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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8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國雄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國雄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4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4月12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