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勝衍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被 告 高裕琛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律師被 告 陳志瑛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王正宏律師被 告 林冠廷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給付總額」欄所載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均應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6年7月27日所宣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給付總額」欄所載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為顯然之錯誤,對照全文,均不影響判決之文意,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詹尚晃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表:
┌──┬─────────────┐│編號│內容 │├──┼─────────────┤│1 │80萬 │├──┼─────────────┤│2 │88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