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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3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進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貳臺、IC板肆片及代幣壹拾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進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電子遊戲機臺2臺、IC板4片及代幣11枚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907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電子遊戲機臺2臺、IC板4片及代幣11枚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