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9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建智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律師
郭宗塘律師鄭國安律師被 告 葉礎瑄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江麥克選任辯護人 翁銘隆律師被 告 王志興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被 告 廖彥楷被 告 黃莛益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吳柏徹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律師被 告 文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711 、27024 、27450 號),因被告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建智犯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罪,處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葉礎瑄犯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罪,處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江麥克犯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王志興犯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廖彥楷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莛益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吳柏徹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文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緣王建智、葉礎瑄明知信用卡資訊係可供間接識別個人之財務情況資料,非經法律或持卡人同意,不得非法利用,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成立偽造信用卡後持以盜刷取財之集團,而為以下犯行:
㈠先由葉礎瑄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向帳號0000000000之姓名
年籍不詳人士,購得如附表六編號1 至4 所示空白磁卡168張等物,作為偽造信用卡之用。又王建智向文豪說明盜刷之用意後,文豪亦基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原料、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31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其不知情之母親文娟所申辦過期信用卡3 張,再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價金,將文娟之過期信用卡3 張販售予王建智,後由王建智將該3 張文娟申辦之過期卡轉交予葉礎瑄作為偽造信用卡之用。另王建智於105 年7 月31日傳送不知情之陳宜妮(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露天拍賣網站所刊登販賣過期信用卡之資訊予葉礎瑄,由葉礎瑄以2000元之代價,在嘉義市○○路與民生南路口之全家便利超商,向陳宜妮購得其所申辦之過期信用卡19張,作為偽造信用卡之用。
㈡又吳柏徹於104 年9 月起在高雄市○○區○○路加油站任職
,負責為客戶加油、持客戶之信用卡操作刷卡機辦理刷卡消費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因王建智、葉礎瑄欲尋找願意提供加油客戶信用卡資料之加油站員工,遂先尋求廖彥楷之協助。廖彥楷則透過黃莛益介紹認識前述在加油站任職之吳柏徹,約定以每個月1 萬元之代價,由吳柏徹負責側錄顧客信用卡資料,謀議既定,廖彥楷、黃莛益、吳柏徹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及共同基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先由廖彥楷指導吳柏徹如何操作側錄器,並由吳柏徹各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接續側錄得各該編號所示之加油客戶信用卡資料,吳柏徹於每週完成各該編號所示側錄行為後,即將側錄器直接交付或透過黃莛益交予廖彥楷,再由廖彥楷轉交予葉礎瑄。惟因葉礎瑄嗣為警查獲,吳柏徹等人迄未領得約定之報酬。
㈢待葉礎瑄將所購得如事實欄一㈡所示之信用卡個人資料灌錄
至事實欄一㈠所示之過期信用卡後,王建智、葉礎瑄即分別邀集江麥克、王志興加入信用卡盜刷集團,約定以各自每筆刷卡金額一定比例作為報酬,江麥克、王志興應允後即各自與王建智、葉礎瑄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建智分配葉礎瑄、江麥克、王志興負責盜刷之商家及購買物品,再由江麥克於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時地盜刷各該編號所示偽造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各該編號所示之發卡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代墊各該編號所示信用卡消費款項(另附表二編號2 其中1 次交易,則因信用卡交易未完成,故未詐騙財物得手,僅止於未遂階段);由王志興於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地盜刷各該編號所示偽造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各該編號所示之發卡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代墊各該編號所示信用卡消費款項(另附表三編號2 至4 所示交易,則因信用卡交易未完成,故未詐騙財物得手,僅止於未遂階段);由葉礎瑄於附表四編號1 至19所示之時地盜刷各該編號所示偽造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各該編號所示之發卡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代墊各該編號所示信用卡消費款項(另附表四編號3其中5次交易及編號5、8、
9、13、15、17至19 所示交易,因信用卡交易未完成,均未詐騙財物得手,僅止於未遂階段)。江麥克、王志興、葉礎瑄於附表二、三、四盜刷購得之餐卷,分別由其等以公司福利委員會販售多餘餐卷之名義,至臺南市○區○○路○段00
0 號,向不知情之張允星(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大熊收購站」變現,所得現金再由王建智予以分配。葉礎瑄復另行起意,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另將如附表五所示之信用卡資料,一次販售予QQ通訊軟體帳號0000000000號暱稱「不是鳩路」之人。該暱稱「不是鳩路」之人所屬境外盜刷集團取得前開信用卡資料後,持以於附表五所示之時地盜刷,使各該編號所示之發卡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代墊信用卡之消費款項(各次犯行既未遂,詳如附表五所示),惟葉礎瑄尚未取得約定之報酬,即為警查獲。
二、嗣江麥克於105 年8 月13日在家樂福麻豆店另案盜刷時為店員報警查獲(此部分盜刷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
5 年度訴字第633 號判決確定)。嗣員警循線追緝,並經王建智、葉礎瑄、王志興同意,於嘉義市○○街○○號比佛利汽車旅館內扣得附表六編號9 所示文娟申辦信用卡3 張;復於同年8 月18日至王志興不知情友人黃泓銘住處,扣得葉礎瑄所有供偽造信用卡如附表六編號1 至8 所示空白磁卡168 張等物,遂悉上情。
三、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理範圍: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查檢察官固於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㈢記載「被告江麥克於附表二所示時地盜刷」等語,然犯罪事實欄二已敘明「被告江麥克所涉部分盜刷犯行,業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13661 號案件起訴」等情,並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5 、6 具體載明業據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部分,更於附表二載有「扣除南檢已起訴部分…」等語,且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亦當庭表示:經與偵查檢察官確認,被告江麥克此部分犯行並非起訴範圍等情(見院卷三第108 頁),堪認未有對被告江麥克另案遭起訴部分犯行重複起訴之意,又該等犯行與附表二其餘部分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詳見後述),本院自無庸就被告江麥克此部分犯行再行判決,僅須就起訴書敘明共犯此部分犯行之王建智、葉礎瑄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王建智、葉礎瑄、江麥克、王志興、廖彥楷、黃莛益、吳柏徹、文豪(下稱被告8 人)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8 人、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8 人均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院卷三第108 至109 頁),並經證人陳宜妮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卷一第271 至273 、289 頁)、證人文娟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卷一第286 、287 、296 頁)、證人張允星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卷一第274 至280 、291 至293 頁)、證人潘韻琳於警詢及偵查中(見警卷一第55、56頁;警卷二第
122 至123 頁背面;偵卷一第21、22頁)、證人黃泓銘於警詢(見偵卷一第72頁)、證人黃菀羚於警詢(見警卷一第17
5 、176 頁)、中國信託銀行告訴代理人郭家良於警詢(見警卷一第181 至183 頁)、花旗銀行告訴代理人李誠益於警詢(見警卷一第218 、219 頁)、遠東銀行告訴代理人楊勝浩於警詢及偵查中(見警卷一第281 頁)、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蔡杰祐於警詢(見警卷一第289 、290 頁)、大眾銀行告訴代理人洪基菁於警詢(見警卷一第323 、324 頁)、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張剛維於警詢(見警卷一第345 頁)、陽信銀行告訴代理人廖德烊於警詢(見警卷一第368 頁)、證人洪慶瑞於警詢(見警卷二第150 、151 頁)、證人黃建忠於警詢(見警卷二第153 、154 頁)、證人吳一庭於警詢(見警卷二第155 、156 頁)、證人鄭如淨於警詢(見警卷二第157 、158 頁)分別證述綦詳,復有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1716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本案照片(見警卷一第12至15、126 至130 頁;警卷二第14至16、23至28、162 至166 、173 至177 、183 至194 頁)、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見警卷二第199 、20
1 頁)、花旗銀行105 年9 月1 日(105 )政查字第0000062328號函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作業服務部
105 年10月21日集作字第1050005196號函覆「文娟」信用卡相關資料暨客戶基本資料(見警卷一第46、47、377 、378頁)、暱稱陳立夫與沉默間、「鋼彈盪單槓」群組、葉礎瑄與廖彥楷間、王志興與陳立夫間、葉礎瑄與王志興間之「LINE」通訊紀錄(見警卷一第72至87、92至94、95至111 頁、
112 至118 頁、138 至142 頁)、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7 日(105 )安消授字第1057000202號函、遠東銀行105 年9 月21日(105 )遠銀卡第116 號函、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5 日(105 )澳盛(台執)字第1278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5 年8 月25日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月7 日函所檢附之陳宜妮申辦信用卡相關資料及客戶基本資料(見警卷一第381 至385 、390 至39 5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10日凱銀消債字第10500009207號函檢附陳宜妮(原名:陳淑娟)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暨契約書、印鑑戶名更換申請書、登報公告(見警卷一第386至389 頁)、陳宜妮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資料(見警卷一第88頁)、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22日函復蘇永良於105 年7 月17日以卡號00 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刷卡資料(見警卷一第396 、397 頁)、臺灣銀行博愛分行
105 年12月20日博愛營字第10500042371 號函復葉礎瑄所有帳戶之任何存款、轉出行為及扣押明細(見院卷一第104 至
105 頁)、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大熊收購站」外部照片、中油林園沿海路加油站遭側錄盜刷明細表、廖彥楷之通訊軟體個人資料截圖(見警卷一第70、71、159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5 年6 月2 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570368800 號函(見警卷一第89至90頁)、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冒用案件聲請書、交易明細表、交易列表、簽帳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一第163 頁背面、201 、185 至189 、
192 至200 、202 至209 、211 至214 頁)、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綜合資料查詢(見警卷一第162 頁背面、190 、19
1 、210 、215 至217 頁)、花旗銀行之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刷卡紀錄、簽帳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交易紀錄(見警卷一第220 至229 、244 、245 、264 頁至266 頁)、遠東銀行之信用卡簽帳單、信用卡交易明細、簽帳單(見警卷一第284 、285 頁)、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爭議交易聲明書、綜合資料查詢、簽帳單(見警卷一第292 至320 頁)、大眾銀行之信用卡聲明書、簽帳單(見警卷一第330 、
332 、334 、336 、338 、340 頁、玉山銀行之信用卡聲明書暨切結書、冒用案件紀錄表、簽帳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統一發票(見警卷一第348 至367 頁)、陽信銀行之信用卡消費款疑義聲明書、簽帳單(見警卷一第370 、371 頁)、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5 年12月9 日高榮營字第10500039901 號函;臺灣銀行博愛分行105 年12月20日博愛營字第10500042371 號函暨附件客戶所有存款、放款外匯帳號查詢單(見院卷一第100 、
104 至105 頁)等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物品扣案足參,足認被告8 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8 人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按信用卡為理財消費信用交易工具,屬於資格證券之一種,
表彰記帳消費之資格,尚與有價證券具有相當價值,且有流通效力有別,故行使偽造信用卡詐騙財物,仍應負詐欺取財罪責。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則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同法第2 條第3 、4 、5 款定有明文。
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法定之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之情形之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有明定。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另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外,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縱事實上雖有2 人以上同就(或先後就)犯罪行為施以助力,也係屬各該行為人自負幫助責任之問題,要無適用該法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793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被告文豪部分:
查被告文豪就事實欄一㈠所示單純提供過期信用卡予他人使用,作為盜刷信用卡集團遂行詐欺犯行之工具,尚難逕與向各該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且無證據證明其與本案盜刷集團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其應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於他人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此外,其僅單純提供信用卡而未參予詐欺集團之運作,卷內亦乏證據足認其對於盜刷集團成員人數有所預見,應認其僅有幫助普通詐欺取財之故意。是核被告文豪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04 條第1 項之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原料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既、未遂詳如附表二至四各編號所示)。又其以一提供上開過期信用卡之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其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吳柏徹、廖彥楷、黃莛益部分:
⒈被告吳柏徹、廖彥楷、黃莛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04 條第1 項之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同條第3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其等僅單純提供信用卡資料而未參予詐欺集團之運作,卷內亦乏證據足認其對於盜刷集團成員人數有所預見,應認僅有幫助普通詐欺之故意,併此敘明)。又被告吳柏徹於行為時受僱擔任加油站員工,以為加油站客人加油、持客戶之信用卡操作刷卡機辦理刷卡消費為業,自為從事該等業務之人(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 75 號判例意旨參照),其利用工作之便,於加油站客戶持信用卡刷卡付費之際,以側錄機側錄客戶信用卡資料,再交付予他人,自應就其所犯刑法第204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04 條第2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吳柏徹、廖彥楷、黃莛益就所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罪間,有前述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吳柏徹等人以前揭代價賣斷所蒐集之信用卡資料,被告王建志、葉礎瑄再自行利用該等資料偽造信用卡,業如上述,堪認二者各有非法蒐集、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而為對向犯關係,就此部分犯行尚難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 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被告吳柏徹、廖彥楷、黃莛益先後共同多次側錄得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信用卡資料後,以每週交付頻率,將該等資料併同側錄機交付予被告葉礎瑄,已如上述。其等於各週內所為,各係基於同一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相同之地點內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以每週作為劃分罪數之基礎(共計
5 週),各論以一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另其等側錄並交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信用卡資料,各係基於當週之同一犯罪計畫所為,均為以一行為觸犯前開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斷。另被告吳柏徹、廖彥楷、黃莛益所犯前開5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王建智、葉礎瑄、江麥克、王志興部分:
⒈核被告王建智、葉礎瑄就本案偽造信用卡後持以盜刷犯行,
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01 條之1第1 項偽造信用卡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即附表四由葉礎瑄盜刷部分;既、未遂詳如各編號所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項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即附表二由江麥克盜刷而3 人共犯部分、附表三由王志興盜刷而3 人共犯部分;既、未遂詳如各編號所示)。又被告葉礎瑄單獨將如附表五所示信用卡資料販售予他人部分,另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3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既、未遂詳如各編號所示)。被告王建智、葉礎瑄以前述手法偽造信用卡後進而行使,其等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係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而行使信用卡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等偽造信用卡之目的,原在意圖供行使之用,其於偽造後,無論直接行使或間接交付他人行使,自為偽造之當然結果,無另論以交付偽造信用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江麥克就附表二編號1 、2 、4 、6 所為(編號3 、5 、7 部分非起訴範圍,詳如上述)、被告王志興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既、未遂詳如各編號所示)。此外,起訴書認附表二、三所示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僅構成現行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或同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尚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均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⒉就前述利用個人資料偽造信用卡後,附表四所示由葉礎瑄持
以盜刷部分,被告王建智、葉礎瑄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所示由江麥克盜刷部分,被告王建智、葉礎瑄、江麥克間,有前述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三所示由王志興盜刷部分,被告王建智、葉礎瑄、王志興間,有前述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至於被告江麥克、王志興固均受邀加入王建智及葉礎瑄之盜刷集團,然被告江麥克與王志興係各自行使偽卡購物,並各自就自己盜刷部分支領報酬等節,業據被告江麥克、葉礎瑄於警詢供述明確(見警卷二第144 頁;偵卷一第111 頁),足見被告江麥克與王志興並無參與對方犯罪之意思,僅對自己刷卡購物部分各負其責,尚不與對方成立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⒊被告王建智、葉礎瑄、江麥克就附表二編號2 部分;被告王
建智、葉礎瑄就附表四編號3 、8 、19部分,先後多次至各編號所示店家盜刷,各係在密接之時間、空間為之,各次消費店家亦各自相同,應認各該同日於同店家所為之盜刷信用卡行為,均屬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
⒋被告王建智、葉礎瑄就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為;被告江麥克
就附表二編號1 、2 、4 、6 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王建智、葉礎瑄、王志興就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中編號1 為既遂、編號2 至4 為未遂)。被告王建智、葉礎瑄就附表四編號1 至19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偽造信用卡罪。被告葉礎瑄將如附表五所示信用卡資料,一次販售予他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⒌就前述應論以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被告王建
智、葉礎瑄、王志興雖已著手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因交易未完成,仍屬未遂階段,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⒍被告王建智所犯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各罪、被告葉礎瑄所犯如
附表二至五所示各罪、被告江麥克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被告王志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至被告江麥克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江麥克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犯行,與另案經判決確定部分有接續犯一罪關係云云;被告王志興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王志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一罪關係云云,惟按,被告江麥克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犯行與另案經判決確定部分(參見院卷一第150 頁)、被告王志興所犯如附表三各次犯行,行為時間有別,盜刷之地點相異,業如前述,各行為間具相當獨立性,尚與接續犯之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㈣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同此意旨)。查被告王建智、葉礎瑄、江麥克、王志興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
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即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至4 、6 、7 、9 至12、14、16部分)或同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偽造信用卡罪(即附表四部分)部分,法定最輕本刑均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然酌以其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更積極彌補其等盜刷信用卡既遂所生損害,與各該被害金融機構達成調解,全額賠償詐得之款項(就附表二編號3 、5 、7 部分,被告江麥克更於另案先行賠償該部分造成損害,見院卷一第149 頁),並經各該被害金融機構具狀請求本院對其等從輕量刑、給予自新之機會,有刑事陳述狀附卷可佐(見院卷二第52、、169 、19
9 、208 、211 、212 頁;院卷三第2 、155 頁),堪認其等事後已極力彌補所犯過錯。本院綜合上情,認此部分犯罪倘量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衡情尚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建智、葉礎瑄正值青
年,本應以自身能力賺取正當財富,竟不思正途而共組偽造信用卡集團,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信用卡後,邀集被告江麥克、王志興持以盜刷,以前揭分工方式,不正方式詐騙金融機構,破壞金融交易秩序;又被告葉礎瑄將如附表五所示信用卡資料販售予他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更對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提供助力;而被告吳柏徹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被告廖彥楷、黃莛益以前揭分工方式側錄他人信用卡資料,非法蒐集個人資料而危害信用卡正常交易秩序,並對被告王建智等人組成之盜刷集團提供助力;另被告文豪將過期之信用卡交付予他人供偽造信用卡,危害信用卡正常交易秩序,並對被告王建智等人組成之盜刷集團提供助力,所為均有不該;惟念其等於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更與前揭被害金融機構達成調解,賠償所造成損害,經被害金融機構具狀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兼衡各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所生損害;末參酌被告王建智、文豪均自稱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一第5 、37頁);被告葉礎瑄自稱教育程度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一第57頁);被告王志興自稱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一第
120 頁);被告江麥克自稱教育程度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一第146 頁);被告黃莛益、吳柏徹均自稱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一第154 、
169 頁);被告廖彥楷自稱教育程度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一第160 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文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被告王建智、葉礎瑄、江麥克、王志興、廖彥楷、黃莛益、吳柏徹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五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另本件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或偽造信用卡罪部分,雖經本院以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此一規定,係屬「總則」之減刑規定,其原有法定刑並不因此而受影響,即法定最重本刑仍均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經本院減輕其刑後宣告6 月有期徒刑,仍無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適用,附此敘明。
㈥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
,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各編號之罪犯罪時間集中程度、犯罪手法及類型大致相同,並兼衡上開犯罪情狀後,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以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前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被告王建智、葉礎瑄、江麥克、王志興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被告廖彥楷、黃莛益、吳柏徹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江麥克及其辯護人請求本院斟酌其前案甫經諭知緩刑部份,按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事由所稱「刑之宣告」,係指附表主文欄各編號所示宣告之本刑,尚非數罪併罰後所定應執行刑,惟是否該當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之「得撤銷緩刑」情形,則屬執行檢察官、另案承審法官之裁量權,併此敘明。
㈦緩刑之宣告:
被告王志興、廖彥楷、黃莛益、吳柏徹、文豪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審酌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兼衡其等犯後坦認犯行,尚知悔改,且均與前揭被害金融機構達成調解,賠償所造成損害,經被害金融機構具狀請求本院予以其等自新之機會,堪認其等惡性均非重大;再酌以其等均正值青年,尚有可為,倘令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已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又為使其等爾後知曉尊重法治,預防再犯,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其等各於緩刑期間接受如主文所示之法治教育課程;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5 款規定,宣告被告王志興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均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沒收部分: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 項、第3 項至5 項、第38條之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偽造、變造之信用卡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亦有明文。
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空白磁卡168 張等物,均為被
告葉礎瑄所有,分係供偽造本案信用卡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且其中附表六編號2 所示之磁卡讀取器(即側錄器),係供本件側錄信用卡所用等節,業據其於警詢供述明確(見偵卷一第196 頁),自應依刑法第205 條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隨同於參與各該犯行之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又被告葉礎瑄因所取得如附表六編號5 、9 所示空白信用卡數量有限,係以將所取得附表六編號2 之磁卡讀取器中信用卡電磁紀錄,重複灌錄至扣案過期信用卡之手法加以偽造,業據其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一第265 頁背面),則附表二、三、四各編號所示偽造信用卡之電磁紀錄物,因沒收前述附表六編號2 、5 、9 所示磁卡讀取器及過期信用卡,而生沒收之效,故被告江麥克、王志興前揭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犯意所為犯行,自應諭知沒收扣案附表六編號2 、5 、9 所示物品。
㈢就附表二至五所示盜刷得手部分所得金額,業經被告8 人賠
償予各該代墊消費款項之金融機構,業如前述,足認前述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㈣就事實欄一㈠所示被告文豪販賣過期信用卡所得2000元,屬
其犯罪所得,然因其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已如前述,堪認已未保有該部分不法所得,本院如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將使其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與本次刑法關於沒收部分立法意旨不符,而有過於嚴苛情形,爰依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㈤至本件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證明各該扣案物與本案犯罪之
直接關聯性,爰均不予諭知沒收。另此次刑法修正,就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 款之沒收刪除,且於同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從而,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本案無庸在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20條、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201 條之1 第1 項、第204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第2 項、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2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205 條、第38條之
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04條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7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附表一:吳柏徹於中油林園沿海路加油站側錄信用卡資料明細┌────┬────────┬────┬──────┬───────────┐│編號 │信用卡號 │發卡銀行│側錄日期 │備註 │├────┼────────┼────┼──────┼───────────┤│1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6/13 │吳柏徹共同犯非公務機關││(105 年├────────┼────┼──────┤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6 月12日│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6/13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至同月18├────────┼────┼──────┤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當週)│0000000000000000│永豐銀行│2016/06/13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0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2016/06/14 │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6/14 │廖彥楷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6/14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6/17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6/17 │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遠東銀行│2016/06/17 │ ││ ├────────┼────┼──────┤黃莛益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6/17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6/17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6/17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 │ │ │沒收。 │├────┼────────┼────┼──────┼───────────┤│2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6/19 │吳柏徹共同犯非公務機關││(105 年├────────┼────┼──────┤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6 月19日│0000000000000000│大眾銀行│2016/06/19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至同月25├────────┼────┼──────┤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當週)│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6/19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6/24 │沒收。 ││ │ │ │ │ ││ │ │ │ │廖彥楷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 │ │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黃莛益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 │ │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 │ │ │沒收。 │├────┼────────┼────┼──────┼───────────┤│3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6/26 │吳柏徹共同犯非公務機關││(105 年├────────┼────┼──────┤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6 月26日│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1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至同年7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月2 日當│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01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週)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1 │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1 │廖彥楷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02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02 │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02 │ ││ ├────────┼────┼──────┤黃莛益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7/02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7/02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 │ │ │沒收。 │├────┼────────┼────┼──────┼───────────┤│4 │0000000000000000│大眾銀行│2016/07/03 │吳柏徹共同犯非公務機關││(105 年├────────┼────┼──────┤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7 月3日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03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至同月9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當週)│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3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3 │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3 │廖彥楷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04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0000000000000000│陽信銀行│2016/07/04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2016/07/04 │沒收。 ││ ├────────┼────┼──────┤ ││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4 │ ││ ├────────┼────┼──────┤黃莛益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5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0000000000000000│遠東銀行│2016/07/06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0000000000000000│大眾銀行│2016/07/06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沒收。 ││ │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2016/07/07 │ ││ ├────────┼────┼──────┤ ││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07 │ ││ ├────────┼────┼──────┤ ││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7/08 │ ││ ├────────┼────┼──────┤ ││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7/08 │ │├────┼────────┼────┼──────┼───────────┤│5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10 │吳柏徹共同犯非公務機關││(105 年├────────┼────┼──────┤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7 月10日│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11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至同月16├────────┼────┼──────┤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當週)│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7/13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7/16 │沒收。 ││ │ │ │ │ ││ │ │ │ │廖彥楷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 │ │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 │ │ │沒收。 ││ │ │ │ │ ││ │ │ │ │黃莛益共同犯非公務機關││ │ │ │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2 所示物品(即側錄器)││ │ │ │ │沒收。 │└────┴────────┴────┴──────┴───────────┘附表二:江麥克持偽卡盜刷明細(其中編號3 、5 、7 部分,江麥克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33 號判決確定)┌──┬────────┬────┬─────┬────┬────┬───┬───────────┐│編號│信用卡號 │發卡銀行│盜刷日期 │盜刷金額│商店名稱│既未遂│ 主文 │├──┼────────┼────┼─────┼────┼────┼───┼───────────┤│1. │0000000000000000│大眾銀行│2016/07/27│34,200 │碳佐麻里│既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19:31 │ │台南店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麥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 │ │ │ │ │ │ │、5 、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2.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28│34,760 │台南遠東│未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14:43 │ │國際大飯│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店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2016/07/28│34,760 │台南遠東│既遂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14:47 │ │國際大飯│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店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麥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 │ │ │ │ │ │ │、5 、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3. │0000000000000000│陽信銀行│2016/07/31│8,375 │家樂福-│既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19:01 │ │麻豆中山│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店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4.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31│1,190 │家樂福- │既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20:02 │ │莊敬店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麥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 │ │ │ │ │ │ │、5 、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5.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31│830 │家樂福-│既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20:29 │ │永康二王│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店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6.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31│5950 │家樂福- │既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21:10 │ │台南西門│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店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麥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 │ │ │ │ │ │ │、5 、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7.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3│24,970 │家樂福- │既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13:12 │ │岡山店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附表三:王志興持偽卡盜刷明細(盜刷成功金額共計2 萬3780元)┌──┬────────┬────┬─────┬────┬────┬───┬───────────┐│編號│信用卡號 │發卡銀行│盜刷日期 │盜刷金額│商店名稱│既未遂│ 主文 │├──┼────────┼────┼─────┼────┼────┼───┼───────────┤│1.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1│23,780 │家樂福- │既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17:52 │ │澄清店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至9 所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王志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 │ │ │ │ │ │ │、5 、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2.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4│28,900 │全國電子│未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16:37 │ │斗南門市│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 至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 至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 │ │ │ │ │ │ │ ││ │ │ │ │ │ │ │王志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2 、5 、9 所示物品,││ │ │ │ │ │ │ │均沒收。 │├──┼────────┼────┼─────┼────┼────┼───┼───────────┤│3.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4│22,160 │家樂福- │未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13:25 │ │虎尾店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 至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 至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 │ │ │ │ │ │ │ ││ │ │ │ │ │ │ │王志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2 、5 、9 所示物品,││ │ │ │ │ │ │ │均沒收。 │├──┼────────┼────┼─────┼────┼────┼───┼───────────┤│4.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4│22,700 │家樂福- │未遂 │王建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12:20 │ │斗六店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 至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 至9 所示物品,均沒││ │ │ │ │ │ │ │收。 ││ │ │ │ │ │ │ │ ││ │ │ │ │ │ │ │王志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 │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2 、5 、9 所示物品,││ │ │ │ │ │ │ │均沒收。 │└──┴────────┴────┴─────┴────┴────┴───┴───────────┘附表四:葉礎瑄持偽卡盜刷明細(盜刷成功金額共計54萬3249元)┌──┬────────┬────┬─────┬────┬────┬───┬───────────┐│編號│信用卡號 │發卡銀行│盜刷日期 │盜刷金額│商店名稱│既未遂│ 主文 │├──┼────────┼────┼─────┼────┼────┼───┼───────────┤│1.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7/12│33,885 │家樂福- │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安平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2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5│40,044 │太金國際│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9:59 │ │新庄營業│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所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3.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5│60,240 │家樂福-│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23:21 │ │成功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5│60,240 │家樂福-│未遂 │示物品,均沒收。 ││ │ │ │23:20 │ │成功店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5│60,240 │家樂福-│未遂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23:21 │ │成功店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示物品,均沒收。 ││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5│60,240 │家樂福-│未遂 │ ││ │ │ │23:22 │ │成功店 │ │ ││ ├────────┼────┼─────┼────┼────┼───┤ ││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5│60,240 │家樂福-│未遂 │ ││ │ │ │23:22 │ │成功店 │ │ ││ ├────────┼────┼─────┼────┼────┼───┤ ││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5│50,200 │家樂福-│既遂 │ ││ │ │ │23:24 │ │成功店 │ │ │├──┼────────┼────┼─────┼────┼────┼───┼───────────┤│4. │0000000000000000│遠東銀行│2016/07/16│74,285 │家樂福- │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03:22 │ │小港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5.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6│41,335 │家樂福-│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21:48 │ │永康二王│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店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6.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6│45,150 │家樂福-│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20:09 │ │莊敬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7. │0000000000000000│遠東銀行│2016/07/17│41,285 │易遊網高│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9:57 │ │雄澄清門│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市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8.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17│37,890 │家樂福-│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04:05 │ │安平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7/17 │60,240 │家樂福-│未遂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安平店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9.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7/30 │5,950 │家樂福-│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楠梓群益│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店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0.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21│40,800 │台糖長榮│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1:45 │ │酒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1. │0000000000000000│大眾銀行│2016/07/21│43,680 │大八潮坊│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3:58 │ │港式飲茶│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2. │0000000000000000│大眾銀行│2016/07/24│18,260 │漢來美食│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20:00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3.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2016/07/24│38,720 │台南大飯│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1:48 │ │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4. │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2016/07/24│38,720 │大億麗緻│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3:17 │ │酒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5.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7/24│49,500 │碳佐麻里│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6:50 │ │府前店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6.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7/25│116,940 │家樂福- │既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22:06 │ │嘉義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7.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07│29,510 │家樂福- │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22:57 │ │屏東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8.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08│20,645 │億天燿珠│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9:57 │ │寶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19.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08│24,900 │日月光通│未遂 │王建智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19:22 │ │訊行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08│14,900 │日月光通│未遂 │示物品,均沒收。 ││ │ │ │19:24 │ │訊行 │ │ ││ │ │ │ │ │ │ │葉礎瑄共同犯偽造信用卡││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 │ │ │ │ │ │ │示物品,均沒收。 │└──┴────────┴────┴─────┴────┴────┴───┴───────────┘附表五:葉礎瑄將吳柏徹所側錄信用卡資料販售至大陸QQ通訊軟
體名稱「不是鳩路」之人後,被不詳犯嫌於國外盜刷明細┌──┬────────┬────┬─────┬────┬────┬───┬───────────┐│編號│信用卡號 │發卡銀行│盜刷日期 │盜刷金額│商店地址│既未遂│ 主文 │├──┼────────┼────┼─────┼────┼────┼───┼───────────┤│1.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05│14 │美國 │既遂 │葉礎瑄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 │ │18:06 │ │ │ │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 │ │ ├─────┼────┼────┼───┤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 │ │ │2016/08/05│139 │越南 │既遂 │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 │ │ │18:45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2016/08/05│286 │越南 │既遂 │壹日。 ││ │ │ │18:55 │ │ │ │ ││ │ │ ├─────┼────┼────┼───┤ ││ │ │ │2016/08/05│28,822 │越南 │既遂 │ ││ │ │ │19:01 │ │ │ │ ││ │ │ ├─────┼────┼────┼───┤ ││ │ │ │2016/08/05│6,021 │越南 │未遂 │ ││ │ │ │19:03 │ │ │ │ ││ │ │ ├─────┼────┼────┼───┤ ││ │ │ │2016/08/05│2,882 │越南 │既遂 │ ││ │ │ │19:04 │ │ │ │ │├──┼────────┼────┼─────┼────┼────┼───┤ ││2.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05│2,732 │美國 │既遂 │ ││ │ │ │14:38 │ │ │ │ ││ │ │ ├─────┼────┼────┼───┤ ││ │ │ │2016/08/05│6,257 │美國 │既遂 │ ││ │ │ │14:41 │ │ │ │ ││ │ │ ├─────┼────┼────┼───┤ ││ │ │ │2016/08/05│32,138 │美國 │未遂 │ ││ │ │ │14:48 │ │ │ │ ││ │ │ ├─────┼────┼────┼───┤ ││ │ │ │2016/08/14│22,160 │美國 │未遂 │ ││ │ │ │13:25 │ │ │ │ │├──┼────────┼────┼─────┼────┼────┼───┤ ││3.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8/17│6 │美國 │未遂 │ ││ │ │ │ ├────┼────┼───┤ ││ │ │ │ │27,774 │越南 │既遂 │ ││ │ │ │ ├────┼────┼───┤ ││ │ │ │ │18,401 │越南 │未遂 │ ││ │ │ │ ├────┼────┼───┤ ││ │ │ │ │16 │美國 │未遂 │ │├──┼────────┼────┼─────┼────┼────┼───┤ ││4.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6│4,181 │日本 │既遂 │ ││ │ │ │23:08 │ │ │ │ ││ │ │ ├─────┼────┼────┼───┤ ││ │ │ │2016/08/16│2,787 │日本 │既遂 │ ││ │ │ │23:10 │ │ │ │ ││ │ │ ├─────┼────┼────┼───┤ ││ │ │ │2016/08/16│4,181 │日本 │既遂 │ ││ │ │ │23:11 │ │ │ │ ││ │ │ ├─────┼────┼────┼───┤ ││ │ │ │2016/08/16│1,394 │日本 │既遂 │ ││ │ │ │23:12 │ │ │ │ ││ │ │ ├─────┼────┼────┼───┤ ││ │ │ │2016/08/16│2,839 │日本 │既遂 │ ││ │ │ │23:22 │ │ │ │ ││ │ │ ├─────┼────┼────┼───┤ ││ │ │ │2016/08/16│1,388 │日本 │既遂 │ ││ │ │ │23:23 │ │ │ │ ││ │ │ ├─────┼────┼────┼───┤ ││ │ │ │2016/08/16│5,574 │日本 │既遂 │ ││ │ │ │23:26 │ │ │ │ ││ │ │ ├─────┼────┼────┼───┤ ││ │ │ │2016/08/16│2,914 │日本 │既遂 │ ││ │ │ │23:27 │ │ │ │ │├──┼────────┼────┼─────┼────┼────┼───┤ ││5.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6│5,580 │日本 │既遂 │ ││ │ │ │23:51 │ │ │ │ ││ │ │ ├─────┼────┼────┼───┤ ││ │ │ │2016/08/16│1,395 │日本 │既遂 │ ││ │ │ │23:51 │ │ │ │ ││ │ │ ├─────┼────┼────┼───┤ ││ │ │ │2016/08/16│8,435 │日本 │既遂 │ ││ │ │ │23:59 │ │ │ │ │├──┼────────┼────┼─────┼────┼────┼───┤ ││6. │0000000000000000│永豐銀行│2016/08/16│131 │加拿大 │既遂 │ ││ │ │ │04:11 │ │ │ │ ││ │ │ ├─────┼────┼────┼───┤ ││ │ │ │2016/08/16│267 │加拿大 │既遂 │ ││ │ │ │04:24 │ │ │ │ │├──┼────────┼────┼─────┼────┼────┼───┤ ││7.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7│6,975 │日本 │既遂 │ ││ │ │ │00:14 │ │ │ │ ││ │ │ ├─────┼────┼────┼───┤ ││ │ │ │2016/08/17│8,326 │日本 │既遂 │ ││ │ │ │00:23 │ │ │ │ ││ │ │ ├─────┼────┼────┼───┤ ││ │ │ │2016/08/17│8,370 │日本 │既遂 │ ││ │ │ │00:29 │ │ │ │ │├──┼────────┼────┼─────┼────┼────┼───┤ ││8.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7│7,165 │日本 │既遂 │ ││ │ │ │00:43 │ │ │ │ ││ │ │ ├─────┼────┼────┼───┤ ││ │ │ │2016/08/17│8,370 │日本 │既遂 │ ││ │ │ │00:49 │ │ │ │ │├──┼────────┼────┼─────┼────┼────┼───┤ ││9.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16│5 │美國 │既遂( │ ││ │ │ │22:17 │ │ │未請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08/17│8,325 │日本 │未遂 │ ││ │ │ │01:08 │ │ │ │ ││ │ │ ├─────┼────┼────┼───┤ ││ │ │ │2016/08/17│8,325 │日本 │未遂 │ ││ │ │ │01:08 │ │ │ │ ││ │ │ ├─────┼────┼────┼───┤ ││ │ │ │2016/08/17│8,325 │日本 │未遂 │ ││ │ │ │01:09 │ │ │ │ ││ │ │ ├─────┼────┼────┼───┤ ││ │ │ │2016/08/17│8,325 │日本 │未遂 │ ││ │ │ │01:13 │ │ │ │ ││ │ │ ├─────┼────┼────┼───┤ ││ │ │ │2016/08/17│8,325 │日本 │未遂 │ ││ │ │ │01:13 │ │ │ │ ││ │ │ ├─────┼────┼────┼───┤ ││ │ │ │2016/08/17│4,162 │日本 │未遂 │ ││ │ │ │01:13 │ │ │ │ │├──┼────────┼────┼─────┼────┼────┼───┤ ││10.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016/08/26│98 │日本 │既遂 │ ││ │ │ │17:19 │ │ │ │ ││ │ │ ├─────┼────┼────┼───┤ ││ │ │ │2016/08/26│13,862 │日本 │未遂 │ ││ │ │ │17:20 │ │ │ │ │├──┼────────┼────┼─────┼────┼────┼───┤ ││ │ │ │2016/08/26│13,862 │日本 │未遂 │ ││ │ │ │17:20 │ │ │ │ │├──┼────────┼────┼─────┼────┼────┼───┤ ││11. │0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2016/08/25│48,047 │ │未遂 │ │├──┼────────┼────┼─────┼────┼────┼───┤ ││12. │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2016/08/26│0 │美國 │未遂 │ │└──┴────────┴────┴─────┴────┴────┴───┴───────────┘附表六: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1 │空白磁卡168張 │├──┼─────────────────────────┤│ 2 │迷你磁卡讀取編寫器及磁卡讀取器(即側錄器、內含電磁││ │資料)共2 個 │├──┼─────────────────────────┤│ 3 │藍芽磁條卡讀寫器編碼器迷你便攜式內含藍芽接受器1個 │├──┼─────────────────────────┤│ 4 │黑色微型秘錄器含16G記憶卡1張 │├──┼─────────────────────────┤│ 5 │陳宜妮申辦信用卡19張 │├──┼─────────────────────────┤│ 6 │插座轉接器1組 │├──┼─────────────────────────┤│ 7 │隨身碟3張 │├──┼─────────────────────────┤│ 8 │磁卡讀寫器驅動光碟4片 │├──┼─────────────────────────┤│ 9 │文娟申辦信用卡3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