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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天賞

陳清法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陳秉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天賞、陳清法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裁判日期: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