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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108年度訴字第15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珍瑜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被 告 林明勳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酈瀅鵑律師被 告 蔡耀賢被 告 劉復忠(原名劉復中)被 告 顏登在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廖威斯律師(民國107年11月解除委任)被 告 周銘彥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酈瀅鵑律師被 告 鄭有富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蘇昱銘律師(民國108年3月解除委任)被 告 潘信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903 號、104 年度偵字第14297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珍瑜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1 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林明勳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2 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蔡耀賢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3-⑴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3-⑵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劉復忠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4 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宣告如附表一編號4 「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內容。

顏登在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5-⑴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5-⑵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5-⑶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並各宣告如附表一編號5 「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內容。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周銘彥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6-⑴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6-⑵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6-⑶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鄭有富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宣告如該欄所示之沒收內容。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潘信丞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1 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潘信丞其他被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原名劉復中)、顏登在、周銘彥依序為意識新象有限公司(下稱意識新象公司)、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映懋公司)、鼎豐盛洗衣有限公司(下稱鼎豐盛公司)、三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澤公司)、盟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盟登公司)及茗星有限公司(下稱茗星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另鄭有富(原名鄭昌隆)因曾任職金融機構,熟悉金融機構對於企業貸款之徵信、審核方式,乃對外宣稱可為企業檢視報稅資料及財務報表,並可視融資需要予以調整、修改,以利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潘信丞(原名潘家榮)則於民國98年、99年間受僱於鄭有富,並依鄭有富指示,利用電腦軟體進行企業報稅資料、財務報表等文件之修改工作。而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因各自經營之公司或有財務困窘、營運不佳、購置廠房設備、財務週轉等資金需求,為求順利向金融機構取得借款或所需額度之款項,乃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王珍瑜與鄭有富、潘信丞均明知依意識新象公司之營業狀況

及條件,尚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借足所需資金,為使金融機構提高貸款授信額度以取得所需款項,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變造準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以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而於附表一編號1 「犯罪手法」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使所示金融機構核貸如所示金額之款項予意識新象公司,以供王珍瑜調度使用。

㈡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與鄭有富均明知

依林明勳等人所經營之各該公司營業狀況及條件,尚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借足所需資金,為使金融機構提高貸款授信額度以取得所需款項,竟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由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各別與鄭有富、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變造準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以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至6 「犯罪手法」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使所示各該金融機構核貸如所示金額之款項予各該公司,以供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調度使用。嗣因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接獲檢舉,經調查後,遂於103 年

5 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鄭有富位於高雄市○○區○○街○ ○○ 號之住處及址設高雄市○○區○○街○○○ 號之營業處所執行搜索,進而查獲全情。

二、案經高雄市調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㈡茲就被告鄭有富及辯護人否認王珍瑜、顏登在、潘信丞、董

子申於高雄市調處調查員詢問(以下簡稱調詢)時所為陳述,以及王珍瑜、顏登在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部分說明如下:

⒈王珍瑜之調詢陳述部分:

王珍瑜於103 年5 月27日調詢時,就有關委託被告鄭有富辦理本件意識新象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之過程、如何交付相關報稅資料、給付佣金予鄭有富之方式或金額等節所為之陳述,與其嗣後在本院106 年11月20日審理期日以證人身分到庭所為之證述存有歧異。惟王珍瑜於調詢之陳述,係因董子申於99年12月20日向高雄市調處檢舉被告鄭有富涉嫌以前揭手法協助意識新象公司向銀行詐貸款項之事,經高雄市調處調查後,王珍瑜因而經高雄市調處以犯罪嫌疑人身分通知到場說明,並於律師陪同下,在該處之辦公處所,由調查員先告知所涉罪名及得行使之權利後,針對調查員之各該詢問所為,而就王珍瑜為陳述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以觀,並未見其有遭受任何不正對待,致其陳述並非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情事,且其當時之陳述,距本件案發時間較近,理當記憶較為清晰,並係依憑個人知覺經驗而為陳述,堪認其於調詢之陳述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指之信用性。又觀之王珍瑜於本院交互詰問過程中,對於問及交付申貸資料給鄭有富之時間、交付報稅資料給鄭有富之方式、佣金數額及給付方式等節,曾表示不太記得、無法確定,因為時間太久了,當初在調查局做筆錄時,我能夠依照一些印象來回答,經過也快10年了等語(見訴三卷第157 頁、第158 頁、第161 頁至第

164 頁、第168 頁至第170 頁),足見其在審判中之證述,實有因時間之經過致記憶不清之情形,酌以人類對於外在事件之記憶,如無其他特殊情形,將隨時間之經過而逐漸模糊、淡忘係屬常態,在此情形下,自可認難以再自王珍瑜處取得與其在審判外陳述相符之證述,而王珍瑜於調詢時所述復為證明被告鄭有富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揭說明,應認上開陳述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⒉顏登在之調詢陳述部分:

顏登在於104 年2 月9 日調詢時,就有關將盟登公司報稅及營收資料交予被告鄭有富之目的,是否在供其製作用以向銀行申貸之文件一節,與其嗣後在本院107 年8 月13日審理期日以證人身分到庭所為之證述並非相符,可見顏登在之陳述已有前後不符之情形。觀諸顏登在調詢之陳述(見調查一卷第22頁至第25頁),係高雄市調處於偵辦本案過程中,以犯罪嫌疑人身分通知顏登在至辦公處所說明,由調查員先告知所涉罪名及得行使之權利,且經其表示不需要請辯護人到場後始開始詢問,並以一問一答方式,由調查員詢問與本案相關之案情,待其陳述後記載於筆錄,並於製作完畢後經其閱覽筆錄無訛,再簽名按捺指印完成,此有顏登在之調詢筆錄可稽;又顏登在於調詢時之供述,當係依憑個人知覺經驗、當時之記憶狀況而為,所述內容在客觀上亦非有悖經驗及論理法則;而其當時雖係在高雄市調處就本案先行詢問被告鄭有富後,始受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然經與其日後在審判中陳述之情形相較,應較無充裕時間全盤考量、衡酌供詞之利害關係。是綜合上開客觀環境,自可認顏登在於調詢之陳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該等陳述係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且與本案有重要關係,為證明被告鄭有富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前引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⒊王珍瑜、顏登在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部分:

王珍瑜於104 年8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係先後以被告、證人(經具結)身分接受訊問,至顏登在於偵查中係以被告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而自檢察官對其等訊問過程之外部情況及卷附事證形式觀察,其等所為之陳述並無顯然不可信之情形,被告鄭有富之辯護人亦未釋明或指出證明方法佐證王珍瑜、顏登在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是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第2 項規定,均得為證據。⒋潘信丞之調詢陳述部分:

本件檢察官以潘信丞之調詢陳述作為認定被告鄭有富犯罪之證據,而被告鄭有富及辯護人既已否認潘信丞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且檢察官於審判中復未聲請傳喚潘信丞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詰問,依前開規定,應認潘信丞之調詢陳述就被告鄭有富部分不具證據能力。

⒌董子申之調詢陳述部分:

董子申於99年12月20日及同年月22日之調詢陳述,本院並未援引作為認定被告鄭有富犯罪事實之證據,故不贅述此部分有無證據能力。

㈢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判決下列所引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各被告就被訴事實之辯解:㈠被告王珍瑜(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 部分)全部坦承。

㈡被告林明勳(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2 部分)

我在大陸有設公司,是用小三通模式去運輸,所以臺灣這裡沒有具體營收,這部分的營收沒有真實呈現出來,我當時是提供客戶訂單給鄭有富,讓他去修改公司報表,把海外隱藏收入反映出來,且我本來就是有權製作報表之人,並無偽造文書的問題,貸款事後也按期清償,我沒有詐欺跟偽造文書的意圖云云。

㈢被告蔡耀賢(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 部分)

相關報表事後雖有修改,但我是將跟飯店合作的訂單中沒有開發票的部分,即內帳及收據等資料,拿給鄭有富看,由鄭有富將這部分記在上面云云。

㈣被告劉復忠(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4 部分)

我向銀行貸款的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雖有修改,但我是將公司製作的內帳,就是沒有開發票的部分提供給鄭有富,讓鄭有富依公司實際營業額去做更改,上開文件都是真實的,只是補稅程序沒做好而已,我並無詐欺及偽造文書的意思云云。

㈤被告顏登在(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5 部分)

我在大陸有工廠,有營業額,外匯款項都有進來臺灣的銀行,我只是將我大陸的營收從臺灣這裡做出來而已,我是提供大陸工廠的出貨單、水單等公司真實營運資料給鄭有富看,我不認為這是偽造文書跟詐欺,且華南銀行、第一銀行與盟登公司已有往來,本件只是延續貸款,如果我真的要騙銀行,不會找岳父、岳母及配偶當連帶保證人云云。

㈥被告周銘彥(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6 部分)

我是從事茶葉的進出口,是將茶葉利用小三通方式運送到大陸,報表修改只是呈現我的隱藏性收入,我是將電腦報表、出貨單提供給鄭有富,且我本來就是有權製作報表之人,並無偽造文書的問題,我也如期繳付貸款,並沒有對銀行詐欺的意思云云。

㈦被告鄭有富(事實欄一、㈠、㈡,即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

)我是根據其他被告提供的公司內帳、水單、外匯單等隱藏性收入部分之真實資料去修改報表,我是受其他被告委託製作、修改財務報表,故非無權製作,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名,且我有告知他們要跟會計師溝通,如果要使用,也要先向國稅局補稅,不是直接拿去向銀行申貸,另修改財務報表部分,因其他被告並未向國稅局申報,尚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情形,且我未參與其他被告持修改後報表向銀行貸款之過程,故其他被告縱有詐欺情事,亦與我無關云云。

㈧被告潘信丞(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 部分)全部坦承。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基礎事實部分:

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依序為意識新象公司、映懋公司、鼎豐盛公司、三澤公司、盟登公司、茗星公司之負責人,均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鄭有富因曾任職金融機構,熟悉金融機構對於企業貸款之徵信、審核方式,並對外宣稱可為企業檢視報稅資料及財務報表,被告潘信丞則曾受僱於鄭有富,依鄭有富指示,利用電腦軟體進行企業報稅資料、財務報表等文件內容之修改工作。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因各自經營之公司有財務困窘、營運不佳、購置廠房設備或財務周轉等資金需求,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犯罪手法」欄所示時間,將各自所營公司前已向稅捐稽徵機關完成申報手續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交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文件上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欄位內之金額數字加以修改,再指示潘信丞或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Photoshop 」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金額數字修改為如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情形後,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即分別持修改後之文件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各該金融機構即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貸款予各該公司。

又在本件遭查獲前,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均未依上開文件修改後之結果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繳營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相關稅款等情,業據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鄭有富、潘信丞供承在卷,並有中小企銀錦和分行提供之意識新象公司客戶授信申請書、個人資料表、授信審核書、94、

95、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7年

1 月至98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銀行南東分行提供之三澤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查覆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

0 年1 月至101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銀行提供之映懋公司額度支用申請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3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渣打銀行三多分行提供之盟登公司保證人資料表與快速貸款申請書、100 年3 月至101 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提供之盟登公司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1 年3 月至101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銀行灣內分行提供之盟登公司授信案件批覆書、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1 年5 月至102 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銀行左營分行提供之鼎豐盛公司授信申請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小企銀仁大分行提供之鼎豐盛公司客戶授信申請書及借據、97至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

1 月至101 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銀行提供之茗星公司額度支用申請書、100 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2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富邦銀行安平分行提供之茗星公司授信申請書、「展業金」專案融資申請書暨調查表、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0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華南銀行新市分行提供之茗星公司授信申請書、98至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1 年1 月至101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扣押之外接式硬碟所存三澤公司之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映懋公司之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3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盟登公司之97至99、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鼎豐盛公司之99年3 月至101 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茗星公司之98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國稅局提供之意識新象公司94、95、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7年1 月至98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三澤公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

0 年2 月至101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映懋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4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盟登公司97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2 月至102 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鼎豐盛公司97至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2 月至101 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提供之茗星公司98至

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

2 月至102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高雄市調處整理之意識新象公司等6 家公司申貸資料彙整表、意識新象公司等6 家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調查處104 年度檢管字第191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104 年12月30日104 仁大字第126 號函暨所附鼎豐盛公司客戶授信申請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0 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4 年12月18日左營營字第10450012361 號函暨所附鼎豐盛公司授信申請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

1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29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41018461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申請書、100 年11月2 日至10

1 年4 月26日匯款水單、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1 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104 年12月23日華籬催字第10400022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101 、102 年度公司戶信用調查表、97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2 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04 年12月22日一灣內字第00

154 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102 年3 月4 日企業戶徵信報告及財務報表分析資料、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

5 年1 月7 日(104 )星展帳發(明)字第01010 號函暨所附映懋公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 月至100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23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三澤公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 年1 月至101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49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104 年12月23日104 錦和催字第90號函暨所附意識新象公司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94至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7年1月至98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預估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金融處104年12月29日新企字第1040000119 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申請書、「展業金」專案融資申請書暨調查表、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104年12月29日(104)華新字第104068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信用調查表、放款帳戶資料查詢單、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5 年1月11日(104)星展帳發(明)字第1009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102 年1月至103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2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暨資產負債表、100至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2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聲明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3月3日刑事陳報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10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2483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105年3月9日105錦和催字第026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5年4月11日銀局(控)字第10500052430 號書函、本院105 年度院總管字第1592號扣押物品清單、鄭有富提出之授信徵信調查作業流程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10月11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1051022495號函暨所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網路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範例、王珍瑜提出之補稅說明資料、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 年3月22日左營營字第10600010051號函暨所附說明事項、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鼎豐盛公司之放款借據、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06年3月22日一灣內字第41號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106年3月27日華籬催字第1060006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97至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0年1月至102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資料封面、華南商業銀行授信業務對保作業應注意事項、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106年3月24日華新市催字第106013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5日北富銀新企字第1060001257 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開戶主檔及往來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7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07265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106年3月30日106錦和催字第28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106 年4月27日106仁大字第51號函、星展(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25日刑事陳報狀、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106年7月13日華籬催字第10600011號函暨所附本院103年5月6日雄院隆102司執丞字第175192號債權憑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年7月17日左營營字第10650007531號函、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106年7 月12日華新市催字第106048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06 年7月14日一灣內字第00093號函、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月18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49 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9日刑事陳報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9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15522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7月1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9369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106 年7月19日106錦和催字第055 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106年7月26日106仁大字第101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金融處106 年8月2日新企字第1060000078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7年9月25日北區國稅中和營字第1072324955號書函暨所附意識新象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97年5月至98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7年9月25日南區國稅新化營所字第1072549361號函暨所附茗星公司100至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103 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7年9月26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72187600號函暨所附鼎豐盛公司99年5 月至8 月、100年9月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7 年10月17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070299694號函暨所附映懋公司97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9年1月至6月、100年3月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7年11月15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70185970 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99年1月至12月、101年3月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11月16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072112081 號函暨所附盟登公司100、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更正前後之100、101年資產負債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9日授管管字第1070105882 號函、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2日刑事陳報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2日

107 徵信字第1076024183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3日北富銀企管字第1070005289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7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26175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12月5日一總徵徵字第108233 號函暨所附說明文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5日銀授審乙字第1070083262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見調查一卷第62頁至第164頁;調查二卷第1頁至第57頁、第70頁至第146 頁、第158頁至第164頁;偵一卷第27頁、第28頁、第33頁至第50頁;偵二卷第10頁至第221頁、第257頁至第273頁、第345頁至第352頁、第355頁至第361頁、第375頁至第423 頁、第446頁至第449頁;偵三卷第12頁、第13頁、第16頁至第18頁;審訴卷第74頁至第76頁;訴一卷第54頁、第55頁、第206頁至第208頁;訴二卷第180頁至第235頁;訴三卷第1 頁至第13頁、第15頁、第16頁、第20頁、第21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75頁至第79頁、第81頁;訴四卷第90頁至第112頁、第114頁至第116頁、第123頁至第136頁、第156頁至第163頁、第165頁至第173頁、第177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86頁;訴七卷第37頁),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王珍瑜、潘信丞部分:

訊據被告王珍瑜、潘信丞對於前揭與自己有關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且就鄭有富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確有以如所示方式修改附表二之㈠所示文件部分,亦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鄭有富於調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見調查一卷第28頁、第34頁、偵一卷第207 頁),並有前開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罪事實相關之證據存卷可查,足認被告王珍瑜、潘信丞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㈢被告鄭有富修改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之各該數據,並非依據各該公司之真實營業及收入狀況而為:

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鄭有富均辯稱提供給銀行之申貸資料,係鄭有富依據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提供之各該公司有關隱藏性收入之資料加以修改、調整,各該申貸文件上之數據均為公司之真實營運情形云云。經查:

⒈被告林明勳就上開所辯,固提出中國大陸廠商向映懋公司訂

購貨物之訂購單及採購契約書為證(見訴二卷第116 頁至第

150 頁)。然查:⑴觀諸上開訂購單所載訂購日期均係介於100 年11月12日至10

1 年7 月31日期間,縱映懋公司確有如上開訂購單所示之營業收入,此部分已非得列入附表二之㈡所示文件記載之營業收入範圍,亦即,上開訂購單與本件實不具關連性。

⑵上開採購契約書雖係在98年、99年間所簽立,然經分別加總

98年、99年之買賣價金數額(均以美元為單位),各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均遠不及附表二之㈡編號1 、3 所示文件「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關於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差額,亦即林明勳所稱上開隱藏性收入之總額,與向星展銀行提出之附表二之㈡編號1 、3 所示文件經修改後之營業收入總額明顯無法吻合,準此,已難信鄭有富係依照林明勳提供之映懋公司實際經營現況進行修改。

⑶又林明勳於審理時供稱:整體報表是兩岸加起來的總金額,

修改部分是單純增加小三通部分,內銷部分沒有隱藏性收入,亦無退回、折讓之情形,我的客戶都是在中國大陸,小三通不用稅,都適用零稅率,每次貨品離岸價格平均約2 、30

0 萬元台幣,小三通部分是由大陸公司直接收人民幣,在97年到101 年間,小三通賣到大陸與國內銷貨比例,國內是60%,小三通是40%,成本部分沒有隱藏,因為是正常進貨,還是有廠商的發票,理論上修改報表時,有關成本之項目是不會更動的,銀行存款實際上也有增加,因我們人民幣是透過地下匯兌的方式更換回來的,並沒有走正規的金融管道回來等語(見訴五卷第25頁至第30頁)。然觀之林明勳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時提出之99年3 月至100 年10月之401 報表,可知林明勳於每二個月申報時,業已將映懋公司經海關及非經海關之零稅率銷售額部分向國稅局提出申報,亦即,就林明勳所稱以小三通模式在中國大陸地區銷貨之收入部分,已每二個月定期向國稅局申報,事後自無所謂海外隱藏性收入未能呈現在401 報表之情形;且依附表二之㈡編號1 、3 所示文件「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關於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差額,亦明顯高於林明勳所稱小三通銷貨收入佔全部收入百分之40之比例;另修改上開文件之目的既在補列隱藏性收入部分,且林明勳供稱成本部分並無隱藏,惟比對附表二之㈡編號1 、3 所示文件「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關於營業成本、薪資支出、其他費用項目之差額,可知此部分金額於修改後亦大幅增加;再者,林明勳於本院108 年

9 月23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詰問,乃具結證稱:「(問:你剛剛一再提到訂單,但訂單不代表有出貨、不代表有收到款項,有無其他出貨單、匯款水單等證據來佐證你們確實有真實交易情況?)當時的收款是由大陸公司直接收人民幣,客戶直接匯款到大陸公司,水單並沒有匯到臺灣來。」、「(問:你剛剛說在大陸的出貨,是由大陸公司直接收到人民幣貨款,那貨款如何到你在臺灣公司的帳戶?)後來並沒有匯回來,因為這個並沒有正式的程序,這個錢沒有匯回來,留在大陸公司作為大陸公司的營運使用。」、「(問:你剛剛說出貨是從臺灣出貨,如果錢都沒有匯回來,如何有錢繼續出貨?)因為大陸公司也是我們的公司,我們在臺灣、韓國進貨時,會跟韓國協商,由大陸公司匯款給韓國,用這種模式。」、「(問:大陸公司匯款給韓國,也只支付你原本應支付的貨款,他的盈餘如何體現在你臺灣的收入上?)大陸的盈餘無法在臺灣這邊體現出來。」、「(問:臺灣公司如何取得這些盈餘?)只有請大陸公司代付貨款到韓國,等於我這邊的貨款少支出到國外。」等語(見訴六卷第22頁、第23頁),可見映懋公司就中國大陸地區之銷貨收入,實際上並未流入映懋公司在臺灣之帳戶,當無其先前所辯修改後之資產負債表上銀行存款增加係因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人民幣兌為新臺幣所致。綜合上開各節以觀,足認被告鄭有富於修改映懋公司如附表二之㈡所示文件時,並未參考或依據映懋公司實際經營狀況而為。

⑷況經比對附表二之㈡所示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

與「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二者於各項目或科目金額數字之變化情形,可知修改後之金額數字大多係以百萬、千萬等整數為基礎進行加、減,明顯與一般公司行號之營收或費用支出通常存有尾數零頭之情形有異,益徵林明勳、鄭有富辯稱係依真實資料修改、調整上開文件一情實為子虛,不足採信。

⒉被告蔡耀賢雖辯稱是將鼎豐盛公司與飯店合作之訂單中未開

發票的部分提供給鄭有富參考,以修改附表二之㈢所示文件內容云云。然查:

⑴被告蔡耀賢始終未能提出所指未開立發票之隱藏性收入相關憑證或資料,蔡耀賢此部分所辯已難採信。

⑵蔡耀賢於審理時供稱:鼎豐盛公司是單純提供洗衣勞務,並

無經營商品之經銷,公司的隱藏性收入單純是國內部分,與外銷無關,有開發票與沒開發票之營收比例,沒開發票約佔

4 、5 成,公司提供洗衣勞務,係以支票或現金方式收款,兩者在金額上差不多,在取得消耗性原物料及非消耗性固定資產時,也有未拿發票的情形,我不清楚固定成本支出於向國稅局申報時有無列上去,就薪資、廣告費、水電瓦斯費、交易費、保險費等費用支出,於向國稅局報稅時,確有核實列載等語(見訴五卷第31頁至第34頁)。然觀諸附表二之㈢編號1 、3 、5 所示文件「向中小企銀申貸之變造數字」、「向臺灣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關於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差額,均明顯高於蔡耀賢所稱未開發票之營收佔全部收入4 、5 成之比例,而就營業成本項目之差額部分,則係以數倍之金額大幅增加;又修改上開文件之目的既在補列所謂未開立發票之收入部分,且蔡耀賢供稱薪資、廣告費、水電瓦斯費、交易費、保險費等費用支出,於向國稅局申報時,均已核實列載,惟比對附表二之㈢編號1 、3 、5 所示文件「向中小企銀申貸之變造數字」、「向臺灣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關於薪資支出、水電瓦斯費、廣告費、保險費、修繕費等項目之差額,顯示上開費用金額於修改後亦大幅增加;再者,倘如蔡耀賢、鄭有富所辯僅將未開發票部分之收入填入上開文件,則鄭有富何以更動附表二之㈢編號7 至17所示文件右上方關於使用發票份數之記載,且更動後呈現使用發票份數增加之結果。凡此,實已無從認為鄭有富係依照鼎豐盛公司之內帳、收據等未開立發票之資料修改如附表二之㈢所示文件。

⑶且經比對附表二之㈢所示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

與「向中小企銀申貸之變造數字」、「向臺灣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三者於各項目或科目金額數字之變化情形,可知修改後之金額數字大多係以百萬、千萬等整數為基礎進行加、減,與一般公司行號之營收或費用支出通常存有尾數零頭之情形有異;再者,蔡耀賢持向中小企銀仁大分行、臺灣銀行左營分行申請貸款之上開文件,就同一年度之同一文件,其上所載項目或科目之數據,竟有大部分係呈現不一致之情形,顯見鄭有富並非依據鼎豐盛公司之實際經營資料修改、調整上開文件甚明。

⑷佐以蔡耀賢於調詢及檢察官訊問過程中,從未提及有將鼎豐

盛公司之內帳、收據等資料交予鄭有富參考一情,且於檢察官問及是否知道鄭有富如何修改報表時,則明確表示不知道等語(見偵一卷第85頁),顯然蔡耀賢於委託鄭有富修改、調整上開文件時,並未另行提供公司內帳資料予鄭有富作為參考,足見蔡耀賢、鄭有富於審判中辯稱係依真實資料修改、調整上開文件一情,乃臨訟杜撰之詞,無從憑取。

⒊被告劉復忠固辯稱是將三澤公司製作的內帳即未開發票部分

提供予鄭有富,由鄭有富依公司實際營業額修改附表二之㈣所示文件內容云云。然查:

⑴被告劉復忠始終未能提出所指未開立發票之隱藏性收入相關帳冊、收據等資料,此部分所辯已難採信。

⑵劉復忠於審判中供稱:三澤公司是經營飲料、菸酒、一般百

貨,飲料、酒是大部分,都是內銷,檳榔攤、工地、私人工廠等客戶都沒有開發票,補列隱藏性收入時,相關報表收入部分有更改,銀行存款部分不會更動,鄭有富修改資料時,是參考公司內帳多少貨、金額、客戶等沒有開發票的部分,就是依照我沒有開發票的營收下去做更改,更動的數字不可能有整數,一定有零散的金額,鄭有富是統合起來算多少錢,有開發票與沒開發票的比例約6 比4 等語(見訴五卷第21頁、第24頁、第25頁)。然觀諸附表二之㈣編號1 、3 、5所示文件「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關於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差額,均明顯高於劉復忠所稱未開發票之營收佔全部收入4 成之比例,而就營業成本項目之差額部分,則係以數倍之金額大幅增加;又修改上開文件之目的既在補列所謂未開立發票之收入部分,則鄭有富何必更動附表二之㈣編號7 至13所示文件右上方關於使用發票份數之記載,且更動後呈現使用發票份數增加之結果;且經比對附表二之㈣所示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與「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二者於各項目或科目金額數字之變化情形,可見修改後之金額數字大多係以百萬、千萬等整數為基礎進行加、減,與一般公司行號,尤其三澤公司係經營飲料、菸酒商品買賣之營業人營業收入或費用支出通常存有尾數零頭之情形迥異。綜上,足認鄭有富並非依照三澤公司之內帳、收據等未開立發票之資料修改如附表二之㈣所示文件,劉復忠、鄭有富前開所辯,要無可採。

⒋被告顏登在就前開所辯,固提出第一銀行於100 年至102 年

間之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為證(見訴八卷第2 頁至第497頁)。然查:

⑴顏登在於審判中供稱:盟登公司的隱藏性收入是指我們在大

陸交貨,公司在臺灣的銀行收對方匯過來的美金、歐元、人民幣,如果是在臺灣交貨,就會收台幣、開發票,國內部分沒有隱藏性收入,國內銷售都會開統一發票,我把水單、大陸出貨單據給鄭有富,由鄭有富依照我給的資料做修改,隱藏性收入的毛利率大約30至40%,有開發票及未開發票部分之銷售額比例約3 比5 ,請鄭有富依照我給的資料修改後,給每間銀行的申貸資料數據理論上應該要相同,不管是否為隱藏性收入,營業額通常不會是整數等語(見訴五卷第14頁、第16頁至第20頁)。然觀諸附表二之㈤編號1 、3 、5 所示文件「向渣打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以及編號7 所示文件「向華南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向第一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關於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金額,均明顯與顏登在所稱有開發票(即國內營業額)與沒開發票(即中國大陸營業額)之銷售額比例約3 比5 差異甚大;又依附表二之㈤編號1 、3 、5 所示文件「向渣打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之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金額,相較於各該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之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金額,該公司在97年度、98年度、99年度均係以4,000 萬元之額度增加營業收入,然各該年度之營業成本則係以3,900 萬元、3,950 萬元、4,

000 萬元之額度同步增加,依此計算結果,則盟登公司於上開年度就隱藏性收入之毛利率依序僅有2.5 %、1.25%、0而已,此結果不僅異常,更與顏登在所稱隱藏性收入之毛利率約在30至40%相距甚遠,則修改後文件所呈現之內容,既與顏登在上開所述不符,自難信附表二之㈤所示文件係依據顏登在提出之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所載內容加以修改。

⑵再者,倘鄭有富修改附表二之㈤所示文件之目的係在補列顏

登在所謂盟登公司在中國大陸銷售而未開立發票之收入部分,則鄭有富何需更動附表二之㈤編號9 至24所示文件右上方關於使用發票份數之記載,且更動後反呈現使用發票份數增加之結果;況經比對附表二之㈤所示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與「向渣打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向華南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向第一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四者於各項目或科目金額數字之變化情形,可知修改後之金額數字大多係以百萬、千萬等整數為基礎進行加、減,明顯與一般公司行號之營收或費用支出通常存有尾數零頭之情形有異;且顏登在持向渣打銀行三多分行、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第一銀行灣內分行申請貸款之上開文件,就同一年度之同一文件,例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6、17所示,其上所載項目或科目之數據,竟有部分係呈現不一致之情形,可徵鄭有富並非依據盟登公司之實際經營資料修改、調整上開文件甚明,故顏登在、鄭有富辯稱係依盟登公司實際營收資料修改、調整上開文件云云,純屬臨訟杜撰之詞,洵無可採。

⒌被告周銘彥就前開所辯,固提出賣匯水單、匯款證明單、匯

出匯款申請書及茗星公司101 年1 月至103 年12月之銷退貨明細表為證(見訴一卷第45頁至第114 頁、訴二卷第45頁至第114 頁)。然查:

⑴觀諸上開分別由京城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華南銀行出具之

匯款證明單、賣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其中有部分匯款日期係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外(即周銘彥向星展銀行申貸之日期以後),有各該匯款證明單、賣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可查(見訴一卷第129 頁至第137 頁、第171 頁至第199 頁),另茗星公司製作之銷退貨明細表,其中亦有部分銷貨日期係在上開起訴範圍以外,有該部分銷退貨明細表可查(見訴二卷第87頁至第114 頁),是上開部分即與本件待證事項無關。

⑵再就單據日期顯示銷貨日期在本件起訴範圍內之銷退貨明細

表部分(見訴二卷第46頁至第85頁),因該等明細表形式上均係茗星公司單方面所製作,且製表日期均記載為105 年9月22日,顯示該等明細表係在本件起訴後始行製作,則所載內容是否有為迎合周銘彥向富邦銀行安平分行、華南銀行新市分行、星展銀行申貸時所提出之各期401 報表所示銷售總額而為調整之情形,即有不明,故該等明細表所載內容本無法遽信。

⑶又周銘彥於審判中供稱:茗星公司的隱藏性收入大部分是經

由小三通賣到大陸的部分,因為沒有單據而無法申報,每次出去的金額有時候會超過台幣5 萬元,大陸客戶付款方式是以現金匯到我在大陸的支付寶、人民幣帳戶,除了小三通外,也有做內銷,就是賣給國內的茶行,大部分是以現金支付,收支票的比例不高,不到一成,但他們不收發票,沒開發票部分,包含小三通在內,大約佔將近七成之比例,內銷、外銷之營收比例則為6 比4 ,至於越南進口部分於報稅時都有列為進項處理,一開始向國稅局申報,我們未申報部分是在營業額,支出成本除了一、兩成沒有收據部分,大部分都有核實申報,公司營業毛利率在10%到50%左右,內銷部分平均約10至20%,外銷部分會到40至50%,我提供給鄭有富修改的資料是限於隱藏性的營業收入部分,除了收入部分有影響,其他部分沒有更動,其他應該要申報的部分在報稅時都有據實填載等語(見訴五卷第35頁至第40頁)。然觀諸附表二之㈥編號1 、3 所示文件「向華南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編號5 所示文件「向華南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向富邦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以及編號7 所示文件「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關於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金額,均與周銘彥所稱有開發票與沒開發票之銷售額比例約3 比7 顯然不符;又依附表二之㈥編號1 、3 、5 、7 所示向各該銀行申貸時所提文件中營業收入總額項目之金額,相較於各該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之營業收入總額項目金額,該公司在98年度、99年度、100 年度及101 年度各係以2,600 萬元、2,900 萬元、2,800 萬元、2,900 萬元之額度增加營業收入,然各該年度之營業成本則係以2,500 萬元、2,750 萬元、2,718 萬元、2,648 萬元之額度同步增加,依此計算結果,則茗星公司於上開年度就隱藏性收入之毛利率僅介於4 %至9.5 %之間而已,此結果實與周銘彥所稱公司營業毛利率在內銷部分約10至20%、外銷部分約40至50%明顯有異;再依周銘彥所述,係將小三通部分之營收列入各該文件,則何以鄭有富於修改、調整附表二之㈥編號9 至26所示各該401 報表時,未將此部分列載於非經海關及經海關之零稅率銷售額欄位,反列於應稅銷售額欄位;且茗星公司於報稅時,就進項成本費用部分既有8 、9 成均已依法核實申報,則就附表二之㈥編號9至26所示向各該銀行申貸時所提文件中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用得扣抵進項稅額之金額及稅額項目之金額,相較於向國稅局報稅時之同一項目金額,豈會均仍呈現以逾越上述未申報之比例(即1 、2 成)明顯大幅度倍增之情形,可見修改後上開文件所呈現之內容,均與周銘彥所述不符,益徵前開各該文件並非鄭有富依據茗星公司之真實營業情況加以修改而來。

⑷再者,倘鄭有富修改附表二之㈥所示文件之目的係在補列周

銘彥所稱茗星公司在中國大陸及國內銷售未開立發票之收入部分,則何需就附表二之㈥編號4 、6 、8 所示資產負債表上之非收入類科目所示金額數字亦加以變動,且又何需增列或變動附表二之㈥編號9 至26所示文件右上方關於使用發票份數之記載,且變動後反呈現使用發票份數增加之結果;況經比對附表二之㈥編號1 至26所示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之原始數字」與「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向華南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向富邦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四者於各項目或科目金額數字之變化情形,可知修改後之金額數字大多係以百萬、千萬等整數為基礎進行加、減,明顯與一般公司行號之營收或費用支出通常存有尾數零頭之情形有異,更足認鄭有富並非依據茗星公司之實際經營資料修改、調整上開文件甚明,故周銘彥、鄭有富辯稱係依茗星公司實際營收資料修改、調整上開文件云云,亦屬臨訟卸責之詞,要無可取。

⒍況依被告鄭有富於103 年5 月14日調詢時供稱:我有協助企

業向銀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我會向企業提供貸款的建議,包括檢視該企業之401 報表、年度報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銀行存摺,並建議企業衝高營業額、減低庫存、提高資金周轉率等,藉此獲得銀行的融資貸款,基本上我並不出面幫企業辦理貸款,我只是提供建議,就意識新象公司部分,我會拿王珍瑜所提供的401 報表、年度報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銀行存摺為底本,直接在底本上以手寫的方式修改數字以符合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標準,因為我曾在銀行工作過,比較瞭解銀行運作實務,知道銀行審核企業融資貸款的標準,在實務上銀行會審視公司的財務報表呈現出的周轉率及獲利能力,我可以在這部分提供具體建議,並修改公司所提供的財務報表底稿,我只是提供數字建議給意識新象公司等語(見調查一卷第28頁),已可認鄭有富當時已自承於修改、調整企業之401 報表及年度報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各項數據過程中,僅有檢視上開文件本身以及銀行存摺而已,並係以符合向銀行申請貸款之標準作為修改各該數據之依據,而非依據企業提供之內帳等實際營運資料為之一情。且鄭有富於103 年5 月14日調詢時,並未敘及自己係依照各企業之真實營業狀況給予建議或係依各公司之真實營業狀況製作財務規劃書一節,與此有關之辯解,係在104 年

1 月22日調詢時始行提出,參以被告王珍瑜於103 年5 月27日、被告周銘彥於104 年1 月22日及被告蔡耀賢於104 年2月3 日分別接受高雄市調處調查員詢問時,除401 報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外,均未提及曾另交付所營公司之內帳或與實際經營有關之單據資料予鄭有富作為修改前開401 報表及財務報表等申請貸款所需文件相關數據之參考,亦可佐證鄭有富於103 年5 月14日調詢時所為上開供述係與實情相符。

⒎綜觀上開各情,並互為勾稽後,已堪認被告鄭有富修改附表

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上之各該數據時,係以各家金融機構對於企業融資貸款之標準作為修改依據,而非以各公司實際營收狀況為之甚明,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鄭有富前開所辯,無非事後為脫免或降低刑責,同時為迴護、配合被告鄭有富所辯之矯飾之詞,毫無可採。

㈣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鄭有富均無權修改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

⒈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

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無製作權之人,偽以公務員名義製作其職務上之文書即屬偽造公文書。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係營業人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所製作,本屬私文書,惟營業人製作一式二份之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報人申報稅捐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收件蓋章並交還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具有稅捐稽徵機關所發給收據之性質,即屬公務員基於職務製作之公文書,如無製作權之人,將其內容加以變更,即屬變造公文書之範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2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查,營利事業於網路申報完成,並自行列印申報書表,該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會顯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字樣,另營利事業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並列印申報書,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會顯示「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字樣,以作為營利事業上網辦理申報之憑據一節,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10月11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1051022495號函暨所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稅(401 表)申報書範例各1 份存卷可憑(見訴一卷第206 頁至第208 頁)。準此,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蓋用之收件章戳記,無論是否為臨櫃申報或透過網路申報,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並收受如各該申報書所示內容之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之準公文書。

⒉本件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上既均已先有各國稅局或稅捐

稽徵機關在本件意識新象公司等6 家營業人提出用以申報營所稅、營業稅時予以收件並蓋用含有申報日期或更正日期之收件章之戳記,即表示上開6 家營業人等納稅義務人在該日期完成申報營所稅、營業稅之法定義務,且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係在該日業已核閱並收受納稅義務人所為如各該申報書所示內容之稅捐申報資料之意思,則此際各該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等文件已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各該文件原先之製作人自已不得逕自更改該等文書之內容,此與未經申報而尚未經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蓋用收件章之申報書或資產負債表,其等仍得隨時更改內容之情況不同,縱各該文件之原製作人確有更改之需求,應另行以申請更正之方式為之,而非自行在該等具公文書性質之文件上直接塗改,換言之,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其等各自經營之上開公司,就上開文件已無修改權限,遑論經其等授權之人。是以,被告鄭有富在各該公司前已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而蓋有收件章之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上,擅自變更、修改各該數據,無論變更、修改之結果是否與各該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相符,均已屬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無誤。

⒊從而,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鄭

有富辯稱自己乃有權修改上開文件之人,故不成立偽造文書罪云云,洵非可採。

㈤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鄭有富所為,已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⒈按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同法第71條第5 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其犯罪僅須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為已足,與所屬商業是否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無關,此觀該條款文義暨同法第66條、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等與商業財務報表有關之編製、提請承認、備置及檢查等規定,均未提及稅捐稽徵機關,自可明瞭(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鄭有富既在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

、周銘彥委託下,將其等分別交付如附表二之㈡編號2 、4、附表二之㈢編號2 、4 、6 、附表二之㈣編號2 、4 、6、附表二之㈤編號2 、4 、6 、8 及附表二之㈥編號2 、4、6 、8 所示各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變造各科目及項目之數據,此舉顯然已使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渠等所為即已該當前開罪名之構成要件,並不以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事後曾持變造後之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或申請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必要。是被告鄭有富辯稱如果上開財務報表是假的,既然還沒有向國稅局申報,就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名云云,亦屬無據。

㈥被告鄭有富變造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之目的,即係供被

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及周銘彥持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企業融資貸款:

⒈被告鄭有富於103 年5 月14日調詢時供稱:我有協助企業向

銀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我會向企業提供貸款的建議,包括檢視該企業之401 報表、年度報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銀行存摺,並建議企業衝高營業額、減低庫存、提高資金周轉率等,藉此獲得銀行的融資貸款,基本上我並不出面幫企業辦理貸款,我只是提供建議,都是由客戶親自向銀行申請企業融資,我並沒有對外公開掛牌執行業務,只是接受朋友介紹,希望先提供公司申請貸款建議,以便日後獲得青睞取得公司財務顧問之職位,我拿王珍瑜所提供的401 報表、年度報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銀行存摺為底本,直接在底本上以手寫的方式修改數字以符合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標準,我希望意識新象公司能朝我所提出的財務報告建議書經營,所以在意識新象公司想要企業融資申貸時,我也提出相同的財務報告申貸數據,希望王珍瑜朝向我所建議的範本向銀行申貸等語(見調查一卷第28頁、第33頁),已自承有以檢視、修改401 報表、資產負債表等方式協助包含意識新象公司在內之企業向銀行申請融資貸款一情明確。

⒉且據被告周銘彥於調詢時供稱:茗星公司由我本人負責辦理

貸款申請手續,我因相信鄭有富在財務方面的專業能力,所以請託他幫公司製作財務報表,之後我再以該份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我請鄭有富幫茗星公司規劃製作向星展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之申貸資料係經過變造,是為了能符合銀行要求,以順利通過銀行較高額度貸款等語(見調查一卷第7 頁、第8 頁);被告林明勳於調詢時供稱:映懋公司向星展銀行的申貸文件是鄭有富幫我製作的,由我本人直接向星展銀行申貸,是我主動將公司實際營運數據提供給他參考後,再由鄭有富加以變造該等不屬實之資料內容,得以順利向星展銀行進行申貸,我是在99年下半年,有一次在台北世貿大樓半導體展覽時,因鄭有富主動到本公司參展攤位而認識他的,約過1 年後,我們有一次在電話聊天時,他提到可以幫我調整、修改本公司之財務報表,以讓我去向銀行進行申貸等事情等語(見調查一卷第11頁至第13頁);被告蔡耀賢於調詢時供稱:我公司向銀行申貸之資料內容並不屬實,該申貸資料是鄭有富協助我變造公司財務報表而來的,目的是讓我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我當初為了購買廠房向銀行貸款,將會計事務所製作的相關財務報表交給鄭有富,並詢問他如何才能順利向銀行申請貸款,他告知我這是「修改後」的財務報表,並告知我這樣才有機會通過核貸等語(見調查一卷第15頁、第16頁);被告劉復忠於調詢時供稱:我曾主動向鄭有富請教如何提高銀行貸款的額度事項,鄭有富有教我可以從原向國稅局申報的營業額等方面來下手,他曾把我的報稅資料拿回去研究,協助我向銀行申貸,我請鄭有富幫我規劃協助,我也根據鄭有富幫我規劃的資料及數目來提交給銀行作申貸之用等語(見調查一卷第19頁至第21頁);以及被告顏登在於調詢時供稱:我聘請鄭有富擔任盟登公司的財務顧問幫我規劃申貸業務,再由我本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盟登公司向渣打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申貸之文件資料均由鄭有富製作,就我所知,鄭有富持有經濟部所發的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執照,加上朋友的推薦,我才會請他幫忙盟登公司申貸等語(見調查一卷第22頁至第25頁),足見被告鄭有富為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及周銘彥變造前開文件,均係為供其等持向銀行申請貸款使用無訛。

⒊雖被告鄭有富嗣後改口否認變造前述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

書及資產負債表之目的係供林明勳等人持向銀行申請貸款,並辯稱:我是建議該等企業把公司真實的營運狀況表現出來,作為未來跟大型企業合作之用,我提供財務規劃書,希望公司未來能夠發展,沒有要公司拿去向銀行融資云云,惟此部分不僅與其在103 年5 月14日調詢時所為之供述齟齬,亦與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前開所述不符,業如前述。又被告鄭有富於偵查中另供稱:我是幫公司出建議書,我製作建議書的方式就是更正他們的報表等語(見偵一卷第206 頁),亦即,被告鄭有富所稱之建議書或財務規劃書,即指經其修改後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本身,而無其他。是倘若被告鄭有富僅係單純為各該公司提供財務規劃,希冀公司將來有良好之發展,此當具有未來性,則鄭有富當僅須提供企業未來經營方針、目標營業額、資產活用方式等大方向即可,何必大費周章地針對公司過去已完成申報之諸多文件進行修改,且係以金融機構對於企業融資貸款之標準作為修改依據,顯然鄭有富變造前開文件之目的確實在於提供給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作為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企業貸款之資料之事實,堪可認定,被告鄭有富上開所辯無從憑採。

㈦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各

持經鄭有富變造之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各該文件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企業融資貸款,係屬刑法上之詐欺行為:

⒈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因

各自經營之公司有財務困窘、營運不佳、購置廠房設備或財務週轉等資金需求,為求順利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貸得所需額度之款項,乃持被告鄭有富變造之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向各該金融機構,並分別貸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金額之款項之事實,業如前述。

⒉雖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鄭有富均辯稱並無詐欺意圖云云。惟查:

⑴依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 年3 月22日左營營字第1060001005

1 號函所附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見訴二卷第

180 頁、第182 頁至第187 頁),該準則第1 條規定:「本會為提高各會員之徵信水準,加強徵信工作,發揮徵信功能,並求會員間徵信作業之一致性與合理化,特訂定本準則。」、第2 條規定:「本會各會員辦理徵信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第16條第1 項規定:「企業授信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㈠授信業務:⒈短期授信:…⑺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⑻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⒉中長期授信:⑴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第1 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下同)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晝、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第18條規定:「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㈠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準此,國內金融機構對於企業授信案件,無論為短期授信或中長期週轉資金授信,均要求企業須提供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且須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報表者為準,此顯係著眼於上開資料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稅捐機關收件而蓋印有收件章戳記之報稅文件,於客觀上已具有相當之憑信性或公信力之故,而為金融機構作為徵信時主要參考資料之一。又企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以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報稅資料,均係呈現或表彰企業之資產運用情形、負債多寡、獲利及清償能力、進銷及營收結構等是否健全良好之重要依據,金融機構既要求企業須提出上開文件作為徵信、授信之參考資料,可見上開文件呈現之內容或意義,係牽涉金融機構對於該企業之信用評估及風險控管,進而影響金融機構貸款之意願或貸放金額之高低,而此節並不因企業於申貸時有無另行提供物保或人保而有異,此由在有物保或人保之申貸案件,借款人仍須提供上開文件資料即可明瞭。

⑵再者,關於金融機構於審核貸款案之過程中,倘發現客戶所

提前開申貸資料不實時,其處理方式如何一節,亦據本案相關金融機構分別略以:審核中發現所提資料不實時,案件停止徵審並退還客戶,若事後發現申貸資料不實時,依本行簽約借據中特別條款,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隨時減少對客戶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或提高借款利率;若於審核中發現申貸資料不實,將請借款人加以說明,並作為准駁之參考;審核期間,如認客戶所提供之資料不實,則將予以婉拒,或請其提出正確資料後再予以考量;審核中若發現所提申貸資料不實時,將提交本行偽冒防制部做進一步查證是否有文件偽冒或變造之情事,並建檔通報,對尚未核貸案件將予以婉拒,若已核貸案件將轉由債權管理單位做催收法務相關之處理;審核中若有發現所提申貸資料不實時,銀行將不予承作方式處理;於審核中發現申貸戶所提供資料不實時予以婉拒,並將客戶列為警示名單拒貸,及清查關係戶(借戶、關係企業、負責人及配偶、保證人)於本行是否有其他授信往來,並通報本行授信風險控管部列管等內容函覆、陳報本院,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 年

3 月22日左營營字第10600010051 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06 年3 月22日一灣內字第41號函、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106 年3 月24日華新市催字第106013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7 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07265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106 年4 月27日106 仁大字第51號函、星展(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25日刑事陳報狀存卷可參(見訴二卷第180 頁、第190 頁;訴三卷第1 頁、第12頁、第15頁、第16頁、第20頁、第21頁)。佐以被告鄭有富聲請傳喚之證人即曾辦理附表一編號1所示申貸案件之銀行承辦人員邱明順於審判中到庭具結證稱:在企貸案件中,需根據借款人提供的借保人資料向聯徵中心查詢,看有無異常狀況,再將徵信資料往上呈報審核,另外有時會去企業營業場所探訪,去拜訪有時會讓客戶知道,有時候不會,另外還需要各方綜合研判,企業提出的申請書、財務報表交給授信部門,依照授權額度由不同層級的授信主管決定貸款額度,徵信部門負責查詢企業的徵信狀況,以目前臺灣來講,申貸人的財務報表有經過稅務機關核章就是真的,臺灣的金融業不會再去跟稅務機關調閱原始財務報表,稅務機關也不可能給你,我們把客戶提供之報表正本影印留底,作為授信憑證,申貸人有提供正本、稅務機關收件章,基本上我們就會相信資料是真的,申貸人提出的財務報表,主要依據有無經過稅務機關蓋章,我們沒辦法認定真假,客戶提供資料銀行就看這些資料,臺灣實務上實際營收跟報表常常差距很大,實際狀況企業主也不會告訴你,我們銀行都是根據報稅資料去判斷等語(見訴四卷第24頁至第27頁),以及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106 年3 月24日華新市催字第106013號函文亦明確記載:本行非公務機關,無權向稅捐單位確認客戶提供之報稅資料是否真實,僅能就其書面資料予以審核等內容(見訴三卷第1 頁)以觀,堪認企業於申貸時所提出經稅捐稽徵機關蓋印收件章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是否屬實,確係影響金融機構於評估是否准予貸款或放款額度多寡之重要因素無誤。

⑶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既

實際經營前開各該公司,且事實上亦有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需求,則其等與鄭有富對於金融機構視企業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為必要徵信內容之一環,並因該等資料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核閱而對外具備相當之憑信性、公信力而予以採納等情,自無可能諉為不知,否則被告鄭有富另在空白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上填寫、虛增各項資料數據後,再交由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持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即可,何必先由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將各該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核章之上開報稅資料交予鄭有富,再由鄭有富花費時間、勞力,以手寫方式在上開報稅資料上書寫、塗改,再指示潘信丞或他人以電腦軟體循此逐一予以變造,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再持變造後之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貸,足見其等均有利用變造後之報稅資料所呈現各該公司之營運狀態良好、具經營實積,並有大幅逾越實際上之獲利能力等虛偽假象此一詐術,使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各金融機構於貸款徵信時,立於不實資料之風險評估,誤以為貸款債權日後應得以各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資產為還款來源之意欲,其等顯然具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及故意甚明。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鄭有富猶辯稱無詐欺之意圖云云,要無可取。

⒊而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各該金融機構以被告王珍瑜、林明

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所提供經鄭有富變造之不實報稅資料作為徵信資料,在錯誤資訊下,進而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金額准予核貸,並實際撥款,則各該金融機構於核撥款項予各該公司時,即已受有財產上損害,各被告之詐欺取財行為至此已屬既遂,至各被告或所經營之各該公司事後有無按期還款、是否已全部清償,僅屬其等犯後是否有積極填補損害,而得於量刑上加以考量之範疇,仍無解於其等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

⒋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本件被告鄭有富既已與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共同謀議合作,以上開方式向各該金融機構詐貸款項,並由鄭有富實際參與變造報稅資料此作為建構向金融機構詐貸款項所需詐術之一環,已合致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雖鄭有富本身並未親自為各該公司辦理貸款事務,甚至未因此取得立即且實質上之報酬或其他財物,依照前述說明,仍應負共同正犯之罪責。是被告鄭有富辯稱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後續向銀行貸款部分與其無關云云,同非可採。

⒌至起訴意旨另依被告王珍瑜之供述,而認被告王珍瑜於附表

一編號1 所示時間向中小企銀錦和分行貸款,經銀行核撥50

0 萬元予意識新象公司後,即依約支付50萬元代辦費用予被告鄭有富。惟此節業經被告鄭有富否認,且依證人鄭子健於審判中之證述及卷內所存客觀事證,並不足佐證王珍瑜就此部分所為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參以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均未供稱曾因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指情事而支付鄭有富相關報酬等情,是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鄭有富與王珍瑜在共同為上開詐欺行為之後,另有起訴意旨所指向王珍瑜收取50萬元代辦費用此一事實存在,併予敘明。

㈧綜上所述,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

、周銘彥、鄭有富、潘信丞等人所為各該犯行,俱經本院認定如前,至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鄭有富於本院審理中所為其他辯解,經核均不影響前開事實之認定,爰不逐一指駁。從而,被告王珍瑜於附表一編號

1 所示時間,被告林明勳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間,被告蔡耀賢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間,被告劉復忠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被告顏登在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時間,被告周銘彥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時間,各有持事前委託被告鄭有富修改,再由被告鄭有富指示被告潘信丞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變造各該數據之如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各該文件申請貸款之方式,向各該金融機構詐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6 所示款項之行為,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且提高數額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本次修法同時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規定,而本案附表一編號1 部分,係由被告王珍瑜與鄭有富、潘信丞共同以變造之報稅資料向金融機構詐貸,另附表一編號2 至6 部分,係由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各別與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以上開方式向金融機構詐貸,均為3人以上共同犯罪之情形,而修法後增訂之上開規定既將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法定刑提高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8 人較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8 人行為時之法律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資產負債表為商業通用之

財務報表之一種。又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此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

㈢論罪部分:

⒈本件被告王珍瑜向中小企銀錦和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潘信

丞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㈠所示營所稅申報書、401 報表;被告林明勳向星展銀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㈡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報表;被告蔡耀賢向中小企銀仁大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 至13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及向臺灣銀行左營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 至17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被告劉復忠向星展銀行南東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㈣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被告顏登在向渣打銀行三多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㈤編號1 至6 、9 至15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向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6至18、20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及向第一銀行灣內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7至23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被告周銘彥向富邦銀行安平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㈥編號5 、6、9 至14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向華南銀行新市分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㈥編號1 至6 、15至20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及向星展銀行提出被告鄭有富、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之如附表二之㈥編號7 、8 、21至26所示營所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401 報表部分,係在業經各該稅捐稽徵機關蓋印收件戳記於上開各該文件上,以電腦軟體變造其上各該數據之方式,偽以各該稅捐稽徵機關名義製作,再予列印後向各該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貸款,表示各該公司已依所變造之內容完成申報手續,完納稅捐,各該金融機構因誤信各該文件資料為真,各該公司有如各該資料所示之營業情形,而陷於錯誤,准予貸款,並分別核撥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款項。是核被告王珍瑜、鄭有富、潘信丞就附表一編號1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鄭有富各就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20 條、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⒉被告王珍瑜、鄭有富及潘信丞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

被告林明勳、鄭有富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

2 所示之犯行;被告蔡耀賢、鄭有富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行;被告劉復忠、鄭有富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被告顏登在、鄭有富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行;被告周銘彥、鄭有富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中被告鄭有富就變造前開資產負債表部分,其雖非各該公司之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然其既與各該公司負責人共同為本案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亦成立共同正犯。⒊被告8 人所為變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⒋被告王珍瑜、鄭有富(附表一編號1 部分)、潘信丞所為行

使變造公文書之目的,及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鄭有富(附表一編號2 至6 部分)所為行使變造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目的,均係為使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順利向各該金融機構詐取貸款,是被告王珍瑜、鄭有富(附表一編號1 部分)、潘信丞行使變造公文書,以及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鄭有富(附表一編號2 至6 部分)各自行使變造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初即均具有詐欺意圖,是被告王珍瑜、鄭有富(附表一編號1 部分)、潘信丞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公文書、詐欺取財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同理,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鄭有富(附表一編號2 至6 部分)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公文書、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取財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⒌被告蔡耀賢、顏登在、周銘彥各就附表一編號3 、5 、6 所

為,既係各持內容並非完全相同之變造公文書分向不同之銀行詐貸款項,因犯罪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顯均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故被告蔡耀賢就附表一編號3 所為,應成立2 次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名,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應成立3 次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名,被告周銘彥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應成立3 次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名,而均予併罰。至被告鄭有富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為,既係變造不同公司之報稅資料供各該公司負責人持向不同之金融機構貸款,且就同一公司歷次向不同金融機構貸款之報稅資料,不僅所提出之變造申貸文件並非全然相同,縱有相同名稱之文件,其上變造之數據亦非全屬一致,可見鄭有富對於同一公司向不同金融機構申貸所提出之變造公文書均係依各次申貸當時之情況而予個別考量後為之,則鄭有富就各次所為,乃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論以11次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而併罰之。

⒍起訴意旨就被告8 人變造前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或資

產負債表部分,認僅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且就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鄭有富變造資產負債表部分漏未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名,均有未合,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於審理時已當庭告知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名,而均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後,自得變更法條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㈣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劉復忠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而於98年3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本次所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所為,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之構成要件。本院審酌被告劉復忠上述構成累犯之前科乃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案件,與本案所為之犯行有部分性質相雷同,且前後所犯均屬故意犯罪,被告劉復忠距前次犯罪執行完畢僅約3 年即又再犯,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主觀上遵守法律規定之意願不高,而具有特別惡性,故就本件行使變造公文書犯行,認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俾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㈤量刑部分:

本院審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因各自經營之公司各因前述原因而有資金週轉需求,竟為順利向金融機構借得款項,或提高依其公司原有條件可借得之貸款額度,而委由被告鄭有富以變造如附表二之㈠至㈥所示文件供其等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方式,營造各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高額獲利及清償能力之假象,提高債信,使各該金融機構陷於錯誤,錯估各該公司依實際營業情形應有之信用評等、造成呆帳之可能性等償債能力而予核貸,使各該金融機構承受預期外之倒帳風險,而被告鄭有富則僅為獲取日後可能得以擔任各該公司財務顧問職位暨因此接踵而來之利益,竟濫用自己所具金融機構貸款實務之經驗,利用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亟欲度過眼前資金需求之心理,罔顧各該公司營業現況,指示被告潘信丞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變造上開文件供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申請貸款使用,犯罪動機更顯惡劣,而被告8人所為均嚴重破壞金融機構徵信機制及紊亂金融秩序,並損及各該金融機構核放貸款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徵機關所製文書之憑信性及公信力,所為自應予相應之刑事非難;復審酌被告王珍瑜、潘信丞於犯後均能坦然面對自己之非行,被告鄭有富、劉復忠、顏登在則全盤否認犯行,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過反省之心,至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於審判中雖均表示坦承犯行,然實際上仍否認自己有詐欺、偽造文書之犯意,而被告林明勳、顏登在、周銘彥更配合鄭有富之辯詞而提出與所辯內容不符之資料欲混淆視聽,可認被告8人之犯後態度尚有良劣不同,並考量被告8 人於本案各自之犯罪角色,以及利用前開方式向各該金融機構詐得之款項因有金額高低之差異,於犯罪後,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以清償方式實際返還予各該金融機構之金額或比例不一,致各該金融機構所受財產上損害獲得填補之情形亦有差異,兼衡被告王珍瑜於審判中自陳係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經營意識新象公司從事設計、印刷業務,現則無業,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林明勳於審判中自陳係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仍經營映懋公司,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蔡耀賢於審判中自陳係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經營鼎豐盛公司,現則擔任送貨員,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劉復忠於審判中自陳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經營三澤公司,現則從事向他人拿取貨物之買賣義務,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顏登在於審判中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經營盟登公司,現則在友人公司負責接洽訂單之業務,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周銘彥於審判中自陳係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現仍經營茗星公司從事茶葉出口、批發業務,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鄭有富在於審判中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受僱從事零組件之批發貿易工作,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潘信丞於審判中則自陳係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從事平面設計工作,現則受僱從事早午餐事業,暨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並慮及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就所經營之各該公司清償各筆貸款之能力、意願程度亦有不同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蔡耀賢、顏登在、周銘彥、鄭有富部分,依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各次行為間之偶發性及關連性、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為綜合判斷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㈥緩刑宣告部分:

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潘信丞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茲念其等均因欠缺法治觀念而犯本案,其中被告林明勳、周銘彥就詐貸所得之款項,業已全數清償、返還予各該金融機構,被告王珍瑜、蔡耀賢就詐貸所得之款項,則已部分清償、返還予各該金融機構,就未償還部分亦積極尋求協商,並依協商內容按期履行(均詳後述

四、沒收㈢部分),至被告潘信丞於本案僅係依被告鄭有富指示,利用電腦軟體變造被告王珍瑜向金融機構申貸之文件,事後並就所知部分向高雄市調處調查員詳為說明,據此,堪認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潘信丞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於上開被告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諭知如主文第1 項至第3 項、第6 項、第8 項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並避免其心存僥倖,本院認有另賦予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且參酌其等本案所犯屬危害個人財產法益及社會法益之犯罪類型,故併諭知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周銘彥應分別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潘信丞則提供14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命其等均應接受法治教育3 場次,且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四、沒收:㈠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 年6 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 年7 月1 日以後,關於沒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鄭有富所有,惟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鄭有富所有,而依卷附事證顯示,鄭有富既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利用電腦軟體變造如附表二之㈡至㈥所示文件,且其中外接式硬碟內存有映懋公司、鼎豐盛公司、三澤公司、盟登公司及茗星公司前開變造文件之電磁紀錄檔案(見調查一卷第36頁、第38頁至第40頁),可認上開物品係供被告鄭有富犯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潘信丞於99年12月30日接受高雄市調處調查員詢問時提供予該單位扣案之物品,具證據性質,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潘信丞為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時,確曾使用該物品作為犯罪工具,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珍瑜、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時間,向如所示各該金融機構詐貸而得之款項,雖係匯入所營各該公司之帳戶,然實際上仍有各該被告調度支配使用,性質上仍均屬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原則上固應依前引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查:

⒈被告王珍瑜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罪所得部分,因其於103

年已與中小企銀錦和分行協議分期還款,並按期給付,該銀行目前尚有本金餘額3,380,597 元未受償一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二區區營運處108 年6 月19日108 北二債字第56

9 號書函及被告王珍瑜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在卷可查(見訴五卷第157 頁、第333-1 頁至第333-19頁),且被告王珍瑜於審判中始終表達高度之還款意願,是本院認若再對被告王珍瑜就尚未給付予銀行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王珍瑜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被告林明勳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罪所得,業於105 年5 月

26日全數返還予星展銀行一情,有星展銀行於105 年5 月31日出具之貸款清償證明書存卷可查(見訴一卷第123 頁),另被告周銘彥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罪所得,就富邦銀行安平分行部分,已於103 年9 月1 日全數返還,就華南銀行新市分行部分,已於105 年3 月11日全數返還,就星展銀行部分,則於106 年4 月25日全數返還等情,有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106 年7 月14日之繳款憑單、華南銀行新市分行於

106 年7 月20日出具之債務清償證明書及星展銀行於106 年

5 月2 日出具之貸款清償證明書附卷可稽(見訴五卷第67頁至第72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就被告林明勳、周銘彥上開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蔡耀賢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罪所得,其中就臺灣銀

行左營分行部分,因該銀行就貸款時所提供之抵押品聲請為強制執行,並於103 年7 月22日收回全部債權一節,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06 年7 月17日左營營字第10650007531 號函可查(見訴三卷第62頁),堪認蔡耀賢已以前述方式將此部分犯罪所得全部返還予臺灣銀行左營分行,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5 項規定,就此部分即不再宣告沒收。另就中小企銀仁大分行部分,因蔡耀賢於107 年8 月已與該銀行協議分期償還,並依約按期履行,該銀行目前尚有本金餘額5,858,217元未受償一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108 年6 月14日108 仁大字第187 號函暨所附逾期案件和解申請書、分期償還切結書及分期償還表在卷可佐(見訴五卷第159 頁至第

167 頁),則以被告蔡耀賢上開清償情形,可認其確有高度之還款意願,是本院認如再對被告蔡耀賢就尚未給付予中小企銀仁大分行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其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自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⒋至被告劉復忠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罪所得部分,被告劉復

忠固以清償方式返還部分款項,所餘本金餘額1,622,108 元部分,則於107 年7 月間向星展銀行申請協議還款,並經該銀行同意,雙方協商條件為:協議期間2 年,自107 年8 月起至109 年7 月止,共24期,每月為一期,每期償還5,000元,上開協議屆期後重新評估後續還款方式等情,有本院10

2 年度訴字第649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星展銀行107年7 月26日出具予被告劉復忠之通知函在卷可查(見偵二卷第375 頁至第377 頁、訴五卷第47頁)。惟被告劉復忠僅於

107 年8 月29日、10月1 日、10月29日及11月30日分別還款5,000 元,共計20,000元後即未再還款之事實,有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4 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還款匯入明細存卷可憑(見訴五卷第111 頁至第122 頁),則以被告劉復忠僅給付4 期款項,迄至本件辯論終結前,均未再履行上開協議,可見其實無將犯罪所得返還予星展銀行之誠意及意願,為避免被告劉復忠保有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就剩餘之犯罪所得即1,602,108 元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⒌被告顏登在就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罪所得,其中就渣打銀

行三多分行部分,該銀行業於103 年1 月28日轉銷呆帳,截至108 年6 月3 日止之呆帳餘額為2,713,058 元,且目前顏登在並未提出任何經該銀行同意之和解清償還款計劃,該銀行依法已對保證人陳麗如扣取薪津一情,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4 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14000號函暨所附盟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本院

107 年1 月26日107 司執字第3469號執行命令可查(見訴五卷第123 頁至第131 頁),可見被告顏登在目前已無將犯罪所得返還予渣打銀行三多分行之意願及具體作為,為避免其保有犯罪所得,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經扣除已返還之本金、以利息名目給付予該銀行之款項,以及該銀行經由前開扣押命令所取得之款項後,就剩餘之犯罪所得即2,564,256 元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又就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部分,該筆詐貸之200 萬元款項,業經該銀行於104 年1 月27日全數打銷呆帳,且至今未提供任何還款計畫一節,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籬仔內分行108 年6 月14日華籬催字第1080000009號函可查(見訴五卷第133 頁),可見被告顏登在就此部分並無將犯罪所得返還予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之意願及具體作為,關於該200 萬元之犯罪所得,同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另就第一銀行灣內分行部分,該筆詐貸之1,000萬元,目前於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5896 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債務人陳麗如薪資中,計算至108 年5 月31日,共受償33,362元,又債務人現與該銀行並無協商還款一情,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3 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本院107 年3 月26日107 司執字第25896 號執行命令、盟登公司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債權額計算表、本院105年2 月5 日105 年度司執字第5716號債權憑證影本存卷可查(見訴五卷第135 頁至第154 頁),足見被告顏登在就此部分並無將犯罪所得返還予第一銀行灣內分行之意願及具體作為,為避免其保有犯罪所得,亦依上開規定,於扣除該銀行已取償33,362元後,就剩餘之犯罪所得9,966,638 元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潘信丞就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部分,亦有以依鄭有富指示,利用電腦軟體變造各該申貸文件之行為,而各與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以及鄭有富共同成立前揭罪名。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參、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潘信丞除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外,亦有以前開方式參與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之犯罪事實。然查:

㈠被告潘信丞於108 年1 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認識

鄭有富,將近10年前曾在他底下工作,我有依鄭有富指示,將他拿給我的文件,依他跟我說的數字,用「Photoshop 」修改文件內容,他給我文件紙本,我先掃描成檔案,再用上開軟體改內容,再列印出來交給鄭有富,我這樣做不到半年,(提示104 年度偵字第12903 號起訴書)我有用上開軟體改財務報表等資料,但印象中不是改這些公司等語(見偵緝卷第29頁至第31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又供稱:今天在庭上的公司、負責人,我所認識的僅有意識新象公司及王珍瑜,其他的我完全都不認識,也沒有接觸過等語(見訴五卷第33

3 頁)。是依被告潘信丞所述,其在鄭有富底下任職,並依指示變造財務報表等資料之行為,係在距離108 年1 月間將近10年前之事,且坦承知悉意識新象公司及負責人王珍瑜其人,至於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及所經營之各該公司,則否認有所知悉或接觸。

㈡而被告潘信丞就本案首次接受檢警等偵查單位詢問之時間為

99年12月28日,再度接受詢問之時間則為同年12月30日,且其於上開2 次詢問過程中,既已明確指訴被告鄭有富涉嫌以前揭方式協助公司向銀行詐貸,並提供當時所能取得之電磁紀錄等資料予高雄市調處做為證據,則衡以常情,實難認為被告潘信丞於此之後仍會繼續與鄭有富共同從事前開不法行為;參以被告林明勳、蔡耀賢、劉復忠、顏登在、周銘彥於

104 年1 、2 月間接受高雄市調處調查員詢問時,均明確表示不認識潘信丞或潘家榮,足見被告潘信丞否認其曾經修改過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公司之401 報表及相關財務報表一節,並非全然無據,應得採信。

㈢至鄭有富於108 年2 月20日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

固證稱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公司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財務報表等均係交予潘信丞修改等語,惟其同時亦表示因時間太久了,不敢肯定等語(見偵緝卷第57頁、第58頁),故僅憑鄭有富上開證述,自不足以遽認被告潘信丞確有參與變造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公司之401 報表、營所稅申報書、財務報表之行為。

肆、綜上所述,被告潘信丞固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惟就其是否有參與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犯行部分,因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潘信丞就該部分亦屬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潘信丞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潘信丞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0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1 條、第220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昀哲追加起訴,檢察官鄭玉屏、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人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犯罪手法 │罪刑及沒收 │├──┼───┼─────────────────────────┼─────────┤│ 1 │王珍瑜│先由王珍瑜於98年3 、4 月間某日,將其所保管之意識新│王珍瑜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富│象公司已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完成申報│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潘信丞│手續而取得之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徒刑壹年肆月。 ││ │ │申報收件章」或「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網│ ││ │ │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年1 月至98年│ ││ │ │2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1 報表),及│ ││ │ │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 ││ │ │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4、95、97年度營利事├─────────┤│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交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㈠所示文件欄位內之│徒刑壹年陸月。 ││ │ │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潘信丞利用「Photoshop 」電腦軟│ ││ │ │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㈠「向│ ││ │ │中小企銀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 ││ │ │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王珍瑜,供王珍瑜於98年5 月5 日│ ││ │ │持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錦和分行申辦企│ ││ │ │業融資貸款,並將之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 │ │以生損害於中小企銀錦和分行對意識新象公司信用風險評│潘信丞共同犯行使變││ │ │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中小企銀錦和分行於陷於錯誤│徒刑壹年貳月。 ││ │ │,誤信意識新象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 ││ │ │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 ││ │ │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 ││ │ │核准500 萬元之貸款額度,並於98年5 月7 日撥款500 萬│ ││ │ │元予意識新象公司。 │ │├──┼───┼─────────────────────────┼─────────┤│ 2 │林明勳│先由林明勳於100 年11月、12月間,將其所保管之映懋公│林明勳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富│司前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完成申報手續而│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取得之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徒刑壹年捌月。 ││ │ │件章」或「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驗迄」印文│ ││ │ │、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9年1 月至100 年10月之401 報表,│ ││ │ │及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 ││ │ │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 ││ │ │報書,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交予鄭│ ││ │ │有富,由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㈡│ ││ │ │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 ││ │ │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 ││ │ │如附表二之㈡「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 │ │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林明勳,供林明│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勳於100 年12月某日持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下稱星│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展銀行)企業金融部申辦進口融資及可循環使用融資,並│徒刑壹年拾月。扣案││ │ │將之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星展│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銀行對映懋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之物,沒收。 ││ │ │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星│ ││ │ │展銀行陷於錯誤,誤信映懋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 ││ │ │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 ││ │ │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 ││ │ │認知,進而同意融資,並於100 年12月29日核撥美金23萬│ ││ │ │元為境外貸款代償及500 萬元之貸款予映懋公司。 │ │├──┼───┼─────────────────────────┼─────────┤│ 3 │蔡耀賢│⑴ │蔡耀賢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富│先由蔡耀賢於100 年5 、6 月間,將所保管之鼎豐盛公司│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前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徒刑壹年伍月。 ││ │ │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 ││ │ │、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9年1 月至100 年4 月之401 報表,│ ││ │ │及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 ││ │ │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 ││ │ │,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 ││ │ │由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其中附表二之㈢編號│ ││ │ │1 至13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 ││ │ │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 ││ │ │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 至13「向中小企銀申貸之變造├─────────┤│ │ │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予蔡耀賢,供蔡耀賢於100 年6 月初持向中小企銀仁大分│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並將之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中小企銀仁大分行對鼎豐盛公司信用│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之物,沒收。 ││ │ │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中小企銀仁大分行於陷│ ││ │ │於錯誤,誤信鼎豐盛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 ││ │ │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 ││ │ │、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 ││ │ │進而於100 年6 月27日核撥600 萬元款項予鼎豐盛公司。│ ││ │ ├─────────────────────────┼─────────┤│ │ │⑵ │蔡耀賢共同犯行使變││ │ │蔡耀賢於100 年11月間,將所保管之鼎豐盛公司前向財政│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財│徒刑壹年拾月。 ││ │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 ││ │ │屬公文書之99年1 月至100 年10月之401 報表,及蓋有「│ ││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印│ ││ │ │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 ││ │ │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 ││ │ │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 至7 、9 │ ││ │ │至17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 ││ │ │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 ││ │ │造為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 至7 、9 至17「向臺灣銀行申貸├─────────┤│ │ │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文件連同先前為向中小企銀仁大分行申貸而已變造完成之│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如附表二之㈢編號8 所示文件交予蔡耀賢,供蔡耀賢於10│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 │0 年12月初持向臺灣銀行左營分行申請貸款,並將之交予│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 │ │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銀行左營│,沒收。 ││ │ │分行對鼎豐盛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 ││ │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 ││ │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於陷於錯誤,誤信鼎豐盛公司確有如上│ ││ │ │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 ││ │ │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 ││ │ │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乃陸續於100 年12月6 日、7 日核│ ││ │ │撥200 萬元、1,700 萬元,共計1,900 萬元款項予鼎豐盛│ ││ │ │公司。 │ │├──┼───┼─────────────────────────┼─────────┤│ 4 │劉復忠│先由劉復忠於101 年3 月間,將所保管之三澤公司前向財│劉復忠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富│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小港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造公文書罪,累犯,││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1 月至101 年2 月之401 報表,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貳││ │ │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仟壹佰零捌元,沒收││ │ │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㈣所示文件│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時,追徵之。 ││ │ │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 ││ │ │之㈣「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 ││ │ │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劉復忠,供劉復忠於101 ├─────────┤│ │ │年4 、5 月持向星展銀行南東分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並│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將之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星展│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銀行南東分行對三澤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徒刑壹年伍月。扣案││ │ │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並使星展銀行南東分行於陷於錯誤,誤信三澤公司確有│之物,沒收。 ││ │ │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 ││ │ │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 ││ │ │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1 年5 月5 日核撥30│ ││ │ │0 萬元款項予三澤公司。 │ │├──┼───┼─────────────────────────┼─────────┤│ 5 │顏登在│⑴ │顏登在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富│先由顏登在於101 年5 月間,將所保管之盟登公司前向財│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徒刑壹年伍月。未扣││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1 月至101 年4 月之401 報表,及│貳佰伍拾陸萬肆仟貳││ │ │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佰伍拾陸元,沒收,││ │ │章」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印文、性│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質上屬公文書之97至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表│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上開│,追徵之。 ││ │ │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㈤編號1 至6 、9 至16所│ ││ │ │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 ││ │ │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 ││ │ │附表二之㈤編號1 至6 、9 至16「向渣打銀行申貸之變造│ ││ │ │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 │ │予顏登在,供顏登在於101 年5 月7 日併同該公司於第一│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100 年11月2 日至101 年4 月│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26日之匯款單,持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三多分行申辦企業融資貸款,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渣打銀行三多分行│之物,沒收。 ││ │ │對盟登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渣打銀│ ││ │ │行三多分行於陷於錯誤,誤信盟登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 ││ │ │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 ││ │ │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 ││ │ │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1 年5 月23日核撥400 萬元款項予│ ││ │ │盟登公司。 │ ││ │ ├─────────────────────────┼─────────┤│ │ │⑵ │顏登在共同犯行使變││ │ │顏登在於102 年3 月間,將所保管之盟登公司前向財政部│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財│徒刑壹年肆月。未扣││ │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屬公文書之101 年3 月至101 年12月之401 報表,及蓋有│貳佰萬元,沒收,於││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收件章」印文、│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1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表│追徵之。 ││ │ │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上開│ ││ │ │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6至18、│ ││ │ │20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 ││ │ │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 ││ │ │為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6至18、20「向華南銀行申├─────────┤│ │ │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開文件交予顏登在,供顏登在於102 年3 月13日持向華南│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申請授信額度內之│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 │短期放款,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對盟登公司信用│之物,沒收。 ││ │ │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 ││ │ │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於│ ││ │ │陷於錯誤,誤信盟登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 ││ │ │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 ││ │ │、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 ││ │ │進而於102 年3 月14日先後核撥60萬元、140 萬元,共計│ ││ │ │200 萬元款項予盟登公司。 │ ││ │ ├─────────────────────────┼─────────┤│ │ │⑶ │顏登在共同犯行使變││ │ │顏登在於102 年6 、7 月間,陸續將所保管之盟登公司前│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徒刑壹年玖月。未扣││ │ │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1 年5 月至102 年6 月之401 報表│玖佰玖拾陸萬陸仟陸││ │ │,及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佰參拾捌元,沒收,││ │ │收件章」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收件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1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追徵之。 ││ │ │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 ││ │ │17至23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 ││ │ │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 ││ │ │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㈤編號7 、8 、17至23「向第一銀行申├─────────┤│ │ │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開文件連同先前為向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申貸而已變造完│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成之如附表二之㈤編號18、20所示文件交予顏登在,供顏│徒刑壹年拾壹月。扣││ │ │登在持向第一銀行灣內分行申請續貸,並將上開變造文件│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 │ │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第一銀行│示之物,沒收。 ││ │ │灣內分行對盟登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 ││ │ │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 ││ │ │使第一銀行灣內分行於陷於錯誤,誤信盟登公司於前一年│ ││ │ │度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 ││ │ │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 ││ │ │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2 年7 月8 日│ ││ │ │核撥1,000 萬元款項予盟登公司。 │ │├──┼───┼─────────────────────────┼─────────┤│ 6 │周銘彥│⑴ │周銘彥共同犯行使變││ │鄭有富│周銘彥於101 年8 月間,將所保管之茗星公司前向財政部│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蓋有│徒刑壹年參月。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 ││ │ │、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1 月至100 年12月之401 報表│ ││ │ │,及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 ││ │ │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度營所稅申│ ││ │ │報書,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予鄭有│ ││ │ │富,由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㈥編│ ││ │ │號5 、6 、9 至14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再指├─────────┤│ │ │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容,│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㈥編號5 、6 、9 至14「向│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富邦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將變│徒刑壹年伍月。扣案││ │ │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周銘彥,供其於101 年8 月6 日持│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安平分行申辦貸款│之物,沒收。 ││ │ │,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足│ ││ │ │以生損害於富邦銀行安平分行對茗星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 ││ │ │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 ││ │ │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富邦銀行安平分行於陷於錯誤,誤│ ││ │ │信茗星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 ││ │ │,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 ││ │ │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1 年│ ││ │ │8 月21日核撥300 萬元款項予茗星公司。 │ ││ │ ├─────────────────────────┼─────────┤│ │ │⑵ │周銘彥共同犯行使變││ │ │周銘彥於102 年3 、4 月間,將所保管之茗星公司前向財│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徒刑壹年肆月。 ││ │ │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 │ │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1 年1 月至101 年12月之401 │ ││ │ │報表,及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 ││ │ │電子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98至100 年度│ ││ │ │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 ││ │ │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表二之│ ││ │ │㈥編號1 至4 、15至20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修改,│ ││ │ │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修改內│ ││ │ │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㈥編號1 至4 、15至20├─────────┤│ │ │「向華南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有富再│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連同先前為向富邦銀行安平分行申│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貸而已變造完成之如附表二之㈥編號5 、6 所示文件交予│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 │周銘彥,供其於102 年4 月2 日持向華南銀行新市分行申│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辦貸款,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物,沒收。 ││ │ │之,足以生損害於華南銀行新市分行對茗星公司信用風險│ ││ │ │評估之正確性,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 │ │報業務之管理與正確性,並使華南銀行新市分行於陷於錯│ ││ │ │誤,誤信茗星公司確有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 ││ │ │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 ││ │ │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 ││ │ │102 年4 月10日核撥500 萬元款項予茗星公司。 │ ││ │ ├─────────────────────────┼─────────┤│ │ │⑶ │周銘彥共同犯行使變││ │ │周銘彥於103 年1 、2 月間,將所保管之茗星公司前向財│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完成申報手續而取得之│徒刑壹年伍月。 ││ │ │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 │ │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年1 月至102 年12月之401 │ ││ │ │報表,及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 ││ │ │電子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公文書之100 、101 年│ ││ │ │度營所稅申報書,暨屬財務報表之上開年度資產負債表等│ ││ │ │文件予鄭有富,由鄭有富在上開文件以手寫方式,將如附│ ││ │ │表二之㈥編號7 、8 、21至26所示文件欄位內之數據加以│ ││ │ │修改,再指示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電腦軟體,依其├─────────┤│ │ │修改內容,將各該數據變造為如附表二之㈥編號7 、8 、│鄭有富共同犯行使變││ │ │21至26「向星展銀行申貸之變造數字」欄所示情形後,鄭│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有富再將變造完成之上開文件交予周銘彥,供其在103 年│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3 月3 日、14日持向星展銀行企業金融部申辦企業融資貸│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款,並將上開變造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承辦行員而行使之,│之物,沒收。 ││ │ │足以生損害於星展銀行對茗星公司信用風險評估之正確性│ ││ │ │,以及國稅局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 ││ │ │與正確性,並使星展銀行於陷於錯誤,誤信茗星公司確有│ ││ │ │如上開變造後文件內容所呈現之營業狀態,因而對該公司│ ││ │ │之營業能力、資產負債狀況、還款能力等徵信相關事項產│ ││ │ │生與實際狀況不符之認知,進而於103 年3 月5 日、14日│ ││ │ │先後核撥400 萬元、400 萬元,共計800 萬元款項予茗星│ ││ │ │公司。 │ │└──┴───┴─────────────────────────┴─────────┘附表二:

㈠意識新象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向中小企銀申貸│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之變造數字 │ │├──┼───────┼───────────┼──────┼───────┼─────┤│ 1 │94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3,836,980 │23,836,980 │調查一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68頁、第75││ │書 │營業成本 │2,696,958 │22,696,958 │頁至第81頁│├──┼───────┼───────────┼──────┼───────┤、偵二卷第││ 2 │95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5,852,569 │35,852,569 │379頁至第 ││ │所得稅結算申報├───────────┼──────┼───────┤397頁、訴 ││ │書 │營業成本 │3,128,751 │33,128,751 │四卷第91頁│├──┼───────┼───────────┼──────┼───────┤至第104頁 ││ 3 │97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63,022,868 │83,022,868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46,136,922 │66,136,922 │ │├──┼───────┼───────────┼──────┼───────┤ ││ 4 │97年1-2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999,081 │12,999,081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49,957 │649,95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447,708 │11,447,70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72,389 │572,38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5 │97年3-4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9,020,556 │13,020,556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51,030 │651,03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149,678 │10,149,67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07,483 │507,48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6 │97年5-6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9,215,450 │13,215,450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60,774 │660,77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7,165,029 │11,165,02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58,252 │558,25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7 │97年7-8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1,925,226 │13,925,226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96,267 │696,26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398,785 │13,398,78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69,942 │669,94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8 │97年9-10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552,185 │14,552,185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27,613 │727,613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467,139 │13,467,13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73,359 │673,35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9 │97年11-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310,370 │15,310,370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65,521 │765,52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372,750 │13,372,75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68,643 │668,64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0 │98年1-2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050,019 │13,050,019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52,503 │652,503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311,046 │12,311,04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15,554 │615,55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㈡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向星展銀行申貸│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之變造數字 │ │├──┼───────┼───────────┼──────┼───────┼─────┤│ 1 │98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45,624,255 │85,624,255 │調查一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128 頁至第││ │書 │營業成本 │37,868,133 │68,959,415 │133 頁、偵││ │ ├───────────┼──────┼───────┤二卷第257 ││ │ │薪資支出 │10,169,467 │7,169,467 │頁至第273 ││ │ ├───────────┼──────┼───────┤頁、訴四卷││ │ │其他費用 │1,722,969 │2,488,513 │第124 頁至│├──┼───────┼───────────┼──────┼───────┤第136 頁 ││ 2 │98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60,016 │2,060,016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977,364 │3,977,364 │ ││ │ ├───────────┼──────┼───────┤ ││ │ │商品 │3,115,139 │13,115,139 │ ││ │ ├───────────┼──────┼───────┤ ││ │ │業主往來 │0 │770,506 │ ││ │ ├───────────┼──────┼───────┤ ││ │ │本期損益 │-11,915,804 │2,313,690 │ │├──┼───────┼───────────┼──────┼───────┤ ││ 3 │99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58,613,276 │108,613,276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39,165,237 │89,165,237 │ │├──┼───────┼───────────┼──────┼───────┤ ││ 4 │99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3,178,811 │2,178,811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1,178,845 │2.178.845 │ ││ │ ├───────────┼──────┼───────┤ ││ │ │商品 │680,539 │12,680,539 │ ││ │ ├───────────┼──────┼───────┤ ││ │ │存出保證金 │250,000 │1,250,000 │ ││ │ ├───────────┼──────┼───────┤ ││ │ │應付帳款 │2,063,610 │2,423,610 │ ││ │ ├───────────┼──────┼───────┤ ││ │ │應付費用 │189,429 │177,015 │ ││ │ ├───────────┼──────┼───────┤ ││ │ │業主往來 │0 │12,000,000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 │0 │329,354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 │-27,478 │302,016 │ ││ │ │餘額 ) │ │ │ ││ │ ├───────────┼──────┼───────┤ ││ │ │本期損益 │2,857,992 │2,851,558 │ │├──┼───────┼───────────┼──────┼───────┤ ││ 5 │99年3-4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574,280 │7,574,280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78,719 │378,71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947,916 │5,947,916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1,869,452 │4,869,452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689,936 │12,689,93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4,500 │634,50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6 │99年5-6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617,438 │8,617,438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30,874 │430,87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3,206,976 │6,206,976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1,031,175 │4,031,175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182,754 │15,182,75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59,144 │759,14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7 │99年7-8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526,656 │14,526,656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26,335 │726,33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3,134,595 │5,134,595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927,371 │14,927,37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46,376 │746,37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8 │99年9-10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493,248 │10,493,248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24,666 │524,666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114,922 │5,114,922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1,400,960 │4,400,960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398,727 │14,398,72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19,936 │719,93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9 │99年11-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551,341 │11,551,341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77,567 │577,56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324,123 │4,324,123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287,504 │4,287,504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481,671 │13,481,67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4,083 │674,08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0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251,226 │12,251,226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62,562 │612,562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440,158 │7,440,158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658,730 │18,658,73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32,940 │932,94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1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187,872 │11,187,872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59,398 │559,398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670,760 │4,670,760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1,352,008 │3,352,008 │ │├──┼───────┼───────────┼──────┼───────┤ ││ 12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483,851 │13,368,50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24,194 │668,42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22,371 │4,137,715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902,015 │3,902,015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005,005 │13,005,00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50,253 │650,25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3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321,996 │17,558,974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16,101 │877,94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0 │763,022 │ ││ │ ├───────────┼──────┼───────┤ ││ │ │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 │807,005 │600,072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834,515 │12,834,51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41,730 │641,73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㈢鼎豐盛洗衣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⑴向中小企銀申│⑵向臺灣銀行申│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 貸之變造數字│ 貸之變造數字│ ││ │ │ │ │ │ │ │├──┼───────┼───────────┼──────┼───────┼───────┼─────┤│ 1 │97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5,075,217 │15,075,217 │25,075,217 │調查二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71頁至第82││ │書 │營業成本 │1,991,120 │10,991,120 │18,991,120 │頁、偵二卷││ │ ├───────────┼──────┼───────┼───────┤第12頁至第││ │ │薪資支出 │652,229 │1,652,229 │1,952,229 │25頁、第39││ │ ├───────────┼──────┼───────┼───────┤頁至第55頁││ │ │水電瓦斯費 │432,470 │無變造 │732,470 │、訴四卷第││ │ ├───────────┼──────┼───────┼───────┤115 頁、第││ │ │其他費用 │984,325 │954,994 │1,254,994 │116 頁 │├──┼───────┼───────────┼──────┼───────┼───────┤ ││ 2 │97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204,719 │404,719 │404,719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358,270 │358,270 │ ││ │ ├───────────┼──────┼───────┼───────┤ ││ │ │應收帳款 │0 │160,361 │645,141 │ ││ │ ├───────────┼──────┼───────┼───────┤ ││ │ │物料 │0 │210,700 │210,700 │ ││ │ ├───────────┼──────┼───────┼───────┤ ││ │ │機器設備 │0 │無變造 │3,835,000 │ ││ │ │減:累計折舊 │ │ │(219,780) │ ││ │ ├───────────┼──────┼───────┼───────┤ ││ │ │運輸設備累計折舊 │(915,981) │(715,981) │(715,981) │ ││ │ ├───────────┼──────┼───────┼───────┤ ││ │ │生財器具 │280,000 │1,280,000 │1,280,000 │ ││ │ │減:累計折舊 │(190,557) │(290,557) │(290,557) │ ││ │ ├───────────┼──────┼───────┼───────┤ ││ │ │應付稅捐 │31,245 │無變造 │331,212 │ ││ │ ├───────────┼──────┼───────┼───────┤ ││ │ │股東往來 │30,000 │2,030,000 │5,030,000 │ ││ │ ├───────────┼──────┼───────┼───────┤ ││ │ │本期損益 │208,330 │237,661 │1,037,694 │ │├──┼───────┼───────────┼──────┼───────┼───────┤ ││ 3 │98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5,096,640 │19,096,640 │31,096,640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2,036,026 │14,036,026 │24,036,026 │ ││ │ ├───────────┼──────┼───────┼───────┤ ││ │ │薪資支出 │783,936 │1,750,403 │2,250,403 │ ││ │ ├───────────┼──────┼───────┼───────┤ ││ │ │廣告費 │33,827 │233,827 │233,827 │ ││ │ ├───────────┼──────┼───────┼───────┤ ││ │ │水電瓦斯費 │471,225 │771,225 │971,225 │ ││ │ ├───────────┼──────┼───────┼───────┤ ││ │ │保險費 │32,674 │182,674 │182,674 │ ││ │ ├───────────┼──────┼───────┼───────┤ ││ │ │交際費 │12,990 │162,990 │162,990 │ ││ │ ├───────────┼──────┼───────┼───────┤ ││ │ │其他費用 │928,903 │1,128,903 │1,128,903 │ │├──┼───────┼───────────┼──────┼───────┼───────┤ ││ 4 │98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59,708 │159,708 │459,708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250,800 │566,924 │ ││ │ ├───────────┼──────┼───────┼───────┤ ││ │ │應收帳款 │0 │105.192 │705,192 │ ││ │ ├───────────┼──────┼───────┼───────┤ ││ │ │物料 │0 │74,369 │274,369 │ ││ │ ├───────────┼──────┼───────┼───────┤ ││ │ │機器設備 │445,900 │645,900 │4,645,900 │ ││ │ │減:累計折舊 │(16,890) │ (16,890) │(416,890) │ ││ │ ├───────────┼──────┼───────┼───────┤ ││ │ │運輸設備累計折舊 │(1,301,869) │(1,001,869) │(1,001,869) │ ││ │ ├───────────┼──────┼───────┼───────┤ ││ │ │生財器具 │280,000 │1,280,000 │1,280,000 │ ││ │ │減:累計折舊 │(233,333) │(383,333) │(383,333) │ ││ │ ├───────────┼──────┼───────┼───────┤ ││ │ │應付稅捐 │33,362 │無變造 │273,360 │ ││ │ ├───────────┼──────┼───────┼───────┤ ││ │ │業主往來 │400,000 │2,030,000 │6,030,000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87,814 │90,747 │170,750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累計盈虧( 87 年度以後│0 │213,895 │1,149,287 │ ││ │ │餘額) │ │ │ │ ││ │ ├───────────┼──────┼───────┼───────┤ ││ │ │本期損益 │205,736 │239,269 │1,149,287 │ │├──┼───────┼───────────┼──────┼───────┼───────┤ ││ 5 │99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7,800,724 │25,800,724 │35,800,724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3,119,364 │19,119,364 │27,119,364 │ ││ │ ├───────────┼──────┼───────┼───────┤ ││ │ │薪資支出 │1,250,870 │2,250,870 │2,750,870 │ ││ │ ├───────────┼──────┼───────┼───────┤ ││ │ │修繕費 │92,760 │292,760 │292,760 │ ││ │ ├───────────┼──────┼───────┼───────┤ ││ │ │水電瓦斯費 │491,503 │991,503 │991,503 │ ││ │ ├───────────┼──────┼───────┼───────┤ ││ │ │折舊 │329,175 │529,175 │529,175 │ ││ │ ├───────────┼──────┼───────┼───────┤ ││ │ │伙食費 │24,000 │65,236 │65,236 │ │├──┼───────┼───────────┼──────┼───────┼───────┤ ││ 6 │99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475,939 │575,939 │575,939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621,934 │無變造 │921,934 │ ││ │ ├───────────┼──────┼───────┼───────┤ ││ │ │應收帳款 │198,150 │398,150 │1,398,150 │ ││ │ ├───────────┼──────┼───────┼───────┤ ││ │ │物料 │0 │109,239 │1,475,819 │ ││ │ ├───────────┼──────┼───────┼───────┤ ││ │ │機器設備 │445,900 │1,478,589 │5,478,589 │ ││ │ │減:累計折舊 │(57,427) │ (57,427) │(657,427) │ ││ │ ├───────────┼──────┼───────┼───────┤ ││ │ │運輸設備累計折舊 │(1,567,174) │(1,267,174) │(1,267,174) │ ││ │ ├───────────┼──────┼───────┼───────┤ ││ │ │生財器具 │280,000 │1,280,000 │1,280,000 │ ││ │ │減:累計折舊 │(256,666) │(456,666) │(456,666) │ ││ │ ├───────────┼──────┼───────┼───────┤ ││ │ │應付稅捐 │52,176 │無變造 │135,556 │ ││ │ ├───────────┼──────┼───────┼───────┤ ││ │ │業主往來 │0 │2,030,000 │7,030,000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108,388 │146,551 │330,352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累計盈虧(87年度以後餘│0 │415,001 │1,596,028 │ ││ │ │額) │ │ │ │ ││ │ ├───────────┼──────┼───────┼───────┤ ││ │ │本期損益 │322,864 │381,628 │1,596,028 │ │├──┼───────┼───────────┼──────┼───────┼───────┤ ││ 7 │99年1-2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102,664 │3,702,664 │5,702,664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5,135 │185,135 │285,13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0,066 │2,790,066 │4,790,06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505 │139,505 │239,50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8 │99年3-4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89,255 │4,289,255 │4,289,255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4,457 │214,457 │214,45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61,968 │3,161,968 │3,161,96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098 │158,098 │158,09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9 │99年5-6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28,763 │3,674,272 │6,674,272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1,437 │183,713 │333,713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36,926 │2,636,926 │5,636,92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849 │131,849 │281,84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0 │99年7-8 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47,809 │5,032,211 │6,032,211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7,391 │251,611 │301,61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84,607 │3,184,607 │4,184,60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232 │159,232 │209,23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1 │99年9-10月營業│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43,272 │4,143,272 │6,143,272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7,164 │207,164 │307,16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76,604 │2,076,604 │4,076,60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831 │103,831 │203,83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2 │99年11-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59,050 │4,959,050 │6,959,050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7,949 │247,949 │347,94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79,720 │3,579,720 │5,579,72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8,985 │178,985 │278,98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3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99,204 │3,499,204 │6,499,204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4,960 │174,960 │324,96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48,565 │2,948,565 │5,948,56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7,430 │147,430 │297,43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4 │100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692,835 │無變造 │5,692,835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4,643 │無變造 │284,643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24,966 │無變造 │4,424,96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1,249 │無變造 │221,24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5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72,421 │ │5,572,421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8,614 │ │278,61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40,945 │ │5,140,94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7,051 │ │257,05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6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57,986 │ │6,357,986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7,891 │ │317,89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037,704 │ │5,037,70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1,886 │ │251,88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17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78,831 │ │5,628,525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8,935 │ │281,42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88,274 │ │4,688,27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4,416 │ │234,41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㈣三澤企業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向星展銀行申貸│證據出處 ││ │ │ │之始數字 │之變造數字 │ │├──┼───────┼───────────┼──────┼───────┼─────┤│ 1 │97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11,591,032 │27,591,032 │調查一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97頁至第10││ │書 │營業成本 │9,648,231 │24,066,158 │3 頁、偵二│├──┼───────┼───────────┼──────┼───────┤卷第347 頁││ 2 │97年12月31日資│應收票據 │0 │756,000 │至第361 頁││ │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0 │482,073 │ ││ │ ├───────────┼──────┼───────┤ ││ │ │本期損益 │157 │1,232,236 │ │├──┼───────┼───────────┼──────┼───────┤ ││ 3 │98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13,019,697 │34,019,697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10,724,070 │30,610,607 │ │├──┼───────┼───────────┼──────┼───────┤ ││ 4 │98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3,208 │203,208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395,838 │ ││ │ ├───────────┼──────┼───────┤ ││ │ │應收帳款 │5,651,900 │3,851,900 │ ││ │ ├───────────┼──────┼───────┤ ││ │ │商品 │2,856,749 │5,362,749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0 │81,163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426,435 │730,475 │ ││ │ │餘額) │ │ │ ││ │ ├───────────┼──────┼───────┤ ││ │ │本期損益 │476,204 │1,339,969 │ │├──┼───────┼───────────┼──────┼───────┤ ││ 5 │99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9,016,190 │43,016,190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7,145,114 │39,665,626 │ │├──┼───────┼───────────┼──────┼───────┤ ││ 6 │99年12月31日資│應收票據 │0 │1,052,411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485,866 │3,485,866 │ ││ │ ├───────────┼──────┼───────┤ ││ │ │商品 │8,341,256 │7,758,429 │ ││ │ ├───────────┼──────┼───────┤ ││ │ │法定盈餘公司( 87 年度│4,977 │241,584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0 │1,991,186 │ ││ │ │餘額) │ │ │ ││ │ ├───────────┼──────┼───────┤ ││ │ │本期損益 │362,432 │1,604,213 │ │├──┼───────┼───────────┼──────┼───────┤ ││ 7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762,177 │8,762,17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8,114 │438,11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059,869 │8,059,85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2,996 │402,99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8 │100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192,441 │7,192,441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9,620 │359,62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64,067 │7,764,06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8,203 │388,20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9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505,300 │8,505,300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25,265 │425,26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491,092 │6,491,09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24,554 │324,55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0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289,258 │7,289,258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64,469 │364,46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814,393 │5,814,39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0,721 │290,72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1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246,711 │7,246,711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62,338 │362,338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747,437 │4,747,43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7,375 │237,37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2 │100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737,324 │7,737,324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86,874 │386,874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598,642 │7,598,64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9,935 │379,93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13 │101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464,783 │6,464,783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3,241 │323,24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006,671 │7,006,67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50,342 │350,34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㈤盟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⑴向渣打銀行│⑵向華南銀行│⑶向第一銀行│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 申貸之變造│ 申貸之變造│ 申貸之變造│ ││ │ │ │ │ 數字 │ 數字 │ 數字 │ │├──┼───────┼───────────┼──────┼──────┼──────┼──────┼─────┤│ 1 │97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16,185,918 │56,185,918 │ │ │調查二卷第││ │所得稅結算申報├───────────┼──────┼──────┼──────┼──────┤3 頁至第31││ │書 │營業成本 │11,490,594 │50,490,594 │ │ │頁、偵二卷│├──┼───────┼───────────┼──────┼──────┼──────┼──────┤第57頁至第││ 2 │97年12月31日資│現金 │8,419,432 │419,432 │ │ │115 頁、第││ │產負債表 ├───────────┼──────┼──────┼──────┼──────┤128 頁至第││ │ │銀行存款 │0 │583,064 │ │ │158 頁、訴││ │ ├───────────┼──────┼──────┼──────┼──────┤四卷第157 ││ │ │應收票據 │0 │4,070,165 │ │ │頁至第163 ││ │ ├───────────┼──────┼──────┼──────┼──────┤頁、第166 ││ │ │應收帳款 │5,674,367 │8,674,367 │ │ │頁至第173 ││ │ ├───────────┼──────┼──────┼──────┼──────┤頁 ││ │ │商品 │0 │4,729,660 │ │ │ ││ │ ├───────────┼──────┼──────┼──────┼──────┤ ││ │ │生財器具 │66,571 │2,066,571 │ │ │ ││ │ │減:累計折舊 │(16,481) │(316,481) │ │ │ ││ │ ├───────────┼──────┼──────┼──────┼──────┤ ││ │ │業主往來 │0 │5,000,000 │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54,342 │354,342 │ │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 │本期損益 │516,818 │1,299,707 │ │ │ │├──┼───────┼───────────┼──────┼──────┼──────┼──────┤ ││ 3 │98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23,034,590 │63,034,590 │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18,249,588 │57,749,588 │ │ │ │├──┼───────┼───────────┼──────┼──────┼──────┼──────┤ ││ 4 │98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303,175 │905,255 │ │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3,220,575 │ │ │ ││ │ ├───────────┼──────┼──────┼──────┼──────┤ ││ │ │應收帳款 │9,844,761 │10,844,761 │ │ │ ││ │ ├───────────┼──────┼──────┼──────┼──────┤ ││ │ │商品 │0 │4,850,290 │ │ │ ││ │ ├───────────┼──────┼──────┼──────┼──────┤ ││ │ │預付貨款 │5,500,000 │0 │ │ │ ││ │ ├───────────┼──────┼──────┼──────┼──────┤ ││ │ │生財器具 │66,571 │2,066,571 │ │ │ ││ │ │減:累計折舊 │(27,577) │(427,577) │ │ │ ││ │ ├───────────┼──────┼──────┼──────┼──────┤ ││ │ │業主往來 │0 │5,000,000 │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106,024 │484,312 │ │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2,692 │0 │ │ │ ││ │ │餘額 ) │ │ │ │ │ ││ │ ├───────────┼──────┼──────┼──────┼──────┤ ││ │ │本期損益 │1,007,302 │1,404,651 │ │ │ │├──┼───────┼───────────┼──────┼──────┼──────┼──────┤ ││ 5 │99年度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30,721,098 │70,721,098 │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22,863,311 │62,863,311 │ │ │ │├──┼───────┼───────────┼──────┼──────┼──────┼──────┤ ││ 6 │99年12月31日資│銀行存款 │54,977 │1,554,507 │ │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19,172,692 │15,769,722 │ │ │ ││ │ ├───────────┼──────┼──────┼──────┼──────┤ ││ │ │商品 │0 │9,172,692 │ │ │ ││ │ ├───────────┼──────┼──────┼──────┼──────┤ ││ │ │用品盤存 │5,000,000 │0 │ │ │ ││ │ ├───────────┼──────┼──────┼──────┼──────┤ ││ │ │預付貨款 │6,000,000 │2,750,000 │ │ │ ││ │ ├───────────┼──────┼──────┼──────┼──────┤ ││ │ │生財器具 │66,571 │2,066,571 │ │ │ ││ │ │減:累計折舊 │(38,673) │(538,673) │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87 年度│206,754 │624,777 │ │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 │本期損益 │1,346,767 │1,447,996 │ │ │ │├──┼───────┼───────────┼──────┼──────┼──────┼──────┤ ││ 7 │101 年度營利事│營業收入總額 │8,168,450 │ │91,158,698 │68,168,450 │ ││ │業所得稅結算申├───────────┼──────┼──────┼──────┼──────┤ ││ │報書 │營業成本 │2,800,856 │ │82,242,266 │61,800,856 │ ││ │ ├───────────┼──────┼──────┼──────┼──────┤ ││ │ │薪資支出 │2,024,339 │ │3,118,520 │無變造 │ │├──┼───────┼───────────┼──────┼──────┼──────┼──────┤ ││ 8 │101 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 │1,895,217 │ │895,217 │895,217 │ ││ │資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27,802,652 │ │32,068,747 │30,802,652 │ ││ │ ├───────────┼──────┼──────┼──────┼──────┤ ││ │ │商品 │1,633,524 │ │4,633,524 │4,633,524 │ ││ │ ├───────────┼──────┼──────┼──────┼──────┤ ││ │ │預付貨款 │4,900,000 │ │900,000 │900,000 │ ││ │ ├───────────┼──────┼──────┼──────┼──────┤ ││ │ │其他流動資產 │202,727 │ │1,328 │41,799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99 年度│394,114 │ │412,373 │無變造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本期損益(稅後) │352,604 │ │2,399,041 │1,191,676 │ │├──┼───────┼───────────┼──────┼──────┼──────┼──────┤ ││ 9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847,645 │11,847,645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92,384 │592,384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0,797 │10,130,797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539 │506,539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0 │100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680,789 │12,680,789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4,042 │634,042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54,266 │10,154,26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7,716 │507,71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1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16,453 │11,016,453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0,823 │550,823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346,087 │12,346,087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7,308 │617,308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2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759,454 │14,759,454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7,976 │737,976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00,606 │12,100,60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031 │605,031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3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75,048 │15,075,048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3,755 │753,755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2,226 │14,082,22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113 │704,113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4 │100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124,166 │16,124,166 │無變造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6,211 │806,211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1,713 │14,191,713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587 │709,587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5 │101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48,458 │16,648,458 │無變造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2,424 │832,424 │無變造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01,308 │16,201,308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0,066 │810,066 │無變造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6 │101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7,140 │14,493,992 │4,493,992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357 │724,701 │224,701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0 │12,468,944 │2,468,944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0 │623,450 │123,450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7 │101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1,668 │ │3,835,987 │1,835,98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83 │ │191,800 │91,80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0 │ │2,057,444 │57,44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0 │ │102,873 │2,87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8 │101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23,913 │ │4,823,913 │4,823,913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1,195 │ │241,195 │241,19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88,835 │ │4,388,835 │4,388,83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444 │ │219,444 │219,44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9 │101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478,607 │ │無變造 │4,478,60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3,929 │ │無變造 │223,929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96,682 │ │無變造 │3,396,68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832 │ │無變造 │169,83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0 │101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85,598 │ │4,785,598 │4,785,598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9,280 │ │239,280 │239,280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62,827 │ │4,262,827 │4,262,827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143 │ │213,143 │213,14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1 │102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315,716 │ │無變造 │5,315,716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5,787 │ │無變造 │265,78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71,440 │ │無變造 │4,569,688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8,573 │ │無變造 │228,485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2 │102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09,365 │ │無變造 │12,309,365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468 │ │無變造 │615,468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4,426 │ │無變造 │12,174,42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722 │ │無變造 │608,72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3 │102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29,546 │ │無變造 │6,629,546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1,477 │ │無變造 │331,47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7,151 │ │無變造 │6,197,15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859 │ │無變造 │309,859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㈥茗星有限公司┌──┬───────┬───────────┬──────┬──────┬──────┬──────┬─────┐│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科目及項目 │向國稅局申報│⑴向星展銀行│⑵向華南銀行│⑶向富邦銀行│證據出處 ││ │ │ │之原始數字 │ 申貸之變造│ 申貸之變造│ 申貸之變造│ ││ │ │ │ │ 數字 │ 數字 │ 數字 │ │├──┼───────┼───────────┼──────┼──────┼──────┼──────┼─────┤│ 1 │98年營利事業所│營業收入總額 │1,559,782 │ │27,559,782 │ │調查二卷第││ │得稅結算申報書├───────────┼──────┼──────┼──────┼──────┤110 頁至第││ │ │營業成本 │1,129,109 │ │26,129,109 │ │113 頁、第│├──┼───────┼───────────┼──────┼──────┼──────┼──────┤117 頁至第││ 2 │98年12月31日資│應收票據 │0 │ │219,963 │ │122 頁、第││ │產負債表 ├───────────┼──────┼──────┼──────┼──────┤124 頁至第││ │ │商品 │756,367 │ │1,256,367 │ │136 頁、偵││ │ ├───────────┼──────┼──────┼──────┼──────┤二卷第417 ││ │ │本期損益 │-240,270 │ │479,693 │ │頁至第423 │├──┼───────┼───────────┼──────┼──────┼──────┼──────┤頁、訴四卷││ 3 │99年營利事業所│營業收入總額 │3,706,999 │ │32,706,999 │ │第106 頁至││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12 頁 ││ │ │營業成本 │2,736,231 │ │30,236,231 │ │ │├──┼───────┼───────────┼──────┼──────┼──────┼──────┤ ││ 4 │99年12月31日資│應收票據 │0 │ │557,026 │ │ ││ │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0 │ │1,060,400 │ │ ││ │ ├───────────┼──────┼──────┼──────┼──────┤ ││ │ │商品 │4,464,655 │ │2,464,655 │ │ ││ │ ├───────────┼──────┼──────┼──────┼──────┤ ││ │ │機器設備 │0 │ │1,750,000 │ │ ││ │ │減:累計折舊 │ │ │(175,000) │ │ ││ │ ├───────────┼──────┼──────┼──────┼──────┤ ││ │ │應付票據 │1,300,000 │ │300,000 │ │ ││ │ ├───────────┼──────┼──────┼──────┼──────┤ ││ │ │業主往來 │1,240,000 │ │2,240,000 │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0 │ │47,969 │ │ ││ │ ├───────────┼──────┼──────┼──────┼──────┤ ││ │ │累積盈虧( 87 年度以後│-240,270 │ │431,724 │ │ ││ │ │餘額) │ │ │ │ │ ││ │ ├───────────┼──────┼──────┼──────┼──────┤ ││ │ │本期損益 │206,824 │ │679,287 │ │ │├──┼───────┼───────────┼──────┼──────┼──────┼──────┤ ││ 5 │100 年營利事業│營業收入總額 │2,266,429 │ │30,266,429 │30,266,429 │ ││ │所得稅結算申報├───────────┼──────┼──────┼──────┼──────┤ ││ │書 │營業成本 │1,731,717 │ │28,915,235 │28,915,235 │ │├──┼───────┼───────────┼──────┼──────┼──────┼──────┤ ││ 6 │100 年12月31日│銀行存款 │25,219 │ │225,219 │225,219 │ ││ │資產負債表 ├───────────┼──────┼──────┼──────┼──────┤ ││ │ │應收票據 │0 │ │906,363 │906,363 │ ││ │ ├───────────┼──────┼──────┼──────┼──────┤ ││ │ │應收帳款 │0 │ │1,570,700 │1,570,700 │ ││ │ ├───────────┼──────┼──────┼──────┼──────┤ ││ │ │進項稅額 │638 │ │0 │0 │ ││ │ ├───────────┼──────┼──────┼──────┼──────┤ ││ │ │留抵稅額 │114,966 │ │0 │0 │ ││ │ ├───────────┼──────┼──────┼──────┼──────┤ ││ │ │機器設備 │0 │ │1,750,000 │1,750,000 ( │ ││ │ │減:累計折舊 │ │ │(350,000) │350,000) │ ││ │ ├───────────┼──────┼──────┼──────┼──────┤ ││ │ │應付帳款 │392,000 │ │785,729 │785,729 │ ││ │ ├───────────┼──────┼──────┼──────┼──────┤ ││ │ │業主往來 │1,960,000 │ │5,000,000 │5,000,000 │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99 年度│0 │ │115,897 │115,897 │ ││ │ │以後餘額) │ │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至 98 年│-33,446 │ │0 │0 │ ││ │ │度餘額) │ │ │ │ │ ││ │ ├───────────┼──────┼──────┼──────┼──────┤ ││ │ │本期損益 │-286,642 │ │91,745 │91,745 │ │├──┼───────┼───────────┼──────┼──────┼──────┼──────┤ ││ 7 │101 年度營利事│營業收入總額 │4,009,938 │33,009,938 │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 ││ │報書 │營業成本 │1,802,522 │28,282,588 │ │ │ │├──┼───────┼───────────┼──────┼──────┼──────┼──────┤ ││ 8 │101 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 │0 │431,934 │ │ │ ││ │資產負債表 ├───────────┼──────┼──────┼──────┼──────┤ ││ │ │應收帳款 │0 │2,504,395 │ │ │ ││ │ ├───────────┼──────┼──────┼──────┼──────┤ ││ │ │商品 │4,745,429 │2,392,880 │ │ │ ││ │ ├───────────┼──────┼──────┼──────┼──────┤ ││ │ │進項稅額 │199 │0 │ │ │ ││ │ ├───────────┼──────┼──────┼──────┼──────┤ ││ │ │留抵稅額 │70,403 │0 │ │ │ ││ │ ├───────────┼──────┼──────┼──────┼──────┤ ││ │ │其他 │11,594 │0 │ │ │ ││ │ ├───────────┼──────┼──────┼──────┼──────┤ ││ │ │機器設備 │0 │1,750,000 │ │ │ ││ │ │減:累計折舊 │ │(383,000) │ │ │ ││ │ ├───────────┼──────┼──────┼──────┼──────┤ ││ │ │銀行借款 │0 │2,651,000 │ │ │ ││ │ ├───────────┼──────┼──────┼──────┼──────┤ ││ │ │應付票據 │0 │248,625 │ │ │ ││ │ ├───────────┼──────┼──────┼──────┼──────┤ ││ │ │應付帳款 │0 │298,660 │ │ │ ││ │ ├───────────┼──────┼──────┼──────┼──────┤ ││ │ │應付稅捐 │35,970 │0 │ │ │ ││ │ ├───────────┼──────┼──────┼──────┼──────┤ ││ │ │業主往來 │3,620,000 │0 │ │ │ ││ │ ├───────────┼──────┼──────┼──────┼──────┤ ││ │ │累積盈虧( 87 至 98 年│-33,446 │0 │ │ │ ││ │ │度餘額) │ │ │ │ │ ││ │ ├───────────┼──────┼──────┼──────┼──────┤ ││ │ │累積盈虧(99年度以後餘│-286,642 │115,897 │ │ │ ││ │ │額) │ │ │ │ │ ││ │ ├───────────┼──────┼──────┼──────┼──────┤ ││ │ │本期損益 │198,899 │2,089,183 │ │ │ │├──┼───────┼───────────┼──────┼──────┼──────┼──────┤ ││ 9 │100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1,289 │ │ │5,151,289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565 │ │ │257,56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5,081 │ │ │4,435,08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56 │ │ │221,75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0 │100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244,890 │ │ │5,244,890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2,245 │ │ │262,245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4,593 │ │ │4,634,59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32 │ │ │231,732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1 │100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8,824 │ │ │6,088,824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441 │ │ │304,441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58,370 │ │ │5,458,37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920 │ │ │272,920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2 │100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40,358 │ │ │5,140,358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017 │ │ │257,017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2,676 │ │ │4,612,67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34 │ │ │230,634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3 │100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2,357 │ │ │4,052,35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618 │ │ │202,618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596 │ │ │3,613,596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81 │ │ │180,68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4 │100 年11-12 月│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162,952 │ │ │4,162,952 │ ││ │營業人銷售額與│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8,148 │ │ │208,148 │ ││ │ │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7,391 │ │ │4,027,391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373 │ │ │201,373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5 │101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00,000 │ │4,300,000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5,000 │ │215,000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162 │ │4,019,162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62 │ │200,962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6 │101 年3-4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000 │ │5,004,000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00 │ │250,200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91,420 │ │5,291,420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4,577 │ │264,577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7 │101 年5-6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003,200 │ │5,003,200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00,160 │ │250,160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388,944 │ │4,388,944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19,452 │ │219,452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8 │101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03,729 │ │6,503,729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5,186 │ │325,186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9,219 │ │6,019,219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63 │ │300,963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19 │101 年9-10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90,438 │ │5,290,438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4,523 │ │264,523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81,316 │ │5,181,316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069 │ │259,069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0 │101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40,047 │ │6,140,047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003 │ │307,003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1,558 │ │6,041,558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2,081 │ │302,081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1 │102 年1-2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459,636 │6,459,636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2,981 │322,981 │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1,491 │6,031,491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578 │301,578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2 │102 年3-4 月營│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190,952 │6,190,952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9,548 │309,548 │ │ │ ││ │ │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60,344 │6,060,344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020 │303,020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3 │102 年5-6 月營│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219,600 │6,219,600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10,980 │310,980 │ │ │ ││ │ │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93,305 │6,093,305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671 │304,671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4 │102 年7-8 月營│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3,409,476 │7,409,476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70,474 │370,474 │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550,372 │7,550,372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177,525 │377,525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5 │102 年9-10月營│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195,095 │8,195,095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應稅銷售額 │ │ │ │ │ ││ │額申報書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9,755 │409,755 │ │ │ ││ │ │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78,873 │8,078,873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3,947 │403,947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 ││ 26 │102 年11-12 月│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1,760,553 │7,760,553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發票應稅銷售額 │ │ │ │ │ ││ │稅額申報書 ├───────────┼──────┼──────┼──────┼──────┤ ││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88,028 │388,028 │ │ │ ││ │ │發票應稅稅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86,885 │6,086,885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金額 │ │ │ │ │ ││ │ ├───────────┼──────┼──────┼──────┼──────┤ ││ │ │統一發票扣抵聯進貨及費│4,351 │304,351 │ │ │ ││ │ │用得扣抵進項稅額稅額 │ │ │ │ │ │└──┴───────┴───────────┴──────┴──────┴──────┴──────┴─────┘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1 │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含手寫註記)1 本、臺灣高雄地方法│均為鄭有富所有,惟尚乏具體││ │院民事裁定書及裁定支票1 本、謝茂戌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事證證明左列物品與本案犯罪││ │及謝雅雯銀行帳戶資料1 本、蔡鈞富之土地暨建物產權移轉│事實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 │相關資料1 本、李純環之玉山悠遊聯名卡相關資料1 本、豐│ ││ │瑩公司之兆豐銀行外匯存摺1 本、不動產之買賣產權移轉授│ ││ │權書4 張、手札記事本8 張、名片冊1 本、王珍瑜戶籍謄本│ ││ │及傳真資料2 張、筆記型電腦內列印資料8 張、盟登科技企│ ││ │業資料1 本、富邦商業銀行借款申請書及調查表1 本、指數│ ││ │型信用貸款申請書1 本、電話簿1 本、豐瑩公司資產負債表│ ││ │及損益表1 本 │ │├──┼──────────────────────────┼─────────────┤│ 2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含充電器)1 台、電子產品(外接式│均為鄭有富所有,並供作附表││ │硬碟)1 台、電腦設備(主機)1 台 │一編號2 至6 所示犯行所用,││ │ │均宣告沒收 │├──┼──────────────────────────┼─────────────┤│ 3 │電子產品(白色隨身碟)1 支 │為潘信丞所有,係其在99年12││ │ │月30日提出予高雄市調處做為││ │ │證據使用,僅具證據性質,難││ │ │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 │ │宣告沒收 │└──┴──────────────────────────┴─────────────┘附錄:卷證索引┌──┬────────────────────────────────┬──────┐│編號│卷宗案號 │下稱 │├──┼────────────────────────────────┼──────┤│ 1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0468545570號卷㈠ │調查一卷 │├──┼────────────────────────────────┼──────┤│ 2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0468545570號卷㈡ │調查二卷 │├──┼────────────────────────────────┼──────┤│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903號偵查卷㈠ │偵一卷 │├──┼────────────────────────────────┼──────┤│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903號偵查卷㈡ │偵二卷 │├──┼────────────────────────────────┼──────┤│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903號偵查卷㈢ │偵三卷 │├──┼────────────────────────────────┼──────┤│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297號偵查卷 │偵四卷 │├──┼────────────────────────────────┼──────┤│ 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72號偵查卷 │偵緝卷 │├──┼────────────────────────────────┼──────┤│ 8 │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卷 │審訴卷 │├──┼────────────────────────────────┼──────┤│ 9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㈠ │訴一卷 │├──┼────────────────────────────────┼──────┤│ 10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㈡ │訴二卷 │├──┼────────────────────────────────┼──────┤│ 11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㈢ │訴三卷 │├──┼────────────────────────────────┼──────┤│ 12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㈣ │訴四卷 │├──┼────────────────────────────────┼──────┤│ 13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㈤ │訴五卷 │├──┼────────────────────────────────┼──────┤│ 14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㈥ │訴六卷 │├──┼────────────────────────────────┼──────┤│ 15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㈦ │訴七卷 │├──┼────────────────────────────────┼──────┤│ 16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卷㈧ │訴八卷 │├──┼────────────────────────────────┼──────┤│ 17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5號卷 │訴九卷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