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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緝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偉程義務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偉程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洪偉程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2項第3款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審判中經通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9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被告及辯護人於105年12月2日當庭以被告係因為逃避執行觀察勒戒而未到庭接受本案審判,今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即將期滿,並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本院審酌被告面對觀察勒戒之處分,即有逃亡之舉動,衡諸其本案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更有逃亡之動機,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理由實難採信,渠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16-12-08