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震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執聲字第2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震東犯如附表所示脫逃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震東因脫逃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震東因犯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脫逃等4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4 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4 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5 年8 月9 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資惠┌──────────────────────────────┐│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脫逃 │ 妨害公務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 104 年10月20日 │ 104 年10 月20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5280 號 │第25280 號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最 後├────┼──────────┼──────────┤│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254 號│105 年度易字第254 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5 年7 月11日 │ 105 年7 月11日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254 號│103 年度易字第254 號││判 決├────┼──────────┼──────────┤│ │判 決│ 105 年8 月9 日 │ 105 年8 月9 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5 月確定。 │└────────┴─────────────────────┘┌──────────────────────────────┐│附表: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 月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22日採尿之│104 年10月22日採尿之││ │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0號 │字第130號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最 後├────┼──────────┼──────────┤│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405 號│105 年度訴字第405 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5 年7 月26日 │ 105 年7 月26日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405 號│105 年度訴字第405 號││判 決├────┼──────────┼──────────┤│ │判 決│ 105 年8 月16日 │ 105 年8 月16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附表編號3 、4 所示2 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1 年4 月確定。 │└────────┴─────────────────────┘

裁判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