 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 │3頁 ││壽│ │⑵、高雄榮總97年12月4日序號556│ │ 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 │ ││︶│ │ 00000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 │ 二分之一以下者。 │ ││ │ │ 明書: │ │ │ ││ │ │ ①、診斷:第一腰椎骨折。 │ ├───────────────┤ ││ │ │ ②、處置意見: │ │【中國人壽理賠條款】 │ ││ │ │ A、本患者因以上病因於97/l│ │Ⅰ、殘廢部位:軀幹(脊柱運動障│ ││ │ │ 1/19 17:29入本院住院 │ │ 害)。 │ ││ │ │ ,於97/12/04離院,應休│ │ (註7:7-1.脊柱運動障害: │ ││ │ │ 息及使用背架,門診複查│ │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 │ │ ,若有不適應速回。 │ │ 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 ││ │ │ B、手術方式:97/11/24行腰│ │ 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 ││ │ │ 椎減壓內固定手術。 │ │ 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 ││ │ │⑶、高雄榮總出院病歷摘要。 │ │ 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 │ │⑷、中國人壽98年1月4日理賠事故│ │ 一以上者。) │ ││ │ │ 過程問卷。 │ │Ⅱ、依中國人壽「殘廢程度與保險│ ││ │ │⑸、中國人壽98年10月29日理賠調│ │ 金給付表」所列項次、殘廢程│ ││ │ │ 查報告書。 │ │ 度、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 ││ │ │ │ │ A、項次7-1-1: │ ││ │ │ │ │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 │ │ │ │ 者(第七級),給付比例 │ ││ │ │ │ │ 40%。 │ ││ ├────┼───────────────┴────┴───────────────┤ ││ │98年12月│准駁理由: │ ││ │27日准予│、98年12月27日給付殘廢保險金40萬元(另於98年3月3日理賠醫療保險金7萬元 │ ││ │給付 │ )。 │ ││ │ ├────────────────────────────────────┤ ││ │ │、楊昶漛於86年向瑞泰人壽投保,依當時瑞泰人壽保單條款「脊柱永久遺留顯著│ ││ │ │ 運動障礙者」給付比例為35%,惟瑞泰人壽嗣遭中國人壽併購,且金管會於95 │ ││ │ │ 年已修正示範條款,故楊昶漆向中國人壽申請理賠時,中國人壽係以98年之契│ ││ │ │ 約條款,依失能(殘廢)項次7-1-1「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給付比例 │ ││ │ │ 40%給付保險金40萬元予楊昶漛(詳中國人壽109年8月3日陳報狀,易十二卷9 │ ││ │ │ -35頁)。 │ │├─┴────┴────────────────────────────────────┴────┤│㈡、被告陳功恆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請領保險金之關係: │├─┬──────────────────────────────────────────────┤│1│略,無其他補充說明。 │├─┴──────────────────────────────────────────────┤│㈢、被告楊昶漛歷次接受醫療行為時序 │├─┬────┬────┬────────────────────┬──────────┬────┤│ │就診日期│醫療院所│ 就 診 情 形 │ 說 明 │證據出處│├─┼────┼────┼────────────────────┼──────────┼────┤│1│97/11/19│高雄榮總│⑴、97/11/19因意外事故,至高雄榮總急診,│左揭⑻為申請本表㈠、│偵三卷92││ │至 │ │ 診斷為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 │2之診斷證明書 │-144頁、││ │97/12/4 │ │⑵、97/11/19至97/12/4於高雄榮總住院治療 │ │偵七卷31││ │ │ │ 。 │ │頁 ││ │ │ │⑶、97/11/24行第一腰椎椎體切除併人工椎體│ │ ││ │ │ │ 置換及第十二胸椎至第二腰椎三節後側椎│ │ ││ │ │ │ 釘固定術。 │ │ ││ │ │ │⑷、97/11/27手術後第3天,護理記錄記載個 │ │ ││ │ │ │ 案可藉助輪椅下床活動 │ │ ││ │ │ │⑸、97/11/29手術後第5天起,可著背架下床 │ │ ││ │ │ │ 活動,醫師的病程記錄未見有神經學症狀│ │ ││ │ │ │ 殘留,僅腰部持續痠痛。 │ │ ││ │ │ │⑹、97/12/3請假四小時返家,「病患出院護 │ │ ││ │ │ │ 理計畫記載個案可自我照顧無需他人協助│ │ ││ │ │ │ ,僅須使用背架。 │ │ ││ │ │ │⑺、97/12/4林立群醫師填載出院計畫之出院 │ │ ││ │ │ │ 後注意事項: │ │ ││ │ │ │ ①、背架穿著約二個月。 │ │ ││ │ │ │ ②、可自由走動,勿負重。 │ │ ││ │ │ │ ③、定期門診追蹤。 │ │ ││ │ │ │⑻、林立群醫師開立高雄榮總97年12月4日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 │ │ │ ①、診斷:第一腰椎骨折。 │ │ ││ │ │ │ ②、處置意見: │ │ ││ │ │ │ A、本患者因以上病因於97/11/19 │ │ ││ │ │ │ 17:29入本院住院,於97/12/04離院│ │ ││ │ │ │ ,應休息及使用背架,門診複查,若│ │ ││ │ │ │ 有不適應速回。 │ │ ││ │ │ │ B、手術方式:97/11/24行腰椎減壓內固│ │ ││ │ │ │ 定手術。 │ │ │├─┼────┼────┼────────────────────┼──────────┼────┤│2│97/12/18│高雄榮總│⑴、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偵三卷 ││ │ │ │⑵、林立群醫師開立高雄榮總97年12月18日診│ │138反頁 ││ │ │ │ 斷證明書: │ │、警一卷││ │ │ │ ①、診斷: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術後。 │ │566頁 ││ │ │ │ ②、處置意見: │ │ ││ │ │ │ A、本患者因以上病因於97/11/19 │ │ ││ │ │ │ 17:29入本院住院,於97/12/04離院│ │ ││ │ │ │ ,應休息及使用背架,門診複查,若│ │ ││ │ │ │ 有不適應速回。 │ │ ││ │ │ │ B、手術方式:97/11/24行腰椎減壓內固│ │ ││ │ │ │ 定手術。 │ │ │├─┼────┼────┼────────────────────┼──────────┼────┤│3│98/1/21 │高雄榮總│⑴、持續於高雄榮總就醫、復健治療: │曾另經高雄榮總復健科│偵三卷13││ │至 │ │ ①、98/1/21: │醫師診斷存有顯著運動│4反頁-13││ │98/7/7 │ │ 復健科林克隆醫師門診。 │障礙 │6反、138││ │ │ │ ②、98/2/25: │ │反頁、警││ │ │ │ 復健科林克隆醫師取消看診,建議回原│ │一卷565 ││ │ │ │ 開刀醫師處門診就診。 │ │頁 ││ │ │ │ ③、98/3/19: │ │ ││ │ │ │ 復健科王志龍醫師、陳文玲醫師門診。│ │ ││ │ │ │ ④、98/5/5: │ │ ││ │ │ │ 復健科王志龍醫師、陳文玲醫師門診。│ │ ││ │ │ │ ⑤、98/5/11: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 │ │ │ ⑥、98/5/26: │ │ ││ │ │ │ 復健科王志龍醫師、陳文玲醫師門診。│ │ ││ │ │ │ ⑦、98/7/7: │ │ ││ │ │ │ 復健科孫淑芬醫師、陳文玲醫師門診,│ │ ││ │ │ │ 記載肌電圖報告結果為「右側坐骨神經│ │ ││ │ │ │ 嚴重病變」。 │ │ ││ │ │ │⑵、97/12/18~98/7/7骨科及復健科,門診治│ │ ││ │ │ │ 療7次: │ │ ││ │ │ │ ①、98/7/7復健科門診記載肌電圖報告結果│ │ ││ │ │ │ 為「右側坐骨神經嚴重病變」。 │ │ ││ │ │ │ ②、其餘骨科及復健科不同醫師之門診記錄│ │ ││ │ │ │ 均未記載個案有活動及肌力缺損之情形│ │ ││ │ │ │ 。 │ │ ││ │ │ │⑶、復健科孫淑芬醫師開立高雄榮總98年7月7│ │ ││ │ │ │ 日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 │ │ ││ │ │ │ 明書: │ │ ││ │ │ │ ①、病狀:腰部酸痛。 │ │ ││ │ │ │ ②、診斷: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術後。 │ │ ││ │ │ │ ③、處置意見:病患因上述病因存有顯著運│ │ ││ │ │ │ 動障礙。 │ │ │├─┼────┼────┼────────────────────┼──────────┼────┤│4│98/8/25 │民生醫院│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警一卷 ││ │ │ │⑴、主訴自97/11發生事故後,現雙腳虛弱酸 │ │570頁 ││ │ │ │ 麻無力。 │ │ ││ │ │ │⑵、醫師觀察記載描述軀幹活動範圍受限,前│ │ ││ │ │ │ 、後、左、右屈曲0度,雙髖部肌力3~4 │ │ ││ │ │ │ 分、雙膝3-分、雙踝2分,活動情況需他 │ │ ││ │ │ │ 人協助且活動持續力差。 │ │ │├─┼────┼────┼────────────────────┼──────────┼────┤│5│98/9/15 │民生醫院│未到診。 │ │警一卷 ││ │、 │ │ │ │571頁 ││ │98/9/16 │ │ │ │ │├─┼────┼────┼────────────────────┼──────────┼────┤│6│98/9/23 │民生醫院│⑴、於高雄榮總就醫、復健治療: │ │警一卷 ││ │至 │ │ ①、98/9 /23: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563、571││ │98/10/12│ │ ②、98/10/9 :退號。 │ │-572頁 ││ │ │ │ ③、98/10/12:復健科陳功恆醫師門診。 │ │ ││ │ │ │⑵、陳功恆醫師上開病歷所載內容相同,僅活│ │ ││ │ │ │ 動持續時間由5分鐘進步至8分鐘。 │ │ ││ │ │ │⑶、陳功恆醫師開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12日高│ │ ││ │ │ │ 市民醫診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民生S楊昶漛診斷證明書): │ │ ││ │ │ │ ①、診斷: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內固定器│ │ ││ │ │ │ 術後。 │ │ ││ │ │ │ ②、醫囑:病患因上述疾患導致胸腰椎僵直│ │ ││ │ │ │ ,經X光檢測,胸腰椎前屈0度,後屈0 │ │ ││ │ │ │ 度,左屈0度,右屈3度,遺存顯著運動│ │ ││ │ │ │ 障礙。 │ │ │├─┼────┼────┼────────────────────┼──────────┼────┤│7│98/10/30│民生醫院│改由復健科黃雅凰醫師看診,門診病歷未再提│ │ ││ │ │ │及活動角度0度等內容。 │ │ │├─┼────┼────┼────────────────────┼──────────┼────┤│8│98/12/21│高雄榮總│⑴、因持續背痛及頸部痠痛、手麻等求診骨科│ │偵三卷 ││ │至 │ │ 與復健科,復健科診斷為頸椎滑脫。 │ │137-144 ││ │99/8/12 │ │⑵、門診就醫紀錄: │ │ ││ │ │ │ ①、98/12/21: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 │ │ │ ②、98/12/28: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 │ │ │ ③、99/1/18: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 │ │ │ ④、99/5/31: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 │ │ │ ⑤、99/6/3: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 │ │ │ ⑥、99/6/7: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復健科王志龍醫│ │ ││ │ │ │ 師、鍾欣燁醫師門診。 │ │ ││ │ │ │ ⑦、99/6/10: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 │ │ │ ⑧、99/6/14: │ │ ││ │ │ │ 復健科王志龍醫師、鍾欣燁醫師門診。│ │ ││ │ │ │ ⑨、98/6/17: │ │ ││ │ │ │ 復健科王志龍醫師、王友農醫師門診。│ │ ││ │ │ │ ⑩、98/6/24: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 │ │ │ ⑪、99/7/8: │ │ ││ │ │ │ 復健科王志龍醫師、何止宇醫師門診。│ │ ││ │ │ │ ⑫、99/8/12: │ │ ││ │ │ │ 骨科林立群醫師門診。 │ │ │├─┴────┴────┴────────────────────┴──────────┴────┤│㈣、實際病情與前揭診斷是否相符之相關資料 │├─┬─────────┬────────────────────┬──────────┬────┤│ │ 資料名稱 │ 資料內容 │ 說 明 │證據出處│├─┼─────────┼────────────────────┼──────────┼────┤│1│案件進度書 │⑴、案件進度內容: │ │警一卷 ││ │ │ ①、98/8/19內容: │ │558-559 ││ │ │ 媽說現在好很多,要我們動作快一點,│ │頁 ││ │ │ 不然復原太好就不能請,現都在家。 │ │ ││ │ │ ②、98/8/24內容: │ │ ││ │ │ 8/25㈡AM 09:00民生陳功恆初診,已 │ │ ││ │ │ 知會媽媽、客戶。 │ │ ││ │ │ ③、98/8/25內容: │ │ ││ │ │ 媽沒去陪診、復健。 │ │ ││ │ │ ④、98/9/2內容: │ │ ││ │ │ 復健剩3次未完,他說有他的計畫,有 │ │ ││ │ │ 跟復健師說只要做電療就好,其他的都│ │ ││ │ │ 會痛。 │ │ ││ │ │ ⑤、98/9/10內容: │ │ ││ │ │ 復健剩1次未完,請這週做完。 │ │ ││ │ │ ⑥、98/9/11內容: │ │ ││ │ │ 提醒9/15已掛好號,復健周六要做完。│ │ ││ │ │ ⑦、98/9/16內容: │ │ ││ │ │ 沒去醫院,改掛9/23㈢14:00。 │ │ ││ │ │ ⑧、98/12/18內容: │ │ ││ │ │ 陳功恆醫師開盲腸,休診到12月23日。│ │ ││ │ │ ⑨、98/12/22內容: │ │ ││ │ │ 榮總林立群醫生12/24下午回診,開診 │ │ ││ │ │ 斷,骨科,12/21有到榮總給林立群醫 │ │ ││ │ │ 師看,林醫師說可以幫我們寫診 │ │ ││ │ │ ⑩、98/12/24內容: │ │ ││ │ │ 林立群醫生(榮總)只願意開職災部分 │ │ ││ │ │ ,不願意開勞殘部分。 │ │ ││ │ │ ⑪、98/12/28內容: │ │ ││ │ │ 12/30㈢下午陳功恆聖功,復建科(取消│ │ ││ │ │ ),過年後…。 │ │ ││ │ │⑵、98.11勞殘 │ │ │├─┼─────────┼────────────────────┼──────────┼────┤│2│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⑴、委託客戶:楊昶漛,紀錄表上所載日期、│ │警一卷 ││ │限公司受託案件辦 │ 地點、辦理事由: │ │560頁 ││ │理流程紀錄表 │ ①、7/7榮總陪診+試開診斷書。 │ │ ││ │ │ ②、8/25民生陪診。 │ │ ││ │ │ ③、98.9.16民生陪診。 │ │ ││ │ │ ④、98.9.23民生陪診。 │ │ ││ │ │ ⑤、98.10.9民生開診斷書。 │ │ ││ │ │⑵、上開各日期之簽收認証欄均有楊昶漛簽名│ │ ││ │ │ 字樣。 │ │ │├─┼─────────┼────────────────────┼──────────┼────┤│3│101年7月31日楊昶漛│ │ │偵五卷31││ │活動影像翻拍照片8 │ │ │頁 ││ │張 │ │ │ │├─┼─────────┼────────────────────┼──────────┼────┤│4│國泰人壽98年10月27│⑴、會晤日期:98年10月27日。 │ │易十四卷││ │日、28日殘廢狀況訪│⑵、日常生活情況: │ │424頁 ││ │問表-日常生活情況 │ 行動遲緩、需扶杖行走,大部分時間臥床│ │ ││ │ │ ,無法從事精細工作,可自行進食,排便│ │ ││ │ │ 可自理,沐浴、穿脫衣物部分需人扶助,│ │ ││ │ │ 言語狀態正常,咀嚼機能正常。 │ │ ││ │ │⑶、補充說明: │ │ ││ │ │ ①、…在小貨車上整理時不小心踩空而從小│ │ ││ │ │ 貨車摔下背部著地,當時送榮總急診,│ │ ││ │ │ 經檢查發現是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也│ │ ││ │ │ 在榮總開刀並置放鋼板固定,之後轉往│ │ ││ │ │ 民生醫院求診,目前仍在民生醫院做復│ │ ││ │ │ 健治療中。 │ │ ││ │ │ ②、現被保人意識清,在10/27經訪時因被 │ │ ││ │ │ 保人剛做完復健回來沒有多久所以疼痛│ │ ││ │ │ 厲害,連說話都覺得背腰部疼痛,所以│ │ ││ │ │ 無法起床,而訪談期問被保人說話及笑│ │ ││ │ │ 時都會皺眉表示疼痛,右腳可自行彎曲│ │ ││ │ │ 伸直,但抬高時又牽扯到背部會疼痛厲│ │ ││ │ │ 害,左腳亦同,但左腳無力無法抬高,│ │ ││ │ │ 雙手可自行活動且正常抓握,除臥床外│ │ ││ │ │ 平常都穿著背架,臥床時也無法自行翻│ │ ││ │ │ 身,如要翻身時需家人協助,因被保人│ │ ││ │ │ 表示因疼痛厲害無法下床,故於10/28 │ │ ││ │ │ 早上無預菩再訪,當時被保人剛做完復│ │ ││ │ │ 剛返家,被保人走路時步態緩慢、有穿│ │ ││ │ │ 著背架,據其表示腰背部無法前後彎曲│ │ ││ │ │ 也無法左右彎曲,要坐椅子或站起時都│ │ ││ │ │ 需他人協肋。 │ │ ││ │ │ ③、10/28日有攝影。 │ │ │├─┼─────────┼────────────────────┼──────────┼────┤│5│中國人壽98年10月29│⑴、98年10月29於民生醫院訪被保險人本人 │ │偵七卷34││ │日理賠調查報告書及│⑵、殘廢現狀照相: │ │頁 ││ │殘廢現狀照片 │ ①、身穿鐵衣背架(只能直挺挺坐著)。 │ │ ││ │ │ ②、步行需2人攙扶才可緩慢前進(神情緊張│ │ ││ │ │ 痛苦、怕跌倒) │ │ ││ │ │ ③、離開時,有2人攙扶,速度極慢,依所 │ │ ││ │ │ 見其脊柱功能遺存顯著運動障礙。 │ │ │├─┼─────────┼────────────────────┼──────────┼────┤│6│高雄榮民總醫院109 │本院以109年9月24日雄院和刑戍105易865字第│ │易十二卷││ │年10月7日高總管字 │0000000000號函詢高雄榮總: │ │85-87、 ││ │第0000000000號函 │⑴、病患楊昶漛98年7月7日於貴院復健科門診│ │331頁 ││ │ │ 記載肌電圖報告結果為「右側坐骨神經嚴│ │ ││ │ │ 重病變」,該神經病變是否會痛?或影響│ │ ││ │ │ 運動? │ │ ││ │ │⑵、依附件1、貴院民國98年7月7日診斷證明 │ │ ││ │ │ 書所開立之「因上述病因存有顯著運障礙│ │ ││ │ │ 」,則依貴院楊昶漛病歷有無具記載影響│ │ ││ │ │ 之程度及情形?是否影響到上半身之關節│ │ ││ │ │ 及上半身之伸展、曲屈,左右側傾(如有│ │ ││ │ │ ,請具體說明影響之程度及情形)? │ │ ││ │ │⑶、病患楊昶漛於98年至99年就醫過程,是否│ │ ││ │ │ 曾具體描述上半身伸展、曲屈,左右側傾│ │ ││ │ │ 情形? │ │ ││ │ ├────────────────────┤ │ ││ │ │高雄榮總以左揭函復略以: │ │ ││ │ │⑴、右側坐骨神經嚴重病變會疼痛,依個人疼│ │ ││ │ │ 痛或酸麻程度不等,有可能影響運動。 │ │ ││ │ │⑵、依98年7月7日病歷記載,主訴背痛及兩下│ │ ││ │ │ 肢無力及麻,穿載泰勒式背架,但病歷記│ │ ││ │ │ 載無明顯下肢活動度或肌力減退,沒有述│ │ ││ │ │ 及上半身關節及活動角度。 │ │ ││ │ │⑶、病歷有記載頸椎C5/6椎間狹窄及手背、手│ │ ││ │ │ 腕麻,無具體描述上半身活動情形。 │ │ │├─┼─────────┼────────────────────┼──────────┼────┤│7│國泰人壽保險理賠申│⑴、國泰人壽保險理賠申請書受益人欄之「楊│ │偵一卷26││ │請書 │ 昶漛」簽名字樣(偵一卷264-265頁): │ │4-265頁 ││ │ │ ①、與勞寶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受託案件│ │;警一卷││ │ │ 辦理流程紀錄表(警一卷563頁)簽收 │ │555、557││ │ │ 認証欄之「楊昶漛」簽名筆跡相似。 │ │、563頁 ││ │ │ ②、與下列文書之「楊昶漛」簽名筆跡不同│ │;偵三卷││ │ │ : │ │159頁; ││ │ │ A、被告楊昶漛於警詢筆錄、偵訊筆錄之│ │偵八卷13││ │ │ 簽名(警一卷555、557頁;偵三卷 │ │3頁;偵 ││ │ │ 159頁;偵八卷133頁;偵十二卷138 │ │十二卷13││ │ │ 、139頁)。 │ │8、139頁││ │ │ B、中國人壽保險金申請書(偵七卷29頁│ │;偵七卷││ │ │ )。 │ │29頁;易││ │ │⑵、楊昶漛於本院109年6月4日審判中供述略 │ │八卷350 ││ │ │ 以:勞保公司受託案件辦理流程紀錄表的│ │頁 ││ │ │ 「簽收認証」楊昶漛的名字是我簽的,有│ │ ││ │ │ 時候我寫字會很潦草;國泰人壽保險理賠│ │ ││ │ │ 申請書上的名字應該是我母親幫我簽的,│ │ ││ │ │ 那段時間確實是母親照顧我,我沒印象自│ │ ││ │ │ 己有直接跟勞寶公司聯繫(易八卷350頁 │ │ ││ │ │ )。 │ │ │└─┴─────────┴────────────────────┴──────────┴────┘┌────────────────────────────────────────────────┐│玖之二、本案相關醫療學理及鑑定情形【被告陳功恆、史文榮、楊昶漛】 │├─┬────────────┬─────────────────┬──────────┬────┤│編│㈠、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㈡、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醫療鑑定報告之│㈢、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證據出處││ │ 鑑定報告所載之醫療學│ 鑑定結論 │ │ ││ │ 理(即起訴書所載之醫│ │ │ ││號│ 療學理) │ │ │ │├─┼────────────┼─────────────────┼──────────┼────┤│1│⑴、醫療學理上依勞工保險│⑴、楊昶漛於高雄榮總行第一腰椎椎體│一、左揭㈠之醫療學理│置外卷37││ │ 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切除併人工椎體置換及第十二胸椎│ ,不論是脊柱本身│-41頁、 ││ │ 遺存顯著運動失能」,│ 至第二腰椎三節後側椎釘固定術,│ 或周圍之軟組織發│易三卷49││ │ 係指脊柱連續固定4個 │ 尚未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遺│ 生損傷,皆有因損│-50頁 ││ │ 椎體及3個間盤以上, │ 存顯著運動失能」之情形,且其固│ 傷之疼痛或損傷本│ ││ │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2 │ 定的椎體範圍亦非負責身體前屈、│ 身而導致關節活動│ ││ │ 分之1以上者。 │ 後仰等活動,故不致於影響其前屈│ 度下降之情形,因│ ││ │⑵、腰椎前屈、後仰之活動│ 、後仰之活動角度致成0度,為陳 │ 此,一般醫療常規│ ││ │ ,主要由腰椎第三節至│ 功恆醫師卻開立【前屈為0度、後 │ 為避免低估病人關│ ││ │ 第五節負責,依美國骨│ 屈0度、左屈0度、右屈3度,遺存 │ 節活動角度,如懷│ ││ │ 科醫師學會資料,腰椎│ 顯著運動障礙】診斷書。 │ 疑病人是因疼痛而│ ││ │ 正常活動範圍:前屈80│⑵、綜上,楊昶漛脊椎固定的節數除未│ 無法執行相關活動│ ││ │ 度,後仰25度,左右側│ 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遺存│ ,則會於病歷紀載│ ││ │ 屈各35度。 │ 顯著運動失能」外,依醫療學理,│ 「無法評估(Not │ ││ │ │ 若因其脊椎固定可能影響部分脊椎│ accessed)」,故│ ││ │ │ 活動度,但也不至於達到陳功恆醫│ 此意見而講,僅能│ ││ │ │ 師診斷書所載【前屈為0度、後屈0│ 認部分符合常規。│ ││ │ │ 度、左屈0度、右屈3度,遺存顯著│二、左揭㈡之醫療學理│ ││ │ │ 運動障礙】之情形,故與醫療學理│ ,基本上符合常規│ ││ │ │ 不符。 │ ,惟如病人是因為│ │├─┼────────────┼─────────────────┤ 疼痛而導致不敢動│ ││2│⑴、手術後無明顯其他併發│⑴、楊昶漛97年11月24日於高雄榮總手│ 或無法活動關節,│ ││ │ 症狀時,不會衍生神經│ 術,手術後並無嚴重感染、骨髓炎│ 建議此部分應在病│ ││ │ 功能障礙,下肢肌力可│ 或其他併發症等會影響關節活動度│ 歷上詳實紀載,且│ ││ │ 達正常,行走、跑步、│ 之問題,且於手術後第3天即可藉 │ 活動度部分應寫「│ ││ │ 上下樓梯等均不受影響│ 助輪椅下床活動,手術後第5天起 │ 無法評估(Not │ ││ │ 。倘手術後有惡化情形│ 可著背架無須輪椅可下床活動,住│ accessed)」,始│ ││ │ ,應進行檢查,探查惡│ 院期間還可請假返家,病歷紀錄亦│ 符合常規。 │ ││ │ 化之原因並適時進行治│ 未見神經學症狀殘留,「病患出院│ │ ││ │ 療。 │ 護理計畫」載明楊昶漛可自我照顧│ │ ││ │⑵、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 無需他人協助,僅需使用背架。 │ │ ││ │ 代表的意義: │⑵、另高雄榮總97年12月18日至98年7 │ │ ││ │0分:肌肉無自主收縮。 │ 月7日後續的門診紀錄,不同的醫 │ │ ││ │1分:有肌肉收縮但無任何│ 師均未記載楊昶漛有活動及肌力缺│ │ ││ │ 關節活動(上下肢:│ 損之情形。 │ │ ││ │ 完全癱軟於床上)。│⑶、惟陳功恆醫師卻於98年8月25日門 │ │ ││ │2分:無法抵抗重力,但在│ 診病歷紀錄軀幹活動範圍受限,前│ │ ││ │ 水平面上可做關節活│ 、後、左、右屈曲0度,雙髖部肌 │ │ ││ │ 動(上肢:只能垂放│ 力3~4分、雙膝3-分、雙踝2分,活│ │ ││ │ ,無法提起;下肢:│ 動情況需他人協助且活動持續力差│ │ ││ │ 只能於床上輕微水平│ ,且於98年10月12日開立【前屈為│ │ ││ │ 移動)。 │ 0度、後屈0度、左屈0度、右屈3度│ │ ││ │3分:可抵抗重力,並可做│ ,遺存顯著運動障礙】之診斷書。│ │ ││ │ 完整的關節活動(上│⑷、綜上,楊昶漛於97年12月4日出院 │ │ ││ │ 肢:只能短暫抬起/ │ 返家時,僅須使用背架,可自我照│ │ ││ │ 高度低於肩;下肢:│ 顧無需他人協助,且截至98年7月7│ │ ││ │ 必須坐輪椅,無法行│ 日高雄榮總的門診紀錄均未記載楊│ │ ││ │ 走)。 │ 昶漛有活動及肌力缺損之情形,依│ │ ││ │4分:可抵抗中等程度阻力│ 醫療學理,楊昶漛不至於98年8月 │ │ ││ │ 及可做完整的關節活│ 25日就診陳功恆醫師門診後立即導│ │ ││ │ 動(上肢:只能短暫│ 致軀幹活動範圍受限,前、後、左│ │ ││ │ 抬起;下肢:可於他│ 、右屈曲0度,雙髖部肌力3~4分、│ │ ││ │ 人扶助下,短暫行走│ 雙膝3-分、雙踝2分,活動情況需 │ │ ││ │ )。 │ 他人協助且活動持續力差,故陳功│ │ ││ │5分:可抵抗強大阻力及可│ 恆醫師之紀錄與醫療學理及高雄榮│ │ ││ │ 做完整的關節活動(│ 總病歷不符。 │ │ ││ │ 上下肢:完全正常活│ │ │ ││ │ 動)。 │ │ │ │├─┼────────────┼─────────────────┼──────────┤ ││3│ │病歷記載矛盾: │ │ ││ │ │陳功恆醫師於98/8/25~98/10/12的門 │ │ ││ │ │診皆記錄個案有前屈為0度、後屈0度、│ │ ││ │ │左屈0度的情形,但同院醫師黃雅凰的 │ │ ││ │ │門診記錄卻不再提及,顯示黃雅凰醫師│ │ ││ │ │可能亦不認同陳功恆醫師所載之活動角│ │ ││ │ │度。 │ │ │└─┴────────────┴─────────────────┴──────────┴────┘┌────────────────────────────────────────────────┐│玖之三、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定報告所載被告楊昶漛案情及就診經過 │├─┬──────────────────────────────────────────────┤│㈠│個案97/11/19發生意外事故至高雄榮總急診就診,經診斷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於97/11/19~97/12/4住 ││、│院,97/11/24行第一腰椎椎體切除併人工椎體置換及第十二胸椎至第二腰椎三節後側椎釘固定術,97/12/││案│18~98/7/7於骨科及復健科門診治療7次,98/12/21~99/8/12再因持續背痛及頸部痠痛、手麻等求診骨科││情│與復健科,復健科診斷為頸椎滑脫。於98/8/25起在民生醫院復健治療及門診追蹤,並在98/10/12由陳功 ││經│恆醫師開立【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固定器術後;因上述疾患致胸腰椎僵直,經X光檢測,前屈為0度、後││過│屈0度、左屈0度、右屈3度,遺存顯著運動障礙】之診斷書。 │├─┼──────────────────────────────────────────────┤│㈡│1、高雄榮總病歷: ││、│ ⑴、個案97/11/19發生意外事故至高雄榮總急診就診,經診斷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於97/11/19~97/1││就│ 2/4住院,97/11/24行第一腰椎椎體切除併人工椎體置換及第十二胸椎至第二腰椎三節後側椎釘固 ││診│ 定術。97/11/27手術後第3天護理記錄記載個案可藉助輪椅下床活動,97/11/29手術後第5天起可著││經│ 背架下床活動,醫師的病程記錄未見有神經學症狀殘留,僅腰部持續痠痛。97/12/3請假四小時返 ││過│ 家。「病患出院護理計畫記載個案可自我照顧無需他人協助,僅須使用背架。 ││ │ ⑵、97/12/18~98/7/7骨科及復健科門診治療7次,除98/7/7復健科門診記載肌電圖報告結果為右側坐 ││ │ 骨神經嚴重病變外,骨科及復健科不同醫師之門診記錄均未記載個案有活動及肌力缺損之情形。 ││ │2、民生醫院病歷: ││ │ ⑴、個案於98/8/25至陳功恆醫師門診初診,記錄主訴自97/11發生事故後,現雙腳虛弱酸麻無力,醫師││ │ 觀察記載描述軀幹活動範圍受限,前、後、左、右屈曲0度,雙髖部肌力3~4分、雙膝3-分、雙踩2││ │ 分,活動情況需他人協助且活動持續力差。 ││ │ ⑵、後續門診記錄變化 ││ │ ①、98/9/23~98/10/12陳功恆醫師於門診病歷所載之內容相同,僅活動持續時間由5分鐘進步至8分 ││ │ 鐘。 ││ │ ②、98/10/12陳功恆醫師開立【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固定器術後;因上述疾患致胸腰椎僵直,經X ││ │ 光檢測,前屈為0度、後屈0度、左屈0度、右屈3度,遺存顯著運動障礙】之診斷書。 ││ │ ③、98/10/30改由黃雅凰醫師看診後,門診病歷就未再提及活動角度0度等內容。 │└─┴──────────────────────────────────────────────┘┌────────────────────────────────────────────────┐│玖之四、書物證 │├─┬───────────────────────────────────────┬──────┤│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頁數) │ 備 註 │├─┼───────────────────────────────────────┼──────┤│㈠│1、國泰人壽101年1月4日國壽字第101010112號函暨楊昶漛保險給付附表、理賠申請書、│ ││、│ 相關診斷書(偵一卷231、264-265頁) │ ││警│2、國泰人壽103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3012119號函暨所附理賠狀況一覽表(偵六卷273、│ ││、│ 276頁) │ ││偵│3、國泰人壽103年2月27日國壽字第103022757號函暨被告楊昶漛之理賠申請書、醫務意 │ ││卷│ 見單、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98.10.12)、調查報告書、高雄榮民醫院出院病歷摘要│ ││ │ (偵七卷87-89反頁) │ ││ │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30日中壽契費字第1020005889號函暨被告楊昶 │ ││ │ 漛之投保資料明細表(偵六卷256-257頁) │ ││ │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2日中壽理字第1030000242號函暨所附楊昶漛保│ ││ │ 險金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12日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97年12月│ ││ │ 4日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出院病歷摘要、保險金自動匯款委託書、中國人壽 │ ││ │ 98年10月29日理賠調查報告書、中國人壽理賠事故過程問卷(偵七卷27-35頁) │ ││ │6、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12日診斷證明書(警一卷563頁) │ ││ │7、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楊昶漛病歷(警一卷570-573頁、偵一卷139-140反頁) │ ││ │8、高雄榮民總醫院98年7月7日診斷證明書(警一卷565頁) │ ││ │9、高雄榮民總醫院97年12月18日診斷證明書(警一卷566頁)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101年2月6日高總管字第000000000│ ││ │ 2號函暨所附楊昶漛病歷(偵三卷91-144頁) │ ││ │、案件進度書、受託案件辦理流程紀錄表(警一卷558-560頁) │ ││ │、楊昶漛X光照片6張(警一卷567-569頁) │ ││ │、被告楊昶漛活動影像翻拍照片8張(偵五卷31頁) │ ││ │、保險犯罪防治中心楊昶漛醫療鑑定報告(置外卷第37-41頁) │ │├─┼───────────────────────────────────────┼──────┤│㈡│1、國泰萬代福(211)終身壽險契約條款、國泰人壽全心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暨附表 │ ││、│ 、國泰附加傷害保險給付附約條款暨附表、附加醫療保險金條款(一)、(二)(易│ ││院│ 十五卷99-137頁) │ ││卷│2、國泰萬代福211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易十五卷95-98頁) │ ││ │3、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易九卷281-317 │ ││ │ 頁) │ ││ │4、國泰達康一O一終身壽險契約條款暨附表、國泰人壽保順保險費豁免附約、國泰人壽 │ ││ │ 全心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暨附表、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暨附表及附加醫療│ ││ │ 保險金條款(甲)、(丙)、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暨附表及附加醫療保險金│ ││ │ 條款(甲)、(丙)(易十五卷147-206頁) │ ││ │5、國泰人壽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易十五卷139-145頁) │ ││ │6、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易九卷319-345頁) │ ││ │7、楊昶漛國泰人壽98年10月22日理賠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8年10月12日診斷證明書、國泰人壽98年11月17日調查報告書、國│ ││ │ 泰人壽98.10.27殘廢狀況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高雄榮民總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國 │ ││ │ 泰人壽理賠給付通知書2份(易十四卷421-428頁) │ ││ │8、瑞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易十一卷191-196頁) │ ││ │9、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易十一卷197-208頁) │ ││ │、中國人壽(原美商瑞泰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單頁面、附表(一)殘廢程度│ ││ │ 與保險金給付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批註單暨保單頁面(│ ││ │ 易九卷347-355頁) │ ││ │、中國人壽(原美商瑞泰人壽)保單號碼X0000000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要保書(易十一│ ││ │ 卷185-189頁) │ ││ │、高雄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7日高總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楊昶漛病歷(易十二│ ││ │ 卷331-348頁) │ ││ │、美國、日本與台灣身軀幹殘障關節生理範圍比較表、身體各部位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 ││ │ 覽表(易七卷431-432頁) │ │└─┴───────────────────────────────────────┴──────┘┌────────────────────────────────────────────┐│附表拾:起訴及判決情形 │├─┬─────┬───────┬────────────────┬───────────┤│ │申請名義人│本案起訴之被告│本院之判決結果 │備 註│├─┼─────┼───────┼────────────────┼───────────┤│1│何兆偉部分│何兆偉、史文榮│⑴、四位被告均有罪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 │ │許乃薇、陳功恆│ │ │├─┼─────┼───────┼────────────────┼───────────┤│2│吳金得部分│吳金得、史文榮│⑴、有罪:吳金得、史文榮、許乃薇│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 │ │許乃薇、陳功恆│⑵、無罪:陳功恆 │ │├─┼─────┼───────┼────────────────┼───────────┤│3│陳紫寧部分│陳紫寧、史文榮│⑴、三位被告均有罪。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 │ │陳功恆。 │ │ │├─┼─────┼───────┼────────────────┼───────────┤│4│鄧琬淑部分│鄧琬淑、史文榮│⑴、四位被告均有罪。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 │ │劉亮妤、陳功恆│ │ │├─┼─────┼───────┼────────────────┼───────────┤│5│吳崇禮部分│吳崇禮、史文榮│⑴、四位被告,均有罪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 │ │許乃薇、陳功恆│ │ │├─┼─────┼───────┼────────────────┼───────────┤│6│楊昶漛部分│楊昶漛、史文榮│⑴、三位被告,均無罪。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 │ │陳功恆。 │ │ │├─┼─────┼───────┼────────────────┼───────────┤│7│蔡秀雲部分│蔡秀雲、陳禾宸│⑴、有罪:蔡秀雲、陳禾宸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 │ │陳功恆。 │⑵、無罪:陳功恆 │ │├─┼─────┼───────┼────────────────┼───────────┤│8│楊進安部分│楊進安、陳禾宸│⑴、有罪:楊進安、陳禾宸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 ││ │ │陳功恆。 │⑵、部分有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 │ │ │ :陳功恆 │ │├─┼─────┼───────┼────────────────┼───────────┤│9│柯清和部分│柯清合、陳禾宸│⑴、有罪:柯清合、陳禾宸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 ││ │ │陳功恆。 │⑵、無罪:陳功恆 │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