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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美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9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美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IC板3 片及代幣1350枚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臺非字第176 號判例參照),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扣得IC板3 片及代幣1350枚業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557 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卷附該刑事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該扣案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強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