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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66號

105年度訴字第86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建文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51

4 號、第14955 號、第17887 號、第20171 號)及追加起訴(10

5 年度偵字第26187 號),暨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4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建文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89「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捌拾玖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8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其餘被訴(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7所示被害人孫O婷)詐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黃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間起,在不詳地點,利用所有之ASUS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

0 、000000000000000 號)雙卡手機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在CITYTALK城市通(下稱城市通)網站使用賣家名稱「Nicol 」、「小文」、「丞丞發」,及在PTT 網站上使用「QWEZXC」、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帳號,刊登販售陳奕迅、林宥嘉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LINE名稱「alian77917」、「小馬」、「Chen .fa(丞發)」、「small 」或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電子信箱「huang .nicol @yahoo.com.tw」、「smallwen70@hotmail.com」、「wonder9911@yahoo.com.tw」為聯絡方式,適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上網瀏覽上揭訊息後,乃以網路留言或以前揭門號、電子信箱、LINE通訊軟體聯繫黃建文,向黃建文表示欲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黃建文明知當時其未購入上開演唱會門票,亦無上開演唱會門票可資交付,仍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佯稱其有上開演唱會特定座位門票待出售,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黃建文指示,將附表一所示約定款項匯至黃建文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澄清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帳戶)帳戶內,嗣黃建文收取款項後,遲未依約交付約定門票,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嗣經警於105年5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建文位在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則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查檢察官原以105 年度偵字第12

514 號、第14955 號、第17887 號、第20171 號對被告黃建文進行偵查,並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666 號審理;嗣檢察官就被告另案涉犯之附表一編號79至89所示加重詐欺案件偵查終結後,依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以105 年度偵字第26187 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該11次加重詐欺犯行,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61 號受理。

自該追加起訴之形式及程序觀察,與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要件及同法第265 條第

1 項之「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規定相符,本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雖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然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見105 年度訴字第666 號卷【下稱666 號卷】一第14頁、666 號卷二第56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主張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在城市通及PTT 網站上刊登販售陳奕迅、林宥嘉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提供LINE名稱「alian77917」、「小馬」、「Chen .fa(丞發)」,或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電子信箱「huang .nicol@yahoo.com.tw」、「smallwen70@hotmail.com」、「wond er9911@yahoo.com.tw」作為買家聯繫方式,郵局帳戶及富邦帳戶亦由伊親自使用;而PTT網站刊登售票訊息中之帳號「QWEZXC」、「Tadeo」、「youneaf」、「kalico」、「houduw」、「udalbo」、「coto360」為伊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幫LINE名稱「王子」的人代售演唱會門票,由伊負責與買家聯繫,並告知上游賣家「王子」關於買家訂購情形,「王子」則負責寄送票券,伊藉此收取1成佣金。因「王子」於105年3月20日後失聯,致無法順利寄送票券,伊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5 年2 月至3 月間,在城市通及PTT 網站上刊登販

售陳奕迅、林宥嘉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提供LINE名稱「alian77917」、「小馬」、「Chen .fa(丞發)」,或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電子信箱「huang.nicol @yahoo.com.tw」、「smallwen70@hotmail.com」、「wonder9911@yahoo.com.tw」作為買家聯繫方式,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見上開訊息後,乃以網路留言或以前揭門號、電子信箱、LINE通訊軟體聯繫被告,向被告表示欲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匯入被告郵局或富邦帳戶之方式,交付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後,遲未收得上開票券,乃報警處理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3至4頁、105年度他字第4258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6頁、105年度偵字第12514號卷一【下稱偵二卷】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12514號卷三【下稱偵四卷】第78頁正面、105年度偵字第14955號卷【下稱偵五卷】第5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666號卷一第15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詳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並有附表一被害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站翻拍照片、對話紀錄及報案紀錄(詳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可資佐證。且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款金額及時間,核與被告郵局、富邦帳戶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止間之歷史交易清單所載內容相符,亦有富邦銀行106年5月2日北富銀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富邦帳戶歷史對帳單、中華郵政106年5月2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666號卷二第146至151頁、第152至158頁)可資佐證。是此部份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只有「王子」

的LINE可供聯繫,無其他聯絡方式。伊與「王子」大約3 天結算1 次,「王子」每週會固定扣掉伊該得的佣金,伊再以臨櫃或使用郵局、富邦帳戶匯款方式匯給「王子」,「王子」每次指示匯款的帳戶不同,前後匯款大約8 至9 次。伊曾於2 月3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0,600元至「王子」所提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江O萱,下稱江O萱玉山帳戶),及於105 年3 月10日、3 月16日、3 月21日匯款180 元、530 元、530 元至王子所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王O剛,下稱王O剛台新帳戶)等語(見警一卷第5 頁反面、偵一卷第37頁、偵五卷第8 頁正面、666 號卷一第100 頁、666 號卷二第179 至180 頁)。然查:

⒈證人江O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玉山帳戶係我自己所使用,

該帳戶於105 年2 月3 日曾有一筆現金存款10,600元,係因為當初我與友人呂O臻在網路上與人合購Super Junior的演唱會門票,對方稱因人在國外,要我們代為向賣家聯繫取票,並匯給我們10,600元,後來與賣家未達成交易,故將該10,600元匯回對方,因為我跟呂O臻重複匯款,造成匯了2 筆10,600元給對方,所以對方匯回1 筆10,600元至玉山帳戶。

依據我與對方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對方可能叫「huang yaping」,只有留電子信箱「yaping @usa-11.com」,對方未使用過「王子」名稱等語(見666 號卷三第202 頁正面至第20

8 頁反面),核與證人江O萱與「yaping」間電子郵件往來內容(見666 號卷三第260 至288 頁)大致相符,足認江O萱既未認識「王子」,且其所使用之玉山帳戶亦與「王子」無關。是被告此部分辯稱,已非可採。

⒉證人王O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的LINE名稱為「王子」。

被告郵局、富邦帳戶於105 年1 月至3 月間,分別匯款13次至我名下台新帳戶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日盛帳戶)內。匯款原因係因為對方向我購買14個PTT 帳號,分別為「laeloim 」、「chichu」、「zuela 」、「piacu 」及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帳號,帳號依照發文權限而有價格高低,金額約為165元至980 元之間。對方係以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與我聯繫,上開對話內容均有留存,對方只有跟我買PTT 帳號,我沒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也不認識江O萱,亦未使用電子信箱「yaping@usa-11.com 」等語(見66號卷三第45頁正面至第51頁正面);核與證人王O剛所提出其與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間之對話內容,雙方確實有討論關於購買PTT 帳號、價格乙事,且購買帳號之金額匯入證人王O剛銀行帳戶後,即傳送交易明細表照片,以示已完成付款乙節相符,此有證人王O剛與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間之LINE對話記錄及相關交易明細表照片可資佐證(見666 號卷三第76頁反面至第110 頁);衡以證人王O剛與被告原互不相識,素無仇怨,信無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存在,且其係於具結後而為前揭證述,須擔負偽證罪之風險,實無甘冒偽證罪之刑責,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故證人王O剛所為上開證述,應堪採信。復次,被告郵局帳戶分別於105 年1 月7 日匯款165 元、1 月11日匯款610 元及1 月12日匯款610 元、980 元至王O剛日盛帳戶,及被告富邦帳戶分別於105 年3 月1 日匯款165 元、

3 月4 日匯款465 元、3 月9 日匯款165 元、3 月10日匯款

165 元、3 月11日匯款330 元、3 月14日匯款515 元、3 月16日匯款515 元、3 月18日匯款165 元至王O剛台新帳戶,又被告郵局帳戶於105 年3 月21日匯款515 元至王O剛台新帳戶等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3 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4872號函檢附王O剛台新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28日日銀字第1072E00000000 號函檢附王O剛日盛帳戶歷史交易表(見666 號卷三第121 至124 頁)在卷可稽。而上開匯款金額除與證人王O剛與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間之對話內容所提購買帳號金額相符外,亦核與前揭購買帳號者完成轉帳後所傳送之交易明細表照片所載內容相符(見666 號卷三第76頁反面至第87頁正面),顯見使用LINE名稱「蜂」、「small 」、「丞發」之人向證人王O剛購買上開PTT 帳號,並以被告郵局或富邦帳戶作為轉帳交易帳號給付價金。又參以被告曾使用LINE名稱「Chen .fa(丞發)」、PTT 帳號「Tadeo 」,且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被告郵局、富邦帳戶,均為被告平日所使用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一卷第36至37頁、第40頁、偵二卷第15頁反面、偵五卷第

5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而LINE名稱「蜂」與證人王O剛於105 年1 月7 日間之對話中曾提及自己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且證人即被害人羅O豪、張O甄向被告(即

PTT 帳號「Tadeo 」、「Ocampos 」)購買演唱會門票時,即係與LINE名稱「small 」聯繫購票事宜等情,業據證人羅O豪、張O甄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警一卷第155 至157 頁、第295 至297 頁),並有證人王O剛與LINE名稱「蜂」間之LINE對話記錄、證人即被害人羅O豪與LINE名稱「small」間之LINE對話記錄(見666 號卷三第89頁、警一卷第176至189 頁)在卷相互以觀。足認LINE名稱「蜂」、「small」、「丞發」係由被告親自使用,並以其郵局、富邦帳戶轉帳給付價金,是被告向證人王O剛購買如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應堪認定。再者,被告以郵局或富邦帳戶匯款予證人王O剛,取得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及密碼後,PTT 網站於同日即有刊登販售陳奕迅或林宥嘉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詳如附表二所示),並佐以被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手機內,亦有使用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紀錄乙節,有上開手機擷取資料(見105 年度偵字第17887 二【下稱偵七卷】第176 頁正面至第178 頁反面、666 號卷一第107 至109 頁)可資佐證,是被告向證人王O剛購買附表二所示10個PTT 帳號後,旋即使用附表三編號1 所示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並輸入上開帳號登入PTT 網站刊登售票訊息,堪以認定。則被告辯稱其僅有使用「QWEZXC」、「Tadeo 」、「youneaf 」、「kalico」、「udalbo」、「houduw」、「coto 360」等PTT 帳號,其餘帳號與伊無關云云,委不足採。

⒊被告匯款至江O萱帳戶、王O剛台新及日盛帳戶,均與「王

子」無關,而王O剛LINE之名稱雖為「王子」,然未販售任何票券予被告等情,已如前述;而觀諸被告郵局、富邦帳戶前揭歷史交易清單,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購票款項後,被告旋即提領該款項,鮮少有大筆金額匯款紀錄,並未有如被告前揭辯稱與上游賣家「王子」3 天或每週結算1 次,並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之情形;且經證人王O剛到庭作證後,被告關於匯款至王O剛帳戶原因為何,又改稱:我匯給「王子」的錢不一定是票款,可能是退票的手續費、郵資或運費,「王子」叫我匯款我就去匯款等語(見666 號卷三第211 頁正面),並稱:伊沒有與「王子」間清算的資料,因為我係透過LINE聯繫,清算的記錄都在LINE裡面等語(見666 號卷三第210 頁正面)。然附表一所示票券交易記錄近百筆,且票券數量、金額均不相同,計算方式複雜,被告為避免吃虧,理應詳加記錄每筆票券買賣情形(例如:買家購票金額、自身佣金金額、匯款予「王子」金額),並以匯款作為雙方憑證,以免雙方日後產生糾紛,實無可能毫無任何記錄、單據或匯款情形;又參以被告所使用之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手機遭警察查扣、鑑識後,該手機內未見有任何LINE通訊軟體安裝,然被告使用之電子郵件記錄卻有LINE帳號認證郵件通知,及被告所使用前揭電子信箱有互寄電子郵件之情,此有被告扣案手機擷取資料說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105年12月9 日高市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偵七卷第176 頁正面至第181 頁正面、666 號卷一第197 頁)在卷可參。而倘確有上游賣家「王子」存在,被告既明知買家有未如期取得票券之情形,為協助警方調查,理應提供其與「王子」間之LINE對話記錄,何以其手機內原應有之LINE通訊軟體無端遭刪除?是被告上開種種舉動,均與常情相違,顯見被告自始即意圖虛構多名賣家與被害人交易,實無上游賣家「王子」存在。從而,被告辯稱尚有上游賣家「王子」云云,顯不可採。

⒋證人即被害人林O晴、尤O怡、洪O凱、梁O仲、陳O廷於

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因為官網的票賣完了,才會透過PTT 網站向被告購票,賣的人很少等語(見666 號卷一第274 頁反面至第275 頁正面、666 號卷二第12頁正面、第15頁反面、第17頁反面、第21頁反面)可知,被告所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官網早已銷售一空,且甚為搶手,不易取得。而觀諸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PTT 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售票訊息,及在城市通網站上刊登之售票訊息內容:「105 年2 月28日(賣家Nicol ):因一直有人詢問,4/1 多的票及朋友多搶到4/4 票,剩餘票券整理如下:陳奕迅4/1 黃2A$3000票。第8 排連號四張票價3000,自取售3300/ 張。陳奕迅4/

1 黃3D$2200/ 票。第5 排連號四張票價2200自取售2500/張。陳奕迅4/4 黃2C$3800票。第3 排連號四張票價3800,自取售4200/ 張」(見警一卷第73至74頁);「105 年3 月1日(賣家小文):難得這次票比較好搶一點,早上上班很開心跟同事分享,但…他們也搶到特區票,還是第二排,完全被比下去> _<所以只好把我搶的兩組低價票讓出。日期:

2016/04/04。地點:陳奕迅ANOTHER EASONˊS LIFE演唱會-臺北站。位置黃3F2200區6排×連號4張、黃2C3800區3排×連號4張。原價2200元、3800元。售價:2500/張、4200/張。未免太多人問造成上班困擾,請先Email:smallwen70@hotmail.com聯絡」(見警一卷第108頁);暨「105年3月14日(賣家丞丞發):感謝大家上週讓出多餘特區票給我們,目前我們同事全部一群人都衝末場4/4特一區位,既已取得足夠票券就把之要換的4/ 2~4/4後排的位置讓出,節目:2016

AN OTHER EASONˊS LIFE,地點:台北小巨蛋,時間:4/2~4/419:30,位置:4/ 2紫1D區*4(第11排連號)、4 /3黃3F區*4(第5排連號)、4/4黃2D區*4(第15排連號)、4/4黃2C區*4(第12排連號)/紅1C區*4(第11排連號),售價:原價+200/張(需另加取票或寄票處理費約15 /兩張)」(見警三卷第996頁)。由此可知,被告於城市通及PTT網站上均係佯稱:其與家人或同事間因共同搶票而有多餘票券可供出售云云,使該等被害人誤信被告有多餘票券可供出售。

且由被告向王O剛購買數個PTT帳號及以不同LINE名稱與被害人交易之舉,可見被告自始即意圖虛構多名賣家與交易人交易,並無上游賣家「王子」存在乙節,已如前述;參以訊息內所刊登出售票券之張數僅個位數,然與之交易對象竟達上百人。益徵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對公眾發送上開售票訊息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堪認定。

⒌至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固向本院聲請函查證人江O萱

所匯款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年籍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人資料,以查明「huang yaping」或LINE名稱「蜂」是否即為「王子」等語。惟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自己所申辦、使用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一卷第36頁),且上開門號於員警前往被告住處搜索時,經員警當場扣案之事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筆錄物品目錄表可資佐證(見偵七卷第184 至186 頁),是該門號既係由被告所持用,故該門號之申登人究係為何人,已無調查之必要。又關於證人江O萱於105 年1 月22日匯款10,600元至上開板信銀行帳戶之原因,業經證人江O萱到庭說明,且本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匯款時間均係於105 年2 月3 日之後,則證人江O萱該次匯款對象與本案並無關聯。依前開說明,本院認無再行函查上開事項進行調查之必要而逕為判決,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為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89次。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害人徐O瑩見被告以PTT 帳號「Ocampos 」刊登訊息,陸續於105 年3 月4 日、3 月8 日陸續匯款附表一編號19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被害人黃O屏於10

5 年3 月11日見被告以PTT 帳號「xiaja 」、「kalico」刊登訊息,於同日分次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被害人楊O荃分別於105 年3 月16日、同年3月18日見被告以PTT 帳號「udalbo」、「houduw」刊登訊息,分別於105 年3 月16日、同年3 月18日匯款附表一編號43所示金額;徐O瑩、黃O屏、楊O荃前後匯款至被告金融帳戶,應認被告係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均係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等部分均應各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89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時間有別,行為互異,且被害人亦不相同,堪認各次犯行係分別起意所為,是被告就上開89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⑴前於96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75號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 月(3 罪)及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408 號就詐欺部分改判有期徒刑6 月減為

3 月(3 罪)及就竊盜部分改判拘役40日並就有期徒刑部份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934號判處拘役30日減為15日(5 罪)並定應執行拘役60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⑶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簡字第592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以97年度簡上字第1068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 月減為1 月又15日確定;⑷因誣告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2124號判處拘役59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89 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南地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52號裁定減為拘役29日確定;⑸於97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9 號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4罪)及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

157 號判決就詐欺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 月(4 罪)並與竊盜部分(8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⑹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09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⑺於99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4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軍上字第9號上訴駁回確定;⑻另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

0 年度易字第453 、454 、455 、456 、4567號及100 年訴字第268 號就行偽造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1 罪)、詐欺得利罪部分各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詐欺部分各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39罪)及4 月(1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確定;⑼於98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4 號就詐欺部分各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85罪),就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各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共5 罪),及就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嗣經臺南高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85 號上訴駁回確定;⑽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

1 年度易字第77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92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就上開⑴、⑶、⑸經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31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上開⑺至⑽之所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被告於100 年6 月22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於101 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後另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 年,於103 年12月30日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裁定、執行指揮書(見

666 號卷四第7 至25頁)在卷可憑,則被告前揭有期徒刑2年2 月業於101 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縱因合併計算前後執行刑之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後有期徒刑6 年執行刑執行中假釋,距前有期徒刑2 年2 月執行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且犯罪時間在該徒刑執行期滿5 年內,仍構成累犯(最高法院103 年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採此見解)。從而,被告於前揭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89罪,俱為累犯,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

財物,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致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所為實不可採。復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且迄今尚未賠償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犯罪所生損害未能減輕;並衡酌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詐得金額,分別為3,000 餘元至2 萬餘元不等;兼衡被告前有多次詐欺之犯罪科刑執行記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多次違犯同一刑律,並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89罪,犯罪手法類似,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刑法第9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與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查被告僅於本案短短將近2 月期間內即有多達89次之詐欺犯行,詐騙被害人高達89人,不法所得逾數十萬餘元,顯見被告不事生產,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依賴詐欺犯罪坐享不法收入,犯罪手段具有同質性,顯係有犯詐欺罪之習慣及因懶惰成習而有再犯之可能性,僅藉刑罰之執行尚不足以根絕其惡性,為矯正被告繼續循此不勞而獲之不法行徑,獲致自身所需之財物,茲據被告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情,依比例原則衡量結果,為矯正其不良習性,令其入勞動埸所強制工作,以達教化與矯治目的,認屬適當且有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併為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之諭知。又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其宣告固需有其相對應之事實基礎,然並非附隨於罪刑而為必然之結果,無庸於宣告刑中之一罪或數罪項下諭知強制工作,僅於併合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後諭知即為已足,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且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已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各犯罪所得,已如前述,雖未扣案,仍依上開規定,分別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ASUS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手機1 支及郵局、富邦帳戶提款卡各1 張,分係供被告為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一卷第40頁、偵五卷第9 頁正面),應於被告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且上開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至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附表一所示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另移送併辦部分,係被告詐騙被害人李O穎、梁O仲(105年度偵字第24479 號),與本案起訴被告詐騙被害人李O穎(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梁O仲(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之部分係完全相同之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7所示部分):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77所示被害人孫O婷

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查,起訴書附表編號77所示被害人孫O婷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孫O婷(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6)部分,係同一被害人,且為同一事實,自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起訴書附表編號77所示部分係屬重行起訴,揆諸前揭法條,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65 條第1項、第303 條第2 款,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9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偵查起訴,檢察官吳家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犯罪情節 │證據出處 │主文 ││ │ │ │(新臺幣/ │ │ │ ││ │ │ │元) │ │ │ │├──┼───┼─────┼─────┼──────────┼─────────┼────────┤│ 1 │薛O達│105/02/06 │8,632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薛O達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市通網站刊登演唱會門│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票,並以 LINE 名稱「│22 至 24 頁)、受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alian77917」及電子信│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箱「Wonder9911@yahoo│簡便格式表、內政部│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6│ │ │ │.com .tw」為聯絡方式│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錄表、金融機構聯防│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機制通報單、帳戶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 │資檢視資料、報案三│仟陸佰參拾貳元沒││ │ │ │ │000000000)左列金額 │聯單、案件紀錄表、│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嗣│(見警一卷第25至29│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被害人遲未收得門票,│ 頁、第 31 至 32頁│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始知受騙。 │)。 │價額。 │├──┼───┼─────┼─────┼──────────┼─────────┼────────┤│ 2 │張O凌│105/02/06 │8,632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張O凌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33 至 35 頁)、受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NE 帳號「 alian7791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7 」為聯絡方式,致被│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6│ │ │ │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時間匯款(被害人匯款│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帳戶000-000000000000│報單、被害人帳戶存│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10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仟陸佰參拾貳元沒││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見警一卷第 36 至38│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門票。 │頁、第40至41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3 │盧O君│105/02/17 │10,032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盧O君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42 至 43 頁)、受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NE 名稱「alian77917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7│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交易明細表(見警一│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戶 000-000000000000 │卷第 44 至 48 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8)左列金額至黃建文 │。 │萬零參拾貳元沒收││ │ │ │ │郵局帳戶,匯款後遲未│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收得門票。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4 │陳O均│105/02/28 │4,47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陳O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QWEZXC 」於 PTT 網站│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51 至 53 頁)、受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4-22│(見警一卷第 54 至│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56 頁、第 58 至 63│仟肆佰柒拾伍元沒││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 │├──┼───┼─────┼─────┼──────────┼─────────┼────────┤│ 5 │許O瑋│105/02/29 │8,43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Ni│證人許O瑋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l 」於 CITYTALK城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85至87頁)、受理詐│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 0000000000號 │格式表、案件紀錄表│月。扣案如附表三││號9 │ │ │ │及電子信箱「Huang.ni│、帳戶查詢、報案三│編號1 、3 所示之││) │ │ │ │col@yahoo .com .tw」│聯單、許O瑋郵局帳│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本(見警一卷第88至│仟肆佰參拾元沒收││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92頁、第94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0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額。 ││ │ │ │ │門票。 │ │ │├──┼───┼─────┼─────┼──────────┼─────────┼────────┤│ 6 │廖O伶│105/02/29 │8,430 │黃建文以帳號「 Nico │證人廖O伶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l 」於 CITYTALK 城市│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67 至 68 頁)、受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 0000000000 號及│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9│ │ │ │電子信箱「 Huang.nic│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ol@yahoo .com .tw 」│往來電子郵件、網站│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交易明細表及存摺│仟肆佰參拾元沒收││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內頁影本(見警一卷│,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000000)左 │第 69 至 84 頁)。│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額。 ││ │ │ │ │票。 │ │ │├──┼───┼─────┼─────┼──────────┼─────────┼────────┤│ 7 │廖O吉│105/03/02 │15,2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廖O吉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起訴書誤│ │adeo 」於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載為105/03│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147 至 14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23 ,應予│ │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號│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更正) │ │0000000000 號為聯絡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6│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紀錄表、對話紀錄、│編號1 、3 所示之││)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808-00│第 149 至 150 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第 152 頁)。 │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8 │楊O梅│105/03/02 │7,6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楊O梅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IP:223.14│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2.0.172)於PTT 網站 │125 至 12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5│ │ │ │號 0000000000 號、09│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000000 號為聯絡方 │、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面及內頁影本、交易│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明細表、網頁翻拍照│仟陸佰伍拾伍元沒││ │ │ │ │害人匯款帳戶 006-01 │片、對話紀錄(見警│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一卷第 128 至 146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頁)。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價額。 │├──┼───┼─────┼─────┼──────────┼─────────┼────────┤│ 9 │林O貞│105/03/02 │5,025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小│證人林O貞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文」於 CITYTALK 城市│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8 至 101 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0000000000號及電│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4│ │ │ │子信箱「smallwen70@ │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hotmail.com」為聯絡 │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及內頁影本、網頁翻│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拍照片、對話紀錄(│仟零貳拾伍元沒收││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7- │見警一卷第 102 至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124 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額。 │├──┼───┼─────┼─────┼──────────┼─────────┼────────┤│ 10 │羅O豪│105/03/03 │19,28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羅O豪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暱稱:small、IP │155 至 15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118.163.87.99)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PTT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0│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NE帳號「small」及行 │、交易明細查詢、交│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易通知、網頁翻拍照│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號、0000000000號為聯│片、對話紀錄(見警│萬玖仟貳佰捌拾元││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一卷第 158 至 161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頁、第 163 至 189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0000000000000)左列│ │其價額。 ││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11 │廖O媛│105/03/04 │3,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廖O媛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起訴書誤│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載為105/03│ │( IP:223.142.242.2│245 至 24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23 ,應予│ │49 )在PTT 網站刊登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更正) │ │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 │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00000000 號、00000│、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00 號為聯絡方式,│面及內頁影本、網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翻拍照片、對話紀錄│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見警一卷第 247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匯款帳戶 000-0000000│至 249 頁、第 251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0000 )左列金額至黃 │至 261 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 │額。 ││ │ │ │ │遲未收得門票。 │ │ │├──┼───┼─────┼─────┼──────────┼─────────┼────────┤│ 12 │蔡O廷│105/03/04 │9,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蔡O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9,665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191 至 19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0│ │ │ │0000 號、0000000000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交易明細表影本、│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網頁翻拍照片、對話│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紀錄(見警一卷第19│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戶000-0000000000000 │5 至 197 頁、第199│,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至 203 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得門票。 │ │額。 │├──┼───┼─────┼─────┼──────────┼─────────┼────────┤│ 13 │劉O薏│105/03/04 │4,4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劉O薏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暱稱:small、IP │234 至 23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118.163.87.99)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PTT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7│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NE暱稱「小馬」行動電│、對話紀錄、網頁翻│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拍照片、交易明細表│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被害人金融卡影本│仟肆佰伍拾伍元沒││ │ │ │ │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見警一卷第 238至│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 244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 │價額。 ││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 │ ││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 14 │楊O宗│105/03/04 │12,055 │黃建文在PTT 網站刊登│證人楊O宗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並以LINE暱稱「小馬│214 至 21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000000號為聯絡方式,│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8│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交易明細、對話紀│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錄、網頁翻拍照片、│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左列金額至黃建│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萬貳仟零伍拾伍元││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金融卡影本(見警一│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未收得門票。 │卷第 216 至 219 頁│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第 221 至 224 頁│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 │ │ │ │├──┼───┼─────┼─────┼──────────┼─────────┼────────┤│ 15 │劉O伶│105/03/04 │3,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劉O伶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204 至 20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8│ │ │ │0000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被害人帳戶│編號1 、3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存摺內頁影本、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紀錄(見警一卷第20│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7 至 208 頁、第 21│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左列金額至黃建│0 至 213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未收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16 │李O豪│105/03/05 │21,282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李O豪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PTT 網站刊登販售│276 至 27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表編│ │ │ │以LINE暱稱「小馬」、│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00號為聯絡方式,致被│、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面影本、交易明細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時間匯款(被害人匯款│、網頁翻拍照片、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 │ │ │ │帳戶000-000000000000│話紀錄(見警一卷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00)左列金額至黃建文│280 至 291 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郵局帳戶,匯款後遲未│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收得門票。 │ │徵其價額。 ││ │ │ │ │ │ │ │├──┼───┼─────┼─────┼──────────┼─────────┼────────┤│ 17 │林O文│105/03/05 │12,0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林O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PTT 網站刊登販售│262 至 26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以LINE暱稱「小馬」、│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7│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號、0000000000號為│、交易明細表、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紀錄(見警一卷第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264 至 275 頁)。 │萬貳仟零伍拾伍元││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000-00000000000000)│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其價額。 ││ │ │ │ │門票。 │ │ ││ │ │ │ │ │ │ │├──┼───┼─────┼─────┼──────────┼─────────┼────────┤│ 18 │呂O雯│105/03/07 │15,2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呂O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330 至 332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0│ │ │ │0000 號、0000000000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交易明細表影本、│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帳戶查詢(見警一卷│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第 333 至 338 頁)│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 │ │ │戶000-000000000000)│。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門票。 │ │徵其價額。 │├──┼───┼─────┼─────┼──────────┼─────────┼────────┤│ 19 │徐O瑩│105/03/04 │3,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徐O瑩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105/03/08 │4,400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225 至 22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起訴書誤│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載為105/03├─────┤以 LINE 名稱「小馬」│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3│ │/24 ,應予│合計: │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更正) │8,025 │ 0000 號、0000000000│、對話紀錄、網路交│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易通知翻拍照片(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左│警一卷第 227 至233│仟零貳拾伍元沒收││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款帳戶000-00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0000)左列金額至黃建│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額。 ││ │ │ │ │未收得門票。 │ │ │├──┼───┼─────┼─────┼──────────┼─────────┼────────┤│ 20 │張O甄│105/03/07 │8,8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張O甄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警一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292 至 29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 LINE 名稱「 small│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6│ │ │ │」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0000 號、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紀錄、網頁翻拍照片│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見警一卷第 295至│仟捌佰伍拾伍元沒││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297 頁、第 299 至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329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0)左列金額至黃建文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富邦帳戶,匯款後遲未│ │價額。 ││ │ │ │ │收得門票。 │ │ │├──┼───┼─────┼─────┼──────────┼─────────┼────────┤│ 21 │侯O元│105/03/10 │8,89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侯O元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uyodo」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347 至 34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小馬」為聯絡方式,致│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1│ │ │ │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網頁翻拍照片、對│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話紀錄(見警二卷第│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000000)左列金額至 │349 至 357 頁)。 │仟捌佰玖拾元沒收││ │ │ │ │黃建文郵局帳戶,匯款│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22 │石O欣│105/03/10 │7,6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石O欣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youneaf (英雄氣短)│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358 至 35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4│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存款明細查詢、網│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分別於左列時間匯款(│頁翻拍照片、對話紀│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錄(見警二卷第 360│仟陸佰伍拾伍元沒││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至 362 頁、第 365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至367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23 │栁O姮│105/03/11 │3,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栁O姮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418至420頁)、受理│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便格式表、案件紀錄│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1│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表、報案三聯單、被│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害人帳戶存摺內頁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分別於左列時間匯款(│本(見警二卷第421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至425頁)。 │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24 │何O馨│105/03/11 │8,862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何O馨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xiaja」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444 至 44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號│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0000000000 號、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1│ │ │ │00000 號為聯絡方式,│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分│、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別於左列時間匯款(被│面及內頁影本(見警│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二卷第 447 至 452 │仟捌佰陸拾貳元沒││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25 │黃O屏│105/03/11 │22,512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黃O屏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xiaja (醒悟)」、「│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22,527│kalico (奶油餅乾) │453 至 45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在 PTT 網站刊登販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表編│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5│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3 所││) │ │ │ │000000 號、000000000│、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0 號為聯絡方式,被害│面及內頁影本、存款│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人見上開售票訊息後,│交易明細查詢、網頁│幣貳萬貳仟伍佰壹││ │ │ │ │於105 年3 月11日以上│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拾貳元沒收,於全││ │ │ │ │開方式與黃建文聯繫,│(見警二卷第456至4│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因而陷於錯誤,於左列│90 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時間匯款(被害人匯款│ │,追徵其價額。 ││ │ │ │ │帳戶000-00000000000 │ │ ││ │ │ │ │)7,250元至黃建文郵 │ │ ││ │ │ │ │局帳戶,同日又匯款(│ │ ││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 │ ││ │ │ │ │00000000000 )15,262│ │ ││ │ │ │ │元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共計22,512元,匯款後│ │ ││ │ │ │ │遲未收得門票。 │ │ │├──┼───┼─────┼─────┼──────────┼─────────┼────────┤│ 26 │陳O樺│105/03/11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陳O樺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391 至 39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3│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交易明細查│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詢、網頁翻拍照片、│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對話紀錄(見警二卷│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第 394 至 401 頁)│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黃建文郵局帳戶,匯款│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27 │羅O瑜│105/03/11 │8,8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羅O瑜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368 至 37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9│ │ │ │0000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面及內頁影本、存款│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仟捌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 )左列金額至黃│明細表、網頁翻拍照│,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片、對話紀錄(見警│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遲未收得門票。 │二卷第 372 至 990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頁)。 │額。 │├──┼───┼─────┼─────┼──────────┼─────────┼────────┤│ 28 │洪O凱│105/03/11 │7,2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洪O凱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見警二卷第402 至40│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4 頁、666 號卷二第│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13頁反面至第16頁正│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0│ │ │ │0000 號為聯絡方式, │面)、受理詐騙帳戶│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案件紀錄表、報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三聯單、被害人帳戶│仟貳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左列金額至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遲未收得門票。 │、網頁翻拍照片、對│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話紀錄(見警二卷第│額。 ││ │ │ │ │ │405 至408 頁、第41│ ││ │ │ │ │ │0 至413 頁)。 │ │├──┼───┼─────┼─────┼──────────┼─────────┼────────┤│ 29 │張O昀│105/03/11 │7,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張O昀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426 至 42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2│ │ │ │0000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交易查詢、被害人│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影本、網頁及對話紀│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左列金額至黃│錄翻拍照片(見警二│,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卷第 430 至 431 頁│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遲未收得門票。 │、第 433 至 443 頁│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30 │林O婷│105/03/12 │3,650 │黃建文在 PTT 網站刊 │證人林O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3,665 │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號│491 至 49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4│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2 所示之││) │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對話紀錄、被害人│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影本(見警二卷第49│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4 至 497 頁、第499│,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至501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31 │周O谷│105/03/14 │1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周O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545 至 54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chen.fa 」為聯絡方式│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紀錄表、被害人帳戶│編號1 、3 所示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見警二卷第548 至│萬柒仟陸佰貳拾伍││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550 頁、第 552 至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554 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32 │廖O宜│105/03/14 │7,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廖O宜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502 至 50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3│ │ │ │0000 號為聯絡方式, │紀錄表、對話紀錄、│編號1 、3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見警二卷第 505 至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507 頁、第 509 至 │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左列金額至黃建│511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未收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33 │尤O哲│105/03/14 │8,850 │黃建文在PTT 網站刊登│證人尤O哲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9│577 至 57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2│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被害人帳戶存摺內│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00 )左列金額至黃│頁影本、對話紀錄翻│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拍照片(見警二卷第│仟捌佰伍拾元沒收││ │ │ │ │遲未收得門票。 │579 至584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34 │林O伶│105/03/14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林O伶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522 至 52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及行動電話│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4│ │ │ │門號 0000000000 號為│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交易明細查詢、網│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頁翻拍照片及對話紀│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錄(見警二卷第 525│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000-000000000000)左│至 527 頁、第 529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至 535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票。 │ │價額。 │├──┼───┼─────┼─────┼──────────┼─────────┼────────┤│ 35 │曹O薇│105/03/14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曹O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歲月催人老)│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585 至 58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 LINE 名稱「chen│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9│ │ │ │.fa (丞發)」及行動│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害人帳戶存摺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面及內頁影本、網頁│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翻拍照片、對話紀錄│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見警二卷第588至5│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00000000000│99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 │價額。 ││ │ │ │ │得門票。 │ │ │├──┼───┼─────┼─────┼──────────┼─────────┼────────┤│36 │黃O萱│105/03/14 │15,2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黃O萱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偵四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48頁)、被告富邦帳│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chen.fa 」為聯絡方式│單(見666 號卷二第│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4│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150 頁)。 │編號1 、3 所示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左列金額至黃 │ │萬伍仟貳佰貳拾伍││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遲未收得門票。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37 │朱O華│105/03/14 │4,4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朱O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514 至 51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網頁及對話紀錄翻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丞發)」及│照片、受理詐騙帳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5│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 號為聯絡方式,致 │、報案三聯單、交易│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明細查詢、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見警二卷第512 至│仟肆佰貳拾伍元沒││ │ │ │ │款帳戶(000-00000000│513 頁、第516 至52│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左列金額至黃│1 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遲未收得門票。 │ │價額。 ││ │ │ │ │ │ │ │├──┼───┼─────┼─────┼──────────┼─────────┼────────┤│ 38 │王O鈞│105/03/14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王O鈞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 IP:223.1│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43.82.131)在PTT 網 │555 至 55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站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會門票,並以LINE 名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3│ │ │ │稱「 chen.fa (丞發 │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及行動電話門號00│、交易明細表、網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00000 號、0000000│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000 號為聯絡方式,致│(見警二卷第 558 │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至 576 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款帳戶( 000-000000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 │價額。 ││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 │ ││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39 │黃O豪│105/03/15 │9,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黃O豪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歲月催人老)│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609 至610 頁)、受│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 LINE 名稱「chen│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8│ │ │ │.fa (丞發)」及行動│錄表、報案三聯單、│號1 、3 所示之物││) │ │ │ │電話門號 0000000000 │交易明細查詢、網頁│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罪所得新臺幣玖仟││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見警二卷第611 至│陸佰貳拾伍元沒收││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625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戶( 000-000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 │額。 ││ │ │ │ │得門票。 │ │ │├──┼───┼─────┼─────┼──────────┼─────────┼────────┤│ 40 │邱O雯│105/03/15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邱O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歲月催人老)│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600 至 60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 LINE 名稱「chen│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2│ │ │ │.fa 」及行動電話門號│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 0000000000 號為聯絡│、交易明細表、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紀錄(見警二卷第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602 至608頁)。 │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0000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000)左列金額│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價額。 │├──┼───┼─────┼─────┼──────────┼─────────┼────────┤│ 41 │夏O權│105/03/15 │4,4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夏O權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626 至 62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丞發)」及│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4│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 號為聯絡方式,致 │、交易明細表、網頁│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見警二卷第 628至│仟肆佰貳拾伍元沒││ │ │ │ │款帳戶000-0000000000│634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左列金額至黃建│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未收得門票。 │ │價額。 │├──┼───┼─────┼─────┼──────────┼─────────┼────────┤│ 42 │王O載│105/03/15 │4,4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王O載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635 至 63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丞發)」及│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8│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23 號為聯絡方式,致 │、對話紀錄、網頁翻│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拍照片、存款帳戶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詢(見警二卷第 638│仟肆佰貳拾伍元沒││ │ │ │ │款帳戶 000-000000000│至 643 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左列金額至黃建文│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富邦帳戶,匯款後遲未│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收得門票。 │ │價額。 │├──┼───┼─────┼─────┼──────────┼─────────┼────────┤│ 43 │楊O筌│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楊O筌警詢中之│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udalbo (矯情)」在P│證述(見警二卷第67│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4 至 676 頁)、受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NE名稱「小馬」為聯絡│簡便格式表、案件紀│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錄表、金融機構聯防│編號1 、2 、3 所││)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機制通報單、金融卡│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影本、網頁翻拍照片│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00000000000 )左列金│、對話紀錄(見警二│幣壹萬陸仟貳佰貳││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卷第 677 至 68頁、│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第 683 至 687頁)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105/03/18 │8,910 │黃建文另以PTT 帳號「│ │追徵其價額。 ││ │ │ │ │houduw(小沈)」在P │ │ ││ │ │ ├─────┤TT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 │ ││ │ │ │合計: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 │ ││ │ │ │16,220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00號為聯絡│ │ ││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 │ ││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 │ ││ │ │ │ │00000000000)左列金 │ │ ││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44 │榮O睎│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榮O睎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udalbo (矯情)」在P│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 │788 至 78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NE 名稱「小馬」及行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網頁紀錄、交易明細│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戶000-00000000000-0 │表、被害人帳戶存摺│,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局帳戶,匯款後遲未收│警二卷第 790 至793│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得門票。 │頁、第 800 至 807 │額。 ││ │ │ │ │ │頁)。 │ │├──┼───┼─────┼─────┼──────────┼─────────┼────────┤│ 45 │蔡O彥│105/03/16 │7,8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蔡O彥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kalico 」在 PTT 網站│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717 至 719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號0000000000 號、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4│ │ │ │0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交易明細表、被害│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網頁及對話紀錄(│仟捌佰貳拾伍元沒││ │ │ │ │00000000)左列金額至│見警二卷第 720 至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黃建文富邦帳戶,匯款│723 頁、第 725 至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726 頁、第 728 至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751 頁)。 │價額。 │├──┼───┼─────┼─────┼──────────┼─────────┼────────┤│ 46 │何O翰│105/03/16 │15,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何O翰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765 至 76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3│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 0000000000 號為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明細表、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網頁翻拍照片(見警│萬伍仟參佰壹拾元││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二卷第 767 至 773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000000000000000)左 │頁)。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其價額。 ││ │ │ │ │票。 │ │ │├──┼───┼─────┼─────┼──────────┼─────────┼────────┤│ 47 │林O杰│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林O杰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776 至 77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9│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網頁翻拍照│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片、對話紀錄、交易│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0)│通知、被害人帳戶存│,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摺內頁影本(見警三│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卷第778至785頁)。│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 │額。 │├──┼───┼─────┼─────┼──────────┼─────────┼────────┤│ 48 │林O吟│105/03/16 │7,0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林O吟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 」在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644 至 64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LINE 名稱「c│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hen.fa (丞發)」及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7│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 號為聯絡方式,致 │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三聯單、交易明細查│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匯│詢、對話紀錄、網頁│仟零貳拾伍元沒收││ │ │ │ │款帳戶000-0000000000│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左列金額至黃建文│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富邦帳戶,匯款後遲未│及內頁影本(見警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收得門票。 │卷第至 649 頁、第 │額。 ││ │ │ │ │ │651 至 652 頁、第 │ ││ │ │ │ │ │655 至 657 頁)。 │ │├──┼───┼─────┼─────┼──────────┼─────────┼────────┤│ 49 │劉O姿│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劉O姿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706 至 70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0│ │ │ │話門號0000000000、00│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三聯單、網頁翻拍照│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片、交易明細查詢、│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對話紀錄(見警二卷│,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第 709 至 714 頁、│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000000)左列金額至黃│第 716 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 │額。 ││ │ │ │ │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 50 │林O晴│105/03/16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林O晴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見警二卷第689 至69│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0 頁、666 號卷一第│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 名稱「小馬」及行動 │273 頁反面至第279 │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1│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頁正面)、受理詐騙│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式表、案件紀錄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0)│報單、報案三聯單、│,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對話紀錄、網頁翻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照片、被害人帳戶存│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額。 ││ │ │ │ │ │見警二卷第692 至69│ ││ │ │ │ │ │8 頁、第702 至70 3│ ││ │ │ │ │ │頁)。 │ │├──┼───┼─────┼─────┼──────────┼─────────┼────────┤│ 51 │劉O赫│105/03/16 │7,6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w│證人劉O赫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ehipe」在 PTT 網站刊│之證述(見警二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658 至 66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票,並以 LINE 名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chen.fa (丞發)為聯│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2│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帳戶存款對│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帳單、對話紀錄、網│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00000000000000)左列│頁翻拍照片(見警二│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卷第 662 至 664 頁│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第 666 至 671 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52 │王O翔│105/03/17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王O翔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889 至 89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3│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交易通知(見警三卷│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左│第 892 至 896 頁、│,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第 898 至 899 頁)│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票。 │ │額。 │├──┼───┼─────┼─────┼──────────┼─────────┼────────┤│ 53 │詹O羽│105/03/17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詹O羽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850 至 85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1│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網頁翻拍照片、被害│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0)│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見警三卷第 852至│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861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 │額。 │├──┼───┼─────┼─────┼──────────┼─────────┼────────┤│ 54 │蔡O芳│105/03/17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蔡O芳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7,725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864 至 86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2│ │ │ │話門號0000000000 號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網頁翻拍照片、被害│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見警三卷第867至8│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70 頁、第 872至886│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頁)。 │額。 │├──┼───┼─────┼─────┼──────────┼─────────┼────────┤│ 55 │謝O儀│105/03/17 │15,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謝O儀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811 至 81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8│ │ │ │話門號0000000000 號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網頁翻拍照│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片、對話紀錄、被害│萬伍仟參佰壹拾元││ │ │ │ │000-000000000000)左│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見警三卷第814至8│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32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票。 │ │其價額。 │├──┼───┼─────┼─────┼──────────┼─────────┼────────┤│ 56 │洪O祺│105/03/17 │8,82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k│證人洪O祺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lico (奶油餅乾)」│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835 至 83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以 LINE 名稱「chen.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5│ │ │ │fa (丞發)」為聯絡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3 所示之││)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三聯單、被害人帳戶│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臺幣活存明細、網頁│仟捌佰貳拾伍元沒││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見警三卷第837至8│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39 頁、第 841 至84│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7 頁)。 │價額。 │├──┼───┼─────┼─────┼──────────┼─────────┼────────┤│ 57 │李O穎│105/03/17 │4,5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李O穎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五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1 頁)及陳報單、金│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單、案件紀錄表、受│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5│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編號1 、2 所示之││、併│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簡便格式表、網頁翻│物沒收;未扣案之││案意│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拍照片、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旨書│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仟伍佰壹拾元沒收││附表│ │ │ │000-000000000000)左│及內頁影本(見警五│,於全部或一部不││編號│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卷第8 至15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1)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票。 │ │額。 │├──┼───┼─────┼─────┼──────────┼─────────┼────────┤│ 58 │陳O良│105/03/18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陳O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57 至 959 頁)及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8 │ │ │ │、 0000000000 號為聯│紀錄表、網頁翻拍照│編號1 、3 所示之││)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片、對話紀錄、被害│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見警三卷第 960至│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 968 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59 │楊O樺│105/03/18 │8,87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楊O樺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載為8,885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32 至 93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應予更正│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7│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網頁翻拍照片、被│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害人帳戶交易明細、│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00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見警三卷│仟捌佰柒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第 935 至 940 頁)│,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60 │勾O慈│105/03/18 │7,3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勾O慈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00 至 901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名稱「小馬」及行動電│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9│ │ │ │話門號 0000000000 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三聯單、轉帳明細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被害人帳戶存摺內│仟參佰壹拾元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0)│頁影本、網頁翻拍照│,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片、對話紀錄(見警│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三卷第 902 至 920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頁)。 │額。 │├──┼───┼─────┼─────┼──────────┼─────────┼────────┤│ 61 │尤O怡│105/03/18 │4,49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尤O怡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見警三卷第921 至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923 頁、666 號卷二│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第10頁正面至第13頁│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7│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正面)、受理詐騙帳│編號1 、3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表、案件紀錄表、金│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000-00000000000000)│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仟肆佰玖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單、報案三聯單、交│,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易明細表、網頁翻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門票。 │照片、對話紀錄(見│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警三卷第924 至926 │額。 ││ │ │ │ │ │頁、第928 至930 頁│ ││ │ │ │ │ │)。 │ │├──┼───┼─────┼─────┼──────────┼─────────┼────────┤│ 62 │王O修│105/03/18 │7,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王O修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43 至 94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9│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3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防機制通報單、報案│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三聯單、被害人帳戶│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000-0000000000000)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網頁翻拍照片(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門票。 │警三卷第 946 至950│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頁、第 952 至956 │額。 ││ │ │ │ │ │頁)。 │ │├──┼───┼─────┼─────┼──────────┼─────────┼────────┤│ 63 │傅O婷│105/03/19 │8,00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丞│證人傅O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丞發」在 Citytalk 城│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983 至 98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NE 名稱「 chen.fa( │示簡便格式表、專線│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8│ │ │ │丞發)」及行動電話門│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號 0000000000 號為聯│、交易明細表、對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紀錄、網頁翻拍照片│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見警三卷第986至9│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98頁)。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00000000000000)左列│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追徵其價額。 ││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 │ │ │ │。 │ │ │├──┼───┼─────┼─────┼──────────┼─────────┼────────┤│ 64 │陳O輔│105/03/19 │11,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陳O輔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矯情)」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999 至 1000 頁)、│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 名稱「小馬」及行動 │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22│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紀錄表、金融機構聯│編號1 、2 所示之││) │ │ │ │、0000000000 號為聯 │防機制通報單、被害│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交易明細表、對話│萬壹仟柒佰壹拾元││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紀錄、網頁翻拍照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見警三卷第 1001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至 1008 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其價額。 │├──┼───┼─────┼─────┼──────────┼─────────┼────────┤│ 65 │吳O名│105/03/19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吳O名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972 至 97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示簡便格式表、案件│月。扣案如附表三││號35│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編號1 、3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被害人帳戶存摺被│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戶000-00000000000000│內頁影本(見警三卷│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第975 至978 頁、第│,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980 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66 │孫O婷│105/03/20 │7,67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孫O婷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起訴│ │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書附表│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1011 至 101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編號12│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與77重│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2│複記載│ │ │000000、0000000000號│件紀錄表、報案三聯│編號1 、2 所示之││、77│同一被│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單、網頁翻拍照片、│物沒收;未扣案之││) │害人孫│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O婷)│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表、被害人帳戶存摺│仟陸佰柒拾伍元沒││ │ │ │ │000-000000 00000)左│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警三卷第 1014 至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1022 頁)。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票。 │ │價額。 │├──┼───┼─────┼─────┼──────────┼─────────┼────────┤│ 67 │郭O儀│105/03/20 │8,04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丞│證人郭O儀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丞發」在 Citytalk 城│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041 至 1044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NE 名稱「 chen.fa( │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15│ │ │ │丞發)及行動電話門號│件紀錄表、報案三聯│編號1 、3 所示之││) │ │ │ │0000000000 號為聯絡 │單、交易明細表、網│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頁翻拍照片、對話紀│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錄、被害人帳戶存摺│仟零肆拾元沒收,││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警三卷第 1046 至10│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48 頁、第 1050頁、│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第 1052 至1054 頁 │。 ││ │ │ │ │ │)。 │ │├──┼───┼─────┼─────┼──────────┼─────────┼────────┤│ 68 │吳O軒│105/03/20 │4,49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吳O軒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066 至 1068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6│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案三聯單、被害人帳│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戶000-00000000000000│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仟肆佰玖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本、交易明細表、網│,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局帳戶,匯款後遲未收│頁翻拍照片、對話紀│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門票。 │錄(見警三卷第1069│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至 1073 頁、第1075│額。 ││ │ │ │ │ │至 1079 頁)。 │ │├──┼───┼─────┼─────┼──────────┼─────────┼────────┤│ 69 │林O璿│105/03/20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林O璿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055 至 105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1│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案三聯單、交易明細│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戶 000-000000000000 │對帳單、被害人帳戶│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存摺封面影本(見警│,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局帳戶,匯款後遲未收│三卷第 1057 至1060│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門票。 │頁、第 1062 至1063│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頁)。 │額。 │├──┼───┼─────┼─────┼──────────┼─────────┼────────┤│ 70 │劉O文│105/03/21 │6,0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劉O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1122 至 1123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40│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案三聯單、網頁翻拍│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000-000000000000)左│照片、被害人帳戶存│仟零伍拾元沒收,││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對話紀錄(見警三卷│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票。 │第 1124 至 1137 頁│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1 │余O臻│105/03/21 │7,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余O臻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TO360 」在 PTT 網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站刊登販售林宥嘉演唱│1108 至 1110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會門票,並以行動電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門號 0000000000 號為│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0│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件紀錄表、被害人帳│編號1 、2 所示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以│戶存摺封面影本、無│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無摺存款方式將左列金│摺存款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額存入黃建文郵局帳戶│、網頁翻拍照片(見│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存款後遲未收得門票│警三卷第 1111 至11│,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19 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72 │李O錡│105/03/21 │4,4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李O錡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085 至 1086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6│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左│案三聯單、被害人帳│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列金額匯入黃建文郵局│戶存摺內頁影本、國│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門票。 │匯款憑證、網頁翻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照片(見警三卷第10│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87 至 1091 頁、第 │額。 ││ │ │ │ │ │1093 至1094頁)。 │ │├──┼───┼─────┼─────┼──────────┼─────────┼────────┤│ 73 │洪O陽│105/03/20 │7,67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洪O陽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1025 至 102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金│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6│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編號1 、2 所示之││)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單、報案三聯單、被│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人匯款帳戶000-000000│內頁影本、交易明細│仟陸佰柒拾伍元沒││ │ │ │ │000000)左列金額至黃│表、網頁翻拍照片(│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建文郵局帳戶,匯款後│見警三卷第1028至10│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遲未收得門票。 │40頁)、被告郵局帳│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價額。 ││ │ │ │ │ │(見666 號卷二第15│ ││ │ │ │ │ │7 頁)。 │ │├──┼───┼─────┼─────┼──────────┼─────────┼────────┤│ 74 │梁O仲│105/03/21 │6,0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梁O仲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見警五卷第2 至3 頁│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666 號卷二第16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反面至第19頁正面)│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8│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受理各類案件紀錄│編號1 、2 所示之││、併│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表、陳報單、報案三│物沒收;未扣案之││案意│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聯單、案件紀錄表、│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旨書│ │ │ │000-00000000000)左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仟零伍拾元沒收,││附表│ │ │ │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於全部或一部不能││編號│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門│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沒收或不宜執行沒││2) │ │ │ │票。 │、網頁翻拍照片、電│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話紀錄表、反詐騙諮│。 ││ │ │ │ │ │詢專線資訊系統、交│ ││ │ │ │ │ │易明細表、被害人帳│ ││ │ │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 │ │ │本(見警五卷第16至│ ││ │ │ │ │ │28頁)。 │ │├──┼───┼─────┼─────┼──────────┼─────────┼────────┤│ 75 │陳O廷│105/03/21 │6,0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陳O廷於警詢及│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uduw (小沈)」在PT│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見警三卷第1097至10│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99頁、666 號卷二第│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9頁反面至第22頁正│月。扣案如附表三││號79│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面)、受理詐騙帳戶│編號1 、2 所示之││) │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案件紀錄表、金融│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000-00000000000000)│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仟零伍拾元沒收,││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報案三聯單、被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人帳戶金融卡影本、│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門票。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見警三卷第1100至11│。 ││ │ │ │ │ │04頁、第1106至1107│ ││ │ │ │ │ │頁)。 │ │├──┼───┼─────┼─────┼──────────┼─────────┼────────┤│ 76 │許O宏│105/03/22 │15,288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許O宏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to360 (寂寞)」在│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155 至 1157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 │ │ │ │號、0000000000 號為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案三聯單、對話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00│、被害人帳戶存摺封│萬伍仟貳佰捌拾捌││ │ │ │ │0-000000000000)左列│面及內頁影本、交易│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明細查詢、網頁翻拍│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照片(見警三卷第11│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58 至 1162 頁、第1│徵其價額。 ││ │ │ │ │ │16 至 1171 頁)。 │ │├──┼───┼─────┼─────┼──────────┼─────────┼────────┤│ 77 │柯O菁│105/03/22 │7,688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柯O菁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to360 (寂寞)」在│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138 至 1140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63│ │ │ │號、0000000000 號為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案三聯單、被害人帳│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00│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仟陸佰捌拾捌元沒││ │ │ │ │0-000000000000)左列│本、網頁翻拍照片、│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金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對話紀錄(見警三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第 1141 至 1144 頁│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第 1146 至 1152 │價額。 ││ │ │ │ │ │頁)。 │ │├──┼───┼─────┼─────┼──────────┼─────────┼────────┤│ 78 │曾O瑜│105/03/24 │7,688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曾O瑜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coto360 (寂寞)」在│之證述(見警三卷第│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起訴│ │ │ │PT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1174 至 1175 頁) │欺取財罪,累犯,││書附│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表編│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警示簡便格式表、案│月。扣案如附表三││號51│ │ │ │號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件紀錄表、金融機構│編號1 、2 所示之││) │ │ │ │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聯防機制通報單、報│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間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案三聯單、交易明細│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戶000-00000000000000│、網頁翻拍照片(見│仟陸佰捌拾捌元沒││ │ │ │ │00)左列金額至黃建文│警三卷第 1176 至11│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郵局帳戶,匯款後遲未│80 頁、第 1182至11│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收得門票。 │83 頁)。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79 │邱O雯│105/02/07 │8,625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邱O雯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起訴書誤│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載為105/02│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LI│卷第 34 頁)、被害│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15 ,應予│ │NE 名稱「小馬」為聯 │人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更正)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對話紀錄(見追加│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偵卷第 35 至38頁)│編號1 、2 所示之││號1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 │仟陸佰貳拾伍元沒││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80 │陳O宗│105/02/29 │12,630 │黃建文於 CITYTALK 城│證人陳O宗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起訴書誤│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載為12,645│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第9 至10頁)、被告│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應予更正│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富邦帳戶各類存款歷│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書附│ │ │) │號、0000000000 號為 │史對帳單(見666 號│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卷二第148 頁)。 │編號1 、3 所示之││號2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15│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0000000)左列 │ │萬貳仟陸佰參拾元││ │ │ │ │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戶│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81 │彭O軒│105/03/01 │8,430 │黃建文以賣家名稱「 N│證人彭O軒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icol 」於 CITYTALK城│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市通網站刊登販售陳奕│第 24 至 25 頁)、│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迅演唱會門票,並以行│被害人帳戶郵局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號、0000000000 號為 │(見追加偵卷第26頁│編號1 、3 所示之││號3 │ │ │ │聯絡方式,致被害人陷│)。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款(被害人匯款帳戶01│ │仟肆佰參拾元沒收││ │ │ │ │0- 000000000000)左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列金額至黃建文富邦帳│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門票。 │ │額。 │├──┼───┼─────┼─────┼──────────┼─────────┼────────┤│ 82 │郭O延│105/03/04 │3,65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郭O延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Ocampos (說服 )」 │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售 │第 17 至 18 頁)、│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並│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及內頁影本(見追加│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0000 號為聯絡方式, │偵卷第 20 至 21 頁│編號1 、3 所示之││號4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左列時間匯款(被害人│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匯款帳戶000-00000000│ │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000000)左列金額至黃│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建文富邦帳戶,匯款後│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遲未收得門票。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83 │馬O鈞│105/03/05 │7,655 │黃建文以 PTT 帳號「T│證人馬O鈞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adeo ( Tadeo C. ) │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在PTT 網站刊登販售│第 4 至 5 頁)、被│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陳奕迅演唱會門票,致│害人帳戶存摺封面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內頁影本(見追加偵│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列時間匯款(被害人00│卷第 6 至 7 頁)。│編號1 、3 所示之││號5 │ │ │ │0-0000000000000 匯款│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帳戶)左列金額至黃建│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文富邦帳戶,匯款後遲│ │仟陸佰伍拾伍元沒││ │ │ │ │未收得門票。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84 │林O臻│105/03/06 │9,655 │黃建文在 PTT 網站刊 │證人林O臻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第4 至5 頁)、被告│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富邦帳戶各類存款歷│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害人匯款帳戶000-0000│史對帳單(見666 號│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卷二第149頁)。 │編號1 、3 所示之││號6 │ │ │ │至黃建文富邦帳戶,匯│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 │ │仟陸佰伍拾伍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85 │黃O娟│105/03/16 │7,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黃O娟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在 PT T 網站│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第 28 至 30 頁)、│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及內頁影本(見追加│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偵卷第31頁)。 │編號1 、2 所示之││號7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0000000000)左列金額│ │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至黃建文郵局帳戶,匯│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 │├──┼───┼─────┼─────┼──────────┼─────────┼────────┤│ 86 │林O文│105/03/18 │8,910 │黃建文在 PT T 網站刊│證人林O文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追加起訴│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門│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書誤載為8,│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第 32 頁)、玉山銀│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925 ,應予│,於左列時間匯款(被│行交易明細查詢(見│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更正) │害人匯款帳戶:玉山銀│追加偵卷第 33 頁)│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行帳號 0000000000000│。 │編號1 、3 所示之││號8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富│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邦帳戶,匯款後遲未收│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得門票。 │ │仟玖佰壹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87 │陳O元│105/03/19 │9,71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u│證人陳O元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 │dalbo 」在 PT T 網站│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 │刊登販售陳奕迅演唱會│第 12 至 13 頁)、│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 │門票,並以行動電話門│被害人帳戶存摺封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 │ │號 0000000000 號為聯│及內頁影本(見追加│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絡方式,致被害人陷於│偵卷第14至15頁)。│編號1 、2 所示之││號9 │ │ │ │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被害人匯款帳戶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000000000000)左列金│ │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 │ │額至黃建文郵局帳戶,│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匯款後遲未收得門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88 │鄭O元│105/03/21 │14,46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h│證人鄭O元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 │(追加起訴│ouduw (小沈)」在PT│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 │書誤載為14│T 網站刊登販售陳奕迅│第22至23頁)、被告│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 │,600 ,應 │演唱會門票,並以行動│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書附│ │ │予更正)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易清單(見666 號卷│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為聯絡方式,致被害人│二第157頁)。 │編號1 、2 所示之││號10│ │ │ │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匯款(被害人匯款帳戶│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000-00000000000000)│ │萬肆仟肆佰陸拾元││ │ │ │ │左列金額至黃建文郵局│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帳戶,匯款後遲未收得│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門票。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89 │吳O賢│105/03/19 │9,700 │黃建文以 PTT 帳號「 │證人吳O賢於警詢中│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即│ │(追加起訴│ │kalico (奶油餅乾) │之證述(見追加偵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追加│ │書誤載為 │ │」在 PTT 網站刊登販 │第 39 至 40 頁)、│欺取財罪,累犯,││起訴│ │105/03/21 │ │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被害人帳戶明細交易│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書附│ │,應予更正│ │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查詢、對話紀錄(見│月。扣案如附表三││表編│ │) │ │000000 號為聯絡方式 │追加偵卷第 41 至 │編號1 、2 所示之││號11│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46 頁) │物沒收;未扣案之││)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被害│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人匯款帳戶 000-00000│。 │仟柒佰元沒收,於││ │ │ │ │0000000)左列金額至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黃建文郵局帳戶,匯款│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後遲未收得門票。 │ │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 帳號 │聯繫/ 匯款│匯款金額 │刊登訊息或回│刊登訊息內容 ││ │ │日期 │(新臺幣/ │覆留言時間 │ ││ │ │(民國) │元) │ │ │├──┼─────┼─────┼─────┼──────┼──────────────┤│ 1 │Tadeo │105/03/01 │165 │105/03/02 │節目:2016陳奕迅臺北演唱會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4 ││ │ │ │ │ │位置:4/4 紅1B區*4、黃2B區*4││ │ │ │ │ │ (均連號) ││ │ │ │ │ │原價:4800/3800 ││ │ │ │ │ │欲換4/33800 以上座位連號2-8 ││ │ │ │ │ │均可 ││ │ │ │ │ │售價:原價+KKtix寄票手續費50││ │ │ │ │ │(見警一卷第134 頁、第166 頁││ │ │ │ │ │) │├──┼─────┼─────┼─────┼──────┼──────────────┤│ 2 │Ocampos │105/03/04 │465 │105/03/04 │7 個同事搶到5 筆訂單,多數集││ │ │ │ │ │中在特一區,考慮後想把後排的││ │ │ │ │ │訂單位置讓出,並收購有特一區││ │ │ │ │ │前10排要讓出的票券 ││ │ │ │ │ │節目:2016 ANOTHER EASONˊS ││ │ │ │ │ │ LIFE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4 19:30 ││ │ │ │ │ │位置:黃3F*4 (第21排連號)/││ │ │ │ │ │特二區*4(第9 排連號)〔兩組││ │ │ │ │ │黃3F已有人來信,請不要在來信││ │ │ │ │ │問3F的〕 ││ │ │ │ │ │原價:1800/4800 ││ │ │ │ │ │售價:原價(需另加KKtix 寄票││ │ │ │ │ │處理費50)。 ││ │ │ │ │ │(見警一卷第200 頁) │├──┼─────┼─────┼─────┼──────┼──────────────┤│ 3 │youneaf │105/03/09 │165 │105/03/09 │之前朋友一起搶很久的成果,但││ │ │ │ │ │因提前掃墓活動決定讓出部分票││ │ │ │ │ │券 ││ │ │ │ │ │節目:陳奕迅演唱會 ││ │ │ │ │ │地點:小巨蛋 ││ │ │ │ │ │時間:4 月2 日and4月3日 ││ │ │ │ │ │位置:4/2 紫1C第5 排(連號*4││ │ │ │ │ │ )+ 紫2C第8 排(連號*4││ │ │ │ │ │ ) ││ │ │ │ │ │ 4/3 黃2A第7 排(連號*2││ │ │ │ │ │ )+ 黃3C第2 排(連號*4││ │ │ │ │ │ ) ││ │ │ │ │ │原價:0000 -0000 ││ │ │ │ │ │售價:原價+ 全家手續費$30 ││ │ │ │ │ │張數:如位置說明 ││ │ │ │ │ │(見警二卷第366 頁) │├──┼─────┼─────┼─────┼──────┼──────────────┤│ 4 │uyodo │105/03/10 │165 │105/03/10 │hello ││ │ │ │ │ │趁午休先傳信,現在是都沒出售││ │ │ │ │ │,如果有需要請在回信確認1.要││ │ │ │ │ │的票區票數2.可以面交的時間店││ │ │ │ │ │到店。因為我會同時發3個人, ││ │ │ │ │ │所以不保證你一定可以交易到你││ │ │ │ │ │要的票區張數,以我等等收到信││ │ │ │ │ │後電話或Line通知你為準。 ││ │ │ │ │ │(見警二卷第353 頁) │├──┼─────┼─────┼─────┼──────┼──────────────┤│ 5 │kalico │105/03/11 │330 │105/03/11 │因為我們一群人有買到跟換到2 ││ │ │ │ │ │樓同區不錯的位置,所以讓出之││ │ │ │ │ │前搶到的1、3F散區票券 ││ │ │ │ │ │PS:黃3H已預定售出!上班中,││ │ │ │ │ │其他晚點處理 ││ │ │ │ │ │節目:ANOTHER EASON ˊS LIFE││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時間: ││ │ │ │ │ │0000000000:30位置:黃3G區×││ │ │ │ │ │4 (第22排連號)/ 黃3D區×4 ││ │ │ │ │ │(同21排但不連號)黃3H區×4 ││ │ │ │ │ │(第3 排連號)/ 紅1D區×4 (││ │ │ │ │ │第2排連號)原價:黃3G及3D~$││ │ │ │ │ │1800/黃3H~$2200/紅1D~$3800││ │ │ │ │ │售價:原價(需分攤當初國內取││ │ │ │ │ │票處理費50)。 ││ │ │ │ │ │(見警一卷第323 頁) │├──┼─────┤ │ ├──────┼──────────────┤│ 6 │xiaja │ │ │105/03/11 │換到2F同區8 張票了,原價把備││ │ │ │ │ │用的讓出去 ││ │ │ │ │ │節目:陳奕迅2016臺北演唱會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2 ││ │ │ │ │ │位置:紅1E區-8排4連號+ 黃3C ││ │ │ │ │ │ -2排4連號 ││ │ │ │ │ │原價:0000 0000 ││ │ │ │ │ │售價:原價+手續費30/組。 ││ │ │ │ │ │(見警二卷第465頁) │├──┼─────┼─────┼─────┼──────┼──────────────┤│7 │wehipe │105/03/14 │515 │105/03/14 │感謝大家上週讓出多餘特區票給││ │ │ │ │ │我們,目前我們同事全部一群人││ │ │ │ │ │主要都衝末場4/4 特一區位,既││ │ │ │ │ │已取得足夠票券就把之要換的4/││ │ │ │ │ │2~4/4 後排的位置讓出因同步在││ │ │ │ │ │其他售票網站或交易版面刊登販││ │ │ │ │ │售,實際尚存票券,請直接Line││ │ │ │ │ │詢問 ││ │ │ │ │ │節目:2016ANOTHER EASON ˊS ││ │ │ │ │ │ LIFE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2~4/419:30 ││ │ │ │ │ │位置:4/2 紫1D區*4(第11排連││ │ │ │ │ │號) ││ │ │ │ │ │4/2 黃3D區*4(第9 排連號) ││ │ │ │ │ │4/3黃3F區*4(第5 排連號) ││ │ │ │ │ │4/4 黃2D區*4(第15排連號) ││ │ │ │ │ │4/4黃2C區*4(第12排連號) ││ │ │ │ │ │4/4紅1C區*4(第11排連號) ││ │ │ │ │ │原價:2200~4800 ││ │ │ │ │ │售價:原價 ││ │ │ │ │ │(見警二卷第532至533 頁) │├──┼─────┼─────┼─────┼──────┼──────────────┤│ 8 │udalbo │105/03/16 │515 │105/03/16 │節目:2016 ANOTHER EASONˊS ││ │ │ │ │ │ LIFE 陳奕迅臺北演唱會 ││ │ │ │ │ │地點:台北小巨蛋 ││ │ │ │ │ │時間:4/1and4/2 19:30 ││ │ │ │ │ │位置:黃3C25排*4(4/1 連號)││ │ │ │ │ │/ 特一13排*2(4/1 連號) ││ │ │ │ │ │紅1D12排*4(4/2連號) ││ │ │ │ │ │原價:1800/ 張,5800/ 張,38││ │ │ │ │ │ 00/ 張 ││ │ │ │ │ │售價:依原價(+50 元手續費)││ │ │ │ │ │(見警一卷第325 頁) │├──┼─────┼─────┼─────┼──────┼──────────────┤│ 9 │houduw │105/03/18 │165 │105/03/18 │原本的三場,同事間被公司要求││ │ │ │ │ │認購票券,但是因為距離實在有││ │ │ │ │ │點遠,加上退票的話會有紀錄,││ │ │ │ │ │贊助單位不好看,原本想說託同││ │ │ │ │ │事現場門口賣,但是大家覺得麻││ │ │ │ │ │煩就先上網問看看節目:陳奕迅││ │ │ │ │ │演唱會地點:台北小巨蛋時間:││ │ │ │ │ │4月1-3日(無加場4/4的票)位 ││ │ │ │ │ │置: ││ │ │ │ │ │4/1 有特一/ 特二/ 紅1C/ 黃 ││ │ │ │ │ │3E/黃3F ││ │ │ │ │ │4/2 有特二/ 紫1C/黃2C/黃3D ││ │ │ │ │ │4/3 有特一/ 紫1D/ 黃3G ││ │ │ │ │ │原價:5800~2200 ││ │ │ │ │ │售價:照原價(每張+10 元補貼││ │ │ │ │ │聯繫接洽費用) ││ │ │ │ │ │(見警三卷第930頁) │├──┼─────┼─────┼─────┼──────┼──────────────┤│ 10 │coto360 │105/03/21 │515 │105/03/21 │因為家人整群希望坐一起,所以││ │ │ │ │ │只能留另一組票,忍痛把不錯的││ │ │ │ │ │位置讓出節目:林宥嘉「The ││ │ │ │ │ │Great Yoga」高雄場 ││ │ │ │ │ │地點:K-ARENA高雄巨蛋 ││ │ │ │ │ │時間:2016/06/11(六)19:30││ │ │ │ │ │位置:特一區3 排11.12 號5排1││ │ │ │ │ │ .2 號 ││ │ │ │ │ │原價:3800元/張 ││ │ │ │ │ │售價:3800/ 張(整組有50取票││ │ │ │ │ │手續費) ││ │ │ │ │ │張數:4(2組連號/不售單張) ││ │ │ │ │ │交易方式:臺中沙鹿/ 梧棲或機││ │ │ │ │ │場附近面交/郵寄30 ││ │ │ │ │ │(見警三卷第1116頁) ││ │ │ │ ├──────┼──────────────┤│ │ │ │ │105/03/22 │標題:RE:陳奕迅4/4 的票黃2C││ │ │ │ │ │區11排連號4張 ││ │ │ │ │ │HI ││ │ │ │ │ │抱歉今天上班比較忙,現在才處││ │ │ │ │ │理信。目前未售出還有票優,但││ │ │ │ │ │方便的話請填以下資料比較好聯││ │ │ │ │ │繫確認。 ││ │ │ │ │ │1.確認購票的票區/ 張數 ││ │ │ │ │ │2.面交人或收件人姓名 ││ │ │ │ │ │3.面交人方便沙鹿的時間(六or││ │ │ │ │ │ 日)/或郵寄收件人地址 ││ │ │ │ │ │4.面交人或收件人聯繫手機 ││ │ │ │ │ │收妥確認尚有該區票才回信給你││ │ │ │ │ │相關資料進行確認,如久未回覆││ │ │ │ │ │,可能該區已售出,請見諒。 ││ │ │ │ │ │(見警三卷第1168頁) │└──┴─────┴─────┴─────┴──────┴──────────────┘附表三:

┌──┬─────────────────┬────┬─────┐│編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註 ││號 │ │ │ │├──┼─────────────────┼────┼─────┤│1 │ASUS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1 支 │應予沒收 ││ │000000號SIM 卡各1 張,序號:000000│ │ ││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號)雙│ │ ││ │卡手機 │ │ │├──┼─────────────────┼────┼─────┤│2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應予沒收 ││ │號) │ │ │├──┼─────────────────┼────┼─────┤│3 │富邦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應予沒收 ││ │號) │ │ │├──┼─────────────────┼────┼─────┤│4 │長袖深色外套 │1件 │不予沒收 │├──┼─────────────────┼────┼─────┤│5 │長袖藍色襯衫 │1件 │不予沒收 │├──┼─────────────────┼────┼─────┤│6 │長袖白色襯衫 │1件 │不予沒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